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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合肥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常见问题释疑(第2版)

实施时间:2017-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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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合肥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常见问题释疑》编制完成


为进一步提供勘察设计水平和规范审查行为,统一审查标准,提高审查质量,从勘察设计源头上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市城乡建委组织行业权威专家对施工图设计和审查中常见问题进行了梳理和总结,在《合肥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常见问题释疑(第1版)》基础上,编制完成了《合肥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常见问题释疑(第2版)》。


《释疑》依据国家现行标准规范和地方技术管理规定,对建筑、结构、电气、暖通、给排水、岩土、市政、装饰等八个专业的常见技术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并收录了国家、省、市部分政策管理文件和适用于合肥地区的相关技术管理规定,内容具有普遍性和典型性,可作为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人员和施工图审查人员的参考用书。

下一步,我委将对全市勘察设计人员和审图人员开展《释疑》宣贯培训工作。


1建筑专业

1  建筑专业


1.1  设计说明与总图设计


1. 建筑施工图设计说明一般包括哪些基本内容?哪些内容须有设计说明专篇? 设计说明常见各设计单位表达形式不一,包含内容不一,常有缺项或内容不全,审查时如何处理?

答∶建筑施工图设计说明应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年版)关于建筑施工图设计说明的要求。基本内容应包括∶依据性文件名称和文号,包括批文、建筑专业所执行的主要法规和所采用的主要标准及设计合同;项目概况;设计标高;用料说明和室内外装修;对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的做法说明及特殊建筑造型和必要建筑构造的说明;门窗表及门窗性能、框料和颜色、玻璃品种和规格、五金件等的设计要求;幕墙工程及特殊屋面的设计和技术要求;电梯(自动扶梯、自动步道)选择及性能要求;防水设计;防火设计;无障碍设计;安全防范和防盗及隔声减震减噪、防污染、防射线等的要求。

涉及人防工程、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的项目,还应包括人防工程设计、建筑节能设计、绿色建筑设计、装配式建筑设计等内容。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有防火设计专篇、人防设计专篇、节能设计专篇、绿色建筑设计专篇及装配式建筑设计专篇要求的,应按要求执行。设计说明内容可根据工程复杂程度和实际情况增减。

各设计单位建筑施工图设计说明表达形式不同,但上述基本内容应齐全。对于影响判定强制性条文和强制性标准执行、影响施工以及地方相关部门要求的内容,说明缺项和内容不全的,必须补全。


2. 设计说明项目概况中项目设计规模和等级如何划分?

答∶项目设计规模按照《工程设计资质标准》(2015年版)附件3-21-1《建筑行业(建筑工程)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划分,分为大型、中型和小型;建筑工程设计等级按照《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附件一《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表》划分,分为特级、一级、二级和三级。专项建筑设计规范有等级划分规定的,按照该规范规定划分。


3. 设计说明中民用建筑使用功能类别如何确定?

答∶民用建筑按使用功能可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具体类别可按《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2009版)第二部分表2.3.1《民用建筑分类》确定。


4.设计说明确定建筑使用功能时如何区别住宅和公寓?公寓是否执行《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及《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答∶住宅是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必须按套型设计,土地使用年限一般为70 年;公寓目前在我国相关标准中尚无明确的定义,一般是指非家庭居住使用的、供特定人群居住使用的建筑,通常以供居住者的性质冠名,如学生公寓、运动员公寓、青年公寓等,不要求必须按套型设计。公寓不执行《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及《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对于项目名称冠以“公寓”,但实际使用功能仍为住宅,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的建筑,则应执行住宅相关标准。


5.设计说明中门窗部分常见内容不全,完整的说明应包含哪些内容?

答∶设计说明门窗部分除应列入门窗表中的设计编号、洞口尺寸、数量、采用标准图集代号和编号等内容外,还应说明外门窗的抗风压性能、水密性能、气密性能、保温性能、采光性能、空气声隔声性能等物理性能分级,门窗框料及颜色,玻璃的品种、规格及颜色,玻璃安全要求,五金件的要求,门窗传热系数及保温要求,防火要求,防护要求,门窗的制作和安装要求等。


6.施工图设计文件缺总平面图,有的是住宅小区中的单体项目,有的是单个建筑项目,审查时如何掌握?

答∶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包含总平面设计。对于住宅小区,如有小区总平面施工图,并同时设计出图、审查,小区中的单体项目设计文件可不含总平面图;如不是同时出图、审查,单体项目设计文件应有含该单体的局部总平面图,也可先出总平面定位图,标注定位坐标或尺寸及标高,其他内容由总平面施工图二次设计完成。对于单个建筑项目的设计文件,不得缺少总平面图。


7.总平面图设计深度不够、内容不全,常见哪些具体问题?

答∶总平面图范围不完整,只有用地范围内的布置图,无场地周边的道路、建筑物、构筑物等,无法了解与周围环境的关系。

总平面图无保留的地形、地物、场地测量坐标网及测量标高。

总平面图仅有定位坐标,无竖向设计或竖向设计不完整。场地内道路、广场、绿地及建筑物出入口等无设计标高。道路未标注坡长、坡向、坡度及转弯半径,广场、绿地未标注坡度、坡向等。

总平面图未反映拟建建筑周边相关情况,未标注建筑物(构筑物)之间、建筑物与道路及各类控制线的距离。

总平面图缺设计说明,缺定位方式的说明,缺总图图例等。


8. 总平面设计说明应在何处表示?应包含哪些内容?

答∶总平面设计说明,一般工程分别写在有关图纸上,说明地形图、初步设计批复文件等设计依据、基础资料。


9.总平面图未按场地测量坐标定位,而以相邻建筑物、构筑物或道路相对尺寸定位是否允许?

答∶应优先采用测量坐标定位。对于规模较小项目,或属改、扩建单幢建筑,确无坐标资料,可采用相对尺寸定位,但应以周边永久固定的建筑物、构筑物为基准,并有定位方式的说明。


10. 总平面图建筑物表示方式不一,有以建筑±0.000高度处平面外轮廓表示,有以建筑屋顶平面表示,哪种表示方式正确?构筑物及地下工程如何表示?

答∶施工图设计总平面图中建筑物一般以粗实线表示±0.000高度处外墙定位轮廓线,可加图例与其他轮廓线区别,士0.000高度以上外挑建筑用细实线表示;新建构筑物以中粗实线表示;地下建筑物、油库、贮水池等隐蔽工程以粗虚线表示,必要时辅以说明。


11.总平面图常缺少详图或详图不全,正确的总平面详图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总平面施工图设计应包含详图。包括道路横断面、路面结构、挡土墙、护坡、排水沟、水池、花池、广场、运动场地、停车场地面、围墙等详图。如有二次设计的内容,应加以说明。


1.2  建筑防火设计


1.半跃层式住宅,客厅层高4.5m,卧室部分的层高为3m,组合在一起时的客厅层数为8层,卧室部分为12层。建筑防火设计如何执行规范?

答∶建筑层数计算规则,按《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9.1.6条规定∶"当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大于3m时,应对这些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m 进行层数折算,余数不足1.5m时,多余部分不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1.5m 时,多出部分按一层计算。”本住宅层数应为12层,消防计算建筑高度为36米+屋面厚度。消防设计按住宅建筑高度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2.住宅下部商铺内部楼梯,是否应满足“梯段净宽1400、踏步宽不小于280、踏步高不大于160”?

答∶首先应根据规范判定是否属于商业网点。当住宅下部商铺符合商业网点特征时,其内部楼梯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5.5.18条进行设计∶“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公共建筑疏散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m,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m。”如不符合商业网点的特征,应按照商业建筑进行设计。


3. 住宅设计时,住户使用的地下储藏室的防火危险性分类如何确定?

答∶住户使用的住宅楼地下储藏室存放物品多为固体可燃物,火灾危险性应按照丙2类进行设计。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


4. 高层建筑中裙房防火分区问题如何界定?

答∶首先应明确是否为裙房∶高度不大于24m;其次搞清楚裙房和高层主楼之间的平面关系∶高层部分投影范围与裙房之间是否设计了防火墙。不满足这两个特征时应按照高层建筑进行防火分区设计,满足这两个特征则按多层裙房进行防火分区设计。


5.高层建筑底部4层为5米层高的商场、上部15层为3米层高的住宅,这种情况建筑消防设计如何定性?

答∶首先应确保住宅和商业之间要按规范要求完全“分隔开”,在此前提下按照GB50016—2014第5.4.10条进行设计。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本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该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2014版防火规范没有商住楼概念,注重住宅和其他部分之间的防火分隔。


6.研发类建筑(包括中试车间)未明确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和爆炸危险类别,这类建筑的施工图设计和审查如何控制?

答∶这类建筑包括科研实验室、企业研发中心、孵化器类等等,属于设计、审查中的难点。首先应该了解清楚研发、实验或者试生产的原材料种类和实验(生产)过程及最终产品有没有易燃易爆类物品;其次要了解清楚易燃易爆品的量和单位体积空气浓度。根据了解的情况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进行建筑生产火灾危险类别界定并进行消防设计。这类问题需要建筑使用单位、设计单位和消防主管部门充分沟通协调,共同做好设计工作。当建筑使用单位不能提供相关信息时,设计单位应根据建筑施工图设计的外门窗和屋顶构造情况提出室内危险品和易燃易爆品总量及浓度限值。


7.高层单元式住宅消防登高面长边的确定是按照建筑周长1/4计算还是按满足每个单元的登高操作要求设计?

答∶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7.2.1条规定∶"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该范围内的裙房进深不应大于4m”。因此,高层住宅消防登高而长度应按照住宅一条长边进行确定。同时应保证每个单元都有登高面。即使个别单元没有登高面也是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8.多栋高层建筑共用大底盘裙楼,消防车道无法设于裙楼顶。消防登高操作场地如何控制?

答∶这类带大底盘裙楼建筑越来越多,给消防车道和消防登高场地的设置带来困难。首先高层建筑必须是沿大底盘裙楼周边布置,其次应保证每栋高层建筑至少有一个长边或不小于周长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可以连续布置消防登高场地,在此范围内的裙房进深不应大于4m。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建筑,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确有困难时,可间隔布置,但间隔距离不宜大于30m,且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总长度仍应符合上述规定。场地应与消防车道连通,场地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且不应大于10m,场地的坡度不宜大于3%。建筑物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应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


9.临街商业网点将多栋多层住宅楼连成整体时,防火分隔和消防通道如何设置?

答∶临街多栋多层住宅被商业网点连成整体时,增加了火灾危险性。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5.3.1条有关规定划分防火分区∶

5.3.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3.1的规定。

表5.3.1  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注∶1.表中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当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2.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关于消防通道设置应执行第7.1.1条规定∶"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道路中心线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60m。当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长度大于150m或总长度大于220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10.高层住宅核心筒部分(通常为楼梯间、电梯厅)通至地下车库,核心筒部分的建筑面积在划分防火分区时能否不划入地下车库的防火分区?

答∶如果核心筒部分的楼梯间作为地下车库必须的安全出口,则核心筒部分的面积必然要划到车库防火分区内;反之,如果地下车库已有二个自己的安全出口,满足防火疏散要求,则核心筒部分的面积可以不计入车库防火分区。


11.地上相邻防火分区能否共用疏散楼梯?若共用,该楼梯应划入其中哪个防火分区楼梯间的门是否应设计为甲级防火门?

答∶(1)相邻防火分区可以共用疏散楼梯,但是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5.5.9条规定。

(2)在满足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前提下,该楼梯划到哪个防火分区均可。

(3)该楼梯为二个防火分区共用,任意一个防火分区发生火灾时均不能影响楼梯的疏散功能。因此该楼梯间及前室四周的墙应为防火墙,位于防火墙上的门均应设计为甲级防火门。


12.《住宅建筑规范》第9.1.2条∶“住宅建筑中相邻套房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此条如何执行?

答∶相邻套房之间的分隔指的是相邻住户间的分户墙,具体执行时应做到∶(1)首先确定相邻套房的防火分区关系。当相邻套房属于不同防火分区时,其分户墙应为防火墙。墙体要求为不燃烧体(耐火极限≥3h);当相邻套房属于同一防火分区时,其分户墙按照《住宅建筑规范》第9.2.1条规定设计,应采用不燃烧体(耐火等级为一二级时,≥2h)、不燃烧体(耐火等级为三级时,≥1.5h)和难燃烧体(耐火等级为四级时,≥1h)。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6.2.4条∶建筑内的防火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住宅分户墙和单元之间的墙应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屋面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h。

(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6.2.5条∶住宅建筑外墙上相邻户开口之间的墙体宽度不应小于1.0m;小于1.0m时,应在开口之间设置突出外墙不小于0.6m的隔板。实体墙、隔板和防火挑檐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相应耐火等级建筑外墙的要求。

两部规范要求不一致,应择其严格者执行。


13.对于单元式住宅建筑,相邻单元之间的窗间墙宽度是否必须不小于2.0m?

答∶相邻单元之间的窗间墙宽度取决于相邻单元是否属于不同防火分区,即取决于之间的分户墙是否为防火墙。当单元式住宅每层面积不超过一个防火分区时,单元之间的分户墙属于防火隔墙,当单元式住宅每层面积超过一个防火分区时,单元之间的分户墙属于防火墙。相邻单元之间的分户墙如果是防火墙,设计应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6.1.3条∶建筑外墙为难燃性或可燃性墙体时,防火墙应凸出墙的外表面0.4m以上,且防火墙两侧的外墙均应为宽度均不小于2.0m的不燃性墙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外墙的耐火极限。

建筑外墙为不燃性墙体时,防火墙可不凸出墙的外表面,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采取设置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不限。相邻单元之间的分户墙为防火隔墙时,设计应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6.2.5条住宅建筑外墙上相邻户开口之间的墙体宽度不应小于1.0m;小于1.0m时,应在开口之间设置突出外墙不小于0.6m 的隔板。

实体墙、防火挑檐和隔板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相应耐火等级建筑外墙的要求。


14. 住宅卧室设低窗台、落地窗,层间窗槛墙高度如何满足防火规范要求?

答∶窗户尺寸往往是由规划方案确定,层间窗槛墙高度应符合规范规定。

(1)《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9.4.1条规定住宅窗槛墙高度不小于0.8m 或设置防火挑檐。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6.2.5条规定∶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当室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高度不应小于0.8m。当上、下层开口之间设置实体墙确有困难时,可设置防火玻璃墙,但高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多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0.50h。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要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编制于2014年,层间窗槛墙设计应该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15.什么情况下需要设置穿过式消防车道?高层公共建筑临街长度大于150m时是否必须设置穿过式消防车道?

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7.1.1条和7.1.2条规定∶7.1.1  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道路中心线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60m。当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长度大于150m或总长度大于220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7.1.2  高层民用建筑,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等单、多层公共建筑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对于高层住宅建筑和山坡地或河道边临空建造的高层民用建筑,可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但该长边所在建筑立面应为消防车登高操作面。

除7.1.2条规定外,对于高层公共建筑,可以不设穿过式消防车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16.附设在室内的消防控制室直接通向室外或设在架空层,疏散出口周边开散,其门窗是否可以不设计为防火门窗?

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6.2.7条规定∶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灭火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变配电室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设置在丁、戊类厂房内的通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和0.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和变配电室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消防控制室和其他设备房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附设在室内的消防控制室直接通向室外或设在架空层,疏散出口周边开散,此时等同于开向室外了,不需要设置防火门窗。


17.地下车库可否与设备用房(或其他用房)合并布置在同一个防火分区?如果合并布置,其防火分区最大面积如何控制?

答∶(1)地下车库的设备用房(如∶进排风机房、泵房、变配电房、制冷机房等等),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可以和车库合并设置到一个防火分区。地下车库部分应执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第5.1.1条规定,设备用房的防火分隔应符合第5.1.9条规定。

(2)非设备用房(如∶洗衣房、库房)不可以与汽车库合并在一个防火分区。


18.防火分区能不能跨越地上、地下如果一个防火分区跨越地上、地下,怎么控制防火分区面积?

答∶(1)可以跨越。在工程设计实践中,很多商业建筑底层地面设中庭联通地下一层的商业空间。防火分区应从严划分。

(2)当中庭地下周边空间和地上空间划分在一个防火分区时,应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5.3.4/3条规定∶5.3.4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商店营业厅、展览厅,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a.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不应大于4000m2

b. 设置在单层建筑或仅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内时,不应大于10000m2;c.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大于2000m2

当中庭地下周边空间和中庭本身采用防火卷帘分隔时,中庭可以与地上合并在一个防火分区;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5.3.1条、5.3.4规定,地上、地下各自执行自己的防火分区面积标准。


19. 住宅楼经常出现因低窗台或落地窗而导致窗槛墙高度不足1.2m问题,能否采取普通铝合金框+防火玻璃的构造来弥补窗槛墙高度不足的问题?

答∶不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6.2.5条规定∶

当上、下层开口之间设置实体墙确有困难时,可设置防火玻璃墙,但高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多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0.50h。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要求。普通铝合金框和防火玻璃组成的外门窗,其耐火完整性达不到1.00h。


20.《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9.4.1条规定,防火挑檐宽度不小于0.5m;《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6.2.5条规定,防火挑檐宽度应不小于1.0m。能否统一以哪个为准?

答∶不能统一。《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实施时间在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实施时间在后。在不同规范之间出现矛盾时,原则上以较近颁布的规范为准。应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21.关于宿舍建筑设置封闭楼梯间问题,《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05)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规定的不一致。按照哪个规范执行?

答∶关于该问题,《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05)第4.5.2条规定∶通廊式宿舍和单元式宿舍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七层至十一层的通廊式宿舍应设封闭楼梯间,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应设防烟楼梯间。

(2)十二层至十八层的单元式宿舍应设封闭楼梯间,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应设防烟楼梯间。七层及七层以上各单元的楼梯间均应通至屋顶。但十层以下的宿舍,在每层居室通向楼梯间的出入口处有乙级防火门分隔时,则该楼梯间可不通至屋顶。

(3)楼梯间应直接采光、通风。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规定∶

表5.1.1注2∶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

5.5.12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其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裙房和建筑高度不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其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5.5.13下列多层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除与敞开式外廊直接相连的楼梯间外,均应采用封闭楼梯间∶6层及以上的其他建筑。

通过对两部规范条文比较可以看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规定6层及以上时设封闭楼梯间,《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05)规定7层及以上时设封闭楼梯间(12层及以上设防烟楼梯间)。在不同规范之间出现矛盾时,原则上以较近颁布的规范为准。应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22.高层民用建筑地下汽车库的楼梯间,是采用封闭楼梯间还是防烟楼梯间?

答∶(1)根据《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第6.0.3条第一款规定∶“除建筑高度超过32m的高层汽车库,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汽车库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外,汽车库的疏散楼梯间均应设置封闭楼梯间”。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6.4.4条∶除住宅建筑套内的自用楼梯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的疏散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a.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或3层及以上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其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其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b.应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直通室外,确需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c. 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不应共用楼梯间,确需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位完全分隔,并应设置明显的标志。

(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6.4.2条∶封闭楼梯间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4.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不能自然通风或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或采用防烟楼梯间。

因此,高层民用建筑地下车库楼梯间的设计应符合上述规定。值得注意的是,地下车库封闭楼梯间一般情况下自然排烟难以满足规范要求。


23.高层建筑首层疏散楼梯出口在需通过门厅过渡才通至室外时,通常情况下外门宽度大于首层楼梯间门宽。这时的“首层疏散外门”是取“首层外门”还是“首层楼梯间门”?

答∶(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5.5.30条规定∶住宅建筑的户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经计算确定,且户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和首层疏散外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建筑高度不大于18m的住宅中一边设置栏杆的疏散楼梯,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0m。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5.5.18条规定∶高层公共建筑内楼梯间的首层疏散门、首层疏散外门、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应符合表5.5.18的规定。

表5.5.18 高层公共建筑内楼梯间的首层疏散门、首层疏散外门、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m)

条文解释中要求∶设计应注意门宽与走道、楼梯宽度的匹配。因此,在首层的楼梯间门、首层外门均应按照首层外门最小宽度进行控制。


24. 某综合体建筑内的电影院观众厅前后排出口分别位于第五、六层,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如何进行防火分区划分?

答∶(1)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关键看防火分区划分情况、影厅所在的楼层和影厅面积。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5.4.7条规定∶

5.4.7  剧场、电影院、礼堂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至少应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分隔。b. 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 观众厅宜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 确需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且每个观众厅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m2

c. 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上楼层。

d.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设置在地下一层,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e.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

(2)只要防火分区总面积在规范允许范围内,放映厅防火分区划分到五或六层均可。此时处于防火分区之间隔墙上的放映厅安全出口应设计为甲级防火门。


25.高层单元式住宅的户门开在前室时,应朝哪个方向开启?

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6.4.11条规定∶6.4.11  建筑内的疏散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民用建筑和厂房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和折叠门。除甲、乙类生产车间外,人数不超过60人且每樘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30人的房间,其疏散门的开启方向不限。

住宅每户的人数少,户门疏散人数远远低于30人。因此,高层单元式住宅户门开在前室时,开启方向不限。


26.多层商业建筑,其疏散楼梯在底层需穿过一段营业厅才能到达出口,是否符合安全疏散要求?

答∶这样设计不符合安全疏散要求。理由如下∶

建筑物内的人员在发生火灾时,二层及以上层的人流按疏散路线进入楼梯间,通过楼梯间到达地面层,然后撤离至室外安全区域才真正完成了安全疏散。因此《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5.5.17/2条规定∶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当层数不超过4层且未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m处。

多层商业建筑应设封闭(防烟)楼梯间,不符合开敞条件。即使底层楼梯间门到营业厅出口门距离不大于15m,仍然不符合防火安全疏散要求。


2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6.4.4条规定∶"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的疏散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2应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直通室外";第5.5.17/2条也要求楼梯间在首层直通室外。如何理解“直通室外”?

答∶直通室外是指该楼梯间直接与室外相通,不需穿越其他功能空间;也可以通过走道通向室外。对于营业性建筑(此处的营业性建筑不包括歌舞娱乐多功能厅),该走道的要求必须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5.5.17/4条规定∶“当疏散门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应采用长度不大于10m的疏散走道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当该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安全疏散距离可分别增加25%。”对于地下室,第6.4.4条条文解释里指出∶“当地上、

地下楼梯间确因条件限制难以直通室外时,可以在首层通过与地上疏散楼梯共用的门厅直通室外。”另外,当走道长度超过规范规定时可以采取设计避难走道的方式解决首层疏散直通室外的问题。


28. 高层建筑屋顶电梯机房的门能不能直接开向楼梯间或者前室?

答∶不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6.4.2/2条规定"2除楼梯间的出入口和外窗外,楼梯间的墙上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第6.4.3/5条“5除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前室外,防烟楼梯间和前室内的墙上不应开设除疏散门和送风口外的其他门、窗、洞口。”需要通过走道或前室才能进入楼梯间。


29.高层住宅下部为多层商场,高层住宅内的消防电梯要停靠商业部分吗?

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规定∶

5.4.10  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当为高层建筑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防火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6.2.5条的规定。

2.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为住宅部分服务的地上车库应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地下车库的疏散楼梯应按本规范第6.4.4条的规定进行分隔。

3. 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本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该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7.3.2  消防电梯应分别设置在不同防火分区内,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1台。7.3.8  消防电梯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能每层停靠

2.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

3. 电梯从首层至顶层的运行时间不宜大于60s;

4. 电梯的动力与控制电缆、电线、控制面板应采取防水措施;5.在首层的消防电梯入口处应设置供消防队员专用的操作按钮;6.电梯轿厢的内部装修应采用不燃材料;7.电梯轿厢内部应设置专用消防对讲电话。

高层住宅与下部商业部分是完全“分隔”开的,消防电梯无法通达商业空间。因此,高层住宅内设的消防电梯可以不在下部商业所在的楼层停靠。商业部分是否需要设置消防电梯可根据商业自身高度确定。但是,《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5.4.10/3条及条文解释中对室内消防设施是否包含消防电梯未作明确说明。该问题宜咨询当地消防主管部门。


30.《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9.8.3条规定∶"12层及12层以上的住宅应设置消防电梯。”实际工程中有少数项目为了不设消防电梯,把顶部第11层设计为复式或挑空成2层层高。这样设计符合规范要求吗?

