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场地、地基和基础
3.2 场地、地基和基础
3.2.1 隔震建筑的场地宜选择对抗震有利地段,应避开不利地段;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措施。
3.2.2 隔震建筑的地基应稳定可靠,所在的场地宜为Ⅰ、Ⅱ、Ⅲ类;当场地为Ⅳ类时,应采取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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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为保证隔震层在地震作用时提供设计预期的力学性能,隔震建筑的地基与基础的变形应该整体协调、一致,隔震层不同位置支座对应的地基与基础不能发生明显的局部变形(包括水平和竖向)。当地基为软弱黏性土、液化土、新近填土或严重不均匀土时,应根据地震时地基不均匀沉降和其他不利影响,采取相应的措施加强地基基础的整体性。
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2016年版)第12.1.3条中“2建筑场地宜为Ⅰ、Ⅱ、Ⅲ类,并应选用稳定性较好的基础类型”,未提到Ⅳ类场地。其条文说明:当在Ⅳ类场地建造隔震建筑时,应进行专门研究和专项审查。在近年来的工程应用中出现了多项Ⅳ类场地的隔震建筑,如天津地区的几项医院项目,为鼓励隔震技术的应用,本标准建议放宽对Ⅳ类场地的限制,但应采取有效措施,比如罕遇地震作用下上部结构变形过大时,隔震结构的上部结构也可设置减震装置;或者优化隔震层的阻尼设置,采用更合理的阻尼装置,减轻为控制隔震层变形而导致的上部结构地震作用的增加幅度。
3.2.3 隔震建筑地基基础的设计和抗震验算,应满足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地震作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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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2016年版)第4.2.2条规定,地基基础的抗震验算时采用地震作用效应的标准组合,考虑的是多遇地震作用水平。本标准采用中震设计后,相应的地基基础设计验算也是考虑的设防烈度对应的地震作用。
3.2.4 隔震建筑地基基础的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对重点设防类建筑的地基抗液化措施,应按提高一个液化等级确定;对特殊设防类建筑的地基抗液化措施应进行专门研究,且不应低于重点设防类建筑的相应要求,直至全部消除液化沉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