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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廊坊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操作指南》(修正版)

实施时间:2021-09-16
字号:

 前言

关于征求《廊坊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操作指南》(修正版)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全市各施工图审查机构、设计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廊坊市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协会,有关专家,各有关单位:


    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近日对2021年7月21日印发的《廊坊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操作指南》进行了修正,现向全市各有关单位和专家征求该指南(修正版)有关问题和意见,可以在2021年 9月24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和途径提出:

    问题和意见应说明提出问题的理由依据和相应解决建议,请注明单位名称、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加盖公章,纸质版报送至金桥大厦东楼207室,电子版制成Word格式和PDF格式,一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lfxfsy@126.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廊坊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操作指南征求意见”。

    联系人:李丁 电话:0316-2250960

    附件:《廊坊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操作指南》(修正版)最新修改内容及全文


市住建局消防审验科

 2021年9月14日  

《廊坊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操作指南》(修正版)最新修改内容及全文


最新修改内容:

(一)将第一篇第4条修改为:

“关于避难间的设置,参考《建规》5.5.24图示 ,每个避难间均设置两个门,是否可以解读为每个避难间应该设置两个门,且设两个门是分别考虑人员进、出避难间的需求? 

避难间不要求必须设置两个疏散门。避难间功能为等待救援,不做疏散使用。”

(二)将第一篇第6条问题回答修改为:

“疏散走道两侧隔墙上开窗时,应满足《建规》5.1.2条中关于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所对应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要求,且与开窗面积无关。”

(三)将第一篇第7条问题回答修改为:

“消防设计文件中应明确说明疏散楼梯间内墙涂料的燃烧性能、有关参数等规范规定的相关内容。”

(四)将第一篇第17条图示修改为:

(五)将第一篇第18条删除。

(六)将第二篇第1条第1个问题修改为:

“(1)多功能厅,会议室的房间隔墙处是否均应设置防火阀,会议室、贵宾休息室、多功能厅的重要与否如何确定?

重要公共建筑内的上述房间均应设置防火阀。重要公共建筑的认定参见《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12)和《建规》第2.1.3条有关规定。”

(七)将第二篇第4条删除。

(八)将第二篇第7条删除。

(九)将第二篇第9条修改为:

“《建规》第9.3.11条规定: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在下列部位应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70℃的防火阀:5 竖向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此条是否适用于加压送风系统?加压系统竖向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支管上是否必须设置防火阀?

加压送风支管必须设置防火阀。”

(十)将第二篇第10条问题回答修改为:

“排烟系统在负担多个防烟分区时,主排烟管道与排烟支管处应设置排烟防火阀,以防止火灾通过排烟管道蔓延到其他区域。”

(十一)将第三篇第11条问题回答修改为:

“宜在扑救面一侧设置不少于两个室外消火栓,按不超过40米设置。”

(十二)将第三篇第14条删除;

(十三)将第三篇第16条修改为:

“采用减压阀组分区供水,水泵接合器经过减压阀组减压后给低区供水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低区应单独设置水泵接合器。室外给水总平图应注明低区、高区水泵接合器的供水楼层。”

(十四)将第三篇第17条修改为: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第5.1.9 条规定:附设在汽车库、修车库内的消防控制室、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排烟、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等,应采用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相互隔开或与相邻部位分隔。

(1)附设在汽车库分区的报警阀是否要设置设备室,采用防火隔墙分隔?是否必须设置防火门?

按条文,应设置报警阀室和甲级防火门。

(2)多个报警阀组前设环状供水管道是否可按一个大的环状管网(无旁通小环)设置?

阀门设置正确即满足规范要求。”

(十五)将第三篇第21条问题回答修改为:

“应在图纸中提供必要的消防计算,如疏散宽度,消防水池用水量,灭火器,防烟排烟,应急照明照度等。”

(十六)将第四篇第3条修改为:

“《建规》9.3.9条规定: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排风系统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若幼儿园厨房防爆风机设于屋面,屋面风机与屋面接闪器可靠连接,是否认为已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防雷接地与静电接地必须单独设置。”

(十七)将第四篇第4条问题回答修改为:

“常闭排烟口(阀)与风机控制箱之间的控制线必须设直启线,若未设置,不符合《防排烟规范》5.2.2.4条规定。”

