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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

环境保护部
实施时间:2015-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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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Regionalizing Environmental Noise Function

GB/T 15190-2014

2014-12-02 发布
2015-01-01 实施
环境保护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指导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工作,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的原则和方法。
    本标准于1994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次修订主要内容:
    ——完善了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的基本原则;
    ——调整了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的方法;
    ——补充了部分术语、定义及区划的技术要求。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94)废止。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柳州市环境监测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4年12月2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1内容与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的原则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规定的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分(简称:区划)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50137-2011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城市 city
    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和建制镇。
3.2 城市规划区 urban planning area
    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其他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3.3 乡村 rural area
    除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其他地区,如村庄、集镇等。
    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3.4 近期规划 immediate plan
    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对短期内建设目标、发展布局和主要建设项目的实施所做的安排。
3.5 城市性质 designated function of city
    城市在一定地区、国家以至更大范围内的政治、经济与社会发展中所处的地位和所担负的主要职能。
3.6 城市规模 city size
    以城市人口和城市用地总量所表示的城市的大小。
3.7 交通干线 traffic artery
    铁路(铁路专用线除外)、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地面段)、内河航道。应根据铁路、交通、城市等规划确定。以上交通干线类型的定义参见GB 3096附录A。
3.8 区划单元 noise zoning unit
    在区划工作中,由交通干线、河流、沟壑等明显线状地物和绿地等围成的城市结构、布局和环境状况相近的居、街委会或小区。
3.9 I类用地、II类用地 type I land、type II land
    I类用地包括GB50137-2011中规定的居住用地(R类)、公园绿地(G1类)、行政办公用地(A1类)、文化设施用地(A2类)、教育科研用地(A3类)、医疗卫生用地(A5类)、社会福利设施用地(A6类);II类用地包括GB50137-2011中规定的工业用地(M类)和物流仓储用地(W类)。
3.10 交通干线边界线 traffic Boundary
    城市交通干线中各级市政道路与人行道的交界线,无人行道的高架道路地面投影边界,各级公路的边界线,铁路交通用地边界线,城市轨道交通用地边界线,内河航道的河堤护栏或堤外坡角。
3.11 临街建筑 Street Front Buildings
    交通干线边界线外拟划定4类声环境功能区域范围内,面向道路的第一排建筑。

4声环境功能区分类

    根据GB 3096的规定,声环境功能区分为以下五种类型:
4.1 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4.2 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4.3 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4.4 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5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5区划的基本原则

    区划以有效地控制噪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有利于提高声环境质量为宗旨。区划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5.1 区划应以城市规划为指导,按区域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用地现状确定。应覆盖整个城市规划区面积。
5.2 区划应便于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和促进噪声治理。
5.3 单块的声环境功能区面积,原则上不小于0.5k㎡。山区等地形特殊的城市,可根据城市的地形特征确定适宜的区域面积。
5.4 调整声环境功能区类别需进行充分的说明。严格控制4类声环境功能区范围。
5.5 根据城市规模和用地变化情况,噪声区划可适时调整,原则上不超过5年调整一次。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

6区划的主要依据

6.1 GB 3096中各类标准适用区域。
6.2 城市性质、结构特征、城市规划及城市用地现状。
6.3 区域环境噪声污染特点和城市环境噪声管理的要求。
6.4 城市的行政区划及城市的地形地貌。
 

7区划的程序

7.1 准备区划工作资料:城市区域用地现状统计资料、声环境质量现状统计资料、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比例适当的工作底图。
7.2 确定区划单元,依据区划方法初步划定各区划单元的区域类型。
7.3 把多个区域类型相同且相邻的单元连成片,充分利用交通干线(主干线及以上级别)、区行政边界、河流、沟壑、绿地等地形地貌作为区划边界。
7.4 对初步划定的区划方案进行分析、调整,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7.5 确定区划方案并绘制区划图。
7.6 系统整理区划工作报告、区划方案、区划图等资料。区划方案由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7.7 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区划方案报当地人民政府审批、公布实施。并报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8区划的方法

8.1 区划的划分次序
    区划宜首先对0、1、3类声环境功能区确认划分,余下区域划分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在此基础上划分4类声环境功能区。
8.2 0~3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
8.2.1 0类声环境功能区适用于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该区域内及附近区域应无明显噪声源,区域界限明确。
8.2.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划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
    a)城市用地现状已形成一定规模或近期规划已明确主要功能的区域,其用地性质符合4.2条规定的区域;
    b)I类用地占地率大于70%(含70%)的混合用地区域。
8.2.3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划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
    a)城市用地现状已形成一定规模或近期规划已明确主要功能的区域,其用地性质符合4.3条规定的区域;
    b)划定的0、1、3类声环境功能区以外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域。
8.2.4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划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
    a)城市用地现状已形成一定规模或近期规划已明确主要功能的区域,其用地性质符合4.4条规定的区域;
    b)II类用地占地率大于70%(含70%)的混合用地区域。
8.3 4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
8.3.1 4a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
8.3.1.1 将交通干线边界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分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的确定方法如下:
    a)相邻区域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50m±5m;
    b)相邻区域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35m±5m;
    c)相邻区域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20m±5m。
8.3.1.2 当临街建筑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时,将临街建筑面向交通干线一侧至交通干线边界线的区域定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
8.3.2 4b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
    交通干线边界线外一定距离以内的区域划分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的确定方法同8.3.1.1款。
8.3.3 划分4类声环境功能区时,不同的道路、不同的路段、同路段的两侧及道路的同侧其距离可以不统一。
8.3.4 各地划分时,应按照8.3.1.1款规定的距离范围确定具体值。
8.4 乡村声环境功能的确定
    乡村声环境功能的确定,按GB3096的规定执行。

9其他规定

9.1 大型工业区中的生活小区,根据其与生产现场的距离和环境噪声现状水平,可从工业区中划出,定为2类或1类声环境功能区。
9.2 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地面)场站、公交枢纽、港口站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具有一定规模的交通服务区域,划为4a类或4b类声环境功能区。
9.3 尽量避免0类声环境功能区紧临3类、4类声环境功能区的情况。
9.4 近期内区域功能与规划目标相差较大的区域,以用地现状作为区划的主要依据;随着城市规划的逐步实现,及时调整声环境功能区。
9.5 未建成的规划区内,按其规划性质或按区域声环境质量现状,结合可能的发展划定区域类型。
9.6 区划图图示
    区划图用不同颜色或阴影线在相应地图上绘制,各区域的颜色或阴影线规定如表1。

 

10标准的实施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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