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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宁波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操作技术指南 (2022 版)(交通、水利、电力专业工程部分) (试行)第三册电力专业工程分册

实施时间:2023-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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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前言


为积极稳妥推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改革,构建“各司其职、一体运行”的专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 51 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和《建设工程消防设

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书式样》(建科规〔2020〕5 号)、《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浙建〔2021〕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交通、水利、电力专业工程消防验收工作,科学评判交通、水利、电力专业工程的消防安全性,保障交通、水利、电力专业工程消防施工质量,同时为从事消防验收相关工作的人员在进行消防验收时提供程序流程层面和具体操作层面的参考依据,受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宁波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服务总站、宁波工程学院会同有关单位编写了《宁波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操作技术指南(2022 版)(交通、水利、电力专业工程部分)(试行)》。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总结我市交通、水利、电力专业工程消防验收的工作实践,参考其他省市经验做法,在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的基础上进行编制,并经专家审查通过,形成本指南。

本指南由三大分册构成,分别为:“第一册 交通专业工程分册”,“第二册 水利专业工程分册”,“第三册 电力专业工程分册”。

“第一册 交通专业工程分册”共由 2 篇和 11 个附录组成。“第一篇 交通专业工程消防验收操作技术指南”共由 7 章组成,主要内容包括:“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消防查验,5. 消防验收现场评定,6. 档案管理,7. 检查实操”;“第二篇 消防设施检查通用项目”共由 13 章组成,主要内容包括:“1. 消火栓系统,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3. 水喷雾灭火系统,4. 细水雾灭火系统,5. 灭火器,6. 气体灭火系统,7. 泡沫灭火系统,8.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9.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10. 干粉灭火系统,11. 防排烟及通风、空气调节系统,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3. 消防电气”以及“附录 1~附录 11”。

“第二册 水利专业工程分册”共由 2 篇和 11 个附录组成。“第一篇 水利专业工程消防验收操作技术指南”共由 7 章组成,主要内容包括:“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消防查验,5. 消防验收现场评定,6. 档案管理,7. 检查实操”;“第二篇 消防设施检查通用项目”共由 13 章组成,主要内容包括:

“1. 消火栓系统,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3. 水喷雾灭火系统,4. 细水雾灭火系统,5. 灭火器,6. 气体灭火系统,7. 泡沫灭火系统,8.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9.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10. 干粉灭火系统,11. 防排烟及通风、空气调节系统,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3. 消防电气”以及“附录 1~附录 11”。

“第三册 电力专业工程分册”共由 2 篇和 11 个附录组成。“第一篇 电力专业工程消防验收操作技术指南”共由 7 章组成,主要内容包括:“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消防查验,5. 消防验收现场评定,6. 档案管理,7. 检查实操”;“第二篇 消防设施检查通用项目”共由 13 章组成,主要内容包括:

“1. 消火栓系统,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3. 水喷雾灭火系统,4. 细水雾灭火系统,5. 灭火器,6. 气体灭火系统,7. 泡沫灭火系统,8.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9.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10. 干粉灭火系统,11. 防排烟及通风、空气调节系统,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3. 消防电气”以及“附录 1~附录 11”。

本指南由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管理,由宁波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服务总站组织编制并负责指导实施,由宁波工程学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编写和解释。

各区(县、市)、开发园区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至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消防管理处(地址:宁波市鄞州区松下街 595 号,邮编:315040,电子邮箱:konzs@qq.com),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 宁波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服务总站

宁波工程学院

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宁波供电公司


参编单位: 宁波市消防救援支队

浙江宁工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郭秀娟、卓承军、邵璟璟、郭丽红、武校刚、赵姝、王立娟、王海波、陈晶晶、徐宁、何挺、朱幸烨,陈静,魏霄杰


主要审查人:沈浩、潘伯林、王洪裕、蔡慧静、林辉、钱宏春、张海云、张灿江、方忠闪、付华


 第一篇 电力专业工程消防验收操作技术指南

1. 总则

1. 总则


1.0.1 为贯彻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和统一宁波市电力专业工程的消防验收工作,制定本指南。

1.0.2 本指南规定了电力专业工程消防验收的依据、内容、程序和判定方法。

1.0.3 本指南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由电力主管部门负责投资建设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变电站等电力专业工程的竣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其中,电力专业工程中涉及房屋建筑工程消防查验和现场评定的检查内容和方法应参照《浙江省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操作技术导则》(试行)及《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审批工作的通知》(甬建函〔2021〕174 号)执行。

1 电力专业工程中属于特殊建设工程的,按“3.4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申请与受理”的规定执行。

本指南所称电力专业工程的特殊建设工程,是指符合 2020.04.01 建设部令第 51 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变配电工程(指电压等级 220kV 及以上的变配电(换流站)工程,以及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的 110kV 变电站)。

2 电力专业工程中属于其他建设工程的,按“3.5 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抽查” 的规定执行。

本指南所称电力专业工程的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3 电力专业工程属于局部建设工程的,按“3.6 局部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的规定执行。

1.0.4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电力专业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的行政许可。电力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系统建设工程设计、建设等活动的监督管理,督促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履行有关消防安全责任,协助建设主管部门做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等工作,电力主管部门可依法委托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1.0.5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并受理海曙、江北、镇海、北仑、鄞州、奉化等六区(包括区内开发园区)内市级及以上发改部门立项、核准或备案的电力专业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审批事项。其他电力专业工程项目由项目所在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跨行政区域的及市级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由市住建局确定受理部门。

1.0.6 建设主管部门和电力主管部门建立联动互通机制,定期协商解决相关问题,确保电力专业工程消防审验工作顺利开展。情况特别复杂的,在确保电力专业工程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应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做好消防审验工作。

1.0.7 电力专业工程属于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实行现场评定与行政审批相分离。现场评定由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组织或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实施。现场评定合格且消防验收申报材料齐全的,建设主管部门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其他建设工程备案抽查的现场检查按照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有关标准进行。电力专业工程的现场检查,在备案的专业建设工程被确定为检查对象后,由建设单位组织或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实施;现场检查合格且消防验收备案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建设主管部门出具抽查意见。

1.0.8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消防验收备案的工程项目,以此规避消防验收行政审批。

1.0.9 电力专业工程的消防验收除应符合本指南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规定等要求。

2. 术语

2. 术语


2.0.1 电力专业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 acceptance inspection of fire protection forspecial buildings of electric power engineering

消防查验合格后,建设单位组织或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实施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单位提供的《电力专业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意见》等申报材料,作出是否合格的行政许可决定。

2.0.2 电力专业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抽查 acceptance inspection and filed forrecord of fire protection for other buildings of electric power engineering

消防验收备案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且未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建设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

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由建设单位组织或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实施现场检查,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电力专业工程消防验收现场检查意见》等申报材料,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结果通知书》。

2.0.3 局部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抽查)acceptance inspection of fireprotection for partial buildings

对建设工程需要局部投入使用的部分实施消防验收的活动。

2.0.4 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inspection and assessment of fire protectioninstallation

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安装、调试后,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共同确认工程消防质量是否符合有关标准的活动。

2.0.5 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简称“消防查验”)final acceptance inspection by constructionunit

对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内容、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进行检查和验证的活动。

2.0.6 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简称“现场评定”)on-site assessment by administrative authority

对建筑物防(灭)火设施的外观进行现场抽样查看,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管径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抽样测试、联调联试消防设施的系统功能等的活动。

2.0.7 建筑消防设施 fire fighting systems and equipment for buildings

建筑中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及安全疏散指示、安全疏散设施等。

2.0.8 检查子项目 subassembly of fire protection system

组成消防设施、灭火系统或使用性能、功能单一并涉及消防安全的项目。如火灾探测器、防火门等。

2.0.9 检查项目 individual fire protection system

由若干使用性质或功能相近的检查子项目组成并涉及消防安全的项目,如建筑内部装修防火、防火分隔、防烟分隔、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

3. 基本规定

3. 基本规定


3.1 电力专业工程消防验收的流程

3.1.1 建设单位申报电力专业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前,应当先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申报电力专业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消防查验纳入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编制电力专业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报告前,应开展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查验情况作为电力专业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报告的编制依据,查验合格后方可编制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报告。

3.1.2 电力专业工程消防验收包括两类: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和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相应流程图详见附录 1。


3.2 电力专业工程消防验收的依据

电力专业工程消防验收的依据主要有:

1 消防法律法规、行政规定、国家及地方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应为针对电力专业工程的具体情况适用版本;当无其他特殊规定时,应采用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受理时所适用的版本);

2 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建设单位应承诺确保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

3 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或关于消防安全性的审查意见等;

4 通过专家评审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如有涉及)及其专家评审意见。


3.3 检查项目分类

3.3.1 消防查验及现场评定的“检查项目”“检查子项目”下,按其影响消防安全的重要程度可再细分为 A 类项(关键项)、B 类项(主要项)、C 类项(一般项)三类,分类标准原则上如下(本导则第“7. 检查实操”章中有另行特别叙述的除外,从其特别叙述):

1 A 类项是指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

2 B 类项是指国家及地方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中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

3 C 类是指国家及地方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中除 A 类及 B 类以外的其他非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

3.3.2 各 A、B、C 类项的具体内容可参见附录 6《消防查验检查表》和附录 8《现场评定检查表》中所展现。


3.4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申请与受理

3.4.1 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3.4.2 建设单位提交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时,应确保符合下列条件:

1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信息齐全、完整;

2 有符合相关规定的电力专业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报告(附录 4),且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内容完整、符合要求;

3 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建设单位应承诺确保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

建设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后,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其中任意一项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4.3 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后,建设单位组织或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按照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有关规定(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以及本指南相关要求等)进行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由建设单位出具现场评定意见,并报电力主管部门确认,形成《电力专业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意见》(附录 5)。

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单位提供的《电力专业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意见》(附录 5),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附录 3.3)。


3.5 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抽查

3.5.1 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建设工程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3.5.2 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组织)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提交下列材料:

1 消防验收备案表;

2 电力专业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报告(附录 4);

3 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建设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备案材料后,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备案材料不齐全、不符合上述 3 项其中任意一项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5.3 有关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的规定(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以及本指南相关要求等),不仅适用于特殊建设工程,同时也适用于其他建设工程。

3.5.4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已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抽取情况应当场告知建设单位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抽查工作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应当对申请备案的火灾危险等级较高的其他建设工程适当提高抽取比例。抽取比例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确定,人员密集场所抽取比例 50%(工程投资额在 30 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 300 平方米以下的项目除外),其他工程抽取比例 5%。结合本省消防设计、施工质量、火灾形势等情况,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视情况调整有关抽查事项。

3.5.5 消防验收备案的建设工程未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消防验收备案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建设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附录 3.5);

消防验收备案的建设工程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由建设单位组织或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按照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有关标准(如本指南第“5. 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章等) 进行现场检查,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电力专业工程消防验收现场检查意见》(附录 5),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结果通知书》(附录 3.6)。

3.5.6 建设单位收到消防验收备案抽查不符合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通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结果通知书》附录 3.6)后,应当停止使用建设工程,并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复查并提交《建设工程消防备案抽查复查申请表》附录 3.7。

由建设单位组织或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进行复查,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电力专业工程消防验收现场检查意见》(附录 5),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复查结果通知书》(附录 3.6),复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建设工程。


3.6 局部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抽查)

符合下述条件的局部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可申请办理局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其消防查验和现场评定按照本指南进行:

1 局部验收部分应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其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扑救面、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水源、消防供电和消防设施等应符合有关设计文件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2 局部验收部分应具有相对独立的疏散设施,且与其它区域之间设有完整的防火、防烟分隔措施;

3 局部验收部分的各项消防设施检测合格,并保证其独立运行,其它区域的施工等不影响局部验收部分各类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4 应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5 参照 2020.12.16 甬建发〔2020〕119 号《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执行。

4. 竣工验收消防查验

4. 竣工验收消防查验


4.1 查验的一般规定

4.1.1 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和技术服务等有关单位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电力专业工程是否符合消防要求进行查验。

4.1.2 查验资料作为电力专业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报告的编制依据。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经消防查验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编制电力专业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报告。

4.1.3 消防查验不合格的,应对不合格内容进行整改,整改后按本指南要求重新组织消防查验。


4.2 查验的要求

4.2.1 消防查验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

2 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3 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施工、设计、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

4 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

4.2.2 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消防查验时,应结合查验内容进行现场核实和验证。

4.2.3 消防查验时,“检查项目”“检查子项目”“检查内容和方法”“重要程度”“要求”“检查部位”“检查抽样数量比例”应参照本指南附录 6 表中所列以及第“7. 检查实操”章中所述执行,附录 6 表中以及第“7. 检查实操”章中未涵盖的,应根据建设工程实际按附录 6表的格式自行增加。


4.3 查验的组织实施

4.3.1 消防查验应按以下要求组织实施:

1 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和技术服务等有关单位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消防要求进行查验;

2 设计单位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质量负责;

3 施工单位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负责、对建设工程是否按图施工负责;

4 工程监理单位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4.3.2 消防查验后,应按本指南 6.0.1 条的要求对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4.4 查验的抽样数量

消防查验时,现场抽样查看、测量、设施及系统功能测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每一 A、B、C 类项的抽样比例应参照本指南第“7. 检查实操”章中所述执行,且不少于 2 处,当总数不大于 2 处时,全部检查;

2 防火间距、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车道的设置及安全出口的形式和数量应全部检查;

3 抽样的数量比例主要适用于有重复雷同性的检查类项,涉及到性质类、资料核查类、系统测试类等无法用数量来衡量的检查类项时,应按具体情况进行合理描述;

4 现场抽样的楼层(防火分区)、场所(部位)及消防设施等应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对于功能复杂的建设工程,检查应涵盖到不同使用功能的楼层(防火分区)、场所(部位);若有火灾危险性比较大的场所(部位),应被涵盖到。

5 若 A、B、C 类项有抽查发现不合格处,则结合 4.5.2 条的要求继续选取抽样数量。


4.5 查验的合格判断

4.5.1 消防查验符合下列条件的,结论为合格;不符合下列任意一项的,结论为不合格:

1 完成经审查合格的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包括: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救援场地和入口的设置已完成,符合设计要求的消防电源和水源已开通,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和发配电机房等公共消防设施已施工完毕等;

2 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施工管理资料,包括:

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记录;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救援场地和入口、建筑防爆、防火分区、安全疏散、消防电梯等检查记录;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等;

3 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施工、设计、工程监理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电力专业工程消防施工竣工报告、电力专业工程竣工验收消防设计质量检查报告、电力专业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施工质量监理评估报告,能准确反映工程消防内容;

4 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的检测报告记录完整、结论合格;

5 除满足上述要求外,还应同时满足本指南 5.5.1 条下的 1~6 款的要求;

6 消防查验时,现场抽样检查项目应符合 4.5.2 条的合格判断要求。

4.5.2 消防查验时,现场抽样检查项目的合格判断要求(本指南第“7. 检查实操”章中有另行特别叙述的除外,从其特别叙述):

1 首先对“检查子项目”进行合格判断,每个“检查子项目”下:

(1) A 类项抽查发现 1 处不合格时,该相应“检查子项目”判断为不合格;

(2) B 类项抽查发现 1 处不合格时,应对此 B 类项再抽查 2 处(不足 2 处的全部抽查),若此 B 类项再抽查发现 1 处以上不合格时,或无再抽查样本可查时,该相应“检查子项目”判断为不合格;

(3) C 类项抽查发现 2 处以上不合格时,或此 C 类项总数只有 1 处且不合格时,该相应“检查子项目”判断为不合格。

(4) 无上述(1)、(2)、(3)所述的不合格情况时,该相应“检查子项目”则判断为合格。

2 然后对“检查项目”进行合格判断

每个“检查项目”下:

所有“检查子项目”均判断为合格,且满足下列条件的,相应“检查项目”则判断为合格,否则相应“检查项目”判断为不合格:

(1) A 类项抽查发现不合格处累计为 0 处;

(2) B 类项抽查发现不合格处累计不大于 2 处;

(3) C 类项抽查发现不合格处累计不大于 4 处。

3 最后进行综合判断

消防查验时,所有“检查项目”均应判断为合格,且应对抽查中发现的所有 A、B、C 类项的不合格处整改到位后重新进行相应检查。针对不合格处,建设单位组织整改到位后,应提交问题整改情况和二次检查情况报告,作为后续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的附件材料之一。

5. 消防验收现场评定

5. 消防验收现场评定


5.1 评定的一般规定

5.1.1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之日起 15 日内完成现场评定、出具消防验收意见。消防验收实行现场评定与行政审批相分离。现场评定由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组织或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实施,形成的《电力专业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意见》(附录 5)作为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的依据。

5.1.2 现场评定应当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国家及地方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等进行评定。消防法律法规、国家及地方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原则上应采用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时所适用的版本。

5.1.3 对现场评定结论为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建设单位整改后重新申请消防验收。建设单位再次组织现场评定时,应先对上次现场评定存在问题复核后,再按照本指南重新评定。


5.2 评定的内容

5.2.1 现场评定内容包括:

1 对建筑物防(灭)火设施的外观进行现场抽样查看;

2 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管径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

3 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抽样测试、联调联试消防设施的系统功能等;

4 现场评定以上述 3 款规定的现场检查内容为主(查看外观;测量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管径等;测试消防设施的功能、联调联试消防设施的系统功能等),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产品的相关试验、检验、检测报告等以及施工记录、质量验收记录等资料类核查并非评定时的必要工作内容。但若评定方认为有必要时,可针对具体某一检查子项目相应从上述各种类型的资料中任意选取 1 份(或 1 份以上)进行抽查,查阅所反映的结果可作为评定判断的依据。相关单位应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作为证明文件(资料可为原件或复印件并加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公章,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资料文件出具单位应承诺确保资料真实有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并应确保与现场实施情况相符,因资料不实所造成的责任和法律后果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资料文件出具单位相应承担)。

5.2.2 现场评定具体项目包括:

1 建筑分类与耐火等级

2 总平面布局

3 平面布置

4 安全疏散

5 建筑构造

6 变压器及其他带油电气设备

7 电缆及电缆敷设

8 消防给水、灭火设施

9 防排烟及通风、空气调节系统

10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1 消防电气

12 其他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项目,以及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的项目。

5.2.3 现场评定项目及内容:现场评定时,结合上述 5.2.2 条的要求,具体操作时,“检查项目”“检查子项目”“检查内容和方法”“重要程度”“要求”“检查部位”可参照本指南附录 8 表中所列以及第“7. 消检查实操”章中所述执行,附录 8 表中以及第“7. 检查实操”章中未涵盖的,可根据建设工程实际按附录 8 表的格式自行增加。


5.3 评定的组织实施

5.3.1 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能力评定技术服务机构在开展现场评定时,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其他技术服务机构等相关单位应配合。也可视实际情况邀请相应行业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等参与。

5.3.2 现场评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有条件时现场评定宜按照先随机确定检查部位,再对照开展现场评定的方式进行。随机确定抽查楼层(防火分区)及部位,楼层(防火分区)及部位应当具有代表性;

2 有条件时宜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工程实际提前随机确定检查部位,将其填写于附录 8 表中并封存。现场评定时,将其转交负责现场评定的人员;

3 现场评定人员应当对照附录 8 表,逐项开展现场评定;

4 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现场评定的,建设单位应指派相关工作人员到场监督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现场评定工作;

5 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对照附录 8表逐项开展现场评定后,应将结论及时反馈给建设单位,报告内容应客观、准确、完整,结论应清晰,并对结论负责。


5.4 评定的抽样数量

现场评定时,现场抽样查看、测量、设施及系统功能测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每一项目的抽样数量不少于 2 处,当总数不大于 2 处时,全部检查;

2 防火间距、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车道的设置及安全出口的形式和数量应全部检查;

3 第 1 款所述“每一项目”宜对应于附录 8 表中的每一 A、B 类项。评定时“每一项目的抽样数量不少于 2 处”,即每一项目可从附录 8 表中所列出的“检查内容和方法”中,任意抽选不少于 2 处“检查内容”或其中的 2 处具体场所(最小部位)进行评定检查。若附录 8表中所列出的“检查内容和方法”未涵盖到工程实际,可根据工程实际补充“检查内容”并作为抽选对象,同时在“检查情况”栏中描述清楚;

4 抽样的数量主要适用于有重复雷同性的检查类项,涉及到性质类、资料核查类、系统测试类等无法用数量来衡量的检查类项时,应按具体情况进行合理描述;

5 现场评定时,现场抽样的楼层(防火分区)、场所(部位)及消防设施等应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

6 现场评定时,若 A、B 类项有抽查发现不合格处,则结合 5.5.2 条的要求继续选取抽样数量。


5.5 评定的合格判断

5.5.1 现场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结论为合格;不符合下列任意一项的,结论为不合格:

1 现场评定内容符合经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

2 现场评定内容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要求;

3 有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要求的内容,其与设计图纸标示的数值误差满足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数值误差要求的,误差不超过 5%,且不影响正常使用功能和消防安全;

4 现场评定内容为消防设施性能的,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实现;

5 现场评定内容为系统功能的,系统主要功能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实现;

6 工程若涉及应提交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的,现场评定内容应符合通过专家评审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及其专家评审意见。本款若与前述第 2 款有冲突时,以本款为准;

7 现场评定时,现场抽样检查项目应符合本指南 5.5.2 条的合格判断要求。


5.5.2 现场评定时,现场抽样检查项目的合格判断要求(本指南第“7. 检查实操”章中有另行特别叙述的除外,从其特别叙述):

1 首先对“检查子项目”进行合格判断

每个“检查子项目”下:

(1) A 类项抽查发现 1 处不合格时,该相应“检查子项目”判断为不合格;

(2) B 类项抽查发现 1 处不合格时,应对此 B 类项再抽查 2 处(不足 2 处的全部抽查),若此 B 类项再抽查发现 1 处以上不合格时,或无再抽查样本可查时,该相应“检查子项目”判断为不合格;

(3) 无上述(1)、(2)所述的不合格情况时,该相应“检查子项目”则判断为合格。

2 然后对“检查项目”进行合格判断

每个“检查项目”下:

所有“检查子项目”均判断为合格,且满足下列条件的,相应“检查项目”则判断为合格,否则相应“检查项目”判断为不合格:

(1) A 类项抽查发现不合格处累计为 0 处;

(2) B 类项抽查发现不合格处累计不大于 4 处;

3 最后进行综合判断

现场评定时,所有“检查项目”均应判断为合格,且应对抽查中发现的所有 A、B 类项的不合格处整改到位后重新进行相应二次检查,检查后整改已到位则现场评定判断为合格。

6. 档案管理

6. 档案管理


6.0.1 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后,应对以下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1 消防设计图纸等文件、图纸会审及设计变更记录、施工图审查文件等(纸质或带有电子签章的 pdf、dwf 等格式文件,确保已完成消防设计的各项内容);

2 消防施工合同文件(确保已完成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

3 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 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的记录,以及施工、设计、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的电力专业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报告(含电力专业工程消防查验检查表(附录 6)、电力专业工程消防施工竣工报告、电力专业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施工质量监理评估报告、电力专业工程竣工验收消防设计质量检查报告(附录 4)等);

5 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的相关资料;

6 其他相关资料(主管部门要求的相关文书等)。

6.0.2 建设主管部门对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审批后,应对以下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1 电力专业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报告(可以含消防查验相关各项文件资料,确保应内容完备);

2 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纸质或带有电子签章的 pdf、dwf 等格式文件,建设单位应承诺确保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且与现场实施情况相符);

3 《电力专业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检查)意见》(附录 5)(现场评定(检查)结论是否合格应明晰);

4 其他相关资料(建设主管部门要求的相关文书等)。

6.0.3 对被随机抽查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按本指南 6.0.2 条规定整理归档。

6.0.4 消防查验和现场评定资料应按《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范》DA/T28、《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 的要求及时整理归档。

6.0.5 消防查验和现场评定的归档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确保案卷材料齐全完整、真实合法。档案内容较多时可立分册并集中存放,其中图纸可用电子档案的形式保存。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原始技术资料应长期保存,保存期限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相关规定。

6.0.6 竣工图

1 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应真实地记录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消防设计的实际情况,其是对工程竣工验收、维护、改建、扩建的依据,是国家的重要技术档案;

2 编制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的形式和深度,应参照《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关于编制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图的几项暂行规定》执行;

3 编制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的形式和深度,应根据不同情况,分类编制:

(1)凡按图施工没有变动的,则由施工单位在原施工图上(当需消防设计审查时,为通过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的原施工图)加盖“竣工图”标志后,即作为竣工图;

(2)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般性设计变更,但能将原施工图加以修改补充作为竣工图的,可不重新绘制,由施工单位负责在原施工图(蓝图)上注明修改的部分,并附以设计变更通知单和施工说明,加盖“竣工图”标志后,即作为竣工图;

(3)当图纸变更内容较多时,不宜再在原施工图上修改、补充者,应重新绘制改变后的竣工图。重新绘制的竣工图比例应与原施工图一致,利用电子版施工图改绘的竣工图设计图签中应有原设计单位人员签字;

(4)竣工图要保证图纸质量,做到规格统一,图面整洁,字迹清楚。不得用圆珠笔或其他易于褪色的墨水绘制。竣工图要经承担施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审核签认。“竣工图章”应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 的要求制作;

(5) 涉及消防的电力专业工程竣工(电子)图纸,以图纸名称命名的 dwf 文件竣工图纸需加盖施工单位(总承包施工单位、消防专业分包单位、装修专业分包单位等)、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电子签章,电子签章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要求;以图纸名称命名的PDF 文件竣工图纸,纸质加盖出图章及竣工图章图纸扫描件,扫描分辨率建议为 300dpi。涉及消防的电力专业工程竣工(电子)图纸,按建筑、给排水、电气、暖通、装修专业分别归档。

4 电力专业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督促和协助各设计、施工单位检验各自负责的竣工图编制工作,发现有不准确或短缺时,要及时采取措施修改和补齐。竣工图要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之一。竣工图不准确、不完整、不符合归档要求的,不能竣工验收。

7. 检查实操

7. 检查实操


7.0.1 对本章各“节”“条”“款”的名称做如下说明:

本章各“节”的名称如“7.2 总平面布局”为“检查项目”,与附录 6 和附录 8 表中“检查项目”栏描述相统一;

本章各“条”的名称如“7.2.2 防火间距”为“检查子项目”,与附录 6 和附录 8 表中“检查子项目”栏描述相统一;

本章各“款”的名称如“1 变电站内的建(构)筑物与变电站外的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有关规定”,与附录 6 和附录 8 表中“检查内容和方法”栏描述相统一。

7.0.2 关于抽样数量比例的要求,需注意本章各条款下所描述的都为消防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不适用于现场评定时的抽样数量比例,现场评定时的抽样数量直接按本指南 5.4 条第 1、2、3 款的要求执行。

7.0.3 消防给水、灭火设施,防排烟及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电气的消防验收除了需满足本章节要求外,还需满足“第二篇 消防设施检查通用篇”相关章节的要求。


7.1 建筑分类与耐火等级


7.1.1 基本要求

1 建筑分类与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

2 查验抽查比例除特殊注明外,均全数检查。

7.1.2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分类,其火灾危险性及其耐火等级应符合 GB50229 表 11.1.1 规定。(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核查。

7.1.3 同一建筑物或建筑物的任一防火分区布置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的房间时,建筑物或防火分区内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火灾危险性较大的房间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 5%,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釆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核查。

7.1.4 建(构)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有关规定。(B 类)

查验抽查比例:现场检查按总数不少于 20%抽查,且不得少于 5 处,不足 5 处的全数检查。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核查。