(十八)将第四篇第5条(2)问题回答修改为:

“《建规》8.4.2条规定:建筑高度大于54m但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套内宜设置火灾探测器。

建筑高度不大于54m的高层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当设置需联动控制的消防设施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住宅建筑按《建规》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依据《火自报规范》第7章进行设计。”

(十九)将第四篇第8条删除。


全文:

廊坊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疑难问题操作指南(修正版)

(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提升我市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水平,解决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执行中存在的盲点、疑点和难点问题,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认真总结工程设计审查验收实践经验,参考各类消防工程建设标准,借鉴既有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项目案例,广泛调查研究,征询各地主管部门、国家消防规范编写组、省市级消防技术专家库专家、行业协会、设计单位、图审机构等多方意见及建议,同时参考国内其他地区同类情况,通过多次集体讨论,编制完成《廊坊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操作指南》。

本操作指南共分4篇,主要内容包括:建筑专业、暖通专业、给排水专业和电气专业。

本操作指南是相关标准规范条文在实际应用中部分问题的补充和完善,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不明确的进行了明确,对条文的理解认识和执行尺度进行了统一。

对新出台实施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我省地方标准,已明确规定内容的从其规定。

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任何问题,请与编制部门联系。

联系人:王亮  联系电话:0316-2250960                                                      


2021年9月


为引用方便,按照以下方式进行简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正文简称《建规》)、《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2017(正文简称《装修防火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正文简称《火自报规范》)表示、《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正文简称《防排烟规范》)、《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正文简称《消水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正文简称《自喷规》)。

采用黑体字提出问题,仿宋字进行解答的形式表达。


1建筑专业

第一篇 建筑专业


1、某幼儿园走道尽端的教具制作室设置1个房间疏散门,是否符合《建规》5.5.15条有关幼儿园建筑中位于走道尽端房间设置的房间门不应少于2个的规定?

走道尽端房间为走道端头及包含(超出)走道端头两侧的房间。走道尽端要采取开窗的形式,利于走道的通风及采光,若不能达到走道顶头及其相邻两侧的房间要按照尽端房间要求,满足《建规》5.5.15条规定。

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内位于走道尽端的功能性房间,疏散门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位于走道尽端的非功能性房间,可以设置一个疏散门。其他房间可设置1个疏散门的条件参见《建规》5.5.15条规定。


2、民用建筑中的洗衣机间是否判定为具有储存可燃物的功能?设在民用建筑内的储藏间是否应定性为附属库房?这些房间是否须按《建规》6.2.3条有关附属库房的要求设置乙级防火门?

洗衣间不作为附属库房;公共建筑内设置的储藏间可参照《建规》6.2.3条附属库房执行;住宅建筑内的储藏间,若布置成一间一间的小储藏室,则不应按附属库房考虑,若布置成大面积库房,则按民用建筑附属库房定性。


3、开敞楼梯间首层的楼梯休息平台下方设置洗衣间、配电间等,是否违反《建规》 有关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垃圾道的规定?

不在楼梯间内设置《建规》6.4.1.2中明确禁止的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间、垃圾道时,是否违反6.4.1.2的规定?

对于规范中明确要求设置甲、乙级防火门的房间(如配电间等设备用房),是否也可设在楼梯首层休息平台下方?

楼梯间内首层的楼梯休息平台下方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垃圾道;考虑配电间有一定的火灾危险性,也不应设置。前款提到洗衣间可不作为附属库房考虑,不属于《建规》6.1.4中的可燃材料储藏室。


4、关于避难间的设置,参考《建规》5.5.24图示 ,每个避难间均设置两个门,是否可以解读为每个避难间应该设置两个门,且设两个门是分别考虑人员进、出避难间的需求? 

避难间不要求必须设置两个疏散门。避难间功能为等待救援,不做疏散使用。


5、下图《建规》图集中消防登高操作场地的图示,是否应按《建规》7.2.3条和该《图示》中的示例画法,在每一段消防登高操作场地对应范围内都设置连通建筑物的出入口?(《建规》7.2.3:建筑物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应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

建筑物与消防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应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对于连续布置的消防登高操作场地,建筑物出入口也应连续对应布置。高层住宅单元出入口对应部位必须设置消防登高操作场地。


6、在学校教学楼、幼儿园等公共建筑设计中,有在疏散走道两侧隔墙上设置普通内窗的情况,疏散走道两侧墙体是否应满足1小时耐火极限要求?(《建规》第5.1.2条)

疏散走道两侧隔墙上开窗时,应满足《建规》5.1.2条中关于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所对应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要求,且与开窗面积无关。


7、是否因图纸说明不明确判定不符合或违反规范?

