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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 第一分册:房屋建筑工程(2020)

实施时间:2020-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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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前 言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筑专业审查要点

第一节 基本规定
第二节 建筑设计通用规定
第三节 各类民用建筑
第四节 各类工业建筑

第三章 结构专业 审查要点

第一节 基本规定
第二节 荷载和可靠度设计
第三节 抗震设计通用规定
第四节 地基基础
第五节 多、高层钢筋混凝土结构
第六节 多、高层钢结构
第七节 钢与混凝土组合结构(含高层混合结构)
第八节 多层砌体结构
第九节 大跨屋盖结构
第十节 其它结构
第十一节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

第四章 给排水专业审查要点

第一节 基本规定
第一节 基本规定
第二节 给水
第三节 生活排水
第四节 雨水
第五节 热水及饮水
第六节 产品及设备

第五章 暖通专业审查要点

第一节 基本规定
第二节 通风设计
第三节 空调设计
第四节 采暖设计
第五节 环保、卫生、安全设计

第六章 电气专业审查要点

第一节 基本规定
第二节 供配电和照明
第三节 防雷、接地和安全
第四节 无障碍设计
第五节 法规

第七章 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设计审查要点

第一节 建筑专业
第二节 结构专业
第三节 给排水专业
第四节 暖通专业
第五节 电气专业
第二节 结构专业消防设计审查要求

第八章 建筑消防设计审查要点

第一节 建筑专业消防设计审查要点
第三节 给水排水专业消防设计审查要点
第四节 暖通专业消防设计审查要点
第五节 电气专业消防设计审查要点

第九章 房屋建筑专项设计工程审查要点

第一节 幕墙等外立面装饰工程
第二节 室内装饰工程
第三节 智能化工程
第四节 室外附属工程(室外管线、景观等)
五、电气专业审查要点

第十章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审查要点

第一节 建筑专业审查要点
第二节 结构专业审查要点
第三节 给排水专业审查要点
第四节 暖通专业审查要点
第五节 电气专业审查要点

第十一章 人防地下室工程审查要点

第一节 基本规定
第二节 建筑专业
第三节 结构专业
第四节 暖通空调与防化专业
第五节 给水排水专业
第六节 电气专业

附录1 建筑专业相关强条索引

1.1 建筑专业设计通用规定条文
1.2 民用建筑各类型规范
1.3 工业建筑各类型规范
1.4 建筑专业节能相关强条索引
1.5 建筑专业消防相关强条索引
1.6 幕墙建筑专业各类型规范
1.7 室内装饰专项建筑专业强条索引(含消防)
1.8 室外附属专项设计工程(室外管线、景观等)建筑专业强条索引
1.9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建筑专业强条索引

附录2 结构专业相关强条索引

2.1 通用性条文
2.2 地基、基础
2.3 混凝土结构、钢-混凝土混合结构
2.4 多、高层钢结构
2.5 各类网架、网壳、钢管桁架等
2.6 砌体结构
2.7 结构加固改造工程(含结构鉴定)
2.8 幕墙

附录3 给排水专业相关强条索引

3.1 通用性条文
3.2 生活给水系统
3.3 游泳池
3.4 排水系统
3.5 热水系统
3.6 住宅
3.7 人防
3.8 机电抗震
3.9 建筑消防灭火设施的设置
3.10 消防给水
3.11 消火栓系统
3.1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13 建筑灭火器
3.14 水喷雾灭火系统
3.15 气体灭火系统
3.16 泡沫灭火系统
3.17 细水雾灭火系统
3.18 干粉灭火系统
3.19 固定消防炮

附录4 暖通专业相关强条索引

附录5 电气专业相关强条索引

附录 5 电气专业相关强条索引
5.2 照明
5.3 建筑物防雷
5.4 消防
5.5 各类建筑电气设计
5.6 各类建筑设计
5.7 电气节能
5.8 机电相关专业
5.9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5.10 智能化系统

附录6 人防专业相关强条索引

6.1 建筑专业
6.3 暖通专业
6.4 给排水专业
6.5 电气专业

 前 言

前 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 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决策部署全面推进施工图联合审查的实施意见》(浙建[2017]6 号)的有关要求,将消防、人防、防雷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行联合审图,推进施工图联合审查工作。同时,为明确审查内容,统一审查尺度,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等单位修编了《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以下简称“要点”)。

要点共分三个分册。

第一分册:房屋建筑工程。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专业审查要点;第三章、结构专业审查要点;第四章、给排水专业审查要点;第五章、暖通专业审查要点;第六章、电气专业审查要点;第七章、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设计审查要点;第八章、建筑消防设计审查要点;第九章、房屋建筑专项设计工程审查要点;第十章、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审查要点;第十一章、人防地下室工程审查要点。

第二分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道路工程审查要点;第三章、城市桥梁(桥涵)工程审查要点;第四章、给水排水工程审查要点;第五章、燃气工程审查要点。

第三分册:岩土工程勘察。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构)筑物勘察审查要点;第三章、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审查要点。

要点的具体解释工作由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深入研究,不断总结经验,并将意见和建议寄交: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编写组(地址:杭州市安吉路 18 号,邮编 310006,E-mail:anji18@126.com)。

主编单位: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浙江盛院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

 浙江精创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

 浙江省工程勘察院

杭州市城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联合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浙江省地下建筑设计研究院

浙江城建煤气热电设计院有限公司

台州市精筑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

 宁波市设联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

温州建苑施工图审查咨询中心

浙江省长三角标准技术研究院

编写总指导:姚昭晖

主要起草人:杨学林 蒋建良 吕正中 何 江 杨 彤 姚国梁 沈建平 王保军 许荣华 高立群 韩 勇 周平槐 蒋瑶璐 罗宏纺 秦 敏 蔡海燕 郭海达 濮东璐 魏开重 祝东红 顾建文 张小玲 陈传水 曹季国 虞慧忠 王小红 叶翠莲 林 鑫 陈依虹 徐 钰 何炬钢 王卫洪 陈 瑶 袁继纲 谢 武 龚一琼 周文鸿 乔克昌 周夏汀 徐小君 乔小壮 路锦程 王宙平 单 辉 胡根兴 杨德才 杨 成 邓铭庭 夏 超 戴鹏燕

主要审查人:益德清 殷 农 胡伟民 肖志斌 许国平 王靖华 陈 波 余俊祥 沈明江 周联英 王英达 王杏芳 楼新涛 周群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1 为规范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明确审查内容,统一审查尺度,根据《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81 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13 号)的规定,编制本要点。

2 本要点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

3 本要点规定的审查内容依据现行相关法规(本要点所称法规系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政府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和工程建设标准编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条”);

(2)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中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性影响较大的部分非强制性条文;

(3)建筑、给水排水、暖通及电气专业与“强条”关系密切且对公众安全和公共利益影响较大的部分非强制性条文;

(4)对建筑节能和绿色设计质量影响较大的部分非强制性条文;

(5)相关法规中涉及技术管理且需要在施工图设计中落实的规定。

4 现行工程建筑标准(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中强制性条文的具体内容详见相关标准,本要点未予列出。本要点附录 1~6 列出了各专业“强条”索引,应审查的“强条”包括但不限于本索引所列的条款。

5 各专业除按本章第 3 条规定内容进行审查外,尚应审查下列内容:

(1)与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密切相关的设计图纸是否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 年版)的要求。

(2)施工图设计所依据的岩土工程勘察文件(详勘)是否已审查且合格。

(3)建设、规划、消防、人防等主管部门对本工程的有效审批文件是否得到落实;是否符合规划批准的建设用地位置,建筑面积、建筑退红线距离、控制高度等是否在规划许可的范围内。

(4)移动通信基础设施设置是否符合站址布局规划要求和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

(5)执行的国家及地方有关本工程建筑设计的工程建设规范、规程等是否齐全、正确,是否为有效版本。

(6)是否存在使用属于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的情况,使用属于限制使用的建筑材料时是否符合相应的限制条件;施工图选用的材料、设备、构配件是否存在指定生产厂家和供应商的情况。

(7)是否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已予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了指导意见。

(8)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是否按照规定在勘察设计文件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并签字,注册人员是否存在越级设计情况;勘察设计单位资质与工程性质、规模是否相符,是否存在超越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的情况。

6 人防地下室工程适用于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 中规定范围内的各类防空地下室设计的基本技术审查,对本要点适用范围外的人防工程还需结合相关要求和标准进行审查。

7 对室外景观工程和人防地下室工程中的各类建(构)筑物,除分别执行本要点第九章第四节和第十一章的审查要点外,尚应执行本要点第二章~第八章的相应审查要求。

8 本要点第九章所列专项设计工程,仅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房屋建筑(不含既有建筑)中的外立面幕墙、室内装饰、智能化、室外附属等专项设计工程。

9 对工程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结构体系的施工图文件,应事先由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项论证。施工图设计应严格落实专家论证意见,并应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10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应依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11 号)、《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质[2015]67 号)

等文件规定,在初步设计阶段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未通过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对其施工图进行审查。施工图审查时应当检查设计文件是否执行了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未执行专项审查意见的,施工图审查不能通过。

11 本要点依据 2019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发布的法规和正式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进行编制,在此之后如有新版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实施,应以新版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为准。

12 本要点所列审查内容是保证工程设计质量的基本要求,并不是工程设计的全部内容。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应全面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和法规的有关内容。

13 除按《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81 号)第五条规定进行了审定(或备案)的情况外,对审查中发现的不符合“强条”或违反法规的问题,必须进行修改,否则审查不能通过;对审查中发现的不符合本要点所列的非强制条文的,除有充分依据外,一般情况下也应要求设计单位进行修改。

14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尚应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51 号)执行。

15 为节省篇幅,对条文中的部分图、表和公式符号说明作了省略处理。

 第二章 建筑专业审查要点

第一节 基本规定

第二章 建筑专业审查要点

第一节 基本规定


一、图纸要求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 年版)

4.2.4 总平面图。

1 保留的地形和地物;

2 测量坐标网、坐标值。

3 场地范围的测量坐标(或定位尺寸)、道路红线、建筑控制线、用地红线等的位置;

4 场地四邻原有及规划的道路、绿化带等的位置(主要坐标或定位尺寸),周边场地用地性质以及主要建筑物、构筑物、地下建筑物等的位置、名称、性质、层数;

5 建筑物、构筑物(人防工程、地下车库、油库、贮水池等隐蔽工程以虚线表示)的名称或编号、层数、定位(坐标或相互关系尺寸);

6 广场、停车场、运动场地、道路、围墙、无障碍设施、排水沟、挡土墙、护坡等的定位(坐标或相互关系尺寸)。如有消防车道和扑救场地,需注明;

7 指北针或风玫瑰图。

4.2.5 竖向布置图。

2 场地四邻的道路、水面、地面的关键性标高;

3 建筑物、构筑物名称或编号、室内外地面设计标高、地下建筑的顶板面标高及覆土高度限制;

5 道路、坡道、排水沟的起点、变坡点、转折点和终点的设计标高(路面中心和排水沟顶及沟底)、纵坡度、纵坡距、关键性坐标,道路表明双面坡或单面坡、立道牙或平道牙,必要时标明道路平曲线及竖曲线要素。

4.2.7 管道综合图

1 总平面布置。

2 场地范围的坐标(或注尺寸)、道路红线、建筑控制线、用地红线等的位置。

3 保留、新建的各管线(管沟)、检查井、化粪池、储罐等的平面位置,注明各管线、化粪池、储罐等与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和管线间距场外管线接入点的位置。

4.2.8 绿化及建筑小品布置图。

1 总平面布置。

2 绿地(含水面)、人行步道及硬质铺地的定位

4.3.9 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和详图及有关与节能一致的构造及措施。

二、设计说明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 年版)

4.3.3 设计说明。

 1 依据性文件名称和文号,如批文、本专业设计所执行的主要法规和所采用的主要标准(包括标准名称、编号、年号和版本号)及设计合同等。

2 项目概况。

内容一般应包括建筑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单位、建筑面积、建筑基底面积、项目设计规模等级、设计使用年限、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建筑防火分类和耐火等级、人防工程类别和防护等级、人防建筑面积、屋面防水等级、地下室防水等级、主要结构类型、抗震设防烈度等,以及能反映建筑规模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如住宅的套型和套数、旅馆的客房间数和床位数、医院的床位数、车库的停车泊位数等。

3 工程的相对标高与总图绝对标高的关系。

4 用料说明和室内外装修。

5 对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的做法说明及对特殊建筑造型和必要的建筑构造的说明。

6 门窗表及门窗性能(防火、隔声、防护、抗风压、保温、隔热、气密性、水密性等)、窗框材质和颜色、玻璃品种和规格、五金件等的设计要求。

7 幕墙工程(玻璃、金属、石材等)及特殊屋面工程(金属、玻璃、膜结构等)的特点,节能、抗风压、气密性、水密性、防水、防火、防护、隔声的设计要求、饰面材质、涂层等主要的技术要求,并明确与专项设计的工作及责任界面。

8 电梯(自动扶梯、自动步道)选择及性能说明(功能、额定载重量、额定速度、停站数、提升高度等)。

9 建筑设计防火设计说明,包括总体消防、建筑单体的防火分区、安全疏散、疏散人数和宽度计算、防火构造、消防救援窗设置、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排烟窗设置、钢结构部分防火设计、消防电梯设计等;

10 无障碍设计说明,包括基地总体上、建筑单体内的各种无障碍设施要求等;

11 建筑节能设计说明。

1)设计依据;

2)项目所在地的气候分区、建筑分类及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限值;

3)建筑的节能设计概况、围护结构的屋面(包括天窗)、外墙(非透光幕墙)、外窗(透光幕墙)、架空或外挑楼板、分户墙和户间楼板(居住建筑)等构造组成和节能技术措施,明确外门、外窗和透明幕墙的气密性等级;

4)建筑体形系数计算(按不同气候分区城市的要求)、窗墙面积比(包括屋顶透光部分面积)计算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计算,确定设计值。

12 根据工程需要采取的安全防范和防盗要求及具体措施,隔声减振减噪、防污染、防射线等的要求和措施。

13 需要专业公司进行深化设计的部分,对分包单位明确设计要求,确定技术接口的深度。

14 当项目按绿色建筑要求建设时,应有绿色建筑设计说明。

三、计算书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 年版)

4.3.9 计算书

1 建筑节能计算书。

1)根据不同气候分区地区的要求进行建筑的体形系数计算;

2)根据建筑类别,计算各单一立面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窗墙面积比、屋顶透光部分面积比,确定外窗(包括透光幕墙)、屋顶透光部分的热工性能满足规范的限值要求;

3)根据不同气候分区城市的要求对屋面、外墙(包括非透光幕墙)、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等围护结构部位进行热工性能计算;

4)当规范允许的个别限值超过要求,通过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使围护结构总体热工性能满足节能要求。

2 根据工程性质和特点,提出进行视线、声学、安全疏散等方面的计算依据、技术要求。

第二节 建筑设计通用规定

第二节 建筑设计通用规定


《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

3.3.2 无障碍出入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4 除平坡出人口外,在门完全开启的状态下,建筑物无障碍出入口的平台的净深度不应小于 1.50m;

5 建筑物无障碍出入口的门厅、过厅如设置两道门,门扇同时开启时两道门的间距不应小于 1.50m;

6 建筑物无障碍出人口的上方应设置雨棚。

3.3.3 无障碍出入口的轮椅坡道及平坡出入口的坡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平坡出入口的地面坡度不应大于 1:20;

3.4.2 轮椅坡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 1.00m,无障碍出入口的轮椅坡道净宽度不应小于 1.20m;

3.4.4 轮椅坡道的最大高度和水平长度应符合表 3.4.4 的规定。

3.4.6 轮椅坡道起点、终点和中间休息平台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 1.50m。

3.5.3 门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5 在单扇平开门、推拉门、折叠门的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设宽度不小于 400mm 的墙面;

3.6.2 台阶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3 三级及三级以上的台阶应在两侧设置扶手。

3.14.1 应将通行方便、行走距离路线最短的停车位设为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7.2.1 居住绿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基地地坪坡度不大于 5%的居住区的居住绿地均应满足无障碍要求,地坪坡度大于 5%的居住区,应至少设置 1 个满足无障碍要求的居住绿地;

7.3.1 居住区内的居委会、卫生站、健身房、物业管理、会所、社区中心、商业等为居民服务的建筑应设置无障碍出入口。设有电梯的建筑至少应设置 1 部无障碍电梯;未设有电梯的多层建筑,应至少设置 1部无障碍楼梯。

7.4.3 居住建筑应按每 100 套住房设置不少于 2 套无障碍住房。

7.4.5 宿舍建筑中,男女宿舍应分别设置无障碍宿舍,每 100 套宿舍各应设置不少于 1 套无障碍宿舍;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

4.2.3 建筑物与相邻建筑基地及其建筑物的关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5 紧贴建筑基地边界建造的建筑物不得向相邻建筑基地方向开设洞口、门、废气排出口及雨水排泄口。

6.6.1 厕所、卫生间、盥洗室和浴室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在食品加工与贮存、医药及其原材料生产与贮存、生活供水、电气、档案、文物等有严格卫生要求、安全要求房间的直接上层,不应布置厕所、卫生间、盥洗室、浴室等有水房间;在餐厅、医疗用房等有较高卫生要求用房的直接上层,应避免布置厕所、卫生间、盥洗室、浴室等有水房间,否则应采取同层排水和严格的防水措施。

6.7.3 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当临空高度在 24.0m 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 1.05m;当临空高度在 24.0m 及以上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 1.1m。上人屋面和交通、商业、旅馆、医院、学校等建筑临开敞中庭的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2m。

3 栏杆高度应从所在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面有宽度大于或等于 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 0.45m 的可踏部位时,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算。

6.8.8 楼梯水平栏杆或栏板长度大于 0.50m 时,其高度不应小于 1.05m。

6.11.6 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3 公共建筑临空外窗的窗台距楼地面净高不得低于 0.8m,否则应设置防护设施,防护设施的高度由地面起算不应低于 0.8m;

6.11.9 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5 开向疏散走道及楼梯间的门扇开足时,不应影响走道及楼梯平台的疏散宽度;

7 门的开启不应跨越变形缝。

《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50037-2013

3.1.7 有水或非腐蚀性液体经常浸湿、流淌的地面,应设置隔离层并采用不吸水、易冲洗、防滑的面层材料,隔离层应采用防水材料。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板上除满足上述要求外,尚应设置配筋混凝土整浇层。

3.1.9 水泥砂浆地面,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水泥砂浆的体积比应为 1:2,强度等级不应小于 M15,面层厚度不应小于 20mm。

6.0.2 地面变形缝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底层地面的沉降缝和楼层地面的沉降缝、伸缩缝、防震缝的设置,均应与结构相应的缝位置一致,且应贯通地面的各构造层,并做盖缝处理;

2 变形缝应设在排水坡的分水线上,不应通过有液体流经或聚集的部位;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8

3.1.1 地下工程应进行防水设计。

4.1.6 防水混凝土结构底板的混凝土垫层,强度等级不应小于 C15,厚度不应小于 100mm,在软弱土层中不应小于 150mm。

4.3.2 卷材防水层应铺设在混凝土结构的迎水面。

4.4.3 防水涂料品种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5 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应选用Ⅱ型产品。

4.4.6 掺外加剂、掺合料的水泥基防水涂料厚度不得小于 3.0mm;水泥基渗透结晶性防水涂料的用量不应小于 1.5kg/m2,且厚度不应小于 1.0mm;有机防水涂料的厚度不得小于 1.2mm。

4.8.1 地下工程种植顶板的防水等级应为一级。

4.8.9 地下工程种植顶板的防排水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耐根穿刺防水层应铺设在普通防水层上面;

2 耐根穿刺防水层表面应设置保护层,保护层与防水层之间应设置隔离层。

4.8.14 防水层下不得埋设水平管线。垂直穿越的管线应预埋套管,套管超过种植土的高度应大于50mm。

4.8.15 变形缝应作为种植分区边界,不得跨缝种植。

4.8.16 种植顶板的泛水部位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泛水处防水层高出种植土应大于 250mm。

《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2012

4.3.3 保温层上的找平层应留设分格缝,缝宽宜为 5mm~20mm,纵横缝的间距不宜大于 6m。

4.4.2 保温层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4 屋面为停车场等高荷载情况时,应根据计算确定保温材料的强度。

7 封闭式保温层或保温层干燥有困难的卷材屋面,宜采取排汽构造措施。

4.5.2 防水卷材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5 种植隔热屋面的防水层应选择耐根穿刺防水卷材。

4.5.3 防水涂料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5 屋面坡度大于 25%时,应选择成膜时间较短的涂料。

4.5.4 复合防水层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3 挥发固化型防水涂料不得作为防水卷材粘结材料使用。

4 水乳型或合成高分子类防水涂膜上面,不得采用热熔型防水卷材。

5 水乳型或水泥基类防水涂料,应待涂膜实干后再采用冷粘铺贴卷材。

4.8.3 瓦屋面与山墙及突出屋面结构的交接处,均应做不小于 250mm 高的泛水处理。

4.8.4 在大风及地震设防地区或屋面坡度大于 100%时,瓦片应采取固定加强措施。

4.8.9 烧结瓦、混凝土瓦屋面的坡度不应小于 30%。

4.8.13 沥青瓦屋面的坡度不应小于 20%。

4.9.12 压型金属板采用咬口锁边连接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3 在大风地区或高度大于 30m 的屋面,压型金属板应采用 360°咬口锁边连接。

4 大面积屋面和弧状或组合弧状屋面,压型金属板的立边咬合宜采用暗扣直立锁边屋面系统。

4.11.5 檐口、檐沟外侧下端及女儿墙压顶内侧下端等部位均应作滴水处理,滴水槽宽度和深度不宜小于 10mm。

《建筑防水工程技术规程》DB33/T1147-2018

3.0.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筑防水工程,应对设计文件组织专项论证:

1 进行专项防水设计的工程;

2 单体防水面积大于 10000M2 的 I 级防水设防屋面防水工程:

3 埋置深度大于 10m 或防水面积大于 20000m2 的地下建筑防水工程;

4 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建筑外墙防水工程。

5.2.1 屋面防水工程应根据建筑物的类别、重要程度、使用功能要求确定防水等级,并按相应等级进行防水设防;对防水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屋面,应进行专项防水设计。屋面防水等级和设防要求应符合表5.2.1 的规定。

5.2.2 I 级防水设防屋面应采用结构找坡,Ⅱ级防水设防时宜采用结构找坡,结构找玻坡度不应小于 3%。

5.3.1 地下建筑工程的防水等级应为一级或二级,各等级防水标准和适用范围应符合表 5.3.1 的规定。

5.4.1 建筑外墙应采用墙面整体防水设防。

5.5.4 浴室、卫生间墙面应设置防水层,厨房间墙面宜设置防水层,防水层高度应至上层楼板底。

《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2015

3.2.8 (地下车库)排风口不应朝向邻近建筑的可开启外窗;当排风口与人员活动场所的距离小于 10m时,朝向人员活动场所的排风口底部距人员活动地坪的高度不应小于 2.5m。

4.2.5 车辆出入口及坡道的最小净高应符合表 4.2.5 的规定。

4.2.10 坡道式出入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4 当坡道纵向坡度大于 10%时,坡道上、下端均应设缓坡坡段,其直线缓坡段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 3.6m,缓坡坡度应为坡道坡度的 1/2 ;曲线缓坡段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 2.4m,曲率半径不应小于 20m,缓坡段的中心为坡道原起点或止点;大型车的坡道应根据车型确定缓坡的坡度和长度。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 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 》DB33/1021-2013

3.0.14 住宅及公共办公楼建筑工程配建停车泊位数的 10%应设置为公共泊位。公共泊位可设置于地面或地下,但必须单独划定区域并予以区分。

4.1.5 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相交的角度应为 75°~90°,并应具有良好的通视条件。

4.3.2 建筑工程配置的机动车停车库出入口的坡道终点面向城市道路时,停车库出入口坡道终点距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 12 米,机动车停车库出入口的坡道终点面向基地内部道路时,停车库出入口坡道终点距基地内部道路边线的距离不得小于 6 米;坡道口不应采用车辆转弯半径不足的 U 型掉头交通组织方式。

4.4.14 停车场(库)内尽端式通道长度大于 26 米时,应满足回车条件;大型车库两侧或单侧停车的通道长度大于 85 米时,应在通道垂直方向设置联通道。

4.5.2 具有大量人流、车流集中疏散的体育场馆和住宅小区建筑(保障房除外)不宜采用机械式停车库。

其他建筑工程停车场(库)配置的机械停车泊位数不宜超过其配建停车泊位总数的 60%。

4.5.5 地面机械停车库应设有不少于该停车库总泊位数 15%的车位作为停侯区。

4.6.3 当配建自行车停车场(库)车位数不大于 300 辆时,可设置一个出入口;当车位数为 301~1200 辆时,出入口不应少于二个;当车位数大于 1200 辆时,出入口不宜少于三个。

4.6.6 自行车停车场(库)净空高度不应小于 2.0 米。

《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置与设计规范 》DB33/1121-2016

4.1.8 充电设备不应妨碍电动汽车行驶和停放,其与电动汽车、建(构)筑物的安全、操作及检修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动汽车与充电设备之间应保证安全距离:充电设备安装在车侧且不妨碍车门开启时,充电设备外廓(含防撞设施)距电动汽车净距不应小于 0.4m;妨碍车门开启时,充电设备外廓(含防撞设施)距电动汽车净距不应小于 0.6m。充电设备安装在车尾时,充电设备外廓(含防撞设施)距电动汽车净距不应小于0.5m;

2 充电设备安装应预留检修与操作空间,其检修操作面与建(构)筑物之间距离不应小于 0.8m。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

4.3.4 电梯不得紧邻卧室布置,也不宜紧邻起居室(厅)布置。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起居室(厅)布置时,应采取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

4.3.9 商住楼内不得设置高噪声级的文化娱乐场所,也不应设置其他高噪声级的商业用房。对商业用房内可能会扰民的噪声源和振动源,应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5.3.1 位于交通干线旁的学校建筑,宜将运动场沿干道布置,作为噪声隔离带。产生噪声的固定设施与教学楼之间,应设足够距离的噪声隔离带。当教室有门窗面对运动场时,教室外墙至运动场的距离不应小于 25m。

5.3.5 产生噪声的房间(音乐教室、舞蹈教室、琴房、健身房)与其他教学用房设于同一教学楼内时,应分区布置,并应采取有效的隔声和隔振措施。

6.3.4 病房、医护人员休息室等要求安静房间的邻室及其上下层楼板或屋面。不应设置噪声、振动较大的设备,当设计上难于避免时,应采取有效的噪声与振动控制措施。

6.3.7 穿过病房围护结构的管道周围的缝隙,应密封。病房的观察窗,宜采用固定窗。病房楼内的污物井道、电梯井道不得毗邻病房等要求安静的房间。

7.3.1 旅馆建筑的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3 旅馆建筑中的餐厅不应与客房等对噪声敏感的房间在同一区域内。

4 可能产生强噪声和振动的附属娱乐设施不应与客房和其他有安静要求的房间设置在同一主体结构内,并应远离客房等需要安静的房间。

6 可能在夜间产生干扰噪声的附属娱乐房间,不应与客房和其他有安静要求的房间设置在同一走廊内。

8 电梯井道不应毗邻客房和其他有安静要求的房间。

7.3.2 客房及客房楼的隔声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2 旅馆建筑内的电梯间,高层旅馆的加压泵、水箱间及其他产生噪声的房间,不应与需要安静的客房、会议室、多用途大厅等毗邻,更不应设置在这些房间的上部。确需设置于这些房间的上部时,应采取有效的隔振降噪措施。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2013

5.0.5 采光设计时,应注意光的方向性,应避免对工作产生遮挡和不利的阴影。

5.0.7 需识别颜色的场所,应采用不改变天然光光色的采光材料。

5.0.8 博物馆建筑的天然采光设计,对光有特殊要求的场所宜消除紫外辐射、限制天然光照度值和减少曝光时间。陈列室不应有直射阳光进入。

5.0.9 当选用导光管采光系统进行采光设计时,采光系统应有合理的光分布。

7.0.4 采光设计时,应采取以下有效的节能措施:

1 大跨度或大进深的建筑宜采用顶部采光或导光管系统采光。

2 在地下空间,无外窗及有条件的场所,可采用导光管采光系统;

3 侧面采光时,可加设反光板、棱镜玻璃或导光管系统,改善进深较大区域的采光。

7.0.5 采用遮阳设施时,宜采用外遮阳或可调节的遮阳设施。

《城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规程》DB33/1050-2016

3.2.3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 1 个居室达到日照标准;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超过(含)4 个居室或套内建筑面积超过(含)120m2 时,至少应有2个居室达到日照标准。

3.2.4 宿舍应有不少于1/2的居室满足住宅日照标准。

3.2.5 养老设施建筑设置供老年人休闲、健身、娱乐等活动的室外活动场地应保证有 1/2 的面积处于冬至日日照2h等时线之外。

3.2.6 文教和卫生类日照分析对象日照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窗台必须满足冬至日有效日照 3h;

2 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 1/2 的活动面积处在冬至日日照 3h 等时线之外;

3 中、小学教学楼的普通教室和 1 间以上的科学教室(或生物实验室)窗台(或南外廊)必须满足冬至日有效日照 2h;

4 医院、疗养院应有不少于 1/2 的病房和疗养室窗台满足冬至有效日照 2h。

3.2.8 居住区内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 1/3 的绿地面积处在相应住宅日照标准的等时线之外。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

6.0.4 居住街坊内附属道路的规划设计应满足消防、救护、搬家等车辆的通达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要附属道路至少应有两个车行出入口连接城市道路,其路面宽度不应小于 4.0m;其他附属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宜小于 2.5m;

2 人行出入口间距不宜超过 200m;

3 最小纵坡不应小于 0.3%,最大纵坡应符合表 6.0.4 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的道路,其纵坡宜按照或分段按照非机动车道要求进行设计。

6.0.5 居住区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 6.0.5 的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279 号 2000 年 1 月 30 日

第二十二条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发改运行[2003]2116 号

第六条 建筑物需要以玻璃作为建筑材料的下列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

(一)7 层及 7 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

(四)倾斜装配窗、各类天棚(含天窗、采光顶)、吊顶;

(五)观光电梯及其外围护;

(六)室内隔断、浴室围护和屏风;

(八)用于承受行人行走的地面板;

(十一)易遭受撞击、冲击而造成人体伤害的其它部位。本款第十一项是指《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 和《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 所称的部位。

第三节 各类民用建筑

第三节 各类民用建筑


一、居住类建筑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5.4.3 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或厨房。

5.4.6 每套住宅应设置洗衣机的位置及条件。

5.8.3 底层外窗和阳台门、下沿低于 2.00m 且紧邻走廊或共用上人屋面上的窗和门,应采取防卫措施。

6.3.4 楼梯为剪刀梯时,楼梯平台的净宽不得小于 1.30m。

6.4.2 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应设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6.4.6 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轿厢的深度,且不应小于 1.50m。

6.8.4 厨房的共用排气道与卫生间的共用排气道应分别设置。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16

4.1.7 宿舍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防护措施。

4.2.4 贴邻公用盥洗室、公用厕所、卫生间等潮湿房间的居室、储藏室的墙面应在相邻墙体的迎水面作防潮处理。

4.5.1 宿舍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4 楼梯防护栏杆最薄弱处承受的最小水平推力不应小于 1.50KN/m。

4.6.2 宿舍窗外没有阳台或平台,且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小于 0.90m 时,应设置防护措施。

4.6.5 宿舍的底层外窗、以及其他各层中窗台下沿距下面屋顶平台或大挑檐等高差小于 2m 的外窗,应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4.6.7 居室和辅助房间的门净宽不应小于 0.9m,阳台门和居室内附设卫生间的门净宽不应小于 0.8m。

门洞口高度不应低于 2.1m。居室居住人数超过 4 人时,居室门应带亮窗,设亮窗的门洞口高度不应低于 2.40m。

4.6.10 多层及以下的宿舍开敞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 1.05m;高层宿舍阳台栏板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学校宿舍阳台栏板栏杆净高不应低于 1.20m。

6.2.2 居室不应与电梯、设备机房紧邻布置。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

5.6.2 老年人使用的出入口和门厅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出入口严禁采用旋转门。

5.6.3 老年人使用的走廊,通行净宽不应小于 1.8m,确有困难时不应小于 1.4m;当走廊的通行宽度大于 1.4m 且小于 1.8m 时,走廊中应设通行净宽不小于 1.8m 的轮椅错车空间,错车空间的间距不宜大于15.00m。

5.6.7 老年人使用的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梯段通行宽度不应小于 1.20m,各级踏步应均匀一致,楼梯缓步平台内不应设置踏步。

2 踏步前缘不应突出,踏面下方不应透空。

6.1.4 交通空间的主要位置两侧应设连续扶手。

二、教育类建筑

《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

5.3.8 每一间化学实验室内应至少设置一个急救冲洗水嘴;

5.3.9 化学实验室的外墙至少应设置 2 个机械排风扇,排风扇下沿应在距楼地面以上 0.10m~0.15m 高度处。在排风扇的室内一侧应设置保护罩,采暖地区应为保温的保护罩。在排风扇的室外一侧应设置挡风罩。实验桌应有通风排气装置,排风口宜设在桌面以上。药品室的药品柜内应设通风装置。

6.2.12 中小学校的卫生间应设前室。男、女生卫生间不得共用一个前室。

6.2.13 学生卫生间应具有天然采光、自然通风的条件,并应安置排气管道。

8.1.8 教学用房的门窗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通道上的门不得使用弹簧门、旋转门、推拉门、大玻璃门等不利于疏散通畅、安全的门;

2 各教学用房的门均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开启的门扇不得挤占走道的疏散通道;

3 靠外廊及单内廊一侧教室内隔墙的窗开启后,不得挤占走道的疏散通道,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4 二层及二层以上的临空外窗的开启窗不得外开。

8.5.5 教学用建筑物的出入口应设置无障碍设施,并应采取防止上部物体坠落和地面防滑的措施。

8.5.6 停车场地及地下车库的出入口不应直接通向师生人流集中的道路。

8.7.4 疏散楼梯不得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

9.1.1 中小学校建筑的室内空气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 /T18883 及《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 的有关规定。

9.2.2 普通教室应以自学生座位左侧射入的光为主。教室为南向外廊式布局时,应以北向窗为主要采光面。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2019 年版)

3.2.4 托儿所、幼儿园场地内绿地率不应小于 30%,宜设置建筑绿地。绿地内不应种植有毒、带刺、有飞絮、病虫害多、有刺激性的植物。

4.1.5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窗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当窗台面距楼地面高度低于 0.90m 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算,不应低于 0.90m;

3 窗距离楼地面的高度小于或低于 1.80m 的部分,不应设内悬窗和内平开窗扇;

4.1.6 活动室、寝室、多功能活动室等幼儿使用的房间应设双扇平开门,门净宽不应小于 1.20m。

4.1.7 严寒地区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外门应设门斗,寒冷地区宜设门斗。

4.1.10 距离地面高度 1.30m 以下,幼儿经常接触的室内外墙面,宜采用光滑易清洁的材料;墙角、窗台、暖气罩、窗口竖边等阳角处应做成圆角。

三、体育类建筑

《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31-2003

3.0.6 停车场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3 承担正规或国际比赛的体育设施,在设施附近应设有电视转播车的停放位置。

4.3.9 看台栏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栏杆高度不应低于 0.9m,在室外看台后部危险性较大处严禁低于 1.1m。

2 栏杆形式不应遮挡观众视线并保障观众安全。当设楼座时,栏杆下部实心部分不得低于 0.4m;

3 横向过道两侧至少一侧应设栏杆。

4 当看台坡度较大、前后排高差超过 0.5m 时,其纵向过道上应加设栏杆扶手;用无背座椅时不宣超过 10 排,超过时必须增设横向过道或横向栏杆。

5 栏杆的构造做法应经过结构计算,以确保使用安全。

4.3.10 看台应进行视线设计,视点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根据运动项目的不同特点,使观众看到比赛场地的全部或绝大部分,且看到运动员的全身或主要部分;

2 对于综合性比赛场地,应以占用场地最大的项目为基础;也可以主要项目的场地为基础,适当兼顾其他;

3 当看台内缘边线(指首排观众席)与比赛场地边线及端线(指视点轨迹线)不平行(即距离不等)时,首排计算水平视距应取最小值或较小值;

4 座席俯视角宜控制在 28°~30°范围内。

4.3.11 看台各排地面升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视线升高差(C 值)应保证后排观众的视线不被前排观众遮挡,每排 C 值不应小于 0.06m;

2 在技术、经济合理的情况下,视点位置及 C 值等可采用较高的标准,每排 C 值宜选用 0.12m。

4.4.8 技术设备用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2 灯光控制室应能看到主席台、比赛场地和比赛场地上空的全部灯光;

3 消防控制室宜位于首层并与比赛场内外联系方便,应有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4 器材库和比赛、练习场地联系方便;器材应能水平或垂直运输;应有较好的通风条件;出入口大

小及门的开启方向应符合器材的运输需要;

5 技术设备用房最低标准应符合表 4.4.8 规定;

6 当泵房、发电机房、空调机组等设备安放在场馆内时,应避免设备产生的噪声对比赛区和观众区的影响。

5.5.8 比赛场地应有良好的排水条件,沿跑道内侧和全场外侧分别设一道环形排水明沟,明沟应有漏水盖板。足球场两端也宜各设一道排水沟与跑道内侧的环形排水沟相连。足球场草地下宜设置排水暗管(或盲沟)。

6.1.5 当体育馆利用自然采光时,应考虑项目比赛和多功能使用时对光线的要求,配备必要的遮光和防止眩光措施。

6.2.7 综合体育馆比赛场地上空净高不应小于 15.0m,专项用体育馆内场地上空净高应符合该专项的使用要求。

6.4.2 训练场地净高不得小于 10m。专项训练场地净高不得小于该专项对场地净高的要求。

6.4.3 训练房除应根据设施级别、使用对象、训练项目等合理决定场地大小、高度、地面材料和使用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训练房场地四周墙体及门、窗玻璃、散热片灯具等应有一定的防护措施,墙体应平整、结实,2m以下应能承受身体的碰撞,并无任何突出的障碍物,墙体转角处应无棱角或呈弧形;

6 训练房的门应向外开启并设观察窗其高度、宽度应能适应维修设备的进出;

7.1.7 应根据城市规划、建筑群体、建筑造型等多方面因素确定游泳馆的结构选型。主体结构必须符合本规范第 1.0.8 条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应有好的防腐蚀性能,围护结构及外墙门窗等必须从节能的要求出发,解决好隔汽、防潮、保温、隔热等要求,防止产生结露现象;

8.2.3 疏散内门及疏散外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 1.4m,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2 疏散门不得做门槛,在紧靠门口 1.4m 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3 疏散门应采用推闩外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转门不得计入疏散门的总宽度。

9.0.1 体育建筑应根据其类别、等级、规模、用途和使用特点,确定其声学设计指标,并在设计中采用实现预定指标的相应措施。

四、办公类建筑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2006

4.1.3 五层及五层以上办公建筑应设电梯。

4.1.7 办公建筑的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门洞宽度不应小于 1.00m,高度不应小于 2.1m;

4.1.11 办公建筑的走道净高不应低于 2.20m,贮藏间净高不应低于 2.00m。

五、餐饮、旅馆、商业类建筑

《饮食建筑设计标准》JGJ64-2017

4.1.6 建筑物的厕所、卫生间、盥洗室、浴室等有水房间不应布置在厨房区域的直接上层,并应避免布置在用餐区域的直接上层。确有困难布置在用餐区域直接上层时应采取同层排水和严格的防水措施。

4.1.8 用餐区域、公共区域和厨房区域的楼地面应采用防滑设计,并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面工程防滑技术规程》JGJ/T331 中的相关要求。

4.2.5 公共区域的卫生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3 未单独设置卫生间的用餐区域应设置洗手设施。

4.4.5 (饮食建筑辅助区域)卫生间前室门不应朝向用餐区域、厨房区域和食品库房。

《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2014

4.1.11 电梯及电梯厅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四级、五级旅馆建筑2层宜设乘客电梯,3层及3层以上应设乘客电梯。一级、二级、三级旅馆建筑3 层宜设乘客电梯,4层及4层以上应设乘客电梯;

4.1.13 中庭栏杆或栏板高度不应低于 1.20m,并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应能承受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 规定的水平荷载。

4.2.2 无障碍客房应设置在距离室外安全出口最近的客房楼层,并应设在该楼层进出便捷的位置。

4.2.3 公寓式旅馆建筑客房中的卧室及釆用燃气的厨房或操作间应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4.2.9 客房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客房居住部分净高,当设空调时不应低于 2.40m;不设空调时不应低于 2.60m;

2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为客房时,应至少有 8m2 面积的净高不低于 2.40m;

4.2.11 客房部分走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面布房的公共走道净宽不得小于 1.30m,双面布房的公共走道净宽不得小于 1.40m;

3 无障碍客房走道净宽不得小于 1.50m;

4.2.13 客房层服务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5 三级及以上旅馆建筑应设工作消毒间;一级和二级旅馆建筑应有消毒设施;

7 客房层应设置服务人员卫生间;

4.3.6 旅馆建筑公共部分的卫生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卫生间应设前室,三级及以上旅馆建筑男女卫生间应分设前室;

4.4.1 辅助部分的出入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与旅客出入口分开设置;

5 出入口内外流线应合理并应避免“客”“服”交叉,“洁”“污”混杂及噪声干扰。

4.4.8 旅馆建筑停车场、库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 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2 旅馆建筑的货运专用出入口设于地下车库内时,地下车库货运通道和货运区域的净高不宜低于2.80m;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2014

4.1.6 商店建筑的公用楼梯、台阶、坡道、栏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梯梯段最小净宽、踏步最小宽度和最大高度应符合表 4.1.6 的规定;

4.1.8 商店建筑内设置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统一标准》GB 50352 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自动扶梯倾斜角度不应大于 30°,自动人行道倾斜角度不应超过 12°;

2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上下两端水平距离 3m 范围内应保持畅通,不得兼作他用。

4.2.2 营业厅内通道的最小净宽度应符合表 4.2.2 的规定。

4.2.3 营业厅内的净高应按其平面形状和通风方式确定,并应符合表 4.2.3 的规定。

4.2.13 大型和中型商店应设置为顾客服务的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应设置为顾客服务的卫生间。

六、文化类建筑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8-2015

4.1.4 图书馆的四层及四层以上设有阅览室时,应设置为读者服务的电梯,并应至少设一台无障碍电梯。

4.2.6 特藏书库应单独设置。珍善本书库的出入口应设置缓冲间,并在其两侧分别设置密闭门。

4.2.7 卫生间、开水间或其他经常有积水的场所不应设置在书库内部及其直接上方。

4.2.8 书库的净高不应小于 2.40m。有梁或管线的部位,其底面净高不宜小 2.30m。采用积层书架的书库,结构梁或管线的底面净高不应小于 4.70m。

4.2.10 二层至五层的书库应设置书刊提升设备,六层及六层以上的书库应设专用货梯。

4.3.13 当阅览室(区)设置老年人及残障读者的专用座席时应邻近管理台布置。

4.4.6 中心出纳台(总出纳台)应毗邻基本书库设置。出纳台与基本书库之间的通道不应设置踏步;当高差不可避免时,应采用坡度不大于 1:8 的坡道。书库通往出纳台的门应向出纳台方向开启,其净宽不应小于 1.40m,并不应设置门槛,门外 1.40m 范围内应平坦、无障碍物。

4.5.5 报告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超过 300 座规模的报告厅应独立设置,并应与阅览区隔离;

2 报告厅与阅览区毗邻设置时,应设单独对外出入口;

4.5.6 图书馆的公共活动空间或辅助服务空间内应设置饮水供应设施。

5.3.3 当书库设于地下室时,不应跨越变形缝,且防水等级应为一级。

5.7.3 食堂、快餐室、食品小卖部等应远离书库布置。

6.2.2 商店建筑的营业厅和人员通行区域的地面、楼面面层材料应耐磨、防滑。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6-2015

3.2.2 博物馆建筑的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4 观众出入口广场应设有供观众集散的空地,空地面积应按高峰时段建筑内向该岀入口疏散的观众量的 1.2 倍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 0.4m2/人。

4.1.4 博物馆建筑内的观众流线与藏(展)品流线应各自独立,不应交叉;食品、垃圾运送路线不应与藏(展)品流线交叉。

4.1.8 博物馆建筑内藏品、展品的运送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2 通道内不应设置台阶、门槛;当通道为坡道时,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 1:20。

4.1.12 锅炉房、冷冻机房、变电所、汽车库、冷却塔、餐厅、厨房、食品小卖部、垃圾间等可能危及藏品安全的建筑、用房或设施应远离藏品保存场所布置。

4.2.3 展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展厅净高可按下式确定:h≥3.5m。

2 应满足展品展示、安装的要求,顶部灯光对展品入射角的要求,以及安全监控设备覆盖面的要求;顶部空调送风口边缘距藏品顶部直线距离不应少于 1.0m。

6.0.7 藏品保存场所的建筑构件、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5 屋面排水系统应保证将屋面雨水迅速排至室外雨水管渠或室外;屋面防水等级应为 I 级;当为平屋面时,屋面排水坡度不宜小于 5%,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的平屋面宜设置架空隔热层。

6 无地下室的首层地面以及半地下室及地下室的墙、地面应有防潮、防水、防结露措施;地下室防水等级应为一级。

8.1.4 展厅应根据展品特征和展陈设计要求,优先采用天然光,且采光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展厅内不应有直射阳光,采光口应有减少紫外辐射、调节和限制天然光照度值和减少曝光时间的构造措施;

3 应有防止产生直接眩光、反射眩光、映象和光幕反射等现象的措施。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2010

4.1.4 四层及四层以上的对外服务用房、档案业务和技术用房应设电梯。两层或两层以上的档案库应设垂直运输设备。

4.2.2 档案库应集中布置、自成一区。除更衣室外,档案库区内不应设置其他用房,且其他用房之间的交通也不得穿越档案库区。

4.2.6 每个档案库应设两个独立的出入口,且不宜采用串通或套间布置方式。

4.2.7 档案库净高不应低于 2.60m。

4.3.2 阅览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自然采光的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 1:5;

2 应避免阳光直射和眩光,窗宜设遮阳设施;

3 室内应能自然通风;

4 每个阅览座位使用面积:普通阅览室每座不应小于 3.5m2;专用阅览室每座不应小于 4.0m2;若采用单间时,房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12.0m2;

5 阅览桌上应设置电源;

6 室内应设置防盗监控系统。

4.3.3 缩微阅览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避免阳光直射。

5.3.3 档案库门应为保温门;窗的气密性能、水密性能及保温性能分级要求应比当地办公建筑的要求提高一级。

5.3.4 档案库每开间的窗洞面积与外墙面积比不应大于 1:10,档案库不得采用跨层或跨间的通长窗。

5.4.1 馆区内应排水通畅,不得出现积水。

5.4.2 室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小于 0.50m;室内地面应有防潮措施。

5.4.3 档案库应防潮、防水。特藏库和无地下室的首层库房、地下库房应采取可靠的防潮、防水措施。

屋面防水等级应为 I 级;地下防水等级应为一级,并应设置机械通风或空调设备。

5.5.1 档案库、档案阅览、展览厅及其他技术用房应防止日光直接射入,并应避免紫外线对档案、资料的危害。

5.7.2 库房门与地面的缝隙不应大于 5mm,且宜采用金属门。

《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57-2016

3.2.1 剧场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总平面设计应功能分区明确,交通流线合理,避免人流与车流、货流交叉,并应有利于消防、停车和人流集散。

2 布景运输车辆应能直接到达景物搬运出入口。

3.2.3 剧场总平面道路设计应满足消防车及货运车的通行要求,其净宽不应小于 4.00m,穿越建筑物时净高不应小于 4.00m。

5.1.1 观众厅的视线设计宜使观众能看到舞台面表演区的全部。当受条件限制时,应使位于视觉质量不良位置的观众能看到表演区的 80%。

5.1.3 观众厅视线超高值(C 值)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视线超高值不应小于 0.12m。

5.1.5 对于观众席与视点之间的最远视距,歌舞剧场不宜大于 33m;话剧和戏曲剧场不宜大于 28m;伸出式、岛式舞台剧场不宜大于 20m。

5.1.6 对于观众视线最大俯角,镜框式舞台的楼座后排不宜大于 30°,靠近舞台的包厢或边楼座不宜大于35°;伸出式、岛式舞台剧场的观众视线俯角不宜大于 30°。

5.3.2 对于池座首排座位,除排距外,与舞台前沿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 1.50m,与乐池栏杆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 1.00m;当池座首排设置轮椅座席时,至少应再增加 0.5m 的距离。

5.3.7 当观众厅座席地坪高于前排 0.50m 以及座席侧面紧临有高差的纵向走道或梯步时,应在高处设栏杆,且栏杆应坚固,高度不应小于 1.05m,并不应遮挡视线。

7.1.3 后台区域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出入口、通道、化妆室、盥洗室、浴室、厕所等,应设置无障碍专用设施。

7.2.1 排练厅宜按不同剧种使用要求进行设定,尺寸宜与舞台表演区相近,当兼顾不同剧种使用要求时,厅内净高不应小于 6.00m。室内净高大于 5.00m 的排练厅宜设马道。

8.2.4 观众厅外的疏散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部分的坡度不应大于 1:8,室外部分的坡度不应大于 1:10,并应采取防滑措施,室内坡道的装饰材料燃烧性能不应低于 B1 级,为残疾人设置通道坡度不应大于 1:12。

2 地面以上 2.00m 内不得有任何突出物,并不得设置落地镜子及装饰性假门。

9.2.2 观众厅体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对于以自然声演出功能为主的剧场,当观众厅内设有楼座时,挑台的挑出深度宜小于楼座下开口净高的 1.2 倍;楼座下吊顶形式应有利于该区域观众席获得早期反射声。

3 对于以扩声为主的剧场,观众厅内挑台的挑出深度宜小于楼座下开口净高的 1.5 倍,并应使主扬声器的中高频部分能直投射至挑台下全部观众席;楼座、池座后排净高及吊顶下沿至观众席地面的净高宜大于 2.80m。

《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58-2008

4.1.12 当观众厅屋面工程采用轻型屋面时,应采取隔声、减振措施。

4.2.1 观众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观众厅的设计应与银幕的设置空间统一考虑,观众厅的长度不宜大于 30m,观众厅长度与宽度的比例宜为(1.5±0.2):1;

3 观众厅体形设计,应避免声聚焦、回声等声学缺陷;

4 观众厅净高度不宜小于视点高度、银幕高度与银幕上方的黑框高度(0.5~1.0m)三者的总和。

4.4.8 放映机房应有一外开门通至疏散通道,其楼梯和出入口不得与观众厅的楼梯和出入口合用。

《展览建筑设计规范》JGJ218-2010

3.2.1 特大型展览建筑基地应至少有 3 面直接临接城市道路;大型、中型展览建筑基地应至少有 2 面直接临接城市道路;小型展览建筑基地应至少有 1 面直接临接城市道路。基地应至少有 1 面直接临接城市主要干道,且城市主要干道的宽度应满足布展、撤展或人员疏散的要求。

4.1.2 展厅不应设置在建筑的地下二层及以下的楼层。

4.2.5 展厅净高应满足展览使用要求。甲等展厅净高不宜小于 12m,乙等展厅净高不宜小于 8m,丙等展厅净高不宜小于 6m。

4.2.7 展厅内展位通道尺寸除应满足安全疏散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等、乙等展厅主要展位通道净宽不宜小于 5m,次要展位通道净宽不宜小于 3m;

2 丙等展厅展位通道净宽不宜小于 3m。

4.3.8 展览建筑的会议、办公、餐饮等空间宜设置厕所。展厅应设置公共厕所,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等、乙等展厅宜设置 2 处以上公共厕所,位置应方便使用;

七、医疗类建筑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51039-2014

4.2.2 医院出入口不应少于 2 处,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尸体或废弃物出口。

4.2.3 在门诊、急诊和住院用房等入口附近应设车辆停放场地。

4.2.6 病房建筑的前后间距应满足日照和卫生间距要求,且不宜小于 12m。

4.2.7 在医疗用地内不得建职工住宅。医疗用地与职工住宅用地毗连时,应分隔,并应另设出入口。

5.1.2 建筑物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2 门诊、急诊、急救和住院主要出入口处,应有机动车停靠的平台,并应设雨篷。

5.1.4 电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二层医疗用房宜设电梯;三层及三层以上的医疗用房应设电梯,且不得少于 2 台。

2 供患者使用的电梯和污物梯,应采用病床梯。

4 电梯井道不应与有安静要求的用房贴邻。

5.1.5 楼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2 主楼梯宽度不得小于 1.65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 0.28m,高度不应大于 0.16m。

5.1.6 通行推床的通道,净宽不应小于 2.40m。有高差者应用坡道相接,坡道坡度应按无障碍坡道设计。

5.1.13 卫生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患者使用的卫生间隔间的平面尺寸,不应小于 1.10mx1.40m;门应朝外开,门闩应能里外开启。

卫生间隔间内应设输液吊钩。

3 卫生间应设前室,并应设非手动开关的洗手设施。

5.2.3 候诊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2 利用走道单侧候诊时,走道净宽不应小于 2.40m,两侧候诊时,走道净宽不应小于 3.00m;

5.2.4 诊查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双人诊查室的开间净尺寸不应小于 3.00m,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12.00m2;

2 单人诊查室的开间净尺寸不应小于 2.50m,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8.00m2;

5.3.4 抢救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抢救室应直通门厅,有条件时宜直通急救车停车位,面积不应小于每床 30.00m2,门的净宽不应小于 1.40m。

5.5.5 病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3 单排病床通道净宽不应小于 1.10m,双排病床(床端)通道净宽不应小于 1.40m;

4 病房门应直接开向走道;

6 病房门净宽不应小于 1.10m,门扇宜设观察窗。

5.5.11 监护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5 监护病床的床间净距不应小于 1.20m;

6 单床间不应小于 12.00m2。

5.7.2 手术部用房位置和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2 手术部不宜设在首层;

5 通往外部的门应采用弹簧门或自动启闭门。

5.7.4 手术室平面尺寸应符合下列要求:

2 每 2 间~4 间手术室宜单独设立 1 间刷手间,可设于清洁区走廊内。刷手间不应设门。洁净手术室的刷手间不得和普通手术室共用。每间手术室不得少于 2 个洗手水龙头,并应采用非手动开关。

5.7.5 推床通过的手术室门,净宽不宜小于 1.40m,且宜设置自动启闭装置。手术室可采用天然光源或人工照明,当采用天然光源时,窗洞口面积与地板面积之比不得大于 1/7,并应采取遮阳措施。

10.2.9 采用液氧供氧方式时大于 500L 的液氧罐应放在室外。室外液氧罐与办公室、病房、公共场所及繁华道路的距离应大于 7.50m。

《传染病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50849-2014

4.2.1 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合理进行功能分区,洁污、医患、人车等流线组织应清晰,并应避免院内感染;

2 主要建筑物应有良好朝向,建筑物间距应满足卫生、日照、采光、通风、消防等要求

4.2.2 院区出入口不应少于两处。

4.2.6 医院出入口附近应布置救护车冲洗消毒场地。

5.1.2 门诊、急诊和住院部等主要出入口处,应设置带雨棚的机动车停靠处,并应设置无障碍通道。

5.1.4 两层的医疗用房宜设电梯,三层及三层以上的医疗用房应设电梯,且不得少于两台。当病房楼高度超过 24m 时,应单设专用污物梯。供病人使用的电梯和污物梯,应采用专用病床规格电梯。

5.1.10 在自然通风条件下,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诊查室、病房不应低于 2.80m;

2 医技科室不应低于 3.00m。

5.1.13 卫生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3 卫生间应设前室,病人使用的公用卫生间宜采用不设门扇的迷宫式前室,并应配备非手动开关龙头的洗手盆;

5.2.5 平面布局中,病人候诊区应与医务人员诊断工作区分开布置,并应在医务人员进出诊断工作区出入口处为医务人员设置卫生通过室。

5.2.6 接诊区、筛查区应单设医务人员卫生通过室。

5.4.4 中心(消毒灭菌)供应室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3 按洁净区、清洁区、污染区分区布置,并应按生产加工单向工艺流程布置;

4 应为进入洁净区与清洁区的工作人员分别设置卫生通过;

5.4.7 检验科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7 应在检验工作区出入口处分别设置男女医务人员卫生通过室。

5.4.8 病理科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3 应在病理科工作区出入口处设置男女卫生通过室;

3.6.3 重症监护病区应在其出人口处设置缓冲间。

5.7.4 医疗废弃物暂存间应设置围墙与其他区域相对分隔,位置应位于院区下风向处。

八、交通类建筑

《交通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T60-2012

4.0.4 汽车进站口、出站口应满足营运车辆通行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二级汽车客运站进站口、出站口应分别设置,三、四级汽车客运站宜分别设置;进站口、出站口净宽不应小于 4.0m,净高不应小于 4.5m;

2 汽车进站口、出站口与旅客主要出入口之间应设不小于 5.0m 的安全距离,并应有隔离措施;

3 汽车进站口、出站口与公园、学校、托幼、残障人使用的建筑及人员密集场所的主要出入口距离不应小于 20.0m;

4 汽车进站口、出站口与城市干道之间宜设有车辆排队等候的缓冲空间,并应满足驾驶员行车安全视距的要求。

4.0.5 汽车客运站站内道路应按人行道路、车行道路分别设置。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 7.0m;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 4.0m;主要人行道路宽度不应小于 3.0m。

4.0.6 港口客运站总平面布置应包括站前广场、站房、客运码头(或客货滚装船码头)和其他附属建筑等内容。

6.2.2 候乘厅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普通旅客候乘厅的使用面积应按旅客最高聚集人数计算,且每人不应小于 1.1m2

6.2.6 港口客运站候乘厅检票口与客运码头间,可根据需要设置平台、廊道或其他登船设施,并应设避雨设施,净高不应低于 2.4m。登船设施的安全防护栏杆高度不应低于 1.2m。

6.8.2 在客货滚装码头附近应设置乘船车辆待检停车场、安全检测设备和汽车待装停车场。汽车待装停车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汽车待装停车场的停车数量不应小于同时发船所载车辆数量的 2 倍;

2 汽车待装停车场应为候船驾驶员设置必要的服务设施。

7.0.3 交通客运站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应单独划分防火分区。

7.0.6 交通客运站内旅客使用的疏散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 0.28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 0.16m。

8.0.1 候乘厅宜利用自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并应满足采光、通风和卫生要求,其外窗窗地面积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50033 的规定,可开启面积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 的有关规定。当采用自然通风时,候乘厅净高不应低于 3.6m。

8.0.2 售票厅应有良好的自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其窗地面积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50033 的规定。当采用自然通风时,售票厅净高不应低于 3.6m。

8.0.3 候乘厅室内空间应采取吸声降噪措施,背景噪声的允许噪声值(A 声级)不宜大于 55dB。

九、附属建筑

《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

4.1.5 采用煤粉锅炉的锅炉房,不应设置在居民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主要环境保护区内。

4.2.7 锅炉房建筑物室内底层标高和构筑物基础顶面标高,应高出室外地坪或周围地坪 0.15m 及以上。

锅炉间和同层的辅助间地面标高应一致。

4.3.2 锅炉房集中仪表控制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5 控制室应采用隔声门;

6 布置在热力除氧器和给水箱下面及水泵间上面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振和防水措施。

4.3.8 锅炉房通向室外的门应向室外开启,锅炉房内的工作间或生活间直通锅炉间的门应向锅炉间内开启。

13.1.1 汽水管道设计应根据热力系统和锅炉房工艺布置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3 管道敷设在通道上方时,管道(包括保温层或支架)最低点与通道地面的净高不应小于 2m;

4 管道不应妨碍门、窗的启闭与影响室内采光。

《20kV 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2013

2.0.1 变电所的所址应根据下列要求,经技术经济等因素综合分析和比较后确定:

7 不应设在厕所、浴室、厨房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处,也不宜设在与上述场所相贴邻的地方,当贴邻时,相邻的隔墙应做无渗漏、无结露的防水处理;

2.0.3 在多层建筑物或高层建筑物的裙房中,不宜设置油浸变压器的变电所,当受条件限制必须设置时,应将油浸变压器的变电所设置在建筑物首层靠外墙的部位,且不得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处以及疏散出口的两旁。高层主体建筑内不应设置油浸变压器的变电所。

2.0.4 在多层或高层建筑物的地下层设置非充油电气设备的配电所、变电所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有多层地下层时,不应设置在最底层;当只有地下一层时,应采取抬高地面和防止雨水、消防水等积水的措施。

2 应设置设备运输通道。

2.0.5 高层或超高层建筑物根据需要可以在避难层、设备层和屋顶设置配电所、变电所,但应设置设备的垂直搬运及电缆敷设的措施。

6.2.1 地上变电所宜设自然采光窗。除变电所周围设有 1.8m 高的围墙或围栏外,高压配电室窗户的底边距室外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1.8m,当高度小于1.8m 时,窗户应采用不易破碎的透光材料或加装格栅;低压配电室可设能开启的采光窗。

6.2.2 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的门应向外开启。相邻配电室之间有门时,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的双向弹簧门。

6.2.3 变电所各房间经常开启的门、窗,不应直通相邻的酸、碱、蒸汽、粉尘和噪声严重的场所。

6.2.4 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等房间应设置防止雨、雪和蛇、鼠等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处进入室内的设施。

6.2.6 长度大于 7m 的配电室应设两个安全出口,并宜布置在配电室的两端。当配电室的长度大于 60m时,宜增加一个安全出口,相邻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40m。当变电所采用双层布置时,位于楼上的配电室应至少设一个通向室外的平台或通向变电所外部通道的安全出口。

第四节 各类工业建筑

第四节 各类工业建筑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2012

5.7.1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布置应位于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布置在便于行政办公、环境洁净、靠近主要人流出入口、与城镇和居住区联系方便的位置。

2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 7%。

5.7.5 厂区围墙的结构形式和高度应根据企业性质、规模以及周边环境确定。围墙至建筑物、道路、铁路和排水明沟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 5.7.5 的规定。

《机械工业厂房建筑设计规范》GB 50681-2011

3.0.3 建、构筑物地面标高,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 建筑物的室内地面标高应高出室外地面标高,其值不应小于 0.15m;

2 设有桥式、龙门起重机等露天库或堆场的地面标高,应高出周围场地 0.15m,并应设 0.3%~0.5%的排水坡度;

3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物的室内外地面的标高差,应根据地基的湿陷类型、等级确定,其值宜采用0.2m~0.3m;

4 易燃、可燃液体仓库的室内地面标高,应低于仓库门口的标高 0.15m;

5 电石库的室内地面标高应高出室外地面,其值不应小于 0.25m;

6 建筑物内的铁路轨顶标高,应与建筑物地面标高相同。

3.0.4 厂房内设有梁式起重机或桥式起重机时,起重机桥架外缘与上柱内缘的净距不应小于 100mm;其轨顶至屋架下弦或屋面梁底面之间的净空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起重机的最小轮廓尺寸及起重机的限界尺寸和安全间隙的要求;

2 应满足起重机检修的空间要求;

3 应满足当厂房基础埋置在软弱土、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地基上及因厂房的地面堆载使相邻柱出现沉降差时的要求;

4 应满足当屋架或屋面梁底面悬挂带坡度的横向管道或屋架下弦直接安装照明灯具时的要求。

3.0.6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部位、仓库,宜设在单层厂房靠外墙处或多层厂房的顶层靠外墙处,其泄压面积与泄压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有关规定。屋顶上的泄压设施应采取防冰雪积聚措施。

5.0.9 单层厂房外墙低侧窗窗台高度宜为 0.8m~1.2m,但热加工车间的低侧窗窗台高度可适当降低。

多层厂房楼层窗台高度小于 0.8m 时,应设护栏。

5.0.12 厂房外墙采用金属压型墙板时,其勒脚部位宜采用吸水性小的砖、砌块砌筑,并应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伸缩缝和现浇钢筋混凝土压顶板。

6.2.3 混凝土垫层的最小厚度应为 80mm,混凝土材料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C15。当垫层兼作面层时,混凝土垫层的最小厚度不宜小于 100mm,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C20。

6.2.10 寒冷、严寒地区室内采暖地面,在外墙内侧 1m 范围内宜采取保温措施,其热阻值不应小于外墙热阻值。当室内无采暧地面采用混凝土垫层时,应在垫层下做防冻胀层处理。

6.3.6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物四周应设散水,其坡度不得小于 5%;散水外缘宜高于平整后的场地。

7.1.9 开启的门扇不得跨越变形缝,变形缝处不得利用门框盖缝。

7.2.6 平开窗的开启扇,宽度不宜大于 0.6m,高度不宜大于 1.5m。推拉窗的开启扇,宽度不宜大于 0.9m,高度不宜大于 1.5m。

8.1.2 楼梯梯段临空一侧应设栏杆扶手,梯段宽度大于或等于 1.8m 时,应两侧设扶手。当靠梯段边上空有凸出墙面的框架梁,其梁下梯段净高小于 2.2m,应设栏杆扶手。

8.1.6 改变行进方向的楼梯中间平台的净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净宽度,并不得小于 1.2m。直跑梯的休息平台长度不应小于 1.1m。

8.1.9 楼梯梯段中间窗及平台处窗,其窗台高度小于 0.8m 时,应设防护栏杆,且高度应与楼梯栏杆一致。

8.2.2 多跨或有天窗的厂房及檐口高度大于或等于 6m 的厂房,应设上屋面检修钢梯,每部检修钢梯的服务半径不应大于 100m。檐口高度超过 8.4m 时,垂直检修钢梯应设梯间平台;超过 14.4m 时,宜采用

斜钢梯并设中间平台。当室内设有通达屋顶的检修人孔时,室外可不设检修钢梯。

8.2.3 高低跨屋面高差大于 2m 时,应设垂直检修钢梯,钢梯下端距低屋面的高度宜为 0.6m。天窗端壁应设垂直检修钢梯,当天窗长度小于 60m 时可设一处。

8.2.4 不经常上人的平台高度小于 4.5m 时,可采用垂直钢梯;高度大于或等于 4.5m 且经常上人的平台,应采用斜钢梯;钢梯高度大于 5m 时,宜设中间平台。

8.2.8 有驾驶室的起重机,应设置上驾驶室的钢梯。上起重机的钢梯平台面距起重机梁底及管道等其他构件底净空,不应小于 1.8m。钢梯应设于平行于起重机行走方向的柱间。

8.3.2 电梯候梯厅的深度不宜小于电梯中最大轿厢深度的 1.5 倍,并不得小于大轿厢深度的 1.5 倍,同时不得小于 2.4m。

8.3.5 除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多层戊类仓库外,其他仓库中供垂直运输物品的提升设施宜设置在仓库外;当需设置在仓库内时,应设置在井壁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井筒内。室内外提升设施通向仓库入口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

8.4.1 露天跨的桥式起重机两侧,均应在起重机梁面外侧设置走道板,不靠墙一侧应设置栏杆。

8.4.2 设有一台工作制等级为 A6 以上的桥式起重机,以及工作制等级为 A5 以下有操纵室的起重机轨顶标高大于或等于 8m 时,宜在起重机操纵室一侧的起重机梁面设置走道板,另一侧设置 12m 长的走道板宜用作检修平台。

8.4.3 同一跨内设有多台工作制等级为 A6 以上的桥式起重机时,起重机两侧梁面均应设置走道板。

8.4.4 工作制等级为 A5 以下的起重机,轨顶标高小于 8m 时,可不设走道板,但每台起重机两侧宜各设 12m 长的走道板用作检修平台,并应设在上起重机钢梯位置的梁面上。

8.4.5 当起重机梁面靠墙一侧净空宽度小于 500mm 时,可不设走道板。

8.4.6 不设走道板的起重机梁面上方,均应设钢管扶手或钢索扶手,扶手高度距轨顶宜为 0.9m。

8.4.7 地面操纵的起重机,可不设走道板,但应设置检修平台,并应在厂房端头设置可上起重机梁面的垂直检修钢梯。

8.4.9 走道板宽度,不应小于 500mm。

12.0.1 电离辐射室建筑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工业 X 射线探伤放射卫生防护和 Y 射线工业 CT 放射卫生防护的规定。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073-2013

5.1.4 送、回风管和其他管线暗敷时,应设置技术夹层、技术夹道或地沟等。穿越楼层的竖向管线需暗敷时,宜设置技术竖井,其形式、尺寸和构造应符合风道、管线的安装、检修和防火要求。

5.2.2 洁净厂房内生产工作间的火灾危险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有关规定。洁净厂房生产工作间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B 的规定。

5.2.3 生产类别为甲、乙类生产的洁净厂房宜为单层厂房,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单层厂房宜为 3000m2,多层厂房宜为 2000m2。丙、丁、戊类生产的洁净厂房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有关规定。

5.3.2 洁净室内墙壁和顶棚的装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洁净室内墙壁和顶棚的表面应平整、光滑、不起尘、避免眩光,便于除尘,并应减少凹凸面。

2 踢脚不应突出墙面。

3 洁净室不宜采用砌筑墙抹灰墙面,当必须采用时宜采用干燥作业,抹灰应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 中高级抹灰的要求。墙面抹灰后应刷涂料面层,并应选用难燃、不开裂、耐腐蚀、耐清洗、表面光滑、不易吸水变质发霉的涂料。

5.3.6 洁净室内的密闭门应朝空气洁净度较高的房间开启,并应加设闭门器,无窗洁净室的密闭门上宜设观察窗。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457-2008

5.2.1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内人员净化用室和生活用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人员净化用室应根据产品生产工艺和空气洁净度等级要求设置。不同空气洁净度等级的医药洁净室(区)的人员净化用室宜分别设置。空气洁净度等级相同的无菌洁净室(区)和非无菌洁净室(区),其人员净化用室应分别设置。

5.2.2 人员净化用室和生活用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6 厕所和浴室不得设置在医药洁净区域内,宜设置在人员净化用室外。需设置在人员净化用室内的厕所应有前室。

《电子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472-2008

6.2.2 洁净厂房内生产工作间的火灾危险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有关规定。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录 B。

6.2.3 洁净厂房内防火分区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有关规定。

丙类生产的电子工业洁净厂房的洁净室(区),在关键生产设备设有火灾报警和灭火装置以及回风气流中设有灵敏度严于 0.01%obs/m 的高灵敏度早期火灾报警探测系统后,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生产工艺要求确定。

6.2.4 洁净室的上技术夹层、下技术夹层和洁净生产层,当按其构造特点和用途作为同一防火分区时,上下技术夹层的面积可不计入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但应分别采取相应的消防措施。

《食品工业洁净用房建筑技术规范》GB 50687-2011

6.2.2 生产车间地面应有 1%~2%的排水坡度。

6.2.6 当洁净走廊设外窗时,应设双层密闭外窗。

6.3.1 在洁净生产车间外墙之外约 3m 宽的范围内禁止种草种花,应做硬质地面,并宜再加 30cm 以上深和宽的沟,沟内应抹水泥并添以卵石。

《物流建筑设计规范》GB 51157-2016

7.1.1 物流建筑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7 除害熏蒸处理房应单独设置,应远离场区出入口和人员密集区,并应位于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的下风向且相距不小于 50m。

7.1.4 物流建筑的围墙至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道路等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 7.1.4 的规定。

7.3.4 物流建筑设计标高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室内地面标高应高出室外场地地面设计标高,且高差不应小于 0.15m;

8.1.5 物流建筑场区的道路边缘至相邻建筑物等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表 8.1.5 的规定。

8.1.7 对于物流建筑场区道路的最小宽度,单车道不应小于 4.0m,双车道不应小于 7.5m。

8.1.8 中型及以上规模等级的物流建筑群应至少设置两个出入口,且车辆应分口进出。有条件时,车辆宜单向行驶。

8.1.9 物流建筑的每一独立单元场区应至少设置 2 个通向城市道路的出入口。当不设缓冲路或辅路时,出入口不宜直接开在主路上。与城市道路直接相连的货运出入口,距主干路道路红线应留有缓冲带。

8.2.6 停车场出入口不宜少于 2 个,且出入口之间的净距应大于 10.0m;条件困难或停车小于 100 辆时,可只设 1 个出入口,但其进出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 7.0m。

9.2.9 当单层或多层物流建筑内设车辆装卸停车位,且每层车辆装卸停车位大于 50 辆时,车辆出入口不应少于 2 个,且出入口之间的净距应大于 10m。

9.2.10 符合下列条件的物流建筑,应设检修人员上下屋面的检修钢梯:

1 檐口高度大于或等于 6.0m;

2 屋面设有天窗;

3 屋面装有机电设备。

9.5.2 铁路专用线站台面距轨面高度应为 1.1m,站台边缘至相邻铁路中心线的距离应为 1.75m。

9.5.3 物流建筑的坡道道面应采取防滑措施,坡道两侧应采取行走安全保护措施,物流建筑的坡道坡度不宜大于表 9.5.3 的规定。

9.5.9 物流建筑的外门应设置雨篷,且雨篷高度应根据门的开启、生产操作通行的需要以及照明灯具安装高度等综合计算确定。

9.6.7 对于物流建筑中储存有易爆和易燃危险品的房间,其地面应采用不发火地面。

9.8 特种物流建筑要求

(Ⅰ)冷链物流建筑

9.8.6 业务与管理办公用房、辅助生产用房、生活用房等应与冷链存储区、作业区相分隔。

9.8.9 处理食品、药品、初级农产品的冷链物流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取防止鼠、虫、蚊蝇侵入的措施;

2 应防止异味、粉尘扩散,并应便于清洁;

3 门窗应气密,内部应采用安全玻璃隔断门窗;

4 内墙、顶棚或吊顶、门窗、地面应光滑、无毒、防霉、防渗、不易脱落;阴阳交角应设计成弧形或采取措施避免灰尘累积。

9.8.10 冷链物流建筑的隔热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冷间的墙、顶、地面的隔热层应连续,并应避免出现冷桥;

2 当围护结构两侧设计温差大于或等于 5°时,在温度较高一侧应增设隔汽层,且隔汽层应连续;

3 当底层冷间设计温度低于 0°时,地面应采取防止冻胀的措施;当底层冷间设计温度不低于 0°或地基为岩层、砂砾层且地下水位较低时,地面可不做防止冻胀处理;

4 隔热材料宜选用热导率小、难燃或不燃烧、温度变形系数小的材料。

(Ⅱ) 医药物流建筑

9.8.15 医药物流建筑应配备操作人员的更衣室、盥洗室,当有洁净要求时,应增设消毒池及风淋室等。

(Ⅲ)烟草物流建筑

9.8.20 烟草及烟草制品存储区应采取有利室内环境温湿度控制的建筑隔热保温措施。

9.8.23 烟草物流建筑库房的货运电梯应设置前室。

(Ⅳ)除害熏蒸处理房

9.8.25 除害熏蒸处理房应包括熏蒸室、施药室、控制室,并应根据业务需要设置药品室、器械室、更衣室等用房。

9.8.27 熏蒸室应具有良好的密闭性,地面、墙面、顶棚面应进行防水处理,墙体和屋面应采取隔热保温措施。

9.8.28 施药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小于6m2,并应满足防爆、防火、防盗要求。控制室面积不应小于15m2

9.8.29 控制室与熏蒸室和施药室之间的隔墙上应设置密封防爆的玻璃观察窗,且观察窗的设置应利于全面观察熏蒸室和施药室内排气设备的运行情况。

(Ⅴ)危险品库

9.8.31 危险品库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 划分的九类危险品进行建筑分隔。化学性质不同或防护、灭火方法要求不同的危险品,不得在同一物流建筑房间内储存。

9.8.33 火灾危险性属于丙类、丁类、戊类的杂类危险品库可与甲类、乙类物品库组建,但应采用防火墙分隔。甲类、乙类物品库的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规定。

9.8.34 航空货运站的危险品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可建在主体站房内:

1 不储存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中规定的甲类物品中的第 3、4 项及航空货物禁止运输的物品;

2 物品在同一物流建筑内滞留时间不超过 48h;

3 建筑面积不大于 180m2,且不超过主体站房建筑面积的 5%;

4 靠外墙布置并采用防火墙分隔,设有直通室外的独立出口;

5 储存有甲类、乙类物品的隔间采取泄爆措施。

9.8.37 放射性危险品库的地面、门及墙、屋顶等建筑维护结构,应具有防止射线穿透的措施。

9.8.38 危险品库的建筑地面应至少高于室外地面 0.15m。在雨量大的地区,高差应适当增大。宜在出入口处加设有箅子的室外排水沟。对于存储液体危险品的库房,室内地面标高应至少低于房间门口标高0.15m,并应采取防止液体渗漏至地下的措施。

9.9.2 充电间(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充电间(区)应远离明火、高温、潮湿和人员密集作业场所;

2 不得在充电间(区)内设置车辆或电池的解体、焊装等维修场地;

4 充电区不应设在上方可能有落物或因管道破裂泄漏液体的区域;

7 充电区净高度不应小于 5m,与其他区域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 5m;

8 充电间(区)应采用不发火地面,门窗、墙壁、顶板(棚)、地面等应采用耐酸(碱)腐蚀的材料或防护涂料;

9 物流建筑内的充电间应采用防火墙和楼板与其他区域隔开,通向物流建筑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冷库设计规范》GB 50072-2010

4.2.5 库房应设穿堂,温度应根据工艺需要确定。

4.2.6 库房公路站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2 站台边缘停车侧面应装设缓冲橡胶条块,并应涂有黄、黑相间防撞警示色带。

3 站台上应设罩棚,靠站台边缘一侧如有结构柱时,柱边距站台边缘净距不宜小于 0.6m;罩棚挑檐挑出站台边缘的部分不应小于 1.00m,净高应与运输车辆的高度相适应,并应设有组织排水。

4 根据需要可设封闭站台,封闭站台应与冷库穿堂合并布置。

6 封闭站台的高度、门洞数量应与货物吞吐量相适应,并应设置相应的冷藏门和连接冷藏车的密闭软门套。

7 在站台的适当位置应布置满足使用需要的上、下站台的台阶和坡道。

4.2.7 库房的铁路站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2 站台边缘顶面应高出轨顶面 1.1m,边缘距铁路中心线的水平距离应为 1.75m。

3 站台长度应与铁路专用线装卸作业段的长度相同。

4 站台上应设罩棚,罩棚柱边与站台边缘净距不应小于 2m,檐高和挑出长度应符合铁路专用线的限界规定。

5 在站台的适当位置应布置满足使用需要的上、下台阶和坡道。

4.2.8 多层、高层库房应设置电梯。

4.2.11 带水作业的加工间和温度高、湿度大的房间不应与冷藏间毗连;当生产流程必须毗连时,应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

4.2.13 冻结物冷藏间的门洞内侧应设置构造简易、可以更换的回笼间。

4.2.14 冷藏门外侧应设置冷风幕或在其冷藏门内侧设置耐低温的透明塑料门帘。

4.2.16 库房附属的办公室、安保值班室、烘衣室、更衣室、休息室及卫生间等与库房生产、管理直接有关的辅助房间可布置于穿堂附近,多层、高层冷库应设置在首层(卫生间除外),但应至少有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卫生间内应设自动冲洗(或非手动式冲洗)的便器和洗手盆。

4.3.12 当冷库底层冷间设计温度低于 0℃时,地面应采取防止冻胀的措施;当地面下为岩层或沙砾层且地下水位较低时,可不做防止冻胀处理。

4.3.13 冷库底层冷间设计温度等于或高于 0℃时,地面可不做防止冻胀处理,但应仍设置相应的隔热层。在空气冷却器基座下部及其周边 1m 范围内的地面总热阻 R0 不应小于 3.18m2·℃/W。

4.4.1 当围护结构两侧设计温差等于或大于 5℃时,应在隔热层温度较高的一侧设置隔汽层。

4.4.4 库房隔汽层和防潮层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库房外墙的隔汽层应与地面隔热层上、下的防水层和隔汽层搭接。

2 楼面、地面的隔热层上、下、四周应做防水层或隔汽层,且楼面、地面隔热层的防水层或隔汽层应全封闭。

3 隔墙隔热层底部应做防潮层,且应在其热侧上翻铺 0.12m。

4 冷却间或冻结间隔墙的隔热层两侧均应做隔汽层。

4.6.1 氨制冷机房、变配电所和控制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2 氨制冷机房的屋面应设置通风间层及隔热层。

3 氨制冷机房的控制室和操作人员值班室应与机器间隔开,并应设固定密闭观察窗。

5 变配电所与氨压缩机房贴邻共用的隔墙必须采用防火墙,该墙上应只穿过与配电室有关的管道、沟道,穿过部位周围应采用不燃材料严密封塞。

6 氨制冷机房和变配电所的门应采用平开门并向外开启。

7 氨制冷机房、配电室和控制室之间连通的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 90-2009

12.3.1 垃圾焚烧厂房的生产类别应为丁类,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12.3.2 垃圾焚烧炉采用轻柴油燃料启动点火及辅助燃料时,日用油箱间、油泵间应为丙类生产厂房,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布置在厂房内的上述房间,应设置防火墙与其他房间隔开。

12.3.3 垃圾焚烧炉采用气体燃料作为点火及辅助燃料时,燃气调压间应为甲类生产厂房,其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的有关规定。

12.3.4 垃圾焚烧厂房地上部分的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不宜大于 4 条焚烧线的建筑面积,地下部分不应大于一条焚烧线的建筑面积。汽轮发电机组间与焚烧间合并建设时,应采用防火墙分隔。

12.3.5 设置在垃圾焚烧厂房的中央控制室、电缆夹层和长度大于 7m 的配电装置室,应设两个安全出口。

12.3.6 垃圾焚烧厂房的疏散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 1.1m,疏散走道净宽不应小于 1.4m,疏散门的净宽不应小于 0.9m。

12.3.7 疏散用的门及配电装置室和电缆夹层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当门外为公共走道或其他房间时,应采用丙级防火门。配电装置室的中间门,应采用双向弹簧门。

 第三章 结构专业 审查要点

第一节 基本规定

第三章 结构专业审查要点

第一节 基本规定

一、设计总说明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 年版)

4.4.3 结构设计总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工程概况。

1) 工程地点、工程周边环境(如规定交通)、工程分区、主要功能。

2) 各单体(或分区)建筑的长、宽、高,地上与地下层数,各层层高,结构类型、结构规则性判别,主要结构跨度,特殊结构及造型,工业厂房内的吊车吨位等。

2 设计依据。

 1)主体结构设计使用年限;

2)自然条件:基本风压、基本雪压、抗震设防烈度等;

3)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4)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必要时提供);

5)风洞试验报告(必要时提供);

6)相关节点和构件试验报告(必要时提供);

7)振动台试验报告(必要时提供);

9)初步设计的审查、批复文件(注:按规定不需要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除外);

10)对于超限高层建筑,应有建筑结构工程超限设计可行性论证报告的批复文件;

11)采用桩基时应按相关规范进行承载力检测并提供检测报告;

(注:本条适用于《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 106-2014 第 3.1.2 条规定的工程)

12)本专业设计所执行的主要法规和所采用的主要标准(包括标准的名称、编号、年号和版本号)。

3 图纸说明。

 2)设计±0.000 标高所对应的绝对标高值;

 6)混凝土结构采用平面整体表示方法时,应注明所采用的标准图名称及编号或提供标准图。

4 建筑分类等级。

 1)建筑结构安全等级;

 2)地基基础设计等级(注:含桩基设计等级);

 3)建筑抗震设防类别;

 4)主体结构类型及抗震等级;

 5)地下水位标高及地下室防水等级;

 6)人防地下室的设计类别、防常规武器抗力级别和防核武器抗力级别;

 7)建筑防火分类等级和耐火等级;

 8)混凝土构件的环境类别;

 10)对超限建筑,注明结构抗震性能目标、结构及各类构件的抗震性能水准。

5 主要荷载(作用)取值及设计参数。

 1)楼(屋)面面层荷载、吊挂(含吊顶)荷载;

2)墙体荷载、特殊设备荷载;

 3)栏杆荷载;

 4)楼(屋)面活荷载;

 5)风荷载(包括地面粗糙度、体型系数、风振系数等);

 6)雪荷载(包括积雪分布系数等);

 7)地震作用(包括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设计地震分组、场地类别、场地特征周期、结构阻尼比、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等);

 8)温度作用及地下室水浮力的有关设计参数。

6 设计计算程序。

1)结构整体计算及其他计算所采用的程序名称、版本号、编制单位;

2)结构分析所采用的计算模型,多、高层建筑整体计算的嵌固部位和底部加强区范围等。

7 主要结构材料。

1)结构材料性能指标;

 2)混凝土强度等级(按标高及部位说明混凝土强度等级)、防水混凝土的抗渗等级、轻骨料混凝土的密度等级;注明混凝土耐久性的基本要求;采用预搅拌混凝土的要求;

 3)砌体的种类及其强度等级、干容重,砌筑砂浆的种类及等级,砌体结构施工质量控制等级;采用预搅拌砂浆的要求;

 4)钢筋种类及使用部位、钢绞线或高强钢丝种类及其对应的产品标准,其他特殊要求(如强屈比等);

 5)成品拉索、预应力结构的锚具、成品支座(如各类橡胶支座、钢支座、隔震支座等)、阻尼器等特殊产品的技术参数;

 7)装配式结构连接材料的种类及要求。

8 基础及地下室工程。

 1)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概况、各主要土层的压缩模量及承载力特征值等;对不良地基的处理措施及技术要求,抗液化措施及要求等;

 2)注明基础形式和基础持力层;采用桩基时应简述桩型、桩径、桩长、桩端持力层及桩进入持力层的深度要求,设计所采用的单桩承载力特征值(必要时尚应包括竖向抗拔承载力和水平承载力)、地基承载力的检验要求(如静载试验、桩基的试桩及检测要求)等;

 3)地下室抗浮(防水)设计水位及抗浮措施,施工期间的降水要求及终止降水的条件等。

9 钢筋混凝土工程。

 1)各类混凝土构件的环境类别及其最外层钢筋的保护层厚度;

 2)钢筋锚固长度、搭接长度、连接方式及要求;各类构件的钢筋锚固要求;

 3)预应力构件采用后张法时的孔道做法及布置要求、灌浆要求等;预应力构件张拉端、固定端构造要求及做法,锚具防护要求等;

 4)预应力结构的张拉控制应力,张拉顺序、张拉条件(如张拉时的混凝土强度等),必要的张拉测试要求等;

 5)梁、板的起拱要求及拆模条件。

10 钢结构工程。

 2)钢结构材料:钢材牌号和质量等级,及所对应的产品标准;必要时提出物理力学性能和化学成分要求及其它要求,如 Z 向性能、碳当量、耐候性能、交货状态等(注:含强屈比);

 3)焊接方法及材料:各种钢材的焊接方法及对所采用焊材的要求;

4)螺栓材料:注明螺栓种类、性能等级,高强螺栓的接触面处理方法、摩擦面抗滑移系数,以及各类螺栓所对应的产品标准;

6)应注明钢构件的成形方式(热轧、焊接、冷弯、冷压、热弯、铸造等),圆钢管种类(无缝管、直缝焊管等);

8)焊缝质量等级及焊缝质量检查要求;

11)涂装要求:注明除锈方法及除锈等级以及对应的标准;注明防腐底漆的种类、干漆膜最小厚度和产品要求;当存在中间漆和面漆时,也应分别注明其种类、干漆膜最小厚度和要求;注明各类钢构件所要求的耐火极限、防火涂料类型及产品要求;注明防腐年限及定期维护要求;

12)钢结构主体与围护结构的连接要求;

11 砌体工程。

1)砌体墙的材料种类、厚度、成墙后的墙重限制;

2)砌体填充墙与框架梁、柱、剪力墙的连接要求或注明所引用的标准图;

3)砌体墙上门窗洞口过梁要求或注明所引用的标准图;

4)需要设置的构造柱、圈梁(拉梁)要求及附图或注明所引用的标准图。

12 检测(观测)要求。

1)沉降观测要求;

2)大跨度结构及特殊结构的检测、施工和使用阶段的健康监测要求;

3)高层、超高层结构应根据情况补充日照变形观测等特殊变形观测要求。

13 施工需特别注意的问题。

14 有基坑时应对基坑设计提出技术要求。

15 当项目按绿色建筑要求建设时,应有相应的绿色建筑设计说明。

 1)按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 的建筑体型规则性划分规定说明建筑体型的规则性。

 2)说明设计使用的可再利用和可再循环建筑材料的应用范围及用量比例。

16 当项目按装配式结构要求建设时,应有装配式结构设计专项说明。

2)预制构件的生产和检验要求;

4)预制构件的现场安装要求;

5)装配式结构验收要求。

二、计算书

1 计算书内容应完整,所有计算书均应装订成册,并经过校审。计算书封面应有相关责任人(总计不少于 3 人)签字,并加盖设计单位公章和结构专业负责人注册执业章。

2 计算模型的建立、必要的简化计算与处理,应符合结构的实际工作情况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的规定。

3 采用手算的结构计算书,应给出构件平面布置简图、计算简图和荷载取值说明;引用数据应有可靠依据;采用计算图表及不常用的计算公式时,应注明其来源出处,构件编号、计算结果应与图纸一致。

