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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浙江省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操作技术导则 (试行)

实施时间:2023-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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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前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 51 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0〕5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工作,科学评判建筑工程的消防安全性,保障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质量,同时为从事消防验收相关工作的人员在进行消防验收时提供程序流程层面和具体操作层面的参考依据,受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编写了《浙江省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操作技术导则(试行)》。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总结我省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的工作实践,参考其他省市经验做法,在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的基础上进行编制,并经专家审查通过,形成本导则。

本导则由三大篇构成,分别为:“第一篇 浙江省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导则,第二篇 浙江省既有建筑改造消防技术导则,第三篇 浙江省建筑工程消防常见问题”。

“第一篇 浙江省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导则”共由 7 章和 4 个附录组成,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竣工验收消防查验,5 消防验收现场评定,6 档案管理,7 检查实操”以及“附录 A~附录 D”,并在最后有“附:条文说明”;

“第二篇 浙江省既有建筑改造消防技术导则”共由 7 章组成,主要内容包括:“1 总体要求,2 基本规定,3 建筑防火、灭火救援设施,4 消防给水设施,5 防烟和排烟设施,6 消防电气,7 既有建筑改造消防技术可行性研究汇总表参考格式”;

“第三篇 浙江省建筑工程消防常见问题”共由 4 章组成,主要内容包括:“1 建筑专业,2 给排水专业,3 暖通空调专业,4 电气专业”,并在最后有“附:问题疑难解析说明”。

本导则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组织编制并负责指导实施,由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编写和解释。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至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浙江省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操作技术导则》管理组收)(地址:杭州市安吉路 18 号,邮编 310006,联系人:黄育斌,电话:0571-8505929,电子邮箱:zjxfys119@126.com),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中国联合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浙江省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浙江理工大学

浙江方元安消防技术有限公司

浙江东南未来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裘云丹、许世文、张伟、王海波、黄育斌、王念恩、姜玉娟、宋有龙、张力、朱勇、陆辉、王晓刚、傅罡、徐亮、俞峰、闻敏杰、周勇武、李珍、黄征、喻亮、叶甲淳、叶兢侃

主要审查人:冯峰、郭文信、陈晨、景政治、李志飚、王晓春、邵敏、姜传鉷、蒋骥、何江、庄新南、姚国梁、赖庆林、林鑫、杨彤、刘莹

 第一篇 浙江省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导则

1 总则

1 总则


1.0.1 为贯彻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和统一浙江省建筑工程的消防验收工作,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规定了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的依据、内容、程序和判定方法。

1.0.3 本导则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饰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筑工程的消防验收(其他文件中若有另行特别规定的除外)。

1.0.4 本导则不适用于单纯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应急防疫)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1.0.5 本导则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等工程。

1.0.6 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及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按相关另行规定的要求执行。

1.0.7 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按相关另行规定的要求执行。

1.0.8 本导则实施前浙江省各地市已发布的相关类似消防验收导则、指南等规定中的局部条文与本导则有冲突时,相应冲突条文原则上应以本导则的要求为准。建筑工程的消防验收工作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规定等的要求。

2 术语

2 术语


2.0.1 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inspection and assessment of fire protection installation

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安装、调试后,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共同确认工程消防质量是否符合有关标准的活动。

2.0.2 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简称“消防查验”) final acceptance inspection by construction unit

对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内容、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进行检查和验证的活动。

2.0.3 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简称“现场评定”) on-site assessment by administrative authority

对建筑物防(灭)火设施的外观进行现场抽样查看,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管径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抽样测试、联调联试消防设施的系统功能等的活动。

2.0.4 建筑消防设施 fire fighting systems and equipment for buildings

建筑中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及安全疏散指示、安全疏散设施等。

2.0.5 检查子项目 subassembly of fire protection item

组成消防设施、灭火系统或使用性能、功能单一并涉及消防安全的项目。如火灾探测器、防火门等。

2.0.6 检查项目 individual fire protection item

由若干使用性质或功能相近的检查子项目组成并涉及消防安全的项目。如建筑内部装修防火、防火分隔、防烟分隔、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

3 基本规定

3 基本规定

3.1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的两类情形


3.1.1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分为下述两类情形:

1 建筑工程属特殊建设工程的,其验收流程按照国家及地方关于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的相关规定执行。

特殊建设工程,是指 2020.04.01 建设部令第 51 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参见本导则附录 A。

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2 建筑工程属其他建设工程的,其验收流程按照国家及地方关于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的相关规定执行。

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3.1.2 有关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的规定(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以及本导则相关要求等),不仅适用于特殊建设工程,同时也适用于其他建设工程。

3.1.3 建设单位申报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前,应当先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申报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消防查验纳入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前,应开展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查验情况作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附件,查验合格后方可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1.4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受理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后,应当按照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有关规定(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以及本导则相关要求等)进行现场评定,现场评定结论合格是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的必要条件之一。

3.1.5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对其他建设工程备案抽查的现场检查(当被确定为检查对象时)应当按照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有关标准(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以及本导则相关要求等)进行。


3.2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的依据


3.2.1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的依据主要有:

1 消防法律法规、行政规定、国家及地方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应为针对建筑工程的具体情况适用版本;当无其他特殊规定时,应采用消防设计审查受理时所适用的版本;当为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时,所适用的版本可为《第二篇 浙江省既有建筑改造消防技术导则》中所阐述的各项消防内容所适用的新旧消防技术标准情况(执行现行标准或可适用原标准));

2 涉及消防的建筑工程竣工图纸(建设单位应承诺确保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且与现场实施情况相符);

3 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或关于消防安全性的审查意见等;

4 通过专家评审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如有涉及)及其专家评审意见;

5 由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组织进行专题论证,专题论证结论经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核准同意后,可作为消防验收的依据。


3.3 检查项目分类


3.3.1 消防查验及现场评定的“检查项目”、“检查子项目”下,按其影响消防安全的重要程度可再细分为 A 类项(关键项)、B 类项(主要项)、C 类项(一般项)三类,分类标准原则上如下(本导则第“7 检查实操”章中有另行特别叙述的除外,从其特别叙述):

1 A 类项是指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

2 B 类项是指国家及地方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中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

3 C 类项是指国家及地方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中除 A 类及 B 类以外的其他非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

3.3.2 各 A、B、C 类项的具体内容可参见附录 C 和附录 D 中所展现。

4 竣工验收消防查验

4 竣工验收消防查验

4.1 查验的一般规定


4.1.1 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和技术服务等有关单位进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对建筑工程是否符合消防要求进行查验。

4.1.2 查验资料作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组成部分。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经消防查验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4.1.3 消防查验不合格的,应对不合格内容进行整改,整改后按本导则要求重新组织消防查验。


4.2 查验的要求


4.2.1 消防查验应包括以下要求:

1 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

2 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3 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施工、设计、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

4 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

4.2.2 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消防查验时,应结合查验内容进行现场核实和验证。

4.2.3 消防查验时,“检查项目”、“检查子项目”、“检查内容和方法”、“重要程度”、“要求”、“检查部位”、“检查抽样数量比例”应参照本导则附录 C 表中所列以及第“7 检查实操”章中所述执行,附录 C 表中以及第“7 检查实操”章中未涵盖的,应根据建筑工程实际按附录 C 表的格式自行增加。


4.3 查验的组织实施


4.3.1 消防查验应按以下要求组织实施:

1 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和技术服务等有关单位进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对建筑工程是否符合消防要求进行查验;

2 设计单位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章确认,并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质量负责;

3 施工单位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对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章确认,并对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质量负责、对建筑工程是否按图施工负责;

4 工程监理单位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对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章确认,并对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4.3.2 消防查验后,应按本导则 6.0.1 条的要求对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4.4 查验的抽样数量


4.4.1 消防查验时,现场抽样查看、测量、设施及系统功能测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每一 A、B、C 类项的抽样数量应参照本导则第“7 检查实操”章中所述执行,且不少于 2 处,当总数不大于 2 处时,全部检查;

2 防火间距、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车道的设置及安全出口的形式和数量应全部检查;

3 抽样的数量比例主要适用于有重复雷同性的检查类项,涉及到性质类、资料核查类、系统测试类等无法用数量来衡量的检查类项时,应按具体情况进行合理描述;

4 现场抽样的楼层(防火分区)、场所(部位)及消防设施等应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对于功能复杂的建筑工程,检查应涵盖到不同使用功能的楼层(防火分区)、场所(部位);若有火灾危险性比较大的场所(部位),应被涵盖到。

5 若 A、B、C 类项有抽查发现不合格处,则结合 4.5.2 的要求继续选取抽样数量。


4.5 查验的合格判断


4.5.1 消防查验符合下列条件的,结论为合格;不符合下列任意一项的,结论为不合格:

1 完成经审查合格的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包括:

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救援场地和入口的设置已完成,符合设计要求的消防电源和水源已开通,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和发配电机房等公共消防设施已施工完毕等;

2 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施工管理资料,包括:

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记录;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救援场地和入口、建筑防爆、防火分区、安全疏散、消防电梯等检查记录;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等;

3 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施工、设计、工程监理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工程竣工报告、设计质量检查报告、质量监理评估报告能准确反映工程消防内容;

4 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的检测报告记录完整、结论合格;

5 除满足上述要求外,还应同时满足后续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进行现场评定时的相关要求:具体为本导则 5.5.1 条下的 1~6 款;

6 消防查验时,现场抽样检查项目应符合 4.5.2 的合格判断要求。

4.5.2 消防查验时,现场抽样检查项目的合格判断要求(本导则第“7 检查实操”章中有另行特别叙述的除外,从其特别叙述):

1 首先对“检查子项目”进行合格判断每个“检查子项目”下:

1) A 类项抽查发现 1 处不合格时,该相应“检查子项目”判断为不合格;

2) B 类项抽查发现 1 处不合格时,应对此 B 类项再抽查 2 处(不足 2 处的全部抽查),若此 B 类项再抽查发现 1 处以上不合格时,或无再抽查样本可查时,该相应“检查子项目”判断为不合格;

3) C 类项抽查发现 2 处以上不合格时,或此 C 类项总数只有 1 处且不合格时,该相应“检查子项目”判断为不合格。

4) 无上述 1)、2)、3)所述的不合格情况时,该相应“检查子项目”则判断为合格。

2 然后对“检查项目”进行合格判断每个“检查项目”下:

所有“检查子项目”均判断为合格,且满足下列条件的,相应“检查项目”则判断为合格,否则相应“检查项目”判断为不合格:

1) A 类项抽查发现不合格处累计为 0 处;

2) B 类项抽查发现不合格处累计不大于 2 处;

3) C 类项抽查发现不合格处累计不大于 4 处。

3 最后进行综合判断

消防查验时,所有“检查项目”均应判断为合格,且应对抽查中发现的所有 A、B、C 类项的不合格处整改到位后重新进行相应检查。针对不合格处,建设单位组织整改到位后,应提交问题整改情况和二次检查情况报告,作为后续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的附件材料之一。

5 消防验收现场评定

5 消防验收现场评定

5.1 评定的一般规定


5.1.1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受理消防验收申请后,应当按照国家及地方的有关规定,对特殊建设工程进行现场评定。设区市、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评定、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5.1.2 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消防设施检测、现场评定,并形成意见或者报告,作为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的依据。

5.1.3 现场评定应当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国家及地方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涉及消防的建筑工程竣工图纸、消防设计审查意见等进行评定。消防法律法规、国家及地方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原则上应采用消防设计审查受理时所适用的版本。

5.1.4 对现场评定结论为不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建设单位整改后重新申请消防验收。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再次组织现场评定时,应先对上次现场评定存在问题复核后,再按照本导则重新评定。


5.2 评定的内容


5.2.1 现场评定内容包括:

1 对建筑物防(灭)火设施的外观进行现场抽样查看;

2 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管径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

3 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抽样测试、联调联试消防设施的系统功能等。

4 现场评定以上述 3 款规定的现场检查内容为主(查看外观;测量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管径等;测试消防设施的功能、联调联试消防设施的系统功能等),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产品的相关试验、检验、检测报告等以及施工记录、质量验收记录等资料类核查并非评定时的必要工作内容。但若评定方认为有必要时,可针对具体某一检查子项目相应从上述各种类型的资料中任意选取 1 份(或 1 份以上)进行抽查,查阅所反映的结果可作为评定判断的依据。相关单位应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作为证明文件(资料可为原件或复印件并加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公章,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资料文件出具单位应承诺确保资料真实有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并应确保与现场实施情况相符,因资料不实所造成的责任和法律后果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资料文件出具单位相应承担)。

5.2.2 现场评定具体项目包括:

1 建筑类别与耐火等级;

2 总平面布局,应当包括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面、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等项目;

3 平面布置,应当包括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等建设工程消防用房的布置,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有位置要求场所(如儿童活动场所、展览厅等)的设置位置等项目;

4 建筑外墙、屋面保温和建筑外墙装饰;

5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应当包括装修情况,纺织织物、木质材料、高分子合成材料、复合材料及其他材料的防火性能,用电装置发热情况和周围材料的燃烧性能和防火隔热、散热措施,对消防设施的影响,对疏散设施的影响等项目;

6 防火分隔,应当包括防火分区,防火墙,防火门、窗,竖向管道井、其他有防火分隔要求的部位等项目;

7 防爆,应当包括泄压设施,以及防静电、防积聚、防流散等措施;

8 安全疏散,应当包括安全出口、疏散门、疏散走道、避难层(间)、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等项目;

9 消防电梯;

10 消火栓系统,应当包括供水水源、消防水池、消防水泵、管网、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功能等项目;

1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当包括供水水源、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报警阀组、喷头、系统功能等项目;

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当包括系统形式、火灾探测器的报警功能、系统功能、以及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设备和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等项目;

13 防烟排烟系统及通风、空调系统防火,包括系统设置、排烟风机、管道、系统功能等项目;

14 消防电气(消防供配电及电器装置),应当包括消防电源、柴油发电机房、变配电房、消防配电、用电设施等项目;

15 建筑灭火器,应当包括种类、数量、配置、布置等项目;

16 泡沫灭火系统,应当包括泡沫灭火系统防护区、以及泡沫比例混合、泡沫发生装置等项目;

17 气体灭火系统的系统功能;

18 其他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项目,以及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的项目。

5.2.3 现场评定项目及内容:现场评定时,结合上述 5.2.2 的要求,具体操作时,“检查项目”、“检查子项目”、“检查内容和方法”、“重要程度”、“要求”、“检查部位”可参照本导则附录 D 表中所列以及第“7 检查实操”章中所述执行,附录 D 表中以及第“7 检查实操”章中未涵盖的,可根据建筑工程实际按附录 D 表的格式自行增加。


5.3 评定的组织实施


5.3.1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在开展现场评定时,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机构等相关单位应配合。也可视实际情况邀请相应行业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等参与。

5.3.2 现场评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有条件时现场评定宜按照先随机确定检查部位,再对照开展现场评定的方式进行。 随机确定抽查楼层(防火分区)及部位,楼层(防火分区)及部位应当具有代表性。

2 有条件时宜由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根据建筑工程实际提前随机确定检查部位,

将其填写于附录 D 表中并封存。现场评定时,将其转交负责现场评定的人员。

3 现场评定人员应当对照附录 D 表,逐项开展现场评定。

4 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现场评定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指派相关工作人员到场监督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现场评定工作。

5 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对照附录 D 表逐项开展现场评定后,应将结论及时反馈给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报告内容应客观、准确、完整,结论应清晰,并对结论负责。


5.4 评定的抽样数量


5.4.1 现场评定时,现场抽样查看、测量、设施及系统功能测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每一项目的抽样数量不少于 2 处,当总数不大于 2 处时,全部检查;

2 防火间距、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车道的设置及安全出口的形式和数量应全部检查;

3 第 1 款所述“每一项目”宜对应于附录 D 表中的每一 A、B 类项。评定时“每一项目的抽样数量不少于 2 处”,即每一项目可从 E 表中所列出的“检查内容和方法”中,任意抽选不少于 2 条检查内容或其中的 2 处具体场所(最小部位)进行评定检查。若 E 表中所列出的“检查内容和方法”未涵盖到工程实际,可根据工程实际补充“检查内容”并作为抽选对象,同时在“检查情况”栏中描述清楚。

4 抽样的数量主要适用于有重复雷同性的检查类项,涉及到性质类、资料核查类、系统测试类等无法用数量来衡量的检查类项时,应按具体情况进行合理描述;

5 现场评定时,现场抽样的楼层(防火分区)、场所(部位)及消防设施等应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

6 现场评定时,若 A、B 类项有抽查发现不合格处,则结合 5.5.2 的要求继续选取抽样数量。


5.5 评定的合格判断


5.5.1 现场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结论为合格;不符合下列任意一项的,结论为不合格:

1 现场评定内容符合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

2 现场评定内容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要求;

3 有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要求的内容,其与设计图纸标示的数值误差满足国家及地方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国家及地方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数值误差要求的,误差不超过 5%,且不影响正常使用功能和消防安全;

4 现场评定内容为消防设施性能的,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实现;

5 现场评定内容为系统功能的,系统主要功能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实现;

6 工程若涉及应提交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的,现场评定内容应符合通过专家评审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及其专家评审意见。本款若与前述第 2 款有冲突时,以本款为准;

7 现场评定时,现场抽样检查项目应符合 5.5.2 的合格判断要求。

5.5.2 现场评定时,现场抽样检查项目的合格判断要求(本导则第“7 检查实操”章中有另行特别叙述的除外,从其特别叙述):

1 首先对“检查子项目”进行合格判断每个“检查子项目”下:

1) A 类项抽查发现 1 处不合格时,该相应“检查子项目”判断为不合格;

2) B 类项抽查发现 1 处不合格时,应对此 B 类项再抽查 2 处(不足 2 处的全部抽查),若此 B 类项再抽查发现 1 处以上不合格时,或无再抽查样本可查时,该相应“检查子项目”判断为不合格;

3) 无上述 1)、2)所述的不合格情况时,该相应“检查子项目”则判断为合格。

2 然后对“检查项目”进行合格判断每个“检查项目”下:

所有“检查子项目”均判断为合格,且满足下列条件的,相应“检查项目”则判断为合格,否则相应“检查项目”判断为不合格:

1) A 类项抽查发现不合格处累计为 0 处;

2) B 类项抽查发现不合格处累计不大于 4 处;

3 最后进行综合判断

现场评定时,所有“检查项目”均应判断为合格,则现场评定判断为合格。同时,针对抽查中发现的所有 A、B 类项的不合格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出具《建筑工程限期整改通知书》,建设单位在限期内组织整改到位后,应提交问题整改情况回复报告,作为附件材料纳入归档。

6 档案管理

6 档案管理


6.0.1 建设单位组织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后,应对以下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1 消防设计图纸等文件、图纸会审及设计变更记录、施工图审查文件等(纸质或带有电子签章的 pdf、dwf 等格式文件,确保已完成消防设计的各项内容);

2 消防施工合同文件(确保已完成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

3 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 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的记录,以及施工、设计、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含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检查表(附录 C),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消防设计质量检查报告、消防施工质量监理评估报告、消防施工竣工报告(附录 B)等);

5 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的相关资料;

6 其他相关资料(主管部门要求的相关文书等)。

6.0.2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组织对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进行现场评定后,应对以下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1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含消防查验相关各项文件资料,确保应内容完备);

2 涉及消防的建筑工程竣工图纸(纸质或带有电子签章的 pdf、dwf 等格式文件,建设单位应承诺确保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且与现场实施情况相符);

3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检查表》(附录 D)(现场评定结论是否合格应明晰);

4 其他相关资料(主管部门要求的相关文书等)。

6.0.3 对被随机抽查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其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组织现场检查的资料应按 6.0.2 条规定整理归档。

6.0.4 消防查验和现场评定资料应按《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范》DA/T28、《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 的要求及时整理并归档。

6.0.5 消防查验和现场评定的归档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确保案卷材料齐全完整、真实合法。档案内容较多时可立分册并集中存放,其中图纸可用电子档案的形式保存。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原始技术资料应长期保存,保存期限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建筑工程档案管理相关规定。

6.0.6 竣工图

1 涉及消防的建筑工程竣工图纸应真实地记录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消防设计的实际情况,其是工程交工验收、维护、改建、扩建的依据,是国家的重要技术档案。

2 编制涉及消防的建筑工程竣工图纸的形式和深度,应参照《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关于编制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图的几项暂行规定》执行。

3 编制涉及消防的建筑工程竣工图纸的形式和深度,应根据不同情况,分类编制:

1) 凡按图施工没有变动的,则由施工单位在原施工图上(当需消防设计审查时,为通过消防设计审查的原施工图)加盖“竣工图”标志后,即作为竣工图。

2) 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般性设计变更,但能将原施工图加以修改补充作为竣工图的,可不重新绘制,由施工单位负责在原施工图(蓝图)上注明修改的部分,并附以设计变更通知单和施工说明,加盖“竣工图”标志后,即作为竣工图。

3) 当图纸变更内容较多,不宜再在原施工图上修改、补充时,应重新绘制改变后的竣工图。重新绘制的竣工图比例应与原施工图一致,利用电子版施工图改绘的竣工图设计图签中应有原设计单位人员签字。

4) 竣工图要保证图纸质量,做到规格统一,图面整洁,字迹清楚。不得用圆珠笔或其他易于褪色的墨水绘制。竣工图要经施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审核签认。“竣工图章”应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 的要求制作。

