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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规划建设(征求意见稿)

实施时间:2021-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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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西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规划建设(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增强地方标准制定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标准质量,现将《西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规划建设(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登陆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zjt.xizang.gov.cn,查看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1年1月15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拉萨市当热西路1号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节能和设计标准定额处(邮政编码:850000),并请在信封在注明“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规划建设”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kjjn2020@163.com。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2月31日

前言


根据西藏自治区的有关要求,为加快推进和规范电动自行车停车设施和充电装置建设,实现合理布局、集中管理,减少电动自行车在充电时发生火灾的影响,特编制《西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规划建设标准》(试行)。 


编 制 说 明


为规范西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与充电场所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满足合理的使用要求并保障人民财产生命安全,特编制本标准。

本标准是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8]13号)和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要求,由同济大学、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编制单位经过现场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参考国内相关标准和规范,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共分为5章,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和定义;3.一般规划要求;4.总体布局和选址;5.建设和管理。

本标准中4.2.4条,4.2.5条,5.1.3条,5.3.2条,5.5.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为首次编写,先行试用后再修订完善。各单位和相关人员在本标准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至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电话:;邮箱:)。


主编单位:同济大学


参编单位: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刘冰、朱鸣、张涵双、谢文黎、汤朔宁、周玉斌、罗晓霞、陈曦


1总则

1 总则


1.1 为规范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方便,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西藏自治区新建、改扩建以及既有住宅小区、公共建筑物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建设。


1.3 结合自治区管理要求,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的充电区不应在人流密集的公共活动区域布置。


1.4 本标准未涉及的内容,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本自治区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和定义

2 术语和定义


2.1 电动自行车electric bicycle

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电驱动功能,并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要求的两轮自行车。本标准仅适用于电动两轮自行车,电动三轮车、电动轮椅车、机动轮椅车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2 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electric bicycle parking place

指用于统一停放和管理电动自行车的场所,场所内车位可划分为可供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的充电区和仅供电动自行车停放的停车区。根据场所内充电区和停车区的不同配置,集中停放场所分为充电场所、纯停场所两种类型。

(1)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指全部或者部分为充电区的集中停放场所。

(2)电动自行车纯停场所,指不设充电区、全部为停车区的集中停放场所。


2.3 停车当量parking calculation equivalent

2.3.1 用于协调各种不同车型,便于统计和计算停车数量、停车位大小等数据而设定的标准参考车型单元。本标准以电动自行车为计算当量。

2.3.2 各类非机动车应进行停车当量的换算,且车辆换算的当量系数应符合表2.3.1的规定。

表2.3.1   各类非机动车辆换算电动自行车当量系数

00001注:本表基于《车库建筑设计规范》GJ100-2015换算而成。


2.4 集中停放场所规模分类scale classification of electric bicycle parking place

集中停放场所的车库建筑规模应按电动自行车停车当量数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车库建筑规模及停车当量数应符合表2.4.1的规定。

表2.4.1  车库建筑规模及停车当量数(含充电位)

00002注:本表基于《车库建筑设计规范》GJ100-2015换算而成。


2.5 充电设施charging facility

指专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使用的相关电气设施,包含充电柜、充电插座及其配套的充电配电箱、线缆等。


2.6 末端充电装置end charging device

指用于给电动自行车充电的插座或者充电桩等。


3一般规划要求

3 一般规划要求


3.1 总体原则

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的选址和建设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交通规划、环境保护及防火等要求,并充分利用和节约土地。


3.2 形式分类

3.2.1 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按种类可以分为停车库和停车场。停车库按建设方式划分为独立式和附建式停车库;按室内地坪高度划分为地下停车库、半地下停车库、地面停车库;按围护结构划分为敞开式停车库、封闭式停车库。停车场可以划分为露天场地或构筑物(棚)。

3.2.2 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宜采用停车库、停车棚形式。当采用停车场形式时,应为充电区设置遮雨措施和安全防护措施。


