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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宅设计标准XJJ 131-2021

实施时间:2021-03-01
字号:

 前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

2021年 第5号


关于批准发布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住宅设计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住宅设计标准》为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XJJ131—2021,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新疆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月11日


前   言


为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树牢新发展理念,聚焦提新疆城市宜居环境质量及住宅建筑品质,根据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0年自治区第二批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新建标〔2020〕5号)要求,标准编制组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共分14章,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总体设计;5.技术经济指标;6.套型空间;7.公共空间;8.室内环境;9.构配件;10.结构;11.设备;12.电气;13.可再生能源利用;14.使用与维护。

本标准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新疆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新疆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标准编制组(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西八家户路582号;邮编:830045;联系电话:0991-7812333;电子邮箱:xjiky@cscec.com),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新疆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北疆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乌鲁木齐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万科(新疆)企业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安泽勤  薛绍睿  许 伟  周密 赵 文 何纯健  刘万义 钮祥军 唐 磊 马锐侠 胡德星  郝俊明刘建彬 高红 党胜元 苏云辉 王超  陈向东  吕新荣  张晓春 姚晓 那文渊  杨 桓 陈宁 胡志炳 张颖  曾天敏 胡懿凡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徐 彬  高峰 范欣 王黎 张忠  张锋 李疆 唐杰林 董晓萍 王万江  曾赟  田霆 李义萍 张 华  赵 强  马雅丽

1总则

1  总   则


1.0.1为适应新疆经济发展的需要,提高城镇住宅设计水平与建设质量,满足居民对居住品质、居住功能、居住环境和居住安全等方面的需求,结合新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新疆城镇新建、改建、扩建住宅的建筑设计。

1.0.3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和新疆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资源等有关规定,贯彻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设计原则,体现以人为本,适当应用新能源,实现住宅建设可持续发展。

1.0.4住宅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及新疆地方标准的相关规定。


2术语

2术   语


2.0.1居住区residential area

城镇中住宅建筑相对集中布局的地区,简称居住区。

2.0.2住宅residential building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成套设置居住功能和生活设施的建筑。

2.0.3老年人住宅house for the aged

供以老年人为核心的家庭居住使用的专用住宅。老年人住宅以套为单位,普通住宅楼栋中可设置若干套老年人住宅。

2.0.4套型dwelling unit

由居住空间和厨房、卫生间、阳台、贮藏室等共同组成的基本住宅单位。

2.0.5居住空间habitable space

卧室、起居室(厅)等的统称。

2.0.6卧室bedroom

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2.0.7起居室(厅)   living room

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2.0.8厨房kitchen

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

2.0.9卫生间  bathroom

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

2.0.10贮藏室cabinet

住宅套内用于贮藏并可以进入的空间。

2.0.11阳台balcony

附设于建筑物外墙封闭或开敞(设有栏杆或栏板),可供人活动、晾晒衣物等的空间。

2.0.12  凸窗  bay-window

凸出建筑外墙面的窗户。

2.0.13  过道  passage

住宅套内使用的水平通道。

2.0.14走廊gallery

住宅套外使用的水平通道。

2.0.15联系廊inte-unit gallery

联系两个相邻住宅单元的楼、电梯间的水平通道。

2.0.16轮椅坡道ramp for wheelchair

在坡度和宽度以及地面、扶手、高度等方面符合乘轮椅者通行的坡道。

2.0.17使用面积usable area

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复合保温层和管道井的面积。

2.0.18层高storey height

上下相邻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19室内净高interior net storey height

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20低层住宅low-rise dwelling building

一至三层的住宅。

2.0.21多层住宅multi-stories dwelling building

四至九层的住宅。

2.0.22高层住宅high-rise dwelling building

十层及十层以上或高度大于27m的住宅。

2.0.23  自然层数natural storeys

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2.0.24  中间层middle-floor

住宅底层、入口层和最高住户入口层之间的楼层。

2.0.25设备层mechanical floor

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电气的设备和管道施工人员进入操作的空间层。

2.0.26住宅单元residential building unit

由多套住宅组成的建筑部分,该部分内的住户可通过共用楼梯和安全出口进行疏散。

2.0.27地下室  basement

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2的空间。

2.0.28半地下室semi-basement

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的空间。

2.0.29附建公共用房accessory assembly occupancy building

附于住宅主体建筑的公共用房,包括物业管理用房、符合噪声标准的设备用房、中小型商业用房、不产生油烟的餐饮用房以及商业服务网点用房等。

2.0.30塔式住宅tower-type apartment building

以共用楼梯或楼梯与电梯组成的交通中心为核心,将多套住房组织成一个独立单元式平面,且每套进户门至楼梯间门或前室门的距离不超过10m的住宅。

2.0.31  通廊式住宅  gallery apartment building

由共用楼梯或楼梯与电梯通过内、外廊进入各套住房,且至少有一套住房的进户门至楼梯间门或前室门的距离超过10m的住宅。

2.0.32单元式住宅combined apartment building

由多个住宅单元组合而成,每个单元均设有楼梯或楼梯与电梯的住宅。

2.0.33跃层式住宅duplex apartment building

套内空间跨越两个或三个楼层且设有套内楼梯的住宅。

2.0.34全装修full interior decoration

交付使用前,住宅建筑内部墙面、顶面、地面、门窗等部位全部安装、铺贴或粉刷完成,厨房、卫生间设备、部件安装到位,固定家具安装到位。

2.0.35  固定家具fitment

固定于室内墙面、顶面、地面等部位的壁柜、吊柜、隔断。

3基本规定

3  基本规定


3.0.1住宅设计应符合新疆城乡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及新疆地方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

3.0.2住宅设计应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应合理营造便捷、健康、舒适的生活环境。同时应考虑居住者生活习俗和居住习惯,因地制宜传承地域建筑文化,营造具有地方特色的生活环境。

3.0.3住宅设计应体现绿色、节能、生态、环保等理念,并应符合新疆绿色建筑标准要求。

3.0.4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本,除应满足基本居住使用要求外,尚应考虑符合无障碍环境要求。

3.0.5住宅设计应满足声环境、光环境、风环境、热环境、空气质量等环境要求。住宅布局应考虑功能合理,方便使用,利于安全防护、卫生防疫和运维管理。

3.0.6住宅设计应满足节能要求。应结合当地能源条件,合理利用能源。采用常规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相结合的供能方式,营造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绿色健康住宅。

3.0.7住宅设计应符合标准化、模数化及多样化,因地制宜地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住宅采用装配式建筑设计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及新疆地方标准的相关规定。

3.0.8住宅设计应从建筑全寿命期考虑,宜采用“套型可变”的设计理念,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改造的可能性。

3.0.9住宅设计应符合相关防火规范的规定,并应满足安全疏散的要求。

3.0.10住宅结构设计应满足安全、适用和耐久的要求。

3.0.11住宅设计应满足机电设备系统功能有效、运行安全、维修方便等基本要求,并应为相关设备预留合理的安装位置。

3.0.12居住区内各类管线必须与城市市政管线相衔接,符合管线工程的相关管理规定,并应采用地下敷设的方式进行管线综合设计。

3.0.13新建住宅应实施全装修,提高住宅产品的完成度。其建筑设计与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应同步进行,并一体化实施。全装修设计应执行相关的规范标准。

3.0.14既有住宅进行更新改造、改建时,应综合考虑安全、绿色、健康、节能、防火、抗震等要求,并根据住宅现状和居住者使用条件采用适宜的改造技术。

3.0.15住宅设计和建设应选用质量合格并符合要求的材料与设备。

3.0.16住宅设计宜充分利用BIM技术,实现住宅项目建设和运维的全过程精细化数字管理。

4总体设计

4.1 一般规定

4  总体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总体设计应注重居住环境质量的提高,注重建筑与自然的和谐,重视生态环境的建设,合理进行功能分区,组织好人流和车流,方便居民生活,利于安全防护、卫生防疫、应急救援和运维管理。

4.1.2总体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居住区规划的要求,除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外,还应执行新疆工程建设标准《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XJJ013以及新疆地方相关规划管理的规定。

4.1.3涉及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历史建筑的居住区规划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及新疆地方标准的相关规定。

4.1.4住宅建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结合新疆特点,配置与人口规模相应的四类配套设施(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便民商业服务设施、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活动空间建设)。同时执行新疆《15分钟城市居民活动圈建设技术标准》XJJ124,以及新疆的相关规定。

4.1.5住宅建设应符合现行新疆工程建设标准《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XJJ013的相关规定,并考虑可持续性,配置与居住区规模和标准相应的机动车停车位和非机动车停车位。

4.1.6居住区内的道路、绿地、公共活动场地和公共服务设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相关规定。

4.1.7居住区总平面设计、竖向设计、绿化环境设计、建筑单体设计等内容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及新疆地方标准的相关规定。

4.1.8居住区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适度,合理控制用地的不透水面积,并留足雨(雪)水自然渗透、净化所需的土壤生态空间。

4.1.9居住区的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的有关规定。

4.2 用地与规划布局

4.2  用地与规划布局


4.2.1住宅建筑与相邻建、构筑物的间距应在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管线埋设、视觉卫生、防灾等要求的基础上统筹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和新疆地方相关规范标准的规定。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应符合表4.2.1的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老年人居住建筑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时数2.00h。

2  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既有住宅建筑进行无障碍改造、加装电梯除外。

3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时数1.00h,且不应降低周边住宅、幼儿园等既有建筑的日照标准。

4.2.2居住区规划设计应根据人口规模统一规划、分级控制,合理配套各类设施和绿地,因地制宜综合开发利用土地,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及新疆地方标准的相关规定。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新建居住区应满足统筹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同期投入使用的要求。规模较小的项目在科学评估周边既有设施基础上按需配建;规模较大的项目合理划分成几个规模适宜的居住社区按标准配齐设施。

2  既有居住区可遵循规划匹配、建设补缺、综合达标、逐步完善的原则进行改造。通过补建、购置、置换、租赁、改造等方式,因地制宜补齐既有居住社区建设短板。考虑相邻居住社区及周边地区统筹建设、联动改造,各类配套设施和公共活动空间共建共享。


4.2.3  居住区规划应综合分析土地资源,合理控制开发强度,提高土地利用率,集约利用土地,居住街坊用地与建筑控制指标应符合表4.2.3的规定。


4.2.4  居住街坊内集中绿地的规划控制指标应符合当地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应满足下列规定:

1新区建设人均集中绿地面积不应低于0.50m2/人;旧区改建人均集中绿地面积不应低于0.35m2/人。

2  集中绿地宽度不应低于8.00m。

3  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绿地面积不应少于1/3,其中应设置老年人、儿童活动场地。


4.2.5  居住区内绿地面积的计算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的屋顶绿地可计入绿地。绿地面积计算方法应符合所在城市绿地管理的有关规定。

2  当绿地边界与城市道路临接时,应算至道路红线;当与居住街坊附属道路临接时,应算至路面边缘;当与建筑物临接时,应算至距房屋墙脚1.00m处;当与围墙、院墙临接时,应算至墙脚。

3  当集中绿地与城市道路临接时,应算至道路红线;当与居住街坊附属道路临接时,应算至距路面边缘1.00m处;当与建筑物临接时,应算至距房屋墙脚1.50m处。


4.2.6  居住区的道路规划应遵循安全便捷、尺度适宜、公交优先、步行友好的基本原则。路网系统应与城市道路交通系统有机衔接,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GB/T 51328的相关规定。

4.2.7  居住区内路网系统应满足消防、救护、搬家等车辆的通行要求,并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消防救援的相关规定。

