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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程建设消防设计审查手册(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实施时间:2021-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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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前言


受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委托,吉林省建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组织从事建筑设计、施工图审查工作的专家,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施工图设计文件特别是消防设计文件审查的实践经验,在广泛征求各地区住建部门、施工图审查机构、建筑设计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手册。

依据住建部令第51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应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特殊建设工程分类,本手册分为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单、多层公共建筑和高层公共建筑三个分册。

本手册由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消防监督管理处负责管理,由吉林省建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手册在应用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消防监督管理处,以供修订时参考。


本手册主编单位∶吉林省建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本手册主要起草人员∶吴雪岭 惠群 衣建全 徐庆鸿 陈俐 刘晓杰 姚春燕 刘宇红 李艳秋 崔子慧


本手册主要审查人员∶赫双龄 李宏伟 王 婧 冯 岚 谢艳霞  段春丽  蒋凤华 张  苹  刘立成

1总则

1 总则


1.0.1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是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的重要环节,是防止形成先天性火灾隐患,确保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的重要措施。为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行为,提高审查工作质量,依据现行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制定本手册。


1.0.2 本手册适用于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消防设计文件的审查。


1.0.3 当一类高层住宅建筑与其他功能组合建造时(底部设置商业服务网点除外),住宅部分的消防设计文件按本手册本分册的内容审查,其他功能部分应按本手册的《单、多层公共建筑》分册或《高层公共建筑》分册的内容审查。


1.0.4 本手册的主要依据是《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规则》GA1290-2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等。


1.0.5 除本手册的内容外,消防设计审查尚应包括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有关法规、标准规定的内容。

2一般要求

2  一般要求


2.0.1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应包括资料审查、消防设计文件审查及综合评定三个部分。


2.0.2 资料审查应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对建设单位的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检查。


2.0.3 消防设计文件审查应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单位申报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是否符合标准要求进行检查。


2.0.4 综合评定应综合考虑资料审查和消防设计文件的审查情况,做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的结论。


2.0.5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应按照先资料审查、后消防设计文件审查的程序进行,资料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消防设计文件审查。


2.0.6 资料审查与判定应符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规则》GA1290-2016的要求。


2.0.7 消防设计文件审查的内容应根据对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的影响程度分为A、B、C三类∶

1  A类为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即本手册中黑体字的内容)

2  B类为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

3 C类为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带有“宜”、“不宜”、“可”、“不可”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


2.0.8 消防设计文件审查的判定应按照下列规则进行∶

1  任一A类、B类内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判定为不合格;

2 C类内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可判定为合格,但应在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中注明并明确由设计单位进行修改。


3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3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4总平面设计

4总平面设计



5平面布置

5平面布置



6安全疏散与避难

6安全疏散与避难



7消防电梯

7消防电梯



8防火构造与建筑装修

8防火构造与建筑装修



9防烟、排烟设施和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9防烟、排烟设施和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10消防给水和消防设施

10消防给水和消防设施



11电气消防设施

11电气消防设施



12电气防火

12电气防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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