7.2 总平面布局


7.2.1 基本要求

1 防火间距、消防道路、消防车登高操作面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

2 查验抽查比例:全数检查。

7.2.2 防火间距

1 变电站内的建(构)筑物与变电站外的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有关规定。(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核查。选择相邻二者外侧相对较近处测量间距,当外侧有突出部分时,从突出部分外缘测量,最近的水平距离为二者之间的防火间距,其允许负偏差不大于规定值的 5%且不大于 500mm。

2 变电站内的建(构)筑物与停车场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 的有关规定。(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核查。选择相邻二者外侧相对较近处测量间距,当外侧有突出部分时,从突出部分外缘测量,最近的水平距离为二者之间的防火间距,其允许负偏差不大于规定值的 5%且不大于 500mm。

3 变电站内建(构)筑物及设备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GB50229 中表 11.1.5 的规定。(A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核查。选择相邻二者外侧相对较近处测量间距,当外侧有突出部分时,从突出部分外缘测量,最近的水平距离为二者之间的防火间距,其允许负偏差不大于规定值的 5%且不大于 500mm。

4 相邻两座建筑两面的外墙均为不燃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外墙面积的 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GB50229 表 11.1.5 减少 25%。(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核查。选择相邻二者外侧相对较近处测量间距,当外侧有突出部分时,从突出部分外缘测量,最近的水平距离为二者之间的防火间距,其允许负偏差不大于规定值的 5%且不大于 500mm。

5 单台油量为 2500kg 及以上的屋外油浸变压器之间、屋外油浸电抗器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 GB50229 表 11.1.7 的有关规定。(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核查。选择相邻二者外侧相对较近处测量间距,当外侧有突出部分时,从突出部分外缘测量,最近的水平距离为二者之间的防火间距,其允许负偏差不大于规定值的 5%且不大于 500mm。

6 当油量为 2500kg 及以上的屋外油浸变压器之间、屋外油浸电抗器之间的防火间距不能满足 GB50229 表 11.1.7 的有关规定时,应设置防火墙。防火墙的高度应高于变压器油枕,其长度超出变压器的贮油池两侧不应小于 1m。(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核查。选择相邻二者外侧相对较近处测量间距,当外侧有突出部分时,从突出部分外缘测量,最近的水平距离为二者之间的防火间距,其允许负偏差不大于规定值的 5%且不大于 500mm。

7 油量为 2500kg 及以上的屋外油浸变压器或高压电抗器与油量为 600kg 以上的带油电气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5m。(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核查。选择相邻二者外侧相对较近处测量间距,当外侧有突出部分时,从突出部分外缘测量,最近的水平距离为二者之间的防火间距,其允许负偏差不大于规定值的 5%且不大于 500mm。

8 总油量为 2500kg 及以上的并联电容器组或箱式电容器,相互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5m,当间距不满足该要求时应设置防火墙。(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核查。选择相邻二者外侧相对较近处测量间距,当外侧有突出部分时,从突出部分外缘测量,最近的水平距离为二者之间的防火间距,其允许负偏差不大于规定值的 5%且不大于 500mm。

9 民用建筑与单独建造的变电站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第 3.4.1 条有关室外变、配电站的规定,但与单独建造的终端变电站的防火间距,可根据的耐火等级按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第 5.2.2 条有关民用建筑的规定确定。民用建筑与 10kV 及以下的预装式变电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3m。(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核查。选择相邻二者外侧相对较近处测量间距,当外侧有突出部分时,从突出部分外缘测量,最近的水平距离为二者之间的防火间距,其允许负偏差不大于规定值的 5%且不大于 500mm。

10 架空电力线与甲、乙类厂房(仓库),可燃材料堆垛,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的最近水平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核查。选择相邻二者外侧相对较近处测量间距,当外侧有突出部分时,从突出部分外缘测量,最近的水平距离为二者之间的防火间距,其允许负偏差不大于规定值的 5%且不大于 500mm。

7.2.3 消防道路

1 当变电站内建筑的火灾危险性为丙类且建筑的占地面积超过 3000m2时:

(1) 变电站内的消防车道宜布置成环形;(C 类)

(2) 当为尽端式车道时,应设回车道或回车场地。消防车道宽度及回车场的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有关规定。(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核查。

2 变电站站区围墙处可设一个供消防车辆进出的出入口。(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核查。根据施工测量记录,选择车道路面相对较窄部位和两侧突出物最近距离处进行测量,以最小宽度确定为消防车道宽度。消防车道允许负偏差不应超过 120mm。

7.2.4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1 消防车登高操作面的设置,不应有影响登高救援的裙房(含雨篷、挑檐等突出物等),首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A 类)

查验检查方法:根据施工测量记录,对照总平面图、平、立面图,沿建筑的外立面、登高操作面、建筑周围全程核查、判定。

2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长度、宽度、承载能力等,场地与建筑之间应无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和汽车库出入口。(A 类)

查验检查方法:根据施工测量记录,沿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全程检查,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 15m 和 10m。对于建筑高度大于 50m 的建筑,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 20m 和 10m。负偏差不应大于规定值的 5%且不大于 500mm;登高操作场地上不得设置管道井盖,如必须设置需核查井盖荷载;核查消防车登高场地设计承受荷载及施工记录。

3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与消防车道连通。场地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与建筑外墙最大距离。(B 类)

查验检查方法:沿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和消防车道全程检查。场地与建筑外墙距离不应大于 10m。

4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坡度,场地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与建筑外墙的最小距离。(C类)

查验检查方法:根据施工测量记录,沿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全程检查,其坡度不宜大于 3%,与建筑外墙的距离不宜小于 5m。


7.3 平面布置


7.3.1 基本要求

1 查验抽查比例:全数检查。

7.3.2 变、配电站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 10kV 及以下的变、配电站,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时,可一面贴邻,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等标准的规定。(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核查、判定。

7.3.3 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宜设置在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确需贴邻民用建筑布置时,应采用防火墙与所贴邻的建筑分隔,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该专用房间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确需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A 类)

1 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的靠外墙部位;

2 变压器室的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3 变压器室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 1.50h 的不燃性楼板分隔。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确需在隔墙上设置门、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

4 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

5 油浸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油浸变压器下面应设置能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核查、判定,必要时核对相关施工记录。

7.3.4 布置在民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二层。(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核查、判定。

2 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核查、判定。

3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 1.50h 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核查、判定,并核对相关施工记录。

4 机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 1m3,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的防火隔墙与发电机间分隔;确需在防火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核查、判定,并核对相关施工记录。

7.3.5 35kV~110kV 变电站应避免与邻近设施之间的相互影响,应避开火灾、爆炸及其他敏感设施,与爆炸危险性气体区域邻近的变电站站址选择及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 的有关规定。(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核查、判定。

7.3.6 35kV~220kV 地下变电站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应采用防火分区等隔离措施。(C 类)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核查、判定。

7.3.7 35kV~110kV 户内变电站的油浸变压器和 220kV~500kV 户内变电站的变压器户内布置时应符合以下规定:(C 类)

1 每间变压器室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 2 个,且必须有一个疏散出口直通室外;

2 变压器室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得开向相邻的变压器室或其他室内房间、走廊;

当散热器与主变压器本体分开布置时,变压器室第二个疏散门可开向对应的散热器室,且该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 变压器室四周所有隔墙均应为耐火等级不低于 3.00h 的防火墙。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核查、判定。

7.3.8 消防救援口设置:

1 外墙应在每层适当位置设置消防救援口。(A 类)

查验检查方法:根据施工测量记录,对照总平面图、平、立面图,沿建筑的外立面、登高操作面、建筑周围全程核查、判定。

2 消防救援口的数量、尺寸及标识。(B 类)

查验检查方法:根据施工测量记录,对照总平面图、平、立面图,沿建筑的外立面、登高操作面、建筑周围全程核查、判定。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应小于 1.0m,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 1.2m,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 2 个,设置位置应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窗口的玻璃应易于破碎,并应设置可在室外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

3 消防救援口的间距。(C 类)

查验检查方法:根据施工测量记录,对照总平面图、平、立面图,沿建筑的外立面、登高操作面、建筑周围全程核查、判定。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间距不宜大于 20m。


7.4 安全疏散


7.4.1 基本要求

1 安全疏散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检查验收应在建设工程的安全疏散设施施工、调试完毕的基础上进行;

2 查验抽查比例:全数检查。

7.4.2 建筑面积超过 250m2的通信机房、配电装置室、电容器室、阀厅、户内直流场、电缆夹层,其疏散门不宜少于 2 个。(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核查、判定。

7.4.3 主控制楼当每层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 400m2时,可设置 1 个安全出口;当每层建筑面积大于 400m2时,应设置 2 个安全出口,其中 1 个安全出口可通向室外楼梯。其他建筑的安全出口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有关规定。(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核查、判定。

7.4.4 地下变电站、地上变电站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 2 个。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地上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h 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分完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核查、判定。

7.4.5 3~110kV 配电装置,配电室安全出口:

1 长度大于 7m 的配电室应设两个安全出口,相邻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 40m。(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核查、判定。相邻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允许正偏差应不大于规定值的 1%。

2 安全出口宜布置在配电室的两端。(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核查、判定。

3 当配电室的长度大于 60m 时,宜增加一个安全出口。(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核查、判定。相邻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允许正偏差应不大于规定值的 1%。

4 当变电所采用双层布置时,位于楼上的配电室应至少设一个通向室外的平台或通向变电所外部通道的安全出口。(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核查、判定。


7.4.6 地下变电站、地上变电站的地下室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1000m2。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防火分区,其防火分区的面积可增大 1.0 倍;当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 1.0 倍计算。(B 类)

查验检查方法:变电站地下室全程核查、判定。对照设计文件、核查施工测量记录。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允许正偏差不应大于规定值的 5%。

7.4.7 地下变电站当地下层数为 3 层及 3 层以上或地下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 时,应设置防烟楼梯间,楼梯间应设乙级防火门,并向疏散方向开启。防烟楼梯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有关规定。(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核查、判定。

7.4.8 220kV~500kV 户内变电站建筑物内的疏散通道应便捷畅通,房间的疏散出口应能直通或通过疏散走道通往至少 1 个安全出口。(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核查、判定。

7.4.9 控制室、调度室应有不少于两个疏散出口。(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核查、判定。


7.5 建筑构造


7.5.1 基本要求

1 建筑构造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

2 查验抽查比例:除特殊注明外,全数检查;建筑保温、钢结构和内装修防火均按楼层(防火分区)进行抽查,抽查的楼层(防火分区)按其总数不少于 20%确定,且抽查数量不得少于5 层(个),当总数少于 5 层(个)时全数检查;抽查的楼层各子项目的抽查比例不低于总数的 20%。

7.5.2 生产建筑物与油浸变压器或可燃介质电容器的间距不满足 GB50229 中 11.1.5 条的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建筑物与油浸变压器或可燃介质电容器等电气设备间距小于 5m 时,在设备外轮廓投影范围外侧各 3m 内的建筑物外墙上不应设置门、窗、洞口和通风孔,且该区域外墙应为防火墙,当设备高于建筑物时,防火墙应高于该设备的高度;当建筑物墙外 5~10m 范围内布置有变压器或可燃介质电容器等电气设备时,在上述外墙上可设置甲级防火门,设备高度以上可设防火窗,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 0.90h;(B 类)

2 当工艺需要油浸变压器等电气设备有电气套管穿越防火墙时,防火墙上的电缆孔洞应采用耐火极限为 3.00h 的电缆防火封堵材料或防火封堵组件进行封堵。(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核查、判定,并核对相关施工记录。

7.5.3 设置带油电气设备的建(构)筑物与贴邻或靠近该建(构)筑物的其他建(构)筑物之间应设置防火墙。(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核查、判定。

7.5.4 控制室顶棚和墙面应采用 A 级装修材料,控制室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 B1 级的装修材料。调度室、计算机室、通信室、档案室等各室的隔墙、顶棚内装饰应采用难燃或不燃材料。

(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核查、判定,并核对相关施工记录。

7.5.5 地上油浸变压器室的门应直通室外;地下油浸变压器室门应向公共走道方向开启,该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干式变压器室、电容器室门应向公共走道方向开启,该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蓄电池室、电缆夹层、继电器室、通信机房、配电装置室、发电机出线小室、电缆竖井等室内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当门外为公共走道或其他房间时,该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核查、判定,并核对相关施工记录。

7.5.6 配电装置室的中间隔墙上的门可采用分别向不同方向开启且宜相邻的 2 个乙级防火门。(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核查、判定,并核对相关施工记录。

7.5.7 附设在建筑内的变配电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 1.5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变配电室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核查、判定,并核对相关施工记录。

7.5.8 乙类厂房的配电站确需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窗。(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核查、判定。

7.5.9 3kV~1000kV 配电装置室的顶棚和内墙应作耐火处理,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B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核查、判定。

7.5.10 3kV~1000kV 配电装置屋内通道应保证畅通无阻,不得设立门槛,不应有与配电装置无关的管道通过。(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核查、判定。

7.5.11 3~110kV 配电装置充油电气设备间的门若开向不属配电装置范围的建筑物内时,其门应为非燃烧体或难燃烧体的实体门。(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核查、判定。

7.5.12 3kV~1000kV 配电装置变压器室、发电机出线小室、电缆竖井、电缆夹层等房间中间隔墙上的门可为不燃烧材料制作的门。(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核查、判定。

7.5.13 110kV~1000kV 配电装置充油电气设备间的门若开向不属配电装置范围的建筑物内时,其门应为非燃烧体或难燃烧体的实体门。(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核查、判定。

7.5.14 建筑外墙、屋面保温防火

1 建筑外墙保温系统的设置位置、设置形式,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甬建发 2018-114 号文的要求。(A 类)

查验检查方法:查阅有关防火性能的质量证明文件,核查隐蔽工程的影像资料,现场检查。

2 建筑屋面保温材料的设置及其防火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查阅有关防火性能的质量证明文件,核查隐蔽工程的影像资料,现场检查。

7.5.15 钢结构防火

1 钢结构构件的防火保护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查阅有关防火性能的质量证明文件,核查隐蔽工程的影像资料,现场检查。

2 钢结构构件的防火构造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C 类)

查验检查方法:查阅有关防火性能的质量证明文件,核查隐蔽工程的影像资料,现场检查。

7.5.16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

1 建筑墙面、地面、顶棚等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查看隐蔽工程施工记录,核查装修材料燃烧性能检测报告,现场检查与实际使用材料的一致性。

2 纺织织物、木质材料、高分子合成材料、复合材料、其他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A 类)

查验检查方法:查看有关防火性能的证明文件、施工记录;查看隐蔽工程施工记录、影像资料;装修材料质量证明文件、有见证取样要求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检测报告(见证取样)、现场检查、核对与实际使用材料的一致性。

3 公共场所内建筑制品、织物、塑料、橡胶、泡沫塑料类、家具及组件、电线电缆六类产品应使用阻燃制品并加贴阻燃标识。(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查看阻燃制品标识使用证书,现场检查阻燃标识。

4 用电装置发热情况和周围材料的燃烧性能和防火隔热、散热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A 类)

查验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7.5.17 建筑内部装修对消防设施的影响

1 建筑内部装修不应影响消防设施的使用功能,不能遮挡、覆盖消火栓箱。(A 类)查验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2 装饰不能遮挡手动报警按钮、喷头、火灾探测器以及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安全出口标志等消防设施。 (B 类)

查验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3 建筑内部装修不应妨碍疏散走道的正常使用,不应减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或疏散走道的设计疏散所需净宽度和数量。(A 类)

查验检查方法:现场检查,查看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疏散走道数量、测量疏散净宽度。


7.6 变压器及其他带油电气设备


7.6.1 基本要求

1 变压器及其他带油电气设备的防火措施应满足现行国家与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2 查验抽查比例除特殊注明外,均全数检查。

7.6.2 35kV 及以下屋内配电装置当未采用金属封闭开关设备时,其油断路器、油浸电流互感器和电压互感器,应设置在两侧有不燃烧实体墙的间隔内; 35kV 以上屋内配电装置应安装在有不燃烧实体墙的间隔内,不燃烧实体墙的高度不应低于配电装置中带油设备的高度。(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7.6.3 总油量超过 100kg 的屋内油浸变压器,应设置单独的变压器室。(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7.6.4 屋内单台总油量为 100kg 以上的电气设备,应设置挡油设施及将事故油排至安全处的设施。挡油设施的容积宜按油量的 20%设计。(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7.6.5 屋外单台油量为 1000kg 以上的电气设备,应设置贮油或挡油设施,其容积宜按设备油量的 20%设计,并能将事故油排至总事故贮油池。总事故贮油池的容量应按其接入的油量最大的台设备确定,并设置油水分离装置。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设置能容纳相应电气设备全部油量的贮油设施,并设置油水分离装置。贮油或挡油设施应大于设备外廓每边各 1m。贮油设施内应铺设卵石层,其厚度不应小于 250mm,卵石直径宜为 50mm~80mm。(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7.6.6 地下变电站的变压器应设置能贮存最大一台变压器油量的事故贮油池。(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7.7 电缆及电缆敷设


7.7.1 基本要求:

1 电缆及电缆敷设应满足现行国家与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2 查验抽查比例除特殊注明外,均全数检查。

7.7.2 长度超过 100m 的电缆沟或电缆隧道,应采取防止电缆火灾蔓延的阻燃或分隔措施,并应根据变电站的规模及重要性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措施:(B 类)

1 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墙或隔板,并用电缆防火封堵材料封堵电缆通过的孔洞;

2 电缆局部涂防火涂料或局部采用防火带、防火槽盒。

查验抽查比例:现场检查按总数不少于 20%抽查,且不得少于 5 处,不足 5 处的全数检查。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7.7.3 电缆隧道的下列部位宜设置防火分隔,采用防火墙上设置防火门的形式:(C 类)

1 电缆进出隧道的出入口及隧道分支处;

2 电缆隧道位于电厂、变电站内时,间隔不大于 100m 处;

3 电缆隧道位于电厂、变电站外时,间隔不大于 200m 处;

4 长距离电缆隧道通风区段处,且间隔不大于 500m;

5 电缆交叉、密集部位,间隔不大于 60m。

6 防火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3.0h,防火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耐火极限不宜低于 1.5h)且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有关规定。

查验抽查比例:现场检查按总数不少于 20%抽查,且不得少于 5 处,不足 5 处的全数检查。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7.7.4 220kV 及以上变电站,当电力电缆与控制电缆或通信电缆敷设在同一电缆沟或电缆隧道内时,宜采用防火隔板进行分隔。(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7.7.5 用于防火分隔的材料产品应符合下列规定:(B 类)

1 防火封堵材料不得对电缆有腐蚀和损害,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封堵材料》GB23864 的规定;

2 防火涂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缆防火涂料》GB 28374 的规定;

3 耐火电缆槽宜采用透气型,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耐火电缆槽盒》GB29415 的规定。

4 采用的材料产品应适用于工程环境,并应具有耐久可靠性。

查验抽查比例:现场检查按总数不少于 20%抽查,且不得少于 5 处,不足 5 处的全数检查。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7.7.6 电缆从室外进入室内的入口处、电缆竖井的出入口处,建(构)筑物中电缆引至电气柜、盘或控制屏、台的开孔部位,电缆贯穿隔墙、楼板的孔洞应采用电缆防火封堵材料进行封堵,其防火封堵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被贯穿物的耐火极限,且不低于 1. 00h。(B 类)

查验抽查比例:现场检查按总数不少于 20%抽查,且不得少于 5 处,不足 5 处的全数检查。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7.7.7 在电缆竖井中,宜每间隔不大于 7m 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不燃烧体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C 类)

查验抽查比例:现场检查按总数不少于 20%抽查,且不得少于 5 处,不足 5 处的全数检查。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7.7.8 防火墙上的电缆孔洞应采用电缆防火封堵材料或防火封堵组件进行封堵,并应采取防止火焰延燃的措施,其防火封堵组件的耐火极限应为 3.00h。(B 类)

查验抽查比例:现场检查按总数不少于 20%抽查,且不得少于 5 处,不足 5 处的全数检查。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7.7.9 在隧道、沟、浅槽、竖井、夹层等封闭式电缆通道中,不得布置热力管道,严禁有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的管道穿越。(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7.7.10 电缆夹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 个,其中 1 个安全出口可通往室外楼梯。(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7.7.11 电缆隧道两端均应设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当其长度超过 100m 时,安全出口的间距不应超过 75m。(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7.7.12 地下变电站电缆夹层宜采用低烟无卤阻燃电缆。(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7.7.13 电缆线路防火阻燃设施的施工符合 GB50168 的相关规定。(B 类)

查验抽查比例:现场检查按总数不少于 20%抽查,且不得少于 5 处,不足 5 处的全数检查。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7.8 消防给水、灭火设施


7.8.1 基本要求

1 变电站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宜按一次确定;

2 变电站消防给水量应按火灾时一次最大室内和室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

3 消防给水、灭火设施的防火措施除应满足本章的内容外,还应符合本指南第二篇 消防设施检查通用项目第 1-10 章的相关要求;

4 查验抽查比例除特殊注明外,均全数检查。

7.8.2 带油电气设备灭火设施的选择:

1 单台容量为 125MV·A 及以上的油浸变压器、200Mvar 及以上的油浸电抗器应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或其他固定式灭火装置。在室外专用贮存场地贮存作为备用的油浸变压器、油浸电抗器可不设置固定式灭火系统;油浸变压器当采用有防火墙隔离的分体式散热器时,布置在户外或半户外的分体式散热器可不设置固定式灭火系统;(B 类)

2 其他带油电气设备,宜配置干粉灭火器;(C 类)

3 地下变电站的油浸变压器、油浸电抗器,宜采用固定式灭火系统。(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7.8.3 变电站的消防水源应有可靠的保证。变电站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和室内消防用水量分别不应小于 GB50229 表 11.5.3 和表 11.5.9 的规定。(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7.8.4 500kV 及以上的直流换流站宜设置备用柴油机消防泵,其容量应满足直流换流站的全部消防用水要求。(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7.8.5 对于丙类厂房、仓库,消火栓灭火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 3.00h,对于丁、戊类厂房、仓库,消火栓灭火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 2.0h。(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7.8.6 室内消火栓的设置与水枪配置应符合 GB50229 第 11.5.7 和 11.5.8 条的规定。(B 类)

查验抽查比例:现场检查按总数不少于 10%抽查,且每个供水分区总数不应少于 10 处。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7.8.7 当地下变电站室内设置水消防系统时,应设置水泵接合器。水泵接合器应设置在便于消防车使用的地点,与供消防车取水的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取水口距离宜为 15m~40m。水泵接合器应有永久性的明显标志。(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7.8.8 设置室外消火栓的变电站应集中配置足够数量的消防水带、水枪和消火栓扳手,宜放置在厂内消防车库内。当厂内不设消防车库时,也可放置在重点防火区域周围的露天专用消防箱或消防小室内。根据被保护设备的性质合理配置 19mm 直流或喷雾或多功能水枪,水带宜配置有衬里消防水带。(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7.8.9 设有消防给水的地下变电站,必须设置消防排水设施。消防排水可与生产、生活排水统一设计,排水量按消防流量设计。对油浸变压器、油浸电抗器等设施的消防排水,当未设置能够容纳全部事故排油和消防排水量的事故贮油池时,应采取必要的油水分离措施。(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7.8.10 油浸式变压器、油浸式电抗器、油罐区、油泵房、油处理室、特种材料库、柴油发电机、磨煤机、给煤机、送风机、引风机和电除尘等处应设置消防砂箱或砂桶,内装干燥细黄砂。

消防砂箱容积为 1.0m3,并配置消防铲,每处 3 把~5 把,消防砂桶应装满干燥黄砂。消防砂箱、砂桶和消防铲均应为大红色,砂箱的上部应有白色的“消防砂箱”字样,箱门正中应有白色的“火警 119”字样,箱体侧面应标注使用说明。消防砂箱的放置位置应与带电设备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7.8.11 变电站应按 GB50229 表 11.5.22 设置灭火器。(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7.8.12 水喷雾灭火设施与高压电气设备带电(裸露)部分的最小安全净距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高压配电装置设计技术规程》DL/T 5352 的规定。(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直接测量。


7.9 防排烟及通风、空气调节系统


7.9.1 基本要求

1 防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应满足现行国家与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2 防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防火措施除应满足本章的内容外,还应符合本指南第二篇 消防设施检查通用项目第 11 章的相关要求;

3 查验抽查比例除特殊注明外,均全数检查。

7.9.2 厂房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防烟设施:(A)

1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

2 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3 避难走道的前室、避难层(间)。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7.9.3 厂房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A)

1 人员或可燃物较多的丙类生产场所,丙类厂房内建筑面积大于 3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2 筑面积大于 5000m2的丁类生产车间;

3 高度大于 32m 的高层厂房内长度大于 20m 的疏散走道,其他厂房内长度大于 40m 的疏散走道。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7.9.4 地下变电站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类)

1 所有采暖区域严禁采用明火取暖;

2 电气配电装置室应设置火灾后排风设施,其他房间的排烟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规定;

3 当火灾发生时,送排风系统、空调系统应能自动停止运行。当采用气体灭火系统时,穿过防护区的通风或空调风道上的阻断阀应能立即自动关闭。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结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作 1-2 次联动试验。

7.9.5 阀厅应设置火灾后排风设施。(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7.9.6 当集中控制室、电子设备间等房间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应设置火灾后的机械排风39

系统,排风量应按房间换气次数不少于每小时 6 次计算,排风机宜采用钢制轴流风机。(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检查国家法定产品检测机构出具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7.9.7 油断路器室应设置事故排风系统,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每小时 12 次计算。火灾时,通风系统电源开关应能自动切断。(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结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作 1-2 次联动试验。

7.9.8 配电装置室应设置事故排风系统,事故排风量不应少于 12 次/h,事故风机可兼作通风机。火灾时,通风系统电源开关应能自动切断。(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结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作 1-2 次联动试验。

7.9.9 变压器室的通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B 类)

1 变压器室的通风系统应与其他通风系统分开,变压器室之间的通风系统不应合并;

2 具有火灾探测器的变压器室,当发生火灾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能自动切断通风机的电源。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结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作 1-2 次联动试验。

7.9.10 蓄电池室通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B 类)

1 室内空气不应再循环,室内应保持负压,排风管的出口应接至室外;

2 排风系统不应与其他通风系统合并设置,排风应引至室外;

3 当蓄电池室的顶棚被梁分隔时,每个分隔处均应设吸风口,吸风口上缘距顶棚平面或屋顶的距离不应大于 0.1m;

4 设置在蓄电池内的通风机及其电机应为防爆型,并应直接连接;

5 当蓄电池室内未设置氢气浓度检测仪时,排风机应连续运行;当蓄电池室内设有带报警功能的氢气浓度检测仪时,排风机应与氢气浓度检测仪联锁自动运行;

6 蓄电池室的送风机和排风机不应设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当送风设备为整体箱式时,可与排风设备布置在同一个房间。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7.9.11 采用机械通风系统的电缆隧道和电缆夹层,当发生火灾时应立即切断通风机电源。通风系统的风机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锁。(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结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作 1-2 次联动试验。

7.9.12 设有柴油发动机消防泵组的消防水泵房应设机械通风系统。通风系统的通风机和电机应为防爆型,并应直接连接。(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7.9.13 配备全淹没气体灭火系统房间的通风、空调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B 类)

1 应与消防控制系统联锁,当发生火灾时,在消防系统喷放灭火气体前,通风空调设备的防火阀、防火风口 、电动风阀及百叶窗应能自动关闭;

2 应设置灭火后机械通风装置,排风口宜设在防护区的下部并应直通室外,通风换气次数应不少于每小时 6 次。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结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作 1-2 次联动试验。

