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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四川省铁路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试行)

实施时间:2022-05-10
字号:

 前言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铁路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铁路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工作,提高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水平,保障铁路工程消防设计质量,我厅组织编写了《四川省铁路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5月10日

前 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5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进一步做好我省铁路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工作,提高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水平,保障铁路工程消防设计质量,受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西南交通大学、四川省建设工程消防和勘察设计技术中心会同有关单位编写了《四川省铁路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试行)》(以下简称《要点》)。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依据现行铁路工程建设消防设计技术标准,总结我省近年来铁路工程消防设计与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的工作实践,参考其他省市经验做法,在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的基础上进行编制,并经专家审查通过,形成《要点》。

《要点》共分为 10 章和 3 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总图消防工程;5 隧道消防工程;6 建筑防火和结构耐火;7 地下车站消防工程;8 房屋建筑消防设备设施;9 特殊消防设计;10 审查记录表。

《要点》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将有关资料寄至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消防技术研究中心(邮寄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通锦路 3 号,邮编:610031,联系电话:13568991630),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西南交通大学

四川省建设工程消防和勘察设计技术中心


参编单位:中铁第一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第五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市隧道工程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四川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机械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主要编写人员:

毛晓兵 金旭炜 巩 云 沈中伟 李百毅 史杨华

冯 敏 王露熹 朱 磊 欧 眉 张 彪 邓保顺

梁 园 郑晋丽 石永涛 王家良 罗 毅 甘 宁

郑广印 何晓斌 贺志荣 谭 梅 车 杨 郑 敏

李绍平 汪跃飞 曾艳华 范 磊 罗禄申 廖 宇

李定国 崔志强 申 允 伍文波 王 刚


主要审查人员:

张建芳 马静波 罗汉斌 侯卫华 刘文利 吴小宾

辛思远 张 鹏 秦宁然

1总则

1 总则


1.0.1 为规范四川省铁路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工作,提高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水平,保障铁路工程消防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51 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书式样》(建科规〔2020〕5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要点》。


1.0.2《要点》适用于新建、改(扩)建铁路工程(包括地方及专用铁路)的施工图消防设计文件的审查。


1.0.3《要点》依据国家、铁路行业和四川省的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进行编制,设计人员应全面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和法规的有关规定。


1.0.4 消防设计文件不得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以及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等的非强制性条文。


1.0.5《要点》的技术审查内容分为以下三类标准:

1 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列为《要点》的“A 类条款”。

2 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的非强制性条文列为《要点》的“B 类条款”。

3 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不属于上述两项的条款但与消防工程设计直接相关的非强制性指引条款列为《要点》的“C 类条款”。


1.0.6《要点》所列审查内容是保证工程消防设计质量的基本要求,并不是消防设计的全部内容。审查机构依据《要点》的规定进行审查时,由于各地的实际情况存在差异,审查内容也可有所不同。如确有必要,各市(州)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当地具体情况,适当增加审查内容,但不应减少审查内容。

2术语

2 术语


2.0.1 国家铁路 national railway

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管理的铁路。

2.0.2 地方铁路 local railway

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的铁路。

2.0.3 专用铁路 exclusive railway

由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专为本企业或者本单位内部提供运输服务的铁路。

2.0.4 电气化铁路 electrified railway

用电能作为列车牵引动力的铁路。

2.0.5 客运专线 passenger dedicated line(PDL)

专供旅客列车行驶的铁路。

2.0.6 高速铁路 high-speed railway(HSR)

设计速度 250km/h(含预留)及以上动车组列车,初期运营速度不小于 200km/h的客运专线铁路。

2.0.7 城际铁路 intercity railway

专门服务于相邻城市间或城市群,设计速度 200km/h 及以下的快速、便捷、高密度的客运专线铁路。

2.0.8 客货共线线路 mixed passenger and freight railway

旅客列车与货物列车共线运营,设计速度 200km/h 及以下的铁路。

2.0.9 动车组 multiple unit(MU),electrical multiple unit(EMU)

具有牵引动力和固定编组,在日常运用维修时不解编的车组。

2.0.10 高速列车 high-speed train

最高速度 250km/h 及以上的旅客列车。

2.0.11 设计速度 design speed

各种铁路技术装备(线路、轨道、桥梁、接触网、信号等)设计中均允许的列车最大运行速度。

2.0.12 旅客车站 passenger station

为铁路旅客办理客运业务的公共建筑,主要由进站、出站集散厅、候车区(厅、室)、售票用房、客运作业及附属用房、行包用房及为旅客服务的商业用房组成。

2.0.13 车场 yard

车站内的线路按所承担不同技术作业划分的线群。

2.0.14 铁路枢纽 railway hub

在铁路网点或网端,由两条及以上干线、若干个车站、各种为运输服务的设施及其联络线等所组成的整体。

2.0.15 服务隧道 service tunnel

平行于主隧道并和主隧道相连,运营期间用于救援疏散和养护维修的隧道。

2.0.16 救援通道 rescue gallery

隧道内发生灾害时,可供救援人员通行和旅客疏散的贯通的通道。

2.0.17 横通道 connection gallery

两条单线区间隧道之间,每隔一定间距设置的互为连通,用来疏散旅客的通道, 又称联络通道。

2.0.18 紧急救援站 emergency rescue station

在隧道内设置的能够快速地将人员从事故隧道疏散到相对安全区域的停车站点。

2.0.19 旅客基本站台 main passenger platform

靠近站房一侧的旅客站台

2.0.20 旅客最高聚集人数 maximum number of passengers gathered in waiting room

旅客车站全年发送旅客最多月份中,一昼夜在候车室内瞬时(8min~10min)出现的最大候车(含送客)人数的平均值。

2.0.21 高峰小时发送量 number of passengers dispatched during peak hour

旅客车站全年发送旅客最多月份中,日均高峰小时旅客发送量。

2.0.22 特大型旅客车站 extra-large station

最高聚集人数或高峰小时发送量 10000 人及以上的铁路旅客车站。

2.0.23 大型旅客车站 large station

最高聚集人数 3000 人及以上且小于 10000 人或高峰小时发送量 5000 人及以上且小于 10000 人的铁路旅客车站。

2.0.24 中型旅客车站 medium station 

最高聚集人数 600 人以上且小于 3000 人或高峰小时发送量 1000 人及以上且小于 5000 人的铁路旅客车站。

2.0.25 小型旅客车站 small station

最高聚集人数 600 人及以下或高峰小时发送量小于 1000 人的铁路旅客车站。

2.0.26 集散厅 concourse

旅客车站内,对进站、出站旅客进行疏导的大厅。

2.0.27 候车区(候车室)waiting area (room)

旅客车站内旅客等候上车的区域(房间),一般由普通、软席、贵宾、军人、团体和无障碍等区(室)组成。

2.0.28 高架候车室 elevated waiting room

位于旅客站台与线路上方,且与站房相连,主要为候车旅客使用的建筑物。

2.0.29 旅客服务设施 passenger service facilities

为旅客提供问询、小件寄存、邮政、电信、商业、医务、自动取款以及各种信息标志、无障碍设施等的统称。

2.0.30 动车段 MU depot

配属动车组,承担动车组的一至五级修程、临修作业以及运用整备存放任务的生产处所。

2.0.31 动车运用所 MU operation point

派驻动车组,并承担所在客站始发、终到动车组的运用整备、存放和临修作业

及派驻动车组的一、二级修程的生产处所。

2.0.32 动车存车场 MU stabling yard

承担所在客站始发、终到动车组存放的场所。

2.0.33 检修库 maintenance workshop

供动车组完成三、四、五级检修作业的车库。

2.0.34 检查库 inspection workshop

供动车组完成一、二级检修的车库。

2.0.35 乘务员公寓 train crew hostel

供机车、动车和列车乘务人员在等待折返期间休息和住宿的场所。

2.0.36 明洞 open-cut tunnel

在隧道洞口或路堑地段,为防御坍方、落石、雪崩等影响行车,用明挖法修建的掩上建筑物。

2.0.37 会让站 passing station

在单线铁路上,为满足区间通过能力需要而设置的办理列车通过、会让、越行的车站。

2.0.38 越行站 overtaking station

在双线铁路上,为满足区间通过能力需要而设置的办理同方向列车越行的车站。

2.0.39 紧急出口 emergency exit

隧道内专门设置的,在发生列车灾害事故的情况下,能够满足人员从事故隧道直接疏散到地面的坑道。

2.0.40 避难所 refuge

隧道内专门设置的,在发生列车灾害事故的情况下,能够为人员提供临时避难并等待外界救援,且有一定逃生条件的坑道。

2.0.41 平行导坑 parallel heading

与主隧道平行并通过横通道相连,用于主隧道施工、排水、通风、救援疏散等的辅助坑道。

2.0.42 斜井 inclined shaft

由地面斜向修筑,与隧道平面成一定交角的辅助坑道。

2.0.43 竖井 vertical shaft

由地面竖向修筑的筒状辅助坑道。

2.0.44 车站(车场)咽喉区 throat area of station(yard)

在车站(车场)两端线路的出入口,道岔集中布置的地点。

3基本规定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要求


3.1.1 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应按《要点》的“10 审查记录表”如实记录审查情况。

3.1.2 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应按《要点》的要求给出消防设计是否合格的结论性意见。

3.1.3 铁路工程的消防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标准时,宜遵守其规定。


3.2 结论判定


3.2.1 消防设计文件审查的结论按照下列规则进行判定:

1 不符合 A 类条款、B 类条款要求的,判定为不合格。

2 不符合 C 类条款要求的,可判定为合格,但应在消防技术审查意见中提出修改建议。


3.3 铁路消防工程类型


3.3.1 铁路消防工程分为总图消防工程、隧道消防工程和房屋建筑消防工程;

3.3.2 总图消防工程的内容包括铁路线路与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燃液体、可燃气体管道穿越铁路的防护要求;站区、场段总平面布置及消防车道、救援场地的布置等内容。

3.3.3 隧道消防工程包括紧急救援站、防护门等救援疏散设施的设置、隧道防排烟、灭火装置、防灾救援设备监控、应急照明及应急通信的配置等内容。

3.3.4 房屋建筑消防工程如客运用房(含站房)、口岸站用房、通信用房、信号用房、信息及灾害监测用房、工务用房、牵引供电及电力用房、机务用房、车辆用房、动车组用房等,其消防设计审查应满足国家、地方及行业标准的要求和本要点。

3.3.5 除 3.3.4 条以外的其他房屋如货运和装卸用房、给水排水用房、公安用房、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用房、消防设备用房、办公与教育用房、待班楼和环境卫生用房、职工食堂、浴室和单身宿舍、办公等房屋,其消防设计审查应满足国家、地方及行业标准的要求和《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试行)》。

4总图消防工程

4.1 防火间距

4 总图消防工程


4.1 防火间距


4.1.1 铁路工程相关房屋的建、构筑物应满足表 4.1.1-1 和表 4.1.1-2 的规定。

表 4.1.1-1 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m)

注:1 单、多层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 2m。

2 两座仓库相邻外墙均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以减小,但丙类仓库,不应小于 6m;丁、戊类仓库,不应小于 4m。

表 4.1.1-2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注:1 相邻两座单、多层建筑,当相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该门、窗、洞口的面积之和不大于外墙面积的 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 25%。

2 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 15m 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 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4 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知 4m。

5 相邻建筑通过连廊、天桥或底部的建组物等连接时,其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的规定。

6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建筑,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4.1.2 铁路通过林区时,距林木最近的铁路线路中心线至林木垂直投影边缘的防火隔离带宽度不应小于 30m。