3.3 配建指标

3.3.1 新建住宅小区、公共建筑物应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且应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车位配建规模应符合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3.3.2 住宅小区充电车位数量不宜小于总车位数量的50%,公共建筑充电车位数量不宜小于总车位数量的10%。


3.4 耐火等级

大、中型电动自行车停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小型电动自行车停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二级,地下、半地下的电动自行车停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均不低于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关规定。

4总体布局和选址

4 总体布局和选址


4.1 总体布局

4.1.1 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在城市中的总体布局原则为:方便存取,规范充电,便于管理维护。

4.1.2 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的服务半径宜小于100m,不应大于200m。在商业区、办公区和居住人口密集区宜采用较小的服务半径,在一般地区可采用较大的服务半径。

4.1.3 当住宅小区、公共建筑配建多个集中停放场所时,应实行统一管理、共享使用的原则,并在总体上满足充电车位的占比要求。宜采用纯停场所、充电场所组合布置的方式,保证充电设施的便捷和集约使用。


4.2 选址和平面布置

4.2.1 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的位置应合理确定。住宅小区和建筑物配建的停放场所应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原则,就近设置在各组团内部和地块出入口附近。对于大型公共建筑和公共场所,宜结合实际需求分组设置充电区,充电区距建筑的安全出口距离不应小于6m。

4.2.2 新建及改扩建项目的充电场所宜在地面独立设置;如确有困难的,可在建筑主体一层~二层、半地下及地下一层室内设置。

4.2.3 既有住宅小区用地紧张时,宜在小区楼栋山墙、巷尾等适当位置布设多处小型充电场所,与周边建筑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4m,充电数量不应大于10辆。

4.2.4 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的平面布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及《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的相关规定,满足与其他建(构)筑物、可燃材料堆场、储罐(区)等之间的防火间距要求。停车场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地上停车库与其他多层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与其他高层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9m,与厂房、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m。

4.2.5 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的设置不应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不应占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和消防登高操作场地,不应妨碍消防车操作和影响室外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4.2.6 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不应设在如下地点:

(1)强烈振动或高温场所;

(2)地势低洼易积水的场所和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地点;

(3)易燃易爆场所及其外围10m以内的地点;

(4)危险边坡及其附近;

(5)多尘或有腐蚀气体的场所;

(6)厕所、浴室、用水用房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


4.2.7 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不应与托儿所、幼儿园及其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及其活动场所、学校教学楼及集体宿舍、医院病房楼、门诊楼等贴邻设置。

5建设和管理

5 建设和管理


5.1 建筑设计

5.1.1 电动自行车停车库应集中设置充电区。住宅小区停车库的末端充电装置与停放电动自行车之比应不低于1:2;当有地下停车库时,宜在地下层布置充电区。

5.1.2 与建筑贴邻建设的敞开式地面车库,贴邻部位应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5.1.3 附建式停车库应满足以下设置要求:

(1)设置在多层居民住宅楼的车库(含地面及地下、半地下),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楼板将车库与其他部分分隔。车库应单独设置不少于2个的安全出口,已投入使用且难以完全分开设置安全出口的,可在不燃性体墙上开设甲级防火门通向相邻的其他部分,但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1个。

(2)除第1条以外的其他附建车库应独立设置防火分区。防火分区的面积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3)停车库外墙的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

5.1.4 集中充电区的车辆应成组停放,每组长度不应大于20m,组与组之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1.5m,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隔墙分隔。

5.1.5 电动自行车单位停车面积宜为1.8~2.2m2。

5.1.6 地面停车库应考虑设置电动轮椅车充电装置。小于500m2的车库,应预留1个电动轮椅车充电位置,大于500m2的车库,应预留2个电动轮椅车充电位置。

5.1.7 电动自行车充电装置的间距为600mm。电动轮椅车充电装置的间距为1000mm,与电动自行车充电装置的间距为800mm。

5.1.8 大型和中型集中停放场所应设置两个出入口,出入口净宽不应小于1.8m。

5.1.9 大型和中型停车库宜在出入口附近设管理用房及相应的服务设施,且不应影响电动自行车的通行。

5.1.10 停车库内装修材料应采用A级材料。内部隔墙应其砌筑至楼板底部,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

