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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征市】高层建筑日照分析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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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总 则

1 总则

1.0.1 为规范仪征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工作,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等有关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高层建筑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的日照影响分析。

1.0.3 编制城市规划,进行规划管理,均需执行本标准。

33 基本规定

3 基本规定

3.0.1 日照分析方法:被遮挡建筑按日照基准面多点沿线分析法进行日照分析,场地采用阴影分析法。

3.0.2 日照主朝向的确定:日照分析是对被遮挡建筑的主朝向窗台进行分析,次要朝向窗台以及没有窗户的墙面不作日照要求。

    (1)住宅建筑以主卧或居室较多的朝向为主朝向窗台,每一户只确定一个主朝向。当一个墙面既有主朝向窗台又有次要朝向窗台时,只分析主朝向窗台。

    (2)其它有日照要求的建筑不论其平面形状如何,均以其南外墙[正南或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的垂直方向为日照主朝向。

3.0.3 日照基准面的确定:

    (1)普通窗户以外墙窗台面为日照基准面。

    (2)转角直角窗,转角弧形窗、凸窗等,以窗户洞开口为日照基准面(图3.0.3-1)。


 (3)两侧均无隔板也未封闭的凸阳台,以窗户的外墙窗台面为日照基准面,阳台顶板对所属窗户的日照遮挡忽略不计。

    (4)两侧或一侧有分户隔板的凸阳台,凹阳台及半凸半凹阳台,以阳台的栏杆面与外墙相交的墙洞口为日照基准面(图3.0.3-2)。

(5)设计封闭的阳台,以封窗的阳台栏杆面为日照基准面。

    (6)南外廊式中、小学教学楼以外廊栏杆面为日照基准面。

    (7)超出基准面的建筑自身阳台、隔板、遮阳板、花台、分户隔板等对窗户的日照遮挡属建筑自身遮挡,不属于其它建筑的日照遮挡,不进行计算。

    (8)对于本技术标准未列举的建筑结构形式,可参照以上简化原则在确保分析结果客观真实的前提下,确定日照基准面。

3.0.4 窗户、阳台以及外廊的计算宽度的确定:

    (1)住宅建筑窗户或阳台的宽度小于或等于2.10米的,按实际宽度计算;宽度大于2.10米的,满足日照标准的部分累计宽度大于等于2.10米即可。

    (2)中、小学外廊式教学楼以外廊的实际宽度计算。

3.0.5 采样点标高的确定:不论窗户或阳台的窗台实际高度如何,采样标高均采用距各层楼面标高以上0.90米处。

44 日照分析的建模要求

4 日照分析的建模要求

4.0.1 日照分析建模的主体建筑为该建筑的外墙轮廓线,赋予建筑高度,定义地坪标高。

4.0.2 屋顶建模应根据屋顶的形式,对檐口、女儿墙或坡屋顶等建模。

4.0.3 附属物建模应将所有可能造成遮挡的屋顶突出物(包括楼梯间、水箱、电梯机房、设备间、屋顶飘板、屋顶构架等等)都包括在内。当屋顶突出物总截面宽小于建筑东西面宽10%的,可不建模。

4.0.4 当需要建模的屋顶或附属物(如圆壳形)较为复杂时可用简单的矩形包络体代替(图4.0.4-1 简化示意图)。

55 日照分析参数的确定

5 日照分析参数的确定

5.0.1 地理位置:江苏省仪征市,东经:119°10′,北纬:32°18′。

5.0.2 建筑气候区划:仪征市属于Ⅲ类建筑气候区(《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附图A.0.1中国建筑气候区划图)。

5.0.3 日照标准日:大寒日或冬至日。

5.0.4 有效时间段:大寒日为真太阳时8时至16时,冬至日为真太阳时9时至15时。天体运行轨迹采用1986年数据。

5.0.5 时间统计方式:对连续日照时间超过5分钟的时间段进行累加,日照标准为1小时的,最长连续日照时间不得少于40分钟;日照标准为2小时及以上的,最长连续日照时间不得少于1小时。

5.0.6 时间间隔:5分钟。

5.0.7 采样点间距:不超过1米。

66 日照分析方法及操作程序

6 日照分析方法及操作程序

6.0.1 日照分析时,先就拟建或规划遮挡建筑建成后对各被遮挡建筑的日照影响进行多点沿线分析,若存在日照不达标的现状被遮挡建筑,则就该被遮挡建筑在拟建或规划遮挡建筑建设前的日照进行分析,并进行建设前后的比较。在建被遮挡建筑及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未建被遮挡建筑均视作现状被遮挡建筑。

