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
客服 扫码添加客服微信咨询
反馈
反馈 扫码添加客服微信反馈
置顶
我要
纠错
手机扫码浏览

【重庆市】重庆市城市更新规划设计导则

实施时间:2022-03-15
字号:

 前言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文件

渝规资发〔2022〕10号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关于发布《重庆市城市更新规划设计导则》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各局属单位,机关各处室,市规划学会,市规划协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重大决策部署,守住城市更新底线,充分发挥规划设计在城市更新工作中的引领作用,引导各类更新项目切实彰显更新特色,提升城市更新的规划设计以及管理水平。现将《重庆市城市更新规划设计导则》(见附件)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请注意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反馈给编制单位,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2年3月15日

(联系人:陶信宇;联系电话:63158980)


前 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重大决策部署,深入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实施城市更新行动,重庆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了《重庆市中心城区城市更新规划》、《重庆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为我市城市更新工作提供了规划依据及政策保障。为有效传导顶层设计,统筹兼顾城市系统提升与重点改善需求,充分发挥规划设计在城市更新工作中的引领作用,切实优化城市结构,完善功能配套,提升城市品质,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了《重庆市城市更新规划设计导则》,本导则坚持问题和目标导向,分别对老旧小区、老旧商业区、老旧厂区、老旧街区提出规划指引,明晰城市更新规划负面清单,彰显各类更新项目的更新特色,提升城市更新的规划设计及管理水平。

本导则由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主管,由编制单位成都基准方中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使用过程中若有建议意见,请反馈至本导则主管单位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单位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龙山大道339号,邮编:401147,电子邮箱:67959798@163.com)

本导则主要编制人员:侯宝石 王梅 余露 陶信宇 陈福元 杨丹 邓健

本导则审查人 :张睿 余颖 李峰 邓伟平 许东风 李俐娟 龙奎 樊海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编制目的)

为深入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城市更新工作的整体部署,尊重城市发展规律,彰显山城江城特色,发挥规划设计导则在城市更新工作中的引领作用,切实优化城市结构,完善功能配套,提升城市品质,特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编制原则)

秉承系统思维,先规划后建设,做好区域协调与整体谋划。

坚持保护优先,促进有机更新,避免大拆大建。

塑造特色更新,突出自然人文特色,彰显山城江城魅力。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贴近百姓需求,促进共建共治共享。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重庆市主城都市区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及项目实施方案的规划设计,其他区县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方案编制要求)

实施城市更新原则上应在符合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的条件下,编制片区策划方案和项目实施方案。

更新项目为简单环境综合整治的,可不编制片区策划方案;更新片区与更新项目边界重合的,可直接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内容应涵盖片区策划方案内容。


第五条(片区策划方案)

更新片区是进行资源整合和统筹策划的空间载体,是具有统一目标定位的城市功能片区。原则上以社区为最小单元,尽可能覆盖单个或多个社区,可以包括一个或多个位置相邻的更新项目。

片区策划方案按城市更新技术导则要求制定,应重点结合片区发展目标定位、业态分析及公共要素评估,提出更新方式及详细规划调整建议。详细规划调整建议应包括更新后的建设规模、用地布局及地块指标、公共服务设施、道路与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等涉及详细规划调整的内容,并提出空间形态、建筑风貌、建筑色彩与材料、建筑形态、临街开敞空间及市政工程景观等相关规划控制原则。


第六条(项目实施方案)

更新项目是实施更新建设活动,细化落实片区策划方案及城市公共要素配置要求的空间单元,可以根据项目实施时序,统一规划、分期建设。

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更新方式、供地方式、投融资模式、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含规划调整)方案、建设运营方案、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等内容。其中规划设计方案应符合城市更新专项规划,重点细化落实片区策划要求,通过规划设计方案的编制,提出项目的规划控制要求,具体按照以下要求编制:

(一)规划设计方案编制前,应开展不动产权属调查、现状测绘和历史文化资源普查,摸清本底情况,调查收集更新项目范围内群众的改造意愿。规划设计方案编制过程中应对调查收集的群众改造意愿进行分析,可邀请社区规划师参与规划设计方案研究,以图文方式说明相关意见采纳情况。

(二)规划设计方案应充分挖掘更新范围内的文化价值特征,在改造中优化空间形态、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交通出行,讲好文化故事,延续历史文化基因,对不可移动文物、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做好保护和利用工作。规划设计方案应清晰表达更新改造前后的对比情况,主要包括:片区策划方案图;项目实施范围的现状平面图、建筑质量分析图、历史文化资源图、绿地分布图、道路分析图、公共服务设施布置图、用地权属分布图、现行详细规划图;规划方案总平面图、竖向设计图、绿地布置图、交通组织及设施布置图、市政设施及管线布置图、公共服务设施布置图、效果图、建筑更新模式分布图及相关经济技术指标(留、改、拆)等。

(三)涉及对现行详细规划进行修改的,应不突破规划街区强制性内容,规划设计方案还应结合功能结构、交通系统、市政设施、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等评估要求,提出具体的规划修改方案,并按详细规划修改分级管理有关要求办理。


第七条(弹性管理)

在满足强度高度密度管理、详细规划街区强制性内容等其他规划要求的前提下,经论证,可以对建设规模进行挪移,严格按“增减同步”或“先拆除后增加”的时序实施。

城市更新片区或项目地块可以探索“底线刚性管控、高线弹性包容”的详细规划编制方法。

更新项目范围内原则上拆除建筑面积不应大于现状总建筑面积的20%,拆除违法建筑和占用城市规划道路、公园绿地、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用地的建筑不计入拆除建筑面积;拆建比不应大于2。


