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构件截面设计
4.4 构件截面设计
4.4.1 隔震结构构件的承载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持久设计状况、短暂设计状况应按下式进行设计:
2 地震设计状况应按本标准第4.4.4条与第4.4.6条规定进行验算。
4.2.2 持久设计状况和短暂设计状况下,当荷载与荷载效应线性关系考虑时,荷载基本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应按下式确定:
注:对书库、档案库、储藏室、通风机房与电梯机房,本条楼面活荷载组合值系数取0.7的场合应取为0.9。
4.4.3 持久状况设计和短暂设计状况下,荷载基本组合的分项系数应按表4.4.3采用。
4.4.4 地震设计状况下,隔震结构构件设计采用不计入风荷载效应的地震基本组合,并应根据本标准第1.0.1条的基本设防目标进行设防地震作用下的承载力设计。
4.4.5 隔震结构构件根据性能要求可分为关键构件、普通竖向构件、重要水平构件和普通水平构件。对于承受压力的钢构件,除应按本标准第4.4.6条验算强度外,尚应验算其稳定性。
4.4.6 在设防地震作用下,隔震建筑的结构构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设计:
1 关键构件的抗震承载力应满足弹性设计要求,并应符合下式规定:
2 普通竖向构件及重要水平构件的受剪承载力应符合式(4.4.6-1)的规定,正截面承载力应符合式(4.4.6-2)、式(4.4.6-3)的规定:
3 普通水平构件的抗剪承载力应符合式(4.4.6-2)的规定,构件正截面承载力应符合式(4.4.6-4)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
4.4.4~4.4.6 本标准第1.0.1条要求隔震建筑在遭受相当于本地区基本烈度的设防地震时主体结构基本不受损坏或不需修理可继续使用。根据该基本设防目标,参考行业标准《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10中结构抗震性能设计的相关规定,隔震结构构件的截面设计遵循以下原则:
(1)采用不计入风荷载效应的设防地震基本组合。
(2)根据功能、作用、位置及重要性等将结构构件分为关键构件、普通竖向构件、重要水平构件和普通水平构件,其中关键构件是指构件的失效可能引起结构的连续破坏或危及生命安全的严重破坏,可由结构工程师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分析确定,例如,隔震层支墩、支柱及相连构件,底部加强部位的重要竖向构件、水平转换构件及与其相连竖向支承构件等。普通竖向构件是指关键构件之外的竖向构件;重要水平构件是指关键构件之外不宜提早屈服的水平构件,包括对结构整体性有较大影响的水平构件、承受较大集中荷载的楼面梁(框架梁、抗震墙连梁)、承受竖向地震的悬臂梁等;普通水平构件包括一般的框架梁、抗震墙连梁等。结构构件指主体结构构件,不包括隔震支座、滑板支座、阻尼器等。
(3)对于关键构件,要求其抗震承载力满足弹性设计要求。对于普通竖向构件及重要水平构件,要求其受剪承载力满足弹性设计要求,而正截面承载力需满足屈服承载力设计。所谓“屈服承载力设计”是指构件按材料强度标准值计算的承载力Rk不小于按重力荷载及地震作用标准值计算的构件组合内力。对于框架梁、抗震墙连梁等普通水平构件,为实现“强柱弱梁”“强剪弱弯”的原则,以及充分发挥纵向钢筋的强度,允许构件支座正截面局部进入轻微非线性状态,并应控制其程度以使结构满足“不需修理可继续使用”的性能目标。因此,计算分析时可不考虑楼板作为翼缘对梁刚度的影响,并且在普通水平构件正截面屈服承载力设计时,对钢筋混凝土梁支座或节点边缘截面可考虑钢筋的超强系数1.25。
(4)结构计算分析时构件采用弹性刚度参与整体分析,但抗震设计的框架抗震墙或抗震墙结构中的连梁刚度相对墙体刚度较小,而承受的弯矩和剪力很大,配筋设计困难。因此,可考虑在不影响承受竖向荷载能力的前提下,允许其适当开裂而将内力转移到墙体上。设计上在进行结构地震内力分析时,可对抗震墙连梁刚度予以折减,折减系数在设防烈度为6、7度时可取0.5~0.6,设防烈度为8、9度时可取0.3~0.4。在计算结构位移时,连梁刚度可不折减。
当抗震墙连梁的地震组合内力过大造成设计困难时,可采取下列措施:减小连梁截面高度或采取其他减小连梁刚度的措施;当连梁破坏对承受竖向荷载无明显影响时,可按独立墙肢的计算简图进行第二次设防烈度地震作用下的内力分析,墙肢截面应按两次计算的较大值计算配筋。
(5)对现浇楼盖和装配整体式楼盖,宜考虑楼板作为翼缘对梁承载力的影响。抗震设计时,除悬臂梁外,对钢筋混凝土梁支座或节点边缘截面弯矩可乘以0.85~0.95的折减系数。此时,适当增加相应竖向构件的配筋。
(6)对于隔震层重要受力构件,尚应按本标准第4.7节的要求验算其罕遇地震作用下的抗震承载力。
(7)对于有特殊要求的隔震建筑可提出比本节更高的性能要求,参考本标准附录A进行结构抗震性能设计。
4.4.7 设防地震作用计算时,隔震结构各楼层对应于地震作用标准值的剪力应符合式(4.4.7)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