4.2.8居住区道路宽度、坡度和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的相关规定。

4.2.9  居住区慢行系统宜连贯各类配套设施、公共活动空间与住宅等场所,与城市慢行系统有机衔接,并应符合无障碍通行要求。

4.2.10居住区场地竖向设计应遵循因地制宜原则,综合土方平衡、管综设计、景观设计、城市规划相关要求,合理设置场地标高。

4.2.11  居住区场地规划应进行雨洪控制,同时在绿色生态城区规划方面应符合新疆工程建设标准《绿色建筑设计标准》XJJ079的相关规定。

4.2.12居住区内应科学合理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收集容器设置应符合垃圾分类投放需要。

4.3 公共服务设施

4.3  公共服务设施


4.3.1  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遵循方便使用、统筹开放、兼顾发展、平疫结合的原则,并根据居住人口和服务半径要求,合理分级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及新疆地方标准的相关规定。

4.3.2居住区应配套设置居民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机动车停车应根据当地机动化发展水平、居住区所处区位、用地及公共交通条件综合确定,并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

2地面停车位数量不宜超过住宅总套数的10%,停车场(库)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50.00m;当小城镇不具备建设停车库或机械式停车设施条件时,应合理设置地面停车位的数量。地面停车保证人车相对分流,地面停车不得影响居民休息、救护车辆的通行与停靠,并符合当地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

3  机动车停车场(库)应设置无障碍机动车位,并应为老年人、残疾人专用车等新型交通工具和辅助工具留有必要的发展余地。

4居住区主要出入口附近宜设置访客临时机动车停车位。

5非机动车停车场(库)应设置在方便居民使用的位置,并应配套一定数量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居住区主要出入口附近宜设置共享非机动车停车区。

6新建居住区配建机动车停车位应配套一定数量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

7  地下车库坡道贴邻住宅时,应采取隔声、降噪、减震措施。

8 新建居住区均应配置相应的停车场(库),停车位(以小型汽车计算)最低控制指标与城镇常住人口应符合表4.3.2的规定。


4.3.3居住区应根据人口规模配置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并满足下列规定:

1  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老年人日间照料服务中心)宜根据居住区规模分级设置,宜按照每百户20.00m2~30.00m2设置,且每个照料服务中心的建筑面积不宜小于350.00m2,并符合现行新疆地方标准及当地规划管理的相关规定。

2新建居住区内应设计老年人住宅,比例不应小于总户数的2%。


4.3.4居住区应结合物业管理用房或地下车库等部位,合理设计应急、防灾物资用房或空间,并满足下列要求:

1  结合物业管理用房设置应急设施,包括微型消防站、社区急救包、应急担架等功能设施。

2  防灾物资储备宜结合地下车库合理存放。


4.3.5居住区应根据规模合理设置垃圾分类收集系统,新(改)建居住区应同步设计与建设垃圾分类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垃圾分类收集点宜设置在相对隐蔽、距离住宅门厅不小于4.00m处,并便于小型垃圾转运车到达。

2居住区的集中垃圾收集站,应设置在居住区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向,且靠近居住区的外环路。垃圾收集站附近应有给水排水设施。

3  新建居住区宜建设一个集中垃圾收集站,用地面积不小于120.00m2

4  垃圾容器配置主要依据服务区域内的垃圾产生量、服务范围及分类标准等,并应符合现行团体标准《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容器技术要求》的有关规定。


4.3.6利用地下车库空间设置垃圾收集点的楼栋,应在便于垃圾转运车到达处设置不小于4.00m2的垃圾收集区,并符合下列规定:

1垃圾收集点地面应便于清理和清洗,地面应有排水设施。

2垃圾收集点应配置机械排风设施,有条件宜设直通室外的通风窗。

4.3.7  新建居住区和有条件的既有居住区宜在合适区域设置废旧衣物收集箱、建筑垃圾、大件垃圾、绿化垃圾等专用收集点,并设明显标志。

4.3.8在居住区入口处设置智能快递箱,格口数量为居住区日均投递量的1~1.3倍,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新建居住区应建设使用面积不小于15.00m2的邮政快递末端综合服务站。

2  既有居住区受场地条件约束,因地制宜建设邮政快递末端综合服务站。

4.4 管线基础设施

4.4  管线基础设施


4.4.1  居住区内应设置给水、污水、雨(雪)水、燃气、供暖、电力、通信和有线电视等管线。各类管线必须与城市管线相衔接,应按照当地管线工程规划管理的相关规定,采用地下敷设的方式进行管线综合设计,并符合下列规定:

1  管线设计应综合考虑地上、地下建筑的设置条件,并满足地面交通工具承载力、土壤冰冻深度及园林绿化的种植要求。

2各种地下管线宜优先设置在地下室内;当设置在覆土层内时,应符合冻土层、地表压力等相关规范的要求。

3工程管线不宜穿越市政道路,确需穿越时,应敷设在管沟、管廊等设施内,其位置、标高应与市政管线相协调并经主管部门批准。

4.4.2  各类管线的埋设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离建筑物的水平顺序,由近及远宜为:电力管线或电信管线、燃气管、热力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

2各类管线的垂直排序,由浅入深宜为:电信管线、热力管、小于10kV电力电缆、大于10kV电力电缆、燃气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

4.4.3  管线之间遇到矛盾时,应按下列原则处理:

1  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

2  小管线避让大管线。

3  压力管线避让重力自流管线。

4可弯曲管线避让不可弯曲管线。

4.4.4有城市污水管网时,生活污水应纳入城市污水管网内,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的相关规定。无城市污水管网时,生活污水应进行处理,达标后排放。

4.4.5化粪池的设置不得污染生活给水水池及管线,防止污染地下水及土壤,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化粪池距离地下取水构筑物不应小于30.00m。
2  化粪池距离地下蓄水设施不应小于10.00m。

3化粪池外壁距建筑物外墙不宜小于5.00m并不得影响建筑物基础。

4.4.6  电力电缆与电信电缆宜远离,并按照电力电缆在道路东侧或南侧、电信电缆在道路西侧或北侧的原则布置。

4.4.7通信管线、有线电视管线及其他弱电管线宜采用集约化设计,宜采用共建共享方式。居住区通信设施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GB 50846和新疆现行地方标准的相关规定。


4.5 景观环境与活动空间

4.5  景观环境与活动空间


4.5.1  居住区景观环境设计应遵循经济、环境、社会三方面整体可持续发展的设计原则,符合上位规划设计的要求,与场地内建筑布局、建筑风格、道路布置相协调。

4.5.2  居住区景观环境设计应遵循因地制宜的设计原则,结合项目总体规划进行专项设计,综合考虑各类景观环境要素,优化场地的风环境、声环境、光环境、热环境、空气质量、视觉环境和嗅觉环境等,还应考虑当地的环境资源和地理特点,保护生态环境,并提供配套维护设施。

4.5.3居住区内景观环境(植物、水景、景观构筑物等)设计应遵循安全、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原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及新疆地方标准的相关规定,并符合下列规定:

1  以乡土植物为主,合理组织空间,做到疏密有致、起伏错落,四季分明;不应使用有毒、有刺、有异味的植物。

2水景设计应综合考虑水量平衡,合理控制水景规模,夏季干热地区不应设置大面积的水景,并应考虑安全维护措施。用水水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的要求。

3人工水景的设计应考虑季节变化对水景效果的影响,应充分考虑枯水期或冰冻期的效果。

4假山、堆石、景观构筑物等应考虑防止儿童攀爬坠落的安全措施。


4.5.4  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合理采用屋顶绿化。屋顶绿化宜选择生长较慢、抗性强的植物,不应选择根系穿刺性强的植物,并应符合现行《种植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155的有关规定。

4.5.5  实土绿化场地宜采用下凹式绿地。实土绿化下凹式绿地面积占绿地总面积的比例不宜低于30%。

4.5.6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合理采用垂直绿化。垂直绿化宜以地栽、容器栽植藤本植物为主,可根据不同的依附环境选择不同的植物,对场地围墙、围栏、棚顶、车库出入口、景观小品等处进行垂直绿化。

4.5.7景观绿地内宜结合绿化维护设置浇灌系统,浇灌系统宜分组控制,并应考虑冬季防冻措施。

4.5.8居住区室外活动空间应兼顾居民不同年龄层次使用需求进行整体设计,合理设置健身、游憩、休闲、娱乐及文化游憩设施,并满足安全、日照、通风、防滑、无障碍通行等需求。

4.5.9  室外老年活动场地应动静分区明确,并符合下列规定:

1场地布局宜区分群体空间、成组空间以及个人活动空间。

2场地内无障碍系统应与主要道路无障碍有机衔接。

3景观家具及植物配置应符合老年人特点,并方便老年人使用。

4.5.10室外儿童游乐场地应选择阳光充足、风环境良好的区域,应与主要道路和居民窗户保持一定距离,宜设计为开敞式,并保证良好的可通视性。场地内应选用安全、尺度合适的设施,宜设儿童专用的冲洗池。

4.5.11  居住区园路设计应安全舒适、尺度合理并且符合下列规定:

1  园路最小纵坡坡度不应小于0.3%,最大纵坡坡度不宜大于8%;供轮椅通行的园路宽度不应小于1.50m。

2居住区内主要园路及出入口应便于轮椅通过,其宽度、坡度及面层材料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有关规定。

3居住区内宜结合人行道和园路设置健身慢行环道。健身慢行环道宽度不应小于2.50m,面层宜采用弹性减振、防滑和环保的材料。

4.5.12  居住区室外场地铺装宜采用透水、表面平整耐磨的环保防滑材料,并符合现行国家和新疆的相关环保要求。

4.6 安全防护系统

4.6  安全防护系统


4.6.1  居住区域应设置通透围墙。主要出入口宜综合门卫值班、人车无接触通行、快递存储、物业安保管理等进行一体化集成设计。

4.6.2居住区域合理配置智能化安全防护系统,除应符合现行国家和新疆地方有关标准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安全防范系统,门禁、监控、周界防范、电子巡更等系统,居住区出入口设置人脸识别或其他无接触识别闸机系统。

2居住区主要出入口、主要路段应设置监控探头,有条件的居住区应实行无死角视频监控。

3居住区主要出入口设置车辆出入管理系统,宜采用车辆牌照识别系统,有条件时,应设置车位数量预告系统。

4设置单元防盗门和单元门禁系统,单元防盗门外观应简洁大方,安装牢固,开启顺畅。单元门禁系统宜具备对讲和报警功能,并由住户遥控防盗门的开启。


4.6.3居住区域统一设置标识系统,应进行专项设计,与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建设同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标识设计应包括导向标识、无障碍标识、消防安全标识等系统,并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2标识系统应覆盖居住区各出入口、道路和交通、环境景观、建筑单体及地下空间等部位,并与整体环境相协调。

3标识系统设置应综合考虑使用者需求,位置恰当,具备系统性、协调性、醒目性、准确性、识别性、适老性。

4标识系统宜综合使用图形、符号、文字、数字、色彩、明暗等构成元素进行设计。

5居住区内具有危险性的场所应设置完整、连续的安全警示标识,并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安全警示标志在夜间可以清晰辨识。

6居住区道路及场地的标识应具有良好夜间导视功能,且在单元入口、活动场地、园林水域、高差变化处等部位提高夜间照度。

4.6.4居住区内应设置安防控制室,当居住区内有高层住宅建筑时,应设兼顾安防功能的消防控制室,但消防设备与其他设备应有明显间隔,其装置应满足电磁兼容性要求。单独设置的消防控制室不宜小于30.00m2,安防控制室与消防控制室合用时不宜小于50.00m2

4.6.5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GB 50348的相关规定。

4.6.6根据居住区域的管理要求,可设下列监控与管理系统:

1  停车库管理系统,其收费窗口及闸机均不应设置在坡道上。

2  电梯运行状态监视系统。

3  区域公共照明、给排水设备的自动监控系统。

4  住户管理、设备维护管理等物业服务系统。

5  区域公共背景音响系统。

6  门禁及访客系统。

7  智慧物管服务和智慧公安、智慧消防相关系统。

5技术经济指标

5  技术经济指标


5.0.1  住宅设计应计算下列技术经济指标:

1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m2)。

2套内使用面积(m2/套)。

3套型分摊建筑面积(m2/套)。

4套型阳台面积(m2/套)。

5套型总建筑面积(m2/套)。

6住宅楼总建筑面积(m2)。


5.0.2计算住宅的技术经济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应等于套内各功能空间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

2套内使用面积应等于套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

3套型阳台面积应等于套内各阳台面积之和;阳台的面积均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净面积1/2计算。

4套型总建筑面积应等于套内使用面积、相应的建筑面积、套型阳台面积之和。

5住宅楼总建筑面积应等于全楼各套型总建筑面积之和。


5.0.3套内使用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套内使用面积应包括卧室、起居室、书房、餐厅、厨房、卫生间、过厅、过道、贮藏室、壁橱等使用面积的总和。

2  跃层住宅中的套内楼梯按各层所占使用面积的总和计入。

3排烟道、通风道、管井等不计入套内使用面积。

4套内使用面积按结构墙体内表面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有内保温层的应按内保温层靠室内侧表面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5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屋面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使用面积;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全部计入使用面积。

6坡屋顶内的使用面积,应计入套内使用面积中。

7  当套内外挑阳台的设计进深(取阳台结构底板外围至外墙面的最大垂直距离)不超过1.80m(含1.80m),且其水平投影面积小于或等于8.00m2时,套内该阳台面积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否则,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全面积计算。

8  当外挑阳台与套内空间贯通时,其维护结构与供暖系统必须符合居住建筑节能设计要求,阳台空间将转变为套内功能空间的扩展部分,应按本条4的规定计算套内使用面积。

9面积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和新疆工程建设标准《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XJJ013以及新疆各地区相关规划管理标准的相关规定。


5.0.4套型总建筑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全楼各层外墙结构外表面及柱外沿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求出住宅楼建筑面积。当外墙设外保温层或幕墙作为围护结构时,应按保温层或幕墙外表面计算。

2应以全楼总套内使用面积除以住宅楼建筑面积得出计算比值。

3套型总建筑面积应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计算比值所得面积,加上套型阳台面积。


5.0.5  住宅楼的层数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住宅建筑的所有楼层的层高不大于3.00m时,层数应按自然层数计。

2  当住宅和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物内时,应将住宅部分的层数与其他功能空间的层数叠加计算建筑层数。当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大于3.00m时,应对大于3.00m的所有楼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00m进行层数折算,余数小于1.50m时,多出部分不应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1.50m时,多出部分应按1层计算。

3  层高小于2.20m的架空层和设备层不应计入自然层数。

4  高出室外设计地面小于2.20m的半地下室不应计入地上自然层数。

6套型空间

6.1 套 型

6  套型空间


6.1  套   型


6.1.1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并可结合住宅套型设计因地制宜设置阳台、贮藏空间。

6.1.2套型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等组成的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3.00m2

2  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卫生间等组成的最小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3.00m2


6.1.3  套型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套住宅内应设置洗衣机的位置及安置条件。

2卧室与对应的卫生间之间不应设计为错层。


6.1.4套型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套住宅出入口宜设过度空间(玄关)。

2  套型设计宜设置晾晒空间。


6.1.5  套型设计宜进行模数协调设计。功能分区应明确合理,做到洁污分离、动静分离,合理安排各空间序列,减少交通面积,组织好公共空间和私密空间的关系,考虑套型空间功能的可变性,避免相邻住户的视线干扰。

6.2 卧室、起居室(厅)

6.2  卧室、起居室(厅)


6.2.1  卧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1双人卧室10.00m2

2单人卧室6.00m2

3兼起居的卧室不应小于13.00m2


6.2.2  卧室的短边轴线尺寸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双人卧室的短边轴线宽度不宜小于3.30m。

2  单人卧室的短边轴线宽度不宜小于2.40m。

3  兼起居的卧室的短边轴线宽度不宜小于3.60m。


6.2.3起居室(厅)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00m2

6.2.4起居室(厅)的短边轴线宽度不宜小于3.60m。

6.2.5  套型设计时,应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厅门的数量。起居室(厅)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宜大于3.00m。

6.2.6套型内无独立的餐厅时,起居室应兼有用餐的空间。

6.2.7  无直接采光的餐厅、过厅等,其使用面积不宜大于10.00m2

6.3厨 房

6.3厨   房


6.3.1  厨房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套型的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50m2

2  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最小套型的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00m2

6.3.2  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6.3.3厨房应设置洗涤池、炉灶、操作台,并应预留排油烟机、热水器、吊柜等设施或为其预留安装位置及安置条件。操作台面的净长不宜小于2.10m。

6.3.4厨房的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厨房宜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

2  厨房宜设计为独立可封闭的空间。

3厨房宜配置服务阳台。

6.3.5厨房内应按炊事操作流程整体设计设备、设施、管线的布置。排油烟机的位置应与炉灶位置对应,并应与排气道直接连通。

6.3.6  单面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50m,双面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2.10m。


6.4 卫生间

6.4  卫生间


6.4.1  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应至少配置便器、洗面器、洗浴器三件卫生设备或为其预留位置及安装条件。三件设备集中配置的卫生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00m2。当套型内仅设有一个卫生间时,宜采用分离式布置。

6.4.2卫生间可根据使用功能要求组合不同的设备。不同组合的空间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便器、洗面器时,不应小于1.80m2

2设便器、洗浴器时,不应小于2.00m2

3设洗面器、洗浴器时,不应小于2.00m2

4设洗面器、洗衣机时,不应小于1.80m2

5单设便器时,不应小于1.10m2

6.4.3  无前室的卫生间,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餐厅、厨房。

6.4.4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及餐厅的上层。当卫生间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及餐厅的上层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6.4.5  住宅户内宜设置一个卫生间与卧室相邻,且两房间之间的分隔墙宜为轻质墙,便于适老改造。

6.4.6新建住宅应在卫生间厕位和淋浴位置的墙面或地面预埋安装扶手的条件,并适当增大厕位和淋浴空间。

6.4.7  卫生间宜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套型内设有两个及以上卫生间时,至少应有一间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6.4.8  卫生间内设备、设施及管线应整体统一设计。

6.5 交通、贮藏及套内楼梯

6.5  交通、贮藏及套内楼梯


6.5.1  套内入口走道净宽不宜小于1.20m;通往卧室、起居室(厅)的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00m;通往厨房、卫生间、贮藏室的走道净宽不应小于0.90m。

6.5.2跃层式住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多层、高层住宅每套所跨跃的楼层不应超过2层。

2 低层住宅每套所跨跃的楼层不应超过3层。

6.5.3  跃层式住宅的套内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梯的梯段净宽:当一侧临空时,不应小于0.80m,并应在临空侧设置栏杆扶手;当两侧有墙时,不应小于0.90m,并应在其中一侧墙面设置扶手。

2楼梯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m,高度不应大于0.20m;扇形踏步自窄边扶手中心起0.25m处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m。

3楼梯平台部位的净高不应小于2.00m;楼梯梯段部位的净高不应小于2.20m。


6.5.4  住宅套内最远点至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6.5.4的规定:

6.5.5住宅套内的楼地面宜符合轮椅通行。厨房、卫生间、阳台楼地面与相邻楼地面的高差不应大于0.015m。

6.5.6住宅套内的走道宜为无障碍通道。户内承重墙上设置的门应满足通行净宽度不小于0.80m的要求或预留改造的条件。

6.5.7住宅宜设置贮藏空间,套内壁橱或贮藏室的设计可利用套型布局中的边角空间。在底部、靠外墙、靠卫生间的壁橱内部应采取防潮措施。

6.6 阳 台

6.6  阳    台


6.6.1  每套住宅宜设阳台或平台。宜设置为封闭阳台。

6.6.2生活阳台宜设在起居室(厅)或卧室外,净深不应小于1.30m;服务阳台宜设在餐厅或厨房外,净深不应小于1.10m。

6.6.3顶层阳台应设深度不小于阳台尺寸的雨罩。

6.6.4  出屋面的门口应设深度不小于1.00m的雨篷。

6.6.5雨罩及非封闭阳台均应采取防水措施,并应采取有组织排水措施。


6.6.6  阳台栏杆净高不应小于1.10m。阳台栏杆应有防止攀登和防止物品坠落的措施,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

6.6.7  封闭阳台栏板或栏杆也应满足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要求。

七层及以上(18m以上)住宅宜采用实体栏板。

6.6.8  各套住宅之间毗邻的阳台、平台或空调搁板应设分户隔墙或分隔设施。

6.6.9  当阳台设有洗衣设备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专用给水、排水管线及专用地漏,阳台楼地面均应设防水。

2阳台应采用封闭阳台,并应采取保温措施。

6.6.10  阳台宜设置晾晒衣物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6.6.11当阳台或建筑外墙设置空调室外机时,外机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通畅地向室外排放空气和自室外吸入空气。

2  在排出空气一侧不应有遮挡物。

3  为室外机安装和维护应提供方便操作的条件。

4  安装位置不应对室外人员形成热污染。


6.6.12  凹口内不宜设置卧室、起居室(厅)等房间。如果在凹口内设置以上房间,住宅外墙面凹口净宽不宜小于2.10m,且深度与开口宽度之比宜小于2。

6.6.13  燃气管、避雷装置等垂直管线,当安装在室外临近阳台或窗的部位时,应有防攀登措施。

6.7 层高、净高

6.7  层高、净高


6.7.1  住宅层高不应低于2.80m。低层住宅层高不应高于3.60m,多层、高层不应高于3.30m。

6.7.2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5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局部净高的室内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6.7.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至少有1/2的使用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

6.7.4  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的净距不应低于2.00m,且不得影响门、窗扇开启。


7公共空间

7.1 出入口(门厅)、走廊及联系廊

7  公共空间


7.1  出入口(门厅)、走廊及联系廊


7.1.1  住宅公共出入口处应有标识,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公共出入口应设门厅。

7.1.2住宅建筑不宜设置开敞的楼梯间和外廊,严寒地区的住宅公共出入口应设门斗或采取其他防寒措施;寒冷地区的住宅公共出入口宜设门斗或采取其他防寒措施。

7.1.3住宅公共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70m并侧面临空时,应设置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1.05m。

7.1.4住宅公共出入口台阶的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5m,并不应小于0.10m,宽度不应小于0.30m,踏步高度应均匀一致,并应采取防滑措施。台阶踏步数不应少于2级,当高差不足2级时,应按坡道设置,并应符合无障碍的坡度要求。台阶宽度大于1.80m时,两侧宜设置无障碍栏杆双层扶手。

7.1.5住宅公共出入口处的室内地坪与室外地面应有高差,并不应小于0.10m。住宅主要公共出入口应设置无障碍出入口。

7.1.6  住宅的无障碍出入口应与室外道路、居住区绿地及配套公共设施的出入口进行无障碍衔接。

7.1.7  住宅公共出入口及入口平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公共出入口设台阶时,应同时设置轮椅坡道和扶手。

2  轮椅坡道的最大高度和水平长度应符合表7.1.7的规定:

3  供轮椅通行的门净宽不应小于0.80m。

4  供轮椅通行的推拉门和平开门,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留有不小于0.50m的墙面宽度。

5  供轮椅通行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横执把手和关门拉手,在门扇的下方应安装高0.35m的护门板。

6  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0.015m,并应以斜坡过渡。


7.1.8  住宅建筑主要公共出入口的门厅宜设置轮椅停留的空间。

7.1.9  住宅公共出入口处应设平台,建筑高度9m及9m以下的住宅平台深度不应小于1.50m,建筑高度9m以上的住宅平台深度不应小于2.00m,并应采取防滑措施。