4 当采用计算机程序计算时,应在计算书中注明所采用的计算程序名称、代号、版本及编制单位,计算程序必须经过鉴定。

5 计算机程序输入的总信息、计算模型、几何简图、荷载简图应符合本工程实际情况。报审时应提供所有的计算文本。

6 当采用不常用的计算机程序时,尚应提供该该程序的使用说明书。

7 体型复杂、结构布置复杂以及 B 级高度高层建筑结构,应采用至少两个不同力学模型的分析软件进行整体计算。

8 所有计算机计算结果应经分析判断确认其合理、有效后方可用于工程设计。如计算结果不能满足规范要求时,应重新进行计算。特殊情况确有依据不需要重新计算时,应说明其理由,采取相应加强措施,并在计算书的相应位置予以注明。

9 施工图中表达的内容应与计算结果相吻合。当结构设计过程中实际的荷载、构件布置等发生变化时,应重新进行计算。当变化不大不需要重新计算时,应进行分析,并将分析的过程和结果标注在计算书的相应位置上。

三、特别不规则结构和超限高层结构

1 应根据报审的结构专业施工图和计算书,复核结构是否存在不规则类型,判断结构的不规则程度,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结构。

2 对于特别不规则的多层建筑结构,应审查是否进行了专门的研究和论证,是否采取了特别的加强措施。

3 如属于超限高层建筑,应检查是否经过了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并应重点审查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报告中的专家意见及建议是否在施工图设计中已得到落实,同时应检查结构体系、结构布置、采取的抗震措施、结构的抗震性能目标和各类构件的抗震性能水准等与超限申报材料是否一致。

四、其他要求

1 建筑结构专业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包括结构专业施工图和计算书。结构专业施工图应包括目录、

结构设计总说明和设计图纸。

2 设计所采用的各土层物理力学指标、最不利设计水位、建筑场地类别等应与审查合格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一致。当采用地基处理时,应对经过处理后应达到的地基承载力及地基变形要求的正确性进行审查,可不对具体的地基处理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注:勘探单位在确定抗浮设防水位时,应根据场地水文地质资料并结合地形地貌、地下水补给、排水条件以及拟建建筑物的具体情况、周边现有道路或规划道路标高等因素综合确定,当深部承压水对地下室抗浮有影响时,尚应考虑承压水的作用。

3 设计所采用的作用或荷载,应符合《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 及其他工程建设标准的规定。

当设计采用的荷载在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无具体规定时,其荷载取值应有充分依据。

4 一般情况下,建筑的抗震设防烈度应采用根据中国地震动区划图确定的地震基本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对应的烈度值)。我国主要城镇(县级及县级以上城镇)中心地区的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和所属的设计地震分组,可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 附录 A 采用。

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 年版)附录 A 所列城镇的设防地震动参数,系指我国县级及县级以上城镇的中心区(一般为政府所在地)的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和设计地震分组。对于县级以下的乡、镇、街道,应按我国第五代地震动区划图确定。如规范附录 A 中的杭州市余杭区,系指余杭区区政府所在地(即临平),设防烈度为 7 度, 而余杭区下属的仓前街道、良渚街道等,应按我国第五代地震动区划图确定,可查得为 6 度设防。

另需注意的是,第五代地震动区划图中所列乡镇、街道,系指乡镇、街道的政府所在地,当建设地点处于两个乡镇(街道)政府之间时,应按实际情况确定,不能确定时,宜按就高原则确定。

5 钢结构施工图的设计深度除应满足《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 年版)》(建质函[2016]247 号)的规定外,尚应满足国家标准图集《钢结构设计制图深度和表示方法》03G102 的要求;

当报审的钢结构施工图与施工详图合为一体时,可仅对其中属于施工图的内容进行审查。

6 本要点未包括各类特殊地基基础,特殊地基基础应依据相关标准进行审查。

第二节 荷载和可靠度设计

第二节 荷载和可靠度设计


一、一般规定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

3.2.5 可变荷载考虑设计使用年限的调整系数 γL 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 楼面和屋面活荷载考虑设计使用年限的调整系数 γL 应按表 3.2.5 采用。

2 对雪荷载和风荷载,应取重现期为设计使用年限,按本规范第 E.3.3 条的规定确定基本雪压和基本风压,或按有关规范的规定采用。

二、竖向荷载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

4.0.1 永久荷载应包括结构构件、围护构件、面层及装饰、固定设备、长期储物的自重,土压力、水压力,以及其他需要按永久荷载考虑的荷载。

4.0.2 结构自重的标准值可按结构构件的设计尺寸与材料单位体积的自重计算确定。

4.0.3 一般材料和构件的单位自重可取其平均值,对于自重变异较大的材料和构件,自重的标准值应根据对结构的不利或有利状态,分别取上限值或下限值。常用材料和构件单位体积的自重可按本规范附录 A 采用。

4.0.4 固定隔墙的自重可按永久荷载考虑,位置可灵活布置的隔墙自重应按可变荷载考虑。

5.2.2 工业建筑楼面(包括工作平台)上无设备区域的操作荷载,包括操作人员、一般工具、零星原料和成品的自重,可按均布活荷 2.0kN/m2 考虑。在设备所占区域内可不考虑操作荷载和堆料荷载。

生产车间的楼梯活荷载,可按实际情况采用,但不宜小于 3.5kN/m2。生产车间的参观走廊活荷载,可采用 3.5 kN/m2

5.2.3 工业建筑楼面活荷载的组合值系数、频遇值系数和准永久值系数除本规范附录D中给出的以外,应按实际情况采用;但在任何情况下,组合值和频遇值系数不应小于 0.7,准永久值系数不应小于 0.6。

5.4.2 对于屋面上易形成灰堆处,当设计屋面板、檩条时,积灰荷载标准值宜乘以下列规定的增大系数:

1 在高低跨处两倍于屋面高差但不大于 6.0m 的分布宽度内取 2.0;

2 在天沟处不大于 3.0m 的分布宽度内取 1.4。

5.4.3 积灰荷载应与雪荷载或不上人的屋面均布活荷载两者中的较大值同时考虑。

7.2.2 设计建筑结构及屋面的承重构件时,应按下列规定采用积雪的分布情况:

1 屋面板和檩条按积雪不均匀分布的最不利情况采用;

2 屋架和拱壳应分别按全跨积雪的均匀分布、不均匀分布和半跨积雪的均匀分布按最不利情况采用;

3 框架和柱可按全跨积雪的均匀分布情况采用。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

4.1.4 擦窗机等清洗设备应按其实际情况确定其自重的大小和作用位置。

4.1.5 直升机平台的活荷载应采用下列两款中能使平台产生最大内力的荷载:

1 直升机总重量引起的局部荷载,按由实际最大起飞重量决定的局部荷载标准值乘以动力系数确定。对具有液压轮胎起落架的直升机,动力系数可取 1.4;当没有机型技术资料时,局部荷载标准值及其作用面积可根据直升机类型按表 4.1.5(表略)取用。

2 等效均布活荷载 5kN/m2

三、风荷载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

8.2.1 对于平坦或稍有起伏的地形,风压高度变化系数应根据地面粗糙度类别按表 8. 2.1(表略)确定。地面粗糙度可分为四类:A 类指近海海面和海岛、海岸、湖岸及沙漠地区;B 指田野、乡村、丛林、丘陵以及房屋比较稀疏的乡镇;C 类指有密集建筑群的城市市区;D 类指有密集建筑群且房屋较高的城市市区。

8.2.2 对于山区的建筑物,风压高度变化系数除可按平坦地面的粗糙度类别由本规范表 8.2.1 确定外,还应考虑地形条件的修正。

8.3.1 房屋和构筑物的风荷载体型系数,可按下列规定采用:

1 房屋和构筑物与表8.3.1(表略)中的体型类同时,可按表 8.3.1 的规定采用;

2 房屋和构筑物与表8.3.1中的体型不同时,可按有关资料采用,当无资料时,宜由风洞试验确定;

3 对于重要且体型复杂的房屋和构筑物,应由风洞试验确定。

8.3.2 当多个建筑物,特别是群集的高层建筑,相互间距较近时,宜考虑风力相互干扰的群体效应;

一般可将单独建筑物的体型系数 μs 乘以相互干扰系数。相互干扰系数可按下列规定确定:

1 对矩形平面高层建筑,当单个施扰建筑与受扰建筑高度相近时,根据施扰建筑的位置,对顺风向风荷载可在 1.00~1.10 范围内选取,对横风向风荷载可在 1.00~1.20 范围内选取;

2 其他情况可比照类似条件的风洞试验资料确定,必要时宜通过风洞试验确定。

8.3.3 计算围护构件及其连接的风荷载时,可按下列规定采用局部体型系数:

1 封闭式矩形平面房屋的墙面及屋面可按表8.3.3(表略)的规定采用;

2 檐口、雨篷、遮阳板、边棱处的装饰条等突出构件,取-2.0;

3 其他房屋和构筑物可按本规范第8.3.1条规定体型系数的 1.25 倍取值。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

4.2.4 当多栋或群集的高层建筑相互间距较近时,宜考虑风力相互干扰的群体效应。

4.2.5 横风向振动效应或扭转风振效应明显的高层建筑,应考虑横风向风振或扭转风振的影响。

四、其它荷载或作用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

6.1.1 吊车竖向荷载标准值,应采用吊车的最大轮压或最小轮压。

6.1.2 吊车纵向和横向水平荷载,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 吊车纵向水平荷载标准值,应按作用在一边轨道上所有刹车轮的最大轮压之和的 10% 采用;该项荷载的作用点位于刹车轮与轨道的接触点,其方向与轨道方向一致。

2 吊车横向水平荷载标准值,应取横行小车重量与额定起重量之和的百分数,并应乘以重力加速度,吊车横向水平荷载标准值的百分数应按表6. 1. 2(表略)采用。

3 吊车横向水平荷载应等分于桥架的两端,分别由轨道上的车轮平均传至轨道,其方向与轨道垂直,并应考虑正反两个方向的刹车情况。

6.3.1 当计算吊车梁及其连接的承载力时,吊车竖向荷载应乘以动力系数。对悬挂吊车(包括电动葫芦)及工作级别A1~A5的软钩吊车,动力系数可取1.05; 对工作级别为 A6~A8 的软钩吊车、硬钩吊车和其他特种吊车,动力系数可取为1. 1。

9.2.2 对金属结构等对气温变化较敏感的结构,宜考虑极端气温的影响,基本气温Tmax 和 Tmin 可根据当地气候条件适当增加或降低。

五、可靠度设计

《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2018

8.2.9 建筑结构的作用分项系数,应按表8.2.9采用。

第三节 抗震设计通用规定

第三节 抗震设计通用规定


一、抗震设防分类和设防标准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

3.0.1 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划分,应根据下列因素的综合分析确定:

1 建筑破坏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及社会影响的大小。

2 城镇的大小、行业的特点、工矿企业的规模。

3 建筑使用功能失效后,对全局的影响范围大小、抗震救灾影响及恢复的难易程度。

4 建筑各区段的重要性有显著不同时,可按区段划分抗震设防类别。下部区段的类别不应低于上部区段。

5 不同行业的相同建筑,当所处地位及地震破坏所产生的后果和影响不同时,其抗震设防类别可不相同。

注:区段指由防震缝分开的结构单元、平面内使用功能不同的部分、或上下使用功能不同的部分。

3.0.4 标准仅列出主要行业的抗震设防类别的建筑示例;使用功能、规模与示例类似或相近的建筑,可按该示例划分其抗震设防类别。本标准未列出的建筑宜划为标准设防类。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 年版)

1.0.5 一般情况下,建筑的抗震设防烈度应采用根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的地震基本烈度(本规范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所对应的烈度值)。

二、结构布置规则性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 年版)

3.4.2 建筑设计应重视其平面、立面和竖向剖面的规则性对抗震性能及经济合理性的影响,宜择优选用规则的形体,其抗侧力构件的平面布置宜规则对称、侧向刚度沿竖向宜均匀变化、竖向抗侧力构件的截面尺寸和材料强度宜自下而上逐渐减小、避免侧向刚度和承载力突变。不规则建筑的抗震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 3. 4. 4 条的有关规定。

3.4.3 建筑形体及其构件布置的平面、竖向不规则性,应按下列要求划分:

1 混凝土房屋、钢结构房屋和钢混凝土混合结构房屋存在 3.4.3-1(表略)所列举的某项平面不规则类型或表 3.4.3-2(表略)所列举的某项竖向不规则类型以及类似的不规则类型,应属于不规则的建筑。

2 砌体房屋、单层工业厂房、单层空旷房屋、大跨屋盖建筑和地下建筑的平面和竖向不规则性的划分,应符合本规范有关章节的规定。

3 当存在多项不规则或某项不规则超过规定的参考指标较多时,应属于特别不规则的建筑。

3.4.4 建筑形体及其构件布置不规则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地震作用计算和内力调整,并应对薄弱部位采取有效的抗震构造措施:

1 平面不规则而竖向规则的建筑,应采用空间结构计算模型,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扭转不规则时,应计人扭转影响,且在具有偶然偏心的规定水平力作用下,楼层两端抗侧力构件弹性水平位移或层间位移的最大值与平均值的比值不宜大于 1.5,当最大层间位移远小于规范限值时,可适当放宽;

2) 凹凸不规则或楼板局部不连续时,应采用符合楼板平面内实际刚度变化的计算模型;高烈度或不规则程度较大时,宜计入楼板局部变形的影响;

3) 平面不对称且凹凸不规则或局部不连续,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块计算扭转位移比,对扭转较大的部位应采用局部的内力增大系数。

2 平面规则而竖向不规则的建筑,应采用空间结构计算模型,刚度小的楼层的地震剪力应乘以不小于 1.15 的增大系数,其薄弱层应按本规范有关规定进行弹塑性变形分析,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竖向抗侧力构件不连续时,该构件传递给水平转换构件的地震内力应根据烈度高低和水平转换构件的类型、受力情况、几何尺寸等,乘以 1. 25~2. 0 的增大系数;

2)侧向刚度不规则时,相邻层的侧向刚度比应依据其结构类型符合本规范相关章节的规定;

3)楼层承载力突变时,薄弱层抗侧力结构的受剪承载力不应小于相邻上一楼层的 65% 。

3 平面不规则且坚向不规则的建筑,应根据不规则类型的数量和程度,有针对性地采取不低于本条款要求的各项抗震措施。特别不规则的建筑,应经专门研究,采取更有效的加强措施或对薄弱部位采用相应的抗震性能化设计方法。

3.5.3 结构体系尚宜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 宜有多道抗震防线。

2 宜具有合理的刚度和承载力分布,避免因局部削弱或突变形成薄弱部位,产生过大的应力集中或塑性变形集中。

3 结构在两个主轴方向的动力特性宜相近。

三、地震作用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 年版)

5.1.2 各类建筑结构的抗震计算,应采用下列方法:

3 特别不规则的建筑、甲类建筑和表 5.1.2-1(表略)所列高度范围的高层建筑,应采用时程分析法进行多遇地震下的补充计算;当取三组加速度时程曲线输入时,计算结果宜取时程法的包络值和振型分解反应谱法的较大值;当取七组及七组以上的时程曲线时,计算结果可取时程法的平均值和振型分解反应谱法的较大值。

采用时程分析法时,应按建筑场地类别和设计地震分组选用实际强震记录和人工模拟的加速度时程曲线,其中实际强震记录的数量不应少于总数的 2/3,多组时程曲线的平均地震影响系数 曲线应与振型分解反应谱法所采用的地震影响系数曲线在统计意义上相符,其加速度时程的最大值可按表 5.1.2-2(表略)采用。弹性时程分析时,每条时程曲线计算所得结构底部剪力不应小于振型分解反应谱法计算结果的 65%,多条时程曲线计算所得结构底部剪力的平均值不应小于振型分解反应谱法计算结果的 80%。

5.3.2 跨度、长度小于本规范第 5.1.2 条第 5 款规定且规则的平板型网架屋盖和跨度大于 24m 的屋架、屋盖横梁及托架的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宜取其重力荷载代表值和竖向地震作用系数的乘积;

竖向地震作用系数可按表 5.3.2(表略)采用。

5.3.3 长悬臂构件和不属于本规范第 5.3.2 条的大跨结构的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8 度和 9 度可分别取该结构、构件重力荷载代表值的 10%和 20%,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 0.30g 时,可取该结构、构件重力荷载代表值的 15%。

5.3.4 大跨度空间结构的竖向地震作用,尚可按竖向振型分解反应谱方法计算。其竖向地震影响系数可采用本规范第 5.1.4、第 5.1.5 条规定的水平地震影响系数的 65%,但特征周期可均按设计第一组采用。

四、抗震变形验算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 年版)

5.5.1 表 5.5.1 所列各类结构应进行多遇地震作用下的抗震变形验算,其楼层内最大的弹性层间位移应符合下式要求:

式中,为弹性层间位移角限值,宜按表 5.5.1 采用。

5.5.2 结构在罕遇地震作用下薄弱层的弹塑性变形验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下列结构应进行弹塑性变形验算:

1)8 度Ⅱ、Ⅱ类场地和 9 度时,高大的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的横向排架;

2)7~9 度时楼层屈服强度系数小于 0.5 的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和框排架结构;

 3)高度大于 150m 的结构;

 4)甲类建筑和 9 度时乙类建筑中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和钢结构;

5)采用隔震和消能减震设计的结构。

2 下列结构宜进行弹塑性变形验算:

1)本规范表 5.1.2-1 所列高度范围且属于本规范表 3.4.3-2 所列竖向不规则类型的高层建筑结构;

2)7 度Ⅱ、Ⅱ类场地和 8 度时乙类建筑中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和钢结构;

3)板柱-抗震墙结构和底部框架砌体房屋;

4)高度不大于 150m 的其他高层钢结构;

5)不规则的地下建筑结构及地下空间综合体。

注:楼层屈服强度系数为按钢筋混凝土构件实际配筋和材料强度标准值计算的楼层受剪承载力和按罕遇地震作用标准值计算的楼层弹性地震剪力的比值;对排架柱,指按实际配筋面积、材料强度标 准值和轴向力计算的正截面受弯承载力与按罕遇地震作用标准值计算的弹性地震弯矩的比值。

5.5.5 结构薄弱层(部位)弹塑性层间位移应符合下式要求:

         (5.5.5)

式中, 为弹塑性层间位移角限值,可按表 5.5.5 采用。对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当轴压比小于 0.40

时,可提高 10%;当柱子全高的箍筋构造比本规范第 6.3.9 条规定的体积配箍率大 30%时,可提高 0%,但累计不超过 25%。

五、非结构构件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 年版)

3.7.2 非结构构件的抗震设计,应由相关专业人员分别负责进行。

3.7.3 附着于楼、屋面结构上的非结构构件,以及楼梯间的非承重墙体,应与主体结构有可靠的连接或锚固,避免地震时倒塌伤人或砸坏重要设备。

3.7.5 幕墙、装饰贴面与主体结构应有可靠连接,避免地震时脱落伤人。

3.7.6 安装在建筑上的附属机械、电气设备系统的支座和连接,应符合地震时使用功能的要求,且不应导致相关部件的损坏。

13.1.3 当抗震要求不同的两个非结构构件连接在一起时,应按较高的要求进行抗震设计。其中一个非结构构件连接损坏时,应不致引起与之相连接的有较高要求的非结构构件失效。

13.2.1 建筑结构抗震计算时,应按下列规定计入非结构构件的影响:

1 地震作用计算时,应计入支承于结构构件的建筑构件和建筑附属机电设备的重力。

2 对柔性连接的建筑构件,可不计入刚度;对嵌入抗侧力构件平面内的刚性建筑非结构构件,应计入其刚度影响,可采用周期调整等简化方法;一般情况下不应计入其抗震承载力,当有专门的构造措施时,尚可按有关规定计入其抗震承载力。

3 支承非结构构件的结构构件,应将非结构构件地震作用效应作为附加作用对待,并满足连接件的锚固要求。

13.3.1 建筑结构中,设置连接幕墙、围护墙、隔墙、女儿墙、雨篷、商标、广告牌、顶篷支架、大型储物架等建筑非结构构件的预埋件、锚固件的部位,应采取加强措施,以承受建筑非结构构件传给主体结构的地震作用。

13.3.2 非承重墙体的材料、选型和布置,应根据烈度、房屋高度、建筑体型、结构层间变形、墙体自身抗侧力性能的利用等因素,经综合分析后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非承重墙体宜优先采用轻质墙体材料;采用砌体墙时,应采取措施减少对主体结构的不利影响,并应设置拉结筋、水平系梁、圈梁、构造柱等与主体结构可靠拉结。

2 刚性非承重墙体的布置,应避免使结构形成刚度和强度分布上的突变;当围护墙非对称均匀布置时,应考虑质量和刚度的差异对主体结构抗震不利的影响。

3 墙体与主体结构应有可靠的拉结,应能适应主体结构不同方向的层间位移;8、9 度时应具有满足层间变位的变形能力,与悬挑构件相连接时,尚应具有满足节点转动引起的竖向变形的能力。

4 外墙板连接件应具有足够的延性和适当的转动能力,宜满足在设防地震下主体结构层间变形的要求。

5 砌体女儿墙在人流出入口和通道处应与主体结构锚固;非出入口无锚固的女儿墙高度,6~8 度时不宜超过 0.5m,9 度时应有锚固。防震缝处女儿墙应留有足够的宽度,缝两侧的自由端应予以加强。

13.3.4 钢筋混凝土结构中的砌体填充墙,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填充墙在平面和竖向的布置,宜均匀对称,宜避免形成薄弱层或短柱。

2 砌体的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M5;实心块体的强度等级不宜低于 MU2.5,空心块体的强度等级不宜低于 MU3.5;墙顶应与框架梁密切结合。

3 填充墙应沿框架柱全高每隔 500mm ~ 600mm 向拉筋,拉筋伸入墙内的长度,6、7 度时宜沿墙全长贯通,8、9 度时应全长贯通。

4 墙长大于 5m 时,墙顶与梁宜有拉结;墙长超过 8m 或层高 2 倍时,宜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

墙高超过 4m 时,墙体半高宜设置与柱连接且沿墙全长贯通的钢筋混凝土水平系梁。

5 楼梯间和人流通道的填充墙,尚应采用钢丝网砂浆面层加强。

13.4.4 管道、电缆、通风管和设备的洞口设置,应减少对主要承重结构构件的削弱;洞口边缘应有补强措施。管道和设备与建筑结构的连接,应能允许二者间有一定的相对变位。

13.4.6 建筑内的高位水箱应与所在的结构构件可靠连接;且应计及水箱及所含水重对建筑结构产生的地震作用效应。

《非结构构件抗震设计规范》JGJ 339-2015 

3.3.3 非结构构件在地震作用下的变形不应超过其自身的变形能力,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对主体结构的层间位移要求。

4.1.3 框架结构的围护墙和隔墙,应考虑其设置对结构抗震的不利影响,避免不合理设置而导致主体结构的破坏。

4.3.3 各类顶棚的构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件,应能承受顶棚、悬挂重物和有关机电设施的自重和地震附加作用;其锚固的承载力应大于连接件的承载力。

4.4.2 女儿墙的布置和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采用无锚固的砖砌漏空女儿墙。

2 非出入口无锚固砌体女儿墙的最大高度,6 度~8 度时不宜超过 0.5m;超过 0.5m 时、人流出入口、通道处或 9 度时,出屋面砌体女儿墙应设置构造柱与主体结构锚固。

3 砌体女儿墙内不宜埋设灯杆、旗杆、大型广告牌等构件。

4 因屋面板插入墙内而削弱女儿墙根部时应加强女儿墙与主体结构的连接。

5 砌体女儿墙顶部应采用现浇的通长钢筋混凝土压顶。

6 女儿墙在变形缝处应留有足够的宽度,缝两侧的女儿墙自由端应予以加强。

7 高层建筑的女儿墙,不得采用砌体女儿墙。

4.4.3 不应采用无竖向配筋的出屋面砌体烟囱。

4.4.6 不应采用无锚固的钢筋混凝土预制挑檐。

4.4.7 外廊的栏板应避免采用自重较大的材料砌筑,且应加强与主体结构的连接。

第四节 地基基础

第四节 地基基础


一、一般规定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

3.0.1 地基基础设计应根据地基复杂程度、建筑物规模和功能特征以及由于地基问题可能造成建筑物破坏或影响正常使用的程度分为三个设计等级,设计时应根据具体情况,按表 3.0.1(表略)选用。

3.0.4 地基基础设计前应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3 建筑物地基均应进行施工验槽。当地基条件与原勘察报告不符时,应进行施工勘察。

5.1.5 当(基础)必须埋在地下水位以下时,应采取地基土在施工时不受扰动的措施。当基础埋置在易风化的岩层上,施工时应在基坑开挖后立即铺筑垫层。

8.5.2 桩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8 岩溶地区的桩基,当必须采用嵌岩桩时,应对岩溶进行施工勘察。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

3.1.2 根据建筑规模、功能特征、对差异变形的适应性、场地地基和建筑物体形的复杂性以及由于桩基问题可能造成建筑破坏或影响正常使用的程度,应将桩基设计分为表 3.1.2(表略)所列的三个设计等级。桩基设计时,应根据表 3.1.2 确定设计等级。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B33/T 1136-2017

7.1.6 海涂地基基础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 规定的环境类别进行耐久性设计,设计使用年限为 50 年时,基础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C40。

9.1.3 钢筋混凝土基础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C25,所有基础的混凝土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中的有关耐久性要求和防水要求。

二、地基计算

(一)承载力计算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

5.2.1 基础底面的压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轴心荷载作用时

式中: pk——相应于作用的标准组合时,基础底面处的平均压力值(kpa);

 fa——修正后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kPa)。

2 当偏心荷载作用时,除符合式(5.2.1-1)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式规定:

式中: pkmax ——相应于作用的标准组合时,基础底面边缘的最大压力值(kPa)。

5.2.4 当基础宽度大于 3m 或埋置深度大于 0.5m 时,从载荷试验或其他原位测试、经验值等方法确定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尚应按下式修正:

5.2.7 当地基受力层范围内有软弱下卧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下式验算软弱下卧层的地基承载力:

式中: pz——相应于作用的标准组合时,软弱下卧层顶面处的附加压力值(kPa);

 pcz——软弱下卧层顶面处土的自重压力值(kPa);

 faz——软弱下卧层顶面处经深度修正后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kPa)。

(二)变形计算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

5.3.3 在计算地基变形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由于建筑地基不均匀、荷载差异很大、体型复杂等因素引起的地基变形,对于砌体承重结构应由局部倾斜值控制;对于框架结构和单层排架结构应由相邻柱基的沉降差控制;对于多层或高层建筑和高耸结构应由倾斜值控制;必要时尚应控制平均沉降量。

2 在必要情况下,需要分别预估建筑物在施工期间和使用期间的地基变形值,以便预留建筑物有关部分之间的净空,选择连接方法和施工顺序。

(三)稳定验算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

5.4.1 地基稳定性可采用圆弧滑动面法进行验算。最危险的滑动面上诸力对滑动中心所产生的抗滑力矩与滑动力矩应符合下式要求:

式中:

MR— 滑动力矩(kN·m);

MS— 抗滑力矩(kN·m)。

5.4.2 位于稳定土坡坡顶上的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条形基础或矩形基础,当垂直于坡顶边缘线的基础底面边长小于或等于 3m 时,其基础底面外边缘线至坡顶的水平距离(图 5.4.2 略)应符合下式要求,且不得小于 2.5m:

式中: ——基础底面外边缘线至坡顶的水平距离(m);

 b——垂直于坡顶边缘线的基础底面边长(m);

 d——基础埋置深度(m);

 β——边坡坡角(。)。

2 当基础底面外边缘线至坡顶的水平距离不满足式(5.4.2-1)、式(5.4.2-2)的要求时,可根据基底平均压力按公式(5.4.1)确定基础距坡顶边缘的距离和基础埋深。

3 当边坡坡角大于 45°、坡高大于 8m 时,尚应按式(5.4.1)验算坡体稳定性。

5.4.3 建筑物基础存在浮力作用时应进行抗浮稳定性验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简单的浮力作用情况,基础抗浮稳定性应符合下式要求:

式中: Gk— 建筑物自重及压重之和(kN);

 Nw,k — 浮力作用值(kN);

 — 抗浮稳定安全系数,一般情况下可取 1.05。

6.7.5 挡土墙的稳定性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抗滑移稳定性应按下列公式进行验算:

2 抗倾覆稳定性应按下列公式进行验算(图 6.7.5-2):

三、基础设计

(一)基础埋深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

5.1.4 在抗震设防区,除岩石地基外,天然地基上的箱形和筏型基础埋深不宜小于建筑物高度的 1/15,桩筏或桩箱基础的埋置深度(不计桩长)不宜小于建筑物高度的 1/18。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

12.1.7 在重力荷载与水平荷载标准值或重力荷载代表值与多遇水平地震标准值共同作用下,高宽比大于 4 的高层建筑,基础底面不宜出现零应力区,高宽比不大于 4 的高建筑,基础底面与地基之间零应力区面积不应超过基础底面面积的 15%。

12.1.9 高层建筑基础与相连的裙房之间设置沉降缝时,应采取措施,确保主楼基础具有可靠的侧向约束和有效埋置深度。

(二)无筋扩展基础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

8.1.1 无筋扩展基础高度应满足下式的要求:

(三)扩展基础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

8.2.1 扩展基础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3 扩展基础受力钢筋最小配筋率不应小于 0.15%,底板受力钢筋的最小直径不应小于 10mm,间距不应大于 200mm,也不应小于 100mm。墙下钢筋混凝土条形基础纵向分布钢筋的直径不应小于 8mm,间距不应大于 300mm,每延米分布钢筋的面积不应小于受力钢筋面积的 15%。当有垫层时钢筋保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 40mm;无垫层时不应小于 70mm。

8.2.6 扩展基础的基础底面积,应按本规范第 5 章有关规定确定。在条形基础相交处,不应重复计入基础面积。

(四)柱下条形基础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

8.2.8 柱下独立基础的受冲切承载力应按下列公式验算:

8.2.9 当基础底面短边尺寸小于或等于柱宽加两倍基础有效高度时,应按下列公式验算柱与基础交接处截面受剪承载力:

8.2.10 墙下条形基础底板应按本规范公式(8.2.9-1)验算墙与基础底板交接处截面受剪承载力,其中A0 为验算截面处基础底板的单位长度垂直截面有效面积,Vs 为墙与基础交接处由基底平均净反力产生的单位长度剪力设计值。

8.2.11 在轴心荷载或单向偏心荷载作用下,当台阶的宽高比小于或等于 2.5 且偏心距小于或等于 1/6 基础宽度时,柱下矩形独立基础任意截面的底板弯矩可按下列简化方法进行计算:

8.3.1 柱下条形基础的构造,除应符合本规范第 8.2.1 条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4 条形基础梁顶部和底部的纵向受力钢筋除应满足计算要求外,顶部钢筋按计算配筋全部贯通,底部通长钢筋不应少于底部受力钢筋截面总面积的 1/3。

8.3.2 柱下条形基础的计算,除应符合本规范第 8.2.6 条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4 应验算柱边缘处基础梁的受剪承载力。

5 当存在扭矩时,尚应作抗扭计算。

6 当条形基础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小于柱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时,应验算柱下条形基础梁顶面的局部受压承载力。

(五)高层建筑筏形基础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

8.4.4 筏形基础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C30,当有地下室时应采用防水混凝土。防水混凝土的抗渗等级应按表 8.4.4 选用。

8.4.8 平板式筏基内筒下的板厚应满足受冲切承载力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受冲切承载力应按下式进行计算:

2 当需要考虑内筒根部弯矩的影响时,距内筒外表面 h0/2 处冲切临界截面的最大剪应力可按公式(8.4.7-1)计算,此时

8.4.15 梁板式筏基的底板和基础梁的配筋除满足计算要求外,纵横方向的底部钢筋尚应有不少于 1/3贯通全跨,顶部钢筋按计算配筋全部贯通,底板上下贯通钢筋的配筋率不应小于 0.15%。

8.4.16 平板式筏基柱下板带和跨中板带的底部支座钢筋应有不少于 1/3 贯通全跨,顶部钢筋应按计算配筋全部连通,上下贯通钢筋的配筋率不应小于 0.15%。

8.4.23 采用大面积整体筏形基础时,与主楼连接的外扩地下室其角隅处的楼板板角,除配置两个垂直方向的上部钢筋外,尚应布置斜向上部构造钢筋,钢筋直径不应小于 10mm、间距不应大于 200mm。

四、桩基础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

8.5.2 桩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有桩基均应进行承载力和桩身强度计算。对预制桩,尚应进行运输、吊装和锤击等过程中的强度和抗裂验算。

2 桩基础沉降验算应符合本规范第 8.5.15 条的规定。

3 桩基础的抗震承载力验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的有关规定。

6 由于欠固结软土、湿陷性土和场地填土的固结,场地大面积堆载、降低地下水位等原因,引起桩周土的沉降大于桩的沉降时,应考虑桩侧负摩擦力对桩基承载力和沉降的影响。

7 对位于坡地、岸边的桩基,应进行桩基的整体稳定验算。

8 岩溶地区的桩基,当必须采用嵌岩桩时,应对岩溶进行施工勘察。

9 应考虑桩基施工中挤土效应对桩基及周边环境的影响。

8.5.3 桩和桩基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摩擦型桩的中心距不宜小于桩身直径的 3 倍;扩底灌注桩的中心距不宜小于扩底直径的 1.5 倍,当扩底直径大于 2m 时,桩端净距不宜小于 1m。在确定桩距时尚应考虑施工工艺中挤土等效应对邻近桩的影响。

2 扩底灌注桩的扩底直径,不应大于桩身直径的 3 倍。

3 桩底进入持力层的深度,宜为桩身直径的 1~3 倍。在确定桩底进入持力层深度时,尚应考虑特殊土、岩溶以及震陷液化等影响。嵌岩灌注桩周边嵌入完整和较完整的未风化、微风化、中风化硬质岩体的最小深度,不宜小于 0.5m。

5 设计使用年限不少于 50 年时,非腐蚀环境中预制桩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C30,预应力桩不应低于 C40,灌注桩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C25;二 b 类环境及三类及四类、五类微腐蚀环境中不应低于 C30;在腐蚀环境中的桩,桩身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 的有关规定。设计使用年限不少于 100 年的桩,桩身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宜适当提高。水下灌注混凝土的桩身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高于 C40。

6 桩身混凝土的材料、最小水泥用量、水灰比、抗渗等级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标准》GB/T 50046-2018 及《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T 50476 的有关规定。

7 桩的主筋配置应经计算确定。预制桩的最小配筋率不宜小于 0.8%(锤击沉桩)、0.6%(静压沉桩),预应力桩不宜小于 0.5%;灌注桩最小配筋率不宜小于 0.2%~0.65%(小直径桩取大值)。桩顶以下 3 倍~5 倍桩身直径范围内,箍筋宜适当加强加密。

8 桩身纵向钢筋配筋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受水平荷载和弯矩较大的桩,配筋长度应通过计算确定。

2)桩基承台下存在淤泥、淤泥质土或液化土层时,配筋长度应穿过淤泥、淤泥质土层或液化土层;

3)坡地岸边的桩、8 度及 8 度以上地震区的桩、抗拔桩、嵌岩端承桩应通长配筋;

4)钻孔灌注桩构造钢筋的长度不宜小于桩长的 2/3;桩施工在基坑开挖前完成时,其钢筋长度不宜小于基坑深度的 1.5 倍。

9 桩身配筋可根据计算结果及施工工艺要求,可沿桩身纵向不均匀配筋。腐蚀环境中的灌注桩主筋直径不宜小于 16mm,非腐蚀性环境中灌注桩主筋直径不应小于 12mm。

10 桩顶嵌入承台内的长度不应小于 50mm。主筋伸入承台内的锚固长度不应小于钢筋直径(HPB235)的 30 倍和钢筋直径(HRB335 和 HRB4000 的 35 倍。对于大直径灌注桩,当采用一柱一桩时,可设置承台或将桩和柱直接连接。桩和柱的连接可按本规范第 8.2.5 条高杯口基础的要求选择截面尺寸和配筋,柱纵筋插入桩身的长度应满足锚固长度的要求。

11 灌注桩主筋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 50mm;预制桩不应小于 45mm,预应力管桩不应小于35mm;腐蚀环境中的灌注桩不应小于 55mm。

8.5.5 单桩承载力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轴心竖向力作用下

式中:Ra— 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kN)。

2 偏心竖向力作用下,除满足公式(8.5.5-1)外,尚应满足下列要求:

3 水平荷载作用下

式中:RHa —单桩水平承载力特征值(kN)。

8.5.7 当作用于桩基上的外力主要为水平力或高层建筑承台下为软弱土层、液化土层时,应根据使用要求对桩顶变位的限制,对桩基的水平承载力进行验算。

8.5.9 当桩基承受拔力时,应对桩基进行抗拔验算。单桩抗拔承载力特征值应通过单桩竖向抗拔载荷试验确定,并应加载至破坏。

8.5.17 桩基承台的构造,除满足受冲切、受剪切、受弯承载力和上部结构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承台的宽度不应小于 500mm。边桩中心至承台边缘的距离不宜小于桩的直径或边长,且桩的外边缘至承台边缘的距离不小于 150mm。对于条形承台梁,桩的外边缘至承台梁边缘的距离不小于 75mm;

2 承台的最小厚度不应小于 300mm;

3 承台的配筋,对于矩形承台,其钢筋应按双向均匀通长布置(图 8.5.17a 略),钢筋直径不宜小于 10mm,间距不宜大于 200mm;对于三桩承台,钢筋应按三向板带均匀布置,且最里面的三根钢筋围成的三角形应在柱截面范围内(图 8.5.17b 略)。

4 承台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C20,纵向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 70mm,当有混凝土垫层时,不应小于 50mm。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

3.1.6 应根据桩基所处的环境类别和相应的裂缝控制等级,验算桩和承台正截面的抗裂和裂缝宽度。

5.3.1 设计采用的单桩竖向极限承载力标准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桩基,应通过单桩静载试验确定;

2 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桩基,当地质条件简单时,可参照地质条件相同的试桩资料,结合静力触探等原位测试和经验参数综合确定;其余均应通过单桩静载试验确定。

5.4.3 桩周土沉降可能引起桩侧负摩阻力时,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考虑负摩阻力对桩基承载力和沉降的影响;

5.7.2 单桩的水平承载力特征值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受水平荷载较大的设计等级为甲级、乙级的建筑桩基,单桩水平承载力特征值应通过单桩水平静载试验确定,试验方法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 106 执行。

5.8.4 计算轴心受压混凝土桩正截面受压承载力时,一般取稳定系数 φ=1.0。对于高承台基桩、桩身穿越可液化土或不排水抗剪强度小于 10kPa(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小于 25kPa)的软弱土层的基桩,应考虑压屈影响。

5.8.10 对于受水平荷载和地震作用的桩,其桩身受弯承载力和受剪承载力的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桩顶固端的桩,应验算桩顶正截面弯矩;对于桩顶自由或铰接的桩,应验算桩身最大弯矩截面处的正截面弯矩;

2 应验算桩顶斜截面的受剪承载力。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 106-2014

3.1.2 当设计有要求或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施工前应进行试验桩检测并确定单桩极限承载力:

1 设计等级为甲级的桩基;

2 无相关试桩资料可参考的设计等级为乙级的桩基;

3 地基条件复杂、基桩施工质量可靠性低;

4 本地区采用的新桩型或采用新工艺成桩的桩基。

3.3.8 对设计有抗拔或水平力要求的桩基工程,单桩承载力验收检测应采用单桩竖向抗拔或单桩水平静载试验,检测数量应符合本规范第 3.3.4 条的规定。

5.3.2 单桩竖向抗拔静载试验应采用慢速维持荷载法。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B33/T 1136-2017

10.2.3 嵌岩灌注桩桩端以下3倍桩径且不小于5m范围应无软弱夹层、断裂破碎带和洞穴分布,且在桩底应力扩散范围内无岩体临空面。

五、地基基础抗震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2016 年版)

3.0.4 岩土勘察报告应提出关于场地稳定性及地基液化的评价。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

4.3.7 存在液化土层的地基应结合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当采用桩基础时,桩应进入液化土层以下稳定土层的长度,应按计算确定。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B33/T 1136-2017

15.4.1 当承台周围为可液化土或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小于 40kPa 的软土,且桩基水平承载力不满足计算要求时,可将承台外侧 1/2 承台边长范围内的土进行加固。桩穿越未经处理的液化土层时,桩承载力应进行折减。处于可液化土中的桩基承台及地下室周围,宜用非液化土层填筑夯实,也可用注浆等措施来消除液化。

15.4.6 液化土中的桩,由桩顶至液化深度以下 1.5m 的范围内,纵向钢筋需保持与桩顶相同,箍筋应加粗和加密,间距宜与桩顶部相同。

第五节 多、高层钢筋混凝土结构

第五节 多、高层钢筋混凝土结构


一、一般规定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2015 年版)

3.5.2 混凝土结构暴露的环境类别应按表 3.5.2(表略)的要求划分。

3.5.3 设计使用年限为 50 年的混凝土结构,其混凝土材料宜符合表 3.5.3(表略)的规定。

4.1.2 素混凝土结构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C15;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采用强度等级 400MPa 及以上的钢筋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C25。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 C40,且不应低于 C30。

承受重复荷载的钢筋混凝土构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C30。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 年版)

6.1.3 钢筋混凝土房屋抗震等级的确定,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置少量抗震墙的框架结构,在规定的水平力作用下,底层框架部分所承担的地震倾覆力矩大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 50%时,其框架的抗震等级应按框架结构确定,抗震墙的抗震等级可与其框架的抗震等级相同。

注:底层指计算嵌固端所在的层。

2 裙房与主楼相连,除应按裙房本身确定抗震等级外,相关范围不应低于主楼的抗震等级;主楼结构在裙房顶板对应的相邻上下各一层应适当加强抗震构造措施。裙房与主楼分离时,应按裙房本身确定抗震等级。

3 当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时,地下一层的抗震等级应与上部结构相同,地下一层以下抗震构造措施的抗震等级可逐层降低一级,但不应低于四级。地下室中无上部结构的部分,抗震构造措施的抗震等级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三级或四级。

4 当甲乙类建筑按规定提高一度确定其抗震等级而房屋的高度超过本规范表 6.1.2 相应规定的上界时,应采取比一级更有效的抗震构造措施。

6.1.4 钢筋混凝土房屋需要设置防震缝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震缝宽度应分别符合下列要求:

1) 框架结构(包括设置少量抗震墙的框架结构)房屋的防震缝宽度,当高度不超过 15m 时不应小于 100mm;高度超过 15m 时,6 度、7 度、8 度和 9 度分别每增加高度 5m、4m、3m 和 2m,宜加宽 20mm;

2) 框架-抗震墙结构房屋的防震缝宽度不应小于本款 1)项规定数值的 70%,抗震墙结构房屋的防震缝宽度不应小于本款 1)项规定数值的 50%;且均不宜小于 100mm;

3) 防震缝两侧结构类型不同时,宜按需要较宽防震缝的结构类型和较低房屋高度确定缝宽。

2 8、9 度框架结构房屋防震缝两侧结构层高相差较大时,防震缝两侧框架柱的箍筋应沿房屋全高加密,并可根据需要在缝两侧沿房屋全高各设置不少于两道垂直于防震缝的抗撞墙。抗撞墙的布置宜避免加大扭转效应,其长度可不大于 1/2 层高,抗震等级可同框架结构;框架构件的内力应按设置和不设置抗撞墙两种计算模型的不利情况取值。

6.1.5 框架结构和框架-抗震墙结构中,框架和抗震墙均应双向设置,柱中线与抗震墙中线、梁中线与柱中线之间偏心距大于柱宽的 1/4 时,应计入偏心的影响。

甲、乙类建筑以及高度大于 24m 的丙类建筑,不应采用单跨框架结构;高度不大于 24m 的丙类建筑不宜采用单跨框架结构。

6.1.7 采用装配整体式楼、屋盖时,应采取措施保证楼、屋盖的整体性及其与抗震墙的可靠连接。

装配整体式楼、屋盖采用配筋现浇面层加强时,其厚度不应小于 50mm。

6.1.9 抗震墙结构和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中的抗震墙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抗震墙的两端(不包括洞口两侧)宜设置端柱或与另一方向的抗震墙相连;框支部分落地墙的两端(不包括洞口两侧)应设置端柱或与另一方向的抗震墙相连。

4 矩形平面的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其框支层的楼层侧向刚度不应小于相邻非框支层楼层侧向刚度的50%;框支层落地抗震墙间距不宜大于 24m,框支层的平面布置宜对称,且宜设抗震筒体;底层框架部分承担的地震倾覆力矩,不应大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 50%。

6.1.10 抗震墙底部加强部位的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应从地下室顶板算起。

2 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的抗震墙,其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可取框支层加框支层以上两层的高度及落地抗震墙总高度的 1/10 二者的较大值。其他结构的抗震墙,房屋高度大于 24m 时,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可取底部两层和墙体总高度的 1/10 二者的较大值;房屋高度不大于 24m 时,底部加强部位可取底部一层。

3 当结构计算嵌固端位于地下一层的底板或以下时,底部加强部位尚宜向下延伸到计算嵌固端。

6.1.14 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地下室顶板应避免开设大洞口;地下室在地上结构相关范围的顶板应采用现浇梁板结构,相关范围以外的地下室顶板宜采用现浇梁板结构;其楼板厚度不宜小于 180mm,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小于 C30,应采用双层双向配筋,且每层每个方向的配筋率不宜小于 0.25%。

2 结构地上一层的侧向刚度,不宜大于相关范围地下一层侧向刚度的 0.5 倍;地下室周边宜有与其顶板相连的抗震墙。

3 地下室顶板对应于地上框架柱的梁柱节点除应满足抗震计算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1) 地下一层柱截面每侧纵向钢筋不应小于地上一层柱对应纵向钢筋的 1.1 倍,且地下一层柱上端和节点左右梁端实配的抗震受弯承载力之和应大于地上一层柱下端实配的抗震受弯承载力的1.3 倍。

2) 地下一层梁刚度较大时,柱截面每侧的纵向钢筋面积应大于地上一层对应柱每侧纵向钢筋面积的 1.1 倍;同时梁端顶面和底面的纵向钢筋面积均应比计算增大 10%以上;

4 地下一层抗震墙墙肢端部边缘构件纵向钢筋的截面面积,不应少于地上一层对应墙肢端部边缘构件纵向钢筋的截面面积。

6.1.15 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2 对于框架结构,楼梯间的布置不应导致结构平面特别不规则;楼梯构件与主体结构整浇时,应计入楼梯构件对地震作用及其效应的影响,应进行楼梯构件的抗震承载力验算;宜采取构造措施,减少楼梯构件对主体结构刚度的影响。

3 楼梯间两侧填充墙与柱之间应加强拉结。

6.1.17 高强混凝土结构抗震设计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B 的规定。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

3.3.1 A 级高度钢筋混凝土乙类和丙类高层建筑的最大适用高度应符合表 3.3.1-1 的规定。平面和竖向均不规则的高层建筑结构,其最大适用高度宜适当降低。

3.4.5 结构平面布置应减少扭转影响。在考虑偶然偏心影响的规定水平地震力作用下,楼层竖向构件最大的水平位移和层间位移,A 级高度高层建筑不宜大于该楼层平均值的 1.2 倍,不应大于该楼层平均值的 1.5 倍;超过 A 级高度的混合结构及本规程第 10 章所指的复杂高层建筑不宜大于该楼层平均值的 1.2 倍,不应大于该楼层平均值的 1.4 倍。结构扭转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 Tt 与平动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 T1 之比,A 级高度高层建筑不应大于 0.9,超过 A 级高度的混合结构及本规程第 10章所指的复杂高层建筑不应大于 0.85。

注:当楼层的最大层间位移角不大于本规程第 3.7.3 条规定的限值的 40%时,该楼层竖向构件的最大水平位移和层间位移与该楼层平均值的比值可适当放松,但不应大于 1.6。

3.4.10 设置防震缝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7 结构单元之间或主楼与裙房之间不宜采用牛腿托梁的做法设置防震缝,否则应采取可靠措施。

3.5.2 抗震设计时,高层建筑相邻楼层的侧向刚度变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框架结构,楼层与其相邻上层的刚度比 γ1 可按式(3.5.2-1)计算,且本层与相邻上层的比值不宜小于 0.7,与相邻上部三层刚度平均值的比值不宜小于 0.8。

2 对框架-剪力墙、板柱-剪力墙结构、剪力墙结构、框架-核心筒结构、筒中筒结构,楼层与其相邻上层的侧向刚度比 γ2 可按式(3.5.2-2)计算,且本层与相邻上层的比值不宜小于 0.9;当本层层高大于相邻上层层高的 1.5 倍时,该比值不宜小于 1.1;对结构底部嵌固层,该比值不宜小于 1.5。

3.5.8 侧向刚度变化、承载力变化、竖向抗侧力构件连续性不符合本规程第 3.5.2、3.5.3、3.5.4 条要求的楼层,其对应于地震作用标准值的剪力应乘以 1.25 的增大系数。

二、结构分析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2015 年版)

5.1.1 混凝土结构应进行整体作用效应分析,必要时尚应对结构中受力状况特殊部位进行更详细的分析。

5.1.2 当结构在施工和使用期的不同阶段有多种受力状况时,应分别进行结构分析,并确定其最不利的作用组合。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 年版)

3.6.6 利用计算机进行结构抗震分析,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计算模型的建立、必要的简化计算与处理,应符合结构的实际工作状况,计算中应考虑楼梯构件的影响。

2 计算软件的技术条件应符合本规范及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阐明其特殊处理的内容和依据。

3 复杂结构在多遇地震作用下的内力和变形分析时,应采用不少于两个合适的不同力学模型,并对其计算结果进行分析比较。

4 所有计算机计算结果,应经分析判断确认其合理、有效后方可用于工程设计。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

4.3.14 跨度大于 24m 的楼盖结构、跨度大于 12m 的转换和连体结构、悬挑长度大于 5m 的悬挑结构,结构竖向地震作用效应标准值宜采用时程分析方法或振型分解反应谱方法进行计算。时程分析计算时输入的地震加速度最大值可按规定的水平输入最大值的 65%采用,反应谱分析时结构竖向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可按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的 65%采用,但设计地震分组可按第一组采用。

4.3.15 高层建筑中,大跨度结构、悬挑结构、转换结构、连体结构的连接体的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不宜小于结构或构件承受的重力荷载代表值与表 4.3.15(表略)所规定的竖向地震作用系数的乘积。

5.1.8 高层建筑结构内力计算中,当楼面活荷载大于 4kN/m2 时,应考虑楼面活荷载不利布置引起的结构内力的增大;当整体计算中未考虑楼面活荷载不利布置时,应适当增大楼面梁的计算弯矩。

5.1.9 复杂高层建筑及房屋高度大于 150m 的其他高层建筑结构,应考虑施工过程的影响。

5.1.10 高层建筑结构进行风作用效应计算时,正反两个方向的风作用效应宜按两个方向计算的较大值采用;体型复杂的高层建筑,应考虑风向角的不利影响。

5.1.12 体型复杂、结构布置复杂以及 B 级高度高层建筑结构,应采用至少两个不同力学模型的结构分析软件进行整体计算。

5.4.2 当高层建筑结构不满足本规程第 5.4.1 条的规定时,结构弹性计算时应考虑重力二阶效应对水平力作用下结构内力和位移的不利影响。

三、基本构造要求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2015 年版)

4.2.1 混凝土结构中的钢筋应按下列规定选用:

2 梁、柱和斜撑构件的纵向受力普通钢筋宜采用 HRB400、HRB500、HRBF400、HRBF500 钢筋。

8.2.1 构件中普通钢筋及预应力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构件中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钢筋的直径 d。

2 设计使用年限为 50 年的混凝土结构,最外层钢筋的保护层厚度应符合表 8.2.1(表略)的规定;设计使用年限为 100 年的混凝土结构,最外层钢筋的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表 8.2.1(表略)中数值的 1.4 倍。

8.3.1 当计算中充分利用钢筋的抗拉强度时,受拉钢筋的锚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基本锚固长度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普通钢筋

预应力筋

2 受拉钢筋的锚固长度应根据具体锚固条件按下列公式计算,且不应小于 200mm:

3 当锚固钢筋的保护层厚度不大于 5d 时,锚固长度范围内应配置横向构造钢筋,其直径不应小于 d/4;对梁、柱、斜撑杆状等构件间距不应大于 5d,对板、墙等平面构件间距不应大于 10d,且均不应大于 100mm,此处 d 为锚固钢筋的直径。

8.4.2 轴心受拉及小偏心受拉杆件的纵向受力钢筋不得采用绑扎搭接。

8.4.4 纵向受拉钢筋绑扎搭接接头的搭接长度,应根据位于同一连接区段内的钢筋搭接接头面积百分率按下列公式计算,且不应小于 300mm。

8.5.2 卧置于地基上的混凝土板,板中受拉钢筋的最小配筋率可适当降低,但不应小于 0.15%。

9.1.11 (板柱结构)混凝土板中配置抗冲切箍筋或弯起钢筋时,应符合下列构造要求:

1 板的厚度不应小于 150mm;

2 按计算所需的箍筋及相应的架立钢筋应配置在与 45°冲切破坏锥面相交的范围内,且从集中荷载作用面或柱截面边缘向外的分布长度不应小于 1.5h0(图略);箍筋直径不应小于 6mm,且应做成封闭式,间距不应大于 h0/3,且不应大于 100mm;

3 按计算所需弯起钢筋的弯起角度可根据板的厚度在 30°~45°之间选取;弯起钢筋的倾斜段应与冲切破坏锥面相交(图略),其交点应在集中荷载作用面或柱截面边缘以外(1/2~2/3)h 的范围内。弯起钢筋直径不宜小于 12mm,且每一方向不宜少于 3 根。

9.2.1 梁的纵向受力钢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伸入梁支座范围内的钢筋不应少于 2 根。

2 梁高不小于 300mm 时,钢筋直径不应小于 10mm;梁高小于 300mm 时,钢筋直径不应小于8mm。

3 梁上部钢筋水平方向的净间距不应小于 30mm 和 1.5d;梁下部钢筋水平方向的净间距不应小于 25mm 和 d。当下部钢筋多于 2 层时,2 层以上钢筋水平方向的中距应比下面 2 层的中距增大一倍;各层钢筋之间的净间距不应小于 25mm 和 d,d 为钢筋的最大直径。

9.2.4 在钢筋混凝土悬臂梁中,应有不少于 2 根上部钢筋伸至悬臂梁外端,并向下弯折不小于 12d。

9.2.6 梁的上部纵向构造钢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梁端按简支计算但实际受到部分约束时,应在支座区上部设置纵向构造钢筋。其截面面积不应小于梁跨中下部纵向受力钢筋计算所需截面面积的 1/4,且不应少于 2 根。该纵向构造钢筋自支座边缘向跨内伸出的长度不应小于 l0/5,l0为梁的计算跨度。

9.2.11 位于梁下部或梁截面高度范围内的集中荷载,应全部由附加横向钢筋承担;附加横向钢筋宜采用箍筋。

9.3.1 柱中纵向钢筋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纵向受力钢筋直径不宜小于 12mm;全部纵向钢筋的配筋率不宜大于 5%;

2 柱中纵向钢筋的净间距不应小于 50mm,且不宜大于 300mm;

3 偏心受压柱的截面高度不小于 600mm 时,在柱的侧面上应设置直径不小于 10mm 的纵向构造钢筋,并相应设置复合箍筋或拉筋;

4 圆柱中纵向钢筋不宜少于 8 根,不应少于 6 根;且宜沿周边均匀布置;

5 在偏心受压柱中,垂直于弯矩作用平面的侧面上的纵向受力钢筋以及轴心受压柱中各边的纵向受力钢筋,其中距不宜大于 300mm。

注:水平浇筑的预制柱,纵向钢筋的最小净间距可按本规范第 9.2.1 条关于梁的有关规定取用。

9.3.2 柱中的箍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箍筋直径不应小于 d/4,且不应小于 6mm,d 为纵向钢筋的最大直径;

2 箍筋间距不应大于 400mm 及构件截面的短边尺寸,且不应大于 15d,d 为纵向钢筋的最小直径;

3 柱及其他受压构件中的周边箍筋应做成封闭式;对圆柱中的箍筋,搭接长度不应小于本规范第 8.3.1 条规定的锚固长度,且末端应做成 135°弯钩,弯钩末端平直段长度不应小于 5d,d 为箍筋直径;

4 当柱截面短边尺寸大于 400mm 且各边纵向钢筋多于 3 根时,或当柱截面短边尺寸不大于400mm 但各边纵向钢筋多于 4 根时,应设置复合箍筋;

5 柱中全部纵向受力钢筋的配筋率大于 3%时,箍筋直径不应小于 8mm,间距不应大于 10d(d为纵向受力钢筋最小直径),且不应大于 200mm。箍筋末端应做成 135°弯钩,且弯钩末端平直段长度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 10 倍;

6 在配有螺旋式或焊接环式箍筋的柱中,如在正截面受压承载力计算中考虑间接钢筋的作用时,箍筋间距不应大于 80mm 及 dcor/5,且不宜小于 40mm,dcor 为按箍筋内表面确定的核心截面直径。

9.4.8 剪力墙墙肢两端应配置竖向受力钢筋,并与墙内的竖向分布钢筋共同用于墙的正截面受弯承载力计算。每端的竖向受力钢筋不宜少于 4 根直径为 12mm 或 2 根直径为 16mm 的钢筋,并宜沿该竖向钢筋方向配置直径不小于 6mm,间距为 250mm 的箍筋或拉筋。

9.7.1 受力预埋件的锚板宜采用 Q235、Q345 级钢,锚板厚度应根据受力情况计算确定,且不宜小于锚筋直径的 60%;受拉和受弯预埋件的锚板厚度尚宜大于 b/8,b 为锚筋的间距。

受力预埋件的锚筋应采用 HRB400 或 HPB300 钢筋,不应采用冷加工钢筋。

直锚筋与锚板应采用 T 形焊接。当锚筋直径不大于 20mm 时宜采用压力埋弧焊;当锚筋直径大于 20mm 时宜采用穿孔塞焊。当采用手工焊时,焊缝高度不宜小于 6mm,且对 300MPa 级钢筋不宜小于 0.5d,对其他钢筋不宜小于 0.6d,d 为锚筋的直径。

9.7.4 预埋件锚筋中心至锚板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 2d 和 20mm。预埋件的位置应使锚筋位于构件的外层主筋的内侧。

预埋件的受力直锚筋直径不宜小于 8mm,且不宜大于 25mm。直锚筋数量不宜少于 4 根,且不宜多于 4 排;受剪预埋件的直锚筋可采用 2 根。

对受拉和受弯预埋件(图略),其锚筋的间距 b、b1 和锚筋至构件边缘的距离 c、c1,均不应小于 3d 和 45mm。

对受剪预埋件(图略),其锚筋的间距 b 及 b1 不应大于 300mm,且 b1 不应小于 6d 和 70mm;锚筋至构件边缘的距离 c1 不应小于 6d 和 70mm,b、c 均不应小于 3d 和 45mm。

受拉直锚筋和弯折锚筋的锚固长度不应小于本规范第 8.3.1 条规定的受拉钢筋锚固长度;当锚筋采用 HPB300 级钢筋时末端还应有弯钩。当无法满足锚固长度的要求时,应采取其他有效的锚固措施。受剪和受压直锚筋的锚固长度不应小于 15d,d 为锚筋的直径。

(编者注:受力预埋件尚应满足承载力计算的结果)

9.7.6 吊环应采用 HPB300 钢筋或 Q235B 圆钢,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吊环锚入混凝土的深度不应小于 30d 并应焊接或绑扎在钢筋骨架上,d 为吊环钢筋或圆钢的直径。

2 应验算在荷载标准值作用下的吊环应力,验算时每个吊环可按两个截面计算。对 HPB300 钢筋,吊环应力不应大于 65N/mm2;对 Q235B 圆钢,吊环应力不应大于 50N/mm2。

3 当在一个构件上设有 4 个吊环时,应按 3 个吊环进行计算。

11.1.7 混凝土结构构件的纵向受力钢筋的锚固和连接除应符合本规范第 8.3 节和第 8.4 节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纵向受拉钢筋的抗震锚固长度 laE应按下式计算:

2 当采用搭接连接时,纵向受拉钢筋的抗震搭接长度llE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11.1.9 考虑地震作用的预埋件,应满足以下规定:

1 直锚钢筋截面面积可按本规范第 9 章的有关规定计算并增大 25%,且应适当增大锚板厚度。

2 锚筋的锚固长度应符合本规范第 9.7 节的有关规定并增加 10%;当不能满足时,应采取有效措施。

3 预埋件不宜设置在塑性铰区;当不能避免时应采取有效措施。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

3.2.2 各类结构用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均不应低于 C20,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抗震设计时,一级抗震等级框架梁、柱及其节点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C30;

2 筒体结构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 C30;

3 作为上部结构嵌固部位的地下室楼盖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 C30;

4 转换层楼板、转换梁、转换柱、箱形转换结构以及转换厚板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均不应低于 C30;

5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 C40、不应低于 C30;

6 型钢混凝土梁、柱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 C30;

7 现浇非预应力混凝土楼盖结构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高于 C40;

8 抗震设计时,框架柱的混凝土强度等级,9 度时不宜高于 C60,8 度时不宜高于 C70;剪力墙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高于 C60。

3.9.5 抗震设计的高层建筑,当地下室顶层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端时,地下一层相关范围的抗震等级应按上部结构采用,地下一层以下抗震构造措施的抗震等级可逐层降低一级,但不应低于四级;地下室中超出上部主楼相关范围且无上部结构的部分,其抗震等级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三级或四级。

3.9.6 抗震设计时,与主楼连为整体的裙房的抗震等级,除应按裙房本身确定外,相关范围不应低于主楼的抗震等级;主楼结构在裙房顶板上、下各一层应适当加强抗震构造措施。裙房与主楼分离时,应按裙房本身确定抗震等级。

3.10.1 特一级抗震等级的钢筋混凝土构件除应符合一级钢筋混凝土构件的所有设计要求外,尚应符合本节的有关规定。

6.3.7 框架梁上开洞时,洞口位置宜位于梁跨中 1/3 区段,洞口高度不应大于梁高的 40%;开洞较大时应进行承载力验算。梁上洞口周边应配置附加纵向钢筋和箍筋(图 6.3.7 略),并应符合计算及构造要求。

四、框架结构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 年版)

6.3.2 梁宽大于柱宽的扁梁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采用扁梁的楼、屋盖应现浇,梁中线宜与柱中线重合,扁梁应双向布置。扁梁的截面尺寸应符合下列要求,并应满足现行有关规范对挠度和裂缝宽度的规定:

2 扁梁不宜用于一级框架结构。

6.3.4 (框架)梁的钢筋配置,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沿梁全长顶面、底面的配筋,一、二级不应少于 2ф14,且分别不应少于梁顶面、底面两端纵向配筋中较大截面面积的 1/4;三、四级不应少于 2ф12。

2 一、二、三级框架梁内贯通中柱的每根纵向钢筋直径,对框架结构不应大于矩形截面柱在该方向截面尺寸的 1/20,或纵向钢筋所在位置圆形截面柱弦长的 1/20。

6.3.5 柱的截面尺寸,宜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 截面的宽度和高度,四级或不超过 2 层时不宜小于 300mm,一、二、三级且超过 2 层时不宜小于 400mm;圆柱的直径,四级或不超过 2 层时不宜小于 350mm,一、二、三级且超过 2 层时不宜小于 450mm。

6.3.6 柱轴压比不宜超过表 6.3.6(表略)的规定;建造于Ⅱ类场地且较高的高层建筑,柱轴压比限值应适当减小。

6.3.8 柱的纵向钢筋配置,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3 柱总配筋率不应大于 5%。

4 边柱、角柱及抗震墙端柱在小偏心受拉时,柱内纵筋总截面面积应比计算值增加 25%。

6.3.9 柱的箍筋配置,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柱的箍筋加密范围,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 柱端,取截面高度(圆柱直径)、柱净高的 1/6 和 500mm 三者的最大值;

2) 底层柱的下端不小于柱净高的 1/3;

3) 刚性地面上下各 500mm;

4) 剪跨比不大于 2 的柱、因设置填充墙等形成的柱净高与柱截面高度之比不大于 4 的柱、框支柱、一级和二级框架的角柱,取全高。

2 柱箍筋加密区的箍筋肢距,一级不宜大于 200mm,二、三级不宜大于 250mm,四级不宜大于 300mm。至少每隔一根纵向钢筋宜在两个方向有箍筋或拉筋约束;采用拉筋复合箍时,拉筋宜紧靠纵向钢筋并钩住箍筋。

3 柱箍筋加密区的体积配箍率,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 柱箍筋加密区的体积配箍率应符合下式要求:

2) 框支柱宜采用复合螺旋箍或井字复合箍,其最小配箍特征值应比表 6.3.9(表略)内数值增加 0.02,且体积配箍率不应小于 1.5%。

3) 剪跨比不大于 2 的柱宜采用复合螺旋箍或井字复合箍,其体积配箍率不应小于 1.2%,9 度一级时不应小于 1.5%。

4 柱箍筋非加密区的箍筋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柱箍筋非加密区的体积配箍率不宜小于加密区的 50%。

2) 箍筋间距,一、二级框架柱不应大于 10 倍纵向钢筋直径,三、四级框架柱不应大于 15 倍纵向钢筋直径。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

6.1.1 框架结构应设计成双向梁柱抗侧力体系。主体结构除个别部位外,不应采用铰接。

6.1.2 抗震设计的框架结构不应采用单跨框架。

6.1.4 抗震设计时,框架结构的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梯间的布置应尽量减小其造成的结构平面不规则。

2 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梯,楼梯结构应有足够的抗倒塌能力。

3 宜采取措施减小楼梯对主体结构的影响。

4 当钢筋混凝土楼梯与主体结构整体连接时,应考虑楼梯对地震作用及其效应的影响,并应对楼梯构件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

6.3.3 梁的纵向钢筋配置,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抗震设计时,梁端纵向受拉钢筋的配筋率不宜大于 2.5%,不应大于 2.75%;当梁端受拉钢筋的配筋率大于 2.5%时,受压钢筋的配筋率不应小于受拉钢筋的一半。

2 沿梁全长顶面和底面应至少各配置两根纵向配筋,一、二级抗震设计时钢筋直径不应小于14mm,且分别不应小于梁两端顶面和底面纵向配筋中较大截面面积的 1/4;三、四级抗震设计和非抗震设计时钢筋直径不应小于 12mm。

6.4.2 抗震设计时,钢筋混凝土柱轴压比不宜超过表 6.4.2(表略)的规定;对于Ⅱ类场地上较高的高层建筑,其轴压比限值应适当减小。

6.4.6 抗震设计时,柱箍筋加密区的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底层柱的上端和其他各层柱的两端,应取矩形截面柱之长边尺寸(或圆形截面柱之直径)、柱净高之 1/6 和 500mm 三者之最大值范围;

2 底层柱刚性地面上、下各 500mm 的范围;

3 底层柱柱根以上 1/3 柱净高的范围;

4 剪跨比不大于 2 的柱和因填充墙等形成的柱净高与截面高度之比不大于 4 的柱全高范围;

5 一、二级框架角柱的全高范围;

6 需要提高变形能力的柱的全高范围。

6.4.7 柱加密区范围内箍筋的体积配箍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柱箍筋加密区箍筋的体积配箍率,应符合下式要求:

2 对一、二、三、四级框架柱,其箍筋加密区范围内箍筋的体积配箍率尚且分别不应小于0.8%、0.6%、0.4%和 0.4%。

3 剪跨比不大于 2 的柱宜采用复合螺旋箍或井字复合箍,其体积配箍率不应小于 1.2%;设防烈度为 9 度时,不应小于 1.5%。

4 计算复合螺旋箍筋的体积配箍率时,其非螺旋箍筋的体积应乘以换算系数 0.8。

6.4.8 抗震设计时,柱箍筋设置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箍筋应为封闭式,其末端应做成 135°弯钩且弯钩末端平直段长度不应小于 10 倍的箍筋直径,且不应小于 75mm。

2 箍筋加密区的箍筋肢距,一级不宜大于 200mm,二、三级不宜大于 250mm 和 20 倍箍筋直径的较大值,四级不宜大于 300mm。每隔一根纵向钢筋宜在两个方向有箍筋约束;采用拉筋组合箍时,拉筋宜紧靠纵向钢筋并勾住封闭箍筋。

3 柱非加密区的箍筋,其体积配箍率不宜小于加密区的一半;其箍筋间距,不应大于加密区箍筋间距的2倍,且一、二级不应大于 10 倍纵向钢筋直径,三、四级不应大于15倍纵向钢筋直径。

6.4.10 框架节点核心区应设置水平箍筋,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2 抗震设计时,箍筋的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宜符合本规程第 6.4.3 条有关柱箍筋的规定。一、二、三级框架节点核心区配箍特征值分别不宜小于 0.12、0.10 和 0.08,且箍筋体积配箍率分别不宜小于 0.6%、0.5%和 0.4%。柱剪跨比不大于 2 的框架节点核心区的体积配箍率不宜小于核心区上、下柱端体积配箍率中的较大值。

6.5.3 抗震设计时,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纵向受力钢筋的锚固和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纵向受拉钢筋的最小锚固长度laE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2 当采用绑扎搭接接头时,其搭接长度不应小于下式的计算值:

3 受拉钢筋直径大于 25mm、受压钢筋直径大于 28mm 时,不宜采用绑扎搭接接头;

4 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梁、柱纵向受力钢筋的连接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框架柱:一、二级抗震等级及三级抗震等级的底层,宜采用机械连接接头,也可采用绑扎搭接或焊接接头;三级抗震等级的其他部位和四级抗震等级,可采用绑扎搭接或焊接接头;

2) 框支梁、框支柱:宜采用机械连接接头;

3) 框架梁:一级宜采用机械连接接头,二、三、四级可采用绑扎搭接或焊接接头。

5 位于同一连接区段内的受拉钢筋接头面积百分率不宜超过 50%;

6 当接头位置无法避开梁端、柱端箍筋加密区时,应采用满足等强度要求的机械连接接头,且钢筋接头面积百分率不宜超过 50%;

7 钢筋的机械连接、绑扎搭接及焊接,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6.5.5 抗震设计时,框架梁、柱的纵向钢筋在框架节点区的锚固和搭接(图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顶层中节点柱纵向钢筋和边节点柱内侧纵向钢筋应伸至柱顶。当从梁底边计算的直线锚固长度不小于 laE 时,可不必水平弯折,否则应向柱内或梁内、板内水平弯折,锚固段弯折前的竖直投影长度不应小于 0.5labE,弯折后的水平投影长度不宜小于 12 倍的柱纵向钢筋直径。此处,labE 为抗震时钢筋的基本锚固长度,一、二级取 1.15lab,三、四级分别取 1.05lab 和 1.00lab

2 顶层端节点处,柱外侧纵向钢筋可与梁上部纵向钢筋搭接,搭接长度不应小于 1.5laE,且伸入梁内的柱外侧纵向钢筋截面面积不宜小于柱外侧全部纵向钢筋截面面积的 65%;在梁宽范围以外的柱外侧纵向钢筋可伸入现浇板内,其伸入长度与伸入梁内的相同。当柱外侧纵向钢筋的配筋率大于1.2%时,伸入梁内的柱纵向钢筋宜分两批截断,其截断点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 20 倍的柱纵向钢筋直径。

3 梁上部纵向钢筋伸入端节点的锚固长度,直线锚固时不应小于 laE,且伸过柱中心线的长度不应小于 5 倍的梁纵向钢筋直径;当柱截面尺寸不足时,梁上部纵向钢筋应伸至节点对边并向下弯折,锚固段弯折前的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 0.4labE,弯折后的竖直投影长度应取 15 倍的梁纵向钢筋直径。

4 梁下部纵向钢筋的锚固与梁上部纵向钢筋相同,但采用 90°弯折方式锚固时,竖直段应向上弯入节点内。

五、剪力墙结构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2015 年版)

11.7.10 对于一、二级抗震等级的连梁,当跨高比不大于 2.5 时,除普通箍筋外宜另配置斜向交叉钢筋,其截面限制条件及斜截面受剪承载力可按下列规定计算:

1 当洞口连梁截面宽度不小于 250mm 时,可采用交叉斜筋配筋(图略),其截面限制条件及斜截面受剪承载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受剪截面应符合下列要求:

2) 斜截面受剪承载力应符合下列要求:

2 当连梁截面宽度不小于 400mm 时,可采用集中对角斜筋配筋(图略)或对角暗撑配筋(图略),其截面限制条件及斜截面受剪承载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受剪截面应符合式(11.7.10-1)的要求。

2) 斜截面受剪承载力应符合下列要求:

11.7.11 剪力墙及筒体洞口连梁的纵向钢筋、斜筋及箍筋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连梁沿上、下边缘单侧纵向钢筋的最小配筋率不应小于 0.15%,且配筋不宜少于 2Φ12;交叉斜筋配筋连梁单向对角斜筋不宜少于 2Φ12,单组折线筋的截面面积可取为单向对角斜筋截面面积的一半,且直径不宜小于 12mm;集中对角斜筋配筋连梁和对角暗撑连梁中每组对角斜筋应至少由 4 根直径不小于 14mm 的钢筋组成。

2 交叉斜筋配筋连梁的对角斜筋在梁端部位应设置不少于 3 根拉筋,拉筋的间距不应大于连梁宽度和 200mm 的较小值,直径不应小于 6mm;集中对角斜筋配筋连梁应在梁截面内沿水平方向及竖直方向设置双向拉筋,拉筋应勾住外侧纵向钢筋,间距不应大于 200mm,直径不应小于 8mm;

对角暗撑配筋连梁中暗撑箍筋的外缘沿梁截面宽度方向不宜小于梁宽的一半,另一方向不宜小于梁宽的 1/5;对角暗撑约束箍筋的间距不宜大于暗撑钢筋直径的 6 倍,当计算间距小于 100mm 时可取100mm,箍筋肢距不应大于 350mm。

除集中对角斜筋配筋连梁以外,其余连梁的水平钢筋及箍筋形成的钢筋网之间应采用拉筋拉结,拉筋直径不宜小于 6mm,间距不宜大于 400mm。

3 沿连梁全长箍筋的构造宜按本规范第 11.3.6 条和第 11.3.8 条框架梁梁端加密区箍筋的构造要求采用;对角暗撑配筋连梁沿连梁全长箍筋的间距可按本规范表 11.3.6-2 中规定值的两倍取用。

4 连梁纵向受力钢筋、交叉斜筋伸入墙内的锚固长度不应小于 laE,且不应小于 600mm;顶层连梁纵向钢筋伸入墙体的长度范围内,应配置间距不大于 150mm 的构造箍筋,箍筋直径应与该连梁的箍筋直径相同。

5 剪力墙的水平分布钢筋可作为连梁的纵向构造钢筋在连梁范围内贯通。当梁的腹板高度 hw不小于450mm 时,其两侧面沿梁高范围设置的纵向构造钢筋的直径不应小于 8mm,间距不应大于200mm;对跨高比不大于 2.5 的连梁,梁两侧的纵向构造钢筋的面积配筋率尚不应小于 0.3%。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 年版)

6.4.1 抗震墙的厚度,一、二级不应小于 160mm 且不宜小于层高或无支长度的 1/20,三、四级不应小于 140mm 且不宜小于层高或无支长度的 1/25;无端柱或翼墙时,一、二级不宜小于层高或无支长度的 1/16,三、四级不宜小于层高或无支长度的 1/20。

底部加强部位的墙厚,一、二级不应小于 200mm 且不宜小于层高或无支长度的 1/16,三、四级不应小于 160mm 且不宜小于层高或无支长度的 1/20;无端柱或翼墙时,一、二级不宜小于层高或无支长度的 1/12,三、四级不宜小于层高或无支长度的 1/16。

6.4.2 一、二、三级抗震墙在重力荷载代表值作用下墙肢的轴压比,一级时,9 度不宜大于 0.4,7、8 度不宜大于 0.5;二、三级时不宜大于 0.6。

注:墙肢轴压比指墙的轴压力设计值与墙的全截面面积和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设计值乘积之比值。

6.4.5 抗震墙两端和洞口两侧应设置边缘构件,边缘构件包括暗柱、端柱和翼墙,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对于抗震墙结构,底层墙肢底截面的轴压比不大于表 6.4.5-1(表略)规定的一、二、三级抗震墙及四级抗震墙,墙肢两端可设置构造边缘构件,构造边缘构件的范围可按图 6.4.5-1(图略)采用,构造边缘构件的配筋除应满足受弯承载力要求外,并宜符合表 6.4.5-2(表略)的要求。

2 底层墙肢底截面的轴压比大于表 6.4.5-1 规定的一、二、三级抗震墙,以及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的抗震墙,应在底部加强部位及相邻的上一层设置约束边缘构件,在以上的其他部位可设置构造边缘构件。约束边缘构件沿墙肢的长度、配箍特征值、箍筋和纵向钢筋宜符合表 6.4.5-3(表略)的要求(图略)。

6.4.6 抗震墙的墙肢长度不大于墙厚的 3 倍时,应按柱的有关要求进行设计;矩形墙肢的厚度不大于 300mm 时,尚宜全高加密箍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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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6 当剪力墙或核心筒墙肢与其平面外相交的楼面梁刚接时,可沿楼面梁轴线方向设置与梁相连的剪力墙、扶壁柱或在墙内设置暗柱。

7.1.8 抗震设计时,高层建筑结构不应全部采用短肢剪力墙;当采用具有较多短肢剪力墙的剪力墙结构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规定的水平地震作用下,短肢剪力墙承担的底部倾覆力矩不宜大于结构底部总地震倾覆力矩的 50%;

2 房屋适用高度应比本规程表 3.3.1-1 规定的剪力墙结构的最大适用高度适当降低,7 度、8 度(0.2g)和 8 度(0.3g)时分别不应大于 100m、80m 和 60m。

7.2.1 剪力墙的截面厚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本规程附录 D 的墙体稳定验算要求。

2 一、二级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不应小于 200mm,其他部位不应小于 160mm;一字形独立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不应小于 220mm,其他部位不应小于 180mm。

3 三、四级剪力墙:不应小于 160mm,一字形独立剪力墙的底部加强部位尚不应小于 180mm。

4 非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 160mm。

5 剪力墙井筒中,分隔电梯井或管道井的墙肢截面厚度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 160mm。

7.2.2 抗震设计时,短肢剪力墙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短肢剪力墙截面厚度除应符合本规程第 7.2.1 条的要求外,底部加强部位尚不应小于 200mm,其他部位尚不应小于 180mm。

2 一、二、三级短肢剪力墙的轴压比,分别不宜大于 0.45、0.50、0.55,一字形截面短肢剪力墙的轴压比限值应相应减少 0.1。

3 短肢剪力墙的底部加强部位应按本节 7.2.6 条调整剪力设计值,其他各层一、二、三级时剪力设计值应分别乘以增大系数 1.4、1.2 和 1.1。

4 短肢剪力墙边缘构件的设置应符合本规程第 7.2.14 条的规定。

5 短肢剪力墙的全部竖向钢筋的配筋率,底部加強部位一、二级不宜小于 1.2%,三、四级不宜小于 1.0%;其他部位一、二级不宜小于 1.0%,三、四级不宜小于 0.8%。

6 不宜采用一字型短肢剪力墙,不宜在一字形短肢剪力墙上布置平面外与之相交的单侧楼面梁。

7.2.13 重力荷载代表值作用下,一、二、三级剪力墙墙肢的轴压比不宜超过表 7.2.13(表略)的限值。

7.2.19 房屋顶层剪力墙、长矩形平面房屋的楼梯间和电梯间剪力墙、端开间纵向剪力墙以及端山墙的水平和竖向分布钢筋的配筋率均不应小于 0.25%,间距均不应大于 200mm。

7.2.26 剪力墙的连梁不满足本规程第 7.2.22 条的要求时,可采取下列措施:

3 当连梁破坏对承受竖向荷载无明显影响时,可按独立墙肢的计算简图进行第二次多遇地震作用下的内力分析,墙肢截面应按两次计算的较大值计算配筋。

7.2.27 连梁的配筋构造(图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连梁顶面、底面纵向水平钢筋伸入墙肢的长度,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 laE,非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 la,且均不应小于 600mm。

2 抗震设计时,沿连梁全长箍筋的构造应符合本规程第 6.3.2 条框架梁梁端箍筋加密区的箍筋构造要求;非抗震设计时,沿连梁全长的箍筋直径不应小于 6mm,间距不应大于 150mm。

3 顶层连梁纵向水平钢筋伸入墙肢的长度范围内应配置箍筋,箍筋间距不宜大于 150mm,直径应与该连梁的箍筋直径相同。

4 连梁高度范围内的墙肢水平分布钢筋应在连梁内拉通作为连梁的腰筋。连梁截面高度大于700mm 时,其两侧面腰筋的直径不应小于 8mm,间距不应大于 200mm;跨高比不大于 2.5 的连梁,其两侧腰筋的总面积配筋率不应小于 0.3%。

六、框架-剪力墙结构(含板柱-剪力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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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 框架-抗震墙结构的抗震墙厚度和边框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抗震墙的厚度不应小于 160mm 且不宜小于层高或无支长度的 1/20,底部加强部位的抗震墙厚度不应小于 200mm 且不宜小于层高或无支长度的 1/16。

6.6.2 板柱-抗震墙的结构布置,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抗震墙厚度不应小于 180mm,且不宜小于层高或无支长度的 1/20;房屋高度大于 12m 时,墙厚不应小于 200mm。

2 房屋的周边应采用有梁框架,楼、电梯洞口周边宜设置边框梁。

3 8 度时宜采用有托板或柱帽的板柱节点,托板或柱帽根部的厚度(包括板厚)不宜小于柱纵筋直径的 16 倍,托板或柱帽的边长不宜小于 4 倍板厚和柱截面对应边长之和。

6.6.3 板柱-抗震墙结构的抗震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房屋高度大于 12m 时,抗震墙应承担结构的全部地震作用;房屋高度不大于 12m 时,抗震墙宜承担结构的全部地震作用。各层板柱和框架部分应能承担不少于本层地震剪力的 20%。

3 板柱节点应进行冲切承载力的抗震验算,应计入不平衡弯矩引起的冲切,节点处地震作用组合的不平衡弯矩引起的冲切反力设计值应乘以增大系数,一、二、三级板柱的增大系数可分别取 1.7、1.5、1.3。

6.6.4 板柱-抗震墙结构的板柱节点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无柱帽平板应在柱上板带中设构造暗梁,暗梁宽度可取柱宽及柱两侧各不大于 1.5 倍板厚。暗梁支座上部钢筋面积应不小于柱上板带钢筋面积的 50%,暗梁下部钢筋不宜少于上部钢筋的 1/2;箍筋直径不应小于 8mm,间距不宜大于 3/4 倍板厚,肢距不宜大于 2 倍板厚,在暗梁两端应加密。

2 无柱帽柱上板带的板底钢筋,宜在距柱面为 2 倍板厚以外连接,采用搭接时钢筋端部宜有垂直于板面的弯钩。

3 沿两个主轴方向通过柱截面的板底连续钢筋的总截面面积,应符合下式要求:

4 板柱节点应根据抗冲切承载力要求,配置抗剪栓钉或抗冲切钢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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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3 抗震设计的框架-剪力墙结构,应根据在规定的水平力作用下结构底层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比值,确定相应的设计方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不大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 10%时,按剪力墙结构进行设计,其中的框架部分应按框架-剪力墙结构的框架进行设计;

2 当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大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 10%但不大于 50%时,按框架-剪力墙结构进行设计;

3 当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大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 50%但不大于 80%时,按框架-剪力墙结构进行设计,其最大适用高度可比框架结构适当增加,框架部分的抗震等级和轴压比限值宜按框架结构的规定采用;

4 当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大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 80%时,按框架-剪力墙结构进行设计,但其最大适用高度宜按框架结构采用,框架部分的抗震等级和轴压比限值应按框架结构的规定采用。当结构的层间位移角不满足框架-剪力墙结构的规定时,可按本规程第 3.11 节的有关规定进行结构抗震性能的分析和论证。

8.1.6 框架-剪力墙结构中,主体结构构件之间除个别节点外不应采用铰接。

8.1.9 板柱-剪力墙结构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同时布置筒体或两主轴方向的剪力墙以形成双向抗侧力体系,并应避免结构刚度偏心,其中剪力墙或筒体应分别符合本规程第 7 章和第 9 章的有关规定,且宜在对应剪力墙或筒体的各楼层处设置暗梁。

2 抗震设计时,房屋的周边应设置边梁形成周边框架,房屋的顶层及地下室顶板宜采用梁板结构。

4 无梁板可根据承载力和变形要求采用无柱帽(柱托)板或有柱帽(柱托)板形式。柱托板的长度和厚度应按计算确定,且每方向长度不宜小于板跨度的 1/6,其厚度不宜小于板厚度的 1/4。7度时宜采用有柱托板,8 度时应采用有柱托板,此时托板每方向长度尚不宜小于同方向柱截面宽度和 4 倍板厚之和,托板总厚度尚不应小于柱纵向钢筋直径的 16 倍。当无柱托板且无梁板受冲切承载力不足时,可采用型钢剪力架(键),此时板的厚度并不应小于 200mm。

8.1.10 抗风设计时,板柱-剪力墙结构中各层筒体或剪力墙应能承担不小于 80%相应方向该层承担的风荷载作用下的剪力。

8.2.2 带边框剪力墙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带边框剪力墙的截面厚度应符合本规程附录 D 的墙体稳定计算要求,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抗震设计时,一、二级剪力墙的底部加强部位不应小于 200mm;

2) 除本款 1)项以外的其他情况下不应小于 160mm。

2 剪力墙的水平钢筋应全部锚入边框柱内,锚固长度不应小于 la(非抗震设计)或 laE(抗震设计)。

8.2.4 板柱-剪力墙结构中,板的构造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抗震设计时,应在柱上板带中设置构造暗梁,暗梁宽度取柱宽及两侧各 1.5 倍板厚之和,暗梁支座上部钢筋截面积不宜小于柱上板带钢筋截面积的 50%,并应全跨拉通,暗梁下部钢筋应不小于上部钢筋的 1/2。暗梁箍筋的布置,当计算不需要时,直径不应小于 8mm,间距不宜大于 3h0/4,肢距不宜大于 2h0;当计算需要时应按计算确定,且直径不应小于 10mm,间距不宜大于 h0/2,肢距不宜大于 1.5h0。

3 无梁楼板开局部洞口时,应验算承载力及刚度要求。当未作专门分析时,在板的不同部位开单个洞的大小应符合图 8.2.4(图略)的要求。若在同一部位开多个洞时,则在同一截面上各个洞宽之和不应大于该部位单个洞的允许宽度。所有洞边均应设置补强钢筋。

七、筒体结构(框架-核心筒、筒中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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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7 筒体结构核心筒或内筒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2 筒体角部附近不宜开洞,当不可避免时,筒角内壁至洞口的距离不应小于 500mm 和开洞墙体截面厚度的较大值。

3 筒体墙应按本规程附录 D 验算墙体稳定,且外墙厚度不应小于 200mm,内墙厚度不应小于160mm。必要时可设置扶壁柱或扶壁墙。

4 筒体墙的水平、竖向配筋不应少于两排,其最小配筋率应符合本规程第 7.2.17 条的规定;

6 筒体墙的加强部位高度、轴压比限值、边缘构件设置以及截面设计,应符合本规程第 7 章的有关规定。

9.1.11 抗震设计时,筒体结构的框架部分按侧向刚度分配的楼层地震剪力标准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框架部分分配的楼层地震剪力标准值的最大值不宜小于结构底部总地震剪力标准值的 10%。

2 当框架部分分配的地震剪力标准值的最大值小于结构底部总地震剪力标准值的 10%时,各层框架部分承担的地震剪力标准值应增大到结构底部总地震剪力标准值的 15%;此时,各层核心筒墙体的地震剪力标准值宜乘以增大系数 1.1,但可不大于结构底部总地震剪力标准值,墙体的抗震构造措施应按抗震等级提高一级后采用,已为特一级的不再提高。

3 当框架部分分配的地震剪力标准值小于结构底部总地震剪力标准值的 20%,但其最大值不小于结构底部总地震剪力标准值的 10%时,应按结构底部总地震剪力标准值的 20%和框架部分楼层地震剪力标准值中最大值的 1.5 倍二者的较小值进行调整。

按本条第 2 款或第 3 款调整框架柱的地震剪力后,框架柱端弯矩及与之相连的框架梁端弯矩、剪力应进行相应调整。

有加强层时,本条框架部分分配的楼层地震剪力标准值的最大值不应包括加强层及其上、下层的框架剪力。

9.2.2 抗震设计时,(框架-核心筒结构的)核心筒墙体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底部加强部位主要墙体的水平和竖向分布钢筋的配筋率均不宜小于 0.30%;

2 底部加强部位角部墙体约束边缘构件沿墙肢的长度宜取墙肢截面高度的 1/4,约束边缘构件范围内应主要采用箍筋;