第八条(准入条件)

城市更新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实施范围应在批准的城市更新规划确定的更新区域内。

(二)暂未纳入城市更新规划的,但确有更新改造必要的,可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组织论证,经审查同意的,可以参照城市更新项目相关规定执行。

(三)原则上不得将建成时间未超过10年的建筑纳入城市更新项目范围。

 第二章 老旧小区更新规划设计导则

第二章 老旧小区更新规划设计导则


第九条(更新对象)

主要包括2000年前建成的及部分不超过2005年底建成的确有更新需求的居住小区。


第十条(研究范围)

老旧小区改造应发挥规划的统筹作用,根据不同的改造提升内容确定相应的更新项目设计方案研究范围,具体如下:

(一)调整公共服务设施、基础配套设施、公共空间规划布局的,应以社区为研究范围。综合考虑社区规模、管理需要等因素,可结合权属、道路、自然山水、物业单元等空间边界对研究范围进行适度优化。

(二)提升空间风貌的,应以沿街、滨水、临山等连续且相对完整的界面为研究范围。

(三)增设门厅、楼梯、电梯、厨卫等,涉及改变建筑外观轮廓的,应以建筑单元为最小研究范围。

(四)完善开放式小区物业管理的,应以物业单元为研究范围。

当一个项目有多个更新需求,且对应多个研究范围时,宜统筹考虑,以其中最大的研究范围,开展规划设计工作。


第十一条(更新目标)

打造全龄幸福、步行友好、服务便民、睦邻和谐、绿色宜居的完整社区。


第十二条(完善“社区生活圈”)

以社区为单元,针对购物难、买菜难等基本生活服务功能不健全,以及养老、托幼、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不完善等问题,尽可能采用“微更新”的方式进行填平补齐、提档升级,有条件的引导集中,营造全龄化社区空间;通过改造利用低效建筑、消极空间,开放共享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内的服务设施,结合轨道站点增补便民设施等方式,完善社区生活服务圈。

(一)填平补齐。参照《重庆市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结合居民实际生活需求,对街道、社区范围内现状各项设施的布局、规模、可达性、质量进行评估。针对基本生活服务和公共服务设施不足或缺失的,可通过对现有建筑底层功能置换、现有建筑的改扩建或拆除新建、消极空间及零星用地立体利用、闲置楼宇回购等“微更新”方式进行增补;无法通过“微更新”解决的,应结合周边储备用地进行规划预控,在拆旧建新项目中增加配建,填平补齐各项设施欠账。


(二)提档升级。针对现有设施规模不达标的,可通过整合周边物业及零星用地扩大规模;可

达性不达标的,应通过改善车行、步行条件,新增无障碍设施等方便到达;质量不达标的,应通过

建筑改建、零星拆建等方式提高质量、消除安全隐患。

(三)引导集中。在有条件的街道、社区,可参照《重庆市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因

地制宜地引导相关设施适度集中布局;在条件成熟的街道、社区,可规划街道、社区综合服务中心,

与便民商业服务设施相对集中布局。

第十三条(改善交通设施)通过完善旧城路网、优化步行体系、完善公共交通、补充停车设施等方式,解决出行难、停车难等问题。

(一)完善次支路网。按照相关规划标准,完善区域次支路体系,打通断头路。空间局促的区域可利用防护绿地、宅间通道、小区及单位内部道路等,提升道路通达性;对重要路段、交通节点进行精细化交通组织及设计,通过整合出入口、渠化道路、增加待行区等方式提高现有道路通行效率,尽可能实现人车分流。

(二)强化“公交-步行”一体化,优化公交站点布局。贴近百姓需求,覆盖公交盲区,补充优化公交站点、公交首末站等,结合山城步道建设,加强与老旧小区、公共设施的步行衔接,解决居民“最后500米”的出行问题。

(三)规范网约车、出租车落客点。划定停靠区域、设置标牌,减少临停、临靠的负面影响。

优化步行体系。加强小区与公园、广场、公共交通站点、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停车设施等的步行联系,对高差过大、绕行过远的区域,可以通过新增步道,增设公共楼梯和电梯,公共化改造现有建筑内部通道等方式便捷出行。

(四)增补停车设施。多方式、贴近需求地补充停车设施。利用地下空间分层布置停车设施,在用地困难的旧城区,结合城市道路、广场、绿地、学校操场及公交站场等公共设施的地下空间布局社会公共停车场;鼓励社区、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增加地上、地下和立体停车泊位;

在周边地区结合新建、重建大中型项目超配停车设施。

第十四条(改善市政设施)对市政管线设施、安全设施、环卫设施进行查漏补缺、优化提质,鼓励有条件的区域进行智慧化更新。

(一)完善市政管线设施。对市政管线进行查漏补缺、优化提质。通过强弱电分离、套管、规整等方式规范架空线路布局,结合小区路面改造和环境整治促进地下管线更新完善。各类市政管线下地敷设时应统筹协调,避免反复开挖道路,电力、给水等检修频次较高的管线不宜布局在车行道下。推进雨污分流,完善海绵设施。条件成熟的区域鼓励改造建设综合管廊。

