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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施工图审查要点(第三分册:岩土工程勘察)

实施时间:2020-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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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前 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 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决策部署全面推进施工图联合审查的实施意见》(浙建[2017]6 号)的有关要求,将消防、人防、防雷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行联合审图,推进施工图联合审查工作。同时,为明确审查内容,统一审查尺度,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等单位修编了《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以下简称“要点”)。

要点共分三个分册。

第一分册:房屋建筑工程。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专业审查要点;第三章、结构专业审查要点;第四章、给排水专业审查要点;第五章、暖通专业审查要点;第六章、电气专业审查要点;第七章、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设计审查要点;第八章、建筑消防设计审查要点;第九章、房屋建筑专项设计工程审查要点;第十章、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审查要点;第十一章、人防地下室工程审查要点。

第二分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道路工程审查要点;第三章、城市桥梁(桥涵)工程审查要点;第四章、给水排水工程审查要点;第五章、燃气工程审查要点。

第三分册:岩土工程勘察。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构)筑物勘察审查要点;第三章、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审查要点。

要点的具体解释工作由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深入研究,不断总结经验,并将意见和建议寄交: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编写组(地址:杭州市安吉路 18 号,邮编 310006,E-mail:anji18@126.com)。


主编单位: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浙江盛院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

 浙江精创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

 浙江省工程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市城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联合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浙江省地下建筑设计研究院

浙江城建煤气热电设计院

台州市精筑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

 宁波市设联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

温州建苑施工图审查咨询中心

浙江省长三角标准技术研究院


编写总指导:姚昭晖


主要起草人:杨学林 蒋建良 吕正中 何 江 杨 彤 姚国梁 沈建平 王保军 许荣华 

高立群 韩 勇 周平槐 蒋瑶璐 罗宏纺 秦 敏 蔡海燕 郭海达 濮东璐 

魏开重 祝东红 顾建文 张小玲 陈传水 曹季国 虞慧忠 王小红 叶翠莲 

林 鑫 徐 钰 何炬钢 王卫洪 陈 瑶 袁继纲 谢 武 龚一琼 周文鸿 

乔克昌 徐小君 丁祥中 乔小壮 路锦程 王宙平 单 辉 胡根兴 杨德才 

杨 成 邓铭庭 夏 超 戴鹏燕


主要审查人:益德清 殷 农 胡伟民 肖志斌 许国平 王靖华 陈 波 余俊祥 沈明江 

周联英 王英达 王杏芳 楼新涛 周群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1 为规范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勘察文件审查工作,明确审查内容,统一审查尺度,根据《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81 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13 号)的规定,编制本要点。

2 本要点适用于本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城市道路和支挡工程、城市桥涵、城市室外管道、综合管廊工程和洞室工程的岩土工程勘察文件审查。

3 本要点规定的审查内容依据现行相关法规(本要点所称法规系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政府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和工程建设标准编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下同)中的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条”);

(2)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性影响较大的部分非强制性条文;

(3)法规中涉及技术管理且需要在岩土工程勘察中落实的规定。

4 本要点主要对详细勘察阶段勘察文件审查提出要求,其他阶段的勘察文件审查可参考执行。

5 勘察文件审查包括程序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

6 程序性审查是对勘察文件的符合性进行审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项目是否具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主管部门初步设计批复或项目业主的承诺书;

(2)勘察合同签章是否齐全、有效,勘察单位资质与承接的勘察任务是否相符;

(3)勘察任务委托书中项目业主签章是否齐全,勘察对象、建筑特征、勘察阶段、技术要求是否明确;

(4)勘察企业和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技术文件上加盖相应图章和签字;

(5)送审表中工程名称、工程概况是否与勘察报告相关内容一致,项目负责人是否与勘察报告一致;

(6)勘察外业见证资料内容是否齐全;

(7)勘察报告、附图、附表及其他有关资料签章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8)送审材料清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①岩土工程勘察技术要求委托任务书;②勘察报告及附件;③勘察合同;④勘察单位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

7 技术性审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是否符合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强条及有关规定;

(2)提供的参数、结论与建议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3)是否涉及违反公众利益;

(4)是否达到勘察合同或勘察任务书的要求;

(5)是否达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0 年版)的深度要求;

(6)重点内容包括:岩土层分布、地下水条件、岩土的工程特性指标是否基本查明;对特殊性岩土、不良地质作用、地基承载力和变形特征、水和土的腐蚀性等重要的岩土工程问题是否正确评价;

(7)施工图审查人员认为必要时,可要求提供原始记录进行审查。

8 本要点依据 2019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发布的法规和正式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进行编制,在此之后如有新版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实施,应以新版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为准。

9 本要点是进行施工图勘察文件审查的技术依据,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本要点规定内容进行审查。

10 本要点所列审查内容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基本要求,并不是工程勘察的全部内容。勘察单位和勘察人员应全面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和法规的有关内容。

11 除按《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81 号)第五条规定进行了审定(或备案)的情况外,审查中发现的不符合强制性条文或主要勘察工作量没有满足规范的问题,必须进行修改或补充外业工作量,否则不能通过。对于审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如勘察企业没有严格执行本要点的规定,应有充分依据说明。

12 为节省篇幅,对条文中的部分图、表和公式符号说明作了省略处理。

 第二章 建(构)筑物勘察审查要点

第二章 建(构)筑物勘察审查要点


第一节 基本规定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 50021-2001 (2009 年版)


1.0.3 各项建设工程在设计和施工之前,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岩土工程勘察。


1.0.3A 岩土工程勘察应按工程建设各勘察阶段的要求,正确反映工程地质条件,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精心勘察、精心分析,提出资料完整、评价正确的勘察报告。

4.1.11 详细勘察应按单体建筑物或建筑群提出详细的岩土工程资料和设计、 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对建筑地基作出岩土工程评价,并对地基类型、基础形式、地基处理、基坑支护、工程降水和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等提出建议。主要应进行下列工作:

1 搜集附有坐标和地形的建筑总平面图,场区的地面整平标高,建筑物的性质、规模、荷载、结构特点,基础形式、埋置深度,地基允许变形等资料;

2 查明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成因、分布范围、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提出整治方案的建议;

3 查明建筑范围内岩土层的类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分析和评价地基的稳定性、均匀性和承载力;

4 对需进行沉降计算的建筑物,提供地基变形计算参数,预测建筑物的变形特征;

5 查明埋藏的河道、沟浜、墓穴、防空洞、孤石等对工程不利的埋藏物;

6 查明地下水的埋藏条件,提供地下水位及其变化幅度;

7 在季节性冻土地区,提供场地土的标准冻结深度;

8 判定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标准》 JGJ/T 72-2017 


3.0.8 详细勘察阶段采取的勘探、测试手段应具有针对性,应详细查明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和地下水埋藏条件;应为评价、计算地基稳定性、承载力、土压力和变形提供所需要资料和参数指标;应为地基基础设计、不良地质作用和特殊性岩土治理、抗浮设计、基坑支护设计、地下水控制等提出建议。


《工程建设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B33/T 1065-2019


8.1.2 房屋建筑工程地基岩土工程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调查场地和地基的稳定性、地层结构、持力层和下卧层的工程特性、土的应力历史和地下水条件及不良地质作用等;

2 提供满足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确定地基承载力,预测地基变形性状;

3 提出地基基础、基坑支护、工程降水和地基处理设计与施工方案的建议;

4 提出对建筑物有影响的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方案建议;

5 应进行场地与地基的地震效应评价;

6 山区地基应调查岩石类型、坚硬程度、岩体构造、基本质量等级和风化程度,并作出评价;除

对建筑场地布置工作量外,尚应对建设场地及周边斜坡进行工程地质调查,必要时,应布置勘探和测试工作。


第二节 勘察方案及布置原则


一、勘探点布置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 50021-2001 (2009 年版)


4.1.17 详细勘察的单栋高层建筑勘探点的布置,应满足对地基均匀性评价的要求,且不应少于 4 个;对密集的高层建筑群,勘探点可适当减少,但每栋建筑物至少应有 1 个控制性勘探点。


4.1.16 详细勘察的勘探点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勘探点宜按建筑物周边线和角点布置,对无特殊要求的其他建筑物可按建筑物或建筑群的范围布置;

2 同一建筑范围内的主要受力层或有影响的下卧层起伏较大时,应加密勘探点,查明其变化;

3 重大设备基础应单独布置勘探点;重大的动力机器基础和高耸构筑物,勘探点不宜少于 3 个;

4 勘探手段宜采用钻探与触探相配合,在复杂地质条件、湿陷性土、膨胀岩土、风化岩和残积土地区,宜布置适量探井。


二、勘探点间距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 (2009 年版)


4.1.15 详细勘察勘探点的间距可按表 4.1.15 确定。

《工程建设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B33/T 1065-2019


8.1.12 详细勘察阶段勘探点、线的布置,应根据建筑物的平面形状、柱、墙荷载分布情况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勘探点宜按建筑物周边线和角点布置,对无特殊要求的其他建筑物可按单体建筑或建筑群的范围布置;

2 高层建筑平面为矩形时按双排布置勘探线,当为不规则形状时,应在凸角和凹角布置勘探点;

在层数、荷载和建筑体形变化较大处应布置勘探点;对勘察等级为甲级的高层建筑的中心点或筒体部位及电梯井等处应布置勘探点,单幢高层建筑的勘探点数量不宜少于 5 个;对勘察等级为乙级的单幢高层建筑勘探点数量不应少于 4 个;控制性勘探点数量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的 1/3,对单幢高层建筑不少于 2 个;

3 工业厂房重大设备基础应单独布置勘探点;重大的动力机器基础和高耸构筑物勘探点不宜少于3 个;

5 山区勘探孔间距按地基复杂程度可取 10m~25m,在下列地段可取小值:

1)地层变化较大;

2)持力层起伏较大;

3)场地内存在暗塘或软弱土体;

4)断裂破碎带。


三、勘探孔深度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 50021-2001 (2009 年版)


4.1.18 详细勘察的勘探深度自基础底面算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勘探孔深度应能控制地基主要受力层,当基础底面宽度不大于 5m 时,勘探孔的深度对条形基础不应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 3 倍,对单独柱基不应小于 1.5 倍,且不应小于 5m;

2 对高层建筑和需作变形验算的地基,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超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高层建筑的一般性勘探孔应达到基底下 0.5~1.0 倍的基础宽度,并深入稳定分布的地层;

3 对仅有地下室的建筑或高层建筑的裙房,当不能满足抗浮设计要求,需设置抗浮桩或锚杆时,勘探孔深度应满足抗拔承载力评价的要求;

4 当有大面积地面堆载或软弱下卧层时,应适当加深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

5 在上述规定深度内遇基岩或厚层碎石土等稳定地层时,勘探孔深度可适当调整。


4.1.19 详细勘察的勘探孔深度,除应符合 4.1.18 条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基变形计算深度,对中、低压缩性土可取附加压力等于上覆土层有效自重压力 20%的深度;对于高压缩性土层可取附加压力等于上覆土层有效自重压力 10%的深度;

2 建筑总平面内的裙房或仅有地下室部分(或当基底附加压力 p0≤0 时)的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可适当减小,但应深入稳定分布地层,且根据荷载和土质条件不宜少于基底下 0.5~1.0 倍基础宽度;

3 当需进行地基整体稳定性验算时,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根据具体条件满足验算要求;

4 当需确定场地抗震类别而邻近无可靠的覆盖层厚度资料时,应布置波速测试孔,其深度应满足确定覆盖层厚度的要求;

5 大型设备基础勘探孔深度不宜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 2 倍;

6 当需进行地基处理时,勘探孔的深度应满足地基处理设计与施工要求;当采用桩基时,勘探孔的深度应满足本规范第 4.9 节的要求。


4.9.4 勘探孔的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般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达到预计桩长以下 3~5d(d 为桩径),且不得小于 3m;对大直径桩,不得小于 5m;

2 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满足下卧层验算要求;对需验算沉降的桩基,应超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

3 钻至预计深度遇软弱层时,应予加深;在预计勘探孔深度内遇稳定坚实岩土时,可适当减小;

4 对嵌岩桩,应钻入预计嵌岩面以下 3~5d,并穿过溶洞、破碎带,到达稳定地层;

5 对可能有多种桩长方案时,应根据最长桩方案确定。


四、桩基工程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 50021-2001 (2009 年版)


4.9.1 桩基岩土工程勘察应包括下到内容:

1 查明场地各层岩土的类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和变化规律;

