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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审查要点》(房屋建筑工程)

实施时间:2022-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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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审查要点》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承德、沧州市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

为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审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制定了《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审查要点》,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7月26日


前 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进一步做好河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提高消防设计文件

技术审查水平,编制本要点。

本要点在编制过程中,结合近年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审查的实际情况,依据目前常用的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充分征求相关施工图设计单位、审查单位的专家意见,经多次讨论修改后定稿。

本要点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编制、审查时使用,其他从事相关工作可参考使用。

本要点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至中土大地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长安区石纺路 95 号保利国际广场中土国际 22 层,邮编:050046,电话:0311-66708116,邮箱:ztzlb2019@163.com),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中土大地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河北建伟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河北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中心

参编单位:河北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北方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核第四研究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荣丰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河北大成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主要编写人员: 郝贵强  高元中 高永军 李任伟 史永健 和国富 胡 斌  李岱峰 郭卫兵 岳 欣 杨 燕 秦丽平 陈文燕 陈晓晓  冯进辉 吕 选 周来鹏 奚 晶 孙国富 张立春

审查人员:倪照鹏 王增文 庄玉良 雷志民 王智勇 郑 斌 李书群  剧孟波 刘军星

 编制说明

编制说明


为使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人员、设计人员了解本要点的编制思路,现对本要点中有关问题予以简要说明,供相关人员参考。

1. 本审查要点主要内容由通用的、常用的国家工程建设技术规范、标准中与建筑防火相关的强制性条文及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构成。各专业条文中黑体字为强制性条文。

2. 对特殊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前,应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专家审查意见应作为技术审查的依据。

3. 当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依据的标准不在本审查要点范围内时,审查时应依据其相关标准审查。

4. 本审查要点引用的相关标准有更新或废止时,其相关条文应作相应更新或废止。

5. 本审查要点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总则

一、总 则


1.0.1 为贯彻落实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针,进一步指导河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审查工作,审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是否满足国家和河北省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强制工程建设规范要求的规定,制定本要点。

1.0.2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深度及审查,应满足《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0〕5 号)及《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等有关文件的规定。

1.0.3 有平时使用功能的人防工程的消防设计文件审查,应执行国家和地方政策、法规规定,依据现行设计规范、标准进行消防设计审查。

1.0.4 除本审查要点列入的建设工程专业外,对未列入本审查要点范围之内的内容,审查人员应根据相应规范技术条文要求进行审查。

2、建筑专业

2.1 建筑设计防火

二、建筑专业

2.1 建筑设计防火


2.2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

2.2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


2.3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

2.3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


2.4 内部装修设计防火

2.4 内部装修设计防火


2.5 建筑防烟排烟设计

2.5 建筑防烟排烟设计


2.6 其他专项建筑设计防火

2.6 其他专项建筑设计防火


3、结构专业

三、结构专业


4、给水排水专业

4.1 建筑消防灭火设施的设置

四、给水排水专业

4.1 建筑消防灭火设施的设置


4.2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

4.2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


4.3 自动灭火系统

4.3 自动灭火系统


4.4 泡沫灭火系统

4.4 泡沫灭火系统


4.5 建筑灭火器

4.5 建筑灭火器


4.6 其它各类建筑给排水消防设计

4.6 其它各类建筑给排水消防设计


5、暖通专业

5.1 防烟系统

五、暖通专业

5.1 防烟系统


5.2 排烟系统

5.2 排烟系统


5.3 一般建筑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防火防爆

5.3 一般建筑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防火防爆


5.4 特殊建筑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防火防爆

5.4 特殊建筑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防火防爆

5.5 事故通风

5.5 事故通风


6、电气专业

6.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六、电气专业

6.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6.2 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

6.2 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


6.3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6.3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6.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5 其他对电气消防设计的要求

6.5 其他对电气消防设计的要求


 附录1 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

附录1 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

(摘自《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附录 A)


A.0.1 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高度应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其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

2 建筑屋面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建筑高度应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其屋面面层的高度。

3 同一座建筑有多种形式的屋面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4 对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之间有防火墙分隔,各自有符合规范规定的安全出口,且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分别计算各自的建筑高度。否则,应按其中建筑高度最大者确定该建筑的建筑高度。

5 局部突出屋顶的嘹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面面积不大于 1/4 者,可不计入建筑高度。

6 对于住宅建筑,设置在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 2.2m 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室内外高差或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 1.5m 的部分,可不计入建筑高度。

A.0.2 建筑层数应按建筑的自然层数计算,下列空间可不计入建筑层数:

1 室内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 1.5m 的地下或半地下室;

2 设置在建筑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 2.2m 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

3 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

 附录2 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

附录2 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

(摘自《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附录 B)


B.0.1 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水平距离计算,当外墙有凸出的可燃或难燃构件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建筑物与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应为建筑外墙至储罐外壁或堆场中相邻堆垛外缘的最近水平距离。

B.0.2 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为相邻两储罐外壁的最近水平距离。储罐与堆场的防火间距应为储罐外壁至堆场中相邻堆垛外缘的最近水平距离。

B.0.3 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为两堆场中相邻堆垛外缘的最近水平距离。

B.0.4 变压器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为相邻变压器外壁的最近水平距离。

变压器与建筑物、储罐或堆场的防火间距,应为变压器外壁至建筑外墙、储罐外壁或相邻堆垛外缘的最近水平距离。

B.0.5 建筑物、储罐或堆场与道路、铁路的防火间距,应为建筑外墙、储罐外壁或相邻堆垛外缘距道路最近一侧路边或铁路中心线的最小水平距离。

 附录3 公众聚集场所、人员密集场所

附录3 公众聚集场所、人员密集场所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三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三)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四)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附录4 重要的公共建筑物

附录4 重要的公共建筑物

(摘自《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 50156-2021 附录 B)


B.0.1 重要公共建筑物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地市级及以上的党政机关办公楼。

2 设计使用人数或座位数超过 1500 人(座)的体育馆、会堂、影剧院、娱乐场所、车站、证券交易所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室内场所。

3 藏书量超过 50 万册的图书馆,地市级及以上的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等建筑物。

4 省级及以上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办公楼,省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建筑。

5 设计使用人数超过 5000 人的露天体育场、露天游泳场和其他露天公众聚会娱乐场所。

6 使用人数超过 500 人的中小学校及其他未成年人学校;使用人数超过 200 人的幼儿园、托儿所、残障人员康复设施;150 张床位及以上的养老院、医院的门诊楼和住院楼;这些设施有围墙者,从围墙中心线算起;无围墙者,从最近的建筑物算起。

7 总建筑面积超过 20000m2 的商店(商场)建筑,商业营业场所的建筑面积超过15000m2 的综合楼。

8 地铁的车辆出入口和经常性的人员出入口、隧道出入口。

 附录5 楼梯踏步的宽度和高度

附录5 楼梯踏步的宽度和高度

(摘自《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 第 6.8.10 条,第 6.8.14 条)


6.8.10 楼梯踏步的宽度和高度应符合表 6.8.10 的规定。

表6.8.10 楼梯踏步最小宽度和最大高度(m)

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离内侧扶手中心 0.250m 处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 0.220m。

6.8.14 当专用建筑设计标准对楼梯有明确规定时,应按国家现行专用建筑设计标准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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