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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青岛市住宅设计质量提升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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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专业

1.1套内基本功能空间

1.1套内基本功能空间


1.1.1套内使用面积应按结构墙体表面尺寸计算,《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4.0.3条。厨房、卫生间的烟气道不应计入使用面积。

图示1.1.1:厨房扣除烟气道实际使用面积小于4.0平米,不符合要求。

1.1.2卧室空间应合理布置家具及设施,避免空调室内机送风口直吹床头。

1.1.3当厨房设有采暖系统的分集水器、生活热水控制总阀门时,楼、地面宜就近设置地漏,《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范》(JGJ298-2013)第5.2.3条。

1.1.4厨房应设置热水器或为其预留位置,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5.3.3条。

1.1.5厨房应按炊事操作流程布置,案台布置应合理,洗涤池与炉灶之间的操作距离不宜小于600mm,应满足基本使用要求。

图示:1.1.5厨房案台操作空间不足,不能满足基本使用要求。

1.1.6厨房排油烟机、吊柜的安装位置不应影响自然通风和直接采光:窗的开启不应影响厨房内洗涤池水龙头的安装和使用。

1.1.7厨房宜结合垃圾分类,预留垃圾存放位置。

1.1.8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或厨房,《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5.4.3条。

1.1.9当卫生间空间狭小,布局时应综合考虑卫生间门的开启方式及方向、洁具布置、洗衣机位置、淋浴隔间及其开门方式、采暖设施等相互关系,避免影响洁具安装及使用。

图示1.1.9:洗衣机与淋浴位置关系不合理,影响使用:卫生间门与洁具在实际使用中存在相互影响使用的隐患,需精细化设计。

1.1.10厨房、卫生间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m,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净距不得低于1.90m,且不得影响门、窗扇开启,并应兼顾楼地面面层及吊顶设置的影响。

1.1.11《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5.7.1条关于套内各通道的宽度要求,均为净宽尺寸,装修层及设备突出物等不应计入。

图示11.11:通向卧室的通道净宽不符合要求。图示1.1.12:户门A开启方式影响正常使用及疏散。

1.1.12户门净宽及开启方向应便于日常使用、担架进出及家具搬运,并满足消防疏散安全。

1.1.13向外开启的户门不应妨碍公共交通及相邻户门开启,《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5.8.5条。并且应避免遮挡安全出口和影响安全疏散。


图示1.1.13:户门A、B的开启方式相互影响,不合理。

1.2公共空间

1.2公共空间


1.2.1暗埋消火栓靠住宅侧或楼梯间墙体留洞不应全部通透,应保证相应部位墙体材料耐火极限、保温性能和隔声性能。消火栓及设备管线的设置不应影响户门(或前室门、楼梯间门)开启,不应影响疏散走道或楼梯(平台)净宽,并需保证周围门开启后不得影响消防设备的正常使用。明装消火栓下部不宜留空,应采取措施防止儿童碰头。消火栓不应在外墙上暗装,不能避免时应采取防结冻措施。

1.2.2地上、地下楼梯段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当存在跨越地下、地上楼梯间的通窗时,贯通处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1.2.3楼梯净宽应算至扶手中心线,如墙面设保温,应考虑保温层厚度对净宽的影响。设消防立管等设备管线时,设计应定位,避免影响楼梯平台净宽。

1.2.4住宅电梯宜成组布置,提高电梯利用率。电梯设置应能通过公共部位进行检修、维护。

1.2.5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下部的公共出入口,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6.5.2条。作为防坠落措施的构件应有一定宽度和强度。

1.2.6住宅中与外走廊相连通的门为外门,应具有良好的密闭性能,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国家标准《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7106-2008中规定的7级。

1.2.7每个住宅单元至少应有一个出入口可以通达机动车,《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4.3.1条,该出入口不包括通过地下车库到达住宅单元门的情况。

图示1.2.7:住宅单元入口未能通达机动车,不符合要求。

1.2.8室内外台阶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5m,且不宜小于0.1m:台阶踏步数不宜少于2级,当高差不足2级,宜按坡道设置,《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第6.7.1条。

1.3外窗

1.3外窗


1.3.1凸窗可开启窗扇窗洞口底距窗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窗洞口处应有防护措施。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90m,《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5.8.2.2条。

1.3.2外窗开启扇的设计除应满足通风面积要求、安全防护要求,尚应方便窗户清洁、室外空调机的安装与维修。

1.3.3开启扇执手高度应方便开启,执手高度从可踏面计不宜高于1.8米。开启扇的设置应避免相邻开启扇互相遮挡或周边墙体影响窗扇开启。

1.3.4外窗应考虑纱扇的安装条件。

1.3.5当外墙存在较宽线脚且临近住户外窗时,相应外窗应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1.3.6公共部位外窗如楼梯间、前室外窗开启时,不应影响日常交通使用、有效疏散宽度、前室有效使用面积。

1.3.7面临公共走廊、共用上人屋面的住宅外窗或凹口内相邻住户之间可对视的外窗,应采取措施避免视线干扰。

1.3.8塑料推拉窗(高性能框包扇除外不应用于民用建筑外窗(走廊除外),《青岛市禁止或者限制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目录(第一批)》

1.3.9当外窗采用推拉窗时,须采取措施防止窗扇脱落,并应在设计文件中应有明确要求。

1.3.10住宅非公共部位的外窗不宜采用具有消防联动功能的可开启的防火窗,且不宜采用上、下悬开启方式。

1.4安全防护

1.4安全防护


1.4.1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阳台等临空处的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米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图示1.4.1:上述各临空部位防护均为可攀登构造,存在安全隐患,不符合要求。