7.9.14 空气调节系统的新风口应远离废气口和其他火灾危险区的烟气排气口。(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7.9.15 空气调节系统的电加热器应与风机联锁,并应设置欠风超温断电保护措施。(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7.10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10.1 基本要求

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满足现行国家与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查验除满足本章的要求外,还应满足第二篇消防设施检查通用项目第 12 章的要求;

3 查验抽查比例除特殊注明外,均全数检查。

7.10.2 下列场所和设备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B 类)

1 控制室、配电装置室、可燃介质电容器室、继电器室、通信机房;

2 地下变电站、无人值班变电站的控制室、配电装置室、可燃介质电容器室、继电器室、通信机房;

3 采用固定灭火系统的油浸变压器、油浸电抗器;

4 地下变电站的油浸变压器、油浸电抗器;

5 敷设具有可延燃绝缘层和外护层电缆的电缆夹层及电缆竖井;

6 地下变电站、户内无人值班的变电站的电缆夹层及电缆竖井。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审查消防审计文件。现场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置的场所和设备。

7.10.3 变电站主要建(构)筑物和设备宜按《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50229-2019表 11.5.26 的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审查消防审计文件。现场检查变电站主要建(构)筑物和设备设置的火灾探测器类型。

7.10.4 火灾报警控制器

1 有人值班的变电站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主控制室;(B 类)

2 无人值班的变电站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宜设置在变电站门厅;(C 类)

3 无人值班的变电站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应将火警信号传至集控中心。(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审查消防审计文件。现场检查有人值班和无人值班的变电站的火灾报警控制器设置部位。现场检查无人值班的变电站的火灾报警控制器是否将火警信号传至集控中心。

7.10.5 35kV~500kV 户内变电站

1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审查消防设计文件。现场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

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为二级,其系统形式为集中报警系统。(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审查消防设计文件。现场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为二级时,系统形式是否为集中报警系统。

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宜具有火灾信号远传功能。(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审查消防设计文件。现场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否具有火灾信号远传功能。

4 应在火灾易发生部位根据安装部位的特点设置火灾探测器。(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审查消防设计文件。现场检查在火灾易发生部位是否根据安装部位的特点设置火灾探测器。

5 采暖、通风及空调设备应与火灾探测系统联锁,火灾时切断通风风机电源。(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审查消防设计文件。现场检查采暖、通风及空调设备是否与火灾探测系统联锁,火灾时是否切断通风风机电源。

7.10.6 35kV~220kV 城市地下变电站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联锁控制电采暖、通风、空调系统,火灾时应切断上述设备电源,同时联动防火分隔卷帘门、排烟及正压送风系统。(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审查消防设计文件。现场检查 35kV~220kV 城市地下变电站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否联锁控制电采暖、通风、空调系统,火灾时是否切断上述设备电源,是否同时联动防火分隔卷帘门、排烟及正压送风系统。

7.10.7 智能变电站

1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应与火灾探测系统联锁,并配合消防系统设置防火隔断和排烟。(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审查消防设计文件。现场检查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是否与火灾探测系统联锁,是否配合消防系统设置防火隔断和排烟。

2 无人值班变电站主变压器固定式灭火系统的火灾探测及报警信号应实现远传。(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审查消防设计文件。现场检查无人值班变电站主变压器固定式灭火系统的火灾探测及报警信号是否能够实现远传。

3 站内照明宜与图像监视、火灾报警、电子围栏等实现联动控制。(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审查消防设计文件。现场检查站内照明是否与图像监视、火灾报警、电子围栏等实现联动控制。

7.10.8 无人值班变电站

1 330kV~500kV 无人值班变电站的主变压器固定灭火系统应具备自动、手动和监控中心远程控制功能。(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审查消防设计文件。现场检查 330kV~500kV 无人值班变电站的主变压器固定灭火系统是否具备自动、手动和监控中心远方控制功能。

2 35kV~220kV 无人值班变电站的安全监视系统应具有与火灾和防盗报警的联动功能,并能在远方监控中心实现画面切换。(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审查消防设计文件。现场检查 35kV~220kV 无人值班变电站的安全监视系统是否具有与火灾和防盗报警的联动功能,是否能在远方监控中心实现画面切换。


7.11 消防电气


7.11.1 基本要求

1 电力工程专业消防电气系统应满足现行国家与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2 电力专业工程消防电气项目查验除满足本章的要求外,还应满足第二篇消防设施检查通用项目第 13 章的要求;

3 查验抽查比例除特殊注明外,均全数检查。

7.11.2 消防供电

1 变电站的消防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A 类)

(1) 消防水泵、自动灭火系统、与消防有关的电动阀门及交流控制负荷,户内变电站、地下变电站应按Ⅰ类负荷供电;户外变电站应按Ⅱ类负荷供电;

(2) 变电站内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当本身带有不停电电源装置时,应由站用电源供电;当本身不带有不停电电源装置时,应由站内不停电电源装置供电;当电源采用站内不停电电源装置供电时,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并应保证在系统处于最大负载状态下不影响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正常工作,不停电电源的输出功率应大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全负荷功率的 120%,不停电电源的容量应保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在火灾状态同时工作负荷条件下连续工作 3h 以上;

(3) 消防用电设备采用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时,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自动切换;

(4) 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应采用蓄电池直流系统供电,疏散通道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 30min,继续工作应急照明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 3h。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审查消防设计文件等相关资料。现场检查户内变电站、地下变电站和户外变电站的消防水泵、自动灭火系统、与消防有关的电动阀门及交流控制负荷的负荷等级。现场检查变电站内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的供电电源、供电回路及供电可靠性。现场检查消防用电设备采用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时,是否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自动切换。现场检查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是否采用蓄电池直流系统供电。现场检查疏散通道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继续工作应急照明的连续供电时间。

2 变电站的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和控制回路宜按防火分区划分。(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审查消防设计文件等相关资料。现场检查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和控制回路是否按防火分区划分。

7.11.3 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标志

1 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标志应符合下列规定:(B 类)

(1) 户内变电站、户外变电站的控制室、通信机房、配电装置室、消防水泵房和建筑疏散通道应设置应急照明;

(2) 地下变电站的控制室、通信机房、配电装置室、变压器室、继电器室、消防水泵房、建筑疏散通道和楼梯间应设置应急照明;

(3) 地下变电站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设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4) 人员疏散通道应急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 1.0lx,楼梯间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 5.0lx,继续工作应急照明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5) 疏散通道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 20m;疏散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出入口的顶部或侧边墙面的上部。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审查消防设计文件。现场检查主要场所的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标志的设置。现场检查疏散通道、楼梯间应急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继续工作应急照明的照度。

主要场所指的是户内变电站、户外变电站的控制室、通信机房、配电装置室、消防水泵房和建筑疏散通道;地下变电站的控制室、通信机房、配电装置室、变压器室、继电器室、消防水泵房、建筑疏散通道和楼梯间;地下变电站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2 疏散通道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高度宜安装在距地坪 1.0m 以下处。(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审查消防设计文件。现场检查疏散通道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高度是否安装在距地坪 1.0m 以下处。

3 220kV~750kV 变电站的安全疏散设施应有充足的照明和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C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审查消防设计文件。现场检查 220kV~750kV 变电站的安全疏散设施是否有充足的照明和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

7.11.4 35kV~110kV 变电站

1 在控制室、屋内配电装置室、蓄电池室及屋内主要通道等处,应装设事故照明。(B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审查消防设计文件。现场检查控制室、屋内配电装置室、蓄电池室及屋内主要通道等处,是否装设事故照明。

2 铅酸蓄电池室内的照明,应采用防爆型照明器,不应在蓄电池室内装设非防爆电器。

(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审查消防设计文件。现场检查铅酸蓄电池室内的照明,是否采用防爆型照明器,是否在蓄电池室内装设非防爆电器。

3 安全疏散处应设置照明和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审查消防设计文件。现场检查安全疏散处是否设置照明和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

7.11.5 35kV~500kV 户内变电站

1 应急照明的蓄电池容量应能保证应急照明用电。应急照明应分区控制。当交流失电时,有人值班变电站应急照明应能自动投入;无人值班变电站应急照明则应待人员到达时手动投入。(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审查消防设计文件。现场检查应急照明的蓄电池容量是否能保证应急照明用电、应急照明是否分区控制。现场检查当交流失电时有人值班变电站应急照明是否能自动投入、无人值班变电站应急照明是否待人员到达时手动投入。

2 主控制室、继电器室、主变压器室、配电装置室、站用变压器室、消防设备间、主要通道、楼梯间应装设应急照明。(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审查消防设计文件。现场检查主控制室、继电器室、主变压器室、配电装置室、站用变压器室、消防设备间、主要通道、楼梯间应急照明的设置。

3 采用非密封蓄电池的蓄电池室照明应采用防爆型照明电器;开关、插座等可能产生电火花的电器,应装在蓄电池室外。(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审查消防设计文件。现场检查采用非密封蓄电池的蓄电池室照明是否采用防爆型照明电器;现场检查开关、插座等可能产生电火花的电器,是否装在蓄电池室外。

7.11.6 35kV~220kV 城市地下变电站

1 消防设备用电为一级负荷等级。(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审查消防设计文件。现场检查消防设备用电的负荷等级。

2 二次设备室、主变压器室、配电装置室、站用变压器室、蓄电池室、消防控制室、消防设备间、主要通道、楼梯间等人员活动场所,应装设应急照明;应急照明包括疏散照明和备用照明。(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审查消防设计文件。检查二次设备室、主变压器室、配电装置室、站用变压器室、蓄电池室、消防控制室、消防设备间、主要通道、楼梯间等人员活动场所,是否装设应急照明。

3 人员安全疏散的疏散门和疏散走道应设置疏散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采用自带蓄电池的应急灯的蓄电池放电时间应不低于 120min。(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审查消防设计文件。现场检查安全疏散的疏散门和疏散走道的疏散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设置;现场检查采用自带蓄电池的应急灯的蓄电池放电时间。

4 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宜采用自带蓄电池的应急灯。(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审查消防设计文件。现场检查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是否采用自带蓄电池的应急灯。

5 备用照明宜采用蓄电池直流供电,宜在地下变电站入口或消防控制室装设备用照明和自动转换开关,并应设有明显标志。(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审查消防设计文件。现场检查备用照明是否采用蓄电池直流供电,是否在地下变电站入口或消防控制室装设备用照明和自动转换开关,且是否设有明显标志。

6 地下变电站入口或消防控制室装设的备用照明和自动转换开关,应设有明显标志。备用照明采用交流供电的,当交流失电时,有人工作时备用照明应能自动投入;无人工作时备用照明则应待人员到达时手动投入。备用照明应分区控制。(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审查消防设计文件。现场检查地下变电站入口或消防控制室装设的备用照明和自动转换开关,是否设有明显标志;现场检查备用照明采用交流供电的,当交流失电时,有人工作时备用照明是否能自动投入;无人工作时备用照明是否待人员到达时手动投入;现场检查备用照明是否分区控制。

7 采用非密封蓄电池的蓄电池室照明应采用防爆型照明电器;开关、插座等可能产生电火花的电器,应装在蓄电池室外。(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审查消防设计文件。现场检查采用非密封蓄电池的蓄电池室照明是否采用防爆型照明电器。现场检查开关、插座等可能产生电火花的电器,是否装在蓄电池室外。

 第二篇 消防设施检查通用项目

1. 消火栓系统

1. 消火栓系统


1.1 基本要求


1.1.1 消防给水和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

1.1.2 建筑的全部消防用水量应为其室内、室外消防用水量之和;

1.1.3 消防给水和灭火系统验收应在分项验收合格基础上进行,施工、调试记录和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合格证明文件(可为《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等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

1.1.4 查验抽查比例除特殊注明外,均全数检查;

1.1.5 要求各子项目内容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


1.2 消防水源


1.2.1 天然水源的水量、水质、枯水期技术措施、消防车取水高度、取水设施(码头、消防车道)应符合以下要求。(A 类)

1 查看雨水清水池、中水清水池、水景和游泳池作为消防水源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均能满消防给水系统所需的水量和水质的技术措施;

2 查看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时,采取的防止阻塞消防水泵的技术措施及安全取水的措施;

3 查看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时,确保消防车、固定和移动消防水泵在枯水位取水的积水措施以及消防车取水的吸水高度;

4 查看井水作为消防水源时水位测试装置;

5 查看设置消防车取水口的天然水源、消防车道和消防车回车场或回车道设置;

6 查看供水水质,水质必须无杂质、无腐蚀性,以防堵塞管道、喷头,腐蚀管道等,即水质应符合工业用水的要求。其中室外消防给水水质可以使用河水、海水、池塘等,并允许一定的颗粒物存在,但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平时水质不能有腐蚀性。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1.2.2 市政供水的进水管数量、管径、供水能力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A 类)

1 采用市政供水时,核查市政进水管数量和管径;

2 消防给水系统采用市政管网直接供水需要市政管网连续供水,且满足两路消防供水要求,规范规定可一路供水的除外。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1.3 消防水池


1.3.1 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满足设计持续供水时间内的消防用水量要求,当消防水池采用两路消防供水且在火灾中连续补水能满足消防用水量要求时,在仅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情况下,有效容积应大于或等于 50m3,其他情况下应大于或等于 100m3。(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1.3.2 消防水池的总蓄水有效容积大于 500m3时,宜设两格能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当大于1000m3时,应设置能独立使用的两座消防水池。(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1.3.3 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共用水池时,确保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1.3.4 消防水池的出水管应保证消防水池有效容积内的水能被全部利用,水池的最低有效水位或消防水泵吸水口的淹没深度应满足消防水泵在最低水位运行安全和实现设计出水量的要求。(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1.3.5 消防水池的水位应能就地和在消防控制室显示,消防水池应设置高低水位报警装置。

(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1.3.6 消防水池应设置溢流水管和排水设施,并应采用间接排水。(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1.3.7 消防水池的防冻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1.3.8 消防水池进出水管、通气管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1.4 消防水泵


1.4.1 测试主、备电源切换和主、备泵启动、故障切换。(A 类)

查验检查方法:现场检查、功能测试。

1.4.2 消防水泵的选择应满足以下要求:

1 水泵(包括备用泵)的性能应满足系统所需的流量和压力要求;(A 类)

2 消防水泵所配驱动器的功率应满足所选水泵流量扬程性能曲线上任何一点运行所需功率的要求;(A 类)

3 电动机驱动的消防水泵应选择电动机干式安装;(B 类)

4 柴油机消防水泵应采用压缩式点火型柴油机;(B 类)

5 柴油机消防水泵的额定功率应校核海拔高度和环境温度对柴油机功率的影响;(B 类)

6 柴油机消防水泵应具备连续工作的性能,试验运行时间不应小于 24h;(A 类)

7 柴油机消防水泵的蓄电池应保证消防水泵随时自动启泵的要求;(B 类)

8 轴流深井泵安装于水井时,其淹没深度应满足其可靠运行的要求,在水泵出流量为

150%设计流量时,其最低淹没深度应是第一个水泵叶轮底部水位线以上不少于 3.20m,且海拔高度每增加 300m,深井泵的最低淹没深度应至少增加 0.30m;(B 类)

9 轴流深井泵安装在消防水池等消防水源上时,其第一个水泵叶轮底部应低于消防水池的最低有效水位线,且淹没深度应满足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10 当水泵设计流量大于 125L/s 时,淹没深度、水泵气蚀余量应满足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11 轴流深井泵的出水管与消防给水管网连接应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 的有关规定。(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1.4.3 消防水泵的吸水管、出水管和阀门应满足以下要求:

1 一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并保证检修要求;(B 类)

2 消防水泵吸水管布置应避免形成气囊;(B 类)

3 消防水泵应采取自灌式吸水;(A 类)

4 消防水泵直接从市政管网直接抽水时,应在消防水泵出水管上设置有空气隔断的倒流防止器;(A 类)

5 查验消防水泵不少于两条的输水干管与消防环网连接,并保证检修要求;(B 类)

6 查验消防水泵吸水口的淹没深度。(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1.4.4 查看消防水泵进、出水管上的压力表、泄压阀、水锤消除设施、控制阀、信号阀等的规格、型号、数量及控制阀状态。要求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吸水管、出水管上的控制阀锁定在常开位置,并有明显标识。(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1.4.5 测试水泵手动和自动启动功能。(B 类)

查验检查方法:现场检查、功能测试。

1.4.6 测试水锤消除设施后的压力。(B 类)

查验检查方法:现场检查、功能测试。

1.4.7 检查消防泵,并核对其与国家法定消防产品检测机构出具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

1.4.8 消防水泵在火灾时能及时启动;停泵应由人工控制,不应自动停泵。(A 类)

查验检查方法:现场检查、功能测试。

1.4.9 查看消防水泵启动控制装置。(B 类)

查验检查方法:现场检查、功能测试。


1.5 消防给水(稳压泵、气压给水)


1.5.1 稳压泵的公称流量不应小于消防给水系统管网的正常泄漏量,且应小于系统自动启动流量,公称压力应满足系统自动启动和管网充满水的要求。(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1.5.2 气压罐的调节容量,稳压泵的规格、型号数量、管网连接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1.5.3 测试稳压泵的稳压功能。(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1.5.4 稳压泵的控制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防止稳压泵频繁启动的技术措施。(B 类)

1 稳压泵在 1h 内的启停次数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不大于 15 次/h;

2 稳压泵供电应正常,自动手动启停应正常;

3 关掉主电源,主、备电源应能正常切换。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1.5.5 检查消防气压给水设备、增压稳压给水设备等,并核对其国家法定消防产品检测机构出具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要求与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一致;稳压泵应设备用泵,吸水管、出水管的阀门设置应符合要求。


1.6 消防排水


1.6.1 核查消防排水和测试排水设施。(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查看消防电梯的井底排水;查看消防给水系统试验装置排水设施,自喷系统的末端试水装置处的排水,报警阀处排水,减压阀处排水等。

1.6.2 查看消防水泵房、有消防系统的地下室、仓库的消防排水措施。(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1.7 管网


1.7.1 核查室内外消防管道的材质、管径、接头、连接方式及采取的防腐、防冻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

1.7.2 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由生活、生产给水系统管网直接供水时,应在引入管处采取防止倒流的措施。当采用有空气隔断的倒流防止器时,该倒流防止器应设置在清洁卫生的场所,其排水口应采取防止被水淹没的措施。(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

1.7.3 室内外消防管网结构形式、供水方式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

1.7.4 室内外消防管网组件:闸阀、截止阀、减压孔板、减压阀、柔性接头、排水管、泄压阀等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

1.7.5 架空管道的立管、配水支管、配水管、配水干管设置的支架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查验抽查比例:抽查 20%,且不应少于 5 处。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

1.7.6 干式消火栓系统允许的最大充水时间不应大于 5min。(B 类)

查验检查方法:通水试验,用秒表检查。

1.7.7 干式消火栓系统报警阀后的管道仅应设置消火栓和有信号显示的阀门。(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1.8 水泵接合器


1.8.1 水泵接合器的数量和设置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

1.8.2 水泵接合器处应设置永久性标志铭牌,并应标明供水系统、供水范围和额定压力。(B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

1.8.3 检查水泵接合器的证明文件,要求与国家法定产品检测机构出具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一致。(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

1.8.4 水泵接合器应在每座建筑附近就近、分散设置,布置设置地点便于消防车使用,且距离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的距离不宜小于 15m,并不宜大于 40m。(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

1.8.5 水泵接合器应采用消防车车载消防水泵进行充水试验,且供水最不利点的压力、流量应符合设计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现场检查、仪器检查。


1.9 室内消火栓


1.9.1 消火栓规格、型号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A 类)

查验抽查比例:抽查消火栓数量 10%,且总数每个供水分区不应少于 10 个。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检查国家法定产品检测机构出具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现场抽样检查。

1.9.2 室内消火栓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A 类)

1 室内消火栓的流量和压力应满足相应建(构)筑物在火灾延续时间内灭火、控火的要求;

2 环状消防给水管道应至少有 2 条进水管与室外供水管网连接,当其中一条进水管关闭时,其余进水管应仍能保证全部室内消防用水量;

3 在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场所内,包括设备层在内的各层均应设置消火栓;

4 室内消火栓的设置应方便使用和维护。

查验抽查比例:抽查消火栓数量 10%,且总数每个供水分区不应少于 10 个。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

1.9.3 查看同层设置数量、间距、位置。(B 类)

查验抽查比例:抽查消火栓数量 10%,且总数每个供水分区不应少于 10 个。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

1.9.4 查看栓口设置。(B 类)

查验抽查比例:抽查消火栓数量 10%,且总数每个供水分区不应少于 10 个。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

1.9.5 检查室内消火栓、消防水带、消防枪、消防软管卷盘等,并核对其国家法定产品检测机构出具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B 类)

查验抽查比例:抽查消火栓数量 10%,且总数每个供水分区不应少于 10 个。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

1.9.6 查看标识、消火栓箱组件,应标识明显、组件齐全,带有灭火器的消火栓,其灭火器的查验详见本指南相关篇节。(C 类)

查验抽查比例:抽查消火栓数量 10%,且总数每个供水分区不应少于 10 个。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


1.10 消防水箱


1.10.1 查看露天设置的高位消防水箱,人孔以及进出水管的阀门等应采取的防止被随意关闭的保护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

1.10.2 高位水箱的防冻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

1.10.3 查看高位水箱的有效容积、压力、最低水位,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

1.10.4 查看设置位置、水位显示与报警装置,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

1.10.5 查看水箱进水管管径、高度,溢流管管径,出水管管径及进出水管是否设置带有启闭装置的阀门。(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

1.10.6 高位水箱间的环境温度和水温不应低于 5℃。(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


1.11 系统功能


1.11.1 测试压力、流量,压力、流量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采用仪表检测。现场检查供水分区最有利点和最不利点室内消火栓静水压力和出水压力。需要设置减压设施的室内消火栓,应当核查减压后的出水压力。有条件时应测试在模拟系统最大流量时最不利点压力。

1.11.2 测试控制室直接启动消防水泵功能。控制室应能启动水泵并有反馈信号显示。(B 类)

查验抽查比例:按实际安装数量的 5%的比例抽查,且不得少于 3 处,总数少于 3 处的全数检查。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功能测试。

1.11.3 测试压力开关和流量开关自动启泵功能,应能自动启动消防水泵及与其联锁的相关设备,并应有反馈信号显示,水泵不能自动停止。(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功能测试。

1.11.4 测试消火栓消防按钮报警信号,应能自动启动消防水泵及与其联锁的相关设备,并应有反馈信号显示。(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检查,检查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合格证明文件(可为《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现场抽样检查、功能测试。

1.11.5 干式消火栓报警阀动作,水力警铃应鸣响压力开关动作。(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1.12 室外消火栓


1.12.1 室外消火栓的设置间距、室外消火栓与建(构)筑物外墙、外边缘和道路路沿的距离,应满足消防车在消防救援时安全、方便取水和供水的要求。(A 类)

查验抽查比例:抽查消火栓数量 10%,且总数每个供水分区不应少于 10 个。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功能测试。

1.12.2 当室外消火栓系统的室外消防给水引入管设置倒流防止器时,应在该倒流防止器前增设 1 个室外消火栓。(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1.12.3 室外消火栓的流量应满足相应建(构)筑物在火灾延续时间内灭火、控火、冷却和防火分隔的要求。(A 类)

查验抽查比例:抽查消火栓数量 10%,且总数每个供水分区不应少于 10 个。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功能测试。测试室外消火栓的压力、流量,随机抽查 1~2 处室外消火栓进行放水试验。

1.12.4 当室外消火栓直接用于灭火且室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大于 30L/s 时,应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1.12.5 消防车取水口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查验抽查比例:抽查消火栓数量 10%,且总数每个供水分区不应少于 10 个。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功能测试。

1.12.6 检查室外消火栓证明文件,要求与国家法定产品检测机构出具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一致。(C 类)

查验抽查比例:抽查消火栓数量 10%,且总数每个供水分区不应少于 10 个。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功能测试。


1.13 消防水泵房


1.13.1 消防水泵房的建筑防火要求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有关规定。(B 类)

查验检查方法:对照图纸直观检查。

1.13.2 消防水泵房设置的应急照明、安全出口应符合设计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对照图纸直观检查。

1.13.3 消防水泵房的采暖通风、排水和防洪等应符合设计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对照图纸直观检查。

1.13.4 消防水泵房的设备进出和维修安装空间应满足设备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对照图纸直观检查。

1.13.5 消防水泵控制柜位于消防水泵控制室内时,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30;位于消防水泵房内时,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55。(A 类)

查验检查方法:对照图纸直观检查。

1.13.6 消防水泵控制柜在平时应使消防水泵处于自动启泵状态。(A 类)

查验检查方法:现场检查、功能测试。

1.13.7 消防水泵控制柜应具有机械应急启泵功能,且机械应急启泵时,消防水泵应能在接受火警后 5min 内进入正常运行状态。(A 类)

查验检查方法:现场检查、功能测试。

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1 基本要求

2.1.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

2.1.2 建筑的全部消防用水量应为其室内、室外消防用水量之和;

2.1.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验收应在分项验收合格基础上进行,施工、调试记录和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合格证明文件(可为《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等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

2.1.4 查验抽查比例除特殊注明外,均全数检查;

2.1.5 要求各子项目内容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


2.2 消防水源应符合本指南第二篇 消防设施检查通用项目第 1.2 条相关要求。但天然水源不宜作为自喷系统水源。


2.3 消防水池应符合本指南第二篇 消防设施检查通用项目第 1.3 条相关要求。


2.4 消防水泵应符合本指南第二篇 消防设施检查通用项目第 1.4 条相关要求。


2.5 消防给水(稳压泵、气压)应符合本指南第二篇 消防设施检查通用项目第 1.5 条相关要求。


2.6 消防水箱应符合本指南第二篇 消防设施检查通用项目第 1.6 条相关要求。


2.7 消防水泵房的设置应符合本指南第二篇 消防设施检查通用项目第 1.13 的要求。


2.8 系统选型、喷头选型、喷水强度、作用面积、持续喷水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2.9 报警阀组

2.9.1 测试系统流量、压力,要求系统流量、压力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2.9.2 测试压力开关动作后,消防水泵及联动设备的启动,信号反馈。(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2.9.3 查看设置位置及组件,要求位置正确,组件齐全并符合产品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要求与国家法定产品检测机构出具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一致。

2.9.4 查看水力警铃设置是否在有人值班的地点附近或公共通道的外墙上,测试水力警铃喷嘴压力及警铃声强,要求位置正确,水力警铃喷嘴处压力及警铃声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2.9.5 测试雨淋阀。要求打开手动试水阀或电磁阀,雨淋阀组动作可靠。(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2.9.6 查看控制阀状态,要求锁定在常开位置。(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2.9.7 空气压缩机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联动控制,应符合设计要求。(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2.10 管网

2.10.1 末端试水装置、试水阀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末端试水装置应具有压力显示功能,并设又相应的排水设施。(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功能测试。

2.10.2 排水设施设置情况,当局部区域难以利用排水管将水排净时,应采取相应的排水措施。

(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功能测试。安装报警阀组的室内地面应有排水设施,排水能力应满足报警阀调试、验收和利用试水阀门泄空系统管道的要求。

2.10.3 核实管道的材质、管径、接头、连接方式及采取的防腐、防冻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查验抽查比例:按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 20%抽查,且不得少于 5 层(个),总数少于 5 层(个)的全数检查,抽查楼层(防火分区)检查点不小于 3 处。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功能测试。

