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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青海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质量安全技术审查要点

实施时间:20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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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岩土工程勘察文件质量安全技术审查要点》和《青海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质量安全技术审查要点》的通知


青建设[2020] 264号


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为进一步深化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贯彻《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的意见》及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升施工图审查质量和效率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精神,坚守高质量发展和工程质量安全的红线底线,保障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我厅组织青海工程勘察院、青海省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编制了《青海省岩土工程勘察文件质量安全技术审查要点》、《青海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质量安全技术审查要点》(以下简称“要点”),经组织专家论证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要点”施行之日起,施工图审查主要针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抗震安全、消防安全、人防安全、防雷安全及绿色建筑等内容进行审查,对其它内容不再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仅承担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涉及安全性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内容审查责任。建设单位要落实项目建设质量安全首要责任,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负责。勘察设计单位要落实勘察设计质量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校核、审核、审定工作,确保施工图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及设计深度要求。


本“要点”由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青海工程勘察院、青海省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分别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9月30日


编 制 说 明 

 

为加强工程设计质量管理,提升施工图审查质量和效率,贯彻《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的意见》及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升施工图审查质量和效率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坚守高质量发展和工程质量安全的红线底线,保障工程勘察设计质量,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青海省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编制了《青海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质量安全技术审查要点》(以下简称“要点”)。本要点包含建筑、结构、给水排水、暖通空调及电气 5 个专业组成。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13 号、46 号)第十一条对审查内容的规定,本要点按下列原则确定技术审查内容:

1. 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条),是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基本依据,所有与施工图设计质量安全相关的强条均为审查内容。由于各专业涉及的强条数量及内容较多,随着新版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发布与实施,强条的内容和数量也在不断变化;为适应这一情况,本要点未将强条内容列出或仅列出条文号,请直接依据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的强条进行施工图审查。

2. 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是施工图审查的重要内容,由于结构专业设计规范、规程中的多数条文与结构安全有关,本要点从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选择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性有直接

影响的非强制性条文并将其逐条列出,作为结构专业施工图审查的内容。

需进一步说明的是,结构计算书的审查是结构专业审查的重要组成部分,当采用鉴定合格的计算程序进行结构分析时,一般不对计算的中间过程进行审查,因此本要点主要对结构计算书的审查原则作了规定,

而这方面的非强制性条文并未全部列出,当需要对计算的中间过程进行审查时,应依据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的相关条文进行。

3. 作为施工图审查的内容,除结构专业外,建筑、给排水、暖通及电气专业从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选择了与质量安全密切相关的条文和与强制性条文联系紧密的消防、人防等方面有关的非强制

性条文并将其逐条列出,作为今后审查工作的重点。除绿色建筑外,建筑节能设计、海绵城市及无障碍设计等与质量安全无关的内容不再要求进行审查,设计单位在承接设计时应全面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和法规的有关规定

4. 在制定本要点时,主要针对审查中常见的居住建筑、教育、医疗、商业、饮食、办公、幼儿园、老年人建筑等类型展开编制,其它建筑类型应根据相应的规范要求审查。

5. 对于绿色建筑的设计,应按我省及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6. 对于本要点强调进行审查的内容,在广泛征求意见时,相关单位、专业人士从各自专业角度提出了增、删的意见,编制组经过认真筛选,坚持将关系质量安全、与强条关系密切的非强条作为强条的支撑列入审

查内容。

7. 如设计未执行要点中非强条的规定,是否可以通过,本要点的表述是“如设计未严格执行本要点的规定,应有充分依据”。主要考虑既然不是强制性条文,原则上在审查时也不应作为强制要求来执行,可按

规范用词的严格程度予以把握,允许设计单位根据工程设计的实际需要,在不降低质量要求的前提下,采取行之有效的变通措施来解决问题,但应有充分依据。


主要起草人:(按专业排列)

 史 玫 宋 放 潘洪涛 高文睿 王春林  李海学 张远宁 李宝军 刘晓娇 尹菊春


主要审查人:(按专业排列)

 高永清 王亚峰 丁小玲 冯 艳 魏建新  张方红 王海文 陈玉萍 惠 波 吴晓梅


1总则

一、总 则 


1.0.1 为深化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的意见》(青政办[2018]85 号)精神,经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研究,今后施工图审查主要针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消防、人防安全,对其它内容不再进行审查。

审图机构承担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内容审查责任,一般性勘察、设计问题的责任由相应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负责。


1.0.2 本要点适用于青海省省内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


1.0.3 本要点规定的审查内容依据现行相关法规(本要点所称法规系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政府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和工程建设标准编写,主要包括: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条);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性影响较大的部分非强条条文;建筑、给水排水、暖通及电气专业与强条关系密切且对安全和公众利益影响较大的部分非强条条文;法规中涉及技术管理且需要在施工图设计中落实的规定。


1.0.4 各专业除按本要点内容审查外,尚需审查下列内容:

1 工程设计使用的岩土工程勘察文件(详勘)是否同步审查或已审查且合格。

2 是否使用属于淘汰或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使用限制使用的建筑材料时,是否符合相应的限制条件。

3 勘察设计企业、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相关规定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图纸和计算书)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1.0.5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应依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111 号,详见附录 B)、《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15]67 号文,详见附录 C)等文件规定在初步设计阶段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未通过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对其施工图进行审查。施工图审查时应当检查设计文件是否执行了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未执行专项审查意见的,施工图审查不能通过。


1.0.6 除按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 81 号)第五条规定进行了审定(或备案)的情况外,审查中发现的不符合强条或违反法规的问题,必须进行修改,否则不能通过。

对于审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如设计未严格执行本要点的规定,应有充分依据。审查时应根据相关标准的“用词说明”,按其用词的严格程度予以区别对待。

2建筑专业审查要点

二、建筑专业审查要点



3结构专业质量安全审查要点

三、结构专业质量安全审查要点



4给水排水专业审查要点

四、给水排水专业审查要点



5暖通专业审查要点

五、暖通专业审查要点



6电气专业审查要点

六、电气专业审查要点



 附录A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附录 A 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青建设(2016)439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施工图审查效率和服务水平,保证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及《青海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下同)审查活动以及对审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凡新建、改建(含抗震加固及维修改造)、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建筑装饰、建筑智能化、建筑幕墙、轻型钢结构、风景园林、环境、照明等专项工程,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并用于工程施工的,均属施工图审查和管理的范围。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活动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质量由勘察、设计单位负责,但应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未经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不得使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 施工图审查应当贯彻落实先勘察审查、后设计审查的工作准则。勘察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先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设计单位以审查合格的勘察文件为依据编制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建设单位再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第二章 审查机构管理 