2 当采用基岩作为桩的持力层时,应查明基岩的岩性、构造、岩面变化、风化程度,确定其坚硬程度、完整程度和基本质量等级,判定有无洞穴、临空面、破碎岩体或软弱岩层;

3 查明水文地质条件,评价地下水对桩基设计和施工的影响,判定水质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4 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可液化土层和特殊性岩土的分布及其对桩基的危害程度,并提出防治措施的建议;

5 评价成桩可能性,论证桩的施工条件及其对环境的影响。


《工程建设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B33/T 1065-2019


8.2.3 详细勘察阶段勘探点的布置与勘探点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端承为主的桩基勘探点的平面布置应按柱列线布置,勘探点间距应能控制桩端持力层层面和厚度的变化,宜为 12m~24m。当相邻两勘探点揭露的持力层层面高差大于 10%孔距时,应根据具体工程条件,适当加密;

2 摩擦为主的桩基勘探点间距宜为 20m~30m;当地质条件复杂或设计有特殊要求时,宜适当加密;

3 对下列地质条件特别复杂且上部荷载较大的一柱一桩的工程,宜每柱一个勘探点:

1)山前地层变化较大、岩土工程性质复杂、不同持力层力学性质差异较大地段;

2)岩溶发育地区;

3)严重风化的花岗岩地区;

4)较大断层破碎带通过地区。

4 控制性勘探点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 1/3,且不少于 3 个;

5 高层建筑勘探点的布置与间距除应满足 8.2.3 条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基础底面宽度大于 30m 的高层建筑,其塔楼中心筒体、电梯井等荷载较大处应布置勘探点;带有裙房或外扩地下室的部位,应与主楼一同考虑布置勘探点;

2)勘探点的数量应视工程规模大小而定,勘察等级为甲级的单幢高层建筑勘探点数量不宜少于 5个,乙级不应少于 4 个。


8.2.4 详细勘察阶段勘探孔的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般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进入预计桩长以下 3d~5d(d 为桩径),且不得小于 3m;对大直径桩,不得小于 5m;

2 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超过地基变形的计算深度;群桩桩基沉降计算深度宜取桩端平面以下附加应力为上覆有效自重压力 20%的深度或按桩端平面以下 1.0b~1.5b(b 为假想实体基础的宽度)的深度考虑;

3 一般岩石地基的嵌岩桩,勘探孔深度应进入预计嵌岩面以下 3d,对控制性勘探孔应钻入预计嵌岩面以下 3d~5d,对质量等级为Ⅰ、Ⅰ、Ⅰ级的岩体,勘探深度可取低值;

4 花岗岩地区的嵌岩桩,一般性勘探孔深度应进入中等或微风化岩 3m~5m,控制性勘探孔应进入中等或微风化基岩 5m~8m;

5 岩溶、断层破碎带地段,勘探孔应穿过溶洞或断层破碎带进入稳定地层大于 3d,并不小于 5m。


五、基坑工程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 50021-2001 (2009 年版)


4.8.3 基坑工程勘察的范围和深度应根据场地条件和设计要求确定。勘察深度宜为开挖深度的 2~3 倍,在此深度内遇到坚硬黏性土、碎石土和岩层,可根据岩土类别和支护设计要求减少深度。勘察的平面范围宜超出开挖边界外开挖深度的 2~3 倍。在深厚软土区,勘察深度和范围尚应适当扩大。在开挖边界外,勘察手段以调查研究、搜集已有资料为主,复杂场地和斜坡场地应布置适量的勘探点。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2012


3.2.1 基坑工程的岩土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勘探点范围应根据基坑开挖深度及场地的岩土工程条件确定;基坑外宜布置勘探点,其范围不宜小于基坑深度的 1 倍;当需要采用锚杆时,基坑外勘探点的范围不宜小于基坑深度的 2 倍;当基坑外无法布置勘探点时,应通过调查取得相关勘察资料并结合场地内的勘察资料进行综合分析;

2 勘探点应沿基坑边布置,其间距宜取 15m~25m;当场地存在软弱土层、暗沟或岩溶等复杂地质条件时,应加密勘探点并查明其分布和工程特性;

3 基坑周边勘探孔的深度不宜小于基坑深度的 2 倍;基坑面以下存在软弱土层或承压含水层时,勘探孔深度应穿过软弱土层或承压含水层。


《工程建设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B33/T 1065-2019


8.3.5 勘探孔的深度宜为基坑深度的 2.5~3.0 倍,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稳定性评价;

2 对于深厚软土层或一级基坑,控制性勘探孔应穿透软土层;

3 当有降水和截水要求时,控制性勘探孔应穿透主要含水层进入隔水层;

4 当勘探深度范围内遇基岩时,勘探孔深度应超过基坑深度 5m;

5 有抗浮要求时,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满足抗浮验算要求。


第三节 取样与测试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 50021-2001(2009 年版)


4.1.20 详细勘察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应满足岩土工程评价要求,并符合下列要求:

1 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孔的数量,应根据地层结构、地基土的均匀性和工程特点确定,且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 1/2,钻探取土试样孔的数量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 1/3;

2 每个场地每一主要土层的原状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于 6 件(组),当采用连续记录的静力触探或动力触探为主要勘察手段时,每个场地不应少于 3 个孔;

3 在地基主要受力层内,对厚度大于 0.5m 的夹层或透镜体,应采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

4 当土层性质不均匀时,应增加取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量。


《工程建设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B33/T 1065-2019


8.1.14 详细勘察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应满足岩土工程评价要求,并符合下列要求:

6 滩涂地基的室内试验除应满足本规范的相关条文外,尚应满足下列要求:

1)室内固结、直剪等试验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压力级,避免土样破坏失真;

2)对于层状土等各向异性土层,应按各向异性要求设计室内试验;

3)滩涂地基土宜测定其前期固结压力;

4)土的抗剪强度试验,宜采用三轴剪切试验。


第四节 室内试验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 50021-2001(2009 年版)


11.1.1 岩土性质的室内试验项目和试验方法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其具体操作和试验仪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 50123)和国家标准《工程岩体试验方法标准》(GB/T 50266)的规定。


11.1.2 试验项目和试验方法,应根据工程要求和岩土性质的特点确定。


第五节 地下水


一、勘察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2009 年版)


7.1.1 岩土工程勘察应根据工程要求,通过搜集资料和勘察工作,掌握下列水文地质条件:

1 地下水的类型和赋存状态;

2 主要含水层的分布规律;

3 区域性气候资料,如年降水量、蒸发量及其变化和对地下水位的影响;

4 地下水的补给排泄条件、地表水与地下水的补排关系及其对地下水位的影响;

5 勘察时的地下水位、历史最高地下水位、近 3~5 年最高地下水位、水位变化趋势和主要影响因素;

6 是否存在对地下水和地表水的污染源及其可能的污染程度。


4.8.5 当场地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在基坑开挖过程中需要对地下水进行控制(降水或隔渗),且已有资料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


二、地下水位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2009 年版)


7.2.2 地下水位的量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遇地下水时应量测水位;

3 对工程有影响的多层含水层的水位量测,应采取止水措施,将被测含水层与其他含水层隔开。


三、水土腐蚀性测试与判别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2009 年版)


12.1.3 水和土腐蚀性的测试项目和试验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对混凝土结构腐蚀性的测试项目包括:pH 值、Ca2+、Mg2+、Cl -、SO42-、HCO3-、CO32-、侵

蚀性 CO2、游离 CO2、NH 4+、OH-、总矿化度;

2 土对混凝土结构腐蚀性的测试项目包括:pH 值、Ca2+、Mg2+、Cl-、SO42-、HCO3-、CO32-的易溶盐(土水比 1:5)分析;

3 土对钢结构的腐蚀性的测试项目包括:pH 值、氧化还原电位、极化电流密度、电阻率、质量损

失;

4 腐蚀性测试项目的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12.1.3 的规定。

12.1.4 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可分为微、弱、中、强四个等级,并可按本规范第 12.2 节进行评

价。


四、地下水作用的评价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 年版)


7.3.1 岩土工程勘察应评价地下水的作用和影响,并提出预防措施的建议。


五、抗浮设防水位


《工程建设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B33/T 1065-2019


12.5.1 拟建场地抗浮水位的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场地地下水类型为潜水,并有地下水位长期观测资料时,场地抗浮水位,可采用实测最高水位;

2 当缺乏地下水位长期观测资料时,可按勘察期间实测最高稳定水位并结合场地地形地貌特征,丰水期、枯水期等气象条件及地下水补给排泄条件等综合因素进行评价;对地下水埋藏较浅的滨海地区和滨江地区,抗浮水位应综合考虑各种情况,并根据当地经验,评价综合最高水位;

3 当场地有承压水且与潜水发生水力联系时,应实测承压水水位并考虑其对抗浮水位的影响;

4 当地下水与地表水发生水力联系时,可将地表水的历史最高洪水位作为抗浮水位;

5 对于大面积填方的场地,应按填方后上升的地下水位来评价抗浮水位。


12.5.2 在地下建筑物、构筑物位于斜坡地段产生明显水头差的场地,抗浮设防除应考虑地下水渗流作用对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底板产生非均布荷载的影响,还应考虑地下建筑物、构筑物施工期间各种不利荷载组合时的临时抗浮要求。


12.5.3 对临时高水位作用下的岩石地基、黏性土地基所受的浮力可根据当地经验适当折减。


12.5.4 当地下建筑物、构筑物自重小于浮力时,应建议采取抗浮措施。


第六节 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


一、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险地段的划分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2016 年版)


4.1.9 场地岩土工程勘察,应根据实际需要划分的对建筑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险的地段,提供建筑的

场地类别和岩土地震稳定性(含滑坡、崩塌、液化和震陷特性)评价,对需要采用时程分析法补充计算的

建筑,尚应根据设计要求提供土层剖面、场地覆盖层厚度和有关的动力参数。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2009 年版)


5.7.2 在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 6 度的地区进行勘察时,应确定场地类别。当场地位于抗震危险地段时,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 的要求,提出专门研究的建议。


二、地震动参数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2016 年版)


1.0.4 抗震设防烈度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图件)确定。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2009 年版)


5.7.1 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 6 度的地区,应进行场地和地基地震效应的岩土工程勘察,并应根据国家批准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和有关的规范,提出勘察场地的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地震分组。


三、场地类别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2016 年版)


4.1.2 建筑场地的类别划分,应以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和场地覆盖层厚度为准。

4.1.6 建筑的场地类别,应根据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和场地覆盖层厚度按表 4.1.6 划分为四类,其中Ⅰ类分为Ⅰ0、Ⅰ1 两个亚类。当有可靠的剪切波速和覆盖层厚度且其值处于表 4.1.6 所列场地类别的分界线附近时,应允许按插值方法确定地震作用计算所用的特征周期。

《工程建设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B33/T 1065-2019


11.2.2 土层剪切波速的测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2 详细勘察阶段,对单幢建筑,剪切波速测试孔数量不宜少于 2 个,测试数据变化较大时,可适量增加;对处于同一地质单元的密集建筑群,测试土层剪切波速的测试孔数量可适当减少,但每幢高层建筑和大跨度空间结构的测试孔数量均不得少于 1 个。

3 对丁类建筑及丙类建筑中层数不超过 10 层、高度不超过 30 米的多层建筑,当无实测剪切波速时,可根据岩土名称和性状确定。


11.2.10 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 7 度的厚层软土分布区,宜判别软土震陷的可能性。


四、液化判别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2016 年版)


4.3.2 地面下存在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时,除 6 度外,应进行液化判别;存在液化土层的地基,应根据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地基的液化等级,结合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注:本条饱和土液化判别要求不含黄土、粉质黏土。


4.3.4 当饱和砂土、粉土的初步判别认为需进一步进行液化判别时,应采用标准贯入试验判别法判别地面下 20m 范围内土的液化;但对本规范第 4.2.1 条规定可不进行天然地基及基础的抗震承载力验算的各类建筑,可只判别地面下 15m 范围内土的液化。当饱和土标准贯入锤击数(未经杆长修正)小于或等于液化判别标准贯入锤击数临界值时,应判为液化土。当有成熟经验时,尚可采用其他判别方法。

在地面下 20m 深度范围内,液化判别标准贯入锤击数临界值可按下式计算: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 50021-2001(2009 年版)

5.7.8 地震液化的进一步判别应在地面以下 15m 的范围内进行;对于桩基和基础埋深大于 5m 的天然地基,判别深度应加深至 20m。对判别液化而布置的勘探点不应少于 3 个,勘探孔深度应大于液化判别深度。

5.7.10 凡判别为可液化的场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确定其液化指数和液化等级。

