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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绿道工程技术标准》CJJ/T304-2019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2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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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镇绿道工程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engineering of urban greenway

CJJ/T304-2019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20年6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2019年第284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镇绿道工程技术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城镇绿道工程技术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T304-2019,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www.mohurd.gov.c)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11月8日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5】274号)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总体布局;5 游径设计;6 绿化与环境设计;7 驿站设计;8 市政工程设计;9 标识设计;10 施工与维护。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36号德胜凯旋大厦A座,邮政编码:100120)。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参编单位:北京北林地景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广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嘉兴市园林市政局
                               嘉兴市城市发展研究中心
                               安徽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王磐岩 王忠杰 孙莉 马向明 王斌 钟继涛 曹金清 熊志远 卫超 王香春 谢晓英 宋延鹏 郝钰 郭竹梅 程俊 赵锋 孙毅 尹娅梦 甄延临 徐涛松 王迎英
    本标准主要审核人员:张树林 丘荣 朱志红 何坤玲 李欣 张晓鸣 陈动 李素英 王蔚蔚
 

条文说明
编制说明
 
    《城镇绿道工程技术标准》CJJ/T 304-2019,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9年11月8日以284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标准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对全国绿道进行了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绿道工程建设的实践经验,同时参考了国内外现行的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并与国家现行标准进行了充分衔接。
    为便于绿道规划、设计、建设、管理以及科研、学校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城镇绿道工程技术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条文内容的参考。

1总则

1.0.1 为规范绿道工程建设,全面发挥绿道在休闲健身、生态环保、社会与文化、旅游与经济等方面的综合功能,确保绿道工程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镇绿道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
1.0.3 城镇绿道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1 本条为标准编制目的。住房城乡建设部2016年9月21日发布的《绿道规划设计导则》规定:绿道具有休闲健身、绿色出行、生态环保、社会与文化、旅游与经济五大功能。休闲健身功能:绿道串联城乡绿色资源,为市民提供亲近自然、游憩健身的场所和途径,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绿色出行功能:与公交、步行及自行车交通系统相衔接,为市民绿色出行提供服务,丰富城市绿色出行方式。生态环保功能:绿道有助于固土保水、净化空气、缓解热岛效应等,并为生物提供栖息地及迁徙廊道。社会与文化功能:绿道连接城乡居民点、公共空间及历史文化节点,保护和利用文化遗产,促进人际交往、社会和谐与文化传承。旅游与经济功能:绿道有利于整合旅游资源,加强城乡互动,促进相关产业发展,提升沿线土地价值。本标准通过规范绿道工程建设,确保绿道工程质量,实现绿道综合功能。