答∶不符合规范要求。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9.1.6条规定∶住宅建筑的防火与疏散要求应根据建筑层数、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

注∶1.当住宅和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应将住宅部分的层数与其他功能空间的层数叠加计算建筑层数。

2.当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超过3m时,应对这些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m 进行层数折算,余数不足1.5m时,多出部分不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1.5m 时,多出部分按1层计算。

折算后的层数如果达到12层应设置消防电梯。此外,《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对住宅是否设置消防电梯是按照建筑高度判定。当住宅楼高度大于33m 时,应设计消防电梯。


31.某养老建筑位于山区,当地木材、竹材资源丰富,民居多采用木材和竹子建造。设计为了使建筑风格和当地民居相协调也选择竹、木结构。此时防火设计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应高度注意建筑层数和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是否满足规范要求。《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9.2.2条规定∶

9.2.2  四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最多允许建造层数为3层,三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最多允许建造层数为9层,二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最多允许建造层数为18层。(耐火极限要求见表9.2.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5.1.2条也是关于建筑构件耐火极限要求的(具体见表5.1.2),二者对不同部位建筑构件耐火极限要求不一样。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表5.1.2附注规定∶

注∶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以木柱承重且墙体采用不燃材料的建筑,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2. 住宅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可按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的规定执行。

因此,居住功能的建筑,其构件耐火极限应执行《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公共活动、公共服务类的建筑,其构件耐火极限应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此外,还需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5.4.4条及老年建筑相关规范要求。

表9.2.1  住宅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32. 某单独建造的商业门面房设计为三层,每间门面房设计一部疏散楼梯、总面积不大于300m2。是否符合规范规定?

答:不符合。理由如下:

1.单独建造的商业门面房设计为三层,不符合商业网点特征;

2.门面房由多个单元组成一个单体建筑,不适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5.5.8条。5.5.8∶公共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共建筑,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

(1)除托儿所、幼儿园外,建筑而积不大于200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的单层公共建筑或多层公共建筑的首层;

(2)除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外,符合表5.5.8规定的公共建筑。

表5.5.8  可设置1部疏散楼梯的公共建筑

3.此类设计只能把每个门面房当做一个房间来理解,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5.5.17条进行设计。此外应经过当地消防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4.部分乡镇沿街仍有类似工程,有的还是底层商业、二三层为自用住宅。这样的组合不符合规范规定。


1.3  住宅设计


1.对于住宅建筑,设置在底部且层高不大于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架空层)、设备层、高出室外地面小于2.2m的半地下室,是否计入建筑层数?

答∶不计入。住宅建筑层数计算按《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4.0.5 条以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A.0.2条执行。


2.对于住宅建筑,设置在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散开空间(架空层)、设备层,室内外高差或建筑的地下、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部分,是否计入建筑高度?

答∶不计人。住宅建筑高度计算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附录第A.0.1条执行。


3.住宅下部商铺在经营种类方面有哪些规定?商业服务网点与商场的关键区别是什么?

答∶住宅建筑内严禁布置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储藏间),以及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也不应布置易产生油烟的餐饮店。商业服务网点与商场的关键区别是规模,商业服务网点是指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而积不大于300m2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4. 住宅楼底部设二层商业服务网点,局部分隔单元二层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直通室外的出口的直线距离大于规范规定时,能否将分隔单元内楼梯设置成封闭楼梯间形式,二层室内任一点的疏散距离仅算至封闭楼梯间疏散门?

答∶不可以。商业服务网点为二层时,疏散距离为二层任一点到达室内楼梯,经楼梯到达首层,然后再到达室外的距离之和,其中室内楼梯的距离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1.50倍计算,跟采用什么形式的楼梯间无关。


5.住宅套内客厅与无直接采光的餐厅相连,如何判断客厅的窗地比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答∶根据《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5.2.4条规定,无直接采光的餐厅、过厅等,其使用面积不宜大于10m2,因此住宅套内客厅与无直接采光的餐厅、过厅使用面积之和再减去10m2即为客厅地面使用面积。


6.《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第7.1.7条关于采光窗有效采光面积计算规则与《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7.1.2条计算规则不一致,应执行哪个标准?

答∶执行《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7.1.7条,即采光窗下设离楼面或地面高度低于0.5m的窗洞口而积不应计入采光窗面积内,但采光窗上部如有有效宽度超过1.0m以上的外廊、阳台、空调室外机搁板等外挑遮挡物时,应执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7.1.2条第2款规定,即有效采光面积按采光口面积的70%计算。


7.厨房排气道面积能否计入厨房使用面积?

答:不能计入。


8.住宅上层住户卫生间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餐厅上方,但采用下沉式卫生间(同层排水)设计,是否允许?

答∶不允许。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9.封闭阳台低窗台防护栏杆高度是否可以按普通低窗台设计不低于0.90m?

答∶不可以。封闭阳台栏板或防护栏杆净高也应满足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要求,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


10.太阳能集热器设置在阳台或外墙上时,需设置支撑集热器的钢筋混泥土挑板吗?

答∶需要。根据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合建【2016】89号)规定,为防止太阳能集热器部件坠落伤人,当太阳能集热器设置在阳台和外墙上时,应采取设置支承集热器的钢筋混凝土挑板的安全措施。


11.通往卧室、起居室(厅)的过道净宽如何控制?

答∶通往卧室、起居室(厅)的过道净宽应按两侧墙体找平粉刷后完成面尺寸控制,且净宽不应小于1.0米。经过卫生间前室到达卧室的过道也应按此控制。


12. 住宅套内设于底层或靠外墙、靠卫生间的壁柜以及卫生间墙面、顶棚、厨房布置在无用水点房间的下层时其顶棚是否需采取防潮措施,可采用哪些防潮材料?

答∶上述所有部位均应采取防潮措施。墙面、顶棚宜采用防水砂浆、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做防潮层;无地下室的地面可采用聚氨酯防水涂料、聚合物乳胶液防水涂料、水乳型沥青防水涂料和防水卷材做防潮层。不同材料做防潮层时,防潮层厚度可按《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范》(JGJ298—2013)第4.6.2条表4.6.2确定。


13. 住宅厨房楼地面是否可以不设防水层?

答∶不可以。根据《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范》(JGJ298—2013)第5.2.2条要求,厨房的楼、地面应设置防水层。厨房、卫生间楼、地面的防水层在门口处应水平延展,且向外延展的长度不应小于500mm,向两侧延展的宽度不应小于200mm。


14.《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6.6.3条关于"阳台防护栏杆高度”以及“可踏面”的规定是否适用于住宅设计?

答∶不适用。《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6.6.3条规定"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该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

注∶栏杆高度应从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这两方面规定要严于《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在栏杆高度方面,《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第5.6.3条、第6.1.3条均规定上述部位护栏杆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在可踏面方面,《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5.8.1条条文说明“有效的防护高度应保证净高0.90m,距离楼地面以下的台面、横栏杆等容易造成无意识攀登的可踏面,不应计入窗台净高。”也就是说,对于住宅建筑0.45m及0.45m以下的台面,横栏杆等容易造成无意识攀登的部位均视为可踏面。因此在住宅设计方面,应执行《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中的有关规定。


15.有些设计,将住宅凸窗台防护栏设在窗台靠近室内一侧,远离窗台,高度从楼地面算起不小于0.90m,这种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答∶不符合。首先,所有低窗台的防护栏杆均应贴窗设置,凸窗也不例外;其次凸窗台面宽度均较大,如窗台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时,会形成可踏面,容易造成无意识攀登,带来安全隐患,防护栏杆应从窗台面算起不应低于0.9m;再次如凸窗可开启窗扇窗洞口底距窗台面的净高低于0.9m时,窗洞口处应有防护措施,其防护高度也应从窗台算起不应低于0.90m。


16.如何理解《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第5.8.1条∶"窗外设有阳台或平台的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设置防护设施"?

答∶(1)外窗外设有阳台或平台的低窗台(净高<0.9m),可以不设防护设施。条文说明的“平台”应指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上人屋面或由住宅底层地面伸出室外的部分,不含防护措施不符合要求的设备平台、装饰性阳台等。


18m的住宅建筑,首层疏散外门、首层楼梯间疏散门净宽均不得小于1.10m,所有住宅建筑的户(套)门,净宽度均不得小于0.90m。值得注意的是,门净宽是指土建门洞口宽扣除门框以及门框安装缝隙后的宽度。以净宽1.10m的防火门为例,要达到净宽不小于1.10m,门洞口的宽度需做至1.25m,才基本满足要求(门洞两侧的门框宽度加上门框安装的缝隙宽度之和一般不小于0.15m),因此设计和审查时均应注意门净宽的概念,不要把门净宽尺寸跟门洞口宽度混淆或等同。


1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很多条款均规定要求住宅户门设置为乙级防火门,有些住宅户型户门直接开向前室,也需要按乙级防火门设计,另外《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6.2.5条也要求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上述防火门必须向疏散方向开启吗?

答∶公共疏散走道开向前室、封闭楼梯间的防火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户门(具备乙级防火门功能)直接开向前室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6.4.11条规定∶“民用建筑和厂房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和折叠门。除甲、乙类生产车间外,人数不超过60人且每樘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30人的房间,其疏散门的开启方向不限。”因为住宅每户的人数一般很少,其每樘门的疏散人数远远不会超过30人,故住宅的户门直接开向前室且具备乙级防火门功能时,其开启方向不限,采用内开或外开均符合规范要求。


20.二梯四户高层住宅,全部户门拟分别开在不同的前室,是否允许?

答∶允许。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5.5.27条第3款规定∶"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应采用防烟楼梯间,户门不宜直接开向前室,确有困难时,每层开向同一前室的户门不应大于3樘且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因此,设置两个前室的每层有四户的住宅单元,采用“1户+3户”或“2户+2户”的户门开向同一前室,就不违反上述规范条款的规定,但要强调的是户门必须使用乙级防火门,不具备防火功能的普通户门是不应直接开向前室的。另外,规范的具体执行过程中,如果地方上消防主管部门有更严格的规定,也必须认真执行。


21. 住宅共用部位的窗台什么情况下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答∶按《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第6.1.1条执行∶“楼梯间、电梯厅等共用部分的外窗,窗外设有阳台或平台,且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小于0.90m时,应设置防护设施。”防护栏杆有效的防护高度应从可踏面算起不低于0.90m。


22.如何理解《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6.1.3条规定∶"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答∶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处一般都是交通和疏散通道,人流较集中,特别在紧急情况下容易出现拥挤现象,因此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且防护栏杆的净高度应有安全保障;距楼、地面0.45m及以下有容易造成无意识攀登的可踏面(如台而、横杆等)时,净高应从可踏面算起,屋顶变形缝处及其两侧一定范围内的防护栏净高度应从变形缝盖板面层算起;防护栏杆应采用防止攀登的构造,不应做横向花饰、屋顶女儿墙防水材料收头不应采用突出女儿墙小沿砖构造等,若采用与能放置花盆的花台相结合的形式或扶手采用混凝土扶手且宽度足够放置花盆时,应有防坠落措施。


23.如何理解《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第6.2.7条∶“十层及十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个住宅单元的楼梯均应通至屋顶,且不应穿越其他房间。通向平屋面的门应向屋面方面开启。各住宅单元的楼梯间宜在屋顶相连通。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楼梯间可不通至屋顶∶1.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2,且设有一座共用的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住宅;2.顶层设有外部联系廊的住宅”。

答∶此条文编写时,是参照原《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2.7条形成的,目前此规范已被废止。现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标准,当不同规范之间出现矛盾时,原则上应以较近颁布的规范为准。因此关于住宅楼梯间是否通至屋顶应执行现行防火设计规范。①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5.5.3条规定∶“建筑楼梯间宜通至屋面,通向屋面的门或窗应向外开启。”将建筑的疏散楼梯通至屋顶,可使人员多一条疏散路径,有利于人员及时避难和逃生,因此有条件时,如屋面为平屋面或具有连通相邻两楼梯间的屋面通道,均要尽量将楼梯间通至屋面。②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5.5.26条规定∶"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每个单元设置一座疏散楼梯时,疏散楼梯应通至屋面,且单元之间的疏散楼梯应能通过屋面连通,户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当不能通至屋面或不能通过屋面连通时,应设置两个安全出口。”此条文的核心意思是∶住宅建筑每个单元设置一个安全出口时,可以通过将楼梯间通至屋面并在屋面将各单元连接起来以满足两个不同疏散方向的要求,便于人员能及时疏散和逃生。当此类住宅只有一个单元时,可将疏散楼梯仅通至屋顶,当此类住宅单元有高有低时,低单元住宅楼梯应通至屋面,屋面与高单元外墙交接处应设置外部联系廊或内部通道与高单元楼梯间联通,来满足两个不同疏散方向的要求,具体可参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图示13J811—1改(2015年修改版)第5.5.26条图示。③对于每个单元均设有两个安全出口的高层住宅,楼梯间也要尽量通至屋面,或遵从地方上消防主管部门更严格的规定。


24. 住宅楼梯梯段净宽在设计和图审时如何控制?

答∶(1)梯段净宽系指墙面装修面层至扶手中心的水平距离。

(2)梯段净梯宽应以最不利点测算,如有突出的柱子,内收的扶手等均以最窄处测量梯段净宽。

(3)以剪刀楼梯为例,施工图纸楼梯平面大样中标注梯段结构而尺寸为1200mm,查阅室内装修表中楼梯间墙体内粉厚度为15mm,根据所选用的标准图集所示扶手中心线至扶手一侧墙面完成面的距离为80mm,楼梯净宽计算为1200mm一(15mm×2)-80mm=1090mm,则不满足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的规范强制标准要求。

(4)住宅与地下室共用楼梯间时,住宅首层楼梯第一跑在梯井位置要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防火隔墙与地下段楼梯间完全隔开,此时住宅首层第一跑楼梯梯段净宽也要符合上述计算规则。往往标准层梯段净宽满足规范要求,而第一跑梯段净宽则不满足规范要求,设计和图审时均应注意。


25. 住宅电梯采取隔声、减震的构造措施后可以紧邻卧室布置吗?

答∶不可以。根据《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6.4.7条规定∶“电梯不应紧邻卧室布置。当受条件限制,电梯不得不紧邻兼起居室的卧室布置时,应采取隔声、减震的构造措施。”此条款与《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7.1.5条规定∶“电梯不应与卧室、起居室紧邻布置。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布置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音和减震措施"。局部有矛盾,在具体设计与审图时应执行《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6.4.7条规定。在小套型住宅单元平面设计时,满足这一要求确有一定困难,电梯可以紧邻兼起居室的卧室布置,但应采取隔声、减震的构造措施。在具体设计时“兼起居室的卧室”实际上有部分起居空间,要尽量安排起居空间部分相邻电梯,并采用双层分户墙或用等隔音效果的构造措施。


26. 住宅设计中,对公共走道净宽或候梯厅深度有哪些规定?设计和审图时应如何执行?

答∶(1)对公共走道及候梯厅深度的规定相关条文有∶《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第5.2.1条∶“走廊和公共部位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6.5.1条∶“走廊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6.4.6条∶“电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轿厢的深度,且不应小于1.50m”;《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第3.7.1条第1款∶ “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1.50m,公共建筑设置病床梯的候梯厅深度不宜小于1.80m”;《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6.8.1条第4款∶“电梯候梯厅的深度应符合表6.8.1的规定,并不得小于1.50m”;《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5.5.28条第4款规定∶“……楼梯间的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的前室合用时,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m2,且短边不应小于2.4m"。

(2)上述的“净宽”或“深度”都是指工程施工完毕后所实际测量的建筑完成面之间的净尺寸,设计时应考虑建筑面层的自身厚度对净尺寸的影响,不能以结构面之间的水平距离尺寸代替净尺寸。否则工程施工结束后实际净宽无法满足规范要求,由于违返强条,甚至导致无法验收和使用。值得一提的是有些住宅设计在入户门走道外侧两边均有外墙,形成同室外空气连通的短走道,此时短走道两侧外墙均应做保温层,若设计时没有考虑外墙找平层,保温层、面层等构造层占用的厚度,必然会导致入户公共走道净宽不满足强制性标准要求,会带来严重的设计质量问题,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时,应避免此类影响净宽的问题出现。


27.《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第5.3.1条,《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第6.6.1对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无障碍设计部位进行了规定,其中《住宅建筑规范》包含无障碍住房,《住宅设计规范》不包含无障碍住房,如何执行?另外进行无障碍设计的部位两部规范均不包含无障碍电梯,在具体设计时可否不设无障碍电梯?

答∶《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对住宅无障碍设计要求均根据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第5.2.1条制定。现此标准已废止,目前应执行《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国家标准。根据《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第7.4.2条第2 款规定∶“设置电梯的居住建筑,每居住单元至少应设置1部能直达户门层的无障碍电梯”,因此居住建筑无论多少层,只要设置电梯,每单元至少要设置一部无障碍电梯。

根据《无障碍设计规范》第7.4.3条规定∶“居住建筑应按每100套住房设置不少于2套无障碍住房”。无障碍住房的设置可根据规划方案和居住需要集中设置,或分别设置于不同的住宅建筑中,但不要求居住区中每栋住宅都要做无障碍住房。


28.某高层住宅设计,将无障碍入口坡道分段设置,其中一段设在一层楼梯梯段的下方,此时梯段下方的坡道净宽如何控制?

答∶梯段下方的坡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需要说明的是,若梯段下面的无障碍坡道高度超过300mm且坡度大于1∶20时应在坡道两侧设扶手。净宽就需要从扶手中心线算起,因此为了满足规范要求,往往需要增加梯段宽度,这不是经济的设计方案,设计时应尽量避免这种情况。另外设在楼梯梯段下方的供轮椅通行的走道和通道净宽也不应小于1.20m。


29.为居住区服务的配套用房如物业管理用房、居委会、卫生站、社区用房等需要进行无障碍设计吗?

答∶需要。按《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第7.3.1条执行。


30. 住宅入户大堂(门厅)供轮椅通行的单元门需要按无障碍用门设计吗?

答∶需要。供轮椅通行的推拉门和平开门,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留有不小于0.50m的墙面宽度;供轮椅通过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横执把手和关门拉手在门扇的下方应安装高0.35m的护门板。


31∶某沿街高层住宅,立面造型需要按公建化处理,为达到公建化效果,局部封闭阳台采用玻璃幕墙设计是否可行?

答∶不行。建标【2015】38号文要求∶"新建住宅、党政机关办公楼、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中心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不得在二层及以上层采用玻璃幕墙”。


32.《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7.1节与《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第7.3节中,对于室内环境的隔音性能要求不一致,应执行哪个标准?

答∶应执行《住宅设计规范》第7.3节相关规定。


33.附建在住宅楼中的社区服务用房,如物业管理用房、居委会、老年活动中心、卫生站等,其出入口与疏散楼梯能否与住宅共用?

答∶不能。根据《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6.10.4条规定∶"住户的公共出入口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5.4.10条第2款∶"住房部分与非住房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因此住宅和配套公共用房的出入口楼梯、电梯无论配套公共用房的规模与装修如何,均应分开设置。


34.《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第6.5.2条∶“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下部的公共出入口,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安全措施”具体标准是什么?当首层为架空层时,凡是人员可以通行的部位,是否都要执行上述规定?

答∶(1)“安全措施”应保证高空坠落物不会伤及行人,防坠落物构件应有一定的强度和一定的进深,以保证防护效果,如设置足够强度和深度的混凝土雨罩等。安全措施可以采取多种形式,不限定只采取雨罩形式。

(2)凡是人员可以通行的架空层任何部位上方为阳台、外廊或开敞楼梯平台时,都要执行上述规定。具体设计时,也可以通过设置绿化、灌木、花池等措施,引导人员在规定的安全区域内通行。


1.4  公共建筑设计


1.对于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大型商店建筑,总平面布置因用地紧张仅在地下室设置停车位,地面不设停车位,但满足规定的停车泊位数。是否允许?

答∶《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2014第3.2.5条规定∶“大型商店建筑应按当地城市规划要求设置停车位。在建筑物内设置停车库时,应同时设置地面临时停车位。”如仅在地下室设置停车位,地面未设停车位,尽管满足规定的停车泊位数,仍然不允许。


2. 托儿所、幼儿园总平面设计容易忽视哪些内容?

答∶设计托儿所、幼儿园时,一般建筑内设施较为重视,而容易忽视总平面设计。在商品房住宅小区规划中,往往配套建设的托儿所、幼儿园用地较为紧张。受用地面积限制,总平面设计经常出现不满足室外活动场地要求情况。

现行行业标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第3.2.2条、3.2.3条规定∶托儿所、幼儿园应设独立的室外活动场地;每班应设专用室外活动场地,而积不宜小于60m2;应设全园共用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2m2;共用活动场地应设置游戏器具、沙坑、30m跑道、洗手池等,宜设戏水池,储水深度不应超过0.30m,并要求室外活动场地应有1/2以上的面积在标准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在总平面设计中,除满足一般总图设计深度的要求,应严格按照上述规范要求设置室外活动场地。


3.中小学校教学建筑内是否必须设置教师专用卫生间?

答∶中小学校教学楼等教学用房设计中常出现未设置教师卫生间情况。按照《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第6.2.5条规定∶“教学用建筑每层均应分设男、女学生卫生间及男、女教师卫生间”,教师卫生间应与学生卫生间分开。因此必须设置教师专用卫生间。


4.办公建筑的人数如何确定?

答∶《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2006)第4.2.3条规定∶“普通办公室每人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m2,单间办公室净面积不应小于10m2。”第4.2.4条规定∶专用办公室“设计绘图室,每人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m2;研究工作室每人使用面积不应小于5m2。”设计时,先计算办公建筑用于各类办公用房的使用面积,再按上述指标即可计算出办公建筑最多的人数。


5.《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6.7.10条楼梯踏步高宽比的楼梯类别划分,其中“专用疏散楼梯”是指什么疏散楼梯?

答∶"专用疏散楼梯"现行标准无明确解释。一般认为∶专用疏散楼梯是相对于公共疏散楼梯而言的,指为特殊场所或部位的少数人员专用而设置的疏散楼梯。专用疏散楼梯的特征为“非公共使用”或“专人使用”。如为设备用房设置的疏散楼梯,为检


但是只要是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内,供轮椅通行的区域均应满足“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5mm,并以斜面过渡”。


11.公共建筑是否每层楼公共厕所都需设置无障碍设施或在其附近设置无障碍厕所?

答∶对于为公众服务的办公建筑,病人、康复人员使用的医疗康复建筑,特级、甲级体育场馆的观众区、运动员区,文化建筑、商业服务建筑、汽车客运站旅客用房等公共建筑或公共区域,均应在每层公共厕所的男女厕所设置无障碍设施,或在公共厕所附近设置1个无障碍厕所;其他公共建筑或非公共区域,均应至少有1处公共厕所的男女厕所设置无障碍设施,或在男女公共厕所附近设置1个无障碍厕所,但不要求每层都设。


12.《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第6.5.1条第1款规定“建筑物的厕所、盥洗室、浴室不应直接布置在餐厅、食品加工、食品贮存、医药、医疗、变配电等有严格卫生要求或防水、防潮要求用房的上层”,设计中若采取降板同层排水措施,或在上述有水部位楼板下部增设夹层楼板,是否允许?