4.1.3 铁路通过重点草原防火区时,应设置自铁路用地界至草地边缘不小于 20m 的防火隔离带。

4.1.4 铁路工程防火间距的起算点:

1 道路:路面边缘(指明者除外)。

2 铁路线路:最近铁路的线路中心线。

3 管道:管道的中心线(指明者除外)。

4 油罐:罐外壁。当有防火堤时,为防火堤中心线。

5 工业企业、住宅区、建筑物、构筑物:围墙外缘,无围墙者,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外墙皮,如外墙有突出的可燃或难燃构件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6 铁路装卸油品设施:铁路作业中心或端部的装卸油品的鹤管。

7 铁路油罐车、汽车油罐车的装卸油品鹤管:鹤管的主管中心。

8 各类堆场:邻近铁路的最外边缘。

9 防火隔离带铁路中心线或用地界与森林的林木投影边缘或草原的草地边缘。

10 铁路车站:铁路车站设计用地界。

11 洗罐工艺装置:此装置最外侧设备边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边线。洗罐工艺装置或洗罐线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以相互距离较近者确定。

4.1.5 非铁路房屋应建于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之外。

4.1.6 除为铁路运输工具补充燃料的设施及办理危险货物运输外,在铁路线路两侧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或销售易燃、易爆或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1.6 的相关规定(不含旅客车站)。

表 4.1.6 铁路线路与房屋建筑物防火间距

注:1 防火间距起算点应符合本要点 4.1.4 条的规定。

2 生产烟花、爆竹、爆破器材的工厂和仓库与铁路线路之间的防护距离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3 本表序号 4 中的房屋,当面向铁路侧墙体为防火墙或设置耐火极限 3.00 h 并高于轨面 4.0m 的防火隔墙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减小到 50%。同时,非铁路房屋应建于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之处。

4.1.7 设置在铁路高架桥下或邻近铁路高架桥的建筑物、构筑物,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不燃性墙体、不低于 1.50h 的不燃性屋面板,及乙级防火门窗。

4.1.8 洗罐工艺装置(洗罐线)与周边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1.8的规定。

表 4.1.8 洗罐工艺装置(洗罐线)与周边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4.1.9 牵引变电所的室外油浸式牵引变压器、分区所、自藕变压器所或开闭所的室外油浸式自藕变压器,距最近铁路线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25m。当设置防火隔墙时,防火间距可减少 50%。防火墙的高度不宜低于变压器油枕的顶端高度,防火墙的两端应分别大于变压器贮油池外侧各 1m。

4.1.10 牵引变电所的室外油浸式牵引变压器、分区所、自耦变压器所或开闭所的室外油浸式自耦变压器,以及 10kV 及以上的室外油浸式电力变压器与易燃、易爆场所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1.10 的规定。

表 4.1.10 油浸变压器与易燃易爆场所的防火间距

注:1 埋地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 50m3 时的甲、乙、丙类液体卧式储罐和总容积小于或等于 200m3时的储罐,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 50%。

2 埋地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 50m3 且总容量不大于 400 m3 时的液化石油气储罐,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 50%。

4.1.11 铁路线路与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1.11 的规定。

表 4.1.11 铁路线路与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场的防火间距

注:1 防火间距起算点应符合本要点 4.1.4 条的规定。

2 表中“W”为可燃材料质量;“V”为可燃材料体积。

4.1.12 铁路线路与石油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1.12 的规定。

表 4.1.12 铁路线路与石油库的防火间距

注:1 Ⅰ、Ⅱ级毒性液体的储罐等设施与铁路线的最小安全距离,应按相应火灾危险性类别和所在石油库的等级在本表规定的基础上增加 30%。

2 特别石油库中,非原油类易燃和可燃液体的储罐等设施与铁路线的最小安全距离,应在本表规定的基础上增加 20%。

4.1.13 铁路线路与石油化工企业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1.13 的规定。

表 4.1.13 铁路线路与石油化工企业设施的防火间距

注:1 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液体罐组的规定减少 25%。

2 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 25%。

4.1.14 铁路线路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火炬、油气井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1.14 的规定。

表 4.1.14 铁路线路与液体、气体储罐、火炬、油气井的防火间距

注:1 埋地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 100m3 的甲、乙类液体卧式储罐和其他散发蒸气比空气重的甲、乙类液体储罐与铁路线路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 50%,丙类液体储罐可在本表和本注的基础上再减少 25%,但折减后的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铁路线路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 15m。

2 埋地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 50m3 且总容积不大于 400m3 的液化石油气储罐,与铁路线路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 50%。

3 放空管可按本表中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防火间距减少 50%。

4.1.15 为铁路运输生产作业服务的房屋、场所、仓库、储罐与铁路线路的防火间距可不受 4.1.6、4.1.11、4.1.12、4.1.13、4.1.14 条文的限制,但储存桶装乙类柴油仓库及乙、丙类液体储罐与铁路线路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4.1.16 输送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和可燃气体管道与铁路平行埋设时,原油、成品油管道外皮距铁路线不应小于 25m,液化石油气管道外皮距铁路线不应小于50m,且距铁路用地界应大于 3.0m,并应符合《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中有关铁路安全保护区的规定。直接为铁路运输服务的乙、丙类液体和低压可燃气体管道外皮与邻近铁路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5.0m。中压及次高压可燃气体管道外皮与邻近铁路

路堤坡脚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5.0m,困难条件下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后可适当缩小。

4.1.17 埋设输送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外皮和可燃气体管道外皮与铁路房屋防火间距应符合《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等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4.2 消防车道

4.2 消防车道


4.2.1 旅客车站、区段站、编组站、口岸站油罐车换轮线(库)、危险品集中的工业站、港湾站、动车段(所)、机务(折返)段、车辆段、客车整备所、综合维修基地(段)、行包快运基地及货场、大型养路机械段、洗罐所应设置消防车道,并应与公路、道路连通。

整备、存车、检修线数量在 15 条及以上的客车整备所或动车段(所),占地面积大于 1500 m2 的乙、丙类仓库的货场,设有储量大于表 4.2.1 规定的堆场、储罐区的货场、路网性编组站、口岸站油罐车换轮线(库)等宜设环行消防车道和两个与外部道路连通的消防车道出人口。

表 4.2.1 堆场或储罐区的储量

4.2.2 区段站或编组站的调车场,当调车线数量为 10~18 条时,应在调车场一侧设消防车道;当调车线数量为 19 条及以上时,应在调车场两侧设消防车道。调车场的消防车道应相互连通。区域性及以上编组站的出发场侧应设消防车道。消防车道宜靠近车场设置,距邻近线路不宜大于 25m。调车场的消防车道可不设回车场。

4.2.3 设有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货区的货场,占地面积大于 30000m2 的可燃材料堆场和液化石油气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及可燃气体储罐区内的环形消防车道之间,应设置与环形消防车道相通的中间消防车道,消防车道间距不应大于150m,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有关规定。

消防车道边缘距离可燃材料堆场堆垛边缘不应小于 5m。

4.2.4 大型、特大型旅客车站,当站房为线侧平式时,应利用基本站台作为消防车道。

4.2.5 消防车道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 4.0m。

4.2.6 客车、机械保温车整备线和客车、动车组、大型养路机械存车线应设与线路平行的消防车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整备线、存车线区域最外两侧线路之间距离小于或等于 80m 时,应设一条消防车道,且应有回车场地。

2 最外两侧线间距大于 80m 且小于或等于 160m 时,应设两条消防车道。

3 最外两侧线间距离大于 160m 时,应设三条消防车道。

4 设两条及以上消防车道时,消防车道应相互连通。

5 线路间硬化地面可兼作消防车道,其净宽不应小于 4m。

6 客货共线铁路客车备用车存放线数量大于 5 条时,与其他线群之间应设消防车道。

4.2.7 当牵引变电所和 10kv 及以上变、配电所内建筑的火灾危险性为丙类,且建筑占地面积大于 3000 m2 时,所内的消防车道宜布置成环形;当为尽端式车道时,应设回车场地或回车道。

4.2.8 高架候车厅(室)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必须沿侧式站房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站台上应设置符合线路上方高架站房消防灭火要求的消火栓系统。

4.3 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穿越铁路

4.3 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穿越铁路


4.3.1 管道不应跨越城际铁路、设计时速 200km/h 及以上的铁路、动车走行线。


4.3.2 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采用顶进套管下穿铁路路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套管边缘距电气化铁路接触网立柱、信号机等支柱基础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 3m;

2 套管顶部外缘距自然地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 2m。套管不宜在铁路路基基床内穿越,困难条件下穿越铁路路基基床时,套管顶部外缘距路肩不应小于 2m;

3 套管伸出路堤坡脚护道不应小于 2m,伸出路堑堑顶不应小于 5m,且距路堤排水沟、路堑堑顶天沟和线路防护栅栏外侧不应小于 1m。


4.3.3 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采用防护涵下穿铁路路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护涵孔径应根据输送管道直径、数量及布置方式确定。涵洞内宜保留宽度不小于 1.0m 的验收通道,管道与管道间、管道与边墙间、管顶与涵洞顶板间的距离不宜小于 0.5m,涵洞内净空高度不宜小于 1.8m,涵洞顶至路肩不应小于 1.7m。

2 主体结构应伸出铁路路基边坡,与涵洞顶交线外不应小于 2.0m,并不得影响铁路排水设施的正常使用。

3 防护涵洞内宜采用填充方式。未填充的应在涵洞两端设检查井,检查井应有封闭设施。


4.3.4 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严禁在铁路桥梁上敷设,且不应在桥梁范围内的上方跨越。


4.3.5 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不应在车站两端咽喉区范围内及动车段(所)、机务段(所)、车辆段(所)内穿越或跨越铁路;其中在铁路编组站、旅客车站两端咽喉区范围内及动车段内严禁穿越或跨越铁路。


4.3.6 公(道)路不应在区域性及以上编组站的到达场、调车场、出发场有效长范围内和仓库建筑总面积 3000 m2 及以上的货场、集装箱货位面积 10000 m2 及以上的货场上方跨越。严禁在危险品货场、洗罐所、口岸站油罐车换轮线(库)、危险品工业站、港湾站上方跨越。


4.3.7 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与铁路交叉角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与铁路交叉宜采用垂直交叉或大角度斜交,交叉角度不宜小于 30o;

2 当铁路桥梁与管道交叉条件受限时,在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交叉角度可小于 30o;

3 当管道采用顶进套管、顶进防护涵穿越既有铁路路基时,交叉角度不宜小于 45o。

4.4 室外消防给水

4.4 室外消防给水


4.4.1 消防水源

1 市政给水、消防水池、天然水源等可作为消防水源,并宜采用市政给水。

2 冬季结冰地区的消防水池、水塔和高位消防水池(箱)等应采取防冻措施。

3 当市政给水管网连续供水时,消防给水系统可采用市政给水管网直接供水。

4 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共用的水池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5 水源地距站场最外线路中心线的距离应根据给水工程及站场远期发展规模、水文、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卫生条件及长期取水对地层影响等因素综合确定:

1)高速铁路、无砟轨道铁路水源井严禁设置在距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 200m 范围内;

2)其他铁路水源地距站场最外线路中心线的距离不宜小于 50m;

3)采用地表水作为车站供水水源时,其设计枯水流量的年保证率应根据车站性质和用水的重要性选定,宜采用 90%~97%;

4)水源的产水量不应小于设计最大日用水量的 1.3 倍;

5)水源同时作为消防水源时尚应满足消防水池补水量及补水时间的要求。

6 消防水源水质应满足水灭火设施灭火、控火和冷却等消防功能的要求。

7 消防水池有效容积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市政给水管网能保证室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2)当市政给水管网不能保证室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和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足部分之和的要求。

