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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2023年镇江市暖通专业技术研讨会统一意见

实施时间:2023-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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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镇江市暖通专业技术研讨会统一意见

镇江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

丹阳市安信审图咨询中心

镇江市勘察设计协会


镇江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编  2023年5月17日


2023年镇江市暖通专业技术研讨会

统一意见


1.《问题解答2.0》建筑专业第1.2.4.6条第2、3款规定了特殊情况下住宅建筑地下楼梯间可开启外窗及固定窗的设置方式。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出现条文中类似情况时,窗户的设置能否参照住宅建筑执行?

答:本条款同《问题解答2.0》第4.1.12条。第4.1.12条规定了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地下楼梯间外窗的设置要求。另:6月1号《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实施后,设置防烟系统的楼梯间应按第2.2.4条设置常闭式应急排烟窗(替代原烟规固定窗要求)。


2.《问题解答2.0》第4.2.5条如何理解?第1款是否认为是走道整体宽度大于2.5m且不大于4m的走道,均可按走道面积不大于150m2确定长边长度?例如走道全长范围内宽度3.0m,长边长度可按不大于150/3=50m确定?仅当宽度大于4m时,才按照GB 51251-2017表4.2.4确定长边长度?

答:是,按《问题解答2.0》第4.2.5条执行。


3.《问题解答2.0》第4.2.6条中,对于多边形房间,若出现如下情况,如何确定防烟分区长边?

答:此类形状的房间一般很难遇到,多边形房间可按房间自然边长最大值确定。


4.GB 51251-2017第3.3.5-5条、第4.5.3条仅规定机械加压送风机、补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未说明风机两侧离墙间距;《问题解答》第4.2.9条中指出“加压送风风机和补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风机两侧应留有600mm以上的检修空间"。加压送风风机、补风机两侧空间是否必须按《问题解答2.0》中的规定执行?当建筑空间紧张,预留检修空间困难时(例如现有建筑消防改造),能否不预留600mm的检修空间?当风机设置在室外时是否还有检修空间的要求?

答:按GB 51251-2017第6.5.2条和《问题解答2.0》第4.2.9条,机械加压送风机、补风机两侧应留有600mm以上的检修空间。


5.根据《问题解答2.0》第4.1.6条

4.1.6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3.2.1条,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在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1.0m2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采用直通屋面的门(门高未做到梁下),是否可行?

答:直通屋面的门(门高未做到梁下)可以视为可开启外窗或开口。


问:地下楼梯间在一层直通室外的门是否也可参照这条执行?(不论地下一层或两层)

答:可以,但应满足《问题解答2.0》第4.1.11条的要求。


6.根据《问题解答2.0》第4.1.8条

4.1.8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3.2.2条中规定的面积是否为窗口开启后的净面积?

答: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是指:可开启外窗的面积而非可开启部分的有效面积。


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3.2.1,是否也可按此执行,且楼梯间最高部位1m2可开启外窗,可不可以认为外窗设置在最高部位,单开启扇未设置在最高部位。如下图:

答:仅限住宅建筑,其他建筑无依据。


7.问:中庭是不是一定要三层及三层以上才可以?如门厅面积大于100平方米且挑空高度大于6米如何计算排烟量?

4.2.1中庭如何定义?如何区分高大空间和中庭?

答:  (1)中庭:参照上海《建筑防排烟系统设计标准》DGJ08-88-2021:“贯通三层或三层以上、对边最小净距离不小于6m,贯通空间的最小投影面积大于100m2的室内空间,且二层或二层以上周边设有与其连通的使用场所或回廊”。中庭的二层或二层以上部分的周边有连通的使用场所或回廊;若周边使用场所采用活动防火卷帘与贯通空间分隔,平时为连通空间,则此贯通空间为中庭;

(2)高大空间:除中庭外净高大于6m的室内空间。


答:中庭按《问题解答2.0》第4.2.1条定义。中庭按中庭要求计算排烟量,高大空间按高大空间要求计算排烟量。


8.问:按照4.2.24条的理解,大于50m2,小于100m2的无外窗房间,比如在走道设置了可以击碎的窗户(不对外墙),必须采用自然排烟?还是可不设排烟措施?

4.2.24 《建规》第8.5.3条第1项规定,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或地下、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置排烟设施,是否可以理解为无论房间大小,所有房间均应设置排烟设施?

答: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或地下、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50 m2的房间不需要设置排烟口,可通过走道排烟,排烟口设置在疏散走道,见《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4.12-3条。100m2>建筑面积>50m2的房间,如果该房间设置了能够被击碎的窗户,外部人员通过该窗户能观察到房间内部情况,该房间可不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答:《问题解答2.0》第4.2.24条指的是建筑面积大于50m2且小于100m2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房间内可不设置排烟设施,排烟设施可设置在走道。2023年6月1日《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实施后,应按该规范第8.2.5条执行。


9.高大空间的排烟量计算是否可以执行《问题解答2.0》第4.2.28条的要求:

4.2.28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中空间净高大于6m场所(不含中庭)的计算排烟量如何确定?