2术语

2.0.1 绿道 greenway
    以自然要素为依托和构成基础,串联城乡绿色开敞空间,以游憩、健身为主,兼具绿色出行、生物迁徙等功能的廊道。
2.0.2 绿道游径系统 greenway trails
    绿道中供人们步行、自行车骑行的道路系统。
2.0.3 绿道步行道 greenway foot trail
    绿道游径系统中的步行道路。
2.0.4 绿道骑行道 greenway bicycle path
    绿道游径系统中的自行车骑行道路。
2.0.5 绿道综合道 greenway mixed path
    绿道游径系统中的兼容步行、自行车骑行道路。
2.0.6 绿道连接线 greenway connecting line
    承担连通功能,且具交通安全保障的绿道短途借道线路;包括借用的非干线公路、非主干路的城市道路、人行道路、连接桥梁等。
2.0.7 绿道绿化系统 greenway planting
    绿道游径两侧由自然要素组成的绿色空间。
2.0.8 绿道设施系统 greenway facilities
    为满足绿道的综合功能而设置的配套设施,包括服务设施、市政设施与标识设施。
2.0.9 驿站 service spot
    为满足公众游览设置的途中休憩、交通换乘的场所,是绿道服务设施的主要载体。
条文说明
2.0.1 绿道依托自然人文环境资源进行建设,用地属性不独立。绿道以休闲健身为主,兼顾绿色出行,但不能替代慢行系统、风景道路等的交通功能。绿道也不能完全替代绿廊的生态功能,在有条件的情况下,二者可以合并设置,更有利于发挥土地的综合效能。
2.0.2 绿道游径系统是绿道的基本组成要素,包括步行道、骑行道与综合道。绿道可能是独立的步行道、独立的骑行道,也可能是兼容步行、自行车骑行的综合道。
2.0.3 绿道步行道是绿道游径基本类型,供人们散步活动:有条件的区域可设置专用慢跑路径,突出发挥体育健身功能。
2.0.4 绿道骑行道供人们骑行使用,要保障多年龄段骑行者使用安全,因此对骑行速度要有一定控制,不宜过快。
2.0.5 绿道综合道兼容步行与自行车骑行,由于步行、骑行在使用中会有一定的干扰,为保障使用安全,综合道设计要有一定的功能划分。
2.0.6 绿道依托不同城乡用地建设,现实中常常存在不连续的区域。为保障绿道游径一定长度的连续性,有必要借助一定的低等级道路作为绿道连接线进行绿道连接。在绿道建设中,要对连接线进行必要的设施完善;在绿道使用中,建立必要的管控措施,以保障使用安全。
2.0.7 游径两侧保留和建设一定宽度自然要素组成的绿色空间,有利于营造绿道游径良好的自然环境,保障绿道休闲健身等综合功能的有效发挥。绿化系统是绿道的主要组成部分,与环境景观相协调。
2.0.8 绿道游径、绿道绿化系统及绿道设施系统是绿道的三大组成。绿道设置包括服务设施、市政设施以及标识设施在内的绿道设施系统,是绿道使用者实现高质量活动的重要保障。
2.0.9 驿站是绿道服务设施的主要载体,是管理服务、配套商业、游憩健身、科普教育、安全保障、环境卫生等设施集中设置场所:同时,驿站也是绿道游径与外部交通衔接的区域。

