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厂房和仓库
3.2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
3.2.2 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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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由于高层厂房和甲、乙类厂房的火灾危险性大,火灾后果严重,应有较高的耐火等级,故确定为强制性条文。但是,发生火灾后对周围建筑的危害较小且建筑面积小于等于 3002 的甲、乙类厂房,可以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
3.2.3 单、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当为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 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2 的单层丁类厂房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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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及丁类生产中的某些工段,如炼钢炉出钢水喷出钢火花,从加热炉内取出赤热的钢件进行锻打,钢件在热处理油池中进行淬火处理,使油池内油温升高,都容易发生火灾。对于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如屋顶承重构件采用木构件或钢构件,难以承受经常的高温烘烤。这些厂房虽属丙、丁类生产,也要严格控制,除建筑面积较小并采取了防火分隔措施外,均需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对于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建筑面积小于 5002 的单层丙类厂房和生产过程中有火花、赤热表面或明火,但建筑面积小于 1000 2 的单层丁类厂房,仍可以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2.4 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建筑,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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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特殊贵重的设备或物品,为价格昂贵、稀缺设备、物品或影响生产全局或正常生活秩序的重要设施、设备,其所在建筑应具有较高的耐火性能,故确定为强制性条文。特殊贵重的设备或物品主要有:
1 价格昂贵、损失大的设备。
2 影响工厂或地区生产全局或影响城市生命线供给的关键设施,如热电厂、燃气供给站、水
厂、发电厂、化工厂等的主控室,失火后影响大、损失大、修复时间长,也应认为是“特殊贵重”的设备。
3 特殊贵重物品,如货币、金银、邮票、重要文物、资料、档案库以及价值较高的其它物品。
3.2.7 高架仓库、高层仓库、甲类仓库、多层乙类仓库和储存可燃液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单层乙类仓库,单层丙类仓库,储存可燃固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和多层丁、戊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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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高层仓库具有储存物资集中、价值高、火灾危险性大、灭火和物资抢救困难等特点。甲、乙类物品仓库起火后,燃速快、火势猛烈,其中有不少物品还会发生爆炸,危险性高、危害大。因此,对高层仓库、甲类仓库和乙类仓库的耐火等级要求要更高。
高架仓库是货架高度超过 7m 的机械化操作或自动化控制的货架仓库, 其共同特点是货架密集、货架间距小、货物存放高度高、储存物品数量大和疏散扑救困难。为了保障火灾时不会很快倒塌,并为扑救赢得时间,尽量减少火灾损失,故要求其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3.2.9 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0h。(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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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一旦着火,其燃烧时间较长和(或)燃烧过程中释放的热量巨大,有必要适当提高防火墙的耐火极限。
3.2.15 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 和1.00h。(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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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5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建筑物的上人平屋顶,可用于火灾时的临时避难场所,符合要求
的上人平屋面可作为建筑的室外安全地点。为确保安全,参照相应耐火等级楼板的耐火极限,对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的上人平屋顶的屋面板耐火极限作了规定。在此情况下,相应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也不能低于屋面板的耐火极限。
3.3 厂房和仓库的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
3.3.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3.3.1 的规定。
表3.3.1 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注:1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除甲类厂房外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表规定,且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本规范第6.5.3 条的规定;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的规定。
2 除麻纺厂房外,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纺织厂房和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纺织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0.5 倍,但厂房内的原棉开包、清花车间与厂房内其他部位之间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 的防火隔墙分隔,需要开设门、窗、洞口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
3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造纸生产联合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5 倍。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湿式造纸联合厂房,当纸机烘缸罩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完成工段设置有效灭火设施保护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
4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谷物筒仓工作塔,当每层工作人数不超过2 人时,其层数不限。
5 一、二级耐火等级卷烟生产联合厂房内的原料、备料及成组配方、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辅料周转、成品暂存、二氧化碳膨胀烟丝等生产用房应划分独立的防火分隔单元,当工艺条件许可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其中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车间可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且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但制丝、储丝及卷接包车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墙和1.00h 的楼板进行分隔。厂房内各水平和竖向防火分隔之间的开口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
6 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当使用人数少于10 人时,平台的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
7 “—”表示不允许。(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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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根据不同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正确选择厂房的耐火等级,合理确定厂房的层数和建筑面积,可以有效防止火灾蔓延扩大,减少损失。在设计厂房时,要综合考虑安全与节约的关系,合理确定其层数和建筑面积。
甲类生产具有易燃、易爆的特性,容易发生火灾和爆炸,疏散和救援困难,如层数多则更难扑救,严重者对结构有严重破坏。因此,本条对甲类厂房层数及防火分区面积提出了较严格的规定。
为适应生产发展需要建设大面积厂房和布置连续生产线工艺时,防火分区采用防火墙分隔有时比较困难。对此,除甲类厂房外,规范允许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或防火卷帘等进行分隔,有关要求参见本规范第 6 章和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的规定。
对于传统的干式造纸厂房,其火灾危险性较大,仍需符合本规范表 3.3.1 的规定,不能按本条表 3.3.1 注 3 的规定调整。
厂房内的操作平台、 检修平台主要布置在高大的生产装置周围, 在车间内多为局部或全部镂空,面积较小、操作人员或检修人员较少,且主要为生产服务的工艺设备而设置,这些平台可不计入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
3.3.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仓库的层数和面积应符合表3.3.2 的规定。
表3.3.2 仓库的层数和面积
注:1 仓库内的防火分区之间必须采用防火墙分隔,甲、乙类仓库内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相应类别地上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
2 石油库区内的桶装油品仓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 的规定。
3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煤均化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2000m2。
4 独立建造的硝酸铵仓库、电石仓库、聚乙烯等高分子制品仓库、尿素仓库、配煤仓库、造纸厂的独立成品仓库,当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时,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 倍。
5 一、二级耐火等级粮食平房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12000m2,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0m2;三级耐火等级粮食平房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3000m2,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m2。
6 一、二级耐火等级且占地面积不大于2000m2 的单层棉花库房,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m2。
7 一、二级耐火等级冷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 50072 的规定。
8 “—”表示不允许。 (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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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仓库物资储存比较集中,可燃物数量多,灭火救援难度大,一旦着火,往往整个仓库或防火分区就被全部烧毁,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因此要严格控制其防火分区的大小。本条根据不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确定了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建筑面积的相互关系。
本条强调仓库内防火分区之间的水平分隔必须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不能用其他分隔方式替代,这是根据仓库内可能的火灾强度和火灾延续时间,为提高防火墙分隔的可靠性确定的。特别是甲、乙类物品,着火后蔓延快、火势猛烈,其中有不少物品还会发生爆炸,危害大。要求甲、乙类仓库内的防火分区之间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且甲类仓库应采用单层结构。这样做有利于控制火势蔓延,便于扑救,减少灾害。对于丙、丁、戊类仓库,在实际使用中确因物流等使用需要开口的部位,需采用与防火墙等效的措施进行分隔,如甲级防火门、防火卷帘,开口部位的宽度一般控制在不大于 6.0m,高度最好控制在 4.0m 以下,以保证该部位分隔的有效性。
设置在地下、半地下的仓库,火灾时室内气温高,烟气浓度比较高和热分解产物成分复杂、毒性大,而且威胁上部仓库的安全,所以要求相对较严。本条规定甲、乙类仓库不应附设在建筑物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内;对于单独建设的甲、乙类仓库,甲、乙类物品也不应储存在该建筑的地下、半地下。随着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地下仓库的规模也越来越大,火灾危险性及灭火救援难度随之增加。针对该种情况,本次修订明确了地下、半地下仓库或仓库的地下、半地下室的占地面积要求。
根据国家建设粮食储备库的需要以及仓房式粮食仓库发生火灾的几率确实很小这一实际情况,对粮食平房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及建筑的耐火等级确定均作了一定扩大。对于粮食中转库以及袋装粮库,由于操作频繁、可燃因素较多、火灾危险性较大等,仍应按规范第 3.3.2 条表 3.3.2 的规定执行。
对于冷库,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 50072-2010的规定,每座冷库面积要求见表 7。
注: 1 当设置地下室时,只允许设置一层地下室,且地下冷藏间占地面积不应大于地上冷藏间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防火分区不应大于 1500m2 ;
2 本表中“ — ”表示不允许建高层建筑。
此次修订还根据公安部消防局和原建设部标准定额司针对中央直属棉花储备库库房建筑设计防火问题的有关论证会议纪要,补充了国家棉花库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有关要求。
3.3.4 甲、乙类生产场所(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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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规定的目的在于减少爆炸的危害和便于救援。
3.3.5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内。
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1 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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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俗称“三合一”建筑)在我国造成过多起重特大火灾,教训深刻。甲、乙类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爆炸,冲击波有很大的摧毁力,用普通的砖墙很难抗御,即使原来墙体耐火极限很高,也会因墙体破坏失去防护作用。为保证人身安全,要求有爆炸危险的厂房内不应设置休息室、办公室等,确因条件限制需要设置时,应采用能够抵御相应爆炸作用的墙体分隔。
防爆墙为在墙体任意一侧受到爆炸冲击波作用并达到设计压力时,能够保持设计所要求的防护性能的实体墙体。防爆墙的通常做法有:钢筋混凝土墙、砖墙配筋和夹砂钢木板。防爆墙的设计,应根据生产部位可能产生的爆炸超压值、泄压面积大小、爆炸的概率,结合工艺和建筑中采取的其他防爆措施与建造成本等情况综合考虑进行。
在丙类厂房内设置用于管理、控制或调度生产的办公房间以及工人的中间临时休息室,要采用规定的耐火构件与生产部分隔开,并设置不经过生产区域的疏散楼梯、疏散门等直通厂房外,为方便沟通而设置的、与生产区域相通的门要采用乙级防火门。
3.3.6 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2 甲、乙、丙类中间仓库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 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3.3.8 变、配电站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 及以下的变、配电站,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时,可一面贴邻,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 等标准的规定。
乙类厂房的配电站确需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窗。(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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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规定了变、配电站与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分隔要求。
(1) 运行中的变压器存在燃烧或爆裂的可能,易导致相邻的甲、乙类厂房发生更大的次生灾害,故需考虑采用独立的建筑并在相互间保持足够的防火间距。如果生产上确有需要,可以设置一个专为甲类或乙类厂房服务的 10 kV 及 10 kV 以下的变电站、配电站,在厂房的一面外墙贴邻建造,并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条文中的“专用”,是指该变电站、配电站仅向与其贴邻的厂房供电,而不向其它厂房供电。
对于乙类厂房的配电站,如氨压缩机房的配电站,为观察设备、仪表运转情况而需要设观察窗时,允许在配电站的防火墙上设置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并且不能开启的防火窗。
(2) 除执行本条的规定外,其他防爆、防火要求,见本规范第 3.6 节 、第 9、10 章和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 的相关规定。
3.3.9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仓库内。
办公室、休息室等严禁设置在甲、乙类仓库内,也不应贴邻。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仓库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 的防火隔墙和1.0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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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从使用功能上,办公、休息等类似场所应属民用建筑范畴,但为生产和管理方便,直接为仓库服务的办公管理用房、工作人员临时休息用房、控制室等可以根据所服务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类别设置。相关说明参见第 3.3.5 条等的条文说明。
3.4 厂房的防火间距
3.4.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1 的规定,与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5.1条的规定。
表3.4.1 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m)
注: 1 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宜小于30m。单、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将戊类厂房等同民用建筑按本规范第5.2.2 条的规定执行。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确需相邻布置时,应符合本表注2、3 的规定。
2 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 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外墙均为不燃性墙体,当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甲、乙类厂房(仓库)不应与本规范第3.3.5 条规定外的其他建筑贴邻。
3 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规范第6.5.3 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
4 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
5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6 当丙、丁、戊类厂房与丙、丁、戊类仓库相邻时,应符合本表注2、3 的规定。(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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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建筑间的防火间距是重要的建筑防火措施,本条确定了厂房之间,厂房与乙、丙、丁、戊类仓库,厂房与民用建筑及其他建筑物的基本防火间距。各类火灾危险性的厂房与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在本规范第 3.5.1 条中作了规定,本条不再重复。
(1) 由于厂房生产类别、高度不同,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的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也有所区别。对于受用地限制,在执行本条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有困难时,允许采取可以有效防止火灾在建筑物之间蔓延的等效措施后减小其间距。
(2) 本规范第 3.4.1 条及其注 1 中所指“民用建筑”,包括设置在厂区内独立建造的办公、实验研究、食堂、浴室等不具生产或仓储功能的建筑。为厂房生产服务而专设的辅助生活用房,有的与厂房组合建造在同一座建筑内,有的为满足通风采光需要,将生活用房与厂房分开布置。为方便生产工作联系和节约用地,丙、丁、戊类厂房与所属的辅助生活用房的防火间距可减小为 6m。生活用房是指车间办公室、工人更衣休息室、浴室(不包括锅炉房) 、就餐室(不包括厨房)等。
考虑到戊类厂房的火灾危险性较小,对戊类厂房之间及其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作了调整,但戊类厂房与其它生产类别的厂房或仓库的防火间距,仍需执行本规范第3.4.1条、第3.5.1条和第3.5.2条的规定。
(3) 在本规范第 3.4.1 条表 3.4.1 中,按变压器总油量将防火间距分为三档。每台额定容量为5MV A 的 35kV 铝线电力变压器,存油量为2.52t,2 台的总油量为 5.04t;每台额定容量为 10MV A时,油量为 4.3t,2 台的总油量为 8.6t。每台额定容量为 10MV A 的 110kV 双卷铝线电力变压器,存油量为 5.05t,两台的总油量为 10.1t。表中第一档总油量定为 5t~10t,基本相当于设置 2 台5MV A~10MV A 变压器的规模。但由于变压器的油量与变压器的电压、制造厂家、外形尺寸的不同,同样容量的变压器,油量也不尽相同,故分档仍以总油量多少来区分。
3.4.2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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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甲类厂房的火灾危险性大,且以爆炸火灾为主,破坏性大,故将其与重要公共建筑和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作为强制性要求。
尽管本条规定了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和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但
甲类厂房涉及行业较多,凡有专门规范且规定的间距大于本规定的,要按这些专项标准的规定执行,如乙炔站、氧气站和氢氧站等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乙炔站设计规范》GB 50031 和《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177 等的规定。
有关甲类厂房与架空电力线的最小水平距离要求,执行本规范第 10.2.1 条的规定,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和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和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执行本规范第4章的有关规定。
3.4.4 高层厂房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材料堆场(除煤和焦炭场外)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 章的规定,且不应小于13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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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规定了高层厂房与各类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
高层厂房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 4.2.1 条的规定执行,与甲、乙、丙类液体装卸鹤管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 4.2.8 条的规定执行,与湿式可燃气体储罐或罐区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表 4.3.1 的规定执行,与湿式氧气储罐或罐区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4.3.3 条表 4.3.3 的规定执行,与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表 4.3.8 的规定执行,与液化石油气储罐的间距按本规范表 4.4.1 的规定执行,与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表 4.5.1 的规定执行。高层厂房、仓库与上述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凡小于13m 者,仍应按 13m 确定。
3.4.9 一级汽车加油站、一级汽车加气站和一级汽车加油加气合建站不应布置在城市建成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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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9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汽油、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均属甲类物品,火灾或爆炸危险性较大,而城市建成区建筑物和人员均较密集。为保证安全,减少损失,本规范对在城市建成区建设的加油站和加气站的规模作了必要的限制。
3.5 仓库的防火间距
3.5.1 甲类仓库之间及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1 的规定。
表3.5.1 甲类仓库之间及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m)
注: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当第3、4 项物品储量不大于2t,第1、2、5、6 项物品储量不大于5t 时,不应小于12m。甲类仓库与高层仓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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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甲类仓库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对周边建筑的影响范围广,有关防火间距要严格控制。 本条规定除要考虑在确定厂房的防火间距时的因素外, 还考虑了以下情况:
(1) 硝化棉、硝化纤维胶片、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和金属钾、钠、锂、氢化锂、氢化钠等甲类物品,发生爆炸或火灾后,燃速快、燃烧猛烈、危害范围广。甲类物品仓库着火时的影响范围取决于所存放物品数量、性质和仓库规模等,其中储存量大小是决定其危害性的主要因素。如某座存放硝酸纤维废影片仓库,共存放影片约 10t,爆炸着火后,周围 30m~70m 范围内的建筑物和其他可燃物均可能被引燃。
(2) 对于高层民用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由于建筑受到火灾或爆炸作用的后果较严重,相关要求应比对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要严些。
(3) 甲类仓库与铁路线的防火间距,主要考虑蒸汽机车飞火对仓库的影响。甲类仓库与道路的防火间距,主要考虑道路的通行情况、汽车和拖拉机排气管飞火的影响等因素。一般汽车和拖拉机的排气管飞火距离远者为 8m~10m,近者为 3m~4m。考虑到车辆流量大且不便管理等因素,与厂外道路的间距要求要大些。根据表3.5.1,储存甲类物品第1、2、5、6项的甲类仓库与一、二级耐火极限乙、丙、丁、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最小为12m。但考虑到高层仓库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表3.5.1的注将该甲类仓库与乙、丙、丁、戊类高层仓库的防火间距从12m增加到13m。
3.5.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2 的规定。
表3.5.2 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m)
注:1 单、多层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
2 两座仓库的相邻外墙均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以减小,但丙类仓库,不应小于6m;丁、戊类仓库,不应小于4m。两座仓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总占地面积不大于本规范第3.3.2 条一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规定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 除乙类第6 项物品外的乙类仓库,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表3.5.1 中甲类仓库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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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规定了除甲类仓库外的其他单层、多层和高层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明确了乙、丙、丁、戊类仓库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主要考虑了满足灭火救援、防止初期火灾(一般为 20min 内)向邻近建筑蔓延扩大以及节约用地等因素:
(1) 防止初期火灾蔓延扩大,主要考虑“热辐射”强度的影响。
(2) 考虑在二、三级风情况下仓库火灾的影响。
(3) 不少乙类物品不仅火灾危险性大,燃速快、燃烧猛烈,而且有爆炸危险,乙类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虽较甲类的低,但发生爆炸时的影响仍很大。为有所区别,故规定与民用建筑和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分别不小于 25m、50m 。实际上,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物品发生火灾后的危害与甲类物品相差不大,因此设计应尽可能与甲类仓库的要求一致,并在规范规定的基础上通过合理布局等来确保和增大相关间距。
乙类 6 项物品,主要是桐油漆布及其制品、油纸油绸及其制品、浸油的豆饼、浸油金属屑等。这些物品在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够缓慢氧化,如果积蓄的热量不能散发出来,就会引起自燃,但燃速不快,也不爆燃,故这些仓库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不增大。
本条注 2 中的“总占地面积”为相邻两座仓库的占地面积之和。
3.6 厂房和仓库的防爆
3.6.2 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应设置泄压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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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一般,等量的同一爆炸介质在密闭的小空间内和在开敞的空间爆炸,爆炸压强差别较大。在密闭的空间内,爆炸破坏力将大很多,因此相对封闭的有爆炸危险性厂房需要考虑设置必要的泄压设施。
3.6.6 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和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2 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其内表面应平整、光滑,并易于清扫;
3 厂房内不宜设置地沟,确需设置时,其盖板应严密,地沟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和粉尘、纤维在地沟积聚的有效措施,且应在与相邻厂房连通处采用防火材料密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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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生产过程中,甲、乙类厂房内散发的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可燃粉尘或纤维等可燃物质,会在建筑的下部空间靠近地面或地沟、洼地等处积聚。为防止地面因摩擦打出火花引发爆炸,避免车间地面、墙面因为凹凸不平积聚粉尘。本条规定主要为防止在建筑内形成引发爆炸的条件。
3.6.8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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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8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总控制室设备仪表较多、价值较高,是某一工厂或生产过程的重要指挥、控制、调度与数据交换、储存场所。为了保障人员、设备仪表的安全和生产的连续性,要求这些场所与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分开,单独建造。
3.6.11 使用和生产甲、乙、丙类液体的厂房,其管、沟不应与相邻厂房的管、沟相通,下水道应设置隔油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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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使用和生产甲、乙、丙类液体的厂房,发生事故时易造成液体在
地面流淌或滴漏至地下管沟里,若遇火源即会引起燃烧或爆炸,可能影响地下管沟行经的区域,危害范围大。甲、乙、丙类液体通过下水道流失也易造成火灾或爆炸。为避免殃及相邻厂房,规定管、沟不应与相邻厂房相通,下水道需设隔油设施。
但是,对于水溶性可燃、易燃液体,采用常规的隔油设施不能有效防止可燃液体蔓延与流散,而应根据具体生产情况采取相应的排放处理措施。
3.6.12 甲、乙、丙类液体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仓库应采取防止水浸渍的措施。 (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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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甲、乙、丙类液体,如汽油、苯、甲苯、甲醇、乙醇、丙酮、煤
油、柴油、重油等,一般采用桶装存放在仓库内。此类库房一旦着火,特别是上述桶装液体发生爆炸,容易在库内地面流淌,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能防止其流散到仓库外,避免造成火势扩大蔓延。防止液体流散的基本做法有两种:一是在桶装仓库门洞处修筑漫坡,一般高为 150 mm~300mm;二是在仓库门口砌筑高度为 150mm~300mm 的门坎,再在门坎两边填沙土形成漫坡,便于装卸。
金属钾、钠、锂、钙、锶,氢化锂等遇水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的仓库,要求设置防止水浸渍的设施,如使室内地面高出室外地面、仓库屋面严密遮盖,防止渗漏雨水,装卸这类物品的仓库栈台有防雨水的遮挡等措施。
3.7 厂房的安全疏散
3.7.2 厂房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 个;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置1 个安全出口:
1 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5 人;
2 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10人;
3 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5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20人;
4 丁、戊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40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30人;
5 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1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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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规定了厂房地上部分安全出口设置数量的一般要求,所规定的安全出口数量既是对一座厂房而言,也是对厂房内任一个防火分区或某一使用房间的安全出口数量要求。
要求厂房每个防火分区至少应有 2 个安全出口,可提高火灾时人员疏散通道和出口的可靠性。但对所有建筑,不论面积大小、人数多少均要求设置 2 个出口,有时会有一定困难,也不符合实际情况。因此,对面积小、人员少的厂房分别按其火灾危险性分档,规定了允许设置 1 个安全出口的条件:对火灾危险性大的厂房,可燃物多、火势蔓延较快,要求严格些;对火灾危险性小的,要求低些。
