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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28-2010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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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发展的需要,提高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决策、建设和管理水平,合理控制建设和投资规模,推进技术进步,提高投资效益,改善城市交通环境,促进城市公共停车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审查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建设标准和项目后评价的依据。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为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其他停车场工程参照执行。

第四条 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应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坚持以人为本,严格执行有关劳动安全、节能减排、节约用地、消防、环境保护的规定,做到功能合理、经济适用。

第五条 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应在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导下,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合理规划,适时建设,有序发展。

第六条 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宜进行布局与规模规划、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工作。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各地应按当地政府要求取得用地、规划、环境保护、交通等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第七条 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的规划建设,应与道路交通、用地、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有机衔接,加强城市公共停车场的信息管理,促进城市现代化综合交通体系的建立,满足安全、便捷、通畅、高效的交通服务要求。

第八条 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三章 规划布局与选址

第三章 规划布局与选址


第十四条 城市公共停车场宜在客流集中的商业办公区、旅游风景区、体育场馆和公共交通枢纽等处规划布局与选址。

第十五条 城市公共停车场规划应充分利用城市土地资源,重视地下空间的开发与利用,集约用地,因地制宜地选择停车场形式。城市公共停车场宜结合城市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及地下人防设施修建地下停车库,在停车需求较大的区域宜建设地上停车楼、机械式停车库。

第十六条 规划城市公共停车场宜设置一定比例的无障碍停车位,并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无障碍停车位数量设置标准



第十七条 城市公共停车场的选址要考虑合理的服务半径,与主要服务对象的距离在城市一般地区不宜大于300m,市中心地区不宜大于200m。

第十八条 城市公共停车场规划选址应避开地质断层及可能产生滑坡等地质灾害的不良地质地区。

第十九条 大、中型停车场出入口不得少于2个,特大型停车场出入口不得少于3个,并应设置专用人行出入口,且两个机动车出入口之间的净距不小于15m。

第二十条 停车场的出口与入口宜分开设置,单向行驶的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5m,双向行驶的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7m。小型停车场只有一个出入口时,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9m。

第二十一条 城市公共停车场出入口要具有良好的视野,机动车出入口的位置(距离道路交叉口宜大于80m)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桥梁或隧道等引道口应大于50m;距离学校、医院、公交车站等人流集中的地点应大于30m。

第二十二条 在进行城市公共停车场出入口设置时,应进行交通组织设计。

第二十三条 出入口设置在城市主干路的城市公共停车场,机动车交通组织应采用右进右出的方式,严禁左转直接驶入(出)主干路;出入口设置在城市次干路、支路上的城市公共停车场,机动车交通组织宜采用右进右出的方式,在不影响对向道路交通的情况下,可采用左转方式驶入(出)。

第二十四条 城市公共停车场平面设计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内部交通组织方式,并确保内部交通的安全、顺畅、便捷。



4四章 建筑标准与面积指标

第四章 建筑标准与面积指标


第二十五条 城市公共停车场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按标准车停车位计算,地面停车场停车位用地面积为(25~30)m2/标准车停车位,地下停车库与地上停车楼停车位建筑面积为(30~40)m2/标准车停车位,机械式停车库停车位建筑面积为(15~25)m2/标准车停车位。

第二十六条 自走式停车场停车位布置可采用垂直式、平行式和斜列式,也可混合布置。

第二十七条 机械式停车库的建筑设计应根据总体布局需要,结合机械停车设备的运行特点和有关技术资料的规定进行设计,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机械式停车设备通用安全要求》GB 17907和现行行业标准《机械式停车设备类别、型式与基本参数》JB/T 8713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等待车位应与停车场规模相匹配,机械式停车库的等待车位不应小于2个,当出入口分设时,应至少设1个。当机械式停车库布置为车辆需倒退驶向道路时,应设置转台。

第二十九条 组合式停车场的建筑形式应满足停车需求,同时保证人员安全、迅速疏散的要求;组合式停车场通道和出入口设置中应协调考虑,避免组合式停车场中不同类型停车场车辆出入产生冲突,保证车辆出入顺畅。