4 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督促和协助各设计、施工单位检验各自负责的竣工图编制工作,发现有不准确或短缺时,要及时采取措施修改和补齐。竣工图要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之一。竣工图不准确、不完整、不符合归档要求的,不能竣工验收。

7 检查实操

7 检查实操


7.0.1 对本章各“节”、“条”、“款”的名称做如下说明:

本章各“节”的名称如“7.1 建筑类别与耐火等级”为“检查项目”,与附录 C、E 检查表中“检查项目”栏描述相统一;

本章各“条”的名称如“7.1.2 建筑分类”为“检查子项目”,与附录 C、E 检查表中“检查子项目”栏描述相统一;

本章各“款”的名称如“1 核对建筑的性质和规模(面积、高度、层数),查阅相应资料(A 类)”为“A、B、C 类项”,与附录 C、E 检查表中“检查内容和方法”栏描述相统一。

7.0.2 关于抽样数量比例的要求,需注意本章各条款下所描述的都为消防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不适用于现场评定时的抽样数量,现场评定时的抽样数量直接按本导则第 5.4.1 条第 1、2、3 款的要求执行。


7.1 建筑类别与耐火等级


7.1.1 基本要求

1 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并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2 建筑的耐火等级、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7.1.2 建筑分类

1 核对建筑的性质和规模(面积、高度、层数),查阅相应资料(A 类)

检查内容:

1) 建筑使用性质应明确;

2) 建筑规模(面积、高度、层数)应与设计文件一致,无擅自扩大建设面积、增高、加层等;

3) 建筑分类(工业建筑含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适用规范准确。

当建筑周围地面高度不一致,且需要从较高地面开始计算建筑高度或楼层时,应按《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台阶式地坪要求计算建筑高度,并按要求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和消防水源等。

检查方法、部位: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全部检查。

误差允许范围:

除符合本导则 5.5.1 条第 3 款的要求外,建筑高度的正偏差不应大于 500mm,当涉及改变建筑工程的建筑分类及高层建筑与超高层建筑的分类等时(如建筑高度为 24m、32m、50m、100m等临界高度时)应检查其建筑高度测量报告或现场测量建筑高度的正偏差不应大于 50mm,建筑层数不允许出现偏差。

2 根据住宅与商业服务网点、其他功能用房合建的情况,明确商住楼、住宅楼及综合楼的建筑定性并适用规范准确(A 类)

检查方法、部位: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全部检查。

误差允许范围:

除符合本导则 5.5.1 条第 3 款的要求外,建筑高度的正偏差不应大于 500mm,当涉及改变建筑工程的建筑分类及高层建筑与超高层建筑的分类等时(如建筑高度为 24m、32m、50m、100m等临界高度时)应检查其建筑高度测量报告或现场测量建筑高度的正偏差不应大于 50mm,建筑层数不允许出现偏差。

7.1.3 耐火等级

1 核对建筑耐火等级(A 类)

检查内容:

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明确,耐火等级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要求,且不得低于建筑的最低耐火等级要求。

检查方法、部位: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建筑的耐火等级定性应全部检查。

误差允许范围:

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允许出现负偏差。

2 查阅相应施工记录,查看建筑主要构件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A 类)

检查内容:

建筑主要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检查方法、部位: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须经防火处理的钢结构构件及钢结构涂料应检查施工记录及相关质量证明文件。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建筑主要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按建筑的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 20%抽查,且不得少于 5 层(个),不足 5 层(个)的全部检查,抽查到的每个楼层(防火分区)的检查点不少于 2 处;对于功能复杂的建筑工程,查验时应涵盖不同使用功能的楼层;若工程涉及到须经防火处理的钢结构构件,查验时必须被涵盖到。

误差允许范围:

建筑主要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都不允许出现负偏差。

7.2 总平面布局

7.2.1 基本要求

1 建筑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城乡规划及消防安全布局的要求,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车登高面、消防救援窗口及相关标志、标线标识等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2 民用建筑与各类仓库、储罐、堆场的设置位置及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7.2.2 防火间距

1 核查建筑与相邻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A 类)

2 民用建筑与变电站、燃油、燃气或燃煤锅炉房的防火间距(B 类)

3 除高层厂房、甲类厂房、高层民用建筑外,成组布置的厂房、住宅建筑或办公建筑,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物的防火间距(B 类)

4 民用建筑与燃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或混气站、城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等的防火间距(A 类)

检查内容(针对上述第 1~4 款):

根据施工测量记录或结合测量成果报告,现场沿建筑周围检查、判定。

选择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水平距离处测量间距,当外墙有凸出的可燃或难燃构件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最近的水平距离为两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储罐、堆场、变压器、构筑物等的测量点根据相应规范技术标准要求确定。

检查方法、部位(针对上述第 1~4 款):

资料核查,沿建筑周围现场检查。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针对上述第 1~4 款):

全部检查。

误差允许范围(针对上述第 1~4 款):

防火间距的允许负偏差不超过规定值的 5%且不超过 500mm。

5 检查相邻建筑必要的防火间距不应被临时搭建的工棚、库房等建、构筑物或可燃物品占用(B 类)

检查方法、部位:

沿建筑周围现场检查。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全部检查。

误差允许范围:

不允许出现偏差。

7.2.3 消防车道

1 查看设置位置,车道的净宽、净高、转弯半径、高大树木等障碍物,环形消防车道的设置(A 类)

检查内容:

消防车道的设置位置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要求,并已施工完毕,满足消防车通行要求;

消防车道严禁擅自改变用途或被占用;消防车道上应无影响车辆通行的障碍物;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应布置架空线路、高度大于 5m 的高大乔木、行道树等影响消防救援的障碍物。

检查方法、部位: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对照总平面图,现场全程查看消防车道设置以及路面情况。

1 根据施工测量记录, 选择车道路面相对较窄部位以及车道 4 米净空高度内两侧突出物最近距离处进行测量,以最小宽度确定为消防车道宽度;

2 选择消防车道正上方距车道相对较低的突出物进行测量,测量点不少于 5 个,突出物与车道的垂直高度为消防车道净高。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全部检查。

误差允许范围:

除符合本导则 5.5.1 条第 3 款的要求外,消防车道净宽、净高的允许负偏差尚不应超过120mm。

2 查看设置形式,回车场等(B 类)

检查内容:

消防车道的设置形式、回车场的设置等应能满足消防车通行及回车等工作要求;

消防车道及回车场承受荷载应能满足消防车工作要求。

检查方法、部位:

根据施工测量记录或结合测量成果报告,对照总平面图,沿建筑的周边全程核查。

1 不规则回车场以消防车可以利用的场地(内接正方形或满足《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要求的丁字形,Y 字形等)或根据实际设置情况进行消防车通行试验;

2 核查消防车道及回车场路面情况,核查设计承受荷载及施工记录;

3 必要时核查消防车通行试验报告或记录。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全部检查。

误差允许范围:

应符合本导则 5.5.1 条第 3 款的要求。

3 查看坡度(C 类)

检查方法、部位:

资料核查,根据施工测量记录或结合测量成果报告,对照总平面图,沿建筑的周边全程核查。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全部检查。

误差允许范围:

应符合本导则 5.5.1 条第 3 款的要求。

7.2.4 消防车登高面、消防救援窗口

1 查看登高面的设置,是否有影响登高救援的裙房(含雨篷、挑檐等),首层是否设置楼梯出口,登高面上各楼层消防救援窗口的设置(A 类)

检查内容:

消防车登高面的相关设置情况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不应设置进深大于 4 米的裙房(含雨篷、挑檐等突出物等),首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室内楼梯的入口。

检查方法、部位: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根据设计文件和施工测量记录,对照总平面图、平、立面图,沿建筑的外立面、消防车登高面、建筑周围核查。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消防车登高面的设置情况应全部检查。

误差允许范围:

应符合本导则 5.5.1 条第 3 款的要求。

2 厂房、仓库、公共建筑的外墙应在每层的适当位置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A 类)

3 检查消防救援窗口的数量、尺寸及标识(B 类)

4 检查消防救援窗口的间距(C 类)

检查内容(针对上述第 2~4 款):

消防救援窗口的相关设置情况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检查方法、部位(针对上述第 2~4 款):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根据设计文件和施工测量记录,对照总平面图、平、立面图,沿建筑的外立面、消防车登高面、建筑周围核查。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针对上述第 2~4 款):

消防救援窗口应按建筑的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 20%抽查,且不得少于 5 层(个),不足 5 层(个)的全部检查,抽查到的每个楼层(防火分区)的检查点不少于 2 处。

误差允许范围(针对上述第 2~4 款):

除符合本导则 5.5.1 条第 3 款的要求外,消防救援窗口的个数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不应出现偏差。

7.2.5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1 查看设置的长度、宽度、承载力,是否有影响登高救援的树木、架空管线等(A 类)

检查内容: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相关设置情况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场地上方应无影响消防车停靠和操作的障碍物,场地与建筑之间应无影响登高救援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应无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汽车库出入口等;

检查方法、部位: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根据施工测量记录或结合测量成果报告,对照总平面图,沿建筑周边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全程核查;

核查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情况,核查设计承受荷载及施工记录;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上不应设置管道井盖,如必须设置需核查井盖荷载;

必要时核查消防车登高通行及操作试验报告或记录。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全部检查。

误差允许范围:

除符合本导则 5.5.1 条第 3 款的要求外,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长度、宽度的允许负偏差不超过规定值的 5%且不超过 500mm。

2 查看消防登高操作场地是否与消防车道连通(B 类)

检查方法、部位: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对照总平面图,沿建筑周围核查。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全部检查。

误差允许范围:

所有消防登高操作场地均应与消防车道连通,不得出现偏差。

3 查看坡度,场地与建筑外墙的距离(C 类)

检查方法、部位:

资料核查,根据施工测量记录或结合测量成果报告,对照总平面图,沿建筑的周边全程核查。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全部检查。

误差允许范围:

应符合本导则 5.5.1 条第 3 款的要求。

4 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面层及沿途标志、标线标识(B 类)

检查内容:

相关设置情况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检查方法、部位: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对照总平面图,沿建筑周围核查。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全部检查。

误差允许范围:

应符合本导则 5.5.1 条第 3 款的要求。

7.3 平面布置

7.3.1 基本要求

涉及平面布置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7.3.2 消防控制室

1 查看防淹措施、耐火等级、防火分隔、疏散门等(A 类)

检查方法、部位: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必要时检查相关施工记录。

消防控制室的防水淹技术措施、耐火等级、与其他部位的防火分隔、疏散门的形式和数量等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每一间消防控制室的防水淹技术措施、耐火等级、与其他部位的防火分隔、疏散门的形式和数量等都应全部检查。

误差允许范围:

消防控制室的防水淹技术措施、耐火等级、与其他部位的防火分隔、疏散门的形式和数量等都不允许出现负偏差。

2 查看电器线路及管路布置(B 类)

检查方法、部位: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必要时检查相关施工记录。

消防控制室应无与消防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路穿越。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每一间消防控制室的电气线路及管路布置情况都应全部检查。

误差允许范围:

消防控制室应无与消防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路穿越,不允许出现偏差。

3 设置位置(A 类)

检查方法、部位: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消防控制室的设置位置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

要求。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每一间消防控制室的设置位置情况都应全部检查。

误差允许范围:

消防控制室的设置位置应符合要求,不允许出现负偏差。

7.3.3 消防水泵房

设置位置、耐火等级、防火分隔、疏散门、防淹措施(A 类)

检查方法、部位: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必要时检查相关施工记录。

消防水泵房的设置位置、耐火等级、与其他部位的防火分隔、疏散门的形式和数量、防水淹技术措施等都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每一间消防水泵房的设置位置、耐火等级、与其他部位的防火分隔、疏散门的形式和数量、防水淹技术措施等都应全部检查。

误差允许范围:

消防水泵房的设置位置、耐火等级、与其他部位的防火分隔、疏散门的形式和数量、防水淹技术措施等都不允许出现负偏差。

7.3.4 柴油发电机房

1 查看设置位置、耐火等级、防火分隔、疏散门(A 类)

检查方法、部位: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必要时检查相关施工记录。

柴油发电机房的设置位置、耐火等级、与其他部位的防火分隔、疏散门的形式和数量等都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每一间柴油发电机房的设置位置、耐火等级、与其他部位的防火分隔、疏散门的形式和数量等都应全部检查。

误差允许范围:

柴油发电机房的设置位置、耐火等级、与其他部位的防火分隔、疏散门的形式和数量等都不允许出现负偏差。

2 查看储油间的设置、防火分隔、油箱的设置,储存量(A 类)

检查方法、部位: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必要时检查相关施工记录。

储油间的设置、与其他部位的防火分隔、油箱的设置,储存量等都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每一间储油间的设置、与其他部位的防火分隔、油箱的设置,储存量等都应全部检查。

误差允许范围:

储油间的设置、与其他部位的防火分隔、油箱的设置,储存量等都不允许出现负偏差。

7.3.5 变配电房

查看设置位置、耐火等级、防火分隔、疏散门(A 类)

检查方法、部位: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必要时检查相关施工记录。

变配电房的设置位置、耐火等级、与其他部位的防火分隔、疏散门的形式和数量等都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按建筑的变配电房总数不少于 20%抽查,且不得少于 2 间,不足 2 间的全部检查,抽查到的每一间变配电房的设置位置、耐火等级、与其他部位的防火分隔、疏散门的形式和数量等都应全部检查。

误差允许范围:

变配电房的设置位置、耐火等级、与其他部位的防火分隔、疏散门的形式和数量等都不允许出现负偏差。

7.3.6 民用建筑中其他特殊场所

1 查看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商业营业厅、展览厅,儿童活动场所,医院和养老院的住院楼、锅炉房、含可燃油的电力设备用房、燃油、燃气设备用房、空调机房、厨房、手术室等设备用房的设置位置、防火分隔(A 类)

检查方法、部位: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必要时检查相关施工记录。

民用建筑中此类场所的设置位置、与其他部位的防火分隔等都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按民用建筑中此类场所总数不少于 20%抽查,且不得少于 5 间,不足 5 间的全部检查,抽查到的每一间此类场所的设置位置、与其他部位的防火分隔等都应全部检查。

误差允许范围:

民用建筑中此类场所的设置位置、与其他部位的防火分隔等都不允许出现负偏差。

2 除上述场所以外的人员密集场所、非住宅厨房、老年人照料设施、汽车库、修车库等设置位置、防火分隔(B 类)

检查方法、部位: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必要时检查相关施工记录。

民用建筑中此类场所的设置位置、与其他部位的防火分隔等都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按民用建筑中此类场所总数不少于 20%抽查,且不得少于 5 间,不足 5 间的全部检查,抽查到的每一间此类场所的设置位置、与其他部位的防火分隔等都应全部检查。

误差允许范围:

民用建筑中此类场所的设置位置、与其他部位的防火分隔等都不允许出现负偏差。

7.3.7 工业建筑中其他特殊场所

查看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场所、中间仓库以及总控制室;工业建筑中的员工宿舍、办公室和休息室等场所的设置位置、防火分隔(A 类)

检查方法、部位: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必要时检查相关施工记录。

工业建筑中此类场所的设置位置、与其他部位的防火分隔等都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场所全部检查。其余按工业建筑中此类场所总数不少于 20%抽查,且不得少于 5 间,不足 5 间的全部检查,抽查到的每一间此类场所的设置位置、与其他部位的防火分隔等都应全部检查。

误差允许范围:

工业建筑中此类场所的设置位置、与其他部位的防火分隔等都不允许出现负偏差。

7.4 建筑外墙、屋面保温和建筑外墙装饰

7.4.1 基本要求

建筑外墙、屋面保温和建筑外墙装饰的设置和防火性能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7.4.2 建筑外墙保温

核查建筑的外墙保温系统的设置位置、设置形式,查阅防火性能质量证明文件,核对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核查隐蔽工程的影像资料(A 类)

检查方法、部位: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必要时检查相关施工记录:查阅有关防火性能质量证明文件,核查隐蔽工程的影像资料。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按建筑的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 20%抽查,且不得少于 5 层(个),不足 5 层(个)的全部检查,抽查到的每个楼层(防火分区)的检查点不少于 2 处。

误差允许范围:

不允许出现负偏差。

7.4.3 建筑外墙装饰

查阅有关防火性能的质量证明文件,核查隐蔽工程的影像资料,现场检查(B 类)

检查方法、部位: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必要时检查相关施工记录:查阅有关防火性能质量证明文件,核查隐蔽工程的影像资料。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按建筑的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 20%抽查,且不得少于 5 层(个),不足 5 层(个)的全部检查,抽查到的每个楼层(防火分区)的检查点不少于 2 处。

误差允许范围:

不允许出现负偏差。

7.4.4 建筑屋面保温材料的设置及其燃烧性能

查阅有关防火性能的质量证明文件,核查隐蔽工程的影像资料,现场检查(B 类)

检查方法、部位: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必要时检查相关施工记录:查阅有关防火性能质量证明文件,核查隐蔽工程的影像资料。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按建筑的屋面个数总数不少于 20%抽查,且不得少于 5 个,不足 5 个的全部检查,抽查到的每个屋面的检查点不少于 2 处。

误差允许范围:

不允许出现负偏差。

7.5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

7.5.1 基本要求

1 建筑内部装修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要求,建筑内部装修不应擅自减少、改动、拆除、遮挡消防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疏散走道和防火分区、防烟分区等;

2 建筑工程内部装修不得影响人员疏散和消防设施的使用,公共场所采用的阻燃制品及组件应具有阻燃标识;

3 建筑内部装修消防检查验收应在相关分项工程按《建筑内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354 等技术标准检查验收合格基础上进行,施工记录、装修材料质量证明文件、有见证取样要求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检测报告(见证取样)、隐蔽工程的影像资料等资料齐全;

7.5.2 装修情况

现场核对装修范围、使用功能(A 类)

检查方法、部位: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装修范围、使用功能应与设计文件一致,无擅自扩大装修范围、更改使用功能等情形。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全部检查。

误差允许范围:

装修范围、使用功能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要求,不允许出现负偏差。

7.5.3 建筑吊顶墙面和地面等装修材料的防火性能

1 纺织织物、木质材料、高分子合成材料、复合材料、其他材料,核查有关防火性能的证明文件、施工记录,查看隐蔽工程施工记录、影像资料,核查装修材料质量证明文件、有见证取样要求的检测报告,现场检查与实际使用材料的一致性(A 类)

检查内容:

建筑吊顶、墙面和地面等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查看有关防火性能的证明文件、施工记录;查看隐蔽工程施工记录、影像资料;核查装修材料燃料性能检测报告、有见证取样要求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检测报告(见证取样)、现场检查、核对与实际使用材料的一致性(现场阻燃处理的纺织织物、木质材料、高分子合成材料、复合材料等应由施工单位抽样送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其它装修材料及现场进行阻燃处理所使用的阻燃剂应当进行见证取样检验)。

检查方法、部位: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检查隐蔽工程施工记录,检查装修材料燃料性能检测报告和见证取样检测报告等,现场检查与实际使用材料的一致性。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按建筑的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 20%抽查,且不得少于 5 层(个),不足 5 层(个)的全部检查,抽查到的每个楼层(防火分区)的检查点不少于 5 处。

误差允许范围:

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要求,不允许出现负偏差。

2 建筑制品、织物、塑料/橡胶、泡沫塑料类、家具及组件、电线电缆六类产品应使用阻燃制品并加贴阻燃标识,核查阻燃制品标识及使用证书(B 类)

检查内容:

公共场所内建筑制品、织物、塑料/橡胶、泡沫塑料类、家具及组件、电线电缆六类产品应使用阻燃制品并加贴阻燃标识。

检查方法、部位: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查看公共场所内此类阻燃制品标识使用证书,现场检查阻燃标识。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按建筑的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 20%抽查,且不得少于 5 层(个),不足 5 层(个)的全部检查,抽查到的每个楼层(防火分区)的检查点不少于 5 处。

误差允许范围:

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要求,不允许出现负偏差。

7.5.4 电气安装与装修

查看用电装置发热情况和周围材料的燃烧性能和防火隔热、散热措施(B 类)

检查内容:

开关、插座、配电箱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材料基座上,安装在 B1 级以下的材料基座上时,必须采用具有良好隔热性能的不燃材料隔绝;

白炽灯、卤钨灯、荧光高压汞灯、镇流器等不应直接设置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构件上;各类灯具的发热表面不得靠近 B1 级以下材料,当靠近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检查方法、部位:

现场检查。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按建筑的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 20%抽查,且不得少于 5 层(个),不足 5 层(个)的全部检查,抽查到的每个楼层(防火分区)的检查点不少于 5 处。

误差允许范围:

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要求,不允许出现负偏差。

7.5.5 对消防设施影响

1 查看影响消防设施的使用功能的情况, 查看遮挡、覆盖消火栓箱的情况(A 类)

检查方法、部位:

现场检查。建筑内部装修不应影响消防设施的使用。装饰不能遮挡、覆盖消火栓箱。

室内消火栓箱门作为消防产品可替换成其他装修材料,但其燃烧性能、刚度和尺寸需达到原箱门性能要求。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按建筑的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 20%抽查,且不得少于 5 层(个),不足 5 层(个)的全部检查,抽查到的每个楼层(防火分区)的检查点不少于 5 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包含桑拿浴室、足疗店等)全部检查。

误差允许范围:

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要求,不允许出现负偏差。

2 手动报警按钮、喷头、火灾探测器以及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安全出口标志等消防设施的情况(B 类)

检查方法、部位:

