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检查实操
7.0.1 对本章各“节”、“条”、“款”的名称做如下说明:
本章各“节”的名称如“7.1 建筑类别与耐火等级”为“检查项目”,与附录 C、E 检查表中“检查项目”栏描述相统一;
本章各“条”的名称如“7.1.2 建筑分类”为“检查子项目”,与附录 C、E 检查表中“检查子项目”栏描述相统一;
本章各“款”的名称如“1 核对建筑的性质和规模(面积、高度、层数),查阅相应资料(A 类)”为“A、B、C 类项”,与附录 C、E 检查表中“检查内容和方法”栏描述相统一。
7.0.2 关于抽样数量比例的要求,需注意本章各条款下所描述的都为消防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不适用于现场评定时的抽样数量,现场评定时的抽样数量直接按本导则第 5.4.1 条第 1、2、3 款的要求执行。
7.1 建筑类别与耐火等级
7.1.1 基本要求
1 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并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2 建筑的耐火等级、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7.1.2 建筑分类
1 核对建筑的性质和规模(面积、高度、层数),查阅相应资料(A 类)
检查内容:
1) 建筑使用性质应明确;
2) 建筑规模(面积、高度、层数)应与设计文件一致,无擅自扩大建设面积、增高、加层等;
3) 建筑分类(工业建筑含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适用规范准确。
当建筑周围地面高度不一致,且需要从较高地面开始计算建筑高度或楼层时,应按《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台阶式地坪要求计算建筑高度,并按要求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和消防水源等。
检查方法、部位: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全部检查。
误差允许范围:
除符合本导则 5.5.1 条第 3 款的要求外,建筑高度的正偏差不应大于 500mm,当涉及改变建筑工程的建筑分类及高层建筑与超高层建筑的分类等时(如建筑高度为 24m、32m、50m、100m等临界高度时)应检查其建筑高度测量报告或现场测量建筑高度的正偏差不应大于 50mm,建筑层数不允许出现偏差。
2 根据住宅与商业服务网点、其他功能用房合建的情况,明确商住楼、住宅楼及综合楼的建筑定性并适用规范准确(A 类)
检查方法、部位: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全部检查。
误差允许范围:
除符合本导则 5.5.1 条第 3 款的要求外,建筑高度的正偏差不应大于 500mm,当涉及改变建筑工程的建筑分类及高层建筑与超高层建筑的分类等时(如建筑高度为 24m、32m、50m、100m等临界高度时)应检查其建筑高度测量报告或现场测量建筑高度的正偏差不应大于 50mm,建筑层数不允许出现偏差。
7.1.3 耐火等级
1 核对建筑耐火等级(A 类)
检查内容:
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明确,耐火等级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要求,且不得低于建筑的最低耐火等级要求。
检查方法、部位: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建筑的耐火等级定性应全部检查。
误差允许范围:
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允许出现负偏差。
2 查阅相应施工记录,查看建筑主要构件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A 类)
检查内容:
建筑主要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检查方法、部位: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须经防火处理的钢结构构件及钢结构涂料应检查施工记录及相关质量证明文件。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建筑主要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按建筑的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 20%抽查,且不得少于 5 层(个),不足 5 层(个)的全部检查,抽查到的每个楼层(防火分区)的检查点不少于 2 处;对于功能复杂的建筑工程,查验时应涵盖不同使用功能的楼层;若工程涉及到须经防火处理的钢结构构件,查验时必须被涵盖到。
误差允许范围:
建筑主要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都不允许出现负偏差。
7.2 总平面布局
7.2.1 基本要求
1 建筑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城乡规划及消防安全布局的要求,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车登高面、消防救援窗口及相关标志、标线标识等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2 民用建筑与各类仓库、储罐、堆场的设置位置及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7.2.2 防火间距
1 核查建筑与相邻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A 类)
2 民用建筑与变电站、燃油、燃气或燃煤锅炉房的防火间距(B 类)
3 除高层厂房、甲类厂房、高层民用建筑外,成组布置的厂房、住宅建筑或办公建筑,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物的防火间距(B 类)
4 民用建筑与燃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或混气站、城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等的防火间距(A 类)
检查内容(针对上述第 1~4 款):
根据施工测量记录或结合测量成果报告,现场沿建筑周围检查、判定。
选择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水平距离处测量间距,当外墙有凸出的可燃或难燃构件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最近的水平距离为两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储罐、堆场、变压器、构筑物等的测量点根据相应规范技术标准要求确定。
检查方法、部位(针对上述第 1~4 款):
资料核查,沿建筑周围现场检查。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针对上述第 1~4 款):
全部检查。
误差允许范围(针对上述第 1~4 款):
防火间距的允许负偏差不超过规定值的 5%且不超过 500mm。
5 检查相邻建筑必要的防火间距不应被临时搭建的工棚、库房等建、构筑物或可燃物品占用(B 类)
检查方法、部位:
沿建筑周围现场检查。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全部检查。
误差允许范围:
不允许出现偏差。
7.2.3 消防车道
1 查看设置位置,车道的净宽、净高、转弯半径、高大树木等障碍物,环形消防车道的设置(A 类)
检查内容:
消防车道的设置位置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要求,并已施工完毕,满足消防车通行要求;
消防车道严禁擅自改变用途或被占用;消防车道上应无影响车辆通行的障碍物;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应布置架空线路、高度大于 5m 的高大乔木、行道树等影响消防救援的障碍物。
检查方法、部位: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对照总平面图,现场全程查看消防车道设置以及路面情况。
1 根据施工测量记录, 选择车道路面相对较窄部位以及车道 4 米净空高度内两侧突出物最近距离处进行测量,以最小宽度确定为消防车道宽度;
2 选择消防车道正上方距车道相对较低的突出物进行测量,测量点不少于 5 个,突出物与车道的垂直高度为消防车道净高。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全部检查。
误差允许范围:
除符合本导则 5.5.1 条第 3 款的要求外,消防车道净宽、净高的允许负偏差尚不应超过120mm。
2 查看设置形式,回车场等(B 类)
检查内容:
消防车道的设置形式、回车场的设置等应能满足消防车通行及回车等工作要求;
消防车道及回车场承受荷载应能满足消防车工作要求。
检查方法、部位:
根据施工测量记录或结合测量成果报告,对照总平面图,沿建筑的周边全程核查。
1 不规则回车场以消防车可以利用的场地(内接正方形或满足《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要求的丁字形,Y 字形等)或根据实际设置情况进行消防车通行试验;
2 核查消防车道及回车场路面情况,核查设计承受荷载及施工记录;
3 必要时核查消防车通行试验报告或记录。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全部检查。
误差允许范围:
应符合本导则 5.5.1 条第 3 款的要求。
3 查看坡度(C 类)
检查方法、部位:
资料核查,根据施工测量记录或结合测量成果报告,对照总平面图,沿建筑的周边全程核查。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全部检查。
误差允许范围:
应符合本导则 5.5.1 条第 3 款的要求。
7.2.4 消防车登高面、消防救援窗口
1 查看登高面的设置,是否有影响登高救援的裙房(含雨篷、挑檐等),首层是否设置楼梯出口,登高面上各楼层消防救援窗口的设置(A 类)
检查内容:
消防车登高面的相关设置情况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不应设置进深大于 4 米的裙房(含雨篷、挑檐等突出物等),首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室内楼梯的入口。
检查方法、部位: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根据设计文件和施工测量记录,对照总平面图、平、立面图,沿建筑的外立面、消防车登高面、建筑周围核查。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消防车登高面的设置情况应全部检查。
误差允许范围:
应符合本导则 5.5.1 条第 3 款的要求。
2 厂房、仓库、公共建筑的外墙应在每层的适当位置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A 类)
3 检查消防救援窗口的数量、尺寸及标识(B 类)
4 检查消防救援窗口的间距(C 类)
检查内容(针对上述第 2~4 款):
消防救援窗口的相关设置情况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检查方法、部位(针对上述第 2~4 款):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根据设计文件和施工测量记录,对照总平面图、平、立面图,沿建筑的外立面、消防车登高面、建筑周围核查。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针对上述第 2~4 款):
消防救援窗口应按建筑的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 20%抽查,且不得少于 5 层(个),不足 5 层(个)的全部检查,抽查到的每个楼层(防火分区)的检查点不少于 2 处。
误差允许范围(针对上述第 2~4 款):
除符合本导则 5.5.1 条第 3 款的要求外,消防救援窗口的个数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不应出现偏差。
7.2.5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1 查看设置的长度、宽度、承载力,是否有影响登高救援的树木、架空管线等(A 类)
检查内容: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相关设置情况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场地上方应无影响消防车停靠和操作的障碍物,场地与建筑之间应无影响登高救援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应无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汽车库出入口等;
检查方法、部位: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根据施工测量记录或结合测量成果报告,对照总平面图,沿建筑周边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全程核查;
核查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情况,核查设计承受荷载及施工记录;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上不应设置管道井盖,如必须设置需核查井盖荷载;
必要时核查消防车登高通行及操作试验报告或记录。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全部检查。
误差允许范围:
除符合本导则 5.5.1 条第 3 款的要求外,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长度、宽度的允许负偏差不超过规定值的 5%且不超过 500mm。
2 查看消防登高操作场地是否与消防车道连通(B 类)
检查方法、部位: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对照总平面图,沿建筑周围核查。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全部检查。
误差允许范围:
所有消防登高操作场地均应与消防车道连通,不得出现偏差。
3 查看坡度,场地与建筑外墙的距离(C 类)
检查方法、部位:
资料核查,根据施工测量记录或结合测量成果报告,对照总平面图,沿建筑的周边全程核查。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全部检查。
误差允许范围:
应符合本导则 5.5.1 条第 3 款的要求。
4 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面层及沿途标志、标线标识(B 类)
检查内容:
相关设置情况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检查方法、部位: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对照总平面图,沿建筑周围核查。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全部检查。
误差允许范围:
应符合本导则 5.5.1 条第 3 款的要求。
7.3 平面布置
7.3.1 基本要求
涉及平面布置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7.3.2 消防控制室
1 查看防淹措施、耐火等级、防火分隔、疏散门等(A 类)
检查方法、部位: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必要时检查相关施工记录。
消防控制室的防水淹技术措施、耐火等级、与其他部位的防火分隔、疏散门的形式和数量等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每一间消防控制室的防水淹技术措施、耐火等级、与其他部位的防火分隔、疏散门的形式和数量等都应全部检查。
误差允许范围:
消防控制室的防水淹技术措施、耐火等级、与其他部位的防火分隔、疏散门的形式和数量等都不允许出现负偏差。
2 查看电器线路及管路布置(B 类)
检查方法、部位: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必要时检查相关施工记录。
消防控制室应无与消防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路穿越。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每一间消防控制室的电气线路及管路布置情况都应全部检查。
误差允许范围:
消防控制室应无与消防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路穿越,不允许出现偏差。
3 设置位置(A 类)
检查方法、部位: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消防控制室的设置位置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
要求。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每一间消防控制室的设置位置情况都应全部检查。
误差允许范围:
消防控制室的设置位置应符合要求,不允许出现负偏差。
7.3.3 消防水泵房
设置位置、耐火等级、防火分隔、疏散门、防淹措施(A 类)
检查方法、部位: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必要时检查相关施工记录。
消防水泵房的设置位置、耐火等级、与其他部位的防火分隔、疏散门的形式和数量、防水淹技术措施等都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每一间消防水泵房的设置位置、耐火等级、与其他部位的防火分隔、疏散门的形式和数量、防水淹技术措施等都应全部检查。
误差允许范围:
消防水泵房的设置位置、耐火等级、与其他部位的防火分隔、疏散门的形式和数量、防水淹技术措施等都不允许出现负偏差。
7.3.4 柴油发电机房
1 查看设置位置、耐火等级、防火分隔、疏散门(A 类)
检查方法、部位: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必要时检查相关施工记录。
柴油发电机房的设置位置、耐火等级、与其他部位的防火分隔、疏散门的形式和数量等都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每一间柴油发电机房的设置位置、耐火等级、与其他部位的防火分隔、疏散门的形式和数量等都应全部检查。
误差允许范围:
柴油发电机房的设置位置、耐火等级、与其他部位的防火分隔、疏散门的形式和数量等都不允许出现负偏差。
2 查看储油间的设置、防火分隔、油箱的设置,储存量(A 类)
检查方法、部位: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必要时检查相关施工记录。
