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建筑拆除
5.3.1 建筑拆除阶段的单位建筑面积的碳排放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CCC——建筑拆除阶段单位建筑面积的碳排放量(kgCO2/m2);
Ecc,i——建筑拆除阶段第i种能源总用量(kWh或kg);
EFi——第i类能源的碳排放因子(kgCO2/kWh),按本标准附录A确定;
A——建筑面积(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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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建筑物人工拆除和机械拆除阶段的能源用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Ecc——建筑拆除阶段能源用量(kwh或kg);
Qcc,i——第i个拆除项目的工程量;
fcc,i——第i个拆除项目每计量单位的能耗系数(kwh/工程量计量单位或kg/工程量计量单位);
TB-i,j——第i个拆除项目单位工程量第j种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
Rj——第i个项目第j种施工机械单位台班的能源用量;
i——拆除工程中项目序号;
j——施工机械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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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 建筑物爆破拆除、静力破损拆除及机械整体性拆除的能源用量应根据拆除专项方案确定。
5.3.4 建筑物拆除后的垃圾外运产生的能源用量应按本标准第6.3节的规定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