7.1.10  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下部的公共出入口,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7.1.11  住宅公共出入口应有防雨措施。雨篷挑出宽度不应小于1.00m。

7.1.12  供轮椅通行的走廊和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

7.1.13  住宅中作为主要通道的外廊宜为封闭外廊,并应设置可开启的窗扇。走廊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00m。疏散通道和首层主要疏散外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10m。

7.1.14  住宅建筑不宜以联系廊的形式借用疏散楼梯和电梯。确有困难时,联系廊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00m。

7.1.15  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的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7.1.16  住宅公共出入口与附建公共用房及其他非住宅部分的出入口、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开布置。

7.2 安全疏散

7.2  安全疏散


7.2.1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当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00m2,或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00m时,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7.2.2  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当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00m2,或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0.00m时,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7.2.3  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安全出口设置不应少于2个。

7.2.4  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每个单元设置一座疏散楼梯时,疏散楼梯应通至屋面,且单元之间的疏散楼梯应能通过屋面连通,户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当疏散楼梯不能通至屋面或不能通过屋面连通时,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

7.2.5  住宅建筑的安全出口净宽度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0.90m。当设有2个安全出口时,应分散布置,且2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

7.2.6  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7.3 楼梯及楼梯间

7.3  楼梯及楼梯间


7.3.1  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形式应根据建筑形式、建筑高度、建筑面积以及户门的耐火等级等因素确定。楼梯间不宜设置在建筑的尽端和转角处。

7.3.2  住宅建筑的疏散楼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不大于21m的住宅建筑可采用敞开楼梯间;与电梯井相邻布置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当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仍可采用敞开楼梯间。

2建筑高度大于21m、不大于33m的住宅建筑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当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可采用敞开楼梯间。

3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应采用防烟楼梯间。户门不宜直接开向前室,确有困难时,每层开向同一前室的户门不应大于3樘且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7.3.3  设封闭或防烟楼梯间的住宅,屋顶层电梯机房等房间的门不应开在楼梯间、前室内。

7.3.4住宅单元疏散楼梯,当分散设置确有困难且任一户门至最近疏散楼梯间入口的距离不大于10.00m时,可采用剪刀楼梯间,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2  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

3楼梯间的前室不宜共用;共用时,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0m2

4楼梯间的前室或共用前室不宜与消防电梯的前室合用;合用时,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00m2,且短边不应小于2.40m。

7.3.5  剪刀梯的两个楼梯应通过走道或屋顶连通,也可通过前室连通。

7.3.6  住宅建筑的疏散楼梯总净宽度应经计算确定,楼梯应设置扶手,楼梯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梯的梯段净宽,建筑高度18m及18m以下的住宅不应小于1.00m;建筑高度18m以上100m以下的住宅不应小于1.10m;100m及以上的住宅不应小于1.20m。

2  楼梯平台净深不应小于楼梯的梯段净宽,且不应小于1.20m。

3  当住宅楼梯开间为2.40m时,其平台净深不应小于1.30m。


7.3.7  当住宅单元采用剪刀楼梯间时,应符合本标准7.3.4条的规定,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梯平台的净宽不应小于1.30m。

2  建筑高度100m及以上的高层住宅不宜设置剪刀楼梯间。


7.3.8  住宅的公共楼梯,设置符合下列规定:

1  同一楼梯梯段的踏步宽度、高度应均匀一致,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

2未设置电梯的住宅,楼梯踏步宽度宜大于0.28m,踏步高度宜小于等于0.16m,且宜设置双侧扶手,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

3  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

4  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5  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7.3.9  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00m,梯段净高不应小于2.20m。

注:梯段净高为自踏步前缘(包括每个梯段最低和最高一级踏步前缘线以外0.30m范围内)量至上方突出物下缘间的垂直高度。

7.3.10  未设置无障碍电梯的住宅,应设置无障碍楼梯,无障碍楼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

7.4 电梯及电梯间

7.4  电梯及电梯间


7.4.1  四层及四层以上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9m的新建住宅建筑,必须设置电梯,并满足无障碍使用要求,每个居住单元应至少设有1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7.4.2  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33m时,每个居住单元设置电梯不应少于2台。

7.4.3住宅电梯数量的确定应综合考虑建筑类型、层数、服务户数、电梯主要技术参数及使用者的舒适度等因素,每台电梯服务户数不宜超过70户。100m以上高层住宅建筑的电梯,其设置数量应经过计算确定,且每个居住单元设置电梯不应少于3台。

7.4.4  可容纳担架的电梯的额定载重量不应小于1000kg,轿厢深度不应小于1.60m,宽度不应小于1.50m(或计算出的面积与其相同的其他型号电梯),轿厢门洞净宽不应小于0.90m。可容纳担架的电梯应设置运行状态显示和安全启停控制系统,在紧急需求状态下能够快速到达相应楼层。

7.4.5  住宅电梯应采用节能型电梯,宜成组集中布置,并采用群控联动的节能控制措施。

7.4.6  候梯厅深度:单台电梯时,不应小于电梯轿厢的深度,且不应小于1.50m;多台单侧排列时,不应小于电梯中最大轿厢的深度,且不应小于1.80m;多台双侧排列时,应不小于相对电梯中最大电梯轿厢深度之和,且应小于3.50m。担架电梯的侯梯厅深度不应小于1.80m。候梯厅和楼梯平台共用时,平台净深不

宜小于2.10m。候梯厅楼(地)面应采取防滑措施。侯梯厅宜有自然通风和采光。

7.4.7  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的井壁除设置电梯门、安全逃生门和通气孔洞外,不应设置其他开口。

7.4.8  电梯不应紧邻卧室、兼起居的卧室布置。当受条件限制,电梯不得不紧邻卧室、兼起居的卧室布置时,应采取隔声、减振的构造措施。

7.4.9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消防电梯。消防电梯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0m2,前室的短边不应小于2.40m。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

7.4.10电梯应在设有户门或公共走廊的每层停靠,且每台电梯均应通至地下汽车库。当地下室功能仅为自行车库或设备用房时,至少1台电梯应到达该层面。

7.4.11  设置无障碍出入口及无障碍楼梯、无障碍电梯的住宅,入口至楼电梯、楼电梯至户门之间的通道应符合现行国家无障碍设计标准的相关规定。

7.4.12  电梯机房应有隔热、通风、防尘等措施,宜有自然采光,不得将机房顶板作水箱底板及在机房内直接穿越水管或蒸汽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

7.5 附建公共用房

7.5  附建公共用房


7.5.1  住宅建筑内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以及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

7.5.2住宅建筑内不应布置易产生油烟的餐饮店及变配电机房,当住宅底层商业网点布置有刺激性气味或噪声的配套用房,应采取排气、消声处理。

7.5.3住宅主体建筑中不宜布置水泵房、换热站、空调机房、变配电机房及其他有噪声震动源的设备用房,且不宜与住户直接贴邻布置。在无法满足上述要求贴临设置时,应增加隔声减振处理。

7.5.4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其居住部分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住宅部分和商业服务网点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

7.5.5  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7.6 地下室、半地下室

7.6  地下室、半地下室


7.6.1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并不得降低各项指标要求。

7.6.2  住宅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做自行车库和设备用房时,其净高不应低于2.00m;当住宅的地上架空层及地下室、半地下室做机动车停车位时,其净高不应低于2.20m。

7.6.3住宅建筑地上的楼、电梯间宜与地下车库连通,并应采取安全防盗。严禁利用楼、电梯间为地下车库进行自然通风。

7.6.4直通住宅建筑内附设机动车车库的楼、电梯,应在进入机动车车库处设置前厅(候梯厅),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机动车车库分隔。

7.6.5  地下室、半地下室应采取有效的防水、防潮及通风措施,采光井应采取排水措施和防护措施。


7.7 室内装饰装修

7.7  室内装饰装修


7.7.1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应遵循绿色生态、可持续发展和简装修、重装饰的理念,兼顾当前使用和将来改造的需要。

7.7.2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不应破坏承重结构,不应影响消防设施和安全疏散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应破坏室内安全防护设施和公用设备系统,不应改变建筑外观。

7.7.3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宜采用下列改善室内空气质量的功能材料:

1宜采用防潮、阻止细菌等生物污染的建筑材料。

2  宜采用具有自洁功能的建筑材料。


7.7.4  住宅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品质、规格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

7.7.5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应遵循标准化、模数化、装配化和信息化的原则,兼顾多样性和个性化,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1  全装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与建筑、结构、机电进行一体化集成设计,厨房、卫生间宜采用工厂化生产部品部件。

2  当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分段实施时。住宅室内公共空间楼梯间、电梯间、门厅及走廊等部位,其地面、墙面及顶棚装修应一次到位;住宅套内部位的装饰装修应严格执行国家、新疆地方及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7.7.6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使用功能的细化、环境质量的提升、空间形态的完善。

2  室内空间的墙面、顶棚、楼面或地面、内门、内窗、门窗套、固定隔断、固定家具及套内楼梯的装修。

3  套内空间中活动家具、陈设品及部品、部件的选择和布置。

4室内空间中给水排水、暖通、电气、智能化等专业设计的布线。

5  预留设备、设施的安装、检修空间。

6  安全防护和消防设施的维护。

7  无障碍设计。


7.7.7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后,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的使用面积、室内净高、门窗洞口最小净尺寸及开启方向、窗台、栏杆和台阶等防护设施的净高,台阶踏步的数量、尺寸,过道的净宽、坡道的坡度以及无障碍设计等,应符合本标准的相关规定。

7.7.8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不得减少共用部分安全出口的数量和增加疏散距离,不得占用或拆改共用部分的门厅、走廊和楼梯间。


8室内环境

8.1 声环境

8  室内环境


8.1  声环境


8.1.1  住宅应有良好的声环境,环境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

8.1.2  住宅建筑的体形、朝向和平面布置应有利于噪声控制。在住宅平面设计时,当卧室、起居室(厅)布置在噪声源一侧时,外窗应采取隔声降噪措施;当居住空间与可能产生噪声的房间相邻时,分隔墙和分隔楼板应采取隔声降噪措施;当内天井、凹天井中设置相邻户间窗口时,宜采取隔声降噪措施。

8.1.3卧室、起居室(厅)内噪声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卧室昼间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45dB。

2  卧室夜间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37dB。

3起居室(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45dB。


8.1.4  住宅分户墙和分户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隔卧室、起居室(厅)的分户墙和分户楼板,空气声隔声评价量(Rw+C)应大于45dB。

2  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的楼板,空气声隔声评价量(Rw+Ctr)应大于51dB。


8.1.5  卧室、起居室(厅)的分户楼板的计权规范化撞击声压级宜小于75dB。当条件受到限制时,分户楼板的计权规范化撞击声压级应小于85dB,且应在楼板上预留可供今后改善的条件。

8.1.6  全装修住宅建筑的卧室、起居室的分户楼板构件计权规范化撞击声压级(Ln,w)应小于65dB,现场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L'nT,w)应小于等于65dB。

8.1.7  电梯井道不应紧邻卧室。当紧邻起居室、餐厅、书房等其他居住空间时,应采取隔声措施。

8.1.8  面临走道的户门,其空气声计权隔声量评价量+频谱修正量(Rw+C)应大于等于25dB。

8.1.9  卫生洁具坐便器排污管道应进行减噪设计。

8.1.10  建筑吸声隔声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消防规定要求。

8.2 光环境

8.2  光环境


8.2.1  每套住宅应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

8.2.2  需要获得冬季日照的居住空间的窗洞开口宽度不应小于0.60m。

8.2.3  每套住宅有4个及以上居住空间时,应至少有2个居住空间满足日照标准的要求。

8.2.4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直接天然采光。

8.2.5  卫生间宜有直接天然采光。当住宅套内设置2个及2个以上卫生间时,至少1个卫生间应能获得直接天然采光。

8.2.6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的采光系数不应低于1%;当楼梯间设置采光窗时,采光系数不应低于0.5%。