第七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数量、类别及承接业务范围等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总量控制和机构条件达标的双原则,结合本省前三年完成的施工图审查面积数、审查人员数量及专业人员比例等综合确定。

施工图审查机构条件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执行。


第八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第九条 申请成立施工图审查机构时,申请单位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申请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独立法人证明文件;

(三)审查人员聘用合同、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社保证明(退休返聘人员提供退休证明)、执业注册资格证书;

(四)审查人员履历情况(工作经历、主要业绩等);

(五)审查人员近五年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的个人承诺书和相关证明;

(六)申请单位的项目管理、技术管理及质量管理等系列规章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承接业务范围分为一类、二类和专项。 

一类施工图审查机构可以承接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施工图审查机构可以承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业务。专项施工图审查机构可

以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特定行业或专业领域的施工图审查业务。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规模划分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工程勘察资质标准》执行。

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具体审查业务范围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机构条件规定确定并公布。


第十一条 特殊行业特殊工程的施工图审查业务,本省现有施工图审查机构不能承担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审查业务范围和经验的外省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担。外省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服从本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并承担相应审查责任。


第三章 审查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的基础上,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综合考核认定全省施工图审查人员,并组建专家库。

审查人员具体认定条件及考核管理按《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三条 施工图审查人员主要包括专职和兼职审查人员,专职和兼职审查人员均应由专家库中遴选聘用。非专家库人员,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选聘、不得组织从事施工图审查工作。

专职审查人员是指符合国家及本省有关要求,受聘于一家施工图审查机构,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兼职审查人员是指在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大中专院校、工程科研院所等单位工作,熟悉国家及本省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勘察设计工作经验丰富,符合国家及本省有关要求,可以临时受聘于一家施工图审

查机构,从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四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聘用专职、兼职审查人员均应发放聘用证书,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兼职审查人员聘用时间最短六个月,最长三年。

施工图审查机构技术负责人和各专业负责人应当为专职审查人员。施工图审查机构专职审查人员数量不得少于审查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五条 审查人员只能受聘于一家施工图审查机构从事施工图审查工作,审查专业应当与个人取得的执业注册资格或职称的专业相符。个别冷门紧缺专业(如园林、钢结构等)确因审查工作需要的,审查人员可在短期内(不超过三个月)兼职两家施工图审查机构开展审查工作。

审查人员不得参与审查本人所在单位或存在利害关系单位(含在职、返聘及技术顾问等形式)编制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十六条 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的审查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参加执业注册继续教育。

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的审查人员,应当参加国家、省、市(州)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的培训和学习,每年培训学习时间不得少于 40 学时。


第四章 审查项目申报管理 


第十七条 施工图审查实行建设单位负责制,即施工图报审、领取审查意见、报送修改答复意见、领取审查合格书、审查备案等均由建设单位负责。

领取审查意见和报送修改答复意见也可由建设单位委托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完成。


第十八条 施工图审查主要流程为:建设单位报审勘察文件——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建设单位报审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含政策性审查、技术性审查)——发放审查合格书——建设单位报审查备案——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流程图详见附件。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图审查机构提供下列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如立项批复、规划许可证、规划红线图等);

(二)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设计图纸、设计专篇、专业计算书等);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接到审查申请后,首先应当对项目前期批准文件进行政策性审查。

一般项目的政策性审查主要核查核对项目立项文件和规划许可批准文件,政府投资项目还应核查核对初步设计批复文件。环境、卫生等工程项目因技术审查工作需要的,还应核查核对环评批复等有关政府部门批准文

件。

勘察文件根据项目立项批复、规划红线图、拟建建(构)筑物平面布置图等即可开展技术性审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经政策性审查,建设单位提供项目前期批准文件及资料齐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接受施工图审查业务,并组织开展技术性审查工作。

提供项目前期批准文件及资料不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承接施工图审查业务。


第二十二条 同一项目(或小区)不同单体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原则上应当由具有相应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的同一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不得拆分报送不同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分期建设的不同的单体工程可由不同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单体工程附建地下空间(如地下车库、人防工程)的、或单体工程之间通过连廊、地下空间等连接连通的,应当由具有相应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的同一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不得拆分报送不同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

审查。


第二十三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坚持一次性送审的原则,一般不得分专业或分阶段送审。大型项目或因环境、技术等特殊情况限制、确需分专业或分阶段送审的项目,在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技术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可 以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分专业或分阶段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做好相关审查记录工作。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开展施工图审查后,应当及时与施工图审查机构签订审查合同或协议,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根据审查工作量并参照有关费用标准自行协商审查费用。


第二十五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合格后,施工图审查机构向建设单位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为法定文书,格式文本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翻印和伪造。

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一式二份,建设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各一份。 


第二十六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向建设单位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后,建设单位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审查备案资料包括项目有关前期批准文件、施工图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告知书、修改答复意见及审查合格书、工程质量终身承诺书、勘察设计合同等。

一般项目的审查备案按照属地化原则,报项目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类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的大型项目和超限高层建筑项目,以及省级有关部门报审、不便于在项目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项目,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勘察设计质量监督

机构备案。

符合备案要求的,准予备案并核发施工图审查备案表;不符合备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退回,要求补充完善后重新报备。


第二十七条 施工图报审、审查、修改答复及备案等活动,均通过“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信息管理系统”完成。


第五章 审查质量管理 


第二十八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是否安全可靠;

(三)是否满足有关建设标准要求,包括建筑节能标准、绿色建筑标准、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环境保护标准等;

(四)勘察设计企业、执业注册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是否按照规定盖章、签字;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须审查的内容。

施工图审查机构对以上内容承担审查责任。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施工图审查以施工图审查合同或协议签订时有效的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规程及施工图审查要点等开展施工图审查工作。


第二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对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仍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勘察、设计质量责任。


第三十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审查与本机构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三十一条 大型项目和技术复杂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应组织建立专家会审制度,同一专业组织两名以上审查人员共同审查,由技术负责人复核确认。其他一般性项目,专业审查人员审查后,由技术负责人复核确认。


第三十二条 审查人员和技术负责人完成审查工作后,应在相关的审查意见表、审查意见告知书、审查合格书等资料文件上亲笔签字,不得以打印姓名、打印电子签名、加盖私章或由他人代签等形式代替。