答∶采取降板同层排水措施,实际上只有一层楼板,仍然是"直接布置"在有“严格卫生要求或防水、防潮要求”用房的上层,不符合规范要求,当属不允许;增设夹层楼板,使得不是“直接布置”,但夹层必须满足排水管道布置和防水要求,且满足人员进入检修的要求,方可允许,否则不可取。


13.《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对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设置防护栏杆的高度没有特别要求,是否可以按一般建筑要求设计?

答∶《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对托儿所、幼儿园建筑临空处设置防护栏杆的高度没有特别要求,但新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第4.1.9条规定∶“托儿所、幼儿园的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阳台、上人屋面、平台、看台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防护栏杆水平承载能力应符合《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的规定∶"防护栏杆的高度应从地面计算,且净高不应小于1.10m。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幼儿攀登和穿过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离不应大于0.11m。”因此,托儿所、幼儿园建筑临空处防护栏杆净高应按“不应小于1.10m”执行。


14. 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临空栏杆底部,若有宽度小于0.22m或高度大于0.45m的反沿,尽管不是可踏面,但栏杆属易攀登构造,这种情况栏杆高度应从哪算起?

答∶《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6.6.3条第4款规定∶"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虽然栏杆底部有宽度小于0.22m或高度大于0.45m的反沿,不是可踏面,但栏杆属少年儿童可攀登构造,没有满足该条,因此栏杆高度应从反沿上沿算起。


15.高层建筑是否禁止采用外平开窗?

答∶《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6.10.3条第2款规定"当采用外开窗时应加强牢固窗扇的措施",并没有完全禁止采用外平开窗。但《安徽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4/1466—2011)、《安徽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4/1467—2011)以及《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均规定高层建筑不应采用外平开窗。因此,在安徽省内的建筑项目高层建筑应禁止采用外平开窗。禁止采用外平开窗主要是为避免开启窗扇坠落造成人员、财物的严重损害。


16.公共建筑中庭等空间的透明玻璃屋顶采用的玻璃有哪些特殊规定?一般采用什么玻璃?

答∶对于玻璃屋顶,设计人员往往注意到建筑节能的要求,采用低辐射中空玻璃,但易忽视玻璃屋顶的安全要求。《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 113—2015)强制性条文第8.2.2条规定∶“屋面玻璃或雨篷玻璃必须使用夹层玻璃或夹层中空玻璃,其胶片厚度不应小于0.76mm。”因此屋顶玻璃一般需采用低辐射中空夹胶玻璃(三层玻璃),才能既满足节能要求,又满足安全要求。


1.5  建筑防水设计


1. 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基层墙体外侧是否需做整体防水层设计?防水层可采用哪些防水材料?

答∶需要做。防水材料可按下述规定选用∶

(1)采用涂料(真石漆)饰面时,防水层宜设在保温层和墙体基层之间。防水层可采用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或普通防水砂浆。基层墙体为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钢筋混凝土墙体、灰砂砖、蒸压粉煤灰砖等非烧结类墙材时,应先采用专用界面砂浆处理后再做找平层和防水层。找平层具有防水性能时可不另设防水层。

(2)采用幕墙饰面时,设在找平层上的防水层宜采用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普通防水砂浆、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聚合物乳液防水涂料或聚氨酯防水涂料,当外墙保温层选用矿物棉保温材料时,防水层宜采用防水透气膜。


2.外墙变形缝部位如何进行防水设计?

答∶外墙变形缝部位应增设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附加层,卷材两端应满粘于墙体,

满粘的宽度不应小于150毫米并应钉压固定,卷材收头应用防水密封材料密封。


3.外墙采用岩棉板、匀质防火保温板等板材类外保温系统时,女儿墙部位和勒脚部位如何进行防水设计?

答∶(1)涂料饰面的女儿墙部位应采用保温层全包覆做法。女儿墙顶面和内侧面应采用防水防火性能好的保温材料,女儿墙顶面宜设现浇钢筋混凝土压顶或金属压顶,压顶应向内找坡。当采用混凝土压顶时,外墙防水层应伸延至压顶内侧的滴水线部位;当采用金属压顶时,外墙防水层应做到压顶的顶部,金属压顶应采用经防腐处理的专用金属配件固定。

(2)勒脚部位的外墙保温系统底部第一排保温板的下侧板端与散水间600mm高范围内,应采用EPS板、硬泡聚氨酯板等防水性能好的保温材料进行保温处理,并在其底部第一排保温板的板端下侧设置一道防腐专用托架。外保温系统与室外地面散水间应预留不小于20mm的缝隙,缝隙内采用建筑耐候密封胶封堵,背衬聚乙烯泡沫棒。


4.外墙防水层与地下墙体防水层是否需搭接?

答∶需要搭接。外墙防水层与地下防水层应形成整体防水设防。


5.某建筑屋面防水等级为I级,采用两道防水设防,其中一道防水设防采用喷涂硬泡聚氨酯保温层代替防水层,审图时如何把握?

答∶根据《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2012)第4.58条规定,I型喷涂硬泡聚氨酯保温层不得作为屋面的一道防水设防根据《硬泡聚氨酯保温防水工程技术规范》(GB50404—2007)第3.0.2条规定,Ⅱ型喷涂硬泡聚氨酯保温层可用于屋面复合保温防水层,用于非上人屋面时,必须在Ⅱ型硬泡聚氨酯的表面刮抹抗裂聚合物水泥砂浆,厚度宜为3~5mm;Ⅲ型喷涂硬泡聚氨酯保温层可用于屋面保温防水层,用于非上人屋面时,应在Ⅲ型硬泡聚氨酯的表面涂刷耐紫外线的防护涂料。


6.屋面防水等级为Ⅰ级或Ⅱ级时,每道卷材(涂膜)防水层的最小厚度以及复合防水层最小厚度应符合哪些规定?

答∶每道卷材防水层最小厚度应符合《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2012)第4.5.5条规定;每道涂膜防水层最小厚度应符合《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2012)第4.5.6条规定;复合防水层最小厚度应符合《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2012)第4.5.7条规定。卷材或涂膜厚度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防水层不得作为屋面的一道防水设防。


7.倒置式屋面工程防水等级应如何确定?

答∶倒置式屋面工程的防水等级应为I级,采用二道防水设防。防水材料应选用耐腐蚀、耐霉烂、适应基层变形能力的防水材料。


8.种植屋面工程防水等级应如何规定?

答∶种植屋面工程的防水等级应为Ⅰ级,采用二道防水设防。其中最上层防水层必须采用耐根穿刺防水材料。


9.地下室涂料防水层包括哪几类?防水涂料的选用,应符合哪些规定?

答∶地下室涂料防水层包括无机防水涂料和有机防水涂料两大类。无机防水涂料一般属刚性材料,主要是水泥类无机活性涂料,可选用掺外加剂、掺合料的水泥基防水涂料、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涂料;有机防水涂料一般属柔性材料,主要是高分子合成橡胶及合成树脂乳液类涂料,可选用反应型(如聚氨酯类防水涂料)、水乳型(如丙烯酸酯胶乳类防水涂料)和聚合物水泥等涂料。防水涂料的选用应符合以下规定∶

(1)潮湿基层宜选用与潮湿基面粘结力大的无机防水涂料或有机防水涂料,也可采用先涂无机防水涂料而后涂有机防水涂料构成复合防水涂层。

(2)冬季施工宜选用反应型涂料,而不适宜采用水乳型涂料。

(3)埋置深度较深的重要工程,有振动或较大变形的工程宜选用高弹性防水涂料。(4)有腐蚀性的地下环境宜采用耐腐蚀性较好的有机防水涂料,并应做好刚性保护层。

(5)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应选用以水泥为主要原料的Ⅱ型产品。

(6)掺外加剂、掺合料的水泥基防水涂料厚度不得小于3.0mm;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涂料的用量不应小于1.5kg/m2,厚度不应小于1.0mm;有机防水涂料的厚度不得小于1.2mm。


10. 住宅建筑的室内哪些部位需要进行防水设计?

答∶住宅建筑的室内卫生间、厨房、浴室、设有配水点的封闭阳台、独立水容器等部位均应进行防水设计,并符合以下要求∶

(1)卫生间、浴室的楼、地面应设置防水层,墙面、顶棚应设置防潮层,门口应有阻止积水外溢的措施。

(2)厨房的楼、地面应设置防水层,墙面宜设置防潮层;厨房布置在无用水点的房间的下层时,顶棚应设置防潮层。

(3)设有配水点的封闭阳台,墙面应设防水层,顶棚宜设防潮,楼、地面应有排水措施,并应设置防水层。

(4)独立水容器应有整体的防水构造,现场浇筑的独立水容器应采用刚柔结合的防水设计。


11. 住宅室内厨房、卫生间、浴室和设有配水点的封闭阳台楼、地面以及墙面防水设计都有哪些主要技术措施?

答∶(1)厨房、卫生间、浴室和设有配水点的封闭阳台楼、地面周边除门洞外,应向上设一道高度不小于200mm,宽度同墙体厚度的混凝土防水反梁,并与楼板一同现浇,楼地面标高应低于相邻房间楼、地面20mm~30mm或做挡水门槛。

(2)厨房、卫生间、浴室和设有配水点的封闭阳台楼、地面防水层,应沿墙面上翻,且至少应高出饰面层300mm。

(3)厨房、卫生间、浴室和设有配水点的封闭阳台等墙面防水层高度宜距楼、地而而层1.2米;当卫生间有非封闭式洗浴设施时,花洒所在及其邻近墙而防水层高度不应小于1.8m;当卫生间、厨房采用轻质隔墙时,应做全防水墙面。


12. 穿越住宅室内有防水要求的楼板的管道均应设置防水套管吗?

答∶均应设置防水套管,且套管高度应高出装饰层完成面20mm以上,套管与管道之间应采用防水密封材料嵌填压实。


13. 住宅室内防水工程可采用哪些防水材料?

答∶住宅室内防水工程可采用防水涂料、防水卷材和防水砂浆。

(1)防水涂料宜使用聚氨酯防水涂料、聚合物乳液防水涂料、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和水乳型沥青防水涂料等水性或反应型防水涂料。住宅室内防水工程,不得使用溶剂型防水涂料。采用防水涂料时,涂膜防水层厚度应符合《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程》(JGJ298——2013)第4.1.10条规定。

(2)防水卷材可选用自粘聚合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和聚乙烯丙纶复合防水卷材,防水卷材宜采用冷粘法施工,胶黏剂应与卷材相容,并应与基层粘结可靠。卷材防水层厚度应符合《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程》(JGJ298—2013)第4.2.6条规定。

(3)防水砂浆可采用掺防水剂的防水砂浆和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防水砂浆厚度应符合《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程》(JGJ 298—2013)第4.3.4条规定。


1.6  建筑节能设计部分


1.什么样的节能设计文件才是完整的?

答∶完整的节能设计文件应包括计算书文件和图纸文件两部分∶

(1)计算书文件应包括∶软件自动生成的计算书各项数据、显示计算建筑形状的模型,还应附加节能设计一览表,以及根据各地方行政部门要求应有的建筑节能设计备案表。

(2)图纸文件应包括∶节能设计专篇,节能一览表,各项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构造及做法索引,门窗型材和玻璃的品种、厚度及中空尺寸,各特殊墙身节点的构造做法大样等。并且,所有图纸文件的节能做法,必须与计算书文件中出现的用料品质、厚度及热工数据相符合。


2.节能设计中何处容易出现热桥?

答∶(1)外墙空调机机位处容易出现热桥。因为构造设计考虑不周,空调机位后面的墙体常常被忽略,或不做,或做半砖墙,形成热桥;

(2)屋面构造中,为做出局部的排水沟而减少保温层,形成热桥。

以上不合理的构造做法,破坏了建筑外围护结构保温系统的整体性、封闭性和完整性,使其他节能措施的效率打折扣。


3.节能设计中应注意什么问题?

答∶(1)计算书中各种保温材料尤其是新材料导热系数的修正系数要注意正确选用,否则影响计算结果的正确性。

(2)设计文件要注意满足设计工程所在地的当地节能要求。如安徽省的节能设计,要求做节能设计一览表,把各重要数据都列出来,以便于节能审查,但很多省外设计单位往往不注意这个细节;又比如合肥市的公共建筑节能要求高于安徽省的标准,有些设计单位往往忽略这一点。

(3)单面敞开外廊式的建筑,设计单位要注意在图纸中标注出外墙位置,否则施工单位会把外廊内的墙认定为内墙而不做保温。外墙中内凹的门斗处也要注意标注外墙位置,此处如果表达不清楚,容易造成施工方漏做外墙保温。

(4)应注意架空楼板的保温隔热要求。架空楼板的部位宜在图中注明,以确保施工到位。


4.当建筑图纸修改,或替换任意一种保温节能相关联的材料,是否需要重新进行节能计算?

答∶需要。建筑物的节能设计是一项巨大的系统工程,各部分密切相关,局部的变化或者修改往往会影响整体的节能效果,因此,当建筑图修改或替换保温材料时,均需重新进行节能计算,并重新送审。


5.《公共建筑节能设计规范》(GB50189—2015)推行之后应注意什么?

答∶应注意安徽省以及合肥市的地方标准低于《公共建筑节能设计规范》(GB50189—2015)要求时,应按照《公共建筑节能设计规范》(GB50189—2015)执行。当地方标准高于国家标准要求时,应执行地方标准。


1.7  绿色建筑(以下简称“绿建”)设计部分


1.绿建设计应执行哪些规范标准?

答∶执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此外,还应执行国家标准中各专项建筑的绿建评价标准,以及合肥市建委、合肥市质监局制定的《绿色建筑设计导则》等各地方规定及标准。


2.哪一类的建筑项目需要做绿建设计?

答∶按照“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3号)”公共机构建筑和政府投资的学校、医院等公益性建筑,单体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要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按照“关于加强新建民用建筑设计方案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管理工作的通知(合规【2014】129号)",自2014年起,合肥市保障性住房全部按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


3.如何在施工图中简明、扼要、全面地表达绿建设计内容?

答∶应制作“绿色建筑施工图审查集成表”,可以作为建筑总说明的组成部分,在建筑专业图纸中制作表格,也可分专业制作。“绿色建筑施工图审查集成表”的内容,应包括《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中的所有控制项和得分项。


4. 绿建设计的送审文件是否需要附送计算书?

答∶需要。各专业的各得分项,均需提供相应的计算书。


5.绿建审查涉及的专业有哪些?

答∶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各相关专业应按照《绿色建筑一星级施工图审查集成表》中的得分项,逐一核查本专业的绿建措施落实情况。

2结构专业

2  结构专业


2.1  荷载


1.《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表5.3.1中第1项不上人的屋面均布活荷载标准值0.5kN/m2,当此值小于基本雪压值时,设计屋面活荷载标准值该如何取值?

答∶《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表5.3.1注1∶不上人的屋面,当施工或维修荷载较大时,应按实际情况采用。注3∶对于因屋而排水不畅,堵塞引起的积水荷载,应采取构造措施加以防止;必要时,应按积水的可能深度确定屋面活荷载(尤其是对檐口和雨棚处的屋面)且应大于雪荷载标准值。


2.《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程》(GB51022—2015)第4.1.3条,当采用压型钢板轻型屋面时,屋面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的竖向活荷载的标准值应取0.5kN/m2,对承受荷载水平投影面积大于60m2的刚架构件,屋面竖向均布活荷载的标准值可取不小于0.3kN/m2

答∶根据《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附录E.5,如该地区的基本雪压值小于0.3kN/m2(R=50)时,设计屋面活荷载标准值可以按《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1022—2015)第4.1.3条的规定取值。该地区的基本雪压值在0.3~0.5kN/m2(R=50)时,设计活荷载标准值应按0.5kN/m2取值。如该地区的基本雪压值大于0.5kN/m2(R=50)时,活荷载标准值的取值应当大于或等于基本雪压值(R=50)。在合肥地区(除巢湖市)活荷载标准值的取值应当≥0.6kN/m2


3.厂房车间楼面荷载、科研孵化楼等的楼面活荷载在建筑结构荷载规范及《全国民用建筑工程技术措施—2009》(结构一结构体系)篇中未列入楼面活荷载,设计应如何计取?

答∶一般楼面活荷载标准值应由工艺设计提供,如无工艺设计,则应由建设单位提供,或由设计人员根据《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2009》(结构一结构体系)第1.4.3条中1~7类情况对照选用并应取得业主认可。


4.一般民用建筑的非人防地下室顶板的活荷载标准值应取多少比较合适,地下室室外地面活荷载标准值如何取值?

答∶非人防室内地下室顶板,考虑施工时可能会堆放材料或作临时工场使用,活荷载标准值不宜小于5kN/m2;对于非人防室外地下室顶板,当考虑地面覆土施工和使用超载时,一般建议活荷载标准值取值不宜小于10kN/m2,室外地面活荷载标准值取值一般不宜低于5kN/m2(在消防通道及消防登高面上,活荷载标准值取值应满足消防车活荷载标准值取值要求)。


5.《建筑结构荷载规范》(50009—2012)表5.1.1第11、12项走廊、门厅、楼梯活荷载取值,应如何理解和确定?

答∶走廊、门厅和楼梯的活荷载标准值,一般应按《建筑结构荷载规范》(50009—2012)表5.1.1中规定或按相连通房屋的活荷载标准值采用,但对于公共建筑和高层建筑中可能人员密集情况的走廊、门厅和兼做消防疏散使用的楼梯,活荷载标准值不应低于3.5kN/m2


6.当建筑物设计使用年限非50年时,活荷载的取值应该怎么定?

答∶《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所采用的设计基准期为50年,即设计时所考虑荷载、作用、材料强度等的统计参数均是按此基准期确定的。建筑物设计使用年限非50年时,《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给出了风荷载、雪荷载100年一遇的对应值,其他方面按该规范的原则确定。


7.对高层建筑的风荷载标准值,应如何取用?

答∶根据《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第4.2.2条,对风荷载比较敏感的高层建筑,承载力设计时应按基本风压的1.1倍采用,不再按100年重现期的风压值取用,同时取消了对“特别重要”的高层建筑的风荷载增大的要求。在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时,不需要乘1.1的系数,在进行舒适度验算时,按10年一遇的风荷载取用。本规定对设计使用年限50年、100年的高层建筑均适用。


8.目前在大中城市中,群集的高层建筑愈来愈多,如何考虑风荷载的作用?

答∶对群集的高层建筑,宜考虑风力互相干扰的群体效应,一般可将单独建筑物的体型系数us乘以相互干扰系数,该系数必要时宜由风洞试验确定,也可按《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第8.3.2条相关规定取值或类似条件的试验资料确定。


9.对于重要建筑物,中外合资工程或国外工程,楼面活荷载应如何取值?

答∶(1)可根据业主的要求确定活荷载标准值,但不应小于《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的规定。

(2)设计时宜考虑建筑设计使用年限内设备更新或用途变更的可能,适当增加楼面活荷载标准值取值。


10.《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第7.1.2条条文解释中对雪荷载敏感的结构主要是指大跨、轻质屋盖结构,而大跨、轻质如何理解?

答∶(1)大跨度屋盖结构一般指跨度等于或大于60m的钢屋盖结构,可采用的有∶桁架、刚架或拱等平面结构以及网架、网壳、悬索结构和索膜结构等空间结构;跨度等于或大于18m的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2)轻质屋盖结构一般指采用压型钢板、石棉瓦、瓦楞铁等自重较轻板材或自重与雪荷载较接近的板材通过组合形成的屋盖结构。


2.2  地基与基础


1.地下室采用独立基础(或条形基础)加防水板,地基承载力的深度修正如何考虑?

答∶从地下室室内地面标高算起。详见《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第5.2.4条规定。


2.高层建筑主楼与裙房地下室连成一体,主楼筏板基础地基承载力的深度修正如何考虑?

答∶对主楼地基承载力的修正,可将裙房的恒载折算为土层的厚度作为基础的埋深进行修正。当主楼周边裙房的高度不等时,取小值。详见《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第5.2.4条条文说明。


3.对建筑场地大面积填方区,地基承载力的深度修正如何考虑?

答∶一般可从填土地面算起,但大面积压实填土应符合《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第5.2.4条要求。若填土在上部结构施工后完成,应从天然地面标高算起。


4. 复合地基承载力的深度修正能否考虑?修正系数是多少?

答∶复合地基承载力的深度修正可以考虑。深度修正系数为1.0,宽度修正系数为0,详见《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12)第3.0.4——2条规定。


5. 强风化和全风化的岩石地基承载力可否修正?

答∶强风化和全风化的岩石,可参照所风化成的相应土类取值修正。但其他状态下的岩石不修正,详见《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第5.2.4条注1。


6.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与建筑桩基设计等级在同一工程中是否都要注明?

答∶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和桩基设计等级均应注明。


7. 建筑的安全等级、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结构的重要性系数,在基础设计时是否要考虑?

答∶要考虑。对于安全等级为一级或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及其以上的建筑,其基础设计重要性系数为1.1,其余不低于1.0。详见《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第3.0.5条。


8.采用桩基础或CFG桩、水泥土搅拌桩等措施进行地基处理后是否改变建筑场地类别?

答∶采用桩基或CFG桩、水泥土搅拌桩处理地基,只对建筑物持力层起作用,对整个建筑场地的地震特征影响不大,故不能改变建筑场地的类别。


9.在同一结构单元内,部分地基为复合地基、部分为天然地基,或局部为桩基、部分为天然地基,是否可行?

答∶在同一结构单元中,首先宜尽量采用同一地基持力层,同一基础形式。若现场实在无法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视工程具体情况,认真分析,认真进行地基变形和承载力验算,加强基础和上部结构连接部位刚度,并采取控制不均匀变形的措施,如设置沉降性后浇带、进行沉降观测等措施。


10.采用桩基础能否改变场地和地基的复杂程度?能否改变建筑物地基基础的设计等级?

答∶地基基础设计等级是根据地基的变形、地基复杂程度、建筑物规模和功能特征以及由于地基基础问题可能造成建筑物破坏或影响正常使用的程度综合确定。采用桩基础不能改变地基的复杂程度,不能改变建筑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地基和基础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与基础形式无关。


11.高层建筑中主楼10层以上,主楼基础与周边相邻的地下室基础之间连成一体,二者之间未设沉降缝时,主楼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如何确定?

答∶主楼与周边相连的地下室层差>10层,主楼与裙房的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应为甲级。


12.高层建筑地下室顶板不作为嵌固端时,基础埋深和建筑高度如何取值?

答∶建筑高度和基础埋深与地下室顶板是否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端并无联系。建筑高度指室外地面至主要屋面高度。基础埋深是指室外地坪至基础底面的深度,基础埋深主要应考虑周边岩土对结构的嵌固作用。


13.独立基础底板构造配筋是否要执行0.15%最小配筋率要求?

答∶基础作为重要的受力构件,应执行0.15%的最小配筋率要求,详见《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第8.2.1条及第8.2.12条。计算最小配筋率时对阶形或锥形基础截面,可将其截面折算成矩形截面,截面的折算宽度和截面的有效高度按附录U计算。当独立基础根部做得过高时,底筋按0.15%配筋很大,应优化基础高度设计。

14.  筏板基础加柱墩与独立基础加防水板的区别?

答∶这是两种不同的基础形式,前者为筏板基础,仅柱下板加厚形成柱墩,提高筏板抗冲切和抗弯能力,加厚部分必须扩至柱冲切线外;后者为独立基础承受上部结构荷重,防水板为架空板,应按水浮力与板竖向荷载两种工况进行配筋包络设计。采用独立基础加防水板时,防水板下宜设松散垫层。

15. 筏板基础、条形基础、独立基础等计算易遗漏内容?