勘察报告除应阐明可液化的土层、各孔的液化指数外,尚应根据各孔液化指数综合确定场地液化等级。


第七节 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


一、一般规定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 50021-2001(2009 年版)


4.1.11 

2 查明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成因、分布范围、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提出整治方案的建议;


《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标准》 JGJ/T 72-2017


8.1.2 对于存在不良地质作用地段,经技术经济论证能治理的高层建筑场地,应提出防治方案建议。经论证属于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危险区域,不应建造高层建筑。


二、岩溶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2009 年版)


5.1.1 拟建工程场地或其附近存在对工程安全有影响的岩溶时,应进行岩溶勘察。


三、滑坡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2009 年版)


5.2.1 拟建工程场地或其附近存在对工程安全有影响的滑坡或有滑坡可能时,应进行专门的滑坡勘察。


四、危岩和崩塌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2009 年版)


5.3.1 拟建工程场地或其附近存在对工程安全有影响的危岩或崩塌时,应进行危岩和崩塌勘察。


五、泥石流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2009 年版)


5.4.1 拟建工程场地或其附近有发生泥石流的条件并对工程安全有影响时,应进行专门的泥石流勘察。


六、采空区


《工程建设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B 33/T 1065-2019


9.5.1 拟建工程场地或其附近存在对工程安全有影响的采空区时,应进行专门的采空区勘察。其勘察应分别查明老采空区上覆岩层的稳定性,预测现采空区和未来采空区地表移动、变形的特征和规律性;并判定其作为建筑场地的适宜性和对工程建设的危害程度。


七、浅层气


《工程建设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B 33/T 1065-2019


9.6.1 拟建工程场地存在对工程安全有影响的浅层气时,应进行专门的浅层气勘察。浅层气的勘察应采取安全的防范措施,可采用钻探、物探、静探结合可燃气体报警仪检测的综合勘探手段进行。


第八节 特殊性岩土

一、红黏土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2009 年版)


6.2.4 红黏土地区勘探点的布置,应取较密的间距,查明红黏土厚度和状态的变化。


6.2.8 红黏土的岩土工程评价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物应避免跨越地裂密集带或深长地裂地段;

2 轻型建筑物的基础埋深应大于大气影响急剧层的深度;炉窑等高温设备的基础应考虑地基土的不均匀收缩变形;开挖明渠时应考虑土体干湿循环的影响;在石芽出露的地段,应考虑地表水下渗形成

的地面变形;

3 选择适宜的持力层和基础形式,在满足本条第 2 款要求的前提下,基础宜浅埋,利用浅部硬壳

层,并进行下卧层承载力的验算;不能满足承载力和变形要求时,应建议进行地基处理或采用桩基础;


二、软土


《软土地区岩土工程勘察规范》JGJ 83-2011


5.0.5 现场勘察时,应测量地下水位,水位测量孔的数量应满足工程评价的需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遇第一层稳定潜水时,每个场地的水位测量孔数不少于钻探孔数量的 1/2,且对单栋建筑物场地,水位测量孔数量不应少于 3 个;

2 当场地有多层对工程有影响的地下水时,应专门设置水位测量孔,并应分层测量地下水位或承压水头高度。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 50021-2001(2009 年版)


6.3.2 软土勘察除应符合常规要求外,尚应查明下列内容:

1 成因类型、成层条件、分布规律、层理特征、水平向和垂直向的均匀性;

2 地表硬壳层的分布与厚度、下伏硬土层或基岩的埋深和起伏;

3 固结历史、应力水平和结构破坏对强度和变形的影响;

4 微地貌形态和暗埋的塘、浜、沟、坑、穴的分布、埋深及其填土的情况;

5 开挖、回填、支护、工程降水、打桩、沉井等对软土应力状态、强度和压缩性的影响;

6 当地的工程经验。


6.3.7 软土的岩土工程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判定地基产生失稳和不均匀变形的可能性;当工程位于池塘、河岸、边坡附近时,应验算其稳定性;

2 软土地基承载力应根据室内试验、原位测试和当地经验,并结合下列因素综合确定:

1)软土成层条件、应力历史、结构性、灵敏度等力学特性和排水条件;

2)上部结构的类型、刚度、荷载性质和分布,对不均匀沉降的敏感性;

3)基础的类型、尺寸、埋深和刚度等;

4)施工方法和程序。

3 当建筑物相邻高低层荷载相差较大时,应分析其变形差异和相互影响;当地面有大面积堆载时,应分析对相邻建筑物的不利影响;

4 地基沉降计算可采用分层总和法或土的应力历史法,并应根据当地经验进行修正,必要时,应考虑软土的次固结效应;

5 提出基础形式和持力层的建议;对于上为硬层,下为软土的双层土地基应进行下卧层验算。


三、混合土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2009 年版)


6.4.2 混合土的勘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查明地形和地貌特征,混合土的成因、分布,下卧土层或基岩的埋藏条件;

2 查明混合土的组成、均匀性及其在水平方向和垂直方向上的变化规律;

3 勘探点的间距和勘探孔的深度除应满足本规范第 4 章的要求外,尚应适当加密加深;

4 应有一定数量的探井,并应采取大体积土试样进行颗粒分析和物理力学性质测定;

5 对粗粒混合土宜采用动力触探试验,并应有一定数量的钻孔或探井检验;

6 现场载荷试验的承压板直径和现场直剪试验的剪切面直径都应大于试验土层最大粒径的 5 倍,载荷试验的承压板面积不应小于 0.5m2,直剪试验的剪切面面积不宜小于 0.25m2。


6.4.3 混合土的岩土工程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混合土的承载力应采用荷载试验、动力触探试验并结合当地经验确定;

2 混合土边坡的容许坡度值可根据现场调查和当地经验确定。对重要工程应进行专门试验研究。


四、填土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2009 年版)


6.5.2 填土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搜集资料,调查地形和地物的变迁,填土的来源、堆积年限和堆积方式;

2 查明填土的分布、厚度、物质成分、颗粒级配、均匀性、密实性、压缩性和湿陷性;

3 判定地下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6.5.5 填土的岩土工程评价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阐明填土的成分、分布和堆积年代,判定地基的均匀性、压缩性和密实度;必要时应按厚度、强度和变形特性分层或分区评价;

2 对堆积年限较长的素填土、冲填土和由建筑垃圾或性能稳定的工业废料组成的杂填土,当较均匀和较密实时可作为天然地基;由有机质含量较高的生活垃圾和对基础有腐蚀性的工业废料组成的杂填土,不宜作为天然地基;

3 填土地基承载力应按本规范第 4.1.24 条的规定综合确定;

4 当填土底面的天然坡度大于 20%时,应验算其稳定性。


五、膨胀岩土


《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 50112-2013


4.3.1 场地评价应查明膨胀土的分布及地形地貌条件,并应根据工程地质特征及土的膨胀潜势和地基胀缩等级等指标,对建筑场地进行综合评价,对工程地质及土的膨胀潜势和地基胀缩等级进行分区。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2009 年版)


6.7.4 膨胀岩土的勘察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勘探点宜结合地貌单元和微地貌形态布置;其数量应比非膨胀岩土地区适当增加,其中采取试样的勘探点不应少于全部勘探点的 1/2;

2 勘探孔的深度,除应满足基础埋深和附加应力的影响深度外,尚应超过大气影响深度;控制性勘探孔不应小于 8m,一般性勘探孔不应小于 5m;

3 在大气影响深度内,每个控制性勘探孔均应采取Ⅰ、Ⅰ级土试样,取样间距不应大于 1.0m,在大气影响深度以下,取样间距可为 1.5~2.0m;一般性勘探孔从地表下 1m 开始至 5m 深度内,可取Ⅰ级土试样,测定天然含水量。


6.7.8 膨胀岩土的岩土工程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建在膨胀岩土上的建筑物,其基础埋深、地基处理、桩基设计、总平面布置、建筑和结构措施、施工和维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 50112-2013)的规定;

2 一级工程的地基承载力应采用浸水载荷试验方法确定;二级工程宜采用浸水载荷试验;三级工程可采用饱和状态下不固结不排水三轴剪切试验计算或根据已有经验确定;

3 对边坡及位于边坡上的工程,应进行稳定性验算;验算时应考虑坡体内含水量变化的影响;均质土可采用圆弧滑动法,有软弱夹层及层状膨胀岩土应按最不利的滑动面验算;具有胀缩裂缝和地裂縫的膨胀土边坡,应进行沿裂缝滑动的验算。


六、风化岩和残积土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2009 年版)


6.9.2 风化岩和残积土的勘察应着重查明下列内容:

1 母岩地质年代和岩石名称;

2 按本规范附录 A 表 A.0.3 划分岩石的风化程度;

3 岩脉和风化花岗岩中球状风化体(孤石)的分布;

4 岩土的均匀性、破碎带和软弱夹层的分布;

5 地下水赋存条件。


《工程建设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B33/T 1065-2019


10.7.2 风化岩和残积土的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勘探线应垂直地貌单元走向和建筑物边线布置,勘探点间距应取本标准第 8 章规定的小值;

2 勘探深度一般宜进入稳定中等风化岩,当全风化或残积土较厚时,应满足稳定性计算要求;

3 宜采用原位测试与室内试验相结合的方法,原位测试可采用圆锤动力触探试验、标准贯入试验、波速测试和载荷试验;

4 对风化岩试样或原位测试数量,每一风化带应不少于 6 组;

5 对相当于极软岩和极破碎的风化岩,可按土工试验要求进行试验;对残积土,必要时进行湿陷性和湿化试验,对于花岗岩残积土应进行颗粒分析试验。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2009 年版)


6.9.6 风化岩和残积土的岩土工程评价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对于厚层的强风化和全风化岩石,宜结合当地经验进一步划分为碎块状、碎屑状和土状;厚层残积土可进一步划分为硬塑残积土和可塑残积土,也可根据含砾或含砂量划分为黏性土、砂质黏性土和砾质黏性土;

2 建在软硬互层或风化程度不同地基上的工程,应分析不均匀沉降对工程的影响;

3 基坑开挖后应及时检验,对于易风化的岩类,应及时砌筑基础或采取其他措施,防止风化发展;

4 对岩脉和球状风化体(孤石),应分析评价其对地基(包括桩基)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七、污染土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2009 年版)


6.10.4 污染土场地和地基的勘察,应根据工程特点和设计要求选择适宜的勘察手段,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以现场调查为主,对工业污染应着重调查污染源、污染史、污染途径、污染物成分、污染场地已有建筑物受影响程度、周边环境等。对尾矿污染应重点调查不同的矿物种类和化学成分,了解选矿所采用工艺、添加剂及其化学性质和成分等。对垃圾填埋场应着重调查垃圾成分、日处理量、堆积容量、使用年限、防渗结构、变形要求及周边环境等。

2 采用钻探或坑探采取土试样,现场观察污染土颜色、状态、气味和外观结构等,并与正常土比较,查明污染土分布范围和深度。

3 直接接触试验样品的取样设备应严格保持清洁,每次取样后均应用清洁水冲洗后再进行下一个样品的采取;对易分解或易挥发等不稳定组分的样品,装样时应尽量减少土样与空气的接触时间,防止挥发性物质流失并防止发生氧化;土样采集后宜采取适宜的保存方法并在规定时间内运送试验室。


6.10.10 污染土评价应根据任务要求进行,对场地和建筑物地基的评价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污染源的位置、成分、性质、污染史及对周边的影响;

2 污染土分布的平面范围和深度、地下水受污染的空间范围;

3 污染土的物理力学性质,污染对土的工程特性指标的影响程度;

4 工程需要时,提供地基承载力和变形参数,预测地基变形特征;

5 污染土和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6 污染土和水对环境的影响;

7 分析污染发展趋势;

8 对已建项目的危害性或拟建项目适宜性的综合评价。


第九节 边坡工程


一、一般规定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2013


4.1.1 下列建筑边坡工程应进行专门性边坡工程地质勘察:

1 超过本规范适用范围的边坡工程;

2 地质条件和环境条件很复杂、有明显变形迹象的一级边坡工程;

3 边坡邻近有重要建(构)筑物的边坡工程。


二、勘察工作布置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2009 年版)


4.7.4 勘探线应垂直边坡走向布置,勘探点间距应根据地质条件确定。当遇有软弱夹层或不利结构面时,应适当加密。勘探孔深度应穿过潜在滑动面并深入稳定地层 2~5m。除常规钻探外,可根据需要,采用探洞、探槽、探井和斜孔。