8 消防水池的给水管应根据其有效容积和补水时间确定,补水时间不宜大于48h,但当消防水池有效总容积大于 2000m3 时不应大于 96h。消防水池给水管管径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 DN100。

9 当消防水池采用两路供水且在火灾情况下连续补水能满足消防要求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根据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 100m3,当仅设有消火栓系统时不应小于 50m3

10 储存室外消防用水的消防水池或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水池应设置取水口(井),且吸水高度不应大于 6.0m;

2)取水口与建筑物(水泵房除外)的距离不宜小于 15m;

3)取水口(井)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等构筑物的距离不宜小于 40m;

4)与液化石油气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 60m,当采取防止辐射热保护措施时,可为 40m。

11 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共用的水池,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12 消防水池的出水、排水和水位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水池的出水管应保证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能被全部利用;

2)消防水池应设置就地水位显示装置,并应在消防控制中心或值班室等地点设置显示消防水池水位的装置,同时应有最高和最低报警水位;

3)消防水池应设置溢流水管和排水设施,并应采用间接排水。

13 雨水清水池、中水清水池、水景和游泳池必须作为消防水源时,应有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均能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所需的水量和水质的技术措施。


4.4.2 消防管道

1 向室外、室内环状消防给水管网供水的输水干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其余的输水干管应仍能满足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2 室外消防给水采用两路消防供水时应采用环状管网,但当采用一路消防供水时可采用枝状管网;管道的直径应根据流量、流速和压力要求经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 DN100;消防给水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每段内室外消火栓的数量不宜超过 5 个。

3 室外消防的给水管网平时运行工作压力不应小于 0.14MPa,消防时水力最不利消火栓的出流量不应小于 15L/s,且供水压力从地面算起不应小于 0.10MPa。

4 埋地管道宜采用球墨铸铁管、钢丝网骨架塑料复合管和加强防腐的钢管等管材,室内外架空管道应采用热浸锌镀锌钢管等金属管材,并应按下列因素对管道的综合影响选择管材和设计管道(系统工作压力;覆土深度;土壤的性质;管道的耐腐蚀能力;可能受到土壤、建筑基础、机动车和铁路等其他附加荷载的影响;管道穿越伸缩缝和沉降缝)。

5 埋地管道当系统工作压力不大于 1.20MPa 时,宜采用球墨铸铁管或钢丝网骨架塑料复合管给水管道;当系统工作压力大于 1.20MPa 小于 1.60MPa 时,宜采用钢丝网骨架塑料复合管、加厚钢管和无缝钢管;当系统工作压力大于 1.60MPa 时,宜采用无缝钢管。钢管连接宜采用沟槽连接件(卡箍)和法兰,当采用沟槽连接件连接时,公称直径小于等于 DN250 的沟槽式管接头系统工作压力不应大于 2.50MPa,

公称直径大于或等于 DN300 的沟槽式管接头系统工作压力不应大于 1.60MPa。

6 管道不宜从咽喉区、区间正线穿越。必需穿越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1)管道不应直埋;

2)管道宜集中布置、垂直通过;

3)管道应设防护涵。防护涵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其断面尺寸应符合表

4.4.2-1 的规定。

表 4.4.2-1 防护涵断面尺寸

7 DN100 及以上管道穿越站场范围内的线路时,宜设防护涵洞,其余管道可设防护套管。当设置防护套管时,管道接口应设于两线路之间。

8 管道管顶埋设深度应在土壤冰冻线以下 0.20m,除岩石地层外,管顶覆土厚度不得小于 0.70m。

9 客货共线铁路列车设计时速小于 200km/h 时,其涵洞、套管外顶部距钢轨轨底的距离不宜小于 1.20m,至路基面的距离不得小于 0.70m;客运专线、高速铁路、城际铁路列车设计时速大于或等于 200km/h 时,其涵洞外顶部距钢轨轨底的距离不宜小于 1.50m,至路基面的距离不得小于 0.70m。

10 给水管与其他管线及建(构)筑物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表 4.4.2-2 的规定。

表 4.4.2-2 给水管与其他管线及建(构)筑物的最小净距

11 有结冻危险的室外消火栓应采用保温防冻措施。


4.4.3 其他规定

1 特大型、大型旅客车站消防给水系统可与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合并设置。

其余站(点)及动车段(所)存车线消防给水系统宜与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合并设置;但应有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2 扑灭列车火灾的消防水池应设在基本站台,并可与旅客车站站房的消防水池合建,具体位置可结合车站实际情况确定。消防水池应设吸水口且吸水高度不应大于 6.0m。

3 不同场所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表 4.4.3-1 的规定。

表 4.4.3-1 不同场所火灾延续时间

4 下列地点室外消防给水应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

1)超出城镇消防站保护范围的站、段(所)和货场仓库。

2)既有客车整备线(库)及备用客车存放线无法保证消防车进入的。

3)大型及以上客货共线铁路旅客车站和高速铁路、城际铁路旅客车站站台无法保证消防车进入的。

5 同一站区内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火灾次数为一次的最大用水量确定。扑救列车火灾及其他消防用水量和水枪充实水柱不应小于表 4.4.3-2 的规定。

表 4.4.3-2 消火栓用水量及水枪充实水柱

6 旅客车站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可与客车给水系统共用管网。当室外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宜与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合用。

7 室外消火栓宜采用直径 DN150 的室外消火栓,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采用室外地上式消火栓时应有一个直径为 150mm 或 100mm 和两个直径为 65mm 的栓口;当采用室外地下式消火栓时应有直径为 100mm 和 65mm 的栓口各一个;

2)管网供水能力满足消防要求时,中型及以下旅客车站和其他中间站、越行站、会让站应在基本站台两端设置消火栓;

3)客货共线、高速铁路、城际铁路大型旅客车站基本站台应设置消火栓,其间距不应大于 100m。其他站台两端应各设置一座消火栓。无基本站台的高速铁路、城际铁路旅客车站应选定一个站台,并应按基本站台的标准设置消火栓;

4)特大型旅客车站各站台均应设置消火栓,消火栓间距不应大于 100m;

5)区段站、编组站的调车场、区域性及以上编组站的出发场应沿消防车道设置消火栓;

6)客车整备线、动车组存车场(线)、客车存放线、备用客车存放线(场)、机械保温车整备线、大型养路机械存放线应每隔两条线在线路间设置消火栓,其间距不应大于 50m;

7)卸油线、口岸站油罐车换轮线(库)、洗罐线旁侧的消防车道应设置消火栓。

8 消防器材配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消防水带和水枪的配置应符合表 4.4.3-3 的规定。

表 4.4.3-3 消防水带和水枪的配置

注:每个消防器材箱宜配备直径 65mm、长 25m 的消防水带 4 盘和喷嘴口径 19mm 的水枪2 支。

2)中型及以下旅客车站和其他中间站、越行站、会让站在基本站台设置消防水池时,应配备手抬式机动消防泵两台,单台供水量不应小于 7.5L/s,扬程不应大于 50m,燃油应保证在额定功率下连续运转 1h;

3)无消防水源的车站应配置 50kg 推车式 ABC 干粉灭火器和 45L 水型灭火器各 5 具,配 8kg 手提式 ABC 干粉灭火器和 9L 水型灭火器各 10 具,或配备移动式高压细水雾灭火装置两套;

4)机务段、车辆段、大型养路机械段的柴油储罐采用固定顶油罐,单体容积不大于 2000m3时,可采用泡沫灭火系统或烟雾灭火系统。

9 高架候车厅(室)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必须沿侧式站房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时,站台上应设置符合线路上方高架站房消防灭火要求的消火栓系统。


4.4.4 高架车站落客平台的室外消火栓布置应满足火灾扑救要求。


4.4.5 无生产、生活给水设施的分区所、自耦变压器所、开闭所、中继站、基站以及其他小型信号、通信、信息设备用房可不设置室外消防给水系统。


4.4.6 配有移动式消防泵及专用消防器材的车站,宜设置面积不小于 5.0m2 的消防器材存放间。

5隧道消防工程

5 隧道消防工程


5.1 隧道水消防设施工程


5.1.1 消火栓系统

1 长度 5.0km 及以上的客货共线铁路隧道两端的洞口处宜设置高位水池。设置消火栓系统的铁路隧道紧急救援站应设消防水池。

2 长度 5.0km 及以上的客货共线铁路隧道两侧洞口应各设置两座消火栓,消火栓距洞口距离不宜小于 50m。铁路隧道紧急救援站内消火栓间距不应大于 50m。

3 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 20L/s;水枪充实水柱不应小于 13 米;客货共线铁路隧道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 4h,紧急救援站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 2h。

4 长度 5.0km 及以上客货共线铁路隧道应在洞口附近配备 10 套消防防护装备和直径 65mm、长 25m 的消防水带 8 条及 4 支口径 19mm 的水枪。

5 客货共线铁路设置在前后相连两座隧道间的紧急救援站,洞口消防给水设施和救援站消防灭火系统应统一设计,消防用水量应按隧道洞口消防用水和救援站消防用水二者较大值计算。


5.1.2 细水雾系统

1 铁路隧道紧急救援站采用细水雾灭火系统时,喷雾时间不应小于 0.5h。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喷雾强度不宜小于 2.0 L/(min .m2),保护面积应按 1 辆客车车体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消火栓间距不宜大于 50m。

2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水质除应符合制造商的技术要求外,还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的有关规定。

5.1.3 给水消防管线及消火栓箱宜设于管沟或洞室内,且不得设置在隧道正洞壁上;消火栓箱安装应牢固,不得采用膨胀型锚栓安装,并应考虑隧道内列车通过时所产生的压力变化和列车风附加力的长期影响。

5.1.4 铁路隧道紧急救援站消火栓栓口动压不应小于 0.25MPa,当大于 0.70MPa时应设置减压装置。


5.2 隧道防灾救援工程


5.2.1 紧急救援站

1 长度 20km 及以上的隧道或隧道群应设置紧急救援站,紧急救援站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 20km。

2 紧急救援站应结合隧道及隧道群特点,采用隧道内紧急救援站或隧道口紧急救援站。

3 隧道及隧道群内设有车站时,防灾疏散救援工程应结合车站设施统筹考虑。

4 隧道内紧急救援站宜设置在地质条件较好、便于利用辅助坑道地段,不宜设置在含有毒有害气体的地段。

5 隧道内紧急救援站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

1)紧急救援站的位置、型式及规模;

2)紧急救援站站台长度、宽度、高度等;

3)横通道间距、尺寸;

4)横通道防护门的类型,通行净宽、净高;

5)待避区位置及尺寸;

6)防灾通风、供电、灭火、应急照明、应急通信、监控及标志等消防设施。

6 隧道口紧急救援站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

1)紧急救援站的位置、型式及规模;

2)疏散设施的设计参数;

3)待避区位置及面积;

4)防灾通风、供电、灭火、应急照明、应急通信、监控及标志等消防设施。

7 隧道口紧急救援站的长度应包括明线段与两端洞口段长度之和,且明线段与任意一段隧道洞口段长度之和不小于列车长度。

8 疏散救援土建工程设施应满足永久工程结构及防排水要求;用于疏散的通道,其地面应平整、稳固,无积水。


5.2.2 隧道防排烟设施

1 紧急救援站应按火灾工况进行防灾通风设计;隧道内紧急救援站防灾通风应满足横通道和待避区无烟气扩散的要求。

2 隧道内紧急救援站可采用半横向式排烟通风、集中排烟通风等方式。

3 紧急救援站应采用自然排烟或与机械加压防烟相结合的防灾通风方式。明线长度小于 250m 的隧道口紧急救援站,两端隧道洞口段宜采用机械加压防烟方式;

