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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建筑防排烟系统设计标准》DG/J08-88-202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21-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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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 则

 1.0.1  为了保证建筑火灾烟气的合理流动,有利于人员的安全疏散和消防救援的开展,减

少建筑火灾的危害,保障社会的公共安全,制定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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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与工业建筑防排烟设计。对于有特殊用途或特殊要求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当专业标准有特别规定的,可从其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

1.0.3  建筑的防烟、排烟设计,应结合建筑特性和火灾时烟气发展规律等因素,采取可靠

的防烟、排烟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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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  防排烟系统的设计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时,应提出合理的技术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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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  防排烟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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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中庭  atrium 

贯通三层或三层以上、对边最小净距离不小于 6m,贯通空间的最小投影面积大于100m 2 的室内空间,且二层或二层以上周边设有与其连通的使用场所或回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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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2  中庭回廊  the atrium cloister

 二层或二层以上与中庭相通的走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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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烟缕 smoke plume 

火灾烟气卷吸四周空气所产生的混合烟气流。

2.1.4  排烟窗  exhaust smoke window

 能有效排除烟气,设置在建筑物的外墙、顶部的可开启外窗或百叶窗。排烟窗可分为自动排烟窗和手动排烟窗。

2.1.5  自动排烟窗   auto exhaust smoke window

 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或温度感应自动开启的排烟窗。 

2.1.6  手动排烟窗   manual exhaust smoke window

 采用手动方式通过机械或电动、气动等装置开启的排烟窗。

 2.1.7  可开启外窗面积 openable exterior window area 

外窗的可开启部分的面积,不含周边固定窗框的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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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  可开启外窗的有效面积 the effective open area of an exterior window 

外窗开启时,能起到有效通风或排烟的开启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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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9   独立前室  independent anteroom

 只与一部疏散楼梯相连的前室。

 2.1.10  共用前室  shared anteroom 

剪刀楼梯间的两个楼梯间共用同一前室时的前室。

 2.1.11  合用前室  combined anteroom

 防烟楼梯间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时的前室。

2 .1.12  服务高度  service height         

防烟或排烟系统服务对象的高度,指从服务对象的最下层地面至最上层顶板的高度。

2.1.13  直灌式送风  direct feed air supply        

直接向楼梯间进行机械加压送风的方式。 


2.2 符 号


 


3防烟设计

3.1 一般规定

 3.1.1  建筑防烟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建筑高度、使用性质等因素,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或机械加压送风防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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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建筑高度大于 50m 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 独立前室、 合用前室、 共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防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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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3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 50m 的公共建筑、 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等于 100m 的住宅建筑, 其防烟楼梯间、 独立前室、 共用前室、 合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当不能采用时,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防烟方式。 

▼ 展开条文说明

3.1.4 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的合用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防烟方式。 

3.1.5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 50m 的公共建筑、 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等于 100m 的住宅建筑,其防烟系统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独立前室或合用前室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系统:  

     1) 采用全敞开的阳台或凹廊;

     2) 设有两个及以上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 且独立前室两个可开启外窗面积分别不小于 2.0m 2 ,合用前室两个可开启外窗面积分别不小于 3.0m 2 。

 2  当独立前室、 合用前室及共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的气流不被阻挡且不朝向楼梯间入口时,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系统;不能满足时,楼梯间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  当防烟楼梯间在裙房高度以上部分采用自然通风系统时, 其不具备自然通风防烟条件的裙房高度内的独立前室、 合用前室及共用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且独立前室、合用前室及共用前室送风口的设置方式符合本条第 2 款的要求时,该防烟楼梯间的裙房部分可不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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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  当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采用合用前室时,楼梯间、合用前室应分别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2 剪刀楼梯的两个楼梯间及其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 

3 3 当采用独立前室且仅有一个门与走道或房间相通时,可仅在楼梯间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独立前室有多个门时,楼梯间、独立前室应分别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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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7  封闭楼梯间应采用自然通风系统,当不能采用时,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1.8  地下、半地下室疏散楼梯间的防烟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公共建筑的封闭楼梯间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且仅为一层,首层有直接开向室外的门或有不小于 1.2m 2 的可开启外窗时,该封闭楼梯间可不设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2  住宅建筑地下为一、二层,其使用功能仅为汽车库、非机动车库和设备用房,地下最底层的地坪与室外出入口地面高差不大于 10m,且地下楼梯间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时,楼梯间防烟系统可按以下要求设置: 