审查人员对审查意见表、审查意见告知书、审查合格书等资料文件上的签字真实性负责。审查人员在上述资料中的签字应当一致。


第三十三条 施工图审查人员及技术负责人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做出审查结论判定:

(一)未违反强制性标准条文,未涉及公众利益、公共安全问题,编制内容齐全、编制深度满足要求、可以用于工程施工的,应当判定为合格;

(二)违反强制性标准条文一条及以上、涉及公众利益、公共安全问题必须进行修改、编制内容存在缺项漏项、编制深度不符合要求、不能满足工程施工要求的,该专业判定为不合格;

(三)项目一个及以上专业判定为不合格的,该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整体审查结论判定为不合格。


第三十四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完成审查结论判定后,应当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审查人员、技术负责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施工图审查机构公章。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加盖施工图审查合格专用

章;

(二)审查合格但需修改补充反馈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审查意见表,勘察、设计单位提供修改补充意见或修改承诺后,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再逐一核对,直接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加盖施工

图审查合格专用章;

(三)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出具审查意见告知书(不得以审查意见表代替),并将相关施工图设计文件退还建设单位、说明不合格原因,要求修改完善后重新报审;

(四)同一施工图设计文件连续三次审查均未通过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退还建设单位,要求重新报审,审查费用重新计算。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单位对施工图审查机构提出的审查意见或结论存在重大分歧或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审查意见表或审查意见告知书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所在地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

项目所在地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复查申请后 15 个工作日内,应当组织专家复查、论证并作出复查结论。

建设单位或者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复查结论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并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复审。

超过规定期限提出复查申请的,不予受理。复查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提出复查申请的单位先行支付,最终由复查确定的责任单位承担;若复查后确认施工图审查机构提出的审查意见或结论无误,则由提出复查申请的单

位承担。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确需修改且依据充分、修改内容涉及重大变更的,必须遵循“先审查、后施工”的原则。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或变更内容实施前,将修改变更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重大变更是指涉及工程项目建设地点、平面布置、建设规模和内容、主要使用功能、工程建设标准(含强制性建设标准)、抗震设防类别,建筑面积、高度、外观效果、主要构造措施做法,结构体系及柱网尺寸、基础或结构选型、结构受力或抗震构件,水、暖、电系统形式及主要设备选型等的变更和调整,以及因设计调整变更引起的必要的补充勘察工作。

重大变更涉及工程项目前期有关政府部门批准文件审批内容的(如立项、规划、人防、初步设计等),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重新报审;

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审批通过后,施工图审查机构方可开展施工图审查。其他一般性变更修改(如钢筋代换等)按照工程变更有关规定执行,不再进行施工图变更审查。

施工图重大变更审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及时报送审查备案。


第三十七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接到施工图重大变更审查申请后,可根据实际情况派人赴施工现场验证。工程未实际开工的、或工程已开工但变更部分还未实施且不影响主体结构安全的,方可受理变更审查申请。

修改变更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合格后,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出具新的审查合格书,并在合格书上注明有关修改变更事项,不得调整或替换原审查合格书。修改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加盖施工图审查合格专用章。


第三十八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加强内部审查工作管理,建立健全审查工作制度,明确审查工作流程和岗位责任,并做好工程项目纸质资料存档工作(纸质资料包括项目前期批准文件、审查意见表、修改答复意见或修改承诺书、审查意见告知书、审查合格书、重大变更设计图纸及审查意见等资料,资料保存年限至少五年)。


第三十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予审查,并作退件处理:

(一)勘察文件土工试验资料非原件、未加盖计量认证章及签字不全的;勘察文件编制与土工试验不是同一家单位时无试验委托协议或合同的;

(二)勘察、设计人员不满足相关规定的,签字盖章不齐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加盖出图章、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章,执业注册人员未加盖执业注册专用章的;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未执行政府部门项目前期批准文件有关要求、或与项目前期批准文件出入较大的,或存在漏项、缺项等情况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明显不满足国家规定的编制深度要求的;

(五)建设单位提出重大变更依据不全的;

(六)勘察、设计单位在限制承揽业务行政处罚期内的;

(七)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第四十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州)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统计上报施工图审查情况统计报表。


第四十一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上报市(州)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一)勘察、设计单位涉嫌违反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标准等规定,超越资质等级或范围承揽业务的;

(二)专业技术人员和执业注册人员签字、盖章涉嫌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审查过程中工程项目因违反强条过多、答复不及时等而随意变更勘察、设计单位套图出图的;

(四)建设、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答复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五)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单位及有关人员涉嫌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六章 审查、修改答复及备案时限管理 


第四十二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审查时间台账管理制度,提高审查效率。审查时限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 15 个工作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 10 个工作日;

(二)工程勘察文件,甲级项目为 7 个工作日,乙级及以下项目为 5个工作日。

以上时限不包括施工图修改时间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复审时间。

一审时限有延误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如实记录、并向市(州)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说明原因。


第四十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修改答复时限按下列规定执行:

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审完成、审查不合格或审查合格但需修改补充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在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勘察、设计单位有特殊原因无法按时完成的,应向施工图审查机构书面说明并经其同意,修改答复时限可延长至 30 个工作日。

无正当理由且超过 30 个工作日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可终止审查,按审查不合格作退件处理。


第四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图审查备案办理时限为 3 个工作日。


第四十五条 施工图审查合格书自发放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一年内未开工建设的自动废止。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等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并记入单位及个人诚信信息记录。


第四十七条 市(州)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施工图审查机构上报的施工图审查情况统计报表后,应当对有关问题进行检查核实,并定期公布通报施工图审查情况。


第四十八条 市(州)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随机抽查检查。一般每年度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抽查检查不少于两次。


第四十九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考核组,对全省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机构条件、审查行为管理和审查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考核。

施工图审查机构条件和审查行为管理的考核,采用现场检查方式并结合日常审查备案、审查数据记录等进行。

施工图审查质量考核,采用随机抽取检查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现场即时一次性报送相关资料、考核组集中进行检查的方式并综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管理记录进行。


第五十条 被考核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积极配合考核工作,按照规定提供考核期内的工作总结、审查项目汇总表、抽检项目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专家审查意见及有关资料,并且确保文件资料真实有效。


第五十一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具体考核事项按照《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综合考核评价标准(试行)》执行,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二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州)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记入诚信信息记录。

