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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广州市城中村消防整治提升技术指引(试行)

实施时间:2022-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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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1总 则

1 总则


1.0.1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补齐城中村消防设 施短板的工作要求,预防城中村建筑火灾,规范防火改造措 施,降低火灾风险,全面提升城中村消防安全条件和消防安 全管理水平,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农 村防火规范》(GB 50039)、  《村庄整治技术标准》(GB/T 50445)、《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 求》 (GA703 - 2007) 、 《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消防 安全整治技术要求》(DB44/T1591-2015)等标准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1.0.2  城中村消防整治应做好前期调研和摸查,充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消防整治提升方案,全面规划、统筹实施。消防整治提升方案应采用“一案一审”的原则,组织专家评审论证。

1 对可按本指引执行的城中村整治提升项目,可委托符 合相关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编制消防整治提升方案后,由实 施主体组织消防设计专家评审论证,明确整治提升应采取的措施,经专家评审通过后方可实施。

2 对受条件限制、执行本指引确有困难的城中村整治提 升项目,实施主体委托符合相关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编制消 防整治提升方案后,经消防专业研究机构对消防整治提升方 案进行模拟计算等专业论证,可综合运用消防新技术、新设备、加强管理措施等保障消防安全的,由实施主体组织消防设计专家评审论证,明确整治提升应采取的加强措施,经专家评审通过后方可实施。

2城中村整体安全布局

2 城中村整体安全布局


2.0.1 城中村消防整治应贯彻“以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 则,针对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点)、消防供水、消防通 信、消防通道、消防设备、建筑防火等内容进行综合整治,并参考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村庄整治技术标准》(GB/T50445)的相关规定。

2.0.2 城中村应按照《村庄整治技术标准》 (GB/T    50445)  第3章关于安全布局要求以及第14章关于能源供应安全要求进行消防整治。

3城中村公共区域消防设施

3.1 划分防火组团

3 城中村公共区域消防设施

3.1 划分防火组团


3.1.1 对城中村范围内的建筑密集区,为阻止火灾蔓延,可 利用现状道路(含村路)或空地、水体等进行划分,分成若 干个防火组团(参考图3- 1)。每个防火组团的占地面积总 和不应超过3000 m。组内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当组内存在耐火等级为三、四级的建筑时,其相应建筑的占地面积应分别乘以二倍、四倍系数后再计入。

图3- 1 “防火组团”划分示意图

3.1.2作为防火组团整体考虑的连片建筑,应以居住功能为  主,为居民自身提供保障的设备用房及公共服务用房等为  辅,不应与厂房、仓库合建在同一建筑物或同一防火组团内, 确需合建的,应按《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 技术要求》(GA703-2007)采取防范措施。

3.1.3 防火组团之间间距不应小于4m(当相邻防火组团相邻 面任一侧为设有室外楼梯、扶梯、阳台和走廊的建筑,其间 距应从其外部构件的外缘计算)。因受客观条件限制执行确 有困难时,应根据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情况和热辐射强度指 标,综合建筑耐火性能、疏散安全等各项性能指标,进行防 止组团间火灾蔓延性能的消防设计评估,确定不同间距的建 筑外墙所采用的补救措施(设置防火墙、防火门、窗等)。 防火组团边缘建筑与周边既有单、多层建筑之间,其外墙门 窗洞口应按表3- 1规定的技术措施阻止火灾在建筑间蔓延。

表3- 1 建筑外墙门窗洞口处防止火灾蔓延的技术措施

图3-2 “开口直线距离”示意图

3.2 打通消防通道

3.2 打通消防通道


3.2.1 城中村整治提升过程中应将打通消防通道作为重点 整治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分三类设置(按通行宽度以及救援 设施通行效率划分):

1 普通消防车道:城中村范围内每个防火组团应至少有 1条消防车道可通达,各消防车道宜相互连通。消防车道宽 度不应小于4m,当必须穿过门廊、牌坊等构筑物时净高不应 小于4m,转弯半径不应小于9m。防火组团之间宜以消防车 道进行划分,且应与可通达城中村各防火组团的消防车道连 通。消防车道应绕村成环,当因特殊原因不能成环时应在适 当位置设置不小于15mX15m的回车场。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宜 大于8%,消防车道的路面、救援操作场地、消防车道和救援 操作场地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中型消防车的压 力。对由于历史原因无法提供建设图纸的道路及场地,可通过邀请中型消防车通过实地检验方式进行承载力核定。

