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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施工振动对建筑结构影响评价标准 DB13JT8347-2020

实施时间:2020-06-01
字号:

 前 言

前 言


本标准是根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1 年度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第一批编制计划>的通知》(冀建质〔2011〕140)要求,由河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编制而成。

本标准共分 7 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 总则;2. 术语;3.基本规定;4. 测量仪器;5. 测量数据的收集、处理和分析;6. 数据评价。

本标准由河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由河北省建设工程标准编制研究中心负责管理。

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至河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鹿泉区槐安西路 395 号,邮编:050227,邮箱:anmaster163@163.com,电话:0311-89919560)。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审查人员名单:

主 编 单 位 :河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铁建安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参 编 单 位 :河北建设集团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冀中能源邢台矿业集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大地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张家口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麒麟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邢台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住房城乡建设厅信息公开浏览专用

国家装配式建筑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河北省既有建筑综合改造技术创新中心

主要起草人:李春占 安国旗 张永鸿 丁阔盟 马明明

马青宝 马柏龙 卞 彤 牛 峰 王玉梅

王伟龙 王宇琼 王晓星 王海生 王 辉

王耀红 邓保杰 令 剑 冯 韬 田立新

白向阳 刘宏韬 刘 哲 刘 涛 刘素英

孙国柱 邢毅斌 闫俊明 张志伟 张思宇

张梦龙 张清亮 张 鹏 张军昭 李东勤

李占斌 李彦辉 李 猛 杨子鹏 杨朋飞

杨晓明 杨跃民 侯翠敏 姜志强 施梦莹

赵士永 赵长江 郝国栋 徐永涛 秦玉镯

郭 治 崔立成 章 博 李 宁 韩振营

薛玉奇 蔺永刚 秦 玲

审 查 人 员 :彭立新 宫海军 史永健 安长彪 田运生

崔丽娜 苏红艳


制定说明

《施工振动对建筑结构影响评价标准》DB13(J)/T 8347-2020,经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 年 04 月 13 日以第 26 号公告批准、发布。

为便于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够正确理解条文规定,《施工振动对建筑结构影响评价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一些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在执行中需要注意的有关事项等进行了说明。但是,本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1总则

1 总 则


1.0.1 为合理评价由于施工产生的振动对建筑结构产生的影响,确保结构安全,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评价施工振动对建筑结构影响和推定施工振动的影响范围,不适用于瞬时冲击振动(如爆破等)对建筑物影响的控制评价,及古建筑保护的振动控制评价。

1.0.3 施工振动对建筑结构影响的评价,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河北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1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各种工业和民用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建设量均有大幅增长,在施工过程中,尤其是在地基基础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打桩、强夯、振动压实等施工工艺,产生场地振动。为了确保建筑物在振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使用,特制定本标准。

1.0.2 有关爆破振动和古建筑保护可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1.0.3 本条规定了评价施工振动对建筑物影响,除执行本技术标准外,还应遵循国家现行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如《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机械振动与冲击 建筑物的振动 振动测量及其对建筑物影响的评价指南》GB/T14124,《住宅建筑室内振动限值及其测量方法标准》GB/T50355,《铁路环境振动测量》TBT3152 等。

2术语

2 术语


2.0.1    施工振动  construction  vibration

由于打桩等建设施工产生的振动;不包括爆破等瞬时冲击产 生的振动。

2.0.2    测量仪器  testing  instrument

所有用于振动测量的仪器设备,包括传感器、放大器、滤波 器以及数据采集装置等。

2.0.3    动力特性  dynamic  characteristic

表示结构动态特性的基本物理量,如固有频率、振型和阻尼 等。

2.0.4    速度时程  velocity  time  history

结构质点振动速度在时域内的变化过程。

3基本规定

3 基本规定


3.0.1    施工振动对建筑结构的影响评价可分为施工振动对建筑结构影响的评价、以及施工振动影响范围的推定。

3.0.2    现状调查和资料收集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工程概况及施工振源的类型、频率范围、分布状况,建筑施工方案中有关振动情况的描述等;

2    拟评价建筑的修建年代、结构类型、建筑材料、结构总高度、基础形式、地基处理情况等及有关图纸;