1.4.2上人屋面等最不利处防护净高应考虑面层构造厚度及找坡层影响。

图示1.4.2:上人屋面防护高度未考虑面层构造等影响,防护净高不符合要求。

1.4.3首层、屋顶层人员可通达处的地下室天窗、天井、出地面风井、出屋面排气道等开口部位,均应按照临空部位采取防护措施。

1.5采光和通风

1.5采光和通风


1.5.1有采光要求房间的采光设计,应以采光系数衡量。当采光条件较好时,可以以窗地比简化计算,但应满足青岛地区窗地比限值的要求。

1.5.2北向连廊背后、凹槽内、首层天井内的卧室、厨房等功能空间,实际采光、通风效果差,应避免此类设计。

图示1.5.2:首层天井内卧室、厨房采光、通风效果差,应避免此类设计。

1.5.3单朝向住宅宜采用改善自然通风的措施。

1.5.4住宅外窗的通风开口面积应按有效开启面积计算。

图示1.5.4:厨房外窗有效开启面积不满足厨房通风要求。

1.5.5无外窗的过厅、餐厅等通过起居室通风时,起居室外窗通风开启面积应满足整个空间的通风要求。

1.5.6房间外有封闭阳台时,封闭阳台外窗的通风开口面积应按房间和阳台地板面积总和计算。


1.6空调室外机

1.6空调室外机


1.6.1住宅的空调室外机位应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合理有序配置室外机搁板或设备平台。并应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如安全踏面或者安全吊钩),防止室外机及安装、维修人员坠落。

1.6.2空调室外机位不应占用公共人行道,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沿道路两侧建筑物安装的空调室外机位底部距地面的高度应大于2.5米。

1.6.3室外机位置应预留合理,方便安装及检修,避免因位置不合理而导致住户自行更改位置,破坏外墙保温、防水。空调室外机位宜靠近所对应的使用房间,并距离可开启的窗扇水平距离不宜大于0.4米,且预留穿墙套管。安装应能从本户或公共区域完成。

图示1.6.3:室外机距离可开启窗扇距离过大,不方便安装检修,不合理。

16.4室外机安装位置应能通畅地向室外排放空气和自室外吸入空气。在排出空气一侧不应有遮挡物。出风面的围护设施不宜使用防雨百叶,其通透率不得小于70%。当空调室外机与百叶窗距离超过0.5m时应设排风导管,防止出风在空调机壁龛内循环。

图示1.6.3:底层室外机排出空气一侧有遮挡物,不合理。

1.6.5室外机安装位置不应对室外人员和相邻窗口形成热污染及噪声干扰等,也不应布置在对相邻住户有干扰的部位。

图示1.6.5:空调室外机对相邻住户有干扰,不合理。

1.6.6室外机位处应做防水处理,周边设置上返沿的空调搁板应设置排除雨水的措施。室内空调设备的冷凝水应能有组织地排放,不得排入屋面雨水管。

1.6.7设有户式中央空调或空气源热泵(供热水)时,应设置设备平台,设备平台不得紧邻卧室、起居室外墙设置,且应设置排水设施。

1.6.8商业网点的室外空调机位,不得形成对周围住宅的视线遮挡和噪声干扰:如设在网点屋面时,应采用实体墙和砼板进行分隔,减少噪音对周围住户的影响。

1.6.9分体空调室外机位净尺寸不宜小1.10.55X0.9m(长宽高),户式集中空调室外机位净尺寸不应小于1.30.61.600m(长宽高)。每户应设置一处满足集中空调室外机位尺寸的搁板。

1.7隔声、减振

1.7隔声、减振


1.7.1当卧室、起居室布置在噪声源一侧时,外窗选用应满足隔声降噪要求。

1.7.2分户墙和分户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卧室、起居室的分户楼板的计权规范化撞击声压级均应符合《住宅设计规范》(GB5096-2011)第7.3.2、7.3.3条。设计中应重视墙体材料、厚度的选用以及楼板的构造做法。

1.7.3户内配电箱等不宜设置在分户墙上,如果设置在分户墙,开槽处应采取措施满足相应墙体隔声量要求。

1.74水泵房、冷热源机房、变电所等公共机电机房不宜设置在住宅主体内,不宜设置在住户相邻楼层内。在无法满足上述要求贴临设置时,应采取有效的隔声减振处理措施。

1.7.5屋顶消防水箱间不宜设置在卧室上方并应采取有效的隔声减振措施。

1.7.6电梯

a)电梯不应紧邻卧室布置,《住宅设计规范》(B50096-2011)第6.4.7条。电梯与卧室之间可采用卫生间、储藏室等其他房间分隔;在普通住宅设计中“书房”等同“卧室”要求。

图示1.7.6:电梯紧邻书房(视同卧室),未采取其他功能空间分隔,不符合要求。

b)当受条件限制,电梯不得不紧邻兼起居的卧室布置时,应在起居空间部分相邻电梯,并应采取隔声、减振的构造措施,如采取双层分户墙或同等隔声效果的构造措施。

c)起居室不宜紧邻电梯布置。当受条件限制,起居室(厅)紧邻电梯布置时,应采取隔声、减振的构造措施。

d)电梯机房及电梯井道均应采取措施隔绝固体传声,如电梯电引机与承重梁之间、导轨与井壁之间均应采取有效的隔声减振措施。

e)设计应在图纸中明确所采取的隔声、减振措施及噪声控制要求,为电梯厂家二次设计提出依据及要求。

1.8防水、防潮

1.8防水、防潮


1.8.1室内防水、防潮

a)住宅室内防水工程不得使用溶剂型防水涂料。《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范》(JGJ298-2013)第4.1.2条。

b)厨房的楼、地面应设置防水层,墙面宜设置防潮层厨房布置在无用水点的房间下层时,顶棚宜设置防潮层。《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范》(JGJ298-2013)第5.2.2条。

