5.2 隔震支座检验
5.2 隔震支座检验
5.2.1 隔震层采用的隔震支座产品和阻尼装置应通过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型式检验除应满足相关的产品要求外,检验报告有效期不得超过6年。出厂检验报告只对采用该产品的项目有效,不得重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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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 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为两类不同类型的检验,前者是隔震支座生产厂家在具有生产和出售隔震橡胶支座产品之前而进行的、依照国标对支座进行的一系列的试验,包括各种基本性能、相关性、极限及耐久性的试验,其检测由具有检测资质的第三方完成,只有型检合格后,隔震支座生产厂家才能生产和销售使用在具体建筑工程中试验的隔震支座。出厂检验为具体建筑工程中所使用的隔震支座进行的抽样检验,同样由具有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完成,出厂检验合格后,产品采用运用且仅能运用该具体的建筑工程,不同的建筑工程的隔震支座出厂检测不可替代。此处的第三方检测,应为独立于生产厂家,且不能与生产厂家为同属一个集团公司或同属一个系统管理部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
5.2.2 隔震层中的隔震支座应在安装前进行出厂检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建筑,每种规格产品抽样数量应为100%;
2 标准设防类建筑,每种规格产品抽样数量不应少于总数的50%;有不合格试件时,应100%检测;
3 每项工程抽样总数不应少于20件,每种规格的产品抽样数量不应少于4件,当产品少于4件时,应全部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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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隔震支座是影响隔震建筑工程安全性的关键部件之一,已有的工程实践表明,控制隔震支座产品出厂检验的数量是隔震工程质量控制的有效手段,因此,除特殊规定外,隔震建筑的隔震支座产品出厂检验数量均应符合本条规定,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5.2.3 除特殊规定外,隔震支座及隔震层阻尼装置产品的型式检验及出厂检验应符合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检验确定的产品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极限性能不应低于隔震层各相应设计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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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除特殊规定的橡胶支座(如用于村镇民居建筑的简易橡胶支座)之外,一般隔震橡胶支座的检验和性能参数的确定方法应参考国家标准《橡胶支座??第1部分:隔震橡胶支座试验方法》GB/T 20688.1-2007对应部分的相关规定,支座剪切性能试验应考虑温度修正和加载频率修正,一般情况下,温度修正到标准温度23℃,频率修正到0.33Hz。合格的隔震橡胶支座产品,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标准《橡胶支座 第3部分:建筑隔震橡胶支座》GB 20688.3-2006对应部分的相关规定,且在10MPa面压作用下的水平极限剪切变形能力不应小于各层橡胶厚度总和的4.0倍,在经历相应设计基准期的耐久性试验后的支座刚度、阻尼特性变化不应超过初期值的±20%,徐变量不应超过支座内部橡胶总厚度的5%。隔震层阻尼装置通过型检和出厂检验确定的产品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且符合行业标准《建筑消能阻尼器》JG/T 209-2012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