3.7.3 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并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1 个直通室外的独立安全出口。(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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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规定的地下、半地下厂房为独立建造的地下、半地下厂房和布置在其他建筑的地下、半地下生产场所以及生产性建筑的地下、半地下室。
地下、半地下生产场所难以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排烟困难,疏散只能通过楼梯间进行。为保证安全,避免出现出口被堵住就无法疏散的情况,要求至少需设置 2 个安全出口。考虑到建筑面积较大的地下、半地下生产场所,如果要求每个防火分区均需设置至少 2 个直通室外的出口,可能有很大困难,所以规定至少要有 1 个直通室外的独立安全出口,另一个可通向相邻防火分区,但是该防火分区须采用防火墙与相邻防火分区分隔,以保证人员进入另一个防火分区内后有足够安全的条件进行疏散。
3.7.6 高层厂房和甲、乙、丙类多层厂房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建筑高度大于32m 且任一层人数超过10 人的厂房,应采用防烟楼梯间或室外楼梯。(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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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6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规定了各类厂房疏散楼梯的设置形式。
高层厂房和甲、乙、丙类厂房火灾危险性较大,高层建筑发生火灾时,普通客(货)用电梯无防烟、防火等措施,火灾时不能用于人员疏散使用,楼梯是人员的主要疏散通道,要保证疏散楼梯在火灾时的安全,不能被烟或火侵袭。对于高度较高的建筑,敞开式楼梯间具有烟囱效应,会使烟气很快通过楼梯间向上扩散蔓延,危及人员的疏散安全。同时,高温烟气的流动也大大加快了火势蔓延,故作本条规定。
厂房与民用建筑相比,一般层高较高,四、五层的厂房,建筑高度即可达 24m,而楼梯的习惯做法是敞开式。同时考虑到有的厂房虽高,但人员不多,厂房建筑可燃装修少,故对设置防烟楼梯间的条件作了调整,即如果厂房的建筑高度低于 32m,人数不足 10 人或只有 10 人时,可以采用封闭楼梯间。
3.8 仓库的安全疏散
3.8.2 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一座仓库的占地面积不大于300m2 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仓库内每个防火分区通向疏散走道、楼梯或室外的出口不宜少于2个,当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2 时,可设置1个出口。通向疏散走道或楼梯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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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规定为地上仓库安全出口设置的基本要求,所规定的安全出口数量既是对一座仓库而言,也是对仓库内任一个防火分区或某一使用房间的安全出口数量要求。
要求仓库每个防火分区至少应有 2 个安全出口,可提高火灾时人员疏散通道和出口的可靠性。考虑到仓库本身人员数量较少,若不论面积大小均要求设置 2 个出口,有时会有一定困难,也不符合实际情况。因此,对面积小的仓库规定了允许设置 1 个安全出口的条件。
3.8.3 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2 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并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1 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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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规定为地下、半地下仓库安全出口设置的基本要求。本条规定的地下、半地下仓库,包括独立建造的地下、半地下仓库和布置在其他建筑的地下、半地下仓库。
地下、半地下仓库难以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排烟困难,疏散只能通过楼梯间进行。为保证安全,避免万一出口被堵住就无法疏散的情况,要求至少需设置 2 个安全出口。考虑到建筑面积较大的地下、半地下仓库,如果要求每个防火分区均需设置至少 2 个直通室外的出口,可能有很大困难,所以规定至少要有 1 个直通室外的独立安全出口,另一个可通向相邻防火分区,但是该防火分区须采用防火墙与相邻防火分区分隔,以保证人员进入另一个防火分区内后有足够安全的条件进行疏散。
3.8.7 高层仓库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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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7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高层仓库内虽经常停留人数不多,但垂直疏散距离较长,如采用敞开式楼梯间不利于疏散和救援,也不利于控制烟火向上蔓延。
4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
4.1 一般规定
4.1.2 桶装、瓶装甲类液体不应露天存放。(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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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规定主要针对闪点较低的甲类液体,这类液体对温度敏感,特别要预防夏季高温炎热气候条件下因露天存放而发生超压爆炸、着火。
4.1.3 液化石油气储罐组或储罐区的四周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0m 的不燃性实体防护墙。(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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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液化石油气泄漏时的气化体积大、扩散范围大,并易积聚引发较严重的灾害。除在选址要综合考虑外,还需考虑采取尽量避免和减少储罐爆炸或泄漏对周围建筑物产生危害的措施。
设置防护墙可以防储罐漏液外流危及其它建筑物。防护墙高度不大于1.0m,对通风影响较小,不会窝气。美国、前苏联的有关规范均对罐区设置防护墙有相应要求。日本
各液化石油气罐区以及每个储罐也均设置防火堤。因此,可以认为液化石油气罐区设置不小于 1.0m 高的防护墙,但储罐距防护墙的距离,卧式储罐按其长度的一半,球形储罐按其直径的一半考虑为宜。
液化石油气储罐与周围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 4.4 节和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的有关规定。
4.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4.2.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2 的规定。
表4.2.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m)
注:1 D 为相邻较大立式储罐的直径(m),矩形储罐的直径为长边与短边之和的一半。
2 不同液体、不同形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规定的较大值。
3 两排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
4 当单罐容量不大于1000m3 且采用固定冷却系统时,甲、乙类液体的地上式固定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6D。
5 地上式储罐同时设置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固定冷却水系统和扑救防火堤内液体火灾的泡沫灭火设施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0.4D。
6 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当单罐容量大于1000m3 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m;当单罐容量不大于1000m3 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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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除考虑安装、检修的间距外,还要考虑避免火灾相互蔓延和便于灭火救援。
目前国内大多数专业油库和工业企业内油库的地上储罐之间的距离多为相邻储罐的一个 D(D-储罐的直径)或大于一个 D,也有些小于一个 D(0.7D~0.9D)。当其中一个储罐着火时,该距离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对相邻储罐的威胁。当采用水枪冷却油罐时,水枪喷水的仰角通常为 45°~60°,0.60D~0.75D 的距离基本可行。当油罐上的固定或半固定泡沫管线被破坏时,消防员需向着火罐上挂泡沫钩管,该距离能满足其操作要求。考虑到设置充氮保护设备的液体储罐比较安全,故规定其间距与浮顶储罐一样。
关于表 4.2.2 注的说明:
注 2:主要明确不同火灾危险性的液体(甲类、乙类、丙类) 、不同形式的储罐(立式罐、卧式罐;地上罐、半地下罐、地下罐等)布置在一起时,防火间距应按其中较大者确定,以利安全。对于矩形储罐,其当量直径为长边 A 与短边 B 之和的一半。设当量直径为D,则:
注 3:主要考虑一排卧式储罐中的某个罐着火,不会导致火灾很快蔓延到另一排卧式储罐,
并为灭火操作创造条件。
注 4:单罐容积小于 1000m 3 的甲、乙类液体地上固定顶油罐,罐容相对较小,采用固定冷却水设备后,可有效地降低燃烧辐射热对相邻罐的影响;同时,消防员还在火场采用水枪进行冷却,故油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
注 5:储罐设置液下喷射泡沫灭火设备后,不需用泡沫钩管(枪);如设置固定消防冷却水
设备,通常不需用水枪进行冷却。在防火堤内如设置泡沫灭火设备(如固定泡沫产生器等) ,能及时扑灭流散液体。故这些储罐间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尽量不小于 0.4D。
4.2.3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成组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组内储罐的单罐容量和总容量不应大于表4.2.3 的规定;
表4.2.3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分组布置的最大容量
2 组内储罐的布置不应超过两排。甲、乙类液体立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m,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8m;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限;
3 储罐组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根据组内储罐的形式和总容量折算为相同类别的标准单罐,按本规范第4.2.2 条的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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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是对小型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成组布置时的规定,目的在于既保证一定消防安全,又节约用地、节约输油管线,方便操作管理。当容量大于本条规定时,应执行本规范的其他规定。
据调查,有的专业油库和企业内的小型甲、乙、丙类液体库,将容量较小油罐成组布置。实践证明, 小容量的储罐发生火灾时,一般情况下易于控制和扑救,不像大罐那样需要较大的操作场地。
为防止火势蔓延扩大、有利灭火救援、减少火灾损失,组内储罐的布置不应多于两排。组内储罐之间的距离主要考虑安装、检修的需要。储罐组与组之间的距离可按储罐的形式(地上式、半地下式、地下式等)和总容量相同的标准单罐确定。如:一组甲、乙类液体容量为 950m3 ,其中 100m3单罐 2 个,150m3 单罐 5 个,则组与组的防火间距按小于或等于 1000m3 的单罐 0.75D 确定。
4.2.5 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或储罐组,其四周应设置不燃性防火堤。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3 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立式储罐外壁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卧式储罐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
4 防火堤的设计高度应比计算高度高出0.2m,且应为1.0m~2.2m,在防火堤的适当位置应设置便于灭火救援人员进出防火堤的踏步;
5 沸溢性油品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每个储罐均应设置一个防火堤或防火隔堤;
6 含油污水排水管应在防火堤的出口处设置水封设施,雨水排水管应设置阀门等封闭、隔离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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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 本条第 3、4、5、6 款为强制性条文。实践证明,防火堤能将燃烧的流散液体限制在防火堤内,给灭火救援创造有利条件。在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设置防火堤,是防止储罐内的液体因罐体破坏或突沸导致外溢流散而使火灾蔓延扩大,减少火灾损失的有效措施。前苏联、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有关规范都明确规定,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应设置防火堤,并规定了防火堤内的储罐布置、总容量和具体做法。本条规定既总结了国内的成功经验,也参考了国外的类似规定与做法。有关防火堤的其他技术要求,还可参见国家标准《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 50351-2005。
1 防火堤内的储罐布置不宜大于两排,主要考虑储罐失火时便于扑救,如布置大于两排,当
中间一排储罐发生火灾时,将对两边储罐造成威胁,必然会给扑救带来较大困难。
对于单罐容量不大于 1000m3 且闪点大于 120℃的液体储罐,储罐体形较小、高度较低,若中间一行储罐发生火灾是可以进行扑救的,同时还可节省用地,故规定可不大于 4 排。
2 防火堤内的储罐发生爆炸时,储罐内的油品常不会全部流出,规定防火堤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其中较大储罐的容积。浮顶储罐发生爆炸的几率较低,故取其中最大储罐容量的一半。
3、4这两款规定主要考虑储罐爆炸着火后,油品因罐体破裂而大量外流时,能防止流散到防火堤外,并要能避免液体静压力冲击防火堤。
5 沸溢性油品储罐要求每个储罐设置一个防火堤或防火隔堤,以防止发生因液体沸溢,四处
流散而威胁相邻储罐。
6 含油污水管道应设置水封装置以防止油品流至污水管道而造成安全隐患。雨水管道应设置
阀门等隔离装置,主要为防止储罐破裂时液体流向防火堤之外
4.3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4.3.1 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1 的规定;
表4.3.1 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m)
注: 固定容积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按储罐几何容积(m3)和设计储存压力(绝对压力,105Pa) 的乘积计算。
2 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1 的规定;
3 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当可燃气体的密度比空气大时,应按表4.3.1 的规定增加25%;当可燃气体的密度比空气小时,可按表4.3.1 的规定确定;
4 湿式或干式可燃气体储罐的水封井、油泵房和电梯间等附属设施与该储罐的防火间距,可按工艺要求布置;
5 容积不大于20m3 的可燃气体储罐与其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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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是对可燃气体储罐与其他建筑防火间距的基本规定。可燃气储罐指盛装氢气、甲烷、乙烷、乙烯、氨气、天然气、油田伴生气、水煤气、半水煤气、发生炉煤气、高炉煤气、焦炉煤气、伍德炉煤气、矿井煤气等可燃气体的储罐。
可燃气体储罐分低压和高压两种。低压可燃气体储罐的几何容积是可变的,分湿式和干式两种。湿式可燃气体储罐的设计压力通常小于 4kPa,干式可燃气体储罐的设计压力通常小于 8kPa。高压可燃气体储罐的几何容积是固定的,外形有卧式圆筒形和球形两种。卧式储气罐容积较小,通常不大于 120m3 。球型储气罐罐容积较大,最大容积可达 10000m3 。这类储罐的设计压力通常为 1.0 MPa~1.6MPa。目前国内湿式可燃气储罐单罐容积档次有:小于 1000m3 、1000m3 、5000m3 、10000m3 、20000m3 、30000m3 、50000m3 、100000m3 、150000m3 、200000m3 ;干式可燃气体储罐单罐容积档次有:小于 1000m3 、1000m3 、5000m3 、10000m3 、20000m3 、30000m3 、50000m3 、80000m3 、170000m3 、300000m3 。
表中储罐总容积小于等于 1000m3 者,一般为小氮肥厂、小化工厂和其他小型工业企业的可燃气体储罐。储罐总容积为 1000m3 ~10000m3 者,多是小城市的煤气储配站、中型氮肥厂、化工厂和其他中小型工业企业的可燃气体储罐。储罐总容积大于等于 10000m3 至小于 50000m3 者,为中小城市的煤气储配站、大型氮肥厂、化工厂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的可燃气体储罐。储罐总容积大于等于 50000m3 至小于 100000m3 者,为大中城市的煤气储配站、焦化厂、钢铁厂和其他大型工业企业的可燃气体储罐。
近 10 年,国内各钢铁企业为节能减排,对钢厂产生的副产煤气进行了回收利用。为充分利用钢厂的副产煤气,调节煤气发生与消耗间的不平衡性,保证煤气的稳定供给,钢铁企业均设置了煤气储罐。由于产能增加,国内多家钢铁企业的煤气储罐容量已大于 100000m3 ,部分钢铁企业大型煤气储罐现状见表 11。
据调查,国内目前最大的煤气储罐容积为 300000 m3 ,最高压力为 10 kPa。为适应我国储气罐单罐容积趋向大型化的需要,本次修订增加了第五档,即 100000m3 ~300000m3 ,明确了该档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要求。
表 4.3.1 注: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设计压力较高,易漏气,火灾危险性较大,防火间距要先按其实际几何容积(m3 )与设计压力(绝对压力,10 5 Pa)乘积折算出总容积,再按表 4.3.1 的规定确定。
本条有关间距的主要确定依据:
(1)湿式储气罐内可燃气体的密度多数比空气轻,泄漏时易向上扩散,发生火灾时易扑救。根据有关分析,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一般不会发生爆炸,即使发生爆炸一般也不会发生二次或连续爆炸。爆炸原因大多为在检修时因处理不当或违章焊接引起。湿式储气罐或堆场等发生火灾爆炸时,相互危及范围一般在20m ~40m,近者约10m,远着100m ~200m,碎片飞出可能伤人或砸坏建筑物。
(2)考虑施工安装的需要,大、中型可燃气体储罐施工安装所需的距离一般为 20m~25m。根据储气罐扑救实践,人员与罐体之间至少要保持 15m~20m 的间距。
(3)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414 对不同容积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也均有要求。《城镇燃气设计规范》中表格第五档为“大于 200000m3 ” ,没有规定储罐容积上限,这主要是因为考虑到安全性、经济性等方面的因素,城镇中的燃气储罐容积不会太大,一般不大于 200000m3 。大型的可燃气体储罐主要集中在钢铁等企业中。本规范在确定 100000m3 ~300000m3 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要求时,主要是基于辐射热计算、国内部分钢铁企业现状与需求和此类储罐的实际火灾危险性。
(4)干式储气罐的活塞和罐体间靠油或橡胶夹布密封,当密封部分漏气时,可燃气体泄漏到活塞上部空间,经排气孔排至大气中。当可燃气体密度大于空气时,不易向罐顶外部扩散,比空气小时,则易扩散,故前者防火间距应按表 4.3.1 增加 25%,后者可按表 4.3.1 的规定执行。
(5)小于 20m3 的储罐,可燃气体总量及其火灾危险性较小,与其使用燃气厂房的防火间距可不限。
(6)湿式可燃气体储罐的燃气进出口阀门室、水封井和干式可燃气体储罐的阀门室、水封井、密封油循环泵和电梯间,均是储罐不宜分离的附属设施。为节省用地,便于运行管理,这些设施间可按工艺要求布置,防火间距不限。
4.3.2 可燃气体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湿式可燃气体储罐或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之间及湿式与干式可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1/2;
2 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2/3;
3 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与湿式或干式可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1/2;
4 数个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大于200000m3 时,应分组布置。卧式储罐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长度的一半;球形储罐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且不应小于20m。(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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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可燃气体储罐或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是发生火灾时减少相互间的影响和便于灭火救援和施工、安装、检修所需的距离。鉴于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与湿式可燃气体储罐火灾危险性基本相同且罐体高度均较高,故储罐之间的距离均规定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一半。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设计压力较高、火灾危险性较湿式和干式可燃气体储罐大,卧式和球形储罐虽形式不同,但其火灾危险性基本相同。故均规定为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 2/3。
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与湿式或干式可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半径,主要考虑在一般情况下后者的直径大于前者,本条规定可以满足灭火救援和施工安装、检修需要。
我国在实施天然气“西气东输”工程中,已建成一批大型天然气球形储罐,当设计压力为1.0MPa~1.6MPa 时,容积相当于 50000m3 ~80000m3 、100000m3 ~160000m3 。据此,与燃气管理和燃气规范归口单位共同调研,并对其实际火灾危险性进行研究后,将储罐分组布置的规定调整为“数个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总容积大于等于 200000m3 (相当于设计压力为 1.0MPa 时的10000m3 球形储罐 2 台)时,应分组布置” 。由于本规范只涉及到储罐平面布置的规定,未全面、系统地规定其他相关消防安全技术要求。设计时,不能片面考虑储罐区的总容量与间距的关系,而需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等标准的规定进行综合分析,确定合理和安全可靠的技术措施。
4.3.3 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湿式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3 的规定;
表4.3.3 湿式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m)
注:固定容积氧气储罐的总容积按储罐几何容积(m3)和设计储存压力(绝对压力,105Pa)的乘积计算。
2 氧气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1/2;
3 氧气储罐与可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4 固定容积的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3的规定;
5 氧气储罐与其制氧厂房的防火间距可按工艺布置要求确定;
6 容积不大于50m3 的氧气储罐与其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注:1m3 液氧折合标准状态下800m3 气态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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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氧气为助燃气体,其火灾危险性属乙类,通常储存于钢罐内。氧气储罐与民用建筑,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主要考虑这些建筑在火灾时的相互影响和灭火救援的需要;与制氧厂房的防火间距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 的有关规定,根据工艺要求确定。确定防火间距时,将氧气罐视为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与储罐外的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原则按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考虑。
氧气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相邻较大储罐的半径,则是灭火救援和施工、检修的需要;与可燃气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主要考虑可燃气体储罐发生爆炸时对相邻氧气储罐的影响和灭火救援的需要。
本条表 4.3.3 中总容积小于或等于 1000m3 的湿式氧气储罐,一般为小型企业和一些使用氧气的事业单位的氧气储罐;总容积为 1000m3 ~50000m3 者,主要为大型机械工厂和中、小型钢铁企业的氧气储罐;总容积大于 50000m 3 者,为大型钢铁企业的氧气储罐。
4.3.8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液化天然气储罐(区)与站外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8 的规定,与表4.3.8 未规定的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的规定。
表4.3.8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液化天然气储罐(区)与站外建筑等的防火间距(m)
注:居住区、村镇指1000 人或300 户及以上者;当少于1000 人或300 户时,相应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有关其他民用建筑的要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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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液化天然气是以甲烷为主要组分的烃类混合物,液化天然气的自燃点、爆炸极限均比液化石油气的高。当液化天然气的温度高于-112℃时,液化天然气的蒸气比空气轻,易向高处扩散,而液化石油气蒸气比空气重,易在低处聚集而引发火灾或爆炸,以上特点使液化天然气在运输、储存和使用上比液化石油气要安全。
本条表 4.3.8 中规定的液化天然气储罐和集中放散装置的天然气放散总管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总结了我国液化石油气气化站的建设与运行管理经验。
4.4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4.4.1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压式和半冷冻式储罐(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和基地外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4.1 的规定,与表4.4.1 未规定的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的规定。
表4.4.1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压式和半冷冻式储罐(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和基地外建筑等的防火间距(m)
注:1 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储罐区的总容积或单罐容积的较大者确定。
2 当地下液化石油气储罐的单罐容积不大于50m3,总容积不大于400m3 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50%。
3 居住区、村镇指1000 人或300 户及以上者;当少于1000 人或300 户时,相应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有关其他民用建筑的要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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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液化石油气是以丙烷、丙烯、丁烷、丁烯等低碳氢化合物为主要成份的混合物,闪点低于-45℃,爆炸极限范围为 2%~9%,为火灾和爆炸危险性高的甲类火灾危险性物质。液化石油气通常以液态形式常温储存,饱和蒸气压随环境温度变化而变化,一般在 0.2MPa~1.2MPa。 1m3 液态液化石油气可汽化成 250m3 ~300m3 的气态液化石油气, 与空气混合形成 3000m3 ~15000m3 的爆炸性混合气体。
液化石油气着火能量很低(3×10 -4 J~4×10 -4 J),电话、步话机、手电筒开关时产生的火花即可成为爆炸、燃烧的点火源,火焰扑灭后易复燃。液态液化石油气的密度为水的一半 (0.5t/m3 ~0.6t/m3 ) ,发生火灾后用水难以扑灭;气态液化石油气的比重比空气重一倍(2.0kg/m3 ~2.5kg/m3 ) ,泄漏后易在低洼或通风不良处窝存而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此外,液化石油气储罐破裂时,罐内压力急剧下降,罐内液态液化石油气会立即气化成大量气体,并向上空喷出形成蘑菇云,继而降至地面向四周扩散,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一旦被引燃即发生爆炸,继之大火以火球形式返回罐区形成火海,致使储罐发生连续性爆炸。因此,一旦液化石油气储罐发生泄漏,危险性高,危害极大。
表 4.4.1 将液化石油气储罐和储罐区分为 7 档,按单罐和罐区不同容积规定了防火间距。第一档主要为工业企业、事业等单位和居住小区内的气化站、混气站和小型灌装站的容积规模。第二档为中小城市调峰气源厂和大中型工业企业的气化站和混气站的容积规模。第三、四、五档为一般是大中型灌瓶站,大、中城市调峰气源厂的容积规模。第六、七档主要为特大型灌瓶站,大、中型储配站、 储存站和石油化工厂的储罐区。为更好地控制液化石油气储罐的火灾危害, 本次修订时,经与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厂站设计规范》编制组协商,将其最大总容积限制在 10000m3 。
表4.4.1注 2的说明:埋地液化石油气储罐运行压力较低,且压力稳定,通常不大于 0.6MPa,比地上储罐安全,故参考国内外有关规范其防火间距减一半。为了安全起见,限制了单罐容积和储罐区的总容积。
有关防火间距规定的主要确定依据:
(1)根据液化石油气爆炸实例,当储罐发生液化石油气泄漏后,与空气混合并遇到点火源发生爆炸形成后,危及范围与单罐和罐区的总容积、破坏程度、泄漏量大小、地理位置、气象、风速以及消防设施和扑救情况等因素有关。当储罐和罐区容积较小,泄漏量不大时, 爆炸和火灾的波及范围,近者 20m~30m,远者 50m ~60m。当储罐和罐区容积较大,泄漏量很大时,爆炸和火灾的波及范围通常在 100m ~300m,有资料记载,最远可达 1500m。
(2)参考了美国消防协会《国家燃气规范》NFPA 59-2008 规定的非冷冻液化石油气储罐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见表 12)、英国石油学会《液化石油气安全规范》规定的炼油厂及大型企业的压力储罐与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见表13)和日本液化石油气设备协会《一般标准》JLPA001:2002的规定(见表 14)。
注:储罐与用气厂房的间距可按上表减少 50%,但不得低于 50ft(15m )表中数字后括号内的数值为按公制单位换算值。1 美加仑=3.79×10 -3 m3
日本液化石油气设备协会《一般标准》JLPA 001:2002 的规定:第一种居住用地范围内,不允许设置液化石油气储罐;其他用地区域,设置储罐容量有严格限制。在此基础上,规定了地上储罐与第一种保护对象(学校、医院、托幼院、文物古迹、博物馆、车站候车室、百货大楼、酒店、旅馆等)的距离按下式计算确定:
式中:L——储罐与保护对象的防火间距(m);
X——液化石油气的总储量(kg)。
在日本,液化石油气站储罐的平均容积很小,当按上式计算大于 30m 时,可取不小于 30m。当采用地下储罐或采取水喷淋、防火墙等安全措施时、其防火间距可以按该规范的有关规定减小距离。对于液化石油气储罐与站内建筑物的防火间距,日本的规定也很小:与明火、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物的间距不应小于 8m,与非明火建筑、站内围墙的间距不应小于 3.0m。
(3)总结了原规范执行情况,考虑了当前我国液化石油气行业设备制造安装、安全设施装备和管理的水平等现状。液化石油气单罐容积大于 1000m3 和罐区总容积大于 5000m3 的储存站,属特大型储存站,万一发生火灾或爆炸,其危及的范围也大,故有必要加大其防火间距要求。
4.4.2 液化石油气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数个储罐的总容积大于3000m3 时,应分组布置,组内储罐宜采用单排布置。组与组相邻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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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对于液化石油气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要考虑当一个储罐发生火灾时,能减少对相邻储罐的威胁,同时要便于施工安装、检修和运行管理。多个储罐的布置要求,主要考虑要减少发生火灾时的相互影响,并便于灭火救援,保证至少有一只消防水枪的充实水柱能达到任一储罐的任何部位。
4.4.5 Ⅰ、Ⅱ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与站外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4.5 的规定。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分级及总存瓶容积不大于1m3的瓶装供应站瓶库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的规定。
表4.4.5 Ⅰ、Ⅱ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与站外建筑等的防火间距(m)
注:总存瓶容积应按实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 (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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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规定了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的基本防火间距。
目前,我国各城市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的供应规模大都在 5000 户~7000 户,少数在 10000户左右,个别站也有大于 10000 户的。根据各地运行经验,考虑方便用户、维修服务等因素,供气规模以 5000 户~10000 户为主。该供气规模日售瓶量按 15kg 钢瓶计,为 170 瓶~350 瓶左右。瓶库通常应按 1.5 天~2 天的售瓶量存瓶,才能保证正常供应,需储存 250 瓶~700 瓶,相当于容积为4m3 ~20m3 的液化石油气。
本条表 4.4.5 对液化石油气站的瓶库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按总存储容积分四档规定了不同的防火间距。与站外建、构筑物防火间距,考虑了液化石油气钢瓶单瓶容量较小,总存瓶量也严格限制最多不大于 20m3 ,火灾危险性较液化石油气储罐小等因素。
表 4.4.5 注中的总存瓶容积按实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具体计算可按下式进行:
式中:V—总存瓶容积(m 3 ) ;
N—实瓶个数;
V—单瓶几何容积,15kg 钢瓶为 35.5L,50kg 钢瓶为 112L。
5民用建筑
5.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5.1.3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灾扑救难度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2 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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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规定了一些性质重要、火灾扑救难度大、火灾危险性大的民用建筑的最低耐火等级要求。
1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发生火灾后,热量不易散失,温度高、烟雾大,燃烧时间长,疏
散和扑救难度大,故对其耐火等级要求高。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发生火灾,疏散和扑救都很困难,容易造成大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因此,要求不低于一级耐火等级。
本条及本规范所指“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附建在建筑中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和单独建造的地下、半地下建筑。
2 重要公共建筑对某一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生产活动以及居民的正常生活有重大影响,需尽
量减小火灾对建筑结构的危害,以便灾后尽快恢复使用功能,故规定重要公共建筑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
5.1.3A 除木结构建筑外,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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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A 新增条文。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大部分人员年老体弱,行动不便,要求老年人照料设施具有较高的耐火等级,有利于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但考虑到我国各地实际和利用既有建筑改造等情况,当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要根据本规范第5.3.1A条的要求控制其建筑总层数。
5.1.4 建筑高度大于100m 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 展开图示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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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近年来,高层民用建筑在我国呈快速发展之势,建筑高度大于 100m的建筑越来越多,火灾也呈多发态势,火灾后果严重。各国对高层建筑的防火要求不同,建筑高度分段也不同。如我国规范按 24m、32m、50m、100m 和 250m,新加坡规范按 24m 和 60m,英国规范按 18m、30m 和 60m,美国按 23m、37m、49m 和 128m 等分别进行规定。
