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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技术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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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 则

1 总 则

1.0.1 为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行为,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査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建 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0)5号)等部门规章,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防火设计研究论证的通知》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其他建设工程涉及消防内容的设计审查,可参照本导则有 关规定执行。

1.0.3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和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和定义

2 术语和定义

2.0.1 特殊建设工程 Special construction projects  

具有本导则第5.0.1条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

2.0.2 其他建设工程 Other construction projects  

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2.0.3 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 Technical information of special firc control design 

具有本导则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时,除提交本导则第4.0.1、4.0.2条所列材料外, 尚应同时提交的材料。

1 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必须釆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

2 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

3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

2.0.4 消防设计资料文件 Documents of fire control design

包括消防设计政策文件和消防设计技术文件。

2.0.5 消防设计政策文件 Policy documents of fire control design   

消防设计政策文件审査需提供的资料文件。

2.0.6 消防设计技术文件 Technical documents of fire control design

消防设计技术文件审查需提供的资料文件。

2.0.7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Inspection of fire control design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s

主要包括消防设计政策文件审查和消防设计技术文件审査。

2.0.8 消防设计政策文件审查 Inspection of policy documents for fire control design

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建设单位申报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政策文件是否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检査。

2.0.9 消防设计技术文件审查 Inspection of technical documents for fire control design

依据国家及地方消防法律法规、现行国家和行业及地方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单位申报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文件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的检查。

2.0.10 综合判定 Comprehensive judgement

综合考虑消防设计政策文件审查和消防设计技术文件审査情况,做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査结论。


3基本规定

3 基本规定

3.0.1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应符合以下规定:

1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和监督本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并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本导则第2. 0. 3条规定情形的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工作。

2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职责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审批等部门(以下统称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依法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分级监管权限,做到分工明确,无缝对接,并主动向社会公开。

3 跨市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工作,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定下一级主管部门负责。跨县(市、区)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工作,由设区的市负责消防设计审查的主管部门指定下一级主管部门负责。

4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服务,受委托的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与项目参建单位有利害关系。

5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 信用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6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通过我省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系统,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报送消防设计资料文件。涉密工程设计文件不得通过网上申报。

3.0.2 消防设计技术文件审查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建设工程,应当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并入联合审查。提供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将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一并出具且单独列出,并应将消防设计技术文件审查合格结论在出具的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中单独注明。

2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据接受委托的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或者报告,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消防设计审查意见等可采用电子化方式送达,建设单位确需书面意见的,受理单位可制作书面文书。

3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应当依照现行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审查。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依法审查合格的, 按原审查意见的标准执行。

3.0.3 具有本导则第2.0.3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前应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的专家评审,专家评审意见应作为消防设计技术文件审查的依据。

3.0.4 具有本导则第2.0.3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设区的市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提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开展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的专家评审前,应进行特殊消防设计的合规性审查,重点审查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情形,资料编制内容是否齐全、编制深度是否符合本导则要求等。经合规性审查符合要求的,设区的市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 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申报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不符合要求的,不应予以申报。

3.0.5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对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的专家评审意见未落实到位的,消防设计审查技术服务机构不得进行消防设计技术文件审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不得出具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书。

3.0.6 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技术审查服务,出具的消防设计审查意见或者报告的结论应清晰、明确,并对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负责。

3.0.7 通过审查的消防设计技术文件应作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消防验收的依据。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资料文件。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导则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并应符合本导则的相关要求。

3.0.8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査的结果负责。


4资料文件

4 资料文件

4.0.1 消防设计政策文件应包含以下材料:

1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见附录A);

2 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3 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提交批准文件。

4.0.2 消防设计技术文件应包含以下材料:

1 消防设计文件(A4, PDF,参考消防设计文件范本)

1)封面:项目名称、设计单位名称、设计文件交付日期。

2)扉页: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和项目总负责人的姓名及其签字或授权盖章,设计单位资质,设计人员的姓名及其专业技术能力信息。

3)设计文件目录。

4)设计说明书,编制内容应包括:

① 工程设计依据,包括设计所执行的主要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文件,所采用的主要标准(包括标准的名称、编号、年号和 版本号),县级以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复性文件,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使用要求或生产工艺等资料,明确火灾危险性。

② 工程建设的规模和设计范围,包括工程的设计规模及项目组成,分期建设情况,本设计承担的设计范围与分工等。

③ 总指标,包括总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和反映建设工程功能规模的技术指标。

④ 标准执行情况,包括:消防设计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情况;消防设计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的情况;消防设计中涉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内容的情况。

⑤ 总平面,应当包括有关主管部门对工程批准的规划许可技术条件,场地所在地的名称及在城市中的位置,场地内原有建构筑物保留、拆除的情况,建构筑物满足防火间距情况,功能分区, 竖向布置方式(平坡式或台阶式),人流和车流的组织、出入口、 停车场(库)的布置及停车数量,消防车道及高层建筑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布置,道路主要的设计技术条件等。