(二)完善安全设施。利用社区体育文化公园、社区集中绿地、街头开敞空间、儿童游乐园、小区内公共空间等补充临时应急避难场所,畅通应急通道;梳理消防盲区,完善消火栓、消防水池等设施布局,通过交通划线规范路边停车,强化消防通道管理。

(三)完善环卫设施。改造和新增的垃圾站、公厕等环卫设施,宜采用地下或半地下布局,通过封闭管理、美化隔离等措施,避免气味、视线污染。老旧小区更新实施过程中应新建或改建垃圾分类收集厢房,鼓励生活垃圾收集厢房与垃圾收集站(房)、公厕等小区配套设施毗邻设置。

(四)推进基础设施的智慧化改造。在有条件的区域,通过智能感应、智能安防、5G基站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搭建社区线上管理平台等,推进老旧小区智慧化更新。

第十五条(优化公共空间)运用城市设计的手法,强化山地特色,改造利用坡坎崖、边角地、桥下空地等消极空间,规划市民喜爱的高品质社区公园和游园。

(一)增补公共空间。合理整合、治理、修补护坡堡坎、房前屋后等“散、乱、脏”城市消极空间,植入游憩、健身、观景等功能,因地制宜打造绿色空间。合理利用建筑屋顶、建筑退台、底层(平街层)架空等增设活动平台。通过拆墙共享小区绿化、打造绿廊绿道等方式,打造共用共享的社区游园。

(二)活化街巷空间。加强沿街底层空间的功能复合使用,强化街巷空间服务功能,整治美化临街界面,通过合理划定商业外摆区、步行区、设施区等优化临街人行道空间,在有条件的区域鼓励沿街增设公共骑楼。

(三)提升环境品质。通过增加街道家具、改善照明、整治铺装、优化绿植、美化弱化围墙隔断等方式,提高公共空间环境品质。

第十六条(提升公共环境)

(一)美化提升立面。通过修补破损墙面、遮蔽或规整空调室外机位和裸露管线、拆除或规范防盗网等整治建筑立面。通过屋顶平改坡、美化净化绿化等方式改造住宅屋顶。通过商业与住宅立面部分形成合理分区、协调设计店面店招形式及色彩、优化店铺雨棚形式设计等方式提升老旧小区底商部分形象。

(二)文化资源挖掘。挖掘保护文物、历史建筑、抗战遗址、古树名木等历史文化资源,梳理历史地名、名人轶事、历史典故等,把历史文化元素融入老旧小区更新改造,提升文化内涵和艺术品位。

(三)文化景观营造。可以通过改造或增设老旧小区人文墙、小区门坊、楼栋门头,增加人文景观装置、文化特色小品,将文化元素融入铺装、灯饰、墙饰、标识标牌,塑造特色历史文化景观等方式突出社区文化特质。社区宣传栏需注重文化设计形式,避免简单化、同质化安装。

第十七条(完善住宅建筑功能)

居住功能不完善的老旧住宅,在不影响建筑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通过扩建、加建等方式补充厨房、卫生间;单套居住房屋更新改造后厨卫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大于6平方米;

根据使用需求,可增加门厅、连廊、楼梯等附属设施;鼓励推进适老化更新,增设坡道、扶手、栏杆和休憩座椅等。

第十八条(合理转换建筑功能)老旧小区建筑可进行合理的功能转变,优先用于增补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公共空间、停车设施和物业管理用房;可用于养老、医疗、健身、展览、办公、商业等功能,具体情形如下:

(一)在面向人流密集的开敞空间、临生活性主次干道,可引导底层住宅转变为商业、展示展览等功能;无法做到商住分离的区域,不得用作餐饮功能,若有条件转变为餐饮功能的,应将烟气进行统一收集净化排放;在有条件的老旧小区内部,底层住宅可引导为养老、托幼、文化等公共服务功能。

(二)在临开敞空间、生活性主次干道、山城步道沿线等公共活动活跃区域,可引导住宅转变为健康养老、文化创意、展览、办公、酒店等功能,宜以建筑单元为单位进行更新,若无法以建筑单元进行更新时,应有独立的对外出入口。

(三)占地相对独立的低效闲置建筑、废旧楼宇,在满足环评、消防安全要求及采光通风环境等前提下,可引导为健康养老、文化创意、展览、办公、酒店等功能;也可结合道路交通情况改建为小区居民服务的停车楼等停车设施。

第十九条(推动“三师”服务社区)

老旧小区更新应按照政府引导、公开志愿以及专业赋能、项目推动原则,推动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服务社区,把全生命周期管理的理念贯穿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社区规划师应作为固定专家,参与老旧小区更新规划设计方案的研究和评审。

 第三章 老旧商业区更新规划设计导则

第三章 老旧商业区更新规划设计导则


第二十条(更新对象)

对于在功能业态、交通通达、城市空间风貌等方面存在明显问题,已建成或基本建成的城市各级商业区中心及其周边区域,以及一些相对独立的商业街区或商务地块的建筑集群,应当纳入更新对象。

第二十一条(研究范围)

应综合考虑区域内轨道站点布局、主次干道分隔、地形地貌限制,土地权属边界等因素,将连续成片的商业、商务、行政办公类,以及与其毗邻的城市公共空间划为更新项目范围。可结合周边优势资源,将老旧商业区的辐射地带一并划入更新项目范围,原则上为划定范围边界外300-500米,即5分钟步行距离。由此形成定位统一、功能结构相对完整的更新片区。

第二十二条(更新目标)