        1) 地下为一层, 且首层设有直接开向室外的门或设有不小于 1.2 m 2 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时,其防烟楼梯间或封闭楼梯间可不设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2) 地下为二层, 且首层设有直接开向室外的门或设有不小于 2.0 m 2 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时,其防烟楼梯间或封闭楼梯间可不设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 防烟楼梯间地下部分的前室不具有自然通风防烟条件时,应设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  除地下疏散楼梯间满足本条第 1、2 款,或贴邻下沉式广场等能满足自然通风防烟方式要求的情况外,疏散楼梯间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防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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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9 首层疏散楼梯扩大前室的防烟或排烟系统宜独立设置,实施方式可根据建筑构造及设备布置条件等因素确定;有条件时,应优先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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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0  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的场所不应设置百叶窗;除避难层(间)外,尚不宜设置可开启外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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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1  避难层(间)的防烟系统可根据建筑构造、设备布置等因素选择自然通风防烟方式或机械加压送风防烟方式。 

3.1.12  避难走道及其前室应分别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下列情况可仅在前室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1  避难走道一端设置安全出口,且总长度不大于 30m;

 2  避难走道两端设置安全出口,且总长度不大于 6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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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自然通风防烟设施 自然通风防烟设施

 3.2.1 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应在顶层的高位设置面积不小于 1.0m2 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当楼梯间高度大于 10m 时,尚应在楼梯间的外墙上每 5 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 2.0m2 可开启外窗或开口,且布置间隔应小于 3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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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2  前室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时,独立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 2.0m2 ,合用前室、共用前室不应小于 3.0m 2 ;且有效开启面积不应小于可开启外窗面积的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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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3  首层疏散楼梯间的扩大前室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时, 该防烟方式不受建筑高度的限制,其可开启外窗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扩大前室地面面积的 3%,且不应小于 3m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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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的避难层(间)应设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其有效开启面积不应小于该避难层(间)地面面积的 2%,且每个朝向的有效开启面积不应小于 2.0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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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5  可开启外窗应方便直接开启; 设置在高处不便于直接开启的可开启外窗应在距地面高度为 1.3m~1.5m 的位置设置手动开启装置。

3.2.6  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 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的地下室疏散楼梯间或前室应贴邻下沉式广场或对边净距不小于 6m×6m 的无盖采光井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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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 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

3.3.1  建筑高度大于 100m 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每段服务高度不应超过 1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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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 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应分别设置送风管道、送风口(阀)和送风机。

3.3.3  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楼梯间的地上部分与地下部分, 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 当受建筑条件限制且地下部分为汽车库、 非机动车库或设备用房时, 可共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按本标准第 5.1.5 条的要求分别计算地上、地下部分的加压送风量,相加后作为共用加压送风系统风量; 

 2  应采取有效措施分别满足地上、地下部分的送风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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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  当楼梯间设置加压送风井 (管)道确有困难且楼梯间自身高度不大于 50m 时,该楼梯间可采用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梯间高度大于 32m 时, 应采用楼梯间两点部位送风的方式, 送风口之间距离不宜小于楼梯间高度的 1/2; 

  2  送风量应按计算值或本标准第 5.1.1 条规定的送风量增加 20%; 

  3  加压送风口应设置在远离直通室外的门,且不影响人员疏散的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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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5  机械加压送风风机可采用轴流风机、混流风机或中、低压离心风机等,其设置应符

合下列要求: 

  1  送风风机的进风口应直通室外; 

  2  送风风机的进风口宜设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下部; 

  3  送风风机的进风口不宜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设在同一建筑立面或平面上。 如确有困难, 送风风机的进风口应在排烟风机的出风口下部, 两风口最小垂直边缘距离不应小于 6m,或两者边缘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20m;当设置在内夹角不大于 135°的两相邻立面上时,两风口边缘沿墙面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12m,或垂直距离不应小于 4.5m; 

 4  送风机应设置在专用风机房内,风机两侧应留有 600mm 以上的检修空间。风机房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h 的隔墙和 1.5h 的楼板及甲级防火门与其它部位隔开。当风机置

于具有耐火极限不小于 1.0h、通风及耐候性能良好的保护箱体内时,可室外设置; 