现场检查。装饰不能遮挡、覆盖手动报警按钮、喷头、火灾探测器以及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安全出口标志等消防设施。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按建筑的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 20%抽查,且不得少于 5 层(个),不足 5 层(个)的全部检查,抽查到的每个楼层(防火分区)的检查点不少于 5 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包含桑拿浴室、足疗店等)全部检查。

误差允许范围:

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要求,不允许出现负偏差。

7.5.6 对疏散设施影响

查看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疏散走道数量、测量疏散净宽度(A 类)

检查方法、部位:

现场检查。建筑内部装修不应减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的数量和净宽度。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安全出口的形式和数量应全部检查。其余项按建筑的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 20%抽查,且不得少于 5 层(个),不足 5 层(个)的全部检查,抽查到的每个楼层(防火分区)的检查点不少于 5 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包含桑拿浴室、足疗店等)全部检查。

误差允许范围:

安全出口的形式和数量不允许出现负偏差。其余项应符合本导则 5.5.1 条第 3 款的要求。

7.6 防火分隔、固定窗

7.6.1 基本要求

1 防火分区、防火墙、防火隔墙、相关建筑构件、竖向管道井及其他有防火分隔要求的部位、防火卷帘、防火门窗、变形缝等建筑构造、固定窗都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2 建筑工程防火分区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当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符合防火性能要求的防火卷帘、防火分隔水幕、甲级防火门(窗)等措施进行分隔;

7.6.2 防火分区

核查防火分区的设置、形式、完整性和建筑面积(A 类)

检查方法、部位: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必要时检查相关施工和测量记录。

可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的场所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按建筑的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 20%抽查,且不得少于 5 个,不足 5 个的全部检查;对于功能复杂的建筑工程,检查应涵盖不同使用功能的楼层;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包含桑拿浴室、足疗店等)应全部检查。

误差允许范围:

应符合本导则 5.5.1 条第 3 款的要求;其中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允许正偏差不应大于规定值的 5%。

7.6.3 防火墙

1 查看防火墙的设置位置、方式、构造及防火封堵情况(A 类)

2 核查防火墙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A 类)

检查内容(针对上述第 1~2 款):

防火墙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防火墙的墙体与柱、梁、楼板结合紧密,无孔洞、缝隙,墙上的施工孔洞应采用不燃材料填塞密实;

防火墙的墙体上嵌有箱体时应在其背部采用不燃材料封堵,并满足墙体相应耐火极限要求。

检查方法、部位(针对上述第 1~2 款):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必要时检查施工记录、隐蔽工程的影像资料、产品(内填充材料、防火封堵材料等)的质量证明文件等。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针对上述第 1~2 款):

按建筑的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 20%抽查,且不得少于 5 层(个),不足 5 层(个)的全部检查,抽查到的每个楼层(防火分区)的检查点不少于 3 处、并单独抽查墙体上嵌有箱体的部位不少于 3 处;

对于功能复杂的建筑工程,检查应涵盖不同使用功能的楼层,若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包含桑拿浴室、足疗店等)应被涵盖到。

误差允许范围(针对上述第 1~2 款):

防火墙的设置位置、方式、构造及防火封堵情况不允许出现负偏差;

防火墙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允许出现负偏差。

3 特定管道严禁穿越防火墙(A 类)

4 其他管道穿越防火墙(A 类)

检查内容(针对上述第 3~4 款):

防火墙上严禁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穿过;

其他管道、电气桥架等穿越防火墙时的封堵材料和保温材料等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其他管道、电气桥架等穿越防火墙时,与防火墙及套管的间隙应用不燃材料填塞密实,电气桥架且应用不燃材料在桥架内将电缆、导线之间的空隙封堵严密。

检查方法、部位(针对上述第 3~4 款):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必要时检查施工记录、隐蔽工程的影像资料、产品(内填充材料、防火封堵材料等)的质量证明文件等。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针对上述第 3~4 款):

按建筑的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 20%抽查,且不得少于 5 层(个),不足 5 层(个)的全部检查,抽查到的每个楼层(防火分区)的检查点不少于 3 处;

对于功能复杂的建筑工程,检查应涵盖不同使用功能的楼层,若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包含桑拿浴室、足疗店等)应被涵盖到。

误差允许范围(针对上述第 3~4 款):

特定管道严禁穿越防火墙,不允许出现负偏差;

其他管道穿越防火墙应满足相关要求,不允许出现负偏差。

7.6.4 防火隔墙、柱、梁、楼板、疏散楼梯、屋顶承重构件

核查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A 类)

检查内容:

防火隔墙、柱、梁、楼板、疏散楼梯、屋顶承重构件等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防火隔墙的墙体与柱、梁、楼板结合紧密,无孔洞、缝隙,墙上的施工孔洞应采用不燃材料填塞密实;

防火隔墙的墙体上嵌有箱体时应在其背部采用不燃材料封堵,并满足墙体相应耐火极限要求。

检查方法、部位: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必要时检查施工记录、隐蔽工程的影像资料、产品(防火玻璃、内填充材料、防火封堵材料等)的质量证明文件等。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每类建筑构件按建筑的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 20%抽查,且不得少于 5 层(个),不足 5 层(个)的全部检查,抽查到的每个楼层(防火分区)的每类建筑构件的检查点不少于3 处、并单独抽查墙体上嵌有箱体的部位不少于 3 处;

对于功能复杂的建筑工程,查验时应涵盖不同使用功能的楼层,若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包含桑拿浴室、足疗店等)应被涵盖到。

误差允许范围:

防火隔墙、柱、梁、楼板、疏散楼梯、屋顶承重构件等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

允许出现负偏差。

7.6.5 竖向管道井

1 查看设置位置及其耐火性能和检查门的设置(A 类)

2 查看井壁的耐火极限、防火封堵严密性(A 类)

检查内容(针对上述第 1~2 款):

电梯井、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送排风道、污衣井和垃圾井等竖向井道的设置位置及其耐火性能和检查门的设置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电缆井、管道井的检查门及缝隙、孔洞封堵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竖向井道的井壁的耐火极限、防火封堵严密性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竖向井道、管道、电气桥架等穿越楼板时,与楼板及套管的间隙应用不燃材料填塞密实,电气桥架且应用不燃材料在桥架内将电缆、导线之间的空隙封堵严密。

检查方法、部位(针对上述第 1~2 款):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必要时检查施工记录、隐蔽工程的影像资料、产品(内填充材料、防火封堵材料等)的质量证明文件等。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针对上述第 1~2 款):

每类竖向管道井按建筑的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 20%抽查,且不得少于 5 层(个),不足 5 层(个)的全部检查,抽查到的每个楼层(防火分区)的每类竖向管道井的检查点不少于 3 处、并单独抽查竖向管道井的检查门的设置情况不少于 3 处;

对于功能复杂的建筑工程,查验时应涵盖不同使用功能的楼层,若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包含桑拿浴室、足疗店等)应被涵盖到。

误差允许范围(针对上述第 1~2 款):

竖向井道的设置位置及其耐火性能和检查门的设置不允许出现负偏差;

竖向井道的井壁的耐火极限、防火封堵严密性不允许出现负偏差。

7.6.6 其他有防火分隔要求的部位

1 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设置的实体墙高度、防火挑檐和隔板的宽度(A 类)

检查方法、部位: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必要时检查施工测量记录。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按建筑的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 20%抽查,且不得少于 5 层(个),不足 5 层(个)的全部检查,抽查到的每个楼层(防火分区)的检查点不少于 3 处。

误差允许范围:

应符合本导则 5.5.1 条第 3 款的要求。

2 建筑幕墙在每层楼板外沿处的防火措施;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的防火封堵(A 类)

检查方法、部位: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必要时检查施工记录、隐蔽工程的影像资料、产品(防火玻璃、内填充材料、防火封堵材料等)的质量证明文件等。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按建筑设置幕墙的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 20%抽查,且不得少于 5 层(个),不足 5 层(个)的全部检查,抽查到的每个楼层(防火分区)的每类竖向管道井的检查点不少于3 处;

对于功能复杂的建筑工程,查验时应涵盖不同使用功能的楼层,若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包含桑拿浴室、足疗店等)应被涵盖到。

误差允许范围:

不允许出现负偏差。

3 实体墙、防火挑檐和隔板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A 类)

检查方法、部位: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必要时检查施工记录、隐蔽工程的影像资料、产品(内填充材料、防火封堵材料等)的质量证明文件等。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每类建筑构件按建筑的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 20%抽查,且不得少于 5 层(个),不足 5 层(个)的全部检查,抽查到的每个楼层(防火分区)的每类建筑构件的检查点不少于3 处;

对于功能复杂的建筑工程,查验时应涵盖不同使用功能的楼层,若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包含桑拿浴室、足疗店等)应被涵盖到。

误差允许范围:

不允许出现负偏差。

4 住宅建筑外墙上相邻户开口之间的墙体宽度(A 类)

5 建筑外墙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B 类)

检查方法、部位(针对上述第 4~5 款):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必要时检查施工测量记录。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针对上述第 4~5 款):

按建筑的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 20%抽查,且不得少于 5 层(个),不足 5 层(个)的全部检查,抽查到的每个楼层(防火分区)的检查点不少于 3 处。

误差允许范围(针对上述第 4~5 款):

应符合本导则 5.5.1 条第 3 款的要求。

7.6.7 防火卷帘

1 查看设置类型、位置、除中庭等处以外的防火分隔部位卷帘长度和防火封堵严密性(B类)

检查内容:

防火卷帘的设置类型、位置、长度等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防火卷帘应具有防烟性能,与楼板、梁和墙、柱等之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严

密。

检查方法、部位: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必要时检查施工安装过程记录、隐蔽工程的影像资料、产品(内填

充材料、防火封堵材料等)的质量证明文件等。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按实际安装樘数不少于 20%抽查,且不得少于 5 樘,总数少于 5 樘的全数检查。

误差允许范围:

应符合本导则 5.5.1 条第 3 款的要求。

2 抽查防火卷帘, 检查国家法定消防产品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B 类)

检查方法、部位: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检查国家法定消防产品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并进行一致性检查,现场检查判断产品质量。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按实际安装樘数不少于 20%抽查,且不得少于 5 樘,总数少于 5 樘的全数检查。

误差允许范围:

不允许出现负偏差。

3 是否具有机械操作控制、手动控制和联动控制等功能(B 类)

检查内容:

防火卷帘应具有机械操作控制、手动控制和联动控制等功能,运行正常,关闭严密,手动控制和联动控制信号应向消防控制室反馈。联动控制功能详见本导则电气相关内容;

防火卷帘应设置门楣和箱体,导轨和卷轴应安装在相应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构件上,该构件应满足卷帘承重要求,导轨、传动装置、控制机构安装牢固;

导轨滑动平直,卷帘在导轨内运行平稳、顺畅,无卡塞。

检查方法、部位: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按下列方式操作,查看卷帘运行情况和反馈信号:

1 现场触发手动控制按钮;

2 消防控制室手动发出控制信号;

3 触发相关的火灾探测器;

4 需要有停滞功能的防火卷帘,当一个火灾探测器报警后防火卷帘下降至距地面 1.8 米处停滞,另一个相关探测器报警后,卷帘应继续下降至地面,并向消防控制室反馈信号,其控制功能、信号反馈均应正常。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按实际安装樘数不少于 20%抽查,且不得少于 5 樘,总数少于 5 樘的全数检查。

误差允许范围:

不允许出现负偏差。

7.6.8 防火门、窗

1 查看设置位置、类型、开启方式,核对设置数量,提示标识、检查安装质量(B 类)

检查方法、部位: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核对消防设计审查图纸,检查防火门、窗的设置位置、类型、开启方式,核对设置数量、提示标识,检查国家法定消防产品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并进行一致性检查,现场检查判断安装质量。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每一类别的防火门、窗按实际安装樘数不少于 10%抽查,且不得少于 10 樘,总数少于 10樘的全数检查。

误差允许范围:

不允许出现负偏差。

2 常闭防火门的自闭功能,常开防火门、窗的联动控制功能(B 类)

检查方法、部位: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测试,模拟火灾报警,测试电动防火门、窗的联动控制启闭功能,并查看信号反馈情况。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常闭防火门的自闭功能按实际安装樘数不少于 10%抽查,且不得少于 10 樘,总数少于 10樘的全数检查;

常开电动防火门、窗的联动控制功能按建筑整体选取不少于 3 樘抽查,总数少于 3 樘的全数检查。

误差允许范围:

不允许出现负偏差。

3 防火门、防火窗、防火玻璃需提供国家法定消防产品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进行审查和核对(B 类)

检查方法、部位: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检查国家法定消防产品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并进行一致性检查,现场检查判断产品质量。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每一类别的防火门、防火窗、防火玻璃按实际安装樘数不少于 10%抽查,且不得少于 10樘,总数少于 10 樘的全数检查。

误差允许范围:

不允许出现负偏差。

4 防火门及其配件要求(B 类)

检查内容:

防火门及其配件应安装牢固,门扇启闭灵活,关闭严密;闭门器、顺序器、密封条等配件应满足使用要求和防火要求。

检查方法、部位:

现场检查测试,将防火门扇开启到最大位置释放,观察关闭顺序、闭门功能、关闭后的严密性。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按实际安装樘数不少于 10%抽查,且不得少于 10 樘,总数少于 10 樘的全数检查。

误差允许范围:

不允许出现负偏差。

5 门框与墙体间缝隙填嵌密实情况(B 类)

检查内容:

门框与墙体间缝隙填嵌密实,门扇与门框结合紧密,门框、门扇表面无破损,密封条安装顺直,与门结合牢固、紧密;

钢质防火门门框、钢质防火窗窗框要考虑灌浆到位。

检查方法、部位: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每一类别的防火门、窗按实际安装樘数不少于 10%抽查,且不得少于 10 樘,总数少于 10樘的全数检查。

误差允许范围:

不允许出现负偏差。

7.6.9 变形缝

1 核查变形缝内的填充材料和变形缝的构造基层(B 类)

检查内容:

变形缝内的填充材料和变形缝的构造基层应采用不燃材料。

检查方法、部位: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必要时检查施工安装过程记录、隐蔽工程的影像资料、产品(内填充材料、防火封堵材料等)的质量证明文件等。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按建筑的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 20%抽查,且不得少于 5 层(个),不足 5 层(个)的全部检查,抽查到的每个楼层(防火分区)的检查点不少于 3 处。

误差允许范围:

不允许出现负偏差。

2 核查跨越防火分区的变形缝(B 类)

检查内容:

跨越防火分区的变形缝应采用不燃材料填塞密实;

防火门开启时门扇不应跨越变形缝。

检查方法、部位: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必要时检查施工安装过程记录、隐蔽工程的影像资料、产品(内填充材料、防火封堵材料等)的质量证明文件等。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按建筑的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 20%抽查,且不得少于 5 层(个),不足 5 层(个)的全部检查,抽查到的每个楼层(防火分区)的检查点不少于 3 处。

误差允许范围:

不允许出现负偏差。

3 核查穿过建筑内变形缝的管道(B 类)

检查内容:

管道穿过建筑内的变形缝时,应在穿过处加设不燃材料制作的套管或采取其他防变形措施,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检查方法、部位: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必要时检查施工安装过程记录、隐蔽工程的影像资料、产品(内填充材料、防火封堵材料等)的质量证明文件等。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按建筑的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 20%抽查,且不得少于 5 层(个),不足 5 层(个)的全部检查,抽查到的每个楼层(防火分区)的检查点不少于 3 处。

误差允许范围:

不允许出现负偏差。

7.6.10 固定窗

1 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其固定窗的设置(A 类)

2 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地上建筑或部位、场所,其固定窗的设置(B 类)

检查方法、部位(针对上述第 1~2 款):

对照设计文件,现场检查固定窗设置位置,测量固定窗面积。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针对上述第 1~2 款):

按建筑的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 20%抽查,且不得少于 5 层(个),不足 5 层(个)的全部检查,抽查到的每个楼层(防火分区)的检查点不少于 5 处,不足 5 处的全部检查,且确定的抽查楼层(防火分区)对应的楼梯间的固定窗全部检查。

误差允许范围(针对上述第 1~2 款):

应符合本导则 5.5.1 条第 3 款的要求。

7.7 防爆

7.7.1 基本要求

1 建筑防爆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2 相关项应有警示标识标语;

3 本节对“防爆”的检查要求主要对应于 2020.04.01 建设部令第 51 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9“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以及 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 年版)》的“3.6 厂房和仓库的防爆”、“5.4.12-10 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爆炸泄压设施”等章节的要求。

4 本节所述“泄压设施”,指的是有“防爆”要求的场所(部位)所对应应设的“泄压设施”(比如 GB50016 中“5.4.12-10 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爆炸泄压设施”等要求),应区别于单纯采用气体灭火系统等场所(部位)所对应应设的“泄压设施”,后者不属“防爆”之列,后者在相关章节中有另行阐述,不在本节及表 C.7、表 D.7 的范围之列。

I 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7.7.2 爆炸危险场所(部位)

查看设置形式、建筑结构、设置位置、分隔措施(A/B 类)

检查方法、部位: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全部检查。

误差允许范围:

不允许出现负偏差。

7.7.3 泄压设施

查看泄压设施的设置(A 类);核对泄压口面积、泄压形式(B 类)

检查方法、部位: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根据施工测量记录核对泄压口面积,核对泄压形式。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全部检查。

误差允许范围:

不允许出现负偏差。

7.7.4 防静电、防积聚防流散等措施

查看设置形式(A/B 类)

检查方法、部位: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全部检查。

误差允许范围:

不允许出现负偏差。

7.7.5 爆炸危险环境电气防爆

核对防爆区电气设备的类型、标牌和合格证明文件(B 类)

检查方法、部位: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按电气设备其总数不少于 20%抽查,且不得少于 5 个,不足 5 个的全部检查。

误差允许范围:

不允许出现负偏差。

II 其它防爆(热能动力等)

7.7.6 锅炉房的防爆措施(A/B 类)

检查内容:

查看设置位置,现场测量、核查独立建造时的防火间距;

检查日用油箱和储油间的设置,查看日用油箱容量;

核对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

查看锅炉房(间)与其它部位之间的防火分隔;

检查爆炸泄压设施,查看设置位置,测量泄压面积;

检查燃气调压装置,查看设置位置和装置规格型号;

查看燃用液化石油气的锅炉间等场所通向室外的管沟(井)或地道的设置。

检查方法、部位: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全部检查。

误差允许范围:

不允许出现负偏差。

7.7.7 柴油发电机房、油浸式变压器房的防爆措施(A/B 类)

检查内容:

查看设置位置;

检查日用油箱和储油间的设置,查看日用油箱容量;

查看油浸式变压器房的贮油或挡油设施。

检查方法、部位: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全部检查。

误差允许范围:

不允许出现负偏差。

7.7.8 燃油燃气管道的防爆措施,供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丙类液体作燃料时,其燃料的储存、供给和使用(A/B 类)

检查内容:

查看丙类液体燃料总储罐和中间罐的容量及其布置;

查看锅炉、柴油发电机的燃油或燃气供给管道上切断阀的设置;

查看油箱及其通气管、呼吸阀、阻火器等的设置;

检查锅炉等燃气供给管道的敷设,查看高层民用建筑的燃气供应方式。

检查方法、部位: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按民用建筑中此类场所总数不少于 20%抽查,且不得少于 5 间,不足 5 间的全部检查,抽查到的每一间此类场所的燃料的储存、供给和使用等都应全部检查。

误差允许范围:

不允许出现负偏差。

7.7.9 液化石油气瓶组间(站)的防爆措施(A/B 类)

检查内容:

查看设置位置,核查气瓶总容量;

现场测量、核查独立建造时的防火间距;

检查液化石油气瓶组气化站的建筑防火措施;

查看总出气管上紧急切断阀及瓶组间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的设置。

检查方法、部位: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全部检查。

误差允许范围:

不允许出现负偏差。

7.7.10 通风系统防火措施

1 检查甲、乙类厂房的供热、通风及空气调节系统的防火措施(A 类)

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检查甲、乙类厂房供热、通风及空气调节系统防火措施的现场实施情况是否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要求。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全数检查。

2 检查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气体、蒸汽和粉尘的排风系统的防火措施(A 类)

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对照设计文件,检查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气体、蒸汽和粉尘的排风系统防火措施的现场实施情况是否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 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要求。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全数检查。

3 检查民用建筑内空气中含有容易起火或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通风系统的设置(A 类)

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检查通风系统的现场实施情况是否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 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要求。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全数检查。

4 检查燃油或燃气锅炉房通风系统的设置(A 类)

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检查通风系统的设置是否符合《锅炉房设计标准》GB5004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 等国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要求。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全数检查。

7.8 安全疏散

7.8.1 基本要求

安全疏散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要求,检查验收应在建筑工程的安全疏散设施施工、调试完毕的基础上进行。

疏散楼梯间或前室的防烟措施详后面暖通防排烟专业各检查表中具体核查。

疏散走道的排烟条件详后面暖通防排烟专业各检查表中具体核查。

避难层(间)的防烟条件详后面暖通防排烟专业各检查表中具体核查。

避难走道的前室的防烟措施详后面暖通防排烟专业各检查表中具体核查。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项目查验数量除规定外,均按不低于《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 中规定的 1/2 比例执行。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项目查验方法除规定外,均按《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 中规定的要求执行。

I 安全疏散——建筑设施

7.8.2 安全出口

1 查看安全出口的设置形式、位置和数量(A 类)

检查方法、部位:

资料核查,根据设计文件现场检查。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全部检查。

误差允许范围:

不允许出现负偏差。

2 查看管道穿越疏散楼梯间、前室处及门窗洞口等防火分隔设置情况(A 类)

检查内容:

公共建筑楼梯间及前室不应敷设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

住宅建筑内的可燃气体管道不应穿过楼梯间,当必须局部水平穿过楼梯间时,应采用穿钢套管保护,并应符合国家相关燃气标准的有关规定;

疏散楼梯间、前室靠外墙设置时,楼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外墙上的窗口与两侧门、窗、洞口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1.0 米。

检查方法、部位: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按建筑的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 20%抽查,且不得少于 5 层(个),不足 5 层(个)的全部检查,抽查到的每个楼层(防火分区)的检查点不少于 5 处。

误差允许范围:

应符合本导则 5.5.1 条第 3 款的要求。

3 查看地下室、半地下室与地上层共用楼梯的防火分隔(A 类)

检查内容:

疏散楼梯间首层与地下层出入口处应采用防火隔墙、乙级防火门隔开;

首层安全出口设置情况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检查方法、部位: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按楼梯总数不少于 20%抽查,且不得少于 5 个,不足 5 个的全部检查。

误差允许范围:

应符合本导则 5.5.1 条第 3 款的要求。

4 核查安全出口的疏散宽度、建筑疏散距离、前室面积(A 类)

检查内容:

核查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的疏散宽度、通向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的门的净宽度、首层疏散外门的净宽度;(注:梯段一侧的扶手中心线到墙面或梯段另一侧的扶手中心线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为疏散楼梯的宽度)

根据消防设计文件,按设计人数最多楼层核查疏散楼梯净宽总和;

开向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的门完全开启时不应减少楼梯平台的有效宽度;

核查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前室(合用前室)处不应有影响疏散的突出物和障碍物;

核查安全疏散距离;

核查相邻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

核查前室(合用前室)使用面积。

检查方法、部位: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必要时检查施工测量记录。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按建筑的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 20%抽查,且不得少于 5 层(个),不足 5 层(个)的全部检查,抽查到的每个楼层(防火分区)的检查点不少于 5 处;对于功能复杂的建筑工程,查验时应涵盖不同使用功能的楼层。

误差允许范围:

核查安全出口的疏散宽度时,应同时满足本导则关于疏散门的疏散净宽度的相关要求;

核查疏散楼梯的疏散宽度时,选择疏散楼梯扶手与楼梯墙面之间相对较窄处测量,抽查到的每部楼梯的测量点不少于 5 个,允许负偏差不大于规定值的 5%;

按设计人数最多楼层核查疏散楼梯净宽总和时,其允许负偏差不大于规定值的 5%;

核查安全疏散距离时,允许正偏差不大于规定值的 5%;

核查相邻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时,允许负偏差不大于规定值的 5%;

核查前室(合用前室)使用面积时,允许负偏差不大于规定值的 5%;

其余应符合本导则 5.5.1 条第 3 款的要求;

上述各项,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有关于误差的特别规定或经专家评审确定的,从其规定。

7.8.3 疏散门

1 查看疏散门的设置位置、形式和开启方向(A 类)

检查方法、部位:

资料核查,根据设计文件现场检查。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当疏散门同时属于是安全出口时,其形式和数量应全部检查;除上述特殊情况外,按建筑的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 20%抽查,且不得少于 5 层(个),不足 5 层(个)的全部检查,抽查到的每个楼层(防火分区)的检查点不少于 5 处;对于功能复杂的建筑工程,查验时应涵盖不同使用功能的楼层。

误差允许范围:

不允许出现负偏差。

2 核查疏散门的疏散净宽度(A 类)

检查方法、部位: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必要时检查施工测量记录。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按建筑的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 20%抽查,且不得少于 5 层(个),不足 5 层(个)的全部检查,抽查到的每个楼层(防火分区)的检查点不少于 5 处;对于功能复杂的建筑工程,查验时应涵盖不同使用功能的楼层。

误差允许范围:

应符合本导则 5.5.1 条第 3 款的要求,且其中净宽度为 0.8m 的疏散门净宽度不允许出现负偏差(其具体测量方法详见《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20 版)第4.1.35 条)。

3 测试逃生门锁装置(A 类)

检查内容:

人员密集场所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用门,或设有门禁系统的建筑疏散用门,应保证火灾时不需要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和使用提示。

检查方法、部位: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当疏散门同时属于是安全出口时,其形式和数量应全部检查;除上述特殊情况外,按建筑的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 20%抽查,且不得少于 5 层(个),不足 5 层(个)的全部检查,抽查到的每个楼层(防火分区)的检查点不少于 5 处;对于功能复杂的建筑工程,查验时应涵盖不同使用功能的楼层。

误差允许范围:

不允许出现负偏差。

7.8.4 疏散走道

1 核查疏散走道的疏散净宽度、疏散距离(A 类)

检查内容:

开向疏散走道的门扇开足后不应影响走道的疏散宽度;

核查疏散走道处不应有影响疏散的突出物和障碍物;

核查疏散走道处的安全疏散距离。

检查方法、部位: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必要时检查施工测量记录。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按建筑的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 20%抽查,且不得少于 5 层(个),不足 5 层(个)的全部检查,抽查到的每个楼层(防火分区)的检查点不少于 5 处;对于功能复杂的建筑工程,查验时应涵盖不同使用功能的楼层。

误差允许范围:

核查疏散走道的疏散宽度时,选择疏散走道相对较窄处测量,抽查到的每个疏散走道的测量点不少于 5 个,允许负偏差不大于规定值的 5%;

核查疏散走道处的安全疏散距离时,允许正偏差不大于规定值的 5%;

上述各项,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有关于误差的特别规定或经专家评审确定的,从其规定。

2 查看疏散走道的设置位置(B 类)

检查方法、部位:

资料核查,根据设计文件现场检查。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按建筑的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 20%抽查,且不得少于 5 层(个),不足 5 层(个)的全部检查,抽查到的每个楼层(防火分区)的检查点不少于 5 处;对于功能复杂的建筑工程,查验时应涵盖不同使用功能的楼层。

误差允许范围:

不允许出现负偏差。

7.8.5 避难层(间)

1 查看避难层(间)的设置位置、形式、平面布置和防火分隔(A 类)

检查方法、部位:

资料核查,根据设计文件现场检查。

应注意核查避难层(间)楼层面距灭火救援场地地面的高度、避难层(间)的之间的高度。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各避难层全部检查;避难间按总数不少于 20%抽查,且不得少于 5 间,不足 5 间的全部检查。

误差允许范围:

不允许出现负偏差。

2 查看避难层(间)的消防电梯、疏散楼梯设置(A 类)

检查方法、部位:

资料核查,根据设计文件现场检查。

应注意核查通向避难层(间)的疏散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各避难层(间)全部检查。

误差允许范围:

不允许出现负偏差。

3 核查有效避难面积(A 类)

检查方法、部位:

资料核查,根据设计文件现场检查,必要时核查施工测量记录。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全部检查。

误差允许范围:

应符合本导则 5.5.1 条第 3 款的要求。

7.8.6 避难走道

1 查看避难走道的防火隔墙、楼板的耐火等级,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B 类)

检查方法、部位: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必要时检查施工记录、隐蔽工程的影像资料、产品(装修材料、内填充材料、防火封堵材料等)的质量证明文件等。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按避难走道总数不少于 20%抽查,且不得少于 5 个,不足 5 个的全部检查;抽查到的每个避难走道的每类建筑构件和内部装修材料的检查点不少于 3 处。

误差允许范围:

不允许出现负偏差。

2 避难走道直通地面的出口数量及距离要求(B 类)

检查方法、部位:

资料核查,根据设计文件现场检查,必要时核查施工测量记录。

应注意核查避难走道直通地面的出口,任一防火分区通向避难走道的门至该避难走道最近直通地面的出口的距离。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涉及到安全出口的形式和数量应全部检查;其余项按避难走道总数不少于 20%抽查,且不得少于 5 个,不足 5 个的全部检查。

误差允许范围:

出口数量不允许出现负偏差;

核查安全疏散距离时,允许正偏差不大于规定值的 5%;

核查相邻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时,允许负偏差不大于规定值的 5%;

上述各项,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有关于误差的特别规定或经专家评审确定的,从其规定。

3 避难走道的净宽度(B 类)

检查方法、部位: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必要时检查施工测量记录。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按避难走道总数不少于 20%抽查,且不得少于 5 个,不足 5 个的全部检查;抽查到的每个避难走道的测量点不少于 5 个。

误差允许范围:

核查避难走道的疏散宽度时,选择避难走道相对较窄处测量,抽查到的每个避难走道的测量点不少于 5 个,允许负偏差不大于规定值的 5%;

II 安全疏散——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7.8.7 文件资料

文件资料的齐全、符合性(B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7.8.8 系统类型选择

系统形式和功能(C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全数检查。

7.8.9 系统线路

1 灯具配电线路(C 类)

2 系统类型为集中控制型系统时,核查系统通信线路(C 类)

检查方法(针对上述第 1~2 款):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7.8.10 布线

1 线路的敷设及防护方式(C 类)

2 系统线路的选择(C 类)

检查方法(针对上述第 1~2 款):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7.8.11 灯具

1 设备选型

1)规格型号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A 类)

2)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C 类)

2 设置数量(C 类)

3 设置部位(A 类)

4 质量证明文件(A 类)

检查方法(针对上述第 1~4 款):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全数检查。

7.8.12 应急照明控制器

1 控制器控制、显示功能(C 类)

2 控制器容量(C 类)

3 设备选型

1)规格型号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A 类)

2)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C 类)

4 设置数量、部位(C 类)

5 质量证明文件(A 类)

6 设备供电(C 类)

7 基本功能:自检功能、操作级别、主备电自动转换功能、故障报警功能、消音功能、一键检查功能(C 类)

检查方法(针对上述第 1~7 款):资料核查,功能测试,现场全数检查。

7.8.13 集中电源

1 设备选型

1)规格型号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A 类)

2)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C 类)

2 设置数量、部位(C 类)

3 质量证明文件(A 类)

4 设备供配电(C 类)

5 基本功能

1)操作级别、故障报警功能、消音功能(C 类)

2)分配电输出功能(A 类)

3)集中控制型集中电源的电源转换手动控制功能、通信故障联锁控制功能、灯具应急状态保持功能(A 类)

检查方法(针对上述第 1~5 款):资料核查,功能测试,现场检查。

7.8.14 应急照明配电箱

1 设备选型

1)规格型号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A 类)

2)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C 类)

2 设置数量、部位(C 类)

3 质量证明文件(A 类)

4 设备供配电(C 类)

5 基本功能

1)主电源分配电输出功能(A 类)

2)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输出关断测试功能、通信故障联锁控制功能、灯具应急状态保持功能(A 类)

检查方法(针对上述第 1~5 款):资料核查,功能测试,现场检查。

7.8.15 集中控制型系统

1 非火灾状态下的系统功能

1)系统正常工作模式(C 类)

2)系统主电源断电控制功能(A 类)

3)切断该区域正常照明配电箱的电源输出,核查该区域灯具的点亮情况(A 类)

4)恢复该区域正常照明的供电,核查灯具的工作状态(C 类)

2 火灾状态下的系统功能

1)系统自动应急启动功能(A 类)

2)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的防火分区,标志灯具指示状态改变功能(A 类)

3)系统手动应急启动功能(A 类)

4)地面最低水平照度(A 类)

5)灯具蓄电池电源持续工作时间(A 类)

检查方法(针对上述第 1~2 款):资料核查,功能测试,现场检查。

7.8.16 非集中控制型系统

1 非火灾状态下的系统功能

1)系统正常工作模式(C 类)

2)灯具感应点亮功能(C 类)

2 火灾状态下的系统功能

1)设置区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系统自动应急启动功能(A 类)

2)系统手动应急启动功能(A 类)

3)地面最低水平照度(A 类)

4)灯具蓄电池电源持续工作时间(A 类)

检查方法(针对上述第 1~2 款):资料核查,功能测试,现场检查。

7.8.17 合格判定准则

1 A 类项目不合格数量为 0、B 类项目不合格数量小于或等于 2、B 类项目不合格数量与 C类项目不合格数量之和小于或等于 6 的,判定为合格。

2 不符合本条第 1 款合格判定准则的,判定为不合格。

7.9 消防电梯

7.9.1 基本要求

消防电梯的检查验收,应在建筑工程相关消防电梯的内容施工、安装、调试完毕、消防电梯经检验合格并符合国家标准《电梯工程施工质量检查验收规范》GB 50310 的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进行,并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7.9.2 消防电梯

1 查看设置位置、数量(A 类)

检查内容:

消防电梯的平面设置位置、数量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检查方法、部位:

资料核查,根据设计文件现场检查。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全部检查。

误差允许范围:

不允许出现负偏差。

2 首层直通室外或经过长度不大于 30m 的通道通向室外(B 类)

检查方法、部位:

资料核查,根据设计文件现场检查。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全部检查。

误差允许范围:

应符合本导则 5.5.1 条第 3 款的要求。

3 查看前室门的设置形式,核查前室的面积、消防电梯前室短边的宽度(A 类)

检查内容:

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不应设置卷帘;

前室或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

件的要求。

检查方法、部位:

资料核查,根据设计文件现场检查。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全部检查。

误差允许范围:

应符合本导则 5.5.1 条第 3 款的要求。

4 查看井壁及机房的耐火性能和防火构造等,测试消防电梯的联动功能(A 类)

检查内容:

消防电梯机房与相邻电梯井、机房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消防电梯手动按钮迫降、联动控制迫降及信号反馈功能均应正常,消防电梯应能实现迫降并反馈信号;

非消防电梯迫降首层后应停用。

检查方法、部位: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全部检查;每一项功能试验各进行不少于 2 次检查。

误差允许范围:

不允许出现负偏差。

5 电梯层门的耐火极限(B 类)

检查方法、部位: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检查电梯层门耐火极限试验报告。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全部检查。

误差允许范围:

不允许出现负偏差。

6 查看消防电梯载重量、电梯井的防水排水,测试消防电梯的运行时间、专用对讲电话和专用的操作按钮(B 类)

检查内容:

消防电梯的载重量,应核查电梯检测主管部门核发的有关证明文件;

电梯井底的排水设施、电梯井道底坑的防水措施应根据施工测量记录,现场核查排水井容量应不小于 2.00m3,排水泵的排水量应不小于 10L/s;

用秒表测试消防电梯由首层直达顶层的运行时间;

使用消防电梯轿厢内专用对讲电话与消防控制室进行通话试验,通话语音应清晰;测试专用的操作按钮使用正常。

检查方法、部位: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全部检查;每一项功能试验各进行不少于 2 次检查。

误差允许范围:

不允许出现负偏差。

7 查看轿厢内装修材料,查验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检测报告(B 类)

检查内容:

消防电梯轿厢的内装修材料应为不燃材料

检查方法、部位: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检查装修材料的燃料性能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全部检查。

误差允许范围:

不允许出现负偏差。

7.10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

7.10.1 基本要求

1 消防给水和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

2 消防给水和灭火系统验收应在分项验收合格基础上进行,施工、调试记录和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合格证明文件(可为《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等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

3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除特殊注明外,均全数检查。

4 所有消防产品应具有有效的质量证明文件。

5 仪器测试中的仪器包括并不限于流量计、压力表、秒表、声强计、电压表、电流表、测距仪和其他专用测试工具等。

7.10.2 供水水源

1 天然水源的水量、水质、枯水期技术措施、消防车取水高度、取水设施(码头、消防车道)(A 类)

查看冬季结冰地区的消防水池、水塔和高位消防水池等的防冻措施;查看雨水清水池、中水清水池、水景和游泳池作为消防水源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均能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所需的水量和水质的技术措施;查看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时,采取的防止阻塞消防水泵的技术措施及安全取水的措施;查看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时,确保消防车、固定和移动消防水泵在枯水位取水的技术措施以及消防车取水的吸水高度;查看井水作为消防水源时水位测试装置;查看设置消防车取水口的天然水源消防车道和消防车回车场或回车道设置。

2 市政供水的进水管数量、管径、供水能力(B 类)

采用市政供水时,核查市政进水管数量和管径;消防给水系统采用市政管网直接供水需要市政管网连续供水,且满足两路消防供水要求,规范规定可一路供水的除外。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7.10.3 消防水池

1 有效容积(A 类)

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共用水池时,确保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2 水池设置位置、水位显示和报警装置(A 类)

消防水池(箱)应设置就地水位显示装置,并应在消防控制中心或值班室等地点设置显示水位的装置,同时应有最高和最低报警水位。

3 消防水池进出水管、溢流管、排水设施(A 类)

出水管应保证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能被全部利用;溢流管及排水设施应间接排水。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7.10.4 消防水泵

1 主、备电源切换和主、备泵启动、故障切换(A 类)

2 消防水泵的选择(A 类)

水泵的性能应满足系统所需的流量和压力要求;消防水泵所配驱动器的功率应满足要求;电动机驱动的消防水泵应选择电动机干式安装;柴油机消防水泵、轴流深井泵应符合规定。

3 消防水泵的吸水管、出水管和阀门(A 类)

消防水泵应采取自灌式引水方式,并应保证全部有效储水容积被有效利用;消防水泵直接从市政管网抽水时,倒流防止器的设置;查验消防水泵不少于两条的输水干管与消防环网连接,并保证检修要求;查验消防水泵吸水口的淹没深度。

4 消防水泵出水管上的泄压阀、水锤消除设施、止回阀、信号阀等的规格、型号、数量及控制阀状态(B 类)

吸水管、出水管上的控制阀应锁定在常开位置,并有明显标识。

5 水泵手动启停、机械应急启动和自动启动(B 类)

6 水锤消除设施后的压力(B 类)

7 消防水泵启动控制装置(B 类)

消防水泵启动控制应置于自动启动档。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功能测试。

7.10.5 气压给水设备

1 稳压泵的设计流量和设计压力(A 类)

2 气压罐的有效容积及调节容积,稳压泵的控制、管网连接(B 类)

3 稳压泵的稳压功能(B 类)

4 消防气压给水设备、增压稳压给水设备等(B 类)

要求与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一致;稳压泵应设备用泵,吸水管、出水管的阀门设置应符合要求。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7.10.6 消防水箱

1 露天设置的高位消防水箱,人孔以及进出水管的阀门的保护措施(A 类)

2 高位水箱的防冻(A 类)

3 高位水箱的有效容积、出水、排水和水位,喇叭口或旋流防止器的淹没深度(A 类)

4 设置位置、水位显示与报警装置(A 类)

5 水箱进水管管径、高度,溢流管管径,出水管管径及进出水管是否设置带有启闭装置的阀门(B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7.10.7 水泵接合器

1 数量、设置位置、标识(B 类)

2 水泵接合器的证明文件(B 类)

3 水泵接合器设置(C 类)

要求设置地点便于消防车使用,且距离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的距离不宜小于 15m,并不宜大于 40m;与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一致。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7.10.8 管网

1 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由生活、生产给水系统管网直接供水时,引入管的倒流防止器设置(A 类)

2 管道的材质、管径、接头、连接方式、标识及采取的防腐、防冻措施(B 类)

按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 20%抽查,且不得少于 5 层(个),总数少于 5 层(个)的全数检查,抽查楼层(防火分区)检查点不小于 3 处。

3 管网结构形式、供水方式(B 类)

4 管网组件:压力开关、流量开关、闸阀、截止阀、减压孔板、减压阀、柔性接头、排水管、泄压阀等的设置(B 类)

压力开关、流量开关、止回阀、减压阀、泄压阀、电磁阀等抽查比例不小于 30%,数量均不少于 5 个;闸阀、信号阀、减压孔板、节流管、柔性接头、排气阀等抽查比例不小于 20%,数量均不少于 2 个。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7.10.9 室外消火栓及取水口

1 室外消火栓数量、设置位置、标识(B 类)

2 室外消火栓的压力、流量(B 类)

3 消防车取水口(B 类)

4 室外消火栓证明文件(C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功能测试。

随机抽查 1~2 处室外消火栓进行放水试验;室外消火栓要求与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一致。

7.10.10 室内消火栓

1 消火栓规格、型号(A 类)

2 同层设置数量、间距、位置(B 类)

3 栓口设置、消火栓箱门的开启角度(B 类)

4 室内消火栓、消防水带、消防枪、消防软管卷盘等,并核对其证明文件(B 类)

5 标识、消火栓箱组件(C 类)

建筑内部消火栓箱门不应被装饰物遮掩,消火栓箱门四周的装修材料颜色应与消火栓箱门的颜色有明显区别或在消火栓箱门表面设置发光标志。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对照设计文件,按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小于 20%抽查,且不得小于 5 层(个),总数少于 5 层(个)的全数抽查,抽查楼层(防火分区)的抽查比例不低于 10%,且每个抽查楼层(防火分区)不应少于 5 个。

7.10.11 系统功能

1 系统压力、流量(A 类)

应通过系统流量、压力检测装置进行测试及末端试验装置进行放水试验,系统流量、压力和消火栓充实水柱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控制室直接启动消防水泵功能(A 类)

应能启动水泵,有反馈信号显示。

3 压力开关和流量开关自动启泵功能(A 类)

应能启动水泵,水泵不能自动停止。

4 消火栓消防按钮报警信号(C 类)

应有反馈型号显示。按实际安装数量的 5%的比例抽查,且不得少于 3 处,总数少于 3 处的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功能测试。