2 微型消防车道:城中村范围内有多条消防车道时宜纵 横相连,间距不宜大于160m。确有困难时,应按各防火组团 边缘设置环形消防车道,且与市政道路相连的出入口不应少 于2个。当条件受限无法按普通消防车道设置时,可按微型 消防车道设置,但每个防火组团应至少有1条普通消防车道 可通达(详见上文中3.2.1(1)要求)。微型消防车道需满足不小于2m宽2m高,可通行消防摩托车的救援要求。

3 步行救援通道:防火组团内各建筑首层出口宜直接连通消防车道或微型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首层出口至普通消防车道或微型消防车道之间的通道可作为步行救援通道 考虑。步行救援通道长度不应大于40m,需满足不小于1.2m 宽2m高,且拐弯位置宽度不小于2.4m的要求;满足消防员 携带救援设施,通往火灾点开展救援的要求。步行救援通道 应满足消防员安全通过的要求,当首层不具备条件时,可利 用相互连通的屋面、连廊等作为救援通道(应满足本文件中关于屋面、连廊作为疏散通道的相关要求)。

3.2.2 普通消防车道、微型消防车道以及步行救援通道应保  持畅通,供消防车、消防摩托车通行的道路严禁设置隔离桩、 栏杆等障碍设施,不得堆放杂物等影响通行的障碍物。

3.2.3各城中村应按照本村范围内各组团以及消防车道、消 防通道的分布位置,制作易于辨识的安全疏散示意指示牌及 全域疏散地图等,并在各级道路、通道以及其交叉路口明显 部位固定张贴(各张贴部位间距不应大于50m)。

3.2.4 室外大型广告牌、灯箱和条幅的设置不应妨碍建筑防 火、自然排烟、安全逃生和灭火救援,且不应连续围蔽,应 易于破拆。

3.3 消防水系统

3.3 消防水系统


3.3.1 城中村内的消防车道及微型消防车道应设置室外消 火栓,两个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120m,三、四级耐火等级 建筑较多的城中村,室外消火栓间距不宜大于60m,消火栓 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

3.3.2 室外消防给水应布置成环状管网,供水压力应经计算确定,管道直径应根据流量流速和压力要求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DN100。

3.3.3 可利用江河、湖泊、水塘、水井、水窖等天然水源作 为室外消防用水备用水源,应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 技术规范》(GB50974)的要求,并应设消防车取水口,配 置消防泵或手抬机动泵等消防供水设备。

3.3.4 每个城中村应集中设置消防水池,储存室内、室外消 防用水。消防水池的设置宜以村为单位,单座消防水池保护 半径不宜超过150米,保护区的用地面积不宜超过10万平 方米。设有两座或以上消防水池时,宜分散布置。消防水池 储水量不应小于50立方米,并应由市政给水管网补水。消 防水池应设置供消防车取水的专用取水口,应采取保证消防 用水不作它用的技术措施。

3.4 微型消防站

3.4 微型消防站


城中村应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设置志愿消防队伍,配备基 本灭火救援器材和个人防护装备。以经济社为单位建立微型 消防站,微型消防站应在便于人员、车辆迅速出动的部位, 每班不少于6名队员,满足24小时值班。具备条件的,可选配小型水罐或泡沫消防车,载水量不应小于1.5t。

以村为单位建立微型消防站,组建专职或兼职消防队, 配备“小、灵、巧”的消防车辆(包括微型消防车、消防摩 托车等),按相应标准配齐消防器材,满足处置初起火灾的需要。微型消防站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应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队员(由村委或街道组织人 员,可由村委或街道管理人员兼任,须进行岗前专业培训达到上岗要求且24小时在岗在位);

2布局位置应符合接警后3分钟到达责任区边缘的要求,以方便快速出动对区域进行初期火灾的灭火救援;

3村级微型消防站应符合《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 型消防站建设标准》 一类微型消防站的相关规定,且建筑面积不应小于80 m,消防车停车场地不宜小于6 m。

4 结合网格化管理制度及响应机制,应充分利用满足一 定灭火要求的环卫车、洒水车等公共设施作为消防装备的补充。

3.5 消防控制室

3.5 消防控制室


每个自然村应设置至少一个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可 与城中村治安视频监控室共用。具备条件的村,可在每个防 火组团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消防水池、高 位消防水箱等水源的常水位及有高水位、低水位报警信号; 显示消防水泵、稳压泵的运行状态;设有专用线路连接的手动直接启泵按钮。

3.6 规范电动车、电动自行车停放及充电管理

3.6 规范电动车、电动自行车停放及充电管理


3.6.1 鼓励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点。

3.6.2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平面布置要求

1 室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防火隔墙与楼梯间、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等建筑 物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当隔墙上确需设置门、窗时,应 采用甲级防火门、窗;严禁在楼梯间、大堂等区域设置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