储油间的设置、与其他部位的防火分隔、油箱的设置,储存量等都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每一间储油间的设置、与其他部位的防火分隔、油箱的设置,储存量等都应全部检查。
误差允许范围:
储油间的设置、与其他部位的防火分隔、油箱的设置,储存量等都不允许出现负偏差。
7.3.5 变配电房
查看设置位置、耐火等级、防火分隔、疏散门(A 类)
检查方法、部位: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必要时检查相关施工记录。
变配电房的设置位置、耐火等级、与其他部位的防火分隔、疏散门的形式和数量等都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按建筑的变配电房总数不少于 20%抽查,且不得少于 2 间,不足 2 间的全部检查,抽查到的每一间变配电房的设置位置、耐火等级、与其他部位的防火分隔、疏散门的形式和数量等都应全部检查。
误差允许范围:
变配电房的设置位置、耐火等级、与其他部位的防火分隔、疏散门的形式和数量等都不允许出现负偏差。
7.3.6 民用建筑中其他特殊场所
1 查看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商业营业厅、展览厅,儿童活动场所,医院和养老院的住院楼、锅炉房、含可燃油的电力设备用房、燃油、燃气设备用房、空调机房、厨房、手术室等设备用房的设置位置、防火分隔(A 类)
检查方法、部位: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必要时检查相关施工记录。
民用建筑中此类场所的设置位置、与其他部位的防火分隔等都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按民用建筑中此类场所总数不少于 20%抽查,且不得少于 5 间,不足 5 间的全部检查,抽查到的每一间此类场所的设置位置、与其他部位的防火分隔等都应全部检查。
误差允许范围:
民用建筑中此类场所的设置位置、与其他部位的防火分隔等都不允许出现负偏差。
2 除上述场所以外的人员密集场所、非住宅厨房、老年人照料设施、汽车库、修车库等设置位置、防火分隔(B 类)
检查方法、部位: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必要时检查相关施工记录。
民用建筑中此类场所的设置位置、与其他部位的防火分隔等都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按民用建筑中此类场所总数不少于 20%抽查,且不得少于 5 间,不足 5 间的全部检查,抽查到的每一间此类场所的设置位置、与其他部位的防火分隔等都应全部检查。
误差允许范围:
民用建筑中此类场所的设置位置、与其他部位的防火分隔等都不允许出现负偏差。
7.3.7 工业建筑中其他特殊场所
查看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场所、中间仓库以及总控制室;工业建筑中的员工宿舍、办公室和休息室等场所的设置位置、防火分隔(A 类)
检查方法、部位: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必要时检查相关施工记录。
工业建筑中此类场所的设置位置、与其他部位的防火分隔等都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场所全部检查。其余按工业建筑中此类场所总数不少于 20%抽查,且不得少于 5 间,不足 5 间的全部检查,抽查到的每一间此类场所的设置位置、与其他部位的防火分隔等都应全部检查。
误差允许范围:
工业建筑中此类场所的设置位置、与其他部位的防火分隔等都不允许出现负偏差。
7.4 建筑外墙、屋面保温和建筑外墙装饰
7.4.1 基本要求
建筑外墙、屋面保温和建筑外墙装饰的设置和防火性能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7.4.2 建筑外墙保温
核查建筑的外墙保温系统的设置位置、设置形式,查阅防火性能质量证明文件,核对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核查隐蔽工程的影像资料(A 类)
检查方法、部位: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必要时检查相关施工记录:查阅有关防火性能质量证明文件,核查隐蔽工程的影像资料。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按建筑的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 20%抽查,且不得少于 5 层(个),不足 5 层(个)的全部检查,抽查到的每个楼层(防火分区)的检查点不少于 2 处。
误差允许范围:
不允许出现负偏差。
7.4.3 建筑外墙装饰
查阅有关防火性能的质量证明文件,核查隐蔽工程的影像资料,现场检查(B 类)
检查方法、部位: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必要时检查相关施工记录:查阅有关防火性能质量证明文件,核查隐蔽工程的影像资料。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按建筑的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 20%抽查,且不得少于 5 层(个),不足 5 层(个)的全部检查,抽查到的每个楼层(防火分区)的检查点不少于 2 处。
误差允许范围:
不允许出现负偏差。
7.4.4 建筑屋面保温材料的设置及其燃烧性能
查阅有关防火性能的质量证明文件,核查隐蔽工程的影像资料,现场检查(B 类)
检查方法、部位: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必要时检查相关施工记录:查阅有关防火性能质量证明文件,核查隐蔽工程的影像资料。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按建筑的屋面个数总数不少于 20%抽查,且不得少于 5 个,不足 5 个的全部检查,抽查到的每个屋面的检查点不少于 2 处。
误差允许范围:
不允许出现负偏差。
7.5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
7.5.1 基本要求
1 建筑内部装修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要求,建筑内部装修不应擅自减少、改动、拆除、遮挡消防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疏散走道和防火分区、防烟分区等;
2 建筑工程内部装修不得影响人员疏散和消防设施的使用,公共场所采用的阻燃制品及组件应具有阻燃标识;
3 建筑内部装修消防检查验收应在相关分项工程按《建筑内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354 等技术标准检查验收合格基础上进行,施工记录、装修材料质量证明文件、有见证取样要求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检测报告(见证取样)、隐蔽工程的影像资料等资料齐全;
7.5.2 装修情况
现场核对装修范围、使用功能(A 类)
检查方法、部位: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装修范围、使用功能应与设计文件一致,无擅自扩大装修范围、更改使用功能等情形。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全部检查。
误差允许范围:
装修范围、使用功能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要求,不允许出现负偏差。
7.5.3 建筑吊顶墙面和地面等装修材料的防火性能
1 纺织织物、木质材料、高分子合成材料、复合材料、其他材料,核查有关防火性能的证明文件、施工记录,查看隐蔽工程施工记录、影像资料,核查装修材料质量证明文件、有见证取样要求的检测报告,现场检查与实际使用材料的一致性(A 类)
检查内容:
建筑吊顶、墙面和地面等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查看有关防火性能的证明文件、施工记录;查看隐蔽工程施工记录、影像资料;核查装修材料燃料性能检测报告、有见证取样要求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检测报告(见证取样)、现场检查、核对与实际使用材料的一致性(现场阻燃处理的纺织织物、木质材料、高分子合成材料、复合材料等应由施工单位抽样送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其它装修材料及现场进行阻燃处理所使用的阻燃剂应当进行见证取样检验)。
检查方法、部位: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检查隐蔽工程施工记录,检查装修材料燃料性能检测报告和见证取样检测报告等,现场检查与实际使用材料的一致性。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按建筑的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 20%抽查,且不得少于 5 层(个),不足 5 层(个)的全部检查,抽查到的每个楼层(防火分区)的检查点不少于 5 处。
误差允许范围:
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要求,不允许出现负偏差。
2 建筑制品、织物、塑料/橡胶、泡沫塑料类、家具及组件、电线电缆六类产品应使用阻燃制品并加贴阻燃标识,核查阻燃制品标识及使用证书(B 类)
检查内容:
公共场所内建筑制品、织物、塑料/橡胶、泡沫塑料类、家具及组件、电线电缆六类产品应使用阻燃制品并加贴阻燃标识。
检查方法、部位: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查看公共场所内此类阻燃制品标识使用证书,现场检查阻燃标识。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按建筑的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 20%抽查,且不得少于 5 层(个),不足 5 层(个)的全部检查,抽查到的每个楼层(防火分区)的检查点不少于 5 处。
误差允许范围:
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要求,不允许出现负偏差。
7.5.4 电气安装与装修
查看用电装置发热情况和周围材料的燃烧性能和防火隔热、散热措施(B 类)
检查内容:
开关、插座、配电箱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材料基座上,安装在 B1 级以下的材料基座上时,必须采用具有良好隔热性能的不燃材料隔绝;
白炽灯、卤钨灯、荧光高压汞灯、镇流器等不应直接设置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构件上;各类灯具的发热表面不得靠近 B1 级以下材料,当靠近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检查方法、部位:
现场检查。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按建筑的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 20%抽查,且不得少于 5 层(个),不足 5 层(个)的全部检查,抽查到的每个楼层(防火分区)的检查点不少于 5 处。
误差允许范围:
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要求,不允许出现负偏差。
7.5.5 对消防设施影响
1 查看影响消防设施的使用功能的情况, 查看遮挡、覆盖消火栓箱的情况(A 类)
检查方法、部位:
现场检查。建筑内部装修不应影响消防设施的使用。装饰不能遮挡、覆盖消火栓箱。
室内消火栓箱门作为消防产品可替换成其他装修材料,但其燃烧性能、刚度和尺寸需达到原箱门性能要求。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按建筑的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 20%抽查,且不得少于 5 层(个),不足 5 层(个)的全部检查,抽查到的每个楼层(防火分区)的检查点不少于 5 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包含桑拿浴室、足疗店等)全部检查。
误差允许范围:
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要求,不允许出现负偏差。
2 手动报警按钮、喷头、火灾探测器以及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安全出口标志等消防设施的情况(B 类)
检查方法、部位:
现场检查。装饰不能遮挡、覆盖手动报警按钮、喷头、火灾探测器以及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安全出口标志等消防设施。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按建筑的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 20%抽查,且不得少于 5 层(个),不足 5 层(个)的全部检查,抽查到的每个楼层(防火分区)的检查点不少于 5 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包含桑拿浴室、足疗店等)全部检查。
误差允许范围:
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要求,不允许出现负偏差。
7.5.6 对疏散设施影响
查看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疏散走道数量、测量疏散净宽度(A 类)
检查方法、部位:
现场检查。建筑内部装修不应减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的数量和净宽度。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安全出口的形式和数量应全部检查。其余项按建筑的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 20%抽查,且不得少于 5 层(个),不足 5 层(个)的全部检查,抽查到的每个楼层(防火分区)的检查点不少于 5 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包含桑拿浴室、足疗店等)全部检查。
误差允许范围:
安全出口的形式和数量不允许出现负偏差。其余项应符合本导则 5.5.1 条第 3 款的要求。
7.6 防火分隔、固定窗
7.6.1 基本要求
1 防火分区、防火墙、防火隔墙、相关建筑构件、竖向管道井及其他有防火分隔要求的部位、防火卷帘、防火门窗、变形缝等建筑构造、固定窗都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2 建筑工程防火分区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当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符合防火性能要求的防火卷帘、防火分隔水幕、甲级防火门(窗)等措施进行分隔;
7.6.2 防火分区
核查防火分区的设置、形式、完整性和建筑面积(A 类)
检查方法、部位: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必要时检查相关施工和测量记录。
可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的场所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按建筑的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 20%抽查,且不得少于 5 个,不足 5 个的全部检查;对于功能复杂的建筑工程,检查应涵盖不同使用功能的楼层;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包含桑拿浴室、足疗店等)应全部检查。
误差允许范围:
应符合本导则 5.5.1 条第 3 款的要求;其中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允许正偏差不应大于规定值的 5%。
7.6.3 防火墙
1 查看防火墙的设置位置、方式、构造及防火封堵情况(A 类)
2 核查防火墙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A 类)
检查内容(针对上述第 1~2 款):
防火墙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防火墙的墙体与柱、梁、楼板结合紧密,无孔洞、缝隙,墙上的施工孔洞应采用不燃材料填塞密实;
防火墙的墙体上嵌有箱体时应在其背部采用不燃材料封堵,并满足墙体相应耐火极限要求。
检查方法、部位(针对上述第 1~2 款):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必要时检查施工记录、隐蔽工程的影像资料、产品(内填充材料、防火封堵材料等)的质量证明文件等。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针对上述第 1~2 款):
按建筑的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 20%抽查,且不得少于 5 层(个),不足 5 层(个)的全部检查,抽查到的每个楼层(防火分区)的检查点不少于 3 处、并单独抽查墙体上嵌有箱体的部位不少于 3 处;
对于功能复杂的建筑工程,检查应涵盖不同使用功能的楼层,若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包含桑拿浴室、足疗店等)应被涵盖到。
误差允许范围(针对上述第 1~2 款):
防火墙的设置位置、方式、构造及防火封堵情况不允许出现负偏差;
防火墙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允许出现负偏差。
3 特定管道严禁穿越防火墙(A 类)
4 其他管道穿越防火墙(A 类)
检查内容(针对上述第 3~4 款):
防火墙上严禁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穿过;
其他管道、电气桥架等穿越防火墙时的封堵材料和保温材料等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其他管道、电气桥架等穿越防火墙时,与防火墙及套管的间隙应用不燃材料填塞密实,电气桥架且应用不燃材料在桥架内将电缆、导线之间的空隙封堵严密。
检查方法、部位(针对上述第 3~4 款):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必要时检查施工记录、隐蔽工程的影像资料、产品(内填充材料、防火封堵材料等)的质量证明文件等。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针对上述第 3~4 款):
按建筑的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 20%抽查,且不得少于 5 层(个),不足 5 层(个)的全部检查,抽查到的每个楼层(防火分区)的检查点不少于 3 处;