构件耐火性能、安全疏散和消防救援等均与建筑高度有关。对于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建筑,其主要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要求对比情况见表 15。从表 15 可以看出,我国规范中有关柱、梁、承重墙等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要求与其他国家的规定比较接近,但楼板的耐火极限相对偏低。由于此类高层建筑火灾的扑救难度巨大,火灾延续时间可能较长,为保证超高层建筑的防火安全, 将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从 1.50h提高到 2.00h。
上人屋面的耐火极限除应考虑其整体性外,还应考虑应急避难人员在屋面上停留时的实际需要。对于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上人屋面板,耐火极限应与相应耐火等级建筑楼板的耐火极限一致。
5.2 总平面布局
5.2.2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2 的规定,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
除应符合本规范第5.2 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其他章的有关规定。
表5.2.2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 展开图示
注:1 相邻两座单、多层建筑,当相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该门、窗、洞口的面积之和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 展开图示
2 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15m 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 展开图示
3 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 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 展开图开
4 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 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 展开图示
5 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高出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15m 及以下范围内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本规范第6.5.3 条规定的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 展开图示
6 相邻建筑通过连廊、天桥或底部的建筑物等连接时,其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的规定。
▼ 展开图示
7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建筑,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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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综合考虑灭火救援需要,防止火势向邻近建筑蔓延以及节约用地等因素,规定了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要求。
(1)根据建筑的实际情形,将一、二级耐火等级多层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定为 6m。考虑到扑救高层建筑需要使用曲臂车、云梯登高消防车等车辆,为满足消防车辆通行、停靠、操作的需要,结合实践经验,规定一、二级耐火等级高层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3m。其他三、四级耐火等级的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因耐火等级低,受热辐射作用易着火而致火势蔓延,其防火间距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要求基础上有所增加。
(2)本条表 5.2.2 的注 1:主要考虑了有的建筑物防火间距不足,而全部不开设门窗洞口又有困难的情况。因此,允许每一面外墙开设门窗洞口面积之和不大于该外墙全部面积的 5%时,防火间距可缩小 25%。考虑到门窗洞口的面积仍然较大,故要求门窗洞口应错开、不应正对,以防止火灾通过开口蔓延至对面建筑。
(3)表 5.2.2 的注 2~注5:考虑到建筑在改建和扩建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一些诸如用地限制等具体困难,对两座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作了有条件的调整。当两座建筑,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或超出高度较高时,应主要考虑较低一面对较高一面的影响。当两座建筑高度相同时,如果贴邻建造,防火墙的构造应符合本规范第 6.1.1 条的规定。当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较低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且屋顶承重构件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防火间距允许减少到 3.5m,但如果相邻建筑中有一座为高层建筑或两座均为高层建筑时,该间距最小要大于等于 4m。火灾通常都是从下向上蔓延,考虑较低的建筑物着火时,火势容易蔓延到较高的建筑物,有必要采取防火墙和耐火屋盖,故规定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00h。
两座相邻建筑,当较高建筑高出较低建筑的部位着火时,对较低建筑的影响较小,而相邻建筑正对部位着火时,则容易相互影响。故要求较高建筑在一定高度范围内通过设置防火门、窗或卷帘和水幕等防火分隔设施,来满足防火间距调整的要求。有关防火分隔水幕和防护冷却水幕的设计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规定。
最小防火间距确定为 3.5m,主要为保证消防车通行的最小宽度;对于相邻建筑中存在高层建筑的情况,则要增加到 4m。
本条注 4 和 5 中的“高层建筑”,是指在相邻的两座建筑中有一座为高层民用建筑或相邻两座建筑均为高层民用建筑。
(4)表 5.2.2 的注 6:对于通过裙房、连廊或天桥连接的建筑物,需将该相邻建筑视为不同的建筑来确定防火间距。对于回字形、U 型、L 型建筑等,两个不同防火分区的相对外墙之间也要有一定的间距,一般不小于6m,以防止火灾蔓延到不同分区内。本项中的“底部的建筑物”,主要指如高层建筑通过裙房连成一体的多座高层建筑主体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在下部的建筑是一体的,但上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仍需按两座不同建筑的要求确定。
(5)表5.2.2注 7:当确定新建建筑与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建筑的防火间距时,可将该既有建筑的耐火等级视为四级后确定防火间距。
5.2.6 建筑高度大于100m 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当符合本规范第3.4.5 条、第3.5.3 条、第4.2.1 条和第5.2.2 条允许减小的条件时,仍不应减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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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对于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民用建筑,由于灭火救援和人员疏散均需要建筑周边有相对开阔的场地,因此,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即使按照本规范有关要求可以减小,也不能减小。
5.3 防火分区和层数
5.3.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3.1 的规定。
表5.3.1 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注: 1 表中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当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 倍;局部设置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 倍计算。
2 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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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防火分区的作用在于发生火灾时,将火势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建筑设计中应合理划分防火分区,以有利于灭火救援、减少火灾损失。
国外有关标准均对建筑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有相应规定。例如法国高层建筑防火规范规定,I 类高层办公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 750m2 ;德国标准规定高层住宅每隔30m 应设置一道防火墙,其他高层建筑每隔 40m 应设置一道防火墙;日本建筑规范规定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十层以下部分 1500m2 ,十一层以上部分,根据吊顶、墙体材料的燃烧性能及防火门情况,分别规定为 100m2 、200m2 、500m2 ;美国规范规定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建筑面积为1400m2 ;前苏联的防火标准规定,非单元式住宅的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建筑面积为 500m2 (地下室与此相同)。虽然各国划定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各异,但都是要求在设计中将建筑物的平面和空间以防火墙和防火门、窗等以及楼板分成若干防火区域,以便控制火灾蔓延。
(1)表 5.3.1 参照国外有关标准、规范资料,根据我国目前的经济水平以及灭火救援能力和建筑防火实际情况,规定了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当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了防火墙,且相互间的疏散和灭火设施设置均相对独立时,裙房与高层主体之间的火灾相互影响能受到较好的控制,故裙房的防火分区可以按照建筑高度不大于24m 的建筑的要求确定。如果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间未采取上述措施时,裙房的防火分区要按照高层建筑主体的要求确定。
(2)对于住宅建筑,一般每个住宅单元每层的建筑面积不大于一个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当超过时,仍需要按照本规范要求划分防火分区。塔式和通廊式住宅建筑,当每层的建筑面积大于一个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时,也需要按照本规范要求划分防火分区。
(3)设置在地下的设备用房主要为水、暖、电等保障用房,火灾危险性相对较小,且平时只有巡检人员,将其防火分区允许建筑面积规定为 1000m2。
(4)表 5.3.1 注 1 中有关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可以增加的规定,参考了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家的有关规范规定,也考虑到主动防火与被动防火之间的平衡。注 1中所指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一倍计算,应为建筑内某一局部位置与其他部位有防火分隔又需增加防火分区的面积时,可通过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方式提高其消防安全水平的方式来实现,但局部区域包括所增加的面积,均要同时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5)体育馆、剧场的观众厅等由于使用需要,往往要求较大面积和较高的空间,建筑也多以单层或 2 层为主,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可适当增加。但这涉及到建筑的综合防火设计问题,设计不能单纯考虑防火分区。因此,为确保这类建筑的防火安全、减少重大火灾隐患、最大限度地提高建筑的消防安全水平,当此类建筑内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为满足功能要求而需要扩大时,要采取相关防火措施,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充分论证。
(6)表 5.3.1 中“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每个楼层上采用防火墙和楼板分隔的建筑面积,当有未封闭的开口连接多个楼层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需将这些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包括各类楼梯间的建筑面积。
5.3.2 建筑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范第5.3.1 条的规定时,应划分防火分区。 5.3.4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商店营业厅、展览厅,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不应大于4000m2;
2 设置在单层建筑或仅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内时,不应大于10000m2;
3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大于2000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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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本身是根据现实情况对商店营业厅、展览建筑的展览厅的防火分区大小所作调整。
当营业厅、展览厅仅设置在多层建筑(包括与高层建筑主体采用防火墙分隔的裙房)的首层,其他楼层用于火灾危险性较营业厅或展览厅小的其它用途,或所在建筑本身为单层建筑时,考虑到人员安全疏散和灭火救援均具有较好的条件,且营业厅和展览厅需与其他功能区域划分为不同的防火分区,分开设置各自的疏散设施,将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调整为 10000m2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场所的防火分区的面积尽管增大了,但疏散距离仍应满足本规范第 5.5.17 条的规定。
当营业厅、展览厅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及其他楼层时,考虑到涉及多个楼层的疏散和火灾蔓延危险,防火分区仍应按照本规范第 5.3.1 条的规定确定。
当营业厅内设置餐饮场所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需要按照民用建筑的其他功能的防火分区要求划分,并要与其他商业营业厅进行防火分隔。
本条规定了允许营业厅、展览厅防火分区可以扩大的条件,即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该条件与本规范第 8 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有关降低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的要求无关,即当按本条要求进行设计时,这些场所必须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且装修材料要求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且不能低于《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要求,而且不能再按照该规范降低材料的燃烧性能。
5.3.5 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分隔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m2的区域。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采用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防火隔间、避难走道、防烟楼梯间等方式进行连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应能防止相邻区域的火灾蔓延和便于安全疏散,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4.12 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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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防火隔间的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 的防火隔墙,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4.13 条的规定; ▼ 展开图示
3 避难走道应符合本规范第6.4.14 条的规定;
4 防烟楼梯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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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为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的危害,并参照国外有关标准,结合我国商场内的人员密度和管理等多方面实际情况,对地下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 时,提出了比较严格的防火分隔规定,以解决目前实际工程中存在地下商店规模越建越大,并大量采用防火卷帘门作防火分隔,以致数万平方米的地下商店连成一片,不利于安全疏散和扑救的问题。本条所指的总建筑面积包括营业面积、储存面积及其他配套服务面积。
同时,考虑到使用的需要,可以采取规范提出的措施进行局部连通。当然,实际中不限于这些措施,也可采用其他等效方式。
5.4 平面布置
5.4.2 除为满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库房外,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房。
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附设在民用建筑内。(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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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民用建筑功能复杂,人员密集,如果内部布置生产车间及库房,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因此,本条规定不应在民用建筑内布置生产车间、库房。
民用建筑由于使用功能要求,可以布置部分附属库房。此类附属库房是指直接为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服务,在整座建筑中所占面积比例较小,且内部采取了一定防火分隔措施的库房,如建筑中的自用物品暂存库房、档案室和资料室等。
如在民用建筑中存放或销售易燃、易爆物品,发生火灾或爆炸时,后果较严重。因此,对存放或销售这些物品的建筑的设置位置要严格控制,一般要采用独立的单层建筑。本条主要规定这些用途的场所不应与其他用途的民用建筑合建,如设置在商业服务网点内、写字楼的下部等,不包括独立设置并经营、存放或使用此类物品的建筑。
5.4.3 商店建筑、展览建筑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 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营业厅、展览厅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营业厅、展览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地下或半地下营业厅、展览厅不应经营、储存和展示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 (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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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规定主要为保证人员疏散安全和便于火灾扑救。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极易燃烧、难以扑救,故严格规定营业厅、展览厅不得经营、展示,仓库不得储存此类物品。
5.4.4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3 层;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2 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应为单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
2 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3 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4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5.4.4B 当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时,应设置在地下一层,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30人。
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上四层及以上时,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30人。 (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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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B新增条文。本条为强制性文。本条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指用于老年人集中休闲、娱乐、健身等用途的房间,如公共休息室、阅览或网络室、棋牌室、书画室、健身房、教室、公共餐厅等,老年人生活用房指用于老年人起居、住宿、洗漱等用途的房间,康复与医疗用房指用于老年人诊疗与护理、康复治疗等用途的房间或场所。
要求建筑面积大于200m2或使用人数大于30人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设置在建筑的一、二、三层,可以方便聚集的人员在火灾时快速疏散,且不影响其他楼层的人员向地面进行疏散。
5.4.5 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 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医院和疗养院的病房楼内相邻护理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墙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设置在走道上的防火门应采用常开防火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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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病房楼内的大多数人员行为能力受限,比办公楼等公共建筑的火灾危险性高。根据近些年的医院火灾情况,在按照规范要求划分防火分区后,病房楼的每个防火分区还需结合护理单元根据面积大小和疏散路线做进一步防火分隔,以便将火灾控制在更小的区域内,并有效地减小烟气的危害,为人员疏散与灭火救援提供更好的条件。
病房楼内每个护理单元的建筑面积,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医院差别较大,一般每个护理单元的护理床位数为 40 床~60 床,建筑面积约 1200 m 2 ~1500m 2 ,个别达 2000 m 2 ,包括护士站、重症监护室和活动间等。因此,本条要按护理单元再做防火分隔,没有按建筑面积进行规定。
5.4.6 教学建筑、食堂、菜市场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 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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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学校、食堂、菜市场等建筑,均系人员密集场所、人员组成较复杂,故建筑耐火等级较低时,其层数不宜过多,以利人员安全疏散。这些建筑原则上不应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但我国地域广大,部分经济欠发达地区以及建筑面积小的此类建筑,允许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建筑。
5.4.9 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OK 厅(含具有卡拉OK 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含剧场、电影院)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
4 确需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的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5 确需布置在地下或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
6 厅、室之间及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墙和1.00h 的不燃性楼板分隔,设置在厅、室墙上的门和该场所与建筑内其他部位相通的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1、4、5、6,▶▶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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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9 本条第 1、4、5、6 款为强制性条文。本规范所指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为歌厅、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 OK 厅和具有卡拉 OK 功能的餐厅或包房、各类游艺厅、桑拿浴室的休息室和具有桑拿服务功能的客房、网吧等场所,不包括电影院和剧场的观众厅。
本条中的“厅、室”,是指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相互分隔的独立房间,如卡拉 OK 的每间包房、桑拿浴的每间按摩房或休息室,这些房间是独立的防火分隔单元,即需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墙体和 1.00h 的楼板与其他单元或场所分隔,疏散门为耐火极限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单元之间或与其他场所之间的分隔构件上无任何门窗洞口,每个厅室的最大建筑面积限定在 200m2 ,即使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面积也不能增加,以便将火灾限制在该房间内。
当前,有些采用上述分隔方式将多个小面积房间组合在一起且建筑面积小于 200m2 ,并看作一个厅室的做法,不符合本条规定的要求。
5.4.10 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 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当为高层建筑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防火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6.2.5 条的规定;
2 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为住宅部分服务的地上车库应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地下车库的疏散楼梯应按本规范第6.4.4 条的规定进行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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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0 本条第 1、2 款为强制性条文。本条规定为防止其他部分的火灾和烟气蔓延至住宅部分。
住宅建筑的火灾危险性与其他功能的建筑有较大差别,一般需独立建造。当将住宅与其他功能场所空间组合在同一座建筑内时,需在水平与竖向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与住宅部分分隔,并使各自的疏散设施相互独立,互不连通。在水平方向,一般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在竖向,一般采用楼板分隔并在建筑立面开口位置的上下楼层分隔处采用防火挑檐、窗间墙等防止火灾蔓延。
防火挑檐是防止火灾通过建筑外部在建筑的上、下层间蔓延的构造,需要满足一定的耐火性能要求。有关建筑的防火挑檐和上下层窗间墙的要求,见本规范第6.2.5条。
本条中的“建筑的总高度”,为建筑中住宅部分与住宅外的其他使用功能部分组合后的最大高度。“各自的建筑高度”,对于建筑中其他使用功能部分,其高度为室外设计地面至其最上一层顶板或屋面面层的高度;住宅部分的高度为可供住宅部分的人员疏散和满足消防车停靠与灭火救援的室外设计地面(包括屋面、平台)至住宅部分屋面面层的高度。有关建筑高度的具体计算方法见本规范的附录 A。
本条第 3 款确定的设计原则为: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布置与设置要求,室内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的设置,可以根据住宅部分的建筑高度,按照本规范有关住宅建筑的要求确定,但住宅部分疏散楼梯间内防烟与排烟系统的设置应根据该建筑的总高度确定;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布置与设置要求,防火分区划分,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防排烟系统等的设置,可以根据非住宅部分的建筑高度,按照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要求确定。该建筑与邻近建筑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救援场地的布置、室外消防给水系统设置、室外消防用水量计算、消防电源的负荷等级确定等,需要根据该建筑的总高度和本规范第 5.1.1 条有关建筑的分类要求,按照公共建筑的要求确定。
5.4.11 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其居住部分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 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住宅部分和商业服务网点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商业服务网点中每个分隔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相互分隔,当每个分隔单元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00m2 时,该层应设置2 个安全出口或疏散门。每个分隔单元内的任一点至最近直通室外的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本规范表5.5.17 中有关多层其他建筑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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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室内楼梯的距离可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1.50倍计算。 (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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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结合商业服务网点的火灾危险性,确定了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中各自部分的防火要求,有关防火分隔的做法参见第5.4.10条的说明。设有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仍可按照住宅建筑定性来进行设计,住宅部分的设计要求要根据该建筑的总高度来确定。
对于单层的商业服务网点,当建筑面积大于200m²时,需设置2个安全出口。对于2层的商业服务网点,当首层的建筑面积大于200m²时,首层需设置2个安全出口,二层可通过1部楼梯到达首层。当二层的建筑面积大于200m²时,二层需设置2部楼梯,首层需设置2个安全出口;当二层设置1部楼梯时,二层需增设1个通向公共疏散走道的疏散门且疏散走道可通过公共楼梯到达室外,首层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商业服务网点每个分隔单元的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为避免进深过大,不利于人员安全疏散,本条规定了单元内的疏散距离,当商业服务网点为2层时,该疏散距离为二层任一点到达室内楼梯,经楼梯到达首层,然后到室外的距离之和,其中室内楼梯的距离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1.50倍计算。
5.4.12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确需贴邻民用建筑布置时,应采用防火墙与所贴邻的建筑分隔,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该专用房间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确需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的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或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或屋顶上。设置在屋顶上的常(负)压燃气锅炉,距离通向屋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小于6m。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不小于0.75 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2 锅炉房、变压器室的疏散门均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3 锅炉房、变压器室等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墙和1.50h 的不燃性楼板分隔。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确需在隔墙上设置门、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
4 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3,且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 的防火隔墙与锅炉间分隔;确需在防火隔墙上设置门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 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墙;
6 油浸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油浸变压器下面应设置能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7 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8 应设置与锅炉、变压器、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的容量及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当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9 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 的规定。油浸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630kVA;
10 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爆炸泄压设施。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并应符合本规范第9 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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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规定了民用燃油、燃气锅炉房,油浸变压器室,充有可燃油
的高压电容器,多油开关等的平面布置要求。
(1)我国目前生产的锅炉,其工作压力较高(一般为 1kg/cm2 ~13kg/cm2 ),蒸发量较大(1t/h~30t/h),如安全保护设备失灵或操作不慎等原因都有导致发生爆炸的可能,特别是燃油、燃气的锅炉,容易发生燃烧爆炸,设计时要尽量单独设置。
由于建筑所需锅炉的蒸发量越来越大,而锅炉在运行过程中又存在较大火灾危险、发生火灾后的危害也较大,因而应严格控制。对此,原国家劳动部制定的《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对锅炉的蒸发量和蒸汽压力规定:设在多层或高层建筑的半地下室或首层的锅炉房,每台蒸汽锅炉的额定蒸发量必须小于 10t/h,额定蒸汽压力必须小于 1.6MPa;设在多层或高层建筑的地下室、中间楼层或顶层的锅炉房,每台蒸汽锅炉的额定蒸发量不应大于 4t/h,额定蒸汽压力不应大于 1.6MPa,必须采用油或气体做燃料或电加热的锅炉;设在多层或高层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首层或顶层的锅炉房,热水锅炉的额定出口热水温度不应大于 95℃并有超温报警装置,用时必须装设可靠的点火程序控制和熄火保护装置。在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 中也有较详细的规定。
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多油开关等,具有较大的火灾危险性,但干式或其他无可燃液体的变压器火灾危险性小,不易发生爆炸,故本条文未作限制。但干式变压器工作时易升温,温度升高易着火,故应在专用房间内做好室内通风排烟,并应有可靠的降温散热措施。
(2)燃油、燃气锅炉房、油浸变压器室,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多油开关等受条件限制不得不布置在其他建筑内时,需采取相应的防火安全措施。锅炉具有爆炸危险,不允许设置在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中人员密集场所的上面、下面或相邻。
目前,多数手烧锅炉已被快装锅炉代替,并且逐步被燃气锅炉替代。在实际中,快装锅炉的火灾后果更严重,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等对建筑危害严重且不易扑救的部位。对于燃气锅炉,由于燃气的火灾危险性大,为防止燃气积聚在室内而产生火灾或爆炸隐患,故规定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大于等于 0.75 的燃气不得设置在地下及半地下建筑(室)内。
油浸变压器由于存有大量可燃油品,发生故障产生电弧时,将使变压器内的绝缘油迅速发生热分解,析出氢气、甲烷、乙烯等可燃气体,压力骤增,造成外壳爆裂而大量喷油,或者析出的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在电弧或火花的作用下极易引起燃烧爆炸。变压器爆裂后,将随高温变压器油的流淌而蔓延,容易形成大范围的火灾。
(3)本条第8款规定了锅炉、变压器、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房间设置灭火设施的要求,对于容量大、规模大的多层建筑以及高层建筑,需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对于按照规范要求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建筑内设置的燃油、燃气锅炉房等房间也要相应地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对于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可以设置推车式 ABC干粉灭火器或气体灭火器,如规模较大,则应设置水喷雾、细水雾或气体灭火系统等。