2 室外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设置不得占用防火 间距、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应妨碍消防车操作和影响消防车道、室外消防设施器材的正常使用。

3 需设置排烟设施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每个防 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 平方米,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3.6.3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灭火设施器材要求

1 室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GB50016)等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设置室内消 火栓,按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不需设室内消火栓的,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竖管管径不应小于DN65mm。

2 室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按照《建筑灭火器配 置设计规范》  (GB50140)的要求配置灭火器,灭火器配置的危险等级按民用建筑中危险级确定。

3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按中危险 I级确定。除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汽 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7)等国家 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外,其他有顶 棚的室外和室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的设置应符合《自动喷水灭火设计规 范》(GB50084)的规定。消防用水条件有限的场所,可安 装其它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细水雾、超细干粉等自动灭火设施。

4 除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汽车 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等国家消 防技术标准要求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停放充电场所 外,其他室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安装独立式感烟火 灾探测报警器,有条件的可采用具备无线通讯功能的独立式 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的设置应 符合《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CB20517)的规定。火 灾探测报警器应安装在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及其所在 建筑的疏散走道、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房间、疏散楼梯的顶部等部位。

5 室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设排烟设施。采用自 然排烟口的,应设置在场所上部,有效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 面面积的2%。无可开启外窗或可开启外窗面积不足的,应设 机械排烟设施。机械排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

3.7 燃气使用安全管理

3.7 燃气使用安全管理


3.7.1 管道燃气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燃气管道的设计、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要求,并应由专业人员设计、安装、维护;

2 进入建筑物内的燃气管道应采用镀锌钢管,严禁采用塑料管道,管道上应设置切断阀,穿墙处应加设保护套管;

3 燃气管道不应设在卧室内,燃气计量表具宜安装在通风良好的部位,严禁安装在卧室、浴室等场所;

4 使用燃气场所应通风良好,发生火灾应立即关闭阀门,切断气源。

3.7.2瓶装液化石油气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严禁在地下室存放和使用;

2 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应接近火源、热源,应防止日光直射,与灶具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0.5m;

3 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应与化学危险物品混放;

4 严禁使用超量罐装的液化石油气钢瓶,严禁敲打、倒置、碰撞钢瓶,严禁随意倾倒残液和私自灌气;

5 存放和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的房间应通风良好。

4城中村出租或经营性质场所消防设施

4.1 提升安全疏散

4 城中村出租或经营性质场所消防设施

4.1 提升安全疏散


4.1.1 封闭楼梯间、敞开楼梯间、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 室外的出口可以作为安全出口。用于出租或经营的城中村建 筑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对公共建筑的要 求以及《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技术要求》(DB44/T1591)的相关要求进行安全疏散设计。其疏散宽度应按最大疏散人数计算确定,当受条件限制,安全出口 及楼梯数量不能满足规范要求时,防火组团内各建筑物之间 可通过相邻屋面、露台或室外天桥等连接形成第二疏散通道,各建筑物内的人员可通过该通道疏散(见图4- 1)。

图4- 1 室外天桥连接示意图

同一水平面通过连廊、天桥、连通口等相连的全部范围须纳入同一防火分区考虑。具体措施如下:

4.1.1.1 增设可直通地面的室外楼梯或通向相邻建筑的敞  开连廊(或栈道,可采用活动式,但应确保两边均可启用)。 室外楼梯及连廊疏散净宽应按疏散宽度计算确定,且不应小 于0.90m;室外疏散楼梯可作为不同功能分区的共同疏散楼  梯,材质应为钢质或钢筋混凝土且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GB 50016)对疏散楼梯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的要求,室  外楼梯不应采用螺旋楼梯。增设的室外楼梯及连廊可不算入 防火分区面积内,其面积计算界限可定义在外廓墙体的外表面;

4.1.1.2 增设与相邻建筑连通的连通口;

4.1.1.3增设与相邻建筑的屋面、露台或室外天桥连通(可 采用活动式,但应确保两边均可启用),相邻建筑应设有疏 散楼梯到达室外地面,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作为疏散使用的上人屋面不应作其他功能用途;

2 屋面所有构件、装饰材料及固定家具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A级;

3 当上人屋面作为疏散通道时,应保证疏散通道的宽度,其净宽根据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1.20m;