例1:某项目在工程做法表中,未明确疏散楼梯间内墙涂料的燃烧性能,是否认为不符合《装修防火规范》第3.0.6条、第4.0.5条规定?

例2:某工程总平面图,由设计说明中未填写其中商业建筑的占地面积,是否认为该设计不符合《建规》7.1.2条规定?(条文原文:占地面积大于 3000㎡ 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等单、多层公共建筑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消防设计文件中应明确说明疏散楼梯间内墙涂料的燃烧性能、有关参数等规范规定的相关内容。


8、某幼儿园层数为3层,建筑面积1813.85㎡,要求沿建筑四周设置消防救援窗口是否合理?《建规》7.2.5条中没有沿建筑物四周布置消防救援窗口的规定,如室外无环形消防车道,则沿外立面四周布置消防救援窗口如何实施消防救援操作?单层建筑及多层或高层建筑的首层是否需要设置消防救援窗口?

消防救援窗口不要求沿建筑四周设置,每个防火分区设置2个消防救援窗口即可。规范中消防救援窗口要与消防登高面相对应,是针对高层建筑消防救援窗口的设置要求,对于未设置消防登高操作场地的建筑,考虑消防救援车来向,选择合适方向,布置消防救援窗口即可。对于单层建筑或建筑物的首层,外门满足消防救援要求时,不要求设置消防救援窗。对于门卫、公共厕所等面积较小的单体建筑,不要求设置消防救援窗。

消防救援时单一面救援受火场风向影响较大,有条件时宜四周布置救援窗。


9、开敞楼梯间未靠外墙,但通过相连走道自然通风和采光,是否认为不符合《建规》6.4.1条有关楼梯间应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楼梯间应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应指楼梯间自身的功能。楼梯间为安全出口。进入楼梯间,为进入安全出口,为室内安全区域。有进入楼梯间的烟气,楼梯间本身不能排除烟气,需借用相通的走道进行通风,与“楼梯间应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不一致。

上图不符合《建规》6.4.1条有关楼梯间应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规定。


10、《建规》5.5.18规定,公共建筑房间疏散门及安全出口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对于公共建筑内如卫生间、储藏室、燃气炉间等小房间,是否仍需按0.90m净宽控制门的尺寸?

在公共建筑中,对于面积较小的房间,不要求房间门净宽满足0.90m的要求。规范中对门净宽有要求的房间,均指人员较多或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类厂房、仓库等,不适用于类似情况的各类小房间等。


11、地下车库内任一点到安全出口的距离,应从房间内还是从房间门起算?

地下车库疏散距离,从设备用房室内最远点起算,至最近安全出口不大于45m,设置喷淋时不大于60m。


12、高层建筑外墙水平方向设置且竖向不连续的装饰线条、线脚,是否可采用燃烧性能为B1级的材料?

建筑高度超50m时,外墙装饰材料要求燃烧性能不低于A级。


13、《建规》7.3.5.2条(强制性条文)规定:消防电梯前室的的短边不应小于2.4m。该短边尺寸是否应为扣除消火栓箱后的净距?

规范中对消防电梯前室短边长度的要求,需扣除消火栓箱等突出物,按净尺寸不小于2.40m考虑。


14、同一段楼梯间的竖向空间,其楼梯间外墙上下层间的外窗是否需设置窗槛墙?楼梯间外窗采用玻璃幕墙时是否需在层间采取防火封堵措施?

同一楼梯间内,不需要考虑窗槛墙尺寸及上下层间防火封堵。


15、住宅小区内配建的物业用房、居委会、养老服务用房、公共厕所等(变电所等设备机房除外),若设置在建筑的首层及二层且均满足《建规》5.4.11条对商业服务网点的防火要求时,可否按商业服务网点执行?