推动老旧商业区提档升级,打造“复合型、体验式、全时性、智慧化”的魅力商圈。

第二十三条(发挥老旧商业区商业核心功能的主体带动作用)

更新设计前期,应对商业业态更新开展总体策划,符合以下要求:

(一)差异性更新。应合理确定老旧商业区的目标定位,避免不同商业区之间的同质化更新;应结合老旧商业区自身禀赋,针对不同客群、消费场景,优化业态比例,引导差异化发展。

(二)一体化更新。在空间节点、交通节点等核心区域,塑造商业区辐射中心。充分发挥商业区辐射中心的辐射带动作用,将辐射中心周边的散点商业通过流线重组、空间过渡、视线呼应、业态互补等设计方法,编织成网,与辐射中心形成合力。

(三)特色体验性更新。应注重特色化和体验性的营造,可以通过特色主题打造、特色景观营造、主力功能店的引入等形成商业区特色;通过植入文化艺术表演、休闲运动娱乐、科技智能互动等项目,提升商业业态体验性,激发商业活力。

第二十四条(业态激活联动)

应引导区内商务楼宇、酒店等低效业态的转型升级,与区内商业业态激活联动:

(一)功能融合。鼓励商业与商务办公、酒店等功能相互融合形成活力:如商业办公区、商业酒店区、商业娱乐区、商业文化区的相互融合。

(二)全时服务。鼓励利用广场、步行街等多业态复合空间布置早间临时市场、夜间特色集市、

节假日节庆场地等,在区内开展早+中+晚、平时+假期、随机+固态的多业态复合的7*24小时式

全时服务。

(三)商务办公与商业融合。可通过增设楼梯、电梯、连廊等交通连接设施,或者植入公共功能、公共活动空间、屋顶平台共享空间等方式,强化商务办公与商业的交通与空间联系,重塑商务办公活力。

(四)星级酒店升级与商业融合。酒店规模应与商业区能级相匹配,对于通过评估需要进行功能更新的酒店,其酒店功能转型应以层为单元,可调整为会议、文创、展示、培训、购物、旅游服务等功能。

(五)激活地下商业。在商业区人流密集区域,可通过增设或扩大地下商业出入口、与周边地下车库连通,打开地下商业顶板形成下沉庭院与交通流线等方式,合理引导地下商业流线,提升地下商业活力。

(六)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非居住存量房屋,经审批同意,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七)不鼓励新增办公。应优先补充体验互动性强、充满活力的商业功能,完善商业配套设施,原则上不鼓励新增办公功能。

第二十五条(提升配套设施服务能力)

应根据商业区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设施现状,结合商业活动需求,在合理位置增补岗亭、公厕、垃圾收集点、母婴室等具备安全、卫生功能的公共配套设施和市政设施;对已有设施便捷度不足的,通过疏导交通、置换位置等方式,提升便捷度。

第二十六条(业态延伸与重塑)

可结合城市特色景观、旅游热点,将商业区周边商业氛围浓郁的老旧小区规划为特色功能街区,鼓励其一二层临街空间进行功能转变,促进商圈的购物、餐饮、休闲等功能向周边延伸。

第二十七条(活化闲置人防设施)

在不影响人防设施功能的前提下,可以打通闲置人防设施与商业更新区之间的步行联系,通过植入避暑休闲、公共文化展示等功能,对其进行活化利用。

第二十八条(强化轨道及公交服务水平)

应提升老旧商业区轨道及公交服务水平,减轻路面拥堵。

(一)强化商业区TOD模式。应提升老旧商业区轨道及公交服务水平,降低路面拥堵,在轨道交通站点及其周边,可通过空中连廊、地下通道等“地上-地下”一体化设计,加强轨道站点与其他公共交通站点、主要公共空间、重要公共建筑的步行联系,提高轨道交通的综合服务效率与水平。

(二)布局内部穿梭公共交通。占地3平方公里以上的老旧商业区,可在交通需求量大、景观特色突出等特定路段,布局内部穿梭的公共交通线路,提升特色公交体验及区内的公交服务水平。

第二十九条(优化交通组织)

应将商业区的交通组织作为更新改造的重要设计内容,按以下要求提升:

(一)区域交通评估。应当对照详细规划,充分梳理现状路网与规划道路的关系,涉及修改规划道路的,应充分论证道路修改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道路修改方案应当在一定程度上改善城市交通;调整后道路的通行能力应与片区服务规模相适应。

(二)疏导穿越交通。通过绕行、截流、上跨、下穿等交通线路组织方式,分流和控制商业区穿越交通,避免穿越交通对商业区的干扰。

(三)优化内部交通组织。应合理划定以步行为主的商业区核心区域,通过打通周边次支路网,增加毛细血管道路等方式,提升路网密度,增强商业核心区域的交通可达性;通过拓宽匝道、增设定向车道、立体交叉等方式优化交通节点设计,以及通过单向循环,右进右出等方式改善交通线路组织,提升行车效率,避免交通拥堵。

(四)规划地下环道。有条件的商圈,可通过规划地下环道串联主要商业体及停车设施,分流地面交通。

(五)规范出租车、网约车落客区布局。结合主要人流方向,规范落客区布局位置,在有条件的地段可设置独立定向车道,避免对其他车行交通产生干扰。

(六)合理组织货运流线。通过分时、分区、分流的方式,尽量避免货运流线对人流、车流的干扰;应减少货运卸货点对主要公共空间、公共景观、人行通道的负面影响。

第三十条(提升停车服务水平)