⑥ 建筑和结构,应当包括项目设计规模等级,建构筑物面积, 建构筑物层数和建构筑物高度,主要结构类型,建筑结构安全等级,建筑防火分类和耐火等级,门窗防火性能,用料说明和室内外装修,幕墙工程及特殊屋面工程的防火技术要求,建筑和结构设计防火设计说明等。

⑦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应当包括设设置防排烟的区域及其方式,防排烟系统风量确定,防排烟系统及其设施配置,控制方式简述,以及暖通空调系统的防火措施,空调通风系统的防火、防爆措施等。

⑧ 热能动力,应当包括有关锅炉房、涉及可燃气体的站房及可燃气、液体的防火、防爆措施等。

⑨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应当包括消防水源,消防水泵房、 室外消防给水和室外消火栓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和其他灭火设施等。⑩ 建筑电气,应当包括消防电源、配电线路及电器装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及电气防火措施等。设计说明书的编制深度应符合《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年版)要求,并应符合本导则审査要点的相关要求。 设计说明书中对单体工程釆取的消防设计措施描述应详尽、具有针对性,不应照搬照抄消防设计文件范本的内容。消防设计文件范本仅供参考,设计单位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消防设计文件范本内容进行增减。2  消防设计专篇(Al, CAD,分专业描述,参考消防设计专篇范本)消防设计专篇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按照消防法律法规、消防相关技术标准及本导则附录中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的内容进行编制,编制深度应符合《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 年版)要求。消防设计专篇范本仅供参考,设计单位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消防设计专篇范本内容进行增减。

3  有关消防设计图纸文件(CAD)1)图纸内容应包括:

① 总平面图,应当包括:场地道路红线、建构筑物控制线、用地红线等位置;场地四邻原有及规划道路的位置;建构筑物的位置、名称、层数、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或通道及高层建筑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布置等。

② 建筑和结构,应当包括:平面图,包括平面布置,房间或空间名称或编号,每层建构筑物面积、防火分区面积、防火分区分隔位置及安全出口位置示意,以及主要结构和建筑构配件等; 立面图,包括立面外轮廓及主要结构和建筑构造部件的位置,建构筑物的总高度、层高和标高以及关键控制标高的标注等;剖面图, 应标示内外空间比较复杂的部位(如中庭与邻近的楼层或者错层部位),并包括建筑室内地面和室外地面标高,屋面檐口、女儿墙顶等的标高,层间高度尺寸及其他必需的高度尺寸等。

③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应当包括:防烟系统的系统图、平面布置图,排烟系统的系统图、平面布置图,供暖、通风和空气 调节系统的系统图、平面图等。

④ 热能动力,应当包括:所包含的锅炉房设备平面布置图, 其他动力站房平面布置图,以及各专业管道防火封堵措施等。

⑤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应当包括:消防给水总平面图,消防给水系统的系统图、平面布置图,消防水池和消防水泵房平面图,以及其他灭火系统的系统图及平面布置图等。

⑥ 建筑电气,应当包括: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防火门监控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应急广播, 以及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等。

2)编制深度应符合《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 年版)要求。

3)图纸深度应符合本导则审查要点的相关要求。

4.0.3 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应包含以下材料:

1 特殊消防设计文件,包括:

1)设计说明。属于本导则第2.0.3条第1项情形的,应当说明设计中涉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内容和理由,必须釆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的内容和理由,特殊消防设计方案说明以及对特殊消防设计方案的评估分析报告、试验验证报告或数值模拟分析验证报告等。属于本导则第2.0.3条第2项情形的,应当说明设计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内容和理由,必须采用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内容和理由,特殊消防设计方案说明以及对特殊消防设计方案的评估分 析报告、试验验证报告或数值模拟分析验证报告等。

2)设计图纸。涉及采用国际标准、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或者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消防设计图纸。

2  属于本导则第2.0.3条第1项情形的,应提交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原文及中文翻译文本。

3 属于本导则第2.0.3条第2项情形的,釆用新技术、新工艺的,应提交新技术、新工艺的说明;采用新材料的,应提交产品说明,包括新材料的产品标准文本(包括性能参数等)。

4 应用实例。属于本导则第2. 0. 3条第1项情形的,应提交两个以上、近年内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在国内或国外类似工程应用情况的报告;属于本导则第2.0.3条第2项情形的,应提交釆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在国内或国外类似工程应用情况的报告或中试(生产)试验研究情况报告等。

5 属于本导则第2.0.3条第3项情形的,应当说明在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基础上,釆取的切实增强建筑火灾时自防自救能力的加强性消防设计措施。包括:建筑构件耐火性能、外部平面布局、内部平面布置、安全疏散和避难、防火构造、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防火性能、自动消防设施及灭火救援设施的配置及其可靠性、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建筑电气防火等内容。