养老服务用房(20床以下未达到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要求)布置在住宅楼首层、二层时,可参考商业服务网点;居委会、物业用房等,可参考商业服务网点。在设计说明或图纸中需明确表达按商业服务网点要求设置。


16、附设在汽车库内的设备用房所在防火分区,可否借用汽车库防火分区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满足合并成一个防火分区设置条件的,应合并成一个防火分区;如果设备用房单独设立防火分区,必须满足消防规范规定的防火分隔、疏散距离、耐火等级等要求,才可借用相邻防火分区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17、公共建筑疏散走道(自然排烟)两侧,是否可布置如图所示的功能区(如在中小学、幼儿园、办公楼等公共建筑中在走道两侧布置作品展示、交流讨论等公共活动空间等)?

从建筑使用功能来讲,对于走道两侧设置的公共活动区,不影响走道宽度的情况下可以布置功能区,但该区域不应放置可燃物;从排烟角度考虑,公共区域可通过与走道区域划分不同的防烟分区,不同区域分别考虑排烟。


18、《建规》5.5.32条: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每户应有一间房间符合下列规定:1 应靠外墙设置,并应设置可开启外窗;2内、外墙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该房间的门宜采用乙级防火门,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宜低于1.00h,该房间是否可以选用卫生间等房间?

住宅避难用房间,可以选择满足《建规》5.5.32条规定的卫生间。

2暖通专业

第二篇暖通专业


1、《建规》9.3.11.3条规定: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在下列部位应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 70℃的防火阀:穿越重要或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条文解释:风管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或其他防火隔墙和楼板处。主要防止机房的火灾通过风管蔓延到建筑内的其他房间,或者防止建筑内的火灾通过风管蔓延到机房。此外,为防止火灾蔓延至重要的会议室、贵宾休息室、多功能厅等性质重要的房间或有贵重物品、设备的房间以及易燃物品实验室或易燃物品库房等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规定风管穿越这些房间的隔墙和楼板处应设置防火阀。

(1)多功能厅,会议室的房间隔墙处是否均应设置防火阀,会议室、贵宾休息室、多功能厅的重要与否如何确定?

重要公共建筑内的上述房间均应设置防火阀。重要公共建筑的认定参见《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12)和《建规》第2.1.3条有关规定。

(2)新风换气机或新风机是否需要设置在新风机房内?

新风换气机、新风机不需要设置新风机房。


2、自然排烟储烟仓高度的确定:关于储烟仓低于相邻防烟分区门洞时的做法,提高储烟仓、降低门高、门处增加挡烟垂壁?例如净高3.1m、最小清晰高度1.91m。 

储烟仓底部距地面的高度应大于最小清晰高度。同时不能应因排烟问题,影响建筑功能的使用高度,应保证消防安全要求,储烟仓底部距地面的高度由设计人员依规范确定。


3、暖计量间是否算设备用房,是否按《建规》第6.2.7条“消防控制室和其他设备房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规定设置乙级防火门?

建筑单体暖计量间不算作设备用房。


4、《建规》第9.3.4条规定: 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危险物质的房间,其送、排风系统应采用防爆型的通风设备。当送风机布置在单独分隔的通风机房内且送风干管上设置防止回流设施时,可采用普通型的通风设备。

“空气中含有容易起火或爆炸危险物质”指什么,有何要求? 

建筑内空气中含有的易燃、易爆危险物资主要为可燃气体、蒸汽、粉尘和纤维。应防止通风条件不符合要求而导致积聚引发火灾或爆炸。当采用排风系统时,应防止摩擦、碰撞产生静电引发事故。


5、公共建筑地上设置燃气的厨房,有外窗满足自然通风时,是否必须设置事故通风?排风机是否必须采用防爆风机?

厨房、燃气壁挂炉间、燃气表间仅设置在地下或地上密闭房间时,需要设置事故通风,采用防爆风机、设置静电接地即可。设置于地上有可开启外窗的房间内时,不论窗的大小,都要求设置事故通风。


6、《防排烟规范》第4.4.1条规定:当建筑的机械排烟系统沿水平方向布置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机械排烟系统应独立设置。

机械排系统风机前的管道独立设置,风机后的管道是否可以共用排烟管道或竖向井道?风机后的管道共用是否符合规范?