3 底部加强部位以上角部墙体宜按本规程 7.2.15 条规定设置约束边缘构件。

9.2.4 核心筒连梁的受剪截面应符合本规程第 9.3.6 条的要求,其构造设计应符合本规程第 9.3.7、9.3.8 条的有关规定。

9.2.5 对内筒偏置的框架-筒体结构,应控制结构在考虑偶然偏心影响的规定地震力作用下,最大楼层水平位移和层间位移不应大于该楼层平均值的 1.4 倍,结构扭转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 Tt 与平动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 T1 之比不应大于 0.85,且 T1 的扭转成分不宜大于 30%。

9.3.7 外框筒梁和内筒连梁的构造配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非抗震设计时,箍筋直径不应小于 8mm;抗震设计时,箍筋直径不应小于 10mm。

2 非抗震设计时,箍筋间距不应大于 150mm;抗震设计时,箍筋间距沿梁长不变,且不应大于100mm,当梁内设置交叉暗撑时,箍筋间距不应大于 200mm。

3 框筒梁上、下纵向钢筋的直径均不应小于 16mm,腰筋的直径不应小于 10mm,腰筋间距不应大于 200mm。

9.3.8 跨高比不大于 2 的框筒梁和内筒连梁宜增配对角斜向钢筋。跨高比不大于 1 的框筒梁和内筒连梁宜采用交叉暗撑(图略),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梁的截面宽度不宜小于 400mm;

2 全部剪力应由暗撑承担,每根暗撑应由不少于 4 根纵向钢筋组成,纵筋直径不应小于 14mm,其总面积 AS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1) 持久、短暂设计状况

2) 地震设计状况

3 两个方向暗撑的纵向钢筋应采用矩形箍筋或螺旋箍筋绑成一体,箍筋直径不应小于 8mm,箍筋间距不应大于 150mm;

4 纵筋伸入竖向构件的长度不应小于la1,非抗震设计时 la1可取 la,抗震设计时 la1宜取 1.15la

5 梁内普通箍筋的配置应符合本规程第 9.3.7 条的构造要求。

八、复杂高层结构(转换、伸臂加强、错层、连体、体型收进、悬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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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 7 度和 8 度抗震设计时,剪力墙结构错层高层建筑的房屋高度分别不宜大于 80m 和 60m;框架-剪力墙结构错层高层建筑的房屋高度分别不应大于 80m 和 60m。

10.1.4 7 度和 8 度抗震设计的高层建筑不宜同时采用超过两种本规程第 10.1.1 条所规定的复杂高层建筑结构。

10.2.3 转换层上部结构与下部结构的侧向刚度变化应符合本规程附录 E 的规定。

10.2.5 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在地面以上设置转换层的位置,8 度时不宜超过 3 层,7 度时不宜超过5 层,6 度时可适当提高。

10.2.6 带转换层的高层建筑结构,其抗震等级应符合本规程第 3.9 节的有关规定,带托柱转换层的筒体结构,其转换柱和转换梁的抗震等级按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中的框支框架采用。对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当转换层的位置设置在 3 层及 3 层以上时,其框支柱、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的抗震等级宜按本规程表 3.9.3 的规定提高一级采用,已为特一级时可不提高。

10.2.8 转换梁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转换梁与转换柱截面中线宜重合。

2 转换梁截面高度不宜小于计算跨度的 1/8。托柱转换梁截面宽度不应小于其上所托柱在梁宽方向的截面宽度。框支梁截面宽度不宜大于框支柱相应方向的截面宽度,且不宜小于其上墙体截面厚度的 2 倍和 400mm 的较大值。

3 转换梁截面组合的剪力设计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4 托柱转换梁应沿腹板高度配置腰筋,其直径不宜小于 12mm、间距不宜大于 200mm。

5 转换梁纵向钢筋接头宜采用机械连接,同一连接区段内接头钢筋截面面积不宜超过全部纵筋截面面积的 50%,接头位置应避开上部墙体开洞部位、梁上托柱部位及受力较大部位。

6 转换梁不宜开洞。若必须开洞时,洞口边离开支座柱边的距离不宜小于梁截面高度;被洞口削弱的截面应进行承载力计算,因开洞形成的上、下弦杆应加强纵向钢筋和抗剪箍筋的配置。

7 对托柱转换梁的托柱部位和框支梁上部的墙体开洞部位,梁的箍筋应加密配置,加密区范围可取梁上托柱边或墙边两侧各 1.5 倍转换梁高度;箍筋直径、间距及面积配筋率应符合本规程第10.2.7 条第 2 款的规定。

8 框支剪力墙结构中的框支梁上、下纵向钢筋和腰筋(图略)应在节点区可靠锚固,水平段应伸至柱边,且非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 0.4lab,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 0.4labE,梁上部第一排纵向钢筋应向柱内弯折锚固,且应延伸过梁底不小于 la(非抗震设计)或 laE(抗震设计);当梁上部配置多排纵向钢筋时,其内排钢筋锚入柱内的长度可适当减小,但水平段长度和弯下段长度之和不应小于钢筋锚固长度 la(非抗震设计)或 laE(抗震设计)。

9 托柱转换梁在转换层宜在托柱位置设置正交方向的框架梁或楼面梁。

10.2.11 转换柱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柱截面宽度,非抗震设计时不宜小于 400mm,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 450mm;柱截面高度,非抗震设计时不宜小于转换梁跨度的 1/15,抗震设计时不宜小于转换梁跨度的 1/12。

2 一、二级转换柱由地震作用产生的轴力应分别乘以增大系数 1.5、1.2,但计算柱轴压比时可不考虑该增大系数。

3 与转换构件相连的一、二级转换柱的上端和底层柱下端截面的弯矩组合值应分别乘以增大系数 1.5、1.3,其他层转换柱柱端弯矩设计值应符合本规程第 6.2.1 条的规定。

4 一、二级柱端截面的剪力设计值应符合本规程第 6.2.3 条的有关规定。

5 转换角柱的弯矩设计值和剪力设计值应分别在本条第 3、4 款的基础上乘以增大系数 1.1。

6 柱截面的组合剪力设计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7 纵向钢筋间距均不应小于 80mm,且抗震设计时不宜大于 200mm,非抗震设计时不宜大于250mm;抗震设计时,柱内全部纵向钢筋配筋率不宜大于 4.0%。

8 非抗震设计时,转换柱宜采用复合螺旋箍或井字复合箍,其箍筋体积配箍率不宜小于 0.8%,箍筋直径不宜小于 10mm,箍筋间距不宜大于 150mm。

9 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中的框支柱在上部墙体范围内的纵向钢筋应伸入上部墙体内不少于一层,其余柱纵筋应锚入转换层梁内或板内。从柱边算起,锚入梁内、板内的钢筋长度,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 laE,非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 la

10.2.13 箱形转换结构上、下楼板厚度均不宜小于 180mm,应根据转换柱的布置和建筑功能要求设置双向横隔板;上、下板配筋设计应同时考虑板局部弯曲和箱形转换层整体弯曲的影响,横隔板宜按深梁设计。

10.2.14 厚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转换厚板的厚度可由抗弯、抗剪、抗冲切截面验算确定。

2 转换厚板可局部做成薄板,薄板与厚板交界处可加腋;转换厚板亦可局部做成夹心板。

3 转换厚板宜按整体计算时所划分的主要交叉梁系的剪力和弯矩设计值进行截面设计并按有限元法分析结果进行配筋校核;受弯纵向钢筋可沿转换板上、下部双层双向配置,每一方向总配筋率不宜小于 0.6%。转换板内暗梁的抗剪箍筋面积配筋率不宜小于 0.45%。

4 厚板外周边宜配置钢筋骨架网。

5 转换厚板上、下部的剪力墙、柱的纵向钢筋均应在转换厚板内可靠锚固。

6 转换厚板上、下一层的楼板应适当加强,楼板厚度不宜小于 150mm。

10.2.15 采用空腹桁架转换层时,空腹桁架宜满层设置,应有足够的刚度。空腹桁架的上、下弦杆宜考虑楼板作用,并应加强上、下弦杆与框架柱的锚固连接构造;竖腹杆应按强剪弱弯进行配筋设计,并加强箍筋配置以及与上、下弦杆的连接构造措施。

10.2.16 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落地剪力墙和筒体底部墙体应加厚;

2 框支柱周围楼板不应错层布置;

3 落地剪力墙和筒体的洞口宜布置在墙体的中部;

4 框支梁上一层墙体内不宜设置边门洞,也不宜在框支中柱上方设置门洞;

5 落地剪力墙的间距 l 应符合下列规定:

1)非抗震设计时,l 不宜大于 3B 和 36m;

2)抗震设计时,当底部框支层为 1~2 层时,l 不宜大于 2B 和 24m;当底部框支层为 3 层及 3层以上时, l 不宜大于 1.5B 和 20m;此处, B 为落地墙之间楼盖的平均宽度。

7 框支框架承担的地震倾覆力矩应小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 50%。

8 当框支梁承托剪力墙并承托转换次梁及其上剪力墙时,应进行应力分析,按应力校核配筋,并加强构造措施。

10.2.17 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框支柱承受的水平地震剪力标准值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 每层框支柱的数目不多于 10 根时,当底部框支层为 1~2 层时,每根柱所受的剪力应至少取结构基底剪力的 2%;当底部框支层为 3 层及 3 层以上时,每根柱所受的剪力应至少取结构基底剪力的 3%。

2 每层框支柱的数目多于 10 根时,当底部框支层为 1~2 层时,每层框支柱承受剪力之和应至少取结构基底剪力的 20%;当框支层为 3 层及 3 层以上时,每层框支柱承受剪力之和应至少取结构基底剪力的 30%。

框支柱剪力调整后,应相应调整框支柱的弯矩及柱端框架梁的剪力和弯矩,但框支梁的剪力、弯矩、框支柱的轴力可不调整。

10.4.3 错层结构中,错开的楼层不应归并为一个刚性楼板,计算分析模型应能反映错层影响。

10.4.6 错层处平面外受力的剪力墙的截面厚度,非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 200mm,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 250mm,并均应设置与之垂直的墙肢或扶壁柱;抗震设计时,其抗震等级应提高一级采用。错层处剪力墙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C30,水平和竖向分布钢筋的配筋率,非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 0.3%,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 0.5%。

10.5.1 连体结构各独立部分宜有相同或相近的体型、平面布置和刚度;宜采用双轴对称的平面形式。7 度、8 度抗震设计时,层数和刚度相差悬殊的建筑不宜采用连体结构。

10.5.4 连接体结构与主体结构宜采用刚性连接。刚性连接时,连接体结构的主要结构构件应至少伸入主体结构一跨并可靠连接;必要时可延伸至主体部分的内筒,并与内筒可靠连接。

当连接体结构与主体结构采用滑动连接时,支座滑移量应能满足两个方向在罕遇地震作用下的位移要求,并应采取防坠落、撞击措施。罕遇地震作用下的位移要求,应采用时程分析方法进行计算复核。

10.6.3 抗震设计时,多塔楼高层建筑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塔楼的层数、平面和刚度宜接近;塔楼对底盘宜对称布置;上部塔楼结构的综合质心与底盘结构质心的距离不宜大于底盘相应边长的 20%。

10.6.4 悬挑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4 7 度(0.15g)和 8、9 度抗震设计时,悬挑结构应考虑竖向地震的影响;6、7 度抗震设计时,悬挑结构宜考虑竖向地震的影响。

5 抗震设计时,悬挑结构的关键构件以及与之相邻的主体结构关键构件的抗震等级宜提高一级采用,一级应提高至特一级,抗震等级已经为特一级时,允许不再提高。

6 在预估罕遇地震作用下,悬挑结构关键构件的截面承载力宜符合本规程公式(3.11.3-3)的要求。

10.6.5 体型收进高层建筑结构、底盘高度超过房屋高度 20%的多塔结构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体型收进处宜采取措施减小结构刚度的变化,上部收进结构的底部楼层层间位移角不宜大于相邻下部区段最大层间位移角的 1.15 倍;

2 抗震设计时,体型收进部位上、下各 2 层塔楼周边竖向结构构件的抗震等级宜提高一级采用,一级提高至特一级,抗震等级已经为特一级时,允许不再提高;

3 结构偏心收进时,应加强收进部位以下 2 层结构周边竖向构件的配筋构造措施。

九、预应力混凝土结构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2015 年版)

10.1.2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设计应计入预应力作用效应;对超静定结构,相应的次弯矩、次剪力及次轴力等应参与组合计算。

对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当预应力作用效应对结构有利时,预应力作用分项系数 γp 应取 1.0,不利时 γp 应取 1.2;对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预应力作用分项系数 γp 应取 1.0。

对参与组合的预应力作用效应项,当预应力作用效应对承载力有利时,结构重要性系数 γ0应取1.0;当预应力作用效应对承载力不利时,结构重要性系数 γ0应按本规范第 3.3.2 条确定。

10.1.3 预应力筋的张拉控制应力 σcon 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除应力钢丝、钢绞线

2 中强度预应力钢丝

3 预应力螺纹钢筋

消除应力钢丝、钢绞线、中强度预应力钢丝的张拉控制应力值不应小于 0.4fptk;预应力螺纹钢筋的张拉应力控制值不宜小于 0.5fpyk

当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上述张拉控制应力限值可相应提高 0.05fptk 或 0.05fpyk

1) 要求提高构件在施工阶段的抗裂性能而在使用阶段受压区内设置的预应力筋;

2) 要求部分抵消由于应力松弛、摩擦、钢筋分批张拉以及预应力筋与张拉台座之间的温差等因素产生的预应力损失。

10.3.8 后张法预应力混凝土构件的端部锚固区,应按下列规定配置间接钢筋:

1 采用普通垫板时,应按本规范第 6.6 节的规定进行局部受压承载力计算,并配置间接钢筋,其体积配筋率不应小于 0.5%,垫板的刚性扩散角应取 45°;

2 局部受压承载力计算时,局部压力设计值对有粘结预应力混凝土构件取 1.2 倍张拉控制力,对无粘结预应力混凝土取 1.2 倍张拉控制力和(fptkAp)中的较大值;

3 当采用整体铸造垫板时,其局部受压区的设计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4 在局部受压间接钢筋配置区以外,在构件端部长度 l 不小于截面重心线上部或下部预应力筋的合力点至邻近边缘的距离 e 的 3 倍、但不大于构件端部截面高度 h 的 1.2 倍,高度为 2e 的附加配筋区范围内,应均匀配置附加防劈裂箍筋或网片(图略),配筋面积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且体积配筋率不应小于 0.5%。

5 当构件端部预应力筋需集中布置在截面下部或集中布置在上部和下部时,应在构件端部0.2h 范围内设置附加竖向防端面裂缝构造钢筋(图略),其截面面积应符合下列公式要求:

当 e 大于 0.2h 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配置构造钢筋。竖向防端面裂缝构造钢筋宜靠近端面配置,可采用焊接钢筋网、封闭式箍筋或其他的形式,且宜采用带肋钢筋。

当端部截面上部和下部均有预应力筋时,附加竖向钢筋的总截面面积应按上部和下部的预应力合力分别计算的较大值采用。

在构件端面横向也应按上述方法计算抗端面裂缝钢筋,并与上述竖向钢筋形成网片筋配置。

10.3.9 当构件在端部有局部凹进时,应增设折线构造钢筋(图略)或其他有效的构造钢筋。

10.3.13 后张预应力混凝土外露金属锚具,应采取可靠的防腐及防火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粘结预应力筋外露锚具应采用注有足量防腐油脂的塑料帽封闭锚具端头,并应采用无收缩砂浆或细石混凝土封闭;

2 对处于二 b、三 a、三 b 类环境条件下的无粘结预应力锚固系统,应采用全封闭的防腐蚀体系,其封锚端及各连接部位应能承受 10kPa 的静水压力而不得透水;

3 采用混凝土封闭时,其强度等级宜与构件混凝土强度等级一致,且不应低于 C30。封锚混凝土与构件混凝土应可靠粘结,如锚具在封闭前应将周围混凝土界面凿毛并冲洗干净,且宜配置 1~2 片钢筋网,钢筋网应与构件混凝土拉结;

4 采用无收缩砂浆或混凝土封闭保护时,其锚具及预应力筋端部的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一类环境时 20mm,二 a、二 b 类环境时 50mm,三 a、三 b 类环境时 80mm。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 年版)

6.1.18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抗震设计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C 的规定。

附录 C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抗震设计要求

C.0.1 本附录适用于 6、7、8 度时先张法和后张有粘结预应力混凝土结构的抗震设计,9 度时应进行专门研究。

无粘结预应力混凝土结构的抗震设计,应采取措施防止罕遇地震下结构构件塑性铰区以外有效预加力松弛,并符合专门的规定。

C.0.2 抗震设计的预应力混凝土结构,应采取措施使其具有良好的变形和消耗地震能量的能力,达到延性结构的基本要求;应避免构件剪切破坏先于弯曲破坏、节点先于被连接构件破坏、预应力筋的锚固粘结先于构件破坏。

C.0.3 抗震设计时,后张预应力框架、门架、转换层的转换大梁,宜采用有粘结预应力筋。承重结构的受拉杆件和抗震等级为一级的框架,不得采用无粘结预应力筋。

C.0.4 抗震设计时,预应力混凝土结构的抗震等级及相应的地震组合内力调整,应按本规范第 6 章对钢筋混凝土结构的要求执行。

C.0.5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框架和转换层的转换构件不宜低于 C40。其他抗侧力的预应力混凝土构件,不应低于 C30。

C.0.6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的抗震计算,除应符合本规范第 5 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自身的阻尼比可采用 0.03,并可按钢筋混凝土结构部分和预应力混凝土结构部分在整个结构总变形能所占的比例折算为等效阻尼比。

2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构件截面抗震验算时,本规范第 5.4.1 条地震作用效应基本组合中,应增加预应力作用效应项,其分项系数,一般情况应采用 1.0,当预应力作用效应对构件承载力不利时,应采用 1.2。

3 预应力筋穿过框架节点核芯区时,节点核芯区的截面抗震验算,应计入总有效预加力以及预应力孔道削弱核芯区有效验算宽度的影响。

C.0.7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的抗震构造,除下列规定外,应符合本规范第 6 章对钢筋混凝土结构的要求:

1 抗侧力的预应力混凝土构件,应采用预应力筋和非预应力筋混合配筋方式。二者的比例应依据抗震等级按有关规定控制,其预应力强度比不宜大于 0.75。

2 预应力混凝土框架梁端纵向受拉钢筋的最大配筋率、底面和顶面非预应力钢筋配筋量的比值,应按预应力强度比相应换算后符合钢筋混凝土框架梁的要求。

3 预应力混凝土框架柱可采用非对称配筋方式;其轴压比计算,应计入预应力筋的总有效预加力形成的轴向压力设计值,并符合钢筋混凝土结构中对应框架柱的要求;箍筋宜全高加密。

4 板柱-抗震墙结构中,在柱截面范围内通过板底连续钢筋的要求,应计入预应力钢筋截面面积。

C.0.8 后张预应力筋的锚具不宜设置在梁柱节点核芯区。预应力筋-锚具组装件的锚固性能,应符合专门的规定。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JGJ369-2016

4.6.10 当环境类别为三 a、三 b 时,后张预应力体系中的管道应采用高密度聚乙烯套管或聚丙烯塑料套管。

4.6.11 高密度聚乙烯和聚丙烯预应力套管应能承受不小于 1N/mm2 的内压力。采用体内预应力体系时,套管的厚度不应小于 2mm。采用体外预应力体系时,套管的厚度不应小于 4mm。

11.2.2 先张预应力筋的净间距应根据浇筑混凝土、施加预应力及钢筋锚固等要求确定。预应力筋之间的净间距不应小于其公称直径的 2.50 倍和混凝土粗骨料的 1.25 倍,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热处理钢筋及钢丝,不应小于 15mm;

2 三股钢绞线,不应小于 20mm;

3 七股钢绞线,不应小于 25mm;

4 当混凝土振捣密实性具有可靠保证时,净间距可放宽为最大粗骨料粒径的 1.0 倍。

11.3.2 预应力钢丝束、钢绞线束的预留孔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预制构件中孔道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宜小于 1 倍孔道直径,粗骨料粒径的 1.25 倍,和 50mm中的较大值,一排孔道难以布下全部预应力筋时可布置多排孔道;孔道至构件边缘的净间距不宜小于 30mm,且不宜小于孔道直径的 50%。

2 现浇混凝土梁中预留孔道在竖直方向的净间距不应小于孔道外径,水平方向的净间距不应小于 1.5 倍孔道外径,且不应小于粗骨料粒径的 1.25 倍;使用插入式震动器捣实混凝土时,水平净距不宜小于 80mm。

3 裂缝控制等级为一、二级的梁,从孔道外壁至构件边缘的净间距,梁底不宜小于 50mm,梁侧不宜小于 40mm;裂缝控制等级为三级的梁,梁底、梁侧分别不宜小于 60mm 和 50mm。

4 预留孔道的内径应比预应力束外径及需穿过孔道的连接器外径大 10mm~20mm,且孔道的截面积宜为穿入预应力束截面积的(3.0~4.0)倍。

5 当有可靠经验并能保证混凝土浇筑质量时,预留孔道可水平并列贴紧布置,但并排的数量不应超过 2 束。

6 梁端预应力筋孔道的间距应根据锚具尺寸,千斤顶尺寸,预应力筋布置及局部承压等因素确定。锚具下的承压垫板净距应不小于 20mm;锚具下承压钢板边缘至构件边缘距离应不小于 40mm。

7 在现浇楼板中采用扁形锚具体系时,穿过每个预留孔道的预应力筋数量宜为 3~5 根;在常用荷载情况下,孔道在水平方向的净间距不应超过 8 倍板厚及 1.5m 中的较大值。

十、异形柱混凝土结构

《混凝土异形柱结构技术规程》JGJ149-2017

1.0.2 本规程主要适用于非抗震设计和抗震设防烈度为 6 度、7 度和 8 度地区的一般居住建筑混凝土异形柱结构的设计、施工及验收。

3.1.1 当根据建筑功能需要设置底部大空间时,可通过框架底部抽柱并设置转换梁,形成底部抽柱带转换层的异形柱结构,其结构设计应符合本规程附录 A 的规定。

3.1.2 异形柱结构房屋适用的最大高度应符合表 3.1.2(表略)的要求。底部抽柱带转换层的异形柱结构,房屋适用的最大高度应符合本规程附录 A 的规定;8 度(0.30g)的异形柱框架-剪力墙结构仅限用于Ⅱ、Ⅱ类场地。

3.1.4 异形柱结构体系应通过技术、经济和使用条件的综合分析比较确定,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对一般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采用部分由异形柱框架与部分砌体墙承重组成的混合结构形式;

2 抗震设计时,不应采用单跨框架结构,不宜采用连体和错层等复杂结构形式;

3 楼梯间、电梯井宜根据建筑布置及受力的需要,合理地布置剪力墙、一般框架柱或肢端设暗柱的异形柱;楼梯间的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 的相关规定;

4 异形柱结构的柱、梁、楼梯、剪力墙均应采用现浇结构。抗震设计时,楼板宜采用现浇,也可采用现浇层厚度不小于 60mm 的装配整体式叠合楼板;非抗震设计时,楼板宜采用现浇,也可采用带现浇层的装配整体式叠合楼板。

3.2.5 不规则的异形柱结构,其抗震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扭转不规则时,应计入扭转影响,且楼层竖向构件的最大弹性水平位移和层间位移分别与该楼层两端弹性水平位移和层间位移平均值的比值不应大于 1.45;

2 侧向刚度不规则时,刚度小的楼层地震剪力应乘以不小于 1.15 的增大系数;

3 楼层承载力突变时,其薄弱层对应于地震作用标准值的地震剪力应乘以 1.25 的增大系数;楼层受剪承载力不应小于相邻上一楼层的 65%;

4 竖向抗侧力构件不连续时,构件传递给水平转换构件的地震内力应根据不同条件和情况乘以1.25~1.50 的增大系数;

5 受力复杂不利部位的柱,宜采用肢端设暗柱的异形柱或一般框架柱。

3.3.1 抗震设计时,异形柱结构应根据抗震设防烈度、建筑场地类别、结构类型和房屋高度,按表3.3.1(表略)的规定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并应符合相应的计算和构造措施要求。建筑场地为Ⅱ类时,除 6 度外,应允许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降低一度所对应的抗震等级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但相应的计算要求不应降低。

4.4.1 在风荷载、多遇地震作用下,异形柱结构按弹性方法计算的楼层最大层间位移应符合下式要求:

6.1.2 异形柱、梁、剪力墙和节点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C25,且不应高于 C50,抗震设计时,一级抗震等级框架梁、柱及其节点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C30;

6.1.4 异形柱截面的肢厚不应小于 200mm,非抗震设计时,肢高不应小于 400mm;抗震设计时,肢高不应小于 450mm。Z 形截面柱腹板净高不应小于 200mm。

6.1.6 异形柱最外层钢筋和纵向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应符合《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10(2015 年版)第 8.2.1 条的规定。处于一类环境且混凝土强度等级不低于 C40 时,异形柱的混凝土保护层最小厚度可减小 5mm,但纵向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其直径。

6.2.1 异形柱的剪跨比宜大于 2,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 1.50。

6.2.2 抗震设计时,异形柱的轴压比不宜大于表 6.2.2(表略)规定的限值。

6.2.4 异形柱纵向受力钢筋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 50mm。柱肢厚度为 200mm~250mm 时,纵向受力钢筋每排不应多于 3 根。

6.2.6 异形柱全部纵向受力钢筋的配筋率,非抗震设计时不应大于 4%;抗震设计时不应大于 3%。

6.2.7 异形柱应采用复合箍筋(图 6.2.7 略),严禁采用有内折角的箍筋。

6.2.9 抗震设计时,异形柱箍筋加密区的配箍特征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密区的配箍特征值应符合下列公式的规定:

2 对抗震等级为一、二、三、四级的框架柱,箍筋加密区的箍筋体积配箍率分别不应小于 1.0%、0.8%、0.6%、0.5%。

3 当剪跨比 λ≤2 时,抗震等级为一、二、三、四级的框架柱,箍筋加密区的箍筋体积配箍率不应小于 1.2%。

6.2.12 抗震设计时,异形柱箍筋加密区范围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 柱端取截面长边尺寸、柱净高的 1/6 和 500mm 三者中的最大值;

2 底层柱柱根不应小于柱净高的 1/3;当有刚性地面时,除柱端外尚应取刚性地面上、下各500mm;

3 剪跨比不大于 2 的柱以及因设置填充墙等形成柱净高与柱肢截面高度之比不大于 4 的柱取柱全高;

4 角柱及 Z 形柱取柱全高。

6.2.15 一、二级抗震等级的房屋角部异形柱以及地震区楼梯间,异形柱肢端(转角处)应设暗柱(图略)。肢端(转角处)设暗柱时,暗柱沿肢高方向尺寸 a 不应小于 120mm。暗柱的附加纵向钢筋直径不应小于 14mm,可取与纵向受力钢筋直径相同;暗柱的附加箍筋直径和间距同异形柱箍筋,附加箍筋宜设在异形柱两箍筋中间。

6.3.2 框架顶层柱的纵向受力钢筋应锚固在柱顶、梁、板内,锚固长度应从梁底算起,纵向钢筋的锚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顶层端节点柱内侧的纵向钢筋和顶层中间节点处的柱纵向钢筋均应伸至柱顶(图略),当采用直线锚固方式时,锚固长度对非抗震设计不应小于 la,抗震设计不应小于 laE。直线段锚固长度不足时,该纵向钢筋伸到柱顶后可采用钢筋锚固板锚固,锚固长度非抗震设计不应小于 0.5lab,抗震设计不应小于0.5labE,也可采用 90°钢筋弯折锚固,此时纵向钢筋分别向内、外弯折,弯折前的竖直投影长度非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 0.5lab,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 0.5labE。弯折后的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12d。

2 抗震设计时,贯穿顶层十字形柱中间节点的梁上部纵向钢筋直径,对一、二、三级抗震等级不宜大于该方向柱肢截面高度 hc的 1/30。

3 顶层端节点柱外侧纵向钢筋可与梁上部纵向钢筋搭接(图略),搭接长度非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1.6lab,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 1.6labE。且伸入梁内的柱外侧纵向钢筋截面面积不宜少于柱外侧全部纵向钢筋面积的 50%。在梁宽范围以外的柱外侧纵向钢筋可伸入现浇板内,伸入长度应与伸入梁内的相同。

6.3.3 当框架梁的截面宽度与异形柱柱肢截面厚度相等或梁截面宽度每侧凸出柱边不大于 50mm 时,在梁四角上的纵向受力钢筋应在离柱边不小于 800mm 且满足坡度不大于 1/25 的条件下,向本柱肢纵向受力钢筋的内侧弯折锚入梁柱节点核心区。在梁筋弯折处应设置不少于 2 根直径 8mm 的附加封闭箍筋(图略)。

对梁的纵筋弯折区段内大于 50mm 的混凝土保护层宜采取有效的防裂构造措施。

当梁的截面宽度的任一侧凸出柱边不小于 50mm 时,该侧梁角部的纵向受力钢筋可在本柱肢纵向受力钢筋的外侧锚入节点核心区,但凸出柱边尺寸不应大于 75mm(图略)。且从柱肢纵向受力钢筋内侧锚入的梁上部、下部纵向受力钢筋,分别不宜小于梁上部、下部纵向受力钢筋截面面积的70%。

当上部、下部梁角的纵向钢筋在本柱肢纵向受力钢筋的外侧锚入节点核心区时,梁的箍筋配置范围应延伸到与另一方向框架梁相交处(图略),且节点处一倍梁高范围内梁的侧面应设置纵向构造钢筋并伸至柱外侧,钢筋直径不应小于 8mm,间距不应大于 100mm。

6.3.4 框架中间层端节点(图略),框架梁上部和下部纵向钢筋可采用直线方式锚入端节点,锚固长度非抗震设计不应小于 la,抗震设计不应小于 laE,尚应伸至柱外侧。当水平直线段的锚固长度不足时,梁上部和下部纵向钢筋应伸至柱外侧纵向钢筋内边,可采用钢筋锚固板锚固,锚固长度非抗震设计不应小于0.4lab,抗震设计不应小于 0.4labE;也可采用 90°钢筋弯折锚固,此时纵向钢筋分别向下、向上弯折,弯折前的水平投影长度非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 0.4lab,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 0.4labE,弯折后的竖直投影长度取 15d。当框架梁纵向钢筋在柱筋外侧锚入节点时,对钢筋锚固板锚固和 90°

钢筋弯折锚固,其锚固长度和弯折前的水平投影段长度均不应小于 0.5lab 和 0.5labE

框架顶层端节点(图略),梁上部纵向钢筋应伸至柱外侧并向下弯折到梁底标高,梁下部纵向钢筋应伸至柱外侧纵向钢筋内边并向上弯折,弯折前的水平投影长度非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 0.4lab,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 0.4labE,当框架梁纵向钢筋在柱筋外侧锚入节点时,则不应小于 0.5lab和 0.5labE

弯折后的竖直投影长度取 15d。

6.3.5 中间层十字形柱中间节点框架梁纵向钢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抗震设计时,对一、二、三级抗震等级,贯穿中柱的梁纵向钢筋直径不宜大于该方向柱肢截面高度 hc 的 1/30,当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为 C40 及以上时可取 1/25,且纵向钢筋的直径不应大于25mm。

2 两侧高度相等的梁(图略),上部及下部纵向钢筋各排宜分别采用相同直径,并均应贯穿中间节点。若两侧梁的下部钢筋根数不相同时,差额钢筋锚入中间节点的总长度,非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 la,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 laE。当直线段锚固长度不足时,可采用钢筋锚固板锚固,锚固长度非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 0.4lab,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 0.4labE,且伸过柱肢中心线均不应小于 5d(d 为纵向受力钢筋直径)。

3 两侧高度不相等的梁(图略),上部纵向钢筋应贯穿中间节点,下部纵向钢筋锚入中间节点的总长度,非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 la,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 labE。当直线段锚固长度不足时,该纵向钢筋应伸至柱对侧纵向钢筋内边,可采用钢筋锚固板锚固,锚固长度非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 0.4lab,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 0.4labE;也可采用 90°钢筋弯折锚固,弯折前的水平投影长度非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 0.4lab,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 0.4labE,弯折后的竖直投影长度不应小于 15d;当框架梁纵向钢筋在柱筋外侧锚入节点核心区时,对于钢筋锚固板锚固和 90°钢筋弯折锚固,其锚固长度和弯折前的水平投影长度均不应小于 0.5lab 和 0.5labE

第六节 多、高层钢结构

第六节 多、高层钢结构


一、一般规定

《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2017

3.1.1 钢结构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3 作用及作用效应分析;

4 结构的极限状态验算;

5 结构、构件及连接的构造

6 制作、运输、安装、防腐和防火等要求;

7 满足特殊要求结构的专门性能设计。

3.1.9 结构构件、连接及节点应采用下列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表达式:

 1 持久设计状况、短暂设计状况:

2 地震设计状况:

 多遇地震

设防地震

3.1.12 钢结构设计文件应注明所采用的规范或标准、建筑结构设计使用年限、抗震设防烈度、钢材牌号、连接材料的型号(或钢号)和设计所需的附加保证项目。

3.1.13 钢结构设计文件应注明螺栓防松构造要求、端面刨平顶紧部位、钢结构最低防腐蚀设计年限和防护要求及措施、对施工的要求。对焊接连接,应注明焊缝质量等级及承受动荷载的特殊构造要求;

对高强度螺栓连接,应注明预拉力、摩擦面处理和抗滑移系数;对抗震设防的钢结构,应注明焊缝及钢材的特殊要求。

3.1.14 抗震设防的钢结构构件和节点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或《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规定设计,也可按本标准第17章的规定进行抗震性能化设计。

3.4.1 结构或构件变形的容许值宜符合本标准附录B 的规定。当有实践经验或有特殊要求时,可根据不影响正常使用和观感的原则对本标准附录B 中的构件变形容许值进行调整。

4.3.4 工作温度不高于—20Ⅱ的受拉构件及承重构件的受拉板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用钢材厚度或直径不宜大于40mm时,质量等级不宜低于C级;

 2 当钢材厚度或直径不小于40mm 时,其质量等级不宜低于D级;

 3 重要承重结构的受拉板材宜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用钢板》GB/T 19879 的要求。

4.3.6 采用塑性设计的结构及进行弯矩调幅的构件,所采用的钢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屈强比不应大于0.85;

2 钢材应有明显的屈服台阶,且伸长率不应小于20% 。

4.4.2 建筑结构用钢板的设计用强度指标,可根据钢材牌号、厚度或直径按表 4.4.2 采用。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2016 年版)

3.9.5 采用焊接连接的钢结构,当接头的焊接拘束度较大、钢板厚度不小于 40mm 且承受沿板厚方向的拉力时,钢板厚度方向截面收缩率不应小于国家标准《厚度方向性能钢板》GB/T 5313 关于 Z15 级规定的容许值。

8.1.1 本章适用的钢结构民用房屋的结构类型和最大高度应符合表 8.1.1 的规定。平面和竖向均不规则的钢结构,适用的最大高度宜适当降低。

注:1 钢支撑-混凝土框架和钢框架-混凝土筒体结构的抗震设计,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G 的规定;

2 多层钢结构厂房的抗震设计,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H 第 H.2 节的规定。

8.1.4 钢结构房屋需要设置防震缝时,缝宽应不小于相应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的 1.5 倍。

8.1.5 采用框架结构时,甲、乙类建筑和高层的丙类建筑不应采用单跨框架,多层的丙类建筑不宜采用单跨框架。

8.1.6 采用框架-支撑结构的钢结构房屋应符合下列规定:

 3 中心支撑框架宜采用交叉支撑,也可采用人字支撑或单斜杆支撑,不宜采用 K 形支撑;支撑的轴线宜交汇于梁柱构件轴线的交点,偏离交点时的偏心距不应超过支撑杆件宽度,并应计入由此产生的附加弯矩。当中心支撑采用只能受拉的单斜杆体系时,应同时设置不同倾斜方向的两组斜杆,且每组中不同方向单斜杆的截面面积在水平方向的投影面积之差不应大于 10%。

 4 偏心支撑框架的每根支撑应至少有一端与框架梁连接,并在支撑与梁交点和柱之间或同一跨内另一支撑与梁交点之间形成消能梁段。

8.1.9 钢结构房屋的地下室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置地下室时,框架-支撑(抗震墙板)结构中竖向连续布置的支撑(抗震墙板)应延伸至基础;钢框架柱应至少延伸至地下一层。

H.2.1 本节适用于钢结构的框架、支撑框架、框排架等结构体系的多层厂房。本节未作规定时,多层部分可按本规范第8章的有关规定执行,其抗震等级的高度分界应比本规范第8. 1节规定降低10m;单层部分可按本规范第9. 2节的规定执行。

H.2.2 多层钢结构厂房的布置,除应符合本规范第8章的有关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平面形状复杂、各部分构架高度差异大或楼层荷载相差悬殊时,应设防震缝或采取其他措施。

当设置防震缝时,缝宽不应小于相应混凝土结构房屋的1. 5倍。

H.2.3 多层钢结构厂房的支撑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柱间支撑宜布置在荷载较大的柱间,且在同一柱间上下贯通;当条件限制必须错开布置时,应在紧邻柱间连续布置,并宜适当增加相近楼层或屋面的水平支撑或柱间支撑搭接一层,确保支撑承担的水平地震作用可靠传递至基础。

 2 有抽柱的结构,应适当增加相近楼层、屋面的水平支撑,并在相邻柱间设置竖向支撑。

 3 当各榀框架侧向刚度相差较大、柱间支撑布置又不规则时,采用钢铺板的楼盖,应设置楼盖水平支撑。

H.2.5 框排架结构应设置完整的屋盖支撑,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排架的屋盖横梁与多层框架的连接支座的标高,宜与多层框架相应楼层标高一致,并应沿单层与多层相连柱列全长设置屋盖纵向水平支撑。

 2 高跨和低跨宜按各自的标高组成相对独立的封闭支撑体系。

H.2.6 多层钢结构厂房的地震作用计算,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在多遇地震下,结构阻尼比可采用 0.03~0.04;在罕遇地震下,阻尼比可采用 0.05。

《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 99-2015

3.3.10 抗震设计时,高层民用建筑相邻楼层的侧向刚度变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框架结构,楼层与其相邻上层的侧向刚度比γ1可按式(3. 3. 10-1)计算,且本层与相邻上层的比值不宜小于0. 7,与相邻上部三层刚度平均值的比值不宜小于0.8。

2 对框架-支撑结构、框架-延性墙板结构、筒体结构和巨型框架结构,楼层与其相邻上层的侧向刚度比γ2可按式(3. 3. 10-2)计算,且本层与相邻上层的比值不宜小于0. 9;当本层层高大于相邻上层层高的1. 5倍时,该比值不宜小于1. 1;对结构底部嵌固层,该比值不宜小于1. 5。

3.4.2 钢框架柱应至少延伸至计算嵌固端以下一层,并且宜采用钢骨混凝土柱,以下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柱。

3.5.5 房屋高度不小于150m 的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应满足风振舒适度要求。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规定的10年一遇的风荷载标准值作用下,结构顶点的顺风向和横风向振动最大加速度计算值不应大于表3.5.5的限值。结构顶点的顺风向和横风向振动最大加速度,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有关规定计算,也可通过风洞试验结果判断确定。计算时钢结构阻尼比宜取0. 01~0.015。

二、计算要点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 (2016 年版)

8.2.2 钢结构抗震计算的阻尼比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多遇地震下的计算,高度不大于 50m 时可取 0.04;高度大于 50m 且小于 200m 时,可取 0.03;高度不小于 200m 时,宜取 0.02。

2 当偏心支撑框架部分承担的地震倾覆力矩大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 50%时,其阻尼比可比本条 1 款相应增加 0.005。

3 在罕遇地震下的弹塑性分析,阻尼比可取 0.05。

8.2.3 钢结构在地震作用下的内力和变形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结构应按本规范第 3.6.3 条规定计入重力二阶效应。进行二阶效应的弹性分析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 的有关规定, 在每层柱顶附加假想水平力。

 2 框架梁可按梁端截面的内力设计。对工字形截面柱,宜计入梁柱节点域剪切变形对结构侧移的影响;对箱形柱框架、中心支撑框架和不超过 50m 的钢结构,其层间位移计算可不计入梁柱节点域剪切变形的影响,近似按框架轴线进行分析。

 3 钢框架-支撑结构的斜杆可按端部铰接杆计算;其框架部分按刚度分配计算得到的地震层剪力应乘以调整系数,达到不小于结构底部总地震剪力的 25%和框架部分计算最大层剪力 1.8 倍二者的较小值。

 4 中心支撑框架的斜杆轴线偏离梁柱轴线交点不超过支撑杆件的宽度时,仍可按中心支撑框架分析,但应计及由此产生的附加弯矩。

 5 偏心支撑框架中,与消能梁段相连构件的内力设计值,应按下列要求调整:

1) 支撑斜杆的轴力设计值,应取与支撑斜杆相连接的消能梁段达到受剪承载力时支撑斜杆轴力与增大系数的乘积;其增大系数,一级不应小于 1.4,二级不应小于 1.3,三级不应小于 1.2;

2) 位于消能梁段同一跨的框架梁内力设计值,应取消能梁段达到受剪承载力时框架梁内力与增大系数的乘积;其增大系数,一级不应小于 1.3,二级不应小于 1.2,三级不应小于 1.1;

3) 框架柱的内力设计值, 应取消能梁段达到受剪承载力时柱内力与增大系数的乘积;其增大系数,一级不应小于 1.3,二级不应小于 1.2,三级不应小于 1.1。

《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 99-2015

5.3.2 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的抗震计算,应采用下列方法:

1 对质量和刚度不对称、不均匀的结构以及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应采用考虑扭转耦联振动影响的振型分解反应谱法。

5.5.2 跨度大于24m的楼盖结构、跨度大于12m 的转换结构和连体结构,悬挑长度大于5m的悬挑结构,结构竖向地震作用效应标准值宜采用时程分析法或振型分解反应谱法进行计算。时程分析计算时输入的地震加速度最大值可按规定的水平输入最大值的65%采用,反应谱分析时结构竖向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可按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的65%采用,设计地震分组可按第一组采用。

5.5.3 高层民用建筑中,大跨度结构、悬挑结构、转换结构、连体结构的连接体的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不宜小于结构或构件承受的重力荷载代表值与表5.5.3规定的竖向地震作用系数的乘积。

7.3.2 框架柱的稳定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二阶效应系数大于 0.1 时,宜采用二阶线弹性分析。二阶效应系数不应大于0.2。

2 当采用二阶线弹性分析时,应在各楼层的楼盖处加上假想水平力,此时框架柱的计算长度系数取1.0。假想水平力按本条款计算。

3 当采用一阶线弹性分析时,框架结构柱的计算长度系数按本条款确定。

三、构造措施

《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2017

3.5.1 进行受弯和压弯构件计算时,截面板件宽厚比等级及限值应符合表3. 5. 1的规定,其中参数α0

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σmax——腹板计算边缘的最大压应力(N/mm2);

 σmin——腹板计算高度另一边缘相应的应力(N/mm2),压应力取正值,拉应力取负值。

7.3.1 实腹轴心受压构件要求不出现局部失稳者,其板件宽厚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H形截面腹板

式中:λ——构件的较大长细比;当λ<30 时,取为30;当λ>100时,取为100;

 h0、w——分别为腹板计算高度和厚度,按本标准表3. 5. 1 注2取值(mm)。

 2 H形截面翼缘

式中: b、tf——分别为翼缘板自由外伸宽度和厚度,按本标准表3. 5. 1注2取值。

 3 箱形截面壁板

式中: b——壁板的净宽度,当箱形截面设有纵向加劲肋时,为壁板与加劲肋之间的净宽度。

 4 T形截面翼缘宽厚比限值应按式(7. 3. 1-2)确定。

 T形截面腹板宽厚比限值为:

 热轧剖分T形钢

焊接T形钢

对焊接构件,h0取腹板高度hw ;对热轧构件,h0取腹板平直段长度,简要计算时,可取h0= hw-tf ,但不小于(hw-20)mm。

 5 等边角钢轴心受压构件的肢件宽厚比限值为:

 当λ≤80εk时:

当λ>80εk时:

式中:ω、t——分别为角钢的平板宽度和厚度,简要计算时ω可取为b-2t,b为角钢宽度;

 λ——按角钢绕非对称主轴回转半径计算的长细比。

 6 圆管压杆的外径与壁厚之比不应超过100

7.4.6 验算容许长细比时,可不考虑扭转效应,计算单角钢受压构件的长细比时,应采用角钢的最小回转半径,但计算在交叉点相互连接的交叉杆件平面外的长细比时,可采用与角钢肢边平行轴的回转半径。

轴心受压构件的容许长细比宜符合下列规定:

1 跨度等于或大于60m的桁架,其受压弦杆、端压杆和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受压腹杆的长细比不宜大于120;

 2 轴心受压构件的长细比不宜超过表7.4.6规定的容许值,但当杆件内力设计值不大于承载能力的50% 时,容许长细比值可取200。

7.4.7 验算容许长细比时,在直接或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结构中,计算单角钢受拉构件的长细比时,应采用角钢的最小回转半径,但计算在交叉点相互连接的交叉杆件平面外的长细比时,可采用与角钢肢边平行轴的回转半径。受拉构件的容许长细比宜符合下列规定:

 1 除对腹杆提供平面外支点的弦杆外,承受静力荷载的结构受拉构件,可仅计算竖向平面内的长细比;

 2 中级、重级工作制吊车和架下弦杆的长细比不宜超过200;

 3 在设有夹钳或刚性料相等硬钩起重机的厂房中,支撑的长细比不宜超过300;

 4 受拉构件在永久荷载与风荷载组合作用下受压时,其长细比不宜超过250;

 5 跨度等于或大于60m 的桁架,其受拉弦杆和腹杆的长细比,承受静力荷载或间接承受动力荷载时不宜超过300 ,直接承受动力荷载时不宜超过250;

 6 受拉构件的长细比不宜超过表7. 4. 7规定的容许值。柱间支撑按拉杆设计时,竖向荷载作用下柱子的轴力应按无支撑时考虑。

9.3.2 加劲钢板剪力墙与边缘构件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板剪力墙与钢柱连接可采用角焊缝,焊缝强度应满足等强连接要求;

 2 钢板剪力墙跨的钢梁,腹板厚度不应小于钢板剪力墙厚度,翼缘可采用加劲肋代替,其截面不应小于所需要的钢梁截面。

9.3.3 加劲钢板剪力墙在有洞口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2 钢板剪力墙上开设门洞时,门洞口边的加劲肋应符合下列规定:

 2)竖向边加劲肋应延伸至整个楼层高度,门洞上边的边缘加劲肋延伸的长度不宜小于600mm 。

11.1.6 焊缝的质量等级应根据结构的重要性、荷载特性、焊缝形式、工作环境以及应力状态等情况,按下列原则选用:

 1 在承受动荷载且需要进行疲劳验算的构件中,凡要求与母材等强连接的焊缝应焊透,其质量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作用力垂直于焊缝长度方向的横向对接焊缝或T 形对接与角接组合焊缝,受拉时应为一级,受压时不应低于二级;

 2)作用力平行于焊缝长度方向的纵向对接焊缝不应低于二级;

 2 在工作温度等于或低于—20Ⅱ的地区,构件对接焊缝的质量不得低于二级。

 3 不需要疲劳验算的构件中,凡要求与母材等强的对接焊缝宜焊透,其质量等级受拉时不应低于二级,受压时不宜低于二级。

 4 部分焊透的对接焊缝、采用角焊缝或部分焊透的对接与角接组合焊缝的T 形连接部位,以及搭接连接角焊缝,其质量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直接承受动荷载且需要疲劳验算的结构和吊车起重量等于或大于50t 的中级工作制吊车梁以及梁柱、牛腿等重要节点不应低于二级;

 2)其他结构可为三级。

11.5.2 螺栓或例钉的间距、边距和端距容许值应符合表 11.5.2(表略)的规定。

11.5.3 直接承受动力荷载构件的螺栓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抗剪连接时应采用摩擦型高强度螺栓;

 2 普通螺栓受拉连接应采用双螺帽或其他能防止螺帽松动的有效措施。

12.7.4 (外露式柱脚)柱脚锚栓不宜用以承受柱脚底部的水平反力,此水平反力由底板与混凝士基础间的摩擦力(摩擦系数可取0.4 )或设置抗剪键承受。

12.7.7 外包式柱脚(图12.7.7略)的计算与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4 柱在外包混凝土的顶部箍筋处应设置水平加劲肋或横隔板,其宽厚比应符合本标准第6.4节的相关规定;

 5 当框架柱为圆管或矩形管时,应在管内浇灌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基础混凝土。浇灌高度应高于外包混凝土;

6 外包钢筋混凝土的受弯和受剪承载力验算及受拉钢筋和箍筋的构造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 的有关规定,主筋伸入基础内的长度不应小于 25 倍直径,四角主筋两端应加弯钩,下弯长度不应小于150mm ,顶部箍筋应加强加密,并不应小于3根直径12mm的HRB335级热轧钢筋。

14.3.1 组合梁的抗剪连接件宜采用圆柱头焊钉,也可采用槽钢或有可靠依据的其他类型连接件。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 年版)

8.3.2 框架梁、柱板件宽厚比,应符合表 8.3.2 的规定:

注:对于板件宽厚比的要求主要针对地震下构件端部可能的塑性铰范围,非塑性铰范围的构件宽厚比可有所放宽。

8.3.3 梁柱构件的侧向支承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梁柱构件受压翼缘应根据需要设置侧向支承。

2 梁柱构件在出现塑性铰的截面,上下翼缘均应设置侧向支承。

3 相邻两侧向支承点间的构件长细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 的有关规定。

注:本条条文说明进一步说明,可先验算钢梁受压区长细比λv是否满足,若不满足,则应设置侧向约束。

8.3.7 框架柱的接头距框架梁上方的距离,可取1.3m和柱净高一半二者的较小值。上下柱的对接接头应采用全熔透焊缝,柱拼接接头上下各100mm范围内,工字形柱翼缘与腹板间及箱型柱角部壁板间的焊缝,应采用全熔透焊缝。

8.4.2 中心支撑节点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3 梁在其与 V 形支撑或人字支撑相交处,应设置侧向支承;该支承点与梁端支承点间的侧向长细比(λy)以及支承力,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 关于塑性设计的规定。

4 若支撑和框架采用节点板连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 关于节点板在连接杆件每侧有不小于 30°夹角的规定;一、二级时,支撑端部至节点板最近嵌固点(节点板与框架构件连接焊缝的端部)在沿支撑杆件轴线方向的距离,不应小于节点板厚度的 2 倍。

8.4.3 框架-中心支撑结构的框架部分,当房屋高度不高于 100m 且框架部分按计算分配的地震剪力不大于结构底部总地震剪力的 25%时,一、二、三级的抗震构造措施可按框架结构降低一级的相应要求采用。

8.5.2 偏心支撑框架的支撑杆件长细比不应大于支撑杆件的板件宽厚比不应超过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 规定的轴心受压构件在弹性设计时的宽厚比限值。

《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 99-2015

7.3.9 框架柱的长细比,一级不应大于 60 ,二级不应大于 70 ,三级不应大于 80,四级不应大于 100

8.1.4 梁与柱刚性连接时,梁翼缘与柱的连接、框架柱的拼接、外露式柱脚的柱身与底板的连接以及伸臂桁架等重要受拉构件的拼接,均应采用一级全熔透焊缝,其他全熔透焊缝为二级。

8.1.6 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承重构件的螺栓连接,应采用高强度螺栓摩擦型连接。考虑罕遇地震时连接滑移,螺栓杆与孔壁接触,极限承载力按承压型连接计算。

8.3.2 冷成型箱形柱应在梁对应位置设置隔板,并应采用隔板贯通式连接。柱段与隔板的连接应采用全熔透对接焊缝(图 8. 3. 2 略)。隔板宜采用 Z 向钢制作。其外伸部分长度 e 宜为 25mm~ 30mm,以便将相邻焊缝热影响区隔开。

8.3.5 梁与 H 型钢(绕弱轴)刚性连接时,加劲板应伸至柱翼缘以外 75mm,并以变宽度形式伸至梁翼缘,与后者用全熔透对接焊接连接。加劲板应两面设置(无梁外层加劲板厚度不应小于梁翼缘厚度之半)。翼缘加劲板应大于梁翼缘厚度,以协调翼缘的允许偏差(图 8.3.5 略)。

8.3.6 框架梁与柱刚性连接时,应在梁翼缘的对应位置设置水平加劲肋(隔板)。对抗震设计的结构,水平加劲肋(隔板)厚度不得小于梁翼缘厚度加 2mm,其钢材强度不得低于梁翼缘的钢材强度,其外侧应与梁翼缘外侧对齐(图 8.3.6 略)。

8.3.7 当柱两侧的梁高不等时,每个梁翼缘对应位置均应按本条的要求设置柱的水平加劲板。加劲板的间距不应小于 150mm,且不应小于水平水平加劲板的宽度。当不能满足此要求时,应调整梁的端部高度,可将截面高度较小的梁腹板高度局部加大,腋部翼缘的坡度不得大于 1:3。当与柱连接的梁在柱的两个相互垂直的方向高度不等时,应分别设置柱的水平加劲板(图 8.3.7 略)。

8.4.7 当需要改变柱截面积时,柱截面高度宜保持不变而改变翼缘厚度。当需要改变柱截面高度时,对边柱宜采用图 8. 4.7a(图略)的做法,对中柱宜采用图 8.4.7b (图略)的做法,变截面的上下端均应设置隔板。当变截面段位于梁柱接头时,可采用图 8.4.7c(图略)的做法,变截面两端距梁翼缘不宜小于150mm。

8.4.8 与上部钢结构相连的钢骨混凝土柱,沿其全高应设栓钉。

8.5.1 梁的拼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翼缘采用全熔透对接焊缝,腹板用高强度螺栓摩擦型连接;

 2 翼缘和腹板均采用高强度螺栓摩擦型连接;

 3 三、四级和非抗震设计时可采用全截面焊接;

4 抗震设计时,应先做螺栓连接的抗滑移承载力计算,然后再进行极限承载力计算;非抗震设计时,可只做抗滑移承载力计算。

8.6.1 柱脚应进行受压、受弯、受剪承载力计算,其轴力、弯矩、剪力的设计值取钢柱底部的相应设计值。各类柱脚构造应分别符合下列规定:

1 钢柱外露式柱脚应通过底板锚栓固定于混凝土基础上,高层民用建筑的钢柱应采用刚接柱脚。

2 钢柱外包式柱脚由钢柱脚和外包混凝土组成,位于混凝土基础顶面以上,钢柱脚与基础的连接应采用抗弯连接。外包混凝土的高度不应小于钢柱截面高度的 2.5 倍,且从柱脚底板到外包层顶部箍筋的距离与外包混凝土宽度之比不应小于 1.0。外包层内纵向受力钢筋在基础内的锚固长度(la、laE)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 的有关规定确定,且四角主筋的上、下都应加弯钩,弯钩投影长度不应小于 15d;外包层应配置箍筋,箍筋的直径、间距和配箍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 中钢筋混凝土柱的要求;外包层顶部箍筋应加密且不应少于 3 道,其间距不应大于 50mm。外包部分的钢柱翼缘表面宜设置栓钉。

3 钢柱埋入式柱脚是将柱脚埋入混凝土基础内,H 型截面柱的埋入深度不应小于钢柱截面高度的2倍,箱形柱的埋入深度不应小于柱截面长边的 2.5 倍,圆管柱的埋入深度不应小于柱外径的 3 倍。

四、钢结构防腐和防火设计

《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2017

18.1.2 建筑钢构件的设计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的有关规定。

18.1.3 当钢构件的耐火时间不能达到规定的设计耐火极限要求时,应进行防火保护设计,建筑钢结构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GB 51249进行抗火性能验算。

18.1.4 在钢结构设计文件中,应注明结构的设计耐火等级,构件的设计耐火极限、所需要的防火保护措施及其防火保护材料的性能要求。

18.2.4 结构防腐蚀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2 不同金属材料接触会加速腐蚀时,应在接触部位采用隔离措施;

 3 焊条、螺栓、垫圈、节点板等连接构件的耐腐蚀性能,不应低于主材材料;螺栓直径不应小于12mm。垫圈不应采用弹簧垫圈。螺栓、螺母和垫圈应采用镀锌等方法防护,安装后再采用与主体结构相同的防腐蚀方案;

 5 避免出现难于检查、清理和涂漆之处,以及能积留湿气和大量灰尘的死角或凹槽;闭口截面构件应沿全长和端部焊接封闭;

 6 柱脚在地面以下的部分应采用强度等级较低的混凝土包裹(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50mm),包裹的混凝土高出室外地面不应小于150mm ,室内地面不宜小于50mm ,并宜采取措施防止水分残留;当柱脚底面在地面以上时,柱脚底面高出室外地面不应小于100mm ,室内地面不宜小于50mm 。

18.2.7 在钢结构设计文件中应注明防腐蚀方案,如采用涂(镀)层方案,须注明所要求的钢材除锈等级和所要用的涂料(或镀层)及涂(镀)层厚度,并注明使用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对钢结构防腐蚀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的要求。

第七节 钢与混凝土组合结构(含高层混合结构)

第七节 钢与混凝土组合结构(含高层混合结构)


《组合结构设计规范》JGJ 138-2016

4.1.3 考虑地震作用组合的各类结构体系中的框架柱,(沿房屋高度)当采用不同类型结构构件时,应设置过渡层。

5.1.2 型钢混凝土框架梁和转换梁中的型钢钢板厚度不宜小于6mm,其钢板宽厚比应符合表5.1.2(表略)的规定。

5.5.5 考虑地震作用组合的型钢混凝土框架梁,梁端应设置箍筋加密区,其加密区长度、加密区箍筋最大间距和箍筋最小直径应符合表5.5.5(表略)的要求。非加密区的箍筋间距不宜大于加密区箍筋间距的2倍。

5.5.9 型钢混凝土托柱转换梁,在离柱边1. 5倍梁截面高度范围内应设置箍筋加密区,其箍筋直径不应小于12mm,间距不应大于100mm ,加密区箍筋的面积配筋率应符合下列公式的规定:

 1 持久、短暂设计状况

2 地震设计状况

5.5.11 型钢混凝土托墙转换梁与转换柱截面中线宜重合;托墙转换梁的梁端以及托墙设有门洞的门洞边,在离柱边和门洞边1.5倍梁截面高度范围内应设置箍筋加密区,其箍筋直径、箍筋面积配筋率宜符合本规范第5.5.5条、第5.5.7条、第5.5.9条的规定。在托墙门洞边位置,型钢腹板两侧应对称设置支承加劲肋。

6.1.5 型钢混凝土柱中型钢钢板厚度不宜小于8mm ,其钢板宽厚比应符合表6. 1. 5(表略)的规定。

6.2.19 考虑地震作用组合的框架柱和转换柱,其轴压比应按下式计算,且不宜大于表6.2.19(表略)规定的限值。

6.4.1 考虑地震作用组合的型钢混凝土框架柱应设置箍筋加密区。加密区的箍筋最大间距和箍筋最小直径应符合表6.4.1(表略)的规定。

6.4.2 考虑地震作用组合的型钢混凝土框架柱,其箍筋加密区应为下列范围:

 1 柱上、下两端,取截面长边尺寸、柱净高的1/6 和500mm 中的最大值;

 2 底层柱下端不小于1/3 柱净高的范围;

 3 刚性地面上、下各500mm 的范围;

 4 一、二级框架角柱的全高范围。

6.4.3 考虑地震作用组合的型钢混凝土框架柱箍筋加密区箍筋的体积配筋率应符合下式规定:

式中:ρv——柱箍筋加密区箍筋的体积配筋率;

 fc——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设计值;当强度等级低于C35时,按C35 取值;

 fyv——箍筋及拉筋抗拉强度设计值;

 λv——最小配箍特征值,按表6.4.3(表略)采用。

6.4.6 型钢混凝土转换柱箍筋应采用封闭复合箍或螺旋箍,箍筋直径不应小于12mm,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00mm和6倍纵筋直径的较小值并沿全高加密,箍筋未端应有135°弯钩,弯钩端头平直段长度不应小于10倍箍筋直径。

6.4.7 考虑地震作用组合的型钢混凝土转换柱,其箍筋最小配箍特征值λv应按本规范表6.4.3的数值增大0.02,且箍筋体积配筋率不应小于1. 5%。

6.4.8 考虑地震作用组合的剪跨比不大于2的型钢混凝土框架柱,箍筋宜采用封闭复合箍或螺旋箍,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00mm并沿全高加密;其箍筋体积配筋率不应小于1. 2%;9 度设防烈度时,不应小于1. 5% 。

7.1.2 矩形钢管混凝土框架柱和转换柱管壁宽厚比b/t 、h/t 应符合下列公式的规定:

7.2.10 考虑地震作用组合的矩形钢管混凝土框架柱和转换柱,其轴压比应按下式计算,且不宜大于表7.2. 10(表略)中规定的限值。

8.1.3 圆形钢管混凝土框架柱和转换柱的钢管外直径与钢管壁厚之比D/t应符合下式规定(图8. 1. 3):

9.1.16 考虑地震作用的型钢混凝土剪力墙,其重力荷载代表值作用下墙肢的轴压比应按下式计算,且不宜超过表9. 1. 16的限值。

9.2.2 特一、一、二、三级抗震等级的型钢混凝土剪力墙墙肢底截面在重力荷载代表值作用下轴压比大于表9.2.2的规定值时,以及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的剪力墙,其底部加强部位及其上一层墙肢端部应设置约束边缘构件。墙肢截面轴压比不大于表9.2.2的规定时,可设置构造边缘构件。

9.2.3 型钢混凝土剪力墙端部约束边缘构件沿墙肢的长度lc 、配箍特征值λv宜符合表9.2.3(表略)的规定。在约束边缘构件长度lc范围内,阴影部分和非阴影部分的箍筋体积配筋率ρv应符合下列公式的规定:

 1 阴影部分

2 非阴影部分

9.2.4 特一、一、二、三级抗震等级的型钢混凝土剪力墙端部约束边缘构件的纵向钢筋截面面积分别不应小于本规范图9.2.3中阴影部分面积的1. 4% 、1. 2% 、1. 0% 、1. 0% 。

9.2.6 型钢混凝土剪力墙构造边缘构件的范围宜按图9. 2. 6(图略)阴影部分采用,其纵向钢筋、箍筋的设置应符合表9.2.6(表略)的规定。

9.2.8 型钢混凝土剪力墙的水平和竖向分布钢筋的最小配筋率应符合表9.2.8规定,分布钢筋间距不宜大于300mm,直径不应小于8mm,拉结筋间距不宜大于600mm。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的底部加强部位,水平和竖向分布钢筋间距不宜大于200m。

9.2.10 周边有型钢混凝土柱和梁的带边框型钢混凝土剪力墙,剪力墙的水平分布钢筋宜全部绕过或穿过周边柱型钢,且应符合钢筋锚固长度规定;当采用间隔穿过时,宜另加补强钢筋。周边柱的型钢、纵向钢筋、箍筋配置应符合型钢混凝土柱的设计规定,周边梁可采用型钢混凝土梁或钢筋混凝土梁;

当不设周边梁时,应设置钢筋混凝土暗梁,暗梁的高度可取2倍墙厚。

10.1.7 考虑地震作用的钢板混凝土剪力墙,其重力荷载代表值作用下墙肢的轴压比应按下式计算,且不宜超过表10. 1. 7 的限值。

10.2.2 钢板混凝土剪力墙的水平和竖向分布钢筋的最小配筋率应符合表10.2.2 的规定,分布钢筋间距不宜大于200mm ,拉结钢筋间距不宜大于400mm,分布钢筋及拉结钢筋与钢板间应有可靠连接。

10.2.3 钢板混凝土剪力墙的端部型钢周围应配置纵向钢筋和箍筋,组成内配型钢的约束边缘构件或构造边缘构件。边缘构件沿墙肢的长度、纵向钢筋和箍筋的配置应符合本规范第9章有关型钢混凝土剪力墙边缘构件的规定。

11.1.6 考虑地震作用的带钢斜撑混凝土剪力墙,其重力荷载代表值作用下墙肢的轴压比应按下式计算,且不宜超过表1 1. 1. 6的限值。

Aa——带钢斜撑混凝土剪力墙两端暗柱中全部型钢截面面积。

11.2.1 带钢斜撑混凝土剪力墙,其端部型钢周围应配置纵向钢筋和箍筋,组成内配型钢的约束边缘构件或构造边缘构件。边缘构件沿墙肢的长度、纵向钢筋和箍筋的配置应符合本规范第 9 章有关型钢混凝土剪力墙边缘构件的规定。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10

3.2.4 抗震设计时混合结构中的钢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材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抗拉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大于 0.85;

2 钢材应有明显的屈服台阶,且伸长率不应小于 20%;

3 钢材应有良好的焊接性和合格的冲击韧性。

11.1.2 混合结构高层建筑适用的最大高度应符合表 11.1.2(表略)的规定。

11.1.5 混合结构在风荷载及多遇地震作用下,按弹性方法计算的最大层间位移与层高的比值应符合本规程第 3.7.3 条的有关规定;在罕遇地震作用下,结构的弹塑性层间位移应符合本规程第 3.7.5条的有关规定。

11.1.6 混合结构框架所承担的地震剪力应符合本规程第 9.1.11 条的规定。

11.2.3 (混合结构外围框架柱沿高度)采用不同结构构件时,应设置过渡层,且单柱的抗弯刚度变化不宜超过 30%。

11.2.5 混合结构中,外围框架平面内梁与柱应采用刚性连接。

11.2.7 (混合结构设置加强层时)加强层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2 伸臂桁架应与核心筒墙肢刚接,上、下弦杆均应延伸至墙体内且贯通,墙体内宜设置斜腹杆或暗撑;外伸臂桁架与外围框架柱宜采用铰接或半刚接,周边带状桁架与外框架柱的连接宜采用刚性连接。

11.3.6 结构内力和变形计算时,设置伸臂桁架的楼层以及楼板开大洞的楼层应考虑楼板平面内变形的不利影响。

11.4.3 型钢混凝土梁的箍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箍筋的最小面积配筋率应符合本规程第 6.3.4 条第 4 款和第 6.3.5 条第 1 款的规定,且不应小于 0.15%。

2 抗震设计时,梁端箍筋应加密配置。加密区范围,一级取梁截面高度的 2.0 倍,二、三、四级取梁截面高度的 1.5 倍;当梁净跨小于梁截面高度的 4 倍时,梁箍筋应全跨加密布置。

3 型钢混凝土梁应采用具有 135o弯钩的封闭式箍筋,弯钩的直段长度不应小于 8倍箍筋直径。

非抗震设计时,梁箍筋直径不应小于 8mm,箍筋间距不应大于 250mm;抗震设计时,梁箍筋的直径和间距应符合表 11.4.3(表略)的要求。

11.4.4 抗震设计时,混合结构中型钢混凝土柱的轴压比不宜大于表 11.4.4 的限值,轴压比可按下式计算:

11.4.6 型钢混凝土柱箍筋的构造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非抗震设计时,箍筋直径不应小于 8mm,箍筋间距不应大于 200mm。

2 抗震设计时,箍筋应做成 135o 弯钩,箍筋弯钩直段长度不应小于 10 倍箍筋直径。

3 抗震设计时,柱端箍筋应加密,加密区范围应取矩形截面柱长边尺寸(或圆形截面柱直径)、

柱净高的 1/6 和 500mm 三者的最大值;对剪跨比不大于 2 的柱,其箍筋均应全高加密,箍筋间距不应大于 100mm。

4 抗震设计时,柱箍筋的直径和间距尚应符合表 11.4.6 的规定,加密区箍筋最小体积配箍率尚应符合式(11.4.6)的要求,非加密区箍筋最小体积配箍率不应小于加密区箍筋最小体积配箍率的一半;对剪跨比不大于 2 的柱,其箍筋体积配箍率尚不应小于 1.0%。

式中,

—柱最小配箍特征值,宜按本规程表 6.4.7 采用。

11.4.9 圆形钢管混凝土柱尚应满足下列构造要求:

3 钢管外径与壁厚的比值D/t宜在(20~100) 之间,fy为钢材的屈服强度。

4 圆钢管混凝土柱套箍指标,不应小于 0.5,也不宜大于 2.5。

5 柱的长细比不宜大于 80。

7 钢管混凝土柱与框架梁刚性连接时,柱内或柱外应设置与梁上、下翼缘位置对应的加劲肋;加劲肋设置于柱内时,应留孔以利混凝土浇筑;加劲肋设置于柱外时,应形成加劲环板。

8 钢管直径大于 2m 的圆形钢管混凝土构件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小钢管内混凝土收缩对构件受力性能的影响。

11.4.10 矩形钢管混凝土柱应满足下列构造要求:

4 钢管管壁板件的边长与其厚度的比值不应大于 60

5 柱长细比不宜大于 80;

6 矩形钢管混凝土柱的轴压比应按本规程公式(11.4.4)计算,并不宜大于表 11.4.10 的限值。

11.4.14 型钢混凝土剪力墙、钢板混凝土剪力墙应符合下列构造要求:

1 抗震设计时,一、二级抗震等级的型钢混凝土剪力墙、钢板混凝土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其重力荷载代表值作用下墙肢的轴压比不宜超过本规程表 7.2.13 的限值,其轴压比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N —重力荷载代表值作用下墙肢的轴向压力设计值;

Ac —剪力墙墙肢混凝土截面面积;

 Aa —剪力墙所配型钢的全部截面面积。

4 周边有型钢混凝土柱和梁的现浇钢筋混凝土剪力墙,剪力墙的水平分布钢筋应绕过或穿过周边柱型钢,且应满足钢筋锚固长度要求;当采用间隔穿过时,宜另加补强钢筋。周边柱的型钢、纵向钢筋、箍筋配置应符合型钢混凝土柱的设计要求。

11.4.16 钢梁或型钢混凝土梁与混凝土筒体应有可靠连接,应能传递竖向剪力及水平力。当钢梁或型钢混凝土梁通过埋件与混凝土筒体连接时,预埋件应有足够的锚固长度。

第八节 多层砌体结构

第八节 多层砌体结构


一、一般规定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11 

4.2.1 房屋的静力计算,根据房屋的空间工作性能分为刚性方案、刚弹性方案和弹性方案。设计时,可按表 4.2.1(表略)确定静力计算方案。

4.2.2 刚性和刚弹性方案房屋的横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横墙中开有洞口时,洞口的水平截面面积不应超过横墙截面面积的 50%;

4.3.1 砌体结构的耐久性应根据表4. 3. 1的环境类别和设计使用年限进行设计。

4.3.5 设计使用年限为50a时,砌体材料的耐久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面以下或防潮层以下的砌体、潮湿房间的墙或环境类别2的砌体,所用材料的最低强度等级应符合表4.3.5(表略)的规定。

2 处于环境类别3~5等有侵蚀性介质的砌体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采用蒸压灰砂普通砖、蒸压粉煤灰普通砖;

 2)应采用实心砖,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20 ,水泥砂浆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10;

3)混凝土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5,灌孔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b30,砂浆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b10;

4)应根据环境条件对砌体材料的抗冻指标、耐酸、碱性能提出要求,或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

5.1.1 受压构件的承载力,应符合下式的要求:

5.2.1 砌体截面中受局部均匀压力时的承载力,应满足下式的要求:

6.1.1 墙、柱的高厚比应按下式验算;

6.2.5 承重的独立砖柱截面尺寸不应小于 240mm×370mm。毛石墙的厚度不宜小于 350mm,毛料石柱较小边长不宜小于 400mm。

注:当有振动荷载时,墙、柱不宜采用毛石砌体。

6.2.6 支承在墙、柱上的吊车梁、屋架及跨度大于或等于下列数值的预制梁的端部,应采用锚固件与墙、柱上的垫块锚固:

 1 对砖砌体为 9m;

 2 对砌块和料石砌体为 7.2m。

6.2.7 跨度大于 6m 的屋架和跨度大于下列数值的梁,应在支承处砌体上设置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垫块;当墙中设有圈梁时,垫块与圈梁宜浇成整体。

1 对砖砌体为 4.8m;

2 对砌块和料石砌体为 4.2m;

3 毛石砌体为 3.9m。

6.2.13 混凝土砌块墙体的下列部位,如未设圈梁或混凝土垫块,应采用不低于 Cb20 混凝土将孔洞灌实:

1 搁栅、檩条和钢筋混凝土楼板的支承面下,高度不应小于 200mm 的砌体;

2 屋架、梁等构件的支承面下,长度不应小于 600mm,高度不应小于 600mm 的砌体;

3 挑梁支承面下,距墙中心线每边不应小于 300mm,高度不应小于 600mm 的砌体。

7.1.5 圈梁应符合下列构造要求:

1 圈梁宜连续地设在同一水平面上,并形成封闭状;当圈梁被门窗洞口截断时,应在洞口上部增设相同截面的附加圈梁。附加圈梁与圈梁的搭接长度不应小于其中到中垂直间距的 2 倍,且不得小于1m;

2 纵、横墙交接处的圈梁应可靠连接。刚弹性和弹性方案房屋,圈梁应与屋架、大梁等构件可靠连接;

3 混凝土圈梁的宽度宜与墙厚相同,当墙厚不小于 240mm 时,其宽度不宜小于墙厚的 2/3。圈梁高度不应小于 120mm。纵向钢筋数量不应少于 4 根,直接不应小于 10mm,绑扎接头的搭接长度按受拉钢筋考虑,箍筋间距不应大于 300mm;

4 圈梁兼作过梁时,过梁部分的钢筋应按计算面积另行增配。

7.2.2 过梁的荷载,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 对砖和砌块砌体,当梁、板下的砌体高度 hw小于过梁的净跨 ln时,过梁应计入梁、板传来的荷载,否则可不考虑梁、板传荷载;

2 对砖砌体,当过梁上的墙体高度 hw小于 ln/3 时,墙体荷载应按墙体的均布自重采用,否则应按高度为 ln/3 墙体的均布自重来采用;

3 对砌块砌体,当过梁上的墙体高度 hw小于 ln/2 时,墙体荷载应按墙体的均布自重采用,否则应按高度为 ln/2 墙体的均布自重采用。

7.3.5 墙梁应分别进行托梁使用阶段正截面承载力和斜截面受剪承载力计算、墙体受剪承载力和托梁支座上部砌体局部受压承载力计算,以及施工阶段托梁承载力验算。自承重墙梁可不验算墙体受剪承载力和砌体局部受压承载力。

7.3.12 墙梁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托梁和框支柱的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C30;

2 承重墙梁的块体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MU10,计算高度范围内墙体的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M10(Mb10);

3 框支墙梁的上部砌体房屋,以及设有承重的简支墙梁或连续墙梁的房屋,应满足刚性方案房屋的要求;

4 墙梁的计算高度房屋内的墙体厚度,对砖砌体不应小于 240mm,对混凝土砌块砌体不应小于190mm;

5 墙梁洞口上方应设置混凝土过梁,其支承长度不应小于 240mm;洞口范围内不应施加集中荷载;

6 承重墙梁的支座处应设置落地翼墙,翼墙厚度,对砖砌体不应小于 240mm,对混凝土砌块砌体不应小于 190mm,翼墙宽度不应小于墙梁墙体厚度的 3 倍,并与墙梁墙体同时砌筑。当不能设置翼墙时,应设置落地且上、下贯通的混凝土构造柱;

7 当墙梁墙体在靠近支座 1/3 跨度范围内开洞时,支座处应设置落地且上、下贯通的混凝土构造柱,并应与每层圈梁连接;

8 墙梁计算高度范围内的墙体,每天可砌筑高度不应超过 1.5m,否则,应设置临时支撑;

9 托梁两侧各两个开间的楼盖应采用现浇混凝土楼盖,楼盖厚度不小于 120mm,当楼板厚度大于150mm 时,应采用双层双向钢筋网,楼板上要少开洞,洞口尺寸大于 800mm 时应设洞口边梁;

10 托梁每跨底部的纵向受力钢筋应通长设置,不应在跨中弯起或截断;钢筋连接应采用机械连接或焊接;

11 托梁跨中截面的纵向受力钢筋总配筋率不应小于 0.6%;

12 托梁上部通长布置的纵向钢筋面积与跨中下部纵向钢筋面积之比值不应小于 0.4;连续墙梁或多跨框支墙梁的托梁支座上部附加纵向钢筋从支座边缘算起每边延伸长度不应小于l0/4;

13 承重墙梁的托梁在砌体墙、柱上的支承长度不应小于 350mm;纵向受力钢筋伸入支座的长度应符合受拉钢筋的锚固要求;

14 当托梁截面高度 大于等于 450mm 时,应沿梁截面高度设置通长水平腰筋,其直径不应小于12mm,间距不应大于 200mm;

15 对于洞口偏置的墙梁,其托梁的箍筋加密区范围应延伸到洞口外,距洞边的距离大于等于托梁截面高度 (图 7.3.12 略),箍筋直径不应小于 8mm,间距不应大于 100mm。

7.4.1 砌体墙中混凝土挑梁的抗倾覆,应按下列公式进行验算:

式中:

Mov ——挑梁的荷载设计值对计算倾覆点产生的倾覆力矩;

Mr——挑梁的抗倾覆力矩设计值。

10.1.7 结构抗震设计时,地震作用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 的规定计算。结构的截面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抗震设防烈度为 6 度时,规则的砌体结构房屋构件,应允许不进行抗震验算,但应有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 和本章规定的抗震措施;

2 抗震设防烈度为 7 度和 7 度以上的建筑结构,应进行多遇地震作用下的截面抗震验算。6 度时,下列多层砌体结构房屋构件,应进行多遇地震作用下的截面抗震验算。

1)平面不规则的建筑;

2)总层数超过三层的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

3)外廊式和单面走廊式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

4)托梁等转换构件。

10.4.9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框架柱和钢筋混凝土托梁,其截面和构造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 的有关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托梁的截面宽度不应小于 300mm,截面高度不应小于跨度的 1/10,当墙体在梁端附近有洞口时,梁截面高度不宜小于跨度的1/8;

2 托梁上、下部纵向贯通钢筋最小配筋率,一级时不应小于 0.4%,二、三级时分别不应小于 0.3%;当托墙梁受力状态为偏心受拉时,支座上部纵向钢筋至少应有 50% 沿梁全长贯通,下部纵向钢筋应全部直通到柱内;

3 托梁箍筋直径不应小于 10mm,间距不应大于200mm;梁端1.5 倍梁高且不小于1/5 净跨范围内,以及上部墙体的洞口处和洞口两侧各各 500mm 且不小于梁高的范围内,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00mm;

4 托梁沿梁高应设置不小于1?14mm 的通长腰筋,间距不应大于200mm。

二、砌体结构抗震一般规定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 年版)

7.1.1 本章适用于普通砖(包括烧结、蒸压、混凝土普通砖)、多孔砖(包括烧结、混凝土多孔砖)和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等砌体承重的多层房屋,底层或底部两层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

配筋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房屋的抗震设计,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F 的规定。

注:1 采用非黏土的烧结砖、蒸压砖、混凝土砖的砌体房屋,块体的材料性能应有可靠的试验数据;当本章未作具体规定时,可按本章普通砖、多孔砖房屋的相应规定执行;

 2 本章中“小砌块”为“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简称。

3 非空旷的单层砌体房屋,可按本章规定的原则进行抗震设计。

7.1.3 多层砌体承重房屋的层高,不应超过 3.6m。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底部,层高不应超过 4.5m;当底层采用约束砌体抗震墙时,底层的层高不应超过 4.2m。

注:当使用功能确有需要时,采用约束砌体等加强措施的普通砖房屋,层高不应超过 3.9m。

7.1.6 多层砌体房屋中砌体墙段的局部尺寸限值,宜符合表 7.1.6 的要求:

7.1.7 多层砌体房屋的建筑布置和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优先采用横墙承重或纵横墙共同承重的结构体系。不应采用砌体墙和混凝土墙混合承重的结构体系。

2 纵横向砌体抗震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均匀对称,沿平面内宜对齐,沿竖向应上下连续;且纵横向墙体的数量不宜相差过大;

2)平面轮廓凹凸尺寸,不应超过典型尺寸的 50%;当超过典型尺寸的 25%时,房屋转角处应采取加强措施;

3)楼板局部大洞口的尺寸不宜超过楼板宽度的 30%,且不应在墙体两侧同时开洞;

4)房屋错层的楼板高差超过 500mm 时,应按两层计算;错层部位的墙体应采取加强措施;

5)同一轴线上的窗间墙宽度宜均匀;墙面洞口的面积,6、7 度时不宜大于墙面总面积的 55%,8、9 度时不宜大于 50%;

6)在房屋宽度方向的中部应设置内纵墙,其累计长度不宜少于房屋总长度的 60%(高宽比大于 4的墙段不计入)。

3 房屋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宜设置防震缝,缝两侧均应设置墙体,缝宽应根据烈度和房屋高度确定,可采用 70mm~100mm:

1)房屋立面高差在 6m 以上;

2)房屋有错层,且楼板高差大于层高的 1/4;

3)各部分结构刚度、质量截然不同。

5 不应在房屋转角处设置转角窗。

6 横墙较少、跨度较大的房屋,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楼、屋盖。

7.1.9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钢筋混凝土结构部分,除应符合本章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第四章的有关要求;此时,底部混凝土框架的抗震等级,6、7、8 度应分别按三、二、一级采用,混凝土墙体的抗震等级,6、7、8 度应分别按三、三、二级采用。

7.2.7 普通砖、多孔砖墙体的截面抗震受剪承载力,应按下列规定验算:

2 采用水平配筋的墙体,应按下式验算:

三、多层砌体房屋抗震构造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 年版)

7.3.2 多层砖砌体房屋的构造柱应符合下列构造要求:

1 构造柱最小截面可采用 180mm×240mm(墙厚 190mm 时为 180mm×190mm),纵向钢筋宜采用4φ12,箍筋间距不宜大于 250mm,且在柱上下端应适当加密;6、7 度时超过六层、8 度时超过五层和9 度时,构造柱纵向钢筋宜采用 4φ14,箍筋间距不应大于 200mm;房屋四角的构造柱应适当加大截面及配筋。

2 构造柱与墙连接处应砌成马牙槎,沿墙高每隔 500mm 设 2φ6 水平钢筋和 φ4 分布短筋平面内点焊组成的拉结网片或 φ4 点焊钢筋网片,每边伸入墙内不宜小于 1m。6、7 度时底部 1/3 楼层,8 度时底部 1/2 楼层,9 度时全部楼层,上述拉结钢筋网片应沿墙体水平通长设置。

3 构造柱与圈梁连接处,构造柱的纵筋应在圈梁纵筋内侧穿过,保证构造柱纵筋上下贯通。

4 构造柱可不单独设置基础,但应伸入室外地面下 500mm,或与埋深小于 500mm 的基础圈梁相连。

5 房屋高度和层数接近本规范表 7.1.2(表略)的限值时,纵、横墙内构造柱间距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横墙内的构造柱间距不宜大于层高的二倍;下部 1/3 楼层的构造柱间距适当减小;

2)当外纵墙开间大于 3.9m 时,应另设加强措施。内纵墙的构造柱间距不宜大于 4.2m。

7.3.4 多层砖砌体房屋现浇混凝土圈梁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圈梁应闭合,遇有洞口圈梁应上下搭接。圈梁宜与预制板设在同一标高处或紧靠板底;

2 圈梁在本规范第 7.3.3 条要求的间距内无横墙时,应利用梁或板缝中配筋替代圈梁;

3 圈梁的截面高度不应小于 120mm, 配筋应符合表 7.3.4(表略)的要求;按本规范第 3.3.4 条 3 款要求增设的基础圈梁, 截面高度不应小于 180mm, 配筋不应少于 4φ12。

7.3.7 6、7 度时长度大于 7.2m 的大房间,以及 8、9 度时外墙转角及内外墙交接处,应沿墙高每隔500mm 配置 2φ6 的通长钢筋和 φ4 分布短筋平面内点焊组成的拉结网片或 φ4 点焊网片。

7.3.10 门窗洞处不应采用砖过梁;过梁支承长度,6~8 度时不应小于 240mm,9 度时不应小于 60mm。

7.3.11 预制阳台,6、7 度时应与圈梁和楼板的现浇板带可靠连接,8、9 度时不应采用预制阳台。

7.3.14 丙类的多层砖砌体房屋,当横墙较少且总高度和层数接近或达到本规范表 7.1.2(表略)规定限值时,应采取下列加强措施:

1 房屋的最大开间尺寸不宜大于 6.6m;

2 同一结构单元内横墙错位数量不宜超过横墙总数的 1/3,且连续错位不宜多于两道;错位的墙体交接处均应增设构造柱,且楼、屋面板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板;

3 横墙和内纵墙上洞口的宽度不宜大于 1.5m;外纵墙上洞口的宽度不宜大于 2.1m 或开间尺寸的一半;且内外墙上洞口位置不应影响内外纵墙与横墙的整体连接;

4 所有纵横墙均应在楼、屋盖标高处设置加强的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圈梁的截面高度不宜小于150mm,上下纵筋各不应少于 3φ10,箍筋不小于 φ6,间距不大于 300mm;

5 所有纵横墙交接处及横墙的中部,均应增设满足下列要求的构造柱:在纵、横墙内的柱距不宜大于 3.0m,最小截面尺寸不宜小于 240mm×240mm(墙厚 190mm 时为 240mm×190mm),配筋宜符合表7.3.14(表略)的要求;

6 同一结构单元的楼、屋面板应设置在同一标高处;

7 房屋底层和顶层的窗台标高处,宜设置沿纵横墙通长的水平现浇钢筋混凝土带;其截面高度不小于60mm,宽度不小于墙厚,纵向钢筋不少于 2φ10,横向分布筋的直径不小于φ6且其间距不大于200mm。

7.4.2 多层小砌块房屋的芯柱,应符合下列构造要求:

1 小砌块房屋芯柱截面不宜小于 120mm×120mm;

2 芯柱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Cb2;

3 芯柱的竖向插筋应贯通墙身且与圈梁连接;插筋不应小于 1φ12,6、7 度时超过五层、8 度时超过四层和 9 度时,插筋不应小于 1φ14;

4 芯柱应伸入室外地面下 500mm 或与埋深小于 500mm 的基础圈梁相连;

5 为提高墙体抗震受剪承载力而设置的芯柱,宜在墙体内均匀布置,最大净距不宜大于 2.0m;

6 多层小砌块房屋墙体交接处或芯柱与墙体连接处应设置拉结钢筋网片,网片可采用直径 4mm 的钢筋点焊而成,沿墙高间距不大于 600mm,并应沿墙体水平通长设置。6、7 度时底部 1/3 楼层,8 度时底部 1/2 楼层,9 度时全部楼层,上述拉结钢筋网片沿墙高间距不大于 400mm。

7.4.3 小砌块房屋中替代芯柱的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应符合下列构造要求:

1 构造柱截面不宜小于 190mm×190mm,纵向钢筋宜采用 4φ12,箍筋间距不宜大于 250mm,且在柱上下端宜适当加密;6、7 度时超过五层、8 度时超过四层和 9 度时,构造柱纵向钢筋宜采用 4φ14,箍筋间距不应大于 200mm;外墙转角的构造柱可适当加大截面及配筋;

2 构造柱与砌块墙连接处应砌成马牙槎,与构造柱相邻的砌块孔洞,6 度时宜填实,7 度时应填实,8、9 度时应填实并插筋。构造柱与砌块墙之间沿墙高每隔 600mm 设置 φ4 点焊拉结钢筋网片,并应沿墙体水平通长设置。6、7 度时底部 1/3 楼层,8 度时底部 1/2 楼层,9 度全部楼层,上述拉结钢筋网片沿墙高间距不大于 400mm;

3 构造柱与圈梁连接处,构造柱的纵筋应在圈梁纵筋内侧穿过,保证构造柱纵筋上下贯通;

4 构造柱可不单独设置基础,但应伸入室外地面下 500mm,或与埋深小于 500mm 的基础圈梁相连。

7.4.5 多层小砌块房屋的层数,6 度时超过五层、7 度时超过四层、8 度时超过三层和 9 度时,在底层和顶层的窗台标高处,沿纵横墙应设置通长的水平现浇钢筋混凝土带;其截面高度不小于 60mm,纵筋不少于 2φ10,并应有分布拉结钢筋;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C20。

7.4.6 丙类的多层小砌块房屋,当横墙较少且总高度和层数接近或达到本规范表 7.1.2 规定限值时,应符合本规范第 7.3.14 条的相关要求;其中,墙体中部的构造柱可采用芯柱替代,芯柱的灌孔数量不应少于 2 孔,每孔插筋的直径不应小于 18mm。

7.4.7 小砌块房屋的其他抗震构造措施,尚应符合本规范第.7.3.5 条至第 7.3.13 条有关要求。其中,墙体的拉结钢筋网片间距应符合本节的相应规定,分别取 600mm 和 400mm。

四、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抗震构造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 年版)