答:(1)空间净高大于6m的场所:单个防烟分区的计算排烟量可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51251-2017中表4.6.3取值。也可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6.6~第4.6.13条的规定计算确定;地面标高一致的空间,燃料面到烟层底部的高度Z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规定的取值增加1.0m;

(2)空间净高大于9.0m、防烟分区之间未设置挡烟设施的场所:单个防烟分区的计算排烟量不应小于《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表4.6.3取值。

答:可以。


10.厂房、仓库项目是否可以只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5.2条,不执行8.5.4条。比如小于300米2、大于50米2的丙类车间根据哪条执行?

答:可按《2022年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技术问答》P70页第3条执行。


3、有关厂房、车间的问题:

(1)某丙类厂房按生产工艺要求分为多个无外窗房间,如果单个房间面积未超过300m2,是按建规第8.5.2.1条执行无需设置排烟设施,还是按建规第8.5.4条执行应设置排烟设施?对于丙类厂房里的丁戊类生产场所,又该如何执行?

(2)戊类车间里有超过50m2的无窗车间(人员长期停留),是否需要考虑排烟设施?

答:(1)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6-2014(2018版)第8.5.2.1条执行,可不设置排烟设施;

(2)戊类车间里有超过50m2的无窗车间(人员长期停留),可不设排烟设施。



11.《消防设施通用规范》废除了《烟规》第3.2.1条,但没有替代条文,楼梯间的自然防烟措施如果设置?最高部位是否还需要设置1m2通风窗?

答:被通用规范替代的原规范强条并不是不执行,仅是废除了原规范条文的强制性,由强制性条文降为一般性条文,在新的专业规范修订版出来前仍需执行。


12.《消防设施通用规范》废除了《烟规》第3.4.7条和第4.4.7条,土建风井是否可以作为排烟井和加压送风井?如果可以土建风井有什么技术要求?风速取值多少?

答:《消防设施通用规范》第11.1.3条指的是“管道”而非“井道”。


13.《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2.2.4条,楼梯间的应急排烟窗面积要求多少?

答:按GB51251-2017固定窗相关条文执行。


14.地上三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米,内区的楼梯间出屋面,出屋面的门是否可以作为楼梯间自然通风窗?

答:可以,但通风面积应满足要求。


15.柴油发电机房的日用油箱间,电气上可不设置可燃气体监测和报警系统,设置的事故通风是否可以不联动,仅进出口设置手动开启装置?

答:《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第6.3.9.2条:

6.3.9事故通风应满足以下规定:

1可能突然放散大量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气体的场所应设置事故通风。事故通风量宜根据放散物的种类、安全及卫生浓度要求,按全面通风计算确定,且换气次数不应小于每小时12次。

2事故通风应根据放散物的种类,设置相应的检测报警及控制系统。事故通风的手动控制装置应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分别设置。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第6.4.6条:

6.4.6工作场所设置有有毒气体或有爆炸危险气体监测及报警装置时,事故通风装置应与报警装置连锁。

6.4.7事故通风的通风机应分别在室内及靠近外门的外墙上设置电气开关。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第5.4.13条:

5.4.13  布置在民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二层。

2  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3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  机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3,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发电机间分隔;确需在防火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5  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6  应设置与柴油发电机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当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机房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工业建筑与民用建筑要求不一致,应按项目适用的相应规范执行。


16.高大空间厂房,内部靠外墙隔了3米高的附属办公室,但办公3米以上空间与高大空间厂房相连,在计算防烟分区面积时和防烟分区长边长度时,是否需要考虑附属办公区域?

答:此为建筑专业的问题。办公室设置在丙类厂房或丙丁类仓库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2.5小时的防火隔墙和1小时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建规第3.3.5、3.3.9条)。


17.《消防设施通用规范》第11.3.5条排烟防火阀设置要求,图纸应如何具体实施?

答:暖通图纸上要按规范条文明确设置要求。


1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9.3.11条第5点,下列情况是否需要设置防火阀?

答:可以不设。


19.根据《问题解答2.0》第4.2.1.5条,电动汽车库每个防火单元内应设置机械(自然)补风口,是否不能采用从相邻防火单元通过防火风口补风?

答:是的。


20.《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2.2.4条、第2.2.5条应急排烟窗的手动开启设施设置位置有什么要求?

答:目前具体位置无要求,当相关专业规范修订后可按相关规范执行。


21.住宅的防烟楼梯间的前室、合用前室采用自然通风时,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如何计算?

答:根据《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G32/3920-2020第8.7.12.2条的条文解释:可开启外窗可包括固定扇的面积,但必须设置一半以上的可开启窗扇,并配备消防锤。


22.地下车库、地下室出地面的排风口的设置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根据《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2022第4.5.1条:地下车库、地下室有污染性的排风口不应朝向邻近建筑的可开启外窗或取风口;当排风口与人员活动场所的距离小于10m时,朝向人员活动场所的排风口底部距人员活动场所地坪的高度不应小于2.5m。


备注:以上简称《问题解答2.0》指《2022苏建函消防〔2022〕506号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常见技术难点问题解答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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