对于功能复杂的建筑工程,检查应涵盖不同使用功能的楼层,若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包含桑拿浴室、足疗店等)应被涵盖到。
误差允许范围(针对上述第 3~4 款):
特定管道严禁穿越防火墙,不允许出现负偏差;
其他管道穿越防火墙应满足相关要求,不允许出现负偏差。
7.6.4 防火隔墙、柱、梁、楼板、疏散楼梯、屋顶承重构件
核查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A 类)
检查内容:
防火隔墙、柱、梁、楼板、疏散楼梯、屋顶承重构件等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防火隔墙的墙体与柱、梁、楼板结合紧密,无孔洞、缝隙,墙上的施工孔洞应采用不燃材料填塞密实;
防火隔墙的墙体上嵌有箱体时应在其背部采用不燃材料封堵,并满足墙体相应耐火极限要求。
检查方法、部位: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必要时检查施工记录、隐蔽工程的影像资料、产品(防火玻璃、内填充材料、防火封堵材料等)的质量证明文件等。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每类建筑构件按建筑的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 20%抽查,且不得少于 5 层(个),不足 5 层(个)的全部检查,抽查到的每个楼层(防火分区)的每类建筑构件的检查点不少于3 处、并单独抽查墙体上嵌有箱体的部位不少于 3 处;
对于功能复杂的建筑工程,查验时应涵盖不同使用功能的楼层,若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包含桑拿浴室、足疗店等)应被涵盖到。
误差允许范围:
防火隔墙、柱、梁、楼板、疏散楼梯、屋顶承重构件等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
允许出现负偏差。
7.6.5 竖向管道井
1 查看设置位置及其耐火性能和检查门的设置(A 类)
2 查看井壁的耐火极限、防火封堵严密性(A 类)
检查内容(针对上述第 1~2 款):
电梯井、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送排风道、污衣井和垃圾井等竖向井道的设置位置及其耐火性能和检查门的设置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电缆井、管道井的检查门及缝隙、孔洞封堵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竖向井道的井壁的耐火极限、防火封堵严密性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竖向井道、管道、电气桥架等穿越楼板时,与楼板及套管的间隙应用不燃材料填塞密实,电气桥架且应用不燃材料在桥架内将电缆、导线之间的空隙封堵严密。
检查方法、部位(针对上述第 1~2 款):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必要时检查施工记录、隐蔽工程的影像资料、产品(内填充材料、防火封堵材料等)的质量证明文件等。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针对上述第 1~2 款):
每类竖向管道井按建筑的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 20%抽查,且不得少于 5 层(个),不足 5 层(个)的全部检查,抽查到的每个楼层(防火分区)的每类竖向管道井的检查点不少于 3 处、并单独抽查竖向管道井的检查门的设置情况不少于 3 处;
对于功能复杂的建筑工程,查验时应涵盖不同使用功能的楼层,若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包含桑拿浴室、足疗店等)应被涵盖到。
误差允许范围(针对上述第 1~2 款):
竖向井道的设置位置及其耐火性能和检查门的设置不允许出现负偏差;
竖向井道的井壁的耐火极限、防火封堵严密性不允许出现负偏差。
7.6.6 其他有防火分隔要求的部位
1 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设置的实体墙高度、防火挑檐和隔板的宽度(A 类)
检查方法、部位: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必要时检查施工测量记录。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按建筑的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 20%抽查,且不得少于 5 层(个),不足 5 层(个)的全部检查,抽查到的每个楼层(防火分区)的检查点不少于 3 处。
误差允许范围:
应符合本导则 5.5.1 条第 3 款的要求。
2 建筑幕墙在每层楼板外沿处的防火措施;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的防火封堵(A 类)
检查方法、部位: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必要时检查施工记录、隐蔽工程的影像资料、产品(防火玻璃、内填充材料、防火封堵材料等)的质量证明文件等。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按建筑设置幕墙的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 20%抽查,且不得少于 5 层(个),不足 5 层(个)的全部检查,抽查到的每个楼层(防火分区)的每类竖向管道井的检查点不少于3 处;
对于功能复杂的建筑工程,查验时应涵盖不同使用功能的楼层,若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包含桑拿浴室、足疗店等)应被涵盖到。
误差允许范围:
不允许出现负偏差。
3 实体墙、防火挑檐和隔板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A 类)
检查方法、部位: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必要时检查施工记录、隐蔽工程的影像资料、产品(内填充材料、防火封堵材料等)的质量证明文件等。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每类建筑构件按建筑的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 20%抽查,且不得少于 5 层(个),不足 5 层(个)的全部检查,抽查到的每个楼层(防火分区)的每类建筑构件的检查点不少于3 处;
对于功能复杂的建筑工程,查验时应涵盖不同使用功能的楼层,若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包含桑拿浴室、足疗店等)应被涵盖到。
误差允许范围:
不允许出现负偏差。
4 住宅建筑外墙上相邻户开口之间的墙体宽度(A 类)
5 建筑外墙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B 类)
检查方法、部位(针对上述第 4~5 款):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必要时检查施工测量记录。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针对上述第 4~5 款):
按建筑的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 20%抽查,且不得少于 5 层(个),不足 5 层(个)的全部检查,抽查到的每个楼层(防火分区)的检查点不少于 3 处。
误差允许范围(针对上述第 4~5 款):
应符合本导则 5.5.1 条第 3 款的要求。
7.6.7 防火卷帘
1 查看设置类型、位置、除中庭等处以外的防火分隔部位卷帘长度和防火封堵严密性(B类)
检查内容:
防火卷帘的设置类型、位置、长度等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防火卷帘应具有防烟性能,与楼板、梁和墙、柱等之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严
密。
检查方法、部位: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必要时检查施工安装过程记录、隐蔽工程的影像资料、产品(内填
充材料、防火封堵材料等)的质量证明文件等。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按实际安装樘数不少于 20%抽查,且不得少于 5 樘,总数少于 5 樘的全数检查。
误差允许范围:
应符合本导则 5.5.1 条第 3 款的要求。
2 抽查防火卷帘, 检查国家法定消防产品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B 类)
检查方法、部位: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检查国家法定消防产品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并进行一致性检查,现场检查判断产品质量。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按实际安装樘数不少于 20%抽查,且不得少于 5 樘,总数少于 5 樘的全数检查。
误差允许范围:
不允许出现负偏差。
3 是否具有机械操作控制、手动控制和联动控制等功能(B 类)
检查内容:
防火卷帘应具有机械操作控制、手动控制和联动控制等功能,运行正常,关闭严密,手动控制和联动控制信号应向消防控制室反馈。联动控制功能详见本导则电气相关内容;
防火卷帘应设置门楣和箱体,导轨和卷轴应安装在相应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构件上,该构件应满足卷帘承重要求,导轨、传动装置、控制机构安装牢固;
导轨滑动平直,卷帘在导轨内运行平稳、顺畅,无卡塞。
检查方法、部位: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按下列方式操作,查看卷帘运行情况和反馈信号:
1 现场触发手动控制按钮;
2 消防控制室手动发出控制信号;
3 触发相关的火灾探测器;
4 需要有停滞功能的防火卷帘,当一个火灾探测器报警后防火卷帘下降至距地面 1.8 米处停滞,另一个相关探测器报警后,卷帘应继续下降至地面,并向消防控制室反馈信号,其控制功能、信号反馈均应正常。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按实际安装樘数不少于 20%抽查,且不得少于 5 樘,总数少于 5 樘的全数检查。
误差允许范围:
不允许出现负偏差。
7.6.8 防火门、窗
1 查看设置位置、类型、开启方式,核对设置数量,提示标识、检查安装质量(B 类)
检查方法、部位: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核对消防设计审查图纸,检查防火门、窗的设置位置、类型、开启方式,核对设置数量、提示标识,检查国家法定消防产品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并进行一致性检查,现场检查判断安装质量。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每一类别的防火门、窗按实际安装樘数不少于 10%抽查,且不得少于 10 樘,总数少于 10樘的全数检查。
误差允许范围:
不允许出现负偏差。
2 常闭防火门的自闭功能,常开防火门、窗的联动控制功能(B 类)
检查方法、部位: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测试,模拟火灾报警,测试电动防火门、窗的联动控制启闭功能,并查看信号反馈情况。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常闭防火门的自闭功能按实际安装樘数不少于 10%抽查,且不得少于 10 樘,总数少于 10樘的全数检查;
常开电动防火门、窗的联动控制功能按建筑整体选取不少于 3 樘抽查,总数少于 3 樘的全数检查。
误差允许范围:
不允许出现负偏差。
3 防火门、防火窗、防火玻璃需提供国家法定消防产品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进行审查和核对(B 类)
检查方法、部位: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检查国家法定消防产品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并进行一致性检查,现场检查判断产品质量。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每一类别的防火门、防火窗、防火玻璃按实际安装樘数不少于 10%抽查,且不得少于 10樘,总数少于 10 樘的全数检查。
误差允许范围:
不允许出现负偏差。
4 防火门及其配件要求(B 类)
检查内容:
防火门及其配件应安装牢固,门扇启闭灵活,关闭严密;闭门器、顺序器、密封条等配件应满足使用要求和防火要求。
检查方法、部位:
现场检查测试,将防火门扇开启到最大位置释放,观察关闭顺序、闭门功能、关闭后的严密性。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按实际安装樘数不少于 10%抽查,且不得少于 10 樘,总数少于 10 樘的全数检查。
误差允许范围:
不允许出现负偏差。
5 门框与墙体间缝隙填嵌密实情况(B 类)
检查内容:
门框与墙体间缝隙填嵌密实,门扇与门框结合紧密,门框、门扇表面无破损,密封条安装顺直,与门结合牢固、紧密;
钢质防火门门框、钢质防火窗窗框要考虑灌浆到位。
检查方法、部位: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每一类别的防火门、窗按实际安装樘数不少于 10%抽查,且不得少于 10 樘,总数少于 10樘的全数检查。
误差允许范围:
不允许出现负偏差。
7.6.9 变形缝
1 核查变形缝内的填充材料和变形缝的构造基层(B 类)
检查内容:
变形缝内的填充材料和变形缝的构造基层应采用不燃材料。
检查方法、部位: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必要时检查施工安装过程记录、隐蔽工程的影像资料、产品(内填充材料、防火封堵材料等)的质量证明文件等。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按建筑的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 20%抽查,且不得少于 5 层(个),不足 5 层(个)的全部检查,抽查到的每个楼层(防火分区)的检查点不少于 3 处。
误差允许范围:
不允许出现负偏差。
2 核查跨越防火分区的变形缝(B 类)
检查内容:
跨越防火分区的变形缝应采用不燃材料填塞密实;
防火门开启时门扇不应跨越变形缝。
检查方法、部位: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必要时检查施工安装过程记录、隐蔽工程的影像资料、产品(内填充材料、防火封堵材料等)的质量证明文件等。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按建筑的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 20%抽查,且不得少于 5 层(个),不足 5 层(个)的全部检查,抽查到的每个楼层(防火分区)的检查点不少于 3 处。
误差允许范围:
不允许出现负偏差。
3 核查穿过建筑内变形缝的管道(B 类)
检查内容:
管道穿过建筑内的变形缝时,应在穿过处加设不燃材料制作的套管或采取其他防变形措施,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检查方法、部位: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必要时检查施工安装过程记录、隐蔽工程的影像资料、产品(内填充材料、防火封堵材料等)的质量证明文件等。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按建筑的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 20%抽查,且不得少于 5 层(个),不足 5 层(个)的全部检查,抽查到的每个楼层(防火分区)的检查点不少于 3 处。
误差允许范围:
不允许出现负偏差。
7.6.10 固定窗
1 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其固定窗的设置(A 类)
2 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地上建筑或部位、场所,其固定窗的设置(B 类)
检查方法、部位(针对上述第 1~2 款):
对照设计文件,现场检查固定窗设置位置,测量固定窗面积。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针对上述第 1~2 款):
按建筑的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 20%抽查,且不得少于 5 层(个),不足 5 层(个)的全部检查,抽查到的每个楼层(防火分区)的检查点不少于 5 处,不足 5 处的全部检查,且确定的抽查楼层(防火分区)对应的楼梯间的固定窗全部检查。
误差允许范围(针对上述第 1~2 款):
应符合本导则 5.5.1 条第 3 款的要求。
7.7 防爆
7.7.1 基本要求
1 建筑防爆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2 相关项应有警示标识标语;
3 本节对“防爆”的检查要求主要对应于 2020.04.01 建设部令第 51 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9“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以及 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 年版)》的“3.6 厂房和仓库的防爆”、“5.4.12-10 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爆炸泄压设施”等章节的要求。
4 本节所述“泄压设施”,指的是有“防爆”要求的场所(部位)所对应应设的“泄压设施”(比如 GB50016 中“5.4.12-10 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爆炸泄压设施”等要求),应区别于单纯采用气体灭火系统等场所(部位)所对应应设的“泄压设施”,后者不属“防爆”之列,后者在相关章节中有另行阐述,不在本节及表 C.7、表 D.7 的范围之列。
I 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7.7.2 爆炸危险场所(部位)
查看设置形式、建筑结构、设置位置、分隔措施(A/B 类)
检查方法、部位: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全部检查。
误差允许范围:
不允许出现负偏差。
7.7.3 泄压设施
查看泄压设施的设置(A 类);核对泄压口面积、泄压形式(B 类)
检查方法、部位: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根据施工测量记录核对泄压口面积,核对泄压形式。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全部检查。