  5  当加压送风风机独立布置确有困难时, 可以与排烟补风机合用机房。 当受条件限制,

需与其它通风机、空调箱合用机房时,除应符合上述专用机房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条

件: 

 1) 机房内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 机房内不得设有用于排烟和事故通风的风机与管道。 

  6  设常开加压送风口的系统, 其送风机的出风管或进风管上应加装电动风阀或止回风

阀,电动风阀平时关闭,火灾时应与加压风机联动开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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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  加压送风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除直灌式加压送风方式外,楼梯间宜每 2~3 层设一个常开式百叶送风口;  

  2  前室应每层设一个常闭式加压送风口,并应设带有开启信号反馈的手动开启装置;

火灾时其联动开启方式应符合本标准 6.1.3 条规定; 

  3  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 7m/s; 

  4  前室加压送风口的位置应保证送风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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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7  除用于建筑物地下部分的室外进风竖井外,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采用管道送风,不应采用土建风道。送风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内壁应光滑。当送风管道内壁为金属材料时, 设计风速不应大于 20m/s; 当送风管道内壁为非金属材料时, 设计风速不应大于 15m/s;送风管道的厚度及制作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 中压系统风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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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8  机械加压送风管道的设置和耐火极限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竖向设置的加压送风管道应设置在独立的管道井内;当确有困难,未设置在管道井内或需与其它类型管道合用管道井时,加压送风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0h; 

  2  水平设置的送风管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0h;但需要穿越与所服务的疏散楼梯间配套的前室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2.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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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  风管管道井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 1.0h 的隔墙与相邻部位分隔,当墙上必须设置检修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3.10 加压送风管道上应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 70℃的防火阀,其设置部位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要求执行。  



《上海建筑防排烟系统设计标准》DG/J08-88-2021

4排烟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建筑排烟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平面布局等因素,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或机械排烟方式,优先采用自然排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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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或部位应采用挡烟垂壁及隔墙等划分防烟分区。 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4.1.3  防烟分区分隔设施的深度应满足下列储烟仓厚度的要求: 

  1  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 储烟仓厚度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 20%, 且不应小于 500mm;  

  2  当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时, 储烟仓厚度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 10%, 且不应小于 500mm;  

  3  对于有吊顶的空间,当吊顶开孔不均匀或开孔率小于 25%时,吊顶内空间高度不得计入储烟仓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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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建筑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及其长边最大允许长度应符合表 4.1.4 的规定;当工业建筑采用自然排烟系统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不应大于建筑内空间净高的 8 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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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同一个防烟分区应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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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 设置排烟设施的建筑内,敞开楼梯和自动扶梯穿越楼板的开口部位应设置挡烟垂壁等设施。 

▼ 展开条文说明

4.1.7  建筑的中庭、与中庭相连通的回廊及周围场所的排烟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回廊排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周围场所各房间均设置排烟设施时,回廊可不设,但商店建筑的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 

  2) 当周围场所任一房间未设置排烟设施时,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 

  2  当中庭与周围场所未采用防火分隔(防火隔墙、防火玻璃隔墙、防火卷帘)时,中庭与周围场所之间应设置挡烟设施; 

  3  与无回廊中庭相连的使用房间宜采用机械排烟方式; 

  4  中庭及其周围场所和回廊的排烟设计计算应符合本标准第 5.2.4 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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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自然排烟设施

4.2.1  采用自然排烟系统的场所应设置自然排烟窗(口) 。

4.2.2  防烟分区内自然排烟窗(口)的面积、数量和位置应按本标准第 5.2.2 条规定经计算确定, 且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 (口) 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 30m。 净高大于 10.7m 的工业建筑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 该水平距离不应大于建筑内空间净高的 2.8倍; 当公共建筑空间净高大于等于 6m 且具有自然对流条件时, 该水平距离不应大于 37.5m。

▼ 展开条文说明

4.2.3  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在排烟区域的顶部或外墙上,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自然排烟窗(口)应在储烟仓以内,但净高不大于 3m 的区域(走道、室内空间) ,其自然排烟窗(口)可设置在室内净高的 1/2 以上; 

  2  自然排烟窗(口)的开启形式应有利于火灾烟气的排出; 

  3  当房间面积不大于 200m 2 时,自然排烟窗(口)的开启方向可不限; 

  4  自然排烟窗(口)宜分散均匀布置,且每组的长度不宜大于 3.0m;  