3    振源与拟评价建筑的相对位置以及场地地质情况等。

3.0.3    施工振动对建筑物的影响检测鉴定应根据本标准的要求和振动评价的需要合理确定检测项目和检测方案。

3.0.4    施工振动对建筑物的影响检测鉴定,应根据鉴定项目、鉴 定目的、建筑结构状况和现场条件选择适宜的参数,宜以施工振动速度作为评价指标。

3.0.5    当环境背景噪声振动数值影响振动测量结果时,应进行背景噪声的测量。

3.0.6    在布置施工振动测量点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1    与振动源变化有关的因素,如施工振动类型、频率、幅值、地质条件等;

2    附近对振动敏感的建筑物分布情况;

3    振动区域地面和地质状况;

4    拟评价建筑物分布和类型;

5    其他特殊要求。

3.0.7    建筑结构参数响应的确定及分析,宜采用现场测试法,当条件具备时,也可采用计算法和现场测试法相结合的方法。

3.0.8    对建筑进行振动测试时,要预估振动测量时对建筑结构的影响,不应对建筑结构造成较大损伤。

3.0.9    评估施工振动对建筑结构的影响,可按下列步骤进行:

1    调查建筑和施工振源的状况;

2    编写检测测试、评估方案;

3    确定建筑结构的容许振动标准;

4    计算或测试建筑结构的速度响应;

5    综合分析提出评估意见。

3.0.10    振动测量分析宜考虑振源频率与建筑结构固有频率的关系,考虑共振影响。建筑结构固有频率可参照附录 A 估算。

3.0.11    评估施工振动对建筑结构的影响,应根据施工振源和建筑 的现状调查、建筑结构的容许振动速度标准以及计算或测试的建筑结构速度响应,通过分析论证,提出评估意见。


条文说明:

3.0.2 施工振动与建筑物破损之间的相关性涉及如下几个主要方面:

1 振动历时及其幅频特性;

2 振源与受振建筑物间地基中波的传播特性;

3 建筑物的基础条件;

4 建筑物特性及其状态。

施工振动影响或效应通常是通过施工活动所产生的振动波对邻近建(构)筑物的作用来实现的,对此进行定量研究将是相当复杂的。这种振动波的产生及其在地基中的传播本身就是一个尚未弄清楚的问题。而对建(构)筑物来说,这种振动波仅是外部条件,受振时的结构力学特性是其内部条件,与结构类型、建筑材料的实际特性等因素又密切相关。工程实践还表明,对于同一结构类型的建筑物,评估其当前的静力状态是很有必要的。这是因为,如果某建筑物在受振前的静应力作用下已接近临界稳定状态,则较小的振动也会有可能使它产生相当严重的破坏。因此必要时可先对拟评价建筑结构在施工振动前的现状进行调查,施工后可对建筑物由于振动产生的损伤进行分析。

3.0.5 当被测振动信号较弱,测试环境背景噪声较大时。应测量背景噪声的干扰,分析其对测量结果的影响。同时,振动测量点附近应有专门人员现场看守,避免测点附近的人为干扰。

3.0.7 从理论上讲,如果能将施工引起的地基振动或振动波作用表达成结构在与岩土交界面上所受的力-时间函数,则根据结构的运动方程就可以求出建筑结构的动力响应(位移、速度或加速度)。

然而,正是由于这种力-时间函数的确定极其困难,用这种方法来研究结构的施工振动效应难以得到实际应用。另一种计算方法是,对原处于静止状态的建筑结构,将基础或地基的实测施工振动信号作为它的初始条件,然后根据运动方程来求解该结构的动力响应。这种方法类似于计算结构的地震响应,显然比第一种方法更具有可行性。

在受振建筑结构的计算模型选取方面,当其基础的整体刚度很大或其平面尺寸比施工振动波的波长小得多时(如水塔),结构基础和各楼层平面上质点间的相对运动可以不加考虑,各楼层的力学模型可以简化为集中质量、弹簧和阻尼器(图 1a),结构的附加内力主要是由基础运动加速度引起的。然而,当结构基础的整体刚度较小或其平面尺寸与施工振动波的波长相当时(如多跨框架),在施工振动波的作用下,基础在不同位置处的运动将各不相同,同一楼层上质点间的相对运动往往不能忽略,结构振动计算必须采用较为复杂的平面或空间模型(图 1b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由施工振动波引起的惯性力很小,结构的附加内力也可能显著得使结构产生破坏。