本条中的“直通室外”,是指疏散门不经过其他用途的房间或空间直接开向室外或疏散门靠近室外出口,只经过一条距离较短的疏散走道直接到达室外。
(4)本条中的“人员密集场所”,既包括我国《消防法》定义的人员密集场所,也包括会议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5.4.13 布置在民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2 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3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墙和1.50h 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 机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3,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 的防火隔墙与发电机间分隔;确需在防火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5 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6 应设置与柴油发电机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当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机房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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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3 本条第 2、3、4、5、6 款为强制性条文。柴油发电机是建筑内的备用电源,柴油发电机房需要具有较高的防火性能,使之能在应急情况下保证发电。同时,柴油发电机本身及其储油设施也具有一定的火灾危险性。因此,应将柴油发电机房与其他部位进行良好的防火分隔,还要设置必要的灭火和报警设施。对于柴油发电机房内的灭火设施,应根据发电机组的大小、数量、用途等实际情况确定,有关灭火设施选型参见第5.4.12条的说明。
柴油储油间和室外储油罐的进出油路管道的防火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 5.4.14 条、第 5.4.15 条的规定。由于部分柴油的闪点可能低于 60°,因此,需要设置在建筑内的柴油设备或柴油储罐,柴油的闪点不应低于 60°。
5.4.15 设置在建筑内的锅炉、柴油发电机,其燃料供给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的管道上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
2 储油间的油箱应密闭且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应设置带阻火器的呼吸阀,油箱的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5.4.17 建筑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瓶组供气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独立的瓶组间;
2 瓶组间不应与住宅建筑、重要公共建筑和其他高层公共建筑贴邻,液化石油气气瓶的总容积不大于1m3 的瓶组间与所服务的其他建筑贴邻时,应采用自然气化方式供气;
3 液化石油气气瓶的总容积大于1m3、不大于4m3 的独立瓶组间,与所服务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表5.4.17 的规定;
表5.4.17 液化石油气气瓶的独立瓶组间与所服务建筑的防火间距(m)
注: 气瓶总容积应按配置气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
4 在瓶组间的总出气管道上应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
5 瓶组间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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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7 本条第 1、2、3、4、5 款为强制性条文。本条规定主要针对建筑或单位自用,如宾馆、饭店等建筑设置的集中瓶装液化石油气储瓶间,其容量一般在 10 瓶以上,有的达 30瓶~40 瓶(50kg/瓶)。本条是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和参考国外资料、规定的基础上,与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协商后确定的。对于本条未作规定的其他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的规定。
在总出气管上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有利于防止发生更大的事故。在液化石油气储瓶间内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采用防爆型电器,可有效预防因接头或阀门密封不严漏气而发生爆炸危险。
5.5 安全疏散和避难
5.5.8 公共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
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 个。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的公共建筑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除托儿所、幼儿园外,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 且人数不超过50 人的单层公共建筑或多层公共建筑的首层;
2 除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外,符合表5.5.8 规定的公共建筑。
表5.5.8 设置1 部疏散楼梯的公共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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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8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规定了公共建筑设置安全出口的基本要求,包括地下建筑和半地下建筑或建筑的地下室。
由于在实际执行规范时,普遍认为安全出口和疏散门不易分清楚。为此,本规范在不同条文作了区分。疏散门是房间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门、直接开向疏散楼梯间的门(如住宅的户门)或室外的门,不包括套间内的隔间门或住宅套内的房间门;安全出口是直接通向室外的房门或直接通向室外疏散楼梯、室内的疏散楼梯间及其他安全区的出口,是疏散出口的一个特例。
本条中医疗建筑不包括无治疗功能的休养性质的疗养院,这类疗养院要按照旅馆建筑的要求确定。
根据原规范在执行过程中的反馈意见,此次修订将可设置一部疏散楼梯的公共建筑的每层最大建筑面积和第二、三层的人数之和,比照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的单层建筑和可设置一个疏散门的房间的条件进行了调整。
5.5.12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m 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其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裙房和建筑高度不大于32m 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其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注:当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疏散楼梯可按本规范有关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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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规定是要保障人员疏散的安全,使疏散楼梯能在火灾时防火,
不积聚烟气。高层建筑中的疏散楼梯如果不能可靠封闭,火灾时存在烟囱效应,使烟气在短时间里就能经过楼梯向上部扩散,并蔓延至整幢建筑物,威胁疏散人员的安全。随着烟气的流动也大大地加快了火势的蔓延。因此,高层建筑内疏散楼梯间的安全性要求较多层建筑高。
5.5.13 下列多层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除与敞开式外廊直接相连的楼梯间外,均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1 医疗建筑、旅馆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
2 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建筑;
3 商店、图书馆、展览建筑、会议中心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
4 6 层及以上的其他建筑。 (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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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对于多层建筑,在我国华东、华南和西南部分地区,采用敞开式外廊的集体宿舍、教学、办公等建筑,其中与敞开式外廊相连通的楼梯间,由于具有较好的防止烟气进入的条件,可以不设置封闭楼梯间。
本条规定需要设置封闭楼梯间的建筑,无论其楼层面积多大均要考虑采用封闭楼梯间,而与该建筑通过楼梯间连通的楼层的总建筑面积是否大于一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无关。
对应设置封闭楼梯间的建筑,其底层楼梯间可以适当扩大封闭范围。所谓扩大封闭楼梯间,就是将楼梯间的封闭范围扩大,如图 5 所示。 因为一般公共建筑首层入口处的楼梯往往比较宽大开敞,而且和门厅的空间合为一体,使得楼梯间的封闭范围变大。对于不需采用封闭楼梯间的公共建筑,其首层门厅内的主楼梯如不计入疏散设计需要总宽度之内,可不设置楼梯间。
由于剧场、电影院、礼堂、体育馆属于人员密集场所,楼梯间的人流量较大,使用者大都不熟悉内部环境,且这类建筑多为单层,因此规定中未规定剧场、电影院、礼堂、体育馆的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但当这些场所与其他功能空间组合在同一座建筑内时,则其疏散楼梯的设置形式应按其中要求最高者确定,或按该建筑的主要功能确定。如电影院设置在多层商店建筑内,则需要按多层商店建筑的要求设置封闭楼梯间。
本条第 1、3 款中的“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是指设置有本款前述用途场所的建筑或建筑的使用功能与前述建筑或场所类似。
5.5.13A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宜与敞开式外廊直接连通,不能与敞开式外廊直接连通的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建筑高度大于24m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其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建筑高度大于32m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宜在32m以上部分增设能连通老年人居室和公共活动场所的连廊,各层连廊应直接与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或室外避难场地连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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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3A新增条文。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与敞开式外廊相连通,具有较好的防止烟气进入的条件,有利于老年人的安全疏散。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可为人员疏散提供较安全的疏散环境,有更长的时间可供老年人安全疏散。老年人照料设施要尽量设置与疏散或避难场所直接连通的室外走廊,为老年人在火灾时提供更多的安全疏散路径。对于需要封闭的外走廊,则要具备在火灾时可以与火灾报警系统或其他方式联动自动开启外窗的功能。
当老年人照料设施设置在其他建筑内或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时,本条中“建筑高度大于24m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包括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全部或部分楼层的楼地面距离该建筑室外设计地面大于24m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建筑高度的增加会显著影响老年人照料设施内人员的疏散和外部消防救援,对于建筑高度大于32m的老年人照料设施,要求在室内疏散走道满足人员安全疏散要求的情况下,在外墙部位再增设能连通老年人居室和公共活动场所的连廊,以提供更好的疏散、救援条件。
5.5.15 公共建筑内房间的疏散门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 个。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内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间可设置1 个疏散门:
1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对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对于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建筑面积不大于75m2;对于其他建筑或场所,建筑面积不大于120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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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建筑面积小于50m2 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0.90m,或由房间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15m、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 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4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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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 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厅、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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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5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疏散门的设置原则与安全出口的设置原则基本一致,但由于房间
大小与防火分区的大小差别较大,因而具体的设置要求有所区别。
本条第 1 款规定可设置 1 个疏散门的房间的建筑面积,是根据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和中小学校的教室的面积要求确定的。袋形走道,是只有一个疏散方向的走道,因而位于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不利于人员的安全疏散,但与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仍有所区别。
对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无论位于袋形走道或两个安全出口之间还是位于走道尽端,不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房间均需设置 2 个及以上的疏散门。对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内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需要设置 2 个及以上的疏散门;当不能满足此要求时,不能将此类用途的房间布置在走道的尽端。
5.5.16 剧场、电影院、礼堂和体育馆的观众厅或多功能厅,其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 个,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剧场、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或多功能厅,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当容纳人数超过2000人时,其超过2000人的部分,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4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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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6 本条第 1 款为强制性条文。
本条有关疏散门数量的规定,是以人员从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观众厅疏散出去的时间不大于 2min,从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观众厅疏散出去的时间不大于 1.5min 为原则确定的。根据这一原则,规范规定了每个疏散门的疏散人数。据调查,剧场、电影院等观众厅的疏散门宽度多在 1.65m 以上,即可通过 3 股疏散人流。这样,一座容纳人数不大于 2000 人的剧场或电影院,如果池座和楼座的每股人流通过能力按 40 人/min 计算(池座平坡地面按 43 人/min,楼座阶梯地面按 37 人/min) ,则 250 人需要的疏散时间为 250/(3×40)=2.08(min) ,与规定的控制疏散时间基本吻合。同理,如果剧场或电影院的容纳人数大于 2000 人,则大于 2000 人的部分,每个疏散门的平均人数按不大于 400 人考虑。这样,对于整个观众厅,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就会大于 250 人,此时如果按照疏散门的通行能力,计算出的疏散时间超过2min,则要增加每个疏散门的宽度。在这里,设计仍要注意掌握和合理确定每个疏散门的人流通行股数和控制疏散时间的协调关系。如一座容纳人数为 2400 人的剧场,按规定需要的疏散门数量为:2000/250+400/400=9(个) ,则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约为:2400/9≈267(人) ,按 2min 控制疏散时间计算出每个疏散门所需通过的人流股数为:267/(2×40)≈3.3(股) 。此时,一般宜按 4 股通行能力来考虑设计疏散门的宽度,即采用 4×0.55=2.2(m)较为合适。
实际工程设计可根据每个疏散门平均负担的疏散人数,按上述办法对每个疏散门的宽度进行必要的校核和调整。
体育馆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观众厅内人员的疏散时间依据不同容量按 3min~4min控制,观众厅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要求一般不能大于 400 人~700 人。如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容量为 8600 人的体育馆,如果观众厅设计 14 个疏散门,则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为8600/14≈614(人)。假设每个疏散门的宽度为 2.2m(即 4 股人流所需宽度),则通过每个疏散门需要的疏散时间为 614/(4×37)≈4.15(min),大于 3.5min,不符合规范要求。因此,应考虑增加疏散门的数量或加大疏散门的宽度。如果采取增加出口的数量的办法,将疏散门增加到 18 个,则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为 8600/18≈478(人) 。通过每个疏散门需要的疏散时间则缩短为 478/(4×37)≈3.22(min) ,不大于 3.5min,符合规范要求。
体育馆的疏散设计,要注意将观众厅疏散门的数量与观众席位的连续排数和每排的连续座位数联系起来综合考虑。如图 6 所示,一个观众席位区,观众通过两侧的 2 个出口进行疏散,其中共有可供 4 股人流通行的疏散走道。若规定出观众厅的疏散时间为 3.5min,则该席位区最多容纳的观众席位数为 4×37×3.5=518(人) 。在这种情况下,疏散门的宽度就不应小于 2.2m;而观众席位区的连续排数如定为 20 排,则每一排的连续座位就不宜大于 518/20≈26(个) 。如果一定要增加连续座位数,就必须相应加大疏散走道和疏散门的宽度。否则,就会违反“来去相等”的设计原则。
体育馆的室内空间体积比较大,火灾时的火场温度上升速度和烟雾浓度增加速度,要比在剧场、电影院、礼堂等的观众厅内的发展速度慢。因此,可供人员安全疏散的时间也较长。此外,体育馆观众厅内部装修用的可燃材料常较剧场、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少,其火灾危险性也较这些场所小。但体育馆观众厅内的容纳人数较剧场、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要多很多,往往是后者的几倍,甚至十几倍。在疏散设计上,由于受座位排列和走道布置等技术和经济因素的制约,使得体育馆观众厅每个疏散门平均负担的疏散人数要比剧场和电影院的多。此外,体育馆观众厅的面积比较大,观众厅内最远处的座位至最近疏散门的距离,一般也都比剧场、电影院的要大。体育馆观众厅的地面形式多为阶梯地面,导致人员行走速度也较慢,这些必然会增加人员所需的安全疏散时间。因此,体育馆如果按剧场、电影院、礼堂的规定进行设计,困难会比较大,并且容纳人数越多、规模越大越困难,这在本规范确定相应的疏散设计要求时,作了区别。其他防火要求还应符合国家现行行业标准《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 31 的规定。
5.5.17 公共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5.5.17 的规定;▼ 展开图示
表5.5.17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m)
注: 1 建筑内开向敞开式外廊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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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敞开楼梯间的直线距离,当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5m;当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
▼ 展开图示
3 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
▼ 展开图示
2 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当层数不超过4 层且未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m 处;
▼ 展开图示
3 房间内任一点至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5.5.17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
4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疏散门或安全出口不少于2 个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当疏散门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应采用长度不大于10m 的疏散走道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当该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安全疏散距离可分别增加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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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7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规定了公共建筑内安全疏散距离的基本要求。安全疏散距离
是控制安全疏散设计的基本要素,疏散距离越短,人员的疏散过程越安全。该距离的确定既要考虑人员疏散的安全,也要兼顾建筑功能和平面布置的要求,对不同火灾危险性场所和不同耐火等级建筑有所区别。
(1)建筑的外廊敞开时,其通风排烟、采光、降温等方面的情况一般均比内廊式建筑要
好,对安全疏散有利。本条表 5.5.17 注 1 对敞开式外廊建筑的有关要求作了调整。
注 3 考虑到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其安全性能有所提高,也对这些建筑或场所内的疏散距离作了调整,可按规定增加 25%。
本表的注是针对各种情况对表中规定值的调整,对于一座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且符合注 1 和注 2 的要求时,其疏散距离是按照注 3 的规定增加后,再进行增减。如一设有敞开式外廊的多层办公楼,当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为40+5=45(m);当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该疏散距离可为40×(1+25%)+=55(m)。
(2)对于建筑首层为火灾危险性小的大厅,该大厅与周围办公、辅助商业等其他区域进行了防火分隔时,可以在首层将该大厅扩大为楼梯间的一部分。考虑到建筑层数不大于 4 层的建筑内部垂直疏散距离相对较短,当楼层数不大于 4 层时,楼梯间到达首层后可通过 15m 的疏散走道到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有关建筑内观众厅、营业厅、展览厅等的内部最大疏散距离要求,参照了国外有关标准规定,并考虑了我国的实际情况。如美国相关建筑规范规定,在集会场所的大空间中从房间最远点至安全出口的步行距离为 61m,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后可增加 25%。英国建筑规范规定,在开敞办公室、商店和商业用房中,如有多个疏散方向时,从最远点至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 30m,直线行走距离不应大于 45m。我国台湾地区的建筑技术规则规定:戏院、电影院、演艺场、歌厅、集会堂、观览场以及其它类似用途的建筑物,自楼面居室之任一点至楼梯口之步行距离不应大于30m。
本条中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场所,包括开敞式办公区、会议报告厅、宴会厅、观演建筑的序厅、体育建筑的入场等候与休息厅等,不包括用作舞厅和娱乐场所的多功能厅。
本条第 4 款中有关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的疏散距离,当需采用疏散走道连接营业厅等场所的安全出口时, 可以按室内最远点至最近疏散门的距离、 该疏散走道的长度分别增加 25%。 条文中的 “该场所”包括连接的疏散走道。如:当某营业厅需采用疏散走道连接至安全出口,且该疏散走道的长度为 10m 时,该场所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可为 30×(1+25%)+10×(1+25%)=50(m) ,即营业厅内任一点至其最近出口的距离可为 37.5m,连接走道的长度可以为 12.5m,但不可以将连接走道上增加的长度用到营业厅内。
5.5.18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公共建筑内疏散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
高层公共建筑内楼梯间的首层疏散门、首层疏散外门、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应符合表5.5.18 的规定。
表5.5.18 高层公共建筑内楼梯间的首层疏散门、首层疏散外门、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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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8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根据人员疏散的基本需要,确定了民用建筑中疏散门、安全出口与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按本规范其他条文规定计算出的总疏散宽度,在确定不同位置的门洞宽度或梯段宽度时,需要仔细分配其宽度并根据通过的人流股数进行校核和调整,尽量均匀设置并满足本条的要求。
设计应注意门宽与走道、楼梯宽度的匹配。一般,走道的宽度均较宽,因此,当以门宽为计算宽度时,楼梯的宽度不应小于门的宽度;当以楼梯的宽度为计算宽度时,门的宽度不应小于楼梯的宽度。此外,下层的楼梯或门的宽度不应小于上层的宽度;对于地下、半地下,则上层的楼梯或门的宽度不应小于下层的宽度。
5.5.21 除剧场、电影院、礼堂、体育馆外的其他公共建筑,其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 展开图示
1 每层的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 人的最小疏散净宽度不小于表5.5.21-1 的规定计算确定。当每层疏散人数不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可分层计算,地上建筑内下层楼梯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上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地下建筑内上层楼梯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下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
表5.5.21-1 每层的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每100 人最小疏散净宽度(m/百人)
2 地下或半地下人员密集的厅、室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其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 人不小于1.00m 计算确定;
3 首层外门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建筑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确定,不供其他楼层人员疏散的外门,可按本层的疏散人数计算确定;
4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录像厅的疏散人数,应根据厅、室的建筑面积按不小于1.0 人/m2 计算;其他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人数,应根据厅、室的建筑面积按不小于0.5 人/m2 计算;
表5.5.21-2 商店营业厅内的人员密度(人/m2)
(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1、2、3、4,▶▶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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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1 本条第 1、2、3、4 款为强制性条文。疏散人数的确定是建筑疏散设计的基础参数之一,不能准确计算建筑内的疏散人数,就无法合理确定建筑中各区域疏散门或安全出口和建筑内疏散楼梯所需要的有效宽度,更不能确定设计的疏散设施是否满足建筑内的人员安全疏散需要。
1 在实际中,建筑各层的用途可能各不相同,即使相同用途在每层上的使用人数也可能有所
差异。如果整栋建筑物的楼梯按人数最多的一层计算,除非人数最多的一层是在顶层,否则不尽合理,也不经济。对此,各层楼梯的总宽度可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分段计算确定,下层楼梯的总宽度按该层以上各层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疏散人数计算。如:一座二级耐火等级的六层民用建筑,第四层的使用人数最多为 400 人,第五层、第六层每层的人数均为 200 人。计算该建筑的疏散楼梯总宽度时,根据楼梯宽度指标 1.0m/百人的规定,第四层和第四层以下每层楼梯的总宽度为 4.0m;第五层和第六层每层楼梯的总宽度可为 2.0m。
2 地下或半地下人员密集的厅、室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由于设置在地下、半地下,考虑到其疏散条件较差,有的火灾烟气可能发展较快的特点, 提高了百人疏散宽度指标要求。 本条第 2 款中 “人员密集的厅、室” ,包括商店营业厅、证券营业厅等。
4 对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在计算疏散人数时,可以不计算该场所内疏散走道、卫生间
等辅助用房的建筑面积,而可以只根据该场所内具有娱乐功能的各厅、室的建筑面积确定,内部服务和管理人员的数量可根据核定人数确定。
6 对于展览厅内的疏散人数,本规定为最小人员密度设计值,设计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
用更大的密度。
7 对于商店建筑的疏散人数,国家行业标准《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 48 中有关条文的规定还不甚明确,导致出现多种计算方法,有的甚至是错误的。本规范在研究国内外有关资料和规范,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明确了确定商店营业厅疏散人数时的计算面积与其建筑面积的定量关系为(0.5~0.7):1, 据此确定了商店营业厅的人员密度设计值。从国内大量建筑工程实例的计算统计看,均在该比例范围内。但商店建筑内经营的商品类别差异较大,且不同地区或同一地区的不同地段,地上与地下商店等在实际使用过程中的人流和人员密度相差较大,因此执行过程中应对工程所处位置的情况作充分分析,再依据本条规定选取合理的数值进行设计。
本条所指“营业厅的建筑面积”,既包括营业厅内展示货架、柜台、走道等顾客参与购物的场所,也包括营业厅内的卫生间、楼梯间、自动扶梯等的建筑面积。对于进行了严格的防火分隔,并且疏散时无需进入营业厅内的仓储、设备房、工具间、办公室等,可不计入营业厅的建筑面积。
有关家具、建材商店和灯饰展示建筑的人员密度调查表明,该类建筑与百货商店、超市等相比,人员密度较小,高峰时刻的人员密度在 0.01 人/m2 ~0.034 人/m2 之间。考虑到地区差异及开业庆典和节假日等因素,确定家具、建材商店和灯饰展示建筑的人员密度为表 5.5.21-2 规定值的 30%。
据表 5.5.21-2 确定人员密度值时,应考虑商店的建筑规模,当建筑规模较小(比如营业厅的建筑面积小于 3000m2 )时宜取上限值,当建筑规模较大时,可取下限值。当一座商店建筑内设置有多种商业用途时,考虑到不同用途区域可能会随经营状况或经营者的变化而变化,尽管部分区域可能用于家具、建材经销等类似用途,但人员密度仍需要按照该建筑的主要商业用途来确定,不能再按照上述方法折减。
5.5.23 建筑高度大于100m 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避难层(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第一个避难层(间)的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50m,两个避难层(间)之间的高度不宜大于50m;
2 通向避难层的疏散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
3 避难层(间)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数避难的要求,并宜按5.0 人/m2计算;
4 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其中的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应集中布置,设备管道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 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避难区;确需直接开向避难区时,与避难层区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m,且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避难间内不应设置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不应开设除外窗、疏散门之外的其他开口;
5 避难层应设置消防电梯出口;
6 应设置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
7 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应急广播;
8 在避难层(间)进入楼梯间的入口处和疏散楼梯通向避难层(间)的出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9 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
(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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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建筑,使用人员多、竖向疏散距离长,因而人员的疏散时间长。
根据目前国内主战举高消防车——50m 高云梯车的操作要求,规定从首层到第一个避难层之间的高度不应大于 50m,以便火灾时不能经楼梯疏散而要停留在避难层的人员可采用云梯车救援下来。根据普通人爬楼梯的体力消耗情况,结合各种机电设备及管道等的布置和使用管理要求,将两个避难层之间的高度确定为不大于 50m 较为适宜。
火灾时需要集聚在避难层的人员密度较大,为不致于过分拥挤,结合我国的人体特征,规定避难层的使用面积按平均每平方米容纳 5 人确定。
第2款对通向避难层楼梯间的设置方式作出了规定,“疏散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的做法,是为了使需要避难的人员不错过避难层(间)。其中,“同层错位和上下层断开”的方式是强制避难的做法,此时人员均须经避难层方能上下;“疏散楼梯在避难层分隔”的方式,可以使人员选择继续通过疏散楼梯疏散还是前往避难区域避难。当建筑内的避难人数较少而不需将整个楼层用作避难层时,除火灾危险性小的设备用房外,不能用于其他使用功能,并应采用防火墙将该楼层分隔成不同的区域。从非避难区进入避难区的部位,要采取措施防止非避难区的火灾和烟气进入避难区,如设置防烟前室。
一座建筑是设置避难层还是避难间,主要根据该建筑的不同高度段内需要避难的人数及其所需避难面积确定,避难间的分隔及疏散等要求同避难层。
5.5.24 高层病房楼应在二层及以上的病房楼层和洁净手术部设置避难间。避难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避难间服务的护理单元不应超过2 个,其净面积应按每个护理单元不小25.0m2 确定;
2 避难间兼作其他用途时,应保证人员的避难安全,且不得减少可供避难的净面积;
3 应靠近楼梯间,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
4 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消防应急广播;
5 避难间的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6 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 (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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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4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规定是为了满足高层病房楼和手术室中难以在火灾时及时疏散的人员的避难需要和保证其避难安全。本条是参考美国、英国等国对医疗建筑避难区域或使用轮椅等行动不便人员避难的规定,结合我国相关实际情况确定的。
每个护理单元的床位数一般是 40 床~60 床,建筑面积为 1200m2 ~1500m2 ,按 3 人间病房、疏散着火房间和相邻房间的患者共 9 人,每个床位按 2m2 计算,共需要 18m2 ,加上消防员和医护人员、家属所占用面积,规定避难间面积不小于 25m2 。
避难间可以利用平时使用的房间,如每层的监护室,也可以利用电梯前室。病房楼按最少 3 部病床梯对面布置,电梯前室面积一般为 24m2 ~30m2 。但合用前室不适合用作避难间,以防止病床影响人员通过楼梯疏散。
