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隔震层设计
4.6.1 隔震层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阻尼装置、抗风装置和抗拉装置可与隔震支座合为一体,亦可单独设置,必要时可设置限位装置。
2 同一隔震层选用多种类型、规格的隔震装置时,每个隔震装置的承载力和水平变形能力应能充分发挥,所有隔震装置的竖向变形应保持基本一致。橡胶类支座不宜与摩擦摆等钢支座在同一隔震层中混合使用。
3 隔震层采用摩擦摆隔震支座时,应考虑支座水平滑动时产生的竖向位移,及其对隔震层和结构的影响。
4 当隔震层采用隔震支座和阻尼器时,应使隔震层在地震后基本恢复原位,隔震层在罕遇地震作用下的水平最大位移所对应的恢复力,不宜小于隔震层屈服力与摩阻力之和的1.2倍。
▼ 展开条文说明
4.6.2 隔震层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隔震层宜设置在结构的底部或中下部,其隔震支座应设置在受力较大的部位,隔震支座的规格、数量和分布应根据竖向承载力、侧向刚度和阻尼的要求由计算确定。
2 隔震支座底面宜布置在相同标高位置上,当隔震层的隔震装置处于不同标高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隔震装置共同工作,且罕遇地震作用下,相邻隔震层的层间位移角不应大于1/1000。
3 隔震支座的平面布置宜与上部结构和下部结构中竖向受力构件的平面位置相对应,不能相对应时,应采取可靠的结构转换措施。
4 隔震层刚度中心与质量中心宜重合,设防烈度地震作用下的偏心率不宣大于3%。
5 同一支承处采用多个隔震支座时,隔震支座之间的净距应能满足安装和更换所需的空间尺寸。
4.6.3 隔震支座的压应力和徐变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隔震支座在重力荷载代表值作用下,竖向压应力设计值不应超过表4.6.3的规定。
2 对于隔震橡胶支座,当第二形状系数(有效直径与橡胶层总厚度之比)小于5.0时,应降低平均压应力限值:小于5且不小于4时降低20%,小于4且不小3时降低40%;标准设防类建筑外径小于300mm的支座,其压应力限值为10MPa。
3 对于弹性滑板支座,橡胶支座部及滑移材料的压应力限值均应满足表4.6.3的规定,支座部外径不宜小于300mm。
4 对于摩擦摆隔震支座,摩擦材料的压应力限值也应满足表4.6.3的规定。
5 在建筑设计工作年限内,隔震支座刚度、阻尼特性变化不应超过初期值的±20%;橡胶支座的徐变量不应超过内部橡胶总厚度的5%。
▼ 展开条文说明
4.6.4 隔震层的水平刚度和阻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隔震层的水平等效刚度和等效阻尼比,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2 当隔震层设有附加阻尼装置时,尚应计入阻尼装置的阻尼。
3 隔震支座和阻尼装置的设计参数,应与产品型式检验的结果相符,检验时支座竖向荷载应采用本标准表4.6.3规定的压应力限值,对应不同地震烈度作用时的隔震层水平位移可求得等效刚度和等效阻尼比。
4.6.5 罕遇地震、极罕遇地震作用下隔震支座的水平位移可根据下列原则确定:
1 一般情况下,应采用振型分解反应谱法结合迭代的方法或时程分析法,对隔震体系整体进行分析,确定不同设防地震作用下隔震层位移幅值。
2 采用底部剪力法确定地震作用的隔震结构,其隔震层水平位移可采用下式简化方法:
4.6.6 隔震支座在地震作用下的水平位移应符合下式规定:
隔震支座在地震作用下的水平位移按如下规定取值:
1 除特殊规定外,在罕遇地震作用下隔震橡胶支座的取值不应大于支座直径的0.55倍和各层橡胶厚度之和3.0倍二者的较小值;弹性滑板支座的取值不应大于其产品水平极限位移的0.75倍;摩擦摆隔震支座的取值不应大于其产品水平极限位移的0.85倍。
2 对特殊设防类建筑,在极罕遇地震作用下隔震橡胶支座的值可取各层橡胶厚度之和的4.0倍;弹性滑板支座、摩擦摆隔震支座的值可取产品水平极限位移;隔震层宜设置超过极罕遇地震下位移的限位装置。
4.6.7 隔震支座产品的水平极限变形或水平极限位移应以产品型检报告为准;隔震橡胶支座产品的水平极限变形不应低于各层橡胶厚度之和的4.0倍;弹性滑板支座产品水平极限位移不应小于同一隔震层中隔震橡胶支座产品水平极限位移的最大值。
4.6.8 隔震层的抗风承载力应符合下式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
4.6.9 隔震建筑抗倾覆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隔震建筑应进行结构整体抗倾覆验算和隔震支座拉压承载能力验算。
2 结构整体抗倾覆验算时,应按罕遇地震作用计算倾覆力矩,并应按上部结构重力代表值计算抗倾覆力矩,抗倾覆力矩与倾覆力矩之比不应小于1.1。
3 隔震层在罕遇地震作用下应保持稳定,不宜出现不可恢复的变形。隔震支座在罕遇水平和竖向地震共同作用下,最大拉应力、压应力应符合本标准第7.2.1条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
4.6.10 隔震支座连接预埋件和连接螺栓的验算应取支座在轴向力、水平剪力和変矩共同作用下的受力状态,且宜按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