6.0.2 拟建被遮挡建筑只做拟建或规划遮挡建筑建成后的日照分析,不做建设前后的对比分析。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已获批准,但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被遮挡建筑建筑均视作拟建被遮挡建筑。

6.0.3 作为被遮挡建筑的规划地块(含已选址),只做阴影分析法,不做多点沿线分析,也不做建设前后的比较分析。

77 规划地块的日照分析

7 规划地块的日照分析

7.0.1 为维护相邻地块的开发权益,拟建建筑周边有已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尚未进入实施阶段的规划地块时,应进行模拟日照分析。

7.0.2 拟建建筑北侧的规划用地属日照分析对象时,拟建建筑地界以北15米应满足相应的日照标准(图7.0.2-1)。

7.0.3 拟建地块与其北侧规划地块之间为规划道路、绿化、河道等城市公共用地时,北侧规划地块退界8米应满足相应的日照标准(图7.0.3-1)。

7.0.4 拟建日照分析对象的东、西两侧为规划高层地块时,应对规划地块做模拟方案(图7.0.4-1)纳入日照遮挡建筑对拟建建筑进行日照分析,并满足相应日照要求。

7.0.5 拟建建筑为日照分析对象,其南侧为规划高层地块时,应对规划地块做模拟方案纳入日照遮挡建筑对拟建建筑进行日照分析,并满足相应日照要求。模拟方案如下布置:建筑沿地块东西向均匀布置,退北侧地界不小于15米,不大于建筑高度的0.5倍,高度以详规为准,所有模拟建筑东西向累计面宽之和不小于地块东西向面宽的2/3(图7.0.5-1)。

7.0.6 拟建建筑与南侧规划地块之间为规划道路、绿化、河道等公共用地时,南侧的规划地块退界不少于8米,与公共用地中心线的距离不大于建筑高度的0.5倍。采用上述方法做模拟方案对拟建建筑进行日照分析,并满足日照要求(图7.0.6-1)。

88 日照分析主要资料

8 日照分析主要资料

8.0.1 分析范围内的现势电子地形图(1:500-1:1000)。

8.0.2 拟建建筑的总平面图、单体屋顶平面图、单体平立剖面图的电子文件(附有建筑标高和屋顶标高)。

8.0.3 分析范围内已确定的被遮挡建筑的平面图、立面图(附有明确的底层标高,必要时附有详细的窗位尺寸)。

8.0.4 分析范围内已确定的遮挡建筑的总平面图、屋顶平面图(附有各屋顶标高)。

8.0.5 分析范围内已确定和规划中纳入遮挡建筑和被遮挡建筑范围内的在建建筑、已批待建建筑的资料。

8.0.6 分析范围内能反映现状的其它有关数据。

8.0.7 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由建设单位提供(纸质及电子数据资料,必要时应进行实测),第五项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具体要求详见日照分析提交图件要求及说明。

99 日照分析报告成果要求

9 日照分析报告成果要求

9.0.1 文本内容

    (1)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名称、地点、委托方、受托方、项目名称等);

    (2)拟建高层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室内地坪标高、位置等);

    (3)日照分析计算范围以及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地坪标高等);

    (4)以上资料的来源说明(提供资料的单位应盖章确认);

    (5)日照分析的依据;

    (6)日照分析所采用的分析软件;

    (7)日照分析所采用的日照标准;

    (8)日照分析技术参数;

    (9)日照分析结论;对被遮挡建筑列表说明不满足日照标准窗台的所属建筑、层次、编号、受影响类型及受影响程度;对其中的现状建筑还应列出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和建设后的比较分析表,分别载明各采样点建设前后的日照时数及所处时段,并计算差值;对其中建设后不满足日照标准的采样点,应按不同的受影响类型填充不同的颜色。

9.0.2 图件

    (1)日照分析计算范围图(包括遮挡与被遮挡范围),比例 1:1000-1:2000;

    (2)日照分析计算图(包括建筑、编号、层数、高度、室内地坪标高、间距及退让尺寸等);

    (3)窗台日照时数分布图。应标明各日照被遮挡建筑的各日照分析采样点的日照时数,对受影响窗台则应按受影响类型分别标注不同颜色的条状色带;

    (4)作为建模依据的建筑方案图或施工图。

9.0.3 签字盖章:日照分析单位和建设单位相关人员应当对日照分析报告签字认可,并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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