答∶上述基础除进行地基承载力、变形和配筋计算外,尚应补充柱和墙对基础冲切承载力。受剪承载力以及局部受压承载力计算详见《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第8.2.7条、第8.4.6条、第8.4.9条和第8.4.18条要求。

16.单排桩条形承台梁配筋和构造是否执行《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2015年版)的构造规定,如承台梁纵向受力钢筋的配筋率和箍筋肢距?

答∶单排桩条形承台梁的纵向受力钢筋除满足计算要求外,还需符合《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2015年版)第8.5.1条最小配筋率≥0.2%和45ft/fy 较大值的百分数要求,箍筋应闭合,箍筋肢距应符合规范要求。

17.如何控制好灌注桩纵向钢筋设计?

答∶灌注桩纵向钢筋配置应按计算确定,按《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其最小配筋率不宜小于0.2%~0.65%(小直径取大值),桩身纵向钢筋的配置长度应满足以下要求

(1)端承桩型和抗拔桩及位于坡地、岸边的基桩应通长配筋;

(2)摩擦桩型不应小于2/3桩长,当受水平荷载时,配筋长度不应小于4.0/a(a 为桩的水平变形系数);

(3)对于受地震作用的桩基,桩身纵筋应穿过可液化土层和软弱土层,进入稳定土层的深度应计算确定,且对于碎石土,砾、粗、中砂,坚硬黏性土尚不应小于(2~3)d和0.8m,对于其他非岩石土尚不宜小于(4~5)d和1.5m。

18.人工挖孔桩的扩头端阻力尺寸效应系数如何考虑?

答∶黏土、粉土层中为(0.8/D)1/4,砂土、碎石类土和强风化岩为(0.8/D)1/3,中风化岩可不考虑扩头尺寸效应系数,详见《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第5.3.6条。


19.人工挖孔桩桩端持力层检验要求?

答∶人工挖孔桩终孔时,应进行桩端持力层检验,单柱单桩的大直径嵌岩桩,应视岩性检验孔底下3倍桩径或5m深度范围内有无土洞、溶洞、破碎带或软弱夹层等不良地质条件,详见《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第10.2.13条。


20.复合地基的检验要求?

答∶复合地基应进行桩身完整性和单桩竖向承载力检验以及单桩或多桩复合地基载荷试验,施工工艺对桩间土承载力有影响时还应进行桩间土承载力检验。详见《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第10.2.10条和《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12)第7.1.2条和第7.1.3条。


21.试桩时压桩力≥2倍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此时压桩力大于桩身强度设计值时,如何考虑?

答∶试桩时压桩力为短时荷载,而且桩身处于三向约束之中,对提高桩身强度有利,同时试桩时可考虑桩身混凝土强度标准值,因此一般均能满足要求,除个别桩身混凝土强度设计过低或桩身施工质量太差例外。


22.地下室,特别是单建式地下室置于不透水的黏土层中,是否要考虑水浮力?

答∶考虑到大面积地下室周边基槽填土的质量难以控制,宜按地质报告提供的地下抗浮设防水位进行抗浮设计,并应遵守《合肥市地下建(构)筑物抗浮设防管理规定》中的相关规定。对地下室底板强度计算,水位变化不大时,水浮力分项系数取1.0;在对地下室进行整体抗浮稳定验算或确定抗浮桩、抗浮锚杆数量时,抗浮安全系数可取1.05(地基基础技术措施(2009年版)第7.1.2一2条)。


23.当裙房基础埋深大于相邻先施工的主楼基础埋深时,如何处理?

答∶主楼基础设计时要考虑相邻建筑基础埋深关系,应将与裙房相邻处主楼基础放坡加深,裙房基础开挖时应做基坑支护,裙房的地下室外墙应考虑主楼侧压力。


24.当主楼与裙房间(或单层地库)设置了沉降后浇带,差异沉降计算结果是否不再需要满足《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第5.3.4条要求?如果主楼与裙房(或单层地库)相邻跨的差异沉降计算满足《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第5.3.4条要求,是否可不设置沉降后浇带?

答∶主楼与裙房间(或单层地库)设置了沉降后浇带,主楼与裙房(或单层地库)相邻跨的差异沉降计算还应满足《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第5.3.4条要求;当主楼与裙房(或单层地库)相邻跨的差异沉降计算满足GB50007——2011第5.3.4条要求,可不设沉降后浇带,但考虑影响地基最终沉降量因素很多,地基的最终沉降量很难通过公式准确计算,故建议主楼与裙房间(或单层地库)保留沉降性后浇带设置,但当主楼仅带一跨裙房(或单层地库)可不设置(基础采取整体做法)。


25.地下室长度较大时,地面标高沿纵向有时相差较多,工程勘察报告抗浮水位只提室外地坪下一个数值,抗浮验算如何取值?

答∶建议勘察单位提供地下室抗浮设计水位标高,按抗浮设计水位标高分段对地下室进行抗浮计算。


2.3  结构布置


1.在结构体系设计审查中,如何确定结构体系?

答∶结构体系是一个概念,是建筑结构类型的集合。结构设计应根据建筑功能、材料性能、建筑高度、抗震设防类别、抗震设防烈度、场地条件、地基及施工等因素,经技术经济和适用条件综合比较,选择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结构体系。常用结构体系是标准、规范、规程中推荐的结构体系,如框架结构、框架一剪力墙结构、剪力墙结构、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筒体结构、板柱一剪力墙结构、异形柱框架结构等。凡国标、行业标准、标准化协会标准及地方标准未列入的结构体系,属超规范的结构体系,需考虑性能化设计才能确保安全。


2.《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第3.5.2条规定如何理解?

答∶抗震结构体系要求受力明确,传力合理且传力路线不间断,使结构分析更符合结构在地震时的实际表现,对提高结构的抗震性能十分有利,是结构选型与布置结构抗侧力体系时首先考虑的因素之一。

(1)多道防线对于结构在强震下的安全是很重要的。所谓多道防线的概念,通常指的是∶①整个抗震结构体系由若干个延性较好的分体系组成,并由延性较好的结构构件连接起来协同工作。如框架一抗震墙体系是由延性框架和抗震墙两个系统组成;双肢或多肢抗震墙体系由若干个单肢墙分系统组成;框架一支撑框架体系由延性框架和支撑框架两个系统组成;框架一筒体体系由延性框架和筒体两个系统组成。②抗震结构体系具有最大可能数量的内部、外部赘余度,有意识地建立起一系列分布的塑性屈服区,以使结构能吸收和耗散大量的地震能量,一旦破坏也易于修复。设计计算时,需考虑部分构件出现塑性变形后的内力重分布使各个分体系所承担的地震作用的总和大于不考虑塑性内力重分布时的数值。

(2)具有合理的刚度和承载力分布,避免因局部削弱或突变成薄弱部位产生过大应力集中或塑性变形集中。有目的地控制薄弱(软弱)层(部位)。

(3)结构在两个主轴方向的动力特性相近,控制T∶/T∶≥0.8。对结构体系来说足够的承载能力和变形能力是两个同时需要满足的条件。


3. 住宅框架柱因功能要求经常出现柱轴线不能对齐,如何处理?

答∶为保证框架结构的抗震安全,结构应具有必要的承载力、刚度、延性及稳定性。对结构中含不完整的框架,地震中因扭转效应和传力路径中断等原因可能使结构产生较大损坏,设计应视柱错位情况采用合适计算模型,进行整体分析。对于高层建筑的框架结构除个别部位外,不应采用铰接框架;多层建筑不宜采用单跨框架;乙类建筑、高层建筑不应采用单跨框架;框架一剪力墙结构中,除个别节点外,不应采用铰接。


4.《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第3.4.1条中严重不规则如何界定?几条不规则算严重,条文说明中∶“某一项大大超过规定值”如何界定?

答∶地震灾害的经验教训,对建筑规则性要求引起工程界重视,规则与不规则的区分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第3.4.3条规定了一些定量界限,但实际上引起建筑结构不规则的因素还很多,特别是复杂的建筑体型,很难一一用若干简化的定量指标来划分不规则程度并规定范围。超过个别款且超过不多时为一般不规则;多项均超过或某项超过较多,具有较明显的抗震薄弱部位,并将会引起不良后果即为特别不规则;体型复杂,多项指标均超过指标上限或某项大大超过规定值,具有严重的抗震薄弱环节,为严重不规则。具有现有技术条件和经济条件不能允许的严重抗震薄弱环节,地震时将会导致严重破坏,严重不规则的建筑不应采用。

“某一项大大超过规定值”目前还无定量指标划分,只能按地震作用下预估损伤来判别。对于不规则结构应采取相应的设计措施;采用特别不规则方案的高层建筑工程属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应按住建部《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的规定,申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多层建筑的特别不规则判别可参照高层建筑规定,应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采用特别的加强措施。


5.超限高层建筑需要进行“建筑抗震性能化设计”。

答∶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质【2015】67号《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为∶

(1)高度超限高层;(2)规则性超限工程;(3)屋盖超限工程。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具体范围见附表1、附表2、附表3、附表4、附表5

说明∶个别楼层由于开洞、凹凸、偏心、错层、转换、挑高等造成不规则,应视其所占楼层比例和不规则程度综合判定整体规则性。但无论如何,这些楼层或构件应按相应规范正确设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主要范围参照简表


7. 主楼与裙房间沉降缝、后浇带如何设置?

答∶高层建筑的基础与相连的裙房基础,可以通过地基变形计算来确定是否需要设置沉降缝。当建筑物体型复杂,各部分之间高度、荷载差异过大,地基不均匀,地基土压缩性差异较大或基础类型不同时,可能会使基础产生显著沉降差异。通常,解决建筑物各部分过大沉降差主要有以下三种方法∶

(1)“放”————设沉降缝,避免由于出现不均匀沉降使结构产生显著的附加内力。沉降缝位置可考虑设置在以下部位∶a.高度差异或荷载差异较大处;b.地基土的压缩性有显著差异处;c.基础类型不同处;d.分期建造房屋的交界处。

(2)“抗”————高层建筑和裙房采用端承桩或采用刚度较大的基础。前者由坚硬的基岩或砂卵石层来承受,尽可能避免显著的沉降差;后者则用基础本身的刚度来抵抗沉降差。

(3)“调”————“放”、“抗”结合,在设计与施工中采取措施,调整各部分沉降,减少其差异,降低由沉降产生的内力。采取“调”的办法,具体有如下措施∶

a.调基底压力差。主、裙楼采用不同的基础形式。主楼部分荷载大,采用整体箱形基础或筏形基础,降低基底压力,并加大埋深,减小基础底面处的附加压力;低层部分采用较浅的独立基础加防水(渗)底板或交叉梁基础等,增加基底压力,使高低层沉降尽可能接近。

b.地质条件较好,主、裙楼沉降差异在可控范围内,主、裙楼之间可设沉降后浇带,待主、裙基础之间沉降基本稳定后再封闭后浇带,使两者最终沉降基本相近。后浇带未闭合时,主楼基础无埋深,没有侧限。暴露时间较长,如等待沉降稳定,是有一定风险。此时应采取确保主楼稳定的有效措施。有条件时应先施工主楼,后施工裙房。在沉降差异稳定后将后浇带闭合,尚应考虑后期沉降差异影响。

c.调地基刚度。对可能产生较大压缩变形的地基进行处理,提高此部分地基刚度,减小其压缩变形,而对其他部分地基不作处理,使两者最终沉降基本相近。(4)当裙房伸出长度不大于底部长度的15%(或10m左右)时可不设缝。(5)高层建筑与裙房的基础埋置深度相同或差别较小时,为保证主楼基础的埋置深度、整体稳定,加强主楼与裙房的侧向约束,不宜在高低层之间设置沉降缝(防震缝)(图2.3.7(a)))。如高层与裙房间必须设缝,则高层建筑基础埋深宜大于裙房基础埋深不少于2m(图2.3.7(b)),缝间灌砂密实,并采取措施防止高层基础开挖对裙房地基产生扰动,或对受到扰动的裙房基础进行处理。


8. 建筑物上设转角阳台、转角窗有何规定?

答∶(1)砌体结构的建筑物,不允许设转角阳台、转角窗。

(2)B级高度及9度设防 A 级高度的高层建筑不应在外墙角部的剪力墙上开设转角窗。

(3)6度、7度、8度抗震设计的A级高度高层建筑不宜在外墙角部的剪力墙上开

设转角窗。必须设置转角窗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洞口应上下对齐,洞口宽度不宜过大,连梁高度不宜过小,并应加强转角窗台连梁的配筋构造,转角窗折梁主筋锚入墙内1.5Lae。

b.转角窗洞口附近应避免布置短肢剪力墙和单片一字形剪力墙,宜采用“T”、“L”、“【”形等带翼墙的截面形式的墙体。墙厚宜适当加大,角窗墙肢厚度不应小于200mm,应沿墙全高设置边缘构件。

c.转角处楼板应局部加厚,配筋宜适当加大,并配置双向双层的直通受力钢筋,转角处板内设置连接两侧墙体的暗梁。

d. 若内角墙体开洞,楼板凹进尺寸不应过深,否则应在角部设置拉梁。

e. 结构分析时,应考虑扭转的耦联影响,转角折梁的负弯矩调幅系数、扭矩折减系数均应取1.0。


9.短肢剪力墙结构应用有何限制和要求?

答∶短肢剪力墙指截面厚度不大于300mm,各墙肢截面高度与厚度之比最大值大于4但不大于8的剪力墙,对于采用刚度较大连梁与墙肢形成开洞剪力墙,不宜按单独墙肢判别其是否属短肢剪力墙。短肢剪力墙结构属于抗震性能较差的结构,其受力性能接近异形柱,但又承担较大轴力和剪力,抗震性能比不上一般剪力墙,因而加以限制和加强,应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和《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进行设计,应符合抗震基本要求和抗震构造措施要求。

(1)抗震设计时,高层建筑不应采用全部为短肢剪力墙的剪力墙结构。B级高度和9度抗震设计的 A 级高度的高层建筑,不宜布置短肢剪力墙,不应采用较多短肢剪力墙的剪力墙结构。

(2)在规定的水平地震作用下,短肢剪力墙承担的底部倾覆力矩不宜大于结构底部总地震倾覆力矩的50%。

(3)短肢剪力墙较多的剪力墙结构的定义∶指在规定水平地震作用下,短肢剪力墙承担的底部倾覆力矩不少于结构底部总地震倾覆力矩的30%的剪力墙结构。如果结构中仅有少量的短肢剪力墙,不应判定为短肢剪力墙较多的剪力墙结构。短肢剪力墙较多的剪力墙结构应特别强调短肢剪力墙布置的均匀性,避免将短肢剪力墙集中布置在局部。

(4)短肢剪力墙较多的剪力墙结构,其截面厚度位于底部加强部位不应小于200mm,其他部位不应小于180mm,短肢剪力墙的轴压比、加强部位剪力调整、配筋率等均应按要求设计。

(5)高层建筑采用短肢剪力墙较多的剪力墙结构时,应布置筒体(或一般剪力墙),形成短肢剪力墙与筒体(或一般剪力墙)共同抵抗水平力的剪力墙结构。


10.裙房和地下室结构抗震等级如何确定?

答:地下室结构的抗震等级;

(1)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时,地下一层的抗震等级应与上部结构相同,地下一层以下的抗震等级可逐层降低一级,且不应低于四级。地下室中无上部结构的部分,抗震构造措施的抗震等级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三级或四级。

(2)当地下室顶板不能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需嵌固在地下其他楼层时,实际嵌固部位所在楼层及以上的地下室楼层(与地面以上结构对应的部分)的抗震等级,可取为与地上结构相同。嵌固部位以下各层可按(1)条要求采用。

(3)当地下室为大底盘,其上有多个独立的塔楼时,若嵌固部位在地下室顶板,地下一层高层部分及受高层部分影响范围以内部分的抗震等级应与高层部分底部结构抗震等级相同(见下图2.3.10(a)、(b))。

(4)地下一层其余部分及地下二层以下各层(包括地下二层)的抗震等级可按(1)条的方法确定。裙房与主楼相连,除应按裙房本身确定抗震等级外,相关范围内不应低于按主楼确定的抗震等级;主楼结构在裙房顶板对应的相邻上下各一层应适当加强抗震构造措施。裙房与主楼分离时,应按裙房本身确定抗震等级(见下图2.3.10(a))。

(5)无上部结构的地下室建筑,如地下车库等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第14章设计,其抗震等级按三级或四级采用。

(6)几点说明

a. 框架一剪力墙结构,在规定的水平力作用下,底层框架部分所承担的地震倾覆力矩大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50%但不大于80%时,框架部分应按框架结构相应的抗震等级设计。剪力墙部分的抗震等级,宜按框架一剪力墙结构中的剪力墙确定。

b.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中,当转换层的位置设置在3层及3层以上时,其框支柱、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的抗震等级宜按《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表3.9.3和表3.9.4的规定提高一级采用,已经为特一级时不再提高。

c.高层建筑主楼与裙房相连为一个结构单元,当主楼偏置时,裙房端部的扭转效应很大,需要加强,建议至少比按裙房自身结构类型确定的抗震等级提高一级。

d.当甲、乙类建筑按规定提高一度确定其抗震等级,而房屋的高度超过《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表6.1.2的上界时,属超限高层建筑,应采取比一级更有效的抗震构造措施。


11. 转换层设计主要考虑哪些因素?

答∶(1)当一个楼层有多处转换,形成转换层,是结构的整体转换;当结构中仅有个别构件进行转换,且转换层上、下部结构竖向刚度变化不大时,是结构的局部转换。转换构件可采用转换梁、转换桁架、空腹桁架、箱形结构、斜撑以及厚板等。

(2)对于地下室顶板满足嵌固条件的建筑结构,当地下室仅设有少量转换构件时,也可按结构局部转换进行设计。

(3)个别转换的剪力墙结构∶不落地墙体截面面积不大于墙体总面积的10%(参照《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规定水平力作用下框支框架弯矩不大于总弯矩的10%)。只要框支结构设计合理,且不致加大扭转不规则,仍可视为剪力墙结构,但转换部位本身仍应按转换构件设计。

(4)厚板转换∶由于厚板自重大、振动性能复杂、变形集中、震害集中、厚板受


墙结构的高度分别不宜大于80m和60m,错层框架一剪力墙结构的高度分别不应大于80m和60m。

(4)错层结构的两侧宜采用结构布置和侧向刚度都相近的结构体系,楼板错层处宜用同一钢筋混凝土梁将两侧楼板连成整体,此时梁腹水平截面宜满足因错层产生水平剪力的要求,必要时可将梁截面加腋(如下图2.3.12(d))以传递错层的水平剪力。

(5)当采用错层结构时,错开的楼层不应归并为一层计算楼层侧向刚度,宜按每个错层作为一个楼层考虑。

(6)错层处框架柱的截面高度不应小于600mm,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抗震等级应提高一级采用,箍筋应全柱段加密。

(7)错层处平面外受力的剪力墙,其截面厚度,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250mm,并均应设置与之垂直的墙肢或扶壁柱,抗震等级应提高一级采用;错层处剪力墙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水平和竖向分布钢筋的配筋率,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0.5%。

(8)错层处混凝土构件(见下图2.3.12(c))应考虑中震不屈服计算,当不能满足设计要求,应采取有效措施,如采用型钢混凝土柱、钢管混凝土柱、剪力墙内设置型钢等。


13. 连体结构设计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1)连体结构各独立部分宜有相同或相近的体形和刚度,连体结构的连体部分应考虑竖向地震的影响,尽量减轻连体部分结构自重。

(2)连体部分的楼、屋面板厚度不宜小于150mm,并应采用双层双向配筋,每层每方向的配筋率不宜小于0.25%。连接体部分的端跨梁截面尺寸宜适当加大。连接体部分屋面上、下层结构的楼板也应加强构造措施。

(3)当连接体两端与两侧采用滑动支座连接时,支座滑移量应能满足两个方向在罕遇地震作用下的位移要求,并应采取防坠落、防撞击措施。滑动支座应采用由两侧结构伸出悬臂梁的做法,而不应采用连接体结构的梁搁置在两侧结构牛腿上的做法。

(4)地震设防区连接体结构与主体结构宜采用刚性连接。连接体结构的主要构件应至少伸入主体结构一跨并可靠连接。连接体结构的楼板应与两侧结构的楼板可靠连接,并加强配筋构造。

(5)连接体及与连接体相连的结构构件在连接体高度范围及其上下层抗震等级应提高一级,箍筋应沿全高加密配置,轴压比限值应减小0.05采用;剪力墙应设置约束边缘构件。


14.高层建筑中设计加强层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加强层是水平伸臂构件和水平环带构件等加强构件所在楼层总称。

(1)当框架一核心筒结构的侧向刚度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可设置加强层。但在地震作用下,加强层的设置将会引起结构竖向刚度和内力的突变,并易形成薄弱层,结构的损坏机理难以呈现“强柱弱梁”和“强剪弱弯”的延性屈服机制。抗震设计时,框架一核心筒结构采用加强层宜慎重。若采用,则应采取可靠有效的措施。

(2)加强层的位置和数量是由建筑使用功能和结构的合理有效综合考虑确定。当布置一个加强层时,位置可设在0.6H附近;当布置2个加强层时,位置可设在顶部和0.5H附近,H为建筑物高度。当布置多个加强层时,加强层宜沿竖向从顶层向下均匀布置,一般加强层的位置宜与设备层、避难层综合考虑。

(3)加强层宜尽可能少设,刚度不宜太大,只要能使结构在地震作用下满足规范规定的侧移限值即可。

(4)水平伸臂构件宜满层设置,平面上应对称布置,一般宜在结构平面两个方向同时设置,当需改善剪力滞后影响时可设封闭的腰桁架。设计应保证其与核心筒的刚性连接,使水平伸臂构件贯通核芯筒,其平面布置宜位于核心筒的转角或“T”字形墙肢处。水平伸臂构件与周边框架的连接宜采用铰或半刚接。结构的内力和位移计算中,

对设置水平伸臂桁架的楼层应考虑楼板平面内的变形,以便计算上、下弦杆轴力和轴向变形。

(5)加强层及其相邻层的框架和核心筒剪力墙的抗震等级应提高一级采用,一级提高至特一级,若原抗震等级已为特一级的则不再提高。加强层及其上、下相邻一层的框架柱,箍筋应全柱段加密,轴压比限值减小0.05。

(6)加强层及其相邻层核心筒剪力墙应设置约束边缘构件。


15. 多塔结构设计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1)多塔楼建筑结构的各塔楼的层数、高度、质量、刚度和平面宜接近,塔楼对底盘宜对称布置。地震扭转效应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即使楼层“计算刚心”与质心重合,往往仍然存在明显的扭转效应,结构布置上应减少扭转效应。塔楼结构综合质心与底盘质心的偏心距不大于底盘相应边长的20%(主要控制裙房顶标高和裙房底标高处的质心偏心率)。剪力墙宜沿大底盘周围布置,以增大大底盘的抗扭刚度。如各塔楼层数和刚度等相差较大时,可将裙房用防震缝自地下室以上分开。地下室顶板应有良好的整体性及刚度。

(2)抗震设计时,带转换层塔楼的转换层不宜设置在底盘屋面的上层塔楼内(见下图2.3.15(a)),否则应采取有效的抗震措施,包括提高抗震措施、构件内力乘增大系数等。

(3)抗震设计时,应特别加强塔楼之间裙房的屋面梁以及塔楼中与裙房相连的外围柱、墙等部位(见下图2.3.15(b))。

(4)无裙房,仅地下室上同时存在两幢或两幢以上高层建筑,由于地下室嵌固于地基中,四周有土约束,地下室对塔楼的地震影响较小,此时,可不考虑地下室作为大底盘。当地下室顶板满足塔楼嵌固时,按嵌固于地下室顶板的单独塔楼计算。当地下室顶板不满足塔楼嵌固条件时,将地下室有效影响范围(3跨、≥20m)与塔楼一起计算。

(5)竖向体型突变部位楼板应加强,楼板厚度不宜小于150mm,双层双向配筋,每层每方向钢筋配筋率不宜小于0.25%;体型突变部位上下层楼板也应采取加强措施。

(6)多塔结构宜按整体模型和单塔模型分别计算,按包络设计。


16. 房屋高宽比为何不作为超限高层建筑抗震专项审查的依据,如何计算高宽比?