情节严重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一)超越审查业务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活动的;

(二)未按规定配备、使用审查人员,审查人员欠缺超过一年的;

(三)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未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的;

(六)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上签字盖章、未按规定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上加盖审查合格专用章的;

(七)经审查通过、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等严重质量或安全隐患的;

(八)承揽并审查与本单位有隶属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


第五十三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考核不合格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承揽审查业务;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施工图审查机构名录。

考核基本合格和限期整改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作为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日常监督管理重点对象,对其加强随机抽查检查。


第五十四条 审查人员未经审查即出具审查意见、或在虚假审查合格书上签字的,取消审查人员资格,终身不得担任审查人员;已实行执业注册资格的专业的审查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责令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等处罚。

审查人员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审查人员资格,移出勘察设计审查专家库。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1 月 10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2 年 1 月 9日。

 附录B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附录 B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已经 2002 年 7 月 11 日建设部第 61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2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部长 汪光焘

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提高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计的可靠性和安全性,保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抗震设防区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

 本规定所称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是指超出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体型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以及有关规范、规程规定应当进行抗震专项审查的高层建筑工程。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应当采取有效的抗震措施,确保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达到规范规定的抗震设防目标。


 第五条 在抗震设防区内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建设时,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专项报告。


 第六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审查难度大或审查意见难以统一的,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请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提出专项审查意见,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委员分别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聘任。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应当由长期从事并精通高层建筑工程抗震的勘察、设计、科研、教学和管理专家组成,并对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承担相应的审查责任。


 第八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内容包括:建筑的抗震设防分类、抗震设防烈度(或者设计地震动参数)、场地抗震性能评价、抗震概念设计、主要结构布置、建筑与结构的协调、使用的计算程序、结构计算结果、地基基础和上部结构抗震性能评估等。


 第九条 建设单位申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表;

 (二)设计的主要内容、技术依据、可行性论证及主要抗震措施;

 (三)工程勘察报告;

 (四)结构设计计算的主要结果;

 (五)结构抗震薄弱部位的分析和相应措施;

 (六)初步设计文件;

 (七)设计时参照使用的国外有关抗震设计标准、工程和震害资料及计算机程序;

 (八)对要求进行模型抗震性能试验研究的,应当提供抗震试验研究报告。


 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全部申报材料之日起 25 日内,组织专家委员会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甲级(一级及以上)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承担,其中建筑设计和结构设计应当分别由具有高层建筑设计经验的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承担。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


 第十四条 未经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应当由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审查资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承担。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检查设计图纸是否执行了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未执行专项审查意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能通过。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和采取抗震措施。


 第十六条 对国家现行规范要求设置建筑结构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范要求设置地震反应观测系统。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规定,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 2002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1997 年 12 月 23 日建设部颁布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令第 59号)同时废止。

 附录C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

附录 C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确保审查质量,根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11 号),制定本技术要点。


第二条 本技术要点所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包括:

(一) 高度超限工程:指房屋高度超过规定,包括超过《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以下简称《抗震规范》)第 6 章钢筋混凝土结构和第 8 章钢结构最大适用高度,超过《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以下简称《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第 7 章中有较多短肢墙的剪力墙结构、第 10 章中错层结构和第 11 章混合结构最大适用高度的高层建筑工程。

(二) 规则性超限工程:指房屋高度不超过规定,但建筑结构布置属于《抗震规范》、《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规定的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

(三)屋盖超限工程:指屋盖的跨度、长度或结构形式超出《抗震规范》第 10 章及《空间网格结构技术规程》、《索结构技术规程》等空间结构规程规定的大型公共建筑工程(不含骨架支承式膜结构和空气支承膜结构)。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具体范围详见附件 1。


第三条 本技术要点第二条规定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属于下列情况的,建议委托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一) 高度超过《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B 级高度的混凝土结构,高度超过《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第 11 章最大适用高度的混合结构;

(二) 高度超过规定的错层结构,塔体显著不同的连体结构,同时具有转换层、加强层、错层、连体四种类型中三种的复杂结构,高度超过《抗震规范》规定且转换层位置超过《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规定层数的混凝土结构,高度超过《抗震规范》规定且水平和竖向均特别不规则的建筑结构;

(三) 超过《抗震规范》第 8 章适用范围的钢结构;

(四) 跨度或长度超过《抗震规范》第 10 章适用范围的大跨屋盖结构;

(五) 其他各地认为审查难度较大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


第四条 对主体结构总高度超过 350m 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从严把握抗震设防的各项技术性指标;

(二)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进行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应会同工程所在地省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共同开展,或在当地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工作的基础上开展。


第五条 建设单位申报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申报材料应符合第二章的要求,专家组提出的专项审查意见应符合第六章的要求。

对于屋盖超限工程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除参照本技术要点第三章的相关内容外,按第五章执行。

审查结束后应及时将审查信息录入全国超限高层建筑数据库,审查信息包括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报表(附件 2)、超限情况表(附件 3)、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情况表(附件 4)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结构设计质量控制信息表(附件 5)。


第二章 申报材料的基本内容 


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报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报表和超限情况表(至少5 份);

(二) 建筑结构工程超限设计的可行性论证报告(附件 6,至少 5 份);

(三) 建设项目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四) 结构工程初步设计计算书(主要结果,至少 5 份);

(五) 初步设计文件(建筑和结构工程部分,至少 5 份);

(六) 当参考使用国外有关抗震设计标准、工程实例和震害资料及计算机程序时,应提供理由和相应的说明;

(七) 进行模型抗震性能试验研究的结构工程,应提交抗震试验方案;

(八) 进行风洞试验研究的结构工程,应提交风洞试验报告。


第七条 申报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时提供的资料,应符合下列具体要求:

(一) 高层建筑工程超限设计可行性论证报告。应说明其超限的类型(对高度超限、规则性超限工程,如高度、转换层形式和位置、多塔、连体、错层、加强层、竖向不规则、平面不规则;对屋盖超限工程,如跨度、悬挑长度、结构单元总长度、屋盖结构形式与常用结构形式的不同、支座约束条件、下部支承结构的规则性等)和超限的程度,并提出有效控制安全的技术措施,包括抗震、抗风技术措施的适用性、可靠性,整体结构及其薄弱部位的加强措施,预期的性能目标,屋盖超限工程尚包括有效保证屋盖稳定性的技术措施。