  5  设置在防火墙两侧的自然排烟窗(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2.0m。

4.2.4  厂房、仓库的自然排烟窗(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设置在外墙时,自然排烟窗(口)应沿建筑物的两条对边均匀设置。

  2  当设置在屋顶时, 自然排烟窗 (口) 应在屋面均匀设置且宜采用自动控制方式开启;当屋面斜度小于等于 12°时,每 200m 2 的建筑面积应设置相应的自然排烟窗(口) ;当屋面斜度大于 12°时,每 400m 2 的建筑面积应设置相应的自然排烟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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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  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自然排烟窗(口)开启的有效面积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采用开窗角大于 70°的悬窗时,其面积应按窗扇的面积计算;当开窗角小于 70°时,其面积应按窗扇最大开启时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  当采用开窗角大于 70°的平开窗时, 其面积应按窗扇的面积计算; 当开窗角小于 70°时,其面积应按窗扇最大开启时的竖向投影面积计算; 

  3  当采用推拉窗时,其面积应按窗开启的最大开口面积计算; 

  4  当采用百叶窗时,其面积应按窗的有效开口面积计算; 

  5  当平推窗设置在顶部时,其面积可按窗的 1/2 周长与平推距离乘积计算,且不应大于窗面积; 

  6  当平推窗设置在外墙时,其面积可按窗的 1/4 周长与平推距离乘积计算,且不应大于窗面积。

4.2.6  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手动开启装置,设置在高位不便于直接开启的自然排烟窗(口) , 应设置距地面高度 1.3m~1.5m 的手动开启装置。 净空高度大于 9m 的中庭、 建筑面积大于 2000m 2 的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场所,尚应设置集中手动开启装置和自动开启设施,且宜设置在该场所的人员疏散口附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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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机械排烟设施

 4.3.1  建筑高度超过 50m 的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 100m 的住宅建筑,其排烟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 且公共建筑每段服务高度不应超过 50m, 住宅建筑每段服务高度不应超过100m。 

▼ 展开条文说明

 4.3.2  当建筑的机械排烟系统沿水平方向布置时, 每个防火分区的机械排烟系统应独立设置。同一防火分区中的不同防烟分区共用一个排烟系统时,各防烟分区的排烟风管应分别设置。同一防火分区中的不同防火单元共用一个排烟系统时,该系统负担的防火单元不应超过 2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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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3  建筑走道排烟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 50m 的公共建筑,其走道排烟系统可以与同一防火分区中的其他防烟分区合用一个排烟系统;  

  2  建筑高度大于 50m, 小于等于 100m 的公共建筑, 其走道机械排烟系统宜独立设置; 

  3  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公共建筑,其走道机械排烟系统应独立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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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  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应分开设置;当确有困难时,可以合用,但应符合排烟系统的要求,且当排烟口打开时,每个排烟合用系统的管道上需联动关闭的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控制阀门不应超过 10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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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  排烟风机宜设置在排烟系统的最高处, 烟气出口应高于加压送风机和补风机的进风口以及自然通风防烟方式楼梯间、前室的外窗或开口,二者垂直距离或水平距离应符合本标准第 3.3.5 条第 3 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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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  排烟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除应符合本标准第 3.3.5 条第 4 款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

  1  机房内不得设置用于机械加压送风和排烟补风系统的风机与管道。 

  2  排烟风机与排烟管道的连接部件应满足 280℃时连续工作 30min 的要求。

  3  当排烟系统风机与通风风机、空调机组合用机房时,机房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排烟管道耐火极限应不小于 1.0h。

 4.3.7  排烟风机入口处应设置排烟防火阀,当该阀关闭时应联锁关闭排烟风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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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  除用于建筑物地下部分的室外排风竖井外,机械排烟系统应采用管道排烟,且不应采用土建风道。排烟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内壁应光滑。当排烟管道内壁为金属材料时,管道设计风速不应大于 20m/s;当排烟管道内壁为非金属材料时,管道设计风速不应大于 15m/s; 排烟管道的厚度及制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 高压风管系列的规定。


 4.3.9  排烟管道的设置和耐火极限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排烟管道及连接部件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并应能在 280℃时连续运行 30min,并保证其结构完整性。 