答∶根据《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第3.3.2条的规定,各类混凝土结构的高宽比不宜超过如下表所示∶

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结构适用的高宽比

高层建筑的高宽比规定,是对结构整体刚度、抗倾覆能力、整体稳定、承载能力、变形、舒适度以及经济合理性的宏观控制指标,是工程经验的总结。在《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中,对这些性能中的绝大部分已有些专门规定。例如,除了承载力、侧向位移验算外,在第5.4.3条规定了考虑重力二阶效应时结构构件弯矩、剪力的增大系数∶

一般情况下,结构平面宽度可按该平面各水平方向的加权平均值或等效宽度。大底盘结构的高宽比,可按整体结构和底盘以上的塔楼结构分别进行验算。高宽比较大时,应注意复核地震作用下结构底部剪重比、结构构件承载力、结构的顶点位移,层间位移、舒适度、结构抗震等级及地基基础是否出现零应力区,周边柱、墙是否出现偏拉构件,复核稳定性。


17.新技术、新结构如何使用?

答∶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财产安全,国务院于2000年9月25日发布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其中,第29条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应当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因此,凡是现有规范没有包括的新技术、新结构体系,均应照此规定执行。


18. 房屋建筑改造时,是否需要执行抗震设计规范?

答∶现行抗震设计规范是针对新建工程的规定。房屋改造时,首先应进行结构安全性检测鉴定和抗震鉴定,依据鉴定结果进行重新设计。当新建部分和原有部分建造年代不同、且设置防震缝分开时,可分别执行不同版本的抗震设计规范。当新建部分与原有部分同属于一个结构单元时,原有部分可按现行规范进行复核和处理,也可根据已经使用的年限和改造后的预期(后续)使用年限确定,按《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执行。


19.执行GB50011—2010(2016年版)抗震规范时,若发现某些条款与行业标准规定不一致时如何解决?

答∶根据标准化法,工程建设的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国家标准的代号是GB或GB/T;行业标准按行业划分,如JGJ表示建筑工程,YB表示冶金行业,JBJ表示机械行业,FJJ表示纺织行业;地方标准按省级划分,如DBJ01表示北京市,DHJ08表示上海市,DBJ15表示广东省,DBJ34表示安徽省等。当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对同一事物的规定不一致时,分下列几种情况分别处理∶

(1)当国家标准规定的严格程度为“应”或“必须”时,考虑到国家标准是最低的要求,至少应按国家标准的要求执行。

(2)当国家标准规定的严格程度为“宜”或“可”时,允许按行业标准略低于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3)若行业标准的要求高于国家标准,则应按行业标准执行。

(4)若行业标准的要求高于国家标准,但其版本早于国家标准,考虑到国家标准对该行业标准的规定有所调整,仍可按国家标准执行。此时,设计单位可向行业标准的主编单位(管理单位)报备案并征得认可。当不同的国家标准之间的规定不一致时,应向国家主管部门反映,进行协调。一般按新颁布的国家标准执行。


2.4  结构分析


1.结构分析如何选择相关软件?

答∶选择软件然后进行结构计算,结构计算是结构设计的基础,计算结果是设计的依据。

(1)选择正确、合适的计算软件。设计软件必须符合相关规范、标准要求,经设计人员反复使用,通过设计实践加以验证过的设计软件可靠性较高。对于复杂结构、重要的结构采用两个不同力学模型的软件进行对比分析。

目前常用的商业软件小震分析有∶SATWE、PMSAP、TAT、MIDAS(MIDAS/GEN、MIDAS/Building,北京迈达斯技术有限公司)、广厦软件、SAP2000、ETABS (美国CSJ公司有限元软件)、ABAQUS(有限元软件)、SAUSAGE(纤维梁模型和分层壳墙模型)、YJK(北京盈建科)等。

小震弹性时程补充分析有∶SATWE、PMSAP、MIDAS、SAP2000、ETABS、ABAQUS、GSSAP、ANSYS、YJK等。

受力复杂的构件,选用应力分析有限元软件。(2)了解软件功能和适用条件。

(3)利用软件功能正确建模,应尽量符合实际结构状况,正确反映实际受力工况,模拟程度越高,结构分析结果越正确。


2.中震计算如何进行?

答∶当需要进行中震分析,高烈度区对于结构中较重要的抗侧力构件∶如框支柱、框支梁和落地剪力墙;连体部分与两侧相连的框架柱、剪力墙;大跨度悬挑支承柱;各种结构中的越层柱;框一筒结构的角柱;板、柱剪力墙结构中,剪力墙构件宜进行中震弹性分析。其他竖向构件应进行中震不屈服计算∶中震时不同性能水准下结构构件的验算,可按《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第3.11.3条的规定执行。合理选取∶地震影响系数、阻尼比、周期折减系数、连梁刚度折减系数、框架梁刚度取值等计算参数。


3.楼面次梁垂直支承剪力墙或主梁上,支承形式如何取?

答∶楼而次梁在抗震设计中是次要构件,垂直支承在剪力墙或主梁上,次梁支座可按铰接简化设计,并在支承主梁内增设抗扭纵筋和箍筋,也可按弹性固接设计,配足次梁支座负筋和主梁抗扭筋。剪力墙在该处增设暗柱。


4. 竖向荷载信息如何确定?

答∶SATWE、YJK软件竖向荷载计算信息(共有以下三种)∶(1)一次性加载,通常情况下不选择。(2)模拟施工加载

a.采用整体结构下的分层加载;

b. 模拟2同加载1. 采用整体结构下的分层加载, 且将竖向构件的轴向刚度放大10倍。

(3)模拟3逐层形成刚度,逐层找平,逐层施工竖向荷载的模型。能更好地模拟结构施工中实际情况,其计算结构与构件实际受力相差较小。

(4)转换结构、筏(考虑上部结构时)按设计要求确定竖向荷载。


5.规范规定了楼层最小地震剪力系数,对采用多质点振型分解反应谱法计算时,其值有时不易满足,该如何对结构进行处理?是否可以仅仅将地震作用按比例放大?

答∶(1)地震剪力是抗震设计的主要指标,是强制性条文,各国抗震规范均有最小基底剪力的规定。我国抗震规范规定,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的5.2.5条控制。在工程中采用双控∶①剪重比不满足要求的层数不应超过总层数的15%。②最小剪重比不小于规定值的85%,当不满足时结构应调整。

(2)对于刚度较弱、周期较长结构为保证长周期足够的抗震承载力和刚度储备是必要的,根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15】67号文)要求∶①Ⅲ、IV类场地楼层最小剪力系数宜适当增加,当结构底部计算的总地震剪力偏小需调整时,其以上各层的地震剪力、位移比均应适当调整。②基本周期大于6s的结构,计算的底部剪力系数比规定值低20%以内,基本周期3.5~5s的结构比规定值低15%以内,即可采用规范关于剪力系数最小值的规定进行设计。基本周期在5 ~6s的结构可按插值采用。③6度(0.05g)设防且基本周期大于5s的结构,当计算的底部剪力系数比规定值低但按底部剪力系数0.8%换算的层间位移满足规范要求时,即可采用规范关于剪力系数最小值的规定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

(3)对高层建筑结构的楼层地震剪力系数小于0.02时,应验算稳定性。对于扭转效应明显或基本周期小于3.5s的结构,剪力系数取0.2@m,保证建筑的抗震安全性。

(4)对高层建筑的地下室,当嵌固部位在地下室顶板位置时,因为地下室的地震作用是明显衰减的,故一般不要求单独核算地下室部分的楼层最小地震剪力系数。


6.如何判断计算机计算结果的合理性?

答∶《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第3.6.6条和《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第5.1.16条均明确要求∶"计算机计算软件的计算结果,应经分析判断,确认其合理、有效后,方可作为工程设计的依据”。因此,对计算结果的合理性、可靠性进行判断是十分必要的,也是结构设计最主要的任务之一。一般从结构总体和局部构件两个方面考虑。

对结构总体的分析主要判断包括∶

(1)所选用的计算软件是否适用以及使用是否恰当?(2)结构的振型、周期、位移形态和量值是否在合理的范围?(3)结构地震作用沿高度的分布是否合理

(4)有效参与质量和楼层地震剪力的大小是否符合最小值的要求

(5)总体和局部的力学平衡条件是否得到满足?判断力平衡条件时,应针对重力荷载、风荷载作用下的单工况内力进行。

对局部构件的分析主要判断包括∶

(1)截面尺寸是否满足剪应力控制要求,配筋是否超筋?

(2)受力复杂的构件(如转换构件等),其内力或应力分布是否与力学概念、工程经验相一致


7.时程分析法对输入地震波的要求如何?是否必须采用当地的实际强震记录?

答∶对特别不规则、特别重要的较高的高层建筑需要弹性时程补充分析∶(1)采用时程分析法进行多遇地震下的补充分析时,应按建筑场地类别和设计地震分组选用实际强震记录和人工模拟的加速度时程曲线。其中,实际强震记录的数量不应少于总数的2/3,多组时程曲线的平均地震影响系数曲线应与振型分解反应谱法所采用的地震影响系数曲线在统计意义上相符。当取3组时程曲线进行计算时,结构地震作用效应应取时程法包络值和振型分析反应谱法的较大值。当取7组及7组以上的时程曲线时,计算结果可取时程法的平均值和振型分解反应谱法的较大值。

(2)所谓的“实际强震记录”并非一定是当地的强震记录,而在数据库中按上述原则选取强震记录。由于地震是一种小概率的随机事件,在我国和世界上发生过强震地震的地点,已取强震记录的极小,不可能抗震设计时一定要采用当地的记录。

(3)选择输入的地震加速度时程曲线,要满足地震动三要素要求∶

①地震波的幅值是关键,地震波时程幅值可以下表选用∶

在实际工程中,拿到的天然波幅值与上表不相符,需要进行地震波调幅。由于地震波的持时保持不变,这样单指标调幅不合理,应采取基于地震学方法,或选择接近上表的幅值,作稍微调幅,误差可以接受。

②频谱特性∶多组时程曲线的平均地震影响系数曲线与振型分解反应谱法所用的地震影响系数曲线相比,在对应于结构主要振型的周期点上相差不大于20%。

③有效持续时间为结构基本周期的5~10倍。④场地类别Tg值必须相符。

(4)计算结果在结构主方向的结构底部剪力一般不少于振型分解反应谱法计算结果的80%,每条地震波输入的计算结果不小于65%。从工程角度考虑,计算结果也不能太大,每条地震波输入计算不大于135%,平均不大于120%。

(5)计算结果的应用∶查底部剪力楼层水平地震剪力和层间角位移分布。对于高层建筑由此判别是否存在高振型响应,发现薄弱楼层,采取相应措施。

8.少柱、少墙,框一剪结构,结构如何设计?

答∶框架一剪力墙结构,由框架和剪力墙组成一、二道防线共同承担荷载和作用,构成双重抗侧力体系。

见下表∶

(1)当在规定水平力作用下,结构底层框架部分承担的倾覆力矩不大于结构总倾覆力矩的10%,意味着结构中框架承担的地震作用较小,绝大部分由剪力墙承担,工作性能接近于纯剪力墙结构,结构中剪力墙抗震等级可按剪力墙结构的规定执行。其适用高度仍按框架一剪力墙结构的要求执行。框架部分的设计按框一剪结构的框架设计。

(2)当框架部分承担的倾覆力矩大于结构总倾覆力矩的80%,意味着结构中剪力墙的数量较少,其最大适用高度按框架结构采用。这种少墙框一剪结构,由于抗震性能差,不主张采用,以避免剪力墙受力过大,过早破坏。不可避免时,采取地震作用下框架结构和框架一剪力墙结构模型两者计算结果包络设计,不必调整框架部分各层地震剪力。使大震作用下,剪力墙先于框架部分屈服、破坏。将这种剪力墙减弱、开竖缝、开结构洞、配置少量单排钢筋、采用大跨高比连梁等措施,减少剪力墙的作用。

(3)双重抗侧力体系,需使正交两向振动特性相近,除按倾覆力矩比值判别外,尚应判别两种结构的层剪力比。


2.5  砌体结构


1.随着墙体材料的改革,合肥市城市规划区自2009年1月1日起,禁止建筑工程使用空心黏土砖等黏土类墙体材料。“禁黏”后,合肥市重点推广的替代产品有哪些材料?

答∶合肥市重点推广的替代产品有∶

(1)砖类∶煤矸石空心砖、多孔砖,粉煤灰空心砖、多孔砖,混凝土空心砖、多孔砖等。

(2)块类∶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等。

(3)板类∶工业废渣混凝土空心隔墙条板、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多孔隔墙条板(GRC板)、金属面聚苯乙烯夹心板等。


2. 墙体材料改革后,±0.000以下部分的砌体有哪些替代材料?

答∶对于砌体结构房屋士0.000 以下部分的砌体材料,当不采用多孔砖和空心砌块时,可采用烧结页岩砖、烧结煤矸石砖、烧结粉煤灰砖等非黏土烧结砖以及蒸压灰砂砖、蒸压粉煤灰砖等墙体材料,其块材和砌筑砂浆应符合《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2011)的有关规定。


3.如何确定砌体结构的安全等级和设计使用年限?

答∶(1)按照《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的规定,砌体结构可划分为三个安全等级(表一),设计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适当选用∶

表一  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

(2)按照《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2001)的规定,砌体结构和结构构件的设计使用年限应按(表二)采用∶

表二  设计使用年限分类

一般砌体结构和构件的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安全等级为二级。


4. 多层砌体房屋中多孔砖和空心砖的定义是什么?

答∶多孔砖指国家标准《烧结多孔砖和多孔砌块》(GB13544—2011)规定的砖,一般孔洞率不小于25%且不大于35%的空心砖,应明确称为“多孔砖”。空心砖指国家产品标准《烧结空心砖和空心砌块》(GB/T13545—2014)规定的砖,一般孔洞率大于等于40%且小于50%的为非承重空心砖。


5.多层砌体房屋和底部框架的最小墙体厚度应如何理解? 房屋抗震墙是指什么样的墙体?

答∶多层砌体结构是依靠墙体承担地震作用的结构。砌体墙厚度为120mm,以及用标准砖砌筑而成的厚度180mm的墙体,其自身的稳定性、受压能力和受剪能力很差,不能作为抗侧力的抗震墙看待。因此,《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表7.1.2中专门列出“最小抗震墙厚度(mm)”一栏,小于表中厚度的墙体只能算做非抗震的隔墙,计入荷载而不考虑承担地震作用。墙体厚度小于表中值,如120mm或180mm时,不论是否有基础,均只能算做非抗震隔墙。


6. 房屋抗震横墙的含义是什么不对齐或不贯通算不算抗震横墙?

答∶ 房屋抗震横墙是指符合最小墙厚度要求的横向墙体,应满足抗侧力计算的要求。《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第7.1.7条2款规定“沿平面内宜对齐”用语为“宜”,表示稍有选择,条件许可时应首先这样做。凡符合厚度要求的横墙,即使不对齐或不贯通也属于抗震横墙。横墙在房屋宽度方向若有错位,当为现浇钢筋混凝土楼盖,两段横向墙体相对错位在500mm以内时,以及当为预制混凝土楼盖,相对错位在300mm以内时,则可以认为是连续贯通的。应当在稍有错位的两墙体之间的楼板内增设暗梁。


7. 房屋有错层且楼板高差较大时,这里所指的高差多大才算较大?有哪些具体措施?

答∶《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2016年版)和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11)第10.2.4条规定,房屋有错层,且楼板高差大于层高差的1/4时,应设置防震缝,缝两侧均应设置墙体,缝宽应根据烈度和房屋高度确定,可采用70~120mm;房屋错层的楼板高差超过500mm时,结构计算时应按两层计算;错层部位的墙体应采用组合配筋砌体,其中构造柱间距不大于2m,并加强该墙两侧楼盖的厚度和配筋及加大圈梁的截面和配筋。同时房屋的总层数不得超过《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2016年版)的强制性规定。


8.《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第7.1.2条2款中“横墙较少”和“横墙很少”如何理解?

答∶《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第7.1.2条2款中明确规定∶同一楼层内开间大于4.2m的房间占该层总面积的40%以上时,称为“横墙较少”;开间不大于4.2m的房间占该层总面积不到20%且开间大于4.8m的房间占该层总面积的50%以上时,称为“横墙很少”。


9.砌体结构的高宽比是否一定要满足规范要求?

答∶《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表7.1.4对多层砌体的高宽比规定限值是为了保证地震作用时不至使房屋产生整体倾覆破坏,否则就应进行地震作用下的整体弯曲验算,做到地震时不发生整体弯曲破坏。


10. 多层砌体房屋的总高度和层数能否突破规范的限值?

答∶《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2016年版)第7.1.2条规定,房屋的层数和总高度不应超过表7.1.2的规定。房屋的层数和高度作为强制性条文加以限制,突破规范的限值是不允许的。多层砌体房屋对层数和高度的限制是砌体结构主要的抗震措施。超过规范规定的高度和层数限值时,应考虑采用其他结构型式。


11.砌体结构中设置半地下室或全地下室时,房屋的总高度和层数如何计算?

答∶《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2016年版)表7.1.2的注1阐明,房屋的总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或檐口的高度。半地下室从地下室室内地面算起,全地下室和嵌固条件好的半地下室应允许从室外地面算起;对带阁楼的坡屋面应算到山尖墙的1/2高度处。

(1)全地下室∶全部地下室埋置在室外地坪下,或有部分结构露于地表而无窗洞口时,可视为全地下室。计算总层数时可以不作为一层考虑,但应保证地下室结构的整体性和与上部结构的连续性。

(2)半地下室分三种情况∶

第一种∶半地下室作为一层使用,开有门窗洞口采光和通风。半地下室的层高中有大部或部分埋置于室外地面下。此类半地下室应算作一层计算,总高度从地下室室内地坪算起。

第二种∶半地下室层高较小,一般在2.2m左右,地下室外墙无窗洞口或仅有较小通气窗口,对半地下室墙的截面消弱很小。半地下室层高大部埋置于室外地面以下,或高出地面部分为1.0m左右,此类半地下室可以不算作一层,房屋总高度从室外地面算起。

第三种∶嵌固条件好的半地下室。当半地下室开有门窗洞口且作为一层使用时,而且层高亦与上部结构相当时,一般应按一层计算其层数和总高度。为了争取层数和高度,当采取下列措施后,可以认为是嵌固条件好的半地下室而不作为一层对待。具体措施举例∶当半地下室外窗设有窗井时,每开间的窗井两侧墙与半地下室的横墙相贯通,并使窗井周边墙体形成封闭空间,由此使外窗井形成扩大半地下室底盘的结构,对半地下室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端有利。因此,可以认为是嵌固条件好的半地下室而不计作一层。

(3)不论是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抗震验算时均应当作一层并应满足墙体承载力的要求。


12.带阁楼的坡屋面房屋总层数和高度如何计算?

答∶《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表7.1.2注1规定∶带阁楼的坡屋面房屋总高度应算到山尖墙的1/2高度处,坡屋面阁楼层一般仍需计入房屋总高度和层数。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第5.2.4条文规定的突出屋面小建筑,不计入层数和高度的控制范围。带阁楼的坡屋面计算层数和高度的规定,大致有三种情况∶

第一种∶坡屋面有吊顶,但并不利用此空间,吊顶采用轻质材料,水平刚度小。此类坡屋而不作为一层,但总高度应算到山尖墙的1/2高度处。

第二种∶坡屋面有阁楼层,阁楼层的地面为钢筋混凝土板或木楼盖,阁楼层作为储物或居住之用,最低处高度在2m以上,此时阁楼层应作为一层计算,总高度应算到山尖墙的1/2高度处。

第三种∶坡屋面的阁楼层面积小于顶层楼面积,应视阁楼层面积所占顶层面积之比确定层数和高度。当阁楼层面积≤1/2顶层楼面积时,且阁楼层最低处高度不超过1.8m。此时,阁楼层不作为一层计算,高度亦不计入总高度之内。而将此局部阁楼层作为房屋的局部突出构件进行抗震强度验算,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规范第5.2.4条规定将局部阁楼层作为一个质量,并乘以增大系数3计算地震作用效应,但此增大部分不往下传递。


13.砌体房屋总高度和层数已达限值的情况下,若上边再加一层轻钢结构房屋,这种结构是否超限?

答∶《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2016年版)中无此种结构形式的有关要求。两种结构的阻尼比不同,上下部分刚度存在突变属于超规范、超规程设计。设计时,应按国务院《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9条的要求执行。需由省级以上有关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


14.《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第7.1.7条4款规定多层砌体的楼梯间不宜设置在房屋的尽端或转角处,但当建筑布局无法避开时,应有哪些加强措施?

答∶除楼梯间应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第7.3.8条规定和表7.3.1的条款执行外,可参照第7.3.7条的做法对楼梯间各层墙体加强,还可加大楼梯间墙在楼板标高处的圈梁尺寸,同时加大楼梯间墙四角处的构造柱截面,以加强楼梯间的侧向约束,提高楼梯间墙的抗震能力。


15. 多层砌体房屋超过规定的层数和高度,能否用增加构造柱的方法来解决?

答∶抗震规范已规定了房屋层数和高度。设置构造柱的目的是约束墙体,使墙体具有较大的变形能力和延性,不是解决房屋超高或超层的手段。


16. 单层砌体房屋的构造柱采用多层房屋最低限的要求来设置是否妥当?

答∶单层房屋一般不包括在多层砌体房屋之列,规范对此也无明确规定。一般单层砌体房屋,只要求有顶部圈梁和内外墙的拉结措施。不同设防烈度的单层砌体房屋,可根据房屋的建筑结构情况区别对待。对一些高烈度区的重要建筑,至少应在房屋的四角墙体内设置构造柱,也可以在相隔一定距离的横墙内设置构造柱。


17. 现浇楼盖不单独另设置圈梁时,但沿墙周边是否要设置加强钢筋?

答∶现浇楼盖支承在墙体上,仅靠楼板内的一般配筋(包括分布钢筋)是不够的,这些板内钢筋(受力钢筋和分布钢筋)不足形成楼板结构的边框作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第7.3.3条第2款规定必须另行设置加强钢筋并应与相应的构造柱钢筋可靠连接。如下图2.5.17(a)、(b)所示。


18. 房屋端部设置大房间时,应该采取哪些加强措施?

答∶所谓大房间一般指开间大于4.2m的房间。大房间的内外墙交接处应设置构造柱。如为预制楼板时,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第7.3.5条4款执行;如为现浇楼盖时,应加强现浇板的边缘配筋,与相应墙体或梁的拉结有意识地加强尽端墙体的出平面外的抵抗能力,避免破坏。


19.地震区的楼屋盖大梁、屋架如何考虑抵抗水平作用力的措施?

答∶(1)大梁、屋架支承在墙或柱上时一般都按简支考虑。但在地震作用下,简支的梁和屋架也承担水平的惯性作用,必须在支座处设置抵抗水平向作用力的措施。如增加屋架支座的螺栓数量和强度,加大大梁的支承长度或采取有效的拉结措施等。

(2)大梁、屋架支承部位的墙或柱,不论简支与否,都要考虑梁、屋架所可能产生的嵌固弯矩,可适当增大柱内的配筋。


20.较大洞口两侧设置构造柱加强,一般指多大的洞口算较大洞口?