4当设有机电设备(如空调室外机、排风机等)时,设 备排风排气口不得正对疏散通道,且其之间间距不应小于 4.00m,当疏散通道设有高度不应小于2.00m,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00h的防火隔断时,间距不限;

5 当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时,应在上人屋面设置室内消火栓。

4.2 完善逃生设施

4.2 完善逃生设施


4.2.1 用于出租或经营的城中村建筑,未设有两部不同方向 的疏散楼梯且建筑高度小于27米的,应在公共区域设置逃 生软梯、逃生缓降器、逃生梯或辅助爬梯等辅助逃生设施。 所有设有防盗网的房间及公共区域必须设置长宽净尺寸不 小于1mxlm,且向外开启的紧急逃生口,紧急逃生口应保证 可以随时开启。设置门禁系统的疏散出口、安全出口,在通电断电时应能手动由内向外开启或自动开启。

4.2.2 用于出租或经营的城中村建筑,应按照本建筑各房间 及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的分布位置,制作易于辨识 的安全疏散示意指示牌及楼层疏散示意图等,并在每间客房 及公共区域明显部位固定张贴。每间客房均应按照住宿人数每人配备手电筒、逃生用口罩或消防自救呼吸器等设施。

4.3 设置消防水系统

4.3 设置消防水系统


4.3.1 按国家有关安全规范设置室内消火栓、消防卷盘、火 灾自动灭火和报警系统等消防设施。现阶段按国家标准配置 确有困难的,可采用安装局部应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独立 式烟感报警等技防改造手段。

4.3.2 建筑高度超过21m的用于出租的住宅建筑应设置室内 消火栓。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用于出租的住宅建筑,设置 室内消火栓系统确有困难时,可只设置干式消防竖管和不带 消火栓箱的DN65的室内消火栓。

4.3.3 城中村范围内用于出租的住宅建筑及住宅建筑底部 商业服务用房宜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当属于需局部设 置,而原建筑无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采用局部应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局部应用系统应符合现 行标准要求:

1 该建筑室内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8m;

2 改造区域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 m;

3 片区内局部应用系统的水源宜统一 由片区室外消防管网提供。

4.3.4 当建筑防火间距不满足现行规范要求,需设置自动喷 水灭火系统的:

1 如建筑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在改造建筑与相邻建筑贴邻的外墙内侧设置加密喷头,见图4-2示;

2 如建筑未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在改造建筑与相邻建筑贴邻的外墙内侧设置局部应用系统,见图4-3示。

图4-2 建筑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措施示意图

图4-3建筑无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措施示意图

3 增设的加密喷头或局部应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水 点高度不应大于4米,喷头间距不大于2m,喷头工作压力不小于0.1MPa,宜采用窗玻璃喷头。

4.3.5 建筑内应设置灭火器。

1 用于出租的住宅建筑应在各层公共区域及首层出口处配置2具1KG手提式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

2 用于经营的场所灭火器的配置位置、数量和灭火级别 应根据建筑的实际用途确定,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规定。

4.4增设自动报警系统及完善电气系统

4.4增设自动报警系统及完善电气系统


4.4.1 配电系统

用于出租或经营的城中村建筑,消防用电设备的负荷分 级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当市政电源无法满足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要求时,可按区域设置柴油发电机组作为应急电源。

4.4.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4.4.2.1 按现行设计标准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 其整体改造或局部改造均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4.4.2.2 按现行设计标准不需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应 满足下列要求:

1 用于出租的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采用区域报警系统,受条件限制可采用无线区域报警系统;探测器数量少于等于5个时,可采用联网型智能火灾探测报警器;

2 用于出租的建筑设置的集中厨房区域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装置。

4.4.3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4.4.3.1 按现行设计标准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 系统的建筑,其整体改造或局部改造均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 和疏散指示系统。安全出口、楼梯间、疏散走道应设置灯光 疏散指示标志,楼梯间、疏散走道应设置应急照明灯。

4.4.3.2 当整体改造且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消防应急 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应采用集中控制型系统。

4.4.4 电气线路的选型与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4.4.4.1 导线的选型应与使用场所的环境条件相适应,其耐压等级、安全载流量和机械强度等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4.4.4.2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有爆 炸危险的场所、可燃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和易燃、 可燃材料堆场等,与这些场所的间距不应小于电杆高度的 1.5 倍;1kV及1kv以上的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可燃屋面的建筑。

4.4.4.3 室内电气线路的敷设应避开潮湿部位和炉灶、烟囱 等高温部位,并不应直接敷设在可燃物上;当必须敷设在可 燃物上或在有可燃物的吊顶内敷设时,应穿金属管、阻燃套 管保护。