  2  竖向设置的排烟管道应设置在独立的管道井内;当多个排烟管道共井时,这些排烟管道耐火极限应不低于 0.5h。 

  3  排烟管道不应与其他类型风管道设置在同一管道井内。

  4 水平设置的排烟管道不得穿越避难间、疏散楼梯间及前室;当穿越其他防烟分区和其他防火分区时, 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0h; 服务于本防烟分区或设置在设备用房、 汽车库的排烟管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5h。

 4.3.10  当吊顶内有可燃物时,吊顶内的排烟管道的绝热层厚度应不小于 35mm,并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 150mm 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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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11  排烟管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排烟防火阀:

 1 垂直管道与每层水平管道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2 一个排烟系统负担多个防烟分区时,每个防烟分区的排烟支管上; 

 3 排烟风机入口处; 

 4 穿越防火隔墙处。 

 4.3.12  设置排烟管道的管道井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 1.0h 的隔墙与相邻区域分隔;当墙上必须设置检修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4.3.13  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排烟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 30m。除本标准第4.3.14 条规定的情况外,排烟口的设置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排烟口应设在储烟仓内,且应设置在储烟仓的高位。 

  2 净高不大于 3m 的区域(走道、室内空间) ,其排烟口可设置在其净空高度的 1/2 以上;当设置在侧墙时,顶棚与排烟口上边缘的距离不应大于 0.2m。

  3 对于需要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小于 50m2时,可通过走道排烟,排烟口可设置在疏散走道上,排烟量应按本标准第 5.2.2 条第 3 款计算。

  4 需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开启排烟区域的排烟阀或排烟口, 应在现场设置手动开启装置。

  5 排烟口的设置宜使烟流方向与人员疏散方向相反, 排烟口与本区域疏散出口相邻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1.5m。

  6 汽车库空间净高大于 3.8m、办公空间净高大于 3.2m 和其他需排烟的空间净高大于3m 时, 每个排烟口的排烟量不应大于最大允许排烟量。 最大允许排烟量应按本标准第 5.2.14条计算确定。 

  7 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 10m/s。 

  8 同一防烟分区中两个排烟口边缘间的最小距离 S min 应满足本标准第 5.2.15 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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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14  当排烟口设在吊顶内且通过吊顶上部空间进行排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且吊顶内不应有可燃物。 

  2  封闭式吊顶上设置的烟气流入口的颈部烟气速度不宜大于 1.5m/s。

  3  非封闭式吊顶的开孔率不应小于吊顶净面积的 25%,且吊顶开孔应均匀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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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补风系统

4.4.1  除地上建筑的走道或地上建筑面积小于 500m2 的房间外,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应设置补风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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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  补风系统应直接从室外引入空气,且补风量不应小于排烟量的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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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  补风系统的室外取风口的设置应满足本标准 3.3.5 条第 1、3 款的规定。 

4.4.4 补风系统可采用疏散外门、手动或自动可开启外窗等自然进风方式以及机械送风方式。防火门、防火窗不得用作补风设施。补风机的设置应满足本标准 3.3.5 条第 3~5 款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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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  自然排烟系统应采用自然通风方式补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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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  补风口与排烟口设置在同一空间内相邻的防烟分区时,补风口位置不限;当补风口与排烟口设置在同一防烟分区时,补风口应设在储烟仓下沿以下,且补风口与排烟口水平距离不应少于 5m;当补风口低于排烟口垂直距离大于 5m 时,水平距离不作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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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  机械补风系统应与机械排烟系统对应设置,并应联动开启或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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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  机械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 10m/s,人员密集场所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 5m/s,自然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 3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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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9  补风管道耐火极限要求应符合本标准 3.3.8 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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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0 补风管道上应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 70℃的防火阀,其设置部位应按国家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要求执行。  

5防排烟系统设计计算

5.1 防烟系统设计计算

 5.1.1  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合用前室和消防电梯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的计算风量应按本标准第 5.1.5~第 5.1.8 条的规定计算确定。当符合下表条件时,可按下列规定方法确定:  

  1  公共建筑中,当系统负担建筑高度大于 24m 时,加压送风量可按计算值与表 5.1.1-1~表 5.1.1-4 中的较大值确定。 

 2  住宅建筑中,加压送风量可按计算值与表 5.1.1-5 中的较大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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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的扩大前室、封闭避难层(间)和避难走道的加压送风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封闭避难层(间)、避难走道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按避难层(间)、避难走道的净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 30m 3 /h 计算。避难走道前室的送风量应按直接开向前室的疏散门的总断面积乘以门洞断面风速 1.0m/s 计算。 2 首层扩大前室加压送风量应按前室疏散门的总断面积乘以门洞断面风速 0.6m/s 计算,但直接开向扩大前室的疏散门的总开启面积不应超过 13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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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设计风量不应小于计算风量的 1.2 倍。