误差允许范围:
不允许出现负偏差。
7.7.4 防静电、防积聚防流散等措施
查看设置形式(A/B 类)
检查方法、部位: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全部检查。
误差允许范围:
不允许出现负偏差。
7.7.5 爆炸危险环境电气防爆
核对防爆区电气设备的类型、标牌和合格证明文件(B 类)
检查方法、部位: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按电气设备其总数不少于 20%抽查,且不得少于 5 个,不足 5 个的全部检查。
误差允许范围:
不允许出现负偏差。
II 其它防爆(热能动力等)
7.7.6 锅炉房的防爆措施(A/B 类)
检查内容:
查看设置位置,现场测量、核查独立建造时的防火间距;
检查日用油箱和储油间的设置,查看日用油箱容量;
核对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
查看锅炉房(间)与其它部位之间的防火分隔;
检查爆炸泄压设施,查看设置位置,测量泄压面积;
检查燃气调压装置,查看设置位置和装置规格型号;
查看燃用液化石油气的锅炉间等场所通向室外的管沟(井)或地道的设置。
检查方法、部位: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全部检查。
误差允许范围:
不允许出现负偏差。
7.7.7 柴油发电机房、油浸式变压器房的防爆措施(A/B 类)
检查内容:
查看设置位置;
检查日用油箱和储油间的设置,查看日用油箱容量;
查看油浸式变压器房的贮油或挡油设施。
检查方法、部位: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全部检查。
误差允许范围:
不允许出现负偏差。
7.7.8 燃油燃气管道的防爆措施,供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丙类液体作燃料时,其燃料的储存、供给和使用(A/B 类)
检查内容:
查看丙类液体燃料总储罐和中间罐的容量及其布置;
查看锅炉、柴油发电机的燃油或燃气供给管道上切断阀的设置;
查看油箱及其通气管、呼吸阀、阻火器等的设置;
检查锅炉等燃气供给管道的敷设,查看高层民用建筑的燃气供应方式。
检查方法、部位: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按民用建筑中此类场所总数不少于 20%抽查,且不得少于 5 间,不足 5 间的全部检查,抽查到的每一间此类场所的燃料的储存、供给和使用等都应全部检查。
误差允许范围:
不允许出现负偏差。
7.7.9 液化石油气瓶组间(站)的防爆措施(A/B 类)
检查内容:
查看设置位置,核查气瓶总容量;
现场测量、核查独立建造时的防火间距;
检查液化石油气瓶组气化站的建筑防火措施;
查看总出气管上紧急切断阀及瓶组间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的设置。
检查方法、部位: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全部检查。
误差允许范围:
不允许出现负偏差。
7.7.10 通风系统防火措施
1 检查甲、乙类厂房的供热、通风及空气调节系统的防火措施(A 类)
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检查甲、乙类厂房供热、通风及空气调节系统防火措施的现场实施情况是否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要求。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全数检查。
2 检查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气体、蒸汽和粉尘的排风系统的防火措施(A 类)
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对照设计文件,检查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气体、蒸汽和粉尘的排风系统防火措施的现场实施情况是否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 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要求。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全数检查。
3 检查民用建筑内空气中含有容易起火或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通风系统的设置(A 类)
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检查通风系统的现场实施情况是否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 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要求。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全数检查。
4 检查燃油或燃气锅炉房通风系统的设置(A 类)
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检查通风系统的设置是否符合《锅炉房设计标准》GB5004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 等国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要求。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全数检查。
7.8 安全疏散
7.8.1 基本要求
安全疏散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要求,检查验收应在建筑工程的安全疏散设施施工、调试完毕的基础上进行。
疏散楼梯间或前室的防烟措施详后面暖通防排烟专业各检查表中具体核查。
疏散走道的排烟条件详后面暖通防排烟专业各检查表中具体核查。
避难层(间)的防烟条件详后面暖通防排烟专业各检查表中具体核查。
避难走道的前室的防烟措施详后面暖通防排烟专业各检查表中具体核查。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项目查验数量除规定外,均按不低于《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 中规定的 1/2 比例执行。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项目查验方法除规定外,均按《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 中规定的要求执行。
I 安全疏散——建筑设施
7.8.2 安全出口
1 查看安全出口的设置形式、位置和数量(A 类)
检查方法、部位:
资料核查,根据设计文件现场检查。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全部检查。
误差允许范围:
不允许出现负偏差。
2 查看管道穿越疏散楼梯间、前室处及门窗洞口等防火分隔设置情况(A 类)
检查内容:
公共建筑楼梯间及前室不应敷设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
住宅建筑内的可燃气体管道不应穿过楼梯间,当必须局部水平穿过楼梯间时,应采用穿钢套管保护,并应符合国家相关燃气标准的有关规定;
疏散楼梯间、前室靠外墙设置时,楼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外墙上的窗口与两侧门、窗、洞口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1.0 米。
检查方法、部位: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按建筑的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 20%抽查,且不得少于 5 层(个),不足 5 层(个)的全部检查,抽查到的每个楼层(防火分区)的检查点不少于 5 处。
误差允许范围:
应符合本导则 5.5.1 条第 3 款的要求。
3 查看地下室、半地下室与地上层共用楼梯的防火分隔(A 类)
检查内容:
疏散楼梯间首层与地下层出入口处应采用防火隔墙、乙级防火门隔开;
首层安全出口设置情况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检查方法、部位: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按楼梯总数不少于 20%抽查,且不得少于 5 个,不足 5 个的全部检查。
误差允许范围:
应符合本导则 5.5.1 条第 3 款的要求。
4 核查安全出口的疏散宽度、建筑疏散距离、前室面积(A 类)
检查内容:
核查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的疏散宽度、通向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的门的净宽度、首层疏散外门的净宽度;(注:梯段一侧的扶手中心线到墙面或梯段另一侧的扶手中心线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为疏散楼梯的宽度)
根据消防设计文件,按设计人数最多楼层核查疏散楼梯净宽总和;
开向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的门完全开启时不应减少楼梯平台的有效宽度;
核查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前室(合用前室)处不应有影响疏散的突出物和障碍物;
核查安全疏散距离;
核查相邻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
核查前室(合用前室)使用面积。
检查方法、部位: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必要时检查施工测量记录。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按建筑的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 20%抽查,且不得少于 5 层(个),不足 5 层(个)的全部检查,抽查到的每个楼层(防火分区)的检查点不少于 5 处;对于功能复杂的建筑工程,查验时应涵盖不同使用功能的楼层。
误差允许范围:
核查安全出口的疏散宽度时,应同时满足本导则关于疏散门的疏散净宽度的相关要求;
核查疏散楼梯的疏散宽度时,选择疏散楼梯扶手与楼梯墙面之间相对较窄处测量,抽查到的每部楼梯的测量点不少于 5 个,允许负偏差不大于规定值的 5%;
按设计人数最多楼层核查疏散楼梯净宽总和时,其允许负偏差不大于规定值的 5%;
核查安全疏散距离时,允许正偏差不大于规定值的 5%;
核查相邻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时,允许负偏差不大于规定值的 5%;
核查前室(合用前室)使用面积时,允许负偏差不大于规定值的 5%;
其余应符合本导则 5.5.1 条第 3 款的要求;
上述各项,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有关于误差的特别规定或经专家评审确定的,从其规定。
7.8.3 疏散门
1 查看疏散门的设置位置、形式和开启方向(A 类)
检查方法、部位:
资料核查,根据设计文件现场检查。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当疏散门同时属于是安全出口时,其形式和数量应全部检查;除上述特殊情况外,按建筑的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 20%抽查,且不得少于 5 层(个),不足 5 层(个)的全部检查,抽查到的每个楼层(防火分区)的检查点不少于 5 处;对于功能复杂的建筑工程,查验时应涵盖不同使用功能的楼层。
误差允许范围:
不允许出现负偏差。
2 核查疏散门的疏散净宽度(A 类)
检查方法、部位: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必要时检查施工测量记录。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按建筑的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 20%抽查,且不得少于 5 层(个),不足 5 层(个)的全部检查,抽查到的每个楼层(防火分区)的检查点不少于 5 处;对于功能复杂的建筑工程,查验时应涵盖不同使用功能的楼层。
误差允许范围:
应符合本导则 5.5.1 条第 3 款的要求,且其中净宽度为 0.8m 的疏散门净宽度不允许出现负偏差(其具体测量方法详见《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20 版)第4.1.35 条)。
3 测试逃生门锁装置(A 类)
检查内容:
人员密集场所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用门,或设有门禁系统的建筑疏散用门,应保证火灾时不需要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和使用提示。
检查方法、部位: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当疏散门同时属于是安全出口时,其形式和数量应全部检查;除上述特殊情况外,按建筑的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 20%抽查,且不得少于 5 层(个),不足 5 层(个)的全部检查,抽查到的每个楼层(防火分区)的检查点不少于 5 处;对于功能复杂的建筑工程,查验时应涵盖不同使用功能的楼层。
误差允许范围:
不允许出现负偏差。
7.8.4 疏散走道
1 核查疏散走道的疏散净宽度、疏散距离(A 类)
检查内容:
开向疏散走道的门扇开足后不应影响走道的疏散宽度;
核查疏散走道处不应有影响疏散的突出物和障碍物;
核查疏散走道处的安全疏散距离。
检查方法、部位: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必要时检查施工测量记录。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按建筑的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 20%抽查,且不得少于 5 层(个),不足 5 层(个)的全部检查,抽查到的每个楼层(防火分区)的检查点不少于 5 处;对于功能复杂的建筑工程,查验时应涵盖不同使用功能的楼层。
误差允许范围:
核查疏散走道的疏散宽度时,选择疏散走道相对较窄处测量,抽查到的每个疏散走道的测量点不少于 5 个,允许负偏差不大于规定值的 5%;
核查疏散走道处的安全疏散距离时,允许正偏差不大于规定值的 5%;
上述各项,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有关于误差的特别规定或经专家评审确定的,从其规定。
2 查看疏散走道的设置位置(B 类)
检查方法、部位:
资料核查,根据设计文件现场检查。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按建筑的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 20%抽查,且不得少于 5 层(个),不足 5 层(个)的全部检查,抽查到的每个楼层(防火分区)的检查点不少于 5 处;对于功能复杂的建筑工程,查验时应涵盖不同使用功能的楼层。
误差允许范围:
不允许出现负偏差。
7.8.5 避难层(间)
1 查看避难层(间)的设置位置、形式、平面布置和防火分隔(A 类)
检查方法、部位:
资料核查,根据设计文件现场检查。
应注意核查避难层(间)楼层面距灭火救援场地地面的高度、避难层(间)的之间的高度。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各避难层全部检查;避难间按总数不少于 20%抽查,且不得少于 5 间,不足 5 间的全部检查。
误差允许范围:
不允许出现负偏差。
2 查看避难层(间)的消防电梯、疏散楼梯设置(A 类)
检查方法、部位:
资料核查,根据设计文件现场检查。
应注意核查通向避难层(间)的疏散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各避难层(间)全部检查。
误差允许范围:
不允许出现负偏差。
3 核查有效避难面积(A 类)
检查方法、部位:
资料核查,根据设计文件现场检查,必要时核查施工测量记录。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全部检查。
误差允许范围:
应符合本导则 5.5.1 条第 3 款的要求。
7.8.6 避难走道
1 查看避难走道的防火隔墙、楼板的耐火等级,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B 类)
检查方法、部位: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必要时检查施工记录、隐蔽工程的影像资料、产品(装修材料、内填充材料、防火封堵材料等)的质量证明文件等。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按避难走道总数不少于 20%抽查,且不得少于 5 个,不足 5 个的全部检查;抽查到的每个避难走道的每类建筑构件和内部装修材料的检查点不少于 3 处。
误差允许范围:
不允许出现负偏差。
2 避难走道直通地面的出口数量及距离要求(B 类)
检查方法、部位:
资料核查,根据设计文件现场检查,必要时核查施工测量记录。
应注意核查避难走道直通地面的出口,任一防火分区通向避难走道的门至该避难走道最近直通地面的出口的距离。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涉及到安全出口的形式和数量应全部检查;其余项按避难走道总数不少于 20%抽查,且不得少于 5 个,不足 5 个的全部检查。
误差允许范围:
出口数量不允许出现负偏差;
核查安全疏散距离时,允许正偏差不大于规定值的 5%;
核查相邻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时,允许负偏差不大于规定值的 5%;
上述各项,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有关于误差的特别规定或经专家评审确定的,从其规定。
3 避难走道的净宽度(B 类)
检查方法、部位: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必要时检查施工测量记录。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按避难走道总数不少于 20%抽查,且不得少于 5 个,不足 5 个的全部检查;抽查到的每个避难走道的测量点不少于 5 个。
误差允许范围:
核查避难走道的疏散宽度时,选择避难走道相对较窄处测量,抽查到的每个避难走道的测量点不少于 5 个,允许负偏差不大于规定值的 5%;
II 安全疏散——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7.8.7 文件资料
文件资料的齐全、符合性(B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7.8.8 系统类型选择
系统形式和功能(C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全数检查。