c)卫生间、浴室的楼、地面应设置防水层,墙面、顶棚应设置防潮层,门口应有阻止积水外溢的措施。《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范》(JGJ298-2013)第5.2.1条

d)水暖管井内楼地面应采取防水措施,墙面应采取防潮措施,并应设置排水地漏。

e)楼、地面的防水层在门口处应水平延展,且向外延展的长度不应小于0.50m,向两侧延展的宽度不应小于0.20m。

f)套内设于底层或靠外墙、靠卫生间的壁柜内部应采取防潮措施。

1-穿越楼板的管道及其防水套管:2-门口处防水层延展范围

图示1.8.1.e:楼、地面门口处防水层延展示意

1.8.2阳台防水、防潮

a)开敞阳台、雨罩均应采取有组织排水措施雨罩及开敞阳台应采取防水措施。

b)封闭阳台设有洗衣设备时,应设置专用给排水管线及专用地漏,阳台楼、地面均应做防水,顶棚宜设防潮,《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5.6.7条

1.8.3外墙及构件防水、防潮

a)外墙及屋面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不应低于室内空气温、湿度条件下的露点温度

b)门窗洞口与门窗交接处应进行密封和防水构造设计,水不应渗入保温层及基层墙体《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标准》(JGJ144-2019)第51.3条:内窗台应高于外窗台10mm,外窗台排水坡不应小于10%。

c)防火隔离带应与基层墙体可靠连接,应能适应外保温系统的正常变形而不产生渗透、裂缝和空鼓应能承受自重、风荷载和室外气候的反复作用而不产生破坏。《建筑外墙外保温防火隔离带技术规程》(G289-2012)第3.0.4条

d)凸出外墙面的挑檐、雨蓬、空调隔板等板面设置不小于2%的排水坡度,应有防水设计,阴角处应附加防水层,泛水高度等应不小于250mm,杜绝阴角处向室内渗漏

e)穿过外墙保温系统安装的设备、穿墙管线或支架等应固定在基层墙体上,并应做密封和防水设计:穿过外墙的管道应采用套管,套管应内高外低,坡度不应小于5%,套管周边应用中性硅酮耐候密封胶封闭

f)非架空首层地面室内外高差不宜小于00mm,墙面应设置防潮层,地面应设置防潮、防水层

g)裙房上部首层住宅外墙下部应采取防潮、防水措施。

h)住宅下部商业的屋面完成面不宜高于本层楼住宅室内的完成面;当下部商业屋面与住宅室内地面齐平或高出时,商业上层的住宅外墙窗台以下宜采用砼外墙,有利防水。

1.8.4屋面防水、防潮

a)住宅的屋面、地面、外墙、外窗应采取防止雨水或冰雪融化水侵入室内的措施

b)倒置式屋面工程的防水等级应为1级:倒置式屋而保温层的设计厚度应按计算厚度增加25%取值,且最小厚度不得小于25mm《倒置式屋面工程技术规程2302010)3.0.1、5.2.5条。

c)种植屋面防水层应满足一级防水等级设防要求,且必须至少设置一道具有耐根穿刺性能的防水材料,《种植屋面工程技术规程》(GJ155-2013)第5.1.7条。

1.9无障碍设计

1.9无障碍设计


1.9.1当住宅停车库(场)地面与住宅单元电梯厅之间存在高差时,应考虑设置坡道,方便推车、婴儿车等出行。当电梯厅内设置无障碍电梯时,坡道及侯梯厅等尚应满足无障碍设计要求

1.9.2住宅停车库(场)应设无障碍车位,且宜设置在靠近出入口或电梯厅的位置

1.9.3居住建筑应按每100套住房设置不少于2套无障碍住房,《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第7.4.3条

1.9.4轮椅坡道的高度超过300mm且坡度大于1:12时,应在两侧设置扶手,坡道与休息平台的扶手应保持连贯

1.9.5人行道在交叉路口、街坊路口、广场入口处应设缘石坡道,其坡面应平整,且不应光滑,《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4.3.3.2条。住宅区内无障碍通路应贯通,承接城市道路并能通达每处无障碍出入口及活动场地

1.9.6除平坡出入口外,在门完全开启的状态下,建筑无障碍出入口的平台的净深度不应小于1.5m,室内走道不应小于1.2m,《障碍设计规范》3.3.2.4,35.1.1

1.10装修

1.10装修


1.10.1住宅装修设计不得随意更改建筑设计布局,如有变更需征求原设计认可,并在图纸中标明。

1.10.2住宅二次装修时,不得破坏承重结构的墙体、钢筋混凝土的梁、柱、楼板,不得改变消防及公共设备系统和建筑外观。

1.10.3住宅共用部分的装饰装修设计不得影响消防设施和安全疏散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降低安全疏散能力。各部位的净宽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1.10.4除集成厨房、卫生间外,承载设备安装的内隔墙,其厚度不应小于0.12m厚,此隔墙不应采用空心砌块。

1.10.5住宅室内精装设计时不得拆除室内原有的安全防护设施,如需更换的防护设施不得降低安全防护要求,须征求原设计认可。

1.11车库

1.11车库


1.11.1地上住宅楼、电梯间与地下车库连通时,所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不应影响消防疏散安全。

1.11.2库内停车区域净高不应低于2.20m;当为复式机械停车时净高不应低于3.60m:车道净高不应低于2.20m

1.11.3车位设置应满足相应停车类型的尺寸要求,并且与周边相邻车位、墙、柱、设备管线、人防设施的间距应满足规范要求。

1.11.4停车区域的停车方式应满足一次进出停车位要求,《车库建筑设计规范》(GJ1002015)第4.3.2条。尽端停车位应预留回转空间。

1.11.5地下车库排风口不应朝向邻近建筑可开启外窗:当排风口与人员活动场所距离小于10m时,朝向人员活动场所的排风口底部距室外地坪不应小于2.5m。《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100-2015)第3.2.8条。排风口设置宜远离住宅及人员活动场所。