(二)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包括岩土特性参数、地基承载力、场地类别、液化评价、剪切波速测试成果及地基基础方案。当设计有要求时,应按规范规定提供结构工程时程分析所需的资料。

处于抗震不利地段时,应有相应的边坡稳定评价、断裂影响和地形影响等场地抗震性能评价内容。

(三) 结构设计计算书。应包括软件名称和版本,力学模型,电算的原始参数(设防烈度和设计地震分组或基本加速度、所计入的单向或双向水平及竖向地震作用、周期折减系数、阻尼比、输入地震时程记录的时间、地震名、记录台站名称和加速度记录编号,风荷载、雪荷载和设计温差等),结构自振特性(周期,扭转周期比,对多塔、连体类和复杂屋盖含必要的振型),整体计算结果(对高度超限、规则性超限工程,含侧移、扭转位移比、楼层受剪承载力比、结构总重力荷载代表值和地震剪力系数、楼层刚度比、结构整体稳定、墙体(或筒体)和框架承担的地震作用分配等;对屋盖超限工程,含屋盖挠度和整体稳定、下部支承结构的水平位移和扭转位移比等),主要构件的轴压比、剪压比(钢结构构件、杆件为应力比)控制等。

对计算结果应进行分析。时程分析结果应与振型分解反应谱法计算结果进行比较。对多个软件的计算结果应加以比较,按规范的要求确认其合理、有效性。风控制时和屋盖超限工程应有风荷载效应与地震效应的比较。

(四) 初步设计文件。设计深度深度应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的要求,设计说明要有建筑安全等级、抗震设防分类、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设计地震分组、结构的抗震等级等内容。

(五)提供抗震试验数据和研究成果。如有提供应有明确的适用范围和结论。


第三章 专项审查的控制条件 


第八条 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建筑抗震设防依据;

(二) 场地勘察成果及地基和基础的设计方案;

(三) 建筑结构的抗震概念设计和性能目标;

(四) 总体计算和关键部位计算的工程判断;

(五) 结构薄弱部位的抗震措施;

(六) 可能存在的影响结构安全的其他问题。

对于特殊体型(含屋盖)或风洞试验结果与荷载规范规定相差较大的风荷载取值,以及特殊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规模大、高宽比大等)的隔震、减震设计,宜由相关专业的专家在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前进行专门论证。


第九条 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重点是结构抗震安全性和预期的性能目标。

为此,超限工程的抗震设计应符合下列最低要求:

(一) 严格执行规范、规程的强制性条文,并注意系统掌握、全面理解其准确内涵和相关条文。

(二) 对高度超限或规则性超限工程,不应同时具有转换层、加强层、错层、连体和多塔等五种类型中的四种及以上的复杂类型;当房屋高度在《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B 级高度范围内时,比较规则的应按《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执行,其余应针对其不规则项的多少、程度和薄弱部位,明确提出为达到安全而比现行规范、规程的规定更严格的具体抗震措施或预期性能目标;当房屋高度超过《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的 B 级高度以及房屋高度、平面和竖向规则性等三方面均不满足规定时,应提供达到预期性能目标的充分依据,如试验研究成果、所采用的抗震新技术和新措施、以及不同结构体系的对比分析等的详细论证。

(三) 对屋盖超限工程,应对关键杆件的长细比、应力比和整体稳定性控制等提出比现行规范、规程的规定更严格的、针对性的具体措施或预期性能目标;当屋盖形式特别复杂时,应提供达到预期性能目标的充分依据。

(四) 在现有技术和经济条件下,当结构安全与建筑形体等方面出现矛盾时,应以安全为重;建筑方案(包括局部方案)设计应服从结构安全的需要。


第十条 对超高很多,以及结构体系特别复杂、结构类型(含屋盖形式)特殊的工程,当设计依据不足时,应选择整体结构模型、结构构件、部件或节点模型进行必要的抗震性能试验研究。


第四章 高度超限和规则性超限工程的专项审查内容 


第十一条 关于建筑结构抗震概念设计:

(一) 各种类型的结构应有其合适的使用高度、单位面积自重和墙体厚度。结构的总体刚度应适当(含两个主轴方向的刚度协调符合规范的要求),变形特征应合理;楼层最大层间位移和扭转位移比符合规范、规程的要求。

(二) 应明确多道防线的要求。框架与墙体、筒体共同抗侧力的各类结构中,框架部分地震剪力的调整宜依据其超限程度比规范的规定适当增加;

超高的框架-核心筒结构,其混凝土内筒和外框之间的刚度宜有一个合适的比例,框架部分计算分配的楼层地震剪力,除底部个别楼层、加强层及其相邻上下层外,多数不低于基底剪力的 8%且最大值不宜低于 10%,最小值不宜低于 5%。主要抗侧力构件中沿全高不开洞的单肢墙,应针对其延性不足采取相应措施。 

(三) 超高时应从严掌握建筑结构规则性的要求,明确竖向不规则和水平向不规则的程度,应注意楼板局部开大洞导致较多数量的长短柱共用和细腰形平面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避免过大的地震扭转效应。对不规则建筑的抗震设计要求,可依据抗震设防烈度和高度的不同有所区别。

主楼与裙房间设置防震缝时,缝宽应适当加大或采取其他措施。

(四) 应避免软弱层和薄弱层出现在同一楼层。

(五) 转换层应严格控制上下刚度比;墙体通过次梁转换和柱顶墙体开洞,应有针对性的加强措施。水平加强层的设置数量、位置、结构形式,应认真分析比较;伸臂的构件内力计算宜采用弹性膜楼板假定,上下弦杆应贯通核心筒的墙体,墙体在伸臂斜腹杆的节点处应采取措施避免应力集中导致破坏。

(六) 多塔、连体、错层等复杂体型的结构,应尽量减少不规则的类型和不规则的程度;应注意分析局部区域或沿某个地震作用方向上可能存在的问题,分别采取相应加强措施。对复杂的连体结构,宜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包括施工),确定是否补充不同工况下各单塔结构的验算。

(七) 当几部分结构的连接薄弱时,应考虑连接部位各构件的实际构造和连接的可靠程度,必要时可取结构整体模型和分开模型计算的不利情况,或要求某部分结构在设防烈度下保持弹性工作状态。

(八) 注意加强楼板的整体性,避免楼板的削弱部位在大震下受剪破坏;当楼板开洞较大时,宜进行截面受剪承载力验算。

(九) 出屋面结构和装饰构架自身较高或体型相对复杂时,应参与整体结构分析,材料不同时还需适当考虑阻尼比不同的影响,应特别加强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部位。

