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建材生产
6.2.1 建材生产阶段碳排放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Csc——建材生产阶段碳排放(kgCO2e);
Mi——第i种主要建材的消耗量;
Fi——第i种主要建材的碳排放因子(kgCO2e/单位建材数量),按本标准附录D取值。
6.2.2 建筑的主要建材消耗量(Mi)应通过查询设计图纸、采购清单等工程建设相关技术资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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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 建材生产阶段的碳排放因子(Fi)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建筑材料生产涉及原材料的开采、生产过程的碳排放;
2 建筑材料生产涉及能源的开采、生产过程的碳排放;
3 建筑材料生产涉及原材料、能源的运输过程的碳排放;
4 建筑材料生产过程的直接碳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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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 建材生产阶段的碳排放因子宜选用经第三方审核的建材碳足迹数据。当无第三方提供时,缺省值可按本标准附录D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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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 建材生产时,当使用低价值废料作为原料时,可忽略其上游过程的碳过程。当使用其他再生原料时,应按其所替代的初生原料的碳排放的50%计算;建筑建造和拆除阶段产生的可再生建筑废料,可按其可替代的初生原料的碳排放的50%计算,并应从建筑碳排放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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