答∶《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第7.3.1条表7.3.1要求较大洞口两侧设置构造柱,目的是约束墙体。一般说,内纵墙和横墙的较大洞口,指宽度不小于2100mm以上的洞口,如内横墙在内廊的两侧,内纵墙在楼梯间的两侧;外纵墙的较大洞口,则由设计人员根据开间和门窗洞尺寸的具体情况确定,避免在一个不大的窗间墙段内设置三根构造柱。


2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第7.1.3条规定多层砌体承重房屋的层高,不应超过3.6m,而某些工业建筑及附属房屋,如变配电室,虽然总层数未达到规范限值的要求,但因工艺要求需要层高大于3.6m时,如何处理?

答∶《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2016年版)对砌体承重房屋的层高规定主要针对一般多层民用建筑。对于层数远小于规范表7.1.2的工业建筑及附属房屋,因工艺要求需要层高大于3.6m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增加墙厚度、增设壁柱、圈梁、提高材料强度等级,或采用约束砌体、配筋砌体等措施。


22.多层砌体房屋中设置了混凝土构造柱和圈梁时,当构造柱和圈梁边缘对齐时,施工时是否构造柱纵筋放外侧?

答∶多层砌体房屋,为了使圈梁充分发挥其对结构构件的约束作用,当构造柱与圈梁边缘对齐时,一般圈梁的纵向钢筋放在最外侧,构造柱主筋从圈梁最外侧纵向钢筋内侧穿过。


23.底部框架一抗震墙房屋的定义?这类房屋底部抗震墙应如何布置?

答∶多层底部为钢筋混凝土框架与钢筋混凝土抗震墙或砌体抗震组成的结构,上部为砌体结构的房屋称为底部框架一抗震墙房屋。底部框架一抗震墙房屋是一种不利于抗震的结构体系。这种结构上下层是由不同材料组成,且上下层刚度差异较大。底部抗震墙不仅宜对称和均匀布置,还需考虑上面几层的质心位置,使底层纵向和横向的刚心尽可能与整幢房屋的质心相重合,另外,纵向和横向抗震墙的间距除应满足规范规定的间距外,最好布置在外围或靠近外墙处,并宜连为一体,组成L形、T形、Ⅱ形。


24. 底部框架一抗震墙房屋的高度、层数和层高。

答∶底部框架一抗震墙房屋的总高度(m)和层数限值如下表∶

(1)乙类的多层砌体房屋不应采用底部框架一抗震墙砌体房屋。(2)本表小砌块砌体房屋不包括钢筋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房屋。

(3)底部框架一剪力墙结构楼层的层高不应超过4.5m,上部砌体墙承重楼层的层高不应超过3.6m。

(4)表中最小砌体墙厚系指上部砌体房屋部分。


25. 底部框架一抗震墙的房屋“过渡层”应采取哪些加强措施?

答∶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第7.5.2、第7.5.7、第7.5.9条∶

(1)过渡层的底板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板,板厚不应小于120mm,并应少开洞、开小洞。当洞口尺寸大于800mm时,洞口周边应设置边梁,以使过渡层的楼盖有较大的水平刚度。

(2)过渡层的构造柱应加强,同时,应使过渡层的构造柱纵筋锚入下部的框架柱,或梁或墙中,锚固长度按柱钢筋受拉考虑。当纵向钢筋锚固在框架梁内时,除满足锚固长度外,还应对框架梁相应位置采取增设吊筋,增设附加箍筋等措施加强,包括设置必要的抗扭箍筋等。

(3)过渡层的墙体中设置一定数量的水平钢筋,两端应与构造柱相连。墙体砌体块材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0,砖砌体砌筑砂浆强度的等级不应低于M10,砌块砌体砌筑砂浆强度的等级不应低于M10。


26. 底框结构总高度和层数接近规范最大限值时,上部砖砌体部分的构造柱是否需要按多层砖房的要求增加构造柱?

答∶底框结构属于不规则的结构,《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 年版)第7.5.1条的规定,体现了构造柱设置要求同多层砖房,而构造柱的截面和配筋要求更严。因此,当底框结构的高度和层数接近规范表7.1.2的限值时,纵、横墙内构造柱间距应遵守规范第7.3.2条5款的规定。


27.为什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第7.1.8条第3 和第4款要对底部框架一抗震墙的过渡层和底层的侧向刚度比进行控制,为何不允许底层刚度大于上部砌体的刚度?

答∶规范对底层框架和底层的侧向刚度比进行控制,主要是减少底部的薄弱程度,防止底部结构出现过大的侧移而破坏,甚至倒塌。若底层的混凝土墙过多,其刚度可能大于上部砖混结构的刚度,这样,地震下可能使薄弱层转移至过渡层,过渡层是砌体结构而产生脆性破坏,所以要把底部框架一抗震墙的过渡层和底层的侧向刚度比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


28. 底部框架一抗震墙房屋中,框架和抗震墙的抗震等级如何确定?

答∶由于底部框架一抗震墙房屋的底部框架及其抗震墙承担着上部各层砌体结构的地震作用,所以对于底部框架及抗震墙比一般框架一抗震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第7.1.9条规定,底部框架一抗震墙房屋的混凝土框架的抗震等级,6、7、8度应分别按三、二、一级采用;混凝土墙体的抗震等级,6、7、8度应分别按三、三、二级采用。


29. 底部框架一抗震墙结构中的托墙梁,其截面和构造上有什么要求?

答∶(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第7.5.8条指出托墙梁的截面宽度不应小于300mm,梁的截面高度不应小于跨度的1/10,这是为了保证梁的整体刚度的需要。

(2)考虑地震作用的反复性,还要求托墙梁的主筋按受拉钢筋长度锚固在柱内,且支座上部的纵向钢筋应按框支梁的要求锚固。

(3)对托墙梁的箍筋和腰筋提出了要求。《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2016年版)第7.5.8条有详细规定。


30. 底部框架一抗震墙结构的抗震墙,横墙采用砌体抗震墙,纵向采用短肢混凝土墙,不同材料的抗震墙是否可行?

答∶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第7.1.8条2款的规定,抗震设防6度且总层数不超过四层的底层框架一抗震墙砌体房屋,应允许采用嵌砌于框架之间的约束普通砖砌体或小砌块的砌体抗震墙,但应计入砌体墙对框架的附加轴力和附加剪力并进行底层的抗震验算。纵向采用短肢混凝土墙应满足该方向抗侧移刚度比的要求。


31. 底部框架一抗震墙结构中砌体墙作为抗震墙,施工中其构造和施工应符合哪些要求?

答∶底框结构的抗震砌体墙应嵌砌于框架内,且必须注明施工方式。《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第7.5.4条有详细规定。有条件时,宜在连接的部位砌成马牙槎,这将更有利于整体作用的发挥。


32.底部框架一抗震墙结构中,横向剪力墙间距有要求,纵向剪力墙是否也有要求?

答∶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第7.1.5条表7.1.5对底部框架一抗震墙结构的房屋抗震横墙间距有规定,纵向剪力墙间距也应有要求。由于底部框架一抗震墙房屋进深一般不大,纵墙一般都能满足间距要求。


33. 底部框架一抗震墙结构的地下室的层数是否计入底部框架一抗震墙允许层数内?

答∶若地下室嵌固较好,一般应采用混凝土结构,其地下室的嵌固条件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第6.1.14条的有关规定时,则底部框架一抗震墙结构的地下室的层数可不计入房屋允许的层数内。


34. 底部框架一抗震墙结构中,上部砌体结构部分是否可以采用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

答∶《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中第7.1.1条,关于底部框架一抗震墙结构的具体规定适用于砌体房屋的条款,也适用于底部框架上部其他砌体结构的房屋,其中包括采用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上部结构。同时还需要按《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建筑技术规程》(JGJ/T14—2011)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35. 底部框架一抗震墙结构的计算高度如何取若计算高度取到基础顶,抗震墙厚度取层高的1/20,是否太大?

答∶计算高度和层高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计算高度的取值应根据实际情况而定,若地坪嵌固得好(即设有刚性地坪或有连续的地基梁),或者是地下室顶板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第6.1.14条,则其计算高度可从地坪和地下室顶板算起,否则应从基础顶算起。层高是指从一层地坪到一层楼板顶的高度。


2.6  多、高层钢筋混凝土结构


1.如何界定多、高层钢筋混凝土结构?

答∶10层及10层以上或房屋高度超过28m的住宅建筑和房屋高度大于24m的其他民用建筑为高层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的高度(不包括局部突出屋顶部分),半地下室是否作为一层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2.什么样的结构属于单跨框架结构?

答∶(1)框架结构只要有一个主轴方向框架全部为单跨框架时,即为单跨框架结构;

(2)某个主轴方向有局部的单跨框架可不作为单跨框架结构对待;(3)一、二层的连廊可采用单跨框架结构,但需采取加强措施;

(4)框一剪结构中的框架可以是单跨,但范围较大的单跨框架且相邻两侧无抗震墙或顶层采用单跨框架,均需采取加强措施。

规范规定,甲、乙类建筑以及高度大于24m的丙类建筑,不应采用单跨框架结构,高度不大于24m的丙类建筑不宜采用单跨框架结构。


3. 框架结构为何应设计成双向抗侧力构件?

答∶由于水平风荷载和地震作用,可能沿结构的任意方向作用,为提高框架的侧向刚度,特别是要提高框架的抗扭刚度,必须将框架结构设计成双向梁柱刚接的抗侧力体系,并且两个方向框架结构的抗震能力应尽量相接近。当一个方向结构的抗震能力较弱时,则会率先开裂和破坏,将导致结构丧失空间协同工作的能力,从而使另一个方向的结构也会发生破坏。


4. 框架结构中一些楼面梁、大开间剪力墙结构中的一些进深梁等是否有抗震等级或者抗震构造的要求?

答∶在框架结构中一些楼面梁、大开间剪力墙结构中的一些进深梁,以及框架一抗震墙结构中一端与框架柱连接的梁,按其受力特征分为两类∶

(1)作为抗侧力构件承担或传递其从属部分结构的地震剪力时,需考虑地震作用的影响,则有抗震等级和构造的要求。

(2)若仅承受楼面荷载,不承担、不传递地震剪力,则无抗震等级的要求,可按一般混凝土构件的计算和构造要求。


5.框架结构设计时,若在平面内和竖向许多框架柱不对齐、不贯通,设计中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震害表明,若设计许多框架柱在平面内或沿高度方向不对齐,形不成一榀完整的框架,使传力路线发生变化,地震中因扭转效应和传力路径中断等原因可能造成结构的较大损坏,设计时应视抽柱或柱错位的情况,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2016年版)第3.4.4条进行不规则结构的设计计算。为减少地震作用下扭转效应,避免传力路线发生变化,提高框架结构的抗震性能,设计中应合理布置抗侧力构件。


6.《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第6.1.1条规定框架结构除个别外,不应采用铰结,如何理解与执行?

答∶由于建筑使用功能的需要或环境条件限制,在框架结构设计时,有时出现框架柱错位布置,框架梁一端有柱,另一端与其他梁相连的情况,连接处若采用固结,支承梁将会产生较大扭矩,扭曲破坏属脆性破坏,故一般常采用铰接节点,这种情况应尽量避免,其数量宜控制在框架节点总数的5%以内。


7.钢筋混凝土超短柱有何受力特点,设计时应该如何处理?

答∶超短柱指剪跨比小于1.5的柱,其破坏形式为剪切斜拉破坏,属于脆性破坏。规范规定,设计时轴压比限值要进行专门研究,一般可按规定降低0.1采用,并采取特殊构造措施。如∶采取增设交叉斜筋,外包钢板箍,设置型钢或将抗震薄弱层转移到相邻的一般楼层。或对超短柱采用中震弹性设计,并加强构造措施等方法。


8. 柱净高与截面高度之比≤4是否为短柱?

答∶不一定,规范定义当剪跨比λ≤2时,属于短柱。当柱反弯点在柱高中点时,λ≤2与H。/h≤4是等效的(H。一柱净高,h——柱截面高度)。当填充墙或楼梯平台梁的设置等导致柱净高与柱截面高度之比≤4的为短,柱应按规定全高加密箍筋。


9.抗震设计时,要求框架梁顶面沿梁全长配置一定数量的钢筋,是否一定要是“贯通梁全长”的钢筋?

答∶沿梁全长顶面的钢筋,不一定是“贯通梁全长”的钢筋,可以是梁端面角部纵向受力钢筋的延伸,也可以是另外配置的钢筋;当为另外配置时,钢筋应与梁端支座负弯矩钢筋机械连接、焊接或受拉绑扎搭接;当为受拉绑扎搭接时,在搭接长度范围内,梁箍筋间距不应大于搭接钢筋较小直径的5倍,且不应大于100mm;当为梁截面角部纵向受拉钢筋延伸时,被延伸的钢筋可以没有接头,也可以有接头;当有接头时,其接头构造要求与另外配置的钢筋相同。


10.剪力墙边缘构件的箍筋型式有哪些规定?

答∶约束边缘构件阴影区采用封闭箍筋,部分可为拉筋;非阴影区外围为封闭箍筋,其余部位可为拉筋。箍筋长边不大于短边3倍,相邻箍筋至少应相互搭接1/3长边。


11.短肢墙结构对短肢墙的布置有何要求?

答∶规范中并无明确规定,但若集中布置在平面的一边或建筑物周边,则短肢墙一旦出现破坏后,楼层可能出现倒塌,故尽量避免上述布置方式。


12. 含有短肢墙的剪力墙结构,其中短肢墙是否需要执行《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第7.2.2条的规定?

答∶一般情况,在规定的水平地震作用下,短肢墙承受的底部倾覆力矩不小于结构底部总倾覆力矩的30%时,属于短肢墙较多的剪力墙结构,应执行《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第7.1.8条和7.2.2条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对于含有短肢剪力墙的结构,不论是否属于短肢剪力墙较多,所有短肢剪力墙都要满足《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第7.2.2条的要求。


13.剪力墙边缘构件纵向钢筋配筋数量有无规定?

答∶剪力墙边缘构件纵向钢筋配筋最小限值,规范中已有明确规定,但约束边缘构件和构造边缘构件阴影区内纵向钢筋最大配筋率,相关规范中无明确规定,可参考《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第6.4.4条第3款关于框架柱的规定,以保证钢筋混凝土构件的基本性能。当钢筋直径较大,配筋率较高时,约束箍筋的配置应与之相配套。


14.剪力墙墙肢为一字形,该墙肢是否作为一字形墙肢对待?

答∶当剪力墙墙肢两端均为跨高比(Ln/h)小于5的连梁或一端为Ln/h<5的连梁而另一端为Ln/h≥5的非连梁时,此墙不作为一字墙;当墙肢两端均为Ln/h≥5非连梁或一端连梁而另一端无翼墙或端柱时,此墙肢作为一字墙(如下图2.6.14)。

15.屋面采用刚架梁、网架等结构,跨度>18m时,抗震等级是否执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表第6.1.2条关于大跨度框架的规定?

答∶(GB50011—2010)表6.1.2结构类型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对于钢架梁、网架等屋盖结构属于大跨度屋盖建筑范畴,应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第10.2节相关要求进行设计。


16. 连梁受弯纵向钢筋构造配筋率p有无规定?

答∶(1)连梁最小配筋率∶对于跨高比(L/hb)不大于1.5的连梁,非抗震设计时,可取p=0.2%。抗震设计时,L/hb≤0.5时,宜取0.2%及45ft/fy的较大值;当0.5<L/hb≤1.5时,宜取0.25%及55ft/fy的较大值;L/hb>1.5时,可按框架梁要求采用。

(2)连梁最大配筋率(顶面及底面单面纵向钢筋最大配筋率)∶非抗震设计时,不宜大于2.5%。抗震设计时宜符合下列要求,L/hb≤1.0时,宜为0.6%;1.0<L/hb≤2.0时,宜取1.2%;2.0<L/hb≤2.5时,宜取1.5%;如不满足,应按实际配筋进行强剪弱弯验算。


17.在剪力墙平面内一端与框架柱刚接另一端与剪力墙连接的梁是否是连梁?

答∶两端与剪力墙在平面内相连的梁,无论跨高比多大,均为连梁。跨高比<5 时,按连梁有关规定设计;跨高比≥5时宜按框架梁设计。抗震等级与所连接的剪力墙抗震等级相同,一端与框架柱相连,一端与墙在平面内相连时,按上述规定设计,但连梁抗震等级应按剪力墙抗震等级采用。


18.一端与框架柱刚接,另一端在剪力墙平面外与剪力墙连接的梁是否是连梁?

答∶这种梁可不作为连梁对待,其与剪力墙相连处宜按铰接或按半刚接设计,刚接端宜设箍筋加密区。


19.楼面梁与墙平面外相连,钢筋锚固要求如何?

答∶此时可能为半刚接,《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第7.1.6条规定,梁筋锚固长度应符合要求,当墙厚较小时,与剪力墙连接处纵向钢筋宜用较小直径钢筋;当锚固段水平投影长度不满足要求时,可将楼面梁伸出墙面形成梁头,纵筋伸入后弯折锚固,也可采取其他可靠的锚固措施。


20.框架一抗震墙结构如何计算“地震倾覆力矩比”?

答∶由于计算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比较便于操作,《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第6.1.3条1款规定,按在规定的水平力作用下,底层(指计算嵌固端所在层)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比决定框架部分的抗震等级。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按下式计算∶

其中符号的含义见《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第6.1.3条条文说明。该式说明,地震倾覆力矩的比例不是各个楼层计算,而是整个结构计算。带有裙房的单塔或多塔结构,塔楼为框架一抗震墙结构时,确定塔楼框架部分的抗震等级时,可按裙房顶标高处的倾覆力矩判断。


21.什么是规定的水平力?

答∶“规定的水平力”一般可采用振型组合后的楼层地震剪力换算成层水平作用力。


22.框架一剪力墙结构当墙体较少时,其最大适用高度如何决定?

答∶《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第8.1.3条第3款规定,在规定水平力作用下,当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Mf)大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Mc)的50%,但不大于80%,其最大适用高度(【H】),可比框架结构适当增加。设计时可按“倾覆力矩比(Mf/Mc)”在框架结构及框一剪结构最大适用高度之间内插确定。


23.框一剪结构,剪力墙的边框柱是否按框架柱考虑?

答∶带边框剪力墙,剪力墙嵌入框架内,边框与嵌入的剪力墙共同承担对其的作用力,因此《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规定,边框柱宜与同层其他框架柱截面尺寸相同,并应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第6.3节对框架柱的要求;抗震墙底部加强部位的边框柱以及紧靠洞口的端柱宜按柱箍筋加密区的要求沿全高加密箍筋。


24.框架一剪力墙结构中含有部分短肢墙,是否有数量限制?

答∶此类结构不宜采用、不应全部采用短肢墙,设计可仍按框架一剪力墙结构的有关规定设计,对于短肢墙应按《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有关要求设计。


25. 转换梁上混凝土墙、柱偏置时,设计中如何处理?

答∶当转换梁上混凝土墙、柱偏置时,宜考虑竖向荷载对梁轴线偏心影响,可近似将偏心产生的扭矩作用在梁上加以考虑,同时可考虑转换层楼板、梁的有利约束作用。由于偏置布置对结构受力不利,尽量避免。


26. 梁上托柱的梁是否属于框支梁?

答∶框支梁一般指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中支承上部不落地剪力墙的梁,梁上托柱的梁和框支梁统称为转换梁。有关托柱梁和框支梁的设计,在《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第10.2节中均有规定,托柱梁一般受力是比较大的,采用框支梁的某些构造要求是必要的。在《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第10.2节中已有反映。


27.当框支层同时含有框支柱和框架柱时,如何执行《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第10.2.17条的框架剪力调整要求?

答∶首先按《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第8.1.4条框架一剪力墙结构的要求进行地震剪力调整,然后再按第10.2.17条的规定复核框支柱的剪力要求。


28.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结构嵌固部位时,是否可以采用无梁楼盖的结构形式?

答∶采用无梁楼盖(含无梁空心楼盖),将难以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2016年版)第6.1.14条柱端塑性铰位置在顶板(土0.000)的要求,故不能采用无梁楼盖的结构形式,应采用现浇梁板结构。


29.有地下室时,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高度如何确定?

答∶有地下室时,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高度应从地下室顶板起算,当结构计算嵌固端位于地下一层或以下时,底部加强部位宜延伸到计算嵌固端。


30.带裙房的高层建筑,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的范围如何确定?

答∶有裙房时,主楼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高度至少延伸至裙房上一层,主楼结构在裙房顶板对应的相邻上下各一层需要加强。


31.在计算房屋高度时,突出屋面的房间是否计入?

答∶一般认为该房间面积小于楼层面积的30%时,可不算一层,按局部突出屋面的房间对待。


32.超过房屋最大适用高度时如何设计?不规则结构的最大适用高度有无专门规定?

答∶最大适用高度并不是建筑最大高度限制,当超过最大适用高度时结构设计应有可靠依据和有效的技术措施,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专项审查。平面和竖向均为不规则结构,最大适用高度一般降低10%左右;对于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最大适用高度仍按规范规定。当框支层以上结构同时存在竖向和平面不规则情况,应按上述规定将最大适用高度适当降低。


33.裙房与主楼相连,如何决定抗震等级?

答∶除应按裙房本身确定抗震等级外,相关范围不应低于主楼的抗震等级,主楼在裙房顶及对应的相邻上下各一层应适当加强抗震构造措施。裙房偏置时,其端部有较大的扭转效应,也需采取加强措施。


34.上述问题中提及的相关范围是如何确定的?

答∶裙房与主楼相连的相关范围,一般可从主楼周边外延三跨且不小于20m。在计算地上一层与相关范围地下一层侧向刚度比时,相关范围是指从地上结构(主楼、有裙房时含裙房)周边外延不大于20m。


35.何谓基本振型?

答∶基本振型一般指每个主轴方向以平动为主的第一振型。


36.楼、电梯间及设备管井洞口是否计入楼板开洞面积?

答∶如果楼、电梯间及设备管井设置钢筋混凝土墙体,由于井筒的存在,具有较强的空间作用,一般不计入楼板开洞面积。


37.在现有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上采用钢结构加层是否可行?

答∶在现有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上加层采用钢结构(含轻钢结构)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若加层的结构体系为钢结构,下部为钢筋混凝土结构,两种结构的阻尼比不同,上下两部分刚度存在突变,抗震规范不包括此类结构型式,故属超规范、超规程设计,需要由省级以上有关部门组织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进行审定。

(2)若仅屋盖部分采用钢结构,整个结构抗侧力构件仍为钢筋混凝土,则按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第6章有关规定进行抗震设计,此时尚应注意因加层带来结构刚度突变等不利影响,进行验算,必要时对原结构采取加固措施。


2.7  门式刚架


1.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是否需要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中单层钢结构厂房的有关规定?

答∶(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第9.2.1条条文说明指出∶单层的轻型钢结构厂房的抗震设计,应符合专门的规定。

(2)《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1022—2015)第3.1.4条条文说明指出∶当为7度(0.15g)及以上时,横向刚架和纵向框架均需进行抗震验算,当设有夹层或有与门式刚架相连接的附属房屋时,应进行抗震验算。


2. 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施工图审查的要点有哪些?

答∶要点有∶是否符合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的应用范围,必须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挠度变形、支撑体系、荷载取值、钢材的性能指标、节点构造和柱脚的连接形式以及是否需要进行抗震验算等应符合《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1022——2015)要求。


3.门式刚架柱脚下的混凝土短柱中纵向钢筋设计有什么要求?