8.2.7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的采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积比不应低于1/7。

8.2.8  当卫生间、楼梯间设置采光窗时,采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积比不应低于1/12。

8.2.9  采光窗下沿离楼面或地面高度低于0.50m的窗洞口面积不应计入采光面积内,窗洞口上沿距地面高度不宜低于2.00m。

8.3 风环境

8.3  风环境


8.3.1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自然通风。

8.3.2  住宅的平面空间组织、剖面设计、门窗的位置、方向和开启方式的设置,应有利于组织室内自然通风。单朝向住宅宜采取改善自然通风的措施。

8.3.3  每套住宅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5%。

8.3.4  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其直接或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卧室、起居室(厅)、明卫生间的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20;当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外设置阳台时,阳台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和阳台地板面积总和的1/20。

2  厨房的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0,并不得小于0.60m2;当厨房外设置阳台时,阳台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厨房和阳台地板面积总和的1/10,并不得小于0.60m2


8.3.5  厨房、卫生间应设自然通风道或通风换气设施。

8.3.6  住宅建筑设计宜采取以下措施改善通风与换气:

1住宅建筑宜采用可调节小窗扇(气窗),以满足供暖季节对自然通风换气的需要。

2  住宅建筑宜设置户式新风系统。

3  卫生间宜有直接自然通风,并应设置机械通风换气设施及安置条件。

8.4 热环境

8.4  热环境


8.4.1  住宅的外围护结构的热工节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及新疆地方标准的相关规定。

8.4.2  住宅热工区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  严寒地区必须满足冬季保温要求,夏季干热地区应兼顾夏季防热,并应符合隔热要求。

2寒冷地区应满足冬季保温要求,夏季干热地区应兼顾夏季防热,应采用自然通风、遮阳措施,并应符合隔热要求。


8.4.3  住宅建筑遮阳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及新疆地方标准的相关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1  东、西向主要房间的外窗(不包括封闭式阳台的透明部分)的遮阳设施应设置展开或关闭后,可以全部遮蔽窗户的活动外遮阳。南向外窗宜设置水平外遮阳或活动外遮阳。当采用天窗、斜屋顶窗采光时,应采取活动遮阳措施。

2  遮阳设施不应影响建筑主要房间冬季阳光入射。

3外遮阳等外部设施应与建筑主体结构统一设计、施工,并应具备安装、检修与维护条件。


8.4.4  住宅的屋面、地面、外墙、外窗应采取防止雨水和冰雪融化水侵入室内的措施。

8.4.5  住宅的围护结构防潮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在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地面、外墙及屋顶内表面的室内空气温度、湿度不应出现结露。

2  宜在围护结构的高温侧设隔汽层。

3  围护结构宜采用具有吸湿、解湿等调节空气湿度功能的材料。

4应合理设置保温层,防止围护结构内部冷凝。

5与室外雨(雪)水或土壤接触的围护结构应设置防水(潮)层。


8.5 空气质量

8.5  空气质量


8.5.1  住宅室内装修设计宜进行环境空气质量预评价。

8.5.2  在选用住宅建筑材料、室内装修材料以及选择施工工艺时,应控制有害物质的含量,并宜选择具有改善室内环境功能材料。

8.5.3  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甲醛、氡、笨、氨等的活度和浓度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外,并应符合表8.6.3的规定:

9构配件

9.1 门 窗

9  构配件


9.1  门    窗


9.1.1  住宅应在首层公共出入口(单元门)及地下室、半地下室的车库层进入各单元楼、电梯等公共部位的门应安装电控防盗门。当发生火警时,疏散通道上和出入口处的门禁应能集中解锁或能从内部手动解锁。

9.1.2户门应采用具备防盗、保温、隔声功能的防护门,且门上不应开气窗。门向外开启的时候不应妨碍公共交通及相邻户门开启。

9.1.3  厨房、卫生间及储藏室的门宜在下部设置有效截面积不小于0.02m2的固定百叶,也可距地面留出不小于30mm的缝隙。

9.1.4  各部位门扇最小净尺寸应符合表9.1.4的规定:

9.1.5  临空的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设置防护设施。

9.1.6面临共用走廊、上人屋面或凹口的窗,应避免视线干扰。开向共用走廊的窗扇不应妨碍交通。

9.1.7  住宅的外门窗遇下列情况时应设置入侵防范措施:

1  首层各外窗,包括封闭阳台的窗和非封闭阳台从室内通向阳台的门窗。

2  其他层的外窗窗台距下部屋顶平台、大挑檐、公共走廊的地面高度不足2.00m的门窗。

3  其他有入侵可能的外门窗。


9.1.8  住宅建筑不宜设置凸窗。严寒地区除南向外不应设置凸窗,寒冷地区北向的卧室、起居室不得设置凸窗。

9.1.9设置凸窗时,其防护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凸窗窗台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时,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90m。

2  当凸窗窗台高度高于0.45m时,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60m。

3如凸窗上有可开启的窗扇,其可开启窗扇底距窗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开启扇窗洞口处应有防护设施设置。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90m。

4  防护栏杆应贴窗设置,且不影响窗扇的正常开启。


9.1.10  外窗安全防护措施宜与窗体一体化设计制作。住宅外窗必须安装牢固,应有安全、防脱落的措施,其抗风压性能、气密性能、水密性能、节能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


9.2 信报箱与智能快件箱

9.2  信报箱与智能快件箱


9.2.1  信报箱、智能快件箱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及新疆地方标准的相关规定。

9.2.2  新建住宅应每套配套设置信报箱。

9.2.3  信报箱应设在明显、便于投递的位置,并宜选用嵌入式。

9.2.4  住宅设计应在方案设计阶段布置信报箱和智能快件箱的位置;信报箱宜设置在住宅单元主要入口处。

9.2.5设有单元安全防护门的住宅,信报箱和智能快件箱的投递口应设置在门禁以外,并应有防雨措施,当通往投递口的专用通道设置在室内时,通道净宽应不小于0.60m。

9.2.6  信报箱和智能快件箱的投取信件、快件口设置在公共通道位置时,通道的净宽应从信报箱和智能快件箱的最外缘起算。

9.2.7  信报箱和智能快件箱的设置不得降低住宅基本空间的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标准。

9.2.8  信报箱和智能快件箱设计应选用定型产品,产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选用嵌墙式信报箱时,应设计洞口尺寸和安装、拆卸预埋件位置。

9.2.9信报箱的设置宜利用共用部位的照明,但不得降低住宅公共照明标准。

9.2.10选用智能信报箱、智能快件箱时,应预留必要的安装条件。


9.3 共用排油烟道、排气道与管道井

9.3  共用排油烟道、排气道与管道井


9.3.1厨房宜设共用排油烟道,卫生间应设共用排气道。

9.3.2  厨房的共用排油烟道与卫生间的共用排气道应分别设置。

9.3.3  厨房的共用排油烟道与卫生间的共用排气道应采用能够防止各层回流的定型产品,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排油烟道及排气道的断面尺寸应根据层数及担负的排气量分别计算确定,排气道接口部位应安装支管接口配件,厨房排气道接口直径应大于150mm,卫生间排气道接口直径应大于80mm。

9.3.4  厨房的共用排油烟道应与灶具位置相邻,共用排油烟道与排油烟机连接的进气口应朝向灶具方向。

9.3.5  高层住宅厨房共用排油烟道、卫生间共用排气道应采用不燃烧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每户排油烟口应有防火隔离措施。

9.3.6  厨房的共用排油烟道与卫生间的共用排气道出屋顶口应安装风帽,屋顶风帽的安装高度不应低于相邻建筑砌筑体。共用排油烟道及排气道的出口设置在上人屋面、住户平台上时,应高出屋面或平台地面2.00m;当周围4.00m之内有门窗时,应高出门窗上皮0.60m。

9.3.7厨房水平排油烟道的设计,应隐蔽、美观并有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

9.3.8  住宅不应设置垃圾管道井。

9.3.9除可燃气体管道井外的其他管道井,可设在前室、合用前室内,井壁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其检修门应为丙级防火门,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

9.3.10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等竖向井道,应分别独立设置。

9.3.11  当厨房排烟、卫生间排气采用水平直排方式,且室外直排口的设置应与建筑外立面相协调。水平直排口的设置不应影响相邻住户。


9.4 空调室外机座板

9.4  空调室外机座板


9.4.1  每套住宅应具备空调室外机的安置设施。

9.4.2  住宅空调室外机座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应安全及便于空调室外机的安装和维修保养。

2  应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兼顾美观、适用、有序。

3  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


9.4.3  不同住户空调室外机座板相邻设置时,应采取安全隔离措施。

9.4.4  空调室外机应设置在通风良好的场所,并避免热气流和噪声对周围环境造成不利影响。设置遮挡装饰百叶时,应与空调主机保持一定距离,百叶不应导致空调室外机排风不畅或进排风短路。装饰百叶处的有效流通面积系数不应小于0.8,百叶角度宜向下0°~20°。

9.4.5  设置户式中央空调或空气源热泵(供水)时应设置设备平台,设备平台不得紧邻卧室、起居外墙设置,且应设排水设施。

9.4.6建筑高度在100m及以上的高层住宅应在阳台内或其他位置设置专用设备平台,集中布置空调机设备。


9.5 防火分隔构造

9.5  防火分隔构造


9.5.1  防火分隔建筑构造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及新疆地方标准的相关规定。

9.5.2  住宅建筑外墙为不燃性墙体时,楼梯间或前室(合用前室)与房间窗口之间,楼梯间与前室(合用前室)的窗口之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0m,转角两侧的窗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

9.5.3  住宅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0m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0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当室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高度不应小于0.80m。当上、下层开口之间设置实体墙确有困难时,可设置防火玻璃墙,但高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0.50h。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要求。

住宅建筑外墙上相邻住户开口之间的墙体宽度不应小于1.00m;小于1.00m时,应在开口之间设置突出外墙不小于0.60m的隔板。

实体墙、防火挑檐和隔板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相应耐火等级建筑外墙的要求。


9.5.4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灭火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变配电室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和变配电室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消防控制室和其他设备房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9.5.5  建筑内的防火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住宅分户墙和单元之间的墙应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


9.5.6  住宅建筑的防火墙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墙应为不燃性墙体。

2  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的基础或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框架、梁等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防火墙的耐火极限。

3建筑外墙为难燃性或可燃性墙体时,防火墙应凸出墙的外表面0.40m以上,且防火墙两侧的外墙均应为宽度均不小于2.00m的不燃性墙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外墙的耐火极限。

4建筑外墙为不燃性墙体时,防火墙可不凸出墙的外表面,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采取设置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不限。


9.5.7  建筑内的防火墙不宜设置在转角处,确需设置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0m;采取设置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不限。


9.5.8  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其居住部分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隔墙和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完全分隔;住宅部分和商业服务网点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9.5.9住宅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不应共用楼梯间,确需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位完全分隔,并应设置明显的标志。


9.5.10住宅建筑保温系统,宜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且不应采用低于B1级的保温材料,严禁采用B2、B3级保温材料,严禁采用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易燃气体为发泡剂的保温材料(XPS);设置保温系统的基层墙体或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及新疆地方标准的相关规定。


9.5.11  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住宅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大于等于10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建筑高度小于10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9.5.12建筑外墙采用保温材料与两侧墙体构成无空腔复合保温结构体时,该结构体的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及新疆地方标准的相关规定;当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为B1级时,保温材料两侧的墙体应采用不燃材料且厚度均不应小于50mm。