5.1.4  机械防烟系统的加压送风量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当疏散门未开启时,应满足走廊、前室、楼梯间的压力呈递增分布,余压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疏散层前室、封闭避难层(间) 、封闭楼梯间与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 25~30Pa; 

 2)防烟楼梯间与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 40~50Pa。 

  2  疏散门开启时,应保证抵御烟气进入的门洞断面风速。 


1) 当楼梯间和独立前室、 合用前室、 共用前室均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时, 通向楼梯间和上述前室疏散门的门洞计算断面风速均不应小于 0.7m/s; 

2) 当楼梯间采用机械加压送风、只有一个开启门的独立前室不送风,或封闭楼梯间机械加压送风时,通向楼梯间疏散门的门洞计算断面风速不应小于1.0m/s; 

3) 当消防电梯前室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时,通向消防电梯前室门的门洞计算断面风速不应小于 1.0m/s; 



5.1.7  门开启时,规定风速值下的其他门漏风总量应按下式计算: 


 5.1.8  未开启的常闭送风阀的漏风总量应按下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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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9  疏散门的最大允许压力差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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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建筑防排烟系统设计标准》DG/J08-88-2021

5.2 排烟系统设计计算 排烟系统设计计算

 5.2.1  净高大于 3m 的走道或室内空间,储烟仓底部距地面的高度应不低于安全疏散所需的最小清晰高度。设计烟层底部高度不应低于储烟仓底部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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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2  一个防烟分区的计算排烟量应根据场所内的热释放速率、设计烟层底部高度,按以下规定确定:   

  1  公共建筑、 工业建筑中面积小于等于300m 2 的场所, 其排烟量不应小于60m 3 / (h·m 2 ) ,最小排烟量不应小于 15000m 3 /h; 或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该房间地面面积 2%的排烟窗; 地下自然排烟房间须设置不小于排烟窗面积 50%的自然补风口;

  2  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中面积大于 300m 2 的场所,其计算机械排烟量可按本标准第5.2.6~5.2.12 条的规定计算确定,最小排烟量不应小于 30000m 3 /h,或按表 5.2.2 中的数值选取;当采用自然排烟窗时,其所需排烟量及有效补风面积、排烟面积等应根据本标准第5.2.6~5.2.13 条计算;  

空间净高位于表中两个高度之间的,按线性插值法取值; 

  2 表中储烟仓高度按 0.1H 选用,且不小于 500mm。

  3  当公共建筑具有未设置排烟的房间,其走道或回廊设置排烟时,该机械排烟量不应小于 13,000m3 /h,或在走道两端(侧)均设置面积不小于 2m 2 的可开启外窗,且两侧排烟窗的距离不应小于走道长度的 2/3; 

  4  当公共建筑房间内与走道或回廊均设置排烟时,走道或回廊的机械排烟量可按60m3 /(m 2 ?h)计算且不应小于 13,000m 3 /h,或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走道、回廊地面面积 2%的自然排烟窗(口) ; 

  5 首层公共建筑疏散楼梯的扩大前室采用机械排烟方式,净高大于 3.6m 时,其设计烟层底部高度 Z 应满足下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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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3  排烟系统排烟量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同一防火分区中,应将面积均小于等于 300m 2 的两相邻防烟分区排烟量之和的最大值作为一个独立防烟分区的排烟量。

  2  除中庭外,当一个排烟系统担负多个防烟分区排烟时,其系统计算排烟量应采用该系统中最大独立防烟分区的排烟量。 3  一个排烟系统负担多个防火分区排烟时,应按排烟量最大的一个防火分区的排烟量计算。 4  当走道与同一防火分区的其他防烟分区合用排烟系统时,该系统的排烟量应将走道排烟量叠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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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  中庭排烟量的设计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庭周围场所设有排烟系统时,中庭排烟量不应小于 107,000m 3 /h 且不小于周围场所防烟分区中最大排烟量的 2 倍; 

  2  除商业建筑外,中庭周围场所不需设置排烟系统,仅在回廊设置排烟系统时,回廊的排烟量不应小于 13,000m 3 /h,中庭的排烟量不应小于 40,000m 3 /h; 