答∶门式刚架柱脚下的钢筋混凝土短柱是门式刚架柱的延伸,通过柱脚予埋件和螺栓传递垂直力、水平剪力和弯矩(刚接柱脚)。因此钢柱脚下的混凝土短柱应具有框架柱的相关特征,同时应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和《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2015年版)的构造规定。值得注意的是∶门式刚架柱脚下的混凝土短柱较长及刚接情况下承受弯矩较大(两对铰接螺栓连接时,实际上也有弯矩),而门式刚架方向没有梁板可供混凝土短柱竖向钢筋锚固,因此宜将门式刚架方向的混凝土柱中竖筋相对弯入对边竖筋内侧或搭接焊。钢筋锚固长度要满足《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2015年版)第8.3.2条规定。


4. 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设计中易出现的几个问题?

答∶(1)钢材的性能指标未说明。钢材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抗拉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大于0.85;钢材应有明显的屈服台阶,且伸长率不应小于20%;钢材应有良好的焊接性和合格的冲击韧性。

(2)图纸中未按《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第3.3.3条注明钢材性能的要求。

(3)钢柱脚在地面以下的部分应采用强度等级较低的混凝土包裹(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50mm),并应使包裹的混凝土高出地面不小于150mm,当柱脚底面在地面以上时,柱脚底面应高出地面不小于100mm。

(4)风荷载标准值中的风压高度变化系统、风荷载系数和β系数应按《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1022—2015)第4.2.1条规定选用。

(5)基本雪压选用按现行《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规定的100年重现期的数值,屋面积雪分布系数应按《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1022—2015)第4.3.2条规定选用,并应考虑雪堆积和漂移的不利影响。

(6)设计时应按下列规定采用积雪的分布情况∶a. 刚架柱可按全跨积雪的均匀分布情况采用;

b. 刚架斜梁按全跨积雪的均匀分布、不均匀分布和半跨积雪的均匀分布,按最不利情况采用;

c. 屋面板和檩条按积雪不均匀分布的最不利情况采用。

(7)檩条和墙梁计算中基木风压没有乘以1.05的增大系数,并且应分别计算中间区域和端部及边缘带。


5.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用地梁托窗台下1.2m 高度的墙体,地梁和砌体结构设置伸缩缝间距的限值如何确定?

答∶原则上取《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11)表6.5.1中100m限值。当超过时可结合工程功能需要,利用门洞截断长度大于100m的墙体。


6.单层钢筋混凝土柱轻钢屋面中钢梁的挠度限值执行《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2003),还是执行《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1022—2015)?

答∶单层钢筋混凝土柱轻钢屋面结构不属于《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1022—2015)的范畴,钢梁的挠度限值执行《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


7.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的山墙柱是否设柱间支撑?是否可以按门式刚架标准图集规定来做?

答∶(1)一般情况下山墙柱为抗风柱,不设柱间支撑。

(2)可按门式刚架标准图集规定设计。


8.钢筋混凝土柱轻钢屋面中是否需要设置隅撑?

答∶《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1022—2015)第8.4.1条指出∶当实腹式门式刚架的梁翼缘受压时,应在钢梁受压翼缘侧布置隅撑与檩条或墙梁相连接。


9.如何理解《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1022—2015)与《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0018—2002)的关系?

答∶《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1022—2015)、《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0018—2002)都是国家建设工程强制标准,也是钢结构的基础标准,区别在于适用范围和材料性能要求。


10.轻型钢结构门式刚架单层厂房,当无吊车时,柱间支撑能否采用圆钢?

答∶非抗震设计且又无吊车时可以采用圆钢作柱间支撑。同样仅作为拉杆设计,且必须设张紧装置。否则,应满足《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第5.3.9条规定的长细比。圆钢支撑与刚架连接节点设计详见《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1022—2015)第8.5.1和8.5.2条,从图集《04SG518—1门式刚架轻房屋钢结构》的柱间支撑选用表可知,6度、7度区地震作用不起控制作用,仍可用圆钢。设防烈度8度时,柱间支撑应采用角钢、槽钢。


11. 隅撑是否可作为梁、柱的侧向支撑。平面外计算长度是否可取隅撑的间距?

答∶刚架梁柱受压翼缘通过隅撑与檩条和墙梁连接,可以对钢架构件支撑,有关构件的平面外长度可取隅撑的间距,详见《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1022——2015)第8.4.1条及其条文说明。


12.屋面支撑采用圆钢时,支撑与屋面钢架连接是否可以不设刚性支撑杆?

答∶必须设置刚性系杆。刚性系杆的作用,在水平支撑内平衡圆钢拉杆的张紧力,在风载、地震等水平荷载作用时传递水平力。


13.《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1022—2015)第10.2.15条与第14.2.4条有人认为有矛盾?

答∶《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1022—2015)第10.2.15条是钢结构平板式柱脚铰接与刚接的规定,第14.2.4条是柱脚安装大样。前者是锚栓平面布置规定,后者是平板式柱脚、锚栓与基础的连接要求,图中的调节螺母是施工中调节柱垂直度用,这与施工习惯有关,构造是正确的。国标图集《04SG518—3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有吊车)》安装节点图(四)与该构造基本相同。


14. 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建筑物中部分开间内设夹层建筑(如办公室、仓库),是否仍可按《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 102∶2002)进行设计?

答∶(1)《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102∶2002)第1.0.2条明确指出∶本规程适用于主要承重结构为单跨或多跨实腹门式刚架、具有轻型屋盖和轻型外墙的单层房屋结构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因此带有夹层建筑的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不适用于《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102∶2002)。部分开间的夹层建筑可与门式刚架完全脱开。

(2)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建筑物中部分开间内设夹层建筑可按《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1022—2015)进行设计。


15.如何执行《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 102∶2002)与《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1022—2015)中的相关条款?

答∶《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1022—2015)是国家建设工程强制标准,《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102∶2002)是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当《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1022—2015)有具体规定时,应按《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1022—2015)执行,而当《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1022—2015)中没有规定时,可按《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102∶2002)执行。


2.8  单层工业厂房


1.单层钢筋混凝土柱上的钢梁可否按《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1022—2015)进行设计?

答∶不可以。《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1022—2015)第1.0.2 条指明本规程适用于承重结构为单跨或多跨实腹门式刚架。单层钢筋混凝土柱上的钢梁不属于实腹门式刚架。对于较小跨次要结构轻质屋面钢梁可适当参照《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1022—2015)要求。


2.单层钢筋混凝土柱轻钢屋面厂房,是否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一2010)(2016年版)中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进行审查?

答∶可以。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第9.1节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进行审查。轻钢屋面除钢梁外可按《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1022—2015)中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3.(1)单层钢筋混凝土柱钢梁屋面厂房,两端和纵向为现浇梁柱,其他横向轴线是单层钢筋混凝土柱上设钢梁,此结构方案是否可行?

(2)单层轻钢厂房如果两端山墙采用框架结构承重,端跨钢梁直接搁置在山墙框架梁上是否合适

(3)单层排架结构厂房中,纵向可否做框架结构?

答∶(1)可以。《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第9.1.1条附注及附录H.1.4条规定∶属框排架结构,可行,但不能采用砌体山墙承重,宜采用空间结构分析。

(2)不合理。此种情况端跨应由框架梁直接承重(框架梁起坡或设计为斜梁)。(3)可以。


4. 纵向为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的单层钢结构屋面厂房,伸缩缝的最大间距是否要满足《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2015年版)表8.1.1中55m的要求?

答∶根据《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2015年版)第8.1.3条规定∶(1)采取减少混凝土收缩或温度变化的措施;(2)采取专门的预加应力或增配构造钢筋的措施;(3)采用低收缩混凝土材料、采取跳仓浇筑、后浇带、控制缝等施工方法,并加强施工养护。采取上述措施的纵向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的单层钢结构屋面厂房,伸缩缝最大间距可适当增大。如未采取有充分依据的措施,伸缩缝的最大间距可取55m。


5.(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第9.1节中单层钢筋混凝土柱排架厂房的围护墙是否一定要做外贴式,外围护墙下是否一定要设基础梁把围护墙托起使其荷载完全传到柱下独基上?

(2)《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2016年版)第9.1.7条第2款轻型屋盖厂房,柱距相等时,可按平面排架计算,当受工艺要求影响,柱距不能相等时,应如何计算?

答∶(1)砌体围护墙应采用外贴式并与柱可靠拉结,围护墙应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第13.3节的有关规定。外围护墙下可单独设置条形基础。

(2)轻型屋盖厂房柱距不等时,有两种情形∶

a.仅纵向柱距不等,各榀仍是对齐布置,这时仍可用排架分析。

b.横向柱列不对齐,间距也不等,采用多质点空间结构分析方法,还需考虑厂房扭转的影响等,详见《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第9.1.7 和9.1.8条。


6.组合砖柱厂房的高度是否要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第9.3节要求?

答∶应符合。组合砖柱属于砖柱的一种类型,抗震设计时应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第9.3节的要求。


7.单层砖柱厂房能否采用承重烧结多孔砖和蒸压灰砂砖及蒸压粉煤灰砖?

答∶不可以。《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第9.3.1条明确单层砖柱厂房只适用于烧结普通砖(黏土砖、页岩砖)、混凝土普通砖。


8.单层钢筋混凝土柱结构厂房,局部有二层与柱形成框架结构,上部为铰接钢结构,与其他无平台跨的排架结构能否归为排架结构,不设抗震缝?

答∶一般宜用抗震缝分开,不能归为排架结构。具体工程具体分析,如果类似《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第10.1节单层空旷房屋时,可以不分开,审查以计算书为准。


9.无吊车的单层混凝土厂房,对跨度小于18m,柱高小于8m,纵向柱多于7根时,是否仍应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第9.1.23条规定设置柱间支撑?

答∶纵向如为排架,柱则应设柱间支撑;纵向若是现浇混凝土框架,则可以不设柱间支撑。


10. 混凝土屋架上弦水平支撑设在山墙边间,可承担山墙传来风载,而另端间为伸缩缝,无山墙风荷载,是否也必须设上弦水平支撑,还是“宜”设上弦水平支撑?

答∶独立结构单元,应在两端设置上弦水平支撑。


11.排架厂房,现浇混凝土柱上面为钢梁轻钢屋面,纵向柱之间为内嵌式墙体,墙体上每隔一定距离设圈梁,先砌墙后浇柱,圈梁与柱同时整浇,有吊车是否还要另设柱间支撑无吊车是否可不设柱间支撑。

答∶应视其结构情况,如纵向形成框架可以不设柱间支撑,否则应设柱间支撑。纵向排架间不应设内嵌式砌体作为抗侧力体系。


12.钢筋混凝土柱两跨以上排架结构(无吊车),中间柱顶纵向仅设钢管支撑,是否可行?

答∶中柱列是否设柱间支撑应具体工程具体分析,抗震设计应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第9.1.23条规定设置柱间支撑,且柱顶设通长系杆。


13. 单层钢梁支承在框架柱上时,其挠跨比、宽厚比等如何控制?

答∶具体工程具体分析,应视其结构型式、钢梁所处使用功能及结构作用而定。


14. 单层厂房结构设计未注明吊车型号和工作级别,是否判为违反强制性条文?

答∶不按违反强制性条文,应要求设计文件注明吊车型号和工作级别,否则,设计依据不足。


2.9  非结构构件


1.非结构构件是否要进行抗震设计、如何进行抗震设计?

答∶非结构构件应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2016年版)、《非结构构件抗震设计规范》(JGJ339—2015)及其他相关规范进行抗震设计。非结构构件抗震设计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非结构构件包括建筑非结构构件和建筑附属设备,由于非结构构件不属于主体结构的一部分,往往容易被设计人员忽略。历次震害表明,非结构构件破坏,是引起人员伤亡的重要原因之一。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建筑装饰装修、机电设备等在工程造价中占的比例越来越大,因此,非结构构件的抗震设计应引起设计人员的高度重视。

(2)非结构构件的抗震设计包括非结构构件及其与建筑结构连接两部分。一般可不进行抗震验算,通过构造措施达到规定的非结构构件的抗震设防目标。非结构构件需要进行抗震验算的情况,见《非结构构件抗震设计规范》(JGJ39—2015)第3.1.1 条的规定。

(3)非结构构件的抗震设计应由相关专业的设计人员完成,而不一定是由主体结构设计人员完成。比如∶仅用于幕墙支承的骨架,需要幕墙设计单位对其本身进行抗震设计,主体结构设计单位仅对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和锚固进行复核。但主体结构设计时,应充分考虑非结构构件对主体结构的影响。


2. 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柱间设通长窗,窗台墙宜如何处理?

答∶可参照女儿墙的要求设置构造柱和压顶,必要时可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2016年版)第13.2.2、第13.2.3的规定进行非结构构件计算。


3. 框架砌体填充墙与柱柔性连接,该如何执行?

答∶砌体填充墙与框架柱之间采用拉接钢筋的连接方案,并先浇柱后砌墙,符合规范要求。结构计算时,可不考虑其对结构刚度的影响,可不对结构周期进行折减。


4.一些设计中为适应建筑立面造型的需要,将构造柱的截面做得较大,是否对抗震设计会有影响?

答∶构造柱主要是对砌体起约束作用,使之有较高的变形能力。规范规定构造柱的最小截面可采用240mm×180mm,如截面过大会改变构造柱设计性能。


5. 钢筋混凝土结构中的砌体填充墙,设计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钢筋混凝土结构中的砌体填充墙设计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刚性非承重墙体的布置,应避免导致结构刚度和强度分布上的突变;当围护墙非对称均匀布置时,应考虑质量和刚度的差异对主体结构抗震不利的影响。

(2)砌体女儿墙在人流出入口和通道处应与主体结构铺固;非出入口无锚固的女儿墙高度,6~8度时不宜超过0.5m,9度时应有锚固。防震缝处女儿墙应留有足够的宽度,缝两侧的自由端应予以加强。

(3)填充墙在平而和竖向的布置,宜均匀对称,避免形成薄弱层和短柱。在钢筋混凝土结构中,由于砌筑砌体填充墙常使得框架柱形成短柱,结构设计时应采用相应的加强措施,箍筋应按短柱要求全高加密。

(4)砌体的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实心块体的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U2.5,空心块体的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U3.5;墙顶应与框架梁密切结合。

(5)填充墙应沿框架柱全高每隔500mm~600mm设2φ6拉筋,拉筋伸入墙内的长度,6、7度时宜全长贯通,8、9度时应全长贯通。

(6)墙长大于5m时,墙顶与梁宜有拉结;墙长超过8m或层高的2倍时,宜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构造柱间距不宜大于4m;填充墙开有宽度大于2m的门洞或窗洞时,洞边宜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墙高超过4m时,墙体半高宜设置与柱连接且沿墙长全长贯通的钢筋混凝土水平系梁。

(7)楼梯间和人流通道的填充墙,应采用钢筋网砂浆面层加强。一般情况下,疏散楼梯的填充墙位置明确,而疏散通道的填充墙只在建筑图上有表示,结构设计难以把握,因此,设计时应对照建筑图实施并宜要求建筑施工图中予以明确。

(8)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的砌体填充墙,尚应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2016年版)第13.3.5条的要求。


6.填充墙的构造柱与多层砌体房屋的构造柱有何不同?

答∶填充墙设构造柱,属于非结构构件的连接,与多层砌体房屋设置的钢筋混凝土构造柱有一定差异,应结合具体情况分析确定。如挑梁端部设置填充墙构造柱,挑梁在设计时应考虑构造柱是否传递荷载,并采用相应的构造措施,使计算模型与实际受力相符。


7.女儿墙的布置与构造,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根据《非结构构件抗震设计规范》(JGJ339——2015)第4.4.2条,女儿墙的布置和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不应采用无锚固的砖砌漏空女儿墙。

(2)非出入口无锚固砌体女儿墙最大高度,6~8度时不宜超过0.5m;超过0.5m 时,人流出入口、通道处或9度时,出屋面砌体女儿墙应设置构造柱与主体结构锚固,构造柱间距宜取2.0~2.5m。

(3)砌体女儿墙内不宜埋设灯杆、旗杆、大型广告牌等构件,设置罗马瓶等小型装饰构件时,应与压顶、构造柱等钢筋混凝土构件有可靠的连接。

(4)因屋面板插入墙内而削弱女儿墙根部时应加强女儿墙与主体结构的连接。(5)砌体女儿墙顶部,应采用现浇的通长钢筋混凝土压顶。

(6)女儿墙在变形缝处应留有足够的宽度,缝两侧的女儿墙自由端应予以加强。(7)高层建筑的女儿墙,不得采用砌体女儿墙。


8.什么情况下非结构构件的地震作用计算宜采用楼面谱方法?

答∶见《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第13.2.2条3款规定。要求进行楼面谱计算的非结构构件,主要是建筑附属设备,如巨大的高位水箱、出屋面的大型塔架等。一些建筑结构在其局部采用钢结构加层,上下不同材料的阻尼比不同,地震作用下的受力状态类似于出屋面的钢结构塔架,也需要采用楼面谱方法或其他可靠的方法计算。


2.10  其  他


1.如何根据抗震规范和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某一地区的抗震设防烈度?

答∶《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附录A给出了我国各县级及县级以上城镇中心地区建筑工程抗震设计时所采用的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和所属的地震分组。当在各县级及县级以上城镇中心以外的行政区域从事建筑工程建设活动时,应根据工程场地的地理座标查询《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以确定工程场地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和特征周期。


2.敬老院、福利院等弱势群体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如何确定?

答∶很多地方在设计时把大学类似工程列入重点设防类,却把老年大学、敬老院、福利院、残疾人康复中心等弱势群体密集的建筑,划分为标准设防类,是很不合理的。

尽管《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33—2008)未作具体规定,但该标准和抗震规范的主编王亚勇、戴国莹、黄世敏等多次在会议、报告和著作中说明,标准采用的是类比法,而不是穷举法,工程建设中应更多地体现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这一原则。老年人、残疾人等在地震灾害来临时自救能力较差,这类建筑也应按重点设防类的要求进行抗震设计。

根据2014年5月1日施行的国家标准《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50867—2013 第3.0.10条的规定,“养老设施建筑中老年人用房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且建筑设防标准应按重点设防类建筑进行抗震设计"。

至于近两年兴起的以“养老社区”等名义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情况比较复杂,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但其中单独设置的老年养护院、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等老年人用房,应按重点设防类建筑进行抗震设计。

按照此原则,对于社会上一些以未成年人为招生对象的职业学校,也应按重点设防类的要求进行抗震设计。


3.《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18306—2015)的“附录E”是否要执行?

答∶GB18306—2015标准的附录分两类,附录A、附录B、附录C属于规范性附录,与工程建设标准(如抗震规范等)的附录一样,与正文有同等的法律效率。该标准的附录E(包括附录D、附录F、附录G)均为资料性附录,主要是介绍与正文相关的背景资料,供参考。因此,工程设计时,可不根据附录E对各场地地震动峰值加速度进行调整。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不同场地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会略显不同,同样或相近的建筑,建造于Ⅰ类场地时震害较轻,建造于Ⅲ类、Ⅳ类场地震害较重,但如何根据场地类别对场地地震动峰值加速度进行调整,尚未达成一致性的意见。工程建设标准是通过抗震设防分类、概念设计、抗震措施和抗震计算配套使用,共同保证建筑物的抗震安全。


4. 多层建筑超限是否需要抗震超限审查?

答∶所谓的“超限审查”,是“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简称。超限审查是根据国务院第412号令确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并由建设部令第111号以及住建部“建质【2015】67号”文对超限审查的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项目通过超限审查后,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放行政许可的文件,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应扩大或减少行政许可的范围。因此,超限审查仅仅针对高层建筑。对于特别不规则的多层建筑或规范中规定需要专门论证的内容,可以由建设、设计或审图等单位邀请专家进行论证或咨询。


5.超限审查需要提供哪些图纸和计算书?

答∶设计单位提供的超限审查资料,除“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计可行性论证报告”的格式和内容应参考《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附件6外,提供的图纸和计算书一般应满足以下要求∶

(1)建筑图纸

建筑图纸至少包括平面布置、地下一层、首层、标准层、错层平面、大洞口楼层平面、转换层上下层平面、加强层平面,必要的典型立面和剖面图。

(2)结构图纸

基础(含桩位)平而布置,楼层结构平而布置图、尚应标出梁柱截面尺寸和墙体厚度、转换层平面,应给出竖向构件上下转换的位置;加强层、连体给出支撑布置的立面图;型钢混凝土柱给出截面形式,混合结构中给出典型梁一柱、梁一墙和支撑节点特殊节点的做法。

(3)结构设计计算书∶①反应谱法计算分析

每个反应谱法计算分析均应包括(下列要求不适用大跨空间结构)∶电算的原始参数(楼盖刚性、地震作用方向、扭转偏心、周期折减系数、地震作用修正系数、内力调整、抗震等级、阻尼比等);结构计算的全部自振周期、必要的振型(复杂振型给出各个振型归一化数据)、位移、扭转位移比、总重力和地震剪力分布;楼层刚度比;框架(短肢墙)和墙体(或筒体)承担的地震剪力和倾覆力矩分布等整体计算结果。

主要楼层墙、柱的轴压比和主要楼层钢构件应力比统计,必要的连体和悬挑构件竖向地震计算结果与静载下计算结果的比较。

不需要提供一般楼层的构件和荷载简图,相邻层承载力比。②弹性时程分析

包括输入地震波、峰值加速度和调整系数,同时作用的地震波方向(单、双、三向),各条波作用方向的楼层位移、剪力反应和多条波的平均值。

竖向时程分析,应给出整个结构底部、水平构件的跨中和支座等位置的位移,加速度和内力反应。

③弹塑性分析

给出原始计算参数,恢复力模型和关键部位梁、柱、墙肢、支撑等构件的恢复力参数,构件实际配筋、计算结果列出周期变化、总地震作用,弹塑性顶点位移和层间变形,塑性铰位置和分布,以及弹塑性计算与弹性计算结果对比。


6.装配式建筑的深化设计图纸包括哪些内容?是否需进行施工图审查?

答∶预制构件的专项设计和构件制作详图的设计在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此项工作在装配式建筑的工程实践中做法尚不统一。一般来说,设计单位应完成预制构件的专项设计,专项设计应包括预制构件的尺寸、配筋、连接构造等内容,应满足有关设计规范、标准的要求,应便于制作和安装。专项设计作为设计单位提交的设计文件的一部分,应通过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预制构件制作详图设计,也称深化设计,一般由生产制作及施工单位或具备深化设计能力的单位完成,应考虑构件生产、堆放、运输、安装等各种工况,并结合生产、安装单位的生产、安装工艺、技术条件以及施工顺序及支撑拆除顺序等因素的影响。深化设计分为验算和构件详图两部分,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构件模板图、构件配筋图、预埋件详图、机电设备专业管线及预留孔图、夹心保温墙板的拉结件布置图及保温板排板图、带饰面砖或饰面板构件的排砖图或排板图、现场装配图等。

(2)预制构件脱模、翻转过程中混凝土强度、构件承载力、构件变形、裂缝以及吊具、预埋吊件的承载力验算等;吊装、运输、堆放、后浇筑混凝土等工况下预制构件的验算;预制构件安装过程中各种施工临时荷载作用下的构件支架系统和临时固定支撑的承载力及变形验算。

(3)施工工艺要求。施工验算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的有关规定。

深化设计的目的是在设计单位专项设计的基础上,对生产、安装阶段的要求进行细化,因此一般可不经过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但设计单位宜对深化设计的内容是否满足原设计的要求进行复核。


7.关于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有什么新规定?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原依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等法规、规定设立的“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审批事项,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3给排水专业

3  给排水专业


3.1  建筑给排水设计


1.高层建筑阳台雨水单独设置,多层建筑阳台雨水按规范为宜单独设置,如有困难时,多层居住建筑阳台雨水可以与屋面雨水管道合并设置吗?