5.5.24A 3层及3层以上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三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在二层及以上各层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每座疏散楼梯间的相邻部位设置1间避难间;当老年人照料设施设置与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直接连通的开敞式外廊、与疏散走道直接连通且符合人员避难要求的室外平台等时,可不设置避难间。避难间内可供避难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2m2 ,避难间可利用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消防电梯的前室,其他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5.5.24条的规定。
供失能老年人使用且层数大于2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按核定使用人数配备简易防毒面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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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4A新增条文。为满足老年人照料设施中难以在火灾时及时疏散的老年人的避难需要,根据我国老年人照料设施中人员及其管理的实际情况,对照医疗建筑避难间设置的要求,做了本条规定。
对于老年人照料设施只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三层及以上楼层,而一、二层没有老年人照料设施的情况,避难间可以只设置在有老年人照料设施的楼层上相应疏散梯间附近。
避难间可以利用平时使用的公共就餐室或休息室等房间,一般从该房间要能避免再经过走道等火灾时的非安全区进入疏散楼梯间或楼梯间的前室;避难间的门可直接开向前室或疏散楼梯间。当避难间利用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消防电梯的前室时,该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m2,不需另外增加12m2避难面积。但考虑到救援与上下疏散的人流交织情况,疏散楼梯间与消防电梯的合用前室不适合兼作避难间。避难间的净宽度要能满足方便救援中移动担架(床)等的要求,净面积大小还要根据该房间所服务区域的老年人实际身体状况等确定。美国相关标准对避难面积的要求为:一般健康人员,0.28m2/人;一般病人或体弱者,0.6m2/人;带轮椅的人员的避难面积为1.4m2/人;利用活动床转送的人员的避难面积为2.8m2/人。考虑到火灾的随机性,要求每座楼梯间附近均应设置避难间。建筑的首层人员由于能方便地直接到达室外地面,故可以不要求设置避难间。
本条中老年人照料设施的总建筑面积,当老年人照料设施独立建造时,为该老年人照料设施单体的总建筑面积;当老年人照料设施设置在其他建筑或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时,为其中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总建筑面积。
考虑到失能老年人的自身条件,供该类人员使用超过2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要按核定使用人数配备简易防毒面具,以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降低火灾产生的烟气对失能老年人的危害。
5.5.25 住宅建筑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建筑,当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 时,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 个;
2 建筑高度大于27m、不大于54m 的建筑,当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0m 时,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 个;
3 建筑高度大于54m 的建筑,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 个。 (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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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5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规定为住宅建筑安全出口设置的基本要求。考虑到当前住宅建筑形式趋于多样化,条文未明确住宅建筑的具体类型,只根据住宅建筑单元每层的建筑面积和户门到安全出口的距离,分别规定了不同建筑高度住宅建筑安全出口的设置要求。
54m 以上的住宅建筑,由于建筑高度高,人员相对较多,一旦发生火灾,烟和火易竖向蔓延,且蔓延速度快,而人员疏散路径长,疏散困难。故同时要求此类建筑每个单元每层设置不少于两个安全出口,以利人员安全疏散。
5.5.26 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每个单元设置一座疏散楼梯时,疏散楼梯应通至屋面,且单元之间的疏散楼梯应能通过屋面连通,户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当不能通至屋面或不能通过屋面连通时,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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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6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将建筑的疏散楼梯通至屋顶,可使人员通过相邻单元的楼梯进行疏散,使之多一条疏散路径,以利于人员能及时逃生。由于本规范已强制要求建筑高度大于 54m 的住宅建筑,每个单元应设置 2 个安全出口,而建筑高度大于 27m,但小于等于 54m 的住宅建筑,当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不大于 650m2 ,且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大于 10m,每个单元可以设置1个安全出口时,可以通过将楼梯间通至屋面并在屋面将各单元连通来满足2个不同疏散方向的要求,便于人员疏散;对于只有1个单元的住宅建筑,可将疏散楼梯仅通至屋顶。此外,由于此类建筑高度较高,即使疏散楼梯能通至屋顶,也不等同于2部疏散楼梯。为提高疏散楼梯的安全性,本条还对户门的防火性能提出了要求。
5.5.29 住宅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5.5.29 的规定;
表5.5.29 住宅建筑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m)
注:
1 开向敞开式外廊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5m。
2 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至最近敞开楼梯间的直线距离,当户门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5m;当户门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
3 住宅建筑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
4 跃廊式住宅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应从户门算起,小楼梯的一段距离可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1.50 倍计算。
2 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或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层数不超过4 层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m 处;
3 户内任一点至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5.5.29 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
注:跃层式住宅,户内楼梯的距离可按其梯段水平投影长度的1.50 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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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9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规定了住宅建筑安全疏散距离的基本要求,有关说明参见本规范第 5.5.17 条的说明。
跃廊式住宅用与楼梯、电梯连接的户外走廊将多个住户组合在一起,而跃层式住宅则在套内有多个楼层,户与户之间主要通过本单元的楼梯或电梯组合在一起。跃层式住宅建筑的户外疏散路径较跃廊式住宅短,但套内的疏散距离则要长。因此,在考虑疏散距离时,跃廊式住宅要将人员在此楼梯上的行走时间折算到水平走道上的时间,故采用小楼梯水平投影的 1.5 倍计算。为简化规定,对于跃层式住宅户内的小楼梯,户内楼梯的距离由原来规定按楼梯梯段总长度的水平投影尺寸计算修改为按其梯段水平投影长度的 1.5 倍计算。
5.5.30 住宅建筑的户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经计算确定,且户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和首层疏散外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建筑高度不大于18m 的住宅中一边设置栏杆的疏散楼梯,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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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0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说明参见本规范第 5.5.18 条的说明。住宅建筑相对于公共建筑,同一空间内或楼层的使用人数较少,一般情况下 1.1m 的最小净宽可以满足大多数住宅建筑的使用功能需要,但在设计疏散走道、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以及户门时仍应进行核算。
5.5.31 建筑高度大于100m 的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避难层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5.5.23 条有关避难层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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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有关说明参见本规范第 5.5.23 条的条文说明。
6建筑构造
6.1 防火墙
6.1.1 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的基础或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框架、梁等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防火墙的耐火极限。
防火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当高层厂房(仓库)屋顶承重结构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1.00h,其他建筑屋顶承重结构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0.50h时,防火墙应高出屋面0.5m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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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防火墙是分隔水平防火分区或防止建筑间火灾蔓延的重要分隔构
件,对于减少火灾损失发挥着重要作用。
防火墙能在火灾初期和灭火过程中,将火灾有效地限制在一定空间内,阻断火灾在防火墙一侧而不蔓延到另一侧。国外相关建筑规范对于建筑内部及建筑物之间的防火墙设置十分重视,均有较严格的规定。如美国消防协会标准《防火墙与防火隔墙标准》NFPA 221 对此也有专门规定,并被美国有关建筑规范引用为强制性要求。
实际上,防火墙应从建筑基础部分就应与建筑物完全断开,独立建造。但目前在各类建筑物中设置的防火墙,大部分是建造在建筑框架上或与建筑框架相连接。要保证防火墙在火灾时真正发挥作用,就应保证防火墙的结构安全且从上至下均应处在同一轴线位置,相应框架的耐火极限要与防火墙的耐火极限相适应。由于过去没有明确设置防火墙的框架或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要求,使得实际工程中建筑框架的耐火极限可能低于防火墙的耐火极限,从而难以更好地实现防止火灾蔓延扩大的目标。
为阻止火势通过屋面蔓延,要求防火墙截断屋顶承重结构,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突出屋面与否。对于不同建筑用途、建筑高度以及建筑的屋顶耐火极限的建筑,应有所区别。当高层厂房和高层仓库屋顶承重结构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大于或等于 1.00h,其他建筑屋顶承重结构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大于或等于 0.50h 时,由于屋顶具有较好的耐火性能,其防火墙可不高出屋面。
本条中的数值是根据我国有关火灾的实际调查和参考国外有关标准确定的。不同国家有关防火墙高出屋面高度的要求,见表 16。设计应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尽可能采用比本规范规定较大的数值。
6.1.2 防火墙横截面中心线水平距离天窗端面小于4.0m,且天窗端面为可燃性墙体时,应采取防止火势蔓延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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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设置防火墙就是为了防止火灾不能从防火墙任意一侧蔓延至另外一侧。通常屋顶是不开口的,一旦开口则有可能成为火灾蔓延的通道,因而也需要进行有效的防护。否则,防火墙的作用将被削弱,甚至失效。防火墙横截面中心线水平距离天窗端面不小于 4.0m,能在一定程度上阻止火势蔓延,但设计还是要尽可能加大该距离,或设置不可开启窗扇的乙级防火窗或火灾时可自动关闭的乙级防火窗等,以防止火灾蔓延。
6.1.5 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确需开设时,应设置不可开启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防火墙内不应设置排气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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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1)对于防火间距不足而需设置的防火墙,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必须设置的开口要符合本规范有关条文的规定。用于防火分区或建筑内其他防火分隔用途的防火墙,如因工艺或使用等要求必须在防火墙上开口时,须严格控制开口大小并采取在开口部位设置防火门窗等能有效防止火灾蔓延的防火措施。根据国外有关标准,在防火墙上设置的防火门,耐火极限一般都应与相应防火墙的耐火极限一致,但各国有关防火门的标准略有差异,因此我国要求采用甲级防火门。其他洞口,包括观察窗、工艺口等,由于大小不一,所设置的防火设施也各异,如防火窗、防火卷帘、防火阀、防火分隔水幕等。但无论何种设施,均应能在火灾时封闭开口,有效阻止火势蔓延。
(2)本条规定在于保证防火墙防火分隔的可靠性。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管道穿越防火墙,很容易将火灾从防火墙的一侧引到另外一侧。排气管道内的气体一般为燃烧的余气,温度较高,将排气管道设置在防火墙内不仅对防火墙本身的稳定性有影响,而且排气时长时间聚集的热量有可能引燃防火墙两侧的可燃物。此外,在布置输送氧气、煤气、乙炔等可燃气体和汽油、苯、甲醇、乙醇、煤油、柴油等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时,还要充分考虑这些管道发生可燃气体或蒸气逸漏对防火墙本身安全以及防火墙两侧空间的危害。
6.1.7 防火墙的构造应能在防火墙任意一侧的屋架、梁、楼板等受到火灾的影响而破坏时,不会导致防火墙倒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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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规定了防火墙构造的本质要求,是确保防火墙自身结构安全的基本规定。防火墙的构造应该使其能在火灾中保持足够的稳定性能,以发挥隔烟阻火作用,不会因高温或邻近结构破坏而引起防火墙的倒塌,致使火势蔓延。耐火等级较低一侧的建筑结构或其中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较低的结构,在火灾中易发生跨塌,从而可能以侧向力或下拉力作用于防火墙,设计应考虑这一因素。此外,在建筑物室内外建造的独立防火墙,也要考虑其高度与厚度的关系以及墙体的内部加固构造,使防火墙具有足够的稳固性与抗力。
6.2 建筑构件和管道井
6.2.2 医疗建筑内的手术室或手术部、产房、重症监护室、贵重精密医疗装备用房、储藏间、实验室、胶片室等,附设在建筑内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分隔,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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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规定为对建筑内一些需要重点防火保护的特殊场所的防火分隔要求。本条中规定的防火分隔墙体和楼板的耐火极限是根据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相应要求确定的。
(1)医疗建筑内存在一些性质重要或发生火灾时不能马上撤离的部位,如产房、手术室、重症病房、贵重的精密医疗装备用房等,以及可燃物多或火灾危险性较大,容易发生火灾,如药房、储藏间、实验室、胶片室等。因此,需要加强对这些房间的防火分隔,以减小火灾危害。对于医院洁净手术部,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50333和《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 51039的有关要求。
(2)托儿所、幼儿园的婴幼儿、老年人照料设施内的老弱者等人员行为能力较弱,容易在火灾时造成伤亡,当设置在其他建筑内时,要与其他部位分隔。其他防火要求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如《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等。
6.2.4 建筑内的防火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住宅分户墙和单元之间的墙应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屋面板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 (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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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为保证防火隔墙的有效性,对其构造做法作了规定。为有效控制火势和烟气蔓延,特别是烟气对人员安全的威胁,旅馆、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内的防火隔墙,应注意将隔墙从地面或楼面砌至上一层楼板或屋面板底部。楼板与隔墙之间的缝隙、穿越墙体的管道及其缝隙、开口等应按照本规范有关规定采取防火措施。
在单元式住宅中,分户墙是主要的防火分隔墙体,户与户之间进行较严格的分隔,保证火灾不相互蔓延,也是确定住宅建筑相关防火安全的重要措施。要求单元之间的墙应无门窗洞口,单元之间的墙砌至屋面板底部,可使该隔墙真正起到防火隔断作用,从而把火灾限制在着火的一户内或一个单元之内。
6.2.5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当室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高度不应小于0.8m。当上、下层开口之间设置实体墙确有困难时,可设置防火玻璃墙,但高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多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0.50h。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要求。
住宅建筑外墙上相邻户开口之间的墙体宽度不应小于1.0m;小于1.0m 时,应在开口之间设置突出外墙不小于0.6m 的隔板。
实体墙、防火挑檐和隔板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相应耐火等级建筑外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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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建筑外立面开口之间如未采取必要的防火分隔措施,易导致火灾通过开口部位相互蔓延,为此,本条规定了外立面开口之间的防火措施。
目前,建筑中采用落地窗,上、下层之间不设置实体墙的现象比较普遍,一旦发生火灾,
易导致火灾通过外墙上的开口在水平和竖直方向上蔓延。本条结合有关火灾案例,规定了建筑外墙上在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墙体高度或防火挑檐的挑出宽度,以及住宅建筑相邻套在外墙上的开口之间的墙体的水平宽度,以防止火势通过建筑外窗蔓延。关于上下层开口之间实体墙的高度计算,当下部外窗的上沿以上为上一层的梁时,该梁的高度可计入上、下层开口间的墙体高度。
当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墙体采用实体墙确有困难时,允许采用防火玻璃墙,但防火玻璃墙和外窗的耐火完整性都要能达到规范规定的耐火完整性要求,其耐火完整性按照现行国家标准《镶玻璃构件耐火试验方法》GB/T 12513 中对非隔热性镶玻璃构件的试验方法和判定标准进行测定。
国家标准《建筑用安全玻璃 第1部分:防火玻璃》GB 15763.1-2009 将防火玻璃按照耐火性能分为 A、C 两类,其中A 类防火玻璃能够同时满足标准有关耐火完整性和耐火隔热性的要求,C 类防火玻璃仅能满足耐火完整性的要求。火势通过窗口蔓延时需经过外部卷吸后作用到窗玻璃上,且火焰需突破着火房间的窗户经室外再蔓延到其他房间,满足耐火完整性的 C 类防火玻璃,可基本防止火势通过窗口蔓延。
住宅内着火后,在窗户开启或窗户玻璃破碎的情况下,火焰将从窗户蔓出并向上卷吸,因此着火房间的同层相邻房间受火的影响要小于着火房间的上一层房间。此外,当火焰在环境风的作用下偏向一侧时,住宅户与户之间突出外墙的隔板可以起到很好的阻火隔热作用,效果要优于外窗之间设置的墙体。根据火灾模拟分析,当住宅户与户之间设置突出外墙不小于 0.6m 的隔板或在外窗之间设置宽度不小于 1.0m 的不燃性墙体时,能够阻止火势向相邻住户蔓延。
6.2.6 建筑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处采取符合本规范第6.2.5 条规定的防火措施,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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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采用幕墙的建筑,主要因大部分幕墙存在空腔结构,这些空腔上下贯通,在火灾时会产生烟囱效应,如不采取一定分隔措施,会加剧火势在水平和竖向的迅速蔓延,导致建筑整体着火,难以实施扑救。幕墙与周边防火分隔构件之间的缝隙、与楼板或者隔墙外沿之间的缝隙、与相邻的实体墙洞口之间的缝隙等的填充材料常用玻璃棉、硅酸铝棉等不燃材料。实际工程中,存在受震动和温差影响易脱落、开裂等问题,故规定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要采用具有一定弹性和防火性能的材料填塞密实。这种材料可以是不燃材料,也可以是难燃材料。如采用难燃材料,应保证其在火焰或高温作用下能发生膨胀变形,并具有一定的耐火性能。
设置幕墙的建筑,其上、下层外墙上开口之间的墙体或防火挑檐仍要符合本规范第 6.2.5 条的要求。
6.2.7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灭火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变配电室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墙和1.5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设置在丁、戊类厂房内的通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 的防火隔墙和0.5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和变配电室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消防控制室和其他设备房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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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规定了建筑内设置的消防控制室、消防设备房等重要设备房的防火分隔要求。
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固定灭火系统的设备室等要保证该建筑发生火灾时,不会受到火灾的威胁,确保消防设施正常工作。通风、空调机房是通风管道汇集的地方,是火势蔓延的主要部位之一。基于上述考虑,本条规定这些房间要与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但考虑到丁、戊类生产的火灾危险性较小,对这两类厂房中的通风机房分隔构件的耐火极限要求有所降低。
6.2.9 建筑内的电梯井等竖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的井壁除设置电梯门、安全逃生门和通气孔洞外,不应设置其他开口;
2 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井道,应分别独立设置。井壁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3 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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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 本条第 1、2、3 款为强制性条文。由于建筑内的竖井上下贯通一旦发生火灾,易沿竖井竖向蔓延,因此,要求采取防火措施。
电梯井的耐火极限要求,见本规范第 3.2.1 条和第 5.1.2 条的规定。电梯层门是设置在电梯层站入口的封闭门,即梯井门。电梯层门的耐火极限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电梯层门耐火试验》GB/T27903 的规定进行测试,并符合相应的判定标准。
建筑中的管道井、电缆井等竖向管井是烟火竖向蔓延的通道,需采取在每层楼板处用
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材料等防火措施分隔。实际工程中,每层分隔对于检修影响不大,却能提高建筑的消防安全性。因此,要求这些竖井要在每层进行防火分隔。
本条中的“安全逃生门”是指根据电梯相关标准要求,对于电梯不停靠的楼层,每隔 11m 需要设置的可开启的电梯安全逃生门。
6.3 屋顶、闷顶和建筑缝隙
6.3.5 防烟、排烟、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中的管道及建筑内的其他管道,在
穿越防火隔墙、楼板和防火墙处的孔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风管穿过防火隔墙、楼板和防火墙时,穿越处风管上的防火阀、排烟防火阀两侧各2.0m 范围内的风管应采用耐火风管或风管外壁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该防火分隔体的耐火极限。 (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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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穿越墙体、楼板的风管或排烟管道设置防火阀、排烟防火阀,就是要防止烟气和火势蔓延到不同的区域。在阀门之间的管道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可保证管道不会因受热变形而破坏整个分隔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6.4 疏散楼梯间和疏散楼梯等
6.4.1 疏散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2 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垃圾道;
3 楼梯间内不应有影响疏散的凸出物或其他障碍物;
4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不应设置卷帘;
5 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甲、乙、丙类液体管道;
6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内禁止穿过或设置可燃气体管道。敞开楼梯间内不应设置可燃气体管道,当住宅建筑的敞开楼梯间内确需设置可燃气体管道和可燃气体计量表时,应采用金属管和设置切断气源的阀门。
(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2、3、4、5、6,▶▶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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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 本条第 2~6 款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本条规定为疏散楼梯间的通用防火要求。
1疏散楼梯间是人员竖向疏散的安全通道,也是消防员进入建筑进行灭火救援的主要路径。因此,疏散楼梯间应保证人员在楼梯间内疏散时能有较好的光线,有天然采光条件的要首先采用天然采光,以尽量提高楼梯间内照明的可靠性。当然,即使采用天然采光的楼梯间,仍需要设置疏散照明。
建筑发生火灾后,楼梯间任一侧的火灾及其烟气可能会通过楼梯间外墙上的开口蔓延至楼梯间内。本款要求楼梯间窗口(包括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外墙上的开口)与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要保持必要的距离,主要为确保疏散楼梯间内不被烟火侵袭。无论楼梯间与门窗洞口是处于同一立面位置还是处于转角处等不同立面位置,该距离都是外墙上的开口与楼梯间开口之间的最近距离,含折线距离。
疏散楼梯间要尽量采用自然通风,以提高排除可能进入楼梯间内烟气的可靠性,确保楼梯间内的安全。楼梯间靠外墙设置,有利于楼梯间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不能利用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的疏散楼梯间,需按规范第6.5.2条、第6.4.3条的要求设置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并采取防烟措施。
2为避免楼梯间内发生火灾或防止火灾通过楼梯间蔓延,规定楼梯间内不应附设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非封闭的电梯井、可燃气体管道,甲、乙、丙类液体管道等。
3 人员在紧急疏散时容易在楼梯出入口及楼梯间内发生拥挤现象,楼梯间的设计要尽量减少
布置凸出墙体的物体,以保证不会减少楼梯间的有效疏散宽度。楼梯间的宽度设计还需考虑采取措施,以保证人行宽度不宜过宽,防止人群疏散时失稳跌倒而导致踩踏等意外。澳大利亚建筑规范规定:当阶梯式走道的宽度大于 4m 时,应在每 2m 宽度处设置栏杆扶手。
4 虽然防火卷帘在耐火极限上可达到防火要求,但卷帘密闭性不好,防烟效果不理想,加之联动设施、固定槽或卷轴电机等部件如果不能正常发挥作用,防烟楼梯间或封闭楼梯间的防烟措施将形同虚设。此外,卷帘在关闭时也不利于人员逃生。因此,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不应设置卷帘。
5 楼梯间是保证人员安全疏散的重要通道,输送甲、乙、丙液体等物质的管道不应设置在楼
梯间内。
6 布置在楼梯间内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燃气管道,因楼梯间相对封闭,容易因管道维护管理不到位或碰撞等其他原因发生泄漏而导致严重后果。因此,燃气管道及其相关控制阀门等不能布置在楼梯间内。但为方便管理,各地正在推行住宅建筑中的水表、电表、气表等出户设置。为适应这一要求,本条规定允许可燃气体管道进入住宅建筑未封闭的楼梯间,但为防止管道意外损伤发生泄漏,要求采用金属管。为防止燃气因该部分管道破坏而引发较大火灾,应在计量表前或管道进入建筑物前安装紧急切断阀,并且该阀门应具备可手动操作关断气源的装置,有条件时可设置自动切断管路的装置。另外,管道的布置与安装位置,应注意避免人员通过楼梯间时与管道发生碰撞。有关设计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的规定。其他建筑的楼梯间内,不允许敷设可燃气体管道或设置可燃气体计量表。
6.4.2 封闭楼梯间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4.1 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能自然通风或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或采用防烟楼梯间;
2 除楼梯间的出入口和外窗外,楼梯间的墙上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3 高层建筑、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人员密集的多层丙类厂房、甲、乙类厂房,其封闭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其他建筑,可采用双向弹簧门;
4 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与其他走道和房间分隔。
(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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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规定为封闭楼梯间的专门防火要求, 除本条规定外的其他要求,要符合本规范第 6.4.1 条的通用要求。
通向封闭楼梯间的门,正常情况下需采用乙级防火门。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楼梯间出入口的门常因采用常闭防火门而致闭门器经常损坏,使门无法在火灾时自动关闭。因此,对于人员经常出入的楼梯间门,要尽量采用常开防火门。对于自然通风或自然排烟口不能符合现行国家相关防排烟系统设计标准的封闭楼梯间,可以采用设置防烟前室或直接在楼梯间内加压送风的方式实现防烟的目的。
有些建筑,在首层设置有大堂,楼梯间在首层的出口难以直接对外,往往需要将大堂或首层的一部分包括在楼梯间内而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在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时,要注意扩大区域与周围空间采取防火措施分隔。垃圾道、管道井等的检查门等,不能直接开向楼梯间内。
6.4.3 防烟楼梯间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4.1 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防烟设施;
3 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不应小于6.0 m2;住宅建筑,不应小于4.5m2。 与消防电梯间前室合用时,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不应小于10.0m2;住宅建筑,不应小于6.0m2;
4 疏散走道通向前室以及前室通向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5 除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前室外,防烟楼梯间和前室内的墙上不应开设除疏散门和送风口外的其他门、窗、洞口;
6 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前室内形成扩大的前室,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与其他走道和房间分隔。 (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1、3、4、5、6,▶▶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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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 本条第1、3、4、5、6款为强制性条文。本条规定为防烟楼梯间的专门防火要求,除本条规定外的其他要求,要符合本规范第 6.4.1 条的通用要求。
防烟楼梯间是具有防烟前室等防烟设施的楼梯间。前室应具有可靠的防烟性能,使防烟楼梯间具有比封闭楼梯间更好的防烟、防火能力,防火可靠性更高。前室不仅起防烟作用,而且可作为疏散人群进入楼梯间的缓冲空间,同时也可以供灭火救援人员进行进攻前的整装和灭火准备工作。设计时要注意使前室的大小与楼层中疏散进入楼梯间的人数相适应。条文中的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面积,为可供人员使用的净面积。
本条及本规范中的“前室”,包括开敞式的阳台、凹廊等类似空间。当采用开敞式阳台或凹廊等防烟空间作为前室时,阳台或凹廊等的使用面积也要满足前室的有关要求。防烟楼梯间在首层直通室外时,其首层可不设置前室。对于防烟楼梯间在首层难以直通室外,可以采用在首层将火灾危险性低的门厅扩大到楼梯间前室内,形成扩大的防烟楼梯间前室。对于住宅建筑,由于平面布置难以将电缆井和管道井的检查门开设在其他位置时,可以设置在
前室或合用前室内,但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其他建筑的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内,不允许开设除疏散门以外的其他开口和管道井的检查门。
6.4.4 除通向避难层错位的疏散楼梯外,建筑内的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
除住宅建筑套内的自用楼梯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的疏散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 或3 层及以上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其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其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2 应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直通室外,确需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 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不应共用楼梯间,确需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位完全分隔,并应设置明显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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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4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为保证人员疏散畅通、快捷、安全,除通向避难层且需错位的疏散楼梯和建筑的地下室与地上楼层的疏散楼梯外,其他疏散楼梯在各层不能改变平面位置或断开。相应的规定在国外有关标准中也有类似要求,如美国《统一建筑规范》规定:地下室的出口楼梯应直通建筑外部,不应经过首层;法国《公共建筑物安全防火规范》规定:地上与地下疏散楼梯应断开。
对于楼梯间在地下层与地上层连接处,如不进行有效分隔,容易造成地下楼层的火灾蔓延到建筑的地上部分。因此,为防止烟气和火焰蔓延到建筑的上部楼层,同时避免建筑上部的疏散人员误入地下楼层,要求在首层楼梯间通向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入口处采用防火分隔构件将地上部分的疏散楼梯与地下、半地下部分的疏散楼梯分隔开,并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当地上、地下楼梯间确因条件限制难以直通室外时,可以在首层通过与地上疏散楼梯共用的门厅直通室外。
对于地上建筑,当疏散设施不能使用时,紧急情况下还可以通过阳台以及其他的外墙开口逃生,而地下建筑只能通过疏散楼梯垂直向上疏散。因此,设计要确保人员进入疏散楼梯间后的安全,要采用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