  3  中庭排烟量应按本标准第 5.2.6~5.2.12 条进行计算, 并应满足本条第 1 款或第 2 款的最小排烟量要求。 中庭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 应按本标准第 5.2.13 条计算有效开窗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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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2.5  机械排烟系统的设计风量不应小于该系统计算风量的 1.2 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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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6  各类场所的火灾热释放速率可按本标准第 5.2.9 条的规定计算,且不应小于表 5.2.6规定的值。室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简称喷淋)的场所,当室内净高过高,无法实施有效喷淋时,应按无喷淋场所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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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  当储烟仓的烟层与周围空气温差小于 8℃时,应通过降低烟层底部高度等措施重新调整排烟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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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  走道、室内空间的最小清晰高度应按下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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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9  火灾热释放速率应按下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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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10  烟羽流质量流量计算宜符合下列规定:

  1  轴对称型烟羽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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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11  烟层平均温度与环境温度的差应按下式计算: 

 5.2.12  单个排烟分区的排烟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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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13  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所需自然排烟窗(口)截面积宜按下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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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2.15 同一防烟分区中两排烟口边缘间的最小距离应按下式计算: 

6防排烟系统控制

6.1 防烟系统

 6.1.1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其联动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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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2  加压送风机的启动应满足下列要求:

 1  现场手动启动。

 2  通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

 3  消防控制室手动启动。

 4  系统中任一常闭加压送风口开启时,加压风机应能自动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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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3  当防火分区内火灾确认后,应能在 15s 内联动开启常闭加压送风口和加压送风机。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应开启该防火分区楼梯间的全部加压送风机和相应避难层的加压送风机。

 2 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应开启该防火分区内着火层及其设计要求相邻层的前室或合用前室的常闭送风口,同时开启加压送风机;住宅建筑应开启着火层前室或合用前室的常闭送风口,同时开启加压送风机。

 3  应开启该防火分区疏散楼梯间对应的独立设置的首层扩大前室防烟系统设施(加压送风机及送风口、自然通风窗) ;当扩大前室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时,应根据烟感信号开启排烟系统设施(排烟风机及排烟口) 。

 4  应开启该防火分区的避难间或避难走道及其前室的加压送风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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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4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宜设有测压装置及风压调节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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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5  消防控制设备应显示防烟系统的送风机、阀门等设施启闭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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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排烟及补风系统

6.2.1  机械排烟系统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其联动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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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  排烟风机、补风机的控制方式,应满足下列要求:

 1  现场手动启动; 

 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 

 3  消防控制室手动启动;

 4  系统中任一排烟阀或排烟口开启时,排烟风机、补风机自动启动,相对应的补风口自动开启; 

 5  排烟风机入口前的排烟防火阀在 280℃时应自行关闭,并应连锁关闭该排烟风机和补风机。

▼ 展开条文说明

6.2.3  机械排烟系统中的常闭排烟阀或排烟口应具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开启、 消防控制室手动开启和现场手动开启功能, 其开启信号应与排烟风机联动。 当火灾确认后,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在 15s 内联动开启相应防烟分区的全部排烟阀、排烟口、排烟风机和补风设施,并应在 30s 内自动关闭与排烟无关的通风、空调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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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  当火灾确认后,担负两个及以上防烟分区的排烟系统,应仅打开着火防烟分区的排烟阀或排烟口,其它防烟分区的排烟阀或排烟口应呈关闭状态。

▼ 展开条文说明

6.2.5  活动挡烟垂壁应具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和现场手动启动功能。 当火灾确认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在 15s 内联动相应防烟分区的全部活动挡烟垂壁,60s 以内挡烟垂壁应开启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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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  自动排烟窗可采用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或温度释放装置联动的控制方式。 当采用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时,自动排烟窗应在 60s 内或小于烟气充满储烟仓时间内开启完毕。 带有温控功能自动排烟窗, 其温控释放温度应大于环境温度 30℃且小于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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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  消防控制设备应显示排烟系统的排烟风机、补风机、阀门等设施启闭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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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录 A 顶排烟口最大允许排烟量

8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 “应符合......的规定” 或 “应按......执行” 。 

《上海建筑防排烟系统设计标准》DG/J08-88-2021

9用 标 准 名 录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库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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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good,better,b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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