现场检查供水分区最有利点和最不利点室内消火栓静水压力和出水压力。需要设置减压设施的室内消火栓,应当核查减压后的出水压力,按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 20%抽查,且不得少于 5 层(个),总数少于 5 层(个)的全数检查,抽查楼层(防火分区)检查点不少于1 处。

7.10.12 消防排水

1 消防排水和测试排水设施(A 类)

查看和测试:消防电梯的井底排水;消防给水系统试验装置排水;自喷系统的末端试水装

置处的排水;报警阀处排水;减压阀处排水等。

2 消防水泵房、有消防系统的地下室、仓库的消防排水措施(B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抽查比例按不少于 20%检查,且不得少于 5 处,少于 5 处的全部检查。

7.1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11.1 基本要求

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

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验收应在分项验收合格基础上进行,施工、调试记录和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合格证明文件(可为《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等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

3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除特殊注明外,均全数检查。

4 所有消防产品应具有有效的质量证明文件。

5 仪器测试中的仪器包括并不限于流量计、压力表、秒表、声强计、电压表、电流表、测距仪和其他专用测试工具等。

6 供水水源、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气压给水设备、消防水箱、消防水泵接合器应符合本导则 7.10.2~7.10.7 条相关要求。

7.11.2 报警阀组

1 压力开关动作后,消防水泵及联动设备的启动,信号反馈(A 类)

2 设置位置及组件(B 类)

要求位置正确,组件齐全并符合产品要求。

3 水力警铃设置(B 类)

查看水力警铃设置是否在有人值班的地点附近或公共通道的外墙上,测试水力警铃喷嘴压力及警铃声强,要求位置正确,水力警铃喷嘴处压力及警铃声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4 测试雨淋阀(B 类)

要求打开手动试水阀或电磁阀,雨淋阀组动作可靠。

5 排水设施设置情况(B 类)

要求房间内装有便于使用的排水设施。

6 报警阀的证明文件(B 类)

要求与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一致。

7 控制阀状态(C 类)

要求锁定在常开位置。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7.11.3 管网

1 末端试水装置、试水阀(A 类)

末端试水装置抽查比例不少于 50%,试水阀抽查比例按不少于 20%,且均不得少于 5 处,少于 5 处的全部检查。

2 管道的材质、管径、接头、连接方式、标识及采取的防腐、防冻措施(B 类)

按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 20%抽查,且不得少于 5 层(个),总数少于 5 层(个)的全数检查,抽查楼层(防火分区)检查点不小于 3 处。

3 管网结构形式、供水方式(B 类)

4 管网组件(B 类)

查看压力开关、流量开关、闸阀、单向阀、电磁阀、信号阀、水流指示器、减压孔板、节流管、减压阀、柔性接头、排水管、排气阀、泄压阀等的设置。压力开关、流量开关、止回阀、减压阀、泄压阀、电磁阀等抽查比例不小于 30%,数量均不少于 5 个;闸阀、信号阀、水流指示器、减压孔板、节流管、柔性接头、排气阀等抽查比例不小于 20%,数量均不少于 2 个;

5 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的管道充水时间(B 类)

要求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6 配水支管、配水管、配水干管设置的支、吊架(C 类)

要求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按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 20%抽查,且不得少于 5 层(个),总数少于 5 层(个)的全数检查,抽查楼层(防火分区)检查点不小于 2 处。

7 消防闸阀、球阀、蝶阀、电磁阀、截止阀、信号阀、单向阀、水流指示器、末端试水装置的证明文件(C 类)

要求与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一致,抽查比例不少于 20%,且均不少于 2 个。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功能测试。

7.11.4 喷头

1 设置场所、规格、型号、公称动作温度、响应指数(A 类)

2 喷头安装间距,喷头与楼板、墙、梁等障碍物的距离(B 类)

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3 喷头的证明文件(B 类)

要求与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一致。

4 有腐蚀性气体的环境和有冰冻危险场所安装的喷头,要求采取保护措施(C 类)

5 有碰撞危险场所安装的喷头,要求采取保护措施(C 类)

6 备用喷头(C 类)

要求各种不同规格的喷头均应有备用品,其数量不应小于安装总数的 1%,且每种备用喷头不应小于 10 个。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抽查比例不小于 5%,总数不少于 20 个,抽查应当涵盖喷头选型不同的场所。

7.11.5 系统功能

1 消防水泵出水干管上设置的压力开关、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的流量开关和报警阀组压力开关自动启泵功能(A 类)

要求消防水泵启动,并应有反馈信号显示,水泵不能自动停止。

2 雨淋阀动作情况(A 类)

要求电磁阀打开,雨淋阀应开启,并应有反馈信号显示。

3 系统压力、流量(A 类)

应通过系统流量、压力检测装置进行测试,系统流量、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4 控制室直接启动消防水泵功能(A 类)

应能启动水泵,有反馈信号显示。

5 干式系统加速器动作情况(B 类)

要求应有反馈信号显示。

6 水幕系统、预作用系统、快速排气阀等其他联动控制设备启动情况(B 类)

要求应有反馈信号显示。

7 报警阀、水力警铃动作情况(C 类)

要求报警阀动作,水力警铃应鸣响。

8 水流指示器动作情况(C 类)

要求应有反馈型号显示,按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 20%抽查,且不得少于 5 层(个),总数少于 5 层(个)的全数检查,抽查楼层(防火分区)检查点不小于 2 处。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功能测试。

7.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12.1 基本要求

1 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 以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 50166 等标准的规定,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应验收合格。

3 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各项检测、验收项目中,当有不合格时,应修复或更换,并进行复验。复验时,对有抽验比例要求的,应加倍检验。

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项目查验的基本要求是文件资料、系统形式、系统线路、系统部件功能和性能、系统控制功能等满足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消防产品应具有有效的质量证明文件。

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项目查验数量除规定外,均按不低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 50166 中规定的 1/2 比例执行。

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项目查验方法除规定外,均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 50166 中规定的要求执行。

7.12.2 文件资料和消防控制室

1 文件资料的齐全、符合性(B 类)

2 消防控制室

1)系统设置形式(A 类)

2)基本设备的配置(A 类)

3)起集中控制功能报警控制器的设置、图形显示装置接口、外线电话、设备布置、系统接地(C 类)

4)存档的文件资料(B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功能测试,现场检查。

7.12.3 火灾探测器等

1 规格型号、适用场所(A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2 设备设置(C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应设置部位无漏设。

3 质量证明文件(A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抽查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消火栓按钮等,应与质量证明文件一致。

4 火灾报警功能(A 类)

1)点型火灾探测器

2)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

3)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4)管路采样式吸气感烟火灾探测器

5)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6)消火栓按钮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7.12.4 消防通讯

1 规格型号(A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2 消防电话设置位置、数量(C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查看设置。

3 质量证明文件(A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查看设置。

4 消防电话呼叫功能(B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功能测试,现场检查。

7.12.5 布线

1 线缆敷设方式及相关保护措施(B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查看设置,现场检查。

2 线缆选型(A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供电线路、消防联动控制线路应采用耐火铜芯电线电缆,报警总线、消防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用电话等传输线路应采用阻燃或阻燃耐火电线电缆。

3 不同电压等级线缆敷设(A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不同电压等级的线缆不应穿入同一根保护管内,当合用

向一线槽时,线槽内应有隔板分隔。

7.12.6 应急广播及警报装置

1 规格型号、适用场所(A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消防应急广播控制设备全部检查。

2 设置数量、设置部位(C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3 质量证明文件(A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抽查消防应急广播设备、火灾警报装置,应与质量证明文件一致。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全数检查。

4 火灾警报功能和应急广播功能(A 类)

1)火灾警报器的火灾警报功能

2)消防应急广播控制设备的应急广播启动功能,现场语音播报功能,应急广播停止功能

3)扬声器的广播功能

4)火灾警报和消防应急广播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手动插入操作优先功能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功能测试,现场检查。

7.12.7 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设备及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

1 规格型号(A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查看设置,现场全部检查。

2 质量证明文件(A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抽查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火灾显示盘、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传输设备、消防设备应急电源、模块等,应与质量证明文件文件一致。

3 设备功能(A 类)

1)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的火警优先功能、二次报警功能

2)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的负载功能

3)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转换功能

4)输出模块的启动功能

5)参与联动编程的输入模块的动作信号反馈功能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功能测试,现场全部检查。

4 对相关设备联动控制功能(A 类)

1)防火卷帘控制器、手动控制装置的控制功能

2)气体灭火控制器的启动控制功能

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消防泵、预作用阀组、雨淋阀组的消防控制室直接手动控制功能

4)消火栓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消防泵的消防控制室直接手动控制功能

5)加压送风系统、排烟系统、电动挡烟垂壁的联动控制功能,送风机、排烟风机的消防控制室直接手动控制功能

6)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

7)电梯、非消防电源等相关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7.12.8 系统功能

系统整体联动控制功能(A 类)

根据系统联动控制逻辑设计文件的规定,对火灾警报、消防应急广播系统、用于防火分隔的防火卷帘系统、防火门监控系统、防烟排烟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电梯和非消防电源等自动消防系统的整体联动控制功能进行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7.12.9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 规格型号、质量证明文件(A 类)

2 监控报警功能(B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功能测试,现场检查。

7.12.10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

1 规格型号、质量证明文件(A 类)

2 消防设备电源故障报警功能(B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功能测试,现场检查。

7.12.11 防火门监控系统

1 规格型号、质量证明文件(A 类)

2 防火门监控系统的启动、反馈、联动控制功能(A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功能测试,现场检查。

7.12.12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

1 规格型号、质量证明文件(A 类)

2 可燃气体报警功能、负载功能(B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功能测试,现场检查。

7.12.13 合格判定准则

1 A 类项目不合格数量为 0、B 类项目不合格数量小于或等于 2、B 类项目不合格数量与 C类项目不合格数量之和小于或等于 6 的,判定为合格。

2 不符合本条第 1 款合格判定准则的,判定为不合格。

7.13 防烟排烟系统及通风、空调系统防火

7.13.1 基本要求

1 防烟、排烟系统的设置和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防火措施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2 防烟排烟系统及通风、空气调节系统防火的消防查验,应在相关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完成并符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规范》GB50738、《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 及《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等相关技术标准、规定的基础上进行,施工、调试记录和设施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应齐全。

3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应按楼层(防火分区)进行抽查,抽查的楼层(防火分区)

按其总数不少于 20%确定,且抽查数量不得少于 5 层(个),当总数少于 5 层(个)时全数检查;抽查楼层(防火分区)的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前室、走道等全数检查,其他场所(部位)抽查点不得少于 3 处,总数少于 3 处时全数检查。相同的标准楼层最多按 2层计入。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全数检查。对于加压送风机、排烟风机、补风机等系统风机设备,分别按其安装风机总数不少于 30%抽查,且各不少于 3 台,总数少于 3 台的全数检查。消防排烟、加压、补风系统风量,按系统总数不少于 10%抽查,且各不得少于 1 个。

I 防烟系统

7.13.2 自然通风

1 查看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含独立前室、合用前室、共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及避难层(间)等场所(部位)自然通风设施的设置,测量自然通风窗的开启面积(A 类)

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检查自然通风防烟的设置场所(部位)是否符合要求,其自然通风窗的设置位置和开启面积是否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误差允许范围:

自然通风窗应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 相关规定核算其开启面积,允许偏差不应大于 5%。

2 查看敞开楼梯间自然通风设施的设置,测量自然通风窗的开启面积(B 类)

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检查自然通风防烟的设置场所(部位)是否符合要求,其自然通风窗的设置位置和开启面积是否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误差允许范围:

自然通风窗应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 相关规定核算其开启面积,允许偏差不应大于 5%。

7.13.3 机械加压送风设施

1 查看设置形式 (A 类)

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抽查机械防烟设置场所(部位)的设置形式是否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2 查看风机的规格、性能参数及安装(B 类)

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风机规格、性能参数等是否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要求,风机安装于室内时应设置专用风机房,安装在室外时应有符合规定的防护措施。风机安装稳固,叶轮旋转方向正确,安装应符合相关要求。核查风机的铭牌(性能参数)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资料。

3 风机的主备电源及自动切换(B 类)

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对确定抽查的风机进行检查,检查其主备电源自动切换是否正常。

风机应有主备电源,自动切换正常。

4 风机的就地启停、运转情况(A 类)

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风机的就地(风机控制柜处)手动启、停功能是否正常,运转无异常振动与声响。

5 室外进风口的设置(B 类)

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室外进风口的设置是否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要求,宜布置在室外机械排烟口的下方,两者的水平或垂直距离应符合相关要求且不应受火、烟威胁。

误差允许范围:

室外进风口与机械排烟风机的出风口两者的水平或垂直距离实测值与设计值的允许负偏差不得大于 5%。

7.13.4 防烟管道

1 风管的设置与安装(B 类)

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检查其风管的设置(布置)及其安装是否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2 检查管道材质及耐火极限要求(A/B 类)

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检查风管的壁厚(采用镀锌钢板时)和耐火极限是否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要求,核查产品证明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现场核对材料使用情况及采用镀锌钢板时的壁厚或不同种类不同耐火极限要求,现场抽查数量不少于 3 处。

误差允许范围:

风管的壁厚的实测值与设计值的允许负偏差不得大于 5%。复合成品风管板材厚度的实测值与型式检测报告的允许负偏差不得大于 5%。

3 风管穿越防火墙、防火隔墙、楼板处的孔隙封堵及穿越处风管的防火措施(A 类)

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检查风管穿越防火墙、防火隔墙、楼板处的孔隙封堵和穿越处防火阀两侧各 2.0m 范围内风管的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7.13.5 加压送风口、余压阀及防火阀

1 设置位置、型号及产品质量(B 类)

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检查加压送风口、余压阀及防火阀的位置、型号、铭牌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是否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加压送风口、余压阀及防火阀数量各不少于 2 处,总数少于 2 处时全数检查。加压送风口及加压送风管穿越防火分区处的防火阀全数检查。

2 安装及其功能(C 类)

1) 加压送风口、余压阀及防火阀应安装牢固,风口、阀门的执行机构动作灵敏,手控脱扣缆绳安装合理无死弯、死角,开启、复位动作灵活可靠。

2) 常闭加压送风口的电动、手动开启和复位、信号反馈均应正常。

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检查加压送风口及加压送风管穿越防火墙、防火隔墙、楼板处的防火阀安装及功能是否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加压送风口、余压阀及防火阀数量各不少于 2 处,总数少于 2 处时全数检查。加压送风口及加压送风管穿越防火分区处的防火阀全数检查。

II 排烟系统

7.13.6 防烟分区

1 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A 类)

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核查防烟分区是否跨越越防火分区。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按该建筑防烟分区总数不少于 20%抽查,且不得少于 5 个,总数不足 5 个的全部检查。

2 防烟分区的划分,核查位置、建筑面积、形式和完整性(B 类)

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防烟分区的位置、防烟分区建筑面积、长边长度、形式和完整性等都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按该建筑防烟分区总数不少于 20%抽查,且不得少于 5 个,总数不足 5 个的全部检查。

误差允许范围:

防烟分区的面积及长边长度应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 的相关规定现场测量,其允许偏差均不应大于规定值的 5%。

3 挡烟设施的设置,并核对其产品合格证明文件(B 类)

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检查防烟分区分隔材料的燃烧性能、挡烟设施的高度、活动挡烟设施的手动控制机构的设置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资料是否符合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按其安装总数不少于 30%抽查,且各不少于 3 处,总数少于 3 处的全数检查。

误差允许范围:

固定挡烟垂壁的距地高度、活动挡烟垂壁下降高度实测值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要求。实测值与设计值的允许偏差不得大于 5%。

7.13.7 自然排烟

1 查看自然排烟设施设置位置,测量自然排烟窗距防烟分区最远点的距离和有效开启面积(A/B 类)

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检查普通自然排烟设施的设置场所(含厂房、仓库)(部位)是否符合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要求。检查防烟分区内最远点距自然排烟口的水平距离,检查自然排烟窗(口)的竖向设置位置、高度和有效面积,是否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误差允许范围:

最远点距自然排烟口距离的测量允许正偏差不应大于规定值的 5%;排烟窗的有效排烟面积应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 及《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20 版》浙消〔2020〕166 号的相关规定现场测量,其允许负偏差不应大于规定值的 5%。

2 查看自然排烟窗(口)的开启方式(B 类)

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检查开启装置的设置是否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同时还应检查其手动、自动装置(如有)的开启是否正常;

误差允许范围:

自动排烟窗的开启时间应符合规范要求。

7.13.8 机械排烟系统设置与排烟风机、补风机

1 机械排烟系统的设置形式(A 类)

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对确定抽查的排烟风机的系统设置进行核查,检查其是否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2 排烟风机、补风机的选型与安装(B 类)

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检查排烟风机、补风机的位置、规格及性能参数等是否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风机安装于室内时应设置专用风机房,安装在室外时应有符合规定的防护措施。风机安装稳固,叶轮旋转方向正确。核查排烟风机、补风机的铭牌(性能参数)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资料,是否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3 排烟风机、补风机主备电源,自动切换正常。(B 类)

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对排烟风机、补风机进行检查,检查其主备电源自动切换是否正常。

4 排烟风机、补风机的就地启停、运转情况(A 类)

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对排烟风机、补风机进行检查,检查其就地(风机控制柜处)手动启、停功能是否正常。排烟风机、补风机应能就地启停,运转正常,无异常振动与声响。

5 排烟补风系统(补风机)及其室外进风口的设置(B 类)

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核查补风系统(补风机)的室外进风口的设置,室外进风口宜布置在室外机械排烟口的下方,两者的水平或垂直距离是否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误差允许范围:

室外进风口与机械排烟风机的出风口两者的水平或垂直距离实测值与设计值的允许偏差不得大于 5%。

7.13.9 排烟、补风管道

1 检查管道布置(B 类)

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检查其风管的设置(布置)及其安装是否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2 检查管道材质及耐火极限要求(A/B 类)

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检查风管的壁厚(采用镀锌钢板时)和耐火极限是否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要求,核查产品证明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现场核对材料使用情况及采用镀锌钢板时的壁厚或不同种类不同耐火极限要求,现场抽查数量不少于 3 处。少于 3 处的全处检查。

误差允许范围:

风管的壁厚的实测值与设计值的允许负偏差不得大于 5%。复合成品风管板材厚度的实测值与型式检测报告的允许负偏差不得大于 5%。

3 风管穿越防火墙、防火隔墙、楼板处的孔隙封堵及穿越处风管的防火措施(A 类)

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检查风管穿越防火墙、防火隔墙、楼板处的孔隙封堵和穿越处防火阀两侧各 2.0m 范围内风管的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7.13.10 查看排烟防火阀、排烟阀(口)及防火阀

1 查看排烟防火阀、排烟阀(口)及防火阀的设置位置、型号(A/B 类)

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检查排烟风机入口处、风管穿越防火墙、防火隔墙、楼板处其设置位置是否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要求。核查产品证明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

误差允许范围:

排烟口与与附近安全出口沿走道方向相邻边缘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排烟口与与附该防烟分区最远点的水平距离、排烟防火阀、排烟阀及防火阀距墙端面水平距离实测值与设计值的允许负偏差不得大于 5%。

2 安装及其功能(C 类)

1)排烟防火阀、排烟阀(口)及防火阀应安装牢固,风口、阀门的执行机构动作灵敏,手控脱扣缆绳安装合理无死弯、死角,开启、复位动作灵活可靠。

2)排烟防火阀、防火阀、关闭和复位功能应正常,信号反馈正常;排烟阀(口)的电动、手动开启和复位、信号反馈均应正常。

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检查各阀门安装及功能测试是否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7.13.11 系统功能

1 加压送风机的远程、自动启动、火灾报警时的联动控制(A 类)

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对确定抽查的加压送风机的远程(消防控制室)手动和自动启动功能进行检查,检查其功能及信号反馈是否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要求。结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作 1~2 次联动试验,常闭加压送风口与加压送风机的联动功能后信号反馈应正常。

误差允许范围:

火灾确认后,联动开启加压送风机所用时间符合规范要求。

2 排烟风机、补风机的远程和自动控制,排烟系统及通风、空调系统火灾报警时的联动控制(A/B 类)

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对排烟风机、补风机的远程(消防控制室)手动和自动启动功能进行检查,检查其功能及信号反馈是否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要求。同时检查排烟风机入口处的排烟防火阀与其连锁关闭的功能。结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作 1~2 次联动试验,检查排烟阀(口)、排烟风机和补风设施的联动开启功能以及与排烟无关的通风、空调系统的自动关闭功能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误差允许范围:

火灾确认后,联动开启及与排烟无关的通风、空调系统的自动关闭所用时间符合规范要求。

3 与房间相邻的走道常闭排烟口的联动控制、全部采用常开排烟口的场所排烟的联动控制(B 类)

与房间相邻的走道防烟分区,在其烟感报警后,排烟系统的走道常闭排烟口应能自动开启。

全部采用常开排烟口(无常闭排烟口)的场所,其排烟系统应能直接通过火灾报警信号联动启动排烟风机。当火灾确认后,担负两个及以上防烟分区的排烟系统,应仅打开着火防烟分区的排烟阀或排烟口,其他防烟分区的排烟阀或排烟口应呈关闭状态。

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抽查排烟系统的走道防烟分区常闭排烟口在其烟感报警后的自动开启功能,抽查全部采用常开排烟口(无常闭排烟口)的场所直接通过火灾报警信号联动启动排烟风机的功能,是否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4 活动挡烟垂壁的启动(B 类)