2.10.4 核实管网结构形式、供水方式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功能测试。

2.10.5 查看管网组件:报警阀组、闸阀、止回阀、电磁阀、信号阀、水流指示器、减压孔板、节流管、减压阀、柔性接头、排水管、排气阀、泄压阀等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查验抽查比例:报警阀组、压力开关、止回阀、减压阀、泄压阀、电磁阀全数检查;闸阀、信号阀、水流指示器、减压孔板、节流管、柔性接头、排气阀等抽查设计数量的 30%,数量均不少于 5 个。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功能测试,产品合格率应为 100%。

2.10.6 测试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的管道充水时间,要求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功能测试。

2.10.7 配水支管、配水管、配水干管设置的支、吊架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C 类)

查验抽查比例:抽查 20%,且不应少于 5 处。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功能测试。

2.10.8 查看管网组件:报警阀组、闸阀、止回阀、电磁阀、信号阀、水流指示器、减压孔板、节流管、减压阀、柔性接头、排水管、排气阀、泄压阀等的证明文件,要求与国家法定产品检测机构出具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一致。(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功能测试。

2.10.9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环状供水管网及报警阀进出口采用的控制阀,应为信号阀或具有确保阀位处于常开状态的措施。(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2.11 喷头

2.11.1 查看设置场所、规格、型号、公称动作温度、响应指数,要求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查验抽查比例:抽查设计喷头数量 10%,总数不少于 40 个。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要求合格率应为 100%。

2.11.2 查看喷头安装间距,喷头与楼板、墙、梁等障碍物的距离,要求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A 类)

查验抽查比例:设计喷头数量 5%,总数不少于 20 个。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距离偏差±15mm,合格率不小于 95%时为合格。

2.11.3 检查喷头的证明文件,要求与国家法定产品检测机构出具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一致。(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

2.11.4 查看有腐蚀性气体的环境和有冰冻危险场所安装的喷头,要求采取保护措施。(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

2.11.5 查看有碰撞危险场所安装的喷头,要求采取保护措施。(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

2.11.6 查看备用喷头,要求各种不同规格的喷头均应有备用品,其数量不应小于安装总数的1%,且每种备用喷头不应小于 10 个。(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

2.11.7 最不利点处喷头的工作压力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2.11.8 腐蚀性场所和易产生粉尘、纤维等的场所内的喷头应采取防止喷头堵塞的措施。(A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2.11.9 设置在汽车库、修车库内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其设计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 的有关规定外,喷头布置还应符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 规定。(C 类)

查验抽查比例:抽查比例不小于 5%,总数不少于 20 个,抽查应当涵盖喷头选型不同的场所。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当采用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时,宜进行喷射距离抽样测试。对汽车库、修车库内安装的集热罩尺寸要进行核对。


2.12 水泵接合器

2.12.1 查看数量、设置位置、标识,测试充水情况,要求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

2.12.2 抽查水泵接合器,并核对其证明文件,要求与国家法定产品检测机构出具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一致。(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检查国家法定产品检测机构出具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现场检查。


2.13 系统功能

2.13.1 测试消防水泵出水干管上设置的压力开关、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的流量开关和报警阀组压力开关动作情况。要求消防水泵启动,并应有反馈信号显示,水泵不能自动停止。(B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功能测试、观察检查。有条件时应测试在模拟系统最大流量时最不利点压力。

2.13.2 测试雨淋阀动作情况,要求电磁阀打开,雨淋阀应开启,并应有反馈信号显示。(B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功能测试、观察检查。有条件时应测试在模拟系统最大流量时最不利点压力。

2.13.3 测试压力、流量,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功能测试、观察检查。有条件时应测试在模拟系统最大流量时最不利点压力。

2.13.4 测试控制室直接启动消防水泵功能。应能启动水泵,有反馈信号显示。(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功能测试、观察检查。有条件时应测试在模拟系统最大流量时最不利点压力。

2.13.5 测试干式系统加速器动作情况,要求应有反馈信号显示。(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功能测试、观察检查。有条件时应测试在模拟系统最大流量时最不利点压力。

2.13.6 测试水幕系统、预作用系统、快速排气阀等其他联动控制设备启动情况。要求应有反馈信号显示。(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功能测试、观察检查。有条件时应测试在模拟系统最大流量时最不利点压力。

2.13.7 测试报警阀、水力警铃动作情况。要求报警阀动作,水力警铃应鸣响。(C 类)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功能测试、观察检查。有条件时应测试在模拟系统最大流量时最不利点压力。

2.13.8 测试水流指示器动作情况,要求应有反馈信号显示。(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功能测试、观察检查。有条件时应测试在模拟系统最大流量时最不利点压力。


2.14 局部应用系统

局部应用系统除满足本指南消防设施检查通用项目第 2.1-2.13 条要求外,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2.14.1 核查局部应用系统设置场所,要求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功能测试、观察检查。

2.14.2 喷头应采用快速响应洒水喷头,设置场所、喷水强度、持续喷水时间、规格、型号、公称动作温度、响应指数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功能测试、观察检查。

2.14.3 采用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且喷头总数不超过 20 只,或采用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且喷头总数不超过 12 只的局部应用系统,可不设报警阀组。(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功能测试、观察检查。

2.14.4 不设报警阀组的局部应用系统,配水管可与室内消防竖管连接,其配水管的入口处应设过滤器和带有锁定装置的控制阀。(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功能测试、观察检查。

2.14.5 局部应用系统应设报警控制装置。报警控制装置应具有显示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及消防水泵、信号阀等组件状态和输出启动消防水泵控制信号的功能。(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功能测试、观察检查。

2.14.6 不设报警阀组的系统可采用电动警铃报警。(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功能测试、观察检查。

3. 水喷雾灭火系统

3. 水喷雾灭火系统


3.1 基本要求

3.1.1 水喷雾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

3.1.2 全部消防用水量应为其室内、室外消防用水量之和;

3.1.3 消防给水和灭火系统验收应在分项验收合格基础上进行,施工、调试记录和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合格证明文件(可为《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等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

3.1.4 查验抽查比例除特殊注明外,均全数检查;

3.1.5 要求各子项目内容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


3.2 工作压力、供给强度、持续喷雾、持续供给时间、响应时间、水量、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3.3 雨淋报警阀

3.3.1 雨淋报警阀的设置位置及其组件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直观检测。

3.3.2 测试雨淋阀动作,打开手动试水阀或电磁阀时,雨淋阀动作可靠性。(B 类)

查验检查方法:使用流量计、压力表检查。

3.3.3 打开系统流量压力检测装置放水阀,测试报警阀的流量和压力,要求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使用流量计、压力表检查。

3.3.4 水力警铃设置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3.3.5 水力警铃喷嘴处压力不应小于 0.05MPB,且距水力警铃 3m 远处警铃的响度不应小于70dB。(B 类)

查验检查方法:打开阀门放水,使用压力表、声级计和尺量检查。

3.3.6 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手动启动装置的联动控制。(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观察检测。

3.3.7 控制阀应处于锁定位置。(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观察检测。


3.4 管网

3.4.1 管道的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A类)

查验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3.4.2 管道的规格、管径、连接方式、安装位置及采取的防冻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3.4.3 控制阀、压力信号反馈装置、止回阀、试水阀等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3.4.4 管网排水坡度及辅助排水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3.4.5 管墩、管道支、吊架的固定方式、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查验抽查比例:按总数抽查 20%,且不得少于 5 处。


3.5 喷头

3.5.1 喷头的的类型、布置、与保护对象的距离、工作压力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A 类)

查验抽查比例:抽查设计喷头数量的 5%,总数不少于 20 个,合格率不小于 95%时为合格。

查验检查方法:核查设计文件,对照图纸尺量检查。

3.5.2 喷头的数量、规格型号、喷水强度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对照设计直观检测。

3.5.3 喷头的安装位置、安装高度、间距及与梁等障碍物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查验抽查比例:抽查设计喷头数量的 5%,总数不少于 20 个,合格率不小于 95%时为合格。

查验检查方法:对照图纸尺量检查。

3.5.4 核查喷头的备用量。要求不同型号、规格的喷头的备用量不应小于其实际安装总数的1%,且每种备用喷头数不应少于 5 只。(B 类)

查验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3.6 系统功能

3.6.1 压力信号反馈装置正常动作,自动启动消防水泵及与其联锁的相关设备及信号反馈。(B类)

查验检查方法:利用模拟信号试验检查。

3.6.2 分区控制阀动作功能及信号反馈。(B 类)

查验检查方法:利用模拟信号试验检查。

3.6.3 系统的流量、压力。(B 类)

查验检查方法:利用系统流量、压力检测装置通过泄放试验检查。

3.6.4 消防水泵启动信号反馈。(B 类)

查验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3.6.5 其他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启动及信号反馈情况。(B 类)

查验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3.6.6 主、备电源切换功能。(B 类)

查验检查方法:模拟主、备电源切换,采用秒表计时检查。

3.6.7 系统冷喷试验,系统响应时间、水雾覆盖保护对象的情况。(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自动启动系统,采用秒表等检查。

查验抽查比例:至少 1 个系统、1 个防火区或 1 个保护对象。


3.7 水源

3.7.1 室外给水管网的进水管管径及供水能力、消防水池(罐)和消防水箱容量均应符合设计要求。(A 类)

查验检查方法:对照设计资料采用流速计、尺等测量和直观检查。

3.7.2 当采用天然水源作为系统水源时,其水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检查枯水期最低水位时确保消防用水的技术措施。(A 类)

查验检查方法:对照设计资料采用流速计、尺等测量和直观检查。

3.7.3 过滤器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对照设计资料采用流速计、尺等测量和直观检查。


3.8 水泵接合器

3.8.1 水泵接合器的数量及进水管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

3.8.2 水泵接合器充水试验,测试系统最不利点的压力、流量。(B 类)

查验检查方法:使用流量计、压力表检查。

3.8.3 抽查水泵接合器,并核对其证明文件,要求与国家法定产品检测机构出具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一致。(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检查国家法定产品检测机构出具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现场检查。


3.9 消防水泵

消防水泵应符合本指南第二篇 消防设施检查通用项目第 1.4 条相关要求外,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3.9.1 工作泵、备用泵、吸水管、出水管及出水管上的泄压阀、止回阀、信号阀等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对照设计资料和产品说明书核查。

3.9.2 吸水管、出水管上的控制阀应锁定在常开位置,并有明显标记。(B 类)

查验检查方法:对照设计资料和产品说明书核查。

3.9.3 消防水泵在主电源下应能在规定时间内正常启动。(A 类)

查验检查方法:打开消防水泵出水管上的手动测试阀,利用主电源向泵组供电;关掉主电源,检查主、备电源的切换情况,用秒表等检查。

3.9.4 当自动系统管网中的水压下降到设计最低压力时,稳压泵应能自动启动。(B 类)

查验检查方法:使用压力表检查。

3.9.5 自动系统的消防水泵启动控制应处于自动启动位置。(A 类)

查验检查方法:降低系统管网中的压力,直观检查。

3.9.6 备用泵的选择,其工作能力不应小于最大一台泵的供水能力。(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功能测试。

3.9.7 消防水泵的吸水管、出水管、试泵回流管道和超压回流管道设置。(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功能测试。

3.9.8 动力源、备用动力源及电气设备应符合设计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3.10 自动控制系统应具有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的启动方式。(A 类)

查验检查方法:核查文件、现场检查。

4. 细水雾灭火系统

4. 细水雾灭火系统


4.1 基本规定

4.1.1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4.1.2 细水雾灭火系统验收应在分项验收合格基础上进行,施工、调试记录和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合格证明文件(可为《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等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

4.1.3 查验抽查比例除特殊注明外,均全数检查。


4.2 工作压力、供给强度、持续喷雾、持续供给时间、响应时间、水量、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A 类)

查验检查方法:对照设计资料采用压力计、秒表等测量和直观检查;水质取样检查。


4.3 消防水泵

消防水泵的验收应符合本指南第二篇 消防设施检查通用项目第 1.4 条相关要求外,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4.3.1 泵组系统进(补)水管管径及供水能力、储水箱的容量、水质、过滤器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对照设计资料采用流速计、直尺等测量和直观检查;水质取样检查。

4.3.2 工作泵、备用泵、吸水管、出水管、出水管上的安全阀、止回阀、信号阀等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吸水管、出水管上的检修阀应锁定在常开位置,并应有明显标记。

(B 类)

查验检查方法:对照设计资料和产品说明书直观检查。

4.3.3 水泵的压力和流量应满足设计要求。(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自动开启水泵出水管上的泄放试验阀,使用压力表、流量计等直观检查。

4.3.4 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引水或其他可靠的引水方式。(A 类)

查验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4.3.5 泵组在主电源下应能在规定时间内正常启动,泵组应能自动启动和手动启动。(A 类)

查验检查方法:打开水泵出水管上的泄放试验阀,利用主电源向泵组供电;关掉主电源检查主备电源的切换情况,用秒表等直观检查。自动启动检查,对于开式系统,采用模拟火灾信号启动泵组。对于闭式系统,开启末端试水阀启动泵组,直观检查;手动启动检查,按下水泵控制柜的按钮,直观检查。

4.3.6 当系统管网中的水压下降到设计最低压力时,稳压泵应能自动启动。(B 类)

查验检查方法:使用压力表,直观检查。

4.3.7 控制柜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控制柜的图纸塑封后应牢固粘贴于柜门内侧。(B 类)

查验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4.4 储气瓶组和储水瓶组

4.4.1 储气瓶组和储水瓶组的数量、型号、规格、安装位置、固定方式和标志应符合设计要求。

(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观察和测量检查。

4.4.2 储水容器内水的充装量和储气容器内氮气或压缩空气的储存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B类)

查验抽查比例:称重检查按储水容器全数(不足 5 个按 5 个计)的 20%检查;储存压力检查按储气容器全数检查。

查验检查方法:称重、用液位计或压力计测量。

4.4.3 储气瓶组和储水瓶组的机械应急操作处的标志应符合设计要求。应急操作装置应有铅封的安全销或保护罩。(C 类)

查验检查方法:直观检查、测量检查。


4.5 控制阀

4.5.1 管网上的控制阀、动作信号反馈装置、止回阀、试水阀、安全阀、排气阀等的规格和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4.5.2 开式系统分区控制阀组应能采用手动和自动方式可靠动作。(B 类)

查验检查方法:手动和电动启动分区控制阀,直观检查阀门启闭反馈情况。

4.5.3 闭式系统分区控制阀组应能采用手动方式可靠动作。(B 类)

查验检查方法:将处于常开位置的分区控制阀手动关闭,直观检查。

4.5.4 分区控制阀前后的阀门均应处于常开位置。(C 类)

查验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4.6 管网

4.6.1 管道的材质应符合设计要求规定。(A 类)

查验检查方法:直观检查和核查相关证明材料。

4.6.2 过滤器的材质、滤器的网孔孔径与喷头最小喷孔的孔径比值应小于或等于 0.8。(A 类)

查验检查方法:对照设计文件、直观检查、测量检查。

4.6.3 管道规格、管径、连接方式、安装位置及采取的防冻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规定。(B 类)

查验检查方法:直观检查和核查相关证明材料。

4.6.4 管道固定支、吊架的固定方式、间距及其与管道间的防电化学腐蚀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B 类)

查验抽查比例:按总数抽查 20%,且不得少于 5 处。

查验检查方法:尺量和直观检查。

4.6.5 管网上的控制阀、动作信号反馈装置、止回阀、试水阀、安全阀、排气阀等,其规格和安装位置均应符合设计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4.7 喷头

4.7.1 应保证细水雾喷放均匀并完全覆盖保护区域;当与墙体、梁等障碍物的距离不符合设计要求时应采用补偿措施。(A 类)

查验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4.7.2 对于使用环境可能使喷头堵塞的场所,喷头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A 类)

查验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4.7.3 喷头的数量、规格、型号以及闭式喷头的公称动作温度应符合设计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4.7.4 喷头的安装位置、安装高度、间距及与墙体、梁等障碍物的距离应符合设计要求,距离偏差不应大于±15mm。(B 类)

查验检查方法:对照图纸尺量检查。

4.7.5 不同型号规格喷头的备用量不应小于其实际安装总数的 1%,且每种备用喷头数不应少于 5 只。(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计数检查。


4.8 系统功能

4.8.1 动作信号反馈装置应能正常动作,并应能在动作后启动泵组或开启瓶组及与其联动的相关设备,可正确发出反馈信号。(B 类)

查验检查方法:检查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合格证明文件(可为《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利用模拟信号试验,直观检查。

4.8.2 开式系统的分区控制阀应能正常开启,并可正确发出反馈信号。(B 类)

查验检查方法:利用模拟信号试验,直观检查。

4.8.3 系统的流量、压力均应符合设计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利用系统流量压力检测装置通过泄放试验,直观检查。

4.8.4 泵组或瓶组及其他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应能正常启动,并应有反馈信号显示。(B 类)

查验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4.8.5 主、备电源应能在规定时间内正常切换。(B 类)

查验检查方法:模拟主备电切换,采用秒表计时检查。

4.8.6 开式系统应进行冷喷试验,其响应时间应符合设计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自动启动系统,采用秒表等直观检查。


4.9 自动控制系统应具有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的启动方式。(A 类)

查验检查方法:核查文件、现场检查。


5. 灭火器

5. 灭火器


5.1 基本要求

5.1.1 灭火器的设置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5.1.2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建筑灭火器按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 20%抽查,且不得少于 5 层(个),总数少于 5 层(个)的全数检查,抽查楼层(防火分区)检查点不小于2 处。


5.2 灭火器的配置类型应与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和危险等级相适应,并应符合下列规定:(A类)

1 A 类火灾场所应选择同时适用于 A 类、E 类火灾的灭火器;

2 B 类火灾场所应选择适用于 B 类火灾的灭火器。B 类火灾场所存在水溶性可燃液体(极性溶剂)且选择水基型灭火器时,应选用抗溶性的灭火器;

3 C 类火灾场所应选择适用于 C 类火灾的灭火器;

4 D 类火灾场所应根据金属的种类、物态及其特性选择适用于特定金属的专用灭火器;

5 E 类火灾场所应选择适用于 E 类火灾的灭火器。带电设备电压超过 1kV 且灭火时不能断电的场所不应使用灭火器带点扑救;

6 F 类火灾场所应选择适用于 E 类、F 类火灾的灭火器;

7 当配置场所存在多种火灾时,应选择能同时适用扑救该场所所有种类火灾的灭火器。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5.3 检查灭火器的证明文件。(B 类)

查验检查方法:核查国家法定消防产品检测机构出具的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5.4 灭火器布置

5.4.1 灭火器设置点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被保护对象的情况和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确定,并应保证最不利点至少在 1 具灭火器的保护范围内。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和最低配置基准应与配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相适应。(A 类)

查验检查方法:用尺丈量。

5.4.2 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应影响人员安全疏散。当确需设置在有视线障碍的设置点时,应设置指示灭火器位置的醒目标志。(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

5.4.3 灭火器箱不应被遮挡、上锁或栓系。(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

5.4.4 手提灭火器或推车式灭火器的安装或摆放应稳固。(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

5.4.5 灭火器不应设置在可能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场所,并应采取与设置场所环境条件相适应的防护措施。 (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

5.4.6 设置在室外的灭火器应采取防湿、防寒、防晒等保护措施。(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

5.4.7 灭火器顶部离地面距离不应大于 1.5m。(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

5.4.8 灭火器箱体正面或设置点附近的墙面上,应设置标志。(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

6. 气体灭火系统

6. 气体灭火系统


6.1 基本要求

6.1.1 气体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6.1.2 气体灭火系统验收应在分项验收合格基础上进行,施工、调试记录和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合格证明文件(可为《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等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

6.1.3 查验抽查比例除特殊注明外,均全数检查。


6.2 防护区

6.2.1 全淹没二氧化碳灭火系统不应用于经常有人停留的场所。(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系统选型

6.2.2 全淹没气体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规定:(A 类)

1 防护区围护结构的耐超压性能,应满足在灭火剂释放和设计浸渍时间内爆出围护结构完整的要求;

2 防护区围护结构的密闭性能,应满足在灭火剂设计浸渍时间内保持防护区内灭火剂浓度不低于设计灭火浓度或设计惰化浓度的要求;

3 防护区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应具有自行关闭的功能。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6.2.3 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几何尺寸、开口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6.2.4 查看防护区安全设施的设置,包括防护区的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装置、防护区内和入口处的声光报警装置、气体喷放指示灯、入口处的安全标志、无窗或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和地下防护区的排气装置、门窗设有密封条的防护区的泄压装置、专用的空气呼吸器或氧气呼吸器等。(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6.2.5 气体灭火系统的管道和组件、灭火剂的储存容器及其他组件的公称压力,不应小于系统运行时所需承受的最大工作压力。灭火剂的储存容积或容器阀应具有安全泄压和压力显示的功能,管网系统中的封闭管段上应具有安全泄压装置。安全泄压装置应能在设定压力下正常工作,泄压方向不应朝向操作面或人员疏散通道。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安全泄压装置应通过专用泄压管将泄压气体直接排至室外。高压二氧化碳储存容器应设置二氧化碳泄漏监测装置。(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测量检查。

6.2.6 储存装置间的位置、管道、耐火等级、应急照明装置、火灾报警控制装置及地下储存装置间机械排风装置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B类)

查验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测量检查。

6.2.7 火灾报警控制装置及联动设备应符合设计要求。(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功能检查。


6.3 灭火剂储存装置

6.3.1 灭火剂储存容器的数量、型号和规格,位置与固定方式,油漆和标志,以及灭火剂储存容器的安装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测量检查。

6.3.2 一个组合分配气体灭火系统中的灭火剂储存量,应大于或等于该系统所保护的全部防护区中需要灭火剂储存量的最大者。(A 类)

查验抽查比例:称重检查按储存容器全数(不足 5 个的按 5 个计)的 20 %检查;

查验检查方法:称重、液位计或压力计测量。

6.3.3 灭火剂的喷放时间和浸渍时间应满足有效灭火或惰化的要求。(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

6.3.4 查看集流管的材质、规格、连接方式和布置及其泄压装置的泄压方向。(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测量检查。

6.3.5 选择阀及信号反馈装置的数量、型号、规格、位置、标志及其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测量检查。

6.3.6 阀驱动装置的数量、型号、规格和标志,安装位置,气动驱动装置中驱动气瓶的介质名称和充装压力,以及气动驱动装置管道的规格、布置和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和用尺测量。气动驱动装置的管道安装后应做气压严密性试验,并合格。按 GB50263-2007 第 E.1 节的规定执行。

6.3.7 驱动气瓶和选择阀的机械应急手动操作处,均应有标明对应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名称的永久标志。驱动气瓶的机械应急操作装置均应设安全销并加铅封,现场手动启动按钮应有防护罩。(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测量检查。

6.3.8 灭火剂输送管道的布置与连接方式、支架和吊架的位置及间距、穿过建筑构件及其变形缝的处理、各管段和附件的型号规格以及防腐处理和涂刷油漆颜色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测量检查。

6.3.9 全淹没气体灭火系统的喷头布置应满足灭火剂在防护区内均匀分布的要求,其射流方向不应直接朝向可燃液体的表面。局部应用气体灭火系统的喷头布置应能保证保护对象全部处于灭火剂的淹没范围内。(A 类)

查验检查方法:核查资料、观察检查、测量检查。

6.3.10 喷嘴的数量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核查资料、观察检查、测量检查。


6.4 系统功能

6.4.1 用于扑救可燃、助燃气体火灾的气体灭火系统,在其启动前应能联动和手动切断可燃、助燃气体的气源。(A 类)

查验检查方法:核查资料、观察检查、测量检查。

6.4.2 管网式气体灭火系统应具有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的启动方式。预制式气体灭火系统应具有自动控制和手动控制的启动方式。(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6.4.3 测试主、备电源切换,要求自动切换正常。(B 类)

查验检查方法:将系统切换到备用电源,《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2007第 E.2 节的规定执行。

6.4.4 模拟启动试验。要求电磁阀、选择阀动作正常,有信号反馈。(B 类)

查验抽查比例:按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总数的 20%检查,(不足 5 个按 5 个计)。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核,现场抽样检查。按《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2007 第 E.2 节的规定执行。

6.4.5 用于保护同一防护区的多套气体灭火系统应能在灭火时同时启动,相互间的动作响应时差应小于或等于 2s。(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测试。

6.4.6 进行模拟喷气试验,并合格。(B 类)

查验抽查比例:组合分配系统不应少于 1 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柜式气体灭火装置、热气溶胶灭火装置等预制灭火系统应各取 1 套。

查验检查方法:按《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2007 第 E.3 节或按产品标准中有关联动试验的规定执行。

6.4.7 应对设有灭火剂备用量的系统进行模拟切换操作试验,并合格。(B 类)

查验检查方法:按《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2007 第 E.4 节的规定执行。

7. 泡沫灭火系统

7. 泡沫灭火系统


7.1 基本要求

7.1.1 泡沫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7.1.2 泡沫灭火系统验收应在分项验收合格基础上进行,施工、调试记录和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合格证明文件(可为《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等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

7.1.3 查验抽查比例除特殊注明外,均全数检查。


7.2 系统配置

7.2.1 泡沫灭火系统的工作压力、泡沫混合液的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应满足有效灭火或控火的要求。(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

7.2.2 保护场所中所用泡沫液应与灭火系统的类型、扑救的可燃物性质、供水水质等相适应,并应符合下列规定:(A 类)

1 用于扑救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火灾的固定式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应使用氟蛋白或水成膜泡沫液;

2 用于扑救水溶性和对普通泡沫有破坏作用的可燃液体火灾的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应使用抗溶水成膜、抗溶氟蛋白或低黏度抗溶氟蛋白泡沫液;

3 采用非吸气型喷射装置扑救非水溶性可燃液体火灾的泡沫-水喷淋系统、泡沫枪系统、泡沫炮系统,应使用 3%型水成膜泡沫液;

4 当采用海水作为系统水源时,应使用适用于海水的泡沫液。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7.2.3 储罐的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类型应符合下列规定:(A 类)

1 对于水溶性可燃液体和对普通泡沫有破坏作用的可燃液体固定顶储罐,应为液上喷射系统;

2 对于外浮顶和内浮顶储罐,应为液上喷射系统;

3 对于非水溶性可燃液体的外浮顶储罐和内浮顶储罐、直径大于 18m 的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固定顶储罐、水溶性可燃液体立式储罐,当设置泡沫炮时,泡沫炮应为辅助灭火设施;

4 对于高度大于 7m 或直径大于 9m 的固定顶储罐,当设置泡沫枪时,泡沫枪应为辅助灭火设施。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7.2.4 储罐或储罐区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扑救一次火灾的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应大于或等于罐内用量、该罐辅助泡沫枪用量、管道剩余量三者之和最大的一个储罐所需泡沫混合液用量。(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7.2.5 固定顶储罐的低倍数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每个泡沫产生器应设置独立的混合液管道引至防火堤外,除立管外,其他泡沫混合液管道不应设置在罐壁上。(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7.2.6 储罐或储罐区固定式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自泡沫消防水泵启动至泡沫混合液或泡沫输送到保护对象的时间应小于或等于 5min。当储罐或储罐区设置泡沫站时,泡沫站应符合下列规定:(A 类)

1 室内泡沫站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泡沫站严禁设置在防火堤、围堰、泡沫灭火系统保护区或其他火灾及爆炸危险区域内;

3 靠近防火堤设置的泡沫站应具备远程控制功能,与可燃液体储罐罐壁的水平距离应大于或等于 20m。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测量检查,现场调试。

7.2.7 设置中倍数或高倍数全淹没泡沫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规定:(A 类)

1 应为封闭或具有固定围挡的区域,泡沫的围挡应具有在设计灭火时间内阻止泡沫流失的性能;

