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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实施细则

实施时间:2012-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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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1.1 为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自治区实施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克拉玛依市城市总体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城市规划技术规定实施细则。 

    1.2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各项建设,除应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各类专业技术规范要求外,必须遵守本规定的要求。已经上报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执行。

    1.3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规定。 

    1.4 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 

    1.5 本市规划范围的临时建设修建参照本规定执行。 

    1.6 本规定自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由克拉玛依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解释。

2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

2.1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

2.1.1 本市建设用地根据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划分为10大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国家标准执行。 

2.1.2 与城市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的水域,计入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2.2.1 城市用地性质的确定必须与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相符合,在符合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下,允许对土地使用性质作适当的调整,土地使用相容性按《表二.1 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规定执行。 

2.2.2 表二.1中未列入的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性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2.2.3 凡需要变更规划用地性质或者超出表中规定适建范围的,应先对规划进行调整,按照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执行。 

2.2.2 根据克拉玛依市现状,按照《克拉玛依中心城总体规划》,将克拉玛依市中心城规划区划分为四类建设区,以不同的控制指标进行规划建设管理,具体划分如下: 

    A 类建设控制区:旧城区,即克拉玛依河以北、银河路以南、长征路以西,油建路以东的建成区域。 

    B 类建设控制区:新城区,其范围为《克拉玛依市城市总体规划》2015年城市建设用地中除A类区和C类区涉及的面积之外的建设用地,并包含97年以来批准规划的西南工业园区。 

    C 类建设控制区:主要是城市内部和和周边的风景旅游区、门户区,其范围包括克拉玛依河两岸、九龙潭景区、西郊水库景区、1#井等纪念性建构筑物、九公里地区以及大农业开发区。 

    D 类建设控制区:即除上述A、B、C类区之外的城市规划区内的其他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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