5.1.11 地下车库、半地下车库、封闭式地面车库集中充电区的位置应布置在离安全出入口5m以外。车库内沿通道双面布置停车位时,疏散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2.6m,沿通道单面布置停车位时,疏散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5m。车库的车辆出入口可兼作人员疏散口。

5.1.12 电动自行车的停车区、充电区均应通风良好,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

5.1.13 电动自行车的停车区、充电区不应占用和堵塞安全出口及疏散通道,不应影响室内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5.1.14 当地下停车层地坪与室外地坪高差大于7m时,应设机械提升装置。


5.2 结构设计

5.2.1 电动自行车停车库(棚)荷载除应符合现行国标《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以外,楼面等效均布活荷载标准值可取2.5KN/m2,单辆电动自行车可按1.4KN计算。

5.2.2 附建式电动自行车停车库(棚)应避免改变原有主体结构体系及结构构件,并复核计算原结构是否满足承载力要求,当不满足时,应对原结构进行加固处理。


5.3 电气设计

5.3.1 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内一般照明、日常通风设施和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均按三级负荷供电。

5.3.2 附建式电动自行停车库的消防设备供电同主体建筑,独立建造的大、中型充电场所内的消防设备供电、视频监控系统供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5.3.3 每个充电车位应设置1个末端充电装置,宜采用消防安全插座和智慧充电桩,实现自动计费充电。其负荷不应大于500W;小于20辆,需要系数按1.0考虑;小于50辆大于20辆,需要系数按0.8考虑;大于50辆,需要系数按0.7考虑。充电装置应具备有防撞功能。

5.3.4 电动自行车充电区应设置三相或单相进线的专用配电箱,宜选用专用智慧配电箱。输出回路不宜大于4.5A,每个回路应带过载、短路、过电压、欠电压、漏电保护。地面配电箱应安装浪涌保护器,接地制式应为TN-S或TN-C-S制式。地面车棚内电气设备防护等级为IP65。配电箱应固定安装,安装高度不低于1.8m。

5.3.5 充电配电箱内回路负荷分配应保证三相基本平衡。最大相负荷功率不宜超过三相负荷平均值的115%,最小相负荷不宜小于平均值的85%。

5.3.6 充电插座安装时,底边距地高度不低于1.3m。

5.3.7 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一般照明应采用LED灯或高光效荧光灯等。水平照度不低于75LX,消防应急照明照度不得低于3LX。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内应增设备用照明,时间不少于30分钟。在满足节能要求的前提下,附建式停车库的照明灯具尽量与主体建筑的灯具保持协调一致。

5.3.8 当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内配电线路为明敷时,应采用阻燃线缆,宜采用阻燃低烟无卤型线缆,且应穿金属导管或金属槽盒。

5.3.9 独立式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防雷等级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计算及划分,并采取相应防雷措施。集中停放场所内的所有固定金属设备均需要可靠接地。

5.3.10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考虑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供电动自行车库使用。

5.3.11 室外停车场内的充电设施应设有遮雨措施和安全防护措施。


5.4 消防设施设计

5.4.1 停车库应设排烟设施。宜采用自然排烟的方式,自然排烟口应设置在排烟区域的顶部或外墙;无自然排烟条件时,应设机械排烟设施。排烟系统设计按《建筑防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执行。

5.4.2 停车场和停车库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室外消火栓系统设计按《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执行。

5.4.3 独立式大型停车库、主体建筑已设有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停车库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按《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执行。按要求不需设室内消火栓的车库,宜设消防软管卷盘,竖管管径不应小于DN65mm,消防软管卷盘应符合以下要求:

(1)消防软管卷盘的布置应保证一股水流能到达室内任何部位,其安装高度应便于取用;