明线长度大于等于 250m 时,可不设置防灾通风系统。

4 紧急救援站通风应符合下列规定:

1)横通道防护门处风速不应小于 2m/s;

2)待避区的新风量不应小于 10m3/(人.h);

3)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应同时设置补风系统。当设置机械补风系统时,其补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 50%。

4)隧道内紧急救援站排烟量应取火灾烟气生成量和火灾区域进风量两者中的大值。

5)隧道口紧急救援站两端隧道内通风风速不应小于 1.5m/s~2m/s,风向由洞内吹向明线段。

6)紧急救援站应设置机械加压防烟设施,防烟系统的余压值应为 40~50Pa。

7)隧道防灾通风的设备、管道及配件应采用不燃材料。

8)排烟风机的排烟量应考虑 10%~20%的漏风量。

9)风机房空间应满足轴流风机、电气设备、控制设备和其他辅助机电设备的布置要求,并应考虑设备安装、搬运及维修要求。


5.2.3 紧急救援站应设置停车导向标志,主要包括救援站距离提醒标志和救援站停车位标志等。


5.2.4 隧道洞口和隧道口紧急救援站桥梁处应设防攀爬警示标志。


5.2.5 隧道内洞室应设安全警示标志并符合下列规定:

1 标志牌应安装牢固,并应考虑隧道内空气动力学效应影响。

2 标志牌四角适当处预留锚栓孔,其连接件应采用防松装置并进行防腐处理,不得采用膨胀型锚栓安装。


5.2.6 隧道应急通信设施应能实现救援指挥人员与突发事件现场人员、抢险人员之间的语音、图像通信等功能。


5.2.7 防灾救援设备监控系统应对隧道内应急照明、紧急救援站隧道外照明、隧道防灾风机、消防泵、排水泵及防护门等进行监控。


5.2.8 紧急救援站机电设施如应急照明按扭箱、集中监控盘、风机控制柜、消防水泵控制柜等应在其附近设有设备标识牌。


5.2.9 紧急救援站内横通道两端应设防护门,防护门通行净空的总宽度不应小于3.4m,通行净高不应小于 2.0m。


5.3 隧道洞室消防工程


5.3.1 防火分隔

1 长度 5km 及以上隧道内人员疏散口及通风、电力、通信、信号、牵引供电设备洞室均应设置防护门以及耐火极限不小于 3.00 h 的隔墙。用于疏散的防护门均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不得设置门槛。设备洞室的防护门严禁侵入建筑限界。防护门应有明显的开启方向标志。

2 防护门应满足以下技术要求:

1)耐火性能满足甲级防火门要求;

2)客货共线铁路隧道防护门的抗爆荷载不应小于 0.10MPa,高速铁路、城际铁路隧道防护门的抗爆荷载不应小于 0.05MPa;

3)防护门手动开启力不应大于 80N;

4)防护门可采用平推门或横向滑移门,其正常工作状态为常闭状态;

5)防护门应能长期承受列车活塞风及瞬变压力的作用;

6)防护门门框墙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

3 防护门通行尺寸规格及应用范围如表 5.3.1 的规定。

表 5.3.1 防护门通行尺寸规格及应用范围


5.3.2 灭火装置

5.0km 及以上隧道内电力、电力牵引、通信、信号设备洞室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并应设置 3 具 4.0kg 的 ABC 干粉灭火器。


5.4 隧道电气系统


5.4.1 铁路隧道电气系统设计应执行《铁路隧道防灾疏散救援工程设计规范》TB10020、《铁路照明设计规范》TB 10089、《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 10063、《铁路瓦斯隧道技术规范》TB 10120 的有关规定,隧道消防及应急照明设备等负荷分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隧道紧急救援站应满足着火列车停靠时人员紧急疏散救援的要求,紧急救援站的防灾救援、消防和应急照明设备的用电应为一级负荷,其他设备的用电应为二级负荷。

2 瓦斯隧道的机械通风和监控设备的用电应为一级负荷。


5.4.2 隧道内消防用电设备处的电源切换时间不应大于用电设备允许间断的供电时间,并满足供电持续时间要求。不允许瞬间停电的设备,应在靠近用电设备处设置不间断电源装置。


5.4.3 长度 5km 及以上或设有防灾救援的铁路隧道应设置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并符合下列要求:

1 隧道疏散照明地面平均水平照度值不应小于 1.0lx,或最低照度不应小于0.5lx。

2 隧道消防应急灯具宜采用标称电压为 AC220V/380V 的电源供电。

3 隧道疏散照明应急电源宜采用应急电源装置(EPS),正常供电电源中断后,应能在 5s 内完成应急电源转换并恢复到规定的照度。EPS 电源装置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 60min,宜集中设置在避车洞或其他设备专用洞室内,其进出线缆应具备阻燃性能或采取阻燃措施。

4 单线隧道疏散照明应单侧设置,双线及多线隧道宜双侧设置;疏散照明宜兼作正常照明。

5 在疏散通道、救援通道、紧急救援站和其他疏散路径上,均应设置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隧道洞口、紧急出口、横通道口、避难所口处应设置安全出口指示标志。

6 疏散和救援路径上的疏散照明灯具和疏散方向指示标志,单侧间距不宜大于 30m;隧道曲线地段、紧急出口、避难所、紧急救援站等处正洞范围的疏散照明灯具可适当加密。疏散方向指示标志宜采用单指向型箭头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每隔约 100m 处的指示标志应加标两个方向分别距最近出口的距离。特殊情况下可根据疏散条件进行调整。

7 隧道照明设备严禁侵入铁路建筑限界,且不应妨碍司机对信号的瞭望。隧道正洞范围内的疏散照明灯具安装高度宜为距疏散通道走行面 3m,疏散指示标志灯安装高度宜为灯具底部距疏散通道走行面 0.8m;疏散路线上的平行导坑、斜井、横洞、横通道及转弯处疏散指示标志灯安装高度宜为灯具底部距疏散路线走行面1.5m。

8 隧道应急灯具应采用能快速点燃的光源,宜采用发光二极管(LED)。灯具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65 级,并应具备防风压、防振动、抗腐蚀、抗老化及坚固耐用的特点。疏散照明灯采用正常灯具,疏散标志灯应符合《消防安全标志》GB 13945的有关规定。铁路设计时速为 200km 及以上时,应选用通过风洞效应测试的灯具。

9 灯具及控制箱应安装牢固,并应考虑隧道内列车通过时所产生的压力变化和列车风附加力的长期影响,不得采用膨胀型锚栓安装。

10 隧道应急照明可不自动启动,但应能通过监控系统远方手动开启和关闭,并具备隧道内手动控制条件。照明控制箱宜设置在就近洞室或嵌入隧道边墙。


5.4.4 设有防灾救援的隧道(群)应设置防灾救援机电设备监控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系统由铁路局中心监控主站与隧道端设备组成,可由监控主站、主控制器、就地控制器、集中监控盘等全部或部分设备组成;应用/通信服务器宜按铁路干线分别设置,接入至局中心系统。

2 监控主站宜设置于铁路局集团公司中心机房,监控终端宜设置在应急指挥中心、行车调度和相关车站的行车室;相关设备管理单位指挥中心及综合维修车间应设置维护终端,对管辖范围内的防灾疏散救援机电设备进行监控。

3 主控制器应对隧道内防灾疏散救援机电设备进行监控,宜由分布式冗余控制主机、显示屏、工业以太网交换机、UPS、机柜等组成,机柜防护等级应不低于IP65。隧道口紧急救援站主控制器宜安装在距隧道口最近的综合洞室内。

4 主控制器与监控主站之间的通信通道宜为一主一备。

5 就地控制器设置于隧道风机、消防泵、排水泵、应急照明及防护门等设备处,具备遥控、遥测及遥信等功能,并具有光电隔离的通信接口。

6 紧急救援站应设置集中控制盘,具备直接控制救援站内的防灾设备的功能。盘面主要布置火灾工况指示和应急操作按钮,应急救援时一键启动防灾设备。

集中控制盘对救援站内防灾设备具有优先控制权,并通过主控制器将防灾设备运行工况反馈至铁路局中心监控系统和监控终端。

7 紧急救援站的集中控制盘宜设置在疏散通道与正洞连接各处,可位于救援站横通道或紧急出口侧壁上,靠近线路侧距正洞边墙不小于 2m,底边距地面 1.2m。

8 疏散线路上平行导坑、斜井、横洞及横通道正洞侧的防护门应设置行程开关,防护门开启时可与相应的应急照明按钮箱、洞口外灯塔控制箱联动。


5.4.5长度3km及以上或设有防灾救援铁路隧道内的线缆应采用阻燃型或采取阻燃措施;隧道内紧急救援站范围的低压线缆还应具备耐火和无卤低烟性能。


5.4.6 铁路隧道内(不含设备洞室、隧道内站房)不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4.7 铁路瓦斯隧道在运营中,瓦斯浓度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不得大于0.5%。高瓦斯和瓦斯突出隧道应设置瓦斯自动检测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应具有瓦斯超限报警、通风机自动控制等功能,可采用洞口或远程计算机集中控制。

2 系统应由信息采集设备、系统主机设备等组成,并能抗强电磁干扰。

3 检测点探头宜设置双探头,探头的安装结构应便于定时检查维修。

4 当出现瓦斯浓度超限或其他异常情况时,系统主机应能自动报警,并具备联动启动风机的功能。

5 设有瓦斯自动检测系统的隧道应设置机电设备监控系统,具备对隧道内风

速、瓦斯检测设备及设置的运营机械通风设备、电源等进行监控的功能。


6建筑防火和结构耐火

6 建筑防火和结构耐火


6.1 建筑防火


6.1.1 大型、特大型旅客车站高架候车厅(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6.1.2 铁路旅客车站候车区及集散厅符合下列条件时,其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10000 m2

1 设置在首层、单层高架层,或有一半数量的直接对外疏散口且采用室内封闭楼梯间的二层。

2 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排烟设施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 内部装修设计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 的有关规定。


6.1.3 其他建筑与铁路旅客车站合建时,应划分独立的防火分区。


6.1.4 旅客车站站房公共区严禁设置娱乐、演艺等场所。设置为旅客服务的餐饮、商品零售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顶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50 h,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2.00h,隔墙两侧沿走道门洞之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 2.0m 的实体墙或 A 类防火玻璃。

2 固定设置的餐饮、商品零售点面积不应大于 100m2,连续设置时,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500m2

3 应采用无明火作业。

4 中型及以上车站固定设置的餐饮、商品零售点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连续设置且建筑面积大于 100m2时,还应设置机械排烟系统。

5 当商品零售点建筑面积不大于 20m2 时,且与其他功能用房或餐饮、商品零售点间距不小于 8.0m 时,可不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6.1.5 中型及以上铁路旅客车站的站房公共区与集中设置的办公区、设备区等应划分为独立的防火分区。当行李(包裹)库与旅客车站合建时,行李(包裹)库应划分为独立的防火分区,且站房公共区不应与行李(包裹)库上下组合设置。


6.1.6 高架候车厅(室)通往站台的进站楼梯作为消防疏散楼梯时,疏散门至楼梯踏步的缓冲距离不宜小于 4.0m。


6.1.7 铁路旅客车站的疏散口、走道和楼梯的净宽度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有关规定,且站房内所有为旅客疏散服务的楼梯梯段净宽均不得小于1.6m。


6.1.8 当候车厅(室)位于旅客车站建筑顶层,且室内地面与集散厅地面或室外地面高差不大于 10m,其建筑高度虽大于 24m,其防火设计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中单、多层民用建筑类别的规定执行。


6.1.9 旅客地道内地面、墙面、顶面装饰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均不应低于 A 级,地道内广告灯箱等所用材料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 B1 级。