《工程建设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B33/T 1065-2019


8.4.9 勘探线应垂直边坡走向布置,详细勘察的勘探点、线间距应根据地质条件、边坡工程安全等级确定。对每一单独边坡段勘探线不应少于 2 条,每条勘探线上不宜少于 3 个勘探点。当遇有软弱夹层或不利于结构面时,应适当加密。


三、工作与评价要求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2009 年版)


4.7.1 边坡工程勘察应查明下列内容:

1 地貌形态,当存在滑坡、危岩和崩塌、泥石流等不良地质作用时,应符合本规范第 5 章的要求;

2 岩土的类型、成因、工程特性,覆盖层厚度,基岩面的形态和坡度;

3 岩体主要结构面的类型、产状、延展情况、闭合程度、充填状况、充水状况、力学属性和组合关系,主要结构面与临空面关系,是否存在外倾结构面;

4 地下水的类型、水位、水压、水量、补给和动态变化,岩土的透水性和地下水的出露情况;

5 地区气象条件(特别是雨期、暴雨强度),汇水面积、坡面植被,地表水对坡面、坡脚的冲刷情况;

6 岩土的物理力学性质和软弱结构面的抗剪强度。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2013


4.2.2 边坡工程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场地地形和场地所在地地貌单元;

2 岩土时代、成因、类型、性状、覆盖层厚度、基岩面的形态和坡度、岩石风化程度和完整性;

3 岩、土体的物理力学性能;

4 主要结构面特别是软弱结构面的类型、产状、发育程度、延伸程度、结合程度、充填状况、组合关系、力学属性和临空面的关系;

5 地下水水位、水量、类型、主要含水层分布情况、补给及动态变化情况;

6 岩土的透水性和地下水的出露情况;

7 不良地质现象的范围和性质;

8 地下水、土对支挡结构材料的腐蚀性;

9 坡顶邻近(含基坑周边)建(构)筑物的荷载、结构、基础形式和埋深,地下设施的分布和埋深。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0 年版)


7.3.2 边坡稳定性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边坡的破坏模式和稳定性评价方法;

2 稳定性验算的主要岩土参数、取值原则、取值依据;.

3 稳定性验算以及验算结果评价;

4 边坡对相邻建(构)筑物的影响评价以及防护措施建议;

5 边坡防护处理措施和监测方案建议;

6 边坡治理设计与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

7 护坡设计与施工应注意的问题。


第十节 岩土参数


一、岩土参数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0 年版)


4.4.3 岩土参数统计应符合所依据的技术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1 岩土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应按岩土单元分层统计;

2 应提供岩土参数的统计个数、平均值、最小值、最大值;

3 岩土层的主要测试指标(包括孔隙比、压缩模量、黏聚力、内摩擦角、标准贯入试验锤击数、圆锥动力触探锤击数、岩石抗压强度等)应提供统计个数、平均值、最小值、最大值、标准差、变异系数等;

4 必要时提供参数建议值。


二、岩土测试指标统计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2009 年版)


14.2.2 岩土参数统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岩土的物理力学指标,应按场地的工程地质单元和层位分别统计;

2 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值、标准差和变异系数:

3 分析数据的分布情况并说明数据的取舍标准。


第十一节 岩土工程分析评价


一、一般规定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2009 年版)


14.1.3 岩土工程分析评价应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定量分析。岩土体的变形、强度和稳定应定量分析;场地的适宜性、场地地质条件的稳定性,可仅作定性分析。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0 年版)


4.5.2 岩土工程分析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场地稳定性、适宜性评价;

2 特殊性岩土评价(本规定第 7 章);

3 地下水和地表水评价;

4 岩土工程参数分析;

5 地基基础方案分析;

6 根据工程需要进行基坑工程分析;

7 其他岩土工程相关问题的分析、评价。


4.5.6 地基基础分析评价应在充分了解拟建工程的设计条件前提下,根据建筑场地工程地质条件,结合工程经验,考虑施工条件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材料供应以及地区工程抗震设防烈度等因素,对天然地基、桩基础和地基处理进行评价,提出安全可靠、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一种或几种地基基础方案建议。


二、天然地基


《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标准》JGJ/T 72-2017


8.2.1 天然地基分析评价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 评价地基稳定性并提出处理措施的建议;

2 评价地基均匀性;

3 提出地基持力层建议;

4 提供地基持力层和软弱下卧层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5 预测高层和高低层建筑地基的变形特征;

6 对地基基础选型提出建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0 年版)


4.5.7 天然地基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采用天然地基的可行性;

2 天然地基均匀性评价;

3 建议天然地基持力层;

4 提供地基承载力;

5 存在软弱下卧层时,提供验算软弱下卧层计算参数,必要时进行下卧层强度验算;

6 需进行地基变形计算时,提供变形计算参数。


三、桩基础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0 年版)


4.5.8 桩基础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采用桩基的适宜性;

2 可选的桩基类型、桩端持力层建议;

3 桩基设计及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

4 对欠固结土及有大面积堆载、回填土、自重湿陷性黄土等工程,分析桩侧产生负摩阻力的可能性及其影响;

5 需要抗浮的工程,应提供抗浮设计岩土参数;

6 分析成桩可行性、挤土效应、桩基施工对环境的影响以及设计、施工应注意的问题等内容。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2009 年版)


4.9.7 对需要进行沉降计算的桩基工程,应提供计算所需的各层岩土的变形参数,并宜根据任务要求,进行沉降估算。


四、地基处理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0 年版)


4.5.9 地基处理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地基处理的必要性、处理方法的适宜性;

2 地基处理方法、范围的建议;

3 根据建议的地基处理方案,提供地基处理设计和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

4 评价地基处理对环境的影响;

5 提出地基处理设计施工注意事项建议;

6 提出地基处理试验、检测的建议。


五、基坑工程与地下水控制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2009 年版)


4.8.11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中与基坑工程有关的部分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与基坑开挖有关的场地条件、土质条件和工程条件;

2 提出处理方式、计算参数和支护结构选型的建议;

3 提出地下水控制方法、计算参数和施工控制的建议;

4 提出施工方法和施工中可能遇到的问题的防治措施的建议;

5 对施工阶段的环境保护和监测工作的建议。


《工程建设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B33/T 1065-2019


15.2.5 基坑工程的分析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提供岩土的重度和抗剪强度等参数,并说明抗剪强度的试验方法;

2 基坑开挖与支护方案的建议;

3 地下水计算参数和控制方法的建议;

4 当场地水文地质条件复杂,且需要对地下水进行降水或隔渗时,可提出进行专门水文地质勘察的建议;

5 提出施工中可能对周边建筑物、地下管线等产生的影响及采取防治措施的建议;

6 必要时对软土的物理力学特性,软岩遇水崩解、膨胀土的胀缩性、非饱和土的增湿软化等岩土的特殊性质对基坑工程的影响进行评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0 年版)


4.5.4 地下水和地表水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3 评价地表水与地下水的相互作用,地表水对工程建设的影响,存在抗浮问题时进行抗浮评价,提出相应的技术控制措施及建议。


六、滩涂地基


《工程建设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B33/T 1065-2019


15.2.7 滩涂地基的分析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地层结构特征、分布范围、埋深、物理力学性质和地下气体等特性,评价场地的稳定性;

2 场地与潮汐的关系、周边环境条件和影响、海水的水化学性质等,判别海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3 滩涂地基的工程性质、地下气体、海水冲刷、地下水及不良地质等对工程的影响,分析地基基础设计和施工中存在的岩土工程问题,提出处理措施和建议。


第十二节 成果报告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0 年版)


2.0.1 岩土工程勘察文件应根据工程与场地情况、设计要求确定执行的现行技术标准编制。同一部分涉及多个技术标准时,应在相应部分进一步明确依据的技术标准。


2.0.4 勘察报告应根据工程特点和设计提出的技术要求编写,应有明确的针对性,详细勘察报告应满足施工图设计的要求。


2.0.5 勘察报告签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勘察报告应有完成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单位技术负责人签章,项目负责人、审核人等相关责任人姓名(打印)及签章,并根据注册执业规定加盖注册章;

2 图表应有完成人、检查人或审核人签字;

3 各种室内试验和原位测试,其成果应有试验人、检查人或审核人签字;

4 当测试、试验项目委托其他单位完成时,受托单位提交的成果还应有该单位印章及责任人签章;

5 其他签章管理要求。


2.0.8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文字部分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工程与勘察工作概况;

2 场地环境与工程地质条件;

3 岩土参数统计;

4 岩土工程分析评价;

5 结论与建议。


4.2.1 工程与勘察工作概况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拟建工程概况;

2 勘察目的、任务要求和依据的技术标准;

3 岩土工程勘察等级;

4 勘察方法及勘察工作完成情况;

5 其他必要的说明。


4.3.1 场地环境与工程地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根据工程需要叙述气象和水文情况;

2 根据工程需要叙述区域地质构造情况;

3 场地地形、地貌;

4 不良地质作用及地质灾害的种类、分布、发育程度;

5 场地各层岩土的年代、类型、成因、分布、工程特性,岩层的产状、岩体结构和风化情况;

6 埋藏的河道、浜沟、池塘、墓穴、防空洞、孤石及溶洞等对工程不利的埋藏物的特征、分布;

7 地下水和地表水。


4.6.1 结论与建议应有明确的针对性,并包括下列内容:

1 岩土工程评价的重要结论的简明阐述;

2 工程设计施工应注意的问题;

3 工程施工对环境的影响及防治措施的建议;

4 其他相关问题及处置建议。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 50021-2001(2009 年版)


14.3.3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根据任务要求、勘察阶段、工程特点和地质条件等具体情况编写,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勘察目的、任务要求和依据的技术标准;

2 拟建工程概况;

3 勘察方法和勘察工作布置;

4 场地地形、地貌、地层、地质构造、岩土性质及其均匀性;

5 各项岩土性质指标 , 岩土的强度参数、变形参数、地基承载力的建议值;

6 地下水埋藏情况、类型、水位及其变化;

7 土和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8 可能影响工程稳定的不良地质作用的描述和对工程危害程度的评价;

9 场地稳定性和适宜性的评价。


《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标准》JGJ/T 72-2017


11.2.2 高层建筑岩土工程详细勘察报告应满足施工图设计要求,为高层建筑地基基础设计、地基处理、基坑与边坡工程、基础施工方案及地下水控制方案的确定等提供岩土工程资料,并应作出相应的分析和评价。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37 号)第二章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工程建设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B33/T 1065-2019


15.3.1 勘察报告应根据任务要求、勘察阶段、工程特点和地质条件等具体情况进行编制,文字报告的编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工程概况;

2 勘察目的、任务要求和依据;

3 勘察方法、勘察工作布置及实际完成情况;

4 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包括如场地地形、地貌、地层、岩土性质、地质构造及分布特点;

5 埋藏的古河道、驳坎、抛石、浜、沟、墓穴、孤石、古建筑遗址、地下人工洞室、地下管线、地下有害气体等的性质、分布情况及对工程可能造成的影响;

6 场地地下水埋藏情况,类型、水位及其变化,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7 各项岩土性质指标,岩土设计参数的统计分析和选用,并依据工程结构类别和荷载特点分别提出相应设计参数;

8 建议基础类型并加以分析评价,采用桩基础时推荐桩基类型及合理桩基持力层;估算桩基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工程需要时可评价地基变形特征,估算地基变形量;

9 不良地质作用的分析评价;

10 特殊性岩土的分析评价;

11 场地稳定性和适宜性的评价;

12 当场地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 6 度时,对场地和地基地震效应进行评价;

13 对地下工程应进行分析评价;

14 工程勘察的风险性评估;

15 有关结论与建议。


第十三节 图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0 年版)


9.1.3 勘察报告图件应有图例,图表应有图表名称、项目名称,图件应采用恰当比例尺,平面图应标识方向。


9.1.5 勘察报告应包括下列图表:

1 勘探点平面位置图;

2 工程地质柱状图;

3 工程地质剖面图;

4 原位测试成果图表;

5 室内试验成果图表;

6 探井 (探槽) 展示图;

7 物理力学试验指标统计表。


《工程建设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B33/T 1065-2019


15.3.5 勘察文件的编制及图表的格式、内容、代号、图例等,应按浙江省《岩土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标准》DBJ10-5-98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审查要点

第三章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审查要点


第一节 基本规定


1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应主要执行《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 56-2012、《城市桥梁抗震设计规范》CJJ 166-2011、《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032-2003、《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设计规范》DB33/T1148-2018 和《工程建设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B33/T 1065-2019。