机械排烟系统水平方向按每个防火分区独立设置,指横向布置的的风机、风口、风管(风机前,风机后)都应独立布置。

7、《建规》第9.3.11条规定: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在下列部位应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70℃的防火阀:5 竖向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此条是否适用于加压送风系统?加压系统竖向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支管上是否必须设置防火阀?

加压送风支管必须设置防火阀。


8、《防排烟规范》第4.4.10条规定:排烟管道下列部位应设置排烟防火阀:2 一个排烟系统负担多个防烟分区的排烟支管上。

风口及防火阀是否只能设置在横支管而不能设置在竖向支管上?

排烟系统在负担多个防烟分区时,主排烟管道与排烟支管处应设置排烟防火阀,以防止火灾通过排烟管道蔓延到其他区域。


9、排烟补风问题:地上建筑不大于500平米的防烟分区(如医院手术室清洁区域,外窗均为固定窗),是否必须设置补风系统?

视建筑物能否实现结构补风分情况而定:

(1)对于能实现结构补风的建筑地上部分的机械排烟的走道、小于500平米的房间,由于这些场所的面积较小,排烟量也较小,可以利用建筑的各种缝隙,满足排烟系统所需的补风(《防排烟规范》第4.5.1条文解释)。

(2)对于不能实现结构补风的,采用了防火门与其他区域分隔、窗户为固定窗、外墙维护结构没有缝隙的区域(如医院的清洁手术室),应设置补风系统。


10、地下室采用竖向井道进行自然排烟,井道及出地面面积有什么要求?

地下自然防排烟系统通过风井连通室外的,除本层连通风井的窗口面积(或有效面积)满足相应规定外,还应校核风井截面积、出地面的有效面积(采用防雨百叶时系数取0.6,采用一般百叶时系数取0.8)。

3给排水专业

第三篇 给排水专业


1、关于溢流管和泄水管的间接排水,《消水规》第4.3.9 条规定:消防水池的出水、排水和水位应符合下列规定:3 消防水池应设置溢流水管和排水设施,并应采用间接排水。

上图中消防水箱设置了溢流水管和排水设施,并距地300间接排水,水箱间设置有地漏,分别设置两个独立的管道,末端共用管道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管道末端可以连接,满足规范要求。


2、《消水规》第5.1.12规定:消防水泵吸水应符合下列规定:1消防水泵应采取自灌式吸水。

若采用立式多级泵,出水管中心线标高与进水管相同是否符合规范?

不管立式泵还是卧式泵,满足自灌式吸水即可。


3、《建规》第8.1.8规定: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控制室应采取防水淹的技术措施。

(1)对于首层设置的消防控制室,设置挡水门槛的要求?

首层消防控制室:出入口通向室内的一侧应设挡水门槛;通向室外的一侧应设挡水门槛或室内地面高于室外地面。设计单位应明确挡水门槛的高度和做法。

(2)对于设置在地下的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控制室,除疏散门口设置挡水门槛外,是否门的内外都必须再设置排水沟及集水坑等防淹措施?

首层消防泵房:出入口通向室内的一侧应设挡水门槛;通向室外的一侧应设挡水门槛或室内地面高于室外地面。室内宜设置排水泵或地漏等排水设施。

地下水泵房:应设置挡水门槛,室内应设置集水坑及排水泵。

地下消防控制室:应设置挡水门槛,防止外面水进入;室外应有防水淹措施,根据情况宜设置集水坑及排水泵;室内不需要单独设置排水沟、集水坑及排水泵。


4、《消水规》第5.5.14条规定:消防水泵房应采取防水淹没的技术措施。。

15S909图集:集水坑的提升泵应按最大补水管流量选取;消防水池进水管管径和流量应根据市政给水管网或其他给水管网的压力、入户引入管管径,以及火灾时其他用水量等经水力计算确定,当计算条件不具备时,给水管的平均流速不宜大于1.5m/s”。

图集中对于集水坑的潜水泵提出了流量要求,若消防泵房内设置了挡水门槛及排水沟集水坑,但潜污泵的流量不满足图集要求,是否可行?

根据补水流量选择泵的流量,设计图纸中要给出潜污泵的流量设计计算依据,体现计算过程。


5、《消水规》第9.3.1条规定:消防给水系统试验装置处应设置专用排水设施。

末端试水装置的出水排放方式是否必须设置排水漏斗,出水直接经房间地漏排走是否符合规范规定?