图示1.11.5:排风口设置朝向邻近建筑可开启外窗,不符合要求。

1.11.6当排风、排烟井道确有困难不得不贴邻住宅外墙时,排风井口应设于下风向,并应做消声处理:排风口不应与住宅外窗同侧开口,也不应布置在与住宅外窗对应的内转角外墙上;不应设置在开设住宅外窗的内天井、内凹口中:排烟口与住宅外窗间距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1.3、6.14条,防止火灾蔓延:并应采用A级保温材料设置外墙保温层,阻断热桥,防止室内结露。

1.11.7应合理配置电动汽车及电动自行车停车车位及充电设施,并应满足《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


2结构专业

2.1结构专业与其它专业需要协调的问题

2.1结构专业与其它专业需要协调的问题


2.1.1结构梁截面尺寸、位置应与建筑门窗洞口等协调,避免影响建筑使用或立面效果。如悬挑梁高度大于封边梁高度时避免露梁头跨层竖向通窗部位结构梁应内偏等。

2.1.2楼层错标高位置应注意楼板与梁、次梁与主梁、交叉次梁的承托关系。

2.1.3建筑上下楼层墙体不对齐,如必须在上层墙下设梁且不能上返时,应避免该梁对下层房间建筑功能的影响。

2.1.4住宅入口、楼梯入口、车库入口等部位的梁高应满足建筑净高要求。楼梯间的结构构件如梯柱、梯梁、平台梁、两侧梁等,应避免占用、遮挡或压低建筑门窗洞口。高层建筑底部剪力墙加厚时,应避免影响电梯井、楼梯间建筑净宽。

2.1.5当建筑有地暖做法时,结构应考虑电梯前室、走道等部位是否有水平穿管,是否需结构降板,同时结构计算不要遗漏地暖做法产生的荷载。

2.1.6结构图纸标注层数、层高应与建筑一致。

2.2混凝土结构

2.2混凝土结构


2.2.1剪力墙的布置应考虑周边楼板的开洞情况布置的剪力墙应考虑水平力的传递及墙体的平面外稳定。如高层住宅楼梯间紧邻建筑外墙时,若外墙稳定验算无法满足要求,可考虑梯段板作为墙的水平支点,此时梯段板应与外墙可靠相连。

2.2.2连廊两端支座应可靠,板厚及配筋应加强。

2.2.3剪力墙两侧楼板跨度差异较大时不宜采用一字型,不宜布置平面外与之相交的单侧楼面梁。

2.2.4剪力墙及边缘构件配筋问题:

a)带翼墙的边缘构件,翼墙的箍筋直径及间距除满足计算要求及高规表7.2.16条外,还要满足不小于墙身水平筋的要求。

b)《高规》JGJ3-2010第7.2.19条特殊部位剪力墙的配筋要满足。

2.2.5框架剪力墙结构整体计算时应进行0.2VO地震剪力调整

2.2.6剪力墙结构上下层墙体厚度改变时应考虑剪力墙平面外偏心影响,避免形成平面外大偏心受压。

2.2.7高层剪力墙住宅不宜在外墙角部开设角窗,必须设置时应加强其抗震措施,具体抗震措施可详见《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混凝土结构》

2.2.8框架梁设计:

a)框架梁与混凝土墙平面外相交时,框架梁纵筋直径要满足钢筋直锚段长度要求。

b)截面高度小于400的框架梁,除根据受力计算箍筋直径及间距外,尚需满足梁端箍筋加密区间距不大于1/4梁高的构造要求

c)当人为增大框架梁的配筋时,应复核框架梁梁端截面的底面和顶面纵向钢筋配筋量的比值。当梁端纵筋配筋率大于2%时,箍筋最小直径应增大2mmd)当人为加大梁高或两层梁合并为一层梁(如坡屋面)时,应满足最小配筋率的要求。

e)托柱梁在托柱处应双向布梁。

f)当楼面梁相交复杂时,不应简单地按计算结果生成配筋,应分析梁之间的主次受力关系,合理确定梁的跨数及配筋。

g)结构整体计算时折梁、弧梁的扭矩折减系数不应采用程序默认值。

2.2.9应采取可靠措施保证屋面高大女儿墙的支座在各工况下的可靠性2.2.10楼梯:

a)折板楼梯应同时注明折段和平段的厚度,防止施工时折板平段与平台板混淆。

b)消防疏散楼梯设防火墙,有条件时宜设斜梁支撑,若未设落在梯段上时,楼梯设计应考虑其对梯段宽度及受力的影响。

c)楼梯梯梁、梯柱的抗震等级应与主体一致

2.2.11附着于楼、屋面结构上的非结构构件以及自承重填充墙,除了保证自身的稳定性以外,应与主体结构有可靠的连接或固,避免地震时脱落或倒塌伤人。

2.2.12计算荷载和计算模型问题:主要有楼面荷载计算偏小、局部隔墙计算荷载遗漏、构件设计截面尺寸或材料强度等级与实际不符图纸实配钢筋面积小于计算值等问题。

2.2.13设计文件所依据的规范和选用的图集均应为现行有效版本。

2.3抗裂专项

2.3抗裂专项


2.3.1住宅建筑平面布置宜规则,避免平面形状突变产生应力集中。当平面有凹口时,应根据凹口大小和建筑专业协商设厚板(或梁)封闭,凹口两侧房间楼板配筋适当加强。

2.3.2结构平面长度超过规范规定时宜设变形缝,若未设置应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如设置后浇带、采用跳仓法施工、适当加强楼板等对温度应力敏感部位结构构件的配筋等,必要时应做温度应力作用分析,对薄弱部位采取相应防裂措施。