6.1.10 旅客车站集散厅、售票厅和候车厅(室)等,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 30m;当该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安全疏散距离可增加 25%。


6.1.11 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的基础或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框架、梁等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防火墙的耐火极限。防火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


6.1.12 铁路主要生产房屋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表 6.1.12 的规定。

表 6.1.12 主要生产房屋火灾危险性分类

6.2 结构耐火


6.2.1 铁路房屋建筑的耐火等级分为一、二、三、四级。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 6.2.1 的规定。

表 6.2.1 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6.2.2 厂房、仓库构件的耐火极限应满足下列规定。

1 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4.00h。

2 一、二级耐火等级单层厂房(仓库)的柱,其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 2.50h 和2.00h。

3 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的一级耐火等级单、多层厂房(仓库)的屋顶承重构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00h。

4 除甲、乙类仓库和高层仓库外,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非承重外墙,当采用不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25h;当采用难燃性墙体时,不应低于0.50h;4 层及 4 层以下的一、二级耐火等级丁、戊类地上厂房(仓库)的非承重外墙,当采用不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

5 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内的房间隔墙,当采用难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应提高 0.25h。

6 二级耐火等级多层厂房和多层仓库内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的楼板,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75h。

7 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 1.50h 和 1.00h。

8 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材料。屋面防水层宜采用不燃、难燃材料,当采用可燃防水材料且铺设在可燃、难燃保温材料上时,防水材料或可燃、难燃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

9 建筑中的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和屋面板,当确需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应为不燃材料,且耐火极限应符合相关规定。

10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节点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耐火极限。


6.2.3 钢结构防火涂装除满足《要点》第 6.2.2 条文规定外,还应满足下列防火要求。

1 柱间支撑的设计耐火极限应与柱相同,楼盖支撑的设计耐火极限应与梁相同,屋盖支撑和系杆的设计耐火极限应与屋顶承重构件相同。

2 钢结构构件的耐火极限经验算低于设计耐火极限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3 钢结构节点的防火保护应与被连接构件中防火保护要求最高者相同。


6.2.4 站台立柱雨棚采用钢结构时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构件。线间立柱雨棚采用钢结构时,距轨面 12m 以上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构件。


6.2.5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其承重结构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

7地下车站消防工程

7 地下车站消防工程


7.1 耐火等级


7.1.1 地下车站主体工程及出入口通道、风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7.1.2 地面出入口、风亭等附属建筑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


7.2 防火分区


7.2.1 地下车站站台和集散厅应划为一个防火分区,其中集散厅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5000m2


7.2.2 设备与管理区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1500m2


7.3 安全出口


7.3.1 车站每个集散厅的安全出口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应设置不少于 2 个直通地面的安全出口。


7.3.2 地下单层侧式站台车站,每侧站台安全出口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 2 个直通地面的安全出口。


7.3.3 设备与管理用房区域安全出口的数量不应少于 2 个,其中有人值守的防火分区应有 1 个安全出口直通地面。


7.3.4 公共区安全出口应分散设置,当同方向设置时,两个安全出口之间净距不应小于 10m。


7.3.5 地下车站应设置消防救援人员使用的专用通道。


7.3.6 竖井、爬梯、电梯、消防专用通道,以及设在两侧式站台之间的过轨地道不应作为安全出口。


7.3.7 地下车站无直通室外安全出口换乘通道不应作为安全出口。


7.4 疏散宽度、疏散距离及疏散时间


7.4.1 地下车站安全出口、楼梯和疏散走道宽度和长度应考虑铁路旅客出行特点,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口、楼梯和疏散走道宽度应经计算确定。

2 设备与管理区房间单面布置时,疏散通道宽度不得小于 1.20m,双面布置时不得小于 1.50m。

3 设备与管理用房的门应直接通向疏散走道。当房门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时,其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 40.0m,当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不应大于 22.0m。

4 疏散走道的长度不应大于 100.0m,当大于时必须采取措施满足安全疏散要求。


7.4.2 地下车站公共区内任一点与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得大于 50m。


7.4.3 站台至站厅或其他安全区域的疏散楼梯、自动扶梯和疏散通道的通过能力,应保证在远期或客流控制期中超高峰小时最大客流量时,一列进站列车所载乘客及站台上的候车乘客能在 4min 内全部撤离站台,并应能在 6min 内全部疏散至站厅公共区或其他安全区域。


7.5 其他规定


7.5.1 地下车站装修除应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 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车站公共区和设备与管理用房的顶棚、墙面、地面装修,应采用燃烧性能为 A 级的不燃材料。

2 地下车站公共区的广告灯箱、导向标志、休息椅、电话亭、售检票机等固定服务设施应采用不低于 B1 级难燃材料。装修不得采用石棉、玻璃纤维、塑料类等制品。


7.5.2 地下车站内设置的疏散标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7.5.3 地下车站范围内严禁设置娱乐设施和餐饮类设施。设置的商业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围护结构的商业设施面积不应大于 100 m2,且不得连续设置,设施间距不得小于 8m。围护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2.00h,屋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00h,其内部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排烟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 无围护结构的商业设施面积不应大于 20 m2,设施间距不得小于 8m。


7.5.4 车站通行设施的最大通过能力应符合表 7.5.4 的规定。

表 7.5.4 车站各部位最大通过能力

8房屋建筑消防设备设施

8 房屋建筑消防设备设施


8.1 室内消火栓系统


8.1.1 下列建筑物和《要点》第 6.1.12 条规定的建筑占地面积大于 300m2 的甲、乙、丙类厂房、仓库应设室内消防给水:

1 内燃机车修车库、大型养路机械修车、停车库。

2 铁路站区内的车务、机务、车辆、工务、电务、生活等为铁路运输生产服务,体积大于等于 10000m3 或高度超过 15m 的建筑。


8.1.2 下列建筑或场所可不设置室内消防给水系统,但应采取其他消防措施。

1 无消防水源的车站,宜将灭火器配置标准的危险等级提高一级。

2 无生产、生活给水设施的分区所、自耦变压器所、开闭所、中继站、基站以及其他小型信号、通信、信息设备等设备用房宜将灭火器配置标准的危险等级提高一级。

3 无消防供水条件的牵引变电所应配置两套移动式高压细水雾灭火装置,其流量不小于 25L/min,雾滴直径 50~100μm,水平有效喷射距离不小于 15 米。

4 6 台位及以下轨道车库、内燃叉车库应设置 4 具 35kg 推车式 ABC 干粉灭火器。


8.1.3 旅客车站集散厅、售票厅、候车厅(室)应配置消防软管卷盘并设于消火栓箱内。


8.1.4 动车检查库内应配备移动式高压细水雾灭火装置两套,其流量不小于25L/min,雾滴直径 50~100μm,水平有效喷射距离不小于 15 米。


8.1.5 动车段(所)、客车技术整备所(客技站)、旅客列车检修所等客车集中检修或存放的库内布置消火栓时,其保护范围不应跨越两条铁路线。


8.1.6 对于有冬季结冻危险的消火栓管道和消防水箱(池)等设施,应采取干式消火栓系统或其他防结冻措施。


8.1.7 餐厅建筑面积大于 1000m2 的餐馆或食堂,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


8.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8.2.1 下列部位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车站设置的建筑面积大于 20m2 且有防火隔墙、围合顶棚的固定餐饮、商品零售点。当车站未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可采用局部应用系统。

2 建筑面积大于 500m2或任一防火分区面积大于 300m2的车站地下行李包裹库房或地下货物仓库。

3 口岸站油罐车换轮库。

4 动车段(所)检查库、检修库。


8.2.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 8.2.2 的规定。

表 8.2.2 民用建筑和厂房采用湿式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

注:系统最不利点处喷头的工作压力不应低于 0.05MPa。


8.2.3 高大净空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湿式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 8.2.3 的规定。

表 8.2.3 民用建筑和厂房高大空间场所采用湿式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


8.2.4 动车段(所)的高架仓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湿式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 8.2.4 的规定。

表 8.2.4 仓库危险级 I 级场所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8.2.5 当采用湿式系统保护防火玻璃等防火分隔设施时,系统应独立设置,其设计基本参数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喷头安装高度不应超过 8m,当安装高度为 4~8m 时,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

2 喷头安装高度不超过 4m 时,喷水强度不应小于 0.5L/s;当超过 4m 时,每增加 1m,喷水强度应增加 0.1L/s?m。

3 持续喷水时间不应小于系统设置部位的耐火极限要求。


8.2.6 配水管道的工作压力不应大于 1.2MPa,并不应设置其他用水设施。


8.2.7 当环境温度不低于 4°C 且不高于 70°C 时,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采用湿式系统;当环境温度低于 4°C 或高于 70°C 时,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采用干式系统或预作用系统。


8.3 固定消防水炮灭火系统


8.3.1 室内消防炮的布置数量不应少于两门,其布置高度应保证消防炮的射流不受上部建筑构件的阻碍,并应能使两门水炮的水射流同时到达被保护区域的任一部位。


8.3.2 消防炮位处应设置消防水泵启动按钮,并应有防止误操作的警示显示标识与措施。


8.3.3 旅客站房水炮用水量不应小于 40L/s;列车停车及检修库水炮的用水量不应小于 60L/s,且应由火灾自动监控系统启动投入灭火。


8.3.4 水炮的射程应按产品射程的指标值计算。


8.3.5 室内配置的消防水炮应具有直流-喷雾的无级转换功能。


8.3.6 对于有冬季结冻危险的水炮管道和消防水箱(池)等设施,应设防结冻设施。


8.4 气体灭火系统


8.4.1 下列场所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

1 铁路通信枢纽各通信机房。

2 客货共线铁路区段站及以上车站、中型及以上旅客车站和高速铁路、城际铁路车站通信机房。

3 客货共线铁路区段站及以上车站、中型及以上旅客车站和高速铁路、城际铁路旅客车站信号机械室(含信号设备机房、继电器室和电源室、防雷分线室)及区间中继站。

4 调度中心(所)设备机房。

5 铁路各级运营管理部门的信息机房,客货共线铁路区段站及以上车站、中型及以上旅客车站和高速铁路、城际铁路旅客车站信息机房。

6 设计速度 200 km/h 及以上铁路自然灾害与异物侵限监测系统中心级机房。

7 牵引变电所主控制室、10 kv~35 kv 地区或中心变、配电所的控制室、66 kv及以上变、配电所的控制室。


8.4.2 防护区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护区宜以单个封闭空间划分;同一区间的吊顶层和地板下需同时保护时,可合为一个防护区。

2 采用管网灭火系统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 800m2,且容积不宜大于 3600 m3

3 采用预制灭火系统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 500m2,且容积不宜大于 1600 m3

4 防护区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均不宜低于 0.5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宜低于 0.25h。

5 防护区围护结构承受内压的允许压强,不宜低于 1200Pa。


8.4.3 系统设置要求

1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防护区采用组合分配系统时,一个组合分配系统所保护的防护区不应超过 8 个。

2 组合分配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应按储存量最大的防护区确定。

3 防护区应设置泄压口,气体灭火系统的泄压口应位于防护区净高的 2/3 以上。

4 防护区设置的泄压口,宜设在外墙上。泄压口面积按相应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定计算。

5 喷放灭火剂前,防护区内除泄压口外的开口应能自行关闭。

6 灭火设计浓度或实际使用浓度大于无毒性反应浓度(NOAEL 浓度)的防护区和采用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设手动与自动控制的转换装置。当人员进入防护区时,应能将灭火系统转换为手动控制方式;当人员离开时,应能恢复为自动控制方式。防护区内外应设手动、自动控制状态的显示装置。