2 在系统的泡沫液量中应补偿围挡上不能封闭的开口所产生的泡沫损失;

3 利用外部空气发泡的封闭防护区应设置排气口,排气口的位置应能防止燃烧产物或其他有害气体回流到泡沫产生器进气口。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7.2.8 对于中倍数或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全淹没系统应具有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的启动方式,自动控制的固定式局部应用系统应具有手动和机械应急操作的启动方式,手动控制的固定式局部应用系统应具有机械应急操作的启动方式。(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7.2.9 泡沫液泵的工作压力和流量应满足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要求,同时应保证在设计流量范围内泡沫液供给压力大于供水压力。(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7.3 系统水源

7.3.1 室外给水管网的进水管管径及供水能力、消防水池(罐)和消防水箱容量,均应符合设计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对照设计资料采用流速计、尺等测量和观察检查。

7.3.2 当采用天然水源时,其水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检查枯水期最低水位时确保消防用水的技术措施。(B 类)

查验检查方法:对照设计资料采用流速计、尺等测量和观察检查。

7.3.3 过滤器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对照设计资料采用流速计、尺等测量和观察检查。


7.4 动力源、备用动力及电气设备

7.4.1 电源负荷级别,备用动力的容量,电气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及安装质量,动力源和备用动力的切换试验应符合设计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试验检查。


7.5 消防泵房

7.5.1 消防泵房的建筑防火要求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B 类)

查验检查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7.5.2 消防泵房设置的应急照明、安全出口应符合设计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7.6 泡沫消防水泵与稳压泵

7.6.1 工作泵、备用泵、拖动泡沫消防水泵的电机或柴油机、吸水管、出水管及出水管上的泄压阀、止回阀、信号阀等的规格、型号、数量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吸水管、出水管上的控制阀应锁定在常开位置,并有明显标记,拖动泡沫消防水泵的柴油机排烟管的安装位置、口径、长度、弯头的角度及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柴油机用油的牌号应符合设计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对照设计资料和产品说明书观察检查。

7.6.2 泡沫消防水泵的引水方式及水池低液位引水应符合设计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7.6.3 泡沫消防水泵在主电源下应能正常启动,主备电源应能正常切换。(B 类)

查验检查方法:打开消防水泵出水管上的手动测试阀,利用主电源向泵组供电;关掉主电源检查主备电源的切换情况,用秒表计时和观察检查。

7.6.4 柴油机拖动的泡沫消防水泵的电启动和机械启动性能应满足设计和相关标准的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分别进行电启动试验和机械启动试验,对照相关要求观察检查。

7.6.5 自动系统管网中的水压下降到设计最低压力时,稳压泵应能自动启动。(B 类)

查验检查方法:使用压力表测量,观察检查。

7.6.6 自动系统的泡沫消防水泵启动控制应处于自动启动位置。(C 类)

查验检查方法:降低系统管网中的压力,观察检查。


7.7 泡沫液储罐和盛装 100%型水成膜泡沫液的压力储罐

7.7.1 材质、规格、型号及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对照设计资料观察检查。

7.7.2 铭牌标记应清晰,应标有泡沫液种类、型号、出厂、灌装日期、有效期及储量等内容,不同种类、不同牌号的泡沫液不得混存。 (B 类)

查验检查方法:对照设计资料观察检查。

7.7.3 液位计、呼吸阀、人孔、出液口等附件的功能应正常。(B 类)

查验检查方法:对照设计资料观察检查。


7.8 泡沫比例混合装置

7.8.1 核对泡沫比例混合装置的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B 类)

查验检查方法:核查资料,核查国家法定消防产品检测机构出具的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7.8.2 泡沫比例混合装置的规格、型号及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及安装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对照设计资料观察检查。

7.8.3 混合比不应低于所选泡沫液的混合比。(B 类)

查验检查方法:用手持电导率测量仪测量。


7.9 泡沫产生装置

7.9.1 规格、型号及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及安装要求,并核查国家法定消防产品检测机构出具的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B 类)

查验检查方法:对照设计资料观察检查。


7.10 报警阀组

7.10.1 报警阀组的各组件应符合产品标准规定。(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检查国家法定产品检测机构出具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7.10.2 打开系统流量压力检测装置放水阀,测试的流量、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使用流量计、压力表观察检查。

7.10.3 水力警铃的设置位置应正确。测试时,水力警铃喷嘴处的压力不应小于 0.05MPa,且距水力警铃 3m 远处警铃声声强不应小于 70dB。(B 类)

查验检查方法:打开阀门放水,使用压力表,声级计和尺量检查。

7.10.4 打开手动试水阀或电磁阀时;雨淋阀组动作应可靠。 (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7.10.5 控制阀均应锁定在常开位置。(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7.10.6 与空气压缩机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联动控制,应符合设计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7.11 管网

7.11.1 管道的材质与规格、管径、连接方式、安装位置及采取的防冻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并符合《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 GB50151-2021 第 9.3.19 条的相关规定。(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和核查相关证明材料。

7.11.2 管网放空坡度及辅助排水设施,应符合设计要求。(C 类)

查验检查方法:水平尺和尺量检查,埋地管道检查隐蔽工程记录。

7.11.3 管网上的控制阀、压力信号反馈装置、止回阀、试水阀、泄压阀、排气阀等,其规格和安装位置均应符合设计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7.11.4 管墩、管道支架、吊架的固定方式、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C 类)

查验抽查比例:固定支架全数检查,其他按总数抽查 20%,且不得少于 5 处。

查验检查方法:尺量和观察检查。

7.11.5 管道穿越楼板、防火墙、变形缝时的防火处理应符合《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50151-2021 第 9.3.19 条的相关规定。(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7.12 喷头

7.12.1 喷头的数量、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检查国家法定产品检测机构出具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7.12.2 喷头的安装位置、安装高度、间距及与梁等障碍物的距离偏差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50151-2021 第 9.3.34 条的相关规定。(B 类)

查验抽查比例:抽查设计喷头数量的 5%,总数不少于 5 个。

查验检查方法:对照图纸尺量检查。

7.12.3 不同型号规格喷头的备用量不应小于其实际安装总数的 1%,且每种备用喷头数不应少于 10 只。(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计数检查。


7.13 水泵接合器

7.13.1 数量及进水管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检查国家法定产品检测机构出具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7.14 泡沫消火栓

7.14.1 规格、型号、安装位置及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对照设计文件观察检查,检查国家法定产品检测机构出具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测量检查。

7.14.2 应进行冷喷试验,且应与系统功能验收同时进行。(B 类)

查验抽查比例:任选一个储罐,按设计使用数量检查。

查验检查方法:按《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50151-2021 第 9.4.16 条的相关规定进行。


7.15 泡沫喷雾装置动力瓶组

7.15.1 数量、型号和规格,位置与固定方式,油漆和标志,储存容器的安装质量、充装量和储存压力等应符合设计及安装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检查国家法定产品检测机构出具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观察检查,测量检查、称重检查、用液位计或压力计测量。


7.16 集流管

7.1.6.1 材料、规格、连接方式、布置及其泄压装置的泄压方向应符合设计及安装要求。(B类)

查验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测量检查


7.17 分区阀

7.17.1 数量、型号、规格、位置、标志及其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及安装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测量检查。


7.18 驱动装置

7.18.1 数量、型号、规格和标志,安装位置,驱动气瓶的介质名称和充装压力,以及气动驱动装置管道的规格、布置和连接方式等应符合设计及安装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测量检查。


7.19 机械应急手动操作装置

7.19.1 驱动装置和分区阀的机械应急手动操作处,均应有标明对应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名称的永久标志。驱动装置的机械应急操作装置均应设安全销并加铅封,现场手动启动按钮应有防护罩。(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测量检查。


7.20 模拟灭火功能试验

7.20.1 压力信号反馈装置应能正常动作,并应能在动作后启动消防水泵及与其联动的相关设备,可正确发出反馈信号。(B 类)

查验检查方法:利用模拟信号试验,观察检查。

7.20.2 系统的分区控制阀应能正常开启,并可正确发出反馈信号。(B 类)

查验检查方法:利用模拟信号试验,观察检查。

7.20.3 系统的流量、压力均应符合设计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利用系统流量、压力检测装置通过泄放试验,观察检查。

7.20.4 消防水泵及其他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应能正常启动,并应有反馈信号显示。(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7.20.5 主电源、备电源应能在规定时间内正常切换。(B 类)

查验检查方法:模拟主备电源切换,采用秒表计时检查。


7.21 系统功能验收

7.21.1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喷泡沫试验应合格。(B 类)

查验抽查比例:任选一个防护区或储罐进行一次试验。

查验检查方法:按《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 GB50151-2021 第 9.4.18 条第 2 款的相关规定执行。

7.21.2 中倍数、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喷泡沫试验应合格。(B 类)

查验抽查比例:任选一个防护区进行一次试验。

查验检查方法:按《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 GB50151-2021 第 9.4.18 条第 3 款的相关规定执行。

7.21.3 泡沫-水雨淋系统喷泡沫试验应合格。(B 类)

查验抽查比例:任选一个防护区进行一次试验。

查验检查方法:按《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 GB50151-2021 第 9.4.18 条第 4 款的相关规定执行。

7.21.4 闭式泡沫-水喷淋系统喷泡沫试验应合格。(B 类)

查验抽查比例:任选一个防护区进行一次试验。

查验检查方法:按《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 GB50151-2021 第 9.4.18 条第 5 款的相关规定执行。

7.21.5 泡沫喷雾系统喷洒试验应合格。(B 类)

查验抽查比例:任选一个防护区进行一次试验。

查验检查方法:按《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 GB50151-2021 第 9.4.18 条第 6 款的相关规定执行。

8.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

8.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


8.1 基本规定

8.1.1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8.1.2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验收应在分项验收合格基础上进行,施工、调试记录和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合格证明文件(可为《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等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

8.1.3 查验抽查比例除特殊注明外,均全数检查。


8.2 系统选择

8.2.1 系统选用的灭火剂应和保护对象相适应。(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8.2.2 设置在下列场所的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宜选用远控消防炮系统:(C 类)

1 有爆炸危险性的场所;

2 有大量有毒气体产生的场所;

3 燃烧猛烈,产生强烈辐射热的场所;

4 火灾蔓延面积较大且损失严重的场所;

5 高度超过 8m,且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室内场所;

6 发生火灾时,灭火人员难以及时接近或撤离固定消防炮位的场所。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


8.3 阀门和管道

8.3.1 供水管道应与生产、生活用水管道分开。(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8.3.2 供水管道不宜与泡沫混合液的供给管道合用。(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8.3.3 寒冷地区的湿式供水管道应设防冻保护措施。(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8.3.4 干式管道应设排除管道内积水和空气的设施。(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8.3.5 管道规格、型号应满足设计流量、压力和启动至喷射的时间等要求。(B 类)

查验抽查比例:每一规格、型号的产品按件数抽查 20%,且不得少于 1 件。

查验检查方法:观察和测量及试验检查,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8.3.6 管道及附件的规格、型号、位置、坡向、坡度、连接方式及安装质量。(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观察和测量及试验检查,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8.3.7 当消防泵出口管径大于 300mm 时,不应采用单一手动启闭功能的阀门。(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8.3.8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中的阀门应设置工作位置锁定装置和明显的指示标志。(A 类)

查验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8.3.9 远控阀门应具有快速启闭功能,且密封可靠。(B 类)

查验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8.3.10 常开或常闭的阀门应设锁定装置,控制阀和需要启闭的阀门应设启闭指示器。(B 类)

查验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8.3.11 参与远控炮系统联动控制的控制阀,其启闭信号应传至系统控制室。(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8.3.12 干粉管道上的阀门应采用球阀,其通径必须和管道内径一致。(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8.3.13 管道应选用耐腐蚀材料制作或对管道外壁进行防腐蚀处理。(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8.3.14 在使用泡沫液、泡沫混合液或海水的管道的适当位置宜设冲洗接口。(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8.3.15 在可能滞留空气的管段的顶端应设置自动排气阀。(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8.3.16 具有遥控、自动控制功能的阀门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8.3.17 当设置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环境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 等相关标准的规定。(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8.3.18 管道上设置的控制阀,其安装高度宜为 1.1-1.5m;当控制阀的安装高度大于 1.8m 时,

应设置操作平台。(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8.3.19 管道上的放空阀应安装在最低处。(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8.3.20 在泡沫比例混合装置后宜设旁通的试验接口。(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8.3.21 固定管道的支、吊架,管墩的位置、间距及安装质量。(B 类)

查验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8.3.22 管道穿防火堤、楼板、防火墙及变形缝的处理。(B 类)

查验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8.4 消防炮

8.4.1 专用系统组件必须采用通过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检测合格的产品。(B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8.4.2 主要系统组件的外表面涂色宜为红色。(C 类)

查验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8.4.3 安装在防爆区内的消防炮和其它系统组件应满足该防爆区相应的防爆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8.4.4 消防炮的安装位置与安装质量应满足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8.4.5 与消防炮连接的电、液、气管线应安装牢固,且不得干涉回转机构。(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8.4.6 远控消防炮应同时具有手动功能。(B 类)

查验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8.4.7 消防炮应满足相应使用环境和介质的防腐蚀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8.4.8 灭火剂及加压气体的补给时间均不宜大于 48h。(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8.4.9 消防炮回转范围应与防护区相对应。在其设计规定的水平和俯仰回转范围内不与周围的构件碰撞。(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8.4.10 室内消防炮的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室内消防炮位置应满足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A 类)

2 室内消防炮布置数量、高度、类型应满足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B 类)

3 室内固定水炮灭火系统应采用湿式给水系统,且消防炮安装处应设置消防水泵启动按钮。(A 类)

4 室内消防炮平台的结构强度、结构设计应满足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B 类)

5 为水炮和泡沫炮灭火系统供水的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应具有自动启动功能。(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8.4.11 室外消防炮

1 应能使消防炮的射流完全覆盖被保护场所及被保护物。(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2 喷射强度应满足灭火或冷却的要求。(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3 室外消防炮应设置在被保护场所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方向。(A 类)

查验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4 室外消防炮宜布置在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防护堤外。(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5 室外消防炮布置在防护堤内时应对远控消防炮和消防炮塔采取有效的防爆和隔热保护措施。(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6 液化石油气、天然气装卸码头和甲、乙、丙类液体、油品装卸码头的消防炮的布置数量不应少于两门,炮沫炮、水炮的射程应满足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8.4.12 当灭火对象高度较高、面积较大时,或在消防炮的射流受到较高大障碍物的阻挡时,应设置消防炮塔。其布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烃储罐区和石化生产装置的消防炮塔高度应使消防炮对被保护对象实施有效保护。(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2 甲、乙、丙类液体、油品、液化石油气、天然气装卸码头的消防炮塔高度应使消防炮的俯仰回转中心高度不低于在设计潮位和船舶空载时的甲板高度。(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3 甲、乙、丙类液体、油品、液化石油气、天然气装卸码头的消防炮塔的消防炮水平回转中心与码头前沿的距离不应小于 2.5m。(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4 消防炮塔的周围应留有供设备维修用的通道。(B 类)

查验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5 固定消防炮平台和炮塔应具有与环境条件相适应的耐腐蚀性能或防腐蚀措施,其结构应能同时承受消防炮喷射反力和使用场所最大风力,满足消防炮正常操作使用的要求。(A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6 应设有与消防炮配套的供灭火剂、供液压油、供气、供电等管路,其管径、强度和密封性应满足系统设计的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7 进水管线应设置便于清除杂物的过滤装置。(B 类)

查验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8 室外消防炮塔应设有防止雷击的避雷装置、防护栏杆和保护水幕;保护水幕的总流量不应小于 6L/s。(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9 泡沫炮应安装在多平台消防炮塔的上平台。(B 类)

查验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8.4.13 水炮系统的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1 从启动至炮口喷射水或泡沫的时间不应大于 5min。(A 类)

查验检查方法:现场测量。

2 水炮的设计射程和设计流量应满足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3 室外配置的水炮其额定流量不宜小于 30L/s。(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测量。

4 水炮系统灭火及冷却用水的连续供给时间、供给强度、总水量应满足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5 灭火面积、冷却面积应满足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B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6 室内配置的消防水炮宜具有直流-喷雾的无级转换功能。(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8.4.14 泡沫炮的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1 从启动至炮口喷射水或泡沫的时间不应大于 5min。(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2 泡沫炮的设计射程应满足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3 室外配置的泡沫炮其额定流量不宜小于 48L/s。(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4 泡沫炮系统灭火泡沫混合液的连续供给时间、供给强度、灭火面积、冷却面积、总水量应满足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5 固定泡沫炮灭火系统的泡沫混合液流量、泡沫液储存量等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6 供给泡沫炮的水质应符合设计所用泡沫液的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8.4.15 干粉炮系统的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干粉炮的射程、单位面积干粉灭火剂供给量应满足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2 干粉炮系统从启动至炮口喷射干粉的时间不应大于 2min。(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3 干粉的连续供给时间应大于或等于 60s。(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4 干粉储存罐应为压力储罐,并应满足在最高使用温度下安全使用的要求。(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5 干粉驱动装置应为高压氮气瓶组,氮气瓶的额定充装压力应大于或等于 15MPa。(A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6 干粉储存罐和氮气驱动瓶应分开设置。(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7 干粉炮系统应采用标准工业级氮气作为驱动气体,其含水量不应大于 0.005%的体积比。

(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8 干粉罐的驱动气体工作压力可根据射程要求分别选用 1.4MPa、1.6MPa、1.8MPa。(B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9 干粉供给管道的总长度不宜大于 20m。(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10 炮塔上安装的干粉炮与低位安装的干粉罐的高度差不应大于 10m。(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11 干粉炮系统的气粉比应满足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B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8.5 泡沫比例混合装置与泡沫液罐

8.5.1 专用系统组件必须采用通过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检测合格的产品。(B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8.5.2 泡沫比例混合装置应具有在规定流量范围内自动控制混合比的功能。(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8.5.3 压力比例式泡沫比例混合装置的单罐容积不宜大于 10m3。(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8.5.4 囊式压力式泡沫比例混合装置的皮囊应满足存贮、使用泡沫液时对其强度、耐腐蚀性和存放时间的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8.5.5 泡沫比例混合装置的标注方向应与液流方向一致。(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8.5.6 压力式比例混合装置应整体安装,并应与基础牢固固定。(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8.5.7 平衡式比例混合装置中平衡阀的安装应符合设计和产品要求,并应在水和泡沫液进口的管道上分别安装压力表,压力表与装置中的比例混合器进口处的距离不宜大于 0.3m。(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8.5.8 水力驱动平衡式比例混合装置的泡沫液泵安装应符合设计和产品要求,安装尺寸和管道的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尺量和观察检查。

8.5.9 泡沫液罐宜采用耐腐蚀材料制作。(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8.5.10 泡沫液罐采用钢质罐时,其内壁应作防腐蚀处理。与泡沫液直接接触的内壁或防腐层对泡沫液的性能不得产生不利影响。(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8.5.11 贮罐压力式泡沫比例混合装置的贮罐上应设安全阀、排渣孔、进料孔、人孔和取样孔。

(B 类)

查验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8.5.12 泡沫液罐的安装位置和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8.5.13 压力式泡沫液罐安装时,支架应与基础牢固固定,且不应拆卸和损坏配管、附件;罐的安全阀出口不应朝向操作面。(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8.5.14 设在室外的泡沫液罐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根据环境条件采取防晒、防冻和防腐等措施。(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8.6 干粉罐与氮气瓶

8.6.1 专用系统组件必须采用通过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检测合格的产品。(B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8.6.2 干粉罐和氮气瓶组的安装位置和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8.6.3 干粉罐必须选用压力贮罐。(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8.6.4 宜采用耐腐蚀材料制作。(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8.6.5 当采用钢质罐时,其内壁应作防腐蚀处理。(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8.6.6 干粉罐的干粉充装系数不应大于 1.0kg/L。(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8.6.7 干粉罐上应设安全阀、排放孔、进料孔和人孔。(B 类)

查验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8.6.8 干粉驱动装置应采用高压氮气瓶组,氮气瓶的额定充装压力不应小于 15MPa。(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8.6.9 干粉罐和氮气瓶应采用分开设置的型式。(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8.6.10 氮气瓶的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8.6.11 安装在室外时,干粉罐和氮气瓶组应根据环境条件设置防晒、防雨等防护设施。(B类)

查验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8.6.12 干粉罐和氮气瓶组的支架、管道应固定牢固,且应采取防腐处理措施。(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8.7 消防泵组与消防泵站

8.7.1 专用系统组件必须采用通过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检测合格的产品。(B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8.7.2 消防水泵提供的供水压力应能满足系统中水炮、泡沫炮喷射压力的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8.7.3 吸水管上的控制阀应在消防泵组固定于基础上之后再进行安装,其直径不应小于消防泵组吸水口直径,且不应采用没有可靠锁定装置的蝶阀。(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8.7.4 消防泵组吸水管上宜加设柔性连接管。(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8.7.5 吸水管管段上不应有气囊和漏气现象。变径连接时,应采用偏心异径管件并应采用管顶平接。(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8.7.6 消防泵组应整体安装在基础上,并应固定牢固。(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8.7.7 消防泵宜选用特性曲线平缓的离心泵。(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

8.7.8 自吸消防泵吸水管应设真空压力表,消防泵出口应设压力表,其最大指示压力不应小于消防泵额定工作压力的 1.5 倍。(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8.7.9 消防泵组的出口管道上设置的带控制阀的回流管,应符合设计要求,控制阀的安装高度距地面宜为 0.6-1.2m。(B 类)

查验检查方法:尺量检查。

8.7.10 消防泵吸水口处宜设置过滤器。(C 类)

查验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8.7.11 消防泵组直接取海水时,吸水管应设置有效的防海生物附着的装置。(B 类)

查验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8.7.12 消防泵吸水管的布置应有向水泵方向上升的坡度。(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8.7.13 吸水管上宜设置闸阀,阀上应有启闭标志。(C 类)

查验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8.7.14 带有水箱的引水泵,其水箱应具有可靠的贮水封存功能。(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8.7.15 用于控制信号的出水压力取出口应设置在水泵的出口与单向阀之间。(B 类)

查验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8.7.16 消防泵站应设置备用泵组,其工作能力不应小于其中工作能力最大的一台工作泵组。

(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8.7.17 柴油机消防泵站应设置进气和排气的通风装置,冬季室内最低温度应符合柴油机制造厂提出的温度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8.7.18 消防泵站内的电气设备应采取有效的防潮和防腐蚀措施。(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8.7.19 当消防泵组采用内燃机驱动时,内燃机冷却器的泄水管应通向排水设施。(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8.7.20 内燃机驱动的消防泵组其排气管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8.7.21 排气管的外部宜采取隔热措施。(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8.8 动力源

8.8.1 专用系统组件必须采用通过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检测合格的产品。(B类)

98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8.8.2 动力源应具有良好的耐腐蚀、防雨和密封性能。(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8.8.3 动力源及其管道应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8.8.4 液压和气压动力源与其控制的消防炮的距离不宜大于 30m。(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8.8.5 动力源应满足远控消防炮系统在规定时间内操作控制与联动控制的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8.8.6 动力源的安装位置及质量应满足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8.9 消防控制室

8.9.1 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能直接观察各座炮塔的位置,必要时应设置监视器等辅助观察设备。(C 类)

查验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8.9.2 消防控制室应有良好的防火、防尘、防水等措施。(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8.9.3 系统控制装置的布置应便于操作与维护。(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8.9.4 远控炮系统的消防控制室应能对消防泵组、消防炮等系统组件进行单机操作与联动操作或自动操作。(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8.9.5 远控炮系统的消防控制室应具有下列控制和显示功能:(B 类)

1 消防泵组的运行、停止、故障;

2 电动阀门的开启、关闭及故障;

3 消防炮的俯仰、水平回转动作;

4 当接到报警信号后,应能立即向消防泵站等有关部门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声响信号可手动解除,但灯光报警信号必须保留至人工确认后方可解除;

5 具有无线控制功能时,显示无线控制器的工作状态;

6 其他需要控制和显示的设备。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8.10 系统功能

8.10.1 系统手动启动功能验收试验。使系统电源处于接通状态,各控制装置的操作按钮处于手动状态。逐个按下各消防泵组的手动操作启、停按钮,观察消防泵组的动作及反馈信号应正常;逐个按下各电控阀门的手动操作启、停按钮,观察阀门的启、闭动作及反馈信号应正常;用手动按钮或手持式无线遥控发射装置逐个操控相对应的消防炮做俯仰和水平回转动作,观察各消防炮的动作及反馈信号是否正常,观察消防炮在设计规定的回转范围内是否与消防炮塔干涉,消防炮塔的防腐涂层是否完好。对带有直流喷雾转换功能的消防炮,还应检验其喷雾动作控制功能。(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8.10.2 主、备电源的切换功能验收试验。系统主、备电源处于接通状态,在主电源上设定一个故障,备用电源应能自动投入运行;在备用电源上设定一个故障,主电源应能自动投入运行。(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8.10.3 系统喷射功能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系统手动启动和联动控制功能正常。(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2 系统中参与控制的阀门工作正常。(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3 固定水炮、泡沫炮灭火系统从启动至炮口喷射水或泡沫的时间应小于或等于 5min,固定干粉炮灭火系统从启动至炮口喷射干粉的时间应小于或等于 2min。(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8.10.4 联动控制功能验收试验。按设计的联动控制单元进行逐个检查。接通系统电源,使待检联动控制单元的被控设备均处于自动状态,按下对应的联动启动按钮,该单元应能按设计要求自动启动消防泵组,打开阀门等相关设备,直至消防炮喷射灭火剂(或水幕保护系统出水)。

该单元设备的动作与信号反馈应符合设计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8.10.5 远控炮系统应具有对消防泵组、远控炮及相关设备等进行远程控制的功能。(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8.10.6 系统宜具有接收消防报警的功能。(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8.10.7 消防泵组功能验收试验:(B 类)

1 按系统设计要求,启动消防泵组,观察该消防泵组及相关设备动作是否正常,若正常,消防泵组在设计负荷下,连续运转不应少于 2h;

2 主、备泵组自动切换功能验收试验。接通控制装置电源,并使消防泵组控制装置处于自动状态,人工启动一台消防泵组,观察该消防泵组及相关设备动作是否正常,若正常,则在

消防泵组控制装置内人为为该消防泵组设定一个故障,使之停泵。此时,备用消防泵组应能自动投入运行。消防泵组在设计负荷下,连续运转不应少于 30min。

查验检查方法:观察和测量及试验检查,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8.10.8 远控炮系统采用无线控制操作时,应满足以下要求:(B 类)

1 应能控制消防炮的俯仰、水平回转和相关阀门的动作;

2 消防控制室应能优先控制无线控制器所操作的设备;

3 无线控制的有效控制半径应大于 100m;

4 1km 内不得有相同频率、30m 内不得有相同安全码的无线控制器;

5 无线控制器应设置闭锁安全电路。

查验检查方法:观察和测量及试验检查,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9.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

9.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


9.1 基本规定

9.1.1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9.1.2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验收应在分项验收合格基础上进行,施工、调试记录和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合格证明文件(可为《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等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

9.1.3 查验抽查比例除特殊注明外,均全数检查。


9.2 灭火装置的布置应根据设置场所的净空高度、平面布局等建筑条件合理确定。(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9.3 供水管路设计符合下列要求:(B 类)

1 自动控制阀前应采用湿式管路;

2 在可能发生冰冻的场所,应采取防冻措施;

3 自动控制阀后的干式管路长度不宜大于 30m。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9.4 系统选型