第三十条 无障碍停车位应布置在距停车场无障碍出入口最近的位置,并具备无障碍连接通道。标准无障碍车位应包括无障碍上下车的通道,车位宽度为普通车位宽度的1.5倍,应采用无障碍标识指引停车场无障碍出入口、通道,无障碍车位与上下车区域。


5五章 建筑设备

第五章 建筑设备


第三十一条 城市公共停车场应设置给水排水系统、采暖通风系统、电气系统、交通工程设施等必需的建筑设备。各类建筑设备应统筹设计,合理布置。

第三十二条 城市公共停车场给水系统可分设生产给水、生活给水、绿化给水和消防给水系统。给水系统宜利用城市市政给水管网直接供水,当水压、水量不足时应设置贮水调节和加压装置。各给水系统及其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规定,消防给水系统及其设施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城市公共停车场排水系统的各种污水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的规定,并应分类集中排入城市排水系统。地面停车场的生活污水、消防及冲洗废水和大气降水宜自流排入城市污水及雨水排水系统,地面停车场的雨水收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的规定,地下停车库的低洼处应分类集中设置排水泵站(房),提升排入相应排水系统。

第三十四条 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地下停车库、地上停车楼内应设置集中采暖系统,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城市公共停车场中的地下停车库、地上停车楼的通风系统应优先利用自然通风,自然通风不能满足场内卫生条件时应设置独立的送、排风系统。

第三十六条 城市公共停车场电气系统由供配电系统、照明系统等组成。供配电系统设计及供电要求、供配电线路及其相关电器设备产品与安装要求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与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相关要求。

第三十七条 地面停车场应具备照明供电条件,地面照度应略高于与其衔接的道路。地上停车楼、地下停车库与机械式停车库的人车通道、配电室、值班室应设置应急照明,具备事故照明持续时间30min的条件,照度标准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的相关要求。

第三十八条 三层及以上特大、大型地下停车库与地上停车楼应设客用电梯,电梯的电气设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相关规定。客梯兼做消防电梯时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城市公共停车场应根据类型、建设规模等级设置交通工程设施。交通工程设施可分为交通管理设施与交通安全设施。交通管理设施包括标志、标线、信息系统和运行监控系统等;交通安全设施包括护栏、隔离设施、防撞设施等。

第四十条 城市公共停车场交通标志,宜采用附着式标志安装方式,条件受限时也可采用单柱、悬臂或门架式标志安装方式。交通标志不应侵占行车与停车限界。交通标志版面形状、颜色、尺寸、构造与支持要求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中一般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技术标准的相关规定,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GB/T 10001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交通标线包括标划与设置于停车场地面的各种线条、箭头、文字、立面标记、凸起路标与轮廓标等。特大、大型城市公共停车场应以交通标线区分停车位、行车道、禁行(停)部位及场内分区等。交通标线的设置原则、形状、尺寸、材料要求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中一般城市道路交通标线技术标准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公共停车场宜设置与政府公共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兼容与共享的信息系统,并预留接口。

第四十三条 特大、大型停车场应设置信号灯、警报灯、信息板等信息系统以辅助场内交通组织与管理。信号灯与信息板的设置应满足使用者的可视性,且应与停车场其他监控系统相结合,实现自动控制。对具备条件的特大、大型停车场宜设置包括信息采集处理与发布功能的停车诱导系统。

第四十四条 具有车辆进出控制及收费管理要求的城市公共停车场应设置行车指示系统,宜设置运行监控系统,特大、大型和机械式城市公共停车场应设置运行监控系统。

第四十五条 城市公共停车场运行监控系统应具备入口车位信息显示及出口收费显示、出入车挡控制、出入车辆识别控制、自动计费收费管理、保安对讲报警、视频安防监控、分区车辆统计等功能。运行监控系统宜独立运行,通过中央控制室实施智能化管理,亦可与其他管理监控系统联网。其系统设计、控制设备与安装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无侧墙坡道、开敞式停车楼临空面应设置刚性护栏,场内弯道、坡道等特殊部位应根据需要选择适宜类型护栏防护。城市公共停车场应根据使用要求设置金属网、绿篱、混凝土或钢柱式隔离封闭设施。护栏与隔离设施的材料与结构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 D81的相关规定。城市公共停车场应在停车位临障碍处设置停车挡,以保障停车安全,宜在场内柱、墙阳角及凸出构件等部位设置防撞措施,停车挡与防撞措施设置原则与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的有关规定。