7 设有气体灭火系统的场所,宜配置空气呼吸器。

8 预制气体灭火系统充装压力不应大于 2.5MPa。


8.4.4 系统控制要求

1 同一防护区内的预制灭火系统装置多于 1 台时,必须能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差不得大于 2s。

2 管网灭火系统应设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三种启动方式。预制灭火系统应设自动控制和手动控制两种启动方式。


8.4.5 安全措施要求

1 灭火后的防护区应通风换气,地下防护区和无窗或设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宜设在防护区的下部并应直通室外。

2 有人工作防护区的灭火设计浓度或实际使用浓度,不应大于有毒性反应浓度(LOAEL 浓度)。

3 防护区内设置的预制灭火系统的充压压力不应大于 2.5MPa。

4 在穿越房间开设风口的通风管上,应设置动作温度为 70℃的防火阀。

5 防火阀应能与自动灭火系统的启动联动关闭。

6 当灭火介质的相对密度大于 1 时,排风口应设置在该房间的下部。


8.5 防烟系统


8.5.1 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防烟设施:

1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

2 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3 避难走道的前室、避难层(间)。


8.5.2 建筑高度大于 50m 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8.5.3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 50m 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当独立前室有多个门时,楼梯间、独立前室应分别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2 当采用合前室时,楼梯间、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

3 当采用剪刀楼梯时,两个楼梯间及其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


8.5.4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前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应在最高部分设置面积不小于 1m2 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当建筑高度大于 10m 时,尚应在楼梯间的外墙上每 5 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 2.0m2 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且布置间隔不大于 3 层。

2 独立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 2.0m2,共用前室、合用前室不应小于 3.0m2


8.5.5 机械加压送风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梯间的送风口应采用常开型风口(含自垂百叶风口),前室机械加压送风系统负担楼层数大于 3 层时,每层应设常闭型风口。

2 当采用常开型或常闭型风口时,应在风口处设手动按钮,手动按钮应具备触发启动加压风机的功能。


8.5.6 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满足走道至前室至楼梯间的压力呈递增分布,余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前室与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 25Pa~30Pa。

2 防烟楼梯间与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 40Pa~50Pa。

3 封闭楼梯间与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 25Pa~30Pa。

4 当系统余压值超过最大允许压力差时应采取泄压措施。


8.5.7 机械加压送风量、送风管及风口等均应经计算确定,系统设计风量不应小于计算风量的 1.2 倍。


8.5.8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采用管道送风,且不应采用土建风道。送风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内壁光滑。当送风管道内壁为金属时,设计风速不应大于 20m/s;当送风管道内壁为非金属时,设计风速不应大于 15m/s。


8.5.9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加压送风机应可通过现场手动启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消防控制室手动启动以及系统中任一常闭加压送风口开启联动。


8.5.10 火灾确认后,应能在 15s 内联动开启本防火分区内的全部楼梯间和前室及相关避难层(间)的加压送风机系统,开启着火层及其上、下邻层的送风口。


8.5.11 送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


8.6 排烟系统


8.6.1 下列场所应设置排烟设施:

1 单层建筑总面积大于 5000m2 的机车检修库、货车修车库、大型养路机械修车及停车库、综合维修基地(段)的检修库等丁类厂房。

2 单层建筑面积大于 1000m2 的行包快运基地及车站货物仓库、包裹库。

3 建筑面积大于 100m2 的旅客车站候车厅(室)、集散厅和售票厅。

4 建筑面积大于 300m2 的客车(动车)及机械(加冰)保温车的修车库和整备库,轨道车库、内燃叉车库,供电段、电力段的油浸变压器室等丙类厂(库)房。

5 站房内连续设置且总面积大于 100m2 的固定设置的餐饮、商品零售点。

6 高度大于 32m 的高层厂房(仓库)内长度大于 20m 的疏散走道,其他厂房(仓库)内长度大于 40m 的疏散走道。

7 中庭。

8 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 100m2 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

9 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 300m2 且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10 非厂房建筑内长度大于 20m 的疏散走道。

11 总建筑面积大于 200m2 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 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


8.6.2 公共建筑、工业建筑防烟分区的划分和挡烟垂壁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最大允许面积及其长边最大允许长度应符合下表规定:

表 8.6.2-1 防烟分区最大允许面积和最大允许长边长度

2 工业建筑采用自然排烟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除符合表 8.6.2-1 规定外,尚不应大于空间净高的 8 倍。

3 内走道宽度不大于 2.5m 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不应大于 60m。

4 除净高大于 9m 的空间外,防烟分区之间应采用挡烟垂壁、结构梁及隔墙等进行分隔,且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5 设置排烟设施的建筑内,敞开楼梯和自动扶梯穿越楼板的开口部分应设置挡烟垂壁。

6 采用自然排烟的场所,挡烟垂壁等防烟分隔设施形成的储烟仓深度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 20%、且不应小于 500mm;采用机械排烟的场所,挡烟垂壁等防烟分隔设施形成的储烟仓深度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 10%、且不应小于 500mm;同时储烟仓底部距地面的高度应大于安全疏散所需的最小清晰高度。


8.6.3 机械排烟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以下列规定:

1 当机械排烟系统沿水平方向布置时,每个防火分区机械排烟系统应独立设置;

2 建筑高度大于 50m 的公共建筑的排烟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单个分段承担的高度不应大于 50m;

3 机械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合用时,应符合排烟系统的相关要求。


8.6.4 排烟量、排烟风管、排烟口(包括自然排烟口和机械排烟口)等均应经计算确定,机械排烟系统的设计风量不应小于计算风量的 1.2 倍。


8.6.5 排烟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净高不大于 3m 的空间和建筑面积小于 50m2 需要排烟的房间外,排烟口应设在储烟仓内,且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排烟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

2 采用自然排烟的工业建筑,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排烟口之间的水平距离除符合以上规定外,尚不应大于空间净高的 2.8 倍。

3 采用自然排烟的公共建筑,当空间净高大于或等于 6m 且具有自然对流条件时,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排烟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 37.5m。


8.6.6 排烟风机入口处、排烟管道穿越防火墙处、垂直排烟管道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一个排烟系统负担多个防烟分区的排烟支管上应设置排烟防火阀。


8.6.7 排烟风机应设在专用机房内,不得与加压送风机、补风机合用机房;排烟风机应满足 280℃连续工作 30min 的要求。


8.6.8 机械排烟系统应采用管道排烟,且不应采用土建风道。排烟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内壁光滑。当内壁为金属时设计风速不应大于 20m/s;当内壁为非金属时设计风速不应大于 15m/s。排烟管道的厚度及耐火极限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8.6.9 补风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1 除地上建筑的走道或建筑面积小于 500m2 的房间外,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应设置补风系统。

2 补风系统应直接从室外引入空气,且补风量不应小于排烟量的 50%。

3 当补风口与排烟口设置在同一防烟分区时,补风口应设在储烟仓下沿以下,且与排烟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5m。

4 补风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5h,但当其跨越防火分区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 1.5h。


8.6.10 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穿越该房间的风管上应设置动作温度为 70℃的防火阀,且该阀应能随自动灭火系统的启动联动关闭。

2 通风系统应能实现灾后通风换气,且换气量不小于 5 次/h。

3 当灭火介质的相对密度大于 1 时,排风口应设置在该房间的下部。


8.6.11 机械排烟系统的控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机械排烟系统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排烟风机和补风机应可通过现场手动启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消防控制室手动启动以及系统中任一排烟口(阀)开启联动。

2 机械排烟系统上的常闭排烟阀或排烟口应具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消防控制室和现场手动开启功能。

3 排烟风机应与风机入口处的排烟防火阀连锁,当该阀在 280℃自行关闭时,排烟风机应能停止运转。

4 当火灾确认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在 15s 内联动开启相应防烟分区的全部排烟设施和补风设施,并应在 30s 之内关闭与排烟无关的通风、空调系统。


8.6.12 排烟风机的出风口应与送风机(含补风机和加压送风机)的进风口分开布置,当位于同一建筑立面且竖向布置时,进风口应位于排烟出口的下方、且高差不应小于 6m;当位于同一建筑立面且水平间隔布置时,其水平间距不应小于 20m。


8.7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


8.7.1 供暖系统:

1 甲、乙类厂房(仓库)内严禁采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供暖。

2 下列厂房应采用不循环使用的热风供暖:

1)生产过程中散发的可燃气体、蒸气、粉尘或纤维与供暖管道、散热器表面接触能引起燃烧的厂房;

2)生产过程中散发的粉尘受到水、水蒸气的作用能引起自燃、爆炸或产生爆炸性气体的厂房。

3 供暖管道不应穿过存在与供暖管道接触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房间,确需穿过时,应采用不燃材料隔热。

4 供暖管道与可燃物之间应保持一定距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供暖管道的表面温度大于 100℃时,不应小于 100mm 或采用不燃材料隔热;

2)当供暖管道的表面温度不大于 100℃时,不应小于 50mm 或采用不燃材料隔热。

5 建筑内供暖管道和设备的绝热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甲、乙类厂房(仓库),应采用不燃材料;

2)对于其他建筑,宜采用不燃材料,不得采用可燃材料。


8.7.2 通风系统

1 甲、乙类厂房内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丙类厂房内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粉尘、纤维的空气,在循环使用前应经净化处理,并应使空气中的含尘浓度低于其爆炸下限的 25%。

2 民用建筑内空气中含有容易起火或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应设置自然通风或独立的机械通风设施,且其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3 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应设置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设施。燃气锅炉房应选用防爆型的事故排风机。当采取机械通风时,机械通风设施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通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油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 3 次/h 确定,事故排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 6 次/h 确定;

2)燃气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 6 次/h 确定,事故排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 12 次/h 确定。

4 事故通风量宜根据工艺设计条件计算确定,且换气次数不应小于 12 次/h。

房间计算体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房间高度小于等于 6m 时,应按房间实际体积计算。

2)当房间高度大于 6m 时,应按 6m 的空间体积计算。

5 事故排风的吸风口应设在有毒气体或爆炸危险性物质放散量可能最大或聚集最多的地点。对事故排风的死角处应采取导流措施。

6 事故排风的排风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布置在人员经常停留或经常通行的地点;

2)排烟风机的出风口应与送风机(含补风机和加压送风机)的进风口分开布置,当位于同一建筑立面且竖向布置时,进风口应位于排烟出口的下方、且高差不应小于 6m;当位于同一建筑立面且水平间隔布置时,其水平间距不应小于 20m;

3)当排气中含有可燃气体时,事故通风系统排风口距可能火花溅落地点应大于 20m;

4)排风口不得朝向室外空气动力阴影区和正压区。

7 设有事故排风系统的场所不具备自然进风条件时,应同时设置补风系统,补风量宜为排风量的 80%,补风机应与事故排风机联锁。

8 甲、乙类厂房、仓库及其他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的单独房间或区域,其送风系统的进风口应与其他房间或区域的进风口分设,其进风口和排风口均应设置在室外无火花溅落的安全处。

9 灭火后的防护区应通风换气,地下防护区和无窗或设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宜设在防护区的下部并应直通室外。通信机房、电子计算机房等场所的通风换气次数应不少于每小时 5 次。

10 喷漆间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当采用成套密闭喷漆设施时,库内应设置满足事故通风要求的全面排风。

11 阀控密封式铅酸蓄电池室应设置事故排风系统,事故排风系统宜兼做平时通风。

12 可能突然放散大量有害气体或爆炸性气体的场所,应设事故排风系统。


8.7.3 供暖、通风和空调设备

1 为甲、乙类厂房服务的送风设备与排风设备应分别布置在不同通风机房内,且排风设备不应和其他房间的送、排风设备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