7.5.1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上部墙体应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或芯柱,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钢筋混凝土构造柱、芯柱的设置部位,应根据房屋的总层数分别按本规范第 7.3.1 条、7.4.1 条的规定设置。

2 构造柱、芯柱的构造,除应符合下列要求外,尚应符合本规范第 7.3.2、7.4.2、7.4.3 条的规定:

1)砖砌体墙中构造柱截面不宜小于 240mm×240mm(墙厚 190mm 时为 240mm×190mm);

2)构造柱的纵向钢筋不宜少于 4φ14,箍筋间距不宜大于 200mm;芯柱每孔插筋不应小于 1φ14,芯柱之间沿墙高应每隔 400mm 设 φ4 焊接钢筋网片。

3 构造柱、芯柱应与每层圈梁连接,或与现浇楼板可靠拉接。

7.5.2 过渡层墙体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上部砌体墙的中心线宜与底部的框架梁、抗震墙的中心线重合;构造柱或芯柱宜与框架柱上下贯通;

 2 过渡层应在底部框架柱、混凝土墙或约束砌体墙的构造柱所对应处设置构造柱或芯柱;墙体内的构造柱间距不宜大于层高;芯柱除按本规范表 7.1.4 设置外,最大间距不宜大于 1m;

 3 过度层构造柱的纵向钢筋,6、7 度时不宜少于 4φ16,8 度时不宜少于 4φ18。过渡层芯柱的纵向钢筋,6、7 度时不宜少于每孔 1φ16,8 度时不宜少于每孔 1φ18。一般情况下,纵向钢筋应锚入下部的

框架柱或混凝土墙内;当纵向钢筋锚固在托墙梁内时,托墙梁的相应位置应加强;

 4 过渡层的砌体墙在窗台标高处,应设置沿纵横墙通长的水平现浇钢筋混凝土带;其截面高度不小于 60mm,宽度不小于墙厚,纵向钢筋不少于 2φ10,横向分布筋的直径不小于 6mm 且其间距不大于200mm。此外,砖砌体墙在相邻构造柱间的墙体,应沿墙高每隔 360mm 设置 2φ6 通长水平钢筋和 φ4 分布短筋平面内点焊组成的拉结网片或 φ4 点焊钢筋网片,并锚入构造柱内;小砌块砌体墙芯柱之间沿墙高应每隔 400mm 设置 φ4 通长点焊钢筋网片;

 5 过渡层的砌体墙,凡宽度不小于 1.2m 的门洞和 2.1m 的窗洞,洞口两侧宜增设截面不小于120mm×240mm(墙厚 190mm 时为 120mm×190mm)的构造柱或单孔芯柱;

6 当过渡层的砌体抗震墙与底部框架梁、墙体不对齐时,应在底部框架内设置托墙转换梁,并且过渡层砖墙或砌块墙应采取比本条 4 款更高的加强措施。

7.5.3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底部采用钢筋混凝土墙时,其截面和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墙体周边应设置梁(或暗梁)和边框柱(或框架柱)组成的边框;边框梁的截面宽度不宜小于墙板厚度的 1.5 倍,截面高度不宜小于墙板厚度的 2.5 倍;边框柱的截面高度不宜小于墙板厚度的 2 倍。

2 墙板的厚度不宜小于 160mm,且不应小于墙板净高的 1/20;墙体宜开设洞口形成若干墙段,各墙段的高宽比不宜小于 2。

3 墙体的竖向和横向分布钢筋配筋率均不应小于 0.30%,并应采用双排布置;双排分布钢筋间拉筋的间距不应大于 600mm,直径不应小于 6mm。

4 墙体的边缘构件可按第三章中剪力墙结构关于一般部位的规定设置。

7.5.4 当 6 度设防的底层框架-抗震墙砖房的底层采用约束砖砌体墙时,其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砖墙厚不应小于 240mm,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M10,应先砌墙后浇框架。

 2 沿框架柱每隔 300mm 配置 2φ8 水平钢筋和 φ4 分布短筋平面内点焊组成的拉结网片,并沿砖墙水平通长设置;在墙体半高处尚应设置与框架柱相连的钢筋混凝土水平系梁,系梁截面不应小于240×180mm,纵筋不应小于 4?12,箍筋直径不应小于 ?6,间距不应大于 200mm。

3 当洞口两侧或墙长大于 4m 时,应在墙内增设混凝土构造柱。

7.5.5 当 6 度设防的底层框架-抗震墙砌块房屋的底层采用约束小砌块砌体墙时,其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墙厚不应小于 190mm,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Mb10,应先砌墙后浇框架;

2 沿框架柱每隔 400mm 配置 2φ8 水平钢筋和 φ4 分布短筋平面内点焊组成的拉结网片,并沿砌块墙水平通长设置;在墙体半高处尚应设置与框架柱相连的钢筋混凝土水平系梁,系梁截面不应小于190mm×190mm,纵筋不应小于 4φ12,箍筋直径不应小于 φ6,间距不应大于 200mm;

 3 墙体在门、窗洞口两侧应设芯柱,墙长大于 4m 时,应在墙内增设芯柱,芯柱应符合本规范第 7.4.2条的有关规定;其余位置,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构造柱替代芯柱,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应符合本规范第 7.4.3条的有关规定。

7.5.6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框架柱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柱的截面不应小于 400mm×400mm,圆柱直径不应小于 450mm。

2 柱的轴压比,6 度时不宜大于 0.85,7 度时不宜大于 0.75,8 度时不宜大于 0.65。

3 柱的纵向钢筋最小总配筋率,当钢筋的强度标准值低于 400MPa 时,中柱在 6、7 度时不应小于0.9%,8 度时不应小于 1.1%,边柱、角柱和混凝土抗震墙端柱在 6、7 度时不应小于 1.0%,8 度时不应小于 1.2%。

4 柱的箍筋直径,6、7 度时不应小于 8mm,8 度时不应小于 10mm,并应全高加密箍筋,间距不大于 100mm。

5 柱的最上端和最下端组合的弯矩设计值应乘以增大系数,一、二、三级的增大系数应分别按 1.5、1.25、1.15 采用。

7.5.9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材料强度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框架柱、混凝土墙和托墙梁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

2 过渡层砌体块材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MU10,砖砌体砌筑砂浆强度的等级不应低于 M10,砌块砌体砌筑砂浆强度的等级不应低于 Mb10。

7.5.10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其他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 7.3 节、第 7.4 节和第 6 章的有关要求。

第九节 大跨屋盖结构

第九节 大跨屋盖结构


一、一般规定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 年版)

10.2.1 采用非常用形式以及跨度大于 120m、结构单元长度大于 300m 或悬挑长度大于 40m 的大跨钢屋盖建筑的抗震设计,应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采取有效的加强措施。

【注】《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2015 版规定:空间网格结构或索结构的跨度大于 120m 或悬挑长度大于 40m,钢筋混凝土薄壳跨度大于 60m,整体张拉式膜结构跨度大于 60m,屋盖结构单元的长度大于 300m,屋盖结构形式为常用空间结构形式的多重组合、杂交组合以及屋盖形体特别复杂的大型公共建筑,属于超限大跨空间结构,应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10.2.3 屋盖体系的结构布置,尚应分别符合下列要求:

1 单向传力体系的结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结构(桁架、拱、张弦梁)间应设置可靠的支撑,保证垂直于主结构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的有效传递;

2)当桁架支座采用下弦节点支承时,应在支座间设置纵向桁架或采取其他可靠措施,防止桁架在支座处发生平面外扭转。

2 空间传力体系的结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平面形状为矩形且三边支承一边开口的结构,其开口边应加强,保证足够的刚度;

2)两向正交正放网架、双向张弦梁,应沿周边支座设置封闭的水平支撑;

3)单层网壳应采用刚接节点。

注:单向传力体系指平面拱、单向平面桁架、单向立体桁架、单向张弦梁等结构形式;空间传力体系指网架、网壳、双向立体桁架、双向张弦梁和弦支穹顶等结构形式。

10.2.4 当屋盖分区域采用不同的结构形式时,交界区域的杆件和节点应加强;也可设置防震缝,缝宽不宜小于 150mm。

10.2.5 屋面围护系统、吊顶及悬吊物等非结构构件应与结构可靠连接。

《空间网格结构技术规程》JGJ 7-2010

1.0.4 单层网壳结构不应设置悬挂吊车。网架和双层网壳结构直接承受工作级别为 A3 及以上的悬挂吊车荷载,当应力变化的循环次数大于或等于 5×104 次时,应进行疲劳计算,其容许应力幅及构造应经过专门的试验确定。

3.2.2 平面形状为矩形、三边支承一边开口的网架,开口边必须具有足够的刚度并形成完整的边桁架,当刚度不满足要求时可采用增加网架高度、增加网架层数等办法加强。

3.2.5 网架的网格高度与网格尺寸应根据跨度大小、荷载条件、柱网尺寸、支承情况、网格形式以及构造要求和建筑功能等因素确定,网架的高跨比可取 1/10~1/18。网架在短向跨度的网格数不宜小于 5。确定网格尺寸时宜使相邻杆件间的夹角大于 45°,且不宜小于 30°。

3.2.6 网架可采用上弦或下弦支承方式,当采用下弦支承时,应在支座边形成边桁架。

3.2.7 当采用两向正交正放网架,应沿网架周边网格设置封闭的水平支撑。

3.3.5 网壳的支承构造应可靠传递竖向反力,同时应满足不同网壳结构形式所必需的边缘约束条件;

边缘约束构件应满足刚度要求,并应与网壳结构一起进行整体计算。各类网壳的相应支座约束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球面网壳的支承点应保证抵抗水平位移的约束条件;

2 圆柱面网壳当沿两纵向边支承时,支承点应保证抵抗侧向水平位移的约束条件;

3 双曲抛物面网壳应通过边缘构件将荷载传递给下部结构;

4 椭圆抛物面网壳及四块组合双曲抛物面网壳应通过边缘构件沿周边支承。

3.4.4 立体桁架支承于下弦节点时桁架整体应有可靠的防侧倾体系,曲线形的立体桁架应考虑支座水平位移对下部结构的影响。

《索结构技术规程》JGJ 257-2012

3.2.4 设计索结构屋面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屋面被风掀起。对风吸力特别大的部位应采取加强屋面和索的连接构造或对屋盖局部加大屋面自重等措施。

4.1.3 拉索两端锚具的构造应由建筑外观、索体类型、索力、施工安装、索力调整、换索等多种因素确定。

4.1.4 室外长拉索宜考虑风振和雨振影响并应设置适当的阻尼减振装置。

4.3.9 锚具及其组装件的极限承载力不应低于索体的最小破断拉力。钢拉杆接头的极限承载力不应低于杆体的最小破断拉力。

二、计算要点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 年版)

10.2.7 屋盖结构抗震分析的计算模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合理确定计算模型,屋盖与主要支承部位的连接假定应与构造相符。

2 计算模型应计入屋盖结构与下部结构的协同作用。

3 单向传力体系支撑构件的地震作用,宜按屋盖结构整体模型计算。

4 张弦梁和弦支穹顶的地震作用计算模型,宜计入几何刚度的影响。

10.2.8 屋盖钢结构和下部支承结构协同分析时,阻尼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下部支承结构为钢结构或屋盖直接支承在地面时,阻尼比可取 0.02。

2 当下部支承结构为混凝土结构时,阻尼比可取 0.025~0.035。

10.2.9 屋盖结构的水平地震作用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对于单向传力体系,可取主结构方向和垂直主结构方向分别计算水平地震作用。

2 对于空间传力体系,应至少取两个主轴方向同时计算水平地震作用;对于有两个以上主轴或质量、刚度明显不对称的屋盖结构,应增加水平地震作用的计算方向。

10.2.12 大跨屋盖结构在重力荷载代表值和多遇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下的组合挠度值不宜超过表10.2.12 的限值。

10.2.13 屋盖构件截面抗震验算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关键杆件的地震组合内力设计值应乘以增大系数;其取值,7、8、9 度宜分别按 1.1、1.15、1.2采用。

2 关键节点的地震作用效应组合设计值应乘以增大系数;其取值,7、8、9 度宜分别按 1.15、1.2、1.25 采用。

3 预张拉结构中的拉索,在多遇地震作用下应不出现松弛。

注:对于空间传力体系,关键杆件指临支座杆件,即:临支座 2 个区(网)格内的弦、腹杆;临支座 1/10 跨度范围内的弦、腹杆,两者取较小的范围。对于单向传力体系,关键杆件指与支座直接相临节间的弦杆和腹杆。关键节点为与关键杆件连接的节点。

《空间网格结构技术规程》JGJ7-2010

3.5.1 空间网格结构在恒荷载与活荷载标准值作用下的最大挠度值不宜超过表 3.5.1 中的容许挠度值。

3.5.2 网架与立体桁架可预先起拱,其起拱值可取不大于短向跨度的 1/300。当仅为改善外观要求时,最大挠度可取恒荷载与活荷载标准值作用下挠度减去起拱值。

4.1.1 空间网格结构应进行重力荷载及风荷载作用下的位移、内力计算,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地震、温度变化、支座沉降及施工安装荷载等作用下的位移、内力进行计算。空间网格结构的内力和位移可按弹性理论计算;网壳结构的整体稳定性计算应考虑结构的非线性影响。

4.1.3 对于单个球面网壳和圆柱面网壳的风载体型系数,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取值;对于多个连接的球面网壳和圆柱面网壳,以及各种复杂形体的空间网格结构,当跨度较大时,应通过风洞试验或专门研究确定风载体型系数。对于基本自振周期大于 0.25s 的空间网格结构,宜进行风振计算。

4.1.4 分析网架结构和双层网壳结构时,可假定节点为铰接,杆件只承受轴向力;分析立体管桁架时,当杆件的节间长度与截面高度(或直径)之比不小于 12(主管)和 24(支管)时,也可假定节点为铰接;分析单层网壳时,应假定节点为刚接,杆件除承受轴向力外,还承受弯矩、扭矩、剪力等。

4.1.5 空间网格结构的外荷载可按静力等效原则将节点所辖区域内的荷载集中作用在该节点上。当杆件上作用有局部荷载时,应另行考虑局部弯曲内力的影响。

4.1.6 空间网格结构分析时,应考虑上部空间网格结构与下部支承结构的相互影响。空间网格结构的协同分析可把下部支承结构折算等效刚度和等效质量作为上部空间网格结构分析时的条件;也可把上部空间网格结构折算等效刚度和等效质量作为下部支承结构分析时的条件;也可以将上、下部结构整体分析。

4.1.7 分析空间网格结构时,应根据结构形式、支座节点的位置、数量和构造情况以及支承结构的刚度,确定合理的边界约束条件。支座节点的边界约束条件,对于网架、双层网壳和立体桁架,应按实际构造采用两向或一向可侧移、无侧移的铰接支座或弹性支座;对于单层网壳,可采用不动铰支座,也可采用刚接支座或弹性支座。

4.1.8 空间网格结构施工安装阶段与使用阶段支承情况不一致时,应区别不同支承条件分析计算施工安装阶段和使用阶段在相应荷载作用下的结构位移和内力。

4.2.5 预应力空间网格结构分析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将预应力作为初始内力或外力来考虑,然后按有限元法进行分析。对于索应考虑几何非线性的影响,并应按预应力施加程序对预应力施工全过程进行分析。

4.2.6 斜拉索(或钢棒)应根据具体情况施加预应力,以确保在风荷载和地震作用下斜拉索处于受拉状态,必要时可设置稳定索加强。

4.3.2 网壳的稳定性可按考虑几何非线性的有限元法(即荷载一位移全过程分析)进行计算,分析中可假定材料为弹性,也可考虑材料的弹塑性。对于大型和形状复杂的网壳结构宜采用考虑材料弹塑性的全过程分析方法。

4.3.3 球面网壳的全过程分析可按满跨均布荷载进行,圆柱面网壳和椭圆抛物面网壳除应考虑满跨均布荷载外,尚应考虑半跨活荷载分布的情况。进行网壳全过程分析时应考虑初始几何缺陷(即初始曲面形状的安装偏差)的影响,初始几何缺陷分布可采用结构的最低阶屈曲模态,其缺陷最大计算值可按网壳跨度的 1/300 取值。

4.3.4 进行网壳结构全过程分析求得的第一个临界点处的荷载值,可作为网壳的稳定极限承载力。网壳稳定容许承载力(荷载取标准值)应等于网壳稳定极限承载力除以安全系数 K。当按弹塑性全过程分析时,安全系数 K 可取为 2.0;当按弹性全过程分析、且为单层球面网壳、柱面网壳和椭圆抛物面网壳时,安全系数 K 可取为 4.2。

4.4.1 对用作屋盖的网架结构,其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抗震设防烈度为 8 度的地区,对于周边支承的中小跨度网架结构应进行竖向抗震验算,对于其他网架结构均应进行竖向和水平抗震验算;

2 在抗震设防烈度为 9 度的地区,对各种网架结构应进行竖向和水平抗震验算。

4.4.3 在单维地震作用下,对空间网格结构进行多遇地震作用下的效应计算时,可采用振型分解反应谱法;对于体型复杂或重要的大跨度结构,应采用时程分析法进行补充计算。

4.4.8 当采用振型分解反应谱法进行空间网格结构地震效应分析时,对于网架结构宜至少取前 10~15个振型,对于网壳结构宜至少取前 25~30 个振型,以进行效应组合;对于体型复杂或重要的大跨度空间网格结构需要取更多振型进行效应组合。

4.4.9 在抗震分析时,应考虑支承体系对空间网格结构受力的影响。此时宜将空间网格结构与支承体系共同考虑,按整体分析模型进行计算;亦可把支承体系简化为空间网格结构的弹性支座,按弹性支承模型进行计算。

4.4.11 对于体型复杂或较大跨度的空间网格结构,宜进行多维地震作用下的效应分析。进行多维地震效应计算时,可采用多维随机振动分析方法、多维反应谱法或时程分析法。

《索结构技术规程》JGJ 257-2012

5.1.1 对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当预应力作用对结构有利时预应力分项系数应取 1.0,对结构不利时应取1.2。对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应取 1.0。

5.1.4 索结构计算时应考虑其与支承结构的相互影响,宜采用包含支承结构的整体模型进行分析。

5.2.4 初始预应力状态分析中的预应力建立过程,应按真实的预应力建立过程进行施工成形分析。

5.3.2 设计索结构屋面时应考虑雪荷载不均匀分布所产生的不利影响。复杂形状的索结构屋面上的积雪分布系数应进行专门研究确定。

5.4.1 索结构设计时应考虑风荷载的静力和动力效应。

5.4.2 对索结构进行风静力效应分析时,对于体形复杂且无相关资料参考的索结构,其风载体型系数宜通过风洞试验确定。

5.4.3 对于形状较为简单的中小跨度索结构,风振系数可取为:单索 1.2~1.5;索网 1.5~1.8;双层索系1.6~1.9;横向加劲索系 1.3~1.5;其他类型索结构 1.5~2.0;其中,结构跨度较大且自振频率较低者取较大值。

5.4.4 对于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索结构,应通过风振响应分析确定风动力效应:

1 跨度大于 25m 的平面索网结构或跨度大于 60m 的其他类型索结构;

2 索结构的基本自振周期大于 1.0s;

3 体型复杂且较为重要的结构。

5.4.5 对于墙面或屋面开洞的非封闭式索结构,应根据具体情况考虑内压与结构外部风荷载的叠加效应。

5.5.4 在进行地震效应分析时,对于计算模型中仅含索单元的结构阻尼比宜取 0.01;对于由索单元与其他构件单元组成的结构体系的阻尼比值应进行调整。

5.5.5 索结构抗震分析时,宜采用包括支承结构在内的整体模型进行计算;也可把支承结构简化为索结构的弹性支座,按弹性支承模型进行计算。支承结构应按有关规范进行抗震验算。

5.6.1 拉索的抗拉力设计值应按下式计算:

三、构造措施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 年版)

10.2.14 屋盖钢杆件的长细比,宜符合下表规定:

10.2.15 屋盖构件节点的抗震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采用节点板连接各杆件时,节点板的厚度不宜小于连接杆件最大壁厚的 1.2 倍。

2 采用相贯节点时,应将内力较大方向的杆件直通。直通杆件的壁厚不应小于焊于其上各杆件的壁厚。

3 采用焊接球节点时,球体的壁厚不应小于相连杆件最大壁厚的 1.3 倍。

4 杆件宜相交于节点中心。

10.2.16 支座的抗震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在荷载作用下不应先于杆件和其他节点破坏,也不得产生不可忽略的变形。支座节点构造形式应传力可靠、连接简单,并符合计算假定。

2 对于水平可滑动的支座,应保证屋盖在罕遇地震下的滑移不超出支承面,并应采取限位措施。

《空间网格结构技术规程》JGJ 7-2010

5.1.1 空间网格结构的杆件可采用普通型钢或薄壁型钢。管材宜采用高频焊管或无缝钢管,当有条件时应采用薄壁管型截面。杆件截面应根据强度和稳定性的要求计算确定。

5.1.2 确定单层网壳面外杆件长细比时,杆件的计算长度为 1.6 倍的几何长度。

5.1.3 杆件的长细比不宜超过表 5.1.3 中规定的数值:

5.1.4 杆件截面的最小尺寸应根据结构的跨度与网格大小按计算确定,普通角钢不宜小于 L50×3,钢管不宜小于 Φ48×3。对大、中跨度空间网格结构,钢管不宜小于 Φ60×3.5。

5.1.5 空间网格结构杆件分布应保证刚度的连续性,受力方向相邻的弦杆其杆件截面面积之比不宜超过 1.8 倍,多点支承的网架结构其反弯点处的上、下弦杆宜按构造要求加大截面。

5.1.6 对于低应力、小规格的受拉杆件其长细比宜按受压杆件控制。

5.1.7 在杆件与节点构造设计时,应考虑便于检查、清刷与油漆,避免易于积留湿气或灰尘的死角与凹槽,钢管端部应进行封闭。

5.2.1 由两个半球焊接而成的空心球,可根据受力大小分别采用不加肋空心球和加肋空心球。空心球的钢材宜采用 Q235B 钢或 Q345B、Q345C 钢。

5.2.4 对加肋空心球,当仅承受轴力或轴力与弯矩共同作用但以轴力为主(ηm≥0.8)且轴力方向和加肋方向一致时,其承载力可乘以加肋空心球承载力提高系数 ηd,受压球取 ηd=1.4,受拉球取 ηd=1.1。

5.2.5 焊接空心球的设计及钢管杆件与空心球的连接应符合下列构造要求:

1 网架和双层网壳空心球的外径与壁厚之比宜取 25~45;单层网壳空心球的外径与壁厚之比宜取20~35;空心球外径与主钢管外径之比宜取 2.4~3.0;空心球壁厚与主钢管的壁厚之比宜取 1.5~2.0;空心球壁厚不宜小于 4mm。

2 不加肋空心球和加肋空心球的成型对接焊接。加肋空心球的肋板可用平台或凸台,采用凸台时,其高度不得大于 1mm。

3 钢管杆件与空心球连接,钢管应开坡口,在钢管与空心球之间应留有一定缝隙并予以焊透,以实现焊缝与钢管等强,否则应按角焊缝计算。钢管端头可加套管与空心球焊接。套管壁厚不应小于 3mm,长度可为 30mm~50mm。

4 角焊缝的焊脚尺寸 hf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钢管壁厚 tc≤4mm 时,1.5tc≤hf≤tc

2) 当 tc>4mm 时,1.2tc≥hf>tc

5.2.6 在确定空心球外径时,球面上相邻杆件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 10mm。

5.2.7 当空心球直径过大、且连接杆件又较多时,为了减少空心球节点直径,允许部分腹杆与腹杆或腹杆与弦杆相交汇,但应符合下列构造要求:

1 所有交汇杆件的轴线必须通过球中心线;

2 汇交两杆中,截面积大的杆件必须全截面焊在球上(当两杆截面积相等时,取受拉杆),另一杆坡口焊在相交汇杆上,但应保证有 3/4 截面焊在球上,并设置加劲板;

3 受力大的杆件,可增设支托板。

5.2.8 当空心球外径大于 300mm,且杆件内力较大需要提高承载能力时,可在球内加肋;当空心球外径大于或等于 500mm,应在球内加肋。肋板必须设在轴力最大杆件的轴线平面内,且其厚度不应小于球壁的厚度。

5.3.2 用于制造螺栓球节点的钢球、高强度螺栓、套筒、紧固螺钉、封板、锥头的材料应符合相应标准技术条件的要求。

5.3.3 钢球直径应保证相邻螺栓在球体内不相碰并应满足套筒接触面的要求。

5.3.4 高强度螺栓的性能等级应按规格分别选用,对于 M12~M36 的高强度螺栓,其强度等级应按 10.9级选用;对于 M39~M64 的高强度螺栓,其强度等级应按 9.8 级选用。选用高强度螺栓的直径应由杆件内力确定。

5.3.7 杆件端部应采用锥头或封板连接,其连接焊缝的承载力不应低于连接钢管,焊缝底部宽度可根据连接钢管壁厚取 2mm~5mm。锥头任何截面的承载力应不低于连接钢管,封板厚度应按实际受力大小计算确定,封板及锥头底板厚度不应小于表 5.3.7(表略)中数值。锥头底板外径宜教套筒外接圆直径大1mm~2mm,锥头底板平台直径宜比螺栓头直径大 2mm。锥头倾角应小于 40°。

5.5.3 铸钢节点的材料应具有屈服强度、抗拉强度、伸长率、截面收缩率、冲击韧性等力学性能和碳、硅、锰、硫、磷等化学成分含量的合格保证,对焊接结构用铸钢节点的材料还应具有碳当量的合格保证。

5.5.5 铸钢节点设计时应采用有限元法进行实际荷载工况下的计算分析,其极限承载力可根据弹塑性有限元分析确定。当铸钢节点承受多种荷载工况且不能明显判断其控制工况时,应分别进行计算以确定其最小极限承载力。极限承载力数值不宜小于最大内力设计值的 3.0 倍。

5.5.6 铸钢节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检验性试验或破坏性试验。检验性试验时试验荷载不应小于最大内力设计值的 1.3 倍;破坏性试验时试验荷载不应小于最大内力设计值的 2.0 倍。

5.6.2 销轴式节点应保证销轴的抗弯强度和抗剪强度、销板的抗剪强度和抗拉强度满足设计要求,同时应保证在使用过程中杆件与销板的转动方向一致。

5.7.1 组合网架与组合网壳结构的上弦节点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保证钢筋混凝土带肋平板与组合网架、组合网壳的腹杆、下弦杆能共同工作;

2 腹杆的轴线与作为上弦的带肋板有效截面的中轴线应在节点处交于一点;

3 支承钢筋混凝土带肋板的节点板应能有效地传递水平剪力。

5.7.3 组合网架与组合网壳结构节点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筋混凝土带肋板的板肋底部预埋钢板应与十字节点板的盖板(或球缺与螺栓环上的圆形钢板)焊接,必要时可在盖板(或圆形钢板)上焊接 U 形短钢筋,并在板缝中浇灌细石混凝土,构成水平盖板的抗剪键;

2 后浇板缝中宜配置通长钢筋;

3 当节点承受负弯矩时应设置上盖板,并应将其与板肋顶部预埋钢板焊接;

4 当组合网架用于楼层时,板面宜采用配筋后浇的细石混凝土面层;

5 组合网架与组合阿壳未形成整体时,不得在钢筋混凝土上弦板上施加不均匀集中荷载。

5.8.1 预应力索可采用钢绞线拉索、扭绞型平行钢丝拉索或钢拉杆,相应的拉索形式与端部节点锚固可采用下列方式:

1 钢绞线拉索,索体应由带有防护涂层的钢绞线制成,外加防护套管。固定端可采用挤压锚,张拉端可采用夹片锚,锚板应外带螺母用以微调整索索力。

2 扭绞型平行钢丝拉索,索体应为平行钢丝束扭绞成型,外加防护层。钢索直径较小时可采用压接方式锚固,钢索直径大于 30mm 时宜采用铸锚方式锚固。锚固节点可外带螺母或采用耳板销轴节点。

5.9.1 空间网格结构的支座节点必须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在荷载作用下不应先于杆件和其他节点而破坏,也不得产生不可忽略的变形。支座节点构造形式应传力可靠、连接简单,并应符合计算假定。

5.9.7 刚接支座节点竖向支承板厚度应大于焊接空心球节点球壁厚 2mm,球体置入深度应大于 2/3 球径。

5.9.9 支座节点的设计与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支座竖向支承板中心线应与竖向反力作用线一致,并与支座节点连接的杆件汇交于节点中心;

2 支座球节点底部至支座底板间的距离应满足支座斜腹杆与柱或边梁不相碰的要求。

3 支座竖向支承板应保证其自由边不发生侧向屈曲,其厚度不宜小于 10mm;对于拉力支座节点,支座竖向支承板的最小截面面积及连接焊缝应满足强度要求;

4 支座节点底板的净面积应满足支承结构材料的局部受压要求,其厚度应满足底板在支座竖向反力作用下的抗弯要求,且不宜小于 12mm;

5 支座节点底板的锚孔孔径应比锚栓直径大 10mm 以上,并应考虑适应支座节点水平位移的要求;

6 支座节点锚栓按构造要求设置时,其直径可取 20mm~25mm,数量可取 2~4 个;受拉支座的锚栓应经计算确定,锚周长度不应小于 25 倍锚栓直径,并应设置双螺母;

7 当支座底板与基础面摩擦力小于支座底部的水平反力时应设置抗剪键,不得利用锚栓传递剪力;

8 支座节点竖向支承板与螺栓球节点焊接时,应将螺栓球球体预热至 150°C~200°C,以小直径焊条分层、对称施焊,并应保温缓慢冷却。

《索结构技术规程》JGJ 257-2012

6.1.3 索结构节点应满足其承载力设计值不小于拉索内力设计值 1.25~1.5 倍的要求。

6.1.4 索结构主要受拉节点的焊缝质量等级应为一级,其他焊缝质量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应满足其承载力设计值不小于拉索内力设计值 1.25~1.5 倍的要求。

6.2.2 在同一平面内不同方向多根拉索之间可采用连接板连接,在构造上应使拉索轴线汇交于一点,避免连接板偏心受力。

6.4.1 拉索的锚固节点应采取可靠、有效的构造措施,保证传力可靠、减少预应力损失及施工便利;应保证锚固区的局部承压强度及刚度。

6.4.3 可张拉的拉索锚具与支座的连接应保证张拉区有足够的施工空间,便于张拉施工操作。

6.5.2 拉索与玻璃幕墙和采光顶的连接节点除应满足传力可靠的要求外,还应同时满足与玻璃构件的连接要求。

7.1.7 施工方应会同设计对索结构施工各个阶段的索力及结构形状参数进行计算,并作为施工监测和质量控制的控制的依据。

7.1.8 施工完成后应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拉索被损坏。在拉索周边不得进行焊接、切割等作业。

7.3.3 拉索在安装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坏。

7.5.1 室外索体应采取可靠的密封风水、防腐蚀和耐老化措施;室内拉索则应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和相应的防腐蚀措施。

第十节 其它结构

第十节 其它结构


一、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 年版)

9.1.1 本节主要适用于装配式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其结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多跨厂房宜等高和等长,高低跨厂房不宜采用一端开口的结构布置。

2 厂房的贴建房屋和构筑物,不宜布置在厂房角部和紧邻防震缝处。

3 厂房体型复杂或有贴建房屋和构筑物时,宜设防震缝;在厂房纵横跨交接处、大柱网厂房或不设柱间支撑的厂房,防震缝可采用 100~150mm,其它情况可采用 50~90mm。

4 两个主厂房之间的过度跨至少应有一侧采用防震缝与主厂房脱开。

5 厂房内上起重机的铁梯不应靠近防震缝设置;多跨厂房各跨上起重机的铁梯不宜设置在同一横向轴线附近。

6 厂房内的工作平台、刚性工作间宜与厂房主体结构脱开。

7 厂房的同一结构单元内,不应采用不同的结构形式;厂房端部应设屋架,不应采用山墙承重;厂房单元内不应采用横墙和排架混合承重。

8 厂房柱距宜相等,各柱列的侧移刚度宜均匀,当有抽柱时,应采取抗震加强措施。

9.1.2 厂房天窗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3 天窗架不宜从厂房结构单元第一开间开始设置; 

4 天窗屋盖、端壁板和侧板、宜采用轻型板材;不应采用端壁板代替端天窗架。

9.1.3 厂房屋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2 跨度不大于 15m 时,可采用钢筋混凝土屋面梁。

3 跨度大于 24m 时,应优先采用钢屋架。

9.1.6 单层厂房按本规范的规定采取抗震构造措施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不进行横向和纵向抗震验算:

1 7 度Ⅱ、Ⅱ类场地、柱高不超过 10m 且结构单元两端均有山墙的单跨和等高多跨厂房(锯齿形厂房除外)。

2 7 度时和 8 度(0.20g)Ⅱ、Ⅱ类场地的露天吊车栈桥。

9.1.7 厂房的横向抗震计算,应采用下列方法:

1 混凝土无檩和有檩屋盖厂房,一般情况下,宜计及屋盖的横向弹性变形,按多质点空间结构分析;当符合本规范附录 J 的条件时,可按平面排架计算,并按附录 J 的规定对排架柱的地震剪力和弯矩进行调整。

2 轻型屋盖厂房,柱距相等时,可按平面排架计算。

9.1.8 厂房的纵向抗震计算,应采用下列方法:

1 混凝土无檩和有檩屋盖及有较完整支撑系统的轻型屋盖厂房,可采用下列方法:

1)一般情况下,宜计及屋盖的纵向弹性变形,围护墙与隔墙的有效刚度,不对称时尚宜计及扭转的影响,按多质点空间结构分析;

2)柱顶标高不大于 15m 且平均跨度不大于 30m 的单跨或等高多跨的钢筋混凝土柱厂房,宜采用本规范附录 K 第 K。1 节规定的修正刚度法计算。

2 纵墙对称布置的单跨厂房和轻型屋盖的多跨厂房,可按柱列分片独立计算。

9.1.14 厂房的抗风柱、屋架小立柱和计及工作平台影响的抗震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当抗风柱与屋架下弦相连接时,连接点应设在下弦横向支撑节点处,下弦横向支撑杆件的截面和连接点应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

3 当工作平台和刚性内隔墙与厂房主体结构连接时,应采用与厂房实际受力相适应的计算简图,并计入工作平台和刚性内隔墙对厂房的附加地震作用影响。变位受约束且剪跨比不大于 2 的排架柱,其斜截面受剪承载力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 的规定计算,并按本规范第 9.1.25条采取相应的抗震构造措施。

9.1.15 有檩屋盖的支撑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檩条应与混凝土屋架(屋面梁)焊牢,并应有足够的支承长度。

2 双脊檩应在跨度 1/3 处相互拉结。

3 压型钢板与檩条可靠连接,瓦楞铁、石棉瓦等应与檩条拉结。

9.1.16 无檩屋面的支撑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大型屋面板应与屋架(屋面梁)焊牢,靠柱列的屋面板与屋架(屋面梁)的连接焊缝长度不宜小于 80mm。

2 6 度和 7 度时有天窗厂房单元的端开间,宜将垂直屋架方向两侧相邻的大型屋面板的顶面彼此焊牢。

4 非标准屋面板宜采用装配整体式接头,或将板四角切掉后与屋架(屋面梁)焊牢。

9.1.17 屋盖支撑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天窗开洞范围内,在屋架脊点处应设上弦通长水平压杆。

2 屋架跨中竖向支撑在跨度方向的间距,6~8 度时不大于 15m;当仅在跨中设一道时,应设在跨中或屋架屋脊处;当设二道时,应在跨度方向均匀布置。

4 柱距不小于 12m 且屋架间距 6m 的厂房,托架(梁)区段及其相邻开间应设下弦纵向水平支撑。

5 屋盖支撑杆件宜用型钢。

9.1.20 厂房柱子的箍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下列范围内应加密:

1)柱头,取柱顶以下 500mm 并不小于柱截面长边尺寸;

2)上柱,取阶形柱自牛腿面至起重机梁顶面以上 300mm 高度范围内;

3)牛腿(柱肩),取全高;

4)柱根,取下柱柱底至室内地坪以上 500mrn;

5)柱间支撑与柱连接节点和柱变位受平台等约束的部位,取节点上、下各 300mm。

2 加密区箍筋间距不应大于 100mm,箍筋肢距和最小直径应符合表 9.1.20(表略)的规定。

3 厂房柱侧向受约束且剪跨比不大于 2 的排架柱,柱顶预埋钢板和柱箍筋加密区的构造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柱顶预埋钢板沿排架平面方向的长度,宜取柱顶的截面高度,且不得小于截面高度的 1/2 及300mm;

2) 屋架的安装位置,宜减小在柱顶的偏心,其柱顶轴向力的偏心距不应大于截面高度的 1/4;

3) 柱顶轴向力排架平面内的偏心距在截面高度的 1/6~1/4 范围内时,柱顶箍筋加密区的箍筋体积配箍率:6、7 度不宜小于 0.8%;

4) 加密区箍筋宜配置四肢箍,肢距不大于 200mm。

9.1.21 大柱网厂房柱的截面和配筋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柱截面宜采用正方形或接近正方形的矩形,边长不宜小于柱全高的 1/18~1/16。

2 重屋盖厂房地震组合的柱轴压比,6, 7 度时不宜大于 0. 8 。 

3 纵向钢筋宜沿柱截面周边对称配置,间距不宜大于 20Omm,角部宜配置直径较大的钢筋。

4 柱头和柱根的箍筋加密范围,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加密范围,柱根取基础顶面至室内地坪以上 1m,且不小于柱全高的 1/6,柱头取柱顶以下500mm,且不小于柱截面长边尺寸。

2)箍筋直径、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 9.1.20 条的规定。

9.1.22 山墙抗风柱的配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抗风柱柱顶以下 300mm 和牛腿(柱肩)面以上 300mm 范围内的箍筋,直径不宜小于 6mm,间距不应大于 100mm,肢距不宜大于 250mm。

2 抗风柱的变截面牛腿(柱肩)处,宜设置纵向受拉钢筋。

9.1.23 厂房柱间支撑的设置和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2 柱间支撑应采用型钢,支撑形式宜采用交叉式,其斜杆与水平面的交角不宜大于 55 度。

3 支撑杆件的长细比,不宜超过表 9.1.23(表略)的规定。

4 下柱支撑的下节点位置和构造措施,应保证将地震作用直接传给基础;当 6 度和 7 度(0.10g)不能直接传给基础时,应计及支撑对柱和基础的不利影响采取加强措施。

5 交叉支撑在交叉点应设置节点板,其厚度不应小于 10mm,斜杆与交叉节点板应焊接,与端节点板宜焊接。

9.1.25 厂房结构构件的连接节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屋架(屋面梁)端部支承垫板的厚度不宜小于 16mm。

2 有柱间支撑的柱子,柱顶预埋件尚应增设抗剪钢板。

3 山墙抗风柱的柱顶,应设置预埋板,使柱顶与端屋架的上弦(屋面梁上翼缘)可靠连接。连接部位应位于上弦横向支撑与屋架的连接点处,不符合时可在支撑中增设次腹杆或设置型钢横梁,将水平地震作用传至节点部位。

4 支承低跨屋盖的中柱牛腿(柱肩)的预埋件,应与牛腿(柱肩)中按计算承受水平拉力部分的纵向钢筋焊接,且焊接的钢筋,6 度和 7 度时不应少于 2φ12。

5 柱间支撑与柱连接节点预埋件的锚件,可采用不低于 HRB335 级热轧钢筋,但锚固长度不应小于 30 倍锚筋直径或增设端板。

6 厂房中的起重机走道板、端屋架与山墙间的填充小屋面板、天沟板、天窗端壁板和天窗侧板下的填充砌体等构件应与支承结构有可靠的连接。

《机械工业厂房结构设计规范》GB50906-2013

3.0.12 机械工业厂房结构设计,应计入地面大面积堆载所产生的地基不均匀变形对上部结构的不利影响,且应提高柱、墙等承重结构的抗弯承载力和结构整体刚度;地基不均匀变形较大时,宜采用铰接排架等对不均匀变形不敏感的结构形式。设计应对堆载的范围、分布和允许的堆载量提出要求。

7.3.4 高杯口基础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 的有关规定时,其杯壁和短柱配筋可按构造要求进行设计;当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 的有关规定时,高杯口的短柱应视为排架的一部分,并应与排架柱一起按多阶柱进行内力分析,求得内力后,按柱子进行配筋设计。

9.1.5 设有较大振动设备的单层厂房,屋盖结构宜采用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不应采用钢-混凝土拼装式组合结构,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厂房的结构设计应计及振动影响外,尚应计及振动对厂房内及邻近建筑中精密仪器和设备的影响;

2 振动设备宜布置在结构单元的中部,并应使设备扰力的方向与建筑物刚度较大的方向一致;

3 柱基础应与振动设备基础分开,净距不宜小于 200mm;邻近振动设备基础的柱基下地基承载力的特征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动力机器基础设计规范》GB50040 的有关规定折减;

6 在结构构造上,应加强构件间的连接和支撑系统。

9.2.1 单层厂房计算模型的建立、必要的简化计算和处理,应符合结构的实际工作状况;必要时可采用空间结构模型进行整体内力分析。

9.2.2 单层厂房排架结构,应进行横向排架内力分析。对设有柱间支撑的厂房,可假定全部纵向水平荷载由柱间支撑承受,可不进行纵向排架内力分析;对不设柱间支撑的厂房,应进行纵向排架分析,分析时可取每柱列按平面排架进行内力计算。

露天起重机梁和栈桥柱,应按起重机满荷载作用和起重机空载时的最大轮压和最小轮压分别计算。

双向柱距大于等于 12m、无柱间支撑的大柱网排架结构厂房,应采用空间结构模型进行整体内力分析。

9.2.3 钢筋混凝土柱单层厂房,当符合本规范附录 K 的条件时,可按本规范附录 K 的规定计入厂房屋盖的空间作用进行横向内力分析。

K.0.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排架,不应计入屋盖的空间作用:

1 当厂房仅一端有山墙或两端无山墙,且厂房长度小于 36m 时;

2 天窗跨度大于厂房跨度的 1/2,或天窗布置使厂房屋盖沿纵向不连续时;

3 厂房柱距大于 12m,或同一柱列中柱距不等且最大柱距超过 12m 时;

4 当屋盖下弦为柔性拉杆时。

9.2.4 单层厂房采用双肢柱时,宜采用有限元法直接分析双肢柱各杆件的内力。当按等效杆件进行内力分析时,柱的刚度应予折减;斜腹杆双肢柱的折减系数可取 0.9,平腹杆双肢柱的折减系数可取 0.7。

9.2.5 横向排架分析时,应根据柱网布置的特点划分计算单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个纵向柱列应至少有一根柱子划入计算单元内,且应将受力最不利的柱子划入计算单元内。

2 对各列柱距相等的厂房,每列柱可取一根柱组成的计算单元;

3 对对各列柱距不等的厂房,计算单元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一般情况下,宜采用较大柱列的柱距作为划分计算单元的宽度;

2)计算单元内柱子的刚度选取,应与柱子承担的荷载相对应;

3)划入一个计算单元中的各柱列宽度不宜超过 5 个柱距,计算单元的总宽不宜超过 30m。

9.2.7 当柱基础为高杯口基础时,其排架的内力分析应符合本规范第 7.3.4 条规定。

9.2.8 当柱基附近有大面积堆载时,应计入地基不均匀变形使柱子转动对柱子产生的附加内力。

9.5.4 钢筋混凝土柱的下列柱段,应采用矩形截面:

1 设有悬臂起重机的柱段;

2 壁行起重机的上、下两支点间的柱段;

3 柱底至室内地坪以上 500mm 范围内的柱段。

9.5.12 钢筋混凝土柱应进行吊装验算。吊装荷载宜为柱重力荷载乘以动力系数 1.5。钢筋应力不宜大于220N/mm2(HPB300 级钢筋)或 240N/mm2(HRB335 级级以上级别钢筋)。

9.8.2 支撑系统的布置应做到传力简捷明确。屋盖支撑与柱间支撑应相互协调布置,并宜布置在结构单元同一个开间内,形成封闭的空间结构支撑系统。

9.8.3 各类支撑杆件的长细比允许值,应符合表 9.8.3(表略)的规定。

9.8.4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柱间支撑杆件宜进行强度及稳定性验算:

1 当厂房柱顶标高大于 12m,且跨度大于 24m 时;

2 起重机起重量大于 20t 时;

3 基本风压大于 0.4kN/m2 时;

4 厂房设计需考虑温度应力时。

二、单层钢结构厂房-门式刚架

《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1022-2015

1.0.2 本规范适用于房屋高度不大于 18m,房屋高宽比小于 1,主要承重结构为单跨或多跨实腹门式刚架、具有轻型屋盖和轻型外墙、无桥式吊车或有起重量不大于 20t 的 A1 ~ A5 工作级别桥式吊车或3t 悬挂式起重机的单层钢结构房屋。

 本规范不适用于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50046 规定的对钢结构具有强腐蚀介质作用的房屋。

3.1.7 结构构件的受拉强度应按净截面计算,受压强度应按有效净截面计算,稳定性应按有效截面计算,变形和各种稳定系数均可按毛截面计算。

3.2.5 当计算下列结构构件或连接时,本规范第 3.2.4 条规定的强度设计值应乘以相应的折减系数。当下列情况同时存在时,相应的折减系数应连乘。

1 单面连接的角钢:

1)按轴心受力计算强度和连接时,应乘以系数 0.85。

2)按轴心受压计算稳定性时:等边角钢应乘以系数 0.6+0.0015λ,但不大于 1.0;短边相连的不等边角钢应乘以系数 0.5+0.0025λ,但不大于 1.0;长边相连的不等边角钢应乘以系数 0.7。

2 无垫板的单面对接焊缝应乘以系数 0.85。

3 施工条件较差的高空安装焊缝应乘以系数 0.9。

4 两构件采用搭接连接或其间填有垫板的连接以及单盖板的不对称连接应乘以系数 0.9。

5 平面桁架式檩条端部的主要受压腹杆应乘以系数 0.85。

3.2.1 钢材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于承重的冷弯薄壁型钢、轻型热轧型钢和钢板,应采用 Q235 钢和 Q345 钢。

2 门式刚架、吊车梁和焊接的檩条、墙梁等构件宜采用 Q235B 或 Q345A 及以上等级的钢。非焊接的檩条和墙梁等构件可采用 Q235A 钢。

3.2.4 钢材设计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牌号钢材的设计用强度值,应按表 3.2.4-1(表略)采用。

2 焊缝强度设计值应按表 3.2.4-2(表略)采用。

3 螺栓连接的强度设计值应按表 3.2.4-3(表略)采用。

4 冷弯薄壁型钢采用电阻点焊时,每个焊点的受剪承载力设计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0018 的规定。

5 钢材的物理性能指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 的规定采用。

3.3.1 在风荷载或多遇地震标准值作用下的单层门式刚架的柱顶位移设计值不应大于表 3.3.1 规定的限值。夹层处柱顶的水平位移限值宜为 H/250,H 为夹层处柱高度。

3.3.2 门式刚架受弯构件的挠度值,不应大于表 3.3.2(表略)规定的限值。

3.3.3 由于柱顶位移和构件挠度产生的屋面坡度改变值,不应大于坡度设计值的 1/3。 

3.4.1 钢结构构件的壁厚和板件宽厚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于檩条和墙梁的冷弯薄壁型钢,其壁厚不宜小于 1.5mm。用于焊接主刚架构件腹板的钢板,其厚度不宜小于 4mm 当有根据时可不小于 3mm 。

2 构件中受压板件的最大宽厚比,不应大于现行国家标准《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0018规定的宽厚比限值;主刚架构件受压板件中,工字型截面构件受压翼缘板自由外伸宽度 b 与其厚度 t 之比,应大于15;工字型截面梁、柱构件的局部稳定临界应力低于钢材屈服强度时,应按实际应力验算板件的稳定性,或采用有效宽度计算构件的有效截面,并验算构件的强度和稳定。

3.4.2 构件长细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受压构件的长细比,不宜大于表 3.4.2-1 规定的限值。

2 受拉构件的长细比,不宜大于表 3.4.2-2 规定的限值。

3.4.3 当地震作用组合的效应控制结构设计时,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的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字型截面构件受压翼缘板自由外伸宽度 b 与其厚度 t 之比,不应大于 13 ;工字型截面梁、柱构件腹板的计算高度 hw与其厚度 tw之比,不应大于 160;

2 在檐口或中柱的两侧三个檩距范围内,每道檩条处屋面梁均应布置双侧隅撑;边柱的檐口墙檩处均应双侧设置隅撑;

3 当柱脚刚接时,锚栓的面积不应小于柱子截面面积的 0.15 倍;

4 纵向支撑采用圆钢或钢索时,支撑与柱子腹板的连接应采用不能相对滑动的连接;

5 柱的长细比不应大于 150。

4.1.1 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采用的设计荷载应包括永久荷载、竖向可变荷载、风荷载、温度作用和地震作用。

4.1.4 设计屋面板和檩条时,尚应考虑施工及检修集中荷载,其标准值应取 1.0kN 且作用在结构最不利位置上;当施工荷载有可能超过时,应按实际情况采用。

4.5.1 荷载效应组合应符合下列原则:

1 屋面均布活荷载不与雪荷载同时考虑,应取两者中的较大值;

2 积灰荷载与雪荷载或屋面均布活荷载中的较大值同时考虑;

3 施工或检修集中荷载不与屋面材料或檩条自重以外的其它荷载同时考虑;

4 多台吊车的组合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的规定;

5 风荷载不与地震作用同时考虑。

5.1.4 门式钢架的柱脚宜按铰接支承设计。当用于工业厂房且有 5t 以上桥式吊车时,可将柱脚设计成刚接。

5.2.1 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的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门式刚架的跨度,应取横向刚架柱轴线间的距离。

2 门式刚架的高度,应取室外地面至柱轴线与斜梁轴线交点的高度。高度应根据使用要求的室内净高确定,有吊车的厂房应根据轨顶标高和吊车净空要求确定。

4 门式刚架轻型房屋的檐口高度,应取室外地面至房屋外侧檩条上缘的高度。门式刚架轻型房屋的最大高度,应取室外地面至房盖顶部檩条上缘的高度。门式刚架轻型房屋的宽度,应取房屋侧墙墙梁外皮之间的距离。门式刚架轻型房屋的长度,应取两端山墙墙梁外皮之间的距离。

5.2.2 门式刚架的单跨跨度宜为 12~48m。当有根据时,可采用更大跨度。当边柱宽度不等时,其外侧应对齐。门式刚架的间距,即柱网轴线间的纵向距离宜采用 6~9m,挑檐长度可根据使用要求确定,宜为 0.5~1.2m,其上翼缘坡度宜与斜梁坡度相同。

5.2.3 门式刚架轻型房屋的屋面坡度宜取 1/8 ~1/20,在雨水较多的地区宜取其中的较大值。

5.2.4 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的温度区段长度(伸缩缝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纵向温度区段不大于 300m;

2 横向温度区段不大于 150m,当横向温度区段大于 150m 时,应考虑温度的影响;

3 当有可靠依据时,温度区段长度可适当加大。

5.2.6 在多跨刚架局部抽掉中间柱或边柱处,宜布置托梁或托架。

5.2.8 山墙可设置由斜梁、抗风柱、墙梁及其支撑组成的山墙墙架,或采用门式刚架。

5.2.9 房屋的纵向应有明确、可靠的传力体系。当某一柱列纵向刚度和强度较弱时,应通过房屋横向水平支撑,将水平力传递至相邻柱列。

5.3.1 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侧墙墙梁的布置,应考虑设置门窗、挑檐、遮阳和雨篷等构件和围护材料的要求。

5.3.3 门式刚架轻型房屋的外墙,当抗震设防烈度在 8 度及以下时,宜采用轻型金属墙板或非嵌砌砌体。

6.1.1 门式刚架应按弹性分析方法进行计算。

6.1.3 当未设置柱间支撑时,柱脚应设置成刚接,柱应按双向受力进行设计计算。

6.1.4 当采用二阶弹性分析时,应施加假想水平荷载。假想水平荷载应取竖向荷载设计值的 0.5%,分别施加在竖向荷载的作用处。假想荷载的方向与风荷载或地震作用的方向相同。

6.2.1 计算门式刚架地震作用时,其阻尼比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封闭式房屋可取 0.05;

2 敞开式房屋可取 0.035;

3 其余房屋应按外墙面积开孔率插值计算。

6.2.3 有吊车厂房,在计算地震作用时,应考虑吊车自重,平均分配与两牛腿处。

6.2.4 当采用砌体墙做围护墙体时,砌体墙的质量应沿高度分配到不少于两个质量集中点作为钢柱的附加质量,参加刚架横向的水平地震作用计算。

6.2.5 纵向柱列的地震作用采用基地剪力法计算时,应保证每一集中质量处,均能将按高度和质量大小分配的地震力传递到纵向支撑或纵向框架。

6.2.8 门式刚架轻型房屋带夹层时,夹层的纵向抗震设计可单独进行,对内侧柱列的纵向地震作用应存疑增大系数 1.2。

6.3.1 当房屋总宽度或长度超出本规范第 5.2.4 条规定的温度区段最大长度时,应采取释放温度应力的措施或计算温度作用效应。

7.1.6 斜梁和隅撑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实腹式刚架斜梁在平面内可按压弯构件计算强度,在平面外应按压弯构件计算稳定。

2 实腹式刚架斜梁的平面外计算长度,应取侧向支承点间的距离;当斜梁两翼缘侧向支承点间的距离不等时,应取最大受压翼缘侧向支承点间的距离。

3 当实腹式斜梁的下翼缘受压时,支承在屋面斜梁上翼缘的檩条,不能单独作为屋面斜梁的侧向支承。

5 隅撑单面布置时,应考虑隅撑作为檩条的实际支座承受的压力对屋面斜梁下翼缘的水平作用。

屋面斜梁的强度和稳定性计算宜考虑其影响。

7.2.3 抗风柱处,端开间的两根屋面斜梁之间应设置刚性系杆。

7.2.4 抗风柱作为压弯杆件验算强度和稳定性,可在抗风柱和墙梁之间设置隅撑,平面外弯扭稳定的计算长度,应取不小于两倍隅撑间距。

8.1.1 每个温度区段、结构单元或分期建设的区段、结构单元应设置独立的支撑系统,与刚架结构一同构成独立的空间稳定体系。施工安装阶段,结构临时支撑的设置尚应符合本规范第 14 章的相关规定。

8.1.2 柱间支撑与屋盖横向支撑宜设置在同一开间。

8.2.1 柱间支撑应设在侧墙柱列,当房屋宽度大于 60m 时,在内柱列宜设置柱间支撑,当有吊车时,每个吊车跨两侧柱列均应设置吊车柱间支撑。

8.2.4 当房屋高度大于柱间距 2 倍时,柱间支撑宜分层设置。当沿柱高有质量集中点、吊车牛腿或低屋面连接点处应设置相应支撑点。

8.2.5 柱间支撑的设置应根据房屋纵向柱距、受力情况和温度区段等条件确定。当无吊车时,柱间支撑间距宜取 30~45m,端部柱间支撑宜设置在房屋端部第一或第二开间。当有吊车时,吊车牛腿下部支撑宜设置在温度区段中部,当温度区段较长时,宜设置在三分点内,且支撑间距不应大于 50m。牛腿上部支撑设置原则与无吊车时的柱间支撑设置相同。

8.2.6 柱间支撑的设计,应按支撑于柱脚基础上的竖向悬臂桁架计算;对于圆钢或钢索交叉支撑应按拉杆设计,型钢可按拉杆设计,支撑中的刚性杆应按压杆设计。

8.3.1 屋面端部横向支撑应布置在房屋端部和温度区段第一或第二开间,当布置在第二开间时应在房屋端部第一开间抗风柱顶部对应位置布置刚性系杆。

8.4.1 当实腹式门式刚架的梁、柱翼缘受压时,应在受压翼缘侧布置隅撑与檩条或墙梁相连接。

9.4.3 当墙梁跨度为 4~6m 时,宜在跨中设置一道拉条;当墙梁跨度大于 6m 时,宜在跨间三分点处各设置一道拉条。在最上层墙梁处宜设置斜拉条将拉力传至承重柱或墙架柱;当墙板的竖向荷载有可靠途径直接传至地面或托梁时,可不设传递竖向荷载的拉条。

9.4.4 单侧挂墙板的墙梁,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其强度和稳定性:

1 在承受朝向面板的风压时,墙梁的强度可按下列公式验算:

9.4.5 双侧挂墙板的墙梁,应按本规范第 9.4.4 条计算朝向面板的风压和风吸力作用下的强度;当有一侧墙板底部端头自承重时,My’和 Vx’,max均可取 0。

10.1.1 当被连接板件的最小厚度大于 4mm 时,其对接焊缝、角焊缝和部分熔透对接焊缝的强度,应分别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 的规定计算。当最小厚度不大于 4mm 时,正面角焊缝的强度增大系数 βf 取 1.0。焊接质量等级的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 的规定执行。

10.1.4 牛腿上、下翼缘与柱翼缘的焊接应采用坡口全熔透对接焊缝,焊缝等级为二级;牛腿腹板与柱翼缘板间的焊缝应采用双面角焊缝,焊脚尺寸不应小于牛腿腹板厚度的 0.7 倍。

10.1.5 柱子在牛腿上、下翼缘 600mm 范围内,腹板与翼缘的连接焊缝应采用双面角焊缝。

10.1.6 当采用喇叭形焊缝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喇叭形焊缝可分为单边喇叭形焊缝(图 10.1.6-1)(图略,下同)和双边喇叭形焊缝(图 10.1.6-2)。单边喇叭形焊缝的焊脚尺寸 hf不得小于被连接板的厚度。

2 当连接板件的最小厚度不大于 4mm 时,喇叭形焊缝连接的强度应按对接焊缝计算,其焊缝的抗剪强度可按下式计算:

3 当连接板件的最小厚度大于 4mm 时,喇叭形焊缝连接的强度应按角焊缝计算。

1)单边喇叭形焊缝的抗剪强度可按下式计算:

2)单边喇叭形焊缝的抗剪强度可按下式计算:

10.2.1 节点设计应传力简捷,构造合理,具有必要的延性;应便于焊接,避免应力集中和过大的约束应力;应便于加工及安装,容易就位和调整。

10.2.2 重要结构或承受动力荷载的结构应采用高强度螺栓摩擦型连接。

10.2.6 端板连接应按所受最大内力和按能够承受不小于较小被连接截面承载力的一半设计,并取两者的大值。

10.2.7 端板连接节点设计应包括连接螺栓设计、端板厚度确定、节点域剪应力验算、端板螺栓处构件腹板强度、端板连接刚度验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连接螺栓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 验算螺栓在拉力、剪力或拉剪共同作用下的强度。

2 端板厚度 t 应根据支承条件确定(图 10.2.7-1),各种支承条件端板区格的厚度应分别按下列公式计算:

1) 伸臂类区格

2) 无加劲肋类区格

3) 两邻边支承类区格

当端板外伸时

当端板平齐时

4)三边支承类区格

5) 端板厚度取各种支承条件计算确定的板厚最大值,但不应小于 16mm 及 0.8 倍的高强度螺栓直径。

3 门式刚架斜梁与柱相交的节点域(图 10.2.7-2a),应按下式验算应力,当不满足式(10.2.7-6)要求时,应加厚腹板或设置斜加劲肋(图 10.2.7-2b)。

4 端板螺栓处构件腹板强度应按下列公司计算:

5 端板连接刚度应按下列规定进行验算:

1) 梁柱连接节点刚度应满足下式要求:

2) 梁柱转动刚度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10.2.8 屋面梁与摇摆柱连接节点应设计成铰接节点,采用端板横放的顶接连接方式(图 10.2.8)。

10.2.9 吊车梁承受动力荷载。其构造和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焊接吊车梁的翼缘与腹板的连接焊缝严禁采用单面角焊缝。

3 焊接吊车梁的横向加劲肋不得与受拉翼缘相焊,但可与受压翼缘焊接。

4 吊车梁之间应采用高强度螺栓连接。

10.2.15 柱脚节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门式刚架柱脚宜采用平板式铰接柱脚(图 10.2.15-1 略);

2 计算带有柱间支撑的柱脚锚栓在风荷载作用下的上拔力时。应计入柱间支撑产生的最大竖向分力,且不考虑活荷载(或雪荷载)、积灰荷载和附加荷载的影响,恒荷载分项系戮应取 1.0 。计算柱脚锚栓的受拉承载力时,应采用螺纹处的有效截面面积。

3 带靴梁的锚栓不宜受剪,柱底受剪承载力按板底与混凝土基础间的摩擦力取用,摩擦系数可取0.4,计算摩擦力时应考虑屋面风吸力产生的上拔力的影响。当剪力由不带靴梁的锚栓承担时,应将螺母、垫板与底板焊接,柱底的受剪承载力可按 0.6 倍的锚栓受剪承载力取用。当柱底水平剪力大于受剪承载力时,应设置抗剪键。

4 柱脚锚栓应采用 Q235 钢或 Q345 钢制作。锚栓端部应设置弯钩或锚件,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 的有关规定。锚栓的最小锚固长度 la(投影长度)应符合表 10.2.15的规定(表略),且不应小于 200mm。锚栓直径 d 不宜小于 24mm,且应采用双螺母。

三、单层空旷结构(剧院、剧场建筑)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

10.1.2 大厅、前厅、舞台之问,不宜设防震缝分开;大厅与两侧附属房屋之间一般可不设防震缝。但不设缝时应加强连接。

10.1.6 前厅与大厅、大厅与舞台连接处的横墙,应加强侧向刚度,设置一定数量的钢筋混凝土抗震墙。

10.1.14 大厅的钢筋混凝土柱和组合砖柱应符合下列要求:

2 钢筋混凝土柱应按抗震等级不低于二级的框架柱设计,其配筋量应按计算确定。

10.1.15 前厅与大厅,大厅与舞台间轴线上横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在横墙两端,纵向梁支点及大洞口两侧设置钢筋混凝土框架柱或构造柱;

2 嵌砌在框架柱间的横墙应有部分设计成抗震等级不低于二级的钢筋混凝土抗震墙;

3 舞台口的柱和梁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舞台口大梁上承重砌体墙应设置间距不大于 4m 的立柱和间距不大于 3m 的圈梁,立柱、圈梁的截面尺寸、配筋及与周围砌体的拉结应符合多层砌体房屋的要求。

10.1.16 大厅柱(墙)顶标高处应设置现浇圈梁,并宜沿墙高每隔 3m 左右增设一道圈梁。圈梁的截面高度不宜小于 180mm。宽度宜与墙厚相同,纵筋不应少于 4Φ12,箍筋间距不宜大于 200mm。

10.1.17 大厅与两侧附属房屋间不设防震缝时,应在同一标高处设置封闭圈梁并在交接处拉通,墙体交接处应沿墙高每隔 400mm 在水平灰缝内设置拉结钢筋网片,且每边伸人墙内不宜小于 lm。

10.1.18 悬挑式挑台应有可靠的锚固和防止倾覆的措施。

10.1.20 舞台后墙,大厅与前厅交接处的高大山墙,应利用工作平台或楼层作为水平支撑。

四、地下建筑结构(单建式)

《地下结构抗震设计标准》GBT51336-2018

3.4.1 地震反应计算方法宜依据土层条件和地下结构几何形体条件按下列规定确定:

1 地下结构抗震计算方法宜按表 3.4.1(表略)采用。

3.5.1 地下结构体型复杂、结构平面不规则或施工工法、结构形式、地基基础、荷载发生较大变化处的不同结构单元之间,宜根据设计需要设置变形缝。

7.1.2 地下单体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地下单体结构下层的竖向承载结构刚度不宜低于上层。

7.1.3 地下单体结构的抗震等级应按表 7.1.3(表略)确定。

7.1.5 当地下单体结构所处地层中含有可液化土层时,应分析土层液化对结构受力和变形产生的影响,设计时应考虑液化和不液化两种条件下的不利工况。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

14.1.1 本章主要适用于地下车库、过街通道、地下变电站和地下空间综合体等单建式地下建筑。不包括地下铁道、城市公路隧道等。

14.1.4 地下建筑的结构体系应具有良好的整体性,避免抗侧力结构的侧向刚度和承载力突变。丙类钢筋混凝土地下结构的抗震等级,6、7 度时不应低于四级,8、9 度时不宜低于三级。乙类钢筋混凝土地下结构的抗震等级,6、7 度时不宜低于三级,8、9 度时不宜低于二级。

14.2.3 地下建筑抗震计算的设计参数,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地震作用的方向应符合下列规定:

3)地下空间综合体等形体复杂的地下结构,8、9 度时尚宜计及竖向地震作用。

2 地震作用的取值,应随地下的深度比地面相应减少:基岩处的地震作用可取地面的一半,地面至基岩的不同深度可按插入法确定;地表、土层截面和基岩面较平坦时,也可采用一维波动法确定;土层界面、岩层面或地表起伏较大时,宜采用二维或三维有限元法确定。

3 结构的重力荷载代表值应取结构、构件自重和水、土压力的标准值及各可变荷载的组合值之和。

14.2.4 地下建筑的抗震验算,除应符合本规范第 5 章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对于不规则的地下建筑以及地下变电站和地下空间综合体等,尚应进行罕遇地震下的抗震变形验算。计算可采用本规范第 5.5 节的简化方法,混凝土结构弹塑性层间位移角限值[θp]宜取 1/250。

3 液化地基中地下建筑,应验算液化时的抗浮稳定性。液化土层对地下连续墙和抗拔桩等的摩阻力,宜根据实测的标准贯入度锤击数与临界标准贯入度锤击数的比值确定其液化折减系数。

14.3.1 钢筋混凝土地下建筑的抗震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采用现浇梁板结构。需要设置部分装配式构件时,应使其与周边构件有可靠的连接。

2 地下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构件的最小尺寸应不低于同类地面结构构件的规定。

3 中柱的纵向钢筋最小总配筋率,应比本规范表 6.3.7-1 的规定增加 0.2%。中柱与梁或顶板、中间楼板及底板连接处的箍筋应加密,其范围和构造与地面框架结构的柱相同。

14.3.2 地下建筑的顶板、底板和楼板,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采用现浇梁板结构。当采用板柱-抗震墙结构时,无柱帽的平板应在柱上板带中设构造暗梁,其构造措施按本规范第 6.6.4 条第 1 款的规定采用。

14.3.3 地下建筑周围土体和地基存在液化土层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1 对液化土层采取注浆加固或换土等消除或减轻液化影响的措施。

2 进行地下结构液化上浮验算,必要时采取增设抗拔桩、配置压重等相应的抗浮措施。

3 存在液化薄夹层,或施工中深度大于 20m 的地下连续墙围护结构遇到液化土层时,可不做地基抗液化处理,但其承载力及抗浮稳定性验算应计入土层液化引起的土压力增加及摩阻力降低等因素的影响。

第十一节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

第十一节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


一、一般规定

1 采用装配式建造的建筑工程的预制率和(或)装配率应符合相关法规规定的要求。

2 当房屋高度、规则性、结构类型、结构装配方案和预制构件连接类型等超过 JGJ 1-2014 的规定时,应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

3 结构设计总说明除本要点第三章第一节的要求外,尚应补充以下内容:

1)预制构件种类、制作和安装施工说明,包括对材料、质量检验、运输、堆放、存储和安装施工要求等;

2)预制构件制作详图的深化设计要求,包括预制构件制作、运输、存储、吊装和安装定位、连接施工等阶段的复核计算要求和预设连接件、预埋件、临时固定支撑等的设计要求。

4 结构施工图应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增加如下设计内容:

1)预制构件的平面布置图,包括预制构件编号、节点索引、明细表等内容;

2)预制构件模板图;

3)预制构件配筋图;

4)预制构件连接构造大样图;

5)建筑、机电设备、精装修等专业在预制构件上的预留洞口、预埋管线、预埋件和连接件等的设计综合图;

6)预制构件制作、安装施工的质量验收要求;

7)连接节点施工质量检测、验收要求。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1-2014

4.1.2 预制构件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 C30;预应力混凝土预制构件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 C40,且不应低于 C30;现浇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C25。

4.3.1 外墙板接缝处的密封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3 夹心外墙板接缝处填充用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满足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624-2012 中 A 级的要求。

5.3.4 预制外墙板的接缝及门窗洞口等防水薄弱部位宜采用材料防水和构造防水相结合的做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3 当板缝空腔需设置导水管排水时,板缝内侧应增设气密条密封构造。

6.1.1 装配整体式框架结构、装配整体式剪力墙结构、装配整体式框架-现浇剪力墙结构、装配整体式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的房屋最大适用高度应满足表 6.1.1 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结构中竖向构件全部为现浇且楼盖采用叠合梁板时,房屋的最大适用高度可按现行行业标准《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 中的规定采用

2 装配整体式剪力墙结构和装配整体式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在规定的水平力作用下,当预制剪力墙构件底部承担的总剪力大于该层总剪力的 50%时,其最大适用高度应适当降低;当预制剪力墙构件底部承担的总剪力大于该层总剪力的 80%时,最大适用高度应取表 6.1.1 中括号内的数值。

6.1.2 高层装配整体式结构的高宽比不宜超过表 6.1.2 的数值。

6.1.8 高层装配整体式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剪力墙结构底部加强部位的剪力墙宜采用现浇混凝土;

3 框架结构首层柱宜采用现浇混凝土,顶层宜采用现浇楼盖结构。

6.1.9 带转换层的装配整体式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时,底部框支层不宜超过 2 层,且框支层及相邻上一层应采用现浇结构;

2 部分框支剪力墙以外的结构中,转换梁、转换柱宜现浇。

6.1.11 抗震设计时,构件及节点的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 γRE应按表 6.1.11(表略)采用;当仅考虑竖向地震作用组合时,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 γRE应取 1.0。预埋件锚筋截面计算的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 γRE应取为 1.0。

6.1.12 预制构件节点及接缝处后浇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预制构件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多层剪力墙结构中墙板水平接缝用坐浆材料的强度等级值应大于被连接构件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值。

6.1.13 预埋件和连接件等外露金属件应按不同环境类别进行封闭或防腐、防锈、防火处理,并应符合耐久性要求。

6.3.3 按弹性方法计算的风荷载或多遇地震标准值作用下的楼层层间最大位移△u 与层高 h 之比的限值宜按表 6.3.3 采用。

6.4.3 预制板式楼梯的梯段板底应配置通长的纵向钢筋。板面宜配置通长的纵向钢筋;当楼梯两端均不能滑动时,板面应配置通长的纵向钢筋。

《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技术标准》GB/T51231-2016

5.1.2 装配整体式框架结构、装配整体式剪力墙结构、装配整体式框架-现浇剪力墙结构、装配整体式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的房屋最大适用高度应满足表 5.1.2(表略)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3 装配整体式剪力墙结构和装配整体式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当剪力墙边缘构件竖向钢筋采用浆锚搭接连接时,房屋最大适用高度应比表中数值降低 10m。

二、连接设计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1-2014

4.1.3 普通钢筋采用套筒灌浆连接和浆锚搭接连接时,钢筋应采用热轧带肋钢筋。

4.2.1 钢筋套筒灌浆连接接头采用的套筒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筋连接用灌浆套筒》JG/T 398的规定。

4.2.2 钢筋套筒灌浆连接接头采用的灌桨料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筋连接用套筒灌浆料》JG/T 408 的规定。

6.4.4 用于固定连接件的预埋件与预埋吊件、临时支撑用预埋件不宜兼用;当兼用时,应同时满足各种设计工况要求。预制构件中预埋件的验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 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 等有关规定。

6.5.1 装配整体式结构中,接缝的正截面承载力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规定。接缝的受剪承载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持久设计状况:

2 地震设计状况:

在梁、柱端部箍筋加密区及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尚应符合下式要求:

6.5.3 纵向钢筋采用套筒灌浆连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接头应满足行业标准《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 107-2010 中 I 级接头的性能要求,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预制剪力墙中钢筋接头处套筒外侧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 15mm,预制柱中钢筋接头处套筒外侧箍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 20mm;

3 套筒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 25mm。

6.5.4 纵向钢筋采用浆锚搭接连接时,对预留孔成孔工艺、孔道形状和长度、构造要求、灌浆料和被连接钢筋,应进行力学性能以及适用性的试验验证。直径大于 20mm 的钢筋不宜采用浆锚搭接连接,直接承受动力荷载构件的纵向钢筋不应采用浆锚搭接连接。

6.5.5 预制构件与后浇混凝土、灌浆料、坐浆材料的结合面应设置粗糙面、键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预制梁与后浇混凝土叠合层之间的结合面应设置粗糙面;预制梁端面应设置键槽(图 6.5.5 略)且宜设置粗糙面。键槽的尺寸和数量应按叠合梁端竖向接缝的受剪承载力设计值的计算确定;

2 预制板与后浇混凝土叠合层之间的结合面应设置粗糙面;

3 预制剪力墙的顶部和底部与后浇混凝土的结合面应设置粗糙面;侧面与后浇混凝土的结合面应设置粗糙面,也可设置键槽;

4 预制柱的底部应设置键槽且宜设置粗糙面,键槽应均匀布置。柱顶应设置粗糙面;

5 粗糙面的面积不宜小于结合面的 80%,预制板的粗糙面凹凸深度不应小于 4mm,预制梁端、预制柱端、预制墙端的粗糙面凹凸深度不应小于 6mm。

6.5.7 应对连接件、焊缝、螺栓或铆钉等紧固件在不同设计状况下的承载力进行验算。

6.5.8 预制楼梯与支承构件之间宜采用简支连接。采用简支连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预制楼梯宜一端设置固定铰,另一端设置滑动铰,其转动及滑动变形能力应满足结构层间位移的要求,且预制楼梯端部在支承构件上的最小搁置长度应符合表 6.5.8(表略)的规定;

2 预制楼梯设置滑动铰的端部应采取防止滑落的构造措施。

8.3.7 在地震设计状况下,剪力墙水平接缝的受剪承载力设计值应按下式计算:

《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技术标准》GB/T51231-2016

5.4.3 预制构件的拼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预制构件拼接部位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预制构件的混凝土强度等级;

5.4.5 纵向钢筋采用挤压套筒连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连接框架柱、框架梁、剪力墙边缘构件纵向钢筋的挤压套筒接头应满足Ⅱ级接头的要求,连接剪力墙竖向分布钢筋、楼板分布钢筋的挤压套筒接头应满足Ⅱ级接头抗拉强度的要求。

三、楼盖设计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1-2014

6.6.1 结构转换层、平面复杂或开洞较大的楼层、作为上部结构嵌固部位的地下室楼层宜采用现浇楼盖。

6.6.2 叠合板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 进行设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叠合板的预制板厚度不宜小于 60mm,后浇混凝土叠合层厚度不应小于 60mm;

2 当叠合板的预制板采用空心板时,板端空腔应封堵。

6.6.4 叠合板支座处的纵向钢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板端支座处,预制板内的纵向受力钢筋宜从板端伸出并锚入支承梁或墙的后浇混凝土中,锚固长度不应小于 5d (d 为纵向受力钢筋直径),且宜伸过支座中心线(图 6.6.4a 略);

2 单向叠合板的板侧支座处,当预制板内的板底分布钢筋伸入支承梁或墙的后浇混凝土中时,应符合本条第 1 款的要求;当板底分布钢筋不伸入支座时,宜在紧邻预制板顶面的后浇混凝土叠合层中设置附加钢筋,附加钢筋截面面积不宜小于预制板内的同向分布钢筋面积,间距不宜大于 600mm,在板的后浇混凝土叠合层内锚固长度不应小于 15d,在支座内锚固长度不应小于 15d(d 为附加钢筋直径)且宜伸过支座中心线(图 6.6.4b 略)。

6.6.5 单向叠合板板侧的分离式接缝宜配置附加钢筋(图 6.6.5 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接缝处紧邻预制板顶面宜设置垂直于板缝的附加钢筋,附加钢筋伸入两侧后浇混凝土叠合层的锚固长度不应小于 15d(d 为附加钢筋直径);

2 附加钢筋截面面积不宜小于预制板中该方向钢筋面积,钢筋直径不宜小于 6mm、间距不宜大于250mm。

6.6.6 双向叠合板板侧的整体式接缝宜设置在叠合板的次要受力方向上且宜避开最大弯矩截面。接缝可采用后浇带形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3 当后浇带两侧板底纵向受力钢筋在后浇带中弯折锚固时(图 6.6.6 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叠合板厚度不应小于 10d,且不应小于 120mm(d 为弯折钢筋直径的较大值);

2)接缝处预制板侧伸出的纵向受力钢筋应在后浇混凝土叠合层内锚固,且锚固长度不应小于 la;两侧钢筋在接缝处重叠的长度不应小于 10d,钢筋弯折角度不应大于 30°,弯折处沿接缝方向应配置不少于 2 根通长构造钢筋,且直径不应小于该方向预制板内钢筋直径。

6.6.7 桁架钢筋混凝土叠合板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桁架钢筋应沿主要受力方向布置;

2 桁架钢筋距板边不应大于 300mm,间距不宜大于 600mm;

3 桁架钢筋弦杆钢筋直径不宜小于 8mm,腹杆钢筋直径不应小于 4mm;

4 桁架钢筋弦杆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 15mm。

6.6.10 阳台板、空调板宜采用叠合构件或预制构件。预制构件应与主体结构可靠连接;叠合构件的负弯矩钢筋应在相邻叠合板的后浇混凝土中可靠锚固,叠合构件中预制板底钢筋的锚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板底为构造配筋时,其钢筋锚固应符合本规程第 6.6.4 条第 1 款的规定;

2 当板底为计算要求配筋时,钢筋应满足受拉钢筋的锚固要求。

《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技术标准》GB/T51231-2016

5.5.3 当桁架钢筋混凝土叠合板的后浇混凝土叠合层厚度不小于 100mm 且不小于预制板厚度的 1.5 倍时,支承端预制板内纵向受力钢筋可采用间接搭接方式锚入支承梁或墙的后浇混凝土中(图 5.5.3 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附加钢筋的面积应通过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受力方向跨中板底钢筋面积的 1/3;

3 当附加钢筋为构造钢筋时,伸入楼板的长度不应小于与板底钢筋的受压搭接长度,伸入支座的长度不应小于 15d(d 为附加钢筋直径)且宜伸过支座中心线;当附加钢筋承受拉力时,伸入楼板的长度不应小于与板底钢筋的受拉搭接长度,伸入支座的长度不应小于受拉钢筋锚固长度。

5.5.4 双向叠合板板侧的整体式接缝宜设置在叠合板的次要受力方向且宜避开最大弯矩截面。接缝可采用后浇带形式(图 5.5.4 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后浇带两侧板底纵向受力钢筋可在后浇带中焊接、搭接、弯折锚固、机械连接。

3 当后浇带两侧板底纵向受力钢筋在后浇带中搭接连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预制板板底外伸钢筋为直线形(图 5.5.4a 略)时,钢筋搭接长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 的有关规定;

 2)预制板板底外伸钢筋端部为 90°或 135°弯钩(图 5.5.4b、c 略)时,钢筋搭接长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 有关钢筋锚固长度的规定,90°和 135°弯钩钢筋弯后直段长度分别为 12d 和 5d(d 为钢筋直径)。

四、装配整体式框架结构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1-2014

7.1.2 装配整体式框架结构中,预制柱的纵向钢筋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当房屋高度大于 12m 或层数超过 3 层时,宜采用套筒灌浆连接。

7.1.3 装配整体式框架结构中,预制柱水平接缝处不宜出现拉力。

7.2.2 叠合梁端竖向接缝的受剪承载力设计值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1 持久设计状况

2 地震设计状况

7.2.3 在地震设计状况下,预制柱底水平接缝的受剪承载力设计值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当预制柱受压时:

当预制柱受拉时:

7.3.2 叠合梁的箍筋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抗震等级为一、二级的叠合框架梁的梁端箍筋加密区宜采用整体封闭箍筋(图 7.3.2a 略);

2 采用组合封闭箍筋的形式(图 7.3.2b 略)时,开口箍筋上方应做成 135°弯钩;非抗震设计时,弯钩端头平直段长度不应小于 5d(d 为箍筋直径);抗震设计时,平直段长度不应小于 10d。现场应采用箍筋帽封闭开口箍,箍筋帽末端应做成 135°弯钩;非抗震设计时,弯钩端头平直段长度不应小于 5d;抗震设计时,平直段长度不应小于 10d。

7.3.3 叠合梁可采用对接连接(图 7.3.3 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3 后浇段内的箍筋应加密,箍筋间距不应大于 5d(d 为纵向钢筋直径),且不应大于 100mm。

7.3.5 预制柱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 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3 柱纵向受力钢筋在柱底采用套筒灌浆连接时,柱箍筋加密区长度不应小于纵向受力钢筋连接区域长度与 500mm 之和;套筒上端第一道箍筋距离套筒顶部不应大于 50mm(图 7.3.5 略)。

7.3.6 采用预制柱及叠合梁的装配整体式框架中,柱底接缝宜设置在楼面标高处(图 7.3.6 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后浇节点区混凝土上表面应设置粗糙面;

2 柱纵向受力钢筋应贯穿后浇节点区;

3 柱底接缝厚度宜为 20mm,并应采用灌浆料填实。

7.3.8 采用预制柱及叠合梁的装配整体式框架节点,梁纵向受力钢筋应伸入后浇节点区内锚固或连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框架中间层中节点,节点两侧的梁下部纵向受力钢筋宜锚固在后浇节点区内(图7.3.8-1a略),也可采用机械连接或焊接的方式直接连接(图 7.3.8-1b 略);梁的上部纵向受力钢筋应贯穿后浇节点区;

2 对框架中间层端节点,当柱截面尺寸不满足梁纵向受力钢筋的直线锚固要求时,宜采用锚固板锚固(图 7.3.8-2 略),也可采用 90°弯折锚固;

3 对框架顶层中节点,梁纵向受力钢筋的构造应符合本条第 1 款的规定。柱纵向受力钢筋宜采用直线锚固;当梁截面尺寸不满足直线锚固要求时,宜采用锚固板锚固(图 7.3.8-3 略);

4 对框架顶层端节点,梁下部纵向受力钢筋应锚固在后浇节点区内,且宜采用锚固板的锚固方式;梁、柱其他纵向受力钢筋的锚固应符合下列规定:

1)柱宜伸出屋面并将柱纵向受力钢筋锚固在伸出段内(图 7.3.8-4a 略),伸出段长度不宜小于500mm,伸出段内箍筋直径不应小于 d/4(d 为柱纵向受力钢筋的最大直径),间距不应大于 5d(d 为柱纵向受力钢筋直径),且不应大于 100mm;柱纵向钢筋宜采用锚固板锚固,锚固长度不应小于 40d;梁上部纵向受力钢筋宜采用锚固板锚固;

2)柱外侧纵向受力钢筋也可与梁上部纵向受力钢筋在后浇节点区搭接(图 7.3.8-4b 略),其构造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 中的规定;柱内侧纵向受力钢筋宜采用锚固板锚固。

《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技术标准》GB/T51231-2016

5.6.4 上、下层相邻预制柱纵向受力钢筋采用挤压套筒连接时(图 5.6.4 略),柱底后浇段的箍筋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套筒上端第一道箍筋距离套筒顶部不应大于 20mm,柱底部第一道箍筋距柱底面不应大于 50mm,箍筋间距不宜大于 75mm;

2 抗震等级为一、二级时,箍筋直径不应小于 10mm,抗震等级为三、四级时,箍筋直径不应小于8mm。

五、装配整体式剪力墙结构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1-2014

5.2.3 装配整体式剪力墙结构中不宜采用转角窗。

8.1.1 抗震设计时,对同一层内既有现浇墙肢也有预制墙肢的装配整体式剪力墙结构,现浇墙肢水平地震作用弯矩、剪力宜乘以不小于 1.1 的增大系数。

8.1.3 抗震设计时,高层装配整体式剪力墙结构不应全部采用短肢剪力墙。当采用具有较多短肢剪力墙的剪力墙结构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规定的水平地震作用下,短肢剪力墙承担的底部倾覆力矩不宜大于结构底部总地震倾覆力矩的 50%;

2 房屋适用高度应比本规程表 10.3.1 规定的装配整体式剪力墙结构的最大适用高度适当降低,抗震设防烈度为 7 度和 8 度时宜分别降低 20m。

注:1 短肢剪力墙是指截面厚度不大于 300mm、各肢截面高度与厚度之比的最大值大于 4 但不大于 8的剪力墙;

2 具有较多短肢剪力墙的剪力墙结构是指,在规定的水平地震作用下,短肢剪力墙承担的底部倾覆力矩不小于结构底部总地震倾覆力矩的 30%的剪力墙结构。

8.2.4 当采用套筒灌浆连接时,自套筒底部至套筒顶部并向上延伸 300mm 范围内,预制剪力墙的水平分布筋应加密(图 8.2.4 略),加密区水平分布筋的最大间距及最小直径应符合表 8.2.4(表略)的规定,套筒上端第一道水平分布钢筋距离套筒顶部不应大于 50mm。

8.2.6 当预制外墙采用夹心墙板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外叶墙板厚度不应小于 50mm,且外叶墙板应与内叶墙板可靠连接;

2 夹心外墙板的夹层厚度不宜大于 120mm;

3 作为承重墙时,内叶墙板应按剪力墙进行设计。

8.3.1 楼层内相邻预制剪力墙之间应采用整体式接缝连接,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接缝位于纵横墙交接处的约束边缘构件区域时,约束边缘构件的阴影区域(图 8.3.1-1 略)宜全部采用后浇混凝土,并应在后浇段内设置封闭箍筋;

2 当接缝位于纵横墙交接处的构造边缘构件区域时,构造边缘构件宜全部采用后浇混凝土(图 8.3.1-2 略);

4 非边缘构件位置,相邻预制剪力墙之间应设置后浇段,后浇段的宽度不应小于墙厚且不宜小于200mm;后浇段内应设置不少于4根竖向钢筋,钢筋直径不应小于墙体竖向分布筋直径且不应小于8mm。

8.3.2 屋面以及立面收进的楼层,应在预制剪力墙顶部设置封闭的后浇钢筋混凝土圈梁(图 8.3.2 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圈梁截面宽度不应小于剪力墙的厚度,截面高度不宜小于楼板厚度及 250mm 的较大值;圈梁应与现浇或者叠合楼、屋盖浇筑成整体;

2 圈梁内配置的纵向钢筋不应少于 4φ12,且按全截面计算的配筋率不应小于 0.5%和水平分布筋配筋率的较大值,纵向钢筋竖向间距不应大于 200mm;箍筋间距不应大于 200mm,且直径不应小于8mm。

8.3.3 各层楼面位置,预制剪力墙顶部无后浇圈梁时,应设置连续的水平后浇带(图 8.3.3 略),水平后浇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平后浇带宽度应取剪力墙的厚度,高度不应小于楼板厚度;水平后浇带应与现浇或者叠合楼、屋盖浇筑成整体;

2 水平后浇带内应配置不少于 2 根连续纵向钢筋,其直径不宜小于 12mm。

8.3.4 预制剪力墙底部接缝宜设置在楼面标高处,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接缝高度宜为 20mm;

2 接缝宜采用灌浆料填实;

3 接缝处后浇混凝土上表面应设置粗糙面。

8.3.5 上下层预制剪力墙的竖向钢筋,当采用套筒灌浆连接和浆锚搭接连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边缘构件竖向钢筋应逐根连接;

2 预制剪力墙的竖向分布钢筋,当仅部分连接时(图 8.3.5 略),被连接的同侧钢筋间距不应大于600mm,且在剪力墙构件承载力设计和分布钢筋配筋率计算中不得计入不连接的分布钢筋;不连接的竖向分布钢筋直径不应小于 6mm;

3 一级抗震等级剪力墙以及二、三级抗震等级底部加强部位,剪力墙的边缘构件竖向钢筋宜采用套筒灌浆连接。

8.3.12 当预制叠合连梁端部与预制剪力墙在平面内拼接时,接缝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墙端边缘构件采用后浇混凝土时,连梁纵向钢筋应在后浇段中可靠锚固(图 8.3.12a 略)或连接(图 8.3.12b 略);

2 当预制剪力墙端部上角预留局部后浇节点区时,连梁的纵向钢筋应在局部后浇节点区内可靠锚固(图 8.3.12c)或连接(图 8.3.12d 略)。

8.3.14 应按本规程第 7.2.2 条的规定进行叠合连梁端部接缝的受剪承载力计算。

六、多层装配式剪力墙结构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1-2014

9.1.1 本节适用于 6 层及 6 层以下、建筑设防类别为丙类的装配式剪力墙结构设计。

9.1.3 当房屋高度不大于 10m 且不超过 3 层时,预制剪力墙截面厚度不应小于 120mm;当房屋超过3层时,预制剪力墙截面厚度不宜小于 140mm。

9.1.4 当预制剪力墙截面厚度不小于 140mm 时,应配置双排双向分布钢筋网。剪力墙中水平及竖向分布筋的最小配筋率不应小于 0.15%。

9.2.2 多层剪力墙结构在地震设计状况下,预制剪力墙水平接缝的受剪承载力设计值应按下式计算:

9.3.1 抗震等级为三级的多层装配式剪力墙结构,在预制剪力墙转角、纵横墙交接部位应设置后浇混凝土暗柱,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后浇混凝土暗柱截面高度不宜小于墙厚,且不应小于 250mm,截面宽度可取墙厚(图 9.3.3 略);

2 后浇混凝土暗柱内应配置竖向钢筋和箍筋,配筋应满足墙肢截面承载力的要求,并应满足表 9.3.1(表略)的要求。

9.3.3 预制剪力墙水平接缝宜设置在楼面标高处,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接缝厚度宜为 20mm。

2 接缝处应设置连接节点,连接节点间距不宜大于 1m;穿过接缝的连接钢筋数量应满足接缝受剪承载力的要求,且配筋率不应低于墙板竖向钢筋配筋率,连接钢筋直径不应小于 14mm。

9.3.4 当房屋层数大于 3 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叠合板与预制剪力墙的连接应符合本规程第 6.6.4 条的规定;

2 沿各层墙顶应设置水平后浇带,并应符合本规程第 8.3.3 条的规定;

3 当抗震等级为三级时,应在屋面设置封闭的后浇钢筋混凝土圈梁,圈梁应符合本规程第 8.3.2 条的规定。

9.3.5 当房屋层数不大于 3 层时,楼面可采用预制楼板,并应符合下列下列规定:

1 预制板在墙上的搁置长度不应小于 60mm,当墙厚不能满足搁置长度要求时,可设置挑耳;

2 当板端伸出锚固钢筋时,两侧伸出的锚固钢筋应互相可靠连接,并应与支承墙伸出的钢筋、板端接缝内设置的通长钢筋拉结;

3 当板端不伸出锚固钢筋时,应沿板跨方向布置联系钢筋,连系钢筋直径不应小于 10mm,间距不应大于 600mm;连系钢筋应与两侧预制板可靠连接,并应与支承墙伸出的钢筋、板端接缝内设置的通长钢筋拉结

9.3.7 预制剪力墙与基础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础顶面应设置现浇混凝土圈梁,圈梁上表面应设置粗糙面;

2 预制剪力墙与圈梁顶面之间的接缝构造应符合本规程第 9.3.3 条的规定,连接钢筋应在基础中可靠锚固,且宜伸入到基础底部;

3 剪力墙后浇暗柱和竖向接缝内的纵向钢筋应在基础中可靠锚固,且宜伸入到基础底部。

七、外挂墙板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1-2014

10.1.1 外挂墙板应采用合理的连接节点并与主体结构可靠连接。有抗震设防要求时,外挂墙板及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节点,应进行抗震设计。

10.1.3 对外挂墙板和连接节点进行承载力验算时,其结构重要性系数 γ0 应取不小于 1.0,连接节点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 γRE应取 1.0。

10.1.5 外挂墙板与主体结构宜采用柔性连接,连接节点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和适应主体结构变形的能力,并应采取可靠的防腐、防锈和防火措施。

10.2.2 在持久设计状况、地震设计状况下,进行外挂墙板和连接节点的承载力设计时,永久荷载分项系数 γG 应按下列规定取值:

1 进行外挂墙板平面外承载力设计时,γG 应取为 0;进行外挂墙板平面内承载力设计时,γG 应取为 1.2;

2 进行连接节点承载力设计时,在持久设计状况下,当风荷载效应起控制作用时,γG应取为 1.2,当永久荷载效应起控制作用时,γG应取为 1.35;在地震设计状况下,γG应取为 1.2。当永久荷载效应对连接节点承载力有利时,γG应取为 1.0。

10.3.1 外挂墙板的高度不宜大于一个层高,厚度不宜小于 100mm。

10.3.5 外挂墙板的截面设计应符合本规程第 6.4 节的要求。

10.3.6 挂墙板与主体结构采用点支承连接时,连接件的滑动孔尺寸,应根据穿孔螺栓的直径、层间位移值和施工误差等因素确定。

10.3.7 外挂墙板间接缝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接缝构造应满足防水、防火、隔声等建筑功能要求;

2 接缝宽度应满足主体结构的层间位移、密封材料的变形能力、施工误差、温差引起变形等要求,且不应小于 15mm。

 第四章 给排水专业审查要点

第一节 基本规定

第四章 给排水专业审查要点

第一节 基本规定


一、设计深度

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图纸和计算书,设计文件应符合现行《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

二、设计说明

1 说明工程概况及设计范围。

2 说明设计依据及采用的主要标准、规范,标准、规范应为现行版本。

3 给水系统的接入口条件,包括引自市政给水管道或其他给水系统的名称、引入管数量、接入位置、管径、水压,给水水质应符合相应的要求;排水系统的排水方向、排水性质、管径,排水水质应符合相应的排放口要求。

4 各个系统简介;系统主要设计参数,如系统设计流量、系统工作压力、热水设计小时耗热量、设计雨水流量等;主要指标,如最高日用水量、最大时用水量、最高日生活污水排水量。

5 主要设备、管材、器具、阀门等附件的选型。

6 管道及设备的安装要求。

7 专项设计及深化设计说明。

8 涉及本专业的专篇,包括节能节水、环保、绿色设计等。

9 应有设计图例说明。

三、其他要求

有关节水节能的审查要点(包括卫生器具和配件、计量水表、热水循环、非传统水源利用、可再生能源利用等)应包括第七章第三节的内容,有关室外工程的审查要点应包括第九章第四节的相关内容。

第一节 基本规定

第四章 给排水专业审查要点

第一节 基本规定


一、设计深度

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图纸和计算书,设计文件应符合现行《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

二、设计说明

1 说明工程概况及设计范围。

2 说明设计依据及采用的主要标准、规范,标准、规范应为现行版本。

3 给水系统的接入口条件,包括引自市政给水管道或其他给水系统的名称、引入管数量、接入位置、管径、水压,给水水质应符合相应的要求;排水系统的排水方向、排水性质、管径,排水水质应符合相应的排放口要求。

4 各个系统简介;系统主要设计参数,如系统设计流量、系统工作压力、热水设计小时耗热量、设计雨水流量等;主要指标,如最高日用水量、最大时用水量、最高日生活污水排水量。

5 主要设备、管材、器具、阀门等附件的选型。

6 管道及设备的安装要求。

7 专项设计及深化设计说明。

8 涉及本专业的专篇,包括节能节水、环保、绿色设计等。

9 应有设计图例说明。

三、其他要求

有关节水节能的审查要点(包括卫生器具和配件、计量水表、热水循环、非传统水源利用、可再生能源利用等)应包括第七章第三节的内容,有关室外工程的审查要点应包括第九章第四节的相关内容。

第二节 给水

第二节 给水


一、水质和防水质污染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 GB 50015-2019

3.3.1 生活饮用水系统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的规定。

3.3.2 当采用中水为生活杂用水时,生活杂用水系统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 的规定。

3.3.3 当采用回用雨水为生活杂用水时,生活杂用水系统的水质应符合所供用途的水质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 的规定。

3.3.5 生活饮用水水池(箱)进水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水管口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不应小于进水管管径,且不应小于 25mm,

2 当进水管从最高水位以上进入水池(箱),管口处为淹没出流时,应采取真空破坏器等防虹吸回流措施;

3.3.14 生活饮用水管道应避开毒物污染区,当条件限制不能避开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3.3.15 供单体建筑的生活饮用水池(箱)与消防用水的水池(箱)应分开设置。

3.3.17 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水池(箱)及生活给水设施,不应设置于与厕所、垃圾间、污(废)水泵房、污(废)水处理机房及其他污染源毗邻的房间内;其上层不应有上述用房及浴室、盥洗室、厨房、洗衣房和其他产生污染源的房间。

3.3.18 生活饮用水水池(箱)的构造和配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孔、通气管、溢流管应有防止生物进入水池(箱)的措施;

3 进出水管布置不得产生水流短路,必要时应设导流装置;

4 不得接纳消防管道试压水、泄压水等回流水或溢流水;

5 泄水管和溢流管的排水应间接排水,并应符合本标准第 4.4.13 条、第 4.4.14 条的规定;

6 水池(箱)材质、衬砌材料和内壁涂料,不得影响水质。

二、给水系统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 GB 50015-2019

3.1.1 建筑给水系统的设计应满足生活用水对水质、水量、水压、安全供水,以及消防给水的要求。

3.4.1 建筑物内的给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3 当城镇给水管网水压不足,采用叠压供水系统时,应经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供水部门批准认可;

5 不同使用性质或计费的给水系统,应在引入管后分成各自独立的给水管网。

3.4.2 卫生器具给水配件承受的最大工作压力,不得大于 0.60MPa。

三、给水管材、附件、设备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 GB 50015-2019

3.1.6 生活饮用水给水系统的涉水产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 17219 的规定。

3.5.1 给水系统采用的管材和管件及连接方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管材和管件及连接方式的工作压力不得大于国家现行标准中公称压力或标称的允许工作压力。

3.5.6 给水管道的下列管段上应设置止回阀,装有倒流防止器的管段处,可不再设置止回阀:

1 直接从城镇给水管网接入小区或建筑物的引入管上;

2 密闭的水加热器或用水设备的进水管上;

3 每台水泵的出水管上。

3.5.8 倒流防止器设置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安装在便于维护、不会结冻的场所;

2 不应装在有腐蚀性和污染的环境;

3 具有排水功能的倒流防止器不得安装在泄水阀排水口可能被淹没的场所;

4 排水口不得直接接至排水管,应采用间接排水,并应符合本标准第 4.4.14 条的规定。

3.5.9 真空破坏器设置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装在有腐蚀性和污染的环境;

2 大气型真空破坏器应直接安装于配水支管的最高点;

3 真空破坏器的进气口应向下,进气口下沿的位置高出最高用水点或最高溢流水位的垂直高度,压力型不得小于 300mm;大气型不得小于 150mm。

3.5.10 给水管网的压力高于本标准第 3.4.2 条、第 3.4.3 条规定的压力时,应设置减压阀,减压阀的配

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3 阀后配水件处的最大压力应按减压阀失效情况下进行校核,其压力不应大于配水件的产品标准规定的公称压力的 1.5 倍;当减压阀串联使用时,应按其中一个失效情况下计算阀后最高压力;

5 当减压阀失效时的压力超过配水件的产品标准规定的水压试验压力时,应设置自动泄压装置;当减压阀失效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时,应设置自动泄压装置和超压报警装置;

11 减压阀不应设置旁通阀。

3.5.12 当给水管网存在短时超压工况,且短时超压会引起使用不安全时,应设置持压泄压阀。持压泄压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持压泄压阀前应设置阀门;

2 持压泄压阀的泄水口应连接管道间接排水,其出流口应保证空气间隙不小于 300mm。

3.5.13 安全阀阀前、阀后不得设置阀门,泄压口应连接管道将泄压水(气)引至安全地点排放。

四、给水管道布置和敷设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 GB 50015-2019

3.6.2 室内给水管道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得穿越变配电房、电梯机房、通信机房、大中型计算机房、计算机网络中心、音像库房等遇水会损坏设备或引发事故的房间;

2 不得在生产设备、配电柜上方通过;

3 不得妨碍生产操作、交通运输和建筑物的使用。

3.6.4 埋地敷设的给水管道不应布置在可能受重物压坏处。管道不得穿越生产设备基础,在特殊情况下必须穿越时,应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3.6.5 给水管道不得敷设在烟道、风道、电梯井、排水沟内。给水管道不得穿过大便槽和小便槽,且立管离大、小便槽端部不得小于 0.5m。

3.6.8 塑料给水管道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得布置在灶台上边缘;明设的塑料给水立管距灶台边缘不得小于 0.4m,距燃气热水器边缘不宜小于 0.2m;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取保护措施;

2 不得与水加热器或热水炉直接连接,应有不小于 0.4m 的金属管段过渡。

3.6.10 给水引入管与排水排出管的净距不得小于 1m。建筑物内埋地敷设的生活给水管与排水管之间的最小净距,平行埋设时不宜小于 0.50m;交叉埋设时不应小于 0.15m,且给水管应在排水管的上面。

3.6.13 给水管道暗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得直接敷设在建筑物结构层内;

5 敷设在垫层或墙体管槽内的管材,不得采用可拆卸的连接方式;柔性管材宜采用分水器向各卫生器具配水,中途不得有连接配件,两端接口应明露。

3.6.17 给水管道穿越下列部位或接管时,应设置防水套管:

1 穿越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的外墙处;

2 穿越屋面处;

3 穿越钢筋混凝土水池(箱)的壁板或底板连接管道时。

3.6.18 明设的给水立管穿越楼板时,应采取防水措施。

3.6.19 在室外明设的给水管道,应避免受阳光直接照射,塑料给水管还应有有效保护措施;在结冻地区应做绝热层,绝热层的外壳应密封防渗。

五、水箱、水泵及水泵房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 GB 50015-2019

3.8.1 生活用水水池(箱)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建筑物内的水池(箱)应设置在专用房间内,房间应无污染、不结冻、通风良好并应维修方便;室外设置的水池(箱)及管道应采取防冻、隔热措施;

3 建筑物内的水池(箱)不应毗邻配变电所或在其上方;

3.9.10 建筑物内的给水泵房,应采用下列减振防噪措施:

1 应选用低噪声水泵机组;

2 吸水管和出水管上应设置减振装置;

3 水泵机组的基础应设置减振装置;

4 管道支架、吊架和管道穿墙、楼板处,应采取防止固体传声措施;

5 必要时,泵房的墙壁和天花应采取隔音吸音处理。

3.9.11 水泵房应设排水设施,通风应良好,不得结冻。

第三节 生活排水

第三节 生活排水


一、排水系统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 GB 50015-2019

4.1.1 室内生活排水管道系统的设备选择、管材配件连接和布置不得造成泄漏、冒泡、返溢,不得污染室内空气、食物、原料等。

4.2.1 生活排水应与雨水分流排出。

4.2.4 下列建筑排水应单独排水至水处理或回收构筑物:

1 职工食堂、营业餐厅的厨房含有油脂的废水;

2 洗车冲洗水;

3 含有致病菌、放射性元素等超过排放标准的医疗、科研机构的污水;

4 水温超过 40Ⅱ的锅炉排污水;

5 用作中水水源的生活排水;

6 实验室有害有毒废水。

4.2.5 建筑中水原水收集管道应单独设置,且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中水设计标准》GB 50336 的规定。

4.9.1 职工食堂和营业餐厅的含油脂污水,应经除油装置后方许排入室外污水管道。

4.9.4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处理站布置在建筑地下室时,应有专用隔间;

3 生活污水处理间应设置除臭装置,其排放口位置应避免对周围人、畜、植物造成危害和影响。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GB 51039-2014

6.3.2 下列场所应采用独立的排水系统或间接排放,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传染病门急诊和病房的污水应单独收集处理;

2 放射性废水应单独收集处理;

4 锅炉排污水、中心(消毒)供应室的消毒凝结水等,应单独收集并设置降温池或降温井;

6 其他医疗设备或设施的排水管道应采用间接排水;

7 太平间和解剖室应在室内采用独立的排水系统,且主通气管应伸到屋顶无不良处。

二、存水弯、通气管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 GB 50015-2019

4.3.12 医疗卫生机构内门诊、病房、化验室、试验室等不在同一房间内的卫生器具不得共用存水弯。

4.3.13 卫生器具排水管段上不得重复设置水封。

4.7.2 生活排水管道的立管顶端应设置伸顶通气管。

4.7.3 除本标准第 4.7.1 条规定外,下列排水管段应设置环形通气管:

1 连接 4 个及 4 个以上卫生器具且横支管的长度大于 12m 的排水横支管;

2 连接 6 个及 6 个以上大便器的污水横支管;

3 设有器具通气管;

4 特殊单立管偏置时。

4.7.5 建筑物内的排水管道上设有环形通气管时,应设置连接各环形通气管的主通气立管或副通气立管。

4.7.6 通气立管不得接纳器具污水、废水和雨水,不得与风道和烟道连接。

4.7.8 在建筑物内不得用吸气阀替代器具通气管和环形通气管。

三、排水管道布置和敷设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 GB 50015-2019

4.4.1 室内排水管道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3 排水管道不得敷设在食品和贵重商品仓库、通风小室、电气机房和电梯机房内;

4 排水管道不得穿过变形缝、烟道和风道;当排水管道必须穿过变形缝时,应采取相应技术措施;

5 排水埋地管道不得布置在可能受重物压坏处或穿越生产设备基础;

6 排水管、通气管不得穿越住户客厅、餐厅;

8 排水管道不应布置在易受机械撞击处;当不能避免时,应采取保护措施;

9 塑料排水管不应布置在热源附近;当不能避免,并导致管道表面受热温度大于 60Ⅱ时,应采取隔热措施;塑料排水立管与家用灶具边净距不得小于 0.4m;

10 当排水管道外表面可能结露时,应根据建筑物性质和使用要求,采取防结露措施。

4.4.10 金属排水管道穿楼板和防火墙的洞口间隙、套管间隙应采用防火材料封堵。塑料排水管设置阻火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管道穿越防火墙时应在墙两侧管道上设置;

2 高层建筑中明设管径大于或等于 dn110 排水立管穿越楼板时,应在楼板下侧管道上设置;

3 当排水管道穿管道井壁时,应在井壁外侧管道上设置。

4.4.11 靠近生活排水立管底部的排水支管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水立管最低排水横支管与立管连接处距排水立管管底垂直距离不得小于表 4.4.11 的规定。(表4.4.11 略)

2 当排水支管连接在排出管或排水横干管上时,连接点距立管底部下游水平距离不得小于 1.5m。

3 排水支管接入横干管竖直转向管段时,连接点应距转向处以下不得小于 0.6m。

4 下列情况下底层排水横支管应单独排至室外检查井或采取有效的防反压措施:

1) 当靠近排水立管底部的排水支管的连接不能满足本条第 1 款、第 2 款的要求时;

2) 在距排水立管底部 1.5m 距离之内的排出管、排水横管有 90°水平转弯管段时。

4.4.14 间接排水口最小空气间隙,应按表 4.4.14 确定。(表 4.4.14 略)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 51039-2014

6.3.5 排放含有放射性污水的管道应采用机制含铅的铸铁管道,水平横管应敷设在垫层内或专用防辐射吊顶内,立管应安装在壁厚不小于 150.00mm 的混凝土管道井内。

第四节 雨水

第四节 雨水


一、雨水排水量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 GB 50015-2019

5.2.5 建筑的雨水排水管道工程与溢流设施的排水能力应根据建筑物的重要程度、屋面特征等按下列规定确定:

1 一般建筑的总排水能力不应小于 10a 重现期的雨水量;

2 重要公共建筑、高层建筑的总排水能力不应小于 50a 重现期的雨水量;

3 当屋面无外檐天沟或无直接散水条件且采用溢流管道系统时,总排水能力不应小于 100a 重现期的雨水量;

5 工业厂房屋面雨水排水管道工程与溢流设施的总排水能力设计重现期应根据生产工艺、重要程度等因素确定。

二、雨水系统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 GB 50015-2019

5.2.8 天沟、檐沟排水不得流经变形缝和防火墙。

5.2.21 除土建专业允许外,雨水管道不得敷设在结构层或结构柱内。

5.2.22 裙房屋面的雨水应单独排放,不得汇入高层建筑屋面排水管道系统。

5.2.23 高层建筑雨落水管的雨水排至裙房屋面时,应将其雨水量计入裙房屋面的雨水量,且应采取防止水流冲刷裙房屋面的技术措施。

5.2.24 阳台、露台雨水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层建筑阳台、露台雨水系统应单独设置;

4 当住宅阳台、露台雨水排入室外地面或雨水控制利用设施时,雨落水管应采取断接方式;当阳台、露台雨水排入小区污水管道时,应设水封井。

5.2.25 建筑物内设置的雨水管道系统应密闭。

5.2.26 下列场所不应布置雨水管道:

1 生产工艺或卫生有特殊要求的生产厂房、车间;

2 贮存食品、贵重商品库房;

3 通风小室、电气机房和电梯机房。

5.2.29 塑料雨水管穿越防火墙和楼板时,应按本标准第 4.4.10 条的规定设置阻火装置。

第五节 热水及饮水

第五节 热水及饮水


一、热水水质、水温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 GB 50015-2019

6.2.2 生活热水的原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的规定,生活热水的水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生活热水水质标准》CJ/T 521 的规定。

6.2.4 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水加热设备出水温度不能满足本标准第 6.2.6 条的要求时,应设置消灭致病菌的设施或采取消灭致病菌的措施。

6.2.6 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水加热设备出水温度应根据原水水质、使用要求、系统大小及消毒设施灭菌效果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入水加热设备的冷水总硬度(以碳酸钙计)小于 120mg/L 时,水加热设备最高出水温度应小于或等于 70Ⅱ;冷水总硬度(以碳酸钙计)大于或等于 120mg/L 时,最高出水温度应小于或等于 60Ⅱ;

2 系统不设灭菌消毒设施时,医院、疗养所等建筑的水加热设备出水温度应为 60Ⅱ~65Ⅱ,其他建筑水加热设备出水温度应为 55Ⅱ~60Ⅱ;系统设灭菌消毒设施时水加热设备出水温度均宜相应降低 5Ⅱ;

3 配水点水温不应低于 45Ⅱ。

二、热水系统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 GB 50015-2019

6.3.10 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应设热水循环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热水配水点保证出水温度不低于 45Ⅱ的时间,居住建筑不应大于 15s,公共建筑不应大于 10s;

2 应合理布置循环管道,减少能耗;

6.3.13 采用干管和立管循环的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建筑,当系统布置不能满足第 6.3.10 条第 1 款的要求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1 支管应设自调控电伴热保温;

2 不设分户水表的支管应设支管循环系统。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 GB 50340-2016

8.1.4 老年人居住建筑的热水供应系统应有防烫伤措施,冷热水管道应有明显标识。

三、水加热设备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 GB 50015-2019

6.5.3 医院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热源机组及水加热设备不得少于 2 台。

6.5.4 医院建筑应采用无冷温水滞水区的水加热设备。

6.5.5 局部热水供应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4 热水器不应安装在下列位置:

1) 易燃物堆放处;

2) 对燃气管、表或电气设备有安全隐患处;

3) 腐蚀性气体和灰尘污染处。

6.5.21 在闭式热水供应系统中,应设置压力式膨胀罐、泄压阀,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2 最高日日用热水量大于 30m3 的热水供应系统应设置压力式膨胀罐;

6.5.17 燃油(气)热水机组机房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机房设在建筑物内时,不应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下或贴邻,并应设对外的安全出口;

3 机房与燃油(气)机组配套的日用油箱、贮油罐等的布置和供油、供气管道的敷设均应符合有关消防、安全的要求。

四、太阳能热水系统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 GB 50015-2019

6.6.5 集热系统附属设施的设计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7 太阳能集热系统应设防过热、防爆、防冰冻、防倒热循环及防雷击等安全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太阳能集热系统应设放气阀、泄水阀、集热介质充装系统;

2) 闭式太阳能热水系统应设安全阀、膨胀罐、空气散热器等防过热、防爆的安全设施;

3)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太阳能集热系统应采用集热系统倒循环、添加防冻液等防冻措施;集中集热、分散供热的间接太阳能热水系统应设置电磁阀等防倒热循环阀件。

9 开式太阳能集热系统应采用耐温不小于 100Ⅱ的金属管材、管件、附件及阀件;闭式太阳能集热系统应采用耐温不小于 200Ⅱ的金属管材、管件、附件及阀件。

五、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 GB 50015-2019

6.6.7 当采用热泵机组供应热水时,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6 空气源热泵机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组不得布置在通风条件差、环境噪声控制严及人员密集的场所;

六、管材、附件及管道敷设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 GB 50015-2019

6.8.1 热水系统采用的管材和管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管道的工作压力和工作温度不得大于国家现行标准规定的许用工作压力和工作温度。

6.8.3 热水管道系统应采取补偿管道热胀冷缩的措施。

6.8.9 水加热设备的出水温度应根据其贮热调节容积大小分别采用不同温级精度要求的自动温度控制装置。当采用汽水换热的水加热设备时,应在热媒管上增设切断汽源的电动阀。

七、饮水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 GB 50015-2019

6.9.3 管道直饮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直饮水应对原水进行深度净化处理,水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 94的规定。

3 管道直饮水系统必须独立设置。

6 管道直饮水应设循环管道,其供、回水管网应同程布置,当不能满足时,应采取保证循环效果的措施。循环管网内水的停留时间不应超过 12h。

6.9.5 当中小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设饮水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以温水或自来水为原水的直饮水,应进行过滤和消毒处理;

2 应设循环管道,循环回水应经消毒处理;

6.9.6 管道直饮水系统管道应选用耐腐蚀,内表面光滑,符合食品级卫生、温度要求的薄壁不锈钢管、薄壁铜管、优质塑料管。开水管道金属管材的许用工作温度应大于 100Ⅱ。

6.9.8 阀门、水表、管道连接件、密封材料、配水水嘴等选用材质均应符合食品级卫生要求,并与管材匹配。

6.9.9 饮水供应点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得设在易污染的地点,对于经常产生有害气体或粉尘的车间,应设在不受污染的生活间或小室内;

第六节 产品及设备

第六节 产品及设备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79 号 2000 年 1 月 30 日)

第二十二条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技术(第一批)》(建设部公告第 659 号 2007 年6 月 14 日)

三、对《技术公告》中的限制使用和禁止使用技术,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将其列为审查内容,依照《技术公告》的规定审查。房地产开发、设计和施工单位不得违反规定使用。

 第五章 暖通专业审查要点

第一节 基本规定

第五章 暖通专业审查要点

第一节 基本规定


一、强制性条文

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具体内容见相关标准。

二、设计依据

采用的设计标准是否正确,是否为现行有效版本,是否符合工程实际情况。

三、设计施工说明

应有工程概况、设计范围的说明;应有设计计算室内外参数及总冷热负荷、冷热源情况的说明;应有节能设计、绿色设计及消防设计专篇(或专项说明);应有对施工特殊要求和一般要求的说明。

四、设计深度

应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包括暖通专业施工图和空调负荷计算书。

第二节 通风设计

第二节 通风设计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

6.1.8 采用机械通风时,重要房间或重要场所的通风系统应具备防止以空气传播为途径的疾病通过通风系统交叉传染的功能。

6.2.3 自然通风进风口应远离污染源 3 米以上;

6.3.1 机械送风系统进风口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在室外空气较清洁的地点;

2 应避免进风、排风短路;

3 进风口的下缘距室外地坪不宜小于 2m,当设在绿化地带时,不宜小与 1m。

6.3.5 公共厨房通风应负荷下列规定:

3 产生油烟设备的排风应设置油烟净化设施,其油烟排放浓度及净化设备的最低去除效率不应低于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4 厨房排油烟风道不应与防火排烟风道共用;

6.3.7 设备机房通风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制冷机房的通风应符合下列规定:

3)氟制冷机房应分别计算通风量和事故通风量。当机房内设备放热量的数据不全时,通风量可取(4~6)次/h。事故通风量不应小于 12 次/h。事故排风口上沿距室内地坪的距离不应大于 1.2m;

3 柴油发电机房宜设置独立的送、排风系统。其送风量应为排风量与发电机组燃烧所需的空气量之和。

6.6.9 多台通风机并联运行的系统应在各自的管路上设置止回或自动关断装置。

《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2015

3.2.8 排风口不应朝向邻近建筑的可开启外窗;当排风口与人员活动场所的距离小于 10m 时,朝向人员活动场所的排风口底部距人员活动地坪的高度不应小于 2.5m。

第三节 空调设计

第三节 空调设计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

3.0.6 设计最小新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3 高密度人群建筑每人所需最小新风量应按人员密度确定,且应符合表 3.0.6-4 规定(表略)。

8.5.9 变流量一级泵系统采用冷水机组变流量方式时,空调水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级泵应采用调速泵;

8.5.10 二级泵和多级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3 二级泵等负荷侧各级泵应采用变速泵。

8.5.11 除空调热水和空调冷水系统的流量和管网阻力特性及水泵工作特性相吻合的情况外,两管制空调水系统应分别设置冷水和热水循环泵。

8.5.18-3 当水系统设置独立的定压设施时,膨胀管上不应设置阀门;

《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50333-2013

12.0.11 洁净区内的排烟口应采取防倒灌措施,排烟口应采用板式排烟口。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51039-2014

7.1.13 医疗用房的集中空调系统的新风量每人不应低于 40m3/h,或新风量不应小于 2 次/h。

7.1.15 没有特殊要求的排风机应设在排风管路末端,使整个管路为负压。

第四节 采暖设计

第四节 采暖设计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

7.2.1 老年人照料设施在严寒和寒冷地区应设集中供暖系统,在夏热冬冷地区应设安全可靠的供暖设施。采用电加热供暖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7.2.3 主要房间供暖室内设计温度不应低于表 7.2.3 的规定(表略)。

7.2.4 无供暖设施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根据当地的气候特点,在老年人浴室内安装安全可靠的供暖设备或预留安装供暖设备的条件。

第五节 环保、卫生、安全设计

第五节 环保、卫生、安全设计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

6.3.9 事故通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事故通风量......按全面排风计算确定,且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

3 放散有爆炸危险气体的场所应设置防爆通风设备;

6 事故排风的室外排风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布置在人员经常停留或经常通行的地点以及邻近窗户、天窗、室门等设施的位置;

2)排风口与机械送风系统的进风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当水平距离不足20m时,排风口应高出进风口,并不小于6m;

10.3.1 当通风、空调、制冷装置以及水泵等设备的振动靠自然衰减不能达标时,应设置隔振器或采取其他隔振措施。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 18483-2001

4.2 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按表2的规定执行(表略)。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01

4.6.2 燃气、燃轻柴油、煤油锅炉烟囱高度的规定:

燃气、燃轻柴油、煤油锅炉烟囱高度应按批准的环评影响报告书(表)要求确定,但不得低于8m。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370-2005

5.0.6 气体灭火系统的操作与控制,应包括对开口封闭装置、通风机械和防火阀等设备的联动操作与控制。

6.0.5 储瓶间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地下储瓶间应设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应设在下部,可通过排风管排出室外。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2016

6.2.15 空调室外机应安装在室外地面或通道地面2.0m以上,且幼儿无法接触的位置。

6.2.16 当需要设置送风口、排风口时,风口底边距地面应大于1.5m。

 第六章 电气专业审查要点

第一节 基本规定

第六章 电气专业审查要点

第一节 基本规定


1 建筑电气专业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包括电气专业施工图和计算书。电气专业施工图应包括目录、电气设计总说明和设计图纸。

2 电气设计总说明应包括工程概况(初步或方案设计审批定案的主要指标)、设计依据、设计范围、设计内容(应包括建筑电气各系统的主要指标)、各系统的施工要求和注意事项(包括线路选型、敷设方式及设备安装等)、设备主要技术要求(亦可附在相应图纸上)、防雷和接地及安全措施(亦可附在相应图纸上)、电气节能及环保措施、绿色建筑电气设计、与相关专业的技术接口要求、与其他专项或深化设计的分工界面及接口要求。

工程概况说明应包括建筑类别、性质、面积、层数、高度、用电负荷等级、各类负荷容量、变电所或总配电室位置、防雷计算结果类别等。

3 计算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负荷计算书;

(2)强制性条文中所列举的房间或场所的设计照度值及设计照明功率密度值;

(3)防雷类别的选取和计算:除非设计划分为第一类、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其他情况均应提供确定防雷分类的计算书;

(4)各系统计算结果应标示在设计说明或相应图纸中。

4 联合设计审查时,本分册中所有要点均为审查的内容;专项设计审查时,审查要点应包括本章的所有内容。

5 为了引用标准的完整性,部分条文同时带有“应”和“宜”字,该条文中采用“应”字的内容为审查要点,采用“宜”字的内容不作为审查要点。

第二节 供配电和照明

第二节 供配电和照明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

3.2.14 保护导体截面积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2 保护导体的截面积应符合式(3.2.14)的要求,或按表 3.2.14 的规定确定:

式中: S——保护导体的截面积(mm2);

 I——通过保护电器的预期故障电流或短路电流[交流方均根值(A)];

 t——保护电器自动切断电流的动作时间(s);

 k——系数,按本规范公式(A.0.1)计算或按表 A.0.2~表 A.0.6 确定。

6.3.3 过负荷保护电器的动作特性,应符合下列公式的要求:

式中:IB——回路计算电流(A);

 In——熔断器熔体额定电流或断路器额定电流或整定电流(A);

 IZ——导体允许持续载流量(A)

 I2——保证保护电器可靠动作的电流(A)。当保护电器为断路器时,I2 为约定时间 内的约定动作电流;当为熔断器时,I2为约定时间内的约定熔断电流。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5-2011

2.5.4 自动控制或连锁控制的电动机应有手动控制和解除自动控制或连锁控制的措施;远方控制的电动机应有就地控制和解除远方控制的措施;当突然起动可能危及周围人员安全时,应在机械旁装设起动预告信号和应急断电控制开关或自锁式停止按钮。

8.0.6 插座的形式和安装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6 在住宅和儿童专用活动场所应采用带保护门的插座。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 

8.7.2 住宅供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2 电气线路应采用符合安全和防火要求的敷设方式配线,套内的电气管线应采用穿管暗敷设方式配线。导线应采用铜芯绝缘线,每套住宅进户线截面不应小于 10mm2,分支回路截面不应小于2.5mm2

 5 设有洗浴设备的卫生间应作局部等电位联结;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42-2011 

4.2.2 当配变电所设在住宅建筑内时,配变电所不应设在住户的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和住宅建筑疏散出口的两侧,不宜设在住宅建筑地下的最底层。

《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

10.3.2 中小学校的供、配电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3 各幢建筑的电源引入处应设置电源总切断装置和可靠的接地装置,各楼层应分别设置电源切断装置。

6 配电系统支路的划分应符合以下原则:

1)教学用房和非教学用房的照明线路应分设不同支路;

2)门厅、走道、楼梯照明线路应设置单独支路;

3)教室内电源插座与照明用电应分设不同支路;

4)空调用电应设专用线路。

10.3.3 学校建筑应设置人工照明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走道及楼梯应设置应急照明灯具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2 教室黑板应设专用黑板照明灯具。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38-2015

8.3.8 书库电源总开关箱应设于库外,书库照明宜分区、分架控制。当沿金属书架敷设照明线路及安装照明设备时,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措施。

8 3.10 图书馆建筑应采取电气火灾监控措施。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25-2010

7.3.3 特级档案馆的档案库、变配电室、水泵房、消防用房等的用电负荷不应低于一级。

7.3.5 库区电源总开关应设于库区外,档案库的电源开关应设于库房外,并应设有防止漏电、过载的安全保护装置。

《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 57-2016

10.3.1 剧场用电的负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特等、甲等剧场的舞台照明、贵宾室、演员化妆室、舞台机械设备、电声设备(调音控制系统)、电视转播用电等,应为一级负荷;其中特等、甲等剧场的调光用计算机系统用电应为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

2 特等、甲等剧场观众厅照明、空调机房电力和照明、锅炉房电力和照明用电等,应为二级负荷。

10.3.5 乐池内谱架灯、化妆室台灯照明、观众厅座位排号灯等的电源电压,应采用特低电压供电。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 450-2018

7.3.7 电源插座应采用安全型电源插座。

7.3.9 每个生活单元应设单元配电箱,照料单元的居室宜单设配电箱,配电箱内应设置电源总开关,电源总开关应采用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开关电器,配电箱内的插座回路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7.4.2 公共安全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3 老年人居室、单元起居室、餐厅、卫生间、浴室、盥洗室、文娱与健身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均应设紧急呼叫装置,且应保障老年人方便触及。紧急呼叫信号应能传输至相应护理站或值班室。

呼叫信号装置应使用50V及以下安全特低电压。

《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 31-2003 

10.3.1 体育建筑电力负荷应根据体育建筑的使用要求,区别对待,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甲级以上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的比赛厅(场)、主席台、贵宾室、接待室、广场照明、计时记分装置、计算机房、电话机房、广播机房、电台和电视转播、新闻摄影电源及应急照明等用电设备,电力负荷应为一级,特级体育设施应为特别重要负荷;

2 体育建筑的电气消防用电设备负荷等级应为该工程最高负荷等级;

3 1 项中非比赛使用的电气设备及乙级以下体育建筑的用电设备为二级。

《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0981-2014

7.1.2 内径不小于60mm的电气配管及重力不小于150N/m的电缆桥架、电缆槽盒、母线槽均应进行抗震设防。

第三节 防雷、接地和安全

第三节 防雷、接地和安全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2010 

4.5.4 固定在建筑物上的节日彩灯、航空障碍信号灯及其他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根据建筑物的防雷类别采取相应的防止闪电电涌侵入的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金属外壳或保护网罩的用电设备应处在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

2 从配电箱引出的配电线路应穿钢管。钢管的一端应与配电箱和 PE 线相连;另一端应与用电设备外壳、保护罩相连,并应就近与屋顶防雷装置相连。当钢管因连接设备而中间断开时应设跨接线。

3 在配电箱内应在开关的电源侧装设Ⅱ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其电压保护水平不应大于 2.5kV,标称放电电流值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5.2.1 接闪器的材料、结构和最小截面应符合表 5.2.1 的规定。

5.2.12 专门敷设的接闪器,其布置应符合表 5.2.12 的规定。布置接闪器时,可单独或任意组合采用接闪杆、接闪带、接闪网。

5.3.1 引下线的材料、结构和最小截面应按本规范表 5.2.1 的规定取值。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12 (2014 版)

11.2.2 加油加气站的电气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及信息系统的接地等,宜共用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应按其中接地电阻值要求最小的接地电阻值确定。

2 当各自单独设置接地装置时,油罐、LPG 储罐、LNG 储罐和 CNG 储气瓶(组)的防雷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配线电缆金属外皮两端和保护钢管两端的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10Ω,电气系统的工作和保护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4Ω,地上油品、LPG、CNG 和 LNG 管道始、末端和分支处的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30Ω。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 

7.7.10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下列设备的配电线路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

1)手持式及移动式用电设备;

2)室外工作场所的用电设备;

3)环境特别恶劣或潮湿场所的电气设备;

4)家用电器回路或插座回路;

5)由 TT 系统供电的用电设备;

6)医疗电气设备,急救和手术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宜作用于报警。

7 当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时,应能将其所保护的回路所有带电导体断开。

12.9.2 浴池的安全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防护应根据所在区域,采取相应的措施。区域的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D 的规定。

2 建筑物除应采取总等电位联结外,尚应进行辅助等电位联结。

辅助等电位联结应将 0、1 及 2 区内所有外界可导电部分与位于这些区内的外露可导电部分的保护导体连接起来。

12.9.3 游泳池的安全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建筑物除应采取总等电位联结外,尚应进行辅助等电位联结。

12.9.4 喷水池的安全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室内喷水池与建筑物除应采取总等电位联结外,尚应进行辅助等电位联结;室外喷水池在 0、1 区域范围内均应进行等电位联结。

3 喷水池的 0、1 区的供电回路的保护,可采用下列任一种方式:

1) 对于允许人进入的喷水池,应采用安全特低电压供电,交流电压不应大于 12V。

第四节 无障碍设计

第四节 无障碍设计


《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 

3.9.3 无障碍厕所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0 在坐便器旁的墙面上应设高 400mm~500mm 的救助呼叫按钮;

3.11.5 无障碍客房的其他规定:

3 客房及卫生间应设高 400mm~500mm 的救助呼叫按钮;

3.12.4 无障碍住房及宿舍的其他规定:

4 居室和卫生间内应设求助呼叫按钮;

第五节 法规

第五节 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87 号 2017 年 10 月 7 日)

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国务院令第 530 号 2008 年 8 月 1 日)

第十一条 国家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国务院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推广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

国家限制进口或者禁止进口能源消耗高的技术、材料和设备。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第七章 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设计审查要点

第一节 建筑专业

第七章 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设计审查要点

第一节 建筑专业


一、建筑节能

(一)居住建筑节能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10

4.0.8 外窗可开启面积(含阳台门面积)不应小于外窗所在房间地面面积的 5%。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3/1015-2015

4.1.7 居住建筑应根据可再生能源利用形式,为其合理布置并预留相关设施和管线的安装空间。

4.2.3 东、西向空调空间的外窗应设置活动外遮阳或活动中间遮阳。

4.2.6 居住空间北向不应设置凸窗。

4.2.17 当居住建筑采用封闭式阳台且无阳台门时,封闭阳台的透明部分应按外窗进行设计,不透明部分应按外墙进行设计;当封闭阳台设有阳台门时,阳台门及隔墙按内围护结构进行节能设计,其中隔墙按分户墙设计,阳台门的透明部分传热系数 K 不应大于 2.8W/(㎡?K)。

(二)公共建筑节能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

3.1.1 公共建筑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栋建筑面积大于 300 ㎡的建筑,或单栋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 300 ㎡但总建筑面积大于 1000 ㎡的建筑群,应为甲类公共建筑;

2 单栋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 300 ㎡的建筑,应为乙类公共建筑。

3.2.4 甲类公共建筑单一立面窗墙比面积小于 0.4 时,透光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 0.60;甲类公共建筑单一立面窗墙比面积大于等于 0.4 时,透光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 0.40。

3.3.4 屋面、外墙和地下室的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不应低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

3.3.5 建筑外门、外窗的气密性分级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7106-2008 中第 4.1.2 条的规定,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10 层及以上建筑外窗的气密性不应低于 7 级;

2 10 层以下建筑外窗的气密性不应低于 6 级;

3.3.6 建筑幕墙的气密性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幕墙》GB/T21086-2007 中第 5.1.3 条的规定且不应低于3 级。

3.4.1 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前,应对设计建筑的热工性能进行核查;当满足下列基本要求时,方可进行权衡判断:

1 屋面的传热系数基本要求应符合表 3.4.1-1 的规定。

2 外墙(包括非透光幕墙)的传热系数基本要求应符合表 3.4.1-2 的规定。

3 当单一立面的窗墙面积比大于或等于 0.40 时,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传热系数和综合太阳得热系数基本要求应符合表 3.4.1-3 的规定。

(三)工业建筑节能

《工业建筑节能设计统一标准》GB51245-2017

3.1.1 工业建筑节能设计应按表 3.1.1 进行分类设计。

4.3.6 建筑围护结构采用金属围护系统且有供暖或空调要求时,构造层次设计应采用满足围护结构气密性要求的构造;恒温恒湿环境的金属围护系统气密性不应大于 1.2m3/(㎡·h)。

二、绿色建筑设计

 绿色建筑是建筑设计、管理、运行的全寿命期系统工程,图审阶段应审查施工图设计图纸中对《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中控制项内容的执行情况,以及评分项内容在施工图中的落实情况。省标《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33/1092-2016 即将修订,因此不列入要点汇编。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

3.2.8 绿色建筑星级等级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 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 3 个等级的绿色建筑均应满足本标准全部控制项的要求,且每类指标的评分项得分不应小于其评分项满分值的 30%;

2 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 3 个等级的绿色建筑均应进行全装修,全装修工程质量、选用材料及产品质量应符合同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 当总得分分别达到 60 分、70 分、85 分且应满足表 3.2.8 的要求时,绿色建筑等级分别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

注:1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提高基准,为国家现行相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

2 住宅建筑隔声性能对应的标准为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

3 室内主要空气污染物包括氨、甲酸、苯、总挥发性有机物、氡、可吸入颗粒物等,其浓度降低基准为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的有关要求。

4.1.3 外遮阳、太阳能设施、空调室外机位、外墙花池等外部设施应与建筑主体结构统一设计、施工,并应具备安装、检修与围护条件。

4.1.6 卫生间、浴室的地面应设置防水层,墙面、顶棚应设置防潮层。

5.1.1 室内空气中的氨、甲醛、苯、总挥发性有机物、氡等污染物浓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 的有关规定。建筑室内和建筑主要出入口处应禁止吸烟,并应在醒目位置设置禁烟标志。

5.1.4 主要功能房间的室内噪声级和隔声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噪声级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 中的低限要求。

2 外墙、隔墙、楼板和门窗的隔声性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中的低限要求。

5.1.7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室内设计温度、湿度条件下,建筑非透光围护结构内表面不得结露;

2 供暖建筑的屋面、外墙内部不应产生冷凝;

3 屋顶和外墙隔热性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 的要求。

6.1.1 建筑、室外场地、公共绿地、城市道路相互之间应设置连贯的无障碍步行系统。

6.1.4 自行车停车场所应位置合理、方便出入。

8.1.3 配建的绿地应符合所在地城乡规划的要求,应合理选择绿化方式,植物种植应适应当地气候和土壤,且应无毒害、易维护,种植区域覆土深度和排水能力应满足植物生长需求,并应采用复层绿化方式。

第二节 结构专业

第二节 结构专业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33/1092-2016 

6.1.3 滨海建筑应充分考虑结构的耐久性,采取专门的提高结构耐久性和防腐蚀的措施。

6.1.4 结构设计应在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施工便捷的基础上,优先采用资源消耗少、环境影响小以及便于材料循环再利用的建筑结构体系。

6.1.5 结构方案应满足抗震概念设计的要求,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结构方案,对于特别不规则的结构应合理确定抗震性能目标。

6.1.8 选择建筑材料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 严禁采用国家和地方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材料和产品;

2 不应选用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材料; 

3 应分析其对能源的消耗量,禁止采用高耗能、污染超标的材料,并应优先采用生产、施工、拆除和处理过程中能耗低的建筑材料; 

4 应分析其对资源的消耗量,并优先采用资源消耗少、可工业化生产的建筑材料和产品; 

5 应分析其对环境的影响,不应选用可能导致臭氧层破坏或产生挥发性、放射性污染的建筑材料,应采用生产、施工、使用和拆除过程中对环境影响小的建筑材料。

6.2.1 现浇混凝土应选用预拌混凝土。砂浆应选用预拌砂浆。

6.2.6 应合理采用高性能结构材料,并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筋混凝土结构或混合结构中混凝土部分,400MPa 级及以上受力普通钢筋占受力普通钢筋总量的比例不应小于 70%; 

2 高层钢结构或高层混合结构中钢结构部分,Q345 及以上高强钢材用量占钢材总量的比例不应小于 50%;

3 100 米以上高层钢筋混凝土结构中竖向承重结构采用强度等级不小于 C50 混凝土用量占竖向承重结构中混凝土总量的比例不应小于 50%。

第三节 给排水专业

第三节 给排水专业


一、基本规定

《绿色建筑设计标准》 DB 33/1092-2016

3.0.5 民用建筑应根据《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和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确定的星级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进行设计。设计自评结果至少应满足现行国家和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一星级绿色建筑要求,其中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其他公共建筑,至少应满足现行国家和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二星级绿色建筑要求。

二、卫生器具和配件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 GB 50015-2019

3.2.14 公共场所卫生间的卫生器具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洗手盆应采用感应式水嘴或延时自闭式水嘴等限流节水装置;

2 小便器应采用感应式或延时自闭式冲洗阀;

3 坐式大便器宜采用设有大、小便分档的冲洗水箱,蹲式大便器应采用感应式冲洗阀、延时自闭式冲洗阀等。

《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 GB 50555-2010

6.1.3 居住建筑中不得使用一次冲洗水量大于 6L 的坐便器。

6.1.4 小便器、蹲式大便器应配套采用延时自闭式冲洗阀、感应式冲洗阀、脚踏冲洗阀。

三、溢流报警

《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 GB 50555-2010

4.2.2 给水调节水池或水箱、消防水池或水箱应设溢流信号管和溢流报警装置。

四、计量水表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 GB 50015-2019

3.5.16 建筑物水表的设置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的引入管、住宅的入户管;

2 公用建筑物内按用途和管理要求需计量水量的水管;

3 根据水平衡测试的要求进行分级计量的管段;

4 根据分区计量管理需计量的管段。

6.8.11 水加热设备的冷水供水管上应装冷水表,设有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住宅应装分户热水水表,洗衣房、厨房、游乐设施、公共浴池等需要单独计量的热水供水管上应装热水水表,其设有回水管者应在回水管上装热水水表。

《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 GB 50555-2010

6.1.9 民用建筑的给水、热水、中水以及直饮水等给水管道设置计量水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入户管上应设计量水表;

2 公共建筑应根据不同使用性质及计费标准分类分别设计量水表;

3 住宅小区及单体建筑引入管上应设计量水表;

6 冷却塔、游泳池、水景、公共建筑中的厨房、洗衣房、游乐设施、公共浴池、中水贮水池或水箱补水等的补水管上应设计量水表;

7 机动车清洗用水管上应安装水表计量;

五、热水系统选择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 GB 50015-2019

6.3.1 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热源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并应按下列顺序选择:

1 采用具有稳定、可靠的余热、废热、地热,当以地热为热源时,应按地热水的水温、水质和水压,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处理满足使用要求;

2 当日照时数大于 1400h/a 且年太阳辐射量大于 4200MJ/m2 及年极端最低气温不低于-45Ⅱ的地区,采用太阳能,全国各地日照时数及年太阳能辐照量应按本标准附录 H 取值;

3 在夏热冬暖、夏热冬冷地区采用空气源热泵;

4 在地下水源充沛、水文地质条件适宜,并能保证回灌的地区,采用地下水源热泵;

5 在沿江、沿海、沿湖,地表水源充足、水文地质条件适宜,以及有条件利用城市污水、再生水的地区,采用地表水源热泵;当采用地下水源和地表水源时,应经当地水务、交通航运等部门审批,必要时应进行生态环境、水质卫生方面的评估;

6 采用能保证全年供热的热力管网热水;

7 采用区域性锅炉房或附近的锅炉房供给蒸汽或高温水;

8 采用燃油、燃气热水机组、低谷电蓄热设备制备的热水。

六、热水循环

《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 GB 50555-2010

4.2.4 热水供应系统应按下列要求设置循环系统:

2 设有 3 个以上卫生间的公寓、住宅、别墅共用水加热设备的局部热水供应系统,应设回水配件自然循环或设循环泵机械循环;

3 全日集中供应热水的循环系统,应保证配水点出水温度不低于 45Ⅱ的时间,对于住宅不得大于15s,医院和旅馆等公共建筑不得大于 10s。

七、可再生能源利用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 33/1015-2015

9.0.2 太阳能热水系统和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在居住建筑中的应用应满足下列要求:

1 住宅建筑应据具体技术条件为全体住户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或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

第四节 暖通专业

第四节 暖通专业


一、节能设计审查要点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

4.3.1 集中供暖系统应采用热水作为热媒。

4.3.5 集中空调冷、热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建筑所有区域只要求按季节同时进行供冷和供热转换时,应采用两管制;

3 系统作用半径较大、设计水流阻力较高的大型工程,空调冷水宜采用变流量二级泵系统。......且二级泵应采用调速泵。

4 当二级泵的输送距离较远且各用户阻力相差较大,或水温(温差)要求不同时,可采用多级泵系统,且二级泵等负荷侧各级泵应采用调速泵。

4.3.6 空调水系统布置和管径的选择,应减少并联环路之间压力损失的相对差额。当设计工况下并联环路之间的压力损失的相对差额超过 15%时,应采取水力平衡措施。

4.3.9 在选配空调冷(热)水系统的循环水泵时,应计算空调冷(热)水系统耗电输冷(热)比EC(H)Ra],并应标注在施工图的设计说明中。空调冷(热)水系统耗电输冷(热)比计算应符合下列规:

1 空调冷(热)水系统耗电输冷(热)比应按下式计算:

EC(H)R-a=0.003096∑(G×H/ηb )/Q ≤A(B+ɑ∑L ) /ⅡT

4.3.18 空气调节风系统不应利用土建风道作为送风道和输送冷、热处理后的新风风道。当受条件限制利用土建风道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漏风和绝热措施。

4.3.19 空气调节冷却水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过滤、缓蚀、阻垢、杀菌、灭藻等水处理功能;

2 冷却塔应设置在空气流通条件好的场所;

3 冷却塔补水管上应设置水流量计量装置;

4.3.23 当输送冷媒温度低于其管道外环境温度且不允许冷媒温度有升高,或当输送热媒温度高于其管道外环境温度且不允许热媒温度有降低时,管道与设备应采取保温保冷措施。绝热层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3 管道与设备绝热层厚度及风管绝热层最小热阻可按本标准附录 D 的规定选用(表略);

4 管道和支架之间,管道穿墙、穿楼板处应采取防止“热桥”或“冷桥”的措施;

5 采用非闭孔材料保温时,外表应设保护层;采用非闭孔材料保冷时,外表应设隔汽层和保护层。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10

6.0.8 当采用分散式房间空调器进行空调和(或)采暖时,宜选择符合国家标准《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2021.3 和《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21455中规定的节能型产品(即能效等级 2 级)。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

7.3.20 舒适性空调和条件允许的工艺性空调,可用新风作冷源时,应最大限度地使用新风。

8.11.9 除厨房、洗衣、高温消毒以及冬季空调加湿等必须采用蒸汽的热负荷外,其余热负荷应以热水锅炉为热源。当蒸汽热负荷在总负荷中的比例大于 70%且总热负荷<=1.4MW 时,可采用蒸汽锅炉。

二、绿色设计专项审查要点

《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33/1092-2016

3.0.5 民用建筑应根据《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和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确定的星级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进行设计。设计自评结果至少应满足现行国家和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一星绿色建筑要求,其中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其他公共建筑,至少应满足现行国家和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二星级绿色建筑要求。

《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JGJ/T229-2010

9.5.1 应对建筑供暖通风空调系统能耗进行分项、分级计量。

《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33/1092-2016

8.1.1 供暖空调室内设计参数与室外空气设计参数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

8.1.4 供暖空调冷热源、输配系统能效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现行行业标准《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 和现行地方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3/1036、《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3/1015 的要求。

8.1.7 集中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应进行监测与控制。

8.2.1 空调制冷系统所用制冷剂应在安全的基础上选用环境友好的制冷剂。在过渡时期选用过渡制冷剂时,应符合我国制冷剂的淘汰期限的规定。

8.2.2 民用建筑供暖空调系统的冷、热源机组能效均应优于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 的规定以及现行国家有关标准能效限定值的要求。......其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能效指标比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 规定值的提高或降低幅度应满足表 8.2.2 的要求(表略);对于房间空气调节器,其能效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2021.3 和《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1455 中 2 级的要求。

8.2.8 供暖空调冷、热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7 采用换热器加热或冷却的二次空调水系统的循环水泵应采用变速变流量调节方式。

9 在过渡季与冬季供冷时,应优先利用冷却塔、地表水等提供空气调节的冷水。

8.2.11 循环冷却水系统及空调冷、热水系统应设置水处理设施。

8.2.12 管道与设备应采取保温保冷措施。建筑物内的空调冷热水管道可按本标准附录 J 的规定选用(表略)。

8.2.13 电机功率不小于 7.5kW 的风机应采用变频技术,且应采取相应的水力平衡措施。

8.2.15 在公共建筑中,对设置独立新风系统、新风量大于或等于 4000m3/h 且新风与排风的温差超过

15Ⅱ的空调系统应设置排风能量回收系统。......热交换效率不得低于 60%;

8.2.16 建筑的吊顶上部存在较大发热量、或者吊顶空间高度大于房间高度的 1/3 时,房间空调系统不应采用吊顶回风的形式。

8.2.17 舒适性空调的全空气系统,应具备最大限度利用室外新风作冷源的条件。新风入口、过滤器等应按最大总新风比不低于 70%设计,新风比应可调节以满足增大新风量运行的要求。

8.2.18 对于设置集中通风空调系统的公共建筑,在人员密度较高、流量集中且随时间变化较大的空间,应设置 CO2浓度检测装置,并联动控制空调系统新风量的大小,采取新风需求控制。

8.2.19 空调风管系统应采用可靠的防漏风和绝热措施。空气调节风管绝热层的最小热阻应符合表8.2.19 的规定(表略),且空气调节保冷管道的绝热层外,应设置隔气层和保护层。

8.2.20 吸烟室、复印室、打印室、垃圾间、清洁间、公共卫生间等产生异味或污染物的房间,应设置机械排风系统,且不宜与其他场所合用风道系统。排风应直接排到室外,换气次数不小于 10 次/h。

8.3.3 室内游泳池空调应采用全空气系统,并应具备全新风运行功能。冬季排风应采取热回收措施。

8.3.4 空调供暖冷热水系统的耗电输冷(热)比 EC(H)R-a 应符合下式要求:

EC(H)R-a=0.003096∑(G×H/ηb )/∑Q ≤ 0.8 A(B+ɑ∑L ) /ΔT

8.3.5 空调系统的新风和回风应经过虑处理,对于人员密集空调区域或空气质量要求较高的主要功能房间,其空调系统应设置初、中效过滤或净化设施。

8.3.7 空调冷、热源系统的控制应满足下列基本要求:

1 应能根据末端需求进行水泵台数和转速的控制;

8.4.1 采用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时,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制冷综合性能系数 IPLV(C)应比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 规定值的提高 24%以上。

8.4.9 公共建筑中主要功能房间中人员密度较高且随时间变化大的区域应设置室内空气质量监控系统,实现室内污染物浓度超标实时报警,并与通风系统联动。

8.4.13 公共建筑中多联机空调(热泵)系统应设置集中控制系统。

第五节 电气专业

第五节 电气专业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15

6.3.3 建筑夜景照明的照明功率密度(LPD)限值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 的有关规定。

《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 33/1092-2016

3.0.5 民用建筑应根据《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和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确定的星级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进行设计。设计自评结果至少应满足现行国家和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一星级绿色建筑要求,其中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其他公共建筑,至少应满足现行国家和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二星级绿色建筑要求。

《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 33/1092-2016

9.1.5 供配电系统向公用电网注入的谐波电流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 公用电网谐波》GB/T14549 的规定,否则应采取高次谐波的治理措施。

9.1.6 室内照明功率密度(LPD)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 规定的现行值要求。

9.1.7 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考虑用电管理、计量及维护的方便。并根据建筑物的类型、功能特点和管理要求合理地设置能耗监测系统,同时应满足现行地方标准《公共建筑用电分项计量系统设计标准》DB 33/1090 的要求。

9.1.9 新建民用建筑应按现行地方标准《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置与设计规范》的规定,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 33/1092-2016

9.2.3 合理选择单相负荷的相位,使三相尽量平衡。最大相负荷不应超过三相负荷平均值的115%,最小相负荷不应小于三相负荷平均值的 85%。

9.2.4 无功补偿宜在低压侧集中补偿;单相负荷较多的供配电系统,应设置适当容量的分相无功补偿。

9.2.5 谐波治理应采取下列措施:

1 选用用电设备的谐波电流限值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电磁兼容 限值 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GB17625.1 的要求;

2 变配电所应对供电系统进行谐波监测;

3 无功补偿电容应串接电抗器,防止谐波放大。

9.2.6 应根据项目特点、建设标准,依据不同场所的视觉作业要求,确定合理的照度标准;照度均匀度、眩光限制及光源的显色指数等均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 的规定。

9.2.7 主要功能房间的照明功率密度值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 规定的目标值。

9.2.8 选用的光源、镇流器的能效不宜低于相应能效标准的节能评价值。

9.2.9 应选用效率高的灯具,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 的有关规定。

9.2.10 室外景观、环境照明、航空障碍灯等的灯光不应直接射入室内,居住建筑的主体立面不应设置泛光照明。室外灯光对室内的影响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的相关规定。

9.2.11 照明控制应满足下列规定:

1 走廊、楼梯间、门厅、大堂、大空间、地下停车场等场所的照明系统采取分区、分组、定时、感应等节能控制措施;

4 旅馆客房应设置节电控制型总开关;

5 道路、景观照明应集中分组控制,并具备深夜减光控制功能;景观照明应设置平时、节日等多种照明模式。

9.2.12 变压器能效值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0052中节能评价值的要求。

9.2.13 水泵、风机、电梯等动力设备配置的低压交流电动机应选用高能效的产品,其能效指标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8613 中能效限定值的要求,有条件时宜按节能评价值选用。

9.2.15 电梯应具备节能运行功能。应选用配备高效电机及先进控制技术的电梯;当两台及以上电梯成组设置时,应配置具有节能运行模式及群控功能的控制系统。

9.2.16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应具有节能拖动及节能控制功能。

9.2.18 集中制备的电开水炉应有根据温度或时间控制的措施。

9.2.19 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建筑面积不小于 10000m2 的公共建筑、设有大(中)型集中中央空调系统的公共建筑、建筑面积不小于 100000m2 的居住建筑或设有大(中)型集中中央空调系统的居住小区,应设置建筑用能分类计量及数据采集装置。

9.2.20 公共建筑应按国家和地方现行标准设置用电分项计量系统。 

《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 33/1092-2016

9.3.1 380V/220V 供电干线的供电半径不应大于 250 米。

9.3.5 谐波治理应采取以下措施:

1 光控柜、中心机房、CT 机等功率较大、谐波严重的设备,由变电所专线供电;

2 在变所、谐波源较大的机房设置无/有源滤波器,或预留滤波器的柜位,待系统正式运行后对谐波进行实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型号规格。

9.3.6 室外照度标准、主要部位的照明功率密度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 的要求。

9.3.10 选用的光源、镇流器的能效不应低于相应能效标准的节能评价值。

9.3.11 在具有天然采光的区域,应结合天然光采用合理的人工照明布置及控制;当自然光达到照度要求时,应尽量避免开启人工照明。

9.3.12 所有低压交流电动机的能效指标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8613 中规定的节能评价值。

9.3.14 建筑面积大于 20000m2 的公共建筑且采用大、中型中央空调系统时,应设置建筑设备监控系统(BAS)。

《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 33/1092-2016

9.4.1 380V/220V 供电干线的供电半径不应大于 150 米。

9.4.2 谐波治理应采取以下措施:

1 选用用电设备的谐波电流限值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电磁兼容 限值 对额定电流大于 16A 的设备在低压供电系统中产生的谐波电流的限制》GB/Z17625.6。

2 大型用电设备、大型可控硅调光设备、电动机变频调速控制装置等谐波源较大的设备,宜就地设置谐波抑制装置。

9.4.3 室内所有区域的照明功率密度值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规定的目标值。

9.4.4 室外照明对行人、车辆、室内产生的眩光及光污染限制,室外所有部位的照明功率密度均满足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 163 的要求。

第二节 结构专业消防设计审查要求

第二节 结构专业消防设计审查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5.1.4 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2.00h。相应混凝土楼板厚度不应小于 100mm。

6.1.7 防火墙的构造应能在防火墙任意一侧的屋架、梁、楼板等受到火灾影响而破坏时,不会导致防火墙的倒塌。

6.1.1 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的基础或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框架、梁等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防火墙的耐火极限(3 小时,此时砼梁的保护层厚度应增加到 5cm)。

《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2017

18. 1. 2 建筑钢构件的设计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中的有关规定。

18. 1. 3 当钢构件的耐火时间不能达到规定的设计耐火极限要求时,应进行防火保护设计,建筑钢结构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GB 51249 进行抗火性能验算。

18.1. 4 在钢结构设计文件中,应注明结构的设计耐火等级,构件的设计耐火极限、所需要的防火保护措施及其防火保护材料的性能要求。

《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GB51249-2017

3.1.4 钢结构的防火设计文件应注明建筑的耐火等级、构件的设计耐火极限、构件的防火保护措施、防火材料的性能要求及设计指标。

3.2.2 钢结构耐火承载力极限状态的最不利荷载(作用)效应组合设计值,应考虑火灾时结构上可能同时出现的荷载(作用),且应按下列组合值中的最不利值确定:

3.2.3 钢结构的防火设计应根据结构的重要性、结构类型和荷载特征等选用基于整体结构耐火验算或基于构件耐火验算的防火设计方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跨度不小于60m的大跨度钢结构,宜采用基于整体结构耐火验算的防火设计方法;

2 预应力钢结构和跨度不小于120m的大跨度建筑中的钢结构,应采用基于整体结构耐火验算的防火设计方法。

3.2.4 基于整体结构耐火验算的钢结构防火设计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防火分区应分别作为一个火灾工况并选用最不利火灾场景进行验算;

2 应考虑结构的热膨胀效应、结构材料性能受高温作用的影响,必要时,还应考虑结构几何非线性的影响。

3.2.5 基于构件耐火验算的钢结构防火设计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轴心受拉、轴心受压等以轴向变形为主的构件,应考虑热膨胀效应对内力的影响。

2 计算火灾下构件的承载力时,构件温度应取其截面的最高平均温度,并应采用结构材料在相应温度下的强度与弹性模量。

3.2.6 钢结构构件的耐火验算和防火设计,可采用耐火极限法、承载力法或临界温度法,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耐火极限法。在设计荷载作用下,火灾下钢结构构件的实际耐火极限不应小于其设计耐火极限,并应按下式进行验算。

2 承载力法。在设计耐火极限时间内,火灾下钢结构构件的承载力设计值不应小于其最不利的荷载(作用)组合效应设计值,并应按下式进行验算。

3 临界温度法。在设计耐火极限时间内,火灾下钢结构构件的最高温度不应高于其临界温度,并应按下式进行验算。

4.1.3 钢结构采用喷涂防火涂料保护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隐蔽构件,宜选用非膨胀型防火涂料;

2 设计耐火极限大于1.50h的构件,不宜选用膨胀型防火涂料;

3 室外、半室外钢结构采用膨胀型防火涂料时,应选用符合环境对其性能要求的产品;

4 非膨胀型防火涂料涂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0mm;

5 防火涂料与防腐涂料应相容、匹配。

4.1.4 钢结构采用包覆防火板保护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板应为不燃材料,且受火时不应出现炸裂和穿透裂缝等现象;

2 防火板的包覆应根据构件形状和所处部位进行构造设计,并应采取确保安装牢固稳定的措施;

3 固定防火板的龙骨及黏结剂应为不燃材料。龙骨应便于与构件及防火板连接,黏结剂在高温下应能保持一定的强度,并应能保证防火板的包敷完整。

4.1.5 钢结构采用包覆柔性毡状隔热材料保护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用于易受潮或受水的钢结构;

2 在自重作用下,毡状材料不应发生压缩不均的现象。

4.1.6 钢结构采用外包混凝土、金属网抹砂浆或砌筑砌体保护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外包混凝土时,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20;

2 当采用外包金属网抹砂浆时,砂浆的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5;金属丝网的网格不宜大于20mm,丝径不宜小于0.6mm;砂浆最小厚度不宜小于25mm;

3 当采用砌筑砌体时,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U10。

8.1.2 钢管混凝土柱应根据其荷载比R、火灾下的承载力系数kT按下列规定采取防火保护措施。荷载比R应按本规范第8.1.3条计算,圆钢管混凝土柱、矩形钢管混凝土柱火灾下的承载力系数kT应分别按本规范第8.1.6条、第8.1.7条的规定计算,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R<0.75kT时,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2 当R≥0.75kT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对于圆钢管混凝土柱,按8.1.8条计算防火保护层厚度;对于矩形钢管混凝土柱,按第8.1.9条计算防火保护层厚度。

公消[2018]57号《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技术要求(试行)》

第二条 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承重柱(包括斜撑)、转换梁、结构加强层桁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4.00h;

2 梁以及与梁结构功能类似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3.00h;

3 楼板和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2.50h;

4 核心筒外围墙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3.00h;

5 电缆井、管道井等竖井井壁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2.00h;

6 房间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50h、疏散走道两侧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2.00h;

7 建筑中的承重钢结构,当采用防火涂料保护时,应采用厚涂型钢结构防火涂料。

 第八章 建筑消防设计审查要点

第一节 建筑专业消防设计审查要点

第八章 建筑消防设计审查要点

第一节 建筑专业消防设计审查要点


一、建筑设计通用防火规范、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

1.0.6 建筑高度大于 250m 的建筑,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外,尚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更加严格的防火措施,其防火设计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3.1.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划分,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 3.1.1(略)的规定。

3.1.3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数量等因素划分,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 3.1.3(略)的规定。

5.1.1 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和层数可分为单、多层民用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高层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楼层的建筑面积可分为一类和二类。民用建筑的分类应符合表 5.1.1(略)的规定。

5.2.3 民用建筑与单独建造的变电站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 3.4.1 条有关室外变、配电站的规定,但与单独建造的终端变电站的防火间距,可根据变电站的耐火等级按本规范第 5.2.2 条有关民用建筑的规定确定。

民用建筑与 10kV 及以下的预装式变电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3m。

民用建筑与燃油、燃气或燃煤锅炉房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 3.4.1 条有关丁类厂房的规定,但与单台蒸汽锅炉的蒸发量不大于 4t/h 或单台热水锅炉的额定热功率不大于 2.8MW 的燃煤锅炉房的防火间距,可根据锅炉房的耐火等级按本规范第 5.2.2 条有关民用建筑的规定确定。

5.5.1 民用建筑应根据其建筑高度、规模、使用功能和耐火等级等因素合理设置安全疏散和避难设施。

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位置、数量、宽度及疏散楼梯间的形式,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

5.5.10 高层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当分散设置确有困难且从任一疏散门至最近疏散楼梯间入口的距离不大于 10m 时,可采用剪刀楼梯间,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

2 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的防火隔墙;

3 楼梯间的前室应分别设置。

5.5.13A 老年人照料设施…,不能与敞开式外廊直接连通的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建筑高度大于 24m 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其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5.5.19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度不应小于 1.40m,且紧靠门口内外各 1.40m 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5.5.24A 3 层及三层以上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2(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三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在二层及以上各层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每座疏散楼梯间的相邻部位设置一间避难间。避难间内可供避难的净面积不应小于 12m2,避难间可利用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消防电梯的前室,其他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 5.5.24 条的规定。

5.5.28 住宅单元的疏散楼梯,当分散设置确有困难且任一户门至最近疏散楼梯间入口的距离不大于10m 时,可采用剪刀楼梯间,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2 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的防火隔墙。

3 楼梯间的前室不宜共用;共用时,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6.0m2

4 楼梯间的前室或共用前室不宜与消防电梯的前室合用;楼梯间的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的前室合

用时,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12.0m2,且短边不应小于 2.4m。

6.1.3 建筑外墙为不燃性墙体时,防火墙可不凸出墙的外表面,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2.0m;采取设置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不限。

6.1.4 建筑内的防火墙不宜设置在转角处,确需设置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4.0m;采取设置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不限。

6.2.3 建筑内的下列部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1 甲、乙类生产部位和建筑内使用丙类液体的部位;

2 厂房内有明火和高温的部位;

3 甲、乙、丙类厂房(仓库)内布置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房间;

4 民用建筑内的附属库房,剧场后台的辅助用房;

5 除居住建筑中套内的厨房外,宿舍、公寓建筑中的公共厨房和其他建筑内的厨房;

6 附设在住宅建筑内的机动车库。

6.2.9 建筑内的电梯等竖井应符合下列规定:

 5 电梯层门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00h,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梯层门耐火试验完整性、隔热性和热通量测定法》GB/T 27903 规定的完整性和隔热性要求。

6.4.1 疏散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梯间应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并宜靠外墙设置。靠外墙设置时,楼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外墙上的窗口与两侧门、窗、洞口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1.0m。

6.5.1 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5 设置在建筑变形缝附近时,防火门应设置在楼层较多的一侧,并应保证防火门开启时门扇不跨越变形缝。

6.7.7 除本规范第 6.7.3 条规定的情况外,当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按本节规定采用燃烧性能为 B1、B2 级的保温材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应在保温系统中每层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防火隔离带应采用燃烧性能为 A 级的材料,防火隔离带的高度不应小于 300mm。

6.7.8 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在其表面设置防护层,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包覆。除本规范第 6.7.3 条规定的情况外,当按本节规定采用 B1、B2 级保温材料时,防护层厚度首层不应小于15mm,其他层不应小于 5mm。

6.7.9 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的空腔,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7.2.2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4 场地应与消防车道连通,场地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 5m,且不应大于10m,场地的坡度不宜大于 3%。

7.3.5 除设置在仓库连廊、冷库穿堂或谷物筒仓工作塔内的消防电梯外,消防电梯应设置前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并应在首层直通室外或经过长度不大于 30m 的通道通向室外。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

3.1.1 建筑防烟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建筑高度、使用性质等因素,采用自然通风系统或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1.3 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 50m 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 100m 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除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外)及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自然通风系统;当不能设置自然通风系统时,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防烟系统的选择,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独立前室或合用前室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系统:

1)采用全敞开的阳台或凹廊;

2)设有两个及以上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独立前室两个外窗面积分别不小于 2.0m2,合用前室两个外窗面积分别不小于 3.0m2

2 当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口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时,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系统;当机械加压送风口未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时,楼梯间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 当防烟楼梯间在裙房高度以上部分采用自然通风时,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的裙房的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且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送风口的设置方式应符合本条第 2 款的规定。

3.3.8 机械加压送风管道的设置和耐火极限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竖向设置的送风管道应独立设置在管道井内,当确有困难时,未设置在管道井内或与其它管道合用管道井的送风管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0h;

2 水平设置的送风管道,当设置在吊顶内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5h;当未设置在吊顶内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0h。

3.3.10 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的场所不应设置百叶窗,且不宜设置可开启外窗。 

3.3.11 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尚应在其顶部设置不小于 1m2的固定窗。

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尚应在其外墙上每 5 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 2m2 的固定窗。

3.3.12 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避难层(间),尚应在外墙设置可开启外窗,其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避难层(间)地面面积的 1%。有效面积的计算应符合本标准第 4.3.5 条的规定。

4.1.4 下列地上建筑或部位,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尚应按本标准第 4.4.14 条~第 4.4.16 条的要求在外墙或屋顶设置固定窗:

1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2500m2 的丙类厂房(仓库);

2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3000m2 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

3 总建筑面积大于 1000m2 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4 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中长度大于 60m 的走道;

5 靠外墙或贯通至建筑屋顶的中庭。

注:当符合本标准第 4.4.17 条规定的场所时,可采用可熔性采光带(窗)替代作固定窗。

4.2.4 公共建筑、工业建筑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及其长边最大允许长度应符合表 4.2.4(略)的规定,当工业建筑采用自然排烟系统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尚不应大于建筑内空间净高的 8 倍。

4.3.2 防烟分区内自然排烟窗(口)的面积、数量、位置应按本标准第 4.6.3 条规定经计算确定,且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 30m。当工业建筑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其水平距离尚不应大于建筑内空间净高的 2.8 倍;当公共建筑空间净高大于或等于 6m,且具有自然对流条件时,其水平距离不应大于 37.5m。 

4.4.8 排烟管道的设置和耐火极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烟管道及其连接部件应能在 280℃时连续 30min 保证其结构完整性。

2 竖向设置的排烟管道应设置在独立的管道井内,排烟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50h。

3 水平设置的排烟管道应设置在吊顶内,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50h;当确有困难时,可直接设置在室内,但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 1.00h。

4 设置在走道部位吊顶内的排烟管道,以及穿越防火分区的排烟管道,其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 1.00h,但设备用房和汽车库的排烟管道耐火极限可不低于 0.50h。

4.4.12 排烟口的设置应按本标准第 4.6.3 条经计算确定,且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排烟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 30m。除本标准第 4.4.13 条规定的情况以外,排烟口的设置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烟口宜设置在顶棚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

2 排烟口应设在储烟仓内,但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 3m 的区域,其排烟口可设置在其净空高度的 1/2 以上;当设置在侧墙时,吊顶与其最近边缘的距离不应大于 0.5m。

3 对于需要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小于 50m2 时,可通过走道排烟,排烟口可设置在疏散走道;排烟量应按本标准第 4.6.3 条第 3 款计算。

5 排烟口的设置宜使烟流方向与人员疏散方向相反,排烟口与附近安全出口相邻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1.5m。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

4.1.4 汽车库不应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组合建造。当符合下列要求时,汽车库可设置在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的地下部分:

1 汽车库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建筑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楼板完全分隔;

 2 汽车库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4.1.11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不应设置在汽车库、修车库内。当受条件限制必须贴邻汽车库、修车库布置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有关规定。

5.1.6 汽车库、修车库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3 汽车库、修车库的外墙门、洞口的上方,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宽度不小于 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不燃性防火挑檐;

 4 汽车库、修车库的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墙的高度,不应小于 1.2m 或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宽度不小于 1.0m 的不燃性防火挑檐。

5.1.8 修车库内使用有机溶剂清洗和喷漆的工段,当超过 3 个车位时,均应采用防火隔墙等分隔措

施。

5.3.3 除敞开式汽车库、斜楼板式汽车库外,其他汽车库内的汽车坡道两侧应采用防火墙与停车区隔开,坡道的出入口应采用水幕、防火卷帘或甲级防火门等与停车区隔开;但当汽车库和汽车坡道上均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坡道的出入口可不设置水幕、防火卷帘或甲级防火门。

6.0.2 除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外,汽车库、修车库内每个防火分区的人员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 个,Ⅱ类汽车库和Ⅱ、Ⅱ类修车库可设置 1 个。

6.0.4 除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外,建筑高度大于 32m 的汽车库应设置消防电梯。

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有关规定。

6.0.7 与住宅地下室相连通的地下汽车库、半地下汽车库,人员疏散可借用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当不能直接进入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间时,应在汽车库与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之间设置连通走道,走道应采用防火隔墙分隔,汽车库开向该走道的门均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6.0.8 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可不设置人员安全出口,但应按下列规定设置供灭火救援用的楼梯间:

 1 每个停车区域当停车数量大于 100 辆时,应至少设置 1 个楼梯间;

 2 楼梯间与停车区域之间应采用防火隔墙进行分隔,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 楼梯的净宽不应小于 0.9m。

6.0.13 汽车疏散坡道的净宽度,单车道不应小于 3.0m,双车道不应小于 5.5m。

6.0.14 除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外,相邻两个汽车疏散出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10m;毗邻设置的两个汽车坡道应采用防火隔墙分隔。

二、各类民用建筑设计规范、标准

《住宅设计规范》50096-2011

6.2.7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个住宅单元的楼梯均应通至屋顶,且不应穿越其他房间。通向平屋面的门应向屋面方向开启。各住宅单元的楼梯间宜在屋顶相连通。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楼梯可不通至屋顶:

1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 8 户、建筑面积不超过 650m2,且设有一座共用的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住宅;

2 顶层设有外部联系廊的住宅。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

5.6.2 老年人使用的出入口和门厅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出入口严禁采用旋转门。

5.6.7 老年人使用的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梯段通行宽度不应小于 1.20m,各级踏步应均匀一致,楼梯缓步平台内不应设置踏步。

6.1.4 交通空间的主要位置两侧应设连续扶手。

6.3.2 每个照料单元的用房均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6.3.5 建筑的主要出入口至机动车道路之间应留有满足安全疏散需求的缓冲空间。

6.3.6 全部老年人用房与救护车辆停靠的建筑物出入口之间的通道,应满足紧急送医需求。紧急送医通道的设置应满足担架抬行和轮椅推行的要求,且应连续、便捷、畅通。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2016

5.1.2 柴油发电机房、变配电室和锅炉房等不应布置在宿舍居室、疏散楼梯间及出入口门厅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采用防火墙与相邻区域进行分隔。

5.1.3 宿舍建筑内不应设置使用明火、易产生油烟的餐饮店。学校宿舍建筑内不应布置与宿舍功能无关的商业店铺。

5.2.1 除与敞开式外廊直接相连的楼梯间外,宿舍建筑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当建筑高度大于 32m 时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5.2.2 宿舍建筑内的宿舍功能区与其他非宿舍功能部分合建时,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宜各自独立设置,并应采用防火墙及耐火极限不小于 2.0h 的楼板进行防火分隔。

5.2.4 宿舍建筑内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疏散楼梯的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层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 100 人不小于 1.00m 计算,当各层人数不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宽度可分层计算,下层楼梯的总宽度应按本层及以上楼层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梯段净宽不应小于 1.20m;

2 首层直通室外的疏散门的净宽度应按各层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且净宽不应小于1.40m;

3 通廊式宿舍走道的净宽度,当单面布置居室时不应小于 1.60m,当双面布置居室时不应小于2.20m,单元式宿舍公共走道净宽不应小于 1.40m。

5.2.5 宿舍建筑的安全出口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不应小于 1.40m,出口处距门的 1.40m 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2016(2019 年版)

3.2.2 四个班及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独立设置。三个班及以下时,可与居住、养老、教育、办公建筑合建,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应设独立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

4 应设独立的室外活动场地,场地周围应采取隔离措施;

5 建筑出入口及室外活动场地范围内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措施。

4.1.8 幼儿出入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4 门下不应设门槛;平开门距离楼地面 1.2m 以下部位应设防止夹手设施;

5 不应设置旋转门、弹簧门、推拉门;

4.1.11 楼梯、扶手和踏步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梯间应有直接的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2 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应在梯段两侧设幼儿扶手;

4 严寒地区不应设置室外楼梯;

7 楼梯间在首层应直通室外。

4.1.13 幼儿经常通行和安全疏散的走道不应设有台阶,当有高差时,应设置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 1:12。

《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

8.2.3 中小学校建筑的安全出口、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和房间疏散门等处每 100 人的净宽度应按表 8.2.3(略)计算。同时,教学用房的内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 2.40m,单侧走道及外廊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80m。

8.5.3 教学用建筑物出入口净通行宽度不得小于 1.40m。

8.7.2 中小学校教学用房的楼梯梯段宽度应为人流股数的整数倍。梯段宽度不应小于 1.20m,并应按0.60m 的整数倍增加梯段宽度。每个梯段可增加不超过 0.15m 的摆幅宽度。

8.7.8 中小学校的楼梯两相邻梯段间不得设置遮挡视线的隔墙。

8.7.9 教学用房的楼梯间应有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科研建筑设计标准》JGJ 91-2019

5.2.10 科研试验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火灾危险性类别为甲、乙类的科研试验建筑应按厂房或仓库进行防火设计。

《体育建筑设计规范》 JGJ 31-2003

4.3.8 看台安全出口和走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安全出口应均匀布置,独立的看台至少应有两个安全出口。

5.7.5 比赛场地的出入口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至少应有二个出入口,且每个净宽和净高不应小于 4m;当净宽和净高有困难时,至少其中一个出入口满足宽度,高度要求。

8.1.3 防火分区应符合下列要求:

2 观众厅、比赛厅或训练厅的安全出口应设置乙级防火门。

8.1.8 比赛和训练建筑的灯控室、声控室、配电室、发电机房、空调机房、重要库房、消防控制室等部位,应采取下列措施中的一种作为防火保护:

 1 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h 的墙体和耐火极限不小于 1.5h 的楼板同其他部位分隔。门、窗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2h;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 67-2006

4.1.9 办公建筑的走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宽度应满足防火疏散要求,最小净宽应符合表 4.1.9(略)的规定。

5.0.5 机要室、档案室和重要库房等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 2h,楼板不应小于 1.5h,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0.3 综合楼内的办公部分的疏散出入口不应与同一楼内对外的商场、营业厅、娱乐、餐饮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出入口共用。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 48-2014

5.1.4 除为综合建筑配套服务且建筑面积小于 1000m2 的商店外,综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50h 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建筑的其他部分隔开;商店部分的安全出口必须与建筑其他部分隔开。

5.2.5 大型商店的营业厅设置在五层及以上时,应设置不少于 2 个直通屋顶平台的疏散楼梯间。屋顶平台上无障碍物的避难面积不宜小于最大营业层建筑面积的 50%。

《饮食建筑设计标准》JGJ 64-2017

4.3.11 厨房有明火的加工区(间)上层有餐厅或其他用房时,其外墙开口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或在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设置高度不小于 1.2m 的实体墙。

《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 57-2016

8.2.6 后台应设置不少于两个直接通向室外的出口。

8.2.8 乐池和台仓的出口均不应少于两个。

8.2.10 剧场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应设独立的楼梯和安全出口通向室外地坪面。

8.2.10 剧场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观众厅宜设在首层,也可设在第二、三层;确需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 2 个,且每个观众厅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 400m2;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上楼层。

 2 应设独立的楼梯和安全出口通向室外地坪面。

8.2.11 疏散口的帷幕燃烧性能不应低于 B1 级。

《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58-2008

6.2.3 观众厅疏散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6.2.5 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4 室外疏散梯净宽不应小于 1.10m。

6.2.7 观众厅内疏散走道宽度除应符合计算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间纵向走道净宽不应小于 1.0m;

2 边走道净宽不应小于 0.8m;

3 横向走道除排距尺寸以外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 1.0m。

《展览建筑设计规范》JGJ 218—2010

5.2.1 对于设置在多层建筑内的地上层厅,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展厅内未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2500m2

2 当展厅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 1.0 倍;

3 当展厅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增加的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 1.0 倍计。

5.2.2 对于设置在单层建筑内或多层建筑首层的展厅,当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排烟设施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10000m2

5.2.3 对于设置在高层建筑内的地上展厅,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4000m2

对于设置在多层或高层建筑内的地下展厅,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2000m2,并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排烟设施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2.4 对于设置在高层建筑裙房的展厅,当裙房与高层建筑之间有防火分隔措施、未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展厅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2500m2;当裙房与高层建筑之间有防火分隔措施、且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 1.0 倍。

5.2.5 当展厅的使用有特殊要求时,可采用性能化设计方法进行防火设计。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66-2015

7.1.2 博物馆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1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高层建筑;

2 总建筑面积大于 10000m2 的单层、多层建筑;

3 主管部门确定的重要博物馆建筑。

7.1.3 高层博物馆建筑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一类高层民用建筑的规定。

7.2.2 藏品保存场所的安全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电梯应设前室或防烟前室;藏品库区电梯和安全疏散楼梯不应设在库房区内

7.2.4 陈列展览区每个防火分区的疏散人数应按区内全部展厅的高峰限值之和计算确定。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25-2010

6.0.2 档案库区中同一防火分区内的库房之间的隔墙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h 的防火墙,防火分区间及库区与其他部分之间的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4.0h 的防火墙,其他内部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h 的不燃烧体。档案库中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5h。

6.0.9 档案库区缓冲间及档案库的门均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应为甲级防火门。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38-2015

6.2.6 除电梯外,书库内部提升设备的井道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不燃烧体,井壁上的传递洞口应安装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闸门。

6.3.1 藏书量超过 100 万册的图书馆、建筑高度超过 24m 的书库以及特藏书库,均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 51039-2014 

5.24.2 防火分区应符合下列要求:

2 防火分区的面积除应按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建筑物的高度确定外 病房部分每层防火分区内 尚应根据面积大小和疏散路线进行再分隔。同层有 2 个及 2 个以上护理单元时 通向公共走道的单元入口处应设乙级防火门。

5.24.1 医院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24.2 防火分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医院建筑的防火分区应结合建筑布局和功能分区划分。

 2 防火分区的面积除应按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建筑高度确定外,病房部分每层防火分区内,尚应根据面积大小和疏散路线进行再分隔。同层有 2 个及 2 个以上护理单元时,通向公共走道的单元入口处应设乙级防火门。

 3 高层建筑内的门诊大厅,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装修时,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应为 4000m2

 4 医院建筑内的手术部,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装修时,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应为 4000m2

 5 防火分区内的病房、产房、手术部、精密贵重医疗设备用房等,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不燃烧体与其他部分隔开。

三、各类工业建筑设计规范、标准

《物流建筑设计规范》GB 51157-2016

15.1.1 物流建筑的消防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按下列要求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规定:

1 作业型物流建筑应执行有关厂房的规定;

2 存储型物流建筑应执行有关仓库的规定;

3 综合型物流建筑的作业区、存储区应分别执行有关厂房和仓库的规定。

15.3.1 除高层物流建筑外,用于物品自动分拣的作业型物流建筑内,布置密集自动分拣系统设备的区域的最大允许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可按表 15.3.1(略)执行

15.3.6 用于物流作业及货物存储的平台、建筑夹层应计入防火分区面积。当建筑夹层面积小于多、高层厂房或仓库防火分区面积的 30%时,可不计入建筑层数;当超过多、高层厂房或仓库防火分区面积的 30%时,应在单层与多、高层之间划分不同的防火分区,且仓库的占地面积不应超过一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

15.3.12 办公楼与丙类作业型物流建筑合建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丙类作业型物流建筑与办公楼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h 的楼板分隔,丙类物流建筑与办公楼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办公楼与物流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墙体高度不应小于 1.2m 或设置挑出宽度不小于 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

15.5.3 除存储型冷链物流建筑外,大型、超大型丙类存储型物流建筑的二层及以上各层应沿建筑长边设置灭火救援平台,平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 3m 和 1.5m,平台之间的水平间距不应大于 40m,平台宜与室内楼面连通,并应设置消防救援窗口或乙级防火门。

15.7.1 下列物流建筑和场所应设置排烟设施:

1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1500m2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2 的丙类作业区,建筑面积大于 300m2 的丙类作业区的地上房间;

2 占地面积大于 1000m2的丙类存储型物流建筑;

3 建筑面积大于 5000m2的丁类作业型物流建筑。

四、建筑设计相关的技术要求、技术指南

公消[2018]57 号《建筑高度大于 250 米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技术要求(试行)》

浙公通[2017]89 号《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

应急浙消[2019]72 号《〈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建筑防烟排烟系统补充技术要求》(2019 年版)

第三节 给水排水专业消防设计审查要点

第三节 给水排水专业消防设计审查要点


一、基本规定

1 设计应符合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2 采用标准、规范的版本应为现行版本。

3 消防给水排水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图纸和计算书,设计文件应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4 设计说明中应明确以下内容:

(1)工程概况,包括建筑规模、建筑高度;

(2)消防水源情况,包括市政给水引入管数量、管径、压力及其他消防水源;

