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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宅设计标准》DBJ51/168-2021强制性条文

实施时间:202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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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条 文

4.6.2 从可踏面算起, 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不应低于 1.10m。临空面底部 0.10m 高度内不应留空。

条文说明: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参考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第 5.6.3 条“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 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 ” 。原文为强条。同 时 编 制 组 参 考 了 国 家 标 准 《 住 宅 设 计 规 范 》GB50096-2011(局部修订)征求意见稿第 5.6.3 条“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不应低于 1.10m。 ”的相关要求。原文为强条。本条文从公共安全角度,对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的要求统一提高到 1.10m, 是根据人体重心稳定和心理要求确定的。一方面考虑到当前人均身高普遍高于以前,提高净高要求更有利于安全防护;另一方面也便于统一设计标准、材料模数和立面效果。同时要求阳台栏板或栏杆临空面底部 0.1m 高度内不应留空,防止物品坠落。



5.2.1 四层及四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 9m 的新建住宅每单元应设置电梯, 其中至少 1台为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条文说明: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参考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 第 6.4.1 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设置电梯:1.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 16m 时; ” 。原文为强条。同 时 编 制 组 参 考 了 国 家 标 准 《 住 宅 设 计 规 范 》GB50096-2011(局部修订)征求意见稿第 6.4.1 条“四层及四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9m 时必须设置电梯。 ” 。原文为强条。本条将入户层由“七层及七层以上”修改为“四层及以上” ,普及住宅电梯设置,有助于提升居住品质,同时也适应当前住宅发展的趋势。“四层及四层以上”和“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 9m”二者满足其中之一,即视为应设置电梯。同时对“可容纳担架的电梯”数量做了要求,应严格执行。设置本款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满足家庭突发紧急情况,能够通过电梯进行快速转运救治,节约患者宝贵时间,体现人文关怀;另一方面是为大型家具搬运提供可能空间,是提升居住品质的一个着眼点。针对像老旧小区改造等相关类型项目,其需要改造、增设电梯的设置应满足现行地方标准《四川省既有建筑增设电梯工程技术标准》DBJ 51/T 033的相关要求。担架电梯参考现行地方标准 《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GJ32/J26。根据《住宅可容纳担架电梯配置标准研究》课题组研究结论,削角担架参数为:担架总尺寸 1.80Mx0.45M,距担架两端 0.38m 处开始向内收缩,两端把手缩至 0.20m 宽,该尺寸满足人体最小平躺尺寸要求,覆盖了我国人体身高 95%的范围。本标准以标准担架尺寸 1800mmx450mm 为依据,直进直出放置担架时, 轿厢最小尺寸为: 1.10mx2.10m(宽 x 深),门洞净宽度不小于 900mm;放置削角担架,担架斜放时,轿厢最小尺寸为:1.50mx1.60m(宽 x 深),门洞净宽度不小于900mm.) ,见图 3。

5.2.7 电梯井道及电梯机房不应紧邻卧室布置。

条文说明: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参考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 第 6.4.7 条“电梯不应紧邻卧室布置。 当条件受限时, 电梯不得不紧邻兼起居室的卧室布置时,应采取隔声、 减振的构造措施” 和国家标准 《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 第 7.1.5 条“电梯不应与卧室、起居室紧邻布置。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布置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 ” 。原文为强条。同时参考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 第7.3.5 条“起居室(厅)不宜紧邻电梯布置。受条件限制起居室(厅)紧邻电梯布置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 ”以上三条原文均是说明电梯不应紧邻卧室、 起居室 (厅)布置。 但具体在紧邻起居室 (厅) 的描述上仍存在表述偏差,并且均做了条件受限时的例外说明。本条对电梯井道及电梯机房紧邻卧室布置的情况以强条的形式作出明确要求;同时对紧邻起居室(厅)布置的情况,当其条件受限时,要求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经调研发现,电梯运行噪声对居住声环境质量的影响普遍存在。本条作为提升住宅品质,提高居住空间声环境质量的措施,对电梯的设置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5.2.8 公共电梯的每层电梯厅均应能通过楼梯间及公共区域直接到达。

 条文说明:本条为强制性条文。针对部分已建成住宅出现的问题,从楼梯上来,必须通过户内才能到达电梯层门。当电梯出现故障时,由于电梯层门位置无法通过楼梯间及公共区域直接到达,导致救援无法实施,存在安全隐患。同时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18 年 7 月 30 日文件(市监特[2018]37 号),公共电梯应满足“建筑物内的救援通道保持畅通,以便相关人员无阻碍地抵达实施紧急操作的位置和层站等处”的要求。


10.0.21 住宅厨房和卫生间的通气管应分别设置。

条文说明: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在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 第 8.2.6 条的基础上,考虑安全卫生的因素,对通气立管做出明确要求。厨房及卫生间共用通气立管,会导致卫生间排水管道内的污浊气体窜至厨房、污水返溢等情况发生,对居住者卫生健康造成影响,因此,需要禁止。对于住宅厨房和卫生间排水立管的设置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 等标准的相关要求。


10.0.22 住宅厨房和卫生间的污废水排水横管不得敷设于下层住户的套内空间(阳台除外) ,且排水横管和立管均不应穿越任一层的卧室。

 条文说明:本条为强制性条文。为保证住宅使用环境的安全卫生,保持住户使用空间的完整性,避免异层排水带来的产权纠纷、噪音、检修等问题,除别墅类、跃层类住宅属于本套户内空间外,厨房和卫生间排水横管不应进入下层住户,但可以通过阳台区域。另,对于别墅类、跃层类住宅,即使属于本套户内空间的卧室也不应有排水管道穿越。同层排水方式一般有:整体降板式同层排水、区域降板式同层排水和非降板式同层排水,具体做法可参考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同层排水工程技术规程》CJJ 232。


10.0.28 住宅建筑中,竖向接纳两户及以上卫生间大便器排水的污水立管应设置专用通气立管和连通管,排水立管和通气立管应每层连通。

条文说明: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近年来在住宅建筑中呼吸感染类病毒及有毒有害气体通过排水管道系统进行传播的安全事故时有发生, 例如非典期间的香港淘大花园事件、 8· 11上海硫化氢中毒事件等。结合疫情防控、卫生安全等因素,为了保证住户卫生间排水系统的排水和通气安全,避免水封被管道正负压破坏而提出的要求。考虑竖向上不同住宅实体之间的相互影响,此处规定以两户作为判断标准,而低层或跃层等建筑中接纳属于同一户的两层卫生间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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