2.3.3屋面、建筑物两端的开间、变形缝两侧端开间及跨度较大的现浇板宜设置双层双向钢筋,钢筋间距不宜大于150,直径不宜小于8。

2.3.4设计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时,楼板厚度除了满足计算及构造要求,应适当提高楼板的刚度。楼板厚度不宜小于120mm(短边长度不大于3.6m开间,可适当降低但不宜小于100mm)。应注意楼板内置管线对楼板的削弱可能引起裂缝,当埋置管线较密或管线交叉时,板厚不宜小于120mm,且线管最大外径不应超过板厚的1/3。对于过长的单向板,设计时适当加强底部受力筋并合理确定加密分布筋的配置。

2.3.5同一房间内现浇板板宽存在急剧变化,出现不规则非矩形楼板,板宜双层双向配筋,板厚及配筋适当加强。异形板宜采用有限元软件计算分析。

2.3.6窗台部位填充墙顶设置的钢筋砼压顶梁,高度不小于120mm,配置纵筋48,梁两端应可靠锚入混凝土墙(或柱)内。

2.3.7主体结构采用桩基或地基超深处理等措施时,楼梯第一跑应设梯梁支承,不应直接在软土地基上设基础,防止因沉降原因拉裂梯板。因消防需要设置的防火墙应与楼梯构件可靠拉结。

2.3.8填充墙抗震构造要求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第13.3.3及13.3.4条执行。填充墙与混凝土构件接缝处应采取防裂措施。楼梯间及人流通道的填充墙,尚应采用钢丝网砂浆面层加强(砂浆面层厚度20mm,配筋为双向4@250)。填充墙因受力、构造需要另设加强构造柱及圈梁时,设计文件中应明确表述。

3给水排水专业

3.1给排水

3.1给排水


3.1.1住宅应设室内给水排水系统,给水、排水管道应配合装修设计到位。

3.1.2每套住宅的各类生活供水系统应分别设计量水表。

3.1.3给水管道不宜穿越卧室,当有困难,需要穿越时,穿越卧室的给水管道应采取防水流噪声的措施:敷设在垫层或墙体管槽内的管材,不得采用可拆卸的连接方式:柔性管材宜采用分水器向各卫生器具配水,中途不得有连接配件,两端接口应明露。

3.1.4水表应装设在方便观察、不易结冻不易受损、不易被任何液体或杂质淹没的地方。

3.1.5设于开敞阳台等不采暖部位的水嘴,应采取有效的防冻措施且应有户内阀门能够关断该处供水管道。

3.1.6给水加压、消防稳压设施、太阳能系统循环泵等设备不得设置在居住用房的上层、下层和毗邻的房间内,不得影响居住环境

3.1.7生活加压水泵应选用低噪声节能型产品,生活加压泵组及泵房应采取减振防噪措施

3.1.8生活给水系统竖向分区应符合下列要求:

a)各分区最低卫生器具配水点处的静水压不宜大于0.45MPa

b)每套入户管的给水压力不应当大于0.35MPa

c)套内用水点的供水压力不宜大于0.20MPa,且不应小于用水器具要求的最低压力。

d)市政给水管网供水压力范围内的用水点应采用市政给水管网直接供水。

3.1.9住宅应设置热水供应设施或预留安装热水供应设施接管的条件。

3.1.10住宅生活热水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a)户内设有3个或3个以上卫生间,且共用一套加热设备的局部热水供应系统,应设回水配件自然循环或设循环泵机械循环等保证出水温度的措施。

b)太阳能热水系统应设辅助热源及其加热设施,并应按无太阳能状态配置辅助热源及其加热设备。

3.1.11沿地面敷设管道进入卫生间时,必须上抬避免破坏卫生间墙面防水层,也不得从门口进入卫生间。当住宅阳台设有防水层时,应采取同样处理方式

3.1.12厨房、卫生间排水管道设置应满足以下条件:

a)厨房排水和卫生间排水应分别设置排水立管。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卧室

b)排水立管不宜布置在靠近与卧室相邻的内墙,当必须靠近与卧室相邻的内墙时,应采用低噪声管材。

c)上层住宅的排水横管不应布置在住宅的厨房、餐厅、客厅、走等上方,当不能避免时,应采取同层排水、局部降板等措施。

d)住宅厨房根据需要设有地漏时,应采取措施避免管道结露、渗漏给下层住户造成影响。

e)住宅污废水排水立管的检查口应每层设置。

3.1.13阳台雨水、空调器冷凝水应有组织排水,且其立管底部应设空气间隙。空调冷凝水的排放点不应布置在下部网点门口或住宅单元门附近。

3.1.14住宅设有设备平台时应设置有组织排水设施。

3.1.15住宅卫生间设有淋浴器的部位应设地漏,地面冲洗排水时应设地漏,设置洗衣机的部位应采用能防止溢流和干涸的专用地漏。干湿分离的卫生间,其干区应向湿区找坡,则干区可不设排水地漏。

3.1.16当住宅设有通向地下储藏室或地下车库的室外楼梯且有雨水飘入时,应采取有组织排水措施防止积水

3.1.17住宅管道井、设备夹层的事故排水排至地下室时宜采用无水封直通式地漏,连接地漏的管道末端采取间接排水。

3.1.18有排水要求且地面标高低于室外地坪的室内空间应设排水措施,并应提升排出。

3.1.19高层住宅的生活污水管道应设置专用通气立管,且至少隔层设结合通气管与排水立管连接。如采用特殊配件单立管排水系统,可不设专用通气立管

3.1.20排水通气管的出口,设置在上人屋面、住户平台上时,应高出屋面或平台地面2.00m,当通气管周围4.00m以内有门窗时,通气管口应高出门窗顶0.60m,或引向无门窗侧。住宅下部网点内卫生间通气管不应采用侧墙通气帽,宜采用伸顶通气方式