9.5.13除本规范第9.5.12条规定的情况外,当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按本节规定采用燃烧性能为B1级的保温材料时,应在保温系统中每层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防火隔离带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防火隔离带的高度不应小于300mm。


9.5.14  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在其表面设置防护层,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包覆。除本规范第9.5.12条规定的情况外,当按本节规定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首层(或建筑物突出部分平台上的第一层)应采用热固性保温材料,防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5mm,其他层不应小于5mm。


9.5.15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的空腔,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9.5.16建筑的屋面外保温系统,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采用B1级保温材料的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防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0mm。

当建筑的屋面和外墙外保温系统均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屋面与外墙之间应采用宽度不小于500mm的不燃材料设置防火隔离带进行分隔。


9.5.17  新建住宅建筑当结构形式采用框架结构、框剪结构和剪力墙结构时,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应采用建筑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


9.5.18装饰保温一体板,除执行现行国家行业标准的相关规定外,尚应满足以下要求:

1金属饰面复合保温一体板,当其保温材料燃烧性能为B1级时,应采用无机材料进行六面包覆。

2  无机饰面复合保温一体板,当其保温材料燃烧性能为B1级时,不得选用热塑性保温材料。


10结构

10.1 一般规定

10  结    构


10.1  一般规定


10.1.1  住宅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少于50年,其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10.1.2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住宅结构必须进行抗震设计,其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丙类。

10.1.3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住宅建筑宜优先采用装配式结构,减隔震等新技术。

10.1.4住宅结构设计应使用合格的岩土工程勘察文件。对不利地段,应提出避开要求或采取有效措施;严禁在抗震危险地段建造住宅建筑。

10.1.5  住宅结构应能承受在正常建造和正常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作用和环境影响。在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内,住宅结构和结构构件必须满足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要求。

10.1.6住宅结构不应产生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

10.1.7  邻近住宅的永久性边坡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受其影响的住宅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


10.2 材 料

10.2  材    料


10.2.1住宅结构材料应具有规定的物理、力学性能和耐久性能,并应符合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原则。

10.2.2  住宅结构材料的强度标准值应具有不低于95%的保证率;抗震设防地区的住宅,其结构用钢材应符合抗震性能要求。

10.2.3住宅结构用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

10.2.4住宅结构用钢材(钢筋)应具有抗拉强度、屈服强度、伸长率和硫、磷含量的合格保证;对焊接钢结构用钢材,尚应具有碳含量、冷弯试验的合格保证。

10.2.5住宅结构中承重砌体材料的强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普通砖和多孔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0,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

2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b7.5。

10.2.6  木结构住宅中,承重木材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TC11(针叶树种)或TB11(阔叶树种),其设计指标应考虑含水率的不利影响;承重结构用胶的胶合强度不应低于木材顺纹抗剪强度和横纹抗拉强度。


10.3 地基基础

10.3  地基基础


10.3.1住宅应根据合格的岩土工程勘察文件,综合考虑主体结构类型、地域特点、抗震设防烈度和施工条件等因素,进行地基基础设计。

10.3.2  住宅的地基基础应满足承载力和稳定性要求,地基变形应保证住宅的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

10.3.3基坑开挖及其支护应保证其自身及其周边环境的安全。

10.3.4  桩基础和经处理后的地基应进行承载力检验。


10.4 上部结构

10.4  上部结构


10.4.1  住宅应避免因局部破坏而导致整个结构丧失承载能力和稳定性。抗震设防地区的住宅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设计方案。

10.4.2  住宅应进行结构、结构构件的抗震验算,并应根据结构材料、结构体系、房屋高度、抗震设防烈度、场地类别等因素,采取可靠的抗震措施。

10.4.3  住宅结构中,刚度和承载力有突变的部位,应采取可靠的加强措施。9度抗震设防的住宅,不得采用错层结构、连体结构和带转换层的结构。

10.4.4  住宅的砌体结构,应采取有效的措施保证其整体性并满足抗震性能要求。

10.4.5底部框架、上部砌体结构住宅中,结构转换层的托墙梁、楼板以及紧邻转换层的竖向结构构件应采取可靠的加强措施;底部框架不应超过2层,并应设置剪力墙。

10.4.6  住宅中的混凝土结构构件,其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和配筋构造应满足受力性能和耐久性要求。

10.4.7  住宅的普通钢结构、轻型钢结构构件及其连接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防腐措施。

10.4.8  住宅木结构构件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防潮、防腐、防虫措施。

10.4.9  依附于住宅结构的围护结构和非结构构件,应采取与主体结构可靠的连接或锚固措施,并应满足安全性和适用性要求。


10.5荷 载

10.5荷   载


10.5.1屋面荷载计算屋面荷载时,防水层荷载应取0.70KN/m2

10.5.2  对采用地暖的住宅,楼面恒荷载最小限值为2.90KN/m2,当采用依照建筑做法计算恒荷载时,两者之间取大值。

10.5.3  当功能房间楼板的从属面积大于35.00m2时,宜考虑房间内灵活布置隔墙时的活荷载。


11设备

11.1 一般规定

11  设   备


11.1  一般规定


11.1.1建筑设备设计应满足住宅建筑功能需求,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便于施工及维护。应设置室内给水排水系统及供暖设施。

11.1.2  建筑设备设计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标准的节能环保、高效的产品,严禁使用已被国家淘汰的产品。

11.1.3  每套住宅应在下列系统设置计量装置:

1  各类生活供水系统应设置分户水表。

2  设有集中采暖(集中空调)系统时,应设置分户计量装置。

3设有燃气系统时,应设置分户燃气表。

11.1.4  下列设施不应设置在住宅套内,应设置在共用空间内:

1公共功能的管道,包括给水总立管、消防立管、雨水立管、采暖(空调)供回水总立管等,设置在开敞式阳台的雨水立管除外。

2公共的管道阀门、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部件及采暖管沟检查孔,户内排水立管检修口除外。

3水表、热计量表、应设置在公共空间管道井内。


11.1.5水泵房、冷热源机房等公共设备用房不应毗邻居住用房或在其上层或下层。应采用低噪声设备和相应的减振、隔声、吸声、防止电磁干扰等措施。


11.2 给水排水

11.2  给水排水


11.2.1  住宅各类生活供水系统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1.2.2  住宅给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应满足《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及《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的相关规定。

11.2.3居住小区应充分利用市政管网水压直接供水。

11.2.4  入户管的供水压力不应大于0.35MPa。

11.2.5  套内用水点压力应满足卫生器具最低工作压力的要求,且不宜低于0.10MPa,不大于0.20MPa。

11.2.6  给水立管宜采用钢塑复合管、给水不锈钢管、给水铜管或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其他管材。阀门及配件应采用耐锈蚀、无毒、无污染的材质。

11.2.7  卫生器具和配件应采用节水型产品,且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T164、《节水型产品通用技术条件》GB/T18870的有关要求。

11.2.8  住宅公共部位有可能结冻的给水、排水等管道应有防冻措施。

11.2.9  住宅应设置热水供应设施或预留安装热水供应设施的条件。


11.2.10  生活热水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集中生活热水系统配水点的供水水温不应低于45℃。

2  集中生活热水系统应在套内热水表前设置循环回水管。

3  集中生活热水系统热水表后或户内热水器不循环的热水供水支管,长度不宜超过8.00m。


11.2.11  住宅宜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其规划和建筑设计,应符合国现行国家标准及新疆地方标准的相关规定。

11.2.12  住宅小区中水的设置应根据其规模和当地要求等因素综合考虑。

11.2.13  住宅小区中水水源的选择要依据水量平衡和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并首选优质杂排水;当有市政中水时,优先选用市政中水。

11.2.14  中水管道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管道连接。

11.2.15  中水管道上不得装设取水龙头。当装有取水接口时,必须采取严格的防止误饮、误用的措施。

11.2.16  给水泵房内生活饮用水池(水箱)的上部,不得有污废水及中水供水管道穿越。

11.2.17屋面雨水排水管道应采用承压、不易锈蚀的管材,并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标准的要求。

11.2.18  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排水立管不得穿越卧室,且不宜靠近与卧室贴邻的内墙。排水立管宜采用低噪声管材。

11.2.19  污废水排水横支管不宜穿越楼板进入下层用户,宜采用同层排水。

11.2.20  污废水排水立管的检查口应每层设置。

11.2.21  设置淋浴器和洗衣机的部位应设置地漏,设置洗衣机的部位宜采用能防止溢流和干涸的专用地漏。洗衣机设置在阳台上时,其排水不应排入雨水管。

11.2.22  当构造内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与生活污水管道连接时,必须在排水口以下设存水弯。存水弯的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严禁采用活动机械密封替代水封。

11.2.23  地下室、半地下室中低于室外地面的卫生器具和地漏的排水管,不应与上部排水管连接,应设置集水设施用污水泵排出。


11.3供 暖

11.3供   暖


11.3.1  住宅的供暖方式,应根据资源情况、环境保护、能源的高效率应用、用户对供暖空调预期费用的可承受能力等综合因素,经技术经济分析确定。严寒和寒冷地区的住宅宜设集中供暖系统。

11.3.2热源应根据建筑物规模、用途、建设地点的能源条件、结构、价格以及国家节能减排和环保政策的相关规定等,通过综合论证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有可利用的废热或工厂余热的区域,应优先采用废热或工厂余热。

2不具备第1款的条件,但在城市或区域热网供热范围内的地区应优先采用城市或区域热网。

3在有条件且技术经济合理的情况下,热源宜优先采用可再生能源。

4不能满足以上3条,且符合当地相关规定可采用电热供暖设备作为居住建筑供暖的主体热源。


11.3.3  供暖热媒

1  住宅散热器供暖系统宜按75℃/50℃连续供暖进行设计,供回水温差不宜小于20℃。

2  地面辐射供暖系统供回水温度宜采用45℃/35℃,供回水温差不宜大于10℃,且不宜小于5℃。

3  热水供暖系统应有可靠的水质保证措施,参见《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CJJ34。


11.3.4  集中供暖系统的施工图设计应计算每一供暖房间的热负荷、建筑总热负荷和单位建筑面积热负荷指标。

11.3.5  住宅集中供暖的施工图设计应进行室内供暖系统的水力平衡计算,并应通过调整环路布置和管径,使并联环路(不包括公用段)的阻力相对差额不大于15%;当不满足要求时,应采取水力平衡措施。

11.3.6  设置供暖系统的普通住宅室内设计温度应符合当地相关规定,且不应低于表11.3.6的规定:

11.3.7  套内供暖设施应设置室温自动调控装置。

11.3.8室内采用散热器供暖时,供暖系统的制式宜采用双管式,当采用单管制时,应在每组散热器的进出水支管之间设置跨越管,且水平串联的散热器不宜超过6组,垂直串联不宜超过6层。

11.3.9  热水辐射供暖系统应按户划分系统,户内宜按主要房间或区域配置独立的环路。

11.3.10  当采用户式燃气热水炉供暖时,应采用全封闭式燃烧、平衡式强制排烟型,且额定热效率应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限定值与能效等级》GB 20665中能效等级1级规定值。

11.3.11  住宅应设置楼栋热量表作为热量结算点,热量表应设置在计量间内,住宅含有底商时应分别计量。住宅应设置分户热计量装置,方式应满足《供热计量技术规程》的要求。

11.3.12  供暖系统设置自动排气阀等设备时要设置在公共空间。


11.4 燃 气

11.4  燃   气


11.4.1  住宅管道燃气的供气压力不应高于0.20MPa。住宅内各类用气设备应使用低压燃气,用气设备前(灶前)的燃气压力应在0.75倍~1.50倍燃具额定范围内。