当末端试水装置设置在卫生间等有排水条件的房间时,出水可通过房间地漏排走;当末端试水装置设置在不具备排水条件的部位时,必须设置排水漏斗、排水管道等专用排水设施。


6、《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灭火器配置设计计算第7.1.2规定:每个灭火器设置点实配灭火器的灭火级别和数量不得小于最小需配灭火级别和数量的计算值。

(1)车库为A、B类火灾场所,住宅或其他公建一般为A类火灾场所,配电室为

E类火灾场所。风机房按E类火灾场所单独配置灭火器是否合理?不单独设置灭火器,是否违反规定?

风机房按A、E类混合火灾配置灭火器,需要单独设置。 

(2)计算机房、语言机房是否必须单独配置灭火器?设置有计算机的办公室是否也应单独配置灭火器?

计算机房、语言机房单独配置灭火器。设置有计算机的办公室不需要单独配置灭火器。


7、《消水规》第5.4.2条规定: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和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等水灭火系统,均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第5.4.4条规定: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向多栋建筑供水时,消防水泵接合器应在每座建筑附近就近设置。

水泵接合器与其他单体共用,但未设置在此建筑附近,是否可行?

水泵接合器与其他单体可以共用,只要设置了水泵接合器就已满足规范5.4.2条的要求。水泵接合器未设置在此建筑附近,只是不满足规范5.4.4条的要求,水泵接合器应在建筑附近设置。在室外给水总平图中,水泵接合器要注明供水系统、供水范围(对于分区供水的,明确细化至供水楼层)、额定压力。


8、《消水规》第4.3.9条规定:消防水池的出水、排水和水位应符合下列规定:消防水池应设置就地水位显示装置,并应在消防控制中心或值班室等地点设置显示消防水池水位的装置,同时应有最高和最低报警水位;

图集指出了三个报警水位:溢流水位和最低有效水位应报警、水位低于正常水位50-100毫米时,应向消防控制中心或值班室报警。

是否需按照图集要求的水位位置标注?若只标注了最高报警水位和最低报警水位,是否违反规范?

图集表示比较明确,应包含三个报警水位,但只有最高报警水位及最低报警水位不算违反规范要求。


9、《消水规》第5.2.6条规定:高位消防水箱应符合下列规定:6 进水管应在溢流水位以上接入,进水管口的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高度应等于进水管管径,但最小不应小于 100mm,最大不应大于 150mm;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2019第3.3.6条:从生活饮用水管网向消防等其他非供生活饮用的贮水池(箱)补水时,其进水管口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不应小于150mm。

从生活饮用水管网供水时,其空气间隙是否应按《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的要求? 空气间隙超过150mm是否违反规范要求?

从生活饮用水管网补水时,进水管口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150mm最合适,可同时满足两条规范要求。淹没进水不适用于从生活饮用水管网补水。 


10、《自喷规》第4.3.2条规定: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有下列组件、配件和设施:3 应设有泄水阀(或泄水口)、排气阀(或排气口)和排污口;

报警阀处可泄水,每个水流指示器后是否必须再设置泄水阀?

规范为“应”字条文。每个水流指示器后应设置泄水阀,方便局部检修时泄水,高处应设置排气阀。若一个报警阀仅服务1个防火分区的情况,可不设置泄水阀。


11、《消水规》第7.3.3条规定: 室外消火栓宜沿建筑周围均匀布置,且不宜集中布置在建筑一侧;建筑消防扑救面一侧的室外消火栓数量不宜少于 2 个。

如何界定消防扑救面一侧,是否需在每个救援场地一侧设置2个?如在消火栓保护范围内有两个,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宜在扑救面一侧设置不少于两个室外消火栓,按不超过40米设置。


12、《消水规》第5.1.13条规定:离心式消防水泵吸水管、出水管和阀门等,应符合下列规定:3 一组消防水泵应设不少于两条的输水干管与消防给水环状管网连接,当其中一条输水管检修时,其余输水管应仍能供应全部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1)阀门的设置是否按图集来设置,每根输水干管的前端和末端均要设置阀门?

