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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碳排放计算标准》GB/T51366-2019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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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 一般规定

4.1.1 建筑运行阶段碳排放计算范围应包括暖通空调、生活热水、照明及电梯、可再生能源、建筑碳汇系统在建筑运行期间的碳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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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碳排放计算中采用的建筑设计寿命应与设计文件一致,当设计文件不能提供时,应按50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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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建筑物碳排放的计算范围应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范围内能源消耗产生的碳排放量和可再生能源及碳汇系统的减碳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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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建筑运行阶段碳排放量应根据各系统不同类型能源消耗量和不同类型能源的碳排放因子确定,建筑运行阶段单位建筑面积的总碳排放量(CM)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CM——建筑运行阶段单位建筑面积碳排放量(kgC02/m2);

   Ei——建筑第i类能源年消耗量(单位/a);

   EFi——第i类能源的碳排放因子,按本标准附录A取值;

   Ei,j——j类系统的第i类能源消耗量(单位/a);

   ERi,j——j类系统消耗由可再生能源系统提供的第i类能源量(单位/a);

   i——建筑消耗终端能源类型,包括电力、燃气、石油、市政热力等;

   j——建筑用能系统类型,包括供暖空调、照明、生活热水系统等;

   Cp——建筑绿地碳汇系统年减碳量(kgC02/a);

   y——建筑设计寿命(a);

   A——建筑面积(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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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条评论
评论
  • 工业建筑要不要执行这个规范?

  • 4.5条是不是重复了

  • 表在 4.2.5的条文说明里

  • 表呢?

  • 谁能找到表七?麻烦提供一下,谢谢

  • 表在哪里

  • 表呢???

  • 表呢???

  • 表呢???

  • 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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