活动挡烟垂壁的联动调试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活动挡烟垂壁应在火灾报警后联动下降到设计高度;

2 活动挡烟垂壁的手动控制机构安装位置合理,操作灵活。

3 动作状态信号应反馈到消防控制室。

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误差允许范围:

火灾确认后,活动挡烟垂壁联动下降到设计高度所用时间符合规范要求

5 自动排烟窗的控制方式(B 类)

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检查其开启功能及信号反馈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结合火灾自动报警

系统作 1~2 次联动试验。

误差允许范围:

火灾确认后,自动排烟窗联动开启到符合要求的位置所用时间符合规范要求。

6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余压值与门洞断面风速以及机械排烟系统排烟量的实测值(B 类)

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对加压送风机、排烟风机分别对应的系统测试记录和第三方检测报告(所有机械加压送风、排烟系统均应有施工方测试记录和第三方检测报告)进行检查,余压值、门洞断面风速和排烟量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误差允许范围:

余压值、门洞断面风速和排烟量实测值的允许负偏差不得大于规定值的 10%。

7.13.12 通风、空调系统防火

1 检查通风、空调系统内处防火阀的设置(A 类)

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检查防火阀的设置是否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锅炉房设计标准》GB50041 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要求。

2 通风、空调系统风管穿越防火墙、防火隔墙、楼板处的孔隙封堵及穿越处风管的防火保护措施(A 类)

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检查通风空调风管穿越防火墙、防火隔墙、楼板处的孔隙封堵和穿越处防火阀两侧各 2.0m 范围内风管的防火保护措施是否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穿越防火墙(防火分区)处全数检查,其他穿越部位抽查数不少于 3 个,总数少于 3 个的全数检查。

3 检查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材料以及设备、管道的绝热材料、加湿材料、消声材料及其粘合剂(B 类)

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检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对照质量证明文件,现场核对材料使用情况是否设计文件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按各类材料不同,现场抽查数量不少于 3 处。

7.13.13 合格判定准则

1 A 类项目不合格数量为 0、B 类项目不合格数量小于或等于 2、B 类项目不合格数量与 C类项目不合格数量之和小于或等于 6 的,判定为合格。

2 不符合本条第 1 款合格判定准则的,判定为不合格。

7.14 消防供配电及电器装置

7.14.1 基本要求

1 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2 消防供配电及电器装置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 等标准的规定,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应验收合格。

3 在消防供配电及电器装置各项检测、验收项目中,当有不合格时,应修复或更换,并进行复验。复验时,对有抽验比例要求的,应加倍检验。

4 消防供配电及电器装置项目查验的基本要求是文件资料、系统形式、系统线路、系统部件功能和性能、系统控制功能等满足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消防产品应具有有效的质量证明文件。

I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7.14.2 消防电源

消防负荷等级、供电形式(A 类)

检查方法:进行资料核查,现场全数检查。核查相关资料及施工、调试记录。

7.14.3 备用发电机

1 规格、型号及功率(B 类)

2 设置位置及燃料配备(C 类)

3 应急启动发电机(B 类)

检查方法(针对上述第 1~3 款):进行资料核查,现场全数检查,对照设计文件核对消防

用电负荷需求值。

7.14.4 其他备用电源

EPS 或 UPS(B 类)

检查方法:进行资料核查,现场全数检查。

7.14.5 消防配电

1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供电回路(A 类)

2 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箱、末端切换装置及断路器设置(A 类)

3 消防配电设备应设置明显标志(C 类)

检查方法(针对上述第 1~3 款):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机房全数检查,其他消防用电设备配电系统按每一类设备总数不少于 10%抽查,且不得少于 3 个,少于 3 个的全数检查。

1)当建筑内的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

2)现场查看安装位置及配电箱主、备电源引入线和消防电源的设置情况;

3)切断主电源,查看备用电源自动投入情况,并应分别显示主、备电源的状态;

4)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装置,应进行 3 次转换试验,每次试验均应正常;

5)现场查看配电箱内断路器的设置;

6)现场检查相关标志。

4 配电线路、敷设及防护措施(A/B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明敷线路按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 20%抽查,且不得少于 5 层(个),总数少于 5 层(个)的全数检查,抽查楼层(防火分区)检查点不少于 3 处。暗敷线路查验隐蔽工程施工记录,查验有关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

II 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

7.14.6 电力线路

1 架空线路与保护对象的间距(A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全数检查。

2 配电线路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吊顶内时防火保护措施(B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明敷线路按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 20%抽查,且不得少于 5 层(个),总数少于 5 层(个)的全数检查,抽查楼层(防火分区)检查点不少于 3 处。查验有关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

7.14.7 电器装置

1 开关、灯具等装置的发热情况和隔热、散热措施(A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按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 20%抽查,且不得少于 5 层(个),总数少于 5 层(个)的全数检查,抽查楼层(防火分区)检查点不少于 3 处。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全数检查,每个楼层和每个防火分区检查点不少于 5 处。

2 可燃材料仓库电器装置(B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按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 20%抽查,且不得少于 5 层(个),总数少于 5 层(个)的全数检查,抽查楼层(防火分区)检查点不少于 3 处。

7.14.8 系统备用照明

系统功能(A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功能测试,现场检查。避难层、变配电房、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全数检查,防排烟机房以及其他区域按总数不少于 10%抽查,且不得少于 3个,少于 3 个的全数检查。

7.15 建筑灭火器

7.15.1 基本要求

1 建筑灭火器的设置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

2 建筑灭火器验收应在分项验收合格基础上进行,施工、调试记录和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等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

3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建筑灭火器按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 20%抽查,且不得少于 5 层(个),总数少于 5 层(个)的全数检查,抽查楼层(防火分区)检查点不小于 2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全数检查。

4 所有消防产品应具有有效的质量证明文件。

7.15.2 配置

1 灭火器的类型、规格、灭火级别、配置数量(A 类)

2 灭火器的证明文件(B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要求与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一致。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当选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灭火器时,应采用灭火剂相容的灭火器。

7.15.3 布置

1 灭火器设置点距离(A 类)

2 灭火器设置点位置、摆放和使用环境(B 类)

灭火器设置点附近应无障碍物,取用灭火器方便,且不得影响人员安全疏散。灭火器箱不应被遮挡、上锁或栓系。手提灭火器或推车式灭火器的安装或摆放应稳固。灭火器的设置点应通风、干燥、洁净,其环境温度不得超出灭火器的使用温度范围。设置在室外的灭火器应采取防湿、防寒、防晒等保护措施。

3 灭火器设置点的设置数量(B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7.16 泡沫灭火系统

7.16.1 基本要求

1 泡沫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

2 泡沫灭火系统验收应在分项验收合格基础上进行,施工、调试记录和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合格证明文件(可为《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等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

3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除特殊注明外,均全数检查。

4 所有消防产品应具有有效的质量证明文件。

5 仪器测试中的仪器包括并不限于流量计、压力表、秒表、声强计、电压表、电流表、测距仪和其他专用测试工具等。

7.16.2 泡沫灭火系统防护区

1 保护对象的设置位置、性质、环境温度,核对系统选型(A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7.16.3 泡沫储罐

1 泡沫灭火剂种类和数量(B 类)

2 设置位置(C 类)

3 抽查泡沫灭火剂,并核对其证明文件(C 类)

要求与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一致。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7.16.4 泡沫比例混合、泡沫发生装置

1 规格、型号(B 类)

2 检查泡沫灭火设备,并核对其证明文件(B 类)

要求与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一致。

3 设置位置及安装(C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7.16.5 系统功能

中、低倍泡沫灭火系统泡沫混合液的混合比、发泡倍数和泡沫供给速率(B 类)

检查方法:喷泡沫试验记录,现场核对。

7.17 气体灭火系统

7.17.1 基本要求

1 气体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

2 气体灭火系统验收应在分项验收合格基础上进行,施工、调试记录和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合格证明文件(可为《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等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

3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除特殊注明外,均全数检查。

4 所有消防产品应具有有效的质量证明文件。

5 仪器测试中的仪器包括并不限于流量计、压力表、秒表、声强计、电压表、电流表、测距仪和其他专用测试工具等。

7.17.2 防护区

1 防护区内除泄压口外的开口自行关闭情况(A 类)

2 泄压口的设置(A 类)

3 疏散通道、标识和应急照明(A/B 类)

防护区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能自动关闭;用于疏散的门应能从防护区内打开。

4 保护对象设置位置、划分、用途、环境温度、通风及可燃物种类(A/B 类)

变电所的气体灭火设置需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的要求。一个组合分配系统所保护的防护区不应超过 8 个,灭火后的防护区应通风换气。

5 出入口处声光警报装置设置和安全标志(B 类)

6 防护区围护结构耐压、耐火极限(C 类)

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7 估算防护区几何尺寸、开口面积(C 类)

8 专用呼吸器具配备(C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7.17.3 储存装置间

1 设置位置(B 类)

2 通道、应急照明设置(B 类)

3 其他安全措施(C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7.17.4 灭火剂储存装置

1 储存容器或容器阀上泄压装置和压力表,组合分配系统的集流管上泄压装置(A 类)

2 储存容器数量、型号、规格、位置、固定方式、标志(C 类)

3 查验灭火剂充装量、压力、备用量(C 类)

称重检查按储存容器全数(不足 5 个的按 5 个计)的 20%检查。

4 抽查气体灭火剂、核对其证明文件(C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要求与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一致。

7.17.5 驱动装置

1 集流管的材质、规格、连接方式和布置(B 类)

2 驱动装置规格、型号、数量和标志,驱动气瓶的充装量和压力(B 类)

3 检查气体灭火设备、核对其证明文件(B 类)

要求与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一致。

4 查看选择阀及信号反馈装置规格、型号、位置和标志(C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7.17.6 管网

1 管道及附件材质、布置规格、型号和连接方式(B 类)

2 管道支、吊架设置(C 类)

3 其他防护措施(C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每个防护区检查不少于 3 处,要求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7.17.7 喷嘴

1 规格、型号和安装位置、方向(A/B 类)

2 核对设置数量(C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7.17.8 系统功能

1 启动方式(A 类)

要求模拟自动启动系统。要求电磁阀、选择阀动作正常,有信号反馈。按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总数(不足 5 个的按 5 个计)的 20%检查。

2 主、备电源切换(B 类)

要求自动切换正常。

3 灭火剂主、备用量切换(B 类)

要求切换正常。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功能测试。

7.18 其他灭火系统

7.18.1 基本要求

1 其他灭火系统包括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等,未涵盖的其他灭火系统及灭火设置,可依据附录 C 表、D 表格式自行续表。

2 其他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

3 验收应在分项验收合格基础上进行,施工、调试记录和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合格证明文件(可为《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等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

4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除特殊注明外,均全数检查。

5 所有消防产品应具有有效的质量证明文件。

6 仪器测试中的仪器包括并不限于流量计、压力表、秒表、声强计、电压表、电流表、测距仪和其他专用测试工具等。

7 供水水源、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气压给水设备、消防水箱、消防水泵接合器应符合本导则 7.10.2~7.10.7 条相关要求。

7.18.2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

7.18.2.1 管网

1 末端试水装置(B 类)

抽查比例不小于 50%,且不得少于 5 处,少于 5 处的全部检查。

2 系统组件及配件的规格、型号、数量、安装位置(B 类)

3 管道及附件的材质、管径、连接方式、管道标识、安装位置(B 类)

4 固定管道的支、吊架和管墩的位置、间距及牢固程度(C 类)

5 管道和设备的防腐、防冻措施(B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按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 20%抽查,且不得少于5 层(个),总数少于 5 层(个)的全数检查,抽查楼层(防火分区)检查点不小于 3 处。

7.18.2.2 灭火装置

1 设置场所、灭火装置规格、型号(A 类)

灭火装置的设置场所、规格、型号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

2 安装高度(B 类)

灭火装置的安装高度应符合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

3 证明文件(C 类)

要求与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一致。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7.18.2.3 系统功能

1 系统压力、流量(A 类)

应通过系统流量、压力检测装置进行测试,系统流量、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2 系统启动功能(A 类)

系统手动控制启动功能;消防水泵和稳压装置的启动功能;主备电源切换功能;模拟末端试水装置的系统启动功能。要求功能正常并有反馈信号。

3 系统灭火功能(A 类)

灭火功能试验每个保护区不少于 1 次。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功能测试。

7.18.3 细水雾灭火系统

7.18.3.1 储气瓶组和储水瓶组

1 瓶组的数量、型号、规格、安装位置、固定方式和标志(B 类)

2 储水容器内水的充装量和储气容器内氮气或压缩空气的储存压力(B 类)

检查数量:称重检查按储水容器全数(不足 5 个按 5 个计)的20%检查;储存压力检查按储气容器全数检查。

3 储气瓶组和储水瓶组的机械应急操作处的标志。应急操作装置铅封的安全销或保护罩设置(B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7.18.3.2 管网

1 控制阀的型号、规格、安装位置、固定方式和启闭标识等,动作信号反馈装置、止回阀、试水阀、安全阀、排气阀等的规格和安装位置(B 类)

2 开式系统分区控制阀组手动和自动方式的动作(B 类)

手动和电动启动分区控制阀,直观检查阀门启闭反馈情况。

3 闭式系统分区控制阀组手动方式的动作(B 类)

将处于常开位置的分区控制阀手动关闭,直观检查。

4 分区控制阀前后的阀门状态(B 类)

要求均处在常开位置。

5 管道的材质与规格、管径、连接方式、安装位置及采取的防冻措施(B 类)

6 管道固定支、吊架的固定方式、间距及其与管道间的防电化学腐蚀措施(B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按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 20%抽查,且不得少于5 层(个),总数少于 5 层(个)的全数检查,抽查楼层(防火分区)检查点不小于 3 处。

7.18.3.3 喷头

1 喷头的数量、规格、型号以及闭式喷头公称动作温度(A 类)

2 喷头安装位置、安装高度、间距及与墙体、梁等障碍物的距离(B 类)

要求距离偏差不应大于±15mm。

3 喷头备用量(C 类)

不同型号规格喷头的备用量不应小于其实际安装总数的 1%,且每种备用喷头数不应少于 5 只。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抽查比例不小于 5%,总数不少于 20 个,抽查应当涵盖喷头选型不同的场所。

7.18.3.4 系统功能

1 动作信号反馈装置的正常动作,动作后启动泵组或开启瓶组及与其联动的相关设备,反馈信号(A 类)

2 开式系统分区控制阀的开启和反馈信号(A 类)

3 系统压力、流量(A 类)

4 泵组或瓶组及其他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的正常启动和反馈信号(A 类)

5 主、备电源切换(A 类)

6 开式系统冷喷试验和响应时间(A 类)

开式系统冷喷试验,检查数量至少一个系统、一个防护区或一个保护对象。要求自动启动系统,采用秒表等直观检查。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功能测试。

附录 A “特殊建设工程”的范围界定

附录 A “特殊建设工程”的范围界定


根据 2020.04.01 建设部令第 51 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是特殊建设工程:

1 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 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 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 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 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 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 OK 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7 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8 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9 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10 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11 设有本条第 1 项至第 6 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12 本条第 10 项、第 11 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解答(一)的通知》(建办法﹝2020﹞50 号)的有关内容,进行如下说明:

1 上述第 1、4、5、6 项中的建筑面积适用于对应项中所有示例类型。

2 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未明确有关“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内容解释前,有关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的界定仍然按照原公安部消防局《关于明确适用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的发电、变配电工程规模的答复意见》(公消﹝2013﹞259 号)执行,即:单机容量 300MW 及以上或总装机容量 600MW 及以上的大型火力发电厂;装机容量 300MW 及以上且水库总库容 1亿 m3 及以上的水电枢纽工程(包括抽水蓄能电站)属于大型发电工程。枢纽变电站、区域变电站、地区变电站属于大型变配电工程。

3 上述第 10 项中“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作为特殊建设工程无前置条件。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2017年印发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国家机关办公楼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参照相关标准,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是指电力调度、电信、邮政、防灾指挥调度、广播电视、档案等的办公用房。

根据《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关于印发浙江省电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电基〔2021〕301 号)的有关内容,进行如下说明:

枢纽变电站、区域变电站、地区变电站属于大型变配电工程定义为指电压等级 220kV 及以上的变配电(换流站)工程,以及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的 110kV 变电站。

附录 B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消防设计质量检

附录 B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消防设计质量检

查报告、消防施工质量监理评估报告、消防施工竣工报告


——主要摘至 2021.09.03 浙建质安发〔2021〕50 号浙江省《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和消防验收现场评定表格样式》,其中“四-Ⅰ、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和“四-Ⅱ、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汇总表&建筑工程消防产品使用情况检查登记表”参考摘至 2021.09.28《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技术导则》(试行)。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的填写说明

1.本报告是建设单位实施消防查验的结果汇总,由建设单位负责填写,并作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附件,在申请消防验收或备案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一并提交。

2.建设单位如未直接和符合从业条件的技术服务机构订立委托合同,在施工过程中自行完成消防设施检测,或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时自行完成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则本报告中 “技术服务机构”一栏由建设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盖章、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和法律后果。

3.本报告是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的重要依据,建设、设计、施工总承包、工程监理和技术服务单位应充分了解其法律后果。填写要求内容真实,语言简练,字迹清楚。

4.本报告一式七份,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技术服务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各持一份。

5.表格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不需填写的,可填“无”。

6.本报告中的所有表格,栏目或内容不够的可自行增加。

7.建设单位应在本报告上盖骑缝章。

附录 C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检查表(表 C.1~C.18)

附录 C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检查表(表 C.1~C.18)


附录 D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检查表(表 D.0~D.18)

附录 D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检查表(表 D.0~D.18)


主要引用的规定、标准名录

主要引用的规定、标准名录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61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6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 50166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877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 50974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GB 50444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354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 GB 50151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 25506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 51251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 50019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 17945

《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GB 51249

《钢结构防火涂料》GB 14907

《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第 1 部分:通用要求》GB/T 9978. 1

《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第 7 部分:柱的特殊要求》GB/T 9978. 7

《建筑外墙外保温防火隔离带技术规程》JGJ 289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411

《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 50219

《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 50898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 51427

《建筑通风和排烟系统用防火阀门》GB 15930

《挡烟垂壁》XF 533

浙江省 DB33/1071-2010《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

原公安部 GA836(现应急管理部 XF836)-2016《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

2020.04.01 建设部令第 51 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2020.06.16 建设部 建科规〔2020〕5 号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书式样》

2021.02.02 浙建〔2021〕3 号《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2021.09.03 浙建质安发〔2021〕50 号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和消防验收现场评定表格样式》

 第二篇 浙江省既有建筑改造消防技术导则

1 总体要求

第二篇 浙江省既有建筑改造消防技术导则

1 总体要求


1.0.1 为保障既有建筑改造的消防安全,明确既有建筑改造适用的消防技术标准,对既有建筑改造消防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做出指导,特编制本导则。

1.0.2 本导则所述“既有建筑”,指按照设计或建造时适用的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或建造并已竣工或已投入使用的建筑。

1.0.3 本导则所述“现行标准”,指现行国家、浙江省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1.0.4 本导则所述“原标准”,指原建筑设计或最后一次改造设计审查(设计备案)时执行的国家、浙江省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施工图审查制度执行前设计或虽是执行后设计但不需要经过施工图审查的,指当时设计文件执行的国家、浙江省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1.0.5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可以是局部范围的改造,也可以是整体范围的改造,改造时不得降低原建筑物建成时的消防安全水平,且改造部分不得降低其他未在改造范围区域的原有消防安全水平及消防设施的有效性,如有影响,未涉及改造范围区域也应进行改造。

1.0.6 本导则所述的既有建筑改造,涉及到改扩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向原建筑轮廓外进行扩建(扩建后改造层不增加防火分区、改造后防火分区面积不超过原标准规定的改扩建工程除外)。

2 不应增加原建筑的消防高度及原消防层数,尤其是在对原建筑屋顶层进行改扩建时,需特别注意此要求(比如若原建筑局部突出屋顶的辅助用房占屋面面积不大于 1/4,改扩建后仍应符合此要求)。

1.0.7 本导则适用于下列工程项目:

1 既有民用建筑改造;

2 既有厂房及仓库改造(应重新核定火灾危险性分类)。

历史建筑、文物建筑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第 1.0.2 条、1.0.3 条规定的不适用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厂房(仓库)除外。

1.0.8 改变既有建筑主体结构或使用功能的,改造的建设单位应依法依规取得规划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或认可。改造内容是否需要办理规划手续,以相关主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文件明确。

1.0.9 既有建筑改造时,除本导则规定可适用原标准的情形外,其他消防技术要求均应执行现行标准。

1.0.10 既有建筑改造消防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应符合本导则各章节的规定。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及验收的程序流程、检查实操等要求应符合国家、浙江省现行法律、法规等的规定。

1.0.11 按照本导则和有关规定确实不能解决的,应针对具体消防技术问题进行专项研究。建设单位可提出设计解决方案建议或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符合相关规定的,尚可开展特殊消防设计(性能化设计)并作为消防设计、审查及验收的依据。

2 基本规定

2 基本规定


2.1 既有建筑改造消防技术可行性研究

2.1.1 改造实施方在项目决策实施前,宜依据国家、浙江省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本导则,对以下消防技术内容进行可行性研究:

1 改造前的建筑消防情况(耐火性能、外部防火与救援条件、安全疏散条件、消防设施情况等);

2 改造后的建筑消防技术要求;