9.4.1 设置场所符合该系统对适用场所的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9.4.2 系统选型应根据设置场所的火灾类别、火灾危险等级、环境条件、空间高度、保护区域特点等因素来确定。(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9.4.3 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按现行 GB 50084 的规定划分。(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9.4.4 系统选型符合下列规定:(C 类)

1 轻危险级场所宜选用喷射型自动射流灭火系统或喷洒型自动射流灭火系统;

2 中危险级场所宜选用喷射型自动射流灭火系统、喷洒型自动射流灭火系统或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

3 丙类库房宜选用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

4 同一保护区内宜采用一种系统类型。当确有必要时,可采用两种类型系统组合设置。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9.5 设计参数

9.5.1 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和喷射型自动射流灭火系统应保证至少 2 台灭火装置的射流能到达被保护区域的任一部位。(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9.5.2 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用于扑救民用建筑内火灾时,单台炮的流量不应小于 20L/s;用于扑救工业建筑内火灾时,单台炮的流量不应小于 30L/s。(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9.5.3 喷射型自动射流灭火系统用于扑救轻危险级场所火灾时,单台灭火装置的流量不应小于5L/s;用于扑救中危险级场所火灾时,单台灭火装置的流量不应小于 10L/s。(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9.5.4 喷洒型自动射流灭火系统的灭火装置布置应能使射流完全覆盖被保护场所及被保护物。

系统的设计参数不应低于 GB51427 表 4.2.4 的规定。(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9.5.5 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和喷射型自动射流灭火系统灭火装置的设计同时开启数量应按 2台确定。(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9.5.6 喷洒型自动射流灭火系统灭火装置的设计同时开启数量,应按保护场所内任何一点着火时,可能开启射流的灭火装置的最大数量确定,且应符合 GB50084 表 4.2.6 的规定。(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9.5.7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的设计流量应为设计同时开启的灭火装置流量之和,且不应小于 10L/s。(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9.5.8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的设计持续喷水时间应不小于 1h。(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9.5.9 灭火装置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B 类)

1 灭火装置的最大保护半径应按产品在额定工作压力时的指标值确定;

2 灭火装置的设计工作压力与产品额定工作压力不同时,应在产品规定的工作压力范围内选用。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9.5.10 灭火装置与端墙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灭火装置同向布置间距的一半。(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测量。


9.6 系统组件

9.6.1 灭火装置应满足相应使用环境和介质的防腐蚀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B 类)

1 自动消防炮和喷射型自动射流灭火装置的俯仰和水平回转角度应满足使用要求;

2 自动消防炮应具有直流-喷雾的转换功能。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9.6.2 自动消防炮、喷射型自动射流灭火装置、喷洒型自动射流灭火装置的性能参数应符合GB51427 表 4.3.2-1~表 4.3.2-3 的规定。(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9.6.3 灭火装置安装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B 类)

1 安装位置应满足灭火装置正常使用和维护的要求;

2 固定支架或安装平台应能满足灭火装置的喷射、喷洒反作用力要求,结构设计应能满足灭火装置正常使用的要求。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9.6.4 控制主机应具有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其他联动控制设备的通信接口。(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9.6.5 控制主机和现场控制箱的功能与设置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9.6.6 水流指示器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9.6.7 模拟末端试水装置的设置、组成和排水方式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9.6.8 模拟末端试水装置宜安装在便于进行操作测试的地方。(C 类)

查验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9.6.9 模拟未端试水装置应设置明显的标识,试水阀距地面的高度宜为 1.5m,并应采取不被他用的措施。(B 类)

查验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9.7 管道与阀门

9.7.1 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和喷射型自动射流灭火系统每台灭火装置、喷洒型自动射流灭火系统每组灭火装置之前的供水管路应布置成环状管网。环状管网的管道管径应按对应的设计流量确定。(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9.7.2 系统的环状供水管网上应设置具有信号反馈的检修阀。检修阀的设置应确保在管路检修时,受影响的供水支管不大于 5 根。(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9.7.3 每台自动消防炮或喷射型自动射流灭火装置、每组喷洒型自动射流灭火装置的供水支管上应设置自动控制阀和具有信号反馈的手动控制阀,自动控制阀应设置在靠近灭火装置进口的部位。(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9.7.4 信号阀、自动控制阀的启、闭信号应传至消防控制室。(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9.7.5 室内、室外架空管道宜采用热浸锌镀锌钢管等金属管材。架空管道的连接宜采用沟槽连接件(卡箍)、螺纹、法兰、卡压等方式,不宜采用焊接连接。(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9.7.6 埋地管道宜采用球墨铸铁管、钢丝网骨架塑料复合管和加强防腐的钢管等管材。埋地金属管道应采取可靠的防腐措施。(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9.7.7 阀门应密封可靠,并应有明显的启、闭标志。(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9.7.8 在系统供水管道上应设泄水阀或泄水口,并应在可能滞留空气的管段顶端设自动排气阀。(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9.7.9 水平安装的管道宜有不小于 1%的坡度,并应坡向泄水阀。(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和用水平仪检查。

查验检查数量:干管抽查 1 条;支管抽查 2 条;分支管抽查 10%,且不得少于 1 条。

9.7.10 当管道穿越建筑变形缝时,应采取吸收变形的补偿措施。(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9.7.11 当管道穿越承重墙时,应设金属套管;当穿越地下室外墙时,还应采取防水措施。(B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9.8 操作与控制

9.8.1 系统应具有自动控制、消防控制室手动控制和现场手动控制三种控制方式。消防控制室手动控制和现场手动控制相对于自动控制应具有优先权。(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查阅调试记录。

9.8.2 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和喷射型自动射流灭火系统在自动控制状态下,当探测到火源后,应至少有 2 台灭火装置对火源扫描定位,并应至少有 1 台且最多 2 台灭火装置自动开启射流,且其射流应能到达火源进行灭火。(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查阅调试记录。

9.8.3 喷洒型自动射流灭火系统在自动控制状态下,当探测到火源后,发现火源的探测装置对应的灭火装置应自动开启射流,且其中应至少有一组灭火装置的射流能到达火源进行灭火。

(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查阅调试记录。

9.8.4 系统在自动控制状态下,控制主机在接到火警信号,确认火灾发生后,应能自动启动消防水泵、打开自动控制阀、启动系统射流灭火,并应同时启动声、光警报器和其他联动设备。

系统在手动控制状态下,应人工确认火灾后手动启动系统射流灭火。(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查阅调试记录。

9.8.5 系统自动启动后应能连续射流灭火。当系统探测不到火源时,对于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和喷射型自动射流灭火系统应连续射流不小于 5min 后停止喷射,对于喷洒型自动射流灭火系统应连续喷射不小于 10min 后停止喷射。系统停止射流后再次探测到火源时,应能再次启动射流灭火。(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查阅调试记录。

9.8.6 稳压泵的启动、停止应由压力开关控制。气压稳压装置的最低稳压压力设置,应满足系统最不利点灭火装置的设计工作压力。(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查阅调试记录。


10. 干粉灭火系统

10. 干粉灭火系统


10.1 基本要求

10.1.1 干粉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10.1.2 干粉灭火系统验收应在分项验收合格基础上进行,施工、调试记录和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合格证明文件(可为《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等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

10.1.3 查验抽查比例除特殊注明外,均全数检查。


10.2 灭火剂储存装置

10.2.1 干粉储存容器\驱动气体储瓶及其充装系数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核对相关资料。

10.2.2 安全泄压装置的动作压力及额定排放量应按国家标准《干粉灭火系统部件通用技术条件》GB16668 执行。(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核对相关资料。

10.2.3 查看干粉储存容器的驱动气体系数、干粉储存量、装量系数、增压时间、输岀容器阀岀口干粉输送速率和压力。(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核对相关资料。

10.2.4 驱动气体应选用惰性气体,宜选用氮气;二氧化碳含水率不应大于 0.015% (m/m),其他气体含水率不得大于 0.006%(m/m)。(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核对相关资料。

10.2.5 驱动压力不得大于干粉储存容器的最高工作压力。(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核对相关资料。

10.2.6 储存装置的布置,应便于操作、维修及避免阳光照射。(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10.2.7 储存容器间和设置预制灭火系统的防护区的环境温度应为-20-50℃。(B 类)

查验检查方法:现场测量、核对相关资料。

10.2.8 管网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应设在专用储存容器间内。(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10.2.9 储存容器间应靠近防护区,并应符合建筑物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有关规定及有关压力容器存放的规定,且应有直接通向室外或疏散走道的岀口。(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核对相关资料。

10.2.10 当采取防湿、防冻、防火等措施后,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可设置在固定的安全围栏内。(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10.3 选择阀

10.3.1 选择阀应采用快开型阀门,其公称直径应与连接管道的公称直径相等。(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10.3.2 选择阀的位置宜靠近储存容器且便于操作。(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10.3.3 选择阀应设有标明其工作防护区的永久性铭牌。(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10.3.4 选择阀可采用电动、气动或液动驱动方式,并应有机械应急操作方式。(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核对相关资料。

10.3.5 阀的公称压力不应小于干粉储存容器的设计压力。(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核对相关资料。

10.3.6 选择阀的安装应保证选择阀在容器阀动作之前打开。(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核对相关资料。

10.3.7 选择阀的机械应急手动操作处,均应有标明对应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名称的永久标志。(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核对相关资料。


10.4 阀驱动装置

10.4.1 阀驱动装置的安装符合设计及安装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核对相关资料。

10.4.2 阀驱动装置的启动性能符合设计及安装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核对相关资料。


10.5 喷头

10.5.1 喷头的布置应使喷射的干粉完全覆盖防护区内的保护对象,且满足单位体积的喷射速率和设计用量的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10.5.2 喷头应有防止灰尘或异物堵塞喷孔的防护装置,防护装置在灭火剂喷放时应能被自动吹掉或打开。(B 类)

查验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10.5.3 喷头的单孔直径不得小于 6mm。(A 类)

查验检查方法:对照设计文件,直观检查。


10.6 灭火剂输送管道

10.6.1 输送干粉灭火剂的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管道及附件应进行内外表面防腐处理。输送干粉灭火剂的管道及附件安装在腐蚀性较大的环境里,可采用不锈钢管、铜管或其他耐腐蚀的不燃材料。(B 类)

查验检查方法:对照设计文件,直观检查。

10.6.2 输送启动气体的管道宜采用铜管。(C 类)

查验检查方法:对照设计文件,直观检查。

10.6.3 管网应留有吹扫口。(B 类)

查验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10.6.4 管道变径时应使用异径管。(B 类)

查验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10.6.5 干管转弯处不应紧接支管;管道转弯处应符合现行《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47的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10.6.6 管网上不应采用四通管件进行分流。(A 类)

查验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10.6.7 管道转弯时宜选用弯管。(C 类)

查验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10.6.8 管道附件应通过国家法定机构的检验认可。(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

10.6.9 管道的连接方式应满足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对照设计文件,直观检查。

10.6.10 管网中阀门之间的封闭管段应设置泄压装置,其泄压动作压力取工作压力的(115±5)%倍。(B 类)

查验检查方法:对照设计文件,直观检查。

10.6.11 在通向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灭火系统主管道上,应设置压力信号器或流量信号器。(B类)

查验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10.6.12 管道应固定牢靠,管道支、吊架的最大间距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10.7 全淹没灭火系统

10.7.1 灭火剂的设计浓度不得小于 0.65kg/m3。(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测量。

10.7.2 干粉喷射时间不应大于 30s。(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测量。

10.7.3 防护区应设泄压口,并宜设在外墙上,其高度应大于防护区净高的 2/3。(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测量。

10.7.4 喷放干粉时不能自动关闭的防护区开口总面积不应大于该防护区总内表面积的 15%,且开口不应设在底面。(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测量。

10.7.5 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 0.50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25h;围护结构及门、窗的允许压力不宜小于 1200Pa。(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


10.8 局部应用灭火系统

10.8.1 室内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干粉喷射时间不应小于 30s。室外或有复燃危险的室内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干粉喷射时间不应小于 60s。(A 类)

查验检查方法:对照设计文件,现场检查。

10.8.2 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保护对象,应符合下列规定:(A 类)

1 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应大于 2m/s。必要时,应采取挡风措施;

2 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保护对象与喷头之间,喷头喷射角范围内不应有遮挡物;

3 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保护对象为可燃液体时,液面至容器缘口的距离不得小于150mm。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测量。


10.9 预制灭火装置

10.9.1 预制灭火装置的灭火剂储存量不得大于 150kg,工作压力不得大于 2.5MPa。(B 类)

查验检查方法:对照设计文件,现场检查。

10.9.2 预制灭火装置的管道长度不得大于 20m。(B 类)

查验检查方法:对照设计文件,现场测量。

10.9.3 一个防火区或保护对象宜用一套预制灭火装置保护。(C 类)

查验检查方法:对照设计文件,现场检查。

10.9.4 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所用预制灭火装置最多不得超过 4 套,并应同时启动,其动作相应时间差不得大于 2s。(A 类)

查验检查方法:对照设计文件,现场检查。


10.10 组合分配系统

10.10.1 组合分配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不应小于所需储存量最多的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储存量。(B 类)

查验检查方法:对照设计文件,现场检查。

10.10.2 组合分配系统保护的防护区与保护对象之和不得超过 8 个。(B 类)

查验检查方法:对照设计文件,现场检查。

10.10.3 当保护区与保护对象之和超过 5 个时,或者在喷放后 48h 内不能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时,灭火剂应用备用量,且备用量不应小于系统设计的储存量。(B 类)

查验检查方法:对照设计文件,现场检查。

10.10.4 备用干粉储存容器应与系统管网相连,并能与主用干粉储存容器切换使用。(B 类)

查验检查方法:对照设计文件,现场检查。

10.10.5 在组合分配系统中,每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应设一个选择阀。 (B 类)

查验检查方法:对照设计文件,现场检查。


10.11 控制与操作

10.11.1 干粉灭火系统应设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三种启动方式。当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用于经常有人的保护场所时可不设自动控制启动方式。预制灭火装置可不设机械应急操作启动方式。(B 类)

查验检查方法:在自动状态,触发火警信号,查看启动方式是否正常。干粉灭火控制器设置在手动状态触发手动控制按钮,查看启动方式是否正常。在储瓶间内直接按下驱动装置容器阀的机械机构,查看启动方式是否正常。

10.11.2 全淹没灭火系统的手动启动装置应设置在防护区外邻近出口或疏散通道便于操作的地方;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手动启动装置应设在保护对象附近的安全位置。所有手动启动装置都应明显地标示出其对应的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名称。(B 类)

查验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10.11.3 手动启手动启动装置的安装高度宜使其中心位置距地面 1.5m。(C 类)

查验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10.11.4 在紧靠手动启动装置的部位应设置手动紧急停止装置,其安装高度应与手动启动装置

相同。(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测量。

10.11.5 电源与自动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的有

关规定。(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10.12 安全要求

10.12.1 防护区疏散通道和岀口设置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能保证人员在 30s 内疏散完毕。(A 类)

查验检查方法:对照设计文件,现场测量。

10.12.2 防护区内及入口处应设火灾声光报警器。(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10.12.3 防护区的入口处应设干粉灭火剂喷放指示门灯及干粉灭火系统永久性标志牌。(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10.12.4 防护区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能自行关闭;用于疏散的门必须能从防护区内打开。(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10.12.5 每个防护区入口处应设置手动、自动转换装置。(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10.12.6 转换开关安装高度宜为中心点距地(楼)面 1.5m。(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测量。

10.12.7 灭火后的防护区应能够通风换气,地下防护区和无窗或设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应直通室外。(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10.12.8 经过有爆炸危险及变电、配电室等场所的管网、壳体等金属件应设防静电接地并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相关标准规定。(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10.12.9 当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有可燃气体、易燃、可燃液体供应源时,启动干粉灭火系统之前或同时,必须切断气体、液体的供应源。(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10.13 系统功能

10.13.1 自动模拟启动试验,系统运行正常:(A 类)

1 自动控制应在接到两个独立的火灾信号并延迟一定时间后才能启动;

2 灭火系统接到灭火指令后能正常启动、喷射;

3 有关的声、光报警装置均能发出符合设计要求的正常信号;

4 有关联动设备动作正确;

5 手动紧急停止装置应能在规定的延时时间内可靠的停止系统的启动;

6 具有联动启动功能的干粉灭火装置,应具有灭火剂喷放的信号反馈功能。

查验检查方法:将灭火控制器的启动输出端与灭火系统相应防护区驱动装置连接。驱动装置应与阀门的动作机构脱离。也可以用 1 个启动电压、电流与驱动装置的启动电压、电流相同的负载代替。人工模拟火警使防护区内任意 1 个火灾探测器动作,观察单一火警信号输出后,相关报警设备动作是否正常,如警铃、蜂鸣器发出报警声等。人工模拟火警使该防护区内另一个火灾探测器动作,观察复合火警信号输出后,相关动作信号及联动设备动作是否正常,如发出声、光报警,启动输出端的负载响应,关闭通风空调、防火阀等。

10.13.2 手动模拟启动试验,系统运行正常:(A 类)

1 灭火系统接到灭火指令并延迟一定时间后才能正常启动、喷射;

2 有关的声、光报警装置均能发出符合设计要求的正常信号;

3 有关联动设备动作正确;

4 手动紧急停止装置应能在规定的延时时间内可靠的停止系统的启动;

5 具有联动启动功能的干粉灭火装置,应具有灭火剂喷放的信号反馈功能。

查验检查方法:按下手动启动按钮,观察相关动作信号及联动设备动作是否正常,如发出声、光报警,启动输出端的负载响应,关闭通风空调、防火阀等。人工使压力信号反馈装置动作,观察相关防护区门外的气体喷放指示灯是否正常。

10.13.3 手动紧急停止装置应保证手动启动装置可以再次启动。(B 类)

查验检查方法:控制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使控制器接收启动控制信号后,手动消除启动控制声信号,再次启动控制信号输入,检查控制器的消音功能和再启动功能。

10.13.4 灭火控制器的延时启动功能应满足下述要求: (B 类)

1 延时时间应在 0-30s 内可调;

2 延时期间,应能手动停止后续动作。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测试。

11. 防排烟及通风、空气调节系统

11. 防排烟及通风、空气调节系统


11.1 基本要求

11.1.1 防烟、排烟系统的设置和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防火措施应满足现行国家与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11.1.2 竣工验收消防查验中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系统防火部分的查验,应在相关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完成并符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20 版)》、《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规范》GB50738、《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 等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的基础上进行,施工、调试记录和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合格证明文件(可为《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等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

11.1.3 查验抽查比例除特殊注明外,均全数检查。


11.2 防烟系统

11.2.1 楼梯间(含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含独立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避难层(间)等场所(部位)自然通风防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与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A 类)

查验抽查比例:检查的楼层(防火分区),按其总数不少于 20%抽查,且抽查数量不得少于 5 层(个),当总数少于 5 层(个)时全数检查;抽查楼层(防火分区)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前室等部位全数检查,其他场所(部位)抽查数不得少于 3 处,总数少于 3 处时全数检查。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全数检查。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检查自然通风设施的设置场所(部位)是否符合要求,其自然通风窗的设置面积和位置应满足现行国家与地方工程消防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11.2.2 机械加压送风设施

1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与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应设置的场所(部位)无漏设。(A 类)

查验抽查比例:检查的楼层(防火分区),按其总数不少于 20%抽查,且抽查数量不得少于 5 层(个),当总数少于 5 层(个)时全数检查;抽查楼层(防火分区)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前室等部位全数检查,其他场所(部位)抽查数不得少于 3 处,总数少于 3 处时全数检查。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2 加压送风机的选型与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与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3 加压送风机应有主备电源,自动切换正常。(A 类)

查验抽查比例:按安装风机总数不少于 30%抽查,且不少于 3 台,总数少于 3 台时全数检查。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4 加压送风机的手动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A 类)

(1)在风机控制柜处手动启动风机时,风机应能正常启停,运转正常,无异常振动与声响;

(2)在消控中心远程启停风机时,风机应能正常启停,运转正常,并正确反馈信号。

查验抽查比例:按其安装风机总数不少于 30%抽查,且不少于 3 台,总数少于 3 台时全数检查。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5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室外进风口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与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不应受火、烟威胁。(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6 加压送风机的产品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C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检查国家法定产品检测机构出具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11.2.3 防烟管道

1 防烟系统的风管材料(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与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如采用柔性短管,则必须为不燃材料。(A 类)

查验抽查比例:按风管、材料加工批的数量抽查 10%,且不应少于 5 件。柔性短管全数检查。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检查国家法定产品检测机构出具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117

2 防烟系统的风管的设置(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与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B 类)

查验抽查比例:按各系统 30%抽查,抽查数不得少于 3 处,总数少于 3 处时全数检查。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3 防烟系统的风管的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与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B 类)

查验抽查比例:按风管、材料加工批的数量抽查 10%,且不应少于 5 件。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检查国家法定产品检测机构出具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现场检查,尺量检查、直观检查与点燃试验。

11.2.4 加压送风口、防火阀

1 加压送风口、防火阀的设置位置、型号和数量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A 类)

查验抽查比例:按各系统 30%抽查,抽查数不得少于 3 处,总数少于 3 处时全数检查。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2 加压送风口、防火阀的安装及其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C 类)

(1)加压送风口、防火阀应安装牢固,风口、阀门的执行机构动作灵敏,手控脱扣缆绳安装合理无死弯、死角,开启、复位动作灵活可靠;

(2)常闭加压送风口的电动、手动开启和复位、信号反馈均应正常。

查验抽查比例:按各系统 30%抽查,抽查数不得少于 3 处,总数少于 3 处时全数检查。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3 加压送风口、防火阀的产品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B 类)

查验抽查比例:各类阀(口)按种类、批抽查 10%,且不得少于 2 个;各类阀(口)驱动装置按批抽查 10%,且不得少于 1 件。加压送风口及加压送风管穿越防火分区处的防火阀全数检查。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检查国家法定产品检测机构出具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11.3 排烟系统

11.3.1 自然排烟

1 自然排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与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B 类)

(1)防烟分区内的最远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 30m;当工业建筑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其水平距离尚不应大于建筑内空间净高的 2.8 倍;当公共建筑空间净高大于等于 6m,且具有自然对流条件时,其水平距离不应大于 37.5m;

(2)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在排烟区域的顶部或外墙,且其设置形式和有效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与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查验抽查比例:检查的楼层(防火分区),按其总数不少于 20%抽查,且抽查数量不得少于 5 层(个),当总数少于 5 层(个)时全数检查;抽查楼层(防火分区)的走道应全数检查,其他场所(部位)抽查数不得少于 3 处,总数少于 3 处时全数检查。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全数检查。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检查防烟分区内的最远点距自然排烟口的水平距离能否满足要求;检查自然排烟窗(口)的竖向设置位置和有效面积是否符合现行国家与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低于储烟仓下沿高度或室内净高 1/2 的开窗面积不应计入自然排烟窗开窗的有效排烟面积(标准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距离测量允许正偏差不应大于规定值的 5%;排烟窗的有效排烟面积应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的相关规定现场测量,其允许负偏差不应大于规定值的 5%。

2 厂房、仓库的自然排烟窗(口)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与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B 类)

(1)当设置在外墙时,自然排烟窗(口)应沿建筑物的两条对边均匀设置;

(2)当自然排烟窗(口)设置在屋顶时,自然排烟窗(口)应在屋面均匀设置且宜采用自动控制方式开启;当屋面斜度小于等于 12°时,每 200m2的建筑面积应设置相应的自然排烟窗(口);当屋面斜度大于 12°时,每 400 m2的建筑面积应设置相应的自然排烟窗(口)。

查验抽查比例:检查的楼层(防火分区),按其总数不少于 20%抽查,且抽查数量不得少于 5 层(个),当总数少于 5 层(个)时全数检查;抽查楼层(防火分区)的走道应全数检查,其他场所(部位)抽查数不得少于 3 处,总数少于 3 处时全数检查。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抽查自然排烟窗(口)的设置是否符合现行国家与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同时还应检查其手动、自动装置(如有)的开启是否正常。

3 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手动开启装置,设置在高位不便于直接开启的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距地面高度(1.3~1.5)m 的手动开启装置。(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4 自然排烟系统所属补风设施、活动挡烟垂壁等的设置符合现行国家与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B 类)

查验抽查比例:按安装的补风设施、活动挡烟垂壁总数不少于 30%抽查,且不少于 3 处,总数少于 3 处时全数检查。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检查国家法定产品检测机构出具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11.3.2 机械排烟风机、补风机

1 机械排烟系统的设置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与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应设置的场所(部位)无漏设。(A 类)

查验抽查比例:检查的楼层(防火分区),按其总数不少于 20%抽查,且抽查数量不得少于 5 层(个),当总数少于 5 层(个)时全数检查;抽查楼层(防火分区)的走道应全数检查,其他场所(部位)抽查数不得少于 3 处,总数少于 3 处时全数检查。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2 排烟风机应有主备电源,自动切换正常。(A 类)

查验抽查比例:按其安装风机总数不少于 30%抽查,且不少于 3 台,总数少于 3 台时全数检查。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3 排烟风机的的手动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A 类)

(1)在风机控制柜处手动启停风机,风机应能正常启停,运转正常,无异常振动与声响;

(2)在消防控制中心远程启停风机,风机应能正常启停,运转正常,并正确反馈信号。

查验抽查比例:按其安装风机总数不少于 30%抽查,且不少 3 台,总数少于 3 台时全数检查。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4 排烟风机的选型与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与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5 排烟补风系统(补风机)及其室外进风口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与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室外进风口不应受火、烟威胁。(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6 排烟风机、补风机的产品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检查国家法定产品检测机构出具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11.3.3 排烟、补风管道

1 排烟系统的风管材料(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与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如采用柔性短管,则必须为不燃材料。(A 类)

查验抽查比例:按风管、材料加工批的数量抽查 10%,且不应少于 5 件。柔性短管全数检查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检查国家法定产品检测机构出具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2 排烟、补风系统的风管的设置(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与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B 类)

查验抽查比例:按各系统 30%抽查,抽查数不得少于 3 处,总数少于 3 处时全数检查。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3 排烟系统、补风系统的风管的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与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B 类)

查验抽查比例:按风管、材料加工批的数量抽查 10%,且不应少于 5 件。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检查国家法定产品检测机构出具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现场检查,尺量检查、直观检查与点燃试验。

4 风管在穿越防火隔墙、楼板和防火墙处的孔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穿越风管处的防火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与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A 类)

查验抽查比例:穿越防火墙(防火分区)处全数检查,其他穿越部位抽查数不少于 3 个,总数少于 3 个的全数检查。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检查风管穿越防火隔墙、楼板和防火墙时,穿越风管上的防火阀、排烟防火阀两侧各 2.0m 范围内的风管应采用耐火风管或风管外壁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该防火分隔体的耐火极限。

11.3.4 排烟防火阀、排烟阀(口)及防火阀

1 排烟防火阀、排烟阀(口)及防火阀的设置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A 类)

查验抽查比例:检查的楼层(防火分区),按其总数不少于 20%抽查,且抽查数量不得少于 5 层(个),当总数少于 5 层(个)时全数检查;抽查楼层(防火分区)的走道应全数检查,其他场所(部位)抽查数不得少于 3 处,总数少于 3 处时全数检查。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2 排烟防火阀、排烟阀(口)及防火阀的型号和数量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B 类)

查验抽查比例:按种类、批抽查 10%,且不得少于 2 个。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检查国家法定产品检测机构出具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现场检查,测试、直观检查。

3 排烟防火阀、排烟阀(口)及防火阀的安装及其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C 类)

(1)排烟防火阀、排烟阀(口)及防火阀应安装牢固,风口、阀门的执行机构动作灵敏,手控脱扣缆绳安装合理无死弯、死角,开启、复位动作灵活可靠;