5审查范围

5 审查范围

5.0.1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包含其装饰装修工程):

1 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 博物馆的展示厅;

2 总建筑面积大于15000㎡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 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 总建筑面积大于2500㎡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 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 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 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 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 总建筑面积大于500㎡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0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7 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8 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9 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10 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11 设有本条第1项至第6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12 本条第10项、第11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公共建筑。

5.0.2 涉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各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要求另行规定。


6审查程序

6.1 一般规定

6.1 一般规定

6.1.1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政策文件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消防设计技术文件审查。

6.1.2 消防设计政策文件审查应由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进行审查。消防设计技术文件审查可由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审查。


6.2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流程

6.2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流程

6.2.1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査工作流程如下:

1 申请由建设单位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申请时应提交符合本导则第4.0. 1、4.0. 2条要求的全部材料。其中,具有本导则第2.0.3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时,应提交本导则第4.0. 1、4.0.2 及4. 0.3条所要求的全部材料。

2 受理、组织消防设计政策文件审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后,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是否符合规定形式进行检查。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受理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受理凭证》(见附录B)。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计审查申请不予受理凭证》(见附录C)。不符合本导则第 4.0. 1、4.0.2及4. 0.3条其中任意一项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1)依法不需要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2)提交的材料不符合相关要求;

3)申请材料不齐全。

3 组织消防设计技术文件审查消防设计政策文件审查合格后,受委托的消防设计审查技术服务机构按规定对消防设计技术文件进行审查。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审查时限按照联合审查要求执行。受委托的消防设计审查技术服务机构应将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结论、《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汇总表》和《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记录表》(见附录D)及通过 审查的消防设计技术文件(加盖审査机构公章),及时反馈给委托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服务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

4 审批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根据接受委托的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见附录E)。

6.2.2 消防设计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按照整改意见整改后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7消防设计技术文件审查

7.1 一般规定

7.1 一般规定

7.1.1 消防设计技术文件审查宜按照建筑、结构、暖通与热能动力、给排水、电气等专业分别进行,并填写《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汇总表》和《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记录表》。

7.2 审查内容

7.2 审查内容

7.2.1 建筑专业审查内容包括:

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2 总平面布局、防火分区、平面布置;

3 安全疏散和避难;

4 建筑构造;

5 灭火救援设施;

6 建筑防爆;

7 建筑内部装修和保温防火;

8 其他。

7.2.2  结构专业审查内容包括:

1 混凝土结构;

2 钢结构;

3 木结构;

4 防爆结构;

5 其他。

7.2.3 暖通与热能动力专业审查内容包括:

1 防烟系统;

2 排烟系统;

3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

4 热能动力系统;

5 其他。

7.2.4 给排水专业审查内容包括:

1 消防水源;

2 供水设施;

3 室外消防给水及室外消火栓系统;

4 室内消火栓系统;

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6 气体灭火系统;

7 灭火器系统;

8 自动射流灭火系统;

9 其他消防设施和器材。

7.2.5 电气专业审查内容包括:

1 消防供配电系统;

2 配电线路及装置;

3 防雷接地、等电位连接及过电压保护;

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6 与各相关专业的配合;

7 电气抗震;

8 其他。


8结果判定

8 结果判定

8.0.1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应给出消防设计审查是否合格的结论性意见。

8.0.2 消防设计政策文件审查判定  符合下列条件的,判定为合格;不符合其中任意一项的,判定为不合格:

1 申请材料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形式;

2 消防设计政策文件编制符合申报要求。

8.0.3 消防设计技术文件审查判定1   根据对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的影响程度,消防设计技术文件内容分为A、B、C三类:

1) A类为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

2) B类为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带有“严禁”“必须,,“应” “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

3) C类为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其他非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

2 消防设计技术文件审查判定按照下列规则进行:

1) 任一 A类、B类内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判定为不合格;

2) C类内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可判定为合格,但应在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中注明并明确由设计单位书面回复。

3) 消防设计技术文件编制不符合相应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的,判定为不合格;

4) 需进行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专家评审的特殊建设工程, 不符合消防设计技术资料专家评审意见的,判定为不合格。

8.0.4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査综合判定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综合判定为消防设计审查合格;不符合其中任意一项的,应综合判定为消防设计审查不合格:   

1 消防设计政策文件审查为合格;   

2 消防设计技术文件审查为合格。


9档案管理

9 档案管理

9.0.1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査的档案管理工作,建立档案信息化管理系统。消防设计审査验收工作人员对所承办的消防设计审查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资料及时收集、整理,确保案卷材料齐全完整、真实合法。

9.0.2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的档案应包含消防设计政策文件审查、消防设计技术文件审查、综合评定等所有资料。

9.0.3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档案内容较多时可立分册并集中存放,其中图纸可用电子档案的形式保存。

9.0.4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的原始技术资料应长期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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