(十)高宽比较大时,应注意复核地震下地基基础的承载力和稳定。

(十一)应合理确定结构的嵌固部位。


第十二条 关于结构抗震性能目标:

(一) 根据结构超限情况、震后损失、修复难易程度和大震不倒等确定抗震性能目标。即在预期水准(如中震、大震或某些重现期的地震)的地震作用下结构、部位或结构构件的承载力、变形、损坏程度及延性的要求。

(二) 选择预期水准的地震作用设计参数时,中震和大震可按规范的设计参数采用,当安评的小震加速度峰值大于规范规定较多时,宜按小震加速度放大倍数进行调整。

(三) 结构提高抗震承载力目标举例:水平转换构件在大震下受弯、受剪极限承载力复核。竖向构件和关键部位构件在中震下偏压、偏拉、受剪屈服承载力复核,同时受剪截面满足大震下的截面控制条件。竖向构件和关键部位构件中震下偏压、偏拉、受剪承载力设计值复核。

(四) 确定所需的延性构造等级。中震时出现小偏心受拉的混凝土构件应采用《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中规定的特一级构造。中震时双向水平地震下墙肢全截面由轴向力产生的平均名义拉应力超过混凝土抗拉强度标准值时宜设置型钢承担拉力,且平均名义拉应力不宜超过两倍混凝土抗拉强度标准值(可按弹性模量换算考虑型钢和钢板的作用),全截面型钢和钢板的含钢率超过 2.5%时可按比例适当放松。

(五) 按抗震性能目标论证抗震措施(如内力增大系数、配筋率、配箍率和含钢率)的合理可行性。


第十三条 关于结构计算分析模型和计算结果:

(一) 正确判断计算结果的合理性和可靠性,注意计算假定与实际受力的差异(包括刚性板、弹性膜、分块刚性板的区别),通过结构各部分受力分布的变化,以及最大层间位移的位置和分布特征,判断结构受力特征的不利情况。

(二) 结构总地震剪力以及各层的地震剪力与其以上各层总重力荷载代表值的比值,应符合抗震规范的要求,Ⅲ、Ⅳ类场地时尚宜适当增加。当结构底部计算的总地震剪力偏小需调整时,其以上各层的剪力、位移也均应适当调整。

基本周期大于 6s 的结构,计算的底部剪力系数比规定值低 20%以内,基本周期 3.5~5s 的结构比规定值低 15%以内,即可采用规范关于剪力系数最小值的规定进行设计。基本周期在 5~6s 的结构可以插值采用。

6 度(0.05g)设防且基本周期大于 5s 的结构,当计算的底部剪力系数比规定值低但按底部剪力系数 0.8%换算的层间位移满足规范要求时,即可采用规范关于剪力系数最小值的规定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

(三) 结构时程分析的嵌固端应与反应谱分析一致,所用的水平、竖向地震时程曲线应符合规范要求,持续时间一般不小于结构基本周期的 5 倍(即结构屋面对应于基本周期的位移反应不少于 5 次往复);弹性时程分析的结果也应符合规范的要求,即采用三组时程时宜取包络值,采用七组时程时可取平均值。

(四) 软弱层地震剪力和不落地构件传给水平转换构件的地震内力的调整系数取值,应依据超限的具体情况大于规范的规定值;楼层刚度比值的控制值仍需符合规范的要求。

(五) 上部墙体开设边门洞等的水平转换构件,应根据具体情况加强;必要时,宜采用重力荷载下不考虑墙体共同工作的手算复核。

(六) 跨度大于 24m 的连体计算竖向地震作用时,宜参照竖向时程分析结果确定。

(七) 对于结构的弹塑性分析,高度超过 200m 或扭转效应明显的结构应采用动力弹塑性分析;高度超过 300m 应做两个独立的动力弹塑性分析。

计算应以构件的实际承载力为基础,着重于发现薄弱部位和提出相应加强措施。

(八) 必要时(如特别复杂的结构、高度超过 200m 的混合结构、静载下构件竖向压缩变形差异较大的结构等),应有重力荷载下的结构施工模拟分析,当施工方案与施工模拟计算分析不同时,应重新调整相应的计算。

(九) 当计算结果有明显疑问时,应另行专项复核。


第十四条 关于结构抗震加强措施:

(一) 对抗震等级、内力调整、轴压比、剪压比、钢材的材质选取等方面的加强,应根据烈度、超限程度和构件在结构中所处部位及其破坏影响的不同,区别对待、综合考虑。

(二) 根据结构的实际情况,采用增设芯柱、约束边缘构件、型钢混凝土或钢管混凝土构件,以及减震耗能部件等提高延性的措施。

(三) 抗震薄弱部位应在承载力和细部构造两方面有相应的综合措施。


第十五条 关于岩土工程勘察成果:

(一) 波速测试孔数量和布置应符合规范要求;测量数据的数量应符合规定;波速测试孔深度应满足覆盖层厚度确定的要求。

(二) 液化判别孔和砂土、粉土层的标准贯入锤击数据以及粘粒含量分析的数量应符合要求;液化判别水位的确定应合理。

(三)场地类别划分、液化判别和液化等级评定应准确、可靠;脉动测试结果仅作为参考。

(四)覆盖层厚度、波速的确定应可靠,当处于不同场地类别的分界附近时,应要求用内插法确定计算地震作用的特征周期。


第十六条 关于地基和基础的设计方案:

(一) 地基基础类型合理,地基持力层选择可靠。

(二) 主楼和裙房设置沉降缝的利弊分析正确。

(三) 建筑物总沉降量和差异沉降量控制在允许的范围内。


第十七条 关于试验研究成果和工程实例、震害经验:

(一) 对按规定需进行抗震试验研究的项目,要明确试验模型与实际结构工程相似的程度以及试验结果可利用的部分。

(二) 借鉴国外经验时,应区分抗震设计和非抗震设计,了解是否经过地震考验,并判断是否与该工程项目的具体条件相似。

(三) 对超高很多或结构体系特别复杂、结构类型特殊的工程,宜要求进行实际结构工程的动力特性测试。


第五章 屋盖超限工程的专项审查内容 


第十八条 关于结构体系和布置:

(一) 应明确所采用的结构形式、受力特征和传力特性、下部支承条件的特点,以及具体的结构安全控制荷载和控制目标。

(二) 对非常用的屋盖结构形式,应给出所采用的结构形式与常用结构形式的主要不同。

(三) 对下部支承结构,其支承约束条件应与屋盖结构受力性能的要求相符。

(四) 对桁架、拱架,张弦结构,应明确给出提供平面外稳定的结构支撑布置和构造要求。


第十九条 关于性能目标:

(一) 应明确屋盖结构的关键杆件、关键节点和薄弱部位,提出保证结构承载力和稳定的具体措施,并详细论证其技术可行性。

(二)对关键节点、关键杆件及其支承部位(含相关的下部支承结构构件),应提出明确的性能目标。选择预期水准的地震作用设计参数时,中震和大震可仍按规范的设计参数采用。

(三)性能目标举例:关键杆件在大震下拉压极限承载力复核。关键杆件中震下拉压承载力设计值复核。支座环梁中震承载力设计值复核。下部支承部位的竖向构件在中震下屈服承载力复核,同时满足大震截面控制条件。连接和支座满足强连接弱构件的要求。

(四) 应按抗震性能目标论证抗震措施(如杆件截面形式、壁厚、节点等)的合理可行性。


第二十条 关于结构计算分析:

(一) 作用和作用效应组合:

设防烈度为 7 度(0.15g)及以上时,屋盖的竖向地震作用应参照整体结构时程分析结果确定。

屋盖结构的基本风压和基本雪压应按重现期 100 年采用;索结构、膜结构、长悬挑结构、跨度大于 120m 的空间网格结构及屋盖体型复杂时,风载体型系数和风振系数、屋面积雪(含融雪过程中的变化)分布系数,应比规范要求适当增大或通过风洞模型试验或数值模拟研究确定;屋盖坡度较大时尚宜考虑积雪融化可能产生的滑落冲击荷载。尚可依据当地气象资料考虑可能超出荷载规范的风荷载。天沟和内排水屋盖尚应考虑排水不畅引起的附加荷载。

温度作用应按合理的温差值确定。应分别考虑施工、合拢和使用三个不同时期各自的不利温差。

(二) 计算模型和设计参数

采用新型构件或新型结构时,计算软件应准确反映构件受力和结构传力特征。计算模型应计入屋盖结构与下部支承结构的协同作用。屋盖结构与下部支承结构的主要连接部位的约束条件、构造应与计算模型相符。

整体结构计算分析时,应考虑下部支承结构与屋盖结构不同阻尼比的影响。

若各支承结构单元动力特性不同且彼此连接薄弱,应采用整体模型与分开单独模型进行静载、地震、风荷载和温度作用下各部位相互影响的计算分析的比较,合理取值。

必要时应进行施工安装过程分析。地震作用及使用阶段的结构内力组合,应以施工全过程完成后的静载内力为初始状态。

超长结构(如结构总长度大于 300m)应按《抗震规范》的要求考虑行波效应的多点地震输入的分析比较。

对超大跨度(如跨度大于 150m)或特别复杂的结构,应进行罕遇地震下考虑几何和材料非线性的弹塑性分析。

(三) 应力和变形

对索结构、整体张拉式膜结构、悬挑结构、跨度大于 120m 的空间网格结构、跨度大于 60m 的钢筋混凝土薄壳结构、应严格控制屋盖在静载和风、雪荷载共同作用下的应力和变形。

(四) 稳定性分析

对单层网壳、厚度小于跨度 1/50 的双层网壳、拱 (实腹式或格构式)、钢筋混凝土薄壳,应进行整体稳定验算;应合理选取结构的初始几何缺陷,并按几何非线性或同时考虑几何和材料非线性进行全过程整体稳定分析。

钢筋混凝土薄壳尚应同时考虑混凝土的收缩、徐变对稳定性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 关于屋盖结构构件的抗震措施:

(一) 明确主要传力结构杆件,采取加强措施,并检查其刚度的连续性和均匀性。

(二) 从严控制关键杆件应力比及稳定要求。在重力和中震组合下以及重力与风荷载、温度作用组合下,关键杆件的应力比控制应比规范的规定适当加严或达到预期性能目标。

(三) 特殊连接构造应在罕遇地震下安全可靠,复杂节点应进行详细的有限元分析,必要时应进行试验验证。

(四) 对某些复杂结构形式,应考虑个别关键构件失效导致屋盖整体连续倒塌的可能。


第二十二条 关于屋盖的支座、下部支承结构和地基基础:

(一) 应严格控制屋盖结构支座由于地基不均匀沉降和下部支承结构变形(含竖向、水平和收缩徐变等)导致的差异沉降。

(二) 应确保下部支承结构关键构件的抗震安全,不应先于屋盖破坏;当其不规则性属于超限专项审查范围时,应符合本技术要点的有关要求。

(三) 应采取措施使屋盖支座的承载力和构造在罕遇地震下安全可靠,确保屋盖结构的地震作用直接、可靠传递到下部支承结构。当采用叠层橡胶隔震垫作为支座时,应考虑支座的实际刚度与阻尼比,并且应保证支座本身与连接在大震的承载力与位移条件。

(四) 场地勘察和地基基础设计应符合本技术要点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要求,对支座水平作用力较大的结构,应注意抗水平力基础的设计。


第六章 专项审查意见 


第二十三条 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主要包括下列三方面内容:

(一) 总评。对抗震设防标准、建筑体型规则性、结构体系、场地评价、构造措施、计算结果等做简要评定。

(二) 问题。对影响结构抗震安全的问题,应进行讨论、研究,主要安全问题应写入书面审查意见中,并提出便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的主要控制指标(含性能目标)。

(三) 结论。分为“通过”、“修改”、“复审”三种。

审查结论“通过”,指抗震设防标准正确,抗震措施和性能设计目标基本符合要求;对专项审查所列举的问题和修改意见,勘察设计单位明确其落实方法。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后,在施工图审查时由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查落实情况。

审查结论“修改”,指抗震设防标准正确,建筑和结构的布置、计算和构造不尽合理、存在明显缺陷;对专项审查所列举的问题和修改意见,勘察设计单位落实后所能达到的具体指标尚需经原专项审查专家组再次检查。

因此,补充修改后提出的书面报告需经原专项审查专家组确认已达到“通过”的要求,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并由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查落实。

审查结论“复审”,指存在明显的抗震安全问题、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建筑和结构的工程方案均需大调整。修改后提出修改内容的详细报告,由建设单位按申报程序重新申报审查。