注重商业区的交通组织,提升停车服务水平,可以采用以下措施:

(一)提升停车入库效率。应尽可能在主要步行区域外组织车流进入车库,避免机动车拥堵在车库出入口,干扰城市交通秩序。可通过系统规划标识标牌、划分专有到达线路、增加入库待行区、设置入库辅道等方式,提高停车入库、出库效率。

(二)加强车库互联互通。应尽量实现商业区车库的互联互通,可通过增加地下车行连接通道、接口等方式,加强地下环道、地下通道及地下车库之间的联系,提高车库利用效率。

(三)与周边车库分时共享。鼓励通过智能化管理方式,连接商业区与周边居住小区、办公楼宇的停车库,实现地下停车的分时共享。

(四)适度增设停车设施。应积极引导公交出行,降低到达商业区的私家车总量。适度增设的停车设施供给不应降低公交出行意愿;严格限制布局室外停车位,引导地面车流便捷下地。

(五)规范快递、外卖交通停靠点。应规范快递、外卖车辆的临时停靠点,避免对车库出入口、人行通道等区域的干扰。

第三十一条(构建商圈立体步行体系)

为提升商业区购物体验,应注重商业区立体步行体系的构建:

(一)构建商业区立体步行体系。在不恶化城市景观的条件下,可在核心商业区通过加建空中连廊与地下通道,串联重要的商场、公共开敞空间及办公楼、酒店等,形成商圈公共立体步行系统。

商圈公共立体步行系统宜与室内商业主动线便捷衔接。

(二)强化商业区与城市步行体系联系。为提高商业区的步行可达性,可通过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设施或者通过入口节点空间标识系统引导等方式,加强区外城市步行体系与商业区出入口的步行联系。

(三)提升步行体验感。在高差较大、人流较多的区域,可以增设电梯、扶梯、无障碍通行设施等,同时注重步行设施的景观营造,增加驻足区域,完善休憩设施,营造怡人的步行场景。

第三十二条(文化保护传承)

应注重商业区文化特色的塑造,可以采用以下方法:

(一)文化挖掘与演绎。充分挖掘老旧商业区中已有和潜藏的文化禀赋,包括商业区发展的历史沿革、人文风物、空间发展脉络等,提取相关设计要素融入更新设计,串联文化故事,塑造文化特色。

(二)历史存留与延续。深入分析老旧商业区各阶段商业主动线的历史空间格局、街巷肌理、场地特征、历史符号、材料色彩等,并运用在改造更新设计中进行合理存留与延续,回应时空记忆,打造具有文化内涵的商业活动空间。

第三十三条(公共空间的营造)

应延续商业区空间重要的主次结构,协调整合空间各功能,加强其连续性、整体性、展示性,具体措施如下:

(一)空间结构。梳理商业区原有零售商业点、商业街、商业综合体的空间布局。商业综合体周边可结合广场空间形成较为开敞的空间韵律;商业街注重空间延续性,并结合空间节点强调节奏变化;零售商业点应强化与主体商业空间的联系。

(二)视线通廊。合理强化视线通廊与商业主动线的联系,控制视线通廊内的建构筑物的群体形象及景观风貌;鼓励结合商业区内主要商业动线、节点广场等景观价值较高的区域,布置山城阳台。

(三)商业界面。商业沿街界面应当尽量保持延续性,有条件的区域可通过打开连续封闭的建筑界面、控制非商业功能建筑的底层空间面宽、增设商业功能连接体等方式加强,塑造连续开敞的商业界面,提升商业活力。

(四)街区尺度。应塑造合理的商业步行街道的空间尺度,对于街道尺度过宽的,可通过增加外摆空间、增设非固定摊位、增设骑楼等方式改善街道空间比例尺度,提升商业氛围。

第三十四条(公共空间的体验感)

应营造主题鲜明、富于趣味、易于体验的商业氛围和场所感受:

(一)营造特色主题氛围。应系统性提升商业区的标识系统、场地铺装、场地绿植、小品雕塑、室外装置、外摆空间、环境照明等,营造独具特色的商业区主题氛围。应整体考虑城市家具的位置合理性、形式协调性。

(二)植入公共活动。鼓励在重要节点公共空间植入生态科普、文艺演出、潮流集会、节日展览等多样性、分时段的商业活动和公共活动功能,烘托商业区的文化特色。

(三)应用新兴科技。鼓励合理运用新材料、新技术、智能化设备等,营造智能化、未来感的购物体验。

第三十五条(建筑立面)

建筑立面更新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立面更新。商业区建筑立面更新,应延续原立面风貌特征、基本立面构成原则等,针对立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更新改造,一般以清洗、修缮的更新方式为主,不得进行简单粗暴的大面积表皮化处理;对与周边环境特别突兀的立面应进行适当改造,并在造型、色彩、材质等方面与相邻周边建筑立面相互协调。

(二)底层造型。对于建筑底层过于封闭,开放性不强的区域,可通过增加开放性外廊、透明玻璃橱窗、外摆空间等方式,使底层立面更加通透,提升展示性、互动性。

(三)店招设计。规整杂乱无序的广告店招,对广告店招的高度、大小、位置和形式等进行整体设计。应避免广告店招同质划一,宜形成各具特色、富于节奏变化的广告店招组合形象,营造浓厚的商业氛围。

第三十六条(建筑屋顶)