2 含有燃烧和爆炸危险粉尘的空气,在进入排风机前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除尘器进行处理。对于遇水可能形成爆炸的粉尘,严禁采用湿式除尘器。

3 净化或输送有爆炸危险粉尘和碎屑的除尘器、过滤器或管道,均应设置泄压装置。

4 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应布置在系统的负压段上。

5 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风系统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2)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内;

3)排风管应采用金属管道,并应直接通向室外安全地点,不应暗设。

6 在下列任一情况下,供暖、通风与空调设备均应采用防爆型:

1)直接布置在爆炸危险性区域内时;

2)排除、输送或处理有甲、乙类物质,其浓度为爆炸下限 10%及以上时;

3)排除、输送或处理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的粉尘、纤维等物质,其含尘浓度为其爆炸下限的 25%及以上时。

7 用于甲、乙类厂房、仓库及其他厂房中有爆炸危险区域的通风设备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在专用机房中的排风机应采用防爆型,电动机可采用密闭型;

2)直接设置在甲、乙类厂房、仓库及其他厂房中有爆炸危险区域的送、排设备,通风机和电机均应采用防爆型,风机和电机之间不得采用皮带传动;

3)送风设备设置在通风机房内且送风干管上设置止回阀时,可采用非防爆型。

8 喷漆库、油漆库、危险品仓库、口岸站油罐车换轮库、酸性蓄电池充电间、输送甲、乙类油品的泵房及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甲、乙类油品进行配件清洗的滚动轴承间、空调机检修间、油压减振器检修间、燃料间、制动间等应设置防爆通风设施。

9 设置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气体监测及报警装置时,事故通风装置应与报警装置联锁。事故通风机的手动控制装置应分别设置在室内和室外便于操作的位置。


8.7.4 管道系统

1 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通风机房和通风管道,且不应紧贴通风管道的外壁敷设。

2 厂房内有爆炸危险场所的排风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和有爆炸危险的房间隔墙。

3 甲、乙、丙类厂房内的送、排风管道宜分层设置。当水平或竖向送风管在进入生产车间处设置防火阀时,各层的水平或竖向送风管可合用一个送风系统。

4 排除或输送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物质的风管不应穿过防火墙和有爆炸危险的车间隔墙,且不应穿过人员密集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5 排除有爆炸危险物质的排风管应采用金属管道,并应直接通到室外的安全处,不应暗设。

6 风管安装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风管内严禁其他管线穿越;

2)输送含有易燃、易爆气体或安装在易燃、易爆环境的风管系统必须设置可靠的防静电接地装置;

3)输送含有易燃、易爆气体的风管系统通过生活区或其他辅助生产房间时不得设置接口;

4)室外风管系统的拉索等金属固定件严禁与避雷针或避雷网连接。

7 除下列情况外,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

1)接触腐蚀性介质的风管和柔性接头可采用难燃材料;

2)候车厅大空间建筑、单、多层办公建筑和丙、丁、戊类厂房内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当不跨越防火分区且在穿越房间隔墙处设置防火阀时,可采用难燃材料。

8 设备和风管的绝热材料、用于加湿器的加湿材料、消声材料及其粘结剂,宜采用不燃材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难燃材料。

9 防火风管的本体、框架与固定材料、密封垫料等必须采用不燃材料,防火风管的耐火极限时间应符合系统防火设计的规定。

10 复合材料风管的覆面材料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内层的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或难燃且对人体无害的材料。

11 当风管穿过需要封闭的防火、防爆的墙体或楼板时,必须设置厚度不小于 1.6mm 的钢制防护套管;风管与防护套管之间应采用不燃柔性材料封堵严密。


8.7.5 防火阀

1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在下列部位应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 70℃的防火阀:

1)穿越防火分区处;

2)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3)穿越重要或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4)穿越防火分隔处的变形缝两侧;

5)竖向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注:当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均独立设置时,水平风管与竖向总管的交接处可不设置防火阀。

2 公共建筑的浴室、卫生间应采取防止回流措施并宜在支管上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 70℃的防火阀。

3 公共建筑内厨房的排油烟管道宜按防火分区设置,且在与竖向排风管连接的支管处应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 150℃的防火阀。

4 防火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火阀宜靠近防火分隔处设置;

2)防火阀暗装时,应在安装部位设置方便维护的检修口;

3)在防火阀两侧各 2.0m 范围内的风管及其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4)防火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通风和排烟系统用防火阀门》GB15930 的规定。

5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风管穿越通信、信号、电力、信息设备用房等重要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应设置防火阀。


8.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8.1 除《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规定外,铁路下列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设有自动气体灭火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场所。

2 建筑面积大于 1000 m2 的物流中心仓库、行包快运基地、车站货物仓库和行李、包裹库。

3 牵引变电所、分区所、自耦变压器所、开闭所主要设备用房,包括通信机械室、配电装置室、可燃介质补偿装置室、控制室、油浸变压器室、电缆夹层及电缆竖井。

4 动车段(所)、客车技术整备所(客技站)、旅客列车检修所的客车集中存放场所。

5 特大型及大型旅客站房内的综合机房、票据库、变电所。

6 设置机械排烟、防烟系统、雨淋或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水炮灭火系统、自动射水灭火系统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锁动作的场所。


8.8.2 建筑物机械防烟排烟系统、雨淋或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水炮灭火系统、自动射水灭火系统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时,应采用集中报警系统或控制中心报警系统。距站房较近的铁路生产生活房屋采用集中报警系统时,宜纳入站房消防控制室统一控制管理,不单独设置消防控制室。


8.8.3 铁路车站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中型及以上站房应采用集中报警系统或控制中心报警系统;设有两个及以上消防控制室的车站应采用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2 采用集中报警系统时,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电气火灾监控、消防电源监控、防火门监控等系统的主机或主控制器应设在消防控制室内。

3 站房消防控制室与综合监控室合用时,消防设备应集中设置,并应与其他设备有明显间隔。

4 站房公共区消防应急广播宜利用信息专业设置的客运广播系统。多用途客运广播系统应具有强制切入消防应急广播功能,火灾时由消防控制器发出联动控制信号强制转入消防应急广播状态。

5 火灾时,与铁路行车密切相关的信号、通信等设备电源不应自动切除。


8.8.4 动车段(所)、客车技术整备所(客技站)、旅客列车检修所的火灾自动报警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动车、客车检查库主库发生火灾时,消防水炮系统必须在相应区域接触网电源成功切除后方可动作。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应能发出切除主库内接触网电源的信号,并能接收接触网电源切除成功的反馈信号。

2 动车(客车)室外集中存车场应采用区域报警系统,并设置消防广播。火灾探测器宜选用图像型,探测器间距不宜大于 100 m,可安装在灯桥、灯塔或灯柱上,其布置应考虑动车(客车)停放影响,避免出现探测盲区。系统报警主机可设置在就近的值班室或长期有人的场所。


8.8.5 通信、信号、信息等设备机房的气体灭火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气体灭火防护区火灾探测器宜直接连接气体灭火控制器。

2 建筑物气体灭火防护区外的区域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气体灭火控制器应与火灾报警系统主机实现通信。

3 建筑物仅在气体灭火防护区设置火灾探测时,不宜设置消防控制室。


8.8.6 铁路站房内高度大于 12m 空间场所的照明回路应设置具有探测故障电弧功能的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调度中心(所)、高度大于 24 m 的旅客车站建筑宜设置剩余电流动作电气火灾自动监控系统。


8.8.7 铁路下列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装置,用于爆炸性气体环境的设备应采用防爆型。

1 危险化学品货物仓库中可能产生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和易发生火灾的库房。

2 采用天然气做热源的集中食堂的厨房。

3 采用低压燃气辐射采暖的厂房和库房。


8.9 电气系统


8.9.1 铁路建筑的消防用电及电气系统防火设计应执行铁路行业的有关规定, 并应符合国家、建筑行业相关规范的要求。


8.9.2 除《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规定外,铁路建筑消防用电设备负荷分级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特大型及大型旅客车站、地下车站、调度所、通信站的消防用电应为一级负荷。

2 中小型客运站房、信号楼、动车检查库和检修库等铁路库房的消防用电应为二级负荷。

3 消防泵房内的潜污泵、设有自动喷淋系统地下空间内的排水泵应按消防负荷供电。


8.9.3 特大型铁路站房应设置柴油发电机组;省会及交通枢纽城市的大型和地下中型铁路站房,宜设置柴油发电机组。


8.9.4 一级负荷的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双重电源供电,当一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变电所、箱式变电站的双重电源应采用下列方式之一:

1 从公共电网接取两路不同电源,当两路电源来自同一座双电源变电站时,应从不同电源的母线分别接取。

2 从双电源铁路(变)配电所不同电源的母线接取。

3 分别从一级负荷贯通线、综合负荷贯通线接取。

4 分别从公共电网、铁路电力贯通线接取。

5 从单电源铁路(变)配电所接取电源时,第二路电源从与该铁路(变)配电所电源不同的公共电网、或其他铁路(变)配电所主供电的铁路电力贯通线接取。

6 从公共电网或铁路电网接取一路电源,并设置发电机组作为应急电源。

7 满足双重电源要求的其他方式。


8.9.5 建筑物(群)的消防用电设备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应由满足双重电源要求的两段消防配电干线各引一个低压回路在最末一级配电箱自动转换供电,且至少一段消防配电干线与自备应急电源低压回路自动转换供电、或至少一路高压主电源在高压配电末端与自备应急电源高压回路自动转换后直接向变压器供电并在火灾时自动切除全部非消防供电回路。

2 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为一级负荷时,应由满足双重电源要求的两个低压回路、或一路市电与一路自备应急电源构成的两个低压回路,在最末一级配电箱自动转换供电。

3 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为二级负荷时,应从两台变压器各引一个低压回路、或一路市电和与主电源不同变电系统电源构成的两个低压回路,在最末一级配电箱自动切换供电。

4 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为三级负荷时,可由变压器的一个低压回路、或总配电箱的一个专用分支回路供电。


8.9.6 消防用电设备应由变电所、箱变或建筑物总配电箱(柜)专用回路供电,中型及以上站房应急照明和消防用电设备可从区域总配电装置引专用回路供电。当建筑内生产、生活负荷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


8.9.7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机房的两个供电回路的自动切换装置应设置在其机房内最末一级配电箱处。各防火分区内其他消防用电设备的两个供电回路的自动切换装置应设置在配电小间或消防设备机房内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


8.9.8 下列机房内小容量辅助用电设备,当其启动和运行不影响主设备用电时,可由机房内消防双电源切换箱供电;辅助设备配电分支回路应与主消防设备配电分支回路分开设置,供电线缆应具备耐火性能。

1 消防控制室内的照明、插座、空调。

2 消防电梯机房内的照明、插座、井道照明、机房排气扇。

3 消防水泵房、消防风机房内的照明、插座。

4 变电所和区域总配电室内的照明、插座、空调、小型风机。


8.9.9 消防应急供电系统的供电容量应能保障其供电区域内的应急照明、消防电梯、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及消防设备容量最大的两个相邻防火分区内消防设备正常供电。


8.9.10 下列建筑和场所应设置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1 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避难层(间)。

2 民用建筑的开敞式疏散楼梯间,建筑面积大于 400 m2 的办公场所、会议场所。

3 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 200 m2 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4 建筑面积大于 100 m2 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

5 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

6 人员密集的厂房内的生产场所及疏散走道。

7 建筑内设有气体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内的疏散通道及出口。

8 铁路站房的集散厅、候车区、售票厅、综合服务区等旅客聚集的室内场所、位于地下和隧道内的旅客站台、各出入口、楼梯、走道、天桥、地道、连廊以及站房内的通道。

9 建筑高度大于 54m 的住宅建筑、高层厂房(库房)和甲、乙、丙类单、多层厂房。

10 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值守的变电所、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等区域(不包括独立修建的变电所、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