根据执行规范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火灾时的照明条件,设计时要尽量采用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6.4.5 室外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1.10m,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
2 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
3 梯段和平台均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梯段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4 通向室外楼梯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外开启;
5 除疏散门外,楼梯周围2m 内的墙面上不应设置门、窗、洞口。疏散门不应正对梯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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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5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规定主要为防止因楼梯倾斜度过大、楼梯过窄或栏杆扶手过低导致不安全,同时防止火焰从门内窜出而将楼梯烧坏,影响人员疏散。室外楼梯可作为防烟楼梯间或封闭楼梯间使用,但主要还是辅助用于人员的应急逃生和消防员直接从室外进入建筑物,到达着火层进行灭火救援。对于某些建筑,由于楼层使用面积紧张,也可采用室外疏散楼梯间进行疏散。
在布置室外楼梯平台时,要避免疏散门开启后,因门扇占用楼梯平台而减少其有效疏散宽度,也不应将疏散门正对梯段开设,以避免疏散时人员发生意外,影响疏散。同时,要避免建筑外墙在疏散楼梯的平台、梯段的附近开设外窗。
6.4.10 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区处应设置常开甲级防火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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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0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在火灾时,建筑内可供人员安全进入楼梯间的时间比较短,一般为几分钟。而疏散走道是人员在楼层疏散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且也是人员汇集的场所,要尽量使人员的疏散行动通畅不受阻。因此,在疏散走道上不应设置卷帘、门等其他设施,但在防火分区处设置的防火门,则需要采用常开的方式以满足人员快速疏散、火灾时自动关闭起到阻火挡烟的作用。
6.4.11 建筑内的疏散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民用建筑和厂房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和折叠门。除甲、乙类生产车间外,人数不超过60 人且每樘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30 人的房间,其疏散门的开启方向不限;
2 仓库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但丙、丁、戊类仓库首层靠墙的外侧可采用推拉门或卷帘门;
3 开向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的门,当其完全开启时,不应减少楼梯平台的有效宽度;
4 人员密集场所内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门和设置门禁系统的住宅、宿舍、公寓建筑的外门,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具有使用提示的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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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规定了安全出口和疏散出口上的门的设置形式、开启方向等
基本要求,要求在人员疏散过程中不会因为疏散门而出现阻滞或无法疏散的情况。
在疏散楼梯间、电梯间或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应采用平开门。侧拉门、卷帘门、旋转门或电动门,包括帘中门,在人群紧急疏散情况下无法保证安全、快速疏散,不允许作为疏散门。防火分区处的疏散门要求能够防火、防烟并能便于人员疏散通行,满足较高的防火性能,通常要采用甲级防火门。
疏散门为设置在建筑内各房间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门或安全出口上的门。为避免在着火时由于人群惊慌、拥挤而压紧内开门扇,使门无法开启,要求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对于使用人员较少且人员对环境及门的开启形式熟悉的场所,疏散门的开启方向可以不限。公共建筑中一些平时很少使用的疏散门,可能需要处于锁闭状态,但无论如何,设计均要考虑采取措施使疏散门能在火灾时从内部方便打开,且在打开后能自行关闭。
本条规定参照了美、英等国的相关规定,如美国消防协会标准《生命安全规范》NFPA101 规定:距楼梯或电动扶梯的底部或顶部 3m 范围内不应设置旋转门。设置旋转门的墙上应设侧铰式双向弹簧门,且两扇门的间距应小于 3m。通向室外的电控门和感应门均应设计成一旦断电,即能自动开启或手动开启。英国建筑规范规定:门厅或出口处的门,如果着火时使用该门疏散的人数大于 60人,则疏散门合理、实用、可行的开启方向应朝向疏散方向。对火灾危险性高的工业建筑,人数低于 60 人时,也应要求门朝疏散方向开启。
考虑到仓库内的人员一般较少且门洞较大,故规定门设置在墙体的外侧时允许采用推拉门或卷帘门, 但不允许设置在仓库外墙的内侧,以防止因货物翻倒等原因压住或阻碍而无法开启。 对于甲、乙类仓库,因火灾时的火焰温度高、火灾蔓延迅速,甚至会引起爆炸,故强调甲、乙类仓库不应采用侧拉门或卷帘门。
6.6 天桥、栈桥和管沟
6.6.2 输送有火灾、爆炸危险物质的栈桥不应兼作疏散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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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栈桥一般距地面较高,长度较长,如本身就具有较大火灾危险,人员利用栈桥进行疏散,一旦遇险很难避险和施救,存在很大安全隐患。
6.7 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
6.7.2 建筑外墙采用内保温系统时,保温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人员密集场所,用火、燃油、燃气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以及各类建筑内的疏散楼梯间、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等场所或部位,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
2 对于其他场所,应采用低烟、低毒且燃烧性能不低于B1 级的保温材料;
3 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采用燃烧性能为B1 级的保温材料时,防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0mm。 (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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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对于建筑外墙的内保温系统,保温材料设置在建筑外墙的室内侧,如果采用可燃、难燃保温材料,遇热或燃烧分解产生的烟气和毒性较大,对于人员安全带来较大威胁。在人员密集场所,不能采用这种材料做保温材料;其他场所,要严格控制使用,要尽量采用低烟、低毒的材料。
6.7.4 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其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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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4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有机保温材料在我国建筑外保温应用中占据主导地位,但由于有机保温材料的可燃性,使得外墙外保温系统火灾屡屡发生,并造成了严重后果。国外一些国家对外保温系统使用的有机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进行了较严格的规定。对于人员密集场所,火灾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故本条要求人员密集的建筑或设置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其外墙外保温材料应采用A 级材料。
6.7.4A 除本规范第 6.7.3 条规定的情况外,下列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内、外墙体和屋面保温材料应采用燃烧性能为 A 级的保温材料:
1 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2 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且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老年人照料设施。(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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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4A新增条文,本条为强制性文。我国已有不少建筑外保温火灾造成了严重后果,且此类火灾呈多发态势。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属于不燃材料,火灾危险性低,不会导致火焰蔓延,能较好地防止火灾通过建筑的外立面和屋面蔓延。其他燃烧性能的保温材料不仅易燃烧、易蔓延,且烟气毒性大。因此,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内、外保温系统要选用A级保温材料。
当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建筑面积较小时,考虑到其规模较小及其对建筑其他部位的影响,仍可以按本节的规定采用相应的保温材料。
6.7.5 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建筑:
1)建筑高度大于100m 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 级;
2)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100m 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3)建筑高度不大于27m 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 级;
2 除住宅建筑和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外,其他建筑:
1)建筑高度大于50m 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 级;
2)建筑高度大于24m,但不大于50m 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 级;
3)建筑高度不大于24m 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 级。(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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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5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规定的外墙外保温系统,主要指类似薄抹灰外保温系统,即保温材料与基层墙体及保护层、装饰层之间均无空腔的保温系统,该空腔不包括采用粘贴方式施工时在保温材料与墙体找平层之间形成的空隙。结合我国现状,本规范对此保温系统的保温材料进行了必要的限制。
与住宅建筑相比,公共建筑等往往具有更高的火灾危险性,因此结合我国现状,对于除人员密集场所外的其他非住宅类建筑或场所,根据其建筑高度,对外墙外保温系统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做出了更为严格的限制和要求。
6.7.6 除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外,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大于24m 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 级;
2 建筑高度不大于24m 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 级。(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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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6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规定的保温体系,主要指在类似建筑幕墙与建筑基层墙体间存在空腔的外墙外保温系统。这类系统一旦被引燃,因烟囱效应而易造成火势快速发展,迅速蔓延,且难以从外部进行扑救。因此要严格限制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同时,在空腔处要采取相应的防火封堵措施。
7灭火救援设施
7.1 消防车道
7.1.2 高层民用建筑,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占地面积大于3000m2 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等单、多层公共建筑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对于高层住宅建筑和山坡地或河道边临空建造的高层民用建筑,可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但该长边所在建筑立面应为消防车登高操作面。(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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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沿建筑物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或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有利于在不同风向条件下快速调整灭火救援场地和实施灭火。对于大型建筑,更有利于众多消防车辆到场后展开救援行动和调度。本条规定要求建筑物周围具有能满足基本灭火需要的消防车道。
对于一些超大体量或超长建筑物,一般均有较大的间距和开阔地带。这些建筑只要在平面布局上能保证灭火救援需要,在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的确困难时,也可设置环行消防车道。但根据灭火救援实际,建筑物的进深最好控制在 50m 以内。少数建筑,受山地或河道等地理条件限制时,允许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但需结合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设置。
7.1.3 工厂、仓库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
高层厂房,占地面积大于3000m2 的甲、乙、丙类厂房和占地面积大于1500m2 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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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工厂或仓库区内不同功能的建筑通常采用道路连接,但有些道路并不能满足消防车的通行和停靠要求,故要求设置专门的消防车道以便灭火救援。这些消防车道可以结合厂区或库区内的其他道路设置,或利用厂区、库区内的机动车通行道路。
高层建筑、较大型的工厂和仓库往往一次火灾延续时间较长,在实际灭火中用水量大、消防车辆投入多,如果没有环形车道或平坦空地等,会造成消防车辆堵塞,难以靠近灭火救援现场。因此,平面布局和消防车道设计要考虑保证消防车通行、灭火展开和调度的需要。
7.1.8 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
2 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
3 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
4 消防车道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
5 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宜大于8%。(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1、2、3,▶▶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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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8 本条第 1、2、3 款为强制性条文。本条为保证消防车道能够满足消防车通行和扑救建筑火灾的需要,根据目前国内在役各种消防车辆的外形尺寸,按照单车道并考虑消防车快速通行的需要,确定了消防车道的最小净宽度、净空高度,并对转弯半径提出了要求。对于需要通行特种消防车辆的建筑物、道路桥梁,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消防车道的净宽度与净空高度。由于当前在城市或某些区域内的消防车道,大多数需要利用城市道路或居住小区内的公共道路,而消防车的转弯半径一般均较大,通常为 9m~12m。因此,无论是专用消防车道还是兼作消防车道的其他道路或公路,均需要满足消防车的通行要求。该转弯半径可以结合当地消防车的配置情况和区域内的建筑物建设与规划情况综合考虑确定。
本条确定的道路坡度为满足消防车安全行驶的坡度,不是供消防车停靠和展开灭火行动的场地坡度。
根据实际灭火情况,除高层建筑需要设置灭火救援操作场地外,一般建筑均可直接利用消防车道展开灭火救援行动,因此,消防车道与建筑间要保持足够的距离和净空,避免高大树木、架空高压电力线、架空管廊等影响灭火救援作业。
7.2 救援场地和入口
7.2.1 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l/4 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该范围内的裙房进深不应大于4m。
建筑高度不大于50m 的建筑,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确有困难时,可间隔布置,但间隔距离不宜大于30m,且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总长度仍应符合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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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规定是为满足扑救建筑火灾和救助高层建筑中遇困人员需要的基本要求。对于高层建筑,特别是布置有裙房的高层建筑,要认真考虑合理布置,确保登高消防车能够靠近高层主体建筑,便于登高消防车开展灭火救援。
由于建筑场地受多方面因素限制,设计要在本条确定的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尽量利用建筑周围地面,使建筑周边具有更多的救援场地,特别是在建筑物的长边方向。
7.2.2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场地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和车库出入口;
2 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m 和10m。对于建筑高度大于50m 的建筑,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20m 和10m;
3 场地及其下面的建筑结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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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 本条第 1、2、3 款为强制性条文。本条总结和吸取了相关实战的经验、教训,根据实战需要规定了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基本要求。实践中,有的建筑没有设计供消防车停靠、消防员登高操作和灭火救援的场地,从而延误战机。
对于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需考虑大型消防车辆灭火救援作业的需求。如对于举升高度112m、车长19m、展开支腿跨度8m、车重75t的消防车,一般情况下,灭火救援场地的平面尺寸不小于20m×10m,场地的承载力不小于10kg/cm2,转弯半径不小于18m。
一般举高消防车停留、展开操作的场地的坡度不宜大于 3%,坡地等特殊情况,允许采用 5%的坡度。当建筑屋顶或高架桥等兼做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时,屋顶或高架桥等的承载能力要符合消防车满载时的停靠要求。
7.2.3 建筑物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应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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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为使消防员能尽快安全到达着火层,在建筑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十分必要,特别是高层建筑和地下建筑。
灭火救援时,消防员一般要通过建筑物直通室外的楼梯间或出入口,从楼梯间进入着火层对该层及其上、下部楼层进行内攻灭火和搜索救人。对于埋深较深或地下面积大的地下建筑,还有必要结合消防电梯的设置,在设计中考虑设置供专业消防人员出入火场的专用出入口。
7.2.4 厂房、仓库、公共建筑的外墙应在每层的适当位置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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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4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是根据近些年我国建筑发展的形态和实际灭火中总结的经验教训确定的。
过去,绝大部分建筑均开设有外窗。而现在,不仅仓库、洁净厂房无外窗或外窗开设少,而且一些大型公共建筑,如商场、商业综合体、设置玻璃幕墙或金属幕墙的建筑等,在外墙上均很少设置可直接开向室外并可供人员进入的外窗。而在实际火灾事故中,大部分建筑的火灾在消防队到达时均已发展到比较大的规模,从楼梯间进入有时难以直接接近火源,但灭火时只有将灭火剂直接作用于火源或燃烧的可燃物,才能有效灭火。因此,在建筑的外墙设置可供专业消防人员使用的入口,对于方便消防员灭火救援十分必要。救援窗口的设置既要结合楼层走道在外墙上的开口、还要结合避难层、避难间以及救援场地,在外墙上选择合适的位置进行设置。
7.3 消防电梯
7.3.1 下列建筑应设置消防电梯:
1 建筑高度大于33m 的住宅建筑;
2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m 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5层及以上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五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3 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埋深大于10m 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 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 (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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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确定了应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范围。
对于高层建筑,消防电梯能节省消防员的体力,使消防员能快速接近着火区域,提高战斗力和灭火效果。根据在正常情况下对消防员的测试结果,消防员从楼梯攀登的有利登高高度一般不大于23m,否则,人体的体力消耗很大。对于地下建筑,由于排烟、通风条件很差,受当前装备的限制,消防员通过楼梯进入地下的困难较大,设置消防电梯,有利于满足灭火作战和火场救援的需要。
本条第3款中“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应设置消防电梯,主要指当建筑的上部设置了消防电梯且建筑有地下室时,该消防电梯应延伸到地下部分;除此之外,地下部分是否设置消防电梯应根据其埋深和总建筑面积来确定。
老年人照料设施设置消防电梯,有利于快速组织灭火行动和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展开救援。本条中老年人照料设施的总建筑面积,见本规范第5.5.24A条的条文说明。本条设置消防电梯层数的确定,主要根据消防人员负荷登高与救援体力需求以及老年人照料设施中使用人员的特性确定的。
7.3.2 消防电梯应分别设置在不同防火分区内,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1 台。 (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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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建筑内的防火分区具有较高的防火性能。一般,在火灾初期,较易将火灾控制在着火的一个防火分区内,消防员利用着火区内的消防电梯就可以进入着火区直接接近火源实施灭火和搜索等其他行动。对于有多个防火分区的楼层,即使一个防火分区的消防电梯受阻难以安全使用时,还可利用相邻防火分区的消防电梯。因此,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一部消防电梯。
7.3.5 除设置在仓库连廊、冷库穿堂或谷物筒仓工作塔内的消防电梯外,消防电梯应设置前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m2,前室的短边不应小于2.4m;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其使用面积尚应符合本规范第5.5.28 条和第6.4.3 条的规定;
3 除前室的出入口、前室内设置的正压送风口和本规范第5.5.27 条规定的户门外,前室内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4 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不应设置卷帘。 (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2、3、4,▶▶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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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 本条第2~4款为强制性条文。在消防电梯间(井)前设置具有防烟性能的前室,对于保证消防电梯的安全运行和消防员的行动安全十分重要。
消防电梯为火灾时相对安全的竖向通道,其前室靠外墙设置既安全,又便于天然采光和自然排烟,电梯出口在首层也可直接通向室外。一些受平面布置限制不能直接通向室外的电梯出口,可以采用受防火保护的通道,不经过任何其他房间通向室外。该通道要具有防烟性能。
本条根据为满足一个消防战斗班配备装备后使用电梯以及救助老年人、病人等人员的需要,规定了消防电梯前室的面积及尺寸。
7.3.6 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电梯井、机房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墙,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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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规定为确保消防电梯的可靠运行和防火安全。
在实际工程中,为有效利用建筑面积,方便建筑布置及电梯的管理和维护,往往多台电梯设置在同一部位,电梯梯井相互毗邻。一旦其中某部电梯或电梯井出现火情,可能因相互间的分隔不充分而影响其他电梯特别是消防电梯的安全使用。因此,参照本规范对消防电梯井井壁的耐火性能要求,规定消防电梯的梯井、机房要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与其它电梯的梯井、机房进行分隔。在机房上必须开设的开口部位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8消防设施的设置
8.1 一般规定
8.1.2 城镇(包括居住区、商业区、开发区、工业区等)应沿可通行消防车的街道设置市政消火栓系统。 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区)和堆场周围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用于消防救援和消防车停靠的屋面上,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3000m3 的戊类厂房,居住区人数不超过500 人且建筑层数不超过两层的居住区,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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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建筑室外消火栓系统包括水源、水泵接合器、室外消火栓、供水管网和相应的控制阀门等。室外消火栓是设置在建筑物外消防给水管网上的供水设施,也是消防队到场后需要使用的基本消防设施之一,主要供消防车从市政给水管网或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取水向建筑室内消防给水系统供水,也可以经加压后直接连接水带、水枪出水灭火。本条规定了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的建筑。当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建筑体积较小,或建筑物内无可燃物或可燃物较少时,灭火用水量较小,可直接依靠消防车所带水量实施灭火,而不需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为保证消防车在灭火时能便于从市政管网中取水,要沿城镇中可供消防车通行的街道设置市政消火栓系统,以保证市政基础消防设施能满足灭火需要。这里的街道是在城市或镇范围内,全路或大部分地段两侧建有或规划有建筑物,一般设有人行道和各种市政公用设施的道路,不包括城市快速路、高架路、隧道等。
8.1.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和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等系统以及下列建筑的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
1 超过5 层的公共建筑;
2 超过4 层的厂房或仓库;
3 其他高层建筑;
4 超过2层或建筑面积大于10000m2的地下建筑(地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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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水泵接合器是建筑室外消防给水系统的组成部分,主要用于连接消防车,向室内消防给水系统或自动喷水或水喷雾等水灭火系统或设施供水。在建筑外墙上或建筑外墙附近设置水泵接合器,能更有效地利用建筑内的消防设施,节省消防员登高扑救、铺设水带的时间。因此,原则上,设置室内消防给水系统或设置自动喷水、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雨淋灭火系统等系统的建筑,都需要设置水泵接合器。但考虑到一些层数不多的建筑,如小型公共建筑和多层住宅建筑,也可在灭火时在建筑内铺设水带采用消防车直接供水,而不需设置水泵接合器。
8.1.6 消防水泵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独建造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楼层;
3 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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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6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消防水泵房需保证泵房内部设备在火灾情况下仍能正常工作,设备和需进入房间进行操作的人员不会受到火灾的威胁。本条规定是为了便于操作人员在火灾时进入泵房,且泵房的安全不会受到外部火灾的影响。
本条规定中“疏散门应直通室外”,要求进出泵房不需要经过其他房间或使用空间而直接到达建筑外,开设在建筑首层门厅大门附近的疏散门可以视为直通室外;“疏散门应直通安全出口” ,要求泵房的门通过疏散走道直接连通到进入疏散楼梯(间)或直通室外的门,不需要经过其他空间。
有关消防水泵房的防火分隔要求,见本规范第 6.2.7 条。
8.1.7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需要联动控制的消防设备的建筑(群)应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 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正常工作的房间附近;
4 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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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7 本条第 1、3、4 款为强制性条文。消防控制室是建筑物内防火、灭火设施的显示、控制中心,必须确保控制室具有足够的防火性能,设置的位置能便于安全进出。
对于自动消防设施设置较多的建筑,设置消防控制室,可以方便采用集中控制方式管理、监视和控制建筑内自动消防设施的运行状况,确保建筑消防设施的可靠运行。消防控制室的疏散门设置说明,见本规范第 8.1.6 条的条文说明。有关消防控制室内应具备的显示、控制和远程监控功能,在国家标准《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 25506 中有详细规定,有关消防控制室内相关消防控制设备的构成和功能、电源要求、联动控制功能等的要求,在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中也有详细规定,设计时应符合这些标准的相应要求。
8.1.8 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控制室应采取防水淹的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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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8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是根据近年来一些重特大火灾事故的教训确定的。在实际火灾中,有不少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控制室被淹或因进水而无法使用,严重影响自动消防设施的灭火、控火效果,影响灭火救援行动。因此,既要通过合理确定这些房间的布置楼层和位置,也要采取门槛、排水措施等方法阻止灭火或自动喷水等灭火设施动作后的水积聚而致消防控制设备或消防水泵、消防电源与配电装置等被淹。
8.2 室内消火栓系统
8.2.1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1 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m2 的厂房和仓库;
2 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1m 的住宅建筑;
注:建筑高度不大于27m 的住宅建筑,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确有困难时,可只设置干式消防竖管和不带消火栓箱的DN65 的室内消火栓。
3 体积大于5000m3 的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建筑、展览建筑、商店建筑、旅馆建筑、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和图书馆建筑等单、多层建筑;
4 特等、甲等剧场,超过800 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和电影院等以及超过1200个座位的礼堂、体育馆等单、多层建筑;
5 建筑高度大于15m 或体积大于10000m3 的办公建筑、教学建筑和其他单、多层民用建筑。 (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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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室内消火栓是控制建筑内初期火灾的主要灭火、控火设备,一般需要专业人员或受过训练的人员才能较好地使用和发挥作用。
本条所规定的室内消火栓系统的设置范围,在实际设计中不应仅限于这些建筑或场所,还应按照有关专项标准的要求确定。对于在本条规定规模以下的建筑或场所,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确定设置与否。
对于 27m 以下的住宅建筑,主要通过加强被动防火措施和依靠外部扑救来防止火势扩大和灭火。住宅建筑的室内消火栓可以根据地区气候、水源等情况设置干式消防竖管或湿式室内消火栓系统。干式消防竖管平时无水,着火后由消防车通过设置在首层外墙接口向室内干式消防竖管输水,消防员自带水龙带驳接室内消防给水竖管的消火栓口进行取水灭火。如能设置湿式室内消火栓系统,则要尽量采用湿式系统。当住宅建筑中的楼梯间位置不靠外墙时,应采用管道与干式消防竖管连接。干式竖管的管径宜采用 80mm,消火栓口径应采用65mm。
8.3 自动灭火系统
8.3 自动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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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喷水、水喷雾、七氟丙烷、二氧化碳、泡沫、干粉、细水雾、固定水炮灭火系统等及其它自动灭火装置,对于扑救和控制建筑物内的初起火,减少损失、保障人身安全,具有十分明显的作用,在各类建筑内应用广泛。但由于建筑功能及其内部空间用途千差万别,本规范难以对各类建筑及其内部的各类场所一一作出规定。设计时应按照有关专项标准的要求,或根据不同灭火系统的特点及其适用范围、系统选型和设置场所的相关要求,经技术、经济等多方面比较后确定。
本节中各条的规定均有三个层次,一是这些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二是推荐了一种较适合该类场所的灭火系统类型,正常情况下应采用该类系统,但并不排斥采用其它适用的系统类型或灭火装置。如在有的场所空间很大,只有部分设备是主要的火灾危险源并需要灭火保护,或建筑内只有少数面积较小的场所内的设备需要保护时, 可对该局部火灾危险性大的设备采用火探管、 气溶胶、超细干粉等小型自动灭火装置进行局部保护,而不必采用大型自动灭火系统保护整个空间的方法;三是在选用某一系统的何种灭火方式时,应根据该场所的特点和条件、系统的特性以及国家相关政策确定。在选择灭火系统时,应考虑在一座建筑物内尽量采用同一种或同一类型的灭火系统,以便维护管理,简化系统设计。
此外,本规范未规定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场所,并不排斥或限制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以及建筑的整体消防安全需要而设置相应的自动灭火系统或设施。
8.3.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厂房或生产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不小于50000纱锭的棉纺厂的开包、清花车间,不小于5000锭的麻纺厂的分级、梳麻车间,火柴厂的烤梗、筛选部位;
2 占地面积大于1500m2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单、多层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类似生产的厂房;
3 占地面积大于1500m2 的木器厂房;
4 泡沫塑料厂的预发、成型、切片、压花部位;
5 高层乙、丙类厂房;
6 建筑面积大于500m2 的地下或半地下丙类厂房。 (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8.3.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仓库外,下列仓库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2 的棉、毛、丝、麻、化纤、毛皮及其制品的仓库;
