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下部结构设计
4.7 下部结构设计
4.7.1 隔震层下部结构的承载力验算应考虑上部结构传递的轴力、弯矩、水平剪力,以及由隔震层水平变形产生的附加弯矩。
4.7.2 隔震层支墩、支柱及相连构件应采用在罕遇地震作用下隔震支座底部的竖向力、水平力和弯矩进行承载力验算,且应按抗剪弹性、抗弯不屈服考虑,宜按本标准附录C的式(C.0.1)进行验算。
4.7.3 隔震层以下的地下室,或塔楼底盘结构中直接支撑隔震塔楼的部分及其相邻一跨的相关构件,应满足设防烈度地震作用下的抗震承载力要求,层间位移角限值应符合表4.7.3-1的规定。
隔震层一下且地面以上的结构在罕遇地震下的层间位移角限值尚应符合表4.7.3-2的规定,特殊设防类建筑尚应进行极罕遇地震作用下的变形验算,其层间位移角限值应符合表4.7.3-3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