2 勘察目的、任务要求和依据的技术标准应满足设计委托及合同的要求,并在勘察报告中予以明确。


一、基本要求


《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 56-2012


1.0.3 市政工程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并应搜集、分析、利用已有资料和建设经验,针对市政工程特点、各勘察阶段的任务要求和岩土工程条件,提出资料完整、评价正确的勘察报告。


(一)城市道路和支挡工程


《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 56-2012


5.1.2 城市道路工程勘察前应根据不同勘察阶段工作的要求,取得下列图纸和资料:

1 道路、公交场站、城市广场的设计总平面布置图;

2 道路类别、路面设计标高、路基类型、宽度、道路纵横断面、拟采用的路面结构类型,城市广场的基底高程;

3 工程需要时,尚应取得高填方路堤的工后沉降控制标准等。


5.1.3 城市道路勘察应对沿线路基的稳定性和岩土条件作出工程评价,并为路基设计、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特殊性岩土的治理等提供必要的岩土参数和建议。


5.4.1 详细勘察应根据确定的道路设计方案、设计对勘察的技术要求,为道路设计、路基处理、道路施工等提供详细的岩土参数,并作出分析、评价,提出相关建议。


(二)城市桥涵


《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 56-2012


6.1.2 城市桥涵工程勘察前应根据不同勘察工作阶段的要求,取得下列图纸和资料:

1 工程设计总平面图;

2 工程规模、结构类型、基础形式、尺寸、荷载等设计要求;

3 周边环境和地下设施的相关资料。


6.1.3 城市桥涵勘察应对地基作出岩土工程评价,为地基方案选择及基础设计提供工程地质依据和必要的设计参数,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6.4.1 详细勘察应查明地基的岩土工程条件,提供地基基础设计、地基处理与加固、不良地质作用防治与特殊性岩土治理的建议和相关岩土技术参数。


(三)城市室外管道


《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 56-2012


8.1.2 勘察前应根据不同勘察工作阶段的要求,取得下列图纸和资料:

1 管道总平面布置图;

2 管道类型、管底控制高程、管径(或断面尺寸)、管材和可能采取的施工工法;

3 周边既有地下埋设物分布情况。


8.1.3 城市室外管道勘察应为明挖法管道地基基础及顶管、定向钻施工的设计、地基处理与加固、管道基槽开挖和支护、排水设计等提供必要的岩土参数和相关建议。


8.4.1 详细勘察应按管道设计方案、施工工法、设计对勘察的技术要求,为施工图设计和施工提供所需的岩土参数及相关建议。


(四)洞室工程


《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 56-2012

7.1.2 城市隧道工程勘察前应根据不同勘察工作阶段的要求,取得下列图纸和资料:

1 附有隧道里程号及进出洞口位置的平面布置图及隧道纵断图;

2 隧道所在位置的区域地质图;

3 地形地貌资料、工程周边环境资料;

4 水下隧道工程,应搜集地表水体情况、水下地形等相关资料。


7.1.3 城市隧道勘察应根据设计阶段的任务、目的和要求,采用综合勘察方法,评价隧道围岩地质条件、围岩稳定性以及进出洞口、竖(斜)井、横洞、风道等特殊部位的工程地质条件,提供设计、施工相关的岩土参数。


7.1.4 对煤层、矿体、膨胀岩土、黄土、采空区、岩溶区等不良地质作用发育区和特殊性岩土分布地段,应查明其类型、性质、范围及其发生和发展情况,评价其对隧道影响程度,并提出防治建议。


7.1.8 城市隧道工程勘察时,应专项调查沿线重要建(构)筑物的基础类型、结构形式和使用状态,并分析隧道工程建设与周边重要建(构)筑物、地下设施之间的相互影响。


二、勘察要求


《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 56-2012


4.4.1 市政工程详细勘察应针对工程特点和场地岩土条件,进行岩土工程分析与评价,提供设计和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及有关结论和建议。


4.4.2 市政工程详细勘察工作内容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查明拟建场地不良地质作用的分布、规模、成因,分析发展趋势,评价其对拟建场地的影响,提出防治措施的建议;

2 查明场地地层结构及其物理、力学性质;

3 查明特殊性岩土、河湖沟坑及暗浜的分布范围,调查工程周边环境条件,分析评价其对设计与施工的影响;

4 查明地下水埋藏条件及其和地表水的补排关系,提供地下水位动态变化规律,根据需要分析评价其对工程的影响;

5 判定水、土对工程材料的腐蚀性;

6 对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进行评价,提出抗震设计所需的有关参数;

7 根据需要,对地基工程性质、围岩分级及稳定性、边坡稳定性等进行分析与评价;

8 对设计与施工中的岩土工程问题进行分析评价,提供岩土工程技术建议和相关岩土参数。


(一)城市道路和支挡工程


《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 56-2012


5.1.4 城市道路勘察工作除应符合本规范第 4 章的相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查明沿线各区段的土基湿度状况,并提供划分路基干湿类型所需参数;

2 应评价地表水和地下水对路基稳定性的影响;

3 应评价沿线不良地质作用及特殊性岩土对路基稳定性的影响,并提出防治措施的建议。


《工程建设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B33/T 1065-2019


8.5.1 城市道路工程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查明沿线的地形地貌特征,划分地貌单元并按微地貌特征分段;

2 查明沿线各路段的地质构造、地层岩性及分布范围;

3 查明沿线各路段的岩土类型、物理力学性质、基岩风化情况;

4 查明沿线各路段地下水类型、埋深和变化规律,评价地下水对路基稳定性的影响;查明沿线各区段的土基湿度状况,并提供划分路基干湿类型所需参数;

5 查明沿线地表水的来源、水位、积水时间与排水条件,评价其对路基稳定性的影响;

6 查明沿线暗塘及暗浜等分布情况;

7 调查地下埋设物、回填土的厚度、类型及性质;

8 查明沿线各路段不良地质作用及地质灾害的成因、类型、性质、分布范围及规模、发展趋势及危害程度,评价其对路基稳定性的影响并提出计算参数及治理措施的建议;

9 应对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进行评价。


8.5.2 城市道路工程勘察中地基土分类与试验,应按现行行业规范《城市道路路基设计规范》(CJJ 194)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城市桥涵


《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 56-2012


6.1.4 城市桥涵勘察工作除应符合本规范第 4 章的相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提出可能采用的地基基础形式,并提供相应的设计与施工岩土参数;

2 对于跨河桥应搜集河流水文资料;

3 应评价拟建工程与既有地下设施之间的相互影响。


《工程建设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B33/T 1065-2019


8.6.1 桥涵工程勘察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查明桥位区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特征;

2 查明桥梁墩台和主要防护构筑物地基的覆盖层及基岩风化层的厚度、软弱夹层情况等;

3 查明桥位区不良地质作用的成因类型、性质、分布范围及规模,评价其稳定性及对构筑物的影响,并提出计算参数及治理措施的建议;

4 查明桥梁墩台和防护构造物地基岩土的物理力学性质,提供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

5 查明地下水的类型、埋藏条件、水位、含水层的渗透性及与地表水的水力联系,评价环境水对桥涵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三)城市室外管道


《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 56-2012


8.1.4 城市室外管道勘察工作除应符合本规范第 4 章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通过基岩埋藏较浅的地段时,应查明对设计和施工方案有影响的基岩埋深及其风化、破碎程度;

2 应在管顶和管底部位采取土、水试样进行腐蚀性分析试验。对钢、铸铁金属管道,尚应针对管道埋设深度范围内各岩土层进行电阻率测试。


(四)综合管廊工程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设计规范》DB33/T1148-2018


5.1.4 布置勘探孔时应考虑对工程自然环境的影响,防止对地下管线、地下工程和自然环境的破坏。勘探工作完成后,应根据工程要求选用适宜的材料分层回填,回填材料及方法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工程地质勘探与取样技术规程》JGJ/T 87 的规定选用,并符合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5.1.5 综合管廊勘察可按设计要求进行专门勘察,也可结合道路工程勘察同步实施。


5.4.1 详细勘察应按管廊设计方案、施工工法、设计对勘察的技术要求,详细查明综合管廊沿线场地的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为施工图设计和施工提供所需的岩土参数和相关建议。


(五)洞室工程


《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 56-2012


7.1.5 当采用矿山法、新奥法、盾构掘进机法、全断面隧道掘进机(TBM)法施工时,陆域段的勘探点应布置在隧道边线外侧 3m~5m,水域段的勘探点应布置在隧道外侧 6m~10m,勘探点宜交错布置。


7.4.l 详细勘察应针对工程特点和场地岩土条件开展工作,为施工图设计和施工提供所需的岩土参数及相关建议。


7.4.2 详细勘察应以钻探、坑探、槽探和井探为主,并辅以必要的物探工作。


《工程建设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B33/T 1065-2019


8.7.1 洞室工程勘察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查明场地的地貌形态、成因类型、岩性及岩石风化程度;

2 查明场地地层结构及其物理力学性质;

3 查明断裂构造和破碎带、软弱结构面、软弱夹层的性质、分布部位、产状、宽度及其富水性;

4 查明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性质、分布,提出防治措施的建议,并在某些地区应调查岩层中有害气体、放射性元素的赋存情况;

5 查明主要含水层的分布、厚度、埋深,地下水的类型、水位、补给排泄条件,预测开挖期间涌水量,评价地下水的腐蚀性。需降水施工时,应分段提出工程降水方案和有关参数;

6 洞室围岩分级应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判定,并可按《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 56)划分;对洞室围岩和洞室地基稳定性进行评价,提供洞室围岩支护和地基处理所需的岩土设计参数,提出洞室地基处理方案的建议;

7 查明洞室邻近地段的地面建筑和地下构筑物、管线状况,预测洞室开挖可能产生的影响,提出防护措施。


第二节 勘探点的布置


一、勘探点的布置原则与间距


(一)城市道路和支挡工程


《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 56-2012


5.4.2 详细勘察勘探点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道路勘探点宜沿道路中线布置。当一般路基的道路宽度大于 50m、其他路基形式的道路宽度大于 30m 时,宜在道路两侧交错布置勘探点。当路基岩土条件特别复杂时,应布置横剖面。

2 详细勘察勘探点的间距可根据道路分类、场地和岩土条件的复杂程度按表 5.4.2 确定。公交场站和城市广场的道路与地面可按方格网布置勘探点,勘探点间距宜为 50~100m。

3 每个地貌单元、不同地貌单元交界部位、相同地貌内的不同工程地质单元均应布置勘探点,在微地貌和地层变化较大的地段应予以加密。

4 路堑、陡坡路堤及支挡工程的勘察,应在代表性的区段布设工程地质横断面,每条横断面上的勘探点不应少于 2 个。

5 当线路通过沟、浜、湮埋的沟坑和古河道等地段时,勘探点的间距宜控制在 20~40m,控制边界线勘探点间距可适当加密。


《工程建设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B33/T 1065-2019


8.5.5 详细勘察阶段勘探点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路基宽度大于 50m 时,勘探线宜沿道路两侧及中心线布置;当路基宽度为 30m~50m 时,勘探线宜沿道路两侧布置;当路基宽度小于 30m 时,勘探线宜沿道路中心线布置。勘探点间距根据道路分类、场地及地基等级按表 8.5.5(与上页表 5.4.2 一致)确定;

2 公交场站和城市广场的勘探点可按方格网布置,其间距宜为 50m~150m;

3 路堑、陡坡路堤及支挡工程勘察应在代表性区段布置工程地质横断面,每条横断面上勘探点不应少于 2 个;

4 场地及地基等级复杂的区段,可加密勘探点,应布置控制性横断面;当线路通过暗塘、暗浜和古河道等地段时,勘探点间距可适当加密。


(二)城市桥涵


《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 56-2012


6.4.2 勘探点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特大桥的主桥,每个墩台勘探点不应少于 2 个;对其他桥梁,宜逐墩台布置勘探点,岩土条件复杂程度等级为三级时可隔墩台布点;

2 对人行天桥主桥可逐墩台布点,梯道可隔墩台布点,梯脚部位应布置勘探点;

3 城市涵洞和人行地下通道的勘探点间距宜为 20~35m。单个涵洞、人行地下通道的勘探点不应少于 2 个,当场地或岩土条件复杂程度为一级时应适当增加勘探点;

4 相邻勘探点揭示的地层变化较大、影响基础设计和施工方案的选择时,应适当增加勘探点数量。


《工程建设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B33/T 1065-2019


8.6.4 详细勘察阶段应查明场地的工程地质条件,提供地基基础设计、地基处理与加固、不良地质及特殊性岩土治理、施工的岩土技术参数及建议。勘探点平面布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1 特大桥的主桥每个墩台勘探点不宜少于 2 个;其他桥梁宜逐墩台交叉布置勘探点;当场地或地基等级为三级时可隔墩台布置勘探点;