7.8.9 系统线路
1 灯具配电线路(C 类)
2 系统类型为集中控制型系统时,核查系统通信线路(C 类)
检查方法(针对上述第 1~2 款):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7.8.10 布线
1 线路的敷设及防护方式(C 类)
2 系统线路的选择(C 类)
检查方法(针对上述第 1~2 款):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7.8.11 灯具
1 设备选型
1)规格型号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A 类)
2)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C 类)
2 设置数量(C 类)
3 设置部位(A 类)
4 质量证明文件(A 类)
检查方法(针对上述第 1~4 款):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全数检查。
7.8.12 应急照明控制器
1 控制器控制、显示功能(C 类)
2 控制器容量(C 类)
3 设备选型
1)规格型号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A 类)
2)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C 类)
4 设置数量、部位(C 类)
5 质量证明文件(A 类)
6 设备供电(C 类)
7 基本功能:自检功能、操作级别、主备电自动转换功能、故障报警功能、消音功能、一键检查功能(C 类)
检查方法(针对上述第 1~7 款):资料核查,功能测试,现场全数检查。
7.8.13 集中电源
1 设备选型
1)规格型号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A 类)
2)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C 类)
2 设置数量、部位(C 类)
3 质量证明文件(A 类)
4 设备供配电(C 类)
5 基本功能
1)操作级别、故障报警功能、消音功能(C 类)
2)分配电输出功能(A 类)
3)集中控制型集中电源的电源转换手动控制功能、通信故障联锁控制功能、灯具应急状态保持功能(A 类)
检查方法(针对上述第 1~5 款):资料核查,功能测试,现场检查。
7.8.14 应急照明配电箱
1 设备选型
1)规格型号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A 类)
2)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C 类)
2 设置数量、部位(C 类)
3 质量证明文件(A 类)
4 设备供配电(C 类)
5 基本功能
1)主电源分配电输出功能(A 类)
2)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输出关断测试功能、通信故障联锁控制功能、灯具应急状态保持功能(A 类)
检查方法(针对上述第 1~5 款):资料核查,功能测试,现场检查。
7.8.15 集中控制型系统
1 非火灾状态下的系统功能
1)系统正常工作模式(C 类)
2)系统主电源断电控制功能(A 类)
3)切断该区域正常照明配电箱的电源输出,核查该区域灯具的点亮情况(A 类)
4)恢复该区域正常照明的供电,核查灯具的工作状态(C 类)
2 火灾状态下的系统功能
1)系统自动应急启动功能(A 类)
2)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的防火分区,标志灯具指示状态改变功能(A 类)
3)系统手动应急启动功能(A 类)
4)地面最低水平照度(A 类)
5)灯具蓄电池电源持续工作时间(A 类)
检查方法(针对上述第 1~2 款):资料核查,功能测试,现场检查。
7.8.16 非集中控制型系统
1 非火灾状态下的系统功能
1)系统正常工作模式(C 类)
2)灯具感应点亮功能(C 类)
2 火灾状态下的系统功能
1)设置区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系统自动应急启动功能(A 类)
2)系统手动应急启动功能(A 类)
3)地面最低水平照度(A 类)
4)灯具蓄电池电源持续工作时间(A 类)
检查方法(针对上述第 1~2 款):资料核查,功能测试,现场检查。
7.8.17 合格判定准则
1 A 类项目不合格数量为 0、B 类项目不合格数量小于或等于 2、B 类项目不合格数量与 C类项目不合格数量之和小于或等于 6 的,判定为合格。
2 不符合本条第 1 款合格判定准则的,判定为不合格。
7.9 消防电梯
7.9.1 基本要求
消防电梯的检查验收,应在建筑工程相关消防电梯的内容施工、安装、调试完毕、消防电梯经检验合格并符合国家标准《电梯工程施工质量检查验收规范》GB 50310 的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进行,并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7.9.2 消防电梯
1 查看设置位置、数量(A 类)
检查内容:
消防电梯的平面设置位置、数量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检查方法、部位:
资料核查,根据设计文件现场检查。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全部检查。
误差允许范围:
不允许出现负偏差。
2 首层直通室外或经过长度不大于 30m 的通道通向室外(B 类)
检查方法、部位:
资料核查,根据设计文件现场检查。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全部检查。
误差允许范围:
应符合本导则 5.5.1 条第 3 款的要求。
3 查看前室门的设置形式,核查前室的面积、消防电梯前室短边的宽度(A 类)
检查内容:
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不应设置卷帘;
前室或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
件的要求。
检查方法、部位:
资料核查,根据设计文件现场检查。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全部检查。
误差允许范围:
应符合本导则 5.5.1 条第 3 款的要求。
4 查看井壁及机房的耐火性能和防火构造等,测试消防电梯的联动功能(A 类)
检查内容:
消防电梯机房与相邻电梯井、机房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消防电梯手动按钮迫降、联动控制迫降及信号反馈功能均应正常,消防电梯应能实现迫降并反馈信号;
非消防电梯迫降首层后应停用。
检查方法、部位: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全部检查;每一项功能试验各进行不少于 2 次检查。
误差允许范围:
不允许出现负偏差。
5 电梯层门的耐火极限(B 类)
检查方法、部位: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检查电梯层门耐火极限试验报告。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全部检查。
误差允许范围:
不允许出现负偏差。
6 查看消防电梯载重量、电梯井的防水排水,测试消防电梯的运行时间、专用对讲电话和专用的操作按钮(B 类)
检查内容:
消防电梯的载重量,应核查电梯检测主管部门核发的有关证明文件;
电梯井底的排水设施、电梯井道底坑的防水措施应根据施工测量记录,现场核查排水井容量应不小于 2.00m3,排水泵的排水量应不小于 10L/s;
用秒表测试消防电梯由首层直达顶层的运行时间;
使用消防电梯轿厢内专用对讲电话与消防控制室进行通话试验,通话语音应清晰;测试专用的操作按钮使用正常。
检查方法、部位: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全部检查;每一项功能试验各进行不少于 2 次检查。
误差允许范围:
不允许出现负偏差。
7 查看轿厢内装修材料,查验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检测报告(B 类)
检查内容:
消防电梯轿厢的内装修材料应为不燃材料
检查方法、部位: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检查装修材料的燃料性能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全部检查。
误差允许范围:
不允许出现负偏差。
7.10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
7.10.1 基本要求
1 消防给水和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
2 消防给水和灭火系统验收应在分项验收合格基础上进行,施工、调试记录和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合格证明文件(可为《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等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
3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除特殊注明外,均全数检查。
4 所有消防产品应具有有效的质量证明文件。
5 仪器测试中的仪器包括并不限于流量计、压力表、秒表、声强计、电压表、电流表、测距仪和其他专用测试工具等。
7.10.2 供水水源
1 天然水源的水量、水质、枯水期技术措施、消防车取水高度、取水设施(码头、消防车道)(A 类)
查看冬季结冰地区的消防水池、水塔和高位消防水池等的防冻措施;查看雨水清水池、中水清水池、水景和游泳池作为消防水源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均能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所需的水量和水质的技术措施;查看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时,采取的防止阻塞消防水泵的技术措施及安全取水的措施;查看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时,确保消防车、固定和移动消防水泵在枯水位取水的技术措施以及消防车取水的吸水高度;查看井水作为消防水源时水位测试装置;查看设置消防车取水口的天然水源消防车道和消防车回车场或回车道设置。
2 市政供水的进水管数量、管径、供水能力(B 类)
采用市政供水时,核查市政进水管数量和管径;消防给水系统采用市政管网直接供水需要市政管网连续供水,且满足两路消防供水要求,规范规定可一路供水的除外。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7.10.3 消防水池
1 有效容积(A 类)
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共用水池时,确保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2 水池设置位置、水位显示和报警装置(A 类)
消防水池(箱)应设置就地水位显示装置,并应在消防控制中心或值班室等地点设置显示水位的装置,同时应有最高和最低报警水位。
3 消防水池进出水管、溢流管、排水设施(A 类)
出水管应保证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能被全部利用;溢流管及排水设施应间接排水。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7.10.4 消防水泵
1 主、备电源切换和主、备泵启动、故障切换(A 类)
2 消防水泵的选择(A 类)
水泵的性能应满足系统所需的流量和压力要求;消防水泵所配驱动器的功率应满足要求;电动机驱动的消防水泵应选择电动机干式安装;柴油机消防水泵、轴流深井泵应符合规定。
3 消防水泵的吸水管、出水管和阀门(A 类)
消防水泵应采取自灌式引水方式,并应保证全部有效储水容积被有效利用;消防水泵直接从市政管网抽水时,倒流防止器的设置;查验消防水泵不少于两条的输水干管与消防环网连接,并保证检修要求;查验消防水泵吸水口的淹没深度。
4 消防水泵出水管上的泄压阀、水锤消除设施、止回阀、信号阀等的规格、型号、数量及控制阀状态(B 类)
吸水管、出水管上的控制阀应锁定在常开位置,并有明显标识。
5 水泵手动启停、机械应急启动和自动启动(B 类)
6 水锤消除设施后的压力(B 类)
7 消防水泵启动控制装置(B 类)
消防水泵启动控制应置于自动启动档。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功能测试。
7.10.5 气压给水设备
1 稳压泵的设计流量和设计压力(A 类)
2 气压罐的有效容积及调节容积,稳压泵的控制、管网连接(B 类)
3 稳压泵的稳压功能(B 类)
4 消防气压给水设备、增压稳压给水设备等(B 类)
要求与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一致;稳压泵应设备用泵,吸水管、出水管的阀门设置应符合要求。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7.10.6 消防水箱
1 露天设置的高位消防水箱,人孔以及进出水管的阀门的保护措施(A 类)
2 高位水箱的防冻(A 类)
3 高位水箱的有效容积、出水、排水和水位,喇叭口或旋流防止器的淹没深度(A 类)
4 设置位置、水位显示与报警装置(A 类)
5 水箱进水管管径、高度,溢流管管径,出水管管径及进出水管是否设置带有启闭装置的阀门(B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7.10.7 水泵接合器
1 数量、设置位置、标识(B 类)
2 水泵接合器的证明文件(B 类)
3 水泵接合器设置(C 类)
要求设置地点便于消防车使用,且距离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的距离不宜小于 15m,并不宜大于 40m;与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一致。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7.10.8 管网
1 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由生活、生产给水系统管网直接供水时,引入管的倒流防止器设置(A 类)
2 管道的材质、管径、接头、连接方式、标识及采取的防腐、防冻措施(B 类)
按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 20%抽查,且不得少于 5 层(个),总数少于 5 层(个)的全数检查,抽查楼层(防火分区)检查点不小于 3 处。
3 管网结构形式、供水方式(B 类)
4 管网组件:压力开关、流量开关、闸阀、截止阀、减压孔板、减压阀、柔性接头、排水管、泄压阀等的设置(B 类)
压力开关、流量开关、止回阀、减压阀、泄压阀、电磁阀等抽查比例不小于 30%,数量均不少于 5 个;闸阀、信号阀、减压孔板、节流管、柔性接头、排气阀等抽查比例不小于 20%,数量均不少于 2 个。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7.10.9 室外消火栓及取水口
1 室外消火栓数量、设置位置、标识(B 类)
2 室外消火栓的压力、流量(B 类)
3 消防车取水口(B 类)
4 室外消火栓证明文件(C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功能测试。
随机抽查 1~2 处室外消火栓进行放水试验;室外消火栓要求与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一致。
7.10.10 室内消火栓
1 消火栓规格、型号(A 类)
2 同层设置数量、间距、位置(B 类)
3 栓口设置、消火栓箱门的开启角度(B 类)
4 室内消火栓、消防水带、消防枪、消防软管卷盘等,并核对其证明文件(B 类)
5 标识、消火栓箱组件(C 类)
建筑内部消火栓箱门不应被装饰物遮掩,消火栓箱门四周的装修材料颜色应与消火栓箱门的颜色有明显区别或在消火栓箱门表面设置发光标志。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对照设计文件,按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小于 20%抽查,且不得小于 5 层(个),总数少于 5 层(个)的全数抽查,抽查楼层(防火分区)的抽查比例不低于 10%,且每个抽查楼层(防火分区)不应少于 5 个。
7.10.11 系统功能
1 系统压力、流量(A 类)
应通过系统流量、压力检测装置进行测试及末端试验装置进行放水试验,系统流量、压力和消火栓充实水柱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控制室直接启动消防水泵功能(A 类)
应能启动水泵,有反馈信号显示。
3 压力开关和流量开关自动启泵功能(A 类)
应能启动水泵,水泵不能自动停止。
4 消火栓消防按钮报警信号(C 类)
应有反馈型号显示。按实际安装数量的 5%的比例抽查,且不得少于 3 处,总数少于 3 处的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功能测试。
现场检查供水分区最有利点和最不利点室内消火栓静水压力和出水压力。需要设置减压设施的室内消火栓,应当核查减压后的出水压力,按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 20%抽查,且不得少于 5 层(个),总数少于 5 层(个)的全数检查,抽查楼层(防火分区)检查点不少于1 处。
7.10.12 消防排水
1 消防排水和测试排水设施(A 类)
查看和测试:消防电梯的井底排水;消防给水系统试验装置排水;自喷系统的末端试水装
置处的排水;报警阀处排水;减压阀处排水等。
2 消防水泵房、有消防系统的地下室、仓库的消防排水措施(B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抽查比例按不少于 20%检查,且不得少于 5 处,少于 5 处的全部检查。
7.1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11.1 基本要求
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
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验收应在分项验收合格基础上进行,施工、调试记录和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合格证明文件(可为《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等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
3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除特殊注明外,均全数检查。
4 所有消防产品应具有有效的质量证明文件。
5 仪器测试中的仪器包括并不限于流量计、压力表、秒表、声强计、电压表、电流表、测距仪和其他专用测试工具等。
6 供水水源、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气压给水设备、消防水箱、消防水泵接合器应符合本导则 7.10.2~7.10.7 条相关要求。