从城市重要视点分析,合理评估老旧商业区内的建筑体第五立面,采用与之相适应的改造策略:

(一)植入功能。鼓励对公共建筑的屋顶进行公共化改造,植入公共活动功能,如屋顶游乐园、屋顶眺望台等。

(二)美化建筑屋顶。可通过拆除违法屋面设施、整合屋面形体、遮蔽混乱设备、优化屋顶色彩与铺装、增加屋顶绿植等方式美化建筑屋顶。

(三)标志性建筑顶部改造。商业区内重要标志性建筑顶部形态应具有标识性,可对女儿墙、构筑物等进行合理比例尺度的改造塑形,形成具有较强识别性的地标。

第三十七条(灯光设计)

老旧商业区建筑应整体规划夜景灯光,形成整体协调、层次丰富、含义隽永的建筑群体夜景灯光效果,提升商业区活力。可结合建构筑物体型,对灯光进行整体设计并与周边联动打造,不宜采用单一的轮廓式灯光。


 第四章 老旧厂区更新规划设计导则

第四章 老旧厂区更新规划设计导则


第三十八条(更新对象)

依据城市更新规划需进行产业转型升级的存量工业用地及用房应当纳入更新,旧仓储物流用地及用房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九条(研究范围)

老旧厂区更新项目的范围及区域划分,应在保证规划意图完整性的条件下,综合考虑用地权属、主次干道分隔影响、地形分隔以及周边优势资源的统筹整合等因素。

第四十条(更新目标)

鼓励工业用地集约高效利用,根据产业发展需要,推动老旧厂区盘活存量,转型升级,完善城市功能。

第四十一条(合理确定留、改、拆对象)

应充分挖掘老旧厂区的历史文化资源,提取历史文化要素,合理确定留、改、拆对象。

(一)保留建筑。已评定或有条件评定为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的,应严格按照相关程序申报和保护修缮。如原厂区内具有代表性的生产用房、烟囱、礼堂、学校、医院、体育用房中,有较强时代特征、较高艺术价值的建筑以及历史名人活动场所等。

(二)改造建筑。鼓励对功能不适应的一般性建筑进行改造更新。建筑改造应保障安全,贯彻“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

(三)拆除建筑。对安全隐患较大、经济性差、功能严重不适应等情形的一般性建构筑物可进行拆除,但应避免连片大规模拆除。

第四十二条(尊重空间肌理)

应充分尊重老旧厂区历史发展所形成的空间格局与肌理,主要包括:重要的空间轴线关系、公共节点广场、道路交通流线,以及原场地内有标志性的、具有山地特色的台地、崖线、大台阶、坡坎等竖向特征。

第四十三条(历史文化要素)

应挖掘、保护、活化承载老旧厂区记忆的各类工业历史文化要素,主要包括:原厂区相关的名称、口号、历史轶事、语录、标语等非物质文化要素;承载原厂区美学价值、地域特征的景墙、雕塑、龙门架、宣传印记、传送设施、生产器械等物质文化要素。

第四十四条(公共空间)

应强化厂区公共空间设计,重点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一)柔化边界。厂区与城市之间避免生硬的交接界面,鼓励在合适位置,通过拆除部分围墙、退让公共空间、改造或增设出入口、增加便民休憩设施、增补景观绿化等方式柔化厂区界面。

(二)强化通廊。应在厂区内呼应周边山城阳台、视线通廊视域范围内的空间序列;厂区内原有的景观通廊,应当予以保留和强化。

(三)情景化空间塑造。在厂区入口、中心、建筑组群等区域布局主次分明的空间节点,植入活动功能,塑造情景化空间;通过建筑底层架空、增设骑楼与连廊等,引导空间向建筑内部延伸,丰富空间层次;在人流聚集公共空间区域增设外摆及休憩设施、展陈与互动艺术装置等,提升艺术体验与休闲氛围。

第四十五条(功能活化)

鼓励工业项目转型升级盘活存量用地。已建工业用地使用权登记超过八年或工业用房所有权登记超过六年的,在不改变使用权人的情况下,经所在区政府(管委会)批准后,鼓励转型发展为文化创意、健康养老、科技创新、保障性租赁住房等政府倡导的功能,以及在有条件的区域发展文博展陈、都市旅游等功能。

第四十六条(完善公服配套)

老旧厂区转型升级应当优先完善周边配套功能,统筹增补欠账严重的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如学校、幼儿园、医院、文化站、社区养老中心、公共停车楼等。

第四十七条(交通改善)

应结合周边区域的现状交通需求以及更新后的交通增量,综合评估交通通行能力,提出整体交通优化措施。

(一)改善车行交通。通过开放内部道路、新增次支道路,将区内交通融入城市路网,加强区域联通;通过在重要路段及交通节点合理增设车行辅道、车辆待行区,改善片区交通通行能力。

(二)增补停车设施。为满足厂区更新后的停车需求以及弥补周边区域停车位欠账,可通过地面画线停车、建筑底层架空停车、增设停车楼及地下停车库等方式新增停车位;有条件的,可利用周边桥下空间、防护绿地等增设停车位。

(三)升级步行体验。应营造独立、连续、有情景感的步行空间,减少车行干扰,提升步行体验;可以通过利用传输带、检修桥架、架空桁架等设施增加特色空中步道,形成立体多维的景观流线。

第四十八条(环境提升)

应突显厂区文化,营造符合厂区定位的环境氛围:

(一)文化艺术装置。宜在厂区内的广场、地面、墙面、屋顶等公共空间,利用原厂区生产构筑与构件、机器设备等,打造与原厂区工业文化、科技发展主题相关的文化艺术装置。

(二)地面铺装。鼓励对原有的铺装肌理、材质、色彩进行合理保留和利用。可以通过局部保留的方式,对不同历史时期道路铺装及墙面进行叙事性展示。

(三)保留、增补绿植。结合场地条件、建构筑物风格等统筹考虑植被的类型、色彩、密度、高度和组合方式。厂区内原有大树应进行保留;鼓励在地面、屋面、墙面、下沉庭院等区域,合理增补绿植,提升环境品质。

(四)标识与广告店招设计。厂区的标识与广告店招应具备厂区文化记忆特色,保留时代印记,体现美观性和识别性。

(五)灯光设计。灯光设计应注重文化艺术效果,重点烘托厂区保留建筑。在主烘托建筑与场地位置宜以偏暖光源为主,在辅助建筑与场地位置宜以偏冷光源为主。

第四十九条(立面更新)

工业建筑立面改造应注重工业特色风貌的传承与塑造,具体措施如下:

(一)保留核心价值。应注重保留厂区工业文化的核心价值形式要素,如结构形式、建筑材料、典型构件、立面色彩、屋顶形式及开窗方式等。

(二)重构建筑形态。结合原厂区建筑的形态、结构及体量,可运用穿插、嵌入、咬合、框景等设计手法,重塑符合时代审美及功能需求的艺术特色。

(三)改造建筑屋顶。尽量保留原厂房特色屋顶形式,对采用红、黄、蓝高彩度原色且材质粗糙的屋顶,如彩钢棚,应进行拆除改造;在结构及安全允许的前提下,利用大厂房的平屋顶增补公共活动空间及屋顶绿化。

第五十条(污染治理)

依据《土壤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工业用地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第五章 老旧街区更新规划设计导则

第五章 老旧街区更新规划设计导则


第五十一条(更新对象)

纳入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体系的城市特定区域,以及确有历史文化保护价值但未纳入该保护体系的其他区域。

第五十二条(研究范围)

已纳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体系的老旧街区,将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一并纳入更新项目范围;未纳入的,应在保障规划意图完整性的条件下,结合历史文化价值评估、用地权属、主次干道分隔影响、地形分隔等因素划定。

第五十三条(更新目标)

老旧街区更新应按照“把文化原色植入景区景点、融入城市街区”的思路,保护修缮、活化利用历史文化资源,鼓励发展创新业态,讲好历史故事。

第五十四条(保护与申报)

严格执行我市遗产要素的保护要求,已纳入保护名录的老旧街区应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有序推进保护工作,其他有条件的老旧街区应积极申报历史文化街区、名镇或传统风貌区。

第五十五条(加强历史文化保护)

应系统研究并挖掘老旧街区的文化内涵,保护相应的空间格局及风貌特征,并在景观环境的塑造上予以充分呼应。

(一)保留原住民的社区结构。保持并延续老旧街区内已形成的人口构成和社区结构,优先保障原常住居民的居住权益并改善其居住条件,推动社区共同营造和文化传承工作,实现街区活态保护,促进混合型社区的可持续发展。

(二)保护街区历史空间要素。应保护老旧街区的历史肌理、历史街巷、传统格局、空间尺度、场地和景观特征等形态要素;以及古井、古桥、古树等环境要素。

(三)保护街区建构筑物历史核心价值要素。对文物性的建构筑物应严格按照文物保护相关标准进行保护修缮;对于历史建筑应保留其历史核心价值要素,如具备保护价值的建筑主要外观、传统结构、历史符号、细部做法、立面材料等要素。

第五十六条(历史环境氛围营造)

老旧街区应注重历史环境氛围营造,通过多种方式,讲好历史故事,鲜活历史记忆:

(一)展现街巷空间记忆。老旧街区内部宜以步行交通为主,营造契合走街、串巷等街区记忆的游憩环境特质。地面铺装、景观设施、公共艺术、城市家具及标识标牌等宜采用与本地历史文化资源相关的主题,表达历史文化信息,体现所在历史文化街区特色。充分评估和保留街区内的重要大树和植物。

(二)营造风貌建筑氛围。应充分挖掘街区所在区域的历史核心特质,提取街区内的文物建筑、历史建筑的核心历史价值要素,营造符合历史风貌观感氛围的建筑群形式与符号特征。

(三)发掘地名文化标识。重庆地名反映了其自然地理特征和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发展变化标识,应深度挖掘老旧街区的地名文化。

(四)讲好历史故事。通过活化、展示、表演等方式,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过传统表演与现代技术相结合,多方式、多情景的演绎老旧街区历史文化。

第五十七条(活化街区建筑资源)在满足建筑房屋安全、消防等功能要求和保护建构筑物历史核心价值要素的前提下,结合区域需求及街区资源,明确街区主题。

(一)功能文化植入。对街区内的保留建筑可进行适应性改造,用作纪念场馆、展览馆、博物馆、公共服务、旅游观光、休闲场所,发展文化创意、地方文化研究、办公设施、商业等适宜的功能,但应控制不同业态功能的比例和分布,避免过度商业开发。

(二)完善公服配套。结合街区内综合规划,并着重考虑原住民的生活配套需求与城市旅游、文化活动的公共管理需求,在必要区域新建或利用保留建筑改造为公共服务设施,如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点、微型消防站、派出所、小型便民服务中心等。