3.1.21商业网点等顶部的住宅排水立管,当受下部使用空间所限必须做横管转换时,转换横管的长度不宜超2m,其横管及下游立管管径应放大一号,且横管宜按不小于通用坡度敷设;商业网点之上的底层住户厨房、卫生间应做单独排放处理,单排横支管应采取接入转换横管竖直转向管段的做法,其连接点距转向处以下不得小于0.6m。

3.1.22当空调室外机搁板周边设置上返沿时,排水地漏宜设置在远离建筑墙体的一侧,并向地漏方向找坡,空调室内机冷凝水排水应直接接入冷凝水立管有组织排放:开敞阳台的地漏设置在远离门口的部位,并向地漏方向找坡。

3.1.23住宅下部停车库设置集水坑时,其位置应避免设于停车位等影响汽车停靠或行驶的位置,潜污泵出水管及其阀门的位置也不得影响汽车的停靠

3.2消防给水及灭火设施

3.2消防给水及灭火设施


3.2.1上部住宅建筑和下部其它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住宅部分消防管道宜单独设置。

3.2.2建筑高度大于21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确有困难时,可只设置干式消防竖管和不带消火栓箱的DN65的室内消火栓。

3.2.3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4m且每单元设置一部疏散楼梯的住宅,可采用1支消防水枪的1股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且室内消火栓系统管网应布置成环状。

3.2.4高层住宅建筑消火栓箱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

3.2.5住宅建筑室内消火栓的设置位置应满足火灾扑救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楼梯间及其休息平台和前室、走道等明显易于取用,以及便于火灾扑救的位置:

b)同一楼梯间及其附近不同层设置的消火栓,其平面位置宜相同。

c)住宅建筑消火栓不应设于入户门两侧不能避免时,应采取消防箱半暗装或采用薄型消防箱等保障户门开启角度的措施。

3.2.6当消防给水管道需要在顶部成环时,宜与相关专业配合,采取结构梁预埋套管等方式尽量提高管道敷设高度等措施,尽量减少对净空高度的影响

3.2.7设有屋顶消防水箱的住宅,消防给水系统的稳压装置宜设于地下消防泵房,尽量避免设于屋顶水箱间内。水箱间地面应设排水设施,其排水能力不应小于溢流量或泄流量。

4暖通专业

4.1冷热源

4.1冷热源


4.1.1供热热源应优先采用市政热源,施工图中应明确市政热源接入位置及热计量装置的安装位置。小区换热站不应设置在住户的上一层或下一层,不宜贴邻住户设置,当条件受限时,应做好设备减振和机房隔声设计。小区换热站应尽可能设置在负荷中心区域,缩短二次水侧管路的服务半径。供热二次水侧管路系统应采用支状管网敷设方式,当管网出现2路以上并联环路时,宜在换热站内设置分、集水器。

4.1.2采用燃气锅炉作为供暖热源时,锅炉烟气的排放须严格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的规定,且应满足建设项目的环评要求。施工图中应明确烟囱的具体做法,严禁烟气影响住户。

4.1.3设计冷热源机房时,应避免因冷热源主机、水泵、风机、冷却塔等设备连续运行而产生的噪声、振动及大气污染物影响住户和周边环境。施工图中应明确设备检测、监控、计量以及系统运行策略等内容。

4.1.4有条件的建设项目,提倡选用高于国家节能标准的冷热源设备产品。

4.2供暖

4.2供暖


4.2.1供暖系统双管水平敷设时,应遵循“右供左回”的原则,当出现管路横向交叉时,供水管路直线敷设,回水管避让供水管。

4.2.2储藏室等私有空间内严禁敷设供暖系统供回水主干管;垂直竖向敷设的供暖系统主干管应设置在管道井或公共空间内,供暖管井不宜设置开向室外的检修门,当条件受限时,应设置保温密闭的检修门。

4.2.3供暖系统施工图中应阐述热计量表的具体型号和主要性能参数,包括公称直径、最小流量、常用流量、最大流量、计量精度及数据远传的要求

4.2.4当供暖系统入户分支管道采用埋地數设方式时,应在施工图设计中绘制埋地敷设构造做法,并应注明保温材料种类、保温层厚度、管道规格、管道固定支掉等内容埋地敷设的保温材料宜具有良好的抗挤压能力,或者保温做法应采取加强保护措施当管道数量较多且间距较小或密集敷设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找平层和面层开裂。当供暖系统入户分支管道采用架空敷设方式时,管道的保温厚度应进行设计计算。

4.2.5复式住宅内楼板开洞处,低温热水地板辐射供暖系统的加热管道应与楼板洞口边缘留有一定的距离,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楼板边缘竖向开裂。

4.2.6当住宅套内采用散热器供暖方式时,应避免散热器与空调内机的位置布置和正常使用发生冲突。当住宅套内采用低温热水地板辐射供暖方式时,户内分、集水器宜隐蔽安装,设置在厨房洗涤池下方或壁柜内的分、集水器,应留有足够的操作、检修空间。

4.2.7住宅套内散热器供暖系统埋地管道不应穿越卫生间门口止水墙敷设,当条件受限或者采用低温热水地板辐射供暖方式时,埋地敷设的管道应采取可靠的防水措施,并应在施工图设计中绘制埋地设构造做法。

4.2.8当住户厨房使用天然气能源方式时,通常燃气灶下面敷设燃气管道支管,户内地板辐射供暖系统的分、集水器具有“烘烤”隐患,不应设置在燃气灶下面。

4.3通风

4.3通风


4.3.1厨房和卫生间宜采用集中排气管道系统,当采用通过外墙直接排风的方式时,应避免污染墙面及防止气流倒灌;施工图设计中应绘制厨房的自然通风设施,并注明通风参数及安装要求