(2)消防软管卷盘的栓口直径应为25mm,配备的软管内径不应小于19mm,软管长度不应小于30m,水枪喷嘴口径不应小于6mm。

5.4.4 地下或半地下的大型停车库、主体建筑已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附建式停车库,火灾危险等级按中危险Ⅱ级确定,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执行。消防用水条件有限的场所,可安装其他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细水雾、超细干粉等自动灭火设施。

5.4.5 停车库、停车场应配置灭火器,灭火器配置的危险等级按民用建筑中危险级确定,设置要求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执行。

5.4.6 新建的封闭式车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改造的封闭式车库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停车数少于100辆的独立式停车库,可仅设置独立式光电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且可采用无线式。报警系统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50116执行。

5.4.7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每个出入口的外侧,均应设置火灾声、光警报器。在确认火灾后,火灾报警控制器或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启动充电场所内外的全部火灾声、光警报器。充电场所火灾声警报器的动作信号,应实时传至夜间有专人值班的处所。

5.4.8 附建式停车库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与主体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接。


5.5 安全管理

5.5.1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负责管理本机构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的消防安全,物业服务企业应负责管理其服务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的消防安全。应对电动自行车固定充电设施及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等进行统一管理,保证其完好有效。

5.5.2 未设物业服务的居民小区(村),由各居(村)民委员会统一明确该居民小区(村)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负责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5.3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建立日常消防管理和防火巡查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应每天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并如实填写防火检查和巡查记录,及时消除隐患。

5.5.4 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应规范有序,符合如下规定:

(1)应划线规范停车位置和疏散路线,充电部位应张贴、悬挂安全警示标志;

(2)充电装置应采取防撞措施。

5.5.5 严禁在建筑走道、楼梯间及前室、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门厅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及充电。任何场所,严禁私拉电线对电动自行车充电。

5.5.6 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不应拉接临时电源线路、插座和开关。确需进行线路维修改造的,应由取得资格的电工实施。

5.5.7 应当使用已获生产许可证厂家生产的质量合格的电动自行车;选择专业维修机构或人员进行维修保养,定期更换老化电池,不得擅自改装。

5.5.8 应严格按照使用说明进行充电,在充电前需对充电电动车进行安全状况确认,对充电器、插座、插头、线路进行检查,不得一座多充,不得长时间过度充电。

5.5.9 电动自行车在充电时,充电器应远离可燃物,不得放置在电动自行车坐垫等可燃物上,并确保通风、散热。配电箱、插座、明敷的电气线路1m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

5.5.10 使用电池供电的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应根据产品说明定期更换电池。

5.5.11 建筑面积大于200m2或停车位数超过100辆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应安装24小时可视监控系统;其他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宜安装可视监控系统。可视监控系统应符合如下要求:

(1)图像应能在值班室、控制室等场所实时显示;

(2)图像应具备储存、查询、回放功能;

(3)图像存储时间应不少于15天。

5.5.12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和居(村)民委员会,应经常组织开展消防宣传,且每年不少于2次。


 本标准用词说明

本标准用词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2.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要求或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1《城市停车规划规范》GB/T 51149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

6《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

7《建筑防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

8《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 17945

9《消防安全标志第1部分:标志》GB 13495.1

10《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器报警器》GB 20517

11《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第2部分:转换器的特殊要求》GB 2099.3

12《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

13《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

14《电动轮椅车》GB/T 12996

 条文说明

6 总则


1.1本条阐释了编制本标准的目的和意义,并规定了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规划建设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已成为西藏自治区居民出行代步的重要交通工具,车辆增长较快,保有规模较大。由于缺乏适当的停放和充电场所,各地普遍存在着在住宅楼里分散停放和违规充电的情况,对公共安全产生了严重威胁。因此,规范和强化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十分必要和迫切。本标准是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城市停车规划规范》(GB/T149-2016)等相关规定为依据和参考,针对西藏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和特点而编制的,旨在有效指导自治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的规划和建设活动,并引导使用者将车辆停放到专用的停车、充电场所,遏制和减少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的发生。