2 人行天桥主桥可逐墩台布置勘探点,梯道部位可隔墩台布置勘探点,梯脚位置应布置勘探点;

3 城市涵洞和人行地下通道的勘探点间距宜控制在 20m~35m,单个涵洞、人行地下通道勘探点不应少于 2 个;当场地地质条件复杂时应适当加密勘探点;

4 当墩台宽度大于 30m 或相邻勘探点揭示的地层变化较大时,应适当增加勘探点数量。


(三)城市室外管道


《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 56-2012


8.4.2 详细勘察的勘探点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明挖管道勘探点宜沿管道中线布置;因现场条件需移位调整时,勘探点位置不宜偏离管道外边线 3m;顶管、定向钻施工管道的勘探点宜沿管道外侧交叉布置,并满足设计、施工要求;

2 管道走向转角处、工作井(室)宜布置勘探点;

3 管道穿越河流时,河床及两岸均应布置勘探点;穿越铁路、公路时,铁路和公路两侧应布置勘探点;

4 详细勘察勘探点间距宜符合表 8.4.2 的规定。

《工程建设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B33/T 1065-2019


8.9.6 管道工程详细勘察的勘探点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明挖施工管道勘探孔应沿管道中心线布置;穿越铁路、公路或河谷地段的勘探孔移位不宜偏离管道中心线 2m;

2 顶管施工的管道工程应在管道边界两侧 3m~5m 范围内布置,但不宜在管径范围内布孔;管道穿越河道或主要道路时,宜在河道两岸或道路两侧布置勘探孔;

3 架空管道应按照管架墩位布置勘探孔。


(四)综合管廊工程


《工程建设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B33/T 1065-2019


8.8.8 详细勘察中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孔数量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 1/2,其中取土试样的数量不应于少于勘探孔总数的 1/3;控制性勘探孔数量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 1/3。


8.8.9 详细勘察阶段的勘探点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勘探点宜布置在管廊外侧边线 3~5m 处,勘探点间距宜符合表 8.8.9 的规定;当综合管廊宽度小于 15m 时,勘探点可沿管廊外侧边线 3~5m 处交叉布置;对于软土、不良地质的地段和有特殊要求时宜适当扩大勘察范围;

2 管廊工作井、工法变换处、转角处等应布置勘探点;

3 管廊穿越河道或主要道路时,宜在河道两岸或道路两侧布置勘探点;

4 在每个地貌单元及不同地貌单元的交界部位、微地貌及地层变化较大的地段宜适当加密勘探点;

5 当综合管廊拟采用桩基础或进行地基处理,且持力层起伏较大、地层分布复杂时应适当加密勘探孔;

6 综合管廊穿越暗埋的河、湖、沟、坑地段和可能产生流砂(土)管涌及地震液化的松软土层地段,宜加密勘探点;

7 综合管廊通过人工填土及软土等特殊性岩土分布地段或不良地质作用发育地段时,宜加密勘探点;

8 工作井及地质条件复杂的地段应布置横断面,横断面孔数不少于 2 个;

9 详细勘察应充分利用前阶段勘察成果,利用孔距离拟建结构边线距离不宜大于 10m;

10 控制中心等附属建筑物的勘探工作量布置应符合本规范 8.2 节房屋建筑的相关规定。

(五)洞室工程


《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 56-2012


7.4.3 详细勘察的勘探点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隧道洞口及纵断面最低部位应布置勘探点;

2 地质构造复杂地段、岩体破碎带应布置勘探点;

3 地下水丰富、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地段应布置勘探点;

4 竖(斜)井、导坑、横洞等辅助通道应布置勘探点。


7.4.4 详细勘察的勘探点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山岭隧道,在地质条件简单、岩性单一、无构造影响的洞身段,勘探点间距宜为 100m~150m;岩土条件复杂的洞身段,勘探点间距宜为 50m~100m;隧道口应根据岩土条件复杂程度布置横断面;

2 对于松散地层中隧道,场地及岩土条件复杂时,勘探点间距应为 10m~30m;场地及岩土条件中等复杂时,勘探点间距应为 30m~40m;场地及岩土条件简单时,勘探点间距应为 40m~50m。


《工程建设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B33/T 1065-2019

8.7.4 详细勘察阶段勘探孔的布置宜在洞室外侧 3m~5m 处交叉布置;勘探孔间距应符合表 8.7.4 的规定。

二、勘探孔的深度


(一)城市道路和支挡工程


《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 56-2012


5.4.3 详细勘察勘探孔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般路基、公交场站和城市广场的道路与地面的勘探孔深度宜达到原地面以下 5m,在挖方地段宜达到路面设计标高以下 4m;当分布有填土、软土和可液化土层等特殊性岩土时,勘探孔应适当加深;

在勘探深度内遇基岩时,应有勘探孔(井)钻(挖)入基岩一定深度,查明基岩风化特征。其他勘探孔(井)可钻(挖)入基岩适当深度。

2 高路堤勘探孔的深度应满足稳定性分析评价要求,控制性勘探孔应满足变形计算的要求。

3 陡坡路堤、路堑、支挡工程的勘探孔深度应满足稳定性分析评价和地基处理的要求。


《工程建设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B33/T 1065-2019


8.5.6 详细勘察阶段勘探孔深度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规定:

1 一般路基孔深 10m~15m,挖方路基应达到路面设计标高以下 3m~5m;

2 高路堤、陡坡路堤及深路堑的勘探深度应能满足稳定性分析要求;

3 当线路通过含有机质的垃圾、疏松的杂填土、近期回填土、软土和可液化土层的分布地段时,勘探孔应适当加深或钻穿该土层;

4 在预定的勘探深度范围内遇到基岩,应有少量控制性勘探孔进入基岩适当深度,以了解基岩的风化情况,其余可钻至强风化基岩顶面。


(二)城市桥涵


《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 56-2012


6.4.3 勘探孔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拟采用天然地基时,勘探孔深度应能控制地基主要受力层。一般性勘探孔应达到基底下(0.5~1.0)倍的基础宽度,且不应小于 5m;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超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对覆盖层较薄的岩质地基,勘探孔深度应达到可能的持力层(或埋置深度)以下 3~5m;

2 当拟采用桩基时,控制性勘探孔应穿透桩端平面以下压缩层厚度;一般性勘探孔深度宜达到预计的桩端以下(3~5)倍桩径,且不应小于 3m,对于大直径桩不应小于 5m;嵌岩桩的控制性勘探孔应深入预计嵌岩面以下(3~5)倍桩径,一般性勘探孔应深入预计嵌岩面以下(1~3)倍桩径,并应穿过溶洞、破碎带,到达稳定地层;

3 当采用沉井基础时,勘探孔深度应根据沉井刃脚埋深和地质条件确定,宜达到沉井刃脚以下(0.5~1.0)倍沉井直径(宽度),并不应小于 5m。


《工程建设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B33/T 1065-2019


8.6.5 详细勘察勘探孔深度应满足以下规定:

1 勘探孔深度应根据不同地基类别、基础型式、埋置深度、荷载大小等情况确定;

2 天然地基或其他浅基础,一般性勘探孔应达到基础底面宽度的 1 倍且不应小于 5m,遇到软土层分布时应穿透软土层。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达到可能的持力层或基础埋置深度以下 8m~10m,并超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第四系覆盖层较薄的基岩地基,钻孔应钻入可能的持力层或基础埋置深度以下 3m~5m;

3 桩基础,一般性孔深应进入桩端以下 3 倍~5 倍桩径,且不应小于 3m,大直径桩不应小于 5m;控制性钻孔孔深应超过计算压缩层 1m~2m,或桩端下 5m~8m,其数量不应少于总孔数的 1/2。嵌岩桩的控制性勘探孔应深入桩端以下 3 倍~5 倍桩径,一般性勘探孔应深入桩端以下 1~3 倍桩径;遇溶洞、破碎带时,勘探孔应达到稳定地层。

4 沉井基础,孔深应达到沉井刃脚以下 5m 或 1 倍沉井宽度;

5 当采取降水疏干基坑时,勘探孔深度应满足降水要求,并进入基坑底面下 5m~10m;

6 遇不良地质作用及特殊性岩土时孔深应视情况加深。


(三)城市室外管道


《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 56-2012


8.4.3 详细勘察的勘探孔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明挖管道勘探孔深度应满足开挖、地下水控制、支护设计及施工的要求,且应达到管底设计高程以下不少于 3m;非开挖敷设管道,勘探孔深度应达到管底设计高程以下 5~10m;

2 当基底下存在松软土层、厚层填土和可液化土层时,勘探孔深度应适当加深。


《工程建设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B33/T 1065-2019


8.9.8 详细勘察勘探孔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开槽埋设管道勘探孔深度宜达设计管底以下 3m~5m,当管道穿越河流时,勘探孔应达到河床最

大冲刷线深度以下 3m~5m,明挖施工的倒虹管及大型深埋管道,勘探孔深度宜为 2.5 倍开挖深度;

2 盾构、顶管或定向钻方式施工管道勘探孔深度宜达设计管底以下 5m~10m;

3 架空管道勘探孔深度宜达到支架基础下 1.5 倍~2.0 倍基础宽度,管桥跨越时,宜达到墩(桩)

基稳定持力层面下 3m~5m;

4 当基底下存在可能产生流砂、潜蚀、管涌或地震液化地层时,应钻穿该土层;

5 当基底下存在松软土层或未经沉实的回填土时,勘探孔深度适当增加;

6 当采取降低地下水位施工时,勘探孔深度应钻至基坑底含水层 5m~10m;

7 当黏性土层下存在承压含水层,且其水头较高,需要降压施工时,勘探孔应适当加深,或钻穿承压含水层,并测量其水头;

8 当采用抗拔桩时,勘探孔深度应满足抗拔桩设计要求。


(四)综合管廊工程


《工程建设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B33/T 1065-2019


8.8.10 详细勘察阶段勘探孔深度应满足综合管廊基础设计、地下水控制、基坑支护设计、沉降计算、抗浮设计及施工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

1 明挖法施工的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般性勘探孔深度不少于基坑开挖深度的2.5倍;控制性勘探孔深度不少于基坑开挖深度的3.0倍,并满足桩基设计要求、基坑稳定性和抗浮验算时对孔深的要求;

当勘探孔底为淤泥或淤泥质土时应适当加大勘探孔深度;

为降、截水设计需要,控制性勘探孔应穿透主要含水层进入隔水层一定深度。

2 非开挖法施工的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般性勘探孔深度应不小于综合管廊底以下 2.0 倍管廊直径(宽度),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不小于综合管廊底以下 3.0 倍管廊直径(宽度),并满足变形及抗浮设计要求。

在钻孔预定深度内遇溶洞、土洞、暗河等,应穿透并根据需要加深。

3 在钻孔预定深度内遇中等风化或微风化基岩时,孔深可适当减少,但控制性孔孔深宜进入结构底板下不小于 8m,一般孔不小于 5m。


(五)洞室工程


《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 56-2012


7.4.4 详细勘察的勘探孔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松散地层中的一般性勘探孔宜进入隧道底板以下不小于 1.5 倍隧道高度,控制性勘探孔宜进入隧道底板以下不小于 2.5 倍隧道高度;

2 在微风化及中等风化岩石中勘探孔深度应进入隧道底板以下 0.5 倍隧道高度且不小于 5m。遇岩溶、土洞、暗河等,应穿透并根据需要加深。


《工程建设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B33/T 1065-2019


8.7.5 详细勘察阶段勘探孔深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在松散地层中,一般性勘探孔深度应进入洞室底板以下不小于 2 倍洞室直径或高度;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进入洞室底板以下不小于 3 倍洞室直径或高度;

2 在微风化及中等风化基岩中,勘探孔深度应进入洞室底板以下不小于 0.5 倍洞室直径或高度,且不小于 5.0m。遇岩溶、土洞、暗河等应穿透并根据需要加深。


第三节 取样与测试


(一)城市道路和支挡工程


《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 56-2012


5.4.4 详细勘察的取样和测试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般路基的钻孔应采取土样;高路堤、陡坡路堤、路堑、支挡结构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孔数量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 1/2;控制性勘探孔的比例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 1/3;

2 采取土样的竖向间距应按地基的均匀性和代表性确定,在原地面或路面设计标高以下 1.5m 和软土地区原地面或路面设计标高以下 3m 的深度范围内,取土间距宜为 0.5m,上述深度以下的取土间距可适当放宽;

3 划分路基土类别和路基干湿类型时,应进行颗粒分析,天然含水量、液限、塑限试验;