7.11.2 报警阀组
1 压力开关动作后,消防水泵及联动设备的启动,信号反馈(A 类)
2 设置位置及组件(B 类)
要求位置正确,组件齐全并符合产品要求。
3 水力警铃设置(B 类)
查看水力警铃设置是否在有人值班的地点附近或公共通道的外墙上,测试水力警铃喷嘴压力及警铃声强,要求位置正确,水力警铃喷嘴处压力及警铃声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4 测试雨淋阀(B 类)
要求打开手动试水阀或电磁阀,雨淋阀组动作可靠。
5 排水设施设置情况(B 类)
要求房间内装有便于使用的排水设施。
6 报警阀的证明文件(B 类)
要求与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一致。
7 控制阀状态(C 类)
要求锁定在常开位置。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7.11.3 管网
1 末端试水装置、试水阀(A 类)
末端试水装置抽查比例不少于 50%,试水阀抽查比例按不少于 20%,且均不得少于 5 处,少于 5 处的全部检查。
2 管道的材质、管径、接头、连接方式、标识及采取的防腐、防冻措施(B 类)
按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 20%抽查,且不得少于 5 层(个),总数少于 5 层(个)的全数检查,抽查楼层(防火分区)检查点不小于 3 处。
3 管网结构形式、供水方式(B 类)
4 管网组件(B 类)
查看压力开关、流量开关、闸阀、单向阀、电磁阀、信号阀、水流指示器、减压孔板、节流管、减压阀、柔性接头、排水管、排气阀、泄压阀等的设置。压力开关、流量开关、止回阀、减压阀、泄压阀、电磁阀等抽查比例不小于 30%,数量均不少于 5 个;闸阀、信号阀、水流指示器、减压孔板、节流管、柔性接头、排气阀等抽查比例不小于 20%,数量均不少于 2 个;
5 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的管道充水时间(B 类)
要求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6 配水支管、配水管、配水干管设置的支、吊架(C 类)
要求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按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 20%抽查,且不得少于 5 层(个),总数少于 5 层(个)的全数检查,抽查楼层(防火分区)检查点不小于 2 处。
7 消防闸阀、球阀、蝶阀、电磁阀、截止阀、信号阀、单向阀、水流指示器、末端试水装置的证明文件(C 类)
要求与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一致,抽查比例不少于 20%,且均不少于 2 个。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功能测试。
7.11.4 喷头
1 设置场所、规格、型号、公称动作温度、响应指数(A 类)
2 喷头安装间距,喷头与楼板、墙、梁等障碍物的距离(B 类)
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3 喷头的证明文件(B 类)
要求与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一致。
4 有腐蚀性气体的环境和有冰冻危险场所安装的喷头,要求采取保护措施(C 类)
5 有碰撞危险场所安装的喷头,要求采取保护措施(C 类)
6 备用喷头(C 类)
要求各种不同规格的喷头均应有备用品,其数量不应小于安装总数的 1%,且每种备用喷头不应小于 10 个。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抽查比例不小于 5%,总数不少于 20 个,抽查应当涵盖喷头选型不同的场所。
7.11.5 系统功能
1 消防水泵出水干管上设置的压力开关、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的流量开关和报警阀组压力开关自动启泵功能(A 类)
要求消防水泵启动,并应有反馈信号显示,水泵不能自动停止。
2 雨淋阀动作情况(A 类)
要求电磁阀打开,雨淋阀应开启,并应有反馈信号显示。
3 系统压力、流量(A 类)
应通过系统流量、压力检测装置进行测试,系统流量、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4 控制室直接启动消防水泵功能(A 类)
应能启动水泵,有反馈信号显示。
5 干式系统加速器动作情况(B 类)
要求应有反馈信号显示。
6 水幕系统、预作用系统、快速排气阀等其他联动控制设备启动情况(B 类)
要求应有反馈信号显示。
7 报警阀、水力警铃动作情况(C 类)
要求报警阀动作,水力警铃应鸣响。
8 水流指示器动作情况(C 类)
要求应有反馈型号显示,按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 20%抽查,且不得少于 5 层(个),总数少于 5 层(个)的全数检查,抽查楼层(防火分区)检查点不小于 2 处。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功能测试。
7.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12.1 基本要求
1 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 以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 50166 等标准的规定,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应验收合格。
3 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各项检测、验收项目中,当有不合格时,应修复或更换,并进行复验。复验时,对有抽验比例要求的,应加倍检验。
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项目查验的基本要求是文件资料、系统形式、系统线路、系统部件功能和性能、系统控制功能等满足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消防产品应具有有效的质量证明文件。
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项目查验数量除规定外,均按不低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 50166 中规定的 1/2 比例执行。
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项目查验方法除规定外,均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 50166 中规定的要求执行。
7.12.2 文件资料和消防控制室
1 文件资料的齐全、符合性(B 类)
2 消防控制室
1)系统设置形式(A 类)
2)基本设备的配置(A 类)
3)起集中控制功能报警控制器的设置、图形显示装置接口、外线电话、设备布置、系统接地(C 类)
4)存档的文件资料(B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功能测试,现场检查。
7.12.3 火灾探测器等
1 规格型号、适用场所(A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2 设备设置(C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应设置部位无漏设。
3 质量证明文件(A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抽查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消火栓按钮等,应与质量证明文件一致。
4 火灾报警功能(A 类)
1)点型火灾探测器
2)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
3)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4)管路采样式吸气感烟火灾探测器
5)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6)消火栓按钮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7.12.4 消防通讯
1 规格型号(A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2 消防电话设置位置、数量(C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查看设置。
3 质量证明文件(A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查看设置。
4 消防电话呼叫功能(B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功能测试,现场检查。
7.12.5 布线
1 线缆敷设方式及相关保护措施(B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查看设置,现场检查。
2 线缆选型(A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供电线路、消防联动控制线路应采用耐火铜芯电线电缆,报警总线、消防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用电话等传输线路应采用阻燃或阻燃耐火电线电缆。
3 不同电压等级线缆敷设(A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不同电压等级的线缆不应穿入同一根保护管内,当合用
向一线槽时,线槽内应有隔板分隔。
7.12.6 应急广播及警报装置
1 规格型号、适用场所(A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消防应急广播控制设备全部检查。
2 设置数量、设置部位(C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3 质量证明文件(A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抽查消防应急广播设备、火灾警报装置,应与质量证明文件一致。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全数检查。
4 火灾警报功能和应急广播功能(A 类)
1)火灾警报器的火灾警报功能
2)消防应急广播控制设备的应急广播启动功能,现场语音播报功能,应急广播停止功能
3)扬声器的广播功能
4)火灾警报和消防应急广播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手动插入操作优先功能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功能测试,现场检查。
7.12.7 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设备及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
1 规格型号(A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查看设置,现场全部检查。
2 质量证明文件(A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抽查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火灾显示盘、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传输设备、消防设备应急电源、模块等,应与质量证明文件文件一致。
3 设备功能(A 类)
1)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的火警优先功能、二次报警功能
2)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的负载功能
3)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转换功能
4)输出模块的启动功能
5)参与联动编程的输入模块的动作信号反馈功能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功能测试,现场全部检查。
4 对相关设备联动控制功能(A 类)
1)防火卷帘控制器、手动控制装置的控制功能
2)气体灭火控制器的启动控制功能
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消防泵、预作用阀组、雨淋阀组的消防控制室直接手动控制功能
4)消火栓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消防泵的消防控制室直接手动控制功能
5)加压送风系统、排烟系统、电动挡烟垂壁的联动控制功能,送风机、排烟风机的消防控制室直接手动控制功能
6)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
7)电梯、非消防电源等相关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7.12.8 系统功能
系统整体联动控制功能(A 类)
根据系统联动控制逻辑设计文件的规定,对火灾警报、消防应急广播系统、用于防火分隔的防火卷帘系统、防火门监控系统、防烟排烟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电梯和非消防电源等自动消防系统的整体联动控制功能进行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7.12.9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 规格型号、质量证明文件(A 类)
2 监控报警功能(B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功能测试,现场检查。
7.12.10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
1 规格型号、质量证明文件(A 类)
2 消防设备电源故障报警功能(B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功能测试,现场检查。
7.12.11 防火门监控系统
1 规格型号、质量证明文件(A 类)
2 防火门监控系统的启动、反馈、联动控制功能(A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功能测试,现场检查。
7.12.12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
1 规格型号、质量证明文件(A 类)
2 可燃气体报警功能、负载功能(B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功能测试,现场检查。
7.12.13 合格判定准则
1 A 类项目不合格数量为 0、B 类项目不合格数量小于或等于 2、B 类项目不合格数量与 C类项目不合格数量之和小于或等于 6 的,判定为合格。
2 不符合本条第 1 款合格判定准则的,判定为不合格。
7.13 防烟排烟系统及通风、空调系统防火
7.13.1 基本要求
1 防烟、排烟系统的设置和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防火措施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2 防烟排烟系统及通风、空气调节系统防火的消防查验,应在相关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完成并符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规范》GB50738、《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 及《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等相关技术标准、规定的基础上进行,施工、调试记录和设施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应齐全。
3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应按楼层(防火分区)进行抽查,抽查的楼层(防火分区)
按其总数不少于 20%确定,且抽查数量不得少于 5 层(个),当总数少于 5 层(个)时全数检查;抽查楼层(防火分区)的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前室、走道等全数检查,其他场所(部位)抽查点不得少于 3 处,总数少于 3 处时全数检查。相同的标准楼层最多按 2层计入。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全数检查。对于加压送风机、排烟风机、补风机等系统风机设备,分别按其安装风机总数不少于 30%抽查,且各不少于 3 台,总数少于 3 台的全数检查。消防排烟、加压、补风系统风量,按系统总数不少于 10%抽查,且各不得少于 1 个。
I 防烟系统
7.13.2 自然通风
1 查看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含独立前室、合用前室、共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及避难层(间)等场所(部位)自然通风设施的设置,测量自然通风窗的开启面积(A 类)
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检查自然通风防烟的设置场所(部位)是否符合要求,其自然通风窗的设置位置和开启面积是否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误差允许范围:
自然通风窗应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 相关规定核算其开启面积,允许偏差不应大于 5%。
2 查看敞开楼梯间自然通风设施的设置,测量自然通风窗的开启面积(B 类)
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检查自然通风防烟的设置场所(部位)是否符合要求,其自然通风窗的设置位置和开启面积是否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误差允许范围:
自然通风窗应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 相关规定核算其开启面积,允许偏差不应大于 5%。
7.13.3 机械加压送风设施
1 查看设置形式 (A 类)
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抽查机械防烟设置场所(部位)的设置形式是否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2 查看风机的规格、性能参数及安装(B 类)
