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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风貌管控指导意见

实施时间:2022-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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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风貌管控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风貌管控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风貌管控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加快现代化、国际化美丽省会建设, 强化城市建筑风貌管控, 提升城市格调品位, 解决建筑高度一般齐、城市色彩“万花筒” 等问题, 制定本意见。本意见与《石家庄市建筑风貌控制管理技术导则》(以下简称《技术导则》)及《石家庄市居住区建筑风貌与容积率联动创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创新办法》) 一并执行。


一、加强城市设计引领

坚持把城市当作整体艺术品打造。在总体城市设计基础上,对城市重点片区、重要地段以及风情街、特色街等持续开展点、线、面结合、多层次全方位的城市设计, 构建整体性、协调性及艺术性于一体的省会城市特色风貌, 打造城市特色片区和标志性建筑, 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城市设计执行。


二、优化建筑组群天际线

严禁大面积高层建筑“一般高”。建筑量达到8-15 栋(含)的高层住宅街坊, 应成组成团划分两个高度梯度, 大于15 栋的应划分2-3个高度梯度差, 每个高度梯度差不应小于较高建筑的1/5。平行于城市主要道路和大型开敞空间的36 米以上高层建筑连续等高不得超过2栋。

历史遗留项目或受机场净空限制的项目确实难以划分梯度差的, 经单独论证, 可通过顶部收分、色彩分组等方式强化组团感。


三、丰富建筑形体组合

避免采用单一形体和户型进行简单复制, 造成城市形象“ 多楼一面” 、“呆板雷同”。住宅布局采用“ 塔板结合” 等方式, 彰显建筑组群的丰富性, 对高度在21-36米内的住宅, 一般地段面宽可放宽至70米。位于城市主要道路对景(如道路转弯处、丁字路口等)的住宅建筑, 高度超过36 米连续布置时, 应采用塔式(点式)布局形式。城市主要道路南侧高层建筑群, 原则上应保证该道路满足有不少于1/3 的道路用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


四、协调建筑色彩

建筑色彩应以协调、淡雅为基本原则。原则上不使用大面积高饱和度颜色以及强烈对比的色彩组合, 逐步修复城市色彩沉闷和“ 万花筒” 问题。新建建筑应以“米白” 、“暖灰”、“浅驼” 等主色调为主, 并与周边建筑色彩相协调, 加快培育清新明亮、协调典雅的城市色彩新格调。


五、增加街角开敞空间

沿城市主、次干路交叉口未贴临城市绿带的项目, 应设置转角绿地或开敞空间, 退让增加值不直小于相应规定的30%。建筑风貌与容积率联动的建设项目, 开敞空间应满足面积要求并对城市开放, 建筑后退开敞空间距离按退绿线标准执行。享受开敞空间容积率奖励的项目, 其开敞空间的后期管理参照城市公园及公共绿地, 由园林部门统一管理维护。


六、提升建筑格调

鼓励居住建筑公建化, 推行公共建筑艺术化, 将每座建筑当作艺术品进行精雕细琢, 积极培育城市气质和魅力。沿城市主干道、大型广场及重要节点的居住建筑应采取公建化立面, 北立面与之相邻时交通核突出主体墙面不应超过3米。商务办公、酒店等公共建筑应丰富建筑形体塑造, 避免“ 火柴盒” 式建筑。标志性建筑应聘请一流设计大师进行高水平创作, 按照世界眼光、国际标准打造城市名片。


七、注重建筑顶部设计

注重建筑顶部和第五立面设计。高层公共建筑不得采用形式单一的平顶, 应通过收分、退台等优化第五立面, 鼓励结合建筑形体变化设置屋顶花园及屋顶运动场地。高层住宅顶部应与整体建筑风格协调, 采取屋顶收分与风貌容积率挂钩的, 应坚持宜收则收、比例协调美观,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给予相关风貌容积率奖励。


八、严控建筑立面材质

进一步提高建筑外立面材质。商业办公建筑应优先采用干挂幕墙体系, 住宅建筑鼓励采用幕墙体系和高档仿石、仿金属材质。对住宅建筑底部、顶部及立面细部(如线脚、窗套、檐口等部位) 采用高品质材质(符合《创新办法》第六条材质要求的)且其他部位采用高档仿石(水包水、水包砂)、仿金属等材质的,给予《创新办法》第六条中0. 04的建筑风貌容积率;临主要道路或开敞空间的住宅建筑, 整体外立面采用高品质材质(符合《创新办法》第六条材质要求的), 但楼栋比例不足全部50%的,按照实际比例给予相应建筑风貌容积率。


九、加强建筑精细化管控

提升建筑细节设计的精致感, 加强对空调机位、线脚、窗套、窗台披水板、墙面分格、材料交接等各个部位的精细化设计, 将建筑作为艺术品进行精雕细琢, 体现设计的工匠精神。严格把控设计方案的后续实施,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建筑施工图设计和施工质量的全周期全过程管控, 确保设计方案高品质实施落地。


十、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意见发布前已履行审批程序或已批复实施的建设项目可参照本意见进行优化。已经石家庄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的项目, 按本意见进行方案局部优化的, 经专家评审通过后不再报送规委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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