(3)消防给水系统及灭火设施的简介、系统主要设计参数、系统控制原理。

二、消防设施的设置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2018 年版)

8.1.10 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和公共建筑内应设置灭火器,其他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宜设置灭火器。

厂房、仓库、储罐(区)和堆场,应设置灭火器。

8.2.4 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 l00m 的建筑和建筑面积大于 200m2 的商业服务网点内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老年人照料设施内应设置与室内供水系统直接连接的消防软管卷盘,消防软管卷盘的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 30.0m。

8.3.11 餐厅建筑面积大于 1000m2 的餐馆或食堂,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并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与自动灭火装置联动的自动切断装置。

三、消防给水

(一)室内、室外消火栓系统设计流量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 50974-2014 

3.3.2 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 3.3.2 的规定。(表 3.3.2 略)

3.5.2 建筑物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 3.5.2 的规定。(表 3.5.2 略)

(二)火灾延续时间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 50974-2014 

3.6.2 不同场所消火栓系统和固定冷却水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表 3.6.2 的规定。(表 3.6.2 略)

3.6.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等水灭火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应分别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 、《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219 和《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38 的有关规定执行。

3.6.4 建筑内用于防火分隔的防火分隔水幕和防护冷却水幕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防火分隔水幕或防护冷却火幕设置部位墙体的耐火极限。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84-2017

5.0.16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持续喷水时间应按火灾延续时间不小于 1h 确定。

(三)消防水源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 50974-2014 

4.2.2 用作两路消防供水的市政给水管网应符合下列要求:

3 应至少有两条不同的市政给水干管上不少于两条引入管向消防给水系统供水。

4.3.1 符合下列规定之一时,应设置消防水池:

1 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市政给水管网或入户引入管不能满足室内、室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2 当采用一路消防供水或只有一条入户引入管,且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大于 20L/s 或建筑高度大于50m;

3 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小于建筑室内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四)消防水池及泵房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 50974-2014

4.3.6 消防水池的总蓄水有效容积大于 500m3时,宜设两格能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当大于 1000m3时,应设置能独立使用的两座消防水池。每格(或座)消防水池应设置独立的出水管,并应设置满足最低有效水位的连通管,且其管径应能满足消防给水设计流量的要求。

4.3.7 储存室外消防用水的消防水池或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池应设置取水口(井) ,且吸水高度不应大于 6.0m;

5.1.11 一组消防水泵应在消防水泵房内设置流量和压力测试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 每台消防水泵出水管上应设置 DN65 的试水管,并应采取排水措施。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84-2017

10.2.4 每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 2 根。报警阀入口前设置环状管道的系统,每组消防水泵的出水管不应少于 2 根。消防水泵的吸水管应设控制阀和压力表;出水管应设控制阀、止回阀和压力表,出水管上还应设置流量和压力检测装置或预留可供连接流量和压力检测装置的接口。必要时,应采取控制消防水泵出口压力的措施。

(五)高位消防水箱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

5.2.1 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应满足初期火灾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不应小于 36m3,但当建筑高度大于 100m 时,不应小于 50m3,当建筑高度大于 150m 时,不应小于 100m3

2 多层公共建筑、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和一类高层住宅,不应小于 18m3,当一类高层住宅建筑高度超过100m 时,不应小于 36m3;

3 二类高层住宅,不应小于 12m3

4 建筑高度大于 21m 的多层住宅,不应小于 6m3

5 工业建筑室内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当小于或等于 25L/s 时,不应小于12m3,大于 25L/s 时,不应小于 18m3

6 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m2且小于30000m2的商店建筑,不应小于36m3,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0m2

的商店,不应小于50m3,当与本条第1款规定不一致时应取其较大值。

(六)水泵接合器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 50974-2014

5.4.3 消防水泵接合器的给水流量宜按每个 10L/s~15L/s 计算。每种水灭火系统的消防水泵接合器设置的数量应按系统设计流量经计算确定,但当计算数量超过 3 个时,可根据供水可靠性适当减少。

5.4.7 水泵接合器应设在室外便于消防车使用的地点,且距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的距离不宜小于15m,并不宜大于 40m。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67-2014

7.1.12 4 层以上的多层汽车库、高层汽车库和地下、半地下汽车库,其室内消防给水管网应设置水泵接合器。

(七)管网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 50974-2014

8.1.2 下列消防给水应采用环状给水管网:

1 向两栋或两座及以上建筑供水时;

2 向两种及以上水灭火系统供水时;

8.1.3 向室外、室内环状消防给水管网供水的输水干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其余的输水干管应仍能满足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8.1.5 室内消防给水管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消火栓系统管网应布置成环状,当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大于 20L/s,且室内消火栓不超过10 个时,除本规范第 8.1.2 条外,可布置成枝状 ;

(八)竖向分区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 50974-2014

6.2.1 符合下列条件时,消防给水系统应分区供水:

1 系统工作压力大于 2.40MPa;

2 消火栓栓口处静压大于 1.0MPa;

3 自动水灭火系统报警阀处的工作压力大于 1.60MPa 或喷头处的工作压力大于 1.20MPa。

四、室外消火栓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 50974-2014

6.1.5 市政消火栓或消防车从消防水池吸水向建筑供应室外消防给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供消防车吸水的室外消防水池的每个取水口宜按一个室外消火栓计算,且其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

距建筑外缘 5m~150m 的市政消火栓可计入建筑室外消火栓的数量,但当为消防水泵接合器供水时,距建筑外缘 5m~40m 的市政消火栓可计入建筑室外消火栓的数量。

当市政给水管网为环状时,符合本条上述内容的室外消火栓出流量宜计入建筑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但当市政给水管网为枝状时,计入建筑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宜超过一个市政消火栓的出流量。

7.1.1 市政消火栓和建筑室外消火栓应采用湿式消火栓系统。

7.3.2 建筑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根据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和保护半径经计算确定,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0m,每个室外消火栓的出流量宜按 10L/s~15L/s 计算。

五、室内消火栓系统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 50974-2014

7.4.5 消防电梯前室应设置室内消火栓,并应计入消火栓使用数量。

7.4.6 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满足同一平面有 2 支消防水枪的 2 股充实水柱同时达到任何部位的要求,但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 24.0m 且体积小于或等于 5000m3 的多层仓库、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 54m 且每单元设置一部疏散楼梯的住宅,以及本规范表 3.5.2 中规定可采用 1 支消防水枪的场所,可采用 1 支消防水枪的 1 股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

7.4.7 建筑室内消火栓的设置位置应满足火灾扑救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楼梯间及其休息平台和前室、走道等明显易于取用,以及便于火灾扑救的位置;

3 汽车库内消火栓的设置不应影响汽车的通行和车位的设置,并应确保消火栓的开启;

5 冷库的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常温穿堂或楼梯间内。

7.4.9 设有室内消火栓的建筑应设置带有压力表的试验消火栓,其设置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多层和高层建筑应在其屋顶设置,严寒、寒冷等冬季结冰地区可设置在顶层出口处或水箱间内等便于操作和防冻的位置;

2 单层建筑宜设置在水力最不利处,且应靠近出入口。

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84-2017

(一)适用场所

4.1.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适用于存在较多下列物品的场所:

1 遇水发生爆炸或加速燃烧的物品;

2 遇水发生剧烈化学反应或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物品;

3 洒水将导致喷溅或沸溢的液体。

4.2.2 环境温度不低于 4Ⅱ且不高于 70Ⅱ的场所,应采用湿式系统。

4.2.3 环境温度低于 4Ⅱ或高于 70Ⅱ的场所,应采用干式系统。

4.2.4 具有下列要求之一的场所,应采用预作用系统:

1 系统处于准工作状态时严禁误喷的场所;

2 系统处于准工作状态时严禁管道充水的场所;

3 用于替代干式系统的场所。

(二)设计参数

5.0.3 最大净空高度超过 8m 的超级市场采用湿式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应按本规范第 5.0.4 和第 5.0.5 条的规定执行。

5.0.10 干式系统和雨淋系统的设计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干式系统的喷水强度应按本规范表 5.0.1、表 5.0.4-1~5.0.4-5 的规定值确定,系统作用面积应按对应值的 1.3 倍确定。(表 5.0.4-1~5.0.4-5 略)

2 雨淋系统的喷水强度和作用面积应按本规范表 5.0.1 的规定值确定,且每个雨淋报警阀控制的喷水面积不宜大于表 5.0.1 中的作用面积。(表 5.0.1 略)

5.0.11 预作用系统的设计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的喷水强度应按本规范表 5.0.1、表 5.0.4-1~5.0.4-5 的规定值确定;

2 当系统采用仅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直接控制预作用装置时,系统的作用面积应按本规范表 5.0.1、表 5.0.4-1~5.0.4-5 的规定值确定;

3 当系统采用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充气管道上设置的压力开关控制预作用装置时,系统的作用面积应按本规范表 5.0.1、表 5.0.4-1~5.0.4-5 规定值的 1.3 倍确定。

(三)喷头布置

7.1.2 直立型、下垂型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的布置,包括同一根配水支管上喷头的间距及相邻配水支管的间距,应根据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洒水喷头类型和工作压力确定,并不应大于表 7.1.2 的规定,且不应小于 1.8m。(表 7.1.2 略)

7.1.3 边墙型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的最大保护跨度与间距,应符合表 7.1.3 的规定:(表 7.1.3 略)

7.1.4 直立型、下垂型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应采用正方形布置,其布置间距不应大于表 7.1.4 的规定,且不应小于 2.4m。(表 7.1.4 略)

7.1.5 边墙型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的最大保护跨度和配水支管上的洒水喷头间距,应按洒水喷头工作压力下能够喷湿对面墙和邻近端墙距溅水盘 1.2m 高度以下的墙面确定,且保护面积内的喷水强度应符合本规范表 5.0.1 的规定。(表 5.0.1 略)

(四)系统组件

6.2.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报警阀组。保护室内钢屋架等建筑构件的闭式系统,应设独立的报警阀组。水幕系统应设独立的报警阀组或感温雨淋报警阀。

6.2.7 连接报警阀进出口的控制阀应采用信号阀。当不采用信号阀时,控制阀应设锁定阀位的锁具。

6.3.1 除报警阀组控制的喷头只保护不超过防火分区面积的同层场所外,每个防火分区、每个楼层均应设水流指示器。

6.3.3 当水流指示器入口前设置控制阀时,应采用信号阀。

(五) 供水及管道

8.0.1 配水管道的工作压力不应大于 1.20MPa,并不应设置其他用水设施。

10.1.4 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中设有 2 个及以上报警阀组时,报警阀组前应设环状供水管道。环状供水管道上设置的控制阀应采用信号阀;当不采用信号阀时,应设锁定阀位的锁具。

七、气体灭火系统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370-2005

3.2.2 气体灭火系统不适用于扑救下列火灾:

1 硝化纤维、硝酸钠等氧化剂或含氧化剂的化学制品火灾;

2 钾、镁、钠、钛、镐、铀等活泼金属火灾;

3 氢化钾、氢化钠等金属氢化物火灾;

4 过氧化氢、联胺等能自行分解的化学物质火灾。

5 可燃固体物质的深位火灾。

3.2.3 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不应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有爆炸危险性的场所及有超净要求的场所。K型及其他型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不得用于电子计算机房、通讯机房等场所。

第四节 暖通专业消防设计审查要点

第四节 暖通专业消防设计审查要点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

6.1.6 除本规范第 6.1.5 条规定外的其他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确需穿过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将墙与管道之间的空隙紧密填实,穿过防火墙处的管道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当管道为难燃及可燃材料时,应在防火墙两侧的管道上采取防火措施。

9.3.10 排除和输送温度超过 80Ⅱ的空气或其他气体以及易燃碎屑的管道,与可燃或难燃物体之间的间隙不应小于 150mm,或采用厚度不小于 50mm 的不燃材料隔热;当管道上下布置时,表面温度较高者应布置在上面。

9.3.13 防火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3 在防火阀两侧各 2.0M 范围内的风管及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9.3.14 除下列情况外,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

1 接触腐蚀性介质的风管和柔性接头可采用难燃材料;

2 体育馆、展览馆、候机(车、船)建筑(厅)等大空间建筑,单、多层办公建筑和丙、丁、戊类厂房内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当不跨越防火分区且在穿越房间隔墙处设置防火阀时,可采用难燃材料。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

3.1.3 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 50m 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 100m 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除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外)及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自然通风系统;当不能设置自然通风系统时,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防烟系统的选择,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独立前室或合用前室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系统: 

1)采用全敞开的阳台或凹廊;

2)设有两个及以上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独立前室两个外窗面积分别不小于 2.0 ㎡,合用前室两个外窗面积分别不小于 3.0 ㎡。

2 当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口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时,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系统;当机械加压送风口未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时,楼梯间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 当防烟楼梯间在裙房高度以上部分采用自然通风时,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的裙房的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且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送风口的设置方式应符合本条第 2 款的规定。

3.1.5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 50m 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 100m 的住宅建筑,当采用独立前室且其仅有一个门与走道或房间相通时,可仅在楼梯间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独立前室有多个门时,楼梯间、独立前室应分别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3.4 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楼梯间的地上部分与地下部分,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

当受建筑条件限制,且地下部分为汽车库或设备用房时,可共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本标准第 3.4.5 条的规定分别计算地上、地下部分的加压送风量,相加后作为共用加压送风系统风量;

3.3.5 机械加压送风风机宜采用轴流风机或中、低压离心风机,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3 送风机的进风口不应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设在同一面上。当确有困难时,送风机的进风口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应分开布置,且竖向布置时,送风机的进风口应设置在排烟出口的下方,其两者边缘最小垂直距离不应小于 6.0m;水平布置时,两者边缘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20.0m;

5 送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送风机房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3.3.8 机械加压送风管道的设置和耐火极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竖向设置的送风管道应独立设置在管道井内,当确有困难时,未设置在管道井内或与其它管道合用管道井的送风管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00h;

2 水平设置的送风管道,当设置在吊顶内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50h;当未设置在吊顶内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00h。

3.4.2 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和消防电梯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的计算风量应由本标准第 3.4.5~第 3.4.8 条的规定计算确定。当系统负担建筑高度大于 24m 时, 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合用前室和消防电梯前室应按计算值与表 3.4.2-1~表 3.4.2-4 的值中的较大值确定(表略)。

3.4.3 封闭避难层 (间)、避难走道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按避难层(间)、避难走道的净面积每平方米不少于 30m3/h 计算。避难走道前室的送风量应按直接开向前室的疏散门的总断面积乘以 1.0m/s 门洞断面风速计算。

4.1.3 建筑的中庭、与中庭相连通的回廊及周围场所的排烟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

3 回廊排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周围场所各房间均设置排烟设施时,回廊可不设,但商店建筑的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

2)当周围场所任一房间未设置排烟设施时,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

4.3.3 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在排烟区域的顶部或外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设置在外墙上时,自然排烟窗(口)应在储烟仓以内,但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 3M 的区域的自然排烟窗(口)可设置在室内净高度的 1/2 以上;

4.4.5 排烟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并应符合本标准第 3.3.5 条第 5 款的规定,且风机两侧应有 600mm以上的空间。对于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共用的系统,其排烟风机与排风风机的合用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2 机房内不得设置用于机械加压送风的风机与管道;

3 排烟风机与排烟管道的连接部件应能在 280Ⅱ时连续 30min 保证其结构完整性。

4.4.8 排烟管道的设置和耐火极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烟管道及其连接部件应能在 280Ⅱ时连续 30min 保证其结构完整性;

2 竖向设置的排烟管道应设置在独立的管道井内,排烟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5h;

3 水平设置的排烟管道应设置在吊顶内,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50h;当确有困难时,可直接设置在室内,但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 1.00h;

4 设置在走道部位吊顶内的排烟管道,以及穿越防火分区的排烟管道,其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 1.00h,但设备用房和汽车库的排烟管道耐火极限可不低于 0.50h。

4.4.9 当吊顶内有可燃物时,吊顶内的排烟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进行隔热,并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 的距离。

4.4.12 排烟口的设置应按本标准第 4.6.3 条经计算确定,且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排烟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 30m。

5 排烟口的设置宜使烟流方向与人员疏散方向相反,排烟口与附近安全出口相邻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1.5m。

4.5.3 补风系统可采用疏散外门、手动或自动可开启外窗等自然进风方式以及机械送风方式。防火门、窗不得用作补风设施。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

4.5.4 补风口与排烟口的水平距离必应少于 5m。

4.5.7 补风管道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50h,当补风管道跨越防火分区时,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 1.50h。

4.6.3 除中庭外下列场所一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空间净高小于或等于 6m 的场所,其排烟量应按不小于 60 m3/(h·㎡)计算,且取值不小于 15000 m3/h,或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该房间建筑面积 2%的自然排烟窗(口);

2 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中空间净高大于 6m 的场所,其每个防烟分区排烟量应根据场所内的热释放速率以及本标准第 4.6.6 条~第 4.6.13 条的规定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表 4.6.3 中的数值,或设置自然排烟窗(口),其所需有效排烟面积应根据表 4.6.3 及自然排烟窗(口)处风速计算;

3 当公共建筑仅需在走道或回廊设置排烟时,其机械排烟量不应小于 13000 m3/h,或在走道两端(侧)均设置面积不小于 2 ㎡的自然排烟窗(口)且两侧自然排烟窗(口)的距离不应小于走道长度的2/3;

4 当公共建筑房间内与走道或回廊均需设置排烟时,其走道或回廊的机械排烟量可按 60 m3/(h·㎡)

计算且不小于 13000 m3/h,或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走道、回廊建筑面积 2%的自然排烟窗(口)。

4.6.4 当一个排烟系统担负多个防烟分区排烟时,其系统排烟量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系统负担具有相同净高场所时,对于建筑空间净高大于 6m 的场所,应按排烟量最大的一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计算;对于建筑空间净高为 6m 及以下的场所,应按同一防火分区中任意两个相邻防烟分区的排烟量之和的最大值计算。

2 当系统负担具有不同净高场所时,应采用上述方法对系统中每个场所所需的排烟量进行计算,并取其中的最大值作为系统排烟量。

4.6.5 中庭排烟量的设计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庭周围场所设有排烟系统时,中庭采用机械排烟系统的,中庭排烟量应按周围场所防烟分区中最大排烟量的 2 倍数值计算,且不应小于 107000m3

/h;中庭采用自然排烟系统时,应按上述排烟量

和自然排烟窗(口)的风速不大于 0.5m/s 计算有效开窗面积。

2 当中庭周围场所不需设置排烟系统,仅在回廊设置排烟系统时,回廊的排烟量不应小于本标准第 4.6.3 条第 3 款的规定,中庭的排烟量不应小于 40000m3

/h;中庭采用自然排烟系统时,应按上述排烟量

和自然排烟窗(口)的风速不大于 0.4m/s 计算有效开窗面积。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67-2014

8.2.5 汽车库、修车库内每个防烟分区排烟风机的排烟量不应小于表 8.2.5 的规定(表略)。

8.2.8 在穿过不同防火分区的排烟支管上应设置烟气温度大于 280Ⅱ时能自动关闭的排烟防火阀。

8.2.10 汽车库内无直接通向室外的汽车疏散出口的防火分区,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应同时设置补风系统,且补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 50%。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2005

5.0.6 气体灭火系统的操作与控制,应包括对开口封闭装置、通风机械和防火阀等设备的联动操作与控制。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浙公通字(2017)89 号 相关条文。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建筑防排烟系统补充技术要求 应急浙消〔2019〕72 号

 相关条文。

第五节 电气专业消防设计审查要点

第五节 电气专业消防设计审查要点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

8.4.2 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建筑高度大于 54m 但不大于 100m 的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套内宜设置火灾探测器。

建筑高度不大于 54m 的高层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当设置需联动控制的消防设施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应设置具有语音功能的火灾声警报装置或应急广播。

10.1.4 消防用电按一 、二级负荷供电的建筑,当采用自备发电设备作备用电源时,自备发电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启动装置 。当采用自动启动方式时,应能保证在 30s 内供电。

10.1.9 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消防设备,其配电箱应独立设置;按三级负荷供电的消防设备,其配电箱宜独立设置。

消防配电设备应设置明显标志。

10.1.10 消防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3 消防配电线路宜与其他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在不同的电缆井、沟内;确有困难需敷设在同一电缆井、沟内时,应分别布置在电缆井、沟的两侧,且消防配电线路应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

10.2.7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非消防用电负荷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下列建筑或场所的非消防用电负荷宜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 建筑高度大于 50m 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 30L/s 的厂房(仓库);

2 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3 座位数超过 1500 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 3000 个的体育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3000m2的商店和展览建筑,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电信和财贸金融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 25L/s 的其他公共建筑;

4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

10.3.5 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 54m 的住宅建筑、高层厂房(库房)和甲、乙、丙类单、多层厂房,

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10.3.6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1 总建筑面积大于 8000m2 的展览建筑;

2 总建筑面积大于 5000m2 的地上商店;

3 总建筑面积大于 500m2 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4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5 座位数超过 1500 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 3000 个的体育馆、会堂或礼堂;

6 车站、码头建筑和民用机场航站楼中建筑面积大于 3000m2的候车、候船厅和航站楼的公共区。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

3.1.8 水泵控制柜、风机控制柜等消防电气控制装置不应采用变频启动方式。

3.2.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形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仅需要报警,不需要联动自动消防设备的保护对象宜采用区域报警系统

2 不仅需要报警,同时需要联动自动消防设备.且只设置一台具有集中控制功能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的保护对象,应采用集中报警系统,并应设置一个消防控制室。

3 设置两个及以上消防控制室的保护对象,或已设置两个及以上集中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应采用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3.4.7 消防控制室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影响消防控制室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附近。

3.4.8 消防控制室内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5 与建筑其他弱电系统合用的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应集中设置,并应与其他设备间有明显间隔。

4.9.2 当确认火灾后,由发生火灾的报警区域开始,顺序启动全楼疏散通道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系统全部投入应急状态的启动时间不应大于 5s。

4.10.1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具有切断火灾区域及相关区域的非消防电源的功能。

4.10.3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具有打开疏散通道上由门禁系统控制的门和庭院电动大门的功能,并应具有打开停车场出入口挡杆的功能。

6.3.1 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从一个防火分区内的任何位置到最邻近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 30m。

6.7.4 电话分机或电话插孔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泵房、发电机房、配变电室、计算机网络机房、主要通风和空调机房、防排烟机房、灭火控制系统操作装置处或控制室、企业消防站、消防值班室、总调度室、消防电梯机房及其他与消防联动控制有关的且经常有人值班的机房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分机。

3 各避难层应每隔 20m 设置一个消防专用电话分机或电话插孔。

10.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电源不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和过负荷保护装置。

11.2.3 线路暗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可挠(金属)电气导管或 B1 级以上的刚性塑料管保护,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的结构层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 30mm;线路明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可挠(金属)电气导管或金属封闭线槽保护。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可直接明敷。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

9.0.1 消防水泵、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排烟设备、电动防火卷帘、电动防火门、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用电设备,以及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车辆疏散出口的升降机用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Ⅰ类汽车库、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车辆疏散出口的升降机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2 Ⅱ、Ⅲ类汽车库和Ⅰ类修车库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2009

8.2.1 消防疏散照明灯应设置在疏散走道、楼梯间、防烟前室、公共活动场所等部位的墙面上部或顶棚下,地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 5lx。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2018

3.1.2 系统类型的选择应根据建、构筑物的规模、使用性质及日常管理及维护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应选择集中控制型系统;

2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但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宜选择集中控制型系统;

3.2.1 灯具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4 设置在距地面 8m 及以下的灯具的电压等级及供电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选择 A 型灯具;

2)地面上设置的标志灯应选择集中电源 A 型灯具;

5 灯具面板或灯罩的材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地面上设置的标志灯的面板可以采用厚度 4mm 及以上的钢化玻璃外,设置在距地面 1m 及以下的标志灯的面板或灯罩不应采用易碎材料或玻璃材质;

2)在顶棚、疏散路径上方设置的灯具的面板或灯罩不应采用玻璃材质。

3.2.5 照明灯应采用多点、均匀布置方式,建、构筑物设置照明灯的部位或场所疏散路径地面水平最低照度应符合表 3.2.5 的规定。

3.2.7 标志灯应设在醒目位置,应保证人员在疏散路径的任何位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任何位置都能看到标志灯。

3.3.8 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集中电源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2 集中电源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低压配电室、配电间内或电气竖井内;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时,应符合本标准 3.4.6 的规定;集中电源的额定输出功率不大于 1kW 时,可设置在电气竖井内。

3 集中电源的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集中控制型系统中,集中设置的集中电源应由消防电源的专用应急回路供电,分散设置的集中电源应由所在防火分区、同一防火分区的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的消防电源配电箱供电。

3.5.4 集中控制型系统中,除地面上设置的灯具外,系统的配电线路应选择耐火线缆,系统的通信线路应选择耐火线缆或耐火光纤。

3.8.1 避难间(层)及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等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值守的区域应同时设置备用照明、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3.8.2 系统备用照明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备用照明灯具可采用正常照明灯具,在火灾时应保持正常的照度;

2 备用照明灯具应由正常照明电源和消防电源专用应急回路互投后供电。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2017 

4.0.16 照明灯具及电气设备、线路的高温部位,当靠近非 A 级装修材料或构件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与窗帘、帷幕、幕布、软包等装修材料的距离不应小于 500mm;灯饰应采用不低于 B1 级的材料。

4.0.17 建筑内部的配电箱、控制面板、接线盒、开关、插座等不应直接安装在低于 B1 级的装修材料上;用于顶棚和墙面装修的木质类板材,当内部含有电器、电线等物体时,应采用不低于 B1 级的材料。

《商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392-2016

4.4.1 大、中型商店建筑应设置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浙公通字【2017】89 号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的通知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第六节全部内容,以及其他章节中的相关技术要求。

 第九章 房屋建筑专项设计工程审查要点

第一节 幕墙等外立面装饰工程

第九章 房屋建筑专项设计工程审查要点


第一节 幕墙等外立面装饰工程

一、幕墙建筑专业审查要点

(一)幕墙使用范围

《建筑幕墙安全技术要求》(浙建[2013]2 号)

1.1 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青少年宫和养老院二层及以上部位不得采用玻璃或石材幕墙。住宅、医院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立面改造工程不宜采用玻璃或石材幕墙。

1.2 在 T 形路口正对直线路段处,不得采用玻璃幕墙。

1.3 玻璃幕墙用玻璃的可见光反射率不得大于 0.30。其中,下列区域幕墙用玻璃的可见光反射率不得大于 0.16:

1 城市道路红线宽度大于 30 米的,其道路两侧建筑物 20 米以下立面,其余路段两侧建筑物 10 米以下立面;

2 城市立交桥、高架桥两侧相邻建筑;

3 十字路口或多路交叉口处的建筑。

(二)幕墙设计要求:

建标〔2015〕38 号

二、进一步强化新建玻璃幕墙安全防护措施

(二)新建住宅、党政机关办公楼、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不得在二层及以上采用玻璃幕墙。

(三)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的商业中心,交通枢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场所,临近道路、广场及下部为出入口、人员通道的建筑,严禁采用全隐框玻璃幕墙。以上建筑在二层及以上安装玻璃幕墙的,应在幕墙下方周边区域合理设置绿化带或裙房等缓冲区域,也可采用挑檐、防冲击雨篷等防护设施。

(四)玻璃幕墙宜采用夹层玻璃、均质钢化玻璃或超白玻璃。采用钢化玻璃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门窗幕墙用钢化玻璃》JG/T455 的规定。

住建部 37 号令《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章 前期保障

第六条 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建筑幕墙安全技术要求》(浙建[2013]2 号)

3.1 对采用建筑幕墙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建筑高度、周边环境等因素,结合建筑布局合理设计绿化带、裙房等缓冲区域以及挑檐、顶棚等防护设施,防止发生幕墙玻璃、石材或其他材料坠落伤害事故。建筑出入口上方设有建筑幕墙的,应当设置有效的防护措施。建筑玻璃采光顶和玻璃雨蓬应当设置防坠落构造措施。

3.2 建筑幕墙构造应当满足功能和安全要求。高度大于 100m 时不宜采用隐框玻璃幕墙,否则应当在面板和支承结构之间采取除硅硐结构胶以外的防面板脱落构造措施。水平或倾斜倒挂式玻璃幕墙不得采用隐框形式。当特殊部位石材幕墙确需使用水平或倾斜倒挂式构造时,面板总宽度不得大于 900mm,且应当在板背设置防止石材坠落的安全措施。

3.3 玻璃幕墙采用隐框形式时,横向隐框玻璃板块应当设置托板,托板应当与框架可靠连接,并具有可靠的承载力。铝合金副框应当在角部可靠连接。幕墙开启窗应当采取防坠落措施,开启扇托板应当与窗扇可靠连接。

3.4 玻璃幕墙采用隐框形式时,中空玻璃合片用硅酮结构密封胶的位置和中空玻璃与副框粘接用硅酮结构密封胶的位置应当重合。因特殊结构需要,确需采用玻璃飞边或者中空玻璃采用大小片构造时,应当至少确保在一对边位置的硅酮结构密封胶重合。

3.5 建筑幕墙的面材与支承框架之间的连接构造应当安全可靠。干挂石材幕墙单块板倒挂和多条实线条之间的连接应当采用锚固工艺,不得仅用胶粘接。干挂石材幕墙不得使用斜插入式挂件和 T 型挂件。

高度超过 100 米的石材幕墙应当采用背栓连接。

3.6 建筑幕墙设计应当以采用预埋件为主。当采用后置埋件时,应当在设计图中明确单个锚栓的抗拉力设计值。

3.7 玻璃幕墙的玻璃选用应当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1)建筑幕墙外片玻璃应当采用安全夹层玻璃、超白钢化玻璃或者均质钢化玻璃及其制品。其中,商业中心、交通枢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的区域内的建筑,临街建筑和因幕墙玻璃坠落容易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坏的其他情形的建筑,二层以上部位外片玻璃应当采用安全夹层玻璃或者其他具有防坠落性能的玻璃;

(2)采光顶、雨蓬用玻璃应当采用由半钢化玻璃、超白钢化玻璃或者均质钢化玻璃合成的安全夹层玻璃。

3.8 消防登高面侧外墙不宜设置双层玻璃幕墙或大面积的其他玻璃幕墙。当建筑幕墙采用安全夹层玻璃时,消防登高面侧外墙每层应当设置不少于 2 块应急击碎玻璃,且间距不大于 20m;每块应急击碎玻璃的宽度和高度应当分别不小于 1.00m 和 1.00m(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 年版)),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应急击碎玻璃应当采用超白钢化玻璃或均质钢化玻璃,不得采用夹胶玻璃。应急击碎玻璃不宜设置在建筑的出入口上方。消防登高面侧玻璃幕墙应当在首层设置挑檐等防碎片坠落措施。

3.9 建筑幕墙用防火、保温隔热材料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同一块幕墙玻璃板块不得跨越建筑物上下、左右相邻的防火分区。楼面梁、房间间隔墙等容易导致火灾蔓延的部位,玻璃幕墙的内衬板应当采用燃烧性能为 A 级的材料。 非透明处玻璃幕墙的内衬板与玻璃内表面的间距不得小于 50mm,且不得使用深颜色的内衬板。

3.10 采用洞石、砂岩等强度较弱的板材时,应当在板背设置有防止石材碎裂的安全措施。

3.11 高度超过 50 米的建筑幕墙工程应当设置满足面板清洗、更换和维护要求的装置。

(三)材料控制

《建筑幕墙安全技术要求》(浙建[2013]2 号)

4.1 建筑幕墙工程采用的建筑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工程建设标准以及工程设计要求。

其中支承框架、面板、结构胶与密封材料、防火保温材料、锚栓等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的,应当符合推广应用的有关规定。

4.2 石材幕墙金属挂件与石材间的固定和填缝应当采用强度可靠、耐久性强的粘接材料,禁止使用云石胶等易老化的粘接材料。

4.3 建筑幕墙用安全夹层玻璃外露时应当有封边保护措施。安全夹层玻璃应当采用 PVB(聚乙烯醇缩丁醛)或 SGP(离子性中间膜)胶片干法加工合成技术,不得采用湿法工艺。其中,采用 PVB 胶片合成技术时,胶片的厚度应当不小于 0.76mm。

4.5 建筑幕墙用不锈钢材料应当采用奥氏体不锈钢。其中,暴露于室外或处于高腐蚀环境的不锈钢承重构件(包括背栓)的镍含量应当不小于 12%;非外露的不锈钢构件的镍含量应当不小于 10%。紧固件螺栓、螺钉、螺柱等的机械性能、化学成分应当符合《紧固件机械性能》系列国家标准(GB/T 3098.1~3098.21)的规定。

(四)玻璃幕墙要求:

《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2003

玻璃幕墙一般说明

3.1.3 玻璃幕墙材料宜采用不燃性材料或难燃性材料;防火密封构造应采用防火密封材料。

4.1.4 幕墙中的玻璃板块应便于更换。

4.1.6 玻璃幕墙应便于维护和清洁。高度超过 40m 的幕墙工程宜设置清洗设备。

4.2.2 玻璃幕墙的抗风压、气密、水密、保温、隔声等性能分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幕墙物理性能分级》GB/T 15225 的规定。

4.2.7 有保温要求的玻璃幕墙应采用中空玻璃,必要时采用隔热铝合金型材;有隔热要求的玻璃幕墙宜设计适宜的遮阳装置或采用遮阳型玻璃。

4.2.9 玻璃幕墙应采用反射比不大于 0.30 的幕墙玻璃,对有采光功能要求的玻璃幕墙,其采光折减系数不宜低于 0.20。

4.3.3 玻璃幕墙的非承重胶缝应采用硅酮建筑密封胶。开启扇的周边缝隙宜采用氯丁橡胶、三元乙丙橡胶或硅橡胶密封条制品密封。

4.3.7 幕墙的连接部位,应采取措施防止产生摩擦噪声。构件式幕墙的立柱与横梁连接处应避免刚性接触,可设置柔性垫片或预留 1-2mm 的间隙,间隙内填胶;隐框幕墙采用挂钩式连接固定玻璃组件时,挂钩接触面宜设置柔性垫片。

4.3.9 幕墙玻璃之间的拼接胶缝宽度应能满足玻璃和胶的变形要求,并不宜小于 10mm。

4.3.11 明框幕墙玻璃下边缘与下边框槽底之间应采用硬橡胶垫块衬托,垫块数量应为 2 个,厚度不应小于 5mm,每块长度不应小于 100mm。

4.3.13 玻璃幕墙的单元板块不应跨越主体建筑的变形缝,其与主体建筑变形缝相对应的构造缝的设计,应能够适应主体建筑变形的要求。

框支承玻璃幕墙

6.1.1 框支承玻璃幕墙单片玻璃的厚度不应小于 6mm,夹层玻璃的单片厚度不宜小于 5mm。夹层玻璃和中空玻璃的单片玻璃厚度相差不宜大于 3mm。

9.5.1 明框幕墙组件加工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组件装配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9.5.1-1 的要求;

9.5.3 中空玻璃与槽口的配合尺寸(图 9.5.3)应符合表 9.5.3 的要求。

全玻幕墙

7.1.2 全玻幕墙的周边收口槽壁与玻璃面板或玻璃肋的空隙均不宜小于 8mm,吊挂玻璃下端与下槽底的空隙尚应满足玻璃伸长变形的要求;玻璃与下槽底应采用弹性垫块支承或填塞,垫块长度不宜小于100mm,厚度不宜小于 10mm;槽壁与玻璃间应采用硅酮建筑密封胶密封。

7.1.5 玻璃自重不宜由结构胶缝单独承受。

7.1.6 全玻幕墙的板面不得与其他刚性材料直接接触。板面与装修面或结构面之间的空隙不应小于8mm,且应采用密封胶密封。

7.2.1 面板玻璃的厚度不宜小于 10mm;夹层玻璃单片厚度不应小于 8mm。

7.3.1 全玻幕墙玻璃肋的截面厚度不应小于 12mm,截面高度不应小于 100mm。

7.3.5 采用金属件连接的玻璃肋,其连接金属件的厚度不应小于 6mm。连接螺栓宜采用不锈钢螺栓,其直径不应小于 8mm。

7.3.6 夹层玻璃肋的等效截面厚度可取两片玻璃厚度之和。

7.3.7 高度大于 8m 的玻璃肋宜考虑平面外的稳定验算;高度大于 12m 的玻璃肋,应进行平面外稳定验算,必要时应采取防止侧向失稳的构造措施。

点支承玻璃幕墙结构设计

8.1.1 四边形玻璃面板可采用四点支承,有依据时也可采用六点支承;三角形玻璃面板可采用三点支承。

玻璃面板支承孔边与板边的距离不宜小于 70mm。

8.1.2 采用浮头式连接件的幕墙玻璃厚度不应小于 6mm;采用沉头式连接件的幕墙玻璃厚度不应小于8mm。

安装连接件的夹层玻璃和中空玻璃,其单片厚度也应符合上述要求。

8.1.4 点支承玻璃支承孔周边应进行可靠的密封。当点支承玻璃为中空玻璃时,其支承孔周边应采取多道密封措施。

8.2.3 支承头的钢材与玻璃之间宜设置弹性材料的衬垫或衬套,衬垫和衬套的厚度不宜小于 1mm。

8.3.6 张拉杆索体系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2 连接件、受压杆和拉杆宜采用不锈钢材料,拉杆直径不宜小于 10mm;自平衡体系的受压杆件可采用碳素结构钢。拉索宜采用不锈钢绞线、高强钢绞线,可采用铝包钢绞线。钢绞线的钢丝直径不宜小于 1.2mm,钢绞线直径不宜小于 8mm。采用高强钢绞线时,其表面应作防腐涂层;

《建筑幕墙》GB/T21086-2007

6.2.1 玻璃面板

a)幕墙玻璃宜采用安全玻璃

b)幕墙玻璃的公称厚度应经过强度和刚度验算后确定,单片玻璃、中空玻璃的任一片玻璃厚度不宜小于 6mm。夹层玻璃的单片玻璃厚度不宜小于 5mm,夹层玻璃、中空玻璃的两片玻璃厚度差不应大于3mm。

c)幕墙玻璃边缘应进行磨边和倒角处理。

d)幕墙玻璃的反射比不应大于 0.3。

e)幕墙用中空玻璃的间隔铝框可采用连续折弯型或插角型。中空玻璃气体层厚度不应小于 9mm,宜采用双道密封,其中明框玻璃幕墙的中空玻璃可采用丁基密封胶和聚硫密封胶,隐框和半隐框玻璃幕墙的中空玻璃应采用丁基密封胶和硅酮结构密封胶。

f)幕墙用钢化玻璃宜经过热浸处理。

《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2015

7.1.1 安全玻璃的最大许用面积应符合表 7.1.1-1 的规定;有框平板玻璃、真空玻璃和夹丝玻璃的最大许用面积应符合表 7.1.1-2 的规定。

表 7.1.1-1 安全玻璃最大许用面积

表 7.1.1-2 有框平板玻璃、超白浮法玻璃和真空玻璃的最大许用面积

(五)金属、石材幕墙要求:

《建筑幕墙》GB/T21086-2007

7.2.1.1 幕墙用石材宜选用花岗石,可选用大理石、石灰石、石英砂岩等。

8.2.1.1 金属板幕墙可按建筑设计的要求,选用单层铝板、铝塑复合板、蜂窝铝板、彩色钢板、搪瓷涂层钢板、不锈钢板、锌合金板、钛合金板、铜合金板作为面板材料。面板与支承结构相连接时,应采取措施避免双金属接触腐蚀。

《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33-2001

4.1.3 石材幕墙中的单块石材板面面积不宜大于 1.5 ㎡。

4.3.2 幕墙中不同的金属材料接触处,除不锈钢外均应设置耐热的环氧树脂玻璃纤维布或尼龙 12 垫片。

4.3.4 幕墙的保温材料可与金属板、石板结合在一起,但应与主体结构外表面有 50mm 以上的空气层。

5.4.2 金属板应按需要设置边肋和中肋等加劲肋,铝塑复合板折边处应设边肋。加劲肋可采用金属方管、槽形或角形型材。加劲肋应与金属板可靠连结,并应有防腐措施。

5.5.1 用于石材幕墙的石板,厚度不应小于 25mm。

5.6.1 横梁截面主要受力部分的厚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翼缘的宽厚比应符合下列规定(图 5.6.1):

2 当跨度不大于 1.2m 时,铝合金型材横梁截面主要受力部分的厚度不应小于 2.5mm;当横梁跨度大于 1.2m 时,其截面主要受力部分的厚度不应小于 3mm,有螺钉连接的部分截面厚度不应小于螺钉公称直径。钢型材截面主要受力部分的厚度不应小于 3.5mm。

5.7.1 立柱截面的主要受力部分的厚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铝合金型材截面主要受力部分的厚度不应小于 3mm,采用螺纹受力连接时螺纹连接部位截面的厚度不应小于螺钉的公称直径;

2 钢型材截面主要受力部分的厚度不应小于 3.5mm;

6.3.3 通槽式安装的石板加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石板的通槽宽度宜为 6mm 或 7mm,不锈钢支撑板厚度不宜小于 3.0mm,铝合金支撑板厚度不宜小于 4.0mm;

6.3.4 短槽式安装的石板加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块石板上下边应各开两个短平槽,短平槽长度不应小于 100mm,在有效长度内槽深度不宜小于 15mm;开槽宽度宜为 6mm 或 7mm;不锈钢支撑板厚度不宜小于 3.0mm,铝合金支撑板厚度不宜小于 4.0mm。弧形槽的有效长度不应小于 80mm。

2 两短槽边距离石板两端部的距离不应小于石板厚度的 3 倍且不应小于 85mm,也不应大于180mm。

6.3.5 石板的转角宜采用不锈钢支撑件或铝合金型材专用件组装,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不锈钢支撑件组装时,不锈钢支撑件的厚度不应小于 3mm;

2 当采用铝合金型材专用件组装时,铝合金型材壁厚不应小于 4.5mm,连接部位的壁厚不应小于5mm。

6.4.3 单层铝板的加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层铝板折弯加工时,折弯外圆弧半径不应小于板厚的 1.5 倍;

2 单层铝板加劲肋的固定可采用电栓钉,但应确保铝板外表面不应变形、褪色,固定应牢固;

3 单层铝板的固定耳子应符合设计要求。固定耳子可采用焊接、铆接或在铝板上直接冲压而成,并应位置准确,调整方便,固定牢固;

4 单层铝板构件四周边应采用铆接、螺栓或胶黏与机械连接相结合的形式固定,并应做到构件刚性好,固定牢固。

6.4.4 铝塑复合板的加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切割铝塑复合板内层铝板和聚乙烯塑料时,应保留不小于 0.3mm 厚的聚乙烯塑料,并不得划伤外层铝板的内表面;

2 打孔、切口等外露的聚乙烯塑料及角缝,应采用中性硅酮耐候密封胶密封;

3 在加工过程中铝塑复合板严禁与水接触。

6.4.5 蜂窝铝板的加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组装要求决定切口的尺寸和形状,在切除铝芯时不得划伤蜂窝铝板外层铝板的内表面;

各部位外层铝板上,应保留 0.3~0.5mm 的铝芯;

2 直角构件的加工,折角应弯成圆弧状,角缝应采用硅酮耐候密封胶密封;

3 大圆弧角构件的加工,圆弧部位应填充防火材料;

4 边缘的加工,应将外层铝板折合 180°,并将铝芯包封。

6.4.6 金属幕墙的女儿墙部分,应用单层铝板或不锈钢板加工成向内倾斜的盖顶。

6.4.7 金属幕墙的吊挂件、安装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元金属幕墙使用的吊挂件、支撑件,宜采用铝合金件或不锈钢件,并应具备可调整范围;

2 单元幕墙的吊挂件与预埋件的连接应采用穿透螺栓;

3 铝合金立柱的连接部位的局部壁厚不得小于 5mm。

(六)幕墙防火要求:

《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2003

4.4.7 玻璃幕墙与其周边防火分隔构件间的缝隙、与楼板或隔墙外沿间的缝隙、与实体墙面洞口边缘间的缝隙等,应进行防火封堵设计。

4.4.8 玻璃幕墙的防火封堵构造系统,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应具有伸缩变形能力、密封性和耐久性;在遇火状态下,应在规定的耐火时限内,不发生开裂或脱落,保持相对稳定性。

4.4.9 玻璃幕墙防火封堵构造系统的填充料及其保护性面层材料,应采用耐火极限符合设计要求的不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

4.4.10 无窗槛墙的玻璃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1.0h、高度不低于 0.8m 的不燃烧实体裙墙或防火玻璃裙墙。

4.4.11 玻璃幕墙与各层楼板、隔墙外沿间的缝隙,当采用岩棉或矿棉封堵时,其厚度不应小于 100mm,并应填充密实;楼层间水平防烟带的岩棉或矿棉宜采用厚度不小于 1.5mm 的镀锌钢板承托;承托板与主体结构、幕墙结构及承托板之间的缝隙宜填充防火密封材料。当建筑要求防火分区间设置通透隔断时,可采用防火玻璃,其耐火极限应符合设计要求。

4.4.12 同一幕墙玻璃单元,不宜跨越建筑物的两个防火分区。

《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33-2001

4.4.1:

1 防火层应采取隔离措施,并应根据防火材料的耐火极限,决定防火层的厚度和宽度,且应在楼板处形成防火带;

2 幕墙的防火层必须采用经防腐处理且厚度不小于 1.5mm 的耐热钢板,不得采用铝板;

3 防火层的密封材料应采用防火密封胶;防火密封胶应有法定检测机构的防火检验报告。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 年版)

(一)强条索引:

6.7.12 建筑外墙的装饰层应采用燃烧性能为 A 级的材料,但建筑高度不大于 50m 时,可采用 B1 级材料。

(七)人造板材幕墙要求:

《人造板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336-2016

3.1.3 幕墙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幕墙支承构件和连接件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 A 级;

2 幕墙用面板材料的燃烧性能,当建筑高度大于 50m 时应为 A 级;当建筑高度不大于 50m 时不应低于 B 1 级;

3 幕墙用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 A 级。

4.1.4 幕墙的立面分格设计应考虑面板材料适宜的规格尺寸。瓷板、微晶玻璃板和纤维水泥板幕墙单块面板的面积不宜大于 1.5m2。石材蜂窝板应符合本规范第 6.5.1 条的规定。

5.1.1 人造板材幕墙应按附属于主体结构的外围护结构设计,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少于 25 年。

6.1.2 面板挂件与支承构件之间应采用不锈钢螺栓或不锈钢自钻自攻螺钉连接。螺栓的螺纹规格不应小于 M6,自钻自攻螺钉的螺纹规格不应小于 ST5.5 并采取防松脱和滑移措施。

6.1.3 挂件的长度和截面厚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瓷板短挂件用不锈钢材料和铝合金型材的截面厚度均不宜小于 2.0mm;通长挂件用不锈钢材料和铝合金型材的截面厚度均不宜小于 1.5mm。短挂件的长度不宜小于 50mm。

2 微晶玻璃板短挂件用不锈钢材料的截面厚度不宜小于 3.0mm,铝合金型材的截面厚度不宜小于 4.0mm;通长挂件用不锈钢材料的截面厚度不宜小于 2.0mm,铝合金型材的截面厚度不宜小于3.0mm。短挂件的长度不宜小于 40mm。

3 陶板短挂件用不锈钢材料的截面厚度不宜小于1.5mm,铝合金型材的截面厚度不宜小于2.0mm;

通长挂件用铝合金型材的截面厚度不宜小于 1.5mm。定位弹簧片的截面厚度不宜小于 0.5mm。

4 纤维水泥板通长挂件用不锈钢材料和铝合金型材的截面厚度均不宜小于 1.5mm。

6.1.4 挂件与瓷板、微晶玻璃板、纤维水泥板面板的连接构造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只承受一块面板自重荷载的挂件;

2 纤维水泥板的自重应由面板下部挂槽的顶部承受;

3 挂件在承托面板处宜设置弹性垫片,垫片厚度不宜小于 2.0mm;

4 短挂件外侧边与面板边缘的距离不宜小于板厚的 3 倍,且不宜小于 50mm;通长挂件外端与面板边缘的距离不宜小于 20mm,且不宜大于 50mm;

5 挂件安装槽口中心线宜以外表面为基准定位,并宜位于面板计算厚度的中心;

6 瓷板挂件插入槽口的深度不宜小于 8mm,也不宜大于 12mm;微晶玻璃板、纤维水泥板挂件插入槽口的深度不宜小于 10mm,也不宜大于 15mm;

7 挂件与面板之间的空隙应填充胶粘剂,且不得污染面板。

6.1.5 挂件与陶板面板的连接构造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挂件与面板的连接,不应使面板产生附加局部挤压应力和重力传递现象;

2 挂件为 L 形且全部采用挂装方式安装时,其自重应由陶板上部挂件的挂钩承受;

3 上部采用插口式挂件,且陶板自重由下部挂件承受时,应采取防陶板断裂下坠措施,承重处挂件与陶板挂槽内竖向的接触部位不应留有间隙;

4 挂件与陶板挂槽前后之间的空隙宜填充聚氨酯密封胶或设置弹性垫片,采用橡胶垫片时,其厚度不宜小于 1.0mm;

5 挂件插入陶板槽口的深度不宜小于 6mm;短挂件中心线与面板边缘的距离宜为板长的 1/5,且不宜小于 50mm;

6 陶板两端宜设置定位弹性垫片;

7 陶板与支承构件采用镶嵌式挂件时,应防止挂件跳动、滑移。

6.1.6 与面板背面连接点直接连接的支承连接件宜采用铝合金型材,其截面厚度不应小于 2.0mm。

(八)铝合金门窗

《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范》JGJ214-2010

4.5.3 铝合金门窗水密性能构造设计宜采取下列措施:

1 在门窗水平缝隙上方设置一定宽度的披水条;

2 下框室内侧翼缘设计有足够高度的挡水槽;

3 合理设置门窗排水孔,保证排水系统的通畅;

4 对门窗型材构件连接缝隙、附件装配缝隙、螺栓、螺钉孔采取密封防水措施;

5 提高门窗杆件刚度,采用多道密封和多点锁紧装置,加强门窗可开启部分密封防水性能;

6 门窗框与洞口墙体的安装间隙进行防水密封处理,窗下框与洞口墙体之间设置披水板。

4.6.2 公共建筑外窗气密性能设计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 的有关规定。

4.7.1 铝合金门窗的传热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居住建筑门窗传热系数,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134 和《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75 的有关规定;

2 公共建筑外窗传热系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 的有关规定。

4.7.2 窗的遮阳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外窗遮阳系数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75 的有关规定;

2 公共建筑外窗遮阳系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 的有关规定。

4.11.1 铝合金门窗采用普通退火玻璃时,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 113 的有关规定,进行玻璃防热炸裂设计计算,并应采取必要的防玻璃热炸裂措施。

《浙江省建筑门窗应用技术规程》DB33/1064-2009

3.1.3 隐框、半隐框窗应采用安全玻璃。当采用安全中空玻璃时,玻璃的第二道密封胶必须采用硅酮结构密封胶,胶缝尺寸应经计算符合设计要求。

3.2.3 采用隔热材料连接铝合金型材而制作建筑门窗的复合型材分为浇注式和穿条式 2 种,产品的力学性能必须满足 GB 5237.6《铝合金建筑型材 第 6 部分:隔热型材》国家标准及表 3.2.5 的要求。

表 3.2.3 隔热铝合金型材

3.3.1 建筑门窗玻璃应采用国家标准 GB 11614《浮法玻璃》规定的建筑级浮法玻璃或以其为原片的各种加工玻璃,也可采用夹丝玻璃、压花玻璃。

3.3.2 建筑门窗玻璃的品种、颜色和性能,应根据建筑物的功能要求选用。玻璃的遮阳系数和可见光透射比应根据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要求选用。玻璃的尺寸偏差、外观质量及性能应符合下列现行标准的规定:

《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

《建筑用安全玻璃第 2 部分:钢化玻璃》GB 15763.2

《夹层玻璃》GB 9962

《浮法玻璃》GB 11614

《中空玻璃》GB/T 11944

《压花玻璃》JC/T 511

《吸热玻璃》JC/T 536

《镀膜玻璃阳光控制镀膜玻璃》GB/T 18915.1

《镀膜玻璃低辐射镀膜玻璃》GB/T 18915.2

3.4.3 建筑门窗与墙体连接件、PVC 塑料门窗增强型钢、建筑门窗用副框的材质应符合 GB716《碳素结构钢冷轧钢带》的规定,表面应采用防腐处理。PVC 塑料门窗主要受力杆件的增强型钢的厚度应经计算确定,最小实测壁厚:门≥2.0mm;窗≥1.5mm;副框≥1.5mm;组合窗拼樘管≥2.0mm。

3.5.3 建筑外门、外窗的室外防水缝必须采用硅酮建筑密封胶,不得采用丙烯酸密封膏。

3.7.1 隔热材料的性能应符合 JG/T174《建筑用硬质塑料隔热条》中的相关规定。

3.8.1 玻璃垫块应采用模压成型,不得使用硫化再生橡胶、木片或其它吸水性材料。

4.3.2 平开门扇的最大宽度不宜超过 900mm,最大高度不宜超过 2400mm;推拉门扇的最大宽度不宜超过 1000mm,最大高度不宜超过 2400mm。

4.3.3 外平开窗扇的最大宽度不宜超过 650mm,最大高度不宜超过 1500mm;推拉窗扇的最大宽度不宜超过 900mm,最大高度不宜超过 1800mm。

4.4.3 玻璃厚度、面积应经计算确定或按规范选用,计算或选用方法应符合 JGJ 113《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的规定。

4.4.4 进行玻璃的设计选用时还应考虑下列情况必须采用安全玻璃。

1 7 层及 7 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

2 单块玻璃面积大于 1.5m2 ;

3 门玻璃和固定门玻璃;

4 距离可踏面高度 900mm 以下的窗玻璃;

5 倾斜窗、天窗及易遭受撞击、冲击而造成人体伤害的其他部位窗。

4.10.2 推拉窗用于外墙时,必须有防止窗扇向室外脱落的装置。

4.10.5 安装在易于受到人体或物体碰撞部位的玻璃应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对于碰撞后可能发生高处人体或玻璃坠落的情况,必须采用可靠的护栏。

(九)采光顶

《建筑玻璃采光顶技术要求》JG/T231-2018

5.3 玻璃采光顶用玻璃面板面积应不大于 2.5 ㎡,长边边长宜不大于 2m。

5.4 玻璃采光顶采用玻璃梁支承时,玻璃梁应采用夹层玻璃,夹层玻璃原片宜采用钢化或半钢化超白平板玻璃。玻璃梁应对温度变形、地震作用和结构变形有较好的适应能力,用于玻璃梁的夹层玻璃中的一片玻璃破碎后,玻璃梁应仍能满足结构性能设计要求。玻璃梁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当玻璃梁有打孔需要时,应采用钢化夹层玻璃;

b) 当玻璃梁无打孔需要时,可采用半钢化夹层玻璃。

5.9 玻璃采光顶应采取合理的排水措施,排水坡度宜不小于 3%,玻璃面板在自重及承载力引起挠度变形时,玻璃表面不应积水。大型玻璃采光顶应设置有组织排水及防止发生过量积水的措施。

5.13 玻璃采光顶的防雷要求应符合 GB 50057 和 JGJ 16 的有关规定。玻璃采光顶的防雷系统应与主体结构的防雷体系有可靠的连接。

6.3.1 玻璃采光顶使用的钢索应采用钢绞线,主受力钢索的钢绞线的公称直径宜不小于 12mm,且应满足设计要求。

6.4.1 玻璃采光顶应采用夹层玻璃、含夹层玻璃的中空玻璃或含夹层玻璃的真空玻璃,且夹层玻璃应位于下侧。

6.4.3 玻璃采光顶用夹层玻璃应符合 GB 15763.3-2009 中规定的Ⅱ-1 和Ⅱ-2 产品要求。夹层玻璃用玻璃原片厚度宜不小于 5mm,夹层玻璃用聚乙烯醇缩丁醛(PVB)胶片的厚度应不小于 0.76mm,夹层玻璃外露的聚乙烯醇缩丁醛边缘应进行封边处理;可采用聚乙烯甲基丙烯酸酯(离子性)胶片,其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6.4.4 玻璃采光顶用夹层中空玻璃除除应符合 6.4.3 和 GB/T 11944 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夹层玻璃和中空玻璃的单片玻璃厚度相差宜不大于 3mm;

b) 中空玻璃气体层厚度应根据节能要求计算确定,且宜不小于 12mm;

c) 中空玻璃应采用双道密封。一道密封胶宜采用丁基热熔密封胶,二道密封应采用符合 JG/T 471规定的硅酮型密封胶或聚硫型密封胶。隐框、半隐框及点支承式玻璃采光顶用中空玻璃二道密封胶应采用硅酮型结构密封胶,生产商应提供硅酮型密封胶的位移承受能力数据和质量保证书。

6.9.1 玻璃采光顶接缝部位填充衬垫材料宜采用聚乙烯泡沫棒,密度应不大于 37kg/m3。

二、幕墙结构专业审查要点

《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2003

5.1.2 玻璃幕墙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稳定性和相对于主体结构的位移能力。采用螺栓连接的幕墙构件,应有可靠的防松、防滑措施;采用挂接或插接的幕墙构件,应有可靠的防脱、防滑措施。

5.1.7 框支承玻璃幕墙中,当面板相对于横梁有偏心时,框架设计时应考虑重力荷载偏心产生的不利影响。

5.2.1 玻璃的强度设计值应按表 5.2.1(表略)的规定采用。

5.3.2 玻璃幕墙的风荷载标准值应按下式计算,并且不应小于 1.0kN/m2

5.5.2 玻璃幕墙构件连接处的连接件、焊缝、螺栓、铆钉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 GB50017 和《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99 的有关规定。连接处的受力螺栓、铆钉不应少于 2 个。

5.5.3 框支承玻璃幕墙的立柱宜悬挂在主体结构上。

5.5.4 玻璃幕墙立柱与主体混凝土结构应通过预埋件连接,预埋件应在主体结构混凝土施工时埋入,预埋件的位置应准确;当没有条件采用预埋件连接时,应采用其他可靠的连接措施,并通过试验确定其承载力。

5.5.7 玻璃幕墙构架与主体结构采用后加锚栓连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产品应有出厂合格证;

2 碳素钢锚栓应经过防腐处理;

3 应进行承载力现场试验, 必要时应进行极限拉拔试验;

4 每个连接节点不应少于 2 个锚栓;

5 锚栓直径应通过承载力计算确定,并不应小于 10mm;

6 不宜在与化学锚栓接触的连接件上进行焊接操作;

7 锚栓承载力设计值不应大于其极限水载力的 50%。

5.5.8 幕墙与砌体结构连接时,宜在连接部位的主体结构上增设钢筋混凝土或钢结构梁、柱。轻质填充墙不应作为幕墙的支承结构。

5.6.1 硅酮结构密封胶的粘接宽度应符合本规范第 5.6.3 或 5.6.4 条的规定,且不应小于 7mm;其粘接厚度应符合本规范第 5.6.5 条的规定,且不应小于 6mm。硅酮结构密封胶的粘接宽度宜大于厚度,但不宜大于厚度的 2 倍。隐框玻璃幕墙的硅酮结构密封胶的粘接厚度不应大于 12mm。

5.6.6 隐框或横向半隐框玻璃幕墙,每块玻璃的下端宜设置两个铝合金或不锈钢托条,托条应能承受该分格玻璃的重力荷载作用,且其长度不应小于 100mm、厚度不应小于 2mm、高度不应超出玻璃外表面。托条上应设置衬垫。

6.1.1 框支承玻璃幕墙单片玻璃的厚度不应小于 6mm,夹层玻璃的单片厚度不宜小于 5mm。夹层玻璃和中空玻璃的单片玻璃厚度相差不宜大于 3mm。

6.2.7 在风荷载或重力荷载标准值作用下,横梁的挠度限值 df,lim 宜按下列规定采用:

6.3.3 上、下立柱之间应留有不小于 15mm 的缝隙,闭口型材可采用长度不小于 250mm 的芯柱连接,芯柱与立柱应紧密配合。芯柱与上柱或下柱之间应采用机械连接方法加以固定。开口型材上柱与下柱之间可采用等强型材机械连接。

6.3.10 在风荷载标准值作用下,立柱的挠度限值 df,lim 宜按下列规定采用:

6.3.11 横梁可通过角码、螺钉或螺栓与立柱连接。角码应能承受横梁的剪力,其厚度不应小于 3mm;角码与立柱之间的连接螺钉或螺栓应满足抗剪和抗扭承载力要求。

6.3.12 立柱与主体结构之间每个受力连接部位的连接螺栓不应少于2个,且连接螺栓直径不宜小于10mm。

7.1.1 玻璃高度大于表 7.1.1(表略)限值的全玻幕墙应悬挂在主体结构上。

7.3.5 采用金属件连接的玻璃肋,其连接金属件的厚度不应小于 6mm。连接螺栓宜采用不锈钢螺栓,其直径不应小于 8mm。连接接头应能承受截面的弯矩设计值和剪力设计值。接头应进行螺栓受剪和玻璃孔壁承压计算,玻璃验算应取侧面强度设计值。

7.3.7 高度大于 8m 的玻璃肋宜考虑平面外的稳定验算;高度大于 12m 的玻璃肋,应进行平面外稳定验算,必要时应采取防止侧向失稳的构造措施。

8.2.2 (点支承玻璃幕墙)的支承头应能适应玻璃面板在支承点处的转动变形。

8.3.6 (点支承玻璃幕墙支承装置采用张拉杆索体系时),张拉杆索体系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正、反两个方向上形成承受风荷载或地震作用的稳定结构体系。

4 与主体结构的连接部位应能适应主体结构的位移,主体结构应能承受拉杆体系或拉索体系的预拉力和荷载作用;

5 自平衡体系、杆索体系的受压杆件的长细比 λ 不应大于 150;

6 拉杆不宜采用焊接;拉索可采用冷挤压锚具连接,拉索不应采用焊接;

7 在风荷载标准值作用下,其挠度限值 df,lim 宜取其支承点距离的 1/200。

《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范》JGJ113-2015

5.2.1 用于室外的建筑玻璃应进行抗风压设计,并应同时满足承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要求。幕墙玻璃抗风压设计应按现行行业标准《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02 执行。

8.2.1 两边支承的屋面玻璃或雨棚玻璃,应支撑在玻璃的长边。

8.2.3 当夹层玻璃采用 PVB 胶片且有裸露边时,其自由边应作封边处理。

8.2.4 上人屋面玻璃应按地板玻璃进行设计。

8.2.4 上人屋面玻璃应按地板玻璃进行设计。

8.2.6 当屋面玻璃采用中空玻璃时,集中活荷载应只作用中空玻璃上片玻璃。

8.2.7 屋面玻璃或雨篷的最大应力设计值应按弹性力学计算,且最大应力不得超过长期荷载作用下的强度设计值。

《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2001

5.4.5 金属板材应沿周边用螺栓固定于横梁或立柱上,螺栓直径不应小于 4mm,螺栓的数量应根据板材所承受的风荷载和地震作用经计算后确定。

5.5.1 用于石材幕墙的石板,厚度不应小于 25mm。

5.5.10 通槽支承石板的挂钩,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槽支承石板,铝合金挂钩的厚度不应小于 4.Omm,不锈钢挂钩的厚度不应小于 3.0mm。

2 在风荷载或垂直于板面方向地震作用下,挂钩承受的剪应力标准值应按下式计算:

3 由各种荷载和作用产生的剪应力标准值,应按本规范第 5.1.8 条的规定进行组合。

5.6.1 横梁截面主要受力部分的厚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翼缘的宽厚比应符合下列规定(图 5.6.1 略):

截面自由挑出部分:

b/t ≤15 

截面封闭部分:

b/t ≤30

2 当跨度不大于 1.2m 时,铝合金型材横梁截面主要受力部分的厚度不应小于 2.5mm;当横梁跨度大于 1.2m 时,其截面主要受力部分的厚度不应小于 3mm,有螺钉连接的部分截面厚度不应小于螺钉公称直径。钢型材截面主要受力部分的厚度不应小于 3.5mm。

5.7.1 立柱截面的主要受力部分的厚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铝合金型材截面主要受力部分的厚度不应小于 3mm,采用螺纹受力连接时螺纹连接部位截面的厚度不应小于螺钉的公称直径;

2 钢型材截面主要受力部分的厚度不应小于 3.5mm;

3 偏心受压的立柱,截面宽厚比应符合本规范第 5.6.1 条的规定。

5.8.1 连接件应进行承载力计算。受力的铆钉或螺栓,每处不得少于 2 个。

5.8.3 与连接件直接相连接的主体结构件,其承载力应大于连接件承载力;与幕墙立柱相连的主体混凝土构件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 C30。

《建筑幕墙安全技术要求》(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建[2013]2 号)

2.1 建筑幕墙工程应当进行专项设计。下列建筑幕墙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图审查前组织专家对幕墙专项设计方案进行结构安全性论证:

(1)单体建筑幕墙面积大于 6000 平方米或者幕墙顶部标高大于 50 米的;

(2)住宅和医院使用玻璃、石材幕墙的;

(3)安全技术要求高的其它幕墙工程。

3.1 建筑出入口上方设有建筑幕墙的,应当设置有效的防护措施。建筑玻璃采光顶和玻璃雨蓬应当设置防坠落构造措施。

3.2 建筑幕墙高度大于 100m 时,不宜采用隐框玻璃幕墙,否则应当在面板和支承结构之间采取除硅硐结构胶以外的防面板脱落构造措施。水平或倾斜倒挂式玻璃幕墙不得采用隐框形式。当特殊部位石材幕墙确需使用水平或倾斜倒挂式构造时,面板总宽度不得大于 900mm,且应当在板背设置防止石材坠落的安全措施。

3.3 玻璃幕墙采用隐框形式时,横向隐框玻璃板块应当设置托板,托板应当与框架可靠连接,并具有可靠的承载力。铝合金副框应当在角部可靠连接。幕墙开启窗应当采取防坠落措施,开启扇托板应当与窗扇可靠连接。

3.4 玻璃幕墙采用隐框形式时,中空玻璃合片用硅酮结构密封胶的位置和中空玻璃与副框粘接用硅酮结构密封胶的位置应当重合。因特殊结构需要,确需采用玻璃飞边或者中空玻璃采用大小片构造时,应当至少确保在一对边位置的硅酮结构密封胶重合。

3.5 建筑幕墙的面材与支承框架之间的连接构造应当安全可靠。干挂石材幕墙单块板倒挂和多条实线条之间的连接应当采用锚固工艺,不得仅用胶粘接。干挂石材幕墙不得使用斜插入式挂件和 T 型挂件。

高度超过 100 米的石材幕墙应当采用背栓连接。

3.6 建筑幕墙设计应当以采用预埋件为主。当采用后置埋件时,应在设计图中明确单个锚栓的抗拉力设计值。

3.10 采用洞石、砂岩等强度较弱的板材时,应当在板背设置有防止石材碎裂的安全措施。

3.11 高度超过 50 米的建筑幕墙工程应当设置满足面板清洗、更换和维护要求的装置。

4.2 石材幕墙金属挂件与石材间的固定和填缝应当采用强度可靠、耐久性强的粘接材料,禁止使用云石胶等易老化的粘接材料。

4.6 建筑幕墙的后置埋件应当根据设计要求选用后切(扩)底机械锚栓和定型化学锚栓等性能可靠的锚栓,不得使用普通化学锚栓。当采用定型化学锚栓时,供应商应当提供化学锚栓的耐高温测试报告。

三、幕墙防雷审查要点

(一)一般规定

电气专业施工图文件应包括设计说明和设计图纸,具体内容应符合第六章第一节和第三节的相关规定。

(二)其他要点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2010 

4.3.9 高度超过 45m 的建筑物,除屋顶的外部防雷装置应符合本规范第 4.3.1 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3 外墙内、外竖直敷设的金属管道及金属物的顶端和底端,应与防雷装置等电位连接。

4.4.8 高度超过 60m 的建筑物,除屋顶的外部防雷装置应符合本规范第 4.4.1 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3 外墙内、外竖直敷设的金属管道及金属物的顶端和底端,应与防雷装置等电位连接。

第二节 室内装饰工程

第二节 室内装饰工程


一、室内装饰专业审查要点

(一)一般规定

1 室内装饰施工图应包括目录、设计说明、设计图纸和计算书等设计文件。

2 室内装饰专业涉及到建筑土建部分设计内容参见第二章第二节、第五节的相关要点。

3 消防安全性审查要点包括第八章第一节的相关内容。

4 涉及绿色设计审查参见第七章第一节。

(二)审查要点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

3.0.6 施涂于 A 级基材上的无机装修涂料,可作为 A 级装修材料使用,施涂于 A 级基材上,湿涂覆比小于 1.5kg/m2,且涂层干膜厚度不大于 1.0mm 的有机装修涂料,可作为 B1 级装修材料使用。

3.0.7 当使用多种装修材料时,各层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均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复合型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进行整体检测确定。

4.0.7 建筑内部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两侧基层的表面装修应采用不低于 B1级的装修材料。

4.0.18 当室内顶棚、墙面、地面和隔断装修材料内部安装电加热供暖系统时,室内采用的装修材料和绝热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 A 级。当室内顶棚、墙面、地面和隔断装修材料内部安装水暖(或蒸汽)供暖系统时,其顶棚采用的装修材料和绝热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 A 级,其它部位的装修材料和绝热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 B1 级,且尚应符合本规范有关公共场所的规定。

5.1.2 除本规范第 4 章规定的场所和本规范表 5.1.1 中序号为 11~13 规定的部位外,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面积小于 100m2 的房间,当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窗与其他部位分隔时,其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本规范表 5.1.1 的基础上降低一级。

5.1.3 除本规范第 4 章规定的场所和本规范表 5.1.1 中序号为 11~13 规定的部位外,单层、多层民用建筑需做内部装修的空间内装有自动灭火系统时,除顶棚外,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本规范表 5.1.1 的基础上降低一级;当同时装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时,其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本规范表 5.1.1 的基础上降低一级。

5.2.2 除本规范第 4 章规定的场所和本规范表 5.2.1 中序号为 10~12 规定的部位外,高层民用建筑的裙房内面积小于 500m2 的房间,当设有自动灭火系统,并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窗与其他部位分隔时,顶棚、墙面、地面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本规范表5.2.1 的基础上降低一级。

5.2.3 除本规范第 4 章规定的场所和本规范表 5.2.1 中序号为 10~12 规定的部位外,以及大于 400m2的观众厅、会议厅和 100m 以上的高层民用建筑外,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时,除顶棚外,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本规范表 5.2.1 的基础上降低一级。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规范》JGJ367-2015

3.0.2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后,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的使用面积、室内净高、门窗洞口最小净尺寸及开启方向、窗台、栏杆和台阶等防护设施的净高,台阶踏步的数量、尺寸,过道的净宽、坡道的坡道以及无障碍设计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的相关规定。

3.0.3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不得减少公共部分安全出口的数量和增加疏散距离,不得占用或拆改公共部分的门厅、走廊和楼梯间。

3.0.8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不得采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材料,宜采用绿色环保材料。

3.0.9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不得封堵、扩大、缩小外墙窗户或增加外墙窗户、洞口。

4.1.1 套内装饰装修设计不得改变原住宅建筑中厨房和卫生间的位置,不宜改变阳台的基本功能。

4.1.3 套内装修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4 套内的玻璃隔断、玻璃隔板、落地玻璃门窗及玻璃饰面等玻璃用材均应采用安全玻璃、其种类和厚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 的规定。

4.7.14 卫生间装饰装修防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面防水层应沿墙基上翻 300mm;

2 墙面防水层应覆盖有地面向墙基上翻 300mm 的防水层;洗浴区墙面防水层高度不得低于1.80m,非洗浴区配水点处墙面的防水层高度不得低于 1.20m;当采用轻质墙体时,墙面应做通高防水层。

3 管道穿楼板的部位、地面与墙面交界处及地漏周边等易渗水部位应采取加强防水构造措施;

4 卫生间地面宜比相邻房间地面低 5mm~15mm。

4.10.1 阳台的装饰装修设计不应改变原建筑为防止儿童攀爬的防护构造措施。对于栏杆、栏板上设置的装饰物,应采用防坠落措施。

9.3.1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应改善住宅室内的声环境、降低室外噪声对室内环境的影响,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2 有振动噪声的部位应采取隔声降噪构造措施;当套内房间紧邻电梯井时,装饰装修应采取隔声和减振构造措施;

9.4.2 装饰装修材料应控制有害物质的含量,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 中相关规定。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2013 年版)

4.1.4 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自然间的通风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 1/20。夏热冬冷地区、寒冷地区、严寒地区等 I 类民用建筑工程需要长时间关闭门窗使用时,房间应采取通风换气措施。

4.2.7 当 I 类民用建筑工程场地土壤中氡浓度大于或等于 50000Bq/m3,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大于或等于0.3Bq/(m2·s)时,应进行工程场地土壤中的镭 226、钍 232、钾 40 比活度测定。当内照射指数(IRa)大于 1.0或外照射指数(I)大于 1.3 时,工程场地土壤不得作为工程回填土使用。

4.3.7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时,不应采用聚乙烯醇水玻璃内墙涂料、聚乙烯醇缩甲醛内墙涂料和树脂以硝化纤维素为主、溶剂以甲苯为主的水包油型(O/W)多彩内墙涂料。

4.3.8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时,不应采用聚乙烯醇缩甲醛类胶粘剂。

4.3.10 I 类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粘贴塑料地板时,不应采用溶剂型胶粘剂。

4.3.11 Ⅱ类民用建筑工程中地下室及不与室外直接自然通风的房间粘贴塑料地板时,不宜采用溶剂型胶粘剂。

4.3.12 民用建筑工程中,不应在室内采用脲醛树脂泡沫塑料作为保温、隔热和吸声材料。

二、室内装饰给排水专业审查要点

(一)基本规定

1 设计深度应符合现行《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

2 给水排水专业审查要点按第四章执行。

3 绿色设计审查要点按第七章第三节执行。

4 消防设计审查要点按第八章第三节执行。

(二)其他要点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规范》JGJ 367-2015

10.1.1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给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3 塑料给水管不得与水加热器或热水出水管口直接连接,应设置长度不小于 400mm 的金属管过渡;

三、室内装饰暖通专业审查要点

一般规定

1 暖通专业施工图文件应包括目录、设计说明、设计图纸和计算书,具体内容应符合第五章的相关规定。

2 暖通专业审查要点包括第五章的相关内容。

3 消防安全性审查要点包括第八章第四节的相关内容。

4 绿色设计审查要点包括第七章第四节的相关内容。

四、室内装饰电气专业审查要点

1 电气专业施工图文件应包括目录、设计说明、设计图纸和计算书,具体内容应符合第六章第一节的相关规定。

2 电气专业审查要点包括第六章第二节~第五节的相关内容。

3 消防安全性审查要点包括第八章第五节的相关内容。

4 绿色设计审查要点包括第七章第五节的相关内容。

第三节 智能化工程

第三节 智能化工程


(一)一般规定

1 电气专业施工图文件应包括目录、设计说明、设计图纸,具体内容应符合第六章第一节的相关规定。

2 智能化专项设计中的强电部分审查要点包括第六章第二节~第五节的相关内容。

3 消防安全性审查要点包括第八章第五节的相关内容。

4 绿色设计审查要点包括第七章第五节的相关内容。

(二)其他要点

《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 

3.9.3 无障碍厕所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0 在坐便器旁的墙面上应设高 400mm~500mm 的救助呼叫按钮;

3.11.5 无障碍客房的其他规定:

3 客房及卫生间应设高 400mm~500mm 的救助呼叫按钮;

3.12.4 无障碍住房及宿舍的其他规定:

4 居室和卫生间内应设求助呼叫按钮;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 450-2018

7.4.2 公共安全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内以及室外活动场所(地)应设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各出入口、走廊,单元起居厅、餐厅,文娱与健身用房,各楼层的电梯厅、楼梯间,电梯轿厢等场所应设安全监控设施。

3 老年人居室、单元起居室、餐厅、卫生间、浴室、盥洗室、文娱与健身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均应设紧急呼叫装置,且应保障老年人方便触及。紧急呼叫信号应能传输至相应护理站或值班室。

呼叫信号装置应使用 50V 及以下安全特低电压。

第四节 室外附属工程(室外管线、景观等)

第四节 室外附属工程(室外管线、景观等)


一、 建筑专业审查要点

(一)一般规定

室外管线综合图应包括建筑红线内的场地道路、建筑平面设计、竖向设计、景观设计、园林绿化等内容。

(二)审查要点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GB50289-2016

3.0.7 编制工程管线综合规划时,应减少管线在道路交叉口处交叉。当工程管线竖向位置发生矛盾时,宜按下列规定处理:

1 压力管线宜避让重力流管线;

2 易弯曲管线宜避让不易弯曲管线;

3 分支管线宜避让主干管线;

4 小管径管线宜避让大管径管线;

5 临时管线宜避让永久管线。

4.1.3 工程管线在道路下面的规划位置宜相对固定,分支线少、埋深大、检修周期短和损坏时对建筑物基础安全有影响的工程管线应远离建筑物。工程管线从道路红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平行布置的次序宜为:电力、通信、给水(配水)、燃气(配气)、热力、燃气(输气)、给水(输水)、再生水、污水、雨水。

4.1.4 工程管线在庭院内由建筑线向外方向平行布置的顺序,应根据工程管线的性质和埋设深度确定,其布置次序宜为::电力、通信、污水、雨水、给水、燃气、热力、再生水。

4.1.6 各种工程管线不应在垂直方向上重叠敷设。

4.1.9 工程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本规范表 4.1.9 的规定。当受道路宽度、断面以及现状工程管线位置等因素限制难以满足要求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安全措施后减少其最小水平净距。大于 1.6MPa 的燃气管线与其他管线的水平净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执行。

4.1.12 当工程管线交叉敷设时,管线自地表面向下的排列顺序宜为:通信、电力、燃气、热力、给水、再生水、雨水、污水。给水、再生水和排水管线应按自上而下的顺序敷设。

4.1.13 工程管线交叉点高程应根据排水等重力流管线的高程确定。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

7.0.4 居住区内绿地的建设及其绿化应遵循适用、美观、经济、安全的原则,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保留并利用已有的树木和水体;

2 应种植适宜当地气候和土壤条件、对居民无害的植物;

3 应采用乔、濯、草相结合的复层绿化方式;

4 应充分考虑场地及住宅建筑冬季日照和夏季遮阴的需求;

5 适宜绿化的用地均应进行绿化,并可采用立体绿化的方式丰富景观层次、增加环境绿量;

6 有活动设施的绿地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并与居住区的无障碍系统相衔接;

7 绿地应结合场地雨水排放进行设计,并宜采用雨水花园、下凹式绿地、景观水体、干塘、树池、植草沟等具备调蓄雨水功能的绿化方式。

7.0.5 居住区公共绿地活动场地、居住街坊附属道路及附属绿地的活动场地的铺装,在符合有关功能性要求的前提下应满足透水性的要求。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

5.4.1 绿化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绿地指标应符合当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市绿地管理的有关规定。

2 应充分利用实土布置绿地,植物配置应根据当地气候、土壤和环境等条件确定。

3 绿化与建(构)筑物、道理和管线之间的距离,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4 应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并应对古树名木采取保护措施。

5.4.2 地下建筑顶板上的绿化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建筑顶板上的覆土层宜采取局部开放式,开放边应与地下室外部自然土层相接;并应根据地下建筑顶板的覆土厚度,选择适合生长的植物。

2 地下建筑顶板设计应满足种植覆土、综合管线及景观和植物生长的荷载要求。

3 应采用防根穿刺的建筑防水构造。

《垂直绿化工程技术规程》(CJJ/T236-2015)

3.0.1 垂直绿化不得影响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安全性能和使用功能要求。

3.0.4 根据绿化场地气候、绿化的功能要求和绿化依附的条件,垂直绿化应以适宜的乡土藤本植物或多年生草本植物为主,应选择生长势旺、姿态叶型优美、抗逆性强和易养护管理的植物。

《城市绿地设计规范》GB50420-2007

3.0.15 城市绿地的设计宜采用源头径流控制设施,满足城市对绿地所在地块的年径流总量控制要求。

3.0.15A 海绵型城市绿地的设计应遵循经济性、适用性原则,依据区域的地形地貌、土壤类型、水文水系、径流现状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海绵型城市绿地的设计应首先满足各类绿地自身的使用功能、生态功能、景观功能和游憩功能根据不同的城市绿地类型,制定不同的对应方案;

2 大型湖泊、滨水、湿地等绿地宜通过渗、滞、蓄、净、用、排等多种技术措施,提高对径流雨水的渗透、调蓄、净化、利用和排放能力;

3 应优先使用简单、非结构性、低成本的源头径流控制设施;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场地整体景观设计,应与城市绿地的总平面、竖向、建筑、道路等相协调;

4 城市绿地的雨水利用宜以入渗和景观水体补水与净化回用为主,避免建设维护费用高的净化设施。土壤入渗率低的城市绿地应以储存、回用设施为主;城市绿地内景观水体可作为雨水调蓄设施并与景观设计相结合;

5 应考虑初期雨水和融雪剂对绿地的影响,设置初期雨水弃流等预处理设施。

二、结构专业审查要点

一、一般规定

1 结构设计中涉及的作用及荷載,应符合《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GB50069、《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GB50332、《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 等工程建设标准的规定。

当设计采用的作用或荷载在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无具体规定时,其取值应有充分的依据。

2 对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均应进行承载力计算,对要求不出现裂缝的构件应进行抗裂度验算,对需要限制裂缝宽度的构件应进行裂缝验算,对需要控制变形的构件应进行变形验算。必要时需进行结构整体稳定性(滑移及倾覆、上浮)验算。

3 对砌体结构均应进行承载力及砌体高厚比计算。

4 对钢结构构件均应进行强度、稳定性及变形计算。

5 应进行地基(桩基)承载力及变形计算。地基处理方案设计应符合《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12 的规定。

6 管道结构包括刚性管道和柔性管道:

 1) 对砌体混合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和预应力混凝土管结构,应进行承载力和控制开裂或裂鏠宽度计算,并符合相应规范要求;

2) 对钢管、球墨铸铁管、各种化学管材,应进行承载カ(强度、稳定)和变形计算;

3) 对基槽回填土及管基做法应有明确要求;

4) 对位于地震区的管道应有抗震措施并进行必要的抗震验算。

7 室外管线应满足耐久性的要求:

1)钢筋混凝土结构的钢净保护层厚度,应符合相应规范的规定;

2)钢管、铸铁管的防腐内衬构造应明确,并应与结构计算控制变形协调一致;

3)当钢结构和混凝土结构接触的环境土、水有腐蚀性时,应明确防腐措施,并应符合《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50046 的要求。

二、基础设计

《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032-2003)

4.3.10 提高管道适应液化沉陷能力,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对埋地的输水、气、热力管道,宜采用钢管;

2 对埋地的承插式接口管道,应采用柔性接口;

3 对埋地的矩形管道,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现浇整体结构,并沿线设置具有抗剪能力的变形缝;

4 当埋地圆形钢筋混凝士管道采用预制平口接头管时,应对该段管道做钢筋混凝土满包;

5 架空管道应采用钢管,并应设置适量的活动、可挠性连接构造。

4.3.12 厂站建(构)筑物或地下管道傍故河道、现代河滨、海滨、自然或人工坡边建造,当地基内存在液化等级为中等或严重的液化土层时,宜避让至距常时水线 150m 以外;否则应对地基做有效的抗滑加固处理,并应通过抗滑动验算。

4.4.3 当地基内存在液化土层时,低承台的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一般浅基础不宜计入承台正面填土的土抗力作用;

2 当桩承台底面上、下分别有厚度不小于 1.5m、1.0m 的非液化土层时,可按下列两种情况进行桩的抗震验算,并按不利情况设计:

1)桩承受全部地震作用,桩承载力按第 4.4.2 条规定采用,但液化土的桩周摩阻力及桩水平抗力均乘以表 4.4.3 所列的折减系数;

2)地震作用按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的 10%采用,桩承载力按 4.4.2 条规定采用,但应扣除液化土层的全部摩阻力及桩承台下 2m 深度范围内非液化土的桩周摩阻力。

4.4.6 在液化土层的桩基,桩的箍筋间距应加密,宜与桩顶部相同,加密范围应自桩顶至液化土层下界面以下 2 倍桩径处;在此范围内,桩的纵向钢筋亦应与桩顶保持一致。

三、管道结构

《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GB50332—2002

3.2.6 对敷设在地基土有显著变化段的管道,需计算地基不均匀沉降,其标准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基地及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 的有关规定计算确定。

4.1.3 管道结构的计算分析模型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 对于埋设于地下的矩形或拱形管道结构,均应属刚性管道;当其净宽大于 3.0m 时,应按管道结构与地基土共同作用的模型进行静力计算。

2 对于埋设于地下的圆形管道结构。应根据管道结构刚度与管周土体刚度的比值 αs,判别为刚性管道或柔性管道,以此确定管道结构的计算分析模型:

当αs≥1 时,应按刚性管道计算;

当αs<1 时,应按柔性管道计算。

4.1.6 对管道结构的内力分析,均应按弹性体系计算,不考虑由非弹性变形所引起的塑性内力重分布。

4.2.8 对管道结构的管壁截面进行强度计算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对沿线采用柔性接口连接的管道,计算管壁截面强度时,应计算在组合作用下,环向内力所产生的应力;

2 对沿线采用焊接、粘接或熔接连接的管道,计算管壁截面强度时,除应计算在组合作用下的环向内力外,尚应计算管壁的纵向内力,并核算环向与纵向内力的组合折算应力;

3 对沿线柔性接口连接的管道,当其接口处设有刚度较大的压环约束时,该处附近的管壁截面,亦应计算管壁的纵向内カ,并核算在环向与纵向内力作用下的组合折算应力。

5.0.2 对现浇钢筋混凝土矩形管道、混合结构矩形管道,沿线应设置变形缝。变形缝应贯通全截面,缝距不宜超过 25m;缝处应设置防水措施(例如止水带、密封材料)。

5.0.8 管道各部位的现浇钢筋混凝土构件,其混凝土抗渗性能应符合表 5.0.8 要求的抗渗等级。

5.0.12 在最冷月平均气温低于-3Ⅱ的地区,露明的钢筋混凝土管道应具有良好的抗冻性能,其混凝士的抗冻等级不应低于 F200。

《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032-2003

10.2.1 地下直埋式管道的抗震验算应满足第 5 章 5.5 的要求。

10.3.1 给水和燃气管道的管材选应符合下列要求:

3 过河倒虹吸管或架空管应用焊接钢管

10.3.3 地下直埋圆形排水管道符合下列要求:

 1 当采用钢筋混凝土平口管,设防烈度为 8 度以下及 8 度 1、Ⅱ类场地时,应设置混凝土管基,并应沿管线每隔 26-30cm 设置变形缝,缝宽不小于 20mm,缝内填柔性材料;8 度Ⅱ、Ⅱ类场地或 9度时,不应采用平口连接管;

2 8 度Ⅱ、V 类场地或 9 度时,应采用承插式管或企口管,其接口处填料应采用柔性材料。

10.3.4 混合结构的矩形管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砌体采用砖不应低于 MU10;块石不应低于 MU20;砂浆不应低于 M10;

2 钢筋混凝土盖板与侧墙应有可靠连接。设防烈度为 7 度、8 度且属Ⅱ、Ⅱ类场地时,预制装配顶盖不得采用梁板系统结构(不含钢筋混凝土糟形板结构);

3 基础应采用整体底板。当设防烈度为 8 度且场地为Ⅱ、Ⅱ类时,底板应为钢筋混凝土结构。

10.3.5 当设防烈度为 9 度或场地土为可液化地段时,矩形管道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并适当加设变形缝;缝的构造等应符合 4.3.10 的第 3 款要求。

10.3.6 地下直埋承插式圆形管道和矩形管道,在下列部位应设置柔性接头及变形缝:

1 地基土质突变处;

2 穿越铁路及其他重要的交通干线两端;

3 承插式管道的三通、四通、大于 45°的弯头等附件与直线管段连接处。

10.3.8 管道穿过建(构)筑物的墙体或基础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穿管的墙体或基础上应设置套管,穿管与套管间的缝隙内应填充柔性材料。

2 当穿越的管道与墙体或基础为嵌固时,应在穿越的管道上就近设置柔性连接。

三、给排水专业审查要点

(一)基本规定

1 设计深度应符合现行《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

2 绿色设计审查要点按第七章第三节执行。

3 消防设计审查要点按第八章第三节执行。

4 室外给水排水审查要点还应符合第四章相关要求。

(二)其他要点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 GB 50015-2019

3.13.18 室外给水管道与污水管道交叉时,给水管道应敷设在污水管道上面,且接口不应重叠。当给水管道敷设在下面时,应设置钢套管,钢套管的两端应采用防水材料封闭。

3.13.23 室外给水管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阀门:

1 小区给水管道从城镇给水管道的引入管段上;

2 小区室外环状管网的节点处,应按分隔要求设置;环状管宜设置分段阀门;