答∶根据《合肥市排水设计导则》(DBHJ/012—2014)第5.1.4条"居住小区阳台排水与屋面排水应分开设排水管”的要求,合肥地区多层居住建筑阳台雨水不可以与屋面雨水管道合并,应单独设置。


2.阳台排水立管底部采用间接方式接入污水管网,采用排出管上设置小型雨水口的方式属于间接方式吗?明确布置有洗衣机的阳台排水管道也要间接方式接入污水管网吗?

答∶因排出管上设置小型雨水口的方式也可能造成室外排水管道内气味回溢和雨水口处气味扩散,根据《合肥市排水设计导则》(DBHJ/012—2014)第5.1.4条“排水立管底部应采用水封井等方式间接接入污水管网”。

当阳台布置有洗衣机时,其排水管道属于生活污废水管道,不需要按间接方式接人污水管网。


3. 封闭阳台内可以布置屋面雨水立管吗?

答∶不可以。由建设单位进行阳台封闭交付业主的封闭阳台应都属于业主户内空间,根据《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8.1.7条屋面雨水立管应设置在共用空间内。


4. 建筑面积较小的露台设置一根雨水排水立管可以吗?

答∶不可以。为避免排水管道堵塞,雨水倒溢影响户内,建筑面积较小的露台也应布置不少于2根雨水立管及雨水斗。《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2009年版)第4.9.27条也要求“建筑屋面各汇水范围内,雨水排水立管不宜少于2 根"。如两户露台相邻,也可以采用预留过水孔洞的方式使露台排水连通,以减少雨水排水立管的数量。


5.室外沿墙敷设的雨水立管和空调凝结水立管一定要采用插入式连接吗?

答∶应根据具体实际情况确定。一般情况下敷设于建筑外墙的塑料雨水排水立管及空调凝结水排水立管采用插入式连接,如受后期装饰幕墙或装饰石材限制需要敷设在外墙与幕墙或石材之间时,为避免雨水、冷凝水从插入口缝隙间溢出,则连接方式应采用粘结或胶圈连接等其他可靠方式,且排水管材应采用承压型管材。


6.塑料材质排水立管穿楼板处一定需要预留套管吗?

答∶塑料材质排水立管穿楼板处可以预留套管,也可以按《建筑排水塑料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T 29—2010)第5.1.10条采用不低于C20的细石混凝土分两次捣实并砌筑阻水圈的方式敷设,但穿越屋面时应预埋防水套管。


7.建筑机电工程抗震的设计是施工图审查的主要内容之一吗?

答∶根据《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981—2014)第1.0.4条“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6度以上地区的建筑机电工程必须进行抗震设计”的要求,建筑机电工程抗震的设计是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8.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给排水施工图审查要点有哪些?

答∶(1)给排水施工图设计说明应有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专篇内容。(2)给排水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内容应齐全。(3)设计参数确定应满足使用要求。

(4)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应满足国家规范、标准和地方法规要求。(5)辅助加热装置热水供应系统应合理。

(6)设计图纸(平面图、系统图)深度应满足施工图要求。(7)设计图纸不允许注明二次设计。


9. 单座生活贮水池(箱)容积一定不能大于50m3吗?

答∶是的。根据《合肥市二次供水工程技术导则》第2.3.2条,生活贮水池(箱)容积大于50m3的水箱必须分为两格,并能独立工作。


10.地下室内部集水坑泵排系统应排入室外雨水管道还是污水管道?

答∶根据《合肥市排水设计导则》(DBHJ/T 012—2014)第6.1.5条,地下室内部集水坑泵排系统应排入室外污水系统,地下室出入口处的雨水泵排系统排入室外雨水系统。


11. 单元之间采用敞开走道相连的住宅,给水管道井仅其中一个单元布置时,通向另一个单元户内的给水入户支管经过走道处如何考虑防冻?

答∶此种情况时,最好采用给水入户支管顶部穿梁敷设的方式并对管道进行保温,如确有困难或不允许,必须在地坪内敷设时,则应适当加厚地坪找平层,并采用保温混凝土。


12.根据《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8.2.4条“住宅应设置热水供应设施或预留安装热水供应设施的条件。”是否可以理解为无需设计、施工户内热水管道,仅针对热水供应设施(燃气热水器、电热水器等)预留冷水管道接口即可?

答∶住宅设置热水供应设施,以满足居住者洗浴的需要,是提高生活水平的必要措施,也是居住者的普遍要求,考虑合肥地区的技术经济条件及居住者的实际需求,住宅户内应同步设计热水管道至各热水用水点,并应同步施工。


13.设有三个或三个以上卫生间的住宅、别墅的局部热水供应系统当采用共用水加热设备时,需设热水回水管及循环泵吗?

答∶《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2009年版)第5.2.10A条“设有三个或三个以上卫生间的住宅、别墅的局部热水供应系统当采用共用水加热设备时,宜设热水回水管及循环泵。”没有要求在上述情况下一定要设热水回水管及循环泵,但根据《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2010)第4.2.4条“设有3个以上卫生间的公寓、住宅、别墅共用水加热设备的局部热水供应系统,应设回水配件自然循环或设循环泵机械循环”。从节约水资源的角度考虑,在满足上述情况时需要设热水回水管及循环泵。


14. 公共建筑特别是学校类公建内公共卫生间小便槽、大便槽采用自动水箱冲洗,审查时提出“不节水,不满足节水器具要求”怎么办?

答∶应与建筑专业协商,改变卫生器具布置形式,采用感应式或自闭冲洗阀式小便斗和蹲便器。


15. 高层建筑太阳能集中分散供热水系统(热媒循环,与户内水箱间接换热)中,热媒循环立管需要根据高度或层数分区吗?

答∶考虑到热媒循环立管供给高度较高或层数较多时,其立管底部几层压力较大,间接换热管道发生渗漏、破损时可能对用户财产和安全产生影响。为安全起见,一般热媒循环立管高度大于50m或供给层数多于18层时,需要分区,同时底部几层用户换热水箱及管道配件承压能力应大于此处热媒压力的1.2倍。


16.太阳能集中供热水系统(开式单水箱或双水箱)中,采用温控阀或电磁阀探知管道末端水温自动循环时,需要设膨胀罐吗?

答∶在此系统中,温控阀或电磁阀未开启时即管道中热水未循环时,整个热水管道属于闭式系统,应根据《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2009年版)第5.4.21条设置压力式膨胀罐或泄压阀。


17. 合肥地区公共建筑中只要有热水需求的一定要设太阳能热水系统吗?

答∶根据《关于加强新建民用建筑设计方案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管理工作的通知》(合规 【2014】129号文)第三(三)3条∶“新建、改建、扩建宾馆、酒店、医院等有生活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当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要求,明确宾馆、酒店、医院类有生活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类似于宾馆、酒店的如公寓式办公、酒店式公寓、独立卫生间的学生公寓等和公共浴室、车间淋浴间、超过一定淋浴器数(8 只)的办公淋浴间也应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对于仅在公共卫生间设洗手盆热水的办公楼、数量较少的含卫生间淋浴器的办公楼、幼儿园、单位厨房等热水用量较少的公共建筑,应根据经济对比、使用安全、水质卫生等实际情况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18.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属于可再生能源利用的一种吗?

答∶不属于。根据《关于加强新建民用建筑设计方案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管理工作的通知》(合规【2014】129号文)第三(二)条∶可再生能源主要形式是指太阳能光热、太阳能光伏和地源热泵等形式。


3.2  消火栓系统设计


1. 地下车库内较长的汽车坡道,是否一定需要设置室内消火栓保护? 建筑单体底层单独对外的仅有数平方的电梯门厅,设置两支消火栓似有不妥,但不设置又如何保证两股水柱同时到达?

答∶根据《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第7.1.8 条“汽车库、修车库应设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其消防用水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Ⅰ、Ⅱ、Ⅲ类汽车库及I、Ⅱ类修车库的用水量不应小于10L/s,且应保证相邻两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2)Ⅳ类汽车库及Ⅲ、Ⅳ类修车库的用水量不应小于5L/s,且应保证一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除规范第7.1.2条规定可不设消防给水系统的车库外,其他地下车库内的汽车坡道是一定要设置室内消火栓保护的。

建筑单体底层单独对外的仅有数平方米的电梯门厅,如该单体室内消火栓用水量≥10L/s时,是需要布置两只消火栓保证两股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一点。


2. 室内消火栓的室外埋地管道采用钢管材质,卡箍或者法兰连接时,是否需要在连接处设阀门井?

答∶《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第8.2.5条指出∶埋地管道采用钢管连接时宜采用沟槽连接件(卡箍)和法兰;根据《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2002)第9.2.3条“管道接口法兰、卡扣、卡箍等应安装在检查井或地沟内,不应埋在土壤中”,因此室内消火栓的室外埋地管道采用钢管材质,卡箍或者法兰连接时,在连接处需设检查井,检查井的大小根据管件规格确定,满足检修方便即可,其井盖建议采用隐形井盖。


3.地下室中大部分面积为地下车库,仅有一个防火分区是地下超市,其整个地下室的消防用水量如何确定?是将整个地下室的体积均按地下建筑计还是超市部分单独的体积按地下建筑计?

答∶地下车库和地下超市分别按《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中的地下建筑确定室内外消防用水量,取其中较大值作为整个地下室的消防用水量。


4. 钢结构的厂房或者仓库,其结构形式无法设置消防水箱时,消防水箱如何设计或者该用哪种设备替代?

答∶可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6.1.9.2条“其他建筑应设置高位消防水箱,但当设置高位消防水箱确有困难,且采用安全可靠的消防给水形式时,可不设高位消防水箱,但应设稳压泵”。在不符合第6.1.9.1条的情况下,设有消防水池、消防泵组、稳压泵设备时,可以不设高位消防水箱,但需征得当地消防部门同意。


5. 设计单位如何确认市政给水管网是否符合两路消防供水的要求?

答∶设计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书面材料,按照《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4.2.2条复核是否满足两路消防供水的要求,否则只能按照不符合两路消防供水的要求进行相关设计。


6. 消防水箱最低报警水位应设置在正常水位处还是下方?

答∶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4.3.9.2条文解释“消防水池设置各种水位的目的是保证消防水池不因放空或各种因素漏水而造成有效灭火水源不足的技术措施”,设置最低报警水位的目的是保证有效灭火水源的技术措施,如设在正常水位处会持续报警,因此应该设置略低于正常水位处,一般50 ~100mm。


7.当消火栓系统设有稳压泵时,流量开关是否直接启动消防泵?

答∶按15S509《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图示》11.0.4图示提示第2、5 条∶消火栓系统有稳压泵时,由消防泵出水干管上设置的压力开关自动启动消防泵,流量开关只作为报警信号。


8.超高层建筑的转输水箱兼做消防水箱时是否需按整个建筑的消防水箱容积考虑?

答∶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6.2.3.1条“当采用消防水泵转输水箱串联时,转输水箱的有效储水容积不应小60m3,转输水箱可作为高位消防水箱”。因整个建筑物仅考虑一处火灾,当转输水箱作为高位消防水箱时,其有效容积应按其负荷的楼层高度执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第5.2.1条规定,不满足时应额外增加容积,满足时则可以作为高位消防水箱。


9.超高层建筑系统如采用消防泵直接加压,出口压力不大于2.4MPa,此时是否仍需采用转输水箱分区的供水方式?

答∶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6.2.2条∶“分区供水形式应根据系统压力、建筑特征,经技术经济和安全可靠性等综合因素确定,可采用消防水泵并行或串联、减压水箱和减压阀减压的形式,但当系统的工作压力大于2.40MPa时,应采用消防水泵串联或减压水箱分区供水形式”。当系统工作压力不大于2.40MPa时,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采用减压阀减压、转输水箱等分区供水形式。


10.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54米且每单元设置1部疏散楼梯的住宅,根据规范可设置一支消火栓,若仅为一个单元该如何保证消火栓环状供水?

答∶建筑高度小于等于54米且每单元设置一部疏散楼梯的住宅,根据规范是可以采用1支消防水枪的1股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的。若仅为一个单元时,按照《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8.1.5.1条(当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大于20L/s,且室内消火栓不超过10个时,可布置成枝状)来复核,当室内消火栓超过10个时可采用单独增设1根消防立管与另1根接消火栓立管形成环状供水的方式满足规范要求。


11.不在住宅投影面积之内,却与住宅或住宅下方商业服务网点外墙相邻的、独立的一至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小型营业性用房可以按照商业服务网点进行消防设计吗?

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中商业服务网点的定义为∶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因此问题中所提的建筑不属于商业服务网点。


12.独立的一至二层商业建筑,每个分隔单元为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营业性用房,其二层建筑面积较小时,消火栓布置是否应满足同一平面有2支消防水枪的2股充实水柱同时达到任何部位?

答∶此类建筑因不在住宅建筑下方,不属于商业服务网点,但其建筑特点与商业服务网点基本相同,考虑到住宅下方的商业服务网点发生火灾的危险性要大于单栋一至二层的分隔单元较小的商业建筑,因此在征得当地消防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室内任何部位应满足有2支消防水枪的2股充实水柱同时到达的原则布置室内消火栓。


13.消防水泵接合器需要每栋楼均设吗可以区域共用吗?

答∶需要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单体施工图报审文件中应明确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型号、个数及平面示意位置,消防总体设计图纸中可按15S509《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图示》5.4.4图示复核优化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布置,但需满足《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第5.4.5条“消防水泵接合器的供水范围,应根据当地消防车的供水流量和压力确定”的要求。


14.消防水池最低有效水位是以消防水泵吸水喇叭口以上0.6m或防止旋流器顶部以上0.20m计起还是以离心水泵出水管中心线处计起?

答∶以消防水泵吸水喇叭口以上0.6m或防止旋流器顶部以上0.20m计起。


15. 消防电梯集水坑的有效容积如何界定? 报警水位以下的,停泵水位以上的容积是有效容积吗?

答∶消防电梯集水坑的有效容积是指启泵水位以下、停泵水位以上的容积,其数值不得小于2m3


16.按《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11.0.2要求“消防水泵不应设置自动停泵的控制功能,停泵应由具有管理权限的工作人员根据火灾扑救情况确定。”消防转输水泵也不能根据转输水箱水位自动停泵吗?溢流管道水如何排放?

答∶消防发生后,消防转输水泵一旦启动就不应自动停泵,转输水箱内也不应设置转输水泵停泵水位,应由具有管理权限的工作人员确定是否停止运转,同时考虑到此时消防水泵不一定达到设计流量,就会产生溢流水量,为避免消防水量流失,溢流管道应回流至消防水池。


17.减压阀组在消火栓系统和喷淋系统中设置时一定需要设备用减压阀组吗?

答∶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6.2.4.3条∶消防给水“每一供水分区应设不少于两组减压阀组,每组减压阀组宜设置备用减压阀”和第8.3.4.1条“减压阀应设置在报警阀组入口前,当连接两个及以上报警阀组时,应设置备用减压阀”,可以看出在消火栓系统中不一定需要设备用减压阀,是考虑到供水的可靠性,推荐采用备用减压阀;在喷淋系统中,连接两个及以上的报警阀组时才需设备用减压阀。


18. 消火栓系统采用减压阀进行消防分区时,能否从1.6MPa直接经可调式减压组减压到0.7MPa或更低吗?

答∶一般情况下不可以,应执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6.2.4条∶采用减压阀减压分区供水时宜采用比例式减压阀,阀前阀后压力比值不宜大于3∶1,当一级减压阀减压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减压阀串联减压,但串联减压不应大于两级,第二级减压阀宜采用先导式减压阀,阀前后压力差不宜超过0.40MPa的规定。


19.屋面消防水箱水位至系统最低点消火栓栓口几何高差不大于100m,系统增加了稳压泵后,系统最低点消火栓栓口压力大于1.0MPa,此时消火栓系统应分区吗?

答∶是的。增加了稳压泵后,系统长时间保持在稳高压状态,当系统最低点消火栓栓口压力大1.0MPa时,应进行消防分区。


3.3  自喷系统设计


1. 高层住宅的商业网点是否设置喷淋?

答∶可以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5.4.10.3条,在设计喷淋设置时把住宅部分和商业服务网店区别开,再参照第8.3.4.2条按“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来确定是否设置喷淋,也可与当地消防部门沟通确定。


2.建筑下部为大型商业时,上部为住宅,设置喷淋系统时,上部住宅公共部位是否设置喷淋系统?

答∶应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5.4.10.3条“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本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该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3.当各单体湿式报警阀集中设置时,水泵接合器如何设置?

答:布置于湿式报警阀前。


4.防火卷帘建筑图中仅标明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特级防火卷帘时,需设喷淋保护吗?

答∶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6.5.3条∶“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的耐火试验方法》(GB/T7633—2008)有关耐火完整性和耐火隔热性的判定条件时,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仅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的耐火试验方法》(GB/T7633—2008)有关耐火完整性的判定条件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


5.设有高低铺的学生宿舍或公寓内可以设置边墙扩展型侧喷头保护吗?

答∶为避免设有高低铺的学生宿舍或公寓内设置边墙型喷头时喷洒效果可能受铺位影响,因此不可以采用此种布置方式。


6. 消防水箱喷淋出水管上需要设流量开关吗?

答∶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11.0.4条∶“消防水泵应由消防水泵出水干管上设置的压力开关、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的流量开关,或报警阀压力开关等开关信号应能直接自动启动消防水泵。消防水泵房内的压力开关宜引入消防水泵控制柜内。”喷淋系统消防水泵的启动是由报警阀压力开关提供信号,并不是由消防水箱喷淋出水管上的流量开关启动,因此可以不设。


7.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大、中型幼儿园喷淋危险等级如何选择?

答∶可以按中危I级设计。


8.装设网格、栅板类通透性吊顶的场所,系统的喷水强度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年版)规定值的1.3倍确定,其余位置或其他场所的喷水强度也需要按1.3倍确定吗?

答:不需要按1.3倍确定。


9.若某建筑的中庭为高大净空场所,且面积为150m2,计算喷淋流量时,作用面积按150m2还是260m2计算?

答∶按实际面积计算喷淋流量。


10.商业楼按规范整栋楼需要设置喷淋保护,其部分过道为敞开式走廊,此位置喷淋需要设置吗?

答∶如果此过道具有疏散功能,则需设置喷头保护,否则不需设置。


11.某停车库,三面有围护墙体,一面敞开,如何设计喷淋?

答∶应视环境温度确定,如环境温度可能低于4℃,则需按干式系统或预作用系统进行喷淋系统选择。


12.喷淋系统湿式报警阀后的喷淋管道系统中可以设置减压阀组进行系统分区吗?

答∶不可以。喷淋系统减压阀仅可设置于湿式报警阀前、喷淋水泵出水管后的管道上,喷淋支管的减压措施可以采用减压孔板。


13. 地下车库喷头布置中常常在间距不超过4×4(m)的十字梁间布置1只喷头,其他层的不吊顶场所中也可以按这种方式布置吗?

答∶可以。在净空高度不超过8m的场所中可以布置,但喷水强度应符合规范规定。


14.在轻危险级、中危险级场所中配水支管、配水管的管径直接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年版)中表8.0.7选定可以吗?

答∶不可以直接选定,应根据作用面积内喷头的设计流量逐段计算确定。


1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01)(2005年版)第9.2.1条规定“管道内的水流速度宜采用经济流速,必要时可超过5m/s,但不应大于10m/s”,《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8.1.8条规定"消防给水管道的设计流速不宜大于2.5m/s,自动水灭火系统管道设计流速,应符合……的有关规定,但任何消防管道的给水流速不应大于7m/s”,那么喷淋管道的最大流速可以大于7m/s吗?

答∶执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8.1.8条规定,喷淋管道的最大流速不应大于7m/s。


16.喷淋系统减压阀设计时经常违反规范甚至是强条要求,主要是什么原因?

答∶喷淋系统减压阀设计时应注意∶

(1)减压阀应设置在报警阀组入口前,当连接两个及以上报警阀组时,应设置备用减压阀

(2)减压阀的进口处应设置过滤器;

(3)过滤器和减压阀前后应设压力表,压力表的表盘直径不应小于100mm,最大量程宜为设计压力的2倍;

(4)过滤器前和减压阀后应设置控制阀门;(5)减压阀后应设置压力试验排水阀;(6)减压阀应设置流量检测测试接口或流量计。

同时设计时应注意执行强制性条文“减压阀处的压力试验排水管道直径应根据减压阀流量确定,但不应小于DN100”的要求。


3.4  室外总图设计


1.在市政只有一路供水管道接入的情况下,室外消火栓管网采用室外消火栓泵+稳压泵的独立系统时,还需要市政一路供水与该管网进行连接吗?

答∶采用独立的室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设有室外消火栓泵及稳压泵,系统的压力、水量可以满足规范要求时,不需要市政供水管道与其连通,因稳压泵维持的系统压力通常大于市政供水压力,长时间运行可能会造成水量回流影响市政水质(即使设置了倒流防止设施)。


2.根据合建设【2011】5号文,道路工程中已淘汰砖砌式检查井,建筑小区内还可以选用砖砌式检查井吗?

答∶建筑小区内淘汰砖砌式检查井的选用。


3.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是否都可以选用室外地埋式一体化消防泵房?

答∶改建、扩建的建筑如受条件限制,在当地消防部门允许的情况下是可以选用室外地埋式一体化消防泵房的;新建的建筑是有条件进行室内消防水池及泵房的设计的,此时一般不建议选用室外地埋式一体化消防泵房。


4. 建筑小区内检查井盖设计时需标注承载等级吗?

答∶建筑小区内的检查井盖应根据《合肥市城镇检查井盖技术导则》(合建【2010】 94号)按使用场所确定最低选用等级,并注明承载能力级别,不可仅以轻重型井盖进行区分。


5. 合肥地区新建小区内均需设雨水回用设施吗单栋建筑需要设吗?

答∶新建小区内是否设雨水回用设施应根据《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第5.7.4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设计雨水利用措施。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应配套建设雨水利用工程∶

(1)总建筑面积(地上)达到10万平方米以上或有景观水池的新建住宅小区。(2)单体建筑屋顶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筑、工业建筑,有污染源的化工企业、制药厂、医院、金属冶炼和加工企业等屋顶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应专题论证后确定雨水利用方式。

(3)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广场、公园、人行道、绿地项目。”及《合肥市排水设计导则》(DBHJ/T 012—2014)第5.1.6条“人行道、停车场和广场等宜采用渗透性铺面;超过2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用地,应设置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确定。

另外,可根据绿色建筑标准要求确定是否需设雨水回用设施。


6. 合肥市雨水暴雨设计重现期如何选取?

答∶按《合肥市排水设计导则》(DBHJ/T 012—2014)第2.2.3条"雨水管设计重现期采用以下标准∶一般地区P=2~5年;重要地区P=5~10年(重要地区主要指快速路、高架、轨道交通、行政中心、学校、医院和低洼易淹区等);山洪P=20年”。其中居住小区室外一般取P不小于3年,行政中心、学校、医院一般取P不小于6年。


7.《合肥市排水设计导则》要求市政道路雨污水管径应不小于DN500mm,小区内的室外雨污水排水干管径也要满足此项要求吗?

答∶建筑小区内排水接户管、支管、干管最小管径应满足《合肥市排水设计导则》(DBHJ/T 012—2014)第5.1.5条“室外排水管管径应不小于DN300mm”的要求,其余管道直径的取值应通过计算确定。


8.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的出水加压喷灌管网可以采用市政供水管道加防倒流设施与其连接作为补充水源吗?

答∶市政供水管道不可以与雨水收集利用加压出水管相连,但可以间接接入出水加压集水井作为补充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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