(2)排烟防火阀、防火阀、关闭和复位功能应正常,信号反馈正常;排烟阀(口)的电动、手动开启和复位、信号反馈均应正常。

查验抽查比例:按各系统 30%抽查,抽查数不得少于 3 处,总数少于 3 处时全数检查。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4 排烟防火阀、排烟阀(口)及防火阀的产品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B 类)

查验抽查比例:各类阀(口)按种类、批抽查 10%,且不得少于 2 个;各类阀(口)驱动装置按批抽查 10%,且不得少于 1 件。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检查国家法定产品检测机构出具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11.3.5 挡烟设施:机械排烟系统所属挡烟设施(含活动挡烟垂壁)的设置符合现行国家与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B 类)

查验抽查比例:按安装的挡烟设施总数不少于 30%抽查,且不少于 3 处,总数少于 3 处时全数检查。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检查国家法定产品检测机构出具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11.4 防烟、排烟系统功能

11.4.1 加压送风机的启动应满足下列要求:(A 类)

1 现场手动启动;

2 通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

3 消防控制室手动启动;

4 系统中任一常闭加压送风口开启时,加压风机应能自动启动。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检查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合格证明文件(可为《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现场检查,检查其手动、自动启动功能是否符合要求,常闭加压送风口与加压送风机的联动功能,常闭加压送风口的信号反馈应正常。

11.4.2 加压送风系统的常闭加压送风口应具备现场手动开启、消防控制室手动开启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联动)开启功能。当防火分区内确认火灾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能在 15s内联动开启常闭加压送风口和加压送风机。并应满足下列要求:(A 类)

1 应开启该防火分区楼梯间的全部加压送风机;

2 应开启该防火分区内着火层及其相邻上下两层前室及合用前室的常闭送风口,同时开启加压送风机。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检查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合格证明文件(可为《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现场检查,结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作 1~2 次联动试验。

11.4.3 排烟风机、补风机的控制方式,应满足下列要求:(A 类)

1 现场手动启动;

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

3 消防控制室手动启动;

4 系统中任一排烟阀或排烟口开启时,排烟风机、补风机自动启动;

5 排烟防火阀在 280°C 时应自行关闭,并应连锁关闭排烟风机和补风机。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检查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合格证明文件(可为《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现场检查,对排烟风机、补风机的启动功能进行检查,检查其手动、自动启动功能是否符合要求。同时检查排烟风机入口处的排烟防火阀与其连锁关闭的功能。常闭排烟阀(口)与排烟风机、补风机的联动功能,常闭排烟阀(口)的信号反馈应正常。

11.4.4 机械排烟系统的常闭排烟阀(或排烟口)应具备现场手动开启、消防控制室手动开启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联动)开启功能;仅排烟风机入口处的排烟防火阀需具备连锁关闭排烟风机和补风机的功能。当火灾确认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能在 15s 内联动开启相应防烟分区的全部排烟阀、排烟口、排烟风机和补风设施,并应在 30s 内自动关闭与排烟无关的通风、空调系统。(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检查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合格证明文件(可为《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现场检查,结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作 1~2 次联动试验。

11.4.5 当火灾确认后,担负两个及以上防烟分区的排烟系统,应仅打开着火防烟分区的排烟阀或排烟口,其他防烟分区的排烟阀或排烟口应呈关闭状态。担负房间与相邻走道防烟分区的机械排烟系统,当火灾烟气蔓延至该走道时,应能通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打开该走道的常闭排烟阀(口)进行排烟。(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检查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合格证明文件(可为《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现场检查,结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作 1~2 次联动试验。

11.4.6 对于仅承担一个防烟分区排烟且全部采用常开排烟口的机械排烟系统(如汽车库排烟系统等),可不增设常闭排烟口及其信号反馈功能,但应由火灾报警信号联动启动排烟风机。

(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检查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合格证明文件(可为《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现场检查,结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作 1~2 次联动试验。

11.4.7 活动挡烟垂壁应具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和现场手动启动功能,当火灾确认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在 15s 内联动相应防烟分区的全部活动挡烟垂壁,60s 以内挡烟垂壁应开启到位。(B 类)

查验抽查比例:按安装的活动挡烟垂壁总数 30%抽查,且不少于 3 个,当总数少于 3 个时全数检查。火灾报警系统自动启动,全数检查。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检查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合格证明文件(可为《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现场检查,结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作 1~2 次联动试验,活动挡烟垂壁的信号反馈应正常。

11.4.8 自动排烟窗的控制方式应符合现行国家与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当采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时,自动排烟窗应在 60s 内或小于烟气充满储烟仓时间内开启完毕。带有温控功能自动排烟窗,其温控释放温度应大于环境温度 30℃且小于 100℃。

(B 类)

查验抽查比例:按安装的自动排烟窗总数 30%抽查,且不少于 3 个,当总数少于 3 个时全数检查。火灾报警系统自动启动,全数检查。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检查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合格证明文件(可为《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现场检查,结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作 1-2 次联动试验,自动排烟窗的信号反馈应正常。

11.4.9 消防控制设备应显示排烟系统的排烟风机、补风机、阀门等设施启闭状态。(B 类)

查验抽查比例:按各系统 30%抽查,抽查数不得少于 3 处,总数少于 3 处时全数检查。

查验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11.4.10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余压值和门洞断面风速,其实测值应符合现行国家与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1、选取送风系统末端所对应的送风最不利的三个连续楼层模拟起火层及其上下层,封闭避难层(间)仅需选取本层,测试前室及封闭避难层(间)的风压值及疏散门

的门洞断面风速值,应分别符合 GB51251 第 3.4.4 条和第 3.4.6 条的规定,且偏差不大于设计值的 10%;2、对楼梯间和前室的测试应单独分别进行,且互不影响;3、测试楼梯间和前室疏散门的门洞断面风速时,应同时开启三个楼层的疏散门。

11.4.11 机械排烟系统的排烟量,其实测值应符合现行国家与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1、开启任一防烟分区的全部排烟口,风机启动后测试排烟口处的风速,风速、风量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偏差不大于设计值的 10%;2、设有补风系统的场所,应测试补风口风速,风速、风量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偏差不大于设计值的 10%。


11.5 防烟、排烟系统应具有保证系统正常工作的技术措施,系统中的管道、阀门和组件的性能应满足其在加压送风或排烟过程中正常使用的要求。(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11.6 防烟、排烟系统观感质量

11.6.1 防烟、排烟系统观感质量的综合验收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B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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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风管表面应平整、无损坏;接管合理,风管的连接以及风管与风机的连接应无明显缺陷;

2 风口表面应平整,颜色一致,安装位置正确,风口可调节部件应能正常动作;

3 各类调节装置安装应正确牢固、调节灵活,操作方便;

4 风管、部件及管道的支、吊架形式、位置及间距应符合要求;

5 风机的安装应正确牢固。

查验抽查比例:按各系统 30%抽查,抽查数不得少于 3 处,总数少于 3 处时全数检查。

查验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11.7 通风、空调系统防火

11.7.1 甲、乙类厂房的供热、通风及空气调节系统的防火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与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11.7.2 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气体、蒸汽和粉尘的排风系统的防火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与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11.7.3 民用建筑内空气中含有容易起火或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其通风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与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11.7.4 燃油或燃气锅炉房通风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与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11.7.5 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风管上的防火阀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与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A 类)

查验抽查比例:按其总数不少于 20%抽查,且抽查数量不得少于 5 个,当总数少于 5 个时全数检查。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检查国家法定产品检测机构出具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11.7.6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材料以及设备、管道的绝热材料、用于加湿器的加湿材料、消声材料及其粘结剂应符合现行国家与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B 类)

查验抽查比例:按各类材料不同,现场抽查数量不少于 3 处,总数少于 3 处时全数检查。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检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对照质量证明文件,现场核对材料使用情况是否设计文件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11.7.7 通风、空调系统风管穿越防火墙、防火隔墙、楼板处的孔隙封堵及穿越处风管的防火保护措施。(A 类)

查验抽查比例:穿越防火墙(防火分区)处全数检查,其他穿越部位抽查数不少于 3 个,总数少于 3 个的全数检查。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检查通风空调风管穿越防火墙、防火隔墙、楼板处的孔隙封堵和穿越处防火阀两侧各 2m 范围内风管的防火保护措施是否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11.7.8 兼作排烟的通风或空气调节系统,其性能应满足机械排烟系统的要求。(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2.1 基本要求

12.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12.1.2 消防电气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 以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 50166 等标准的规定,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应验收合格;

12.1.3 在消防电气各项检测、验收项目中,当有不合格时,应修复或更换,并进行复验。复验时,对有抽验比例要求的,应加倍检验;

12.1.4 消防电气项目查验的基本要求是文件资料、系统形式、系统线路、系统部件功能和性能、系统控制功能等满足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消防产品应具有有效的质量证明文件;

12.1.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项目查验数量除规定外,均按不低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 50166 中规定的 1/2 比例执行;

12.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项目查验方法除规定外,均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 50166 中规定的要求执行。


12.2 文件资料

12.2.1 文件资料的齐全性、符合性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查验抽查比例:全部查验。

查验检查方法:对照设计文件,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12.3 系统设置

12.3.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形式的设置及基本设备的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查验抽查比例:全部查验。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审查消防设计文件。现场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形式的设置及基本设备的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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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自动和手动触发报警装置,系统应具有火灾自动探测报警或人工辅助报警、控制相关系统设备应急启动并接收其动作反馈信号的功能。(A 类)

查验抽查比例:全部查验。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审查消防设计文件。现场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否设置自动和手动触发报警装置,系统是否具有火灾自动探测报警或人工辅助报警、控制相关系统设备应急启动并接收其动作反馈信号的功能。

12.3.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各设备之间应具有兼容的通信接口和通信协议。(A 类)

查验抽查比例:全部查验。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审查消防设计文件。现场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各设备之间的通信接口和通信协议的兼容性。

12.3.4 火灾报警区域的划分应满足相关受控系统联动控制的工作要求,火灾探测区域的划分应满足确定火灾报警部位的工作要求。(A 类)

查验抽查比例:全部查验。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审查消防设计文件。检查火灾报警区域的划分是否满足相关受控系统联动控制的工作要求,检查火灾探测区域的划分是否满足确定火灾报警部位的工作要求。

12.3.5 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还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查验抽查比例:全部查验。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审查消防设计文件。现场检查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

12.4 报警系统设备

12.4.1 设备选型

1 火灾探测器的选择应满足设置场所火灾初期特征参数的探测报警要求。(A 类)

2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消火栓按钮、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的设备选型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查验抽查比例:每个回路都需抽验。回路实际安装数量在 20 只以下的,全部查验;回路实际安装数量在 100 只及以下的,抽验 20 只;回路实际安装数量在 100 只以上的,抽验实际安装数量的 10%~20%,但不应少于 20 只。

129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审查消防设计文件。现场抽样检查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消火栓按钮、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的设备规格、选型。

12.4.2 设备设置

1 手动报警按钮的设置应满足人员快速报警的要求,每个防火分区或楼层应至少设置 1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A 类)

2 除消防控制室设置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外,每台控制器直接连接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不应跨越避难层。(A 类)

3 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消火栓按钮、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的设置还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查验抽查比例:每个回路都需抽验。回路实际安装数量在 20 只以下的,全部查验;回路实际安装数量在 100 只及以下的,抽验 20 只;回路实际安装数量在 100 只以上的,抽验实际安装数量的 10%~20%,但不应少于 20 只。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审查消防设计文件。现场抽样检查火灾探测器的设置部位及设置数量;现场抽样检查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设置部位、设置间距及设置数量;现场抽样检查消火栓按钮的设置部位及设置数量;现场抽样检查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的设置部位及设置数量。应设置部位无漏设。现场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直接连接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是否跨越避难层。

12.4.3 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消火栓按钮、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查验抽查比例:每个回路都需抽验。回路实际安装数量在 20 只以下的,全部查验;回路实际安装数量在 100 只及以下的,抽查 20 只;回路实际安装数量在 100 只以上的,抽查实际安装数量的 10%~20%,但不应少于 20 只。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审查消防设计文件。查看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消火栓按钮、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的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证明文件。现场抽样检查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消火栓按钮、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的功能。

12.4.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总线上应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每只总线短路隔离器保护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的总数不应大于 32 点;总线在穿越防火分区处应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A 类)

查验抽查比例:全部查验。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审查消防设计文件。查看短路隔离器的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证明文件。现场检查短路隔离器的设置及其保护的设备点数。

12.4.5 报警系统设备的其它要求:(B 类)

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应选择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有关市场准入制度的产品;

2 系统中各类设备之间的接口和通信协议的兼容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组件兼容性要求》GB22134 的有关规定;

3 火灾报警传输设备或用户信息传输装置的手动报警装置,应设置在便于操作的明显部位。

查验抽查比例:全部查验。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审查消防设计文件。现场查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的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有关市场准入制度的文件。现场检查系统中各类设备之间的接口和通信协议的兼容性。现场检查火灾报警传输设备或用户信息传输装置的手动报警装置的设置。


12.5 模块

12.5.1 联动控制模块严禁设置在配电柜(箱)内。一个报警区域内的模块不应控制其他报警区域的设备。(A 类)

查验抽查比例:每个回路都需抽验。回路实际安装数量在 20 只以下的,全部查验;回路实际安装数量在 100 只及以下的,抽查 20 只;回路实际安装数量在 100 只以上的,抽查实际安装数量的 10%~20%,但不应少于 20 只。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审查消防设计文件。现场抽样检查模块的设置部位、模块控制的设备的报警区域。

12.5.2 模块的设置、标识与功能还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查验抽查比例:每个回路都需抽验。回路实际安装数量在 20 只以下的,全部查验;回路实际安装数量在 100 只及以下的,抽查 20 只;回路实际安装数量在 100 只以上的,抽查实际安装数量的 10%~20%,但不应少于 20 只。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审查消防设计文件。查看消防模块的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证明文件。现场抽样检查消防模块的设备规格型号、设备设置及标识。现场抽样检查消防模块的功能。


12.6 消防专用电话

12.6.1 消防专用电话网络应为独立的消防通信系统。(A 类)

查验抽查比例:全部查验。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审查消防设计文件。现场检查消防专用电话网络是否为独立的消防通信系统。

12.6.2 消防专用电话分机及电话插孔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查验抽查比例:消防电话总机和电话分机按实际安装数量查验。对于电话插孔的抽验,实际安装数量在 5 只及以下的,全部查验;实际安装数量在 5 只以上的,按实际数量的 10%~20%比例抽验,但抽验总数不应少于 5 只。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审查消防设计文件。现场检查消防专用电话分机的规格型号、设置部位。现场抽样检查电话插孔的规格型号设置部位、设置间距及设置数量。

12.6.3 消防专用电话总机、电话分机及电话插孔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查验抽查比例:消防电话总机和电话分机按实际安装数量查验。对于电话插孔的抽验,实际安装数量在 5 只及以下的,全部查验;实际安装数量在 5 只以上的,按实际数量的 10%~20%比例抽验,但抽验总数不应少于 5 只。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功能测试。审查消防设计文件。查看消防专用电话总机、电话分机及电话插孔的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证明文件。现场功能测试消防专用电话总机、电话分机的消防电话呼叫功能;现场抽样查验测试电话插孔的消防电话呼叫功能。


12.7 火灾警报与消防应急广播

12.7.1 火灾警报器

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声、光警报器,火灾声、光警报器应符合下列规定:(A类)

(1)火灾声、光警报器的设置应满足人员及时接受火警信号的要求,每个报警区域内的火灾警报器的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 15dB,且不应低于 60dB;

(2)在确认火灾后,系统应能启动所有火灾声、光警报器;

(3)系统应同时启动、停止所有火灾声警报器工作;

(4)具有语音提示功能的火灾声警报器应具有语音同步的功能。

2 火灾警报器的设置、控制、功能还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查验抽查比例:抽查报警区域的实际安装数量。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审查消防设计文件。查看火灾声、光警报器的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证明文件。现场检查火灾声、光警报器的设置与启动。现场检查每个报警区域内火灾声、光警报器的声压级。现场检查具有语音提示功能的火灾声警报器的语音同步功能。现场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否同时启动和停止所有火灾声警报器工作。现场检查火灾警报器的设置部位、设置数量及设置高度。应设置部位无漏设。现场检查火灾警报器的功能、火灾警报器的控制情况。

12.7.2 消防应急广播

1 集中报警系统和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应设置消防应急广播。(A 类)

2 具有消防应急广播功能的多用途公共广播系统,应具有强制切入消防应急广播的功能。(A 类)

3 消防应急广播扬声器的设置、控制、功能还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4 消防应急广播控制设备的设备选型、设置、功能还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5 紧急广播应具有最高级别的优先权,紧急广播系统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应与消防疏散指示标志照明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一致。(A 类)

6 以现场环境噪声为基准,紧急广播的信噪比应等于或大于 12dB。(A 类)

查验抽查比例:对于消防应急广播扬声器,抽查报警区域的实际安装数量。对于消防应急广播控制设备,全部查验。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审查消防设计文件。查看消防应急广播扬声器、消防应急广播控制设备的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证明文件。现场检查消防应急广播扬声器的规格型号、功能。现场检查消防应急广播扬声器的设置部位、设置间距及设置数量。应设置部位无漏设。现场检查消防应急广播扬声器的控制情况。现场检查消防应急广播控制设备的设备选型、设置、功能。

现场检查集中报警系统和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消防应急广播设置。现场检查具有消防应急广播功能的多用途公共广播系统的强制切入消防应急广播状态功能。现场检查紧急广播的优先权及紧急广播系统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现场检查紧急广播的信噪比。

12.7.3 火灾警报和消防应急广播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查验抽查比例:建筑中含有 5 个及以下报警区域的,应全部查验;超过 5 个报警区域的,应按实际报警区域数量 20%的比例抽验,但抽验总数不应少于 5 个。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功能测试。审查消防设计文件。按报警区域进行功能测试。现场抽样功能测试包括火灾警报器的火灾警报功能;消防应急广播控制设备的应急广播启动功能,现场语音播报功能,应急广播停止功能;扬声器的广播功能;火灾警报和消防应急广播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手动插入操作优先功能。


12.8 火灾报警控制器

12.8.1 火灾报警控制器的选型、设置与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查验抽查比例:全部查验。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功能测试。审查消防设计文件。查看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证明文件。现场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设备规格型号及设置部位。现场测试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功能,包括:火灾报警控制器或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的火警优先功能、二次报警功能;火灾报警控制器、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的负载功能。

12.8.2 任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总数和地址总数,均不应超过 3200 点,其中每一总线回路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 10% 的余量。(B类)

查验抽查比例:全部查验。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审查消防设计文件。现场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所连接的设备总数和地址总数。现场检查每一总线回路留有的余量。

12.8.3 任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每一总线回路连接设备的总数不宜超过 200 点。(C 类)

查验抽查比例:全部查验。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审查消防设计文件。现场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每一总线回路连接设备的总数。


12.9 消防联动控制器

12.9.1 消防联动控制器的选型、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查验抽查比例:全部查验。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审查消防设计文件。查看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证明文件。现场检查消防联动控制器的规格型号与设置。

12.9.2 消防联动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A 类)

1 需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的消防设备,其联动触发信号应为两个独立的报警触发装置报警信号的“与”逻辑组合;

2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按设定的控制逻辑向各相关受控设备发岀联动控制信号,并接受其联动反馈信号;

3 受控设备接口的特性参数位与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的联动控制信号匹配。

查验抽查比例:全部查验。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审查消防设计文件。现场检查消防联动控制器的联动触发信号、联动控制信号、联动反馈信号的运行情况。

12.9.3 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功能还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查验抽查比例:全部查验。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功能测试。审查消防设计文件。现场测试消防联动控制器的信号传输与显示等功能,包括:消防联动控制器的负载功能;输出模块的启动功能;参与联动编程的输入模块的动作信号反馈功能。

12.9.4 消防联动控制器、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对以下相关系统、设备的联动控制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消防泵、预作用阀组和排气阀入口前的电动阀、雨淋阀组、水幕阀组的消防控制室直接手动控制功能;

2 消火栓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消防泵的消防控制室直接手动控制功能;

3 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的手动控制功能;

4 防烟排烟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防烟、排烟风机的消防控制室直接手动控制功能;

135

5 防火门及防火卷帘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防火卷帘系统的手动控制功能;

6 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

7 电梯、非消防电源等相关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审查消防设计文件。现场检查消防联动控制器、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对相关系统、设备的联动控制功能。现场检查相关系统、设备的手动控制功能。

12.9.5 任一台消防联动控制器地址总数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所控制的各类模块总数不应超过 1600 点,每一联动总线回路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 10% 的余量。(B 类)

查验抽查比例:全部查验。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审查消防设计文件。现场检查消防联动控制器地址总数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所控制的各类模块总数;现场检查每一联动总线回路留有的余量。

12.9.6 任一台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每一联动总线回路连接设备的总数不宜超过 100 点。(C 类)

查验抽查比例:全部查验。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审查消防设计文件。现场检查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每一联动总线回路连接设备的总数。


12.10 系统的报警与联动等系统整体联动控制功能

12.10.1 系统的报警与联动等系统整体联动控制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查验抽查比例:全部查验。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审查消防设计文件。根据系统联动控制逻辑设计文件的规定,对火灾警报、消防应急广播系统、用于防火分隔的防火卷帘系统、防火门监控系统、防烟排烟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电梯和非消防电源等自动消防系统的整体联动控制功能进行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12.11 消防控制室

12.11.1 具有消防联动功能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中应设置消防控制室。(B 类)

查验抽查比例:全部查验。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审查消防设计文件。现场检查具有消防联动功能的13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是否设置有消防控制室。

12.11.2 消防控制室内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和可直接报火警的外线电话。(A 类)

查验抽查比例:全部查验。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审查消防设计文件。现场检查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的消防专用电话总机和可直接报火警的外线电话的设置。

12.11.3 消防控制室应预留向上级消防监控中心报警的通信接口。(A 类)

查验抽查比例:全部查验。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审查消防设计文件。现场检查消防控制室是否预留向上级消防监控中心报警的通信接口。

12.11.4 消防控制室内严禁穿过与消防设施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路。(B 类)

查验抽查比例:全部查验。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审查消防设计文件。现场检查消防控制室内是否有穿过与消防设施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路。

12.11.5 消防控制室应有相应的竣工图纸、各分系统控制逻辑关系说明、设备使用说明书、系统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值班制度、维护保养制度及值班记录、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消防安全组织结构图、消防安全培训记录、消防安全检查情况及巡查情况的记录、消防设施一览表等文件资料。(B 类)

查验抽查比例:全部查验。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审查消防设计文件。现场检查消防控制室的文件资料。

12.11.6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和传输设备的设置、功能及它们与其它消防设备之间的线路连接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查验抽查比例:全部查验。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功能测试。审查消防设计文件。查看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和传输设备的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证明文件。现场检查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传输设备的设备规格型号、设备设置及线路连接。现场测试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传输设备的功能。

12.11.7 消防控制室的设置位置、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的配置、消防控制室内设备的布置、消防控制室的显示与控制、消防控制室的信息记录与信息传输等还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查验抽查比例:全部查验。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审查消防设计文件。现场检查消防控制室的设置位置、设备配置、设备布置。现场检查消防控制室的显示与控制、信息记录与信息传输等功能。

12.11.8 消防联动控制的其它要求:

1 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应采用联动/连锁控制方式,还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置手动控制消防水泵启动装置。(A 类)

2 防烟和排烟风机的控制设备,还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置手动直接控制装置。(B 类)

3 水泵控制柜、风机控制柜等消防电气控制装置不应采用变频启动方式。(B 类)

4 启动电流较大的消防设备宜分时启动。(C 类)

查验抽查比例:全部查验。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审查消防设计文件。现场检查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的控制设备,除采用联动控制方式外,在消防控制室是否有设置手动直接控制装置。现场检查防烟和排烟风机的控制设备,在消防控制室是否设置手动直接控制装置。现场检查水泵控制柜、风机控制柜等消防电气控制装置是否采用变频启动方式。现场检查启动电流较大的消防设备是否采用了分时启动。


12.12 系统布线

12.12.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电源和联动线路应采用金属导管或金属槽盒保护。(A 类)

查验抽查比例:全部查验。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审查消防设计文件。现场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电源和联动线路是否采用金属导管或金属槽盒保护。

12.12.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单独布线,相同用途的导线颜色应一致,且系统内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应敷设在不同线管内或同一线槽的不同槽孔内。(A 类)

查验抽查比例:全部查验。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审查消防设计文件。现场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否单独布线,相同用途的导线颜色是否一致。现场检查系统内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是否敷设在不同线管内或同一线槽的不同槽孔内。

12.12.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供电线路、消防联动控制线路应釆用燃烧性能不低于 B2级的耐火铜芯电线电缆,报警总线、消防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用电话等传输线路应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 B2级的铜芯电线电缆。(A 类)

查验抽查比例:全部查验。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审查消防设计文件。现场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供电线路、消防联动控制线路是否釆用燃烧性能不低于 B2级的耐火铜芯电线电缆,现场检查报警总线、消防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用电话等传输线路是否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 B2级的铜芯电线电缆。

12.12.4 系统的线缆规格型号、线缆敷设及相关保护措施等系统布线还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查验抽查比例:建筑中含有 5 个及以下报警区域的,应全部查验;超过 5 个报警区域的,应按实际报警区域数量 20%的比例抽验,但抽验总数不应少于 5 个。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审查消防设计文件。现场检查系统的线缆规格型号、线缆敷设及相关保护措施等系统布线。


12.13 系统电源

12.13.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控制与显示类设备的主电源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不应使用电源插头。(A 类)

查验抽查比例:全部查验。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审查消防设计文件。现场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控制与显示类设备的主电源是否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

12.13.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交流电源和蓄电池备用电源。(B 类)

查验抽查比例:全部查验。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审查消防设计文件。现场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交流电源和蓄电池备用电源的设置。

12.13.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消防设备的供电电源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查验抽查比例:实际安装数量在 5 台及以下的,应全部查验;实际安装数量在 5 台以上的,应按实际数量 10%~20%的比例抽验,但抽验总数不应少于 5 台。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审查消防设计文件。现场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消防设备的供电电源设置。

12.13.4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设置与功能还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查验抽查比例:实际安装数量在 5 台及以下的,应全部查验;实际安装数量在 5 台以上的,应按实际数量 10%~20%的比例抽验,但抽验总数不应少于 5 台。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审查消防设计文件,查看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证明文件。现场检查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设备规格型号、设置与功能。


12.14 系统接地

12.14.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应符合下列规定:(B 类)

1 采用共用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 1Ω;

2 采用专用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 4Ω。

查验抽查比例:全部查验。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消防控制室内的设备接地。

12.14.2 消防控制室的系统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B 类)

1 消防控制室内的电气和电子设备的金属外壳、机柜、机架和金属管、槽等,应采用等电位连接;

2 由消防控制室接地板引至各消防电子设备的专用接地线应选用铜芯绝缘导线,其线芯截面面积不应小于 4mm2

3 消防控制室接地板与建筑接地体之间,应采用线芯截面面积不小于 25mm2的铜芯绝缘导线连接。

查验抽查比例:全部查验。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审查消防设计文件。现场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

12.15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2.15.1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独立组成,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设置不应影响所在场所供配电系统的正常工作。(A 类)

查验抽查比例:全部查验。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审查消防设计文件。现场检查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系统是否独立组成,现场检查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设置是否影响所在场所供配电系统的正常工作。