3.0.10 当建筑场地振动频率与建筑物固有频率接近时,建筑物会产生共振现象,在现场测量时可依据附录 A 预估建筑物的固有频率,分析共振影响。

3.0.11 施工振动对邻近建筑物所产生的危害可以分成如下三种主要形式:

1 直接引起建筑物破损:这是指建筑结构在受振前完好且无异常应力变化,其破损单纯是由强烈振动的作用所引起的;

2 加速建筑物破损:对大多数建在软弱地基上的建筑结构,在使用期内会或多或少地因某种原因(如差异沉降、温度变化)受过损伤,而振动引起的附加动应力加速了这种损伤的发展;

3 间接引起建筑物破损:对完好且无异常应力变化的建筑结构,其破损是由于振动导致较大的地基位移或失稳(如饱和土软化或液化、边坡坍塌)所造成的。

在以上三种施工振动对建筑结构的影响方式中,一般是以第2 种最为常见。除此之外,有时施工振动虽然不会造成建筑结构破损,但它可能已超出了人的正常承受范围或仪器设备的正常工作条件,这在实际工程中也是应该避免的。

4测量仪器

4.1 测量仪器

4  测量仪器

4.1    测量仪器


4.1.1    测量仪器包括以下设备:传感器,信号调理设备,数据记录系统。

4.1.2    测试设备应满足低频、微幅的要求,其低频起始频率不应 高于 0.5Hz,测振系统的分辨率不应低于 10-6m/s;测量仪器和数 据处理方法应满足 0.5Hz~200Hz 频率范围的振动测量,并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测量方法》GB/T 10071  有关条款的规定。

4.1.3    测量仪器应量值溯源合格,处于正常状态,并应在有效期内使用。

4.2 测点数量、位置及测量参数

4.2    测点数量、位置及测量参数


4.2.1    场地振动测量测点布置宜满足以下要求:

1    测点布置于建筑物室外 0.5m 以内振动敏感处;

2    必要时,测点置于建筑物室内或楼面;

3    测点布设宜远离公路、工厂、施工现场等非被测振动源。 当无法远离时,应在测量时间上避开这些振动的干扰;当不能避免干扰振动时,应考虑振动叠加的影响。

4.2.2    建筑物振动测量测点布置宜满足以下要求:

1    施工振动测量测点宜设置在底层平面主要承重外墙的底部附近部位;

2    高于四层(≥12m  )的建筑物,应每隔四层和在顶层设置测点;

3    长度大于 10m  的建筑物,应沿水平方向每隔 10m 设置测点。

4.2.3    施工振动对建筑物的影响范围评价检测,振动测量点不应 少于 3 个,距振源最远的测点的测距应大于建筑物至振源的距离, 每个测点应测量 3 个方向(相互垂直两个水平方向和一个竖直方向)的振动参数。


条文说明:

4.2.2 确定建筑物振动的固有特性需要一定数量的测试部位,而这些部位取决于建筑物的大小和复杂程度。如果是监测强迫振动,较好的位置是在基础上,典型测点是设置在底层平面主要承重外墙的底部。由于交通运输、打桩和爆破,特别是在远距离激振所引起的振动测量表明,振动在建筑物内可能会放大,并与建筑物的高度成正比,因此有必要在建筑物内几个测点上进行同步测量。

在基础和室外地面上的同步测试可用来建立传递函数。

高于四层(≥12m )的建筑物,应每隔四层和在顶层设置测点。

长度大于 10m 的建筑物,应沿水平方向每隔 10m 设置测点。

分析型式的选择、测点位置的确定取决于所考虑的模态。大多数情况下,由于经济上的原因,局限于确定整体结构的基本模态和最大响应的测量,并对一些构件,如楼板、墙和窗等进行观测。

在建筑物内,传感器的布置取决于所关注的响应。来自地面传播的振源并输入建筑物的振动,最好通过基础上或其附近的测量值来评定。作为整体来看,结构猛烈振动或建筑物剪切变形的确定,要求直接在具有结构刚度的承重构件上测量,这通常是指互为直角的三分量的测量。

在进行与地面传播的振动有关的测量中,如研究地面振源,通常把振源和传感器之间的连线方向,作为传感器径向的定位方向,当研究结构对地面振动的响应时,根据结构的主轴和副轴定位较为实际。