3 既有建筑改造的消防技术可行性。

经可行性研究不具备改造技术条件的,不应开展后续实施工作。

2.1.2 建筑使用功能改变为下列场所时,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经可行性研究不具备改造技术条件的,不得开展后续实施工作。

1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

2 老年人照料设施;

3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

2.1.3 原有功能和内部房间分隔都未发生改变的既有建筑纯内部装修可免于进行可行性研究。

2.1.4 消防技术可行性研究宜由改造实施方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不低于原设计单位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既有建筑改造消防技术可行性研究汇总表》应按第 7 章的参考格式出具。

2.1.5 既有建筑改造涉及使用功能改变的,改造实施方应当对建筑使用功能变更做出专项说明,纳入既有建筑改造消防技术可行性研究。

2.2 建筑功能改变的认定

2.2.1 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建筑功能改变的认定应取得规划主管部门的认可。

2.2.2 结合既有建筑改造的实际,在每个单体建筑内发生的下列情况可认定为建筑功能未发生改变:

1 在办公楼、科研楼增设对内服务的生活、文化娱乐设施(每个防火分区内的设置面积不应超过其相应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值的 20%)。

2 文化、体育、教学、医疗等建筑在保证主体功能的前提下增加小型商业服务配套设施(每个防火分区内的设置面积不应超过其相应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值的 20%)。

3 不改变建筑消防相关技术标准中建筑功能定性和消防分类的(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第 3.1.1,3.1.3,5.1.1 条判定)建筑内的业态调整或互换(如:商店、门店、超市、购物中心、专业卖场、综合商场、商业综合体的商业部分等传统商业建筑内,经营或服务内容、店铺布置方式的调整或互换)。

2.2.3 其余未尽之处以规划认定为准。当规划认定的功能性质改变与上一条冲突时,以规划认定为准。

2.3 既有建筑改造形式

2.3.1 既有建筑改造形式分为:既有建筑整体改造(功能未发生改变时和功能发生改变时)、既有建筑局部改造(功能未发生改变时和功能发生改变时)、既有建筑纯内部装修(功能未发生改变)。

1 既有建筑整体改造:指对建筑整幢地上单体、或整幢地上单体与地下单体局部、或整幢地上单体与地下单体全部进行的改造。

2 既有建筑局部改造:指对部分楼层进行的改造或对部分楼层的局部进行的改造,以及外立面的装修改造。

3 既有建筑纯内部装修:指原有功能未发生改变,不改动主要结构、承重墙、防火分区、疏散楼梯,仅对建筑内部空间所进行的修饰、保护及固定设施安装等活动,以及仅对建筑内部房间分隔所进行的局部少量调整。

Ⅰ 既有建筑整体改造

2.3.2 既有建筑改造部分的产权和使用权单一,且地上改造面积超过相应地上单体总建筑面积的 2/3 时,应当视作为既有建筑整体改造。

2.3.3 既有建筑整体改造可分为功能未发生改变时和功能发生改变时两种情形,其各项消防内容所适用的新旧消防技术标准情况(执行现行标准或可适用原标准)以及消防技术可行性研究要点参照第 3、4、5、6 章执行。

2.3.4 利用工业建筑改造为民用建筑的,应作为功能发生改变的既有建筑整体改造报审。

2.3.5 涉及下列内容的,宜对建筑进行整体改造:

1 因功能改变原二类高层建筑变为一类高层建筑的。

2 因功能改变需要增设消防电梯的。

3 因功能改变需要增设独立安全出口、独立疏散楼梯,经可行性研究不整体改造难以满足增设要求的。

4 因功能改变需要将敞开楼梯间改为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的。

5 因功能改变,原建筑疏散楼梯数量、总疏散净宽度不能满足要求的。

Ⅱ 既有建筑局部改造

2.3.6 既有建筑改造部分的产权和使用权多样时,或改造面积不超过相应单体总建筑面积的2/3 时,都可视作为既有建筑局部改造。另外,适用于后述第 2.3.8 条规定的情形时,还可仅作为既有建筑纯内部装修报审。

2.3.7 既有建筑局部改造可分为功能未发生改变时和功能发生改变时两种情形,其各项消防内容所适用的新旧消防技术标准情况(执行现行标准或可适用原标准)以及消防技术可行性研究要点参照第 3、4、5、6 章执行。

Ⅲ 既有建筑纯内部装修

2.3.8 既有建筑局部改造范围较小(改造面积不超过 500 平方米或每个防火分区内的改造面积不超过其相应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值的 20%)且原有功能未发生改变,不改动主要结构、承重墙、防火分区、疏散楼梯时,即使对部分消防设施及疏散指示标志、部分房间疏散门(疏散出口)及疏散走道等等有一定改动,也可仅作为既有建筑纯内部装修报审。

2.3.9 既有建筑纯内部装修其各项消防内容所适用的新旧消防技术标准情况(执行现行标准或可适用原标准)以及消防技术可行性研究要点参照第 3、4、5、6 章执行。

3 建筑防火、灭火救援设施

3 建筑防火、灭火救援设施


3.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3.1.1 使用功能、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发生变化的改造工程,尤其是涉及大类之间用地类别改变(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判定)以及改变建筑消防分类的(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的第 3.1.1,3.1.3,5.1.1 等条判定),应按照现行标准进行核对并重新确定建筑分类。可行性研究汇总表中应说明改造前的建筑类别、改造后的建筑类别、分类依据及相关要求。

3.1.2 功能改变后按照现行标准需要提高建筑整体耐火等级或提高部分构件耐火极限的,应研究改造实现的技术可行性。可行性研究汇总表中应说明改造前后建筑的耐火等级,功能变化后导致建筑耐火等级要求变化的,应说明保留的主体结构构件、改造采用的主体结构构件和其他构件耐火极限符合标准的情况。

3.1.3 既有建筑改造涉及结构安全鉴定、结构加固的,应按国家、浙江省有关标准规定执行。

新增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执行现行标准,保留建筑构件可维持现状,但涉及到承重墙、承重柱、承重梁、楼板、屋顶承重构件、疏散楼梯时应有加强措施,尤其应复核与原有结构的连接节点构造,保证结构受力传递的可靠。当被加固构件有防火要求时,其防护措施效能应符合耐火等级及耐火极限要求。尤其是在粘贴碳纤维复合材、粘贴钢板等加固方法中,因结构胶粘剂在高温下易失效,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3.2 防火间距

3.2.1 既有建筑发生改造处,若减少了改造范围内建筑之间的原间距,或减少了与改造范围外相关的建筑的原间距时,其相应发生改造处的防火间距不应低于现行标准的要求。

3.2.2 既有建筑发生改造处,若并未对上一条所述的建筑间距做出减少,相应防火间距可适用原标准;若原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由于各种历史原因已然即不满足现行标准的要求也不满足原标准的要求时,可行性研究汇总表中应具体说明拟发生改造处在改造前的建筑防火间距现状情况,以及其相应界面外墙的材质情况,外墙上门、窗、洞口等的开设情况,并按下一条的要求提出可以通过改造实施的加强技术措施。

3.2.3 改造建筑与相邻既有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即不满足现行标准的要求也不满足原标准的要求时,应将防火间距不足的改造建筑相应界面外墙设置为防火墙,当外墙上确需保留原门、窗、洞口时,应设置不可开启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等防火加强措施,或进行相关论证保证任意一侧建筑外墙受到的相邻建筑火灾辐射热强度均低于其临界引燃辐射热强度。

3.2.4 既有建筑改造中,对于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采用不燃性材料构筑、耐火极限不低于 1 小时的非承重外墙或采用不燃性材料构筑、耐火极限不低于 3 小时的承重外墙,建筑相邻外墙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外墙上开口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确定。

3.3 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救援窗口

3.3.1 消防车道的设置在改造中宜执行现行标准,确有困难时,可适用原标准。改造工程消防车道应畅通,当改造工程不满足现行标准的要求时,可利用市政道路作为消防车道,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

3.3.2 高层建筑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设置在改造中宜执行现行标准,当无法满足现行标准的要求时,可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1 两个建筑可共用一个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但应满足救援要求。

2 可利用市政道路做为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但应满足救援要求,且道路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

3 可用消防车现场测试结果作为改造依据。

3.3.3 高层建筑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设置在改造中确有困难,按上述 3.3.2 条的方式仍无法解决,且未改变建筑外轮廓时,可适用原标准的要求。

3.3.4 整体改造工程和外立面改造工程的消防救援窗口设置应执行现行标准。

3.3.5 局部改造和既有建筑纯内部装修改造区域的消防救援窗口设置宜执行现行标准,当无法满足现行标准的要求时,可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1 某个防火分区如果原已有不少于 2 樘洞口尺寸≥1m*1m 的外窗且间距不大于 20m 时,相应防火分区可不再另设消防救援窗口。

2 在建筑底层某个防火分区如果原已有 2 樘直通室外的外门时,底层相应防火分区可不再另设消防救援窗口。

3.3.6 消防救援窗口设置在改造中确有困难,按上述 3.3.5 条的方式仍无法解决时,可适用原标准的要求。

3.4 防火分区和平面布置

3.4.1 既有建筑改造时,防火分区允许增减面积及调整轮廓边界,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若改造后使用功能方面的火灾危险性相对改造前有所增加,相应防火分区的面积、分隔及其内的建筑平面布置都应执行现行标准(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柴油发电机房的设置位置除外)。

2 若改造后使用功能方面的火灾危险性相对改造前没有增加,相应防火分区的面积划分上限应执行现行标准,相邻两个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分隔措施和防火分区内的建筑平面布置可适用原标准。

3 上述两款中涉及到的既有建筑改造时“火灾危险性”等级的分类,在其他相关文件出台前,暂按如下规定:

(1)对于“火灾危险性”等级的分类在综合考虑人员密度、人员疏散能力以及安全疏散距离的要求后,可按如下排序:办公、旅馆、宿舍、教学建筑、餐饮、医疗建筑、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儿童娱乐场所、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既有建筑改造时,将上述排序靠前的功能改造为靠后的功能时,应认定为火灾危险性增加;

(2)上述未说明规定的场所可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表5.5.17 的规定,改造后安全疏散距离不发生变化,则可认定为火灾危险性等级不变;改造后安全疏散距离发生变化时,疏散距离要求变低可视为火灾危险性减少,疏散距离要求变高可视为火灾危险性增加。

3.4.2 改造中宜将对人员疏散要求高的场所设置于地上建筑的下部楼层或地下建筑的上部楼层。

3.4.3 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控制室的设置位置不符合现行标准且无法改变时,可维持原位置,但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防火分隔应满足现行标准的要求,并应采取可靠的防水淹措施。

3.4.4 柴油发电机房的设置位置不符合现行标准但可满足建成时消防技术标准的,可维持原位置。

3.4.5 既有建筑局部改造及纯内部装修时,变电所的疏散出口的设置不符合现行标准但可满足建成时消防技术标准的,可维持原设置。

3.5 安全疏散

3.5.1 既有建筑改造时,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将疏散距离要求低的功能改为疏散距离要求高的功能(如办公改教学、医疗、老年人照料设施等)时,应按现行标准复核疏散距离要求。现有疏散楼梯(出口)不能满足现行标准疏散距离要求的,具备增设疏散楼梯(出口)条件的应通过可行性研究明确增设疏散楼梯(出口)的建议方案,不具备条件的不应改变为相应功能。

2 将疏散距离要求高的功能改为疏散距离要求低的功能时,或功能未发生改变但平面布置发生变化导致疏散距离要求发生变化时,宜执行现行标准,确有困难时,可适用原标准。

3.5.2 既有建筑改造时,独立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需要增设独立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的有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影剧院、礼堂等。增加这些功能时,应按现行标准通过可行性研究分析设置独立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的条件和可能性,不具备条件的不得增设上述功能。

地下汽车库与地上建筑共用疏散楼梯的既有建筑改造,地上部分增设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学楼、老年人照料设施、病房楼等时,应按现行标准通过可行性研究分析共用疏散楼梯在首层设置独立出口或独立疏散楼梯的条件和可能性,不具备条件的不应增设上述功能。

3.5.3 既有建筑改造时,疏散楼梯间的形式(敞开楼梯间、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超过 24m、不超过 32m 的原有高层建筑设有封闭楼梯间,当在其中增设“老年人照料设施”时,应按现行标准将封闭楼梯间改为防烟楼梯间并增设防烟前室,改造前应通过可行性研究分析复核原封闭楼梯间是否符合防烟楼梯间相关要求、改造层是否具备增设防烟前室条件,不具备条件的不应增设上述功能。

2 在设置敞开楼梯间的建筑中增设“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医疗、旅馆及类似使用功能”、“商店、图书馆、展览、会议中心及类似使用功能”时,应按现行标准将敞开楼梯间改为封闭楼梯间,封闭楼梯间要求各层封闭,此时仅进行局部改造将难以实现,宜进行整体改造。

3 既有建筑改造时,若原疏散楼梯间不涉及到需要按上面两款的要求对楼梯间的形式(包括前室的形式及位置)做出改变时,原疏散楼梯间的相关设计内容都可适用原标准。

3.5.4 既有建筑改造时,总疏散净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现行标准对二、三层“每百人疏散楼梯宽度”要求变化较大,对于功能未发生改变的既有建筑改造,疏散楼梯总净宽度及其计算方法可适用原标准。

2 对于功能发生改变的既有建筑改造,应按现行标准在可行性研究中通过计算复核原建筑总疏散净宽度能否满足改造后的功能改变要求(部分功能改变将会导致总疏散净宽度要求发生变化),不满足要求的不应改变为相应功能。

3.5.5 当改造涉及到改变原防火分区之间的安全出口借用情况时,除现行标准有特定明确要求不允许借用的情形外,原借用疏散宽度的,改造后不能增加原借用宽度数值;原借用疏散距离的,改造后可继续适用原标准的借用逻辑。

3.6 建筑构造

3.6.1 新增防火墙宜设在建筑的基础或结构梁等承重构件上,防火墙下的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标准的规定;既有防火墙可维持现状。

3.6.2 防火墙、防火隔墙上的防火卷帘宽度宜符合现行标准的规定,确有困难时,可维持既有防火卷帘现状宽度,但其可靠性、耐火极限、防烟性能、信号反馈功能等性能应符合现行标准的规定。如果为非重力下降的防火卷帘,若改造有难度,可维持不变,但应确保下降均衡、控制可靠。

3.6.3 既有建筑改造时,外墙保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改造不涉及外立面改造时,外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及相关构造等要求可维持现状。

2 改造涉及外立面改造但不涉及需更换外墙保温材料时(如仅对非实体墙部分如玻璃窗进行更换时),外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及相关构造等要求可维持现状。

3 改造涉及需更换外墙保温材料时,外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及相关构造等要求应执行现行标准。

3.6.4 改造区域内新增的墙体材料、装修材料的选用应执行现行标准。

3.7 消防电梯

3.7.1 对于不需要增设消防电梯的既有建筑改造,原消防电梯的停靠楼层、前室布置、位置、机房等都可适用原标准;对于需增设消防电梯的既有建筑改造,新增消防电梯确有困难时,除可不通至地下室底层外其余都应执行现行标准。

局部改造而又适用于需增设消防电梯的情形时,此时仅进行局部改造将难以实现消防电梯的增设,宜进行整体改造。

3.7.2 当增设消防电梯确有困难时,可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1 相邻防火分区可共用消防电梯,不同防火分区开向共用前室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2 不同防火分区也可通过疏散走道共用消防电梯,共用消防电梯的防火分区不应超过3个,开向走道及前室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3.7.3 现行标准要求消防电梯到达所有防火分区,防火分区调整导致改造区域或相邻防火分区消防电梯无法到达的,不应调整防火分区。

3.8 楼梯间顶部固定窗

3.8.1 属于功能发生变化的既有建筑整体改造,楼梯间顶部固定窗应执行现行标准;其他类型的既有建筑改造,楼梯间顶部固定窗宜按现行标准进行设置,当执行现行标准确有困难时,可适用原标准。

3.8.2 既有建筑改造中,楼梯间顶部固定窗的材质可不做硬性要求,但应保证可易于破拆。

3.8.3 可行性研究汇总表中,应研究楼梯间顶部固定窗是否符合现行标准的要求,不符合的应提出改造方案,改造执行现行标准确有困难的应说明具体原因。

3.9 其他特殊建筑场所要求

3.9.1 既有建筑使用功能改变为下列场所时,其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和层数、平面布置、安全疏散均应执行现行标准。避难间、非消防电梯的相关消防设置执行现行标准确有困难时,可适用原标准。装修材料在满足现行标准的基础上,宜采用不燃材料。其余消防内容所适用的新旧消防技术标准情况以及消防技术可行性研究要点参照本导则相关要求执行,并应加强消防管理,有条件的宜设单独的消防控制室:

1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

2 老年人照料设施;

3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

4 消防给水设施

4 消防给水设施


4.1 一般规定

4.1.1 既有建筑改造消防给排水系统的设计、审查及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既有建筑整体改造时,应执行现行标准。

2 既有建筑局部改造时,宜执行现行标准。

3 既有建筑纯内部装修时,可适用原标准。

4.1.2 既有厂房和仓库类建筑局部改造时,如改变建筑消防分类(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的第 3.1.1,3.1.3 条判定),消防用水量应执行现行标准。

4.1.3 既有公共建筑局部改造时,如涉及改变中类之间用地类别(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 判定)以及改变建筑消防分类(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的第 5.1.1 条判定),消防用水量应执行现行标准。

4.1.4 既有建筑局部改造或纯内部装修时,消防给水系统工作压力可适用原标准。

4.2 消火栓系统

4.2.1 既有建筑局部改造时,消火栓水枪充实水柱应执行现行标准,消火栓栓口动压可适用原标准。

4.2.2 既有建筑局部改造时,局部改造区域的室内消火栓系统,应增加压力开关和流量开关自动启泵功能,原直接启动消火栓泵的按钮可改为报警按钮。

4.2.3 局部改造区域需增设室内消火栓系统时,可仅在改造区域内增设,但应为其他区域后续增设室内消火栓系统预留条件。

4.3 自动灭火系统

4.3.1 既有建筑局部改造时,改造部分按现行标准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区域,适用于 GB50084 中局部应用系统的场所,可采用局部应用系统。

4.3.2 既有建筑局部改造时,人员密集的高大空间场所,应按现行标准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4.4 消防泵房、消防水池及消防水箱

4.4.1 原建筑消防水泵房设在地下三层及以下的,如改造确有困难,可适用原标准。

4.4.2 消防水池池底标高不应低于消防水泵房的地坪标高。

4.4.3 消防水池设计容积增加,且增加消防水池容积难度较大,建筑改造时可对室内外消防用水量和补水量进行总量平衡核算。

4.4.4 既有公建类建筑局部改造时,如涉及改变中类之间用地类别(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 判定)以及改变建筑消防分类(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的第 5.1.1 条判定),消防水箱容积应执行现行标准。

4.4.5 既有住宅类建筑局部改造时,按现行标准应增加消防水箱容积的场所,如改造确有困难,可适用原标准。

4.4.6 消防水池及消防水箱应设置就地水位显示装置,并宜在消控中心或值班室等地点设置显示水位的装置。

5 防烟和排烟设施

5 防烟和排烟设施


5.1 一般规定

5.1.1 既有建筑改造防烟和排烟系统的设计、审查及验收,应根据不同的改造形式(整体改造、局部改造和纯内部装修)确定相应的适用标准。

5.1.2 既有建筑改造的防排烟系统,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标准的前提下,宜优先采用自然通风或自然排烟方式。

5.1.3 改造后防烟、排烟系统应满足控制建筑内火灾烟气的蔓延、保障人员安全疏散、有利于消防救援的要求。

5.1.4 改造后防烟、排烟系统应具有保证系统正常工作的技术措施,系统中的管道、阀门和组件的性能应满足其正常使用的要求。

5.1.5 对于重要的高大空间场所,当按现行标准执行确有困难时,可根据该场所的火灾规模和建筑空间形态,采用《消防安全工程》GB/T 31593 的方法进行专项分析研究,提出合适的改造措施。

5.2 防烟设施

5.2.1 使用功能发生改变的整体改造项目,其防烟系统应按现行标准执行。

5.2.2 使用功能未发生改变的整体改造项目,以及使用功能发生改变且不涉及楼梯间或前室改造的局部改造项目,改造区域的防烟系统宜按现行标准执行;当执行确有困难(如加压送风竖井设置不能满足现行标准要求且无法调整等)时,可适用原标准,但应按原标准进行检测、评估,经检测、评估合格的防烟系统可保留使用,检测、评估不合格的应按不低于原标准的要求进行改造。

5.2.3 使用功能未发生改变且不涉及楼梯间或前室改造的局部改造项目,以及既有建筑纯内部装修项目,其防烟系统可按原标准执行,但应按原标准进行检测和评估,经检测、评估合格的防烟系统可保留使用,检测、评估不合格的,应按不低于原标准的要求进行改造。

5.2.4 新增楼梯间或前室时,其防烟系统应按现行标准执行;原楼梯间或前室进行改造时,其防烟系统应进行相应调整,改造后不应低于原标准。

5.2.5 改造后使用功能改变为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时,改造区域涉及的防烟系统应按现行标准执行。

5.2.6 当加压送风系统改造涉及更换送风机时,送风机的设计风量不应小于该系统计算风量的 1.2 倍。

5.2.7 防烟系统的送风机宜按照现行标准设置在专用机房内,当设置专用机房确有困难时,风机可放置在室外,但应设置满足风机防护、通风散热、耐火极限及检修要求的防护罩;服务于改造范围但安装于非改造范围内,或服务于非改造范围但安装于改造范围内的原吊装加压送风机应设置在专用风机小室内,风机小室应满足现行标准耐火极限的要求并便于风机检修。

