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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河北省城市停车设施配置及建设导则 冀建城建〔2019〕5号

实施时间:2019-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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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 则

1 总则


1.0.1 为进一步提高河北省城市停车设施的建设水平,科学合理配置城市停车设施资源,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结合河北省社会经济和城市交通发展实际情况、未来发展趋势,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河北省城市(含县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停车场(库),包括专用停车场、配建停车场、城市公共停车场及路内停车位。

1.0.3 城市停车设施的配置应坚持节约资源原则,贯彻“供需统筹、以供定需”,“区域差别化”的基本理念,明确“配建为主、公共停车为辅、路内为补充”的供应结构,规范“分区、分时、分类、分价”的管理,保障静态交通配置合理,使用方便。

1.0.4 城市停车设施的形式应因地制宜。根据停车设施需求和供应分布状况,合理选用地面停车场、地上停车楼(库)、半地下停车库、地下停车库、路内停车和机械式立体停车场(库)等不同形式。

1.0.5 城市停车设施的建设,除符合本导则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法规、标准的要求。

2术 语

2 术语


2.0.1 停车场

供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及地上、地下构筑物。一般由出入口、停车位、通道和附属设施组成。

2.0.2 停车库

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建(构)筑物,包括封闭、敞开的单层、多层、地面及地下车库。

2.0.3 机动车停车设施

专供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在道路上行驶的,供乘用或(和)运送物品或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不包括任何在轨道上运行的车辆)停放的停车设施。

2.0.4 非机动车停车设施

专供不具备动力装置驱动,或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车辆停放的停车设施。

2.0.5 配建停车场(库)

各类建筑工程依据有关规定所附设的,为本建筑工程内各类人员,以及外来人员提供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的专用场所。

2.0.6 公共停车场(库)

为社会车辆提供公共停车服务的停车场(库)。

2.0.7 路外公共停车设施

在道路用地红线以外专门设置的停车设施。

2.0.8 路内公共停车设施

道路用地红线以内,用交通标线、隔离设施划设的供车辆停放的场地及设施。

2.0.9 泊位

停车设施中为停放车辆而划分的停车空间或机械式停车设施中停放车辆的部位,它由车辆本身的尺寸加四周必须的空间组成。

2.0.10 当量小汽车

以 4~5 座的小客车为标准车型,作为各种型号车辆换算配建泊位的当量车种。

2.0.11 机械式立体停车场(库)

采用机械式停车设备存取停放车辆的停车场(库)。

2.0.12 充电桩

可固定在地面或墙面,安装于公共商场、公共停车场等公共建筑和居民小区停车场或充电站内的充电设施。

2.0.13 停车诱导系统

以多级信息发布屏为载体,提供停车场(库)的位置、空车位数据等信息,指引驾驶员停车的系统。

2.0.14 机动车最小转弯半径机动车回转时,当转向盘转到极限位置,机动车以最低稳定车速转向行驶时,外侧转向轮的中心平面在支承平面上滚过的轨迹圆半径。

3基本规定

3 基本规定


3.0.1 停车场(库)的建设应符合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

3.0.2 停车场(库)的选址和总平面布置应符合国家和河北省现行相关规范的规定。与建筑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库)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和同步交付。

3.0.3 配建停车场(库)是城市静态交通设施建设的主体。城市机动车泊位供给总量宜控制在城市机动车总量的 1.1-1.5 倍。

3.0.4 本导则所称的建设项目指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居住类建筑及其它建筑等相关建设项目。

3.0.5 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设施,应面向社会开放使用。鼓励非公共建筑自用停车设施对社会开放。

3.0.6 坚持节约利用资源原则,综合利用城市土地资源,鼓励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场(库)、地上立体停车楼、地下停车库。

3.0.7 各城市可结合公共交通系统,建设与公共交通枢纽相匹配的停车设施。

3.0.8 公共停车场(库)宜划分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置专用标识,条件允许时,可设置新能源汽车专用车道。

3.0.9 城市停车泊位可依所在地区、道路统一编号,统一管理停车泊位信息。


4停车泊位配建参考指标

4.1 区域划分

4.1  区域划分


本导则为不同的规划管理区域制定相应停车设施的泊位参考指标,将河北省设区市(主城区)划分为三个类别,见表 4.1-1 的规定,其它县(市、区)可参照Ⅲ类执行,雄安新区停车设施配建标准按照新区有关政策、规划等要求确定。

4.2 机动车标准泊位配建指标下限参考值

4.2 机动车标准泊位配建指标下限参考值


 



​4.3 机动车特殊泊位配建指标下限参考值

4.3  机动车特殊泊位配建指标下限参考值


 

4.4 非机动车标准泊位配建指标下限参考值

4.4  非机动车标准泊位配建指标下限参考值


 

 