4.2.3 确定施工振动对建筑物的影响,测量点一般情况下不应少于 3 个,最远的测点的测距应大于建筑物至振源的距离,主要是为了保证测量结果的准确性,同时利用 3 个测点的测量结果,可拟合振动参数与测距的关系曲线,进一步确定对建筑物产生影响的范围。

每个测点应测量两个水平方向和 1 个竖直方向的振动参数。

4.3 传感器的位置和安装

4.3    传感器的位置和安装


4.3.1    测点宜布置在建筑物的特征部位,如对振动敏感部位、建 筑物顶层、及预估的振动幅值较大部位等。

4.3.2    传感器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安装在建筑物构件上的传感器和监测单元安装要做到坚 固、轻巧,不应影响被测部位的振动特性;

2    主要测振传感器的主轴方向应与振动传播方向一致;

3    传感器附近应防止磁场干扰和局部振动影响;

 4    传感器测线电缆应固定在测试对象的表面上。


条文说明:

4.3.2 应避免采用托架,最好将三个单轴向的传感器用螺栓或者高分子树脂牢固地安装在一个固定的金属立方体的三个面上。或用膨胀螺栓将传感器的底座固定在建筑物的构件上,在轻质混凝土构件上可选用石膏接合。在特殊的环境下,可以用胶粘结或者磁座吸附传感器。

在具有柔性覆盖层的楼面上测量结果会失真,应该避免采用。

如果必须采用这种方法,则需要对传感器安装件进行不同质量和连接条件的对比测试,以此来评价柔性覆盖层的影响。

传感器附近不能有强磁场的干扰,免得影响传感器的正常工作。传感器附近不能有强烈的振动。因为建筑物内有人工作,特别是还没有全部完工的建筑物,局部施工的强烈振动会使记录量程超值,影响记录数据的分析处理。

如果土壤的条件允许的话,可以将传感器固定在一根穿透地表松散层的刚性钢棒上(直径不小于 10mm )。钢棒伸出地表面不超过几个毫米。必须注意确保钢棒与土的紧密接触。在预计加速度大于 2 m/s2的情况下,需要与地面稳固安装,以防滑移。

传感器必须安装在地面以下时,为了把结合的失真减小到最小,埋入深度至少为传感器的(包括安装装置)主要尺寸的三倍。

5测量数据的收集、处理和分析

5  测量数据的收集、处理和分析


5.0.1    测试时应详细记录测试日期、周边环境、风向风速、测试 次数、记录时间、测试方向、测点位置、各测点对应的通道号、 传感器编号、放大倍数以及标定值、各通道的记录情况等。

5.0.2    低通滤波频率和采样频率应根据所需频率范围设置,采样 频率不宜小于信号中最大频率分量频率的四倍;记录时间每次不 应少于 15min,记录次数不宜少于 3 次。

5.0.3    测量时振源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测量应避免足以影响环境振动测量值的其他环境因素,如剧 烈的温度梯度变化、强电磁场、强风、地震或其他非振动污染源引起的干扰。

5.0.4    当背景噪音可能对振动测量产生影响时,应首先进行背景噪音的测量。

5.0.5    振动测量应考虑施工最不利情况,测量持续时间内应包含一个阶段内施工振动最大值。

5.0.6    数据分析前,应对实测原始记录信号去掉零点漂移和干扰,并对电信号干扰进行带阻滤波,处理波形的失真。

5.0.7    振动频率和振型应根据自功率谱峰值、各层测点间的互功率谱相位确定,测点间相干函数不得小于 0.8  ;

5.0.8    建筑结构响应应分别按同一高度、同一方向各测点速度时 程最大峰峰值确定,并取 3 次的平均值。


条文说明:

5.0.2 记录时间与建筑物自身的振动频率及阻尼比的大小有关。

为了得到足够的频率分辨率以满足分辨带宽的要求,及为了提高统计精度用很多次的平均处理来得到一个平稳的谱,需要较长的记录时间。另外,由于试验现场种种的干扰及影响,记录信号不可能自始至终都很好,记录时间长些,可以找出信号好的段落进行分析处理,以得到满意的结果。

5.0.5 对振动输入和响应两者的固有特性的描述可以通过各种传感器的测量来完成。这些传感器可以检测一个质点的位移、速度或加速度的时间历程。实际上测得的只是某一种动态的量,如速度或加速度。利用检测系统,每一种量都能通过积分或微分转换为其他的量,对传感器和整个仪器系统的振幅-相位响应,在较低频段进行积分时,要注意其结果有否失真。传感器应满足数据的收集、处理和表示的要求。