1.2除了新建、改建或扩建的住宅小区以及公共建筑物,既有建筑工程项目的配建自行车停车场也应按照本标准执行。对于没有达到本标准要求的配建自行车停放场所,需要按照本标准的要求进行升级改造。


7 术语和定义


2.1电动自行车

本标准是针对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的电动自行车的停放场所规划设计的技术规定。电动三轮车、电动轮椅车、机动轮椅车的停放场所,消防要求与本标准相同,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2 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

以是否设置充电区为划分依据,将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分为充电场所和纯停场所两大类,以便进行分类设计和管理。无论是部分还是全部停车位,只要设有充电区的集中停放场所,均被作为充电场所;全部为停车区而不设充电区的集中停放场所,作为纯停场所。


2.3停车当量

本条是对停车当量和换算当量系数的解释。西藏地处高原缺氧地区,电动自行车是主要的非机动车出行方式,自行车及其他类型的非机动车使用相对较少。条文基于《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2015,将以自行车为当量的换算当量系数(表2.3-1)转换为以电动自行车为当量的换算当量系数(表2.3-2)。转换过程是将表2.3-1中的电动自行车换算当量系数1.2,分别除以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等各方式的换算当量系数1.0、3.0、1.2和1.5,得到表2.3-2的结果。

此外,根据《电动轮椅车》GB/T 12996-2012的规定,道路型电动轮椅车长度不大于1.2m和宽度不大于0.7m,小于电动自行车长度2.0m和宽度0.8m的尺寸,电动轮椅车可以直接使用电动自行车车位,故电动轮椅按电动自行车车位考虑。

 2.4集中停放场所规模分类

本条是依据《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2015的规模分类(表2.4-1)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规定,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500m2,按一个标准当量自行车停车位与通道等所占综合面积约2m2计,以250辆作为分类控制值较为合理。再按1个自行车当量数=0.8个电动自行车当量数,将表2.4-1中以自行车当量数为标准的分类转换为以电动自行车当量数为标准的分类(表2.4-2),相当于以200个电动自行车当量数为一个分类控制值,即小型规模相当于一个防火分区,中型规模相当于2个防火分区,大型规模则为2个以上的防火分区。

8 一般规划要求


3.2形式分类

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总体上分为停车库和停车场。停车库是用于电动自行车停放或安装配套充电设施的建筑物;停车场是具有上述功能的露天场地或构筑物,如有顶棚遮盖而周边敞开的地面车棚。

独立式停车库指单独建造的、具有独立完整的建筑主体结构与设备系统及配套充电设施的电动自行车库;附建式停车库指与其他建筑物或构筑物结合建造,并共用或部分共用建筑主体结构的电动自行车库。附建式可以是地面贴邻,也可以是建设在建筑的地下。

地下停车库指室内地坪面地与室外地坪面高度超过该层净高1/2的电动自行车库;半地下停车库指地下室内地坪面与室外地坪面的高度之差大于该层车库净高1/3且不大于1/2的电动自行车库。

电动自行车停车库按围护结构划分为敞开式停车库、封闭式停车库。敞开式车库的定义参考了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中的敞开式汽车库的定义,指任一层车库外墙敞开面积超过该层四周外墙总面积的25%,且敞开部分均匀布置在外墙上且其长度不小于车库周长的50%的电动自行车库。由于这类车库有结构底盖,仍然是室内车库,也要按照电动自行车库的相关要求进行防火设计。