注:单层占地面积不大于2000m2 的棉花库房,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600m2 的火柴仓库;
3 邮政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500m2 的空邮袋库;
4 可燃、难燃物品的高架仓库和高层仓库;
5 设计温度高于0℃的高架冷库,设计温度高于0℃且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大于1500m2 的非高架冷库;
6 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 的可燃物品地下仓库;
7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500m2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其他单层或多层丙类物品仓库。
(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8.3.3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高层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除游泳池、溜冰场外)及其地下、半地下室;
2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及其地下、半地下室的公共活动用房、走道、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可燃物品库房、自动扶梯底部;
3 高层民用建筑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4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 (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8.3.4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单、多层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特等、甲等剧场,超过15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5000人的体育场的室内人员休息室与器材间等;
2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 的展览、商店、餐饮和旅馆建筑以及医院中同样建筑规模的病房楼、门诊楼和手术部;
3 设置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 的办公建筑等;
4 藏书量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
5 大、中型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
6 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 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7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游泳场所外),设置在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m2 的地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游泳场所外)。 (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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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8.3.4 这四条均为强制性条文。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适用于扑救绝大多数建筑内的初起火,应用广泛。根据我国当前的条件,条文规定了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或场所,规定中有的明确了具体的设置部位,有的是规定了建筑。对于按建筑规定的,要求该建筑内凡具有可燃物且适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部位或场所,均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这四条所规定的这些建筑或场所具有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可能导致经济损失大、社会影响大或人员伤亡大的特点。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原则是重点部位、重点场所,重点防护;不同分区,措施可以不同;总体上要能保证整座建筑物的消防安全,特别要考虑所设置的部位或场所在设置灭火系统后应能防止一个防火分区内的火灾蔓延到另一个防火分区中去。
(1)邮政建筑既有办公,也有邮件处理和邮袋存放功能,在设计中一般按丙类厂房考虑,并按照不同功能实行较严格的防火分区或分隔。对于邮件处理车间,可在处理好竖向连通部位的防火分隔条件下,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其中的重要部位仍要尽量采用其他对邮件及邮件处理设备无较大损害的灭火剂及其灭火系统保护。
(2)木器厂房主要指以木材为原料生产、加工各类木质板材、家具、构配件、工艺品、模具等成品、半成品的车间。
(3)高层建筑的火灾危险性较高、扑救难度大,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可提高其自防、自救能力。
对于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住宅建筑,需要在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套内各房间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对于医院内手术部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可以根据国家标准《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 50333 的规定,不在手术室内设置洒水喷头。
(4)建筑内采用送回风管道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具有较大的火灾蔓延传播危险。旅馆、商店、展览建筑使用人员较多、有的室内装修还采用了较多难燃或可燃材料、大多设置有集中空气调节系统。这些场所人员的流动性大、对环境不太熟悉且功能复杂,有的建筑内的使用人员还可能较长时间处于休息、睡眠状态。可燃装修材料的烟生成量及其毒性分解物较多、火源控制较复杂或易传播火灾及其烟气。有固定座位的场所,人员疏散相对较困难,所需疏散时间可能较长。
(5)第8.3.4条第7款中的“建筑面积”是指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任一层的建筑面积。每个厅、室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5章的有关规定。
(6)老年人照料设施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以有效降低该类场所的火灾危害。根据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室内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8m、保护区域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m2及火灾危险等级不超过中危险级Ⅰ级的民用建筑,可以采用局部应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因此,当受条件限制难以设置普通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又符合上述规范要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可以采用局部应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8.3.5 根据本规范要求难以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展览厅、观众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和丙类生产车间、库房等高大空间场所,应设置其他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固定消防炮等灭火系统。 (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8.3.7 下列建筑或部位应设置雨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火柴厂的氯酸钾压碾厂房,建筑面积大于100m2 且生产或使用硝化棉、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胶片、硝化纤维的厂房;
2 乒乓球厂的轧坯、切片、磨球、分球检验部位;
3 建筑面积大于60m2 或储存量大于2t 的硝化棉、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胶片、硝化纤维的仓库;
4 日装瓶数量大于3000 瓶的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的灌瓶间、实瓶库;
5 特等、甲等剧场、超过1500 个座位的其他等级剧场和超过2000 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的舞台葡萄架下部;
6 建筑面积不小于400m2 的演播室,建筑面积不小于500m2 的电影摄影棚。(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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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7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雨淋系统是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之一,主要用于扑救燃烧猛烈、蔓延快的大面积火灾。雨淋系统应有足够的供水速度,保证灭火效果,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的规定。
本条规定应设置雨淋系统的场所均为发生火灾蔓延快,需尽快控制的高火灾危险场所:
(1)火灾危险性大、着火后燃烧速度快或可能发生爆炸性燃烧的厂房或部位。
(2)易燃物品仓库,当面积较大或储存量较大时,发生火灾后影响面较大,如面积大于 60m2 硝化棉等仓库。
(3)可燃物较多且空间较大、火灾易迅速蔓延扩大的演播室、电影摄影棚等场所。
(4)乒乓球的主要原料是赛璐珞,在生产过程中还采用甲类液体溶剂,乒乓球厂的轧坯、切片、磨球、分球检验部位具有火灾危险性大且着火后燃烧强烈、蔓延快等特点。
8.3.8 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
1 单台容量在40MV·A 及以上的厂矿企业油浸变压器,单台容量在90MV·A 及以上的电厂油浸变压器,单台容量在125MV·A 及以上的独立变电站油浸变压器;
2 飞机发动机试验台的试车部位;
3 充可燃油并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
注:设置在室内的油浸变压器、充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可采用细水雾灭火系统。
(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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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8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水喷雾灭火系统喷出的水滴粒径一般在 1mm 以下,喷出的水雾能吸收大量的热量,具有良好的降温作用,同时水在热作用下会迅速变成水蒸气,并包裹保护对象,起到部分窒息灭火的作用。水喷雾灭火系统对于重质油品具有良好的灭火效果。
(1)变压器油的闪点一般都在 120℃以上,适用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保护。对于缺水或严寒、寒冷地区、无法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的电力变压器和设置在室内的电力变压器,可以采用二氧化碳等气体灭火系统。另外,对于变压器,目前还有一些有效的其它灭火系统可以采用,如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等。
(2)飞机发动机试验台的火灾危险源为燃料油和润滑油,设置自动灭火系统主要用于保护飞机发动机和试车台架。该部位的灭火系统设计应全面考虑,一般可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也可以采用气体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等。
8.3.9 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气体灭火系统:
1 国家、省级或人口超过100 万的城市广播电视发射塔内的微波机房、分米波机房、米波机房、变配电室和不间断电源(UPS)室;
2 国际电信局、大区中心、省中心和一万路以上的地区中心内的长途程控交换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3 两万线以上的市话汇接局和六万门以上的市话端局内的程控交换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4 中央及省级公安、防灾和网局级及以上的电力等调度指挥中心内的通信机房和控制室;
5 A、B 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的主机房和基本工作间的已记录磁(纸)介质库;
6 中央和省级广播电视中心内建筑面积不小于120m2 的音像制品库房;
7 国家、省级或藏书量超过100 万册的图书馆内的特藏库;中央和省级档案馆内的珍藏库和非纸质档案库;大、中型博物馆内的珍品库房;一级纸绢质文物的陈列室;
8 其他特殊重要设备室。
注:1 本条第1、4、5、8 款规定的部位,可采用细水雾灭火系统。
2 当有备用主机和备用已记录磁(纸)介质,且设置在不同建筑内或同一建筑内的不同防火分区内时,本条第5 款规定的部位可采用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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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9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规定的气体灭火系统主要包括高低压二氧化碳、七氟丙烷、三氟甲烷、氮气、IG541、IG55 等灭火系统。气体灭火剂不导电、一般不造成二次污染,是扑救电子设备、 精密仪器设备、 贵重仪器和档案图书等纸质、绢质或磁介质材料信息载体的良好灭火剂。气体灭火系统在密闭的空间里有良好的灭火效果,但系统投资较高,故本规范只要求在一些重要的机房、贵重设备室、珍藏室、档案库内设置。
(1)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主机房,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的规定确定。根据《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2008 的规定,A、B 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分级为: 电子信息系统运行中断将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或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机房为 A 级机房,电子信息系统运行中断将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或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的机房为 B级机房。图书馆的特藏库,按照国家现行标准《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38 的规定确定。档案馆的珍藏库,按照国家现行标准《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25 的规定确定。大、中型博物馆按照国家现行标准《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66 的规定确定。
(2)特殊重要设备,主要指设置在重要部位和场所中,发生火灾后将严重影响生产和生活的关键设备。如化工厂中的中央控制室和单台容量 300MW 机组及以上容量的发电厂的电子设备间、控制室、计算机房及继电器室等。高层民用建筑内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对生产、生活产生严重影响的配电室等,也属于特殊重要设备室。
(3)从近几年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使用情况看,该系统应设置在不经常有人停留的场所。
8.3.10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灭火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罐容量大于1000m3 的固定顶罐应设置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2 罐壁高度小于7m 或容量不大于200m3 的储罐可采用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
3 其他储罐宜采用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4 石油库、石油化工、石油天然气工程中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灭火系统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 等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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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0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可燃液体储罐火灾事故较多,且一旦初起火未得到有效控制,往往后期灭火效果不佳。设置固定或半固定式灭火系统,可对储罐火灾起到较好的控火和灭火作用。
低倍数泡沫主要通过泡沫的遮断作用,将燃烧液体与空气隔离实现灭火。中倍数泡沫灭火取决于泡沫的发泡倍数和使用方式,当以较低的倍数用于扑救甲、乙、丙类液体流淌时,灭火机理与低倍数泡沫相同;当以较高的倍数用于全淹没方式灭火时,其灭火机理与高倍数泡沫相同。高倍数泡沫主要通过密集状态的大量高倍数泡沫封闭区域,阻断新空气的流入实现窒息灭火。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被广泛用于生产、加工、储存、运输和使用甲、乙、丙类液体的场所。甲、乙、丙类可燃液体储罐主要采用泡沫灭火系统保护。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可用于保护小型油罐和其它一些类似场所。高倍数泡沫可用于大空间和人员进入有危险以及用水难以灭火或灭火后水渍损失大的场所,如大型易燃液体仓库、橡胶轮胎库、纸张和卷烟仓库、电缆沟及地下建筑(汽车库)等。有关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与选型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 等的有关规定。
8.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4.1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 的制鞋、制衣、玩具、电子等类似用途的厂房;
2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棉、毛、丝、麻、化纤及其制品的仓库,占地面积大于500m2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2 的卷烟仓库;
3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 的商店、展览、财贸金融、客运和货运等类似用途的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 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4 图书或文物的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重要的档案馆;
5 地市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建筑、邮政建筑、电信建筑,城市或区域性电力、交通和防灾等指挥调度建筑;
6 特等、甲等剧场,座位数超过1500 的其他等级的剧场或电影院,座位数超过2000个的会堂或礼堂,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
7 大、中型幼儿园的儿童用房等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 的疗养院的病房楼、旅馆建筑和其他儿童活动场所,不少于200床位的医院门诊楼、病房楼和手术部等;
8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9 净高大于2.6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净高大于0.8m且有可燃物的闷顶或吊顶内;
10 电子信息系统的主机房及其控制室、记录介质库,特殊贵重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机器、仪表、仪器设备室、贵重物品库房;
11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50m2 的可燃物品库房和建筑面积大于500m2 的营业厅;
12 其他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13 设置机械排烟、防烟系统、雨淋或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固定消防水炮灭火系统等需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锁动作的场所或部位。
注: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用房及其公共走道,均应设置火灾探测器和声警报装置或消防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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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能起到早期发现和通报火警信息,及时通知人员进行疏散、灭火的作用,应用广泛。本条规定的设置范围,主要为同一时间停留人数较多,发生火灾容易造成人员伤亡需及时疏散的场所或建筑;可燃物较多,火灾蔓延迅速,扑救困难的场所或建筑;以及不易及时发现火灾且性质重要的场所或建筑。该规定是对国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实践经验的总结,并考虑了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本条所规定的场所,如未明确具体部位的,除个别火灾危险性小的部位,如卫生间、泳池、水泵房等外,需要在该建筑内全部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制鞋、制衣、玩具、电子等类似火灾危险性的厂房主要考虑了该类建筑面积大、同一时间内人员密度较大、可燃物多的。
3商店和展览建筑中的营业、展览厅和娱乐场所等场所,为人员较密集、可燃物较多、容易
发生火灾,需要早报警、早疏散、早扑救的场所。
4 重要的档案馆,主要指国家现行标准《档案馆设计规范》JGJ 25 规定的国家档案馆。其他专业档案馆,可视具体情况比照本规定确定。
5 对于地市级以下的电力、交通和防灾调度指挥、广播电视、电信和邮政建筑,可视建筑的规模、高度和重要性等具体情况确定。
6 剧场和电影院的级别,按国家现行标准《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 57 和《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58 确定。
10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 的规定,电子信息系统的主机房为主要用于电子信息处理、存储、交换和传输设备的安装和运行的建筑空间,包括服务器机房、网络机房、存储机房等功能区域。
13 建筑中有需要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的部位主要有:机械排烟系统、机械防烟系统、水幕系统、雨淋系统、预作用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防火卷帘、常开防火门、自动排烟窗等。
为使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人员能及时获知火灾信息,及早探测火情,要求在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居室、公共活动用房等老年人用房中设置相应的火灾报警和警报装置。当老年人照料设施单体的总建筑面积小于500m2时,也可以采用独立式烟感火灾探测报警器。独立式烟感探测器适用于受条件限制难以按标准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如规模较小的建筑或既有建筑改造等。独立式烟感探测器可通过电池或者生活用电直接供电,安装使用方便,能够探测火灾时产生的烟雾,及时发出报警,可以实现独立探测、独立报警。本条中的“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用房”,是指现行《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规定的老年人生活用房、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
8.4.3 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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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规定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的场所, 包括工业生产、储存,公共建筑中可能散发可燃蒸气或气体,并存在爆炸危险的场所与部位,也包括丙、丁类厂房、仓库中存储或使用燃气加工的部位,以及公共建筑中的燃气锅炉房等场所,不包括住宅建筑内的厨房。
8.5 防烟和排烟设施
8.5 防烟和排烟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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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烟气中所含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氟化氢、氯化氢等多种有毒成分以及高温缺氧等都会对人体造成极大的危害。及时排除烟气,对保证人员安全疏散,控制烟气蔓延,便于扑救火灾具有重要作用。对于一座建筑,当其中某部位着火时,应采取有效的排烟措施排除可燃物燃烧产生的烟气和热量,使该局部空间形成相对负压区;对非着火部位及疏散通道等应采取防烟措施,以阻止烟气侵入,以利人员的疏散和灭火救援。因此,在建筑内设置排烟设施十分必要。
8.5.1 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防烟设施:
1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
2 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3 避难走道的前室、避难层(间)。
建筑高度不大于50m 的公共建筑、厂房、仓库和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 的住宅建筑,当其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系统:
1 前室或合用前室采用敞开的阳台、凹廊;
2 前室或合用前室具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可开启外窗的面积满足自然排烟口的面积要求。 (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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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建筑物内的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避难区域等,都是建筑物着火时的安全疏散、救援通道。火灾时,可通过开启外窗等自然排烟设施将烟气排出,亦可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使烟气不致侵入疏散通道或疏散安全区内。
对于建筑高度小于等于 50m 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等于 100m 的住宅建筑,由于这些建筑受风压作用影响较小,可利用建筑本身的采光通风,基本起到防止烟气进一步进入安全区域的作用。
当采用凹廊、阳台作为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或者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具有两个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有满足需要的可开启窗面积时,可以认为该前室或合用前室的自然通风能及时排出漏入前室或合用前室的烟气,并可防止烟气进入防烟楼梯间。
8.5.2 厂房或仓库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
1 人员或可燃物较多的丙类生产场所,丙类厂房内建筑面积大于300m2 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2 建筑面积大于5000m2 的丁类生产车间;
3 占地面积大于1000m2 的丙类仓库;
4 高度大于32m 的高层厂房(仓库)内长度大于20m 的疏散走道,其他厂房(仓库)内长度大于40m 的疏散走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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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事实证明,丙类仓库和丙类厂房的火灾往往会产生大量浓烟,不仅加速了火灾的蔓延,而且增加了灭火救援和人员疏散的难度。在建筑内采取排烟措施,尽快排除火灾过程中产生的烟气和热量,对于提高灭火救援的效果、保证人员疏散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厂房和仓库内的排烟设施可结合自然通风、天然采光等要求设置,并在车间内火灾危险性相对较高部位局部考虑加强排烟措施。尽管丁类生产车间的火灾危险性较小,但建筑面积较大的车间仍可能存在火灾危险性大的局部区域,如空调生产与组装车间、汽车部件加工和组装车间等,且车间进深大、烟气难以依靠外墙的开口进行排除,因此应考虑设置机械排烟设施或在厂房中间适当部位设置自然排烟口。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仓库),主要考虑加强正常通风和事故通风等预防发生爆炸的技术措施。因此,本规范未明确要求该类建筑设置排烟设施。
8.5.3 民用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
1 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100m2 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地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2 中庭;
3 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100m2 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
4 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300m2 且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5 建筑内长度大于20m 的疏散走道。 (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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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为吸取娱乐场所的火灾教训,为此,本条规定建筑中地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当设置排烟设施。
中庭在建筑中往往贯通数层,在火灾时会产生一定的烟囱效应,能使火势和烟气迅速蔓延,易在较短时间内使烟气充填或弥散到整个中庭,并通过中庭扩散到相连通的邻近空间。设计需结合中庭和相连通空间的特点、火灾荷载的大小和火灾的燃烧特性等,采取有效的防烟、排烟措施。中庭烟控的基本方法包括减少烟气产生和控制烟气运动两方面。设置机械排烟设施,能使烟气有序运动和排出建筑物,使各楼层的烟气层维持在一定的高度以上,为人员赢得必要的逃生时间。
根据试验观测,人在浓烟中低头掩鼻的最大行走距离为 20m~30m。为此,本条规定建筑内长度大于 20m 的疏散走道应设排烟设施。
8.5.4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当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2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时,应设置排烟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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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4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地下、半地下建筑(室)不同于地上建筑,地下空间的对流条件、自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差,可燃物在燃烧过程中缺乏充足的空气补充,可燃物燃烧慢、产烟量大、温升快、能见度降低很快,不仅增加人员的恐慌心理,而且对安全疏散和灭火救援十分不利。因此,地下空间的防排烟设置要求比地上空间严格。
地上建筑中无窗房间的通风与自然排烟条件与地下建筑类似,因此其相关要求也与地下建筑的要求一致。
9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9.1 一般规定
9.1.2 甲、乙类厂房内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丙类厂房内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粉尘、纤维的空气,在循环使用前应经净化处理,并应使空气中的含尘浓度低于其爆炸下限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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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甲、乙类厂房,有的存在甲、乙类挥发性可燃蒸气,有的在生产使用过程中会产生可燃气体,在特定条件下易积聚而与空气混合形成具有爆炸危险的混合气体。甲、乙类厂房内的空气如循环使用,尽管可减少一定能耗,但火灾危险性可能持续增大。因此,甲、乙类厂房要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将室内空气及时排出到室外,而不循环使用。同时,需向车间内送入新鲜空气,但排风设备在通风机房内存在泄漏可燃气体的可能,因此应符合本规范第9.1.3条的规定。
丙类厂房中有的存在可燃纤维(如纺织厂、亚麻厂)和粉尘,易造成火灾的蔓延,除及时清扫外,若要循环使用空气,要在通风机前设滤尘器对空气进行净化后才能循环使用。某些火灾危险性相对较低的场所,正常条件下不具有火灾与爆炸危险,但只要条件适宜仍可能发生火灾。因此,规定空气的含尘浓度要求低于含燃烧或爆炸危险粉尘、纤维的爆炸下限的 25%。此规定参考了国内外有关标准对类似场所的要求。
9.1.3 为甲、乙类厂房服务的送风设备与排风设备应分别布置在不同通风机房内,且排风设备不应和其他房间的送、排风设备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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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规定主要为防止空气中的可燃气体再被送入甲、乙类厂房内或将可燃气体送到其它生产类别的厂房内形成爆炸气氛而导致爆炸事故。因此,为甲、乙类车间服务的排风设备,不能与送风设备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也不能与为其他车间服务的送、排风设备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
9.1.4 民用建筑内空气中含有容易起火或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应设置自然通风或独立的机械通风设施,且其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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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4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要求民用建筑内存放容易着火或爆炸物质(例如,容易放出氢气的蓄电池、使用甲类液体的小型零配件等)的房间所设置的排风设备要采用独立的排风系统,主要为避免将这些容易着火或爆炸的物质通过通风系统送入该建筑内的其它房间。因此,将这些房间的排风系统所排出的气体直接排到室外安全地点,是经济、有效的安全方法。
此外,在有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通风设备,要根据该场所的防爆等级和国家有关标准要求选用相应防爆性能的防爆设备。
9.2 供 暖
9.2.2 甲、乙类厂房(仓库)内严禁采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供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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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甲、乙类生产厂房内遇明火发生的火灾,后果十分严重。为吸取教训,规定甲、乙类厂房(仓库)内严禁采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供暖。
9.2.3 下列厂房应采用不循环使用的热风供暖:
1 生产过程中散发的可燃气体、蒸气、粉尘或纤维与供暖管道、散热器表面接触能引起燃烧的厂房;
2 生产过程中散发的粉尘受到水、水蒸汽的作用能引起自燃、爆炸或产生爆炸性气体的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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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规定应采用不循环使用热风供暖的场所,均为具有爆炸危险性的厂房,主要有:
(1)生产过程中散发的可燃气体、蒸气、粉尘、纤维与采暖管道、散热器表面接触,虽然供暖温度不高,也可能引起燃烧的厂房,如二硫化碳气体、黄磷蒸气及其粉尘等。
(2)生产过程中散发的粉尘受到水、水蒸气的作用,能引起自燃和爆炸的厂房,如生产和加工钾、钠、钙等物质的厂房。
(3)生产过程中散发的粉尘受到水、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爆炸性气体的厂房,如电石、碳化铝、氢化钾、氢化钠、硼氢化钠等放出的可燃气体等。
9.3 通风和空气调节
9.3.2 厂房内有爆炸危险场所的排风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和有爆炸危险的房间隔墙。 (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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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对于有爆炸危险的车间或厂房,容易通过通风管道蔓延到建筑的其它部分,本条对排风管道穿越防火墙和有爆炸危险的部位作了严格限制,以保证防火墙等防火分隔物的完整性,并防止通过排风管道将有爆炸危险场所的火灾或爆炸波引入其他场所。
9.3.5 含有燃烧和爆炸危险粉尘的空气,在进入排风机前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除尘器进行处理。对于遇水可能形成爆炸的粉尘,严禁采用湿式除尘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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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5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含有燃烧和爆炸危险粉尘的空气不能进入排风机或在进入排风机前对其进行净化。采用不产生火花的除尘器,主要为防止除尘器工作过程中产生火花引起粉尘、碎屑燃烧或爆炸。
空气中可燃粉尘的含量控制在爆炸下限的 25%以下,通常是可防止可燃粉尘形成局部高浓度、满足安全要求的数值。美国消防协会(NFPA)《防火手册》指出:可燃蒸气和气体的警告响应浓度为其爆炸下限的 20%;当浓度达到爆炸下限的 50%时,要停止操作并进行惰化。国内大部分文献和标准也均采用物质爆炸下限的 25%为警告值。
9.3.8 净化或输送有爆炸危险粉尘和碎屑的除尘器、过滤器或管道,均应设置泄压装置。