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风机规格、性能参数等是否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要求,风机安装于室内时应设置专用风机房,安装在室外时应有符合规定的防护措施。风机安装稳固,叶轮旋转方向正确,安装应符合相关要求。核查风机的铭牌(性能参数)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资料。
3 风机的主备电源及自动切换(B 类)
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对确定抽查的风机进行检查,检查其主备电源自动切换是否正常。
风机应有主备电源,自动切换正常。
4 风机的就地启停、运转情况(A 类)
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风机的就地(风机控制柜处)手动启、停功能是否正常,运转无异常振动与声响。
5 室外进风口的设置(B 类)
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室外进风口的设置是否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要求,宜布置在室外机械排烟口的下方,两者的水平或垂直距离应符合相关要求且不应受火、烟威胁。
误差允许范围:
室外进风口与机械排烟风机的出风口两者的水平或垂直距离实测值与设计值的允许负偏差不得大于 5%。
7.13.4 防烟管道
1 风管的设置与安装(B 类)
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检查其风管的设置(布置)及其安装是否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2 检查管道材质及耐火极限要求(A/B 类)
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检查风管的壁厚(采用镀锌钢板时)和耐火极限是否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要求,核查产品证明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现场核对材料使用情况及采用镀锌钢板时的壁厚或不同种类不同耐火极限要求,现场抽查数量不少于 3 处。
误差允许范围:
风管的壁厚的实测值与设计值的允许负偏差不得大于 5%。复合成品风管板材厚度的实测值与型式检测报告的允许负偏差不得大于 5%。
3 风管穿越防火墙、防火隔墙、楼板处的孔隙封堵及穿越处风管的防火措施(A 类)
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检查风管穿越防火墙、防火隔墙、楼板处的孔隙封堵和穿越处防火阀两侧各 2.0m 范围内风管的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7.13.5 加压送风口、余压阀及防火阀
1 设置位置、型号及产品质量(B 类)
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检查加压送风口、余压阀及防火阀的位置、型号、铭牌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是否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加压送风口、余压阀及防火阀数量各不少于 2 处,总数少于 2 处时全数检查。加压送风口及加压送风管穿越防火分区处的防火阀全数检查。
2 安装及其功能(C 类)
1) 加压送风口、余压阀及防火阀应安装牢固,风口、阀门的执行机构动作灵敏,手控脱扣缆绳安装合理无死弯、死角,开启、复位动作灵活可靠。
2) 常闭加压送风口的电动、手动开启和复位、信号反馈均应正常。
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检查加压送风口及加压送风管穿越防火墙、防火隔墙、楼板处的防火阀安装及功能是否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加压送风口、余压阀及防火阀数量各不少于 2 处,总数少于 2 处时全数检查。加压送风口及加压送风管穿越防火分区处的防火阀全数检查。
II 排烟系统
7.13.6 防烟分区
1 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A 类)
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核查防烟分区是否跨越越防火分区。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按该建筑防烟分区总数不少于 20%抽查,且不得少于 5 个,总数不足 5 个的全部检查。
2 防烟分区的划分,核查位置、建筑面积、形式和完整性(B 类)
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防烟分区的位置、防烟分区建筑面积、长边长度、形式和完整性等都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按该建筑防烟分区总数不少于 20%抽查,且不得少于 5 个,总数不足 5 个的全部检查。
误差允许范围:
防烟分区的面积及长边长度应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 的相关规定现场测量,其允许偏差均不应大于规定值的 5%。
3 挡烟设施的设置,并核对其产品合格证明文件(B 类)
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检查防烟分区分隔材料的燃烧性能、挡烟设施的高度、活动挡烟设施的手动控制机构的设置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资料是否符合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按其安装总数不少于 30%抽查,且各不少于 3 处,总数少于 3 处的全数检查。
误差允许范围:
固定挡烟垂壁的距地高度、活动挡烟垂壁下降高度实测值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要求。实测值与设计值的允许偏差不得大于 5%。
7.13.7 自然排烟
1 查看自然排烟设施设置位置,测量自然排烟窗距防烟分区最远点的距离和有效开启面积(A/B 类)
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检查普通自然排烟设施的设置场所(含厂房、仓库)(部位)是否符合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要求。检查防烟分区内最远点距自然排烟口的水平距离,检查自然排烟窗(口)的竖向设置位置、高度和有效面积,是否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误差允许范围:
最远点距自然排烟口距离的测量允许正偏差不应大于规定值的 5%;排烟窗的有效排烟面积应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 及《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20 版》浙消〔2020〕166 号的相关规定现场测量,其允许负偏差不应大于规定值的 5%。
2 查看自然排烟窗(口)的开启方式(B 类)
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检查开启装置的设置是否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同时还应检查其手动、自动装置(如有)的开启是否正常;
误差允许范围:
自动排烟窗的开启时间应符合规范要求。
7.13.8 机械排烟系统设置与排烟风机、补风机
1 机械排烟系统的设置形式(A 类)
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对确定抽查的排烟风机的系统设置进行核查,检查其是否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2 排烟风机、补风机的选型与安装(B 类)
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检查排烟风机、补风机的位置、规格及性能参数等是否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风机安装于室内时应设置专用风机房,安装在室外时应有符合规定的防护措施。风机安装稳固,叶轮旋转方向正确。核查排烟风机、补风机的铭牌(性能参数)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资料,是否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3 排烟风机、补风机主备电源,自动切换正常。(B 类)
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对排烟风机、补风机进行检查,检查其主备电源自动切换是否正常。
4 排烟风机、补风机的就地启停、运转情况(A 类)
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对排烟风机、补风机进行检查,检查其就地(风机控制柜处)手动启、停功能是否正常。排烟风机、补风机应能就地启停,运转正常,无异常振动与声响。
5 排烟补风系统(补风机)及其室外进风口的设置(B 类)
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核查补风系统(补风机)的室外进风口的设置,室外进风口宜布置在室外机械排烟口的下方,两者的水平或垂直距离是否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误差允许范围:
室外进风口与机械排烟风机的出风口两者的水平或垂直距离实测值与设计值的允许偏差不得大于 5%。
7.13.9 排烟、补风管道
1 检查管道布置(B 类)
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检查其风管的设置(布置)及其安装是否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2 检查管道材质及耐火极限要求(A/B 类)
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检查风管的壁厚(采用镀锌钢板时)和耐火极限是否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要求,核查产品证明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现场核对材料使用情况及采用镀锌钢板时的壁厚或不同种类不同耐火极限要求,现场抽查数量不少于 3 处。少于 3 处的全处检查。
误差允许范围:
风管的壁厚的实测值与设计值的允许负偏差不得大于 5%。复合成品风管板材厚度的实测值与型式检测报告的允许负偏差不得大于 5%。
3 风管穿越防火墙、防火隔墙、楼板处的孔隙封堵及穿越处风管的防火措施(A 类)
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检查风管穿越防火墙、防火隔墙、楼板处的孔隙封堵和穿越处防火阀两侧各 2.0m 范围内风管的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7.13.10 查看排烟防火阀、排烟阀(口)及防火阀
1 查看排烟防火阀、排烟阀(口)及防火阀的设置位置、型号(A/B 类)
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检查排烟风机入口处、风管穿越防火墙、防火隔墙、楼板处其设置位置是否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要求。核查产品证明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
误差允许范围:
排烟口与与附近安全出口沿走道方向相邻边缘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排烟口与与附该防烟分区最远点的水平距离、排烟防火阀、排烟阀及防火阀距墙端面水平距离实测值与设计值的允许负偏差不得大于 5%。
2 安装及其功能(C 类)
1)排烟防火阀、排烟阀(口)及防火阀应安装牢固,风口、阀门的执行机构动作灵敏,手控脱扣缆绳安装合理无死弯、死角,开启、复位动作灵活可靠。
2)排烟防火阀、防火阀、关闭和复位功能应正常,信号反馈正常;排烟阀(口)的电动、手动开启和复位、信号反馈均应正常。
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检查各阀门安装及功能测试是否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7.13.11 系统功能
1 加压送风机的远程、自动启动、火灾报警时的联动控制(A 类)
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对确定抽查的加压送风机的远程(消防控制室)手动和自动启动功能进行检查,检查其功能及信号反馈是否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要求。结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作 1~2 次联动试验,常闭加压送风口与加压送风机的联动功能后信号反馈应正常。
误差允许范围:
火灾确认后,联动开启加压送风机所用时间符合规范要求。
2 排烟风机、补风机的远程和自动控制,排烟系统及通风、空调系统火灾报警时的联动控制(A/B 类)
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对排烟风机、补风机的远程(消防控制室)手动和自动启动功能进行检查,检查其功能及信号反馈是否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要求。同时检查排烟风机入口处的排烟防火阀与其连锁关闭的功能。结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作 1~2 次联动试验,检查排烟阀(口)、排烟风机和补风设施的联动开启功能以及与排烟无关的通风、空调系统的自动关闭功能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误差允许范围:
火灾确认后,联动开启及与排烟无关的通风、空调系统的自动关闭所用时间符合规范要求。
3 与房间相邻的走道常闭排烟口的联动控制、全部采用常开排烟口的场所排烟的联动控制(B 类)
与房间相邻的走道防烟分区,在其烟感报警后,排烟系统的走道常闭排烟口应能自动开启。
全部采用常开排烟口(无常闭排烟口)的场所,其排烟系统应能直接通过火灾报警信号联动启动排烟风机。当火灾确认后,担负两个及以上防烟分区的排烟系统,应仅打开着火防烟分区的排烟阀或排烟口,其他防烟分区的排烟阀或排烟口应呈关闭状态。
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抽查排烟系统的走道防烟分区常闭排烟口在其烟感报警后的自动开启功能,抽查全部采用常开排烟口(无常闭排烟口)的场所直接通过火灾报警信号联动启动排烟风机的功能,是否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4 活动挡烟垂壁的启动(B 类)
活动挡烟垂壁的联动调试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活动挡烟垂壁应在火灾报警后联动下降到设计高度;
2 活动挡烟垂壁的手动控制机构安装位置合理,操作灵活。
3 动作状态信号应反馈到消防控制室。
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误差允许范围:
火灾确认后,活动挡烟垂壁联动下降到设计高度所用时间符合规范要求
5 自动排烟窗的控制方式(B 类)
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检查其开启功能及信号反馈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结合火灾自动报警
系统作 1~2 次联动试验。
误差允许范围:
火灾确认后,自动排烟窗联动开启到符合要求的位置所用时间符合规范要求。
6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余压值与门洞断面风速以及机械排烟系统排烟量的实测值(B 类)
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对加压送风机、排烟风机分别对应的系统测试记录和第三方检测报告(所有机械加压送风、排烟系统均应有施工方测试记录和第三方检测报告)进行检查,余压值、门洞断面风速和排烟量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误差允许范围:
余压值、门洞断面风速和排烟量实测值的允许负偏差不得大于规定值的 10%。
7.13.12 通风、空调系统防火
1 检查通风、空调系统内处防火阀的设置(A 类)
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检查防火阀的设置是否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锅炉房设计标准》GB50041 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要求。
2 通风、空调系统风管穿越防火墙、防火隔墙、楼板处的孔隙封堵及穿越处风管的防火保护措施(A 类)
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检查通风空调风管穿越防火墙、防火隔墙、楼板处的孔隙封堵和穿越处防火阀两侧各 2.0m 范围内风管的防火保护措施是否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穿越防火墙(防火分区)处全数检查,其他穿越部位抽查数不少于 3 个,总数少于 3 个的全数检查。
3 检查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材料以及设备、管道的绝热材料、加湿材料、消声材料及其粘合剂(B 类)
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检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对照质量证明文件,现场核对材料使用情况是否设计文件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
按各类材料不同,现场抽查数量不少于 3 处。
7.13.13 合格判定准则
1 A 类项目不合格数量为 0、B 类项目不合格数量小于或等于 2、B 类项目不合格数量与 C类项目不合格数量之和小于或等于 6 的,判定为合格。
2 不符合本条第 1 款合格判定准则的,判定为不合格。
7.14 消防供配电及电器装置
7.14.1 基本要求
1 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2 消防供配电及电器装置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 等标准的规定,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应验收合格。
3 在消防供配电及电器装置各项检测、验收项目中,当有不合格时,应修复或更换,并进行复验。复验时,对有抽验比例要求的,应加倍检验。
4 消防供配电及电器装置项目查验的基本要求是文件资料、系统形式、系统线路、系统部件功能和性能、系统控制功能等满足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消防产品应具有有效的质量证明文件。