11.4.2  楼栋室外敷设的燃气管道,当建筑设计有特殊美观要求时,宜采用埋地敷设,并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要求。

11.4.3  燃气引入管宜采用室外地上引入,并在室外操作方便的位置设置引入口阀门及阀门箱。

11.4.4  沿外墙或屋面敷设的燃气管道,不得布置在屋面上的檐角、屋檐、屋脊等易受雷击的部位且应采取有效的防雷措施。

11.4.5  户内燃气立管宜设置在具有良好通风条件的厨房或与厨房相连的阳台内,宜明装设置,不得设置在通风排气竖井内。

11.4.6住宅内燃气表宜明装,可安装在厨房或与厨房相连的阳台内;当燃气表安装在室内相对独立的橱柜内或者集中设置安装在室外的表箱内,应具有良好通风条件,并符合抄表、安装、维修及安全使用的要求。


11.4.7  燃气设备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气设备严禁设置在卧室内。

2严禁在浴室内安装直接排气式、半密闭式燃气热水器等在使用空间内积聚有害气体的加热设备。

3户内燃气灶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厨房、阳台内。

4燃气热水器等燃气设备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厨房、阳台内或其他非居住房间。

5敞开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燃气体管道,当住宅建筑的敞开楼梯间内确需设置燃气管道和燃气表时,应采用金属管和设置切断气源的阀门。


11.4.8  住宅内各类燃气设备排出的烟气必须排至室外。


11.5 通 风

11.5  通    风


11.5.1厨房排油烟机的排气管道可通过竖向共用排气道或外墙排向室外。当通过外墙排至室外时,应在室外排气口设置避风、防雨和防止污染墙面的构件。

11.5.2  厨房应设置供厨房房间全面通风的自然通风设施。

11.5.3  卫生间应设置防回流的机械通风设施或预留安装机械通风设施的条件。

11.5.4  不设置户式新风系统的新建住宅宜预留设置户式新风系统的土建安装条件。

11.5.5户式新风设备宜带热回收功能。户式新风系统的取风口应远离燃气热水器外墙排烟口及厨房油烟外墙排放口。室外新风宜先进入卧室、起居室等人员长时间停留的区域。

11.5.6  户式新风系统的最小新风量宜按换气次数法确定,宜符合表11.5.6的规定:


11.6 空 调

11.6  空    调


11.6.1  当住宅不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时,主要空间应设置空调设施或预留安装空调设施的位置和条件。

11.6.2当住宅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时,负荷计算和室内设计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对每一个空调房间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冷负荷计算。

2  卧室、起居室室内设计温度宜为26℃。

3  无集中新风供应系统的住宅新风换气宜为0.5次/h。

4  空调系统的夏季冷负荷按所服务区域各空调房间逐时冷负荷的综合最大值确定。


11.6.3室内空调设备的冷凝水宜有组织排放。

11.6.4空调室外机的安装位置除应满足建筑条文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排出空气与吸入空气之间不会发生明显的气流短路,必要时需做散热气流解析。

2  符合周围环境的要求。

3  可方便对室外机进行清扫。


11.6.5  空调系统应设置分室自动温度控制设施。


12电气

12.1 一般规定

12  电


12.1  一般规定


12.1.1  建筑电气的设计应与住宅工程的特点、规模、物业服务和发展规划相适应,应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整体美观、维护管理方便。

12.1.2  建筑电气设备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标准的高效、节能环保、性能先进的电气产品,不应使用已被国家淘汰的产品。

12.1.3  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消防电源监控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等电气防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等标准的规定。


12.2 供配电设计

12.2  供配电设计


12.2.1一类高层住宅建筑的防用电、应急照明、航空障碍照明、安防系统、智能化系统机房、客梯、排污泵、生活水泵、公共照明、值班照明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二类高层住宅建筑,其消防用电、应急照明、值班照明、安防系统、智能化系统机房、客梯、排污泵、生活水泵、公共照明应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

12.2.2  住宅建筑采用集中供暖系统时,热交换系统的用电负荷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采用电采暖方式集中供暖时,电采暖和热交换系统的用电负荷等级不应低于二级负荷。

12.2.3  建筑高度为150m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应增设柴油发电机组;建筑高度100m及以上但不大于150m的住宅建筑宜增设柴油发电机组,当未设柴油发电机组时,可在变电所或总配电间低压母线处预留外接临时电源所需的接口。

12.2.4  每套住宅用电负荷指标不应低于表12.2.4的规定:

12.2.5  每套住宅用电负荷功率不大于12kW时,宜单相进户;超过12kW或设计有三相电器设备时,应采用三相进户,采用三相电源供电的住宅,三相电源为三相设备供电,套内每层或每间房的单相用电设备、电源插座应采用同相电源供电。


12.2.6住宅小区变电所内住宅专用配电变压器(不含公建配电变压器)的容量宜采用315kVA~800kVA,单台变压器容量不宜超过800kVA。

12.2.7  每套住宅应设住户配电箱。

12.2.8  住户配电箱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户配电箱总断路器应具有短路、过载保护功能、隔离功能并能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

2各配出回路保护断路器均应具有过载保护和短路保护功能及隔离功能,并应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

3  照明、空调电源插座、厨房电源插座、卫生间电源插座与其他电源插座均应分别设置配电回路。

4  卫生间照明回路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5  每个柜式空调或户式集中空调电源插座应单独设置1个回路,壁挂式空调电源回路不宜超过2只插座。

6  住户配电箱内总断路器或所有插座回路断路器应具有A型剩余电流保护功能。

7住户配电箱内宜设置电弧故障保护器(AFDD)。


12.2.9配电线路应采用符合安全和防火要求的敷设方式布线,不应采用护套线明敷。

12.2.10  由电能计量箱引至住户配电箱的单相进户铜导线截面不应小于10.00mm2,三相进户铜导线截面不应小于6.00mm2;户内分支回路铜导线截面不应小于2.50mm2

12.2.11  住宅配电系统的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TT或TN系统接地形式。

2  多层住宅的垂直配电干线宜采用铜芯导线穿管敷设。

3高层及以上住宅的垂直配电干线宜采用铜芯电缆或铜母线槽,并应在电气管井内敷设。

4高层住宅应设低压配电室,多层住宅宜设低压配电室。若住宅地下室有二层及以上的,配电室应设在地下一层及以上楼层;若住宅地下室仅有地下一层,配电室宜设置在地面底层;当必须设在地下一层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水和排水措施。

5  高层住宅的电梯应在末端配电箱设自动转换开关,多层住宅的电梯应在第一级配电系统单独回路配电。

6  住宅中的电缆应具备低烟、低毒、阻燃特性。其阻燃特性,应满足相关规范的要求;当电缆全程穿金属管在不燃烧体内暗敷设时,可不受限制。

7  消防干线耐火电缆的耐火时限应满足相关规范的要求。


12.2.12新建住宅小区应设置电动汽车和电动自行车的充电设施,其设置数量及电能计量方式应符合国家及新疆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2.2.13住宅建筑电气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及新疆工程建设标准《民用建筑电气防火设计规程》XJJ068的规定。


12.3 电能计量

12.3  电能计量


12.3.1  住宅建筑应分户设置电能表。

12.3.2  多层住宅的电能表可在底层集中安装,也可按楼层集中安装在配电间、电能表间或配电管道井内。

12.3.3高层住宅应设置电井,且强弱电井宜分开设置。高层住宅的电能表宜按楼层集中安装在配电间、电能表间或电井内。电井的进深不应小于0.60m,面宽不应小于1.00m。


12.4 照明设施

12.4  照明设施


12.4.1  公共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建筑的雨棚、门厅、前室、公共走道、楼梯间等应设置人工照明,应采用高效光源、节能的照明装置和延时自熄开关。

2  当住宅建筑设置航空障碍标志灯时,其电源应按该住宅建筑中最高负荷等级要求供电。


12.4.2  除下列场所外,公共部位的一般照明应采用自熄开关控制:

1  门厅、电梯厅。

2设备机房。

3  消防避难层(区)。

4  电梯轿厢。

5  其他不宜自动熄灯的场所。


12.4.3  未设置自熄开关的公共部位照明宜设置集中智能集中控制。


12.4.4公共地下室、避难层(间)、高层住宅的门厅、电梯厅、公共走道及楼梯间等应设置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其安装位置、地面照度和控制方式等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系统》GB 51309和新疆工程建设标准《民用建筑电气防火设计规程》XJJ068的规定。

12.4.5  配电间、电表间、电信间、电梯机房、电梯基坑内均应设置电源插座。

12.4.6  无障碍坡道应设置专用照明,其控制开关宜设置在安防控制室等物业服务值班场所或采用光敏元件自动控制。

12.4.7住宅阳台应设照明灯具,其控制开关应设置在室内。

12.4.8起居室、通道和卫生间照明开关,宜选用夜间有光显示的面板。

12.4.9  套内在适当位置宜设置小夜灯、地脚灯,门厅玄关处灯具宜选用人体感应灯具,以满足人性化、适老化的需求。

12.4.10  所有电源插座均应采用安全防护型,其数量和位置应根据室内用电设备和家具布置综合考虑。卫生间和封闭式阳台插座尚应具有防溅功能,安装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电气装置第7-701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装有浴盆或淋浴的场所》GB 16895.13的相关规定。


12.4.11非集中空调系统的全装修住宅,其客厅、主卧室均应设空调设备专用插座。

12.4.12当住宅集中新风系统采用电加热时,电加热器应与送风机联锁,并应设置无风断电、超温断电保护、剩余电流保护及自动温度控制系统。连接电加热器的金属风管应接地。

12.4.13  全装修住宅电源插座的设置应满足智能家居系统功能要求。全装修住宅电源插座的设置数量不应少于表12.4.13的规定:


12.5 防雷接地

12.5  防雷接地


12.5.1住宅建筑各电气系统的接地宜共用接地系统,接地系统应优先利用建筑的自然接地体,接地系统的接地电阻值应满足其中电气系统最小值的要求。

12.5.2  住宅建筑应做总等电位联结,装有淋浴或浴盆的卫生间应做辅助等电位联结。

12.5.3住宅建筑套内下列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均应可靠接地:

1  固定家用电器、手持式及移动式家用电器的外露可导电部分。

2  家居配电箱、家居配线箱、家居控制器的外露可导电部分。

3  线缆的金属保护导管、接线盒及终端盒。

4 I类照明灯具的外露可导电部分。


12.5.4  接地干线可选用热镀锌扁钢或铜导体,接地干线可兼作等电位联结干线。

12.5.5  住宅建筑电气竖井内的接地干线,每隔3层应与相近楼板钢筋做等电位联结。

12.5.6  楼顶的太阳能热水器、太阳光伏发电系统应按要求采取防雷措施。

12.5.7  住宅建筑的防雷设计要求应符合相关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12.6 智能化及智能家居系统

12.6  智能化及智能家居系统


12.6.1  智能化系统设计和设备的选型应兼顾功能实用性、技术先进性、设备标准化、网络开放性、系统可靠性及可扩性,并应满足智能家居的应用需求。


12.6.2居住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的设计,必须满足多家通信业务经营者平等接入、用户可自由选择通信业务经营者的要求。


12.6.3  智能化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层住宅应设置电信间。

2  应预留水、燃气、热力和电力远程抄表系统的供电及通信网络管线。

3住宅应实现光纤入户。

4全装修住宅套内宜设置信息箱,电视、通信(电话和数据)等管线应通过信息箱汇接和引出。

5  并列的2台及以上电梯应具备群控功能,电梯轿厢内应设置紧急呼叫按钮电话线,信号宜引至本楼值班室或本小区消防及安保控制。

6住宅应设置访客对讲系统,宜具有视频功能。设置在居住区出入口和住户单元的访客对讲门主机、住宅户内对讲分机应与小区消防及安防控制室联网。

7地下车库及电梯井道内宜预留移动通信室内覆盖系统相关设备的安装位置及电源。

8全装修住宅户内信息插座和有线电视插座的设置应满足智能家居系统功能要求并符合表12.6.3的规定:

12.6.4当住宅建筑设置智能家居系统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智能家居系统设计应在满足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兼顾可靠性、适用性和经济性,并应满足不同年龄用户的使用需求。

2智能家居系统应支持本地操作和远程控制,且外部网络故障不应影响本地操作。

3  智能家居系统可由家庭通信及信息安全子系统、家庭安防子系统、家电监控子系统、家居环境监控子系统、家庭医护子系统、多媒体娱乐子系统等组成。

4  智能家居系统的架构宜由终端设备层、感知层、传输层、本地应用层及云服务应用层组成。

5智能家居系统宜配置集中控制单元,且应内嵌或外置家庭网关设备。

6智能家居系统功能配置宜符合表12.6.4的规定:

12.6.5  当居住区发生火警时,疏散通道上和出入口处的门禁应能集中解锁并能从内部手动解锁。


12.7 通信网络基础

12.7  通信网络基础


12.7.1  新建建筑物应根据通信基础设施的相关规划要求,按照新疆工程建设标准《建筑物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标准》XJJ122—2020预留屋面及中间层设施并预留通信机房及电源。

12.7.2住宅每300户划分1个配线区,不足300户时按1个配线区划分,每个配线区应设置1个电信间。

12.7.3  电信间可与设备间合设。

12.7.4  电信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在建筑物首层、地下一层等,并贴邻主体外墙。

2  宜靠近建筑物布放主干缆线的竖井位置。

3  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00m2

4  梁下净高不应小于2.60m。

5  门净宽不应小于0.90m,门洞高度不应小于2.30m。

6  机房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7  电信间应预留与通信管线连通的通道,电信间对应的各楼层竖井应相通。


12.7.5  通信基础设施用电应按建筑物最高负荷等级供电,交流基础电源标称电压为220V/380V,允许电压偏差范围+5%~-8%,额定频率为50Hz,允许频率变动范围为额定值的±1%。

12.7.6通信基础设施预留用电负荷应符合表12.7.6的规定:

12.7.7  通信机房内应设置检修插座,检修插座宜在机房四周墙壁距地0.30m明装,每侧墙壁预留不少于一个。

12.7.8  室分通信间照度不应低于100Lx,其余通信机房照度不应低于300Lx,备用照明的照度值不宜低于100Lx。

12.7.9通信基础设施机房用电应通过独立回路供电方式,并单独安装计量装置。

12.7.10  电信间的面积应符合表12.7.10的规定:

12.7.11  住宅内建筑物通信基础设施的设置应符合新疆工程建设标准《建筑物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标准》XJJ122—2020的要求。


13可再生能源利用

13  可再生能源利用


13.1  一般规定


13.1.1  住宅建筑宜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光伏系统、地源热泵系统、空气源热泵系统。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及新疆地方标准的相关规定。

13.1.2在可再生能源应用过程中,如系统运行用电、辅助加热用电、太阳能光伏发电,均应在系统中设置单独计量用电量或发电量的设施。


13.2  太阳能热水系统


13.2.1  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选择,应根据建筑类型、使用要求、运营模式、安装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应满足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

13.2.2住宅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宜充分利用给水压力,宜设置户式热水系统。

13.2.3太阳能热水系统应安全可靠,内置加热系统必须带有使用安全的保障装置,并应采取防冻、防结露、防过热、防电击、防雷、抗雹、抗风、抗震等技术措施。

13.2.4  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热性能应满足相关太阳能产品国家现行标准的要求,系统中集热器、贮水箱、支架等主要部件的正常使用寿命不应少于15年。

13.2.5  太阳热水系统应设置自动控制装置,应保证最大限度地利用太阳能。

13.2.6  太阳能热水系统应设置辅助能源加热设备,辅助能源加热设备种类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点、热水用量、能源供应、维护管理及卫生防菌等因素选择,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有关规定。住宅分户热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太阳能集热系统的贮热水箱热损因数不应大于30W/(m3·K)。

2  太阳能供热水系统的供热水温度应大于等于45℃且小于等于60℃。


13.2.7对于集中式太阳能热水系统,集热系统宜按照太阳能保证率为50%~60%设计。


13.3  太阳能光伏系统


13.3.1  太阳能光伏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太阳能光伏系统应用技术规范》JGJ203的相关规定。

13.3.2  并网光伏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光伏系统并网技术要求》GB/T19939的相关规定。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光伏系统与公共电网之间应设置隔离装置。

2并网光伏系统应具有自动检测功能及并网切断保护功能。


13.3.3  光伏系统和并网接口设备的防雷和接地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光伏(PV)发电系统过电压保护-导则》SJ/T11127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相关规定。

13.3.4  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应设置发电量电能计量装置。

13.3.5  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宜设置可进行实时和累计发电量等数据采集和运程传输的控制系统。


13.4  地源热泵系统


13.4.1  地源热泵系统必须依据场地的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进行设计,主要包括地层岩性,地下水水温、水质、水量和水位,土壤的常年温度及传热特性。

13.4.2  污水源热泵系统的设计,必须以掌握工程所在地污水资源条件为前提,包括当前可用的污水水质、水量、水温、流经途径及其变化规律,同时应对未来污水资源变化情况做出合理评估。

13.4.3地源热泵系统的设计,不应破坏工程所在区域的自然生态环境。

1地下水源热泵系统应采取有效的回灌措施,确保地下水全部回灌到同一含水层,并不得对地下水资源造成污染。

2  土壤源热泵系统应进行源侧取热量与排热量的热平衡计算,避免因取热量与排热量的不平衡引起土壤温度的持续上升或者降低。

13.4.4  热泵系统应设置供热量与驱动能源的分项计量装置。


13.5  空气源热泵系统


13.5.1  住宅建筑采用户式空气源热泵系统的工程,应优先选用能效率较高的设备,应进行系统的节能设计。

13.5.2  采用户式空气源热泵系统时,冬季供暖和夏季空调的冷热源可采用下列形式之一:

1  空气源热泵冷热水机组作为冬季室内供暖水系统热源,同时作为夏季空调水系统冷源。

2空气源多联式空调(热泵)热水机组作为室内供暖水系统热源,同时作为夏季空调冷源。

13.5.3  供暖系统的主要末端设施宜采用热水辐射供暖地面。

13.5.4  以冷热水机组为冷热源时,空调末端设备宜采用风机盘管机组,室外管道应充分考虑冬季的保温防冻和耐候性能;以多联机组为冷热源时应采用直接膨胀式空调室内机,空调末端设备的规格应满足房间夏季冷负荷的需0求。


14使用与维护

14  使用与维护


14.0.1  建设单位交付验收合格后的新建居住区(房屋、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应满足下列条件,方可交付用户使用:

1  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确认合格;取得当地建设管理及工程质量管理等有关部门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2居住区道路畅通,已具备接通给水排水、电力、燃气、热力、通信线路、有线电视的条件。

3居住区内四类公共配套设施应同步交付,投入使用。


14.0.2  居住区应推行社会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模式。建设单位应在住宅交付使用时,将完整的物业档案移交给物业管理企业,内容包括:

1  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和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以及相关的其他竣工验收资料。

2  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  工程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  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注:物业管理企业在服务合同终止时,应将物业档案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14.0.3建设单位应在住宅交付用户使用时提供给用户《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

1   《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等做出说明,提出使用注意事项。《住宅使用说明书》应附有《住宅品质状况表》,其中应注明是否已进行住宅性能认定,并应包括住宅的外部环境、建筑空间、建筑结构、室内环境、建筑设备、建筑防火和节能措施等基本信息和达标情况。

2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括住宅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和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的保修内容和保修期、用户报修的单位,以及答复和处理的时限等。


14.0.4  用户应正确使用住宅内电气、燃气、给水排水等设施,不得在楼面上堆放影响结构楼板安全的重物,严禁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动承重结构、主要使用功能或建筑外观,不得拆改给水排水、热力、电力、燃气、通信等配套设施。

14.0.5  对公共空间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外墙面、屋面等住宅的共用部位,用户不得自行拆改或占用。

14.0.6  住宅和居住区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四类公共配套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

14.0.7  物业管理企业应对住宅和相关场地进行日常保养、维修和管理。对各种共用设备和设施,应进行日常维护、按计划检修,并及时更新,保证正常运行。

14.0.8  必须保持消防设施完好和消防通道畅通。

14.0.9  物业管理应按当地垃圾分类管理要求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在居住区内公示生活垃圾的投放地点、投放方式等信息。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收集容器进行消杀和保洁,保持周围环境清洁卫生。

14.0.10物业管理应建立物业管理服务平台,推动物业服务企业发展线上线下社区服务,实现数字化、智能化、精细化管理服务平台。

14.0.11  居住区安全防护管理应适合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原则。做好出入口建设及管理,设备与技术防控建设与管理等工作。安防系统建设及维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通用技术要求》GB/T21741的相关要求。居住区安全防护系统基本架构如图14.0.12所示:

14.0.12  居住区应建立应急管理机制,应对突发公共卫生或灾害事件。能科学应对,实施有效的技术措施与运行管理,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及新疆地方标准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用词说明

本标准用词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和其他规定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要求(或规定)”。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一、国家的有关规范及标准:

1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

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3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

4  《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

5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

6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

7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

8  《建筑气候区划规范》GB 50178

9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

10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GB/T 51328

11  《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83

12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

13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

14  《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

15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

16  《住宅信报箱工程技术规范》GB 50631

17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18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

19  《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

20   《建筑结构荷载标准》GB 50009

21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

22   《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 50788

23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24   《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 50494

25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

26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

27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

28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 50314

29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30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31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11

32  《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GB 50846

33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 17051

34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

35   《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T50476

36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

37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

38   《机械式停车库工程技术规范》JGJ/T 326

39   《电梯主要参数及轿厢、井道、机房的型式与尺寸》GB/T 7025.1

40  《建筑门窗玻璃幕墙热工计算规程》JGJ/T151

41   《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

42  《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

43   《建筑室内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44   《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

45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

46   《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

47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

48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

49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规范》JGJ367

50  《住宅建筑室内装修污染控制技术标准》JGJ/T436

51  《住宅排气管道系统工程技术标准》JGJ/T455

52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

53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54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

55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18921

56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

57   《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 50364

58   《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5

59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

60   《建筑外墙防水工程技术规程》JGJ/T 235

61  《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范》JGJ298

62   《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JGJ/T 229

63  《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通用技术要求》GB/T 21741

64   《装配式住宅建筑设计标准》JGJ/T 398

65   《既有住宅建筑功能改造技术规范》JGJ/T 390


二、自治区相关技术标准和规定


6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XJJ013

67  《城镇容貌标准》XJJ 089

68  《城市设计技术规程》XJJ070

69  《15分钟城市居民活动圈建设技术标准》XJJ124

70  《生态修复城市修补技术导则》XJJ103

71   《绿色建筑设计标准》XJJ079

72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XJJ005

73  《自治区二次供水工程技术标准》DB65/T 8001

74  《住宅物业服务标准》XJJ056

75  《住宅小区通信配套设施建设标准》XJJ043

76  《住宅小区有线电视配套设施建设标准》XJJ042

77  《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光纤入户通信配套工程技术规范》XJJ 059

78  《民用建筑电气防火设计规程》XJJ068

79  《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建设和改造技术标准》XJJ074

80   《建筑物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标准》XJJ122

81   《外墙外保温薄抹灰系统应用技术规程》XJJ037

82  《住宅小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运行管理应急措施指南》T/XECS 002

83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XJJ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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