3 从小区给水干管上接出的支管起端或接户管起端。

4.1.5 小区生活排水与雨水排水系统应采用分流制。

4.10.3 室外生活排水管道下列位置应设置检查井:

1 在管道转弯和连接处;

2 在管道的管径、坡度改变、跌水处;

3 当检查井井间距超过表 4.10.3 时,在井距中间处。(表 4.10.3 略)

4.10.9 检查井的内径应根据所连接的管道管径、数量和埋设深度确定。当井内径大于或等于600mm 时,应采取防坠落措施。

4.10.10 生活排水管道的检查井内应有导流槽或顺水构造。

4.10.14 化粪池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3 化粪池应设通气管,通气管排出口设置位置应满足安全、环保要求。

4.10.21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设超越管。

4.10.22 生活污水处理站应设置除臭装置,其排放口位置应避免对周围人、畜、植物造成危害和影响。

4.10.24 污水泵站应建成单独构筑物,并应有卫生防护隔离带。泵房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 执行。

5.3.2 小区雨水排水口应设置在雨水控制利用设施末端,以溢流形式排放;超过雨水径流控制要求的降雨溢流进入市政雨水管渠。

5.3.7 雨水检查井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雨水管、雨水沟管径、坡度、流向改变时,应设雨水检查井连接;

4 小区排出管与市政管道连接时,小区排出管管顶标高不得低于市政管道的管顶标高;

5.3.19 雨水集水池和排水泵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2 排水泵不应少于 2 台,不宜大于 8 台,紧急情况下可同时使用;

3 雨水排水泵应有不间断的动力供应;

4 下沉式广场地面排水集水池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最大一台排水泵 30s 的出水量,并应满足水泵安装和吸水要求;

5.3.23 当雨水调蓄池设于地下室时,应在室外设有超调蓄能力的溢流措施。

《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 GB 50400-2016

4.1.7 传染病医院的雨水、含有重金属污染和化学污染等地表污染严重的场地雨水不得采用雨水收集回用系统。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GB 51039-2014

6.8.1 医疗污水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 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3 医疗污水不得作为中水水源。

四、暖通专业审查要点

(一)一般规定

1 暖通专业施工图文件应包括目录、设计说明、设计图纸和计算书,具体内容应符合第五章的相关规定。

2 暖通专业审查要点包括第五章的相关内容。

3 消防安全性审查要点包括第八章第四节的相关内容。

4 绿色设计审查要点包括第七章第四节的相关内容。

(二)《城镇直埋供热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T81-2013

4.1.1 管道的布置应符合国家现行行业标准《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CJJ34)的有关规定。

4.1.2 直埋热水管道与设施的相互水平或垂直净距应符合表 4.1.2(表略)的规定。

4.1.3 直埋热水管道最小覆土深度应符合表 4.1.3(表略)的规定,同时应进行稳定验算。

4.1.4 管道穿越水面的布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CJJ34)的有关规定。

五、电气专业审查要点

五、电气专业审查要点


(一)一般规定

1 电气专业施工图文件应包括目录、设计说明、设计图纸和计算书,具体内容应符合第六章第一节的相关规定。

2 电气专业审查要点包括第六章第二节~第五节的相关内容。

3 消防安全性审查要点包括第八章第五节的相关内容。

4 绿色设计审查要点包括第七章第五节的相关内容。

(二)其他要点

《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 163-2008

3.3.4 灯具及安装固定件应具有防止脱落或倾倒的安全防护措施;对人员可触及的照明设备,当表面温度高于 70Ⅱ时,应采取隔离保护措施。

8.3.6 嬉水池(游泳池)防电击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 0 区内采用 12V 及以下的隔离特低电压供电,其隔离变压器应在 0、1、2 区以外:嬉水池区域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C 的规定;

2 电气线路应采用双重绝缘;在 0 区及 1 区内不得安装接线盒;

3 电气设备的防水等级:0 区内不应低于 IPX8;1 区内不应低于 lPX5;2 区内不应低于 IPX4;

4 在 0 区、1 区及 2 区内应作局部等电位联结。

8.3.7 喷水池防电击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4 允许人进入的喷水池或喷水广场应执行本规范第 8.3.6 条的规定。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 50217-2018

5.3.5 直埋敷设的电缆不得平行敷设于地下管道的正上方或正下方。电缆与电缆、管道、道路、构筑物等之间允许最小距离应符合表 5.3.5 的规定。

 第十章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审查要点

第一节 建筑专业审查要点

第十章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审查要点

第一节 建筑专业审查要点


《既有住宅建筑功能改造技术规范》JGJ/T390-2016

4.1.1 既有住宅建筑功能改造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当确有困难时不应降低其原有标准。

4.1.2 既有住宅建筑功能改造不应降低相邻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及中小学教学楼等的日照标准。

4.2.1 既有住宅建筑户内空间进行成套化改造时,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4.3.1 适老化改造时公用部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出入口应采用缓步台阶或坡道过渡。

2 出入口上部应设置雨篷,其深度不宜小于 1.20m,应做有组织排水;内外应设安全照明。

3 楼梯宜根据现有条件进行无障碍改造;楼梯扶手材料宜用木材、塑料等导热系数小的材料。

4 出入口、楼梯、公共走道的地面应平整、防滑

4.4.2 既有住宅建筑加装电梯时,宜采用无障碍电梯或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

7.0.8 既有居住区对生活环境进行的改造与更新,应包括无障碍设施建设、绿色节能改造、配套设施完善、市政管网更新、机动车停车优化、居住环境品质提升等。

第二节 结构专业审查要点

第二节 结构专业审查要点


一、一般规定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2015 年版)

3.7.1 既有结构延长使用年限、改变用途、改建、扩建或需要进行加固、修复等,均应对其进行评定、验算或重新设计。

3.7.2 对既有结构进行安全性、适用性、耐久性及抗灾害能力评定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153 的原则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评定结果、使用要求和后续使用年限确定既有结构的设计方案;

2 既有结构改变用途或延长使用年限时,承载能力极限状态验算宜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3 对既有结构进行改建、扩建或加固改造而重新设计时,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计算应符合本规范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5 必要时可对使用功能作相应的调整,提出限制使用的要求。

3.7.3 既有结构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优化结构方案,保证结构的整体稳固性;

2 荷载可按现行规范的规定确定,也可根据使用功能作适当的调整;

3 结构既有部分混凝土、钢筋的强度设计值应根据强度的实测值确定;当材料的性能符合原设计的要求时,可按原设计的规定取值;

4 设计时应考虑既有结构构件实际的几何尺寸、截面配筋、连接构造和已有缺陷的影响;当符合原设计的要求时,可按原设计的规定取值;

5 应考虑既有结构的承载历史及施工状态的影响;对二阶段成形的叠合构件,可按本规范第 9.5节的规定进行设计。

《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116-2009

3.0.4 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 的方法进行抗震验算时,宜计入加固后仍存在的构造影响,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对于后续使用年限 50 年的结构,材料性能设计指标、地震作用、地震作用效应调整、结构构件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均应按国家现行设计规范、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后续使用年限少于 50 年的结构,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 规定的 A、B 类建筑结构,其设计特征周期、原结构构件的材料性能设计指标、地震作用效应调整等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 的规定采用,结构构件的“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应采用下列“抗震加固的承载力调整系数”替代:

1 A 类建筑,加固后的构件仍应依据其原有构件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规定的“抗震鉴定的承载力调整系数”值采用;新增钢筋混凝土构件、砌体墙体可仍按原有构件对待。

2 B 类建筑,宜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l 的“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值采用。

《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2013

3.1.2 加固后混凝土结构的安全等级,应根据结构破坏后果的严重性、结构的重要性和加固设计使用年限,由委托方与设计方按实际情况共同商定。

3.1.6 对加固过程中可能出现倾斜、失稳、过大变形或坍塌的混凝土结构,应在加固设计文件中提出相应的临时性安全措施,并明确要求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

3.1.7 混凝土结构的加固设计使用年限,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 结构加固后的使用年限,应由业主和设计单位共同商定;

2 当结构的加固材料中含有合成树脂或其他聚合物成分时,其结构加固后的使用年限宜按 30年考虑;当业主要求结构加固后的使用年限为 50 年时,其所使用的胶和聚合物的粘结性能,应通过耐长期应力作用能力的检验;

3 使用年限到期后,当重新进行的可靠性鉴定认为该结构工作正常,仍可继续延长其使用年限;

4 对使用胶粘方法或掺有聚合物材料加固的结构、构件,尚应定期检查其工作状态;检查的时间间隔可由设计单位确定,但第一次检查时间不应迟于 10 年;

5 当为局部加固时,应考虑原建筑物剩余设计使用年限对结构加固后设计使用年限的影响。

3.2.2 加固混凝土结构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设计、验算:

1 结构上的作用,应经调查或检测核实,并应按本规范附录 A 的规定和要求确定其标准值或代表值。

2 被加固结构、构件的作用效应,应按下列要求确定:

1) 结构的计算图形,应符合其实际受力和构造状况;

2) 作用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和组合值系数以及作用的分项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 确定,并应考虑由于实际荷载偏心、结构变形、温度作用等造成的附加内力。

3 结构、构件的尺寸,对原有部分应根据鉴定报告采用原设计值或实测值;对新增部分,可采用加固设计文件给出的名义值。

4 原结构、构件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和受力钢筋抗拉强度标准值应按下列规定取值:

1) 当原设计文件有效,且不怀疑结构有严重的性能退化时,可采用原设计的标准值;

2) 当结构可靠性鉴定认为应重新进行现场检测时,应采用检测结果推定的标准值;

3) 当原构件混凝土强度等级的检测受实际条件限制而无法取芯时,可采用回弹法检测,但其强度换算值应按本规范附录 B 的规定进行龄期修正,且仅可用于结构的加固设计。

5 加固材料的性能和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 4 章的规定;其性能的标准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加固材料安全性鉴定技术规范》GB50728 确定;其性能的设计值应按本规范第 4 章各相关节的规定采用。

6 验算结构、构件承载力时,应考虑原结构在加固时的实际受力状况,包括加固部分应变滞后的影响,以及加固部分与原结构共同工作程度。

7 加固后改变传力路线或使结构质量增大时,应对相关结构、构件及建筑物地基基础进行必要的验算。

3.2.3 抗震设防区结构、构件的加固,除应满足承载力要求外,尚应复核其抗震能力;不应存在因局部加强或刚度突变而形成的新薄弱部位。

《砌体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702-2011

3.1.3 加固后砌体结构的安全等级,应根据结构破坏后果的严重性、结构的重要性和加固设计使用年限,由委托方与设计方按实际情况共同商定。

3.1.8 砌体结构的加固设计使用年限,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 结构加固后的使用年限,应由业主和设计单位共同商定。

2 一般情况下,宜按 30 年考虑;到期后,若重新进行的可靠性鉴定认为该结构工作正常,仍可继续延长其使用年限。

3 对使用胶粘方法或掺有聚合物加固的结构、构件,尚应定期检查其工作状态。检查的时间间隔可由设计单位确定,但第一次检查时间不应迟于 10 年。

3.2.2 加固砌体结构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承载能力的设计、验算,并应满足正常使用功能的要求。

1 结构上的作用,应经调查或检测核实,并应按本规范附录 A 的规定和要求确定其标准值或代表值。

2 被加固结构、构件的作用效应,应按下列要求确定:

1) 结构的计算图形,应符合其实际受力和构造状况;

2) 作用效应组合和组合值系数以及作用的分项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 的有关规定确定,并应考虑由于实际荷载偏心、结构变形、温度作用等造成的附加内力。

3 结构、构件的尺寸,对原有部分应采用实测值;对新增部分,可采用加固设计文件给出的名义值。

4 原结构、构件的砌体强度等级和受力钢筋抗拉强度标准值应按下列规定取值:

1) 当原设计文件有效,且不怀疑结构有严重的性能退化时,可采用原设计值;

2) 当结构可靠性鉴定认为应重新进行现场检测时,应采用检测结果推定的标准值。

5 加固材料的性能和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 4 章的规定;其性能的标准值应按本规范第 3.2.3 条确定;其性能的设计值应按本规范各相关章节的规定采用。

6 验算结构、构件承载力时,应考虑原结构在加固时的实际受力状况,包括加固部分应变滞后的特点,以及加固部分与原结构共同工作程度。

7 加固后改变传力路线或使结构质量增大时,应对相关结构、构件及建筑物地基基础进行必要的验算。

8 抗震设防区结构、构件的加固,除应满足承载力要求外,尚应复核其抗震能力;不应存在因局部加强或刚度突变而形成的新薄弱部位;同时,还应考虑结构刚度增大而导致地震作用效应增大的影响。

《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GB50165-92

1.0.5 从事古建筑维修的设计和施工单位,应经专业技术审查合格,其所承担的任务,应经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2.0.1 古建筑的维护与加固,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原状系指古建筑个体或群体中一切有历史意义的遗存现状。若确需恢复到创建时的原状或恢复到一定历史时期特点的原状时,必须根据需要与可能,并具备可靠的历史考证和充分的技术论证。

2.0.4 当采用现代材料和现代技术确能更好地保存古建筑时,可在古建筑的维护与加固工程中予以引用,但应遵守下列规定:

1 仅用于原结构或原用材料的修补、加固,不得用现代材料去替换原用材料。

《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145-2013

3.1.1 植筋锚固基材应为钢筋混凝土或预应力混凝土构件,其纵向受力钢筋的配筋率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 中规定的最小配筋率。

3.1.2 冻融受损混凝土、腐蚀受损混凝土、严重裂损混凝土、不密实混凝土等,不应作为锚固基材。

3.1.3 基材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C20,且不得高于 C60;安全等级为一级的后锚固连接,其基材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C30。

3.3.1 化学锚栓性能应通过螺杆和锚固胶的匹配性试验确定,不得随意更换其组成部分。

3.3.10 采用化学锚栓的混凝土结构,其锚固区基材的长期使用温度不应高于 50Ⅱ;处于特殊环境的混凝土结构采用化学锚栓时,除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外,尚应采用耐环境因素作用的锚固胶并按专门的工艺要求施工。

3.4.1 用于植筋的钢筋应使用热轧带肋钢筋或全螺纹螺杆,不得使用光圆钢筋和锚入部位无螺纹的螺杆。

3.4.5 用于植筋的有机胶粘剂应采用改性环氧树脂类或改性乙烯基酯类材料,其固化剂不应使用乙二胺。

3.4.6 采用植筋的混凝土结构,其锚固区基材的长期使用温度不应高于 50Ⅱ;处于特殊环境的混凝土结构采用植筋时,除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外,尚应采用耐环境因素作用的胶粘剂并按专门的工艺要求施工。

《工程结构加固材料安全性鉴定技术规范》GB50728-2011

1.0.3 工程结构加固材料及制品的应用安全性鉴定结论应为工程加固选用材料的依据;不得用以替代加固材料及制品进入施工现场的取样复验。

3.0.7 经安全性检验合格的结构加固材料或制品,应提出安全性鉴定报告。鉴定报告所附的检验报告中,应具体说明检验所采用的取样规则、取样对象、取样方法和时间。检验报告中不得使用“本报告仅对来样负责”的措词,若存在此类措词,该报告无效。

4.1.3 工程结构用的结构胶粘剂,其设计使用年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用于既有建筑物加固时,宜为 30 年;

2 当用于新建工程(包括新建工程的加固改造)时应为 50 年;

3 当结构胶到达设计使用年限时,若其胶粘能力经鉴定未发现有明显退化者,允许适当延长其使用年限,但延长的年限须由鉴定机构通过检测,会同建筑产权人共同确定。

《既有住宅建筑功能改造技术规范》JGJ/T390-2016

6.1.2 结构改造时应根据国家现行标准进行可靠性鉴定。

6.1.4 结构整体改造或已超过原设计使用年限的房屋,应进行抗震鉴定并采取相应措施,其后续使用年限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 确定。

6.1.5 结构采取加固措施时,应按国家现行标准执行。

二、既有建筑可靠性鉴定与抗震鉴定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2015

3.1.1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可靠性鉴定:

1) 建筑物大修前;

2) 建筑物改造或增容、改建或扩建前;

3) 建筑物改变用途或使用环境前;

4) 建筑物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拟继续使用时;

5) 遭受灾害或事故时;

6) 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或出现较严重的腐蚀、损伤、变形时。

4.2.3 结构上的作用(荷载)标准值应按本标准附录 J 的规定取值。

J.0.1 按本附录确定的结构上的作用(荷载)适用于建筑物下列情况的验算:

1 结构或构件的可靠性鉴定及其加固设计;

2 与建筑物改变用途或改造有关的加固、改造设计。

J.0.8 当对本附录 J.0.1 规定的各种情况进行加固设计验算时,对不上人的屋面,应考虑加固施工荷载,其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估计的荷载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 规定的屋面均布活荷载或集中荷载时,应按国家现行荷载规范的规定值采用。

2 当估计的荷载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 规定值时,应按实际情况采用。

5.1.2 当验算被鉴定结构或构件的承载能力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结构构件验算采用的结构分析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设计规范的规定。

2 结构构件验算使用的计算模型,应符合其实际受力与构造状况。

3 结构上的作用应经调查或检测核实,并应按本标准附录 J 的规定取值。

4 结构构件作用效应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作用的组合、作用的分项系数及组合值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执行;

2)当结构受到温度、变形等作用,且对其承载有显著影响时,应计入由之产生的附加内力。

5 构件材料强度的标准值应根据结构的实际状态按下列规定确定:

1) 当原设计文件有效,且不怀疑结构有严重的性能退化或设计、施工偏差时,可采用原设计的标准值;

2) 当调查表明实际情况不符合 1)项的规定时,应按本标准附录 L 的规定进行现场检测,并应确定其标准值。

6 结构或构件的几何参数应采用实测值,并应计入锈蚀、腐蚀、腐朽、虫蛀、风化、裂缝、缺陷、损伤以及施工偏差等的影响。

7 当怀疑设计有错误时,应对原设计计算书、施工图或竣工图,重新进行一次复核。

5.2.1 混凝土结构构件的安全性鉴定,应按承载能力、构造、不适于承载的位移或变形、裂缝或其他损伤等四个检查项目,分别评定每一受检构件的等级,并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构件安全性等级。

5.3.1 钢结构构件的安全性鉴定,应按承载能力、构造以及不适于承载的位移或变形等三个检查项目,分别评定每一受检构件等级;钢结构节点、连接域的安全性鉴定,应按承载能力和构造两个检查项目,分别评定每一节点、连接域等级;对冷弯薄壁型钢结构、轻钢结构、钢桩以及地处有腐蚀性介质的工业区,或高湿、临海地区的钢结构,尚应以不适于承载的锈蚀作为检查项目评定其等级;然后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构件的安全性等级。

5.4.1 砌体结构构件的安全性鉴定,应按承载能力、构造、不适于承载的位移和裂缝或其他损伤等四个检查项目,分别评定每一受检构件等级,并应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构件的安全性等级。

5.5.1 木结构构件的安全性鉴定,应按承载能力、构造、不适于承载的位移或变形、裂缝以及危险性的腐朽和虫蛀等六个检查项目,分别评定每一受检构件等级,并应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构件的安全性等级。

6.1.3 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结构的主要构件鉴定,尚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与验算:

1 检测结果需与计算值进行比较;

2 检测只能取得部分数据,需通过计算分析进行鉴定;

3 改变建筑物用途、使用条件或使用要求。

6.2.1 混凝土结构构件的使用性鉴定,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评级:

1 应按位移或变形、裂缝、缺陷和损伤等四个检查项目,分别评定每一受检构件的等级,并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构件使用性等级;

2 混凝土结构构件碳化深度的测定结果,主要用于鉴定分析,不参与评级。但当构件主筋已处于碳化区内时,则应在鉴定报告中指出,并应结合其他项目的检测结果提出处理的建议。

6.3.1 钢结构构件的使用性鉴定,应按位移或变形、缺陷和锈蚀或腐蚀等三个检查项目,分别评定每一受检构件等级,并以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构件的使用性等级;对钢结构受拉构件,除应按以上三个检查项目评级外,尚应以长细比作为检查项目参与上述评级。

6.4.1 砌体结构构件的使用性鉴定,应按位移、非受力裂缝、腐蚀等三个检查项目,分别评定每一受检构件等级,并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构件的安全性等级。

6.5.1 木结构构件的使用性鉴定,应按位移、干缩裂缝和初期腐朽等三个检查项目的检测结果,分别评定每一受检构件等级,并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构件的安全性等级。

7.2.1 地基基础子单元的安全性鉴定评级,应根据地基变形或地基承载力的评定结果进行确定。对建在斜坡场地的建筑物,还应按边坡场地稳定性的评定结果进行确定。

7.3.1 上部承重结构子单元的安全性鉴定评级,应根据其结构承载功能等级、结构整体性等级以及结构侧向位移等级的评定结果进行确定。

7.4.1 围护系统承重部分的安全性,应在该系统专设的和参与该系统工作的各种承重构件的安全性评级的基础上,根据该部分结构承载功能等级和结构整体性等级的评定结果进行确定。

9.1.1 民用建筑第三层次鉴定单元的安全性鉴定评级,应根据其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系统承重部分等的安全性等级,以及与整幢建筑有关的其他安全问题进行评定。

《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144-2019

5.0.1 结构或构件分析和校核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进行。结构或构件分析和校核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 等的规定。

5.0.2 结构分析所采用的计算模型,应符合结构的实际受力、构造状况和边界条件。

5.0.3 结构上的作用标准值应按本标准第 4.1.3 条的规定取值。作用效应的分项系数和组合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 的规定确定。根据不同期间内具有相同超越概率的原则,可对风荷载、雪荷载的荷载分项系数按目标使用年限予以适当折减。

5.0.4 当结构构件受到不可忽略的温度、地基变形等作用时,应考虑附加作用效应。

5.0.5 材料强度的标准值,应根据结构构件的实际状况和已获得的检测数据按下列原则取值:

1 当材料的种类和性能符合原设计要求时,可根据原设计取值;

2 当材料的种类和性能与原设计不符,或材料性能已显著退化时,应根据实测数据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44 等的规定确定。

5.0.6 结构或构件的几何参数应取实测值,并应考虑结构实际的变形、偏差以及裂缝、缺陷、损伤、腐蚀、老化等影响。

5.0.7 当混凝土结构表面温度长期高于 60Ⅱ,应考虑材料性能的变化。钢结构表面温度高于 100Ⅱ时,应考虑其强度和刚度的降低;高强度螺栓连接处温度高于 100Ⅱ或者曾经历过高于 100Ⅱ的高温时,应考虑其抗滑移承载能力的降低。

6.2.1 混凝土构件的安全性等级应按承载能力、构造和连接两个项目评定,并应取其中较低等级作为构件的安全性等级。

6.2.3 混凝土构件的构造和连接项目包括构件构造、粘结锚固或预埋件、连接节点的焊缝或螺栓等,应根据对构件安全使用的影响按表 6.2.3(表略)的规定评定等级,取其中较低一级作为该构件构造和连接项目的评定等级。

6.2.4 混凝土构件的使用性等级应按裂缝、变形、缺陷和损伤、腐蚀四个项目评定,并取其中的最低等级作为构件的使用性等级。

6.3.1 钢构件的安全性等级应按承载能力、构造两个项目评定,并应取其中较低等级作为构件的安全性等级。

6.3.4 钢结构构件的构造项目包括构件构造和节点、连接构造,应根据对构件安全使用的影响按表6.3.4(表略)的规定评定等级,然后取其中较低等级作为该构件构造项目的评定等级。

6.3.8 钢构件的使用性等级应按变形、偏差、一般构造和腐蚀等项目进行评定,并应取其中最低等级作为构件的使用性等级。

6.4.1 砌体构件的安全性等级应按承载能力、构造和连接两个项目评定,并应取其中的较低等级作为构件的安全性等级。

6.4.3 砌体构件构造与连接项目应按表 6.4.3(表略)的规定评定等级。

6.4.4 砌体构件的使用性等级应按裂缝、缺陷和损伤、老化三个项目评定,应取其中的最低等级作为构件的使用性等级。

7.3.1 上部承重结构的安全性等级,应按结构整体性和承载功能两个项目评定,并取其中较低的评定等级作为上部承重结构的安全性等级,必要时应考虑过大水平位移或明显振动对该结构系统或其中部分结构安全性的影响。

7.4.1 围护结构系统的安全性等级,应按围护结构的承载功能和构造连接两个项目进行评定,并取两个项目中较低的评定等级作为该围护结构系统的安全性等级。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

1.0.4 现有建筑应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按下列规定选择其后续使用年限:

1 在 70 年代及以前建造经耐久性鉴定可继续使用的现有建筑,其后续使用年限不应少于 30 年;在 80 年代建造的现有建筑,宜采用 40 年或更长,且不得少于 30 年。

2 在 90 年代(按当时施行的抗震设计规范系列设计)建造的现有建筑,后续使用年限不宜少于 40 年,条件许可时应采用 50 年。

3 在 2001 年以后(按当时施行的抗震设计规范系列设计)建造的现有建筑,后续使用年限宜采用 50 年。

1.0.5 不同后续使用年限的现有建筑,其抗震鉴定方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后续使用年限 30 年的建筑(简称 A 类建筑),应采用本标准各章规定的 A 类建筑抗震鉴定方法。

2 后续使用年限 40 年的建筑(简称 B 类建筑),应采用本标准各章规定的 B 类建筑抗震鉴定方法。

3 后续使用年限 50 年的建筑(简称 C 类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 的要求进行抗震鉴定。

1.0.6 下列情况下,现有建筑应进行抗震鉴定:

1 接近或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建筑。

2 原设计未考虑抗震设防或抗震设防要求提高的建筑。

3 需要改变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的建筑。

4 其他有必要进行抗震鉴定的建筑。

4.2.6 地基基础的第二级鉴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饱和土液化的第二级判别,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 的规定,采用标准贯入试验判别法。判别时,可计入地基附加应力对土体抗液化强度的影响。存在液化土时,应确定液化指数和液化等级,并提出相应的抗液化措施。

2 软弱土地基及 8、9 度时Ⅱ、Ⅱ类场地上的高层建筑和高耸结构,应进行地基和基础的抗震承载力验算。

《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GB50165-92

4.1.4 古建筑的可靠性鉴定,应按下列规定分为四类:

Ⅱ类建筑承重结构中原有的残损点均已得到正确处理,尚未发现新的残损点或残损征兆。

Ⅱ类建筑承重结构中原先已修补加固的残损点,有个别需要重新处理;新近发现的若干残损迹象需要进一步观察和处理,但不影响建筑物的安全和使用。

Ⅱ类建筑承重结构中关键部位的残损点或其组合已影响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有必要采取加固或修理措施,但尚不致立即发生危险。

Ⅱ类建筑承重结构的局部或整体已处于危险状态,随时可能发生意外事故,必须立即采取抢修措施。

4.1.18 古建筑木构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其可靠性鉴定,应根据实际情况判为Ⅱ类或Ⅱ类建筑:

一、主要承重构件,如大梁、檐柱、金柱等有破坏迹象,并将引起其他构件的连锁破坏。

二、大梁与承重柱的连接节点的传力已处于危险状态。

三、多处出现严重的残损点,且分布有规律,或集中出现。

四、在虫害严重地区,发现木构架多处有新的蛀孔,或未见蛀孔,但发现有蛀虫成群活动。

4.1.19 在承重体系可靠性鉴定中,出现下列情况,应判为Ⅱ类建筑:

一、多榀木构架出现严重的残损点,其组合可能导致建筑物,或其中某区段的坍塌。

二、建筑物已朝某一方向倾斜,且观测记录表明,其发展速度正在加快。

三、在古建筑重点保护部位发现严重的残损点或异常征兆。

4.2.1 古建筑木结构的抗震鉴定,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的要求外,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抗震设防烈度为 6 度及 6 度以上的建筑,均应进行抗震构造鉴定。

二、凡属表 4.2.1(表略)规定范围的建筑,尚应对其主要承重结构进行截面抗震验算。

三、对于下列情况,当有可能计算承重柱的最大侧偏位移时,尚宜进行抗震变形验算:

1 8 度Ⅱ、Ⅱ类场地及 9 度时,基本自振周期 T1≥1s 的单层建筑。

2 8 度及 9 度时,500 年以上的建筑,或高度大于 15m 的多层建筑。

四、对抗震设防烈度为 10 度地区的古建筑,其抗震鉴定应组织有关专家专门研究,并应按有关专门规定执行。

4.2.2 古建筑木结构及其相关工程的抗震构造鉴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抗震设防烈度为 6 度和 7 度的建筑,应按本章第一节进行鉴定。凡有残损点的构件和连接,其可靠性应被判为不符合抗震构造要求。

二、对抗震设防烈度为 8 度和 9 度的建筑,除应按本条第一款鉴定外,尚应按表 4.2.2(表略)的要求鉴定。

三、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与改造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JGJ123-2012

3.0.3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设计,应具备下列资料:

1 场地岩土工程勘察资料。当无法搜集或资料不完整,不能满足加固设计要求时,应进行重新勘察或补充勘察。

4.1.5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鉴定,应对下列内容进行分析评价:

1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的承载力、变形、稳定性和耐久性。

2 引起既有建筑开裂、差异沉降、倾斜的原因。

3 邻近新建建筑、深基坑开挖和降水、新建地下工程或自然灾害等,对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已造成的影响或仍然存在的影响。

4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的必要性,以及采用的加固方法。

5 上部结构鉴定和加固的必要性。

5.1.1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设计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基承载力、地基变形计算及基础验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 的有关规定。

2 地基稳定性计算,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 和《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 的有关规定。

3 抗震验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 的有关规定。

5.1.2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设计,应遵循新、旧基础,新增桩和原有桩变形协调原则,进行地基基础计算。新、旧基础的连接应采取可靠的技术措施。

5.2.3 既有建筑地基承载力特征值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不改变基础埋深及尺寸,直接增加荷载时,可按本规范附录 B 的方法确定。

2 当不具备持载试验条件时,可按本规范附录 A 的方法,并结合土工试验、其他原位试验结果以及地区经验等综合确定。

3 既有建筑外接结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应按外接结构的地基变形允许值确定。

4 对于需要加固的地基,应采用地基处理后检验确定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5 对扩大基础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宜采用原天然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5.2.6 既有建筑单桩承载力特征值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既有建筑下原有的桩,以及新增加的桩的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应通过单桩竖向静载荷试验确定;既有建筑原有桩的单桩静载荷试验,可按本规范附录 C 进行;在同一条件下的试桩数量,不宜少于增加总桩数的 1%,且不应少于 3 根;新增加桩的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 的方法确定。

2 原有桩的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有地区经验时,可按地区经验确定。

3 新增加的桩初步设计时,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可按下式估算:

4 桩端嵌入完整或较完整的硬质岩中,可按下式估算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

5.3.2 对有特殊要求的保护性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或增加荷载后的地基变形允许值,应按建筑物的保护要求确定。

6.1.1 既有建筑增层改造后的地基承载力、地基变形和稳定性计算,以及基础结构验算,应符合本规范第 5 章的有关规定。采用外套结构增层时,应按新建工程的要求,确定地基承载力。

6.1.2 当采用新、旧结构通过构造措施相连接的增层方案时,除应满足地基承载力条件外,尚应分别对新、旧结构进行地基变形验算,并应满足新、旧结构变形协调的设计要求;当既有建筑局部增层时,应进行结构分析,并进行地基基础验算。

6.2.3 直接增层时,地基基础的加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大基础底面积时,加大的基础底面积宜比计算值增加 10%。

2 采用桩基础承受增层荷载时,应符合本规范第 5.2.8 条的规定,并验算基础沉降。

3 采用锚杆静压桩加固时,当原钢筋混凝土条形基础的宽度或厚度不能满足压桩要求时,压桩前应先加宽或加厚基础。

4 采用抬梁或挑梁承受新增层结构荷载时,梁的截面尺寸及配筋应通过计算确定。

5 上部结构和基础刚度较好,持力层埋置较浅,地下水位较低,施工开挖对原结构不会产生附加下沉和开裂时,可采用加深基础或在原基础下做坑式静压桩加固。

6 施工条件允许时,可采用树根桩、旋喷桩等方法加固。

7 采用注浆法加固既有建筑地基时,对注浆加固易引起附加变形的地基,应进行现场试验,确定其适用性。

8 既有建筑为桩基础时,应检查原桩体质量及状况,实测土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确定桩间土的压密状况,按桩土共同工作条件,提高原桩基础的承载能力。对于承台与土层脱空情况,不得考虑桩土共同工作。当桩数不足时,应补桩;对已腐烂的木桩或破损的混凝土桩,应经加固处理后,方可进行增层施工。

9 对于既有建筑无地质勘察资料或原地质勘察资料过于简单不能满足设计需要、而建筑物下有人防工程或场地条件复杂,以及地基情况与原设计发生了较大变化时,应补充进行岩土工程勘察。

10 采用扶壁柱式结构直接增层时,柱体应落在新设置的基础上,新、旧基础宜连成整体,且应满足新、旧基础变形协调条件,不满足时应进行地基加固处理。

6.3.6 既有建筑有地下室,外套增层结构宜采用桩基础,桩位布置应避开原地下室挑出的底板;如需凿除部分底板时,应通过验算确定;新、旧基础不得相连。

11.3.3 加大基础底面积法的设计和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基础承受偏心受压荷载时,可采用不对称加宽基础;当承受中心受压荷载时,可采用对称加宽基础。

2 在灌注混凝土前,应将原基础凿毛和刷洗干净,刷一层高强度等级水泥浆或涂混凝土界面剂,增加新、老混凝土基础的粘结力。

3 对基础加宽部分,地基上应铺设厚度和材料与原基础垫层相同的夯实垫层。

4 当采用混凝土套加固时,基础每边加宽后的外形尺寸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 中有关无筋扩展基础或刚性基础台阶宽高比允许值的规定,沿基础高度隔一定距离应设置锚固钢筋。

5 当采用钢筋混凝土套加固时,基础加宽部分的主筋应与原基础内主筋焊接连接。

6 对条形基础加宽时,应按长度 1.5m~2.0m 划分单独区段,并采用分批、分段、间隔施工的方法。

11.3.4 当不宜采用混凝土套或钢筋混凝土套加大基础底面积时,可将原独立基础改成条形基础;将原条形基础改成十字交叉条形基础或筏形基础;将原筏形基础改成箱形基础。

11.4.2 锚杆静压桩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锚杆静压桩的单桩竖向承载力可通过单桩载荷试验确定;当无试验资料时,可按地区经验确定,也可按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 和《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 有关规定估算。

2 压桩孔应布置在墙体的内外两侧或柱子四周。设计桩数应由上部结构荷载及单桩竖向承载力计算确定;施工时,压桩力不得大于该加固部分的结构自重荷载。压桩孔可预留,或在扩大基础上由人工或机械开凿,压桩孔的截面形状,可做成上小下大的截头锥形,压桩孔洞口的底板、板面应设保护附加钢筋,其孔口每边不宜小于桩截面边长的 50mm~100mm。

3 当既有建筑基础承载力和刚度不满足压桩要求时,应对基础进行加固补强,或采用新浇筑钢筋混凝土挑梁或抬梁作为压桩承台。

4 桩身制作除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 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桩身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桩、钢管桩、预制管桩、型钢等;

2)钢筋混凝土桩宜采用方形,其边长宜为 200mm~350mm;钢管桩直径宜为 100mm~600mm,壁厚宜为 5mm~10mm;预制管桩直径宜为 400mm~600mm,壁厚不宜小于 10mm;

3) 每段桩节长度,应根据施工净空高度及机具条件确定,每段桩节长度宜为 1.0m~3.0m;

4) 钢筋混凝土桩的主筋配置应按计算确定,且应满足最小配筋率要求。当方桩截面边长为200mm 时,配筋不宜少于 4ф10;当边长为 250mm 时,配筋不宜少于 4ф12;当边长为 300mm 时,配筋不宜少于 4ф14;当边长为 350mm 时,配筋不宜少于 4ф16;抗拔桩主筋由计算确定;

5) 钢筋宜选用 HRB335 级以上,桩身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 C30 级;

6) 当单桩承载力设计值大于 1500kN 时,宜选用直径不小于 ф400mm 的钢管桩;

7) 当桩身承受拉应力时,桩节的连接应采用焊接接头;其他情况下,桩节的连接可采用硫磺胶泥或其他方式连接。当采用硫磺胶泥接头连接时,桩节两端连接处,应设置焊接钢筋网片,一端应预埋插筋,另一端应预留插筋孔和吊装孔;当采用焊接接头时,桩节的两端均应设置预埋连接件。

5 原基础承台除应满足承载力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3) 桩顶嵌入承台内长度应为 50mm~100mm;当桩承受拉力或有特殊要求时,应在桩顶四角增设锚固筋,锚固筋伸入承台内的锚固长度,应满足钢筋锚固要求;

4) 压桩孔内应采用混凝土强度等级为 C30 或不低于基础强度等级的微膨胀早强混凝土浇筑密实;

5) 当原基础厚度小于 350mm 时,压桩孔应采用 2ф16 钢筋交叉焊接于锚杆上,并应在浇筑压桩孔混凝土时,在桩孔顶面以上浇筑桩帽,厚度不得小于 150mm。

6 锚杆应根据压桩力大小通过计算确定。锚杆可采用带螺纹锚杆、端头带镦粗锚杆或带爪肢锚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压桩力小于 400kN 时,可采用 M24 锚杆;当压桩力为 400kN~500kN 时,可采用 M27锚杆;

2) 锚杆螺栓的锚固深度可采用 12 倍~15 倍螺栓直径,且不应小于 300mm,锚杆露出承台顶面长度应满足压桩机具要求,且不应小于 120mm;

3) 锚杆螺栓在锚杆孔内的胶粘剂可采用植筋胶、环氧砂浆或硫磺胶泥等;

4) 锚杆与压桩孔、周围结构及承台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 200mm。

11.6.2 坑式静压桩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坑式静压桩的单桩承载力,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 的有关规定估算。

2 桩身可采用直径为 100mm~600mm 的开口钢管,或边长为 150mm~350mm 的预制钢筋混凝土方桩,每节桩长可按既有建筑基础下坑的净空高度和千斤顶的行程确定。

3 钢管桩管内应满灌混凝土,桩管外宜做防腐处理,桩段之间的连接宜用焊接连接;钢筋混凝土预制桩,上、下桩节之间宜用预埋插筋并采用硫磺胶泥接桩,或采用上、下桩节预埋铁件焊接成桩。

4 桩的平面布置,应根据既有建筑的墙体和基础形式及荷载大小确定,可采用一字形、三角形、正方形或梅花形等布置方式,应避开门窗等墙体薄弱部位,且应设置在结构受力节点位置。

5 当既有建筑基础承载力不能满足压桩反力时,应对原基础进行加固,增设钢筋混凝土地梁、型钢梁或钢筋混凝土垫块,加强基础结构的承载力和刚度。

四、既有建筑结构加固与改造

《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116-2009

5.1.2 砌体房屋的抗震加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同一楼层中,自承重墙体加固后的抗震能力不应超过承重墙体加固后的抗震能力。

2 对非刚性结构体系的房屋,应选用有利于消除不利因素的抗震加固方案;当采用加固柱或墙垛,增设支撑或支架等保持非刚性结构体系的加固措施时,应控制层间位移和提高其变形能力。

3 当选用区段加固的方案时,应对楼梯间的墙体采取加强措施。

5.2.2 房屋的整体性不满足要求时,应选择下列加固方法:

1 当墙体布置在平面内不闭合时,可增设墙段或在开口处增设现浇钢筋混凝土框形成闭合。

2 当纵横墙连接较差时,可采用钢拉杆、长锚杆、外加柱或外加圈梁等加固。

3 楼、屋盖构件支承长度不满足要求时,可增设托梁或采取增强楼、屋盖整体性等的措施;对腐蚀变质的构件应更换;对无下弦的人字屋架应增设下弦拉杆。

4 当构造柱或芯柱设置不符合鉴定要求时,应增设外加柱;当墙体采用双面钢筋网砂浆面层或钢筋混凝土板墙加固,且在墙体交接处增设相互可靠拉结的配筋加强带时,可不另设构造柱。

5 当圈梁设置不符合鉴定要求时,应增设圈梁;外墙圈梁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内墙圈梁可用钢拉杆或在进深梁端加锚杆代替;当采用双面钢筋网砂浆面层或钢筋混凝土板墙加固,且在上下两端增设配筋加强带时,可不另设圈梁。

6 当预制楼、屋盖不满足抗震鉴定要求时,可增设钢筋混凝土现浇层或增设托梁加固楼、屋盖,钢筋混凝土现浇层做法应符合本规程第 7.3.4 条的规定。

5.2.5 现有的空斗墙房屋和普通黏土砖砌筑的墙厚不大于 180mm 的房屋需要继续使用时,应采用双面钢筋网砂浆面层或板墙加固。

5.3.2 采用水泥砂浆面层和钢筋网砂浆面层加固墙体的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原砌体实际的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宜高于 M2.5。

2 面层的材料和构造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面层的砂浆强度等级,宜采用 M10;

2) 水泥砂浆面层的厚度宜为 20mm;钢筋网砂浆面层的厚度宜为 35mm;

3) 钢筋网的钢筋直径宜为 4mm 或 6mm;网格尺寸,实心墙宜为 300mm×300mm,空斗墙宜为200mm×200mm;

4) 单面加面层的钢筋网应采用 Φ6 的 L 形锚筋,双面加面层的钢筋网应采用 Φ6 的 S 形穿墙筋连接;L 形锚筋的间距宜为 600mm,S 形穿墙筋的间距宜为 900mm;

5) 钢筋网的横向钢筋遇有门窗洞时,单面加固宜将钢筋弯入洞口侧边锚固,双面加固宜将两侧的横向钢筋在洞口闭合;

6) 底层的面层,在室外地面下宜加厚并伸入地面下 500mm。

5.3.5 钢绞线网—聚合物砂浆面层加固砌体墙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原墙体砌筑的块体实际强度等级不宜低于 MU7.5。

2 聚合物砂浆面层的厚度应大于 25mm,钢绞线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 15mm。

3 钢绞线网—聚合物砂浆层可单面或双面设置,钢绞线网应采用专用金属胀栓固定在墙体上,其间距宜为 600mm,且呈梅花状布置。

4 钢绞线网四周应与楼板或大梁、柱或墙体可靠连接;面层可不设基础,外墙在室外地面下宜加厚并伸入地面下 500mm。

5.3.8 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墙加固墙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板墙的材料和构造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宜采用 C20,钢筋宜采用 HPB235 级或 HRB335 级热轧钢筋;

2) 板墙厚度宜采用 60~100mm;

3) 板墙可配置单排钢筋网片,竖向钢筋可采用 Φ12(对于 HRB335 级钢筋,可采用 Φ10),横向钢筋可采用 Φ6,间距宜为 150~200mm;

4) 板墙与原有墙体的连接,可沿墙高每隔 0.7~1.0m 在两端各设 l 根 Φ12 的拉结钢筋,其一端锚入板墙内的长度不宜小于 500mm,另一端应锚固在端部的原有墙体内;

5) 单面板墙宜采用 Φ8 的 L 形锚筋与原砌体墙连接,双面板墙宜采用 Φ8 的 S 形穿墙筋与原墙体连接;锚筋在砌体内的锚固深度不应小于 120mm;锚筋的间距宜为 600mm,穿墙筋的间距宜为900mm;

6) 板墙基础埋深宜与原有基础相同。

2 板墙加固后,楼层抗震能力的增强系数可按本规程公式(5.3.2-1)计算;其中,板墙加固墙段的增强系数,原有墙体的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为 M2.5 和 M5 时可取 2.5,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为 M7.5时可取 2.0,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为 M10 时可取 1.8。

3 双面板墙加固且总厚度不小于 140mm 时,其增强系数可按增设混凝土抗震墙加固法取值。

5.3.10 增设砌体抗震墙加固房屋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抗震墙的材料和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应比原墙体实际强度等级高一级,且不应低于 M2.5;

2) 墙厚不应小于 190mm;

3) 墙体中宜设置现浇带或钢筋网片加强:可沿墙高每隔 0.7~1.0m 设置与墙等宽、高 60mm的细石混凝土现浇带,其纵向钢筋可采用 3Φ6,横向系筋可采用 Φ6,其间距宜为 200mm;当墙厚为 240mm 或 370mm 时,可沿墙高每隔 300~700mm 设置一层焊接钢筋网片,网片的纵向钢筋可采用 3Φ4,横向系筋可采用 Φ4,其间距宜为 150mm;

4) 墙顶应设置与墙等宽的现浇钢筋混凝土压顶梁,并与楼、屋盖的梁(板)可靠连接;可每隔 500~700mm 设置 Φ12 的锚筋或 M12 锚栓连接;压顶梁高不应小于 120mm,纵筋可采用 4Φ12,箍筋可采用 Φ6,其间距宜为 150mm;

5) 抗震墙应与原有墙体可靠连接:可沿墙体高度每隔 500~600mm 设置 2Φ6 且长度不小于lm 的钢筋与原有墙体用螺栓或锚筋连接;当墙体内有混凝土带或钢筋网片时,可在相应位置处加设2Φ12(对钢筋网片为 Φ6)的拉筋,锚入混凝土带内长度不宜小于 500mm,另一端锚在原墙体或外加柱内,也可在新砌墙与原墙间加现浇钢筋混凝土内柱,柱顶与压顶梁连接,柱与原墙应采用锚筋、销键或螺栓连接;

6) 抗震墙应有基础,其埋深宜与相邻抗震墙相同,宽度不应小于计算宽度的 1.15 倍。

5.3.14 外加钢筋混凝土柱的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外加柱的布置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加柱宜在平面内对称布置;

2) 采用钢拉杆代替内墙圈梁与外加柱形成闭合系统时,钢拉杆应符合本规程第 5.3.17 条的要求,钢拉杆用量尚不应少于本规程第 5.3.18 条关于增强纵横墙连接的用量规定;

3) 内廊房屋的内廊在外加柱的轴线处无连系梁时,应在内廊两侧的内纵墙加柱,或在内廊楼、屋盖的板下增设与原有的梁板可靠连接的现浇钢筋混凝土梁或钢梁;

4) 当采用外加柱增强墙体的受剪承载力时,替代内墙圈梁的钢拉杆不宜少于 2Φ16。

2 外加柱的材料和构造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柱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宜采用 C20;

2) 柱截面可采用 240mm×l80mm 或 300mm×l50mm;扁柱的截面面积不宜小于 36000mm2,宽度不宜大于 700mm,厚度可采用 70mm;外墙转角可采用边长为 600mm 的 L 形等边角柱,厚度不应小于 120mm;

3) 纵向钢筋不宜少于 4Φ12,转角处纵向钢筋可采用 12Φ12,并宜双排布置;箍筋可采用 Φ6,其间距宜为 150~200mm,在楼、屋盖上下各 500mm 范围内的箍筋间距不应大于 100mm;

4) 外加柱宜在楼层 l/3 和 2/3 层高处同时设置拉结钢筋和销键与墙体连接,亦可沿墙体高度每隔 500mm 左右设置锚栓、压浆锚杆或锚筋与墙体连接。

6.1.1 本章适用于现浇及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框架(包括填充墙框架)、框架—抗震墙结构以及抗震墙结构的抗震加固,其适用的最大高度和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 的有关规定。

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的抗震等级,B 类房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的有关规定,C 类房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 的有关规定。

6.1.3 钢筋混凝土房屋加固后,当采用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进行抗震验算时,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 规定的计算公式,对框架结构可选择平面结构计算;构件加固后的抗震承载力应根据其加固方法按本章的规定计算。

6.3.2 增设钢筋混凝土抗震墙或翼墙加固房屋的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抗震墙宜设置在框架的轴线位置;翼墙宜在柱两侧对称布置。

2 抗震墙或翼墙的墙体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墙体的竖向和横向分布钢筋宜双排布置,且两排钢筋之间的拉结筋间距不应大于 600mm;墙体周边宜设置边缘构件;

2) 墙与原有框架可采用锚筋或现浇钢筋混凝土套连接(图略);锚筋可采用 Φ10 或 Φ12 的钢筋,与梁柱边的距离不应小于 30mm,与梁柱轴线的间距不应大于 300mm,钢筋的一端应采用胶粘剂锚入梁柱的钻孔内,且埋深不应小于锚筋直径的 10 倍,另一端宜与墙体的分布钢筋焊接;现浇钢筋混凝土套与柱的连接应符合本规程第 6.3.7 条的有关规定,且厚度不应小于 50mm。

3 增设翼墙后,翼墙与柱形成的构件可按整体偏心受压构件计算。新增钢筋、混凝土的强度折减系数不宜大于 0.85;当新增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比原框架柱高一个等级时,可直接按原强度等级计算而不再计入混凝土强度的折减系数。

6.3.5 采用钢构套加固框架的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钢构套加固梁时,应在梁的阳角外贴角钢(图略),角钢应与钢缀板焊接,钢缀板应穿过楼板形成封闭环形。

2 钢构套加固柱时,应在柱四角外贴角钢(图略),角钢应与外围的钢缀板焊接。

3 钢构套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角钢不宜小于∟50× 6;钢缀板截面不宜小于 40mm×4mm,其间距不应大于单肢角钢的截面最小回转半径的 40 倍,且不应大于 400mm,构件两端应适当加密;

2) 钢构套与梁柱混凝土之间应采用胶粘剂粘结。

6.3.8 采用钢筋混凝土套加固梁柱的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采用钢筋混凝土套加固梁时,应将新增纵向钢筋设在梁底面和梁上部(图略),并应在纵向钢筋外围设置箍筋;采用钢筋混凝土套加固柱时,应在柱周围设置纵向钢筋(图略),并应在纵向钢筋外围设置封闭箍筋,纵筋应采用锚筋与原框架柱有可靠拉结。

2 钢筋混凝土套的材料和构造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采用细石混凝土,其强度宜高于原构件一个等级;

2) 纵向钢筋宜采用 HRB400、HRB335 级热轧钢筋,箍筋可采用 HPB235 级热轧钢筋;

3) A 类钢筋混凝土结构,箍筋直径不宜小于 8mm,间距不宜大于 200mm,B、C 类钢筋混凝土结构,应符合其抗震等级的相关要求;靠近梁柱节点处应加密;柱套的箍筋应封闭,梁套的箍筋应有一半穿过楼板后弯折封闭。

3 加固后的梁柱可作为整体构件进行抗震验算,其现有承载力,A、B 类钢筋混凝土结构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 规定的方法确定,C 类钢筋混凝土结构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 规定的方法确定。其中,新增钢筋、混凝土的强度折减系数不宜大于 0. 85;当新增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比原框架柱高一个等级时,可直接按原强度等级计算而不再计入混凝土强度的折减系数。对 A、B 类钢筋混凝土结构,按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验算时,梁柱箍筋、轴压比等的体系影响系数可取 1.0。

6.3.10 采用粘贴钢板加固梁柱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原构件的混凝土实际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C15;混凝土表面的受拉粘结强度不应低于 1.5MPa。粘贴钢板应采用粘结强度高且耐久的胶粘剂;钢板可采用 Q235 或 Q345 钢,厚度宜为 2~5mm。

2 钢板的受力方式应设计成仅承受轴向应力作用。钢板在需要加固的范围以外的锚固长度,受拉时不应小于钢板厚度的 200 倍,且不应小于 600mm;受压时不应小于钢板厚度的 150 倍,且不应小于 500mm。

3 粘贴钢板与原构件尚宜采用专用金属胀栓连接。

4 粘贴钢板加固钢筋混凝土结构的胶粘剂的材料性能、加固的构造和承载力验算,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 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对构件承载力的新增部分,其加固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宜采用 1..0,且对 A、B 类钢筋混凝土结构,原构件的材料强度设计值和抗震承载力,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 的有关规定采用。

5 被加固构件长期使用的环境和防火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6 粘贴钢板加固时,应卸除或大部分卸除作用在梁上的活荷载,其施工应符合专门的规定。

6.3.11 采用粘贴纤维布加固梁柱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原结构构件实际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C15,且混凝土表面的正拉粘结强度不应低于1.5MPa。

2 碳纤维的受力方式应设计成仅承受拉应力作用。当提高梁的受弯承载力时,碳纤维布应设在梁顶面或底面受拉区;当提高梁的受剪承载力时,碳纤维布应采用 U 形箍加纵向压条或封闭箍的方式;当提高柱受剪承载力时,碳纤维布宜沿环向螺旋粘贴并封闭,当矩形截面采用封闭环箍时,至少缠绕 3 圈且搭接长度应超过 200mm。粘贴纤维布在需要加固的范围以外的锚固长度,受拉时不应小于 600mm。

3 纤维布和胶粘剂的材料性能、加固的构造和承载力验算,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 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对构件承载力的新增部分,其加固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宜采用 1.0,且对 A、B 类钢筋混凝土结构,原构件的材料强度设计值和抗震承载力,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 的有关规定采用。

4 被加固构件长期使用的环境和防火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 粘贴纤维布加固时,应卸除或大部分卸除作用在梁上的活荷载,其施工应符合专门的规定。

6.3.13 钢绞线网—聚合物砂浆面层加固梁柱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原有构件混凝土的实际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C15,且混凝土表面的正拉粘结强度不应低于1.5MPa。

2 钢纹线网的受力方式应设计成仅承受拉应力作用。当提高梁的受弯承载力时,钢绞线网应设在梁顶面或底面受拉区(图略);当提高梁的受剪承载力时,钢绞线网应采用三面围套或四面围套的方式(图略);当提高柱受剪承载力时,钢绞线网应采用四面围套的方式(图略)。

3 钢绞线网—聚合物砂浆面层加固梁柱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面层的厚度应大于 25mm,钢绞线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 15mm;

2) 钢绞线网应设计成仅承受单向拉力作用,其受力钢绞线的间距不应小于 20mm,也不应大于 40mm;分布钢绞线不应考虑其受力作用,间距在 200~500mm;

3) 钢绞线网应采用专用金属胀栓固定在构件上,端部胀栓应错开布置,中部胀栓应交错布置,且间距不宜大于 300mm。

4 钢绞线网—聚合物砂浆面层加固梁的承载力验算,可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 的有关规定进行,其中,对构件承载力的新增部分,其加固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宜采用 1.0,且对 A、B 类钢筋混凝土结构,原构件的材料强度设计值和抗震承载力,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 的有关规定采用。

5 钢绞线网—聚合物砂浆面层加固柱简化的承载力验算,环向钢绞线可按箍筋计算,但钢绞线的强度应依据柱剪跨比的大小乘以折减系数,剪跨比不小于 3 时取 0.50,剪跨比不大于 1.5 时取0.32。对 A、B 类钢筋混凝土结构,原构件的材料强度设计值和抗震承载力,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 的有关规定采用。

6 被加固构件长期使用的环境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6.3.15 采用钢支撑加固框架结构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支撑的布置应有利于减少结构沿平面或竖向的不规则性;支撑的间距不应超过框架-抗震墙结构中墙体最大间距的规定。

2 支撑的形式可选择交叉形或人字形,支撑的水平夹角不宜大于 55°。

3 支撑杆件的长细比和板件的宽厚比,应依据设防烈度的不同,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 对钢结构设计的有关规定采用。

4 支撑可采用钢箍套与原有钢筋混凝土构件可靠连接,并应采取措施将支撑的地震内力可靠地传递到基础。

5 新增钢支撑可采用两端铰接的计算简图,且只承担地震作用。

6 钢支撑应采取防腐、防火措施。

6.3.16 采用消能支撑加固框架结构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能支撑可根据需要沿结构的两个主轴方向分别设置。消能支撑宜设置在变形较大的位置,其数量和分布应通过综合分析合理确定,并有利于提高整个结构的消能减震能力,形成均匀合理的受力体系。

2 采用消能支撑加固框架结构时,结构抗震验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 的相关要求;其中,对 A、B 类钢筋混凝土结构,原构件的材料强度设计值和抗震承载力,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 的有关规定采用。

3 消能支撑与主体结构之间的连接部件,在消能支撑最大出力作用下,应在弹性范围内工作,避免整体或局部失稳。

4 消能支撑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应符合普通支撑构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构造和锚固要求。

5 消能支撑在安装前应按规定进行性能检测,检测的数量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7.1.1 本章适用于内框架、底层框架与砖墙混合承重的多层房屋,其适用的最大高度和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 的有关规定。

7.1.4 当现有的 A、B 类底层框架砖房的层数和总高度超过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 规定的层数和高度限值,但未超过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 规定的层数和高度限值时,应提高其抗震承载力并采取增设外加构造柱等措施,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 对其承载力和构造柱的相关要求。当其层数超过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 规定的层数时,应改变结构体系或减少层数。

7.3.2 增设钢筋混凝土壁柱加固内框架房屋砖柱(墙垛)的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壁柱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C20;纵向钢筋宜采用 HRB400、HRB335 级热轧钢筋,箍筋可采用 HPB235、HRB335 级热轧钢筋。

2 壁柱的构造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壁柱的截面宽度不宜大于 700mm,截面高度不宜小于 70mm;内壁柱的截面,每侧比相连的梁宽出的尺寸应大于 70mm;

2) 内壁柱应有不少于 50%纵向钢筋穿过楼板,其余的纵向钢筋可采用插筋相连,插筋上下端的锚固长度不应小于插筋直径的 40 倍;

3) 外壁柱与砖柱(墙垛)的连接,可按本规程第 5.3.15 条的有关规定采用。

8.3.1 A 类厂房钢筋混凝土Ⅱ型天窗架为 T 形截面立柱时,其加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为 6、7 度时,应加固竖向支撑的节点预埋件。

2 当为 8 度Ⅱ、Ⅱ类场地时,尚应加固竖向支撑的立柱。

3 当为 8 度Ⅱ、Ⅱ类场地或 9 度时,除按第 1 款的要求加固外,尚应加固所有的立柱。

8.3.9 增设柱间支撑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增设的柱间支撑应采用型钢;对于 A 类厂房,上柱支撑的长细比,当为 8 度时不应大于 250,当为 9 度时不应大于 200;下柱支撑的长细比,当为 8 度时不应大于 200,当为 9 度时不应大于 150;对于 B 类厂房,上柱支撑的长细比,当为 7 度时不应大于 250,当为 8 度时不应大于 200,当为 9度时不应大于 150;下柱支撑的长细比,当为 7 度时不应大于 200,当为 8、9 度时不应大于 150。

2 柱间支撑在交叉点应设置节点板,斜杆与该节点板应焊接;支撑与柱连接的端节点板厚度,对于 A 类厂房,当为 8 度时不宜小于 8mm,当为 9 度时不宜小于 10mm。对于 B 类厂房,当为 7~9 度时不宜小于 10mm。

3 柱间支撑开间的基础之间宜增加水平压梁。

9.3.7 增设钢构套加固砖柱(墙垛)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构套的纵向角钢不应小于∟56× 5。角钢应紧贴砖砌体,下端应伸入刚性地坪下 200mm,上端应与柱顶垫块、圈梁连接。

2 钢构套的横向缀板截面不应小于 35mm×5mm,系杆直径不应小于 16mm。缀板或系杆的间距不应大于纵向单肢角钢最小截面回转半径的 40 倍,在柱上下端和变截面处,间距应加密。

3 对于 A 类房屋,当为 7 度时或抗震承载力低于要求在 30%以内的轻屋盖房屋,增设钢构套加固后,砖柱(墙垛)可不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

《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2013

4.1.1 结构加固用的混凝土,其强度等级应比原结构、构件提高一级,且不得低于 C20 级。

4.2.2 混凝土结构加固用的钢板、型钢、扁钢和钢管,其品种、质量和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 Q235 级或 Q345 级钢材;对重要结构的焊接构件,当采用 Q235 级钢,应选用 Q235-B 级钢。

4.2.3 当混凝土结构的后锚固件为植筋时,应使用热轧带肋钢筋,不得使用光圆钢筋。植筋用的钢筋,其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 4.2.1 条的规定。

4.2.4 当后锚固件为钢螺杆时,应采用全螺纹的螺杆,不得采用锚入部位无螺纹的螺杆。螺杆的钢材等级应为 Q345 级或 Q235 级;其质量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1591和《碳素结构钢》GB/T700 的规定。

4.4.1 对重要结构、悬挑构件、承受动力作用的结构、构件,应采用 A 级胶。

4.4.3 承重结构加固用的胶粘剂,包括粘贴钢板和纤维复合材,以及种植钢筋和锚栓的用胶,其性能均应符合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加固材料安全性鉴定技术规范》GB50728-2011 第 4.2.2 条的规定。

4.5.1 采用钢丝绳网-聚合物砂浆面层加固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时,其钢丝绳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重要结构、构件,或结构处于腐蚀介质环境、潮湿环境和露天环境时,应选用高强度不锈钢丝绳制作的网片。

2 处于正常温、湿度环境中的一般结构、构件,可采用高强度镀锌钢丝绳制作的网片,但应采取有效的阻锈措施。

4.6.1 采用钢丝绳网-聚合物改性水泥砂浆(以下简称聚合物砂浆)面层加固钢筋混凝土结构时,其聚合物品种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重要结构的加固,应选用改性环氧类聚合物配制;

3 不得使用聚乙烯醇类、氯偏类、苯丙类聚合物以及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配制;

4 在结构加固工程中不得使用聚合物成分及主要添加剂成分不明的任何型号聚合物砂浆;不得使用未提供安全数据清单的任何品种聚合物;也不得使用在产品说明书规定的储存期内已发生分相现象的乳液。

4.6.2 承重结构用的聚合物砂浆分为Ⅱ级和Ⅱ级,应分别按下列规定采用:

1 板和墙的加固:

1) 当原构件混凝土强度等级为 C30~C50 时,应采用Ⅱ级聚合物砂浆;

2) 当原构件混凝土强度等级为 C25 及其以下时,可采用Ⅱ级或Ⅱ级聚合物砂浆。

2 梁和柱的加固,均应采用Ⅱ级聚合物砂浆。

5.1.2 采用本方法时,按现场检测结果确定的原构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C13。

5.5.3 新增混凝土层的最小厚度,板不应小于 40mm;梁、柱,采用现浇混凝土、自密实混凝土或灌浆料施工时,不应小于 60mm,采用喷射混凝土施工时,不应小于 50mm。

5.5.4 加固用的钢筋,应采用热轧钢筋。板的受力钢筋直径不应小于 8mm;梁的受力钢筋直径不应小于 12mm;柱的受力钢筋直径不应小于 14mm;加锚式箍筋直径不应小于 8mm;U 形箍直径应与原箍筋直径相同;分布筋直径不应小于 6mm。

5.5.6 梁的新增纵向受力钢筋,其两端应可靠锚固;柱的新增纵向受力钢筋的下端应伸入基础并应满足锚固要求;上端应穿过楼板与上层柱脚连接或在屋面板处封顶锚固。

6.3.1 置换用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应比原构件混凝土提高一级,且不应低于 C25。

6.3.2 混凝土的置换深度,板不应小于 40mm;梁、柱,采用人工浇筑时,不应小于 60mm,采用喷射法施工时,不应小于 50mm。置换长度应按混凝土强度和缺陷的检测及验算结果确定,但对非全长置换的情况,其两端应分别延伸不小于 100mm 的长度。

8.3.1 采用外粘型钢加固法时,应优先选用角钢;角钢的厚度不应小于 5mm,角钢的边长,对梁和桁架,不应小于 50mm,对柱不应小于 75mm。沿梁、柱轴线方向应每隔一定距离用扁钢制作的箍板(图略)或缀板(图略)与角钢焊接。当有楼板时,U 形箍板或其附加的螺杆应穿过楼板,与另加的条形钢板焊接(图 8.3.1a、b)或嵌入楼板后予以胶锚(图略)。箍板与缀板均应在胶粘前与加固角钢焊接。当钢箍板需穿过楼板或胶锚时,可采用半重叠钻孔法,将圆孔扩成矩形扁孔;待箍板穿插安装、焊接完毕后,再用结构胶注入孔中予以封闭、锚固。箍板或缀板截面不应小于 40mm×4mm,其间距不应大于 20r(r 为单根角钢截面的最小回转半径),且不应大于 500mm;在节点区,其间距应适当加密。

8.3.2 外粘型钢的两端应有可靠的连接和锚固(图略)。对柱的加固,角钢下端应锚固于基础;中间应穿过各层楼板,上端应伸至加固层的上一层楼板底或屋面板底;当相邻两层柱的尺寸不同时,可将上下柱外粘型钢交汇于楼面,并利用其内外间隔嵌入厚度不小于 10mm 的钢板焊成水平钢框,与上下柱角钢及上柱钢箍相互焊接固定。对梁的加固,梁角钢(或钢板)应与柱角钢相互焊接。必要时,可加焊扁钢带或钢筋条,使柱两侧的梁相互连接(图略);对桁架的加固,角钢应伸过该杆件两端的节点,或设置节点板将角钢焊在节点板上。

9.1.2 被加固的混凝土结构构件,其现场实测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得低于 C15,且混凝土表面的正拉粘结强度不得低于 1.5MPa。

9.1.5 采用本规范规定的胶粘剂粘贴钢板加固混凝土结构时,其长期使用的环境温度不应高于 60Ⅱ;处于特殊环境(如高温、高湿、介质侵蚀、放射等)的混凝土结构采用本方法加固时,除应按国家

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外,尚应采用耐环境因素作用的胶粘剂,并按专门的工艺要求进行粘贴。

9.2.12 粘贴钢板的加固量,对受拉区和受压区,分别不应超过 3 层和 2 层,且钢板总厚度不应大于 10mm。

9.6.2 对钢筋混凝土受弯构件进行正截面加固时,均应在钢板的端部(包括截断处)及集中荷载作用点的两侧,对梁设置 U 形钢箍板;对板应设置横向钢压条进行锚固。

9.6.6 当采用粘贴钢板箍对钢筋混凝土梁或大偏心受压构件的斜截面承载力进行加固时,其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受力方向应与构件轴向垂直;

3 封闭箍及 U 形箍的净间距 ssp,n 不应大于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 规定的最大箍筋间距的 0.70 倍,且不应大于梁高的 0.25 倍;

4 箍板的粘贴高度应符合本规范第 9.6.3 条的规定;一般 U 形箍的上端应粘贴纵向钢压条予以锚固;钢压条下面的空隙应加胶粘钢垫板填平;

5 当梁的截面高度(或腹板高度)h 大于等于 600mm 时,应在梁的腰部增设一道纵向腰间钢压条(图略)。

9.6.7 当采用粘贴钢板加固大偏心受压钢筋混凝土柱时,其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柱的两端应增设机械锚固措施;

2 柱上端有楼板时,粘贴的钢板应穿过楼板,并应有足够的延伸长度。

10.1.2 被加固的混凝土结构构件,其现场实测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得低于 C15,且混凝土表面的正拉粘结强度不得低于 1.5MPa。

10.1.5 采用本方法加固的混凝土结构,其长期使用的环境温度不应高于 60Ⅱ;处于特殊环境(如高温、高湿、介质侵蚀、放射等)的混凝土结构采用本方法加固时,除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外,尚应采用耐环境因素作用的胶粘剂,并按专门的工艺要求进行粘贴。

10.9.1 对钢筋混凝土受弯构件正弯矩区进行正截面加固时,其受拉面沿轴向粘贴的纤维复合材应延伸至支座边缘,且应在纤维复合材的端部(包括截断处)及集中荷载作用点的两侧,设置纤维复合材的 U 形箍(对梁)或横向压条(对板)。

10.9.6 当采用纤维复合材对钢筋混凝土梁或柱的斜截面承载力进行加固时,其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2 U 形箍的纤维受力方向应与构件轴向垂直;

3 当环形箍、端部自锁式 U 形箍或一般 U 形箍采用纤维复合材条带时,其净间距 sf,n(图略)不应大于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 规定的最大箍筋间距的 0.70 倍,且不应大于梁高的 0.25 倍;

4 U 形箍的粘贴高度应符合本规范第 10.9.2 条的规定;当 U 形箍的上端无自锁装置,应粘贴纵向压条予以锚固;

5 当梁的高度 h 大于等于 600mm 时,应在梁的腰部增设一道纵向腰压带(图略);必要时,也可在腰压带端部增设自锁装置。

10.9.7 当采用纤维复合材的环向围束对钢筋混凝土柱进行正截面加固或提高延性的抗震加固时,其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环向围束的纤维织物层数,对圆形截面不应少于 2 层;对正方形和矩形截面柱不应少于 3层;当有可靠的经验时,对采用芳纶纤维织物加固的矩形截面柱,其最少层数也可取为 2 层。

2 环向围束上下层之间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 50mm,纤维织物环向截断点的延伸长度不应小于200mm,且各条带搭接位置应相互错开。

10.9.8 当沿柱轴向粘贴纤维复合材对大偏心受压柱进行正截面承载力加固时,纤维复合材应避开楼层梁,沿柱角穿越楼层,且纤维复合材宜采用板材;其上下端部锚固构造应采用机械锚固。同时,应设法避免在楼层处截断纤维复合材。

10.9.10 当采用纤维复合材加固大偏心受压的钢筋混凝土柱时,其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柱的两端应增设可靠的机械锚固措施;

2 柱上端有楼板时,纤维复合材应穿过楼板,并应有足够的延伸长度。

15.1.2 采用植筋技术,包括种植全螺纹螺杆技术时,原构件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新增构件为悬挑结构构件时,其原构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得低于 C25;

2 当新增构件为其他结构构件时,其原构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得低于 C20。

15.1.5 植筋用的胶粘剂应采用改性环氧类结构胶粘剂或改性乙烯基酯类结构胶粘剂。当植筋的直径大于 22mm 时,应采用 A 级胶。锚固用胶粘剂的质量和性能应符合本规范第 4 章的规定。

15.1.6 采用植筋锚固的混凝土结构,其长期使用的环境温度不应高于 60Ⅱ;处于特殊环境(如高温、高湿、介质腐蚀等)的混凝土结构采用植筋技术时,除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外,尚应采用耐环境因素作用的胶粘剂。

15.2.6 承重结构植筋的锚固深度应经设计计算确定;不得按短期拉拔试验值或厂商技术手册的推荐值采用。

15.3.1 当按构造要求植筋时,其最小锚固长度 lmin 应符合下列构造规定:

1 受拉钢筋锚固:max{0.3ls;10d;100mm};

2 受压钢筋锚固:max{0.6ls;10d;100mm};

3 对悬挑结构、构件尚应乘以 1.5 的修正系数。

16.1.2 混凝土结构采用锚栓技术时,其混凝土强度等级:对重要构件不应低于 C25 级;对一般构件不应低于 C20 级。

16.1.3 承重结构用的机械锚栓,应采用有锁键效应的后扩底锚栓。这类锚栓按其构造方式的不同,又分为自扩底(图略)、模扩底(图略)和胶粘-模扩底(图略)三种;承重结构用的胶粘型锚栓,应采用特殊倒锥形胶粘型锚栓(图略)。自攻螺钉不属于锚栓体系,不得按锚栓进行设计计算。

16.1.4 在抗震设防区的结构中,以及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构件中,不得使用膨胀锚栓作为承重结构的连接件。

16.1.5 当在抗震设防区承重结构中使用锚栓时,应采用后扩底锚栓或特殊倒锥形胶粘型锚栓,且仅允许用于设防烈度不高于 8 度并建于Ⅱ、Ⅱ类场地的建筑物。

16.4.1 混凝土构件的最小厚度 hmin 不应小于 1.5hef,且不应小于 100mm。

16.4.2 承重结构用的锚栓,其公称直径不得小于 12mm;按构造要求确定的锚固深度 hef 不应小于60mm,且不应小于混凝土保护层厚度。

《砌体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702-2011

4.1.1 砌体结构加固用的块体(块材),应采用与原构件同品种块体;块体质量不应低于一等品,其强度等级应按原设计的块体等级确定,且不应低于 MU10。

4.1.2 砌体结构外加面层用的水泥砂浆,若设计为普通水泥砂浆,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M10;若设计为水泥复合砂浆,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M25。

4.1.3 砌体结构加固用的砌筑砂浆,可采用水泥砂浆或水泥石灰混合砂浆;但对防潮层、地下室以及其他潮湿部位,应采用水泥砂浆或水泥复合砂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采用收缩性大的砌筑砂浆。加固用的砌筑砂浆,其抗压强度等级应比原砌体使用的砂浆抗压强度等级提高一级,且不得低于 M10。

4.2.1 砌体结构加固用的水泥,应采用强度等级不低于 32.5 级的硅酸盐水泥和普通硅酸盐水泥;也可采用矿渣硅酸盐水泥或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但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42.5 级;必要时,还可采用快硬硅酸盐水泥或复合硅酸盐水泥。

注:1 当被加固结构有耐腐蚀、耐高温要求时,应采用相应的特种水泥。

2 配制聚合物改性水泥砂浆和水泥复合砂浆用的水泥,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42.5 级,且应符合其产品说明书的规定。

4.7.1 砌体结构用的聚合物改性水泥砂浆及复合水泥砂浆,其品种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重要构件,应采用改性环氧类聚合物配制。

2 对一般构件,可采用改性环氧类聚合物、改性丙烯酸酯共聚物乳液、丁苯胶乳或氯丁胶乳配制;复合水泥砂浆应采用高强矿物掺合料配制。

3 不得使用主成分不明的聚合物改性水泥砂浆或复合水泥砂浆。

4.7.2 砌体结构用的聚合物改性水泥砂浆等级分为Ⅱm 级和Ⅱm 级,应分别按下列规定采用:

1 柱的加固:均应采用Ⅱm 级砂浆;

2 墙的加固:可采用Ⅱm 级或Ⅱm 级砂浆。

5.5.1 钢筋混凝土面层的截面厚度不应小于 60mm;当用喷射混凝土施工时,不应小于 50mm。

5.5.2 加固用的混凝土,其强度等级应比原构件混凝土高一级,且不应低于 C20 级;当采用 HRB335级(或 HRBF335 级)钢筋或受有振动作用时,混凝土强度等级尚不应低于 C25 级。在配制墙、柱加固用的混凝土时,不应采用膨胀剂;必要时,可掺入适量减缩剂。

5.5.3 加固用的竖向受力钢筋,宜采用 HRB335 级或 HRBF335 级钢筋。竖向受力钢筋直径不应小于 12mm,其净间距不应小于 30mm。纵向钢筋的上下端均应有可靠的锚固;上端应锚入有配筋的混凝土梁垫、梁、板或牛腿内;下端应锚入基础内。纵向钢筋的接头应为焊接。

5.5.4 当采用围套式的钢筋混凝土面层加固砌体柱时,应采用封闭式箍筋;箍筋直径不应小于 6mm。箍筋的间距不应大于 150mm。柱的两端各 500mm 范围内,箍筋应加密,其间距应取为 100mm。若加固后的构件截面高 h≥500mm,尚应在截面两侧加设竖向构造钢筋(图略),并相应设置拉结钢筋作为箍筋。

6.1.2 当采用钢筋网水泥砂浆面层加固法加固砌体构件时,其原砌体的砌筑砂浆强度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受压构件:原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M2.5;

2 受剪构件:对砖砌体,其原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宜低于 M1;但若为低层建筑,允许不低于M0.4。对砌块砌体,其原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M2.5。

6.1.3 块材严重风化(酥碱)的砌体,不应采用钢筋网水泥砂浆面层进行加固。

6.5.1 当采用钢筋网水泥砂浆面层加固砌体承重构件时,其面层厚度,对室内正常湿度环境,应为35mm~45mm;对于露天或潮湿环境,应为 45mm~50mm。

6.5.2 钢筋网水泥砂浆面层加固砌体承重构件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固受压构件用的水泥砂浆,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M15;加固受剪构件用的水泥砂浆,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M10。

2 受力钢筋的砂浆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表 6.5.2(表略)中的规定。受力钢筋距砌体表面的距离不应小于 5mm。

6.5.4 当加固柱和墙的壁柱时,其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竖向受力钢筋直径不应小于 10mm,其净间距不应小于 30mm;受压钢筋一侧的配筋率不应小于 0.2%;受拉钢筋的配筋率不应小于 0.15%。

2 柱的箍筋应采用封闭式,其直径不宜小于 6mm,间距不应大于 150mm。柱的两端各 500mm范围内,箍筋应加密,其间距应取为 100mm。

3 在墙的壁柱中,应设两种箍筋;一种为不穿墙的 U 形筋,但应焊在墙柱角隅处的竖向构造筋上,其间距与柱的箍筋相同;另一种为穿墙箍筋,加工时宜先做成不等肢 U 形箍,待穿墙后再弯成封闭式箍,其直径宜为 8mm~10mm,每隔 600mm 替换一支不穿墙的 U 形箍筋。

4 箍筋与竖向钢筋的连接应为焊接。

7.3.1 当采用外包型钢加固砌体承重柱时,钢构架应采用 Q235 钢(3 号钢)制作;钢构架中的受力角钢和钢缀板的最小截面尺寸应分别为∟60mm×60mm×6mm 和 60mm×6mm。

7.3.2 钢构架的四肢角钢,应采用封闭式缀板作为横向连接件,以焊接固定。缀板的间距不应大于500mm。

7.3.5 在多层砌体结构中,若不止一层承重柱需增设钢构架加固,其角钢应通过开洞连续穿过各层现浇楼板;若为预制楼板,宜局部改为现浇,使角钢保持通长。

9.1.2 被加固的砖墙,其现场实测的砖强度等级不得低于 MU7.5;砂浆强度等级不得低于 M2.5;现已开裂、腐蚀、老化的砖墙不得采用本方法进行加固。

9.4.4 当采用搭接的方式接长纤维布条带时,搭接长度不应小于 200mm,且应在搭接长度中部设置一道锚栓锚固。

9.4.5 当砖墙采用纤维复合材加固时,其墙、柱表面应先做水泥砂浆抹平层;层厚不应小于 15mm且应平整;水泥砂浆强度等级应不低于 M10;粘贴纤维复合材应待抹平层硬化、干燥后方可进行。

10.1.2 采用本方法时,原砌体构件按现场检测结果推定的块体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MU7.5 级;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M1.0;块体表面与结构胶粘结的正拉粘结强度不应低于 1.5MPa。

严重腐蚀、粉化的砌体构件不得采用本方法加固。

10.1.3 采用本方法加固的砌体结构,其长期使用的环境温度不应高于 60Ⅱ;处于特殊环境的砌体结构采用本方法加固时,除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外,尚应采用耐环境因素作用的聚合物改性水泥砂浆,并按专门的工艺要求施工。

12.1.4 采用外加钢筋混凝土圈梁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加钢筋混凝土圈梁的截面高度不应小于 180mm、宽度不应小于 120mm。纵向钢筋的直径不应小于 10mm;其数量不应少于 4 根。箍筋宜采用直径为 6mm 的钢筋,箍筋间距宜为 200mm;当圈梁与外加柱相连接时,在柱边两侧各 500mm 长度区段内,箍筋间距应加密至 100mm。

2 外加钢筋混凝土圈梁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C20,圈梁在转角处应设 2 根直径为 12mm的斜筋。

钢筋混凝土外加圈梁的顶面应做泛水,底面应做滴水沟。

3 外加钢筋混凝土圈梁的钢筋外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 20mm,受力钢筋接头位置应相互错开,其搭接长度为 40d(d 为纵向钢筋直径)。任一搭接区段内,有搭接接头的钢筋截面面积不应大于总面积的 25%;有焊接接头的纵向钢筋截面面积不应大于同一截面钢筋总面积的 50%。

12.1.5 采用钢筋网水泥复合砂浆砌体组合圈梁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梁顶平楼(屋)面板底,梁高不应小于 300mm。

2 穿墙拉结钢筋宜呈梅花状布置,穿墙筋位置应在丁砖上(对单面组合圈梁)或丁砖缝(对双面组合圈梁)。

3 面层材料和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面层砂浆强度等级:水泥砂浆不应低于 M10,水泥复合砂浆不应低于 M20;

4) 单面组合圈梁的钢筋网,应采用直径为 6mm 的 L 形锚筋;双面组合圈梁的钢筋网,应采用直径为 6mm 的 Z 形或 S 形穿墙筋连接;L 形锚筋间距宜为 240mm×240mm;Z 形或 S 形锚筋间距宜为 360mm×360mm;

12.2.3 增设的构造柱应与墙体圈梁、拉杆连接成整体,若所在位置与圈梁连接不便,也应采取措施与现浇混凝土楼(屋)盖可靠连接。

12.2.4 采用钢筋网水泥复合砂浆砌体组合构造柱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组合构造柱截面宽度不应小于 500mm。

2 穿墙拉结钢筋宜呈梅花状布置,其位置应在丁砖缝上。

3 面层材料和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面层砂浆强度等级:水泥砂浆不应低于 M10,水泥复合砂浆不应低于 M20;

4) 构造柱的钢筋网应采用直径为 6mm 的 Z 形或 S 形锚筋,Z 形或 S 形锚筋间距宜为360mm×360mm。

《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145-2013

4.1.1 锚栓应按照锚栓性能、基材性状、锚固连接的受力性质、被连接结构类型、抗震设防等要求选用。锚栓用于结构构件连接时的适用范围应符合表 4.1.1-1(表略)的规定,用于非结构构件连接时的适用范围应符合表 4.1.1-2(表略)的规定。

4.1.2 金属锚栓应采取和使用环境类别相适应的防腐措施。碳素钢、合金钢机械锚栓表面应进行镀锌防腐处理,电镀锌层平均厚度不应小于 5μm,热浸镀锌平均厚度不应小于 45μm。在室外环境、常年潮湿的室内环境、海边、高酸碱度的大气环境中应使用不锈钢材质的锚栓,含氯离子的环境中应使用高抗腐不锈钢。不同环境条件下适用的锚栓材质类别可按表 4.1.2(表略)选用。

4.2.3 植筋的锚固胶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用锚固胶》JG/T340 的有关规定。

安全等级为一级的后锚固连接植筋时应采用 A 级胶,安全等级为二级的后锚固连接植筋时可采用 B级胶和无机类胶。

4.3.2 后锚固连接设计所采用的设计使用年限应与被连接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一致,并不宜小于 30年。对化学锚栓和植筋,应定期检查其工作状态,检查的时间间隔可由设计单位确定,但第一次检查时间不应迟于 10 年。

4.3.3 根据锚固连接破坏后果的严重程度,混凝土结构后锚固连接设计应按表 4.3.3(表略)的规定确定相应的安全等级,且不应低于被连接结构的安全等级。

4.3.8 后锚固连接设计,应根据被连接结构类型、锚固连接受力性质及锚栓类型的不同,对其破坏模式进行控制。受拉、边缘受剪、拉剪复合受力的结构构件及生命线工程非结构构件的锚固连接,应控制为锚栓或植筋的钢材破坏;膨胀型锚栓及扩底型锚栓锚固连接,不应发生整体拔出破坏或锚杆穿出破坏;植筋连接,不应发生混凝土基材破坏及沿胶筋界面和胶混界面的破坏。后锚固连接的破坏模式可按本规程附录 A 分类。

4.3.14 外露的后锚固连接,应有可靠的防腐措施。锚栓防腐蚀标准应高于被连接构件的防腐蚀要求。

7.1.1 混凝土基材的厚度 h 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膨胀型锚栓和扩底型锚栓,h 不应小于 2hef,且 h 应大于 100mm。hef 为锚栓的有效埋置深度。

2 对于化学锚栓,h 不应小于 hef+2d0,且 h 应大于 100mm。d0 为钻孔直径。

7.1.2 群锚锚栓最小间距 s 和最小边距 c,应根据锚栓产品的认证报告确定;当无认证报告时,应符合表 7.1.2(表略)的规定。锚栓最小边距 c 尚不应小于最大骨料粒径的 2 倍。

7.1.3 锚栓不应布置在混凝土保护层中,有效锚固深度 hef 不应包括装饰层或抹灰层。

7.1.4 承重结构用的锚栓,其公称直径不应小于 12mm,锚固深度 hef 不应小于 60mm。

7.1.5 承受扭矩的群锚,应采用胶粘剂将锚板上的锚栓孔间隙填充密实。

7.1.6 锚板孔径 df 应满足表 7.1.6(表略)的要求。

7.1.7 化学锚栓的最小锚固深度应满足表 7.1.7(表略)的要求。

7.2.1 植筋的最小锚固长度 lmin,对受拉钢筋,应取 0.3ls、10d 和 100mm 三者之间的最大值;对受压钢筋,应取 0.6ls、10d 和 100mm 三者之间的最大值;对悬挑构件尚应乘以 1.5 的修正系数。ls为植筋的基本锚固深度,d 为钢筋直径。

8.1.2 抗震设防区结构构件连接时,膨胀型锚栓不应作为受拉、边缘受剪和拉剪复合受力连接件。

8.1.3 在抗震设防区应用的锚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适用于开裂混凝土的锚栓,并应进行裂缝反复开合下锚栓承载能力检测;

2 应进行抗震性能适用检测。

8.1.6 在抗震设防区应用植筋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进行开裂混凝土及裂缝反复开合下植筋承载能力检测,试验时植筋锚固深度应取基本锚固深度 ls,试验方法应符合本规程附录 B 的规定,试验时所植钢筋应达到实际屈服强度;

2 应进行抗震性能适用检测,试验时植筋锚固深度应取基本锚固深度 ls,试验方法应符合本规程附录 B 的规定,试验时所植钢筋应达到实际屈服强度。

8.1.10 后锚固连接破坏应控制为锚栓钢材受拉延性破坏或连接构件延性破坏。

8.3.2 新建工程采用锚栓锚固连接时,可在锚固区预设钢筋网,钢筋直径不应小于 8mm。锚固连接根据本规程第 4.3.3 条判定为重要的锚固时,钢筋间距不应大于 100mm;一般的锚固时,钢筋间距不宜大于 150mm。

《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GB50165-92

5.5.1 古建筑的抗震加固,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及《建筑抗震鉴定标准》的要求外,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抗震鉴定加固烈度,应按本地区的基本烈度采用。对重要古建筑,可提高一度加固,但应经上一级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国家抗震主管部门批准。

二、古建筑的抗震加固设计,应在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下提高其承重结构的抗震能力。

三、对 800 年以上或其它特别重要古建筑的抗震加固方案,应经有关专家论证后确定。

四、按规定烈度进行抗震加固时,应达到当遭受低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响时,古建筑基本不受损坏;当遭受本地区设防烈度的地震影响时,古建筑稍有损坏,经一般修理后仍可正常使用;当遭受高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预估罕遇地震影响时,古建筑不致坍塌或砸坏内部文物,经大修后仍可恢复原状。

5.5.2 古建筑木结构的构造不符合抗震鉴定要求时,除应按所发现的问题逐项进行加固外,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体型高大、内部空旷或结构特殊的古建筑木结构,均应采取整体加固措施。

二、对截面抗震验算不合格的结构构件,应采取有效的减载、加固和必要的防震措施。

三、对抗震变形验算不合格的部位,应加设支顶等提高其刚度。若有困难,也应加临时支顶,但应与其它部位刚度相当。

6.1.2 古建筑的维修与加固,应以结构可靠性的鉴定为依据,对每一残损点,凡经鉴定确认需要处理者,应按不同的要求,分别轻重缓急予以妥善安排。凡属情况恶化,明显影响结构安全者,应立即进行支顶或加固。

6.2.5 基本风压的重现期定为 100 年,基本风压值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中的基本风压值乘以系数 1.2。

6.2.7 基本雪压的重现期定为 100 年,基本雪压值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中的基本雪压值乘以系数 1.2。

6.2.8 当需确定地处山区的古建筑的基本雪压时,可按实测资料确定。若无实测资料时,可采用本规范第 6.2.7 条确定的基本雪压值,再乘以系数 1.2。

6.5.7 对木构架进行整体加固,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加固方案不得改变原来的受力体系。

二、对原来结构和构造的固有缺陷,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对所增设的连接件应设法加以隐蔽。

三、对本应拆换的梁枋、柱,当其文物价值较高而必须保留时,可另加支柱,但另加的支柱应能易于识别。

四、对任何整体加固措施,木构架中原有的连接件,包括椽、檩和构架间的连接件,应全部保留。若有短缺时,应重新补齐。

五、加固所用材料的耐久性,不应低于原有结构材料的耐久性。

7.1.7 加固和翻修古建筑地基基础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古建筑上部结构出现的裂缝、倾斜以及墙身或墙与柱间的开裂等现象,应查清原因。只有查清上述现象确属地基基础问题引起后,方可对其进行加固和翻修,在未查清前,不得轻易地对地基基础进行处理。

二、加固和翻修前,应取得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并应根据建筑物的实际荷载情况和环境条件,重新进行验算和处理。不得未经验算,便按原样重修。

三、当古建筑的原基础埋置过浅或在冰冻线以上时,应根据当地工程地质条件,对基础的稳定性作出正确的评价。必要时,应进行验算或定期观测。

四、在古建筑及其周围设置新的管道系统、蓄水池或室外排水沟渠时,应考虑在施工和使用中,可能对古建筑地基基础造成的不良影响,并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五、在古建筑附近或古建筑群中,加固或翻修一幢建筑物的地基基础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其构造、施工和受力方式等对邻近古建筑产生不良影响。

六、翻修古建筑的地基基础时,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的要求。

对处在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多年冻土、高原季节性冻土地区的古建筑,尚应按相应的现行有关标准执行。

7.1.8 选择古建筑地基加固方案时,应根据当地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地基荷载影响深度、材料来源和施工设备等条件的综合考虑。合理选用桩基,水泥灌浆、硅化加固、旋喷加固等方法处理。