I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7.14.2 消防电源
消防负荷等级、供电形式(A 类)
检查方法:进行资料核查,现场全数检查。核查相关资料及施工、调试记录。
7.14.3 备用发电机
1 规格、型号及功率(B 类)
2 设置位置及燃料配备(C 类)
3 应急启动发电机(B 类)
检查方法(针对上述第 1~3 款):进行资料核查,现场全数检查,对照设计文件核对消防
用电负荷需求值。
7.14.4 其他备用电源
EPS 或 UPS(B 类)
检查方法:进行资料核查,现场全数检查。
7.14.5 消防配电
1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供电回路(A 类)
2 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箱、末端切换装置及断路器设置(A 类)
3 消防配电设备应设置明显标志(C 类)
检查方法(针对上述第 1~3 款):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机房全数检查,其他消防用电设备配电系统按每一类设备总数不少于 10%抽查,且不得少于 3 个,少于 3 个的全数检查。
1)当建筑内的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
2)现场查看安装位置及配电箱主、备电源引入线和消防电源的设置情况;
3)切断主电源,查看备用电源自动投入情况,并应分别显示主、备电源的状态;
4)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装置,应进行 3 次转换试验,每次试验均应正常;
5)现场查看配电箱内断路器的设置;
6)现场检查相关标志。
4 配电线路、敷设及防护措施(A/B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明敷线路按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 20%抽查,且不得少于 5 层(个),总数少于 5 层(个)的全数检查,抽查楼层(防火分区)检查点不少于 3 处。暗敷线路查验隐蔽工程施工记录,查验有关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
II 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
7.14.6 电力线路
1 架空线路与保护对象的间距(A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全数检查。
2 配电线路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吊顶内时防火保护措施(B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明敷线路按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 20%抽查,且不得少于 5 层(个),总数少于 5 层(个)的全数检查,抽查楼层(防火分区)检查点不少于 3 处。查验有关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
7.14.7 电器装置
1 开关、灯具等装置的发热情况和隔热、散热措施(A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按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 20%抽查,且不得少于 5 层(个),总数少于 5 层(个)的全数检查,抽查楼层(防火分区)检查点不少于 3 处。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全数检查,每个楼层和每个防火分区检查点不少于 5 处。
2 可燃材料仓库电器装置(B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按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 20%抽查,且不得少于 5 层(个),总数少于 5 层(个)的全数检查,抽查楼层(防火分区)检查点不少于 3 处。
7.14.8 系统备用照明
系统功能(A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功能测试,现场检查。避难层、变配电房、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全数检查,防排烟机房以及其他区域按总数不少于 10%抽查,且不得少于 3个,少于 3 个的全数检查。
7.15 建筑灭火器
7.15.1 基本要求
1 建筑灭火器的设置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
2 建筑灭火器验收应在分项验收合格基础上进行,施工、调试记录和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等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
3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建筑灭火器按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 20%抽查,且不得少于 5 层(个),总数少于 5 层(个)的全数检查,抽查楼层(防火分区)检查点不小于 2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全数检查。
4 所有消防产品应具有有效的质量证明文件。
7.15.2 配置
1 灭火器的类型、规格、灭火级别、配置数量(A 类)
2 灭火器的证明文件(B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要求与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一致。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当选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灭火器时,应采用灭火剂相容的灭火器。
7.15.3 布置
1 灭火器设置点距离(A 类)
2 灭火器设置点位置、摆放和使用环境(B 类)
灭火器设置点附近应无障碍物,取用灭火器方便,且不得影响人员安全疏散。灭火器箱不应被遮挡、上锁或栓系。手提灭火器或推车式灭火器的安装或摆放应稳固。灭火器的设置点应通风、干燥、洁净,其环境温度不得超出灭火器的使用温度范围。设置在室外的灭火器应采取防湿、防寒、防晒等保护措施。
3 灭火器设置点的设置数量(B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7.16 泡沫灭火系统
7.16.1 基本要求
1 泡沫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
2 泡沫灭火系统验收应在分项验收合格基础上进行,施工、调试记录和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合格证明文件(可为《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等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
3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除特殊注明外,均全数检查。
4 所有消防产品应具有有效的质量证明文件。
5 仪器测试中的仪器包括并不限于流量计、压力表、秒表、声强计、电压表、电流表、测距仪和其他专用测试工具等。
7.16.2 泡沫灭火系统防护区
1 保护对象的设置位置、性质、环境温度,核对系统选型(A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7.16.3 泡沫储罐
1 泡沫灭火剂种类和数量(B 类)
2 设置位置(C 类)
3 抽查泡沫灭火剂,并核对其证明文件(C 类)
要求与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一致。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7.16.4 泡沫比例混合、泡沫发生装置
1 规格、型号(B 类)
2 检查泡沫灭火设备,并核对其证明文件(B 类)
要求与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一致。
3 设置位置及安装(C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7.16.5 系统功能
中、低倍泡沫灭火系统泡沫混合液的混合比、发泡倍数和泡沫供给速率(B 类)
检查方法:喷泡沫试验记录,现场核对。
7.17 气体灭火系统
7.17.1 基本要求
1 气体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
2 气体灭火系统验收应在分项验收合格基础上进行,施工、调试记录和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合格证明文件(可为《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等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
3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除特殊注明外,均全数检查。
4 所有消防产品应具有有效的质量证明文件。
5 仪器测试中的仪器包括并不限于流量计、压力表、秒表、声强计、电压表、电流表、测距仪和其他专用测试工具等。
7.17.2 防护区
1 防护区内除泄压口外的开口自行关闭情况(A 类)
2 泄压口的设置(A 类)
3 疏散通道、标识和应急照明(A/B 类)
防护区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能自动关闭;用于疏散的门应能从防护区内打开。
4 保护对象设置位置、划分、用途、环境温度、通风及可燃物种类(A/B 类)
变电所的气体灭火设置需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的要求。一个组合分配系统所保护的防护区不应超过 8 个,灭火后的防护区应通风换气。
5 出入口处声光警报装置设置和安全标志(B 类)
6 防护区围护结构耐压、耐火极限(C 类)
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7 估算防护区几何尺寸、开口面积(C 类)
8 专用呼吸器具配备(C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7.17.3 储存装置间
1 设置位置(B 类)
2 通道、应急照明设置(B 类)
3 其他安全措施(C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7.17.4 灭火剂储存装置
1 储存容器或容器阀上泄压装置和压力表,组合分配系统的集流管上泄压装置(A 类)
2 储存容器数量、型号、规格、位置、固定方式、标志(C 类)
3 查验灭火剂充装量、压力、备用量(C 类)
称重检查按储存容器全数(不足 5 个的按 5 个计)的 20%检查。
4 抽查气体灭火剂、核对其证明文件(C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要求与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一致。
7.17.5 驱动装置
1 集流管的材质、规格、连接方式和布置(B 类)
2 驱动装置规格、型号、数量和标志,驱动气瓶的充装量和压力(B 类)
3 检查气体灭火设备、核对其证明文件(B 类)
要求与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一致。
4 查看选择阀及信号反馈装置规格、型号、位置和标志(C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7.17.6 管网
1 管道及附件材质、布置规格、型号和连接方式(B 类)
2 管道支、吊架设置(C 类)
3 其他防护措施(C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每个防护区检查不少于 3 处,要求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7.17.7 喷嘴
1 规格、型号和安装位置、方向(A/B 类)
2 核对设置数量(C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7.17.8 系统功能
1 启动方式(A 类)
要求模拟自动启动系统。要求电磁阀、选择阀动作正常,有信号反馈。按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总数(不足 5 个的按 5 个计)的 20%检查。
2 主、备电源切换(B 类)
要求自动切换正常。
3 灭火剂主、备用量切换(B 类)
要求切换正常。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功能测试。
7.18 其他灭火系统
7.18.1 基本要求
1 其他灭火系统包括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等,未涵盖的其他灭火系统及灭火设置,可依据附录 C 表、D 表格式自行续表。
2 其他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
3 验收应在分项验收合格基础上进行,施工、调试记录和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合格证明文件(可为《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等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
4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除特殊注明外,均全数检查。
5 所有消防产品应具有有效的质量证明文件。
6 仪器测试中的仪器包括并不限于流量计、压力表、秒表、声强计、电压表、电流表、测距仪和其他专用测试工具等。
7 供水水源、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气压给水设备、消防水箱、消防水泵接合器应符合本导则 7.10.2~7.10.7 条相关要求。
7.18.2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
7.18.2.1 管网
1 末端试水装置(B 类)
抽查比例不小于 50%,且不得少于 5 处,少于 5 处的全部检查。
2 系统组件及配件的规格、型号、数量、安装位置(B 类)
3 管道及附件的材质、管径、连接方式、管道标识、安装位置(B 类)
4 固定管道的支、吊架和管墩的位置、间距及牢固程度(C 类)
5 管道和设备的防腐、防冻措施(B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按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 20%抽查,且不得少于5 层(个),总数少于 5 层(个)的全数检查,抽查楼层(防火分区)检查点不小于 3 处。
7.18.2.2 灭火装置
1 设置场所、灭火装置规格、型号(A 类)
灭火装置的设置场所、规格、型号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
2 安装高度(B 类)
灭火装置的安装高度应符合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
3 证明文件(C 类)
要求与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一致。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7.18.2.3 系统功能
1 系统压力、流量(A 类)
应通过系统流量、压力检测装置进行测试,系统流量、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2 系统启动功能(A 类)
系统手动控制启动功能;消防水泵和稳压装置的启动功能;主备电源切换功能;模拟末端试水装置的系统启动功能。要求功能正常并有反馈信号。
3 系统灭火功能(A 类)
灭火功能试验每个保护区不少于 1 次。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功能测试。
7.18.3 细水雾灭火系统
7.18.3.1 储气瓶组和储水瓶组
1 瓶组的数量、型号、规格、安装位置、固定方式和标志(B 类)
2 储水容器内水的充装量和储气容器内氮气或压缩空气的储存压力(B 类)
检查数量:称重检查按储水容器全数(不足 5 个按 5 个计)的20%检查;储存压力检查按储气容器全数检查。
3 储气瓶组和储水瓶组的机械应急操作处的标志。应急操作装置铅封的安全销或保护罩设置(B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7.18.3.2 管网
1 控制阀的型号、规格、安装位置、固定方式和启闭标识等,动作信号反馈装置、止回阀、试水阀、安全阀、排气阀等的规格和安装位置(B 类)
2 开式系统分区控制阀组手动和自动方式的动作(B 类)
手动和电动启动分区控制阀,直观检查阀门启闭反馈情况。
3 闭式系统分区控制阀组手动方式的动作(B 类)
将处于常开位置的分区控制阀手动关闭,直观检查。
4 分区控制阀前后的阀门状态(B 类)
要求均处在常开位置。
5 管道的材质与规格、管径、连接方式、安装位置及采取的防冻措施(B 类)
6 管道固定支、吊架的固定方式、间距及其与管道间的防电化学腐蚀措施(B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按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 20%抽查,且不得少于5 层(个),总数少于 5 层(个)的全数检查,抽查楼层(防火分区)检查点不小于 3 处。
7.18.3.3 喷头
1 喷头的数量、规格、型号以及闭式喷头公称动作温度(A 类)
2 喷头安装位置、安装高度、间距及与墙体、梁等障碍物的距离(B 类)
要求距离偏差不应大于±15mm。
3 喷头备用量(C 类)
不同型号规格喷头的备用量不应小于其实际安装总数的 1%,且每种备用喷头数不应少于 5 只。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抽查比例不小于 5%,总数不少于 20 个,抽查应当涵盖喷头选型不同的场所。
7.18.3.4 系统功能
1 动作信号反馈装置的正常动作,动作后启动泵组或开启瓶组及与其联动的相关设备,反馈信号(A 类)
2 开式系统分区控制阀的开启和反馈信号(A 类)
3 系统压力、流量(A 类)
4 泵组或瓶组及其他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的正常启动和反馈信号(A 类)
5 主、备电源切换(A 类)
6 开式系统冷喷试验和响应时间(A 类)
开式系统冷喷试验,检查数量至少一个系统、一个防护区或一个保护对象。要求自动启动系统,采用秒表等直观检查。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功能测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