5停车设施建设要求

5.1 一般规定

5.1  一般规定


5.1.1 建设项目中包括配建停车泊位和公共停车泊位时,公共停车泊位宜设置独立分区、与配建停车泊位实现物理分离,并宜设置独立出入口。

5.1.2 建设项目包含住宅和其它性质业态时,住宅部分停车泊位宜设置独立分区、与其它性质业态停车泊位实现物理分离,并设置独立出入口。

5.1.3 城市公共停车场平面设计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内部交通组织方式,并确保内部交通的安全、顺畅和便捷。

5.1.4 机动车停车场(库)出入口数量、宽度和坡道设置,应按现行标准《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执行。

5.1.5 对于开放使用并设置收费设施的停车场(库),其出入口处收费排队等候空间应不少于两个停候泊位。

5.1.6 机动车之间以及机动车与墙、柱、护栏之间最小净距应按现行标准《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执行。

5.1.7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的位置应首选地面,条件受限时可设置于地下,自行车停车库不宜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住宅类建筑自行车停车位宜与单体建筑配建需求对应设置。

5.1.8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设置,应符合现行标准《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的要求。


5.2 配建停车场(库)

5.2  配建停车场(库)


5.2.1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设施原则上应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与人防工程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相结合,且应与主体建筑位于道路同侧,特殊情况下,可设置在建设项目用地外相邻200m范围内,但应设置专用人行设施与建设项目连接。

5.2.2 城市道路同侧相邻建设的两宗及以上的建设项目,单独设置配建停车库难以达到技术规范要求的,可采用地块停车库联通方式,集中统一设置停车设施。

5.2.3 综合性公共建筑的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设施,泊位总数按各类性质及规模分别计算后累计。统一规划的建筑群建设项目,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设置标准应与其规模、性质相对应。

分期建设的建筑群体工程可按各自配建的占比先建该部分停车场(库),并应预留分期建设条件,或先整体建设地下停车库。

5.2.4 临时性建设项目应按配建指标要求设置各类临时性泊位,临时性泊位一般应在地面设置。其中,非对外开放的临时性建设项目按照指标配建确有困难的,在合理解决临时停车需求的基础上,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减少泊位配建数量。

5.2.5 建设项目改变使用功能的,已建停车设施不得改作他用;达不到功能改变后停车设施配置标准的,应按功能改变后相关标准增加建设;受用地等原因限制的特殊情况下,经相关主管部门核准可异地建设。

5.2.6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设施机动车泊位指标,机动车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核算泊位时,各类车型泊位可按附录 A 所列换算系数换算成当量车型泊位进行计算。

5.2.7 对商业文化街和商业步行街等商业建筑规模较小但密集的地区,可采用集中配建与分散配建相结合的方式配建停车设施。

5.2.8 建设项目范围内配建的机动车停车设施出入口宜设在项目内部道路上,并符合内部交通组织需要,不宜将其出入口直接设置在城市道路上。

5.2.9 配建非机动车停车场(库)宜设在建设用地范围内,非机动车宜结合配建绿化,设置绿荫停车,设在主体建筑人流出入口附近;不设围墙的公共建筑,可在其建设用地范围内距离城市道路人行道较近的绿化设施内设置,其停车场地标高宜与人行道一致,在不影响周边环境美化及交通顺畅的情况下也可利用城市过街天桥桥下空间、地铁站附近闲余空间等处设置。


5.3 路外公共停车

5.3  路外公共停车


5.3.1 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应明确管理制度,优化关联开发,促进社会资本参与,鼓励配建停车场逐步开放。

5.3.2 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应避开地质断层及可能产生滑坡等地质灾害的不良地质地区。

5.3.3 城市地下公共停车场(库)宜结合城市公园绿地、广场、学校、体育场馆及地下人防设施修建,鼓励在停车需求较大的区域建设地上停车楼、机械式立体停车场(库)。

5.3.4 在城市中心区,公共停车场(库)设置宜符合以下要求:

(1)宜设置在大型商业、文化娱乐、医院、车站、旅游景点、学校等公共设施附近。

(2)宜布置小型停车场。

(3)重点结合各级公共服务中心,大型公建设施等周边进行设置,宜采用停车楼和立体停车的建设方式。

(4)出入口设置应避免对原建筑进出交通产生干扰。

5.3.5 在城市边缘地区,公共停车场(库)宜设置在城市出入口、车站、码头等公共设施附近,且应提高城市外围区域公共停车位占比。

5.3.6 停车场应设置无障碍专用停车位和无障碍设施,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规定。

5.3.7 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出入口及停车设施距特定建筑物应保持一定的环境保护距离。不同性质建筑与公共停车设施的环境保护距离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结果的要求,达不到要求值时,应设置隔音设施。

5.3.8 城市公共停车设施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在方案阶段应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将泊位数量、出入口设置及内部交通组织、外部交通组织等作为交通影响评价的专项内容,并报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5.3.9 城市公共停车场应合理安排停车位与绿化的比例,宜建设成绿化型停车场。


5.4 路内公共停车

5.4  路内公共停车


5.4.1 设置路内停车泊位时应同时制定与交通需求管理政策一致的价格管理措施。路内泊位的停放周转率应以停车需求调查和预测为基础,合理确定路内停车泊位数量,集约利用道路资源。