根据经验,一般建筑桩基施工引起的振动参数范围见下表。

5.0.6 现场试验影响的因素很多,要尽量避开突发的大信号,使信号尽可能平稳地记录。传感器要尽量放在主体结构部位,免得局部振动的干扰。局部振动频率相对于主体结构来说比较高,在测试以前,先估计好建筑物的基频,以及需要测量的多少阶频率数值,高频成分可以在仪器上先行滤波去除,不让它正式进人记录中去。

当真正响应信号的电平较低时,振动信号可能被噪声歪曲,甚至淹没在噪声中。因此要求高灵敏度,高质量的传感器,并且尽可能在自然环境激励(例如风)较小时进行测试。

6数据评价

6 数据评价


6.0.1    建筑结构的容许振动应以结构的振动速度表示。

6.0.2    评估施工振动对建筑结构的影响,应根据施工振源和建筑 的现状调查、建筑结构的容许振动速度标准以及计算或测试的建筑结构速度响应,通过分析论证,提出评估意见。

6.0.3    建筑施工振动对建筑结构影响评价的频率范围应为1Hz~100Hz;建筑结构基础和顶层楼面的振动速度时域信号测试应取 竖向和水平向两个主轴方向,评价指标应取三者峰值的最大值及其对应的振动频率。

6.0.4    当采用锤击和振动法打桩、振冲法处理地基时,打桩、振冲等基础施工对建筑结构影响在时域范围内的容许振动值,宜按 表6.0.4-1的规定确定;当采用强夯处理地基时,强夯施工对建筑结构影响在时域范围内的容许振动值,宜按表6.0.4-2的规定确定。

6.0.5    对于未达到国家现行抗震设防标准的城市旧房和镇(乡)村 未经正规设计自行建造的房屋的容许振动值,宜按表6.0.4-1或表6.0.4-2中居住建筑的70%确定。

6.0.6    当打桩根数少于10根时,建筑物容许振动值,可在表6.0.4-1  中规定值的基础上适当提高,但不应超过表6.0.4-2中相应的数值。

 6.0.7    对于处于施工期的建筑结构,当混凝土、砂浆的强度低于 设计要求的50%时,应避免遭受施工振动影响;当混凝土、砂浆 的强度达到设计要求的50% ~70%时,其容许振动值不宜超过表6.0.4-1或表6.0.4-2中数值的70%。

6.0.8    施工振动对建筑物的影响,可依据三个测点的测量结果, 推导振动速度随距振源距离变化的曲线,依据第6.0.4条确定的容许振动速度,确定施工振动的影响范围。

6.0.9    检测报告所包含的内容详见附录B。


条文说明:

6.0.2 在控制建筑施工振动的影响时,人们首先应该知道保护对象(包括建筑物、室内人员和仪器设备)的允许振动值。虽然国内外目前已陆续颁布实施了一些技术标准或法规(如国际标准化协会标准ISO 2631 ,联邦德国标准DIN 4150 ,中国国家标准 GB6722-86 等),但它们大多是对实际工作状态的振动进行测量或做调查统计分析的结果,并不是通过较为严密的理论分析而得出的人或物体的真正的允许振动。与人和仪器设备承受简谐振动能力的研究成果相比,在打桩等施工振动作用下,人们对建筑结构的动力响应及其破损机理的认识更为肤浅,各国或不同行业之间在振害的评价指标及其量化方面尚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在定量评价施工振动对建(构)筑物的影响时,目前较广泛采用的是地基质点振动的最大速度或加速度,较少采用最大位移、谱烈度和能量比等地震工程中常用的指标。至于是最大速度还是最大加速度更优越,目前还存在争议。

应当指出的是,采用上述质点振动速度或加速度来评价建(构)筑物的振动效应是难以反映出结构的真实受力状态和破坏机理的。根据结构动力学原理,在施工振动的作用下,结构的动力响应与振源能量、频率、持续时间等特性以及结构本身的固有频率、阻尼比等因素有关。在同一次施工振动的作用下,对具有同一结构类型的不同建筑物,其动力响应也可能相差很大,如当结构的固有频率与施工振动主频率相同或接近时,该结构就会产生剧烈的振动并且会导致一定程度的损伤。因此,仅用质点振动速度或加速度来评价建(构)筑物的爆破振动效应只能算是一种实用的近似方法。