当荷载影响深度不大,且为局部加固时,可采用抬梁换基、加设砂石垫层等简便方法处理。

7.1.9 当古建筑地基需采用桩基加固,或原桩基已残毁需更换新桩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宜采用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灌注桩,如地下水位较低,可采用人工挖掘成孔灌注桩;或选用静压桩,不宜采用打入的木桩和预制桩。

二、当原木桩有特殊保留价值,仅允许更换一部分残毁的原桩时,应选用耐腐的树种木材制作,并应打入常年最低地下水以下。若地下水位升降幅度很大或地下水中含有盐质时,应采用经过处理的木桩。

三、桩基施工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工业与民用建筑灌注桩、基础设计与施工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给排水专业审查要点

第三节 给排水专业审查要点


1 设计深度应符合现行《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

2 给水排水专业审查要点按第四章执行。

3 绿色设计审查要点按第七章第三节执行。

4 消防设计审查要点按第八章第三节执行。

5 室外附属工程审查要点按第九章第四节执行。

第四节 暖通专业审查要点

第四节 暖通专业审查要点


(一)一般规定

1 暖通专业施工图文件应包括目录、设计说明、设计图纸和计算书,具体内容应符合第五章的相关规

定。

2 暖通专业审查要点包括第五章的相关内容。

3 消防安全性审查要点包括第八章第四节的相关内容。

4 绿色设计审查要点包括第七章第四节的相关内容。

(二)《既有住宅建筑功能改造技术规范》JGJ/T390-2016

7.4.5 空调设备的设置应满足通风条件、气流组织、冷凝水有组织排放和环境噪声等技术要求。

7.4.6 既有住宅建筑燃气系统改造时,应开率室外管网和调压站的容量配置。

7.4.7 室外燃气立管改造应安装专用球阀。

7.4.8 卫生间以及无外窗的厨房禁止增设燃气管道和设备。

第五节 电气专业审查要点

第五节 电气专业审查要点


(一)一般规定

1 电气专业施工图文件应包括目录、设计说明、设计图纸和计算书,具体内容应符合第六章第一节的相关规定。

2 电气专业审查要点包括第六章第二节~第五节的相关内容。

3 消防安全性审查要点包括第八章第五节的相关内容。

4 绿色设计审查要点包括第七章第五节的相关内容。

(二)其他要点

《既有住宅建筑功能改造技术规范》JGJ/T 390-2016

7.3.1 应在对既有建筑供配电系统和防雷接地系统现场勘察的基础上,根据改造后建筑物的用电负荷情况和使用要求进行供配电和防雷系统设计,且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7.3.5 改造后小区设置电动汽车充电桩时,应设专用配电回路,并设剩余电流保护开关和专用电度表。

7.3.9 既有住宅建筑加装电梯的电气配套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 7.5 节的规定。

 第十一章 人防地下室工程审查要点

第一节 基本规定

第十一章 人防地下室工程审查要点

第一节 基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1 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规范属于下列抗力级别范围内的各类防空地下室(本要点未特别注明的规范均为 GB50038-2005)。

防常规武器抗力级别 5 级和 6 级;

防核武器抗力级别 5 级、6 级和 6B 级。

2 兼顾人防需要(含综合管廊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空间。

二、审查申报应包含以下技术资料

1 批准的立项文件(或初设审批文件);

2 建设单位填写的《人民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申报表》;

3 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相关审批意见(战时功能及防护等级确定表等);

4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5 防空地下室全套施工图以及相关专业计算书;

6 防护功能平战转换设计专篇。专篇内容应当包括防护功能平战转换工程量、设备清单、转换时限要求、转换部位、方法和技术措施。

7 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审查主要内容

1 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齐全,设计深度是否达到规定的编制深度,图面表达是否符合相应制图标准规定;

2 施工图设计是否符合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的要求;

3 防空地下室的各项防护设计是否满足规定的战时防护要求;

4 设计中采用的防护功能平战转换措施是否满足战时防护安全;平战转换设计还应符合省、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颁布的相关管理规定;

5 设计采用的工程建设标准和设计引用的其他标准(含国家建筑设计标准)应为有效版本。

四、审查主要依据

1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2 《人民防空工程防化设计规范》RFJ013-2010

3 《人民防空医疗救护工程设计标准》RFJ 005-2011

4 《人民防空物资库工程设计标准》RFJ2-2004

5 《人民防空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设计标准》RFJ-98

6 《人民防空工程柴油电站技术标准》RFJ2-91

7 《人民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RFJ 06-2008

8 《单建掘开式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程兼顾人防需要设计导则》(试行)(本要点简称导则)

9 《浙江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兼顾人防需要设计导则》(2017.9)

10 《浙江省建筑工程面积计算和竣工验收综合测量技术规程》DB33/T1152-2018

11 《浙江省防空地下室防护功能平战转换管理规定(试行)》浙人防办[2015]12 号

本要点所列审查内容是保证防空地下室设计质量的基本要求。设计单位应全面执行工程设计标准、法律、法规和政府文件。

第二节 建筑专业

第二节 建筑专业


一、一般规定

《人民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RFJ 06-2008

2.2.1 施工图深度

1 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应符合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相关规定,并应满足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深度要求及图样》08FJ06 的要求。图纸应按《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50001 和《建筑制图标准》GB/T50104 和《总图制图标准》GB/T50103 的规定绘制。

2 提供的设计文件中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设计说明: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掩蔽面积(人员及物资分列)、平时及战时功能、抗力级别、防护单元划分、掩蔽人数、出入口数量等;平战转换的部位、时限及工程量等;

(2)总平面图:防空地下室所处位置、范围,室外出入口、通道、通风竖井的定位尺寸及与周围建筑关系;

(5)详图:各出入口、连通口、通风口及其口部房间和重要设备机房等平、剖面图的比例不小于1:50;

3 设计文件应提供本要点附录 A 中第 A.1 节规定的内容。

2.2.3 设计说明

1 建设地点、所在部位、范围、建筑面积、掩蔽面积(人员及物资均需统计)、平时及战时功能、抗力级别、掩蔽人数(物资容量)、停车数量等。

2 防护单元划分情况、各单元的建筑面积、掩蔽面积、战时功能;战时出入口数量、主要出入口位置、防堵塞措施;战时进、排风口位置;

3 平时出入口、通风口数量、位置及临战封堵做法;单元隔墙平时通行口的数量、大小及其临战封堵做法;

4 战时的水电保障方式及柴油电站(移动电站、固定电站)的容量、位置。

二、总体布局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3.1.2 人员掩蔽工程应布置在人员居住、工作的适中位置,其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200m。

3.1.6 专供上部建筑使用的设备房间宜设置在防护密闭区之外。穿过人防围护结构的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防空地下室无关的管道不宜穿过人防围护结构;上部建筑的生活污水管、雨水管、燃气管不得进入防空地下室;

2 穿过防空地下室顶板、临空墙和门框墙的管道,其公称直径不宜大于 150mm;

3 凡进入防空地下室的管道及其穿过的人防围护结构,均应采取防护密闭措施。

《人民防空医疗救护工程设计标准》RFJ 005-2011

3.1.2 中心医院和急救医院应避开城市重点目标,并宜结合地面医院进行建设。救护站宜根据城市战时留成人口的分布情况合理布局。

三、主体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3.2.1 防空专业队工程和人员掩蔽工程的面积标准应符合表 3.2.1-2 的规定。防空地下室的室内地平面至梁底和管底的净高不得小于 2.00m 其中专业队装备掩蔽部和人防汽车库的室内地平面至梁底和管底的净高还应大于、等于车高加 0.20m。防空地下室的室内地平面至顶板的结构板底面的净高不宜小于 2.40m(专业队装备掩蔽部和人防汽车库除外)。

3.2.2 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防空地下室,其钢筋混凝土顶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乙类防空地下室的顶板防护厚度不应小于 250mm。对于甲类防空地下室,当顶板上方有上部建筑时,其防护厚度应满足表 3.2.2-1 的最小防护厚度要求;当顶板上方没有上部建筑时,其防护厚度应满足表 3.2.2-2 的最小防护厚度要求;

3.2.4 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顶板底面不高于室外地平面(即全埋式)的防空地下室,其外墙顶部应采用钢筋混凝土。乙类防空地下室外墙顶部的最小防护距离 ts(图 3.2.4)不应小于 250mm;甲类防空地下室外墙顶部的最小防护距离 ts 不应小于表 3.2.2-1 的最小防护厚度值。

3.2.5 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顶板底面高于室外地平面(即非全埋式)的乙类防空地下室和非全埋式的核 6 级、核 6B 级甲类防空地下室,其室外地平面以上的钢筋混凝土外墙厚度不应小于 250mm。

3.2.6 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和配套工程应按下列规定划分防护单元和抗爆单元:

1 上部建筑层数为九层或不足九层(包括没有上部建筑)的防空地下室应按表 3.2.6 的要求划分防护单元和抗爆单元;

3.2.8 防空地下室中每个防护单元的防护设施和内部设备应自成系统,出入口的数量和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 3.3 节的相关规定,且其变形缝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 4.11.4 条的规定。

3.2.14 防空专业队工程中的队员掩蔽部宜与装备掩蔽部相邻布置,队员掩蔽部与装备掩蔽部之间应设置连通口,且连通口处宜设置洗消间。

《人民防空医疗救护工程设计标准》RFJ 005-2011

3.1.4 人防医疗工程的床位数和人员应按表 3.1.4 确定;防护区有效面积宜按表 3.1.4 确定。掘开式人防医疗工程可按一个防护单元设计,但其防护区的最大建筑面积应符合表 3.1.4 的规定。

3.1.8 人防医疗工程的室内净高不宜小于 2.60m。通行担架的内部通道净宽不宜小于 1.80m。

3.5.4 手术室的室内净高不得小于 2.80m。

《单建掘开式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程兼顾人防需要设计导则》(试行)

4.1.1 兼顾人防需要的工程的防护单元应结合平时功能布局合理划分,并符合下列要求:

1 兼顾人防需要的工程的防护单元划分满足表 4.1.1 要求(人员临时掩蔽防护单元面积不应大于10000 ㎡,物资临时掩蔽防护单元面积不应大于 20000 ㎡)。

《浙江省建筑工程面积计算和竣工验收综合测量技术规程》DB33/T1152-2018

10.2.1 人防建筑面积计算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防区建筑面积界定为防护区建筑面积;

2 防护区建筑面积由防护密闭门(和防爆波活门)相连接的临空墙、外墙外边缘形成的建筑面积;

10.2.2 人防建筑面积计算细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临空墙体、外墙按外围线计算;

2 防护单元间墙体以墙体中间为界,量至墙体厚度的 1/2 处;

四、出入口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3.3.2 符合下列规定的防空地下室,可不设室外出入口:

2 因条件限制(主要指地下室已占满红线时)无法设置室外出入口的核 6 级、核 6B 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

1)与具有可靠出入口(如室外出入口)的,且其抗力级别不低于该防空地下室的其它人防工程相连通;

2)当上部地面建筑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且防空地下室的主要出入口满足下列各项条件时:

(1)首层楼梯间直通室外地面,且其通往地下室的梯段上端至室外的距离不大于 2.00m;

(2)在首层楼梯间由梯段至通向室外的门洞之间,设置有与地面建筑的结构脱开的防倒塌棚架;

(3)首层楼梯间直通室外的门洞外侧上方,设置有挑出长度不小于 1.00m 的防倒塌挑檐(当地面建筑的外墙为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结构时可不设);

(4)主要出入口与其中的一个次要出入口的防护密闭门之间的水平直线距离不小于 15.OOm。

3.3.4 在甲类防空地下室中,其战时作为主要出入口的室外出入口通道的出地面段(即无防护顶盖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出地面段设置在地面建筑倒塌范围以外,且因平时使用需要设置口部建筑时,宜采用单层轻型建筑;

2 当出地面段设置在地面建筑倒塌范围以内时,应采取下列防堵塞措施:

2) 核 5 级、核 6 级、核 6B 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平时设有口部建筑时,应按防倒塌棚架设计;

平时不宜设置口部建筑的,其通道出地面段的上方可采用装配式防倒塌棚架临战时构筑,且其做法应符合本规范第 3.7 节的相关规定。

3.3.5 出入口通道、楼梯和门洞尺寸应根据战时及平时的使用要求,以及防护密闭门、密闭门的尺寸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2 人防物资库的主要出入口宜按物资进出口设计,建筑面积不大于 2000 ㎡物资库的物资进出口门洞净宽不应小于 1.50m、建筑面积大于 2000 ㎡物资库的物资进出口门洞净宽不应小于 2.00m;

3.3.7 防护密闭门和密闭门的门前通道,其净宽和净高应满足门扇的开启和安装要求。当通道尺寸小于规定的门前尺寸时,应采取通道局部加宽、加高的措施(图 3.3.7)。

3.3.8 人员掩蔽工程战时出入口的门洞净宽之和,应按掩蔽人数每 100 人不小于 0.30m 计算确定。

每樘门的通过人数不应超过 700 人,出入口通道和楼梯的净宽不应小于该门洞的净宽。两相邻防护单元共用的出入口通道和楼梯的净宽,应按两掩蔽入口通过总人数的每 100 人不小于 0.30m 计算确定。

注:门洞净宽之和不包括竖井式出入口、与其它人防工程的连通口和防护单元之间的连通口。

3.3.10 乙类防空地下室和核 5 级、核 6 级、核 6B 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其独立式室外出入口不宜采用直通式;核 4 级、核 4B 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的独立式室外出入口不得采用直通式。独立式室外出入口的防护密闭门外通道长度(其长度可按防护密闭门以外有防护顶盖段通道中心线的水平投影的折线长计,对于楼梯式、竖井式出入口可计入自室外地平面至防护密闭门洞口高 1/2 处的竖向距离,下同)不得小于 5.00m。

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核 4 级、核 4B 级、核 5 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其独立式室外出入口的防护密闭门外通道长度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通道净宽不大于 2m 的室外出入口,核 5 级甲类防空地下室的直通式出入口通道的最小长度应符合表 3.3.10-1 的规定;单向式、穿廊式、楼梯式和竖井式的室外出入口通道的最小长度应符合表 3.3.10-2 的规定;

2 通道净宽大于 2m 的室外出入口,其通道最小长度应按表 3.3.10-1 和表 3.3.10-2 的通道最小长度值乘以修正系数。

3.3.11 对于符合本规范第 3.3.10 条规定的独立式室外出入口,乙类防空地下室的独立式室外出入口临空墙的厚度不应小于 250mm;甲类防空地下室的独立式室外出入口临空墙的厚度应符合表3.3.11 的规定。

3.3.12 附壁式室外出入口的防护密闭门外通道长度(其长度可按防护密闭门以外有防护顶盖段通道中心线的水平投影折线长计)不得小于 5.00m。乙类防空地下室附壁式室外出入口的自防护密闭门至密闭门之间的通道(亦称内通道)最小长度,可按建筑需要确定;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其附壁式室外出入口的内通道最小长度应符合表 3.3.12 的规定(图 3.3.12)。

3.3.13 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乙类防空地下室,其附壁式室外出入口临空墙厚度不应小于 250mm。

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其附壁式室外出入口临空墙最小防护厚度应符合表 3.3.13的规定(图 3.3.12)。

3.3.14 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乙类防空地下室、核 6B 级甲类防空地下室和装有钢筋混凝土人防门的核 6 级甲类防空地下室,其室内出入口有、无 90°拐弯以及其防护密闭门与密闭门之间的通道(亦称内通道)长度均可按建筑需要确定;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核 4 级、核 4B 级、核 5 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和装有钢结构人防门的核 6 级甲类防空地下室的室内出入口不宜采用无拐弯形式(图 3.3.14),且其具有一个 90°拐弯的室内出入口内通道最小长度,应符合表 3.3.14 的规定。

3.3.15 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乙类防空地下室的室内出入口临空墙厚度不应小于 250mm。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甲类防空地下室的室内出入口临空墙最小防护厚度应符合表 3.3.15 的规定。

《人民防空医疗救护工程设计标准》RFJ 005-2011

3.2.2 中心医院的第一主要出入口和急救医院、救护站的主要出入口应设置一道防毒通道,并应与分类急救部相连。中心医院的第一主要出入口应采用坡道式,且宜按通行救护车设计。急救医院、救护站的主要出入口宜采用坡道式。坡道式主要出入口的坡度不得大于 15%(弯道坡度不得大于12%),且其地面应满足防滑要求。阶梯式主要出入口梯段的踏步宽不宜小于 0.28m,踏步高不宜大于 0.16m。

3.2.7 中心医院的第一主要出入口和急救医院、救护站的主要出入口应按通行担架设计;中心医院的第二主要出入口可按人员出入口设计。出入口的最小尺寸应符合表 3.2.7 的规定。

《单建掘开式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程兼顾人防需要设计导则》(试行)

3.0.4 战时功能为人员临时掩蔽的兼顾人防需要的工程,临时掩蔽人数按建筑面积每人 3 ㎡确定,且每防护单元容纳人数不超过 2000 人。防护单元战时出入口的净宽之和按每百人不小于 0.15 米计算确定。

4.2.2 兼顾人防需要的工程战时出入口防护密闭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战时出入口应设置不少于一道 6 级抗力的人防工程的防护密闭门;

五、通风口、水电口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3.4.1 柴油发电机组的排烟口(以下简称“柴油机排烟口”)应在室外单独设置。进风口、排风口宜在室外单独设置。供战时使用的及平战两用的进风口、排风口应采取防倒塌、防堵塞以及防雨、防地表水等措施。

3.4.2 室外进风口宜设置在排风口和柴油机排烟口的上风侧。进风口与排风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 10m;进风口与柴油机排烟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 15m,或高差不宜小于 6m。位于倒塌范围以外的室外进风口,其下缘距室外地平面的高度不宜小于 0.50m;位于倒塌范围以内的室外进风口,其下缘距室外地平面的高度不宜小于 1.00m。

3.4.6 采用悬板式防爆波活门(以下简称悬板活门)时,悬板活门应嵌入墙内(图 3. 4.6)设置。其嵌入深度不应小于 300mm。

3.4.7 扩散室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整体浇筑,其室内平面宜采用正方形或矩形,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乙类防空地下室扩散室的内部空间尺寸可根据施工要求确定。甲类防空地下室的扩散室的内部空间尺寸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F 的规定,并应符合规范净长、净宽、净高及横截面净面积相关规定;

2 与扩散室相连接的通风管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通风管由扩散室侧墙穿入时,通风管的中心线应位于距后墙面的 1/3 扩散室净长处(图 3.4.7a);

2)当通风管由扩散室后墙穿入时,通风管端部应设置向下的弯头,并使通风管端部的中心线位于距后墙面的 1/3 扩散室净长处(图 3.4.7b);

3.4.10 防空地下室战时主要出入口的防护密闭门外通道内以及进风口的竖井或通道内,应设置洗消污水集水坑。洗消污水集水坑可按平时不使用,战时使用手动排水设备(或移动式电动排水设备)设计。坑深不宜小于 0.60m;容积不宜小于 0.50m3。

3.4.11 防爆波电缆井应设置在防空地下室室外的适当位置(如土中)。防爆波电缆井可与平时使用的电缆井合并设置,但其结构及井盖应满足相应的抗力要求。

六、辅助房间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3.5.1 医疗救护工程宜设水冲厕所;人员掩蔽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和人防物资库等宜设干厕(便桶);干厕的建筑面积可按每个便桶 1.00~1.40 ㎡确定。

厕所宜设在排风口附近,并宜单独设置局部排风设施。干厕可在临战时构筑。

3.5.2 每个防护单元的男女厕所应分别设置。厕所宜设前室。厕所的设置可按下列规定确定:

1 男女比例:二等人员掩蔽所可按 1:1,其它防空地下室按具体情况确定;

2 大便器(便桶)设置数量:男每 40~50 人设一个;女每 30~40 人设一个;

3.5.6 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人员掩蔽工程以及生产车间、食品站等在进风系统中设有滤毒通风的防空地下室,应在其清洁区内的进风口附近设置防化通信值班室。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一等人员掩蔽所、生产车间和食品站等防空地下室的防化通信值班室的建筑面积可按 10~12 ㎡确定;二等人员掩蔽所的防化通信值班室的建筑面积可按 8~10 ㎡确定。

七、柴油电站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3.6.2 固定电站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固定电站的控制室宜与发电机房分室布置。其控制室和人员休息室、厕所等应设在清洁区;发电机房和贮水间、储油间、进、排风机室、机修间等应设在染毒区。当内部电站的控制室与主体相连通时,可不单独设休息室和厕所。控制室与发电机房之间应设置密闭隔墙、密闭观察窗和防毒通道;

3 固定电站设计应设有柴油发电机组在安装、检修时的吊装措施;

4 当发电机房确无条件设置直通室外地面的发电机组运输出入口时,可在非防护区设置吊装孔。

3.6.3 移动电站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移动电站应设有发电机房、储油间、进风、排风、排烟等设施。移动电站为染毒区。移动电站与主体清洁区连通时,应设置防毒通道;

3 发电机房应设有能够通至室外地面的发电机组运输出入口。

3.6.4 发电机房的机组运输出入口的门洞净宽不宜小于设备的宽度加 0.30m。发电机房通往室外地面的出入口应设一道防护密闭门

八、防护功能平战转换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3.7.1 防护功能平战转换措施仅适用于符合本规范第 3.1.9 条规定的平战结合防空地下室采用,并应符合下列各项规定:

1 采用的转换措施应能满足战时的各项防护要求,并应在规定的转换时限内完成;

2 平战转换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 4.12 节的有关规定;

3 当转换措施中采用预制构件时,应在设计中注明:预埋件、预留孔(槽)等应在工程施工中一次就位,预制构件应与工程施工同步做好,并应设置构件的存放位置;

4 平战转换设计应与工程设计同步完成。

《浙江省防空地下室防护功能平战转换管理规定(试行)》浙人防办[2015]12 号

第三条 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有防护功能平战转换设计专篇。专篇内容应当包括防护功能平战转换工程量、设备清单、转换时限要求、转换部位、方法和技术措施。

第四条 防护功能平战转换设计应当根据有关设计规范和标准设计图集的要求,采用标准化、通用化、定型化的防护设备和构件,并与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并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第八条 专供平时使用的出入口、通风竖井、管道检查井检查口,战时封堵措施宜采用门式封堵;

防护单元间平时通行口,战时封堵措施应当设置一道双向受力的防护密闭门。

九、防水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3.8.2 防空地下室的防水设计不应低于《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规定的防水等级的二级标准。

3.8.3 上部建筑范围内的防空地下室顶板应采用防水混凝土。

十、内部装修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3.9.3 防空地下室的顶板不应抹灰。平时设置吊顶时,应采用轻质、坚固的龙骨,吊顶饰面材料应方便拆卸。密闭通道、防毒通道、洗消间、简易洗消间、滤毒室、扩散室等战时易染毒的房间、通道,其墙面、顶面、地面均应平整光洁,易于清洗。

第三节 结构专业

第三节 结构专业


一、一般规定

《人民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RFJ 06-2008

3.2.1 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深度

1 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应符合建筑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相关规定,并应满足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深度要求及图样》08FJ06 的要求;图纸表达应符合《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50001 和《建筑结构制图标准》GB/T50105 的规定。

2 战时各出入口、连通口、通风口,宜有比例不小于 1:50 的结构详图,主要表示防护密闭门、密闭门、防爆波活门门框墙位置及配筋,以及扩散室、临空墙、防护单元间隔墙等配筋。

3 采用平战转换设计的防空地下室,应提供转换部位、方法及具体实施措施的施工详图。

4 设计文件应提供本要点附录 A 中第 A.2 节规定的内容。

3.2.2 设计依据

3 设计采用的地基土的物理力学指标、抗浮设计水位等应与审查合格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一致。

3.2.3 结构设计总说明

每一项工程应编写一份结构设计总说明,对多子项工程宜编写统一的结构施工图设计总说明。若防空地下室与其上部的地面建筑为同一个子项,可与地面建筑的结构设计总说明合写,也可专门列一小节,说明地面建筑设计总说明中未包含人防设计的内容。

申报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性审查时,宜提供供审查使用的防空地下室结构设计总说明。防空地下室结构设计总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工程概况,包括防空地下室的平时功能、战时功能,防护单元划分及各防护单元的抗力级别等。

2 防空地下室结构设计的主要依据,包括防空地下室结构的安全等级、设计使用年限,遵循的标准、规范,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以及地面建筑抗震设计条件等。

3 各结构构件采用的战时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包括防空地下室的顶板、底板、外墙、临空墙、防护密闭门门框墙、防倒塌棚架等。

4 防空地下室所有结构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及相应的产品标准,有防水、密闭要求的结构构件的抗渗等级等。

5 当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时,应说明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锚固长度、搭接长度、接长方法、并对某些构件或部位的材料提出特殊要求。

6 设计±0.000 标高所对应的绝对标高值及图纸中的标高、尺寸的单位。

7 所采用的通用做法和标准构件图集。

8 施工中应遵循的施工标准规范和注意事项,例如:在施工期间存在上浮可能是,应提出抗浮措施;后浇带的设置等。

3.2.4 结构体系

结构体系除符合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外。尚应满足下列要求:

1 防空地下室的结构体系布置,必须综合考虑地面建筑结构体系。墙、柱等承重结构,应尽量与地面建筑的承重结构相互对应。

2 防空地下室一般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当上部建筑为砌体结构,防空地下室抗力级别较低且地下水位较低时,防空地下室可采用砌体结构。

3 防空地下室钢筋混凝土结构体系一般采用梁板结构、无梁楼盖结构以及箱型结构等,当柱网尺寸较大时,也可采用双向密肋楼板结构。

3.2.5 结构计算书

1 采用手算的结构计算书,应给出各结构构件的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及设计值、结构布置简图和计算简图;结构计算书内容应完整,引用数据应有可靠依据;采用计算图表及不常用的计算公式,应注明其来源出处;构件编号、计算结果应与图纸一致。

2 当采用计算机程序计算时,应在计算书中注明所采用的计算程序名称、代号、版本及编制单位。计算程序必须通过有关部门的鉴定,输入的总信息、计算模型、几何简图、荷载简图应符合工程的实际情况。

3 当采用用于平时荷载作用下的计算软件进行人防战时荷载作用下的结构计算时,应根据软件的情况,对输入的荷载、材料强度等进行调整,使之符合人防的计算要求,并对相关构件截面的抗剪承载力按人防要求进行验算。

4 所有计算机计算结果,应经分析判断确认其合理、有效后方可用于工程设计。如计算结果不能满足规范要求时应作必要的调整,当确有依据不作调整时,应说明其理由。

5 所有计算书应整理成册,并经过校审,由有关责任人(总计不少于三人)在计算书上签字。

二、地基与基础

(一)地基基础设计内容

《人民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RFJ 06-2008

3.3.1 地基基础设计内容为:

1 防空地下室可不进行战时荷载组合作用下的地基承载力与地基变形验算。

2 当防空地下室上部有建筑物时,尚应根据其上部建筑在平时使用条件下对防空地下室的要求进行设计。

3 当防空地下室作为上部建筑基础时,应按《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 及地方地基基础设计标准进行基础设计。

4 当采用桩基础、条形基础或独立柱基础时,除按平时使用条件进行基础设计外,应按战时荷载验算基础本身的强度。

(二)抗浮验算

《人民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RFJ 06-2008

3.3.2 对防空地下室,特别是居住小区内的结合民用建筑易地修建的单建掘开式人防工程进行设计时,应按工程所在的水文地质条件对工程使用阶段及施工阶段进行抗浮验算。

三、结构计算一般规定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4.1.2 设计使用年限应按 50 年采用。当上部建筑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大于 50 年时,应与上部建筑结构相同。

4.1.6 在战时荷载组合作用下,应验算结构承载力;对结构变形、裂缝开展以及地基承载力与地基变形可不进行验算。

4.1.8 除按规范设计外,尚应根据其在平时条件下对防空地下室结构的要求进行设计,并应取其中控制条件作为防空地下室结构设计的依据。

《单建掘开式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程兼顾人防需要设计导则》(试行)

5.2.1 兼顾人防需要的工程结构按平时使用状况计算。对顶板、露出地面的外墙、战时出入口的临空墙、门框墙、临战封堵等具有防护要求的结构构件进行防护验算,并应取其不利结果进行设计。

5.2.2 兼顾人防需要的工程具有防护要求的结构构件按常规武器爆炸动荷载一次作用设计,其动力分析采用等效静荷载法。结构变形、裂缝开展可不进行验算。

四、材料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4.2.2 防空地下室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不得采用冷轧带肋钢筋、冷拉钢筋等经冷加工处理的钢筋。

4.2.3 在动荷载和静荷载同时作用或动荷载单独作用下,材料强度设计值可按规范公式(4.2.3)计算确定。

4.11.1 防空地下室结构选用的材料强度等级不应低于规范中表 4.11.1 的规定。

《单建掘开式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程兼顾人防需要设计导则》(试行)

5.1.1 防空地下室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不得采用冷轧带肋钢筋、冷拉钢筋等经冷加工处理的钢筋。

5.1.2 在动荷载和静荷载同时作用或动荷载单独作用下,材料强度设计值可按导则公式(5.1.2)计算确定。

五、等效静荷载取值

(一)主体结构等效静荷载

1、顶板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4.3.4 在结构顶板及室内出入口结构构件计算中,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考虑上部建筑对常规武器地面爆炸空气冲击波超压作用的影响,将空气冲击波最大超压乘以 0.8 的折减系数。

1 上部建筑层数不少于二层,其底层外墙为钢筋混凝土或砌体承重墙,且任何一面外墙墙面开孔面积不大于该墙面面积的 50%;

2 上部为单层建筑,其承重外墙使用的材料和开孔比例符合上款规定,且屋顶为钢筋混凝土结构。

4.4.4 在计算结构顶板核武器爆炸动荷载时,对核 5 级、核 6 级和核 6B 级防空地下室,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考虑上部建筑对地面空气冲击波超压作用的影响。

1 上部建筑层数不少于二层,其底层外墙为钢筋混凝土或砌体承重墙,且任何一面外墙墙面开孔面积不大于该墙面面积的 50%;

2 上部为单层建筑,其承重外墙使用的材料和开孔比例符合上款规定,且屋顶为钢筋混凝土结构。

4.7.2 防空地下室钢筋混凝土梁板结构顶板的常规武器爆炸等效静荷载标准值 qce1 可按下列规定采用:

1 当防空地下室设在地下一层时,顶板等效静荷载标准值 qce1 可按表 4.7.2 采用。对于常 5 级当顶板覆土厚度大于 2.5m,对于常 6 级大于 1.5m 时,顶板可不计入常规武器地面爆炸产生的等效静荷载,但顶板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 4.11 节规定的构造要求;

2 当防空地下室设在地下二层及以下各层时,顶板可不计入常规武器地面爆炸产生的等效静荷载,但顶板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 4.11 节规定的构造要求。

4.8.2 当防空地下室的顶板为钢筋混凝土梁板结构,且按允许延性比[β]等于 3.0 计算时,顶板的核武器爆炸等效静荷载标准值 qe1 可按表 4.8.2 采用。

《单建掘开式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程兼顾人防需要设计导则》(试行)

5.3.1 兼顾人防需要的工程顶板覆土不小于 0.5m 时不考虑战时等效静荷载,小于 0.5m 时战时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取 15kN/㎡。

2、底板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4.7.4 乙类防空地下室底板设计可不考虑常规武器地面爆炸作用,但底板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 4.11节规定的构造要求。

4.8.5 无桩基的防空地下室钢筋混凝土底板的等效静荷载标准值 qe3,可按表 4.8.5 采用;带桩基的防空地下室钢筋混凝土底板的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可按本规范第 4.8.15 条采用。

4.8.16 当甲类防空地下室基础采用条形基础或独立柱基加防水底板时,底板上的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对核 6B 级可取 15kN/㎡,对核 6 级可取 25kN/㎡,对核 5 级可取 50kN/㎡。

3、外墙

4.7.3 防空地下室外墙的常规武器爆炸等效静荷载标准值 qce2以可按下列规定采用:

1 土中外墙的等效静荷载标准值 qce2,可按表 4.7.3-1、表 4.7.3-2 采用;

2 对按本规范第 3.2.15 条规定,顶板底面高出室外地面的常 5 级、常 6 级防空地下室,直接承受空气冲击波作用的钢筋混凝土外墙按弹塑性工作阶段设计时,其等效静荷载标准值 qce2 对常 5 级可取400kN/m2,对常 6 级可取 180kN/m2

4.8.3 防空地下室土中外墙的核武器爆炸等效静荷载标准值 qe2,当不考虑上部建筑对外墙影响时,可按表 4.8.3-1、表 4.8.3-2 采用;当按本规范第 4.4.7 条的规定考虑上部建筑影响时,应按表 4.8.3-1、表4.8.3-2 中规定数值乘以系数 λ 采用。

《单建掘开式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程兼顾人防需要设计导则》(试行)

5.3.1 兼顾人防需要的工程的顶板底面高出室外地面时,直接承受空气冲击波作用的钢筋混凝土外墙其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可取 40kN/㎡。

4、防护单元间隔墙及门框墙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4.7.8 乙类防空地下室:相邻两个防护单元之间的隔墙以及防空地下室与普通地下室相邻的隔墙可不计入常规武器地面爆炸产生的等效静荷载,但常 5 级、常 6 级隔墙厚度应分别不小于 250mm,200mm,配筋应符合规范第 4.11 节规定的构造要求。

4.8.9 甲类防空地下室:相邻两个防护单元之间的隔墙、门框墙水平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可按规范中表 4.8.9-1 或表 4.8.9-2 采用。

5、多层防空地下室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4.7.9 对多层乙类防空地下室结构,当相邻楼层分别划分为上、下两个防护单元时,其中间楼板可不计入常规武器地面爆炸产生的等效静荷载,但楼板厚度应不小于 200mm,配筋应符合规范第 4.11节规定的构造要求。

4.8.12 对多层地下室结构,当防空地下室未设在最下层时,宜在临战时对防空地下室以下各层采取封堵转换措施,确保空气冲击波不进入防空地下室以下各层。此时防空地下室顶板和防空地下室及其以下各层的内、外墙、柱以及最下层底板均应计入核武器爆炸动荷载作用。防空地下室底板可不计入核武器爆炸动荷载作用,按平时使用荷载计算,但该底板混凝土折算厚度应不小于 200mm,配筋应符合规范第 4.11 节规定的构造要求。

4.8.14 对多层的甲类防空地下室结构,当相邻楼层分别划分为上、下两个防护单元时,其中间楼板的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应按防护单元隔墙上的等效静荷载标准值(表 4.8.9-1 或表 4.8.9-2)确定,但只计入作用在楼板上表面的等效静荷载标准值(按下层防护单元抗力级别确定)。

(二)口部结构等效静荷载取值

1、出入口通道结构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4.7.11 作用在防空地下室室外出入口土中通道结构上的常规武器爆炸等效静荷载,可按下列规定确定:

1 有顶盖的通道结构,按承受土中压缩波产生的常规武器爆炸动荷载计算,其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可按本规范第 4.7.2~4.7.4 条确定;

2 无预盖敞开段通道结构,可不考虑常规武器爆炸动荷载作用;

3 土中竖井结构,无论有无项盖,均按由土中压缩波产生的法向均布动荷载计算,其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可按本规范第 4.7.3 条的规定确定。

4.8.6 防空地下室室外出入口土中有顶盖通道结构外墙的核武器爆炸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可按表 4.8.3-1、表 4.8.3-2 采用。当通道净跨不小于 3m 时,钢筋混凝土顶、底板上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可分别按表 4.8.2、表 4.8.5 中不考虑上部建筑影响项采用;对核 5 级、核 6 级及核 6B 级防空地下室,当通道净跨小于 3m时,钢筋混凝土顶、底板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可分别按表 4.8.6-1、表 4.8.6-2 采用。

2、出入口临空墙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4.7.6 防空地下室室外出入口通道内的钢筋混凝土临空墙,其常规武器爆炸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可按表4.7.6 采用。当室外出入口净宽大于 3.0m 时,可将表中数值乘以 0.9 采用。

4.8.8 防空地下室出入口通道内的钢筋混凝土临空墙,当按允许延性比[β]等于 2.0 计算时,其核武器爆炸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可按表 4.8.8 采用。

《单建掘开式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程兼顾人防需要设计导则》(试行)

5.3.4 兼顾人防需要的工程室外出入口通道内的钢筋混凝土临空墙,其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可按表5.3.4 采用。当室外出入口净宽大于 3.0m 时,可将表中数值乘以 0.9 采用。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4.7.5 防空地下室室外出入口支承钢筋混凝土平板防护密闭门的门框墙(图 4.7.5-1),其常规武器爆炸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可按下列规定确定:

1 直接作用在门框墙上的等效静荷载标准值 qe,可按表 4.7.5-1 采用。当室外出入口通道净宽大于 3.0m 时,可将表中数值乘以 0.9 采用。

4.8.7 防空地下室支承钢筋混凝土平板防护密闭门的门框墙(图 4.7.5-1),其核武器爆炸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可按下列规定确定:

1 直接作用在门框墙上的等效静荷载标准值 qe,可按表 4.8.7 确定;

《单建掘开式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程兼顾人防需要设计导则》(试行)

5.3.3 战时室外出入口支承钢筋混凝土平板防护密闭门的门框墙(图 5.3.3-1),其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可按下列规定确定:

1 直接作用在门框墙上的等效静荷载标准值 qe,可按表 5.3.3-1 采用。当室外出入口通道净宽大于 3.0m 时,可将表中数值乘以 0.9 采用;

2 由钢筋混凝土门扇传来的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可按(5.3.3-1) (5.3.3-2)公式计算确定:

3、主要出入口楼梯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4.7.10 当防空地下室主要出入口采用楼梯式出入口时,作用在出入口内楼梯踏步与休息平台上的常规武器爆炸动荷载应按构件正面受荷计算。动荷载作用方向与构件表面垂直,其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可按下列规定确定:

1 当主要出入口为室外出入口时,对常 5 级可取 110kN/㎡,对常 6 级可取 50kN/㎡;

2 当主要出入口为室内出入口,且其侧壁内侧至外墙外侧的最小水平距离小于等于 5.0m 时,对常5 级可取 90kN/㎡,对常 6 级可取 40kN/㎡;

3 当主要出入口为室内出入口,且其侧壁内侧至外墙外侧的最小水平距离大于 5.0m 时,可不计入等效静荷载。

4.8.11 当核 5 级、核 6 级及核 6B 级防空地下室战时主要出入口采用室外楼梯出入口时,作用在出入口内楼梯踏步与休息平台上的核武器爆炸动荷载应按构件正面和反面不同时受力分别计算。核武器爆炸动荷载作用方向与构件表面垂直,其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可按表 4.8.11 采用。

《单建掘开式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程兼顾人防需要设计导则》(试行)

5.3.5 兼顾人防需要的工程战时出入口采用楼梯式出入口时,作用在出入口内楼梯踏步与休息平台上的常规武器爆炸动荷载应按构件正面受荷计算。动荷载作用方向与构件表面垂直,其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可取 30kN/㎡。

4、防倒塌棚架及防倒塌挑檐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4.8.10 甲类防空地下室室外开敞式防倒塌棚架,由空气冲击波动压产生的水平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及由房屋倒塌产生的垂直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可按表 4.8.10 采用,水平与垂直荷载二者应按不同时作用计算。

4.8.17 当按规范第 3.3.2 条规定将核 6 级及核 6B 级防空地下室室内出入口用做室外出入口时,首层楼梯间直通室外的门洞外侧上方设置的防倒塌挑檐,应按其上表面与下表面不同时受荷分别计算,上表面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对核 6B 级可取 30kN/㎡,对核 6 级可取 50 kN/㎡;下表面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对核 6B 级可取 6kN/㎡,对核 6 级可取 15kN/㎡。

六、荷载组合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4.9.2 常规武器爆炸等效静荷载与静荷载同时作用下,结构各部位的荷载组合可按表 4.9.2 的规定确定。

各荷载的分项系数可按本规范第 4.10.2 条规定采用

4.9.3 核武器爆炸等效静荷载与静荷载同时作用下,结构各部位的荷载组合可按表 4.9.3 的规定确定。

各荷载的分项系数可按本规范第 4.10.2 条规定采用。

七、内力分析与截面设计

(一) 内力分析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4.10.1 防空地下室结构在确定等效静荷载和静荷载后,可按静力计算方法进行内力分析。对于超静定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可按由非弹性变形产生的塑性内力重分布计算内力。

4.10.2 防空地下室结构在确定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和永久荷载标准值后,其承载力设计应采用(4.10.2-1) (4.10.2-2)极限状态设计表达式。

附录 D 当防空地下室采用钢筋混凝土无梁楼盖结构时,其设计尚应符合规范附录 D 的规定。

附录 E 当防空地下室采用钢筋混凝土钢筋混凝土反梁时,其设计尚应符合规范附录 E 的规定。

4.10.12 支承钢筋混凝土平板防护密闭门的门框墙,当门洞边墙体悬挑长度大于 1/2 倍该边边长时,宜在门洞边设梁或柱;当门洞边墙体悬挑长度小于或等于 1/2 倍该边边长时,可采用(4.10.12-1)、4.10.12-2)公式按悬臂构件进行设计。

《单建掘开式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程兼顾人防需要设计导则》(试行)

5.4.1 兼顾人防需要的工程结构在确定等效静荷载和静荷载后,可按静力计算方法进行结构内力分析。对于超静定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可按由非弹性变形产生的塑性内力重分布计算内力。

5.4.2 兼顾人防需要的工程结构在确定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和永久荷载标准值后,其承载力设计应采用(5.4.2-1) (5.4.2-2)极限状态设计表达式。

5.4.7 支承钢筋混凝土平板防护门的门框墙,当门洞边墙体悬挑长度大于 1/2 倍该边边长时,宜在门洞边设梁或柱;当门洞边墙体悬挑长度小于或等于 1/2 倍该边边长时,可采用公式(5.4.7-1)、(5.4.7-2)按悬臂构件进行设计。

(二) 截面设计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4.10.3 结构构件按弹塑性工作阶段设计时,受拉钢筋配筋率不宜大于 1.5%。当大于 1.5%时,受弯构件或大偏心受压构件的允许延性比[β]值应满足以下公式,且受拉钢筋最大配筋率不宜大于本规范表4.11.8 的规定。

4.10.5 当按等效静荷载法分析得出的内力,进行墙、柱受压构件正截面承载力验算时,混凝土及砌体的轴心抗压动力强度设计值应乘以折减系数 0.8。

4.10.6 当按等效静荷载法分析得出的内力,进行梁、柱斜截面承载力验算时,混凝土及砌体的动力强度设计值应乘以折减系数 0.8。

4.10.7 对于均布荷载作用下的钢筋混凝土梁,当按等效静荷载法分析得出的内力进行斜截面承载力验算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 4.10.6 条规定外,斜截面受剪承载力需作跨高比影响的修正。当仅配置箍筋时,斜截面受剪承载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附录 D.2.2 沿柱边、柱帽边、托板边、板厚变化及抗冲切钢筋配筋率变化部位,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抗冲切验算.

附录 D.2.3 当无梁楼盖的跨度大于 6m,或其相邻跨度不等时,冲切荷载设计值应取按等效静荷载和静荷载共同作用下求得冲切荷载的 1.1 倍;当无梁楼盖的相邻跨度不等,且长短跨之比超过 4:3,或柱两侧节点不平衡弯矩与冲切荷载设计值之比超过 0.05(c+h0)(c 为柱边长或柱帽边长)时,应增设箍筋。

《人民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RFJ 06-2008

3.8.2-6 门框墙、防倒塌棚架、主要出入口楼梯等结构构件设计也可选用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钢筋混凝土门框墙》07FG04、《钢筋混凝土防倒塌棚架》07FG02、《防空地下室板式钢筋混凝土楼梯》07FG03。

《单建掘开式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程兼顾人防需要设计导则》(试行)

5.4.3 结构构件按弹塑性工作阶段设计时,受拉钢筋配筋率不宜大于 1.5%。当大于 1.5%时,受弯构件或大偏心受压构件的允许延性比[β]值应满足以下公式。

5.4.4 按等效静荷载法分析得出的内力,进行墙、柱受压构件正载面承载力验算时,混凝土的轴心抗压动力强度设计值应乘以折减系数 0.8。

5.4.5 按等效静荷载法分析得出的内力,进行梁、柱斜截面承载力验算时,混凝土的动力强度设计值应乘以折减系数 0.8。

5.4.6 均布荷载作用下的钢筋混凝土梁,按等效静荷载法分析得出的内力进行斜截面承载力验算时,除符合本导则第 5.4.5 条规定外,斜截面受剪承载力需作跨高比影响的修正。当仅配置箍筋时,斜载面受剪承载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八、构造规定

(一) 结构构件最小厚度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4.11.3 防空地下室结构构件最小厚度应符合规范中表 4.11.3 规定。

《单建掘开式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程兼顾人防需要设计导则》(试行)

5.5.1 兼顾人防需要的工程结构构件最小厚度应符合导则中表 5.5.1 规定。

(二) 变形缝设置要求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4.11.4 防空地下室结构变形缝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防护单元内不宜设置沉降缝、伸缩缝;

2 上部地面建筑需设置伸缩缝、防震缝时,防空地下室可不设置;

3 室外出入口与主体结构连接处,宜设置沉降缝;

4 钢筋混凝土结构设置伸缩缝最大间距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执行。

(三) 混凝土保护层厚度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4.11.5 防空地下室钢筋混凝土结构的纵向受力钢筋,其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钢筋的公称直径,且应符合规范中表 4.11.5 的规定。

(四) 纵向受力钢筋的锚固与连接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4.11.6 防空地下室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其纵向受力钢筋的锚固和连接接头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纵向受拉钢筋的锚固长度 laF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2 当采用绑扎搭接接头时,纵向受拉钢筋搭接接头的搭接长度应符合规范第 4.11.6-2 条的规定。 

3 纵向受拉钢筋的锚固长度及搭接长度可按国家建筑设计图集《防空地下室设计荷载及结构构造》07FG01 选用。

4 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的纵向受力钢筋的连接可分为两类:绑扎搭接、机械连接或焊接,宜按不同情况选用合适的连接方式。

5 纵向受拉钢筋连接接头的位置宜避开梁端、柱端箍筋加密区;当无法避开时,应采用满足等强度要求的高质量机械连接接头,且钢筋接头面积百分百率不应超过 50%。

(五) 钢筋混凝土纵向受力钢筋最小配筋率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4.11.7 承受等效静荷载的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其纵向受力钢筋的配筋百分率不应小于规范中表4.11.7 的规定。

(六) 受拉钢筋最大配筋率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4.11.8 在动荷载作用下,钢筋混凝土受弯构件和大偏心受压构件的受拉钢筋的最大配筋百分率不宜大于表 4.11.8 的规定。

(七) 无梁楼盖配筋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附录 D.3.1 无梁楼盖的板内纵向受力钢筋的配筋率不应小于 0.3%和 0.45ftd /fyd 中的较大值。

附录 D.3.2 无梁楼盖的板内纵向受力钢筋宜通长布置,间距不应大于 250mm,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邻跨之间的纵向受力钢筋宜采用机械连接或焊接接头,或伸入邻跨内锚固;

2 底层钢筋宜全部拉通,不宜弯起;顶层钢筋不宜采用在跨中切断的分离式配筋;

3 当相邻两支座的负弯矩相差较大时,可将负弯矩较大支座处的顶层钢筋局部截断,但被截断的钢筋截面面积不应超过顶层受力钢筋总截面面积的 1/3,被截断的钢筋应延伸至按正截面受弯承载力计算不需设置钢筋处以外,延伸的长度不应小于 20 倍钢筋直径。

附录 D.3.4 在离柱(帽)边 1.0h0 范围内,箍筋间距不应大于 h0/3,箍筋面积 Asv 不应小于0.2umh0ftd/fyd,并应按相同的箍筋直径与间距向外延伸不小于 0.5h0 的范围。对厚度超过 350mm 的板,允许设置开口箍筋,并允许用拉结筋部分代替箍筋,但其截面积不得超过所需箍筋截面积 Asv的 25%。

附录 D.3.3 顶层钢筋网与底层钢筋网之间应设梅花形布置的拉结筋,其直径不应小于 6mm,间距不应大于 500mm,弯钩直线段长度不应小于 6 倍拉结筋的直径,且不应小于 50mm。

(八) 反梁配筋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附录 E.2.1 反梁箍筋的配筋率应符合规范中第 E.2.1 条的规定。

(九) 梁板结构配筋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4.11.9 钢筋混凝土受弯构件,宜在受压区配置构造钢筋,构造钢筋面积不小于受拉钢筋的最小配筋百分率;在连续梁支座和框架节点处且不宜小于受拉主筋面积的 1/3。

4.11.10 连续梁及框架梁在距支座边缘 1.5 倍梁的截面高度范围内,箍筋配筋百分率应不低于 0.15%,箍筋间距不宜大于 h0 / 4,且不宜大于主筋直径的 5 倍。在受拉钢筋搭接处,宜采用封闭箍筋,箍筋间距不应大于主筋直径的 5 倍,且不应大于 100mm。

4.11.11 除截面内力由平时荷载控制,且受拉主筋配筋率小于规范中表 4.11.7 规定的结构底板外,双面配筋的钢筋混凝土板、墙体应设置梅花形排列的拉结钢筋,拉结钢筋长度应能拉住最外层受力钢筋。当拉结钢筋兼作受力箍筋时,其直径及间距应符合箍筋的计算和构造要求(规范中图 4.11.11)。

《单建掘开式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程兼顾人防需要设计导则》(试行)

5.5.2 钢筋混凝土顶板、墙体应设置梅花形排列的拉结钢筋,拉接钢筋长度应能拉住最外层受力钢筋。当拉结钢筋兼作受力箍筋时,其直径及间距应符合箍筋的计算和构造要求(图 5.5.2)。底板可不设置拉结筋。

(十) 防护密闭门门框墙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4.11.12 钢筋混凝土平板防护密闭门、密闭门门框墙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防护密闭门门框墙的受力钢筋直径不应小于 12mm,间距不宜大于 250mm,配筋率不宜小于0.25%(图 4.11.12-1);

2 门洞四角的内外侧应配置两根直径 16mm 的斜向钢筋,其长度不应小于 1000mm。

3 防护密闭门、密闭门的门框与门扇应紧密贴合。

4 防护密闭门、密闭门的钢制门框与门框墙之间应有足够的连接强度,相互连成整体。

5 防护密闭门门框墙的配筋构造要求见规范中图 4.11.12-1 及 4.11.12-2。

《单建掘开式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程兼顾人防需要设计导则》(试行)

5.5.3 钢筋混凝土平板防护密闭门门框墙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防护密闭门门框墙的受力钢筋直径不应小于 12 ㎜,间距不宜大于 250 ㎜,配筋率不宜小于0.25%(图 5.5.3-1);

2 防护密闭门门洞四角的内外侧,应配置两根直径 16 ㎜的斜向钢筋,其长度不应小于 1000 ㎜(图 5.5.3-2);

3 防护密闭门的门框与门扇应紧密贴合;

4 防护密闭门的钢制门框与门框墙之间应有足够的连接强度,相互连成整体。

(十一) 非承重墙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4.11.14 防空地下室非承重墙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非承重墙宜采用轻质隔墙,当抗力级别为核 4 级、核 4B 级时,不宜采用砌体墙。轻质隔墙与结构的柱、墙及顶、底板应有可靠的连接措施;

2 非承重墙当采用砌体墙时,与钢筋混凝土柱(墙)交接处应沿柱(墙)全高每隔 500mm 设置2 根直径为 6mm 的拉结钢筋,拉结钢筋伸入墙内长度不宜小于 1000mm。非承重砌体墙的转角及交接处应咬搓砌筑,并应沿墙全高每隔 500mm 设置 2 根直径为 6mm 的拉结钢筋,拉结钢筋每边伸入墙内长度不宜小于 1000mm。

九、平战转换设计

(一) 平战转换设计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4.12.1 采用平战转换的防空地下室,应进行一次性的平战转换设计。实施平战转换的结构构件在设计中应满足转换前、后两种不同受力状态的各项要求,并在设计图纸中说明转换部位、方法及具体实施要求。选用标准设计时应注明图集名称、图集编号及页码。

4.12.2 平战转换措施应按不使用机械,不需要熟练工人能在规定的转换期限内完成。临战前实施平战转换不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对所需的预制板构件应在工程施工时一次做好,并做好标志,就近存放。

(二) 转换构件的等效静荷载标准值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4.12.3 常规武器爆炸动荷载作用下,防空地下室钢筋混凝土及钢材封堵构件的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可按下列规定确定:

1 防空地下室出入口通道内封堵构件的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可按表 4.7.6 采用;

2 防空地下室防护单元之间隔墙上封堵构件的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可取 30kN/m2

3 防空地下室顶板封堵构件的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可按表 4.7.2 采用。

4.12.4 核武器爆炸动荷载作用下,防空地下室钢筋混凝土及钢材封堵构件的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可按下列规定确定:

1 防空地下室出入口通道内封堵构件的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可按表 4.12.4 采用;

2 防空地下室防护单元之间隔墙上封堵构件的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可按表 4.8.9-1 或表 4.8.9-2 中隔墙水平等效静荷载标准值采用

4.12.5 对室外出入口内封堵构件及支座和联结件,应验算常规武器爆炸作用在其上的负向动反力(反弹力),负向动反力的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对常 5 级可取 130kN/㎡,对常 6 级可取 60 kN/㎡。

《单建掘开式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程兼顾人防需要设计导则》(试行)

5.3.2 室外封堵构件的等效静荷载标准值按 40kN/㎡取值,防护单元隔墙上的封堵构件的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可取 30kN/㎡

(三) 通风采光窗的临战转换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4.12.6 在常规武器爆炸动荷载作用下,开设通风采光窗的防空地下室,其采光井处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可按下列规定确定:

1 当战时采用挡窗板加覆土的防护方式(图 3.7.9a)时,挡窗板的水平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可按表4.7.2 中数值乘以 0.3 采用(此时表中 h 取挡窗板中心至室外地面的深度);

2 当战时采用盖板加覆土防护方式(图 3.7.9b)时,采光井外墙的水平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可按表 4.7.3-1、表 4.7.3-2 采用,盖板的垂直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可按表 4.7.2 采用;

3 当在高出地面外墙开设窗孔时(图 3.7.9c),挡窗板的水平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对常 5 级可取400kN/m2,对常 6 级可取 180kN/m2。作用在挡窗板上的负向动反力取值同本规范第 4.12.5 条。

4.12.7 在核武器爆炸动荷载作用下,开设通风采光窗的防空地下室,其采光井处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可按下列规定确定:

1 当战时采用挡窗板加覆土的防护方式(图 3.7.9a)时,挡窗板及采光井内墙的水平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可按表 4.8.3-1 采用;

2 当战时采用盖板加覆土防护方式(图 3.7.9b)时,采光井外墙的水平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可按表 4.8.3-1、表 4.8.3-2 采用,盖板的垂直等效静荷载标准值 qe可按下式计算;

《人民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RFJ 06-2008

3.11.3-2 通风采光窗井结构设计可选用或参考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钢筋混凝土通风采光窗井》07FG05。

第四节 暖通空调与防化专业

第四节 暖通空调与防化专业


一、一般规定

《人民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RFJ06-2008

4.2.1 施工图深度

1 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应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相关规定,并应满足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深度要求及图样》08FJ06 的要求。图纸应按《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50001 和《暖通空调制图标准》GB/T50105 的规定绘制。

2 应有防空地下室暖通空调专项设计说明,绘图比例不小于 1:50 的进风口部滤毒室和进风机房的平、剖面图,进排风口部通风系统原理图(轴测图),不同通风方式转换操作表等。

3 设计文件应提供本要点附录 A 中第 A.3 节规定的内容。

4.2.3 设计说明

设计说明包括:设计依据、工程概况、设计范围、参数标准、相应计算结果、各系统设置、平战转换及施工要求等内容。

二、防护通风

(一)系统设计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5.1.1 防空地下室的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必须确保战时防护要求,并应满足战时及平时的使用要求。

5.1.2 防空地下室的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设计,战时应按防护单元设置独立的系统。

5.1.6 防空地下室的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应分别跟上部建筑的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分开设置。

(二)防空地下室的防护通风设计要求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5.2.1 防空地下室的防护通风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战时为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人员掩蔽工程以及食品站、生产车间和电站控制室、区域供水站的防空地下室,应设置清洁通风、滤毒通风和隔绝通风;

2 战时为物资库的防空地下室,应设置清洁通风和隔绝防护。滤毒通风的设置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单建掘开式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程兼顾人防需要设计导则》(试行)

6.0.2 兼顾人防需要的工程应设置战时清洁通风和隔绝防护。

(三)室内温湿度设计标准

《人民防空医疗救护工程设计标准》RFJ005-2011

4.3.1 人防医疗工程室各医疗用房应采用空气调节或其他空气处理技术措施,确保室内温湿度和噪声控制参数应满足表 4.3.1 的规定。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5.2.3 防空地下室战时清洁通风时的室内空气温度和相对湿度,宜符合表 5.2.3 的规定。

(四)风量计算

《人民防空医疗救护工程设计标准》RFJ005-2011

4.2.2 战时清洁式通风时,室内人员新风量标准为 15~20m3/(P?h);战时滤毒式通风时,室内人员新风量标准为 5~7m3/(P?h)。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5.2.2 防空地下室室内人员的战时新风量应符合表 5.2.2 的规定。

5.2.6 设计滤毒通风时,防空地下室清洁区超压和最小防毒通道换气次数应符合表 5.2.6 的规定。

《单建掘开式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程兼顾人防需要设计导则》(试行)

6.0.2 兼顾人防需要的工程战时新风量标准为:

战时功能为人员临时掩蔽工程的新风量不小于 2m3/(P?h);

战时功能为物资临时掩蔽的工程的通风风量换气次数不小于 0.5 次/h 。

《人民防空工程防化设计规范》RFJ013-2010

5.2.5 工程滤毒式进风量应按下列两式计算,取较大值。

工程保持超压的漏风量(m3/h),取清洁区有效容积的 7%。

《人民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RFJ06-2008

4.3.4 隔绝防护时间校核

一等人员掩蔽所(面积标准≥ 1m3/P)战时隔绝防护时间应按规范给出的计算公式(5.2.5)进行校核。

当计算出的隔绝防护时间不能满足规范规定时,宜采取减少战时隐蔽人数的措施。说明中应给出校核计算结果。

(五)进排风系统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4.2.4 滤毒通风时宜采用全工程超压排风,工程内清洁区的超压值不应小于 50Pa,人员主要出入口最小防毒通道的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 50 次/h。

5.2.8 防空地下室的战时进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有清洁、滤毒、隔绝三种防护通风方式,且清洁进风、滤毒进风合用进风机时,进风系统应按原理图 5.2.8a 进行设计;

2 设有清洁、滤毒、隔绝三种防护通风方式,且清洁进风、滤毒进风分别设置进风机时,进风系统应按原理图 5.2.8b 进行设计;

3 设有清洁、隔绝两种防护通风方式,进风系统应按原理图 5.2.8c 进行设计。

5.2.9 防空地下室的战时排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有清洁、滤毒、隔绝三种防护通风方式时,排风系统可根据洗消间设置方式的不同,分别按平面示意图 5.2.9a、5.2.9b、5.2.9c 进行设计;

2 战时设清洁、隔绝通风方式时,排风系统应设防爆波设施和密闭设施。

《人民防空医疗救护工程设计标准》RFJ005-2011

(六)防护设备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5.2.15 自动排气活门的选用和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型号、规格和数量应根据滤毒通风时的排风量确定;

2 应与室内的通风短管(或密闭阀门)在垂直和水平方向错开布置。

5.5.4 战时电源无保障的防空地下室应采用电动、人力两用通风机。

《人民防空工程防化设计规范》RFJ013-2010

5.2.2 进风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3 滤毒式进风风机前应设风量测量装置,见图 5.2.9-1。

5.2.6 滤毒进风机的选择应满足:

1 风机风量≥1.2x工程滤毒通风量

1 风机全压≥1.2x滤毒进风系统阻力

《人民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RFJ06-2008

4.3.7 防护设备

5 在进行防护设备、阀门、管道等布置时应留出合理的安装、运行操作和检修维护的空间。

(七)管道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5.2.12 设置在染毒区的进排风管,应采用 2~3mm 厚的钢板焊接成型,其抗力和密闭防毒性能必须满足战时的防护需要,且风管应按 0.5%的坡度坡向室外。

5.2.13 穿过防护密闭墙的通风管,应采取可靠的防护密闭措施(图 5.2.13),并应在土建施工时一次预埋到位。

5.5.5 通风管道应采用符合卫生标准的不燃材料制作。

5.6.11 引入防空地下室的空调水管,应采取防护密闭措施,并应在其围护结构的内侧设置工作压力不小于 1.0Mpa 的阀门。

《人民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RFJ06-2008

4.3.8 管道

5 凡穿越防护单元隔墙的采暖和空调水管,在穿越隔墙处应采取可靠的防护密闭措施,并应在两侧设置工作压力不小于 1.0Mpa 的阀门。

(八)空气监测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5.2.17 设有滤毒通风的防空地下室,应在防化值班室设置测压装置,测压管的一端应引至室外零点压力处,且管口向下(图 5.2.17)。

5.2.18 设有滤毒通风的防空地下室,应在滤毒通风管路上设置取样管和测压管(图 5.2.18)。

1 在滤毒室内进入风机的总进风管上和过滤吸收器的总出风口处设置 DN15(热镀锌钢管)的尾气监测取样管,该管末端应设截止阀;

2 在滤尘器进风管道上,设置 DN32(热镀锌钢管)的空气放射性监测取样管(乙类防空地下室可不设)。该取样管管口应位于风管中心,取样管末端应设球阀;

3 在油网滤尘器的前后设置管径 DN15(热镀锌钢管)的压差测量管, 其末端应设球阀。

5.2.19 防空地下室每个口部的防毒通道、密闭通道的防护密闭门门框墙、密闭门门框墙上应设置 DN50(热镀锌钢管) 的气密测量管,管的两端战时应有相应的防护、密闭措施。

《人民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RFJ06-2008

4.3.9 空气监测

4 以上各类监测管在施工图中应标注详细位置并给出安装大样。

三、柴油电站

(一)进排风系统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5.7.1 柴油发电机房宜设置独立的进、排风系统。

5.7.2 柴油发电机房采用清洁式通风时,应按下列规定计算进、排风量。

5.7.6 柴油电站控制室所需的新风,应按下述不同情况区别处理。

1 当柴油电站与防空地下室连成一体时,应从防空地下室内向电站控制室供给新风;

2 当柴油电站独立设置时,控制室应由柴油电站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供给新风,且应设滤毒通风装置。

5.7.7 柴油电站的储油间应设排风装置,排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每小时 5 次,接至储油间的排风管道上应设 70Ⅱ关闭的防火阀。

(二)排烟系统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5.7.8 柴油机的排烟系统,应按下列规定设置:

1 柴油机排烟口与排烟管应采用柔性连接。当连接两台或以上机组时,排烟支管上应设置单向阀门;

2 排烟管的室内部分,应作保温隔热处理,该保温隔热层的外表面温度不应超过 60°C。

(三)连通口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5.7.9 柴油电站与有防毒要求的防空地下室设连通口时,应设防毒通道和滤毒通风时的超压排风设施。

四、平战功能转换

(一)总体要求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5.3.1 采暖通风与空调系统的平战结合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平战功能转换措施必须满足防空地下室战时的防护要求和使用要求;

2 在规定的临战转换时限内完成战时功能转换。

《浙江省防空地下室防护功能平战转换管理规定》(试行)浙人防办(2015)12 号

第四条 防护功能平战转换设计应当根据有关设计规范和标准设计图集的要求,采用标准化、通用化、定型化的防护设备和构件,并与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并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防空地下室防护部分专项竣工验收时,防护功能平战转换设计内容应当与施工实际进行复核。

第十条 下列项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施工或者安装到位:

2 战时使用及平战两用的出入口、连通口、通风口的防护设施,包括防护密闭门、密闭门、防爆波活门等,柴油发电机房与观察室之间的密闭观察窗;

3 进排风系统的油网滤尘器、超压排气活门、密闭阀门、战时风机、增压管、测压装置、气密测量管、滤尘器压差测量管、放射性监测取样管(乙类防空地下室可不设)、尾气监测取样管、战时风管(战时进风机吸入段至扩散室管段、战时排风机出口段至扩散室管段)、通风穿墙预埋短管等。

(二)防护单元间管道平战转换要求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5.3.2 防空地下室两个以上防护单元平时合并设置一套通风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必须确保战时每个防护单元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2 临战转换时应保证两个防护单元之间密闭隔墙上的平时通风管、孔在规定时间内实施封堵,并符合战时的防护要求。

第五节 给水排水专业

第五节 给水排水专业


一、一般规定

《人民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RFJ06-2008

5.2.1 施工图深度

1 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应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相关规定,并应满足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深度要求及图样》08FJ06 的要求。图纸应按《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50001 和《给水排水制图标准》GB/T50106 的规定绘制。

2 应有防空地下室给水排水专项设计说明。按战时工程性质设置的设备、管线及平战转换措施均应表示在平面图中;图中还应将进出防空地下室各种管线的防护措施表示清楚。

3 设计文件应提供本要点附录 A 中第 A.4 节规定的内容。

5.2.3 设计说明应包括工程概况、平时及战时功能、抗力级别、设计范围、系统概述、主要设计参数、平战转换及施工要求。

5.2.4 专供上部建筑使用的设备房间以及穿过人防围护结构的管道均应符合本要点第 3.1.6 条的要求。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6.1.2 穿过人防围护结构的给水引入管、排水出户管、通气管、供油管的防护密闭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管道,在其穿墙(穿板)处应设置刚性防水套管:

1)管径不大于 DN150 的管道穿过防空地下室的顶板、外墙、密闭隔墙及防护单元之间的防护密闭隔墙时。

2)管径不大于 DN150 的管道穿过乙类防空地下室隔墙或穿过 5 级、核 6 级和核 6B 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临空墙时。

2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管道,在其穿墙(穿板)处应设置外侧加防护挡板的刚性防水套管:

1) 管径大于 DN150mm 的管道穿过人防围护结构时;

2) 管径不大于 DN150mm 的管道穿过核 4 级、核 4B 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临空墙时。

二、给水系统设计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6.2.3 防空地下室的战时人员用水量标准应按表 6.2.3 采用。

6.2.5 战时人员饮用水、生活用水的贮水时间,应根据防空地下室的水源情况、工程类别,按表 6.2.5采用。

6.2.9 饮用水的贮水池(箱)宜单独设置。与生活用水贮存在同一贮水池(箱)中时,应有饮用水不被挪用的措施。

6.2.10 生活用水、饮用水、洗消用水的供给,可采用气压给水装置、变频给水装置或高位水池(箱)。

战时电源无保证的防空地下室,应有保证战时供水的措施。

6.2.12 给水管道不应穿过通信、变配电设备房间。

6.2.13 防空地下室给水管道上的防护阀门设置与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4 人防围护结构内侧距阀门的近端面不宜大于 200mm;阀门应有明显的启闭标志

5 给水管穿过人防围护结构时,防护阀门与围护结构之间不得有拐弯、三通、软管等其它管件。

6.2.14 穿过人防围护结构的给水管应采用钢塑复合管或热镀锌钢管。

《人民防空医疗救护工程设计标准》RFJ005-2011

5.2.12 医疗救护工程的第一密闭区和第二密闭区战时给水系统应在储水箱的出水管或战时给水加压系统处分别设置。

《单建掘开式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程兼顾人防需要设计导则》(试行)

7.0.2 战时功能为人员临时掩蔽的兼顾人防需要的工程,掩蔽人员饮用水量标准为 3~6L/(人·d),贮水时间为 1 天,饮用水贮水可采用平时贮水池(箱)或成品桶装水。兼作战时的贮水池(箱),应在 3d内完成系统转换和充水。

7.0.3 的给水引入管、排水出户管、通气管、供油管穿过兼顾人防需要的工程的临空墙、防护隔墙时,其穿墙处应设置刚性密闭套管。

7.0.4 工程给水管上的防护阀门设置与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当给水管道从出入口引入时,应在防护密闭门内侧设置;当从人防围护结构引入时,应在人防围护结构的内侧设置;穿过防护单元之间的防护密闭隔墙时,应在防护密闭隔墙两侧的管道上设置。

2 护阀门的公称压力不应小于 1.0MPa。

3 防护阀门应采用阀芯为不锈钢或铜材质的闸阀或截止阀。

4 人防围护结构内侧距阀门的近端面不宜大于 200mm;阀门应有明显的启闭标志。

三、排水系统设计

《人民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RFJ06-2008)

5.4.1 战时生活污水集水池的有效容积应包括调节容积和贮备容积。调节容积不宜小于最大一台污水泵 5min 的出水量,且污水泵每小时启动次数不宜超过 6 次;贮备容积必须大于隔绝防护时间内产生的全部污水量的 1.25 倍;隔绝防护时间按规范确定。集水池还应满足水泵设置、水位控制器等安装、检查的要求;设计的最低水位,应满足水泵吸水要求。贮备容积平时如需使用,其空间应有在临战排空的措施。

5.4.3 排水系统应按每个防护单元单独设置,并宜机械排出。非防护区的自流污废水不得排入防护清洁区内。

5.5.3 洗消废水集水池

 2 人员洗消废水池不得与防护密闭门外的洗消污水集水坑共用;

 3 专门用于洗消染毒区墙地面的废水可用地漏引至防护密闭门外的洗消污水集水坑,但必须采取相应的防护密闭措施。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6.3.1 防空地下室的污废水宜采用机械排出。战时电源无保证的防空地下室,在战时需设电动排水泵时,应有备用的人力机械排水设施,且平时应设计并安装到位。

6.3.8.5 通气管在穿过人防围护结构时,该段通气管应采用热镀锌钢管,并应在人防围护结构内侧设置公称压力不小于 1.0MPa 的铜芯闸阀。人防围护结构内侧距阀门的近端面不宜大于 200mm。

6.3.9 设有多个防护单元的防空地下室,当需设置生活污水集水池时,应按每个防护单元单独设置。

6.3.12 污水泵出水管上应设置阀门和止回阀,管道在穿过人防围护结构时,应在人防围护结构内侧设置公称压力不小于 1.0MPa 的铜芯闸阀。人防围护结构内侧距离阀门的近端面不宜大于 200mm。

6.3.14 防空地下室的排水管管材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穿过人防围护结构的排水管道应采用钢塑复合管或其它经过可靠防腐处理的钢管;

2 人防围护结构以内的重力排水管道应采用机制排水铸铁管或建筑排水塑料管及管件;

3 在结构底板中及以下敷设的管道应采用机制排水铸铁管或热镀锌钢管。

《单建掘开式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程兼顾人防需要设计导则》(试行)

7.0.6 污水泵出水管上应设置阀门和止回阀,管道在穿过兼顾人防需要的工程围护结构时,应在人防围护结构内侧设置公称压力不小于 1.0MPa 的铜芯闸阀。人防围护结构内侧距离阀门的近端面不宜大于200mm。

四、洗消设计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6.4.2 洗消间内淋浴器数量、人员洗消用水量、热水供应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2 淋浴洗消人数按防护单元内的掩蔽人数及洗消人员百分数确定;

3 人员洗消用水量标准宜按 40L/(人·次)计算;淋浴器和洗脸盆的热水供应量宜按 320~400L/套计算;当人员洗消用水量大于洗消器具热水供应量时,热水供应量仍按洗消器具的套数计算。

6.4.4 人员淋浴洗消用水应储存在清洁区内,简易洗消用水应储存在清洁区或防毒通道或简易洗消间内《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6.4.4 条。

6.4.5 防空地下室口部染毒区墙面、地面的冲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需冲洗的部位包括进风竖井、进风扩散室、除尘室、滤毒室(包括与滤毒室相连的密闭通道)和战时主要出入口的洗消间(简易洗消间)、防毒通道及其防护密闭门以外的通道,并应在这些部位设置收集洗消废水的地漏、清扫口或集水坑;

2 冲洗水量宜按 5~10L/m2 冲洗一次计算;

3 应设置工墙面及地面冲洗用的冲洗栓或冲洗龙头,并配备冲洗软管,其服务半径不宜超过 25 米,供水压力不宜小于 0.2MPa,供水管径不得小于 20mm;

4 口部洗消用水应贮存在清洁区内,冲洗水量超过 10m3时,可按 10m3计算。

5 防爆波地漏应采用不锈钢或铜材质。

6.4.6 洗消废水集水井不得与清洁区内的集水井共用。

《人民防空工程防化设计规范》RFJ013-2010

6.1.1 人防工程人员洗消贮水总量按表 6.1.1 选用。

五、电站的给水排水及供油设计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6.5.2 柴油电站冷却水贮水池:冷却水贮水池的容积应根据柴油发电机运行机组在额定功率下冷却水的消耗量和要求的贮水时间确定。贮水时间按表 6.5.2 采用。

6.5.4 移动电站或采用风冷方式的固定电站,其贮水量应根据柴油发电机样本中小时耗水量及规范表6.5.2 要求的贮水时间计算,如无准确资料,贮水量可按 2m3设计。在柴油发电机机房宜单独设置冷却贮水箱,并设置贮水池。

6.5.7 电站控制室与柴油发电机机房之间设有防毒通道时,应在防毒通道内设置简易洗消设施。

6.5.10 贮油箱及其贮油量:燃油可用油箱、油罐或油池贮存,其数量不得小于 2 个。其贮油容积可根据柴油发动机额定功率时的耗油量及贮油时间确定,贮油时间可按 7~10 天计算。其中:

1 日用油箱的设计应满足柴油发电机的使用要求,并校核日用油箱的安装高度是否满足柴油发电机回油高度;

六、平战转换设计

6.6.2 二等人员掩蔽部内的贮水池(箱)及增压设备,当平时不使用时,可在临战时构筑与安装,但必须一次完成施工图设计,并注明在工程施工时的预留孔洞和预埋号进水、排水等管道接口,且应有明显的标志。还应有可靠的技术措施,保证能在 15d 转换时限内施工完毕。

6.6.4 专供平时使用的管道,当需穿过防空地下室临战封堵墙时宜设置便于管道临时截断、封堵的措施。

《浙江省防空地下室防护功能平战转换管理规定(试行)》浙人防办[2015]12 号

第十条 下列项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施工或安装到位:

(四)给排水系统战时使用的给水引入管、排水出户管、防护阀门、防爆波地漏、冲洗阀门、集水井战时手摇泵、给排水穿墙预埋套管等;电站油库引入管、油用防护阀门。

第六节 电气专业

第六节 电气专业


一、一般规定

《人民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RFJ06-2008

6.2.1 施工图深度

1 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应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相关规定,并应满足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深度要求及图样》08FJ06 的要求。图纸应按《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50001 和《建筑制图标准》GB/T50104 的规定绘制。

2 电气专业的设备房间电气设备布置图,如变配电室、柴油电站等需提供比例不小于 1:100 的平、剖面图。

3 设计文件应提供本要点附录 A 中第 A.5 节规定的内容。

6.2.3 设计说明中应有人防设计说明,内容包含:工程概况、平时、战时用途,防护等级、人防电源、战时负荷等级、电力、配电、线路敷设、管线密闭、照明、接地、通信等内容。

二、电源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7.2.5 电力负荷应按平时和战时两种情况分别计算。

7.2.13 救护站、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配套工程等应按下列要求设置柴油发电机组:

1 建筑面积之和大于5000㎡的防空地下室,当条件受到限制时,当条件受到限制时,内部电源仅为本防空地下室供电时,柴油发电机组的台数可设1~2台,其容量应按下列规定的战时和平时供电容量的较大者确定;

3 在建筑小区或供电半径范围内各类分散布置的多个防空地下室,其建筑面积之和大于5000㎡时,应在负荷中心处的防空地下室内设置内部电站或设置区域电站;

4 建筑面积5000㎡及以下的各类未设内部电站的防空地下室,战时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引接区域电源,战时一级负荷应设置蓄电池组电源;

2) 无法引接区域电源的防空地下室,战时一级、二级负荷应在室内设置蓄电池组电源;

3) 蓄电池组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隔绝防护时间(见表5.2.4)。

7.2.14 供电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每个防护单元应设置人防电源配电柜(箱),自成配电系统;

2 电力系统电源和柴油发电机组应分列运行;

3 通信、防灾报警、照明、动力等应分别设置独立回路;

4 不同等级的电力负荷应各有独立回路;

7.2.15 防空地下室战时各级负荷的电源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战时一级负荷,应有两个独立的电源供电,其中一个独立电源应是该防空地下室的内部电源;

 2 战时二级负荷,应引接区域电源,当引接区域电源有困难时,应在防空地下室内设置自备电源;

 3 战时三级负荷,引接电力系统电源。

7.2.18 为战时一级、二级负荷供电专设的EPS、UPS自备电源设备,应设计到位,平时可不安装,但应留有接线和安装位置。应在30d转换时限内完成安装和调试。

《人民防空医疗救护标准》RFJ005-2011

6.2.6 救护站宜设置移动柴油电站。

三、配电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7.3.1 每个防护单元应引接电力系统电源和内部电源。电源回路均应设置进线总开关和内、外电源的转换开关。

7.3.2 每个防护单元内的人防电源配电柜(箱)宜设置在清洁区内,并靠近负荷中心和便于操作维护处,可设在值班室或防化通信值班室内。

7.3.7 设有清洁式、滤毒式、隔绝式三种通风方式的防空地下室,应在每个防护单元内设置三种通风方式信号装置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三种通风方式信号控制箱宜设置在值班室或防化通信值班室内。灯光信号和音响应采用集中或自动控制;

2 在战时进风机室、排风机室、防化通信值班室、值班室、柴油发电机房、电站控制室、人员出入口(包括连通口)最里一道密闭门内侧和其它需要设置的地方,应设置显示三种通风方式的灯箱和音响装置。

7.3.8 设有清洁式、滤毒式、隔绝式三种通风方式的防空地下室,每个防护单元战时人员主要出入口防护密闭门外侧,应设置有防护能力的音响信号按钮,音响信号应设置在值班室或防化通信值班室内。

《单建掘开式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程兼顾人防需要设计导则》(试行)

8.0.6 应在战时人员主要出入口防护密闭门外侧,设置有防护能力音响信号按钮,音响信号装置设置在战时值班室内。

四、线路敷设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7.4.1 进、出防空地下室的动力、照明线路,应采用电缆或护套线。

7.4.3 穿过外墙、临空墙、防护密闭隔墙和密闭隔墙的各种电缆(包括动力、照明、通信、网络等)管线和预留备用管,应进行防护密闭或密闭处理,应选用管壁厚度不小于2.5mm的热镀锌钢管。

7.4.5 各人员出入口和连通口的防护密闭门门框墙、密闭门门框墙上均应预埋4~6根备用管,管径为50~80mm,管壁厚度不小于2.5mm的热镀锌钢管,并应符合防护密闭要求。

7.4.6 当防空地下室内的电缆或导线数量较多,且又集中敷设时,可采用电缆桥架敷设的方式。但电缆桥架不得直接穿过临空墙、防护密闭隔墙、密闭隔墙。当必须通过时应改为穿管敷设,并应符合防护密闭要求。

7.4.7 各类母线槽不得直接穿过临空墙、防护密闭隔墙、密闭隔墙,当必须通过时,需采用防护密闭母线,并应符合防护密闭要求。

7.4.8 由室外地下进、出防空地下室的强电或弱电线路,应分别设置强电或弱电防爆波电缆井。防爆波电缆井宜设置在紧靠外墙外侧。除留有设计需要的穿墙管数量外,还应符合第7.4.5条中预埋备用管的要求。

7.4.9 从低压配电室、电站控制室至每个防护单元的战时配电回路应各自独立。战时内部电源配电回路的电缆穿过其它防护单元或非防护区时,在穿过的其它防护单元或非防护区内,应采取与受电端防护单元等级相一致的防护措施。

7.4.10 电缆、护套线、弱电线路和备用预埋管穿过临空墙、防护密闭隔墙、密闭隔墙,除平时有要求外,可不作密闭处理,临战时应采取防护密闭或密闭封堵,在30d转换时限内完成。

《人民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RFJ06-2008

6.5.1 穿过外墙、临空墙、防护密闭隔墙、密闭隔墙的各种电缆(包括动力、照明、通信、网路等)管线和预留备用管,应进行防护密闭或密闭处理,应选用管壁厚度不小于2.5mm的热镀锌钢管。图中应标注密闭肋、管径、数量、高度、采用详图号,当集中超过10根管时宜给出具体埋管排列的非标详图。

《人民防空工程防化设计规范》RFJ013-2010

7.1.2 射线报警器与毒剂报警器均由探头、主机和连接电缆组成。其主机应设在防化值班室内,并与核化生控制中心相连。报警信息由防化值班室向中控室传输。

7.1.7 毒剂报警器探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 毒剂报警器的探头与主机的连接电缆不得裸露在外,其穿管应预埋内径为50mm的镀锌钢管。

五、照明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7.5.5 应急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疏散照明应由疏散指示标志照明和疏散通道照明组成。疏散通道照明的地面最低照度值不低于5 lx;

2 安全照明的照度值不低于正常照明照度值的5%;

3 备用照明的照度值,(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收、发信机房、值班室、防化通信值班室、电站控制室、柴油发电机房、通道、配电室等场所)不低于正常照明照度值的10%。有特殊要求的房间,应满足最低工作需要的照度值;

4 战时应急照明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该防空地下室的隔绝防护时间(见表5.2.4)。

7.5.9 脱衣室、洗消间和检查穿衣室内应设AC220V10A单相三孔带二孔防溅式插座各2个。

7.5.10 在滤毒室内每个过滤吸收器风口取样点附近距地面1.5m处,应设置AC220V10A单相三孔插座1个。

7.5.11 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一等人员掩蔽所的防化通信值班室内应设置AC380V16A三相四孔插座、断路器各1个和AC220V10A单相三孔插座7个。

7.5.13 防化器材储藏室应设置AC220V10A单相三孔插座1个。

7.5.16 从防护区内引到非防护区的照明电源回路,当防护区内和非防护区灯具共用一个电源回路时,应在防护密闭门内侧、临战封堵处内侧设置短路保护装置,或对非防护区的灯具设置单独回路供电。战时主要出入口防护密闭门外直至地面的通道照明电源,宜由防护单元内人防电源柜(箱)供电。

六、接地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7.6.1 防空地下室的接地型式宜采用TN-S、TN-C-S接地保护系统。

7.6.3 防空地下室室内应将下列导电部分做等电位连接:

1 保护接地干线;

2 电气装置人工接地极的接地干线或总接地端子;

3 室内的公用金属管道,如通风管、给水管、排水管、电缆或电线的穿线管;

4 建筑物结构中的金属构件,如防护密闭门、密闭门、防爆波活门的金属门框等;

5 室内的电气设备金属外壳;

6 电缆金属外护层。

7.6.8 照明灯具安装高度低于2.4m时,应增设PE保护线。

7.6.9 电源插座和潮湿场所的电气设备,应加设剩余电流保护器。医疗用电设备装设剩余电流保护器时,应只报警不切断电源。

7.6.10 燃油设施防静电接地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金属油罐的金属外壳应做防静电接地;

2 非金属油罐应在罐内设置防静电导体引至罐外接地,并与金属管连接;

3 输油管的始末端、分支处、转弯处以及直线段每隔200~300m处,应做防静电接地;

4 输油管道接头井处应设置油罐车或油桶跨接的防静电接地装置。

七、柴油电站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7.7.2 平战结合的防空地下室电站类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中心医院、急救医院应设置固定电站;

2 救护站、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配套工程的电站类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发电机组总容量大于120kW时,宜设置固定电站;当条件受到限制时,可设置2个或多个移动电站;

2) 当发电机组总容量不大于120kW时宜设置移动电站; 

3) 固定电站内设置柴油发电机组不应少于2台,最多不宜超过4台;

4) 移动电站内宜设置1~2台柴油发电机组;

3 柴油发电机组的总容量应符合GB 50038-2005第7.2.12条、第7.2.13条的规定,并应留有10%~15%的备用量,但不设备用机组;

4 柴油发电机组的单机容量不宜大于300kW。

7.7.7 固定电站采用隔室操作控制方式时,在控制室内应能满足下列要求:

1 控制柴油发电机组起动、调速、并列和停机(含紧急停机);

2 检测柴油机的油压、油温、水温、水压和转速;

3 控制和显示发电机房附属设备和通风方式的运行状态。

7. 7.8 柴油电站平战转换要求:

1 中心医院、急救医院的柴油电站应平时全部安装到位。

2 甲类防空地下室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配套工程的柴油电站中除柴油发电机组平时可不安装外,其它附属设备及管线均应安装到位。柴油发电机组应在15d转换时限内完成安装和调试;

3 乙类防空地下室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配套工程柴油电站内的柴油发电机组、附属设备及管线平时均可不安装,但应设计到位,并应按设计要求预留好柴油发电机组及其附属设备的基础、吊钩、管架和预埋管等。在30d转换时限内完成安装和调试。

八、通信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7.8.4 中心医院、急救医院内应设置电话总机,并在办公、医疗、病房、值班室、防化通信值班室、配电间、电站、通风机室等各房间内设有电话分机。

7.8.5 救护站、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配套工程中的值班室、防化通信值班室、通风机室、发电机房、电站控制室等房间应设置电话分机。

7.8.6 各类防空地下室中每个防护单元内的通信设备电源最小容量应符合GB 50038-2005表7.8.6中的要求。

《人民防空医疗救护标准》RFJ005-2011

6.8.5 中心医院、急救医院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附录1 建筑专业相关强条索引

1.1 建筑专业设计通用规定条文

1.1 建筑专业设计通用规定条文


1.2 民用建筑各类型规范

1.2 民用建筑各类型规范


1.3 工业建筑各类型规范

1.3 工业建筑各类型规范


1.4 建筑专业节能相关强条索引

1.4 建筑专业节能相关强条索引


1.5 建筑专业消防相关强条索引

1.5 建筑专业消防相关强条索引


1.6 幕墙建筑专业各类型规范

1.6 幕墙建筑专业各类型规范


1.7 室内装饰专项建筑专业强条索引(含消防)

1.7 室内装饰专项建筑专业强条索引(含消防)


1.8 室外附属专项设计工程(室外管线、景观等)建筑专业强条索引

1.8 室外附属专项设计工程(室外管线、景观等)建筑专业强条索引


1.9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建筑专业强条索引

1.9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建筑专业强条索引


 附录2 结构专业相关强条索引

2.1 通用性条文

附录 2 结构专业相关强条索引

2.1 通用性条文


2.2 地基、基础

2.2 地基、基础


2.3 混凝土结构、钢-混凝土混合结构

2.3 混凝土结构、钢-混凝土混合结构


2.4 多、高层钢结构

2.4 多、高层钢结构


2.5 各类网架、网壳、钢管桁架等

2.5 各类网架、网壳、钢管桁架等


2.6 砌体结构

2.6 砌体结构


2.7 结构加固改造工程(含结构鉴定)

2.7 结构加固改造工程(含结构鉴定)


2.8 幕墙

2.8 幕墙


 附录3 给排水专业相关强条索引

3.1 通用性条文

附录 3 给排水专业相关强条索引

3.1 通用性条文


3.2 生活给水系统

3.2 生活给水系统


3.3 游泳池

3.3 游泳池


3.4 排水系统

3.4 排水系统


3.5 热水系统

3.5 热水系统


3.6 住宅

3.6 住宅


3.7 人防

3.7 人防


3.8 机电抗震

3.8 机电抗震


3.9 建筑消防灭火设施的设置

3.9 建筑消防灭火设施的设置


3.10 消防给水

3.10 消防给水


3.11 消火栓系统

3.11 消火栓系统


3.1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1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13 建筑灭火器

3.13 建筑灭火器


3.14 水喷雾灭火系统

3.14 水喷雾灭火系统


3.15 气体灭火系统

3.15 气体灭火系统


3.16 泡沫灭火系统

3.16 泡沫灭火系统


3.17 细水雾灭火系统

3.17 细水雾灭火系统


3.18 干粉灭火系统

3.18 干粉灭火系统


3.19 固定消防炮

3.19 固定消防炮


 附录4 暖通专业相关强条索引

附录 4 暖通专业相关强条索引


 附录5 电气专业相关强条索引

附录 5 电气专业相关强条索引

附录 5 电气专业相关强条索引

5.1 供配电


5.2 照明

5.2 照明


5.3 建筑物防雷

5.3 建筑物防雷


5.4 消防

5.4 消防


5.5 各类建筑电气设计

5.5 各类建筑电气设计


5.6 各类建筑设计

5.6 各类建筑设计


5.7 电气节能

5.7 电气节能


5.8 机电相关专业

5.8 机电相关专业


5.9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5.9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5.10 智能化系统

5.10 智能化系统


 附录6 人防专业相关强条索引

6.1 建筑专业

附录 6 人防专业相关强条索引

6.1 建筑专业


6.3 暖通专业

6.3 暖通专业


6.4 给排水专业

6.4 给排水专业


6.5 电气专业

6.5 电气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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