5.4.2 在统筹考虑道路等级及功能、地上杆线及地下管线、车辆及行人交通流量组织疏导能力等情况下,可设置限时停车、夜间停车等分时段临时占用道路的机动车泊位。

5.4.3 路内停车泊位布设应与用地性质及街道景观协调,减少对其它交通方式的影响。

5.4.4 在路内停车需求较大、又难以增加路外停车泊位时,应优先采取提升区域公共交通服务的措施。

5.4.5 路内停车泊位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置路侧停车泊位时,宜按照车行道、停车带、机非隔离带、自行车道的顺序依次布置。

(2)建筑出入口附近路内停车泊位的设置不得影响车辆进出。

(3)路内停车泊位的设置不得影响步行和自行车通行。

(4)路内停车泊位的设置不得影响公交车辆停靠。

(5)路内停车泊位不得侵占盲道或妨碍无障碍通道通行,应为盲道和无障碍通道留出必要通行宽度。


5.5 老旧居住区停车

5.5  老旧居住区停车


5.5.1 老旧居住区改造挖潜宜结合居住区外围道路施划夜间停车位。

5.5.2 鼓励有条件的老旧居住区,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征求有关业主同意后,建设地上或地下机械式停车设施。

5.5.3 有条件的老旧居住区,可采用道路拓宽改造挖潜,类型包括:双向通行、双向停车;单向通行、双侧停车或双向通行单侧停车;单向通行、单侧停车。

5.5.4 老旧居住区内道路停车位可结合树池、草坪等绿化要素设置停车位,鼓励建设绿荫停车。

5.5.5 鼓励老旧居住区与配套的医院、公园、学校、公交场站等公共建设用地共享停车设施。

5.5.6 鼓励在社区与公交车站之间建设安全、快捷、舒适的步行和自行车通道,增加公共交通可达性,引导居民出行向公共交通转移。


5.6 新能源汽车停车

5.6  新能源汽车停车


5.6.1 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 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与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应低于 10%。其中快速充电桩设置比例不宜低于50%。中心城区范围内,旅游景点周边公共停车场可适度提高充电桩安装比例。

5.6.2 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设置比例不宜低于 15%。

5.6.3 鼓励已建住宅小区、交通枢纽、超市卖场、商务楼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园区、学校,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位等建设充电设施,可以结合旧区改造、停车位改建、道路改建等实施。

5.6.4 停车位及其充电设施建设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登高作业和人员疏散逃生。

5.6.5 充电设施建设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的要求。






5.7 机械式停车

5.7  机械式停车


5.7.1 机械式停车库的规划、选址布置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相关规范的规定。停车库与建筑配套建设的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

5.7.2 机械式停车库分为全自动停车库与复式停车库。全自动停车库的停车设备可采用平面移动类、巷道堆垛类、垂直升降类、垂直循环类、水平循环类和多层循环类;复式停车库的停车设备可采用升降横移类和简易升降类。

5.7.3 机械式停车库的地下室和底坑应保持干燥,宜采取排水措施,并应根据当地气候、水文地质情况,进行防水设计。

5.7.4 机械式停车场(库)的服务半径(步行距离)不宜大于500m。

5.7.5 机械停车库或含机械停车泊位的停车场(库)的全部车辆连续出库或连续进库的时间,一般宜控制在1.5小时之内,并应不大于2小时。

5.7.6 机械式停车库的电气工程应按现行规范《机械式停车库工程技术规范》(JGJT 326)执行。

5.7.7 机械式停车库的设备操作位置应能看到人员和车辆的进出,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反射镜、监控器等设施。

5.7.8 当机械式停车库温度不能满足停车设备正常工作温度要求时,应采取采暖或散热措施。

5.7.9 当机械式停车库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或自然通风不能满足停车库内空气品质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装置,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的规定。

5.7.10 机械式停车库的噪声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的规定,停车库内一氧化碳浓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的规定。

5.7.11 机械式车库的停车设备可多套并联设置,其防火分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规定。

5.7.12 停车设备的出入口、操作室、检修场所等明显可见处应设置安全标识,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标志》(GB 2894)和《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 16179)的要求。

5.7.13 机械式停车场(库)及设施设置除应符合本导则,尚应符合现行国家和地方标准的要求。


5.8 智慧停车

5.8  智慧停车


5.8.1 城市公共停车宜结合泊位编号,建立统一的数据接口和交换机制,并与城市交通管理系统衔接。

5.8.2 鼓励建设统一的停车诱导系统,鼓励移动终端互联网停车应用的开发与推广。

5.8.3 宜实行差别化停车收费政策,引导车辆向非中心区域分流。


 附 录

附 录


A 不同车型泊位换算系数

A.1 当量小汽车换算系数宜符合表 A.1-1 的规定。

A.2 非机动车换算系数宜符合表 A.2-1 的规定。

注:1、本导则制定的城市非机动车总用地面积为指导值,各城市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2、电动车根据不同车型(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电动汽车等)相应选择换算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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