6.0.3 本章主要为了防止建筑施工振动对建筑结构产生损伤,不适用于室内生产条件和人体舒适性的评估。主要涵盖民用与工业建筑,不包括古代建筑。另外,对室内外非结构性构件和各类悬挂物体等,由于其特性及受支承或约束的方式具有较强的不确定性,故其受施工振动的安全性评估不得套用本章规定。

根据理论研究和工程实践,建筑结构附加动应力与地基基础振动速度的相关性良好。因此,本章采用振动速度作为由施工引起的振动对一建筑结构影响的评价物理量,并将地基基础和顶层楼面处各自实测的三个振动速度分量峰值的最大值 V 作为容许振动评价指标。评价中所涉及的振动频率是指该最大值在相应振动速度分量时域信号上的标称频率,其值可按图 2 所示取为 1/To。

在施工振动的测试方面,目前在不同的国家和行业中尚未统一。如美国矿产部门对爆破振动采用的是三个相互正交方向振动量的最大分量 max ( xt , yt ,zt ) ,这三个方向相对于爆心来说,通常分别是沿爆破地震波波阵面的

6.0.4 表 6.0.4-1 和表 6.0.4-2 中的数据是根据国内及德国等国外相关科技文献资料和编者工程经验而提出的,其中工业建筑、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是指符合设计和施工质量相关技术标准的普通建筑。在每个具体工程中,为尽可能地避免建筑结构因沿高度存在振动放大效应而损伤,地基基础处和顶层楼面处的振动速度峰值均不得超过各自的容许振动值。为保持与现行相关的国家标准一致,岩土爆破振动测试与影响评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 的规定。

6.0.5 城市旧房是指设计建造时未考虑抗震要求或低于现行抗震设防标准的既有建筑,而镇(乡)村自建房屋绝大多数是未经正式设计、施工质量未受正规监督的,其整体性以及抵抗场地建筑施工振动的性能相对较差,因而应该降低它们的容许振动速度峰值。

6.0.6 振动对建筑结构的影响具有累积效应。当振动作用次数较少、时间较短时,容许振动速度峰值可适当提高,但同时应该加强对受振建筑结构实际安全状况的观察。

6.0.7 本条是为了防止新浇混凝土和砌体砂浆在强度明显低于设计强度的情况下受振损伤,从而降低建筑构件的承载力和耐久性。

对普通混凝土和砌体砂浆,在可施工气候环境条件下,浇筑后 1天~2 天内,应尽量避免遭受较为强烈的振动。

6.0.8 确定施工振动对建筑物的影响范围,可依据测量结果,采用幂函数的曲线形式,可拟合振动参数与测距的关系曲线,确定对建筑物产生影响的范围。影响范围的划分可分为振动影响区、过渡区、振动不影响区,振动影响区与过渡区的边界可依据施工对建筑结构影响在时域范围内的容许振动值确定,过渡区和振动不影响区的边界可依据经验确定。

 附录 A 常见建筑物的固有频率

附录 A    常见建筑物的固有频率预估


A.0.1  常见建筑物的固有频率:

 附录 B 检测报告

附录B 检测报告


B.0.1  施工振动对建筑物影响的评估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施工振动的有关情况。主要包括施工方法、振动产生机理、场地土质情况等。

2    被保护或被评价建筑物有关情况,主要包括建筑物结构型式、建成年代、基础形式、地基处理情况、地质条件等。

3    施工振动振源与拟评价建筑物的相对位置平面图,必要时还应描绘相对位置立面图。

4    建筑结构容许振动标准的确定及其依据;

5    评估施工振动对建筑结构影响所采用的方法及计算或测试结果;

6    对计算或测试结果与建筑结构容许振动标准进行分析、比较,做出施工振动对建筑结构是否造成有害影响的结论;

7    当施工振动对建筑结构造成有害影响时,应提出防振方案和建议。

 本标准用词说明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

“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规定(或要求)”。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1 《工程振动术语和符号标准》GB/T 51306

2 《建筑振动荷载标准》GB/T 51228

3 《建筑工程容许振动标准》GB 50868

4 《机械振动与冲击 加速度计的机械安装》GB/T 14412

5 《机械振动与冲击 建筑物的振动 振动测量及其对建筑物影响的评价指南》GB/T 14124

6 《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测量方法》GB/T 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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