第五十八条(更新市政设施配套)

在不影响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的前提下,允许对街区内的市政设施进行改造和完善。

(一)合理设置公共停车,保持街区步行环境。老旧街区内部宜以步行交通为主,可在老旧街区边缘或相邻地段设置地面、地下机动车停车场(库),并通过完善停车收费和管理制度等方式,减少街区内机动车使用量。地面立体机械式停车设施应符合街区风貌保护和建筑高度控制的要求。

(二)协调布置市政管线。布置市政管线时,应顺应原有街巷的尺度和走向;现有架空线应逐步实现入地,地面铺装需恢复其街巷表面材料。

(三)管线整理。应对无法下地的架空线进行遮蔽,遮蔽的方式不得对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以及街巷空间内的其他历史文化遗存造成影响或破坏。

 第六章 其他专项设计

第六章 其他专项设计


第五十九条(消防安全)

应严格遵守消防规范的相关规定,可通过配备基础消防设施、提高街区中建筑物的耐火等级、确保消防通道畅通、布设消防站及火灾报警系统、做好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等方式,提升街区的消防安全保障。因特殊情况无法按照标准设置的,应制定针对性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进行专项审核。

第六十条(防洪排涝)

城市更新范围内新建、拆除重建的房屋应当符合当地防洪管控水位,对于位于当地防洪管控水位以下的现状房屋建筑应进行分类整治。

对于位于当地防洪管控水位以下的区域可按照乡村振兴和城市品质提升要求规划建设滨水空间、生态防护绿地、步道、慢行车道以及文化、体育、休闲等公共设施。

涉及河道(水库)管理范围的,应当符合河道(水库)管理的有关要求。

第六十一条(建筑安全)

既有建筑物改造应对原有建筑进行结构安全评估,且不应破坏防雷设施的有效性。

第六十二条(海绵城市)

鼓励结合场地和建筑现状,因地制宜的布局绿色屋顶、下沉式绿地、雨水花园等海绵设施,推动海绵城市建设。

第六十三条(管网综合)

原则上不得增设架空管线,信号灯、路灯、指示牌等立杆宜合并设置,减少立杆数量。

对于杂乱无章的管线、空调设备等,应合理规整、遮蔽,对裙房等近人尺度空间部分应进行重点改造,打造整洁有序、美观的街道形象。

第六十四条(推动技术创新)

鼓励将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运用在城市更新中。鼓励在设计、建造、管理、运营的全生命周期,采用BIM技术、数字化建造等,推动智慧场景应用。具备历史保护价值的建筑,在更新活动中确有必要的,在不破坏原有建筑的前提下,可采用新型结构与措施进行整体搬迁、整体挪位、下部增设地下室等。

 第七章 城市更新负面清单

第七章 城市更新负面清单


第六十五条(上位规划)

在编制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或项目实施方案时,不得违反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区更新专项

规划、保护规划等上位规划的相关要求。

第六十六条(保障安全)

在河道管理范围线、城市排洪通道、地质灾害易发区以及高压走廊内,除必要的市政设施外,禁止新建建构筑物。

第六十七条(拆建要求)

在实施城市更新规划建设时禁止大拆大建,严格控制土石方大挖大填,避免破环原有地形地貌。

第六十八条(景观亮化)

严禁布置无功能、超大体量的假山叠瀑、人造水系,纯观赏性的大广场、大草坪等。严禁违反规划或擅自调整规划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相关区域建设大型雕塑等高大构筑物。

第六十九条(街巷空间)

不得破坏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的街巷肌理、空间尺度以及景观环境。

第七十条(历史价值)

不得拆真建假、以假乱真,不砍老树,不破坏传统风貌,不随意更改老地名,不随意拆除具有保护价值的老建筑、古民居。

第七十一条(市政道路)

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内不随意拉直拓宽道路,不得新修车行主次干道、高架桥、区域性大型市政设施站点。

第七十二条(公共服务)

不得减损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的服务能力。

第七十三条(住区环境)

住宅建筑不能改为有噪声、光、油烟污染问题,严重影响小区环境的功能,包括化工生产、机械制造、歌厅舞厅等。

第七十四条(住区安全)

不能转变为严重影响小区安全的功能,包括易燃易爆产品及危化品的生产、加工、存储等。

第七十五条(停车设施)

不得在老旧小区片面追求停车设施的增加,挤占基本生活、生态空间。

第七十六条(厂区更新)

中心城区不宜新增零星工业用地,内环以内不宜新增大型交易市场、物流园及低效工业园。不应功能转型或新引入污染大、收益低、耗能高或与城市产业体系不匹配的产业项目。

第七十七条(立面色彩)

除消防站、邮政局等国家有统一色彩规定的建筑外,不得大面积采用红、黄、蓝等高彩度原色。

不得将屋顶设备简单直接外露,不得采用高饱和度的彩钢棚。

第七十八条(建筑高度)

不在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世界文化遗产及重要文物保护单位有影响的历史地方新建高层建筑。不得在山边水边及开发强度较高、人口密集、交通拥堵地段新建超高层建筑。

第七十九条(建筑造型)

不得粗制滥造、照搬照抄、采用形态怪异的建筑造型。

第八十条(立面形式)

不得采用简单包裹化的立面改造手法破坏原有立面肌理,不得选用大面积玻璃幕墙。

条评论
评论
查看更多评论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