4 软土地区高路堤宜进行标准固结试验、静三轴压缩试验(不固结不排水)、无侧限抗压强度试验、承载比(CBR)试验或十字板剪切试验;

5 对路堑、下沉广场等挖方工程,需要时应进行水文地质试验;

6 对高路堤、陡坡路堤等填方工程,需要时宜对填筑土料进行击实试验。


《工程建设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B33/T 1065-2019


8.5.7 岩土试样的采取应满足下列要求:

1 采取岩土原状试样钻孔数量不应少于总孔数的 1/2;

2 取土试样间距路面以下 1.5m 以内,其取样间距为 0.5m,1.5m 以下可放宽到 1.0m~1.5m,主要岩土层取样数不得少于 6 件;

3 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质分析水样应具有代表性,取样数应不少于 3 件。


8.5.9 原位测试应根据岩土特性和工程要求,选用静力触探、标准贯入、圆锥动力触探、十字板剪切试验、旁压试验及载荷试验等方法;对深度大于 30m 的路堑孔应进行波速测试。


(二)城市桥涵


《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 56-2012


6.4.4 详细勘察阶段,控制性勘探孔数量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 1/3;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孔数量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 1/2;当勘探孔总数少于 3 个时,每个勘探孔均应取样或进行原位测试。


《工程建设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B33/T 1065-2019


8.6.6 取样和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取原状土试样和原位测试的钻孔应按地基土的均匀性、代表性和设计要求确定,应占勘探孔总数的 1/2~2/3。当勘探孔总数少于 3 个时,每个孔均应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

2 取样间距在黏性土或砂类土中,一般每 1.0m~1.5m 应取原状土样一件;如土层厚度大于等于 5m,可视具体情况,每层分别在上、中、下部位各取代表性原状土样一件;如有土层变化,应采取试样。每一主要土层的土试样总数不应少于 6 件;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于 6 组。取岩块试样的间距应根据需要和基岩岩性特征确定,主要岩层的岩样总数不应少于 6 件;

3 应取代表性地表水、地下水水样作水质分析,每只钻孔均应测量地下水稳定水位,每一场地取水样不少于 3 组。


(三)城市室外管道


《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 56-2012


8.4.4 详细勘察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孔数量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 1/2。


《工程建设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B33/T 1065-2019


8.9.9 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孔数量,应根据地层结构、地基土的均匀性和设计要求确定,并应占勘探孔总数的 1/2~2/3。


8.9.10 取土试样和原位测试点的竖向间距在地基主要受力层内宜为 1m,在每一工程地质单元中各主要土层原状土试样和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于 6 件。


8.9.11 为判定水、土对管道的腐蚀性,每隔 2km 采取水、土试样 1 件,并进行水质和土的化学成分分析,对金属管道应测定土层电阻率,所测数据均不应少于 3 件(组)。


8.9.12 管道工程采用明挖施工时,勘察要求还应符合 8.4 节规定;采用盾构法施工时,勘察项目可参照《城市轨道交通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307)执行。


(四)综合管廊工程


《工程建设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B33/T 1065-2019


8.8.11 详细勘察阶段取土试样及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点的竖向间距在地基主要受力层内宜为 1~1.5m;当遇同一较厚土层时,可放大取土间距,但不宜大于 2.5m,每一地质单元每一主要土层的试样不应少于 6 件,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于 6 组;

2 对厚度大于 0.5m 的夹层或者透镜体应根据其对地基和基坑开挖稳定性的影响确定采取土试样的间距和数量或进行原位测试的间距和次数;

3 土层性质不均匀时,应适当增加取样数量或原位测试次数;

4 当水文地质条件复杂且对工程影响重大时,应通过现场试验确定水文地质参数;

5 为判定地下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每个水文地质单元采取地下水、土试样各不应少于 3件,且每 2 公里不少于 1 件,并进行腐蚀性分析试验;水试样和土试样应在混凝土结构所在的位置采取。

6 详细勘察除提供地基土常规指标外,尚宜结合施工工法、所涉的地质条件、设计要求提供相应的岩土参数。


(五)洞室工程


《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 56-2012


7.4.6 详细勘察的取样及测试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孔数量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 1/2;控制性勘探孔数量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 1/3;

2 山岭隧道应选取代表性钻孔进行波速测试;

3 当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时,应进行专门水文地质试验。


《工程建设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B33/T 1065-2019


8.7.6 取样和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集试样和原位测试勘探孔数量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 1/2;

2 每一主要岩层和土层均应采取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数量各不应少于 6 件或 6 组;

3 应取代表性地下水样作水质分析,数量不应少于 3 组。


8.7.8 原位测试应根据设计要求,选择下列试验:

1 必要时可进行钻孔弹性波或声波测试;

2 当洞区内存在有害气体或地温异常时,应进行有害气体成分含量测试或地温测定;

3 地基基床系数宜采用载荷试验测定;

4 水文地质参数应采用抽水或注水试验取得;

5 在基岩地区,宜采用地球物理勘探方法查明断裂构造破碎带、岩溶等不良地质作用。


第四节 室内试验


《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 56-2012


3.0.3 市政工程的岩土室内试验的试验方法、操作和采用的仪器设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0.4 市政工程的岩土试验项目可按本规范附录 A 的规定并结合设计施工条件、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和岩土条件综合确定。


(一)城市道路和支挡工程


《工程建设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B33/T 1065-2019


8.5.8 室内试验除常规试验外,对软土还需做无侧限抗压强度、固结及渗透试验。


(二)城市桥涵


《工程建设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B33/T 1065-2019


8.6.7 室内试验除常规试验外,对软土还需做无侧限抗压强度、有机物质含量试验;对细粒土和粗粒土应做渗透试验;对岩石可根据需要测定饱和单轴抗压强度、抗剪强度等。


8.6.8 原位测试可根据岩土特性和工程要求,选用静力触探、动力触探、十字板剪切试验和旁压试验等方法。对重大桥梁工程,当采取降低地下水位疏干基坑时,应进行抽水试验。需抗震验算的特大桥和大桥,宜作原位波速试验或室内共振柱试验,提供岩土层的动剪切模量、阻尼比等动力参数。


(三)城市室外管道


《工程建设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B33/T 1065-2019


8.9. 11 为判定水、土对管道的腐蚀性,每隔 2km 采取水、土试样 1 件,并进行水质和土的化学成分分析,对金属管道应测定土层电阻率,所测数据均不应少于 3 件(组)。


(四)综合管廊工程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设计规范》DB33/T1148-2018


5.4.5 详细勘察阶段取土试样及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6 详细勘察除提供地基土常规指标外,尚宜结合施工工法、所涉的地质条件、设计要求提供相应的岩土参数,详见表5.4.5。

(五)洞室工程


《工程建设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B33/T 1065-2019


8.7.7 室内试验除常规试验外,尚应根据设计要求,测定土的导热系数、导温系数和比热容;进行土的动力性质试验,提供土的动力参数;对软土还需做无侧限抗压强度、有机质含量试验;对细粒土和粗粒土应做渗透试验;对岩石应测定其密度、吸水率、软化性、弹性模量、泊松比、抗压强度和抗剪强度等。


第五节 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


《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 56-2012


3.0.5 市政工程场地地震效应评价应符合国家现行抗震设计标准的规定。


一、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险地段的划分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 (2016 年版)


4.1.9 场地岩土工程勘察,应根据实际需要划分的对建筑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险的地段,提供建筑的场地类别和岩土地震稳定性(含滑坡、崩塌、液化和震陷特性)评价,对需要采用时程分析法补充计算的建筑,尚应根据设计要求提供土层剖面、场地覆盖层厚度和有关的动力参数。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2009 年版)


5.7.2 在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 6 度的地区进行勘察时,应确定场地类别。当场地位于抗震危险地段时,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 的要求,提出专门研究的建议。


(一)城市桥涵


《城市桥梁抗震设计规范》CJJ 166-2011


4.1.1 桥位选择应在工程地质勘察和专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调查地基础上,按地质构造的活动性、边坡稳定性和场地的地质条件等进行综合评价,应按表 4.1.1 查明对城市桥梁抗震有利、不利和危险的地段,宜充分利用对抗震有利的地段。


(二)城市室外管道


《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0032-2003


3.2.1 对工程建设的场地,应根据工程地质、地震地质资料及地震影响按下列规定判出有利、不利和危险地段;

1 坚硬土或开阔平坦密实均匀的中硬土地段,可判为有利建设场地;

2 软弱土、液化土、非岩质的陡坡、条状突出的山嘴、高耸孤立的山丘、河岸边缘断层破碎地带、古河道及暗埋的塘浜沟谷地段,应判为不利建设场地;

3 地震时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等及发震断裂带上可能发生地表错位的地段,应判为危险建设场地。


二、地震动参数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2009 年版)


5.7.1 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 6 度的地区,应进行场地和地基地震效应的岩土工程勘察,并应根据国家批准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和有关的规范,提出勘察场地的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地震分组。


三、场地类别


(一)城市桥涵


《城市桥梁抗震设计规范》CJJ 166-2011


4.1.3 桥梁工程场地土层剪切波速应按下列要求确定:

1 甲类桥梁,应由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确定;

2 乙类和丙类桥梁,可通过现场实测确定。现场实测时,钻孔数量应为:中桥不少于 1 个,大桥不少于 2 个,特大桥宜适当增加;

3 丁类桥梁,当无实测剪切波速时,可根据岩土名称和性状按表 4.1.3 划分土的类型,并应结合当地的经验,在表 4.1.3 的范围内估计各土层的剪切波速。

4.1.7 工程场地类别,应根据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和场地覆盖层厚度划分为四类,并应符合表 4.1.7 的规定。当在场地范围内有可靠的剪切波速和覆盖层厚度值且处于表 4.1.7 所列的分界线附近时,允许按插值法确定地震作用计算所用的特征周期值。

(二)城市室外管道


《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032-2003


4.1.1 建(构)筑物、管道场地的类别划分,应以土层的等效剪切波速和场地覆盖层厚度的综合影响作为判别依据。


4.1.4 工程场地覆盖层厚度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一般情况下应按地面至剪切波速大于 500m/s 土层顶面的距离确定;

2 当地面 5m 以下存在剪切波速大于相邻上层土剪切波速的 2.5 倍的土层,且其下卧土层的剪切波速均不小于 400m/s 时,可取地面至该土层顶面的距离确定;

3 剪切波速大于 500m/s 的孤石、透镜体,应视同周围土层;

4 土层中的火山岩硬夹层,应视为刚体,其厚度应从覆盖土层中扣除。


4.1.6 建(构)筑物和管道的场地类别,应根据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和场地覆盖层厚度按表 4.1.6(与《城

市桥梁抗震设计规范》CJJ 166-2011 表 4.1.7 一致)的划分确定。


四、液化判别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 - 2001(2009 年版)


5.7.8 地震液化的进一步判别应在地面以下 15m 的范围内进行;对于桩基和基础埋深大于 5m 的天然地基,判别深度应加深至 20m。对判别液化而布置的勘探点不应少于 3 个,勘探孔深度应大于液化判别深度。


5.7.10 凡判别为可液化的场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确定其液化指数和液化等级。

勘察报告除应阐明可液化的土层、各孔的液化指数外,尚应根据各孔液化指数综合确定场地液化等级。


(一)城市室外管道


《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032-2003


4.3.1 饱和砂土或粉土(不含黄土)的液化判别及相应的地基处理,对位于设防烈度为 6 度地区的建(构)筑物和管道工程可不考虑。


4.3.3 饱和砂土或粉土经初步液化判别后,确认需要进一步做液化判别时,应采用标准贯入试验法。当标准贯入锤击数实测值(未经杆长修正)小于液化判别标准贯入锤击数临界值时,应判为液化土。


4.3.5 对存在液化土层的地基,应根据其钻孔的液化指数按表 4.3.5 确定液化等级。

(二)城市桥涵


《城市桥梁抗震设计规范》CJJ 166-2011


4.2.1 存在饱和砂土和粉土(不含黄土)的地基,除 6 度设防外,应进行液化判别;存在液化土层的地基,应根据桥梁的抗震设防类别、地基的液化等级,结合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六节 岩土工程分析评价和成果报告


岩土工程分析评价和成果报告应符合本要点“第二章 建(构)筑物勘察审查要点”第十二节要求。


一、岩土工程分析评价


(一)城市道路和支挡工程


《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 56-2012


5.4.5 详细勘察应重点分析评价下列内容:

1 岩土分布特征、路基干湿类型,提供道路设计所需的岩土参数;