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应布置在系统的负压段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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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8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试验和爆炸案例分析均表明,用于排除有爆炸危险的粉尘、碎屑的除尘器、过滤器和管道,如果设置泄压装置,对于减轻爆炸的冲击波破坏较为有效。泄压面积大小则需根据有爆炸危险的粉尘、纤维的危险程度,经计算确定。
要求除尘器和过滤器布置在负压段上,主要为缩短含尘管道的长度,减少管道内的积尘,避免因干式除尘器布置在系统的正压段上漏风而引起火灾。
9.3.9 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风系统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2 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内;
3 排风管应采用金属管道,并应直接通向室外安全地点,不应暗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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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9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含可燃气体、蒸气和粉尘场所的排风系统,通过设置导除静电接地的装置,可以减少因静电引发爆炸的可能性。地下、半地下场所易积聚有爆炸危险的蒸气和粉尘等物质,因此对上述场所进行排风的设备不能设置在地下、半地下。
第 3 款规定主要为便于检查维修和排除危险,消除安全隐患。为安全考虑,排气口要尽量远离明火和人员通过或停留的地方。
9.3.11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在下列部位应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70℃的防火阀:
1 穿越防火分区处;
2 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3 穿越重要或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4 穿越防火分隔处的变形缝两侧;
5 竖向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注:当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均独立设置时,水平风管与竖向总管的交 接处可不设置防火阀。 (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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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是建筑内部火灾蔓延的途径之一,要采取措施防止火势穿过防火墙和不燃性防火分隔物等位置蔓延。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上应设防火阀的部位主要有:
1 防火分区等防火分隔处,主要防止火灾在防火分区或不同防火单元之间蔓延。在某些情况下,必须穿过防火墙或防火隔墙时,需在穿越处设置防火阀,此防火阀一般依靠感烟火灾探测器控制动作,用电讯号通过电磁铁等装置关闭,同时它还具有温度熔断器自动关闭以及手动关闭的功能。
2、3 风管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或其它防火隔墙和楼板处。主要防止机房的火灾通过风管蔓延到建筑内的其它房间,或者防止建筑内的火灾通过风管蔓延到机房。此外,为防止火灾蔓延至重要的会议室、贵宾休息室、多功能厅等性质重要的房间或有贵重物品、设备的房间以及易燃物品实验室或易燃物品库房等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规定风管穿越这些房间的隔墙和楼板处应设置防火阀。
4 在穿越变形缝的两侧风管上。在该部位两侧风管上各设一个防火阀,主要为使防火阀在一
定时间里达到耐火完整性和耐火稳定性要求,有效地起到隔烟阻火作用,参见图9。
5 竖向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主要为防止火势竖向蔓延。
有关防火阀的分类,参见表18。
9.3.16 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应设置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设施。燃气锅炉房应选用防爆型的事故排风机。当采取机械通风时,机械通风设施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通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油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3 次/h 确定,事故排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6 次/h 确定;
2 燃气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6 次/h 确定,事故排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12 次/h 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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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6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所指锅炉房包括燃油、燃气的热水、蒸汽锅炉房和直燃型溴
化锂冷(热)水机组的机房。
燃油、燃气锅炉房在使用过程中存在逸漏或挥发的可燃性气体,要在这些房间内通过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方式保持良好的通风条件,使逸漏或挥发的可燃性气体与空气混合气体的浓度不能达到其爆炸下限值的 25%。
燃油锅炉所用油的闪点温度一般高于 60℃, 油泵房内的温度不大会高于 60℃, 不存在爆炸危险。机房的通风量可按泄漏量计算或按换气次数计算,具体设计要求参见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2008 第 15.3 节有关燃油、燃气锅炉房的通风要求。
10电气
10.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10.1.1 下列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1 建筑高度大于50m 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
2 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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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消防用电的可靠性是保证建筑消防设施可靠运行的基本保证。本条根据建筑扑救难度和建筑的功能及其重要性以及建筑发生火灾后可能的危害与损失、消防设施的用电情况,确定了建筑中的消防用电设备要求按一级负荷进行供电的建筑范围。
本规范中的“消防用电”包括消防控制室照明、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设施、火灾探测与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或装置、疏散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电动的防火门窗、卷帘、阀门等设施、设备在正常和应急情况下的用电。
10.1.2 下列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1 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 的厂房(仓库);
2 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5L/s 的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和甲、乙类液体储罐(区);
3 粮食仓库及粮食筒仓;
4 二类高层民用建筑;
5 座位数超过1500 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 个的体育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 的商店和展览建筑,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电信和财贸金融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 的其他公共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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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规定了需按二级负荷要求对消防用电设备供电的建筑范围,有关说明参见第 10.1.1 条的条文说明。
10.1.5 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大于100m 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1.5h;
2 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m2 的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 的地下、半地下建筑,不应少于1.0h;
3 其他建筑,不应少于0.5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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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是保证建筑中人员疏散安全的重要保障条件,应急备用照明主要用于建筑中消防控制室、重要控制室等一些特别重要岗位的照明。在火灾时,在一定时间内持续保障这些照明,十分必要和重要。
本规范中的“消防应急照明”是指火灾时的疏散照明和备用照明。对于疏散照明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试验和火灾证明,单、多层建筑和部分高层建筑着火时,人员一般能在 10min 以内疏散完毕。本条规定的连续供电时间,考虑了一定安全系数以及实际人员疏散状况和个别人员疏散困难等情况。对于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民用建筑、医院等场所和大型公共建筑等,由于疏散人员体质弱、人员较多或疏散距离较长等,会出现疏散时间较长的情况,故对这些场所的连续供电时间要求有所提高。
为保证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用电的安全可靠,设计时要尽可能采用集中供电方式。应急备用电源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均需在主电源断电后能立即自动投入,并保持持续供电,功率能满足所有应急用电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在设计供电时间内连续供电的要求。
10.1.6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建筑内的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
备用消防电源的供电时间和容量,应满足该建筑火灾延续时间内各消防用电设备的要求。 (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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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要求是保证消防用电供电可靠性的一项重要措施。实践中,
尽管电源可靠,但如果消防设备的配电线路不可靠,仍不能保证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可靠性,因此要求消防用电设备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确保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仍能保证消防供电。
如果生产、生活用电与消防用电的配电线路采用同一回路,火灾时,可能因电气线路短路或切断生产、生活用电,导致消防用电设备不能运行,因此,消防用电设备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同时,消防电源宜直接取自建筑内设置的配电室的母线或低压电缆进线,且低压配电系统主接线方案应合理,以保证当切断生产、生活电源时,消防电源不受影响。
对于建筑的低压配电系统主接线方案,目前在国内建筑电气工程中采用的设计方案有不分组设计和分组设计两种。对于不分组方案,常见消防负荷采用专用母线段,但消防负荷与非消防负荷共用同一进线断路器或消防负荷与非消防负荷共用同一进线断路器和同一低压母线段。这种方案具有主接线简单、造价较低,但这种方案使消防负荷受非消防负荷故障的影响较大;对于分组设计方案,消防供电电源是从建筑的变电站低压侧封闭母线处将消防电源分出,形成各自独立的系统,这种方案主接线相对复杂,造价较高,但这种方案使消防负荷受非消防负荷故障的影响较小。图 11给出了几种接线方案的示意做法。
图 11 消防用电设备电源在变压器低压出线端设置单独主断路器示意
当采用柴油发电机作为消防设备的备用电源时,要尽量设计独立的供电回路,使电源能直接与消防用电设备连接,参见图 12。
本条规定的“供电回路”,是指从低压总配电室或分配电室至消防设备或消防设备室(如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消防电梯机房等)最末级配电箱的配电线路。
对于消防设备的备用电源,通常有三种:①独立于工作电源的市电回路,②柴油发电机,③应急供电电源(EPS)。这些备用电源的供电时间和容量,均要求满足各消防用电设备设计持续运行时间最长者的要求。
10.1.8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和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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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8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要求也是保证消防用电供电可靠性的一项重要措施。
本条规定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对于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和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为上述消防设备或消防设备室处的最末级配电箱;对于其他消防设备用电,如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等,为这些用电设备所在防火分区的配电箱。
10.1.10 消防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槽盒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并敷设在电缆井、沟内时,可不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明敷;
2 暗敷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性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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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0 本条第 1、2 款为强制性条文。消防配电线路的敷设是否安全,直接关系到消防用电设备在火灾时能否正常运行,因此,本条对消防配电线路的敷设提出了强制性要求。
工程中,电气线路的敷设方式主要有明敷和暗敷两种方式。对于明敷方式,由于线路暴露在外,火灾时容易受火灾或高温的作用而损毁,因此,规范要求线路明敷时要穿金属导管或金属线槽并采取保护措施。保护措施一般可采取包覆防火材料或涂刷防火材料。
对于阻燃或耐火电缆,由于其具有较好的阻燃和耐火性能,故当敷设在电缆井、沟内时,可不穿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槽盒。“阻燃电缆”和“耐火电缆”为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阻燃及耐火电缆:塑料绝缘阻燃及耐火电缆分级和要求》GA306.1~2 的电缆。
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由铜芯、矿物质绝缘材料、铜等金属护套组成,除具有良好的导电性能、机械物理性能、耐火性能外,还具有良好的不燃性,这种电缆在火灾条件下不仅能够保证火灾延续时间内的消防供电,还不会延燃、不产生烟雾,故规范允许这类电缆可以直接明敷。
暗敷设时,配电线路穿金属导管并敷设在保护层厚度达到30mm以上的结构内,是考虑到这种敷设方式比较安全、经济,且试验表明,这种敷设能保证线路在火灾中继续供电,故规范对暗敷时的厚度做出相关规定。
10.2 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
10.2.1 架空电力线与甲、乙类厂房(仓库),可燃材料堆垛,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的最近水平距离应符合表10.2.1 的规定。
35kV 及以上架空电力线与单罐容积大于200m3 或总容积大于1000m3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
表10.2.1 架空电力线与甲、乙类厂房(仓库)、可燃材料堆垛等的最近水平距离(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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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规定的甲、乙类厂房、甲、乙类仓库,可燃材料堆垛,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和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均为容易引发火灾且难以扑救的场所和建筑。本条确定的这些场所或建筑与电力架空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主要考虑了架空电力线在倒杆断线时的危害范围。
据调查,架空电力线倒杆断线现象多发生在刮大风特别是刮台风时。据 21 起倒杆、断线事故统计,倒杆后偏移距离在 1m 以内的 6 起,2m~4m 的 4 起,半杆高的 4 起,一杆高的 4 起,1.5 倍杆高的 2 起,2 倍杆高的 1 起。对于采用塔架方式架设电线时,由于顶部用于稳定部分较高,该杆高可按高度最高一路调设线路的吊杆距地高度计算。
储存丙类液体的储罐,液体的闪点不低于 60℃,在常温下挥发可燃蒸气少,蒸气扩散达到燃烧爆炸范围的可能性更小。对此,可按不少于 1.2 倍电杆(塔)高的距离确定。
对于容积大的液化石油气单罐,实践证明,保持与高压架空电力线 1.5 倍杆(塔)高的水平距离,难以保障安全。因此,本条规定 35kV 以上的高压电力架空线与单罐容积大于 200m3 液化石油气储罐或总容积大于 1000 m3 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最小水平间距,当根据表 10.2.1 的规定按电杆或电塔高度的 1.5 倍计算后,距离小于 40m 时,仍需要按照 40m 确定。
对于地下直埋的储罐,无论储存的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的物性如何,均因这种储存方式有较高的安全性、不易大面积散发可燃蒸气或气体,该储罐与架空电力线路的距离可在相应规定距离的基础上减小一半。
10.2.4 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
卤钨灯和额定功率不小于100W 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
额定功率不小于60W 的白炽灯、卤钨灯、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荧光高压汞灯(包括电感镇流器)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物体上或采取其他防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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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4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规定主要为预防和减少因照明器表面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所引发的火灾。卤钨灯(包括碘钨灯和溴钨灯)的石英玻璃表面温度很高,如 1000W 的灯管温度高达 500℃~800℃,很容易烤燃与其靠近的纸、布、木构件等可燃物。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等采用功率不小于 100W 的白炽灯泡的照明灯具和不小于 60W 的白炽灯、卤钨灯、荧光高压汞灯、高压钠灯、金属卤灯光源等灯具,使用时间较长时,引入线及灯泡的温度会上升,甚至到 100℃以上。本条规定旨在防止高温灯泡引燃可燃物,而要求采用瓷管、石棉、玻璃丝等不燃烧材料将这些灯具的引入线与可燃物隔开。根据试验,不同功率的白炽灯的表面温度及其烤燃可燃物的时间、温度,见表 19。
10.3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10.3.1 除建筑高度小于27m 的住宅建筑外,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
1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避难层(间);
2 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200m2 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3 建筑面积大于100m2 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
4 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
5 人员密集的厂房内的生产场所及疏散走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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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设置疏散照明可以使人们在正常照明电源被切断后,仍然以较快的速度逃生,是保证和有效引导人员疏散的设施。本条规定了建筑内应设置疏散照明的部位,这些部位主要为人员安全疏散必须经过的重要节点部位和建筑内人员相对集中、人员疏散时易出现拥堵情况的场所。
对于本规范未明确规定的场所或部位,设计师应根据实际情况,从有利于人员安全疏散需要出发考虑设置疏散照明,如生产车间、仓库、重要办公楼中的会议室等。
10.3.2 建筑内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疏散走道,不应低于1.0 lx;
2 对于人员密集场所、避难层(间),不应低于3.0 lx;对于老年人照料设施、病房楼或手术部的避难间,不应低于10.0 lx;
3 对于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不应低于5.0lx;对于人员密集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病房楼或手术部内的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不应低于10.0l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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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规定的区域均为疏散过程中的重要过渡区或视作室内的安全区,适当提高疏散应急照明的照度值,可以大大提高人员的疏散速度和安全疏散条件,有效减少人员伤亡。
本条规定设置消防疏散照明场所的照度值,考虑了我国各类建筑中暴露出来的一些影响人员疏散的问题,参考了美国、英国等国家的相关标准,但仍较这些国家的标准要求低。因此,有条件的,要尽量增加该照明的照度,从而提高疏散的安全性。
10.3.3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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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等是要在建筑发生火灾时继续保持正常工作的部位,故消防应急照明的照度值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要求。这些场所一般照明标准值参见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的有关规定。
11木结构建筑
11.0.3 甲、乙、丙类厂房(库房)不应采用木结构建筑或木结构组合建筑。丁、戊类厂房(库房)和民用建筑,当采用木结构建筑或木结构组合建筑,其允许层数和允许建筑高度应符合表11.0.3-1 的规定,木结构建筑中防火墙间的允许建筑长度和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11.0.3-2 的规定。
表11.0.3-1 木结构建筑或木结构组合建筑的允许层数和允许建筑高度
表11.0.3-2 木结构建筑中防火墙间的允许建筑长度和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注:1 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防火墙间的允许建筑长度和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 倍,对于丁、戊类地上厂房,防火墙间的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
2 体育场馆等高大空间建筑,其建筑高度和建筑面积可适当增加。 (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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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控制木结构建筑的应用范围、高度、层数和防火分区大小,是控制其火灾危害的重要手段。本条参考国外相关标准规定,根据我国实际情况规定丁、戊类厂房(库房)和民用建筑可采用木结构建筑或木结构组合建筑,而甲、乙、丙类厂房(库房)则不允许。
(1)从木结构建筑构件的耐火性能看,木结构建筑的耐火等级介于三级和四级之间。本规范规定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只允许建造2层。在本章规定的木结构建筑中,构件的耐火性能优于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因此规定木结构建筑的最多允许层数为3层。此外,本规范第11.04条对商店、体育馆以及丁、戊类厂房(库房)还规定其层数只能为单层。表11.0.3-1、表11.0.3-2规定的数值是在消化吸收国外有关规范和协调我国相关标准规定的基础上确定的。
表 11.0.3-2 中 “防火墙间的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指位于两道防火墙之间的一个楼层的建筑面积。如果建筑只有1层,则该防火墙间的建筑面积可允许 1800m2 ;如果建筑需要建造3层,则两道防火墙之间的每个楼层的建筑面积最大只允许 600m2 ,使3个楼层的建筑面积之和不能大于单层时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即 1800m 2 。这一规定主要考虑到支撑楼板的柱、梁和竖向的分隔构件——楼板的燃烧性能较低,不能达到不燃的要求,因而,某一层着火后有可能导致位于两座防火墙之间的这 3 层楼均被烧毁。
(2)由于体育场馆等高大空间建筑,室内空间高度高、建筑面积大,一般难以全部采用木结构构件,主要为大跨度的梁和高大的柱可能采用胶合木结构,其他部分还需采用混凝土结构等具有较好耐火性能的传统建筑结构,故对此类建筑做了调整。为确保建筑的防火安全,建筑的高度和面积的扩大的程度以及因扩大后需要采取的防火措施等,应该按照国家规定程序进行论证和评审来确定。
11.0.4 老年人照料设施,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活动场所设置在木结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商店、体育馆和丁、戊类厂房(库房)应采用单层木结构建筑。
(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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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4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规定是比照本规范第 5.4.3条和第5.4.4 条有关三级和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要求确定的。
本条对于木结构的商店、体育馆和丁、戊类厂房(仓库),要求其只能采用单层的建筑,并宜采用胶合木结构,同时,建筑高度仍要符合第11.0.3条的要求。商店、体育馆和丁、戊类厂(库)房等,因使用功能需要,往往要求较大的面积和较高的空间,胶合木具有较好的耐火承载力,用作柱和梁具有一定优势,无论外观与日常维护,还是实际防火性能均较钢材要好。
11.0.7 民用木结构建筑的安全疏散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2 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11.0.7-1的规定;
表11.0.7-1 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m)
3 房间内任一点至该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11.0.7-1 中有关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
4 建筑内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和房间疏散门的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 人的最小疏散净宽度不小于表11.0.7-2 的规定计算确定;
表11.0.7-2 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和房间疏散门
(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2、3、4,▶▶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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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7 本条第 2、3、4 款为强制性条文。本条是结合木结构建筑的整体耐火性能及其楼层的允许建筑面积,按照民用建筑安全疏散设计的原则,比照本规范第 5 章的有关规定确定的。表11.0.7-1 中的数据取值略小于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对应值。
11.0.9 管道、电气线路敷设在墙体内或穿过楼板、墙体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与墙体、楼板之间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填塞密实。
住宅建筑内厨房的明火或高温部位及排油烟管道等,应采用防火隔热措施。(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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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9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木结构建筑,特别是轻型木结构体系的建筑,其墙体、楼板和木骨架组合墙体内的龙骨均为木材。在其中敷设或穿过电线、电缆时,因电气原因导致发热或火灾时不易被发现,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因此规定相关电线、电缆均需采取如穿金属导管保护。建筑内的明火部位或厨房内的灶台、热加工部位、烟道或排油烟管道等高温作业或温度较高的排气管道、易着火的油烟管道,均需避免与这些墙体直接接触,要在其周围采用导热性差的不燃材料隔热等防火保护或隔热措施,以降低其火灾危险性。
有关防火封堵要求,见本规范第 6.3.4条和第6.3.5 条的条文说明。
11.0.10 民用木结构建筑之间及其与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1.0.10的规定。
民用木结构建筑与厂房(仓库)等建筑的防火间距、木结构厂房(仓库)之间及其与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4 章有关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规定。
表11.0.10 民用木结构建筑之间及其与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m)
注:1 两座木结构建筑之间或木结构建筑与其他民用建筑之间,外墙均无任何门、窗、洞口时,防火间距可为4m;外墙上的门、窗、洞口不正对且开口面积之和不大于外墙面积的10%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2 当相邻建筑外墙有一面为防火墙,或建筑物之间设置防火墙且墙体截断不燃性屋面或高出难燃性、可燃性屋面不低于0.5m 时,防火间距不限。
(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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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0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木结构建筑之间及木结构建筑与其它结构类型建筑的防火间距,是在分析了国内外相关建筑规范基础上,根据木结构和其他结构类型建筑的耐火性能确定的。
试验证明,发生火灾的建筑对相邻建筑的影响与该建筑物外墙的耐火极限和外墙上的门、窗或洞口的开口比例有直接关系。美国《国际建筑规范》(2012 年版)对建筑物类型及其耐火性能和防火间距的规定,见表 20,对外墙上不同开口比例的建筑间的防火间距的规定见表 21。
目前,木结构建筑的允许建造规模均较小。根据加拿大国家建筑研究院的相关试验结果,如果相邻两建筑的外墙均无洞口,并且外墙的耐火极限均不低于 1.00h 时,防火间距减少至 4m 后仍能够在足够时间内有效阻止火灾的相互蔓延。考虑到有些建筑完全不开门、窗比较困难,比照本规范第 5 章的规定,当每一面外墙开孔不大于 10%时,允许防火间距按照本条文中表 11.0.10 的规定减少 25%。
12城市交通隧道
12.1 一般规定
12.1.3 隧道承重结构体的耐火极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二类隧道和通行机动车的三类隧道,其承重结构体耐火极限的测定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 的规定;对于一、二类隧道,火灾升温曲线应采用本规范附录C 第C.0.1 条规定的RABT 标准升温曲线,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2.00h 和1.50h;对于通行机动车的三类隧道,火灾升温曲线应采用本规范附录C 第C.0.1 条规定的HC 标准升温曲线,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2 其他类别隧道承重结构体耐火极限的测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 第 1 部分:通用要求》GB/T9978.1 的规定;对于三类隧道,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对于四类隧道,耐火极限不限。
(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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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隧道结构一旦受到破坏,特别是发生坍塌时,其修复难度非常大,花费也大。同时,火灾条件下的隧道结构安全,是保证火灾时灭火救援和火灾后隧道尽快修复使用的重要条件。不同隧道可能的火灾规模与持续时间有所差异。目前,各国以建筑构件为对象的标准耐火试验,均以《建筑构件耐火试验》 ISO 834 的标准升温曲线(纤维质类)为基础,如《建筑材料及构件耐火试验 第20部分 建筑构件耐火性能试验方法一般规定》 BS 476:Part 20、《建筑材料及构件耐火性能》DIN 4102、《建筑材料及构件耐火试验方法》AS 1530 和《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 GB 9978 等。该标准升温曲线以常规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内可燃物的燃烧特性为基础,模拟了地面开放空间火灾的发展状况,但这一模型不适用于石油化工工程中的有些火灾,也不适用于常见的隧道火灾。
隧道火灾是以碳氢火灾为主的混合火灾。碳氢(HC)标准升温曲线的特点是所模拟的火灾在发展初期带有爆燃——热冲击现象,温度在最初 5min 之内可达到 930℃左右,20min 后稳定在 1080℃左右。这种升温曲线模拟了火灾在特定环境或高潜热值燃料燃烧的发展过程,在国际石化工业领域和隧道工程防火中得到了普遍应用。过去,国内外开展了大量研究来确定可能发生在隧道以及其它地下建筑中的火灾类型,特别是 1990 年前后欧洲开展的 Eureka 研究计划。根据这些研究的成果,发展了一系列不同火灾类型的升温曲线。其中,法国提出了改进的碳氢标准升温曲线、德国提出了RABT 曲线、荷兰交通部与 TNO 实验室提出了 RWS 标准升温曲线,我国则以碳氢升温曲线为主。在 RABT 曲线中, 温度在 5min 之内就能快速升高到 1200℃, 在 1200℃处持续 90min, 随后的 30min内温度快速下降。这种升温曲线能比较真实地模拟隧道内大型车辆火灾的发展过程:在相对封闭的
隧道空间内因热量难以扩散而导致火灾初期升温快、有较强的热冲击,随后由于缺氧状态和灭火作用而快速降温。
此外,试验研究表明,混凝土结构受热后会由于内部产生高压水蒸气而导致表层受压,使混凝土发生爆裂。结构荷载压力和混凝土含水率越高,发生爆裂的可能性也越大。当混凝土的质量含水率大于 3%时,受高温作用后肯定会发生爆裂现象。当充分干燥的混凝土长时间暴露在高温下时,混凝土内各种材料的结合水将会蒸发,从而使混凝土失去结合力而发生爆裂,最终会一层一层地穿透整个隧道的混凝土拱顶结构。这种爆裂破坏会影响人员逃生,使增强钢筋因暴露于高温中失去强度而致结构破坏,甚至导致结构垮塌。
为满足隧道防火设计需要,在本规范附录 C 中增加了有关隧道结构耐火试验方法的有关要求。
12.1.4 隧道内的地下设备用房、风井和消防救援出入口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地面的重要设备用房、运营管理中心及其他地面附属用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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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4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服务于隧道的重要设备用房,主要包括隧道的通风与排烟机房、变电站、消防设备房。其他地面附属用房,主要包括收费站、道口检查亭、管理用房等。隧道内及地面保障隧道日常运行的各类设备用房、管理用房等基础设施以及消防救援专用口、临时避难间,在火灾情况下担负着灭火救援的重要作用,需确保这些用房的防火安全。
12.3 通风和排烟系统
12.3.1 通行机动车的一、二、三类隧道应设置排烟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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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隧道的空间特性,导致其一旦发生火灾,热烟排除非常困难,往往会因高温而使结构发生破坏,烟气积聚而导致灭火、疏散困难且火灾延续时间很长。因此,隧道内发生火灾时的排烟是隧道防火设计的重要内容。本条规定了需设置排烟设施的隧道,四类隧道因长度较短、发生火灾的概率较低或火灾危险性较小,可不设置排烟设施。
12.5 供电及其他
12.5.1 一、二类隧道的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三类隧道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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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消防用电的可靠性是保证消防设施可靠运行的基本保证。本条根据不同隧道火灾的扑救难度和发生火灾后可能的危害与损失、消防设施的用电情况,确定了隧道中消防用电的供电负荷要求。
12.5.4 隧道内严禁设置可燃气体管道;电缆线槽应与其他管道分开敷设。当设置10kV 及以上的高压电缆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分隔体与其他区域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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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4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规定目的在于控制隧道内的灾害源,降低火灾危险,防止隧道着火时因高压线路、燃气管线等加剧火势的发展而影响安全疏散与抢险救援等行动。考虑到城市空间资源紧张,少数情况下不可避免存在高压电缆敷设需搭载隧道穿越江、河、湖泊等的情况,要求采取一定防火措施后允许借道敷设,以保障输电线路和隧道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