3.3配建指标

3.3.2根据拉萨当地住宅小区调查,得到每百辆电动自行车的充电位数图其中各小区的配建比值变化较大,新建住宅小区最高达到100%的车辆配有充电位;老旧住宅小区最少的百辆车仅配12个充电位,大约每辆车一周可以充电一次,若是充电时间不均衡分布,充电位就会出现紧张。考虑到海拔高度不影响电池的性能,可以参照《上海市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车充电场所建设导则(试行)》“充电位配置不低于停车数50%”的要求。同时考虑到拉萨的城市规模小于上海,平均出行距离亦小于后者,该配建比例能够满足拉萨市住宅小区的日常使用需求。公共建筑充电车位配建比例参照《城市停车规划规范》GB/T149-2016,为停车数的10%。


9 总体布局和选址


4.1 总体布局

4.1.2参照《城市停车规划规范》GB/T 51149-2016的条文5.2.11,其中提出了对非机动车停车场的服务半径要求,该要求也适用于电动自行车停车场。


4.2选址和平面布置

4.2.2为防止电动自行车在电力耗尽的情况下,在坡道上推行困难,故规定了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宜在地面独立设置,专门用于停车的停放场所不受此限。这一条款适用于各种新建及改扩建项目,其中包括设有充电设施的公共建筑和公共场所。

4.2.3针对已经建成的老旧住宅小区或城中村,修建大中型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确有困难的,宜在小区楼栋山墙、巷尾等适当位置,设置符合安全条件的小型充电场所。

4.2.4电动自行车停车场、停车库的平面布局要求,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及《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


10 建设和管理


5.1建筑设计

5.1.2~5.1.3与其他不同使用功能的场所贴临或合建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应设置采用不燃性材料完全分隔、设置独立的防火分区的方式进行防火分隔。为了防止火灾通过门、窗、洞口蔓延扩大,规定充电场所的门、窗、洞口上方设置防火挑檐或提高上、下窗槛墙的高度等阻止火焰向上蔓延的措施。

5.1.4电动自行车充电时容易引发火灾,且火灾危险性大,因此以充电区成组停放设置一定高度的防火隔墙来降低火灾蔓延的危险性。

5.1.11为确保安全出口不受到火灾危险,将安全出口和充电装置区域保持一定的距离。非机动车车辆出入口一般为人车混行,其通行口应满足安全疏散要求。


5.4消防设施设计

5.4.1停车库的排烟系统设计应遵循“有条件时应尽可能优先采用自然排烟方式进行烟控设计”的原则。

(1)采用自然排烟时,自然排烟窗(口)的面积、数量、位置和开启形式应符合《建筑防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的有关规定。

(2)采用机械排烟系统时,机械排烟设施的设计应符合《建筑防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的有关规定。

(3)停车库的机械排烟系统可以和停车库的通风系统兼用,但应符合排烟系统的要求。兼用系统可以节约投资,而且对排烟系统的所有部件经常使用可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利用通风系统管道排烟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①系统风量应满足排烟量;②烟气不能通过其它设备(如过滤器、加热器等);③排烟口应设有自动防火阀(作用温度280℃)和遥控或自控切换的排烟阀;④加厚钢质风管厚度等。

5.4.2~5.4.5停车场、停车库灭火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灭火器等系统)的设计,主要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 等规范。室外消火栓系统和灭火器为所有停车场、停车库必须配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则综合了停车库所处楼层、停放规模以及附建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情况等因素进行了相应的规定。

5.4.6考虑到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安全隐患较多,封闭式的车库均应考虑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对于小型的车库可采用独立式的报警装置;对于条件受限的场所,无线式设备亦可用于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的消防报警系统。

5.4.7 明确了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的消防报警系统的设置细则要求,应根据充电场所的特点进行探测器、报警器的安装。

5.4.8主要明确附建车库的火灾自动报警需与主建筑联网,统一管理。


5.5 管理要求

5.5.5由于在疏散通道、门厅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进行充电,存在较大的火灾隐患,影响安全疏散。本条特别指出严禁在建筑走道、楼梯间及前室、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门厅等公共区域存放电动自行车及充电。

5.5.11鉴于目前平安城市的发展,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内充电区宜设置视频监控系统,一方面可以考虑安保方面的要求,另一方面也可以加强火灾报警系统的图像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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