8.9.11 铁路站房中建筑面积大于 3000m2 的候车大厅,应在其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疏散指示标志灯,灯具间距不应大于 3 m。


8.9.12 设置集中型火灾报警系统的建筑物,疏散照明系统应采用集中控制型,在消防控制室设置具备集中控制功能的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控制。任一台应急照明控制器直接控制灯具的总数量不应大于 3200。


8.9.13 建筑物疏散照明配电设计应符合《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 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集中控制系统的集中电源装置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应由所在防火分区的消防配电箱专用回路供电;非集中控制型的集中电源装置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应由所在防火分区的正常照明配电箱供电。

2 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值守的变电所、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等区域及相关疏散通道,应单独设置配电回路。

3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室外疏散楼梯,应单独设置配电回路;敞开楼梯间应由所在楼层或就近楼层配电回路供电;防烟楼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应由前室所在楼层的配电回路供电。

4 灯具在墙壁或顶棚设置时,每个回路灯具数量不宜超过 25 盏;灯具在地面设置时,每个回路灯具数量不宜超过 60 盏。


8.9.14 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住宅建筑,疏散走道、楼梯间等场所可选择自带电源 B 型灯具。


8.9.15 建筑物疏散照明集中电源装置应设在消防控制室、低压变电所、配电间或电气竖井内。当集中电源设置于防火分区交界处的配电间或电气竖井内时,相邻防火分区可共用一套集中电源装置,但不同防火分区不得共用同一分支回路。应急照明配电箱宜设在值班室、设备机房、配电间及电气竖井内,受条件限制时可设于火灾危险较小且便于人员操作的场所。


8.9.16 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值守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变电所、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等场所应设置消防备用照明,其照度值不应低于该场所正常照明的照度值。备用照明可由机房消防双电源切换箱供电,采用正常照明灯具。


8.9.17 对于突然断电比过负荷造成损失更大的线路,不应设置过负荷保护。对于消防排烟风机、消防补风机、正压送风机等无备用风机的消防设备和互为备用的消防泵,不宜装设过负荷保护;消防配电(控制)箱至应急照明配电箱、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电动防火卷帘、电动挡烟垂壁、电动排烟窗、气体灭火控制箱等末端配电线路装设过负荷保护时,其保护开关长延时脱扣器整定值应大于该回路计算电流的 1.5 倍。


8.9.18 消防水泵、防烟风机和排烟风机不得采用变频调速器控制。


8.9.19 消防水泵控制柜应设置手动机械启泵功能,并应保证在控制柜内的控制线路发生故障时由有管理权限的人员在紧急时启动消防水泵。机械应急启动时,应确保消防水泵在报警后 5.0 min 内正常工作。


8.9.20 消防水泵不宜设置自动巡检装置。当设有电动驱动消防水泵自动巡检时,巡检功能应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 的有关规定。


8.9.21 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可燃材料仓库配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库房内宜采用低温照明灯具,并应对灯具的发热部件采取隔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2 库房内不应采用卤钨灯等高温光源。

3 配电箱及开关应设置在仓库外。


8.9.22 可能突然放散爆炸危险气体的场所,应根据放散物的种类,设置相应的检测报警及控制系统,事故通风的手动控制装置应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分别设置。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设计应符合《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8.9.23 铁路工程电线、电缆、光缆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铁路站房、地下室、通信、信息、信号、火灾自动报警和机电设备监控系统、自然灾害与异物侵限系统设备机房、电力变配电所、牵引变电所、分区所、自耦变压器所、开闭所等场所应采用阻燃型,或采取阻燃措施。

2 建筑物内地面标志灯的配电线路和通信线路应选择耐腐蚀橡胶线缆。

3 铁路站房及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地下室应采用无卤低烟型;建筑物内火灾时需继续供电的线路和消防联动控制线路应采用耐火型。


8.9.24 不同电源的电缆或强、弱电电缆同沟、同井敷设时,应将不同电源的电缆或强、弱电电缆分别布置在两侧,其间距应符合《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50217 的规定。当受条件限制必须相邻时,应采用阻燃型线缆,或采取阻燃防护和采用不燃材料物理隔离等措施。建筑物内的消防配电线路还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要求。


8.9.25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建筑物应设置消防电源监控系统。监控点宜设置在消防电源柜主、备用电源母排和双电源切换开关出线端。


8.10 灭火器


8.10.1 配置灭火器的主要生产场所危险等级分类应符合表 8.10.1 的规定。

表 8.10.1 配置灭火器的主要生产场所危险等级分类

8.10.2 灭火器的选择

1 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宜选用相同类型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当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存在不同火灾种类时,应选用通用型灭火器。

2 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当选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灭火器时,应采用灭火剂相容的灭火器。

3 A 类火灾场所应选择水型灭火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泡沫灭火器或卤代烷灭火器。

4 B 类火灾场所应选择泡沫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灭 B 类火灾的水型灭火器或卤代烷灭火器。极性溶剂的 B类火灾场所应选择灭 B 类火灾的抗溶性灭火器。

5 C 类火灾场所应选择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或卤代烷灭火器。

6 E 类火灾场所应选择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卤代烷灭火器或二氧化碳灭火器,并不得选用装有金属喇叭喷筒的二氧化碳灭火器。


8.10.3 灭火器的设置

1 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2 灭火器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

3 设置在 A 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表 8.10.3-1 的规定。

表 8.10.3-1 设置在 A 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

4 设置在 B、C 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表 8.10.3-2 的规定。


表 8.10.3-2 设置在 B、C 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

8.10.4 灭火器的配置

1 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 2 具。

2 A 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应符合表 8.10.4-1 的规定。

表 8.10.4-2 设置在 A 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

3 B、C 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应符合表 8.10.4-2 的规定。

表 8.10.4-3 设置在 B、C 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

4 灭火器配置的设计应按单元计算。灭火器最小需配灭火级别和最少需配数量的计算值应进位取整。

5 每个灭火器设置点实配灭火器的灭火级别和数量不得小于最小需配灭火级别和数量的计算值。

6 灭火器设置点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确定


8.11 防火封堵


8.11.1 建筑构件和管道井

1 建筑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处采取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规定的防火措施,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或防火封堵组件封堵。

2 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防火封堵材料或防火封堵组件进行封堵。

3 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或防火封堵组件封堵。

4 室外电缆管沟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或防火封堵组件封堵。


8.11.2 建筑缝隙

1 变形缝内的填充材料应采用合适的防火封堵材料或防火封堵组件进行封堵。

2 电线、电缆、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不宜穿过建筑内的变形缝,确需穿过时,应在穿过处加设不燃材料制作的套管或采取其他防变形措施,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或防火封堵组件封堵。

3 防烟、排烟、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中的管道及建筑内的其他管道,在穿越防火隔墙、楼板和防火墙处的孔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或防火封堵组件封堵。

4 风管穿过防火隔墙、楼板和防火墙时,穿越处风管上的防火阀、排烟防火阀两侧各 2.0m 范围内的风管应采用耐火风管或风管外壁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该防火分隔体的耐火极限。

5 建筑内受高温或火焰作用易变形的管道,在贯穿楼板部位和穿越防火隔墙的两侧宜采取阻火措施。


8.11.3 防火卷帘与楼板、梁、墙、柱之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或防火封堵组件封堵。


8.11.4 建筑保温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的空腔,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或防火封堵组件封堵。


8.11.5 铁路工程“四电”房屋(指通信、信号、电气及电力房屋)的电缆接入或接出时应在穿电缆沟和穿墙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或防火封堵组件封堵,且贯穿处两侧不小于 1.5m 的电缆宜涂刷电缆防火涂料,干膜厚度不宜小于 1mm。


9特殊消防设计

9 特殊消防设计


9.0.1 具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特殊消防设计文件,包括:

1)设计说明。属于《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说明设计中涉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内容和理由,必须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的内容和理由,特殊消防设计方案说明以及对特殊消防设计方案的评估分析报告、试验验证报告或数值模拟分析验证报告等。

属于《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应当说明设计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内容和理由,必须采用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内容和理由,特殊消防设计方案说明以及对特殊消防设计方案的评估分析报告、试验验证报告或数值模拟分析验证报告等。

2)设计图纸。涉及采用国际标准、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或者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消防设计图纸。

2 属于《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应提交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原文及中文翻译文本。

3 属于《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的,应提交新技术、新工艺的说明;采用新材料的,应提交产品说明,包括新材料的产品标准文本(包括性能参数等)。

4 应用实例。属于《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应提交两个以上、近年内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在国内或国外类似工程应用情况的报告;属于《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应提交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在国内或国外类似工程应用情况的报告或中试(生产)试验

研究情况报告等。


9.0.2 对开展特殊消防设计的特殊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前,应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的专家评审,专家评审意见应作为技术审查的依据。专家评审应当针对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进行讨论,评审专家应当独立出具评审意见。讨论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设计超出或者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理由是否充分。

2 设计必须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或者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理由是否充分,运用是否准确,是否具备应用可行性等。

3 特殊消防设计是否不低于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等消防安全水平,方案是否可行。


9.0.3 专家评审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会议概况,包括会议时间、地点,组织机构,专家组的成员构成,参加会议的建设、设计、咨询、评估等单位。

2 项目建设与设计概况。

3 特殊消防设计评审内容。

4 评审专家独立出具的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应有专家签字,明确为同意或不同意,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

5 专家评审结论,评审结论应明确为同意或不同意,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经 3/4 以上评审专家同意即为评审通过,评审结论为同意。

6 评审结论专家签字。

7 会议记录。

10审查记录表

10 审查记录表


表 10.0.1 总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记录表

注:1、本表所属专业的分工可根据各设计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修正。

2、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为 A 类,含有“严禁”、“必须”、不应”、“应”、“不得”等的条款为 B 类,不属于 A 类、B 类的条款为 C 类。

3、设计文件违反 A 类、B 类条款的,设计单位必须修改,否则审查不得通过。



 附录一:引用的标准名录

无内容

1

附录一:引用的标准目录

附录一:引用的标准目录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2、《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GB51249

3、《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

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

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6、《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38

7、《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

8、《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 51427

9、《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

10、《铁路旅客车站设计规范》TB 10100

11、《铁路房屋建筑设计标准》TB 10097

12、《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 10063

13、《铁路房屋暖通空调设计标准》TB10056

14、《铁路给水排水设计规范》TB 10010

15、《铁路隧道设计规范》TB 10003

16、《铁路隧道防灾疏散救援工程设计规范》TB 10020

17、《铁路瓦斯隧道技术规范》TB 10120

18、《铁路电力设计规范》TB10008

19、《铁路照明设计规范》TB10089

20、《铁路线路设计规范》TB 10098

21、《铁路车站及枢纽设计规范》TB 10099

22、《城际铁路设计规范 TB》10623

23、《高速铁路设计规范》TB 10621

24、《铁路防雷及接地工程技术规范》TB 10180

25、《铁路隧道防灾疏散救援工程设计规范》TB 10020

26、《市域(郊)铁路设计规范》TB 10624

27、《铁路隧道设计规范》TB 10003

28、《铁路房屋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TB10056

29、《高速铁路防灾疏散救援工程设计补充规定(试行)》(铁总建设〔2019〕36 号)

30、《油气输送管道与铁路交汇工程技术及管理规定》(国能油气〔2015〕392号)


 附录二: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隧道)

附录二: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隧道)



 附录三: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房建)

附录三: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房建)

附录三: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房建)

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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