(2)室外环状管网为多个环时,在最末一级环状管网之前的管道是否都定性为输水干管(均要按图集设置5个阀门)?如阀门的设置不满足此图集要求是否按违反“当其中一条输水管检修时,其余输水管应仍能供应全部消防给水设计流量”的规范要求?

如果输水干管距离较短可只设置一个阀门,如果管线间距较长,可每根输水干管首、末端均设置阀门,阀门设置的原则就是能满足检修时还有一条输水干管仍能供应消防环状管网全部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即可认为满足规范要求。


13、《消水规》第5.1.13条规定:离心式消防水泵吸水管、出水管和阀门等,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一组消防水泵,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损坏或检修时,其余吸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消防给水设计流量;2 消防水泵吸水管布置应避免形成气囊;

消防水泵是否可以每台水泵单独吸水,是否必须设置吸水母管;未给出吸水母管与支管的连接做法,仅标注或说明“管顶平接”是否可行?  

单独吸水和设置吸水总管都满足规范要求。多台水泵时设置吸水总管可以减少水池池壁洞口的数量,方便后期维护。

说明中明确或图中标注水泵吸水管为管顶平接,则满足规范要求。


14、《消水规》第12.3.19条规定: 架空管道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消防给水管必须穿过伸缩缝及沉降缝时,应采用波纹管和补偿器等技术措施…

架空管道穿越变形缝处是否可采用金属软管?


可以采用,满足消防压力要求即可。


15、采用减压阀组分区供水,水泵接合器经过减压阀组减压后给低区供水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低区应单独设置水泵接合器。室外给水总平图应注明低区、高区水泵接合器的供水楼层。


16、《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第5.1.9 条规定:附设在汽车库、修车库内的消防控制室、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排烟、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等,应采用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相互隔开或与相邻部位分隔。

(1)附设在汽车库分区的报警阀是否要设置设备室,采用防火隔墙分隔?是否必须设置防火门?

按条文,应设置报警阀室和甲级防火门。

(2)多个报警阀组前设环状供水管道是否可按一个大的环状管网(无旁通小环)设置?

阀门设置正确即满足规范要求。


17、室内消火栓与喷淋是否可以合用稳压装置?

视具体情况,室内消火栓系统与喷淋系统共用同一消防水泵,流量和压力均能满足要求,可以合用稳压装置;若室内消火栓栓与喷淋分别采用不同消防水泵,由于各自系统要求、计算方法不同,不能合并使用。


18、为什么设计说明要明确系统工作压力?

系统工作压力是指消防给水系统中可能运行的最大工作压力,是消防给水系统分区的主要依据。系统工作压力是确定消防给水系统中采用的设备、器材、管材管件、阀门和配件等系统组件的产品工作压力等级及压力管道水压强度试验的依据,设计说明应明确。

系统工作压力由消水规8.2.2,8.2.3确定。


19、消防给水系统采用减压阀的,除满足8.3.4,还有什么要求?

消防给水系统采用减压阀的,应明确减压阀阀前的动压、静压,阀后的动压、静压,安全阀开启压力。


20、涉及的消防计算都有哪些?

应在图纸中提供必要的消防计算,如疏散宽度,消防水池用水量,灭火器,防烟排烟,应急照明照度等。

4电气专业

第四篇 电气专业


1、《火自报规范》6.5.2条规定:每个报警区域内应均匀设置火灾警报器,其声压级不应小于60dB;在环境噪声大于60dB的场所,其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

(1)声音警报穿过门时有衰减,报警区域内的火灾警报器是否应提高声压以达到规定声压要求?

可不考虑门的声音衰减,不小于规定声压要求即可。

(2)住宅建筑电气施工图中引用了该条文作为设计依据,平面图中仅在合用前室设置声光报警器(如图),是否符合该条文规定?

声光警报器设置在公共区域内,除合用前室以外,走道也应设置,以达到警示效果。

(3)住宅建筑设计时是否可参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图示7.6条内容,即火灾警报器与消防广播配合设置,分别每隔三层设置一处声光报警器?

建议每层设置声光报警器并满足声压要求,消防广播可三层设置一处。


2、《火自报规范》3.1.6条规定:系统总线上应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每只总线短路隔离器保护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消防设备的总数不应超过32点;总线穿越防火分区时,应在穿越处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

(1)对于该条文电气施工图系统图与平面图表达深度的相应要求。

如下系统图、平面图结合表示,是否符合该条文规定?