4.3.2住宅新风系统设计应执行《住宅新风系统技术标准》(JG/T440-2018)的相关要求,宜选用带有风向,风量调节装置的送风口。

4.3.3当电梯机房采用机械通风降温方式时,通风机设计选型应充分考虑室外风压的影响,且应具有防止雨雪侵入的措施。

4.3.4当住宅项目设有地下车库和地下室(层)时,施工图设计中应在首层平面图(或室外地面标高平面图)绘制通风系统的进(送),出(排)风口的设计情况,并应充分考虑系统噪声和排放污染物对住户和周边环境的影响

4.3.5店铺餐饮排油烟系统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满足国家现行《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5s4)的规定,并应通过当地环境保护和食品安全管理部门的审批:排油烟系统应充分考虑系统声和排放污染物对住户和周边环境的影响

4.4空调

4.4空调


4.4.1住宅空调室外机设置(或预留)的位置应充分考虑与室外空气换热的效果,设备安装和维修的便利,人员的通行和日常活动高层住宅应高度重视“热堆积”和“热岛”现象的影响。

4.4.2施工图设计中预留分体空调方式时在设计文件中应阐述空调室外机的容量大小和外形参考尺寸,以便指导精装设计或住户准确采购。

4.4.3设计采用户式集中空调系统(包括多联机和水机系统)时,应充分考虑室内气流组织,避免空调室内机送风吹向床头:在设计文件中应详细标注室内穿墙套管的位置及高度。精装修施工图设计中,严禁空调室内机送风直接吹向床头。

4.5防排烟

4.5防排烟


4.5.1应编写防排烟设计专项说明,宜详细至本项目所涉及到的防烟、排烟系统方式、各个系统的设计概况(包括机械防烟、排烟系统的编号、服务区域、风量参数、竖向楼层数等内容)控制要求、风管材料及耐火极限、隔热要求等

4.5.2当防烟系统采用自然通风方式且由建筑专业具体实施时,在施工图中应注明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净面积,并宜提示“具体做法详见建筑专业施工图设计”

4.5.3排烟系统施工图设计中,应标注各防烟分区的面积、最大边长、楼层净高、排烟方式、储烟仓高度、清晰高度挡烟垂壁补风措施等设计内容

4.5.4机械排烟系统在同一防烟分区设置多个排烟口时,应考虑排烟口之间的距离对单个排烟口风量的影响。

4.5.5地下车库设计通风兼排烟系统时,具有现场手动开启排烟系统的控制功能

4.6室内燃气

4.6室内燃气


4.6.1住宅燃气管道系统的设计应满足(青建规字[200327号)文件的规定当采用架空敷设且采用建筑物外墙侧建筑构件进行装饰时,须采取防止“冷桥”现象和保证外墙保温层完整性的措施,施工图中应绘制构造做法。

4.6.2住宅卫生间设有淋浴器时,应明确其用能方式。当采用天然气时,施工图中应绘制热水器的平面位置以及相关参数。

4.6.3燃气施工图中,应注明燃气立管与燃气灶的间距,并满足《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与验收规程》(CJ12-2013)第4.2.2.3条的规定。

5电气专业

5.1 强电

5.1 强电


5.1.1当配变电所设在住宅建筑内时,配变电所不应设在住户的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和住宅建筑疏散出口的两侧,不宜设在住宅建筑地下的最底层。

5.1.2变电所宜设在一个防火分区内。当在一个防火分区内设置的变电所,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m2时,至少应设置1个直接通向疏散走道(安全出口)或室外的疏散门:当建筑面积大于200.0m2时,至少应设置2个直接通向疏散走道(安全出口)或室外的疏散门:当变电所长度大于60.0m时,至少应设置3个直接通向疏散走道(安全出口)或室外的疏散门。当变电所内设置值班室时,值班室应设置直接通向室外或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的疏散门。


5.1.3当配变电所设在住宅建筑外时,配变电所的外侧与住宅建筑的外墙间距,应满足防火、防噪声、防电磁辐射的要求,配变电所宣避开住户主要窗户的水平视线

5.1.4每幢住宅的总电源进线应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或剩余电流动作报警。

5.1.5公共功能的管道,包括配电和弱电干线(管)等,不应设置在住宅套内,应设置在公用空间内

5.1.6电气竖井的面积应根据设备的数量、进出线的数量、设备安装、检修等因素确定。高层住宅建筑利用通道作为检修面积时,电气竖井的净宽度不宜小于0.8m

5.1.7高层住宅建筑中明敷的线缆应选用低烟、低毒的阻燃类线缆

5.1.819层及以上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公共疏散通道的应急照明应采用低烟无卤阻燃的线缆。10层~18层的二类高层住宅建筑,公共疏散通道的应急照明宜采用低烟无卤阻燃的线缆

5.1.9敷设在钢筋混凝土现浇楼板内的线缆保护导管最大外径不应大于楼板厚度的1/3敷设在垫层的线缆保护导管最大外径不应于垫层厚度的1/2。线缆保护导管暗敷时,外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5mm,消防设备线缆保护导管暗时,外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

5.1.10每套住宅应设置不少于一个家居配电箱,家居配电箱宜暗装在套内走廊、门厅或起居室等便于维修维护处,箱底距地高度不应低于1.6m

5.1.11家居配电箱应装设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电源进线开关电器,单相电源进户时应选用双极开关电器,三相电源进户时应选用四极开关电器。供电回路应装设短路和过负荷保护电器,连接手持式及移动式家用电器的电源插座回路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5.1.12居住建筑设计中,住宅配电箱(分户箱)进线端应设置自恢复式过、欠电压保护电器。