2 地下水的分布、变化规律和地表水情况,分析评价对工程的不利影响;

3 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变化较大时,应进行分区评价;

4 不良地质作用的分布及其对工程的影响,提出针对性处理建议;

5 分析评价高路堤的地基承载力、稳定性,提供地基沉降计算参数,提出地基处理方法的建议,工程需要时应通过专项分析预测路基沉降;

6 评价挖方路堑段岩土条件、地下水对支护结构的影响,提供边坡稳定性验算、支护结构设计与施工所需岩土参数;

7 对路堑、下沉广场等挖方工程,工程需要时,应进行专项工作,分析评价地下水在施工和使用期间的变化及其对工程的影响,提出防治措施,提供抗浮设计建议;

8 高路堤及路堑设置支挡结构时,应分析评价地基的均匀性、稳定性、承载力,提供地基处理方法的建议;

9 对路桥接驳过渡段,应分析桥台与路堤的变形差异特征,提出接驳段沉降协调控制的地基处理措施等相关建议;

10 根据公交场站、城市广场的道路与地面工程特点,分析地基的均匀性、承载力及变形特性,提供设计所需的参数,工程需要时尚应提供地基处理、挖填方或支护措施的建议。


5.4.6 当遇有特殊性岩土时,分析评价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3 对膨胀土,应根据膨胀土的岩土特征,分析评价其体积膨胀、强度降低而引起路基(地基)破坏和边坡失稳的可能性;并应根据影响岩土胀缩变形的自然条件的变化特点,评价膨胀土地基的变形特点;

4 对软土,应根据软土的成因、应力历史、厚度、物理力学性质与排水条件,提供路基(地基)承载力、稳定性与沉降分析所需的岩土参数,建议适宜的地基处理方法;工程需要时,应通过专项分析预测其沉降性状;

5 对厚层填土,应根据填土堆积年限、堆积方式、填土的分布、成分、均匀性及密实度等,评价地基承载力,提供沉降计算参数;并应根据填土性质、道路等级和设计要求,提出地基处理方法和检测的建议;

6 对盐渍土,应根据盐渍土的成因、分布、含盐化学成分、含盐量及盐渍土地基的溶陷性和盐胀性,评价盐渍土地基的变形特点和对路基、路面、边坡的危害程度,评价盐渍土对工程材料的腐蚀性,提出病害防治措施的建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0 年版)


5.5.4 城市道路工程的分析评价尚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根据拟建道路沿线工程地质条件,包括湿陷性黄土、软土、松散填土、膨胀土、冻土、可能产生地震液化的土层等特殊路基的分布厚度和工程性质,提供必要的岩土参数和处理措施建议;

2 根据沿线各段的地表水来源和排水条件,地下水类型与水位变化幅度,分析地表水和地下水对路基稳定性的影响;

3 划分路基干湿类型;

4 滨河道路或穿越河流、沟谷的道路,应分析浸泡冲刷作用对路堤的影响,对路基稳定性进行分析,提供路堤边坡稳定性验算参数,并提出处理措施建议;

5 填方路段应对路基填筑可用材料质量及开采运输条件作出评价,并提出料场选择、材料击实性指标、填筑压实质量控制措施建议;

6 高填路基应提供路基稳定性分析计算参数,软土地区的高填路堤应提供路基变形计算的参数;

7 斜坡路基及深挖路堑地段,应提供边坡稳定性验算参数。必要时验算边坡稳定性并提出支挡方式或开挖放坡的建议。


5.5.8 支挡结构工程分析评价尚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根据支挡工程所处位置的地质构造、地层岩性,提供支挡结构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物理力学指标;

2 评价支挡结构及地基稳定性;

3 提供地基处理方法和支挡工程类型优选建议;

4 根据支挡地段水文地质条件,评价地下水对支挡建筑物的影响,提出排水、降水措施建议;

5 提出工程施工监测建议。


(二)城市桥涵


《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 56-2012


6.4.5 详细勘察应重点分析评价下列内容:

1 对地基基础方案进行分析评价,提供设计所需的岩土参数,对设计与施工中的岩土工程问题提出建议;

2 当拟采用桩基时,提出桩型、施工方法的建议,分析拟选桩端持力层及下卧层的分布规律,提出桩端持力层方案的建议;

3 提供计算单桩承载力、桩基变形验算的岩土参数,评价成(沉)桩可能性,论证桩的施工条件及其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4 当桩身周围有液化土层分布时,应评价液化土层对基桩设计的影响,提供相应参数;

5 当桩身周围存在可能产生负摩阻力的土层时,应分析其对基桩承载力的影响;

6 当拟采用沉井时,提供井壁与土体间的摩擦力、沉井设计、施工和沉井基础稳定性验算的相关岩土参数。对沉井外壁与土的摩阻力,当无测试数据时,可按本规范附录 B 取值;

7 评价地下水对沉井施工可能产生的影响和沉井施工可能性,论证沉井施工条件及其对环境的影响;

8 对涵洞、人行地下通道等工程,分析评价地下水对工程的影响;工程需要时,应进行专项工作,分析评价地下水在运营期间的变化,提供抗浮设计的建议;

9 对在河床中设墩台的桥梁,应提供抗冲刷计算所需的岩土参数。


6.4.6 对遇有的不良地质作用及特殊性岩土,分析评价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岩溶发育地区,应根据岩溶发育的地质背景、溶洞、土洞、塌陷的形态、平面位置和顶底标高,分析岩溶的稳定性及其对拟建桥涵工程的影响,提出治理和监测的建议;

2 当存在采空区时,应根据采空区的埋深、范围和上覆岩层的性质等评价桥涵工程地基的稳定性,并提出处理措施的建议;

4 膨胀岩土地区,应评价膨胀岩土的工程特性,并应根据场地的环境条件和岩土体增水后体积膨胀、强度衰减和失水后体积收缩、强度增大的变化特点,综合评价桥涵工程的地基强度和变形特征;

5 软土地区,应根据软土的分布范围、分布规律和物理力学性质,评价桥涵地基的稳定性和变形特征,并提出地基处理措施的建议;

7 对厚层填土,应根据填土的堆积年代、物质组成、均匀性、密实度等,评价其对拟建桥涵地基基础的影响,提出加固处理措施的建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0 年版)


5.5.5 桥涵工程的分析评尚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通过分析桥位边的建筑物分布、地形地貌、水文与地质条件及岸坡的不良地质作用,评价桥址的适宜性和桥台、岸坡的稳定性;

2 根据任务要求提供跨河桥水文资料、河床冲刷情况及河床物质组成;

3 根据地层岩性分布、河床冲淤变化趋势、地下水埋藏条件以及地基岩土的工程性质,并根据地基土冻胀深度,提出基础埋置深度和持力层选择建议,提供地基承载力及沉降验算参数;

4 存在具有水头压力差的砂层、粉土地层时,应评价产生潜蚀、流土、管涌的可能性;

5 桥梁墩台明挖基础及地下箱涵通道等地下工程,应提供边坡稳定性验算参数,提出施工时地下水控制、岩土体支护与对相邻建筑物、管线监测建议;

6 采用桩基础时,应符合本规定 4.5.8 条要求;

7 采用沉井基础时,应复核下列要求:

1) 提供沉井外壁与周围岩土的摩阻力;

2) 在河床、岸边施工时,评价人工开挖边坡对岸坡稳定性的影响;

3) 阐明影响施工的块石、漂石和其他障碍物,分析沉井施工对邻近建筑的影响;

4) 评价沉井地基承载力;

5) 提供相关处理岩土参数,提出沉井施工问题防治措施的建议。


(三)城市室外管道


《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 56-2012


8.4.5 详细勘察应重点分析评价下列内容:

1 分析评价拟建场地的不良地质作用、特殊性岩土的分布情况及其对管道的影响,提供相应处理措施的建议;

2 对拟采用明挖施工方案的深埋管道及工作竖井,应提供基坑边坡稳定性计算参数及基坑支护设计参数;

3 分析评价地下水对工程设计、施工的影响,提供地下水控制所需地层参数,并评价地下水控制方案对工程周边环境的影响;

4 当采用顶管、定向钻敷设管道时,应提供相应工法设计、施工所需参数;对于稳定性较差地层及可能产生流砂、管涌等地层,应提出预加固处理的建议;

5 管道穿越堤岸时,应分析破堤对堤岸稳定性的影响和堤岸变形对管道的影响,提供相关建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0 年版)


5.5.6 室外管线工程的分析评价尚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存在不良地质作用的地段, 应评价其发展趋势及危害程度,分析管线产生沉陷、不均匀变形或整体失稳的可能性,必要时提出整治措施建议和防治工程设计参数;

2 明挖直埋管线应根据埋置深度、沿线地面建筑或地下埋设物位置、岩土性质及地下水位等条件,分析明挖直埋的可行性和基槽边坡的稳定性,对可能产生潜蚀、流沙、管涌和坍塌的边坡提出降排水、支护或放坡措施建议;

3 顶管工程应分析顶管段地层岩性变化、 富水特征及其影响,提供顶管设计所需参数及工作井与接收井地下水控制、 支护措施建议,对顶管实施可行性作出初步评价;

4 根据不同类型的管材,分段判定环境水和土对管道和管基材料的腐蚀性,并提出防治措施建议。


(四)综合管廊工程


《工程建设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B33/T 1065-2019


8.8.12 详细勘察应重点分析评价下列内容:

1 查明沿线地质、构造、地貌、地层、水文地质条件,提出各岩土层物理力学参数、岩土工程分级、围岩分级;

2 分析评价拟建场地的不良地质作用、特殊性岩土、浅层气的分布情况及其对综合管廊的影响,提供相应处理措施的建议;

3 对拟采用明挖施工方案的管廊及工作竖井,应提供基坑边坡稳定性计算、基坑支护设计及基坑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

4 提供管廊影响范围内承压水、潜水分布情况,分析评价地下水对工程设计、施工的影响,提供地下水控制所需地层参数,评价地下水控制方案对工程周边环境的影响;

5 对采用非开挖法施工方案,应提供相应工法设计、施工所需参数;对于稳定性差的地层及可能产生流砂、管涌的地层,应提出预加固处理的建议;

6 分析评价地下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7 分析评价建筑的场地类别和场地与地基的地震效应;

8 分析评价既有地下管线、地下建(构)筑物及其它建构筑物基础对管廊施工的影响及程度,并提出处理措施建议;

9 管廊穿越建(构)筑物、堤岸时,应分析评价管廊设置对其稳定性和变形的影响,并提出相关建议;

10 对拟建控制中心等附属建筑物的建筑地基作出岩土工程评价,并提出基础处理建议。


(五)洞室工程


《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 56-2012


7.4.7 详细勘察应重点分析评价下列内容:

1 分析评价拟建场地的不良地质作用、特殊性岩土的分布情况及其对隧道的影响,提供相应处理措施的建议;

2 分析评价围岩的稳定性和山岭隧道洞口斜坡的稳定性;

3 分析评价地质构造复杂地段及不利地形对隧道工程的影响;

4 提供隧道影响深度范围内承压水、有害气体分布情况、并分析评价其对隧道设计和施工可能产生的影响,提出处理措施;

5 对可能产生的流砂、管涌等,提出防治建议;

6 根据沿线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环境地质条件,评价施工工法的适用性;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特别复杂地段,提出超前地质预报的建议与要求;

7 分析评价进出洞口、竖(斜)井、导坑、横洞等辅助通道的工程地质条件及岩土稳定性;

8 根据沿线地下设施及障碍物专项调查报告,分析评价其对隧道设计和施工的不利影响、以及隧道施工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并提出处理建议。


二、成果报告


《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 56-2012


11.2.4 详细勘察报告宜包括以下内容:

1 勘察目的、任务要求和依据的技术标准;

2 拟建工程概况;

3 勘察方法和勘察工作布置;

4 场地地形地貌、地质构造、地震效应、地层岩性及均匀性;

5 岩土物理、力学性质指标,岩土的强度参数、变形计算参数等的建议值;

6 地下水类型、埋藏条件、变化规律及其和地表水补排关系的分析;

7 土和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评价;

8 可能影响工程稳定的不良地质作用、地质灾害、特殊性岩土的描述及其危害程度的评价;

9 地基基础方案的分析论证及设计所需的各项岩土参数;

10 对建(构)筑物施工及使用过程中的岩土工程问题的分析预测及预防、监控及治理措施的建议;

11 各类市政工程的重点分析评价内容;

12 附图表:勘探点平面布置图、工程地质柱状图、工程地质剖面图、原位测试成果图表、室内试验成果图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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