6六章 安全防护与环境保护

第六章 安全防护与环境保护


第四十七条 城市公共停车场应设置有效的预防和救灾设施,城市公共停车场行车坡道应采取防雪、防滑等措施。

第四十八条 城市公共停车场距建筑物的距离应考虑安全、消防、噪声、震动和景观等因素,噪声超标的机电设备应采取减震、降噪措施,在人口、建筑稠密地区建设的停车场建筑应采取防止产生光污染的相关措施。

第四十九条 城市公共停车场的机电设备应采用质量可靠、技术合理的设备。对有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设备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五十条 城市公共停车场应合理安排停车位与绿化的比例,宜建设成绿化型停车场。


7七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七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五十一条 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总投资包括建设投资、建设期利息和流动资金。其中,建设投资由工程费用(建筑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安装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和预备费构成;建设期利息包括银行借款和其他债务资金的利息,以及其他融资费用;流动资金指运营期内长期占用并周转使用的营运资金。

第五十二条 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工期可按本建设标准附录三的规定选用。

第五十三条 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的投资估算,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编制。

第五十四条 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的经济评价,应按国家现行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规定执行。


《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28-2010

 附录一 机动车停车位换算当量系统表

附录一 机动车停车位换算当量系统表



 附录二 不同类型城市公共停车场项目构成设置表

附录二 不同类型城市公共停车场项目构成设置表



 注:1 ●表示必选项目构成,◎表示可根据具体情况选建项目构成,○表示不宜建设项目构成,●1表示应设置适合电动汽车的停车场附属充电设施,●2表示应设置运行监控设备。
        2 组合式停车场根据其包含的不同类型的自走式停车场和(或)机械式停车场选用。


 附录三 城市公共停车场建设工期

附录三 城市公共停车场建设工期



注:1 表中建设工期是指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从破土至全部建成交付使用所需的时间。
        2 表中建设工期不包括因返工、资金不到位、停工待料及自然灾害等影响而延误的工期。
        3 表中各类地区为:I类地区包括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重庆、海南;Ⅱ类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河南、陕西、甘肃、宁夏;Ⅲ类地区包括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西藏、青海、新疆。



 附录四 名词解释

附录四 名词解释


一、城市公共停车场:指依据城市停车规划确定的,除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外的公共停车场。

二、建筑物配建停车场:指公共建筑和居住区依据有关规定所附设的,为本建筑物内各单位就业或居住人员,以及前来联系工作、洽谈业务、走亲访友等人员提供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的专用场所。

三、公共停车场:指为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在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中由业主申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停车场和城市公共停车场。

四、自走式停车场:指车辆能够自行行驶至停车位的停车场。根据建筑类型分为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库和地上停车楼三种类型。

五、机械式停车库:指依赖机械式停车设备将车辆送入停车位的停车场所,按照使用的停车设备不同分为:升降横移类、简易升降类、巷道堆垛类、垂直升降类、平面移动类、垂直循环类、多层循环类等。

六、组合式停车场:指由自走式停车场与机械式停车场或者不同类型的自走式停车场、机械式停车场组合而成的停车场。

七、停车位:指自走式停车场中为停放车辆而划分的停车空间或机械停车设备中停放车辆的部位,它由车辆本身的尺寸加四周必需的空间组成。

八、行车通道:指供车辆进出停车场、在不同停车位或停车区之间行驶的通道。对于自走式停车场而言,行车通道包括出入口和停车场内通道;对于机械式停车库而言,行车通道通常指停车设备的进出口及该设备运行的空间。

九、人行通道:指停车场中供人员通行的空间,它包括人行步道、轮椅通道及楼梯、电梯等。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建设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本建设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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