5.1.13采用三相电源供电的住宅,套内每层或每间房的单相用电设备、电源插座宜采用同相电源供电。

5.1.14每套住宅应设置家居配线箱,距家居配线箱水平0.15m~0.20m处应预留AC220V电源接线盒,接线盒面板底边宜与家居配线箱面板底边平行,接线盒与家居配线箱之间应预埋导管。

5.1.15套内安装在1.80m及以下的插座均应采用安全型插座。《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8.7.4条:

5.1.16洗衣机、分体式空调、电热水器及厨房的电源插座宜选用带开关控制的电源插座,未封闭阳台及洗衣机应选用防护等级为1P54型电源插座

5.1.17卫生间插座不应安装在0、1及2区内,距预制淋浴间的门口不得小于0.6米。装有淋浴或浴盆卫生间的照明回路,宜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5.1.18公共部位应设置人工照明,应采用高效节能的照明装置和节能控制措施。

5.2弱电

5.2弱电


5.2.1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通信设施工程的设计,必须满足多家电信业务经营者平等接入、用户可自由选择电信业务经营者的要求地下通信管道的管孔容量、用户接入点处预留的配线设备安装空间、电信间及设备间面积,应满足至少3家电信业务经营者通信业务接入的需要。

5.2.2光纤到户工程一个配线区所辖住户数量不宜超过300户,光缆交接箱形成的一个配线区所辖住户数不宜超过120户。

5.2.3当发生火警时,疏散通道上和出入口处的门禁应能集中解锁或能从内部手动解锁。《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8.7.9条

5.2.4家庭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中,每户应至少安装一处紧急求助报警装置5.2.5高层住宅若按照消防技术标准(或规范)分户内未设置联网型的火灾探测报警器时,应当分户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

6勘察专业

6.1勘探点布置

6.1勘探点布置


6.1.1勘探点宜按建筑物周边线和角点布置,对无特殊要求的可按建筑群布置。《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1)第4.1.16条。

6.1.2对勘察等级为甲级的高层建筑物,当基础宽度超过30m时,应在中心点或电梯井、核心筒部位布勘探点。《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标准》(GJ/T72-2017)第4.1.3条。

6.1.3同一建筑范围内的主要受力层或有影响的下卧层起伏较大时,应加密勘探点,查明其变化。《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第4.1.16条。

6.2勘探点的深度

6.2勘探点的深度


6.2.1勘探孔深度应能控制地基主要受力层,当基础宽度不大于5m时,勘探孔深度从基础底面算起对条形基础不应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3倍,对单独柱基不应小于1.5倍基础宽度,且不应小于5m。《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第4.1.18条。

6.2.2对仅有地下室的建筑或高层建筑的裙房,当不能满足抗浮设计要求,需设置抗浮桩或锚杆时,勘探孔深度应满足抗拔承载力要求。《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第4.1.18条。

6.2.3采用天然地基的高层建筑应按计算确定勘探孔深度。《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标准》(GJ/T72-2017)第4.2.2条

6.2.4采用桩基的建筑物勘察孔深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a)一般性孔深度应达到预计桩长以下3~5倍桩径,且不小于3m:大直径桩不得小于5m

b)控制性钻孔深度应能满足下卧层验算要求:对需验算沉降的桩基,应超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第4.9.4条

6.2.5当需确定场地抗震类别布置波速测试孔时,勘探孔深度应满足确定覆盖层厚度的要求《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第4.1.19条

6.2.6当需要对场地地震液化进一步判别时勘探孔深度应大于液化判别深度。《岩上工程察规范》(GB500212001)第5.7.8条

6.2.7当以强风化岩作为桩端持力层时,勘探孔深度应满足沉降计算要求。《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标准》(JGJ/T72-2017)第4.3.3条


6.3取土试样和原位测试

6.3取土试样和原位测试


6.3.1采取原状土试样和原位测试孔数量不应小于勘探孔总数的1/2,钻探取土试样孔的数量不应小于勘探孔总数的1/3:每个场地每一主要土层的原状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于6件(组)当采用连续记录的原位测试为主要勘察手段时,不应少于3个孔。《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第4.1.20条。

6.3.2单栋高层建筑物采取原状土试样和原位测试孔数量不应少于钻孔总数的2/3:对勘察等级甲级的建筑物取原状土试样和原位测试孔不应小于4个:勘察等级乙级的建筑物取原状土试样和原位测试孔不应少于3个:单栋高程建筑下每一主要层去原状土试样或原位测试的数量不应少于6个,当采用连续记录的原位测试时,不应少于3个孔。《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标准》(/T72-2017)第4.1.4条

6.3.3在地基主要受力层内,对厚度大于0.5的夹层或透镜体,应采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第4.1.20条。

6.3.4采取不扰动土样或进行原位测试的竖向间距,基底以下1倍基础宽度内宜按12m《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标准》(G/T72-2017)第4.2.3条。

6.3.5对场地取土腐蚀性评价时,当土中盐类成分和含量分布不均匀时,应分区分层取样,且每层不应少于2件。《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0021-2001)第12.1.2条

7引用的主要规范

7 引用的主要规范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范》JGJ298-2013

《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2015

《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2015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2013

《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

《青岛市建筑附属空调、管线、基站设置导则》(青自然资规字(2019)218号)

《种植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55-2013

《倒置式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230-2010

《住宅信报箱工程技术规范》GB50631-2010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2015年版)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10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2019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

《供热计量技术规程》JGJ173-2009

《辐射供暖供冷技术规程》JGJ142-2012

《住宅排气道系统工程技术标准》JGJ/T455-2018

《住宅新风系统技术标准》JGJ/T440-2018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201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

《住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2009年版)》GB50021-2001

《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标准》JGJ/T72-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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