审查结论“通过”的工程,当工程项目有重大修改时,应按申报程序重新申报审查。


第二十四条 专项审查结束后,专家组应对质量控制情况和经济合理性进行评价,填写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结构设计质量控制信息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技术要点由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1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主要范围参照简表

 

表 1:房屋高度(m)超过下列规定的高层建筑工程

附件 2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报表项目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报表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包括:建设单位,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建筑面积,申报日期,勘察单位及资质,设计单位及资质,联系人和方式等。如有咨询论证,应提供相关信息。

二、抗震设防依据。包括:设防烈度或设计地震动参数,抗震设防分类;安全等级、抗震等级等;屋盖超限工程和风荷载控制工程尚包括相应的风荷载、雪荷载、温差等。

三、勘察报告基本数据。包括:场地类别,等效剪切波速和覆盖层厚度,液化判别,持力层名称和埋深,地基承载力和基础方案,不利地段评价,特殊的地基处理方法等。

四、基础设计概况。包括:基础类型,基础埋深,底板或筏板厚度,桩型、桩长和单桩承载力、承台的主要截面等。

五、建筑结构布置和选型。对高度超限和规则性超限工程包括:主屋面结构高度和层数,建筑高度,相连裙房高度和层数;防震缝设置;建筑平面和竖向的规则性;结构类型是否属于复杂类型等。对屋盖超限工程包括:屋盖结构形式;最大跨度,平面尺寸,屋顶高度;屋盖构件连接和支座形式;下部支承结构的类型、布置的规则性等。

六、结构分析主要结果。对高度超限和规则性超限工程包括:控制的作用组合;计算软件;总剪力和周期调整系数,结构总重力和地震剪力系数,竖向地震取值;纵横扭方向的基本周期;最大层位移角和位置、扭转位移比;框架柱、墙体最大轴压比;构件最大剪压比和钢结构应力比;楼层刚度比;框架部分承担的地震作用;时程法采用的地震波和数量,时程法与反应谱法主要结果比较;隔震支座的位移。对屋盖超限工程包括:

控制工况和作用组合;计算软件和计算方法;屋盖挠度和支承结构水平位移;屋盖杆件最大应力比,屋盖主要竖向振动周期,支承结构主要水平振动周期;屋盖、整个结构总重力和地震剪力系数;支承构件轴压比、剪压比和应力比;薄壳、网壳和拱的稳定系数;

时程法采用的地震波和数量,时程法与反应谱法主要结果比较等。

七、超限设计的抗震构造。包括:①材料强度,如结构构件的混凝土、钢材的最高和最低材料强度等级;②典型构件和关键构件的截面尺寸,如梁柱截面、墙体和筒体的厚度、型钢混凝土构件的截面形式、钢构件(或杆件)的截面形式和长细比、薄壳的截面厚度;③薄弱部位的构造,如短柱和穿层柱的分布范围,错层、连体、转换梁、转换桁架和加强层的主要构造,桁架、拱架、张弦构件的面外支撑设置;④关键连接构造,如钢结构杆件的节点形式、楼盖大梁或大跨屋盖与墙、柱的连接构造等。

八、需要附加说明的问题。包括:超限工程设计的主要加强措施,性能设计目标简述;有待解决的问题,试验方案与要求等。

制表人可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对以上内容进行增减。参考表样见表 6、表 7、表 8。

附件 3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超限情况表

 

表 9: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超限情况表

附件 4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专项审查情况表 


表 10:超限高层建筑工程专项审查情况表

附件 5 超限高层建筑结构设计质量控制信息表 


附件 6

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计可行性论证报告参考内容 


一 封面(工程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合作或咨询单位)

二 效果图(彩色;可单列,也可置于封面或列于工程简况中)

三 设计名册(设计单位负责人和建筑、结构主要设计人员名单,单位和注册资格章)

四 目录

1 工程简况(地点,周围环境、建筑用途和功能描述,必要时附平、剖面示意图)

2 设计依据(批件、标准和资料,可含咨询意见及回复)

3 设计条件和参数

3.1 设防标准(含设计使用年限、安全等级和抗震设防参数等)

3.2 荷载(含特殊组合)

3.3 主要勘察成果(岩土的分布及描述、地基承载力,剪切波速和覆盖层厚度,不利地段的场地稳定评价等等)

3.4 结构材料强度和主要构件尺寸

4 地基基础设计

5 结构体系和布置(传力途径、抗侧力体系的组成和主要特点等)

6 结构超限类别及程度

6.1 高度超限分析或屋盖尺度超限分析

6.2 不规则情况分析或非常用的屋盖形式分析

6.3 超限情况小结

 7 超限设计对策

 7.1 超限设计的加强措施 (如结构布置措施、抗震等级、特殊内力调整、配筋等)

 7.2 关键部位、构件的预期性能目标

 8 超限设计的计算及分析论证 (以下论证的项目应根据超限情况自行调整)

 8.1 计算软件和计算模型 

 8.2 结构单位面积重力和质量分布分析(后者用于裙房相连、多塔、连体等) 

 8.3 动力特性分析(对多塔、连体、错层等复杂结构和大跨屋盖,需提供振型)

 8.4 位移和扭转位移比分析(用于扭转比大于 1.3 和分块刚性楼盖、错层等)

 8.5 地震剪力系数分析(用于需调整才可满足最小值要求)

 8.6 整体稳定性和刚度比分析(后者用于转换、加强层、连体、错层、夹层等)

 8.7 多道防线分析(用于框剪、内筒外框、短肢较多等结构)

 8.8 轴压比分析(底部加强部位和典型楼层的墙、柱轴压比控制)

 8.9 弹性时程分析补充计算结果分析(与反应谱计算结果的对比和需要的调整)

 8.10 特殊构件和部位的专门分析(针对超限情况具体化,含性能目标分析)

 8.11 屋盖结构、构件的专门分析(挠度、关键杆件稳定和应力比、节点、支座等)

 8.12 控制作用组合的分析和材料用量预估(单位面积钢材、钢筋、混凝土用量)

 9 总结

 9.1 结论

 9.2 下一步工作、问题和建议(含试验要求等)

五 论证报告正文(内容不要与专项审查申报表、计算书简单重复,可利用必要的图、表)

六 初步设计建筑图、结构图、计算书(作为附件,可另装订成册)

七 报告及图纸的规格 A3(文字分两栏排列,大底盘结构的底盘等宜分两张出图,效果图和典型平、剖面图宜提供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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