5.3 排烟设施

5.3.1 使用功能发生改变的整体改造项目,其排烟系统应按现行标准执行。

5.3.2 使用功能未发生改变的整体改造项目,以及使用功能发生改变的局部改造项目,改造区域的内走道排烟系统宜按现行标准执行;执行确有困难时(如排烟竖井设置不能满足现行标准要求且无法调整等)时,内走道排烟系统可适用原标准,但应按原标准进行检测、评估,经检测、评估合格的可保留使用,不合格的应按不低于原标准的要求进行改造。除内走道外的其他区域排烟系统应按现行标准执行。

5.3.3 使用功能未发生改变的局部改造项目,以及既有建筑纯内部装修项目,其排烟系统可按原标准执行,但应按原标准进行检测和评估,经检测、评估合格的排烟系统可保留使用,检测、评估不合格的,应按不低于原标准的要求进行改造。

5.3.4 改造后使用功能改变为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时,改造区域涉及的排烟系统应按现行标准执行。

5.3.5 当机械排烟系统改造涉及更换排烟风机时,排烟风机的设计风量不应小于该系统计算风量的 1.2 倍。

5.3.6 排烟系统的排风机宜按照现行标准设置在专用机房内,当设置专用机房确有困难时,风机可放置在室外,但应设置满足风机防护、通风散热、耐火极限及检修要求的防护罩;服务于改造范围但安装于非改造范围内,或服务于非改造范围但安装于改造范围内的原吊装加压送风机应设置在专用风机小室内,风机小室应满足现行标准耐火极限的要求并便于风机检修。

5.4 系统控制

5.4.1 使用功能发生改变的整体改造项目,防烟和排烟系统控制应按现行标准执行。

5.4.2 使用功能未发生改变的整体改造项目,以及使用功能发生改变的局部改造项目,其防烟、排烟系统的控制应满足各自改造执行的标准相应的要求。

5.4.3 使用功能未发生改变的局部改造和既有建筑纯内部装修项目,防烟和排烟系统的系统控制可适用原标准。

5.4.4 新增的防烟和排烟系统控制,应按现行标准执行。

5.4.5 改造后使用功能改变为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时,改造区域涉及的防烟和排烟系统控制应按现行标准执行。

6 消防电气

6 消防电气


6.1 一般规定

6.1.1 既有建筑整体改造时,消防电气应执行现行标准。

6.1.2 既有建筑局部改造功能发生改变时,除本导则另有规定外消防电气设计、审查及验收应执行现行标准;既有建筑局部改造功能未发生改变时,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消防电气设计、审查及验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本导则另有规定时应按本导则规定。

6.1.3 既有建筑纯内部装修时,除本导则另有规定外消防电气设计、审查及验收可适用原标准。

6.1.4 木结构既有建筑改造时消防电气设计、审查及验收应执行现行标准。

6.1.5 既有建筑改造不应破坏未改造部分消防电气各系统的完整性。

6.1.6 既有建筑应结合改造消除消防安全隐患,提高消防电气设施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6.1.7 消防电气产品应符合市场准入条件。

6.2 消防供配电及电器装置

6.2.1 既有建筑局部改造功能未发生改变时,消防设备负荷等级可适用原标准但不应低于原设计文件,消防电源的其余要求及消防配电系统应执行现行标准。

6.2.2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内部配电箱、控制面板、接线盒、开关、插座、灯具等的安装均应执行现行标准。

6.2.3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新增或替换的电线电缆选型与敷设应执行现行标准。

6.3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6.3.1 既有建筑改造部分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在蓄电池电源供电时的的持续工作时间应执行现行标准。

6.3.2 改造区域内的应急照明和疏散标志灯具的平面布置与照度要求等应执行现行标准。

6.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4.1 既有建筑改造前,应对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产品情况和运行情况进行检测和评估,确认产品的通讯接入方式,保证新老系统的兼容性。

6.4.2 涉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和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儿童活动场所的改造区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应执行现行标准。

6.4.3 改造区域内的既有建筑改造部分如增设了需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锁动作的机械排烟、防烟系统、雨淋或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固定消防水炮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其相应场所或部位应按现行标准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4.4 改造区域内的火灾自动报警设备的平面布置应按现行消防技术标准执行。

6.4.5 消防水泵已采用低压压力开关和流量开关连锁启泵时,消火栓启泵按钮可不用于直接启泵。如消火栓系统按原有标准仅采用消火栓箱按钮信号线直接引至消防泵控制柜启泵,则改造工程应保留此功能。

6.4.6 老年人照料设施、大中型商业建筑、图书馆建筑等内部装修或局部改造时,其非消防用电负荷部分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6.4.7 改造区域内新增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时,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设置应执行现行标准。

7 既有建筑改造消防技术可行性研究汇总表参考格式

7 既有建筑改造消防技术可行性研究汇总表参考格式


既有建筑改造消防技术可行性研究汇总表

 第三篇 浙江省建筑工程消防常见问题

1 建筑专业

第三篇 浙江省建筑工程消防常见问题

1 建筑专业


1.0.1 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水平距离计算,对于突出建筑土建外墙的干挂石材、线脚等不燃构件,在不影响消防车道通行和灭火救援作业要求时,可不计入相邻两座建筑的防火间距。

1.0.2 消防车道的路面、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面层采用塑胶面层等构造做法时,若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则可作为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面层使用。

1.0.3 建筑物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应至少设置一部直通室外的楼梯或一处直通楼梯间的入口。

1.0.4 建筑内同一部楼梯确需在非避难层上下层错位时,应采用连续的通道连通,且通道上不应开设其他门洞。

1.0.5 满足 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 年版)》第 7.2.5 条尺寸要求的非玻璃材质窗口,若窗口形式及材质便于从外侧打开或击碎,并设置了可在室外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可作为消防救援窗(口)使用。

1.0.6 建筑内开向走道的管井、设备用房的检修门,可不考虑开启后对疏散通道有效宽度的影响。

2 给排水专业

2 给排水专业


2.0.1 在实际设计中对《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 5.1.17 条第 2 款,应按以下标准执行:“消防水泵吸水管上宜设真空压力表,压力值不应低于 0.70MPa,真空值的最大量程宜为-0.10MPa”。

2.0.2 低压压力开关停泵信号应屏蔽,不得自动停泵。流量开关和压力开关应按规范要求安装且设定动作值,并做系统联动测试。类似高位水箱重力稳压、市政给水直接稳压的消防系统中必须设置流量开关。

2.0.3 室内消防系统管网应按规范要求设置水流箭头、字体标示及色环;室内外消防系统阀门应设标示。

2.0.4 具有排水功能的倒流防止器应于地面上安装,泄水阀排水口不得被水淹没。

3 暖通空调专业

3 暖通空调专业


3.0.1 消防复合风管当采用金属内壁时,需提供不同风压等级下风管强度的型式检验报告及风管整体耐火极限的型式检验报告,以上述型式检验报告结论为准。

3.0.2 自然排烟口除应满足计算有效排烟面积要求外,尚应符合以下要求:

1)自然排烟口内侧距离对面障碍物不宜小于 1.0 倍当量直径;

2)自然排烟口外侧不应有遮挡排烟的障碍物,当自然排烟口设置固定百叶或格栅时,应根据GB/T39968 和 GB/T39969 的通风系数计算有效排烟面积。

3.0.3 空调通风管在穿越防火墙、防火隔墙和楼板时,缝隙位置应采用满足《建筑防火封堵应用技术标准》GB/T51410-2022 的防火封堵措施,风管外部可通过将防火隔热材料采用机械固定、柔性包覆(裹)等方式做防火保护。

3.0.4 防排烟风管和空调通风管柔性包覆(裹)防火保护采用硅酸铝纤维毯时,应符合《绝热用硅酸铝棉及其制品》GB/T16400-2015,并按其表 1 的分类对应的耐火时间选型。

3.0.5 防排烟风管配套软接头当采用硅橡胶涂覆玻璃纤维布时应符合 JC/T 171.1 的要求;防排烟风管配套软接头应位于机房(专用耐火风机罩)或风管耐火保护内。

问题疑难解析说明

问题疑难解析说明


1 建筑专业

1.0.1 问题结论: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水平距离计算,对于突出建筑土建外墙的干挂石材、线脚等不燃构件,在不影响消防车道通行和灭火救援作业要求时,可不计入相邻两座建筑的防火间距。

问题描述: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水平距离计算,当外墙有凸出的可燃或难燃构件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当外墙凸出物为不燃构件(干挂石材、线脚等)的情况下,建筑的间距是否可算至土建外墙面?

解析说明:依据 2020.03 出版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实施指南》(倪照鹏等编著)第 5.2.2 条的设计要点(P166)中对于凸出建筑外墙的不燃性梁柱构件的认定,是以不影响消防车道通行和灭火救援作业为最低要求,满足此要求的前提下,可忽略其对防火间距的影响。

1.0.2 问题结论:消防车道的路面、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面层采用塑胶面层等构造做法时,

若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则可作为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面层使用。

问题描述:浙消〔2020〕166 号第 2.1.5 条要求“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采用硬质铺装面层”,某中小学校项目利用塑胶地面作为消防车道或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时,地面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塑胶面层厚度约为 13mm,是否一定要将塑胶面层改成硬质铺装面层?

解析说明:依据 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 年版)》第 7.1.9 条“消防车道的路面、救援操作场地、消防车道和救援操作场地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塑胶面层若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应可作为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面层使用。

1.0.3 问题结论:建筑物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应至少设置一部直通室外的楼梯或一处直通楼梯间的入口。

问题描述: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 年版)》第 7.2.3 条和浙消[2020]166号第 2.1.7 条,消防登高场地对应范围内设置的入口,入口是否包含建筑物的所有消防出入口?

解析说明:依据 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 年版)》第 7.2.3 条文解释:

灭火救援时,消防员一般要通过建筑物直通室外的楼梯间或出入口,从楼梯间进入着火层对该层及其上、下部楼层进行内攻灭火和搜索救人。故不必包含所有消防出入口(楼梯)。

1.0.4 问题结论:建筑内同一部楼梯确需在非避难层上下层错位时,应采用连续的通道连通,且通道上不应开设其他门洞。

问题描述:关于疏散楼梯在内部转换平面位置的问题,是否与建规第 6.4.4 条有冲突?

解析说明:依据 2020.03 出版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实施指南》(倪照鹏等编著)第 6.4.4 条设计要点(P326)阐述:楼梯在上下层不得不错位时,应采用连续的通道连通,且通道上不应开设其他门洞,以实现疏散过程的连续性。

1.0.5 问题结论:满足 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 年版)》第 7.2.5 条尺寸要求的非玻璃材质窗口,若窗口形式及材质便于从外侧打开或击碎,并设置了可在室外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可作为消防救援窗(口)使用。

问题描述:消防救援窗(口),不用玻璃,板材是否可行?

解析说明: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 年版)》第 7.2.5 条没有限定消防救援窗(口)的材料,仅要求可在室外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及从外侧便于打开或击碎;2020.03出版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实施指南》(倪照鹏等编著)第 7.2.4、7.2.5 条的设计要点(P371)中也明确:消防救援窗可采用其他方式的外窗、门或开口,但应能在外部易于开启。

1.0.6 问题结论:建筑内开向走道的管井、设备用房的检修门,可不考虑开启后对疏散通道有效宽度的影响。

问题描述:因设备管井、设备用房平时很少使用,是否可不考虑此类房间的疏散门开启后对疏散通道有效宽度的影响?

解析说明:依据 2020.03 出版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实施指南》(倪照鹏等编著)第 6.4.11 条的释义(P333:疑点 6.4.11-1):建筑内开向走道的疏散门(检修门除外)在开启后不能影响走道的有效宽度。

2 给排水专业

2.0.1 问题结论:在实际设计中对《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5.1.17 条第 2 款,应按以下标准执行:“消防水泵吸水管上宜设真空压力表,压力值不应低于 0.70MPa,真空值的最大量程宜为-0.10MPa”。

问题描述:《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 5.1.17 条第 2 款规定,“消防水泵吸水管宜设置真空表、压力表或者真空压力表,压力表最大量程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应低于 0.7MPa,真空表的最大量程宜为-0.10MPa。” 但在实际工程消防验收中,发现很多消防泵吸水管上设置了压力表,并在消防系统调试及测试过程中发生破坏。

解析说明:在消防泵启动过程中,水泵进水管内压力短时间内急剧变化,压力表指针会快速朝 0 刻偏转,若在 0 位受限,极易打坏压力表。所以,针对这种运行工况,消防泵吸水管上设置压力表和真空表均不适合,应采用真空压力表。

2.0.2 问题结论:低压压力开关停泵信号应屏蔽,不得自动停泵。流量开关和压力开关应按规范要求安装且设定动作值,并做系统联动测试。类似高位水箱重力稳压、市政给水直接稳压的消防系统中必须设置流量开关。

问题描述:低压压力开关设置了停泵信号,到一定压力消防泵自动停止工作。

流量开关和压力开关设计中未明确动作值,或者现场未按设计要求值设置开关,导致系统无法自动启泵联动。

根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第 12.0.8 条,“不设报警阀组或采用消防水泵直接从市政供水管吸水的局部应用系统,应采取压力开关联动消防水泵的控制方式。不设报警阀组的系统可采用电动警铃报警。”根据上述规范要求,在市政给水直接稳压的消防系统中,系统只设置低压压力开关,导致消防系统无法迅速启动。

解析说明:低压压力开关设置停泵值,违反《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 11.0.2 条规定。

在实际验收过程中,常有消防系统的流量开关、压力开关参数设置有误,导致不能正常启泵,违反《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 11.0.4 条规定。

在类似高位水箱重力稳压、市政给水直接稳压的消防系统中,消防系统初期动作但系统压力变化小,极易导致低压压力开关信号反馈滞后,消防主泵无法迅速启动。但在这些系统中流量开关还能保持较高灵敏度。

2.0.3 问题结论:室内消防系统管网应按规范要求设置水流箭头、字体标示及色环;室内外消防系统阀门应设标示。

问题描述:在实际消防验收过程中,常有消防系统管道未设置标识,或管道上色环未按规范要求设置;消防系统阀门漏设永久标识。

解析说明:消防系统管道未设置标识,或管道上色环未按规范要求设置,违反《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 12.3.24 条规定。

消防系统阀门漏设标识,违反《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8.3.7 条规定。

以上条款分散在设计条款及施工条款中,设计人员和施工人员容易忽视。

2.0.4 问题结论:具有排水功能的倒流防止器应于地面上安装,泄水阀排水口不得被水淹没。

问题描述:地块消防管网进水管倒流防止器安装在地面以下阀门井内,雨天阀门井内极易积水,导致泄水阀排水口浸没于水中。

解析说明:在实际消防验收中,地块消防管网进水管倒流防止器安装在地面以下阀门井内很多见。此做法违反《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2019)第 3.5.8 条第 3 款规定。

3 暖通空调专业

3.0.1 问题结论:消防复合风管当采用金属内壁时,需提供不同风压等级下风管强度的型式检验报告及风管整体耐火极限的型式检验报告,当以上报告合格时,即认定满足要求。

问题描述:用满足耐火极限要求的复合成品风管,或采用由满足耐火极限要求的复合板材制作的复合风管,当采用金属内壁时,金属内壁厚度是否可以小于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4.2.3 的对应要求。

解析说明:《建筑防烟排烟风管防火性能试验方法标准》T/CECS886-2021 第 4.1.3 条:风管制作和安装所用材料的材质、厚度、密度、复合方式、连接方式等质量信息和参数应与产品设计文件的规定一致。在验收过程中,应明确提供该类消防风管的不同风压等级下风管强度的型式检验报告及风管整体耐火极限的型式检验报告,当以上报告合格时,即认定满足要求。

3.0.2 问题结论:自然排烟口室内侧距离对面障碍物不宜小于 1.0 倍当量直径;且自然排烟口室外侧不应有遮挡排烟的障碍物,当自然排烟口设置固定百叶或格栅时,应根据GB/T39968 和 GB/T39969 的通风系数计算有效排烟面积。

问题描述:验收过程中,当现场采用自然排烟时,自然排烟窗位于高位,而在外窗侧面有类似窗帘盒等类似功能构造,自然排烟窗距离该构造之间距离较近,且该构造下挂高度几乎与自然排烟窗高度相当时,该自然排烟窗是否需要核算排烟口最大排烟量;

解析说明:根据流体力学排风口的基本原理,距离排风口 1.0 倍位置的风速已经下降到排风口速度的 5%左右;由于自然排烟口风速不高,该 1.0 倍当量直径位置排风口形成的风速已低于房间内自然静风流速。根据《建筑用通风百叶窗技术要求》GB/T39968 对排烟出口的百叶通风系数设置提出的具体要求。

3.0.3 问题结论:空调通风管在穿越防火墙、防火隔墙和楼板时,缝隙位置应采用满足《建筑防火封堵应用技术标准》GB/T51410-2022 的防火封堵措施,风管外部可通过将防火隔热材料采用机械固定、柔性包覆(裹)等方式做防火保护。

问题描述:空调、通风平时风管在穿越防火墙、防火隔墙和楼板时,穿越处风管上的防火阀、排烟防火阀两侧各 2.0m 范围内的风管应采用耐火风管或风管外壁应采用防火保护措施,且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该防火分隔体的耐火极限。当风管侧面仅百叶或距离不足,无法满足 2米的要求时,现场如何施工来达到规范要求。

解析说明:空调、通风平时风管在穿越防火墙、防火隔墙和楼板处,称为贯穿孔口,当采用满足《建筑防火封堵应用技术标准》GB/T51410-2022 内的防火封堵措施后,火焰穿越风管与孔口的空隙蔓延的机会基本没有;只是防止金属管道导热传递。风管另一侧外部可采用符合要求的防火隔热材料进行包裹即可。

3.0.4 问题结论:防排烟风管和空调通风管柔性包覆(裹)防火保护采用硅酸铝纤维毯时,应符合《绝热用硅酸铝棉及其制品》GB/T16400-2015,并按其表 1 的分类对应的耐火时间选型。

问题描述:根据浙江省消防技术指南(2020 版),金属(如镀锌钢板)风管可通过将柔性包覆(裹)等方式固定在其表面,当采用硅酸铝纤维毯时作为防火包裹,具体选型应注意哪些规范及注意点。

解析说明:防排烟风管和空调通风管柔性包覆(裹)防火保护可以选用硅酸铝纤维毯进行包裹,但选用材料应符合《绝热用硅酸铝棉及其制品》GB/T16400-2015,并按其表 1 的分类对应的耐火时间选型。

3.0.5 问题结论:防排烟风管配套软接头当采用硅橡胶涂覆玻璃纤维布时应符合 JC/T 171.1的要求; 防排烟风管配套软接头应位于机房(专用耐火风机罩)或风管耐火保护内。

问题描述:风管与风机的连接宜采用法兰连接,或采用不燃材料的柔性短管连接。当风机同时用于防烟、排烟时,可采用柔性连接,提出柔性连接的具体要求。

解析说明:消防风机与风管连接处可选用硅橡胶涂覆玻璃纤维布,但选用时产品应当满足对应的标准要求,该软接头应设置于机房(风机防护罩)或风管耐火保护内以满足耐火极限要求。

4 电气专业

4.0.1 问题结论:至消防风机、消防水泵、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灯具、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末端明敷线缆在刚性导管不能准确配入电气设备器具时可采用可弯曲金属电气导管做过渡导管用,但需满足相关规范的长度要求。

问题描述:至消防风机、消防水泵、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灯具、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末端明敷线缆是否可采用柔性导管保护?

解析说明: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第 10.1.10 条第 1 款:“明敷时,应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 第 4.3.1 条:“明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可弯曲金属电气导管或槽盒保护”,《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第 11.2.3 条:“线路明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可挠(金属)电气导管(即可弯曲金属电气导管)或金属封闭线槽保护”,以上规范均不允许明敷线缆采用柔性导管保护。实际工程中,在刚性导管不能准确配入电气设备器具时应允许采用可弯曲金属电气导管做过渡导管用,但需满足相关验收规范的长度要求。

4.0.2 问题结论:未设置专用机房的屋顶防烟、排烟风机的控制箱可不要求安装在机房或配电小间内。

问题描述:屋顶防烟、排烟风机设置在室外,未设置在专用机房内,其控制箱是否一定要安装在机房或配电小间内?

解析说明:一般情况下,“除防火卷帘、消防排水泵、电动挡烟垂壁、常开防火门、消防排烟窗等的控制箱外,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箱和控制箱应安装在机房或配电小间内。”按照《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20 版)第 7.1.13 条“受条件限制设置专用机房确有困难的部分加压风机、补风机也可设置于室外”;其第 7.2.19 条“受条件限制设置专用机房确有困难的部分排烟风机也可设置于室外”。此时,屋顶防烟、排烟风机控制箱可不要求安装在机房或配电小间内,但应满足防护等级要求且其安装位置应便于检修。

4.0.3 问题结论:狭小场所无法满足点型探测器至墙壁、梁边水平距离要求,应视为未违反规范。

问题描述:井道或配电小间等狭小场所的点式探测器,无法满足距墙壁、梁边水平距离大于 0.5m,是否属违反规范?

解析说明:井道或配电小间等狭小场所的点式探测器,不容易满足距墙壁、梁边水平距离大于 0.5m,应视为不违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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