4.4.4.4 导线与导线、导线与电气设备的连接应牢固可靠; 严禁乱拉乱接电气线路.严禁在电气线路上搭、挂物品。

4.4.5 电气线路的选型与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4.4.5.1 用电设备不应过载使用。

4.4.5.2 配电箱、电表箱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可能产生 电火花的电源开关、断路器等应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防护措施。

4.4.5.3严禁使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且不得随意增 加保险丝的截面积。

4.4.5.4 电热炉、电暖器、电饭锅、电熨斗、电热毯等电热 设备使用期间应有人看护,使用后应及时切断电源;停电后 应拔掉电源插头,关断通电设备。

5城中村居民自住房屋消防设施

5.1 一般要求

5城中村居民自住房屋消防设施

5.1 一般要求


城中村范围内的居民自住房屋,因历史原因无法满足国 家现行规范的,可采用设置轻便消防水龙、灭火器、独立式烟感报警等技防改造手段提升消防性能。提升措施包括:

1定期清理庭院、建筑附近、走道、疏散楼梯、墙体、 木楼地板、靠近电源火源附近堆放或悬挂易燃可燃物与垃圾;

2 拆除存在火灾隐患的临建物、隔断物;

3 当与相邻建筑防火间距不满足现行国家规范时,位于 相邻墙面仅用于采光的窗户建议使用固定防火窗,需要日常开启的窗户建议使用火灾时可自行关闭的防火窗;

4 对原有耐火等级不满足要求的部位、构件(例如木构件、木门窗、木楼板、木楼梯等等),涂刷饰面型防火涂料;

5 对年代久远的原有易燃楼板或隔墙,通过使用难燃或不燃材料进行替换;

6 修复构件残损的门窗;

7 使用燃气的场所需满足《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 50494的相关规定。

5.2消防设施

5.2消防设施


5.2.1 鼓励城中村住户、承租户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

5.2.2 户内宜配置轻便消防水龙。在便于接管处,如洗衣机、 厨房水龙头附近安装消防水龙箱,轻便消防水龙直接接自生  活饮用水管道时,应在轻便消防水龙接头入口处设置压力型 真空破坏器。  (扑救初期火灾时,将水带卡式专用接口与水 龙头连接,打开水龙头及喷枪阀灭火。)

5.2.3 居民自住房屋宜在户门、楼梯旁配置手提式磷酸铵盐 干粉灭火器。

5.2.4 应规范电线线路敷设,及时更换绝缘老化的线路。

5.2.5 应正确设置配电回路保护电器;设置防止电气火灾的 漏电保护装置。

5.2.6 修复或安装防雷接地、电气保护接地设施。


6城中村各级消防安全管理

6 城中村各级消防安全管理


6.0.1 城中村建立健全消防工作组织,逐级落实消防管理责 任。城中村应当依照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要求划分网 格,确定网格员,专人专职开展日常网格管理工作。明确消 防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工作制度,建立领导包干负 责、定期排查、隐患处理、宣传培训等机制,确保城中村每 栋建筑均纳入网格化管理。完善消防安全管理档案,涵盖城 中村基本情况、网格化信息采集和检查情况、消防工作研究部署情况、消防宣传培训情况、灭火演习情况等内容。

6.0.2 城中村应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消除火灾隐患。开 展城中村建筑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依照整治标准组织开展“三小”场所和出租屋隐患整治;推广安装无线联网式烟感报警装置、简易喷淋设施;对影响人员疏散逃生的防盗网、 护栏进行拆除或增设人员逃生口;畅通安全出口、疏散通道, 通过开设逃生出口、加建直通天面楼梯、拆除天面障碍物等 方式解决疏散通道不畅的问题。对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建筑 实施限期整改,同时按照“ 一楼一档”、 “一院一档”分别登记建档。

6.0.3 建立多户联防机制,提升自防自救能力。推行“楼长” 管理机制,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分工。推动住宿人员30   人及以上的自建房建立志愿消防队,其他自建房明确专门人   员,落实培训演练、值班值守、多户联防等工作机制,切实提升火灾事故自防自救整体能力。

6.0.4 制定“ 一村一灭火预案”,城中村应针对辖区特点制 定有针对性的灭火救援预案,健全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人  员、装备、应急物资等保障机制,接报火情后,消防队伍迅  速响应,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营救被困群众,控制火灾蔓延, 抢救财产损失。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演练,并根据需要更新完善预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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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想不通,他们就看不见自己做的东西市啥水平吗,自以为是个啥,有啥B脸在这得瑟的,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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