12.15.2 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设置与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查验抽查比例:每个回路都需抽验。回路实际安装数量在 20 只以下的,全部查验;回路实际安装数量在 100 只及以下的,抽查 20 只;回路实际安装数量在 100 只以上的,抽查实际安装数量的 10%~20%,但不应少于 20 只。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功能测试。审查消防设计文件。查看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证明文件。现场检查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设备规格型号及设备设置,现场测试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功能。

12.15.3 电气火灾监控器的设置与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查验抽查比例:全部查验。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功能测试。审查消防设计文件。查看电气火灾监控器的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证明文件。现场检查电气火灾监控器的设备规格型号及设备设置,现场测试电气火灾监控器的监控报警等功能。

12.16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

12.16.1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传感器的设置与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查验抽查比例:每个回路都需抽查。回路实际安装数量在 20 只以下的,全部查验;回路实际安装数量在 100 只及以下的,抽查 20 只;回路实际安装数量在 100 只以上的,抽查实际安装数量的 10%~20%,但不应少于 20 只。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功能测试。审查消防设计文件。查看消防设备电源监控传感器的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证明文件。现场检查消防设备电源监控传感器的设备规格型号及设备设置,现场测试消防设备电源监控传感器的功能。

12.16.2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器的设置与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查验抽查比例:全部查验。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功能测试。审查消防设计文件。查看消防设备电源监控器的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证明文件。现场检查消防设备电源监控器的设备选型及设备设置,现场测试消防设备电源监控器的故障报警等功能。


12.17 防火门监控系统

12.17.1 防火门监控模块等现场部件的设置与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查验抽查比例:按抽验防火门监控器配接现场部件实际安装数量 30%~50%的比例抽验。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功能测试。审查消防设计文件。查看防火门监控模块等现场部件的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证明文件。现场检查防火门监控模块等现场部件的设备规格型号及设备设置,现场测试防火门监控模块等现场部件的功能。

12.17.2 防火门监控器的设置与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查验抽查比例:实际安装数量在 5 台及以下的,应全部查验;实际安装数量在 5 台以上的,应按实际数量 10%~20%的比例抽验,但抽验总数不应少于 5 台。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功能测试。审查消防设计文件。查看防火门监控器的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证明文件。现场检查防火门监控器的设备规格型号及设备设置,现场测试防火门监控器的功能。

12.17.3 防火门监控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查验抽查比例:建筑中含有 5 个及以下报警区域的,应全部查验;超过 5 个报警区域的,应按实际报警区域数量 20%的比例抽验,但抽验总数不应少于 5 个。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功能测试。审查消防设计文件。现场查看防火门监控系统的设置,现场测试防火门监控系统的启动、反馈、联动控制等功能。

12.18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

12.18.1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应独立组成,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应直接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报警总线。(A 类)

查验抽查比例:全部查验。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审查消防设计文件。现场检查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的系统组成及可燃气体探测器是否直接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报警总线。

12.18.2 可燃气体探测器的设置与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142

查验抽查比例:总线控制器:每个回路都应抽验;回路实际安装数量在 20 只以下的,全部查验;回路实际安装数量在 100 只及以下的,抽查 20 只;回路实际安装数量在 100 只以上的,抽查实际安装数量的 10%~20%,但不应少于 20 只。多线控制器:按探测器的实际安装数量查验。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功能测试。审查消防设计文件。查看可燃气体探测器的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证明文件。现场检查可燃气体探测器的设备规格型号及设备设置,现场测试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功能。

12.18.3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设置与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查验抽查比例:全部查验。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功能测试。审查消防设计文件。查看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证明文件。现场检查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设备规格型号及设备设置,现场测试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报警、负载等功能。


12.19 液位监控系统

12.19.1 液位传感器的设置与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C 类)

查验抽查比例:全部查验。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审查消防设计文件。现场查验消防水池、消防水箱等部位液位传感器的设置与功能。

12.19.2 消防控制室的液位监控系统的设置与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C 类)

查验抽查比例:全部查验。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审查消防设计文件。现场查验消防控制室内的液位监控系统的设置与功能。

12.20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的防护等级

12.20.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的防护等级应满足在设置场所环境条件下正常工作的要求。(A 类)

查验抽查比例:全部查验。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审查消防设计文件。现场查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的防护等级。

13. 消防电气

13. 消防电气


13.1 基本要求

13.1.1 应符合国家和我省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13.1.2 消防电气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 以及《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 等标准的规定,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应验收合格;

13.1.3 在消防电气各项检测、验收项目中,当有不合格时,应修复或更换,并进行复验。复验时,对有抽验比例要求的,应加倍检验;

13.1.4 消防电气项目查验的基本要求是文件资料、系统形式、系统线路、系统部件功能和性能、系统控制功能等满足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消防产品应具有有效的质量证明文件;

13.1.5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项目查验抽查比例除规定外,均按《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 中规定的比例执行;

13.1.6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项目查验检查方法除规定外,均按《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 中规定的要求执行。


I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13.2 消防电源

13.2.1 消防用电负荷等级及供电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A 类)

查验抽查比例:全部查验。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审查消防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调试记录等相关资料。

13.2.2 备用消防电源的供电时间和容量,应满足该建筑火灾延续时间内各消防用电设备的要求。(A 类)

查验抽查比例:全部查验。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审查消防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调试记录等相关资料。

13.2.3 两个供电电源之间的切换时间应满足用电设备允许中断供电时间的要求。(A 类)

查验抽查比例:全部查验。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审查消防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调试记录等相关资料。

13.3 备用电源

13.3.1 备用发电机

1 备用发电机的规格型号、功率配置及备用发电机的应急启动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2 备用发电机的设置位置及燃料配备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C 类)

3 用于应急供电的发电机组应处于自启动状态。当城市电网电源中断时,发电机组应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启动。(A 类)

4 备用电源和应急电源共用柴油发电机组时,应符合下列规定:(A 类)

(1)备用电源和应急电源应有各自的供电母线段及回路;

(2)备用电源的用电负荷不应接入应急电源供电回路。

5 当民用建筑的消防负荷和非消防负荷共用柴油发电机组时,应符合下列规定:(A 类)

(1)消防负荷应设置专用的回路;

(2)应具备火灾时切除非消防负荷的功能;

(3)应具备储油量低位报警或显示的功能。

查验抽查比例:全部查验。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审查消防设计文件。对照消防设计文件现场检查规格型号、功率,并核对消防用电负荷需求值。现场检查备用发电机的设置位置、燃料配备。现场检查备用发电机设置自动和手动启动装置的情况,检查自动启动方式在 30s 内供电的情况。

现场检查用于应急供电的发电机组是否处于自启动状态。当城市电网电源中断时,发电机组是否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启动。备用电源和应急电源共用柴油发电机组时,现场检查备用电源的供电回路情况。消防负荷和非消防负荷共用柴油发电机组时,现场检查消防负荷专用回路设置、火灾时切除非消防负荷的功能、储油量低位报警或显示的功能。

13.3.2 应急电源装置(EPS)或不间断电源装置(UPS)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查验抽查比例:全部查验。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审查消防设计文件。现场检查规格型号、负荷容量、额定输出功率、切换时间等。

13.3.3 专用蓄电池室应采用防爆型灯具,室内不得装设普通型开关和电源插座。(A 类)

查验抽查比例:全部查验。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审查消防设计文件。现场检查专用蓄电池室的照明灯具、开关和插座是否为防爆型。

13.4 消防配电

13.4.1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建筑内的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A 类)

查验抽查比例:全部查验。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审查消防设计文件等相关资料。现场检查消防用电设备的专用供电回路设置及可靠性。

13.4.2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和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A 类)

查验抽查比例:全部查验。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功能测试。审查消防设计文件、施工调试记录等相关资料。现场检查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和排烟风机房及消防电梯机房内消防用电设备配电箱、自动切换装置的设置,现场检查消防用电设备配电箱的内部线路、断路器的设置。

现场检查自动转换装置,并进行主、备电源的 3 次转换试验,每次试验均应正常。

13.4.3 消防配电电源还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审查消防设计文件。现场检查消防配电电源。

13.4.4 消防设备的配电箱设置:

1 一、二级负荷供电的消防设备,其配电箱应独立设置。(B 类)

2 按三级负荷供电的消防设备,其配电箱宜独立设置。(C 类)

3 消防配电设备应设置明显标志。(B 类)

查验抽查比例:全部查验。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审查消防设计文件等相关资料。现场检查按不同负荷等级供电的消防设备的配电箱设置及其标识。


13.5 消防配电线路

13.5.1 消防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B 类)

13.5.2 消防配电干线宜按防火分区划分,消防配电支线不宜穿越防火分区。消防配电线路宜与其他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在不同的电缆井、沟内。(C 类)

13.5.3 消防配电线路确有困难需敷设在同一电缆井、沟内时,应分别布置在电缆井、沟的两侧,且消防配电线路应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B 类)

查验抽查比例:明敷线路按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 20%抽查,且不得少于 5 层(个),总数少于 5 层(个)的全数检查,抽查楼层(防火分区)检查点不少于 3 处。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审查消防设计文件等相关资料。明敷线路现场抽查。

暗敷线路查验隐蔽工程施工记录,查验有关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


II 电力电路与电器装置


13.6 电力线路

13.6.1 消防配电线路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A 类)

1 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槽盒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并敷设在电缆井、沟内时,可不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明敷;

2 暗敷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性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 30mm。

查验抽查比例:明敷线路按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 20%抽查,且不得少于 5 层(个),总数少于 5 层(个)的全数检查,抽查楼层(防火分区)检查点不少于 3 处。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审查消防设计文件等相关资料。现场检查消防配电线路的敷设。明敷线路现场抽查。暗敷线路查验隐蔽工程施工记录,查验有关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

13.6.2 电力电缆、配电线路、配电管线的敷设及防火保护措施还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查验抽查比例:明敷线路按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 20%抽查,且不得少于 5 层(个),总数少于 5 层(个)的全数检查,抽查楼层(防火分区)检查点不少于 3 处。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审查消防设计文件等相关资料。查验电力电缆、配电线路、配电管线的敷设及防火保护措施的有关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


13.7 电器装置

13.7.1 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卤钨灯和额定功率不小于 100W 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额定功率不小于 60W 的白炽灯、卤钨灯、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荧光高压汞灯(包括电感镇流器)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物体上或采取其他防火措施。(A 类)

13.7.2 可燃材料仓库内应对灯具的发热部件采取隔热等防火措施,不应使用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配电箱及开关应设置在仓库外。(B 类)

13.7.3 可燃材料仓库内宜使用低温照明灯具。(C 类)

查验抽查比例:按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 20%抽查,且不得少 5 层(个),总数少于 5 层(个)的全数检查,抽查楼层(防火分区)检查点不少于 3 处。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审查消防设计文件等相关资料。现场检查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采取的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现场检查可燃材料仓库内对灯具的发热部件采取的隔热等防火措施及是否使用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配电箱及开关是否设置在仓库外。现场检查可燃材料仓库内是否使用低温照明灯具。

13.7.4 电器装置的防火、防爆措施还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查验抽查比例:按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 20%抽查,且不得少 5 层(个),总数少于 5 层(个)的全数检查,抽查楼层(防火分区)检查点不少于 3 处。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审查消防设计文件等相关资料。现场检查电器装置的防火措施。现场检查爆炸危险环境电器装置的防爆措施。


III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13.8 系统文件资料

13.8.1 系统资料齐全性、符合性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查验抽查比例:全部查验。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13.9 系统类型

13.9.1 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应选择集中控制型系统。(B 类)

查验抽查比例:全部查验。

13.9.2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但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宜选择集中控制型系统。(C 类)

查验抽查比例:全部查验。

13.9.3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公共建筑,消防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应能在消防控制室集中控制和状态监视。(A 类)

查验抽查比例:全部查验。

13.9.4 系统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查验抽查比例:全部查验。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审查消防设计文件。现场检查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是否选择集中控制型系统。现场检查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但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是否选择集中控制型系统。现场检查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公共建筑内消防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是否能在消防控制室集中控制和状态监视。现场检查系统功能。


13.10 系统配电

13.10.1 疏散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灯具的供配电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类)

1 灯具应由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供电。蓄电池组正常情况下应保持充电状态,火灾情况下应保证蓄电池组的供电时间满足安全疏散要求;

2 集中控制型系统,其主电源应由消防电源供电。

查验抽查比例:全部查验。

13.10.2 消防应急照明回路严禁接入消防应急照明系统以外的开关装置、电源插座及其他负载。(A 类)

查验抽查比例:全部查验。

13.10.3 灯具的电源、灯具的供电与电源转换还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查验抽查比例:全部查验。

13.10.4 应急照明配电箱或集中电源的输入及输出回路中不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B类)

查验抽查比例:全部查验。

13.10.5 疏散照明应在消防控制室集中手动、自动控制。不得利用切断消防电源的方式直接强启疏散照明灯。(B 类)

查验抽查比例:全部查验。

13.10.6 系统应急启动后,在蓄电池电源供电时的持续工作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查验抽查比例:全部查验。

13.10.7 消防应急疏散照明的蓄电池组在非点亮状态下,不得中断蓄电池的充电电源。疏散标志灯平时应处于点亮状态。(B 类)

查验抽查比例:全部查验。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功能测试。审查消防设计文件。现场检查灯具是否由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供电,蓄电池组正常情况下是否保持充电状态,火灾情况下是否能够保证蓄电池组的供电时间满足安全疏散要求。现场检查集中控制型系统,其主电源是否由消防电源供电。现场检查消防应急照明回路是否接入消防应急照明系统以外的开关装置、电源插座及其他负载。

现场检查灯具的电源、灯具的供电与电源转换。现场检查应急照明配电箱或集中电源的输入及输出回路中是否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现场检查疏散照明是否在消防控制室集中手动、自动控制,及是否利用切断消防电源的方式直接强启疏散照明灯。现场检查系统应急启动后,在蓄电池电源供电时的持续工作时间。现场检查消防应急疏散照明的蓄电池组在非点亮状态下是否中断蓄电池的充电电源;现场检查疏散标志灯平时是否处于点亮状态。


13.11 系统线路

13.11.1 配电回路配接灯具的数量、范围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C 类)

查验抽查比例:全部查验。

13.11.2 灯具配电回路的设置,及任一配电回路的额定功率、额定电流还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查验抽查比例:全部查验。

13.11.3 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应按灯具配电回路设置灯具通信回路,且灯具配电回路和灯具通信回路配接的灯具应一致。(B 类)

查验抽查比例:全部查验。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审查消防设计文件。现场检查配电回路配接灯具的数量、范围。现场检查灯具配电回路的设置,及任一配电回路的额定功率、额定电流。现场检查灯具通信回路的设置。


13.12 系统布线

13.12.1 系统配电线路、通信线路的线缆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查验抽查比例:全部查验。

13.12.2 系统配电线路、通信线路的线缆敷设及保护方式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查验抽查比例:全部查验。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审查消防设计文件。查看消防消防线缆的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证明文件。现场检查系统配电线路、通信线路的线缆选择。现场检查系统配电线路、通信线路的线缆敷设及保护方式。


13.13 灯具

13.13.1 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内的疏散照明的设置,及建筑内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A 类)

查验抽查比例:全部查验。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审查消防设计文件。现场检查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内的疏散照明的设置及建筑内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

13.13.2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A 类)

查验抽查比例:全部查验。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审查消防设计文件。现场检查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的备用照明设置、作业面的最低照度。

13.13.3 灯具的选型、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审查消防设计文件。查看消防灯具的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证明文件。现场检查灯具的选型、设置。

13.13.4 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灯安装高度在 2.5m 及以下时,应采用安全特低电压供电。(A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审查消防设计文件。现场检查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灯安装高度在 2.5m 及以下时,是否采用安全特低电压供电。


13.14 应急照明配电箱

13.14.1 应急照明配电箱的选择、设置、供电、输出回路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13.14.2 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功能测试。审查消防设计文件。查看应急照明配电箱的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证明文件。现场检查应急照明配电箱的选择、设置、供电、输出回路。

现场测试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功能。


13.15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

13.15.1 集中电源的选择、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C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13.15.2 集中电源的供电、输出回路、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功能测试。审查消防设计文件。查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证明文件。现场检查集中电源的选择、设置。现场检查集中电源的供电、输出回路。现场测试集中电源的功能。


13.16 应急照明控制器

13.16.1 应急照明控制器的选型、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13.16.2 应急照明控制器的控制与显示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153

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13.16.3 任一台应急照明控制器直接控制灯具的总数量不应大于 3200。(B 类)

13.16.4 应急照明控制器的主电源应由消防电源供电;控制器的自带蓄电池电源应至少使控制器在主电源中断后工作 3h。(B 类)

13.16.5 控制器的蓄电池电源宜优先选择安全性高、不含重金属等对环境有害物质的蓄电池。

(C 类)

13.16.6 建、构筑物中存在具有两种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的场所时,所有区域的疏散指示方案、系统部件的工作状态应在应急照明控制器或专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上以图形方式显示。

(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功能测试。审查消防设计文件。查看应急照明控制器的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证明文件。现场检查应急照明控制器的选型、设置、负载、供电。现场检查控制器的蓄电池电源是否安全性高、是否不含重金属等对环境有害物质的蓄电池。现场检查疏散指示方案、系统部件的工作状态在应急照明控制器或专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上的显示情况。现场测试应急照明控制器的控制与显示功能。


13.17 集中控制型系统

13.17.1 系统控制架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13.17.2 具有一种疏散指示方案的场所,系统不应设置可变疏散指示方向功能。(B 类)

13.17.3 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与灯具的通信中断时,非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B 类)

13.17.4 应急照明控制器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的通信中断时,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应连锁控制其配接的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B 类)

13.17.5 集中控制型系统在非火灾状态下和火灾状态下的系统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功能测试。审查消防设计文件。现场检查系统控制架构设置。检查具有一种疏散指示方案的场所,系统是否有设置可变疏散指示方向功能。检查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与灯具的通信中断时灯具的光源应急点亮情况。检查应急照明控制器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的通信中断时灯具的光源应急点亮情况。现场测试非火灾状态下和火灾状态下的系统控制功能。


13.18 非集中控制型系统

13.18.1 非火灾状态下,系统的正常工作模式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13.18.2 火灾状态下的系统控制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功能测试。审查消防设计文件。现场检查非火灾状态下,系统的正常工作模式。现场测试火灾状态下的系统控制功能。


13.19 系统备用照明

13.19.1 避难间(层)及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等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值守的区域应同时设置备用照明、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B 类)

13.19.2 在机房或消防控制中心等场所设置的备用照明,当电源满足负荷分级要求时,不应采用蓄电池组供电。(B 类)

13.19.3 备用照明灯具在火灾时应保持正常的照度;备用照明灯具应由正常照明电源和消防电源专用应急回路互投后供电。(B 类)

13.19.4 系统备用照明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 类)

查验检查方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功能测试。审查消防设计文件。现场检查避难间(层)及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等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值守的区域同时设置备用照明、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情况。现场检查在机房或消防控制中心等场所设置的备用照明,当电源满足负荷分级要求时,是否采用蓄电池组供电。现场检查备用照明灯具在火灾时的照度、备用照明灯具是否由正常照明电源和消防电源专用应急回路互投后供电。现场测试系统备用照明的功能。

附录4 电力专业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报告表式

附录4 电力专业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报告表式

专业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报告的填写说明


1. 本报告是建设单位实施消防查验的结果汇总,由建设单位负责填写,在申请消防验收或备案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一并提交。

2. 建设单位如未直接和符合从业条件的技术服务机构订立委托合同,在施工过程中自行完成消防设施检测,或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时自行完成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则本报告中 “技术服务机构”一栏由建设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盖章、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和法律后果。

3. 本报告是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重要依据,建设、设计、施工总承包、工程监理和技术服务单位应充分了解其法律后果。填写要求内容真实,语言简练,字迹清楚。

4. 本报告一式七份,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技术服务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各持一份。

5. 表格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不需填写的,可填“无”。

6. 本报告中的所有表格,栏目或内容不够的可自行增加。

7. 建设单位应在本报告上盖骑缝章。

8. “备注”一栏所填内容可包括:(1)工程是否跨行政区域等相关情况;(2) 如本次属于再次申请验收,以前的验收的具体问题和整改情况;(3)其他相关情况。



附录10 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常规见证取样检验目录


 主要引用的规定、标准名录

主要引用的规定、标准名录


指南依据 2023 年 1 月 9 日之前发布实施的法规和正式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进行编制,在此之后如有新版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发布实施,应以新版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为准。

2020.04.01 建设部令第 51 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2020.06.16 建设部 建科规 〔2020〕5 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书式样》

2020.10.19 建办法〔2020〕50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解答(一)的通知》

2020.11.30 建市〔2020〕94 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

2022.08.26 应急消〔2022〕136 号《消防产品目录(2022 年修订本)》

2021.11.25《浙江省消防条例》(2021 年修订版)

2021.02.02 浙建〔2021〕3 号《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2021.07.16 浙建质安 〔2021〕38 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8.31 浙建质安 〔2021〕45 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水利厅 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解答(一)的通知》

2019.12.31 浙建质安函 〔2019〕743 号 《关于公布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专家名单的通知》

2022.11《浙江省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操作技术导则》(试行)

2020.10.15 浙消〔2020〕140 号《浙江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管理规定(试行)》

2020.12.17 浙消〔2020〕160 号《消防救援机构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作机制(试行)》

2020.12.30 浙消〔2020〕166 号《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20 版)》

2021.05.07 浙电基〔2021〕301 号《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文件》

2020.09.30 甬建发〔2020〕95 号《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六区建筑业相关行政审批及监管职能的通知》

2020.11.30 甬建发〔2020〕112 号《关于统筹推进施工图审查和民用建筑节能审查改革的实施意见》

157

2020.12.16 甬建发〔2020〕119 号《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1.06.25 甬建发〔2021〕59 号《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专家库和专家论证管理暂行办法》

2022.01.04 甬建发〔2022〕2 号《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在线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10.11 甬建函〔2021〕174 号《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审批工作的通知》

原公安部 GA836(现应急管理部 XF836)-2016《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

原公安部 GA503(现应急管理部 XF503)-2004《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

原公安部 GA588(现应急管理部 XF588)-2012《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 50328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 50328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JGJ/T 185

《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范》DA/T 28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火灾报警产品》CNCA-C18-01:2020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灭火器产品》CNCA-C18-02:2020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避难逃生产品》CNCA-C18-03:2020


电力专业工程标准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

《35kV~110kV 变电站设计规范》GB 50059

《3kV~110kV 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 50060

《1000kV 变电站设计规范》GB 50697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8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

《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GB 38755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 50217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877

《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 8624

《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GB 20286

《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GB 51249

《钢结构防火涂料》GB 14907

《饰面型防火涂料》GB 12441

《防火封堵材料》GB 23864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354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

《建筑材料可燃性试验方法》GB/T 8626

《建筑材料不燃性试验方法》GB/T 5464

《建筑材料燃烧或分解的烟密度试验方法》GB/T 8627

《建筑材料及制品的燃烧性能 燃烧热值的测定》GB/T 14402

《建筑防火封堵应用技术标准》GB/T 51410

《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第 1 部分:通用要求》GB/T 9978.1

《建筑外墙外保温防火隔离带技术规程》JGJ 289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

《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DL/T 5352

《220kV~750kV 变电站设计规范》DL/T 5218

《35kV~220kV 无人值班变电站设计技术规程》DL/T 5103

《35kV~220kV 城市地下变电站设计规程》DL/T 5216

《35kV~110kV 户内变电站设计规程》DL/T 5495

《220kV~500kV 户内变电站设计规程》DL/T 5496

《330kV~500kV 无人值班变电站设计技术规程》DL/T 5498

《智能变电站设计技术规定》DL/T 5510


通用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 50219

《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 50898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 50444

《推车式灭火器》GB 8109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3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3

《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 50151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38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施工与验收规范》GB 50498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 51427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GB 25204

《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47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

《建筑通风和排烟系统用防火阀门》GB 15930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 17945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 25506

《点型紫外火焰探测器》GB 12791

《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GB 14003

《特种火灾探测器》GB 15631

《火灾显示盘》GB 17429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GB 19880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GB 20517

《建筑火灾逃生避难器材》GB 21976

《挡烟垂壁》XF 533


 附录

附录1 电力专业工程消防验收流程图

附录 1.3 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流程图(行政窗口)

附录2 建设工程消防审批事项政务服务中心受理窗口清单

附录2 建设工程消防审批事项政务服务中心受理窗口清单

附录3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书式样

填 表 说 明


1. 填表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仔细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

2. 填表单位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 填表单位应在申请表中注明“印章”处加盖单位公章,申请表涉及多页,需要加盖骑缝章,没有单位公章的,应由其法人或项目负责人签名(或手印)。

4. 填写应打印或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

5. 表格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不需填写或无相关内容的,应划“\”。表格或文书中的“□”,表示可供选择,在选中内容前的“□”内画√。

6. 如行数和页数不够,可另加行/页(附行/页应按照文书所列项目要求制作)。

7. “特殊建设工程情形”对应勾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第十四条各款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如符合多个情形可多选。

8. 如需进行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请提供以下材料:特殊消防设计文件,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原文及中文翻译文本,以及有关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资料。

9. 需提供的“许可文件”“批准文件”可为复印件,加盖公章,申请人应注明原件存放处和日期并签名确认。

10. 建设单位如在施工过程中自行完成消防设施检测, 或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时自行完成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中“技术服务机构”一栏可由建设单位填写。

11.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中“备注”一栏所填内容可包括:(1)工程是否跨行政区域等相关情况;(2) 建设工程涉及储罐、堆场的,详细阐述储罐的设置位置、总容量、设置形式、储存形式和储存物质名称,堆场的储量和储存物质名称等;(3)如本次属于再次申请验收,以前的验收的具体问题和整改情况;(4)其他相关情况。

12.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中“备注”一栏所填内容可包括:(1)建设工程涉及储罐、堆场的,详细阐述储罐的设置位置、总容量、设置形式、储存形式和储存物质名称,堆场的储量和储存物质名称等;(2)其他相关情况。

13.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申请表》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一栏所填内容可包括:(1)消防设计文件如有变更的,应注明变更情况;(2)应注明整改后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检测合格情况;(3)其他相关情况。

14. 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审查意见一并出具。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联合验收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一出具。

15. 交通、水利、电力专业工程申报消防验收或备案应分别在交工、完工、竣工验收合格后进行,文书式样中的“竣工”相关表述仅为示例。

附录4 电力专业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报告表式

专业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报告的填写说明


1. 本报告是建设单位实施消防查验的结果汇总,由建设单位负责填写,在申请消防验收或备案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一并提交。

2. 建设单位如未直接和符合从业条件的技术服务机构订立委托合同,在施工过程中自行完成消防设施检测,或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时自行完成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则本报告中 “技术服务机构”一栏由建设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盖章、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和法律后果。

3. 本报告是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重要依据,建设、设计、施工总承包、工程监理和技术服务单位应充分了解其法律后果。填写要求内容真实,语言简练,字迹清楚。

4. 本报告一式七份,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技术服务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各持一份。

5. 表格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不需填写的,可填“无”。

6. 本报告中的所有表格,栏目或内容不够的可自行增加。

7. 建设单位应在本报告上盖骑缝章。

8. “备注”一栏所填内容可包括:(1)工程是否跨行政区域等相关情况;(2) 如本次属于再次申请验收,以前的验收的具体问题和整改情况;(3)其他相关情况。


附录 5 电力专业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检查)意见



附录 6 电力专业工程消防查验检查表




附录 7 电力专业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表

附录 8 电力专业工程现场评定检查表

附录 8 电力专业工程现场评定检查表



附录9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附录10 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常规见证取样检验目录

附录11 消防产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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