平面图看不出结构,系统图未表达出结构,起不到指导施工作用,且应在消防设计文件中进行说明。

上图系统图不符合规范要求,应修改。

(2)防火卷帘门处穿越防火分区的探测器之间连线是否需设置短路隔离器?

总线穿越防火分区时,应在穿越处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同时,防火卷帘控制器直接连接的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应反馈至消防联动控制器。穿越防火分区处的若不是总线的,应说明。


3、《建规》9.3.9条规定: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排风系统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若幼儿园厨房防爆风机设于屋面,屋面风机与屋面接闪器可靠连接,是否认为已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防雷接地与静电接地必须单独设置。


4、《防排烟规范》5.2.2.4条规定:“系统中任一排烟阀或排烟口开启时,排烟风机、补风机自动启动”。

应急管理部四川消防研究所在对中国航空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咨询的复函中对于该条文解释应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为准执行。那么常闭排烟口(阀)与风机控制箱之间是否需设置硬拉线需明确?

常闭排烟口(阀)与风机控制箱之间的控制线必须设直启线,若未设置,不符合《防排烟规范》5.2.2.4条规定。


5、关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置相关疑问:

(1)判断建筑单体是否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依据《建规》规定还是依据《火自报规范》规定?

一般情况下,是否设置依据《建规》规定,具体怎么设计依据专业规范;同一规范,依据实施较晚的规定。

(2)住宅建筑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如何设置,是否需在住户内设置火灾探测器?

《建规》8.4.2条规定:建筑高度大于54m但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套内宜设置火灾探测器。

建筑高度不大于54m的高层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当设置需联动控制的消防设施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住宅建筑按《建规》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依据《火自报规范》第7章进行设计。


6、《火自报规范》6.5.1条规定:“火灾光警报器应设置在每个楼层的楼梯口、消防电梯前室、建筑内部拐角等处的明显部位,且不宜与安全出口指示标志灯具设置在同一面墙上。”

对于规范中提到的楼梯口、消防电梯前室、建筑内部拐角处是否均应设置光报警器?

不要求每个墙角都设置,只要报警区域内合理设置在明显部位即可。


7、《建规》10.3.5条规定: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 54m的住宅建筑、高层厂房(库房)和甲、乙、丙类单、多层厂房,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2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 1.0m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 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 1.0m。

对于“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 1.0m”的理解与把握,尤其住宅地下室走道,是否所有转角1米范围内均需设置疏散指示标志灯?

条文中提到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 54m的住宅建筑、高层厂房(库房)和甲、乙、丙类单、多层厂房”每个转角均应设置,且满足视觉连续。


8、《建规》10.3.1条规定:除建筑高度小于27m的住宅建筑外,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1)幼儿园设计中的“多功能活动室”是否为“多功能厅”?

幼儿园中多功能活动室不是多功能厅。

设计单位应杜绝功能性房间随意命名,要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各功能房间名称,使用规范性用语,不能模棱两可或移花接木。

(2)若幼儿园内“活动室”如果面积大于200平米,是否按《建规》10.3.1 第2款需设置疏散照明?

大于200平米活动室、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需设置应急照明。


9、民用建筑中设置的柴油发电机房是否需要按照爆炸危险环境进行设计?依据《建规》第5.4.13条文解释相关内容,要求需要设置在建筑内的柴油设备或柴油储罐,柴油的闪点不应低于60°。环境温度低于柴油的闪点温度,不存在挥发的可能性,不应按照爆炸危险环境进行电气设计是否可行?

储油间设置防爆灯、防爆烟感,其余位置不作为爆炸危险场所设置。


10、当某厂区或住宅小区设有消控室,部分单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某一单体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但设置了消火栓系统,此时的消火栓按钮是作为报警信号传至消防控制室还是直接传至消防泵控制柜直接启泵?

当建筑物内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消火栓按钮用导线直接引至消防泵控制箱(柜),启动消防泵。


11、建筑中需联动控制的消防设施主要有哪些?

除机械防排烟系统、水幕系统、雨淋系统、预作用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防火卷帘、常开防火门、自动排烟窗外,还应包括消防电梯、应急照明疏散指示系统、消防供配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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