3基本规定

3.0.1 绿道系统组成应包括绿道游径系统、绿道绿化系统和绿道设施系统。绿道工程可分为游径、绿化与环境、驿站、市政和标识。
3.0.2 按所处区位及环境景观风貌,绿道可分为城镇型绿道和郊野型绿道两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镇型绿道应位于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托道路、水系沿线等绿色空间,串联城镇功能组团、公园绿地、广扬、防护绿地、历史文化街区等,供人们休闲、游憩、健身、出行;
    2 郊野型绿道应位于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连接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农业观光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乡村等,供人们休闲、游憩、健身和生物迁徙等。
3.0.3 按空间跨度和连接功能,一条或两条及以上绿道可组成社区级绿道、市(县)级绿道、区域(省)级绿道和国家级绿道四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社区级绿道应连接城乡居民点与其周边绿色开敞空间,方便社区和乡村居民就近使用;宜由城镇型绿道构成;
    2 市(县)级绿道应连接市(县)级行政区划范围内重要功能组团、串联各类绿色开散空间和重要自然与人文节点;可由城镇型绿道、郊野型绿道单独或结合组成;
    3 区域(省)级绿道宜连接两个及以上城市,串联区域重要自然、人文及休闲资源,并应对区域生态环境保护、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利用、休闲旅游网络构建具有重要影响;可由一条或两条及以上市(县)级绿道连接而成;
    4 国家级绿道宜跨省或多个城市,连接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公园、自然文化遗产地、风景名胜区等;宜由一条或两条及以上区域(省)级绿道组成。
3.0.4 有条件的区域,绿道可与马拉松赛道、自行车专用道结合设置,并宜与生态廊道合并设置。
3.0.5 绿道工程建设应遵循系统性、人性化、生态性、协调性、特色性和经济性原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定空间范围内的绿道应系统布局,统筹规划,形成绿道网;
    2 绿道网建设应先进行规划,并应确定绿道类型、分级及规模,并应编制规划说明书和规划图纸等规划文件;
    3 绿道设计应符合绿道网规划,可分为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绿道设计成果应包括设计说明与设计图纸两部分。
3.0.6 绿道工程应结合场地现状,符合用地的主体功能要求,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应与道路、园林绿化、排水防涝、水系保护与生态修复,以及环境治理、防灾避险等相关工程相协调。
3.0.7 绿道工程不应破坏生态环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绿道工程不应破坏河流、湖泊、湿地、林地、山体等自然生态环境和文物古迹;
    2 宜保留、利用绿道建设范围的原有树木,并应保护古树名木;
    3 对绿道沿线生态退化或已遭到破坏的区域应进行生态修复。
条文说明
3.0.2 根据城市用地分类标准,城市用地分为建设用地和非建设用地。由于建设用地和非建设用地可开发利用的强度不同,建设方式也有较大的差异。本标准将依托两类不同用地建设的绿道进行分类,分为城镇型绿道和郊野型绿道。城镇型绿道多处于城市中心区,与市民接触紧密,是市民日常使用频度较高的绿道。郊野型绿道多远离城市中心区,多为周末或节假日使用。
3.0.3 根据绿道长度、连接资源的条件,以及所属区位,将绿道分为社区级、市(县)级和区域(省)级、国家级绿道四个等级,以便根据不同等级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3.0.4 为高效利用土地资源,在不影响生态功能且保障人们使用安全的情况下,绿道宜与生态廊道合并设置。
3.0.5《绿道规划设计导则》提出系统性、人性化、生态性、协调性、特色性和经济性的绿道规划设计原则,即:绿道规划设计要统筹考虑城乡发展、衔接相关规划,整合区域各种自然、人文资源,加强城乡联系,引导形成绿色网络,发挥综合功能;绿道规划设计应以满足市民休闲健身为重点,注重人性化设计,完善绿道服务设施,保证城乡居民安全、便捷、舒适地使用;绿道规划设计应尊重生态基底,顺应自然肌理,对原生环境和自然水文地质、地形地貌、历史人文资源干扰和影响最小,避免大拆大建;通过绿道有机连接分散的生态斑块,强化生态连通和“海绵”功能,构建连通城乡的生态网络体系;绿道规划设计应紧密结合各地实际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与周边环境相融合,与道路建设、园林绿化、排水防涝、水系保护与生态修复,以及环境整治等相关工程相协调;绿道规划设计应充分结合不同的现状资源与环境特征,突出地域风貌,展现多样化的景观特色;绿道规划设计应集约利用土地,合理利用现有设施,严格控制新建规模,降低建设与维护成本。鼓励应用绿色低碳、节能环保的技术、材料、设备等。
    《绿道规划设计导则》提出:绿道作为联系城乡的带状空间,与水系、交通网络、土地利用、旅游资源点分布及旅游线路等具有密切的关系。为方便使用,在一定的区域内,绿道呈网状布局,因此,绿道网规划应与水系规划、交通系统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等做好衔接;同时规定了绿道网规划成果及主要内容、绿道设计成果及主要内容,见表1一表3。
表1 绿道网规划成果及主要内容
绿道网规划成果及主要内容
表2 绿道设计方案阶段成果及主要内容
绿道设计方案阶段成果及主要内容
表3 绿道设计施工图阶段成果及主要内容
绿道设计施工图阶段成果及主要内容
3.0.6 绿道在现有各类城乡用地上复合建设,要符合原有用地属性与管理要求。绿道建设应充分利用现状资源,与相关工程紧密衔接,有利于节约与资源的高效利用。
3.0.7 尊重生态基底,保护绿水青山,是我国的基本国策。绿道建设应立足于对原生自然环境的最小干扰,采用相关工程措施时要避免过度设计,避免破坏原有地表水文特征和自然生态系统。
 

4总体布局

4.1 一般规定

4.1.1 绿道规划与建设应统筹资源保护与城乡发展,并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4.1.2 绿道规划应结合区域自然格局和现状资源条件等提出绿道选线,并应与环境相融合;应组织游径系统,做好交通有效接驳;应合理配置绿道服务设施、市政工程设施和标识设施。
4.1.3 绿道规划与建设应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合理利用现有设施,并应严格控制新建规模,不应大拆大建。
条文说明
4.1.1 城市总体规划作为法定规划,对城市用地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布局作出安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作为专项规划,对各种城市绿地进行统一规划,系统考量,做出合理布局。绿道规划建设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4.2 绿道选线

4.2.1 绿道选线应保证绿道使用安全,应选择在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小的区域通过,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避开泥石流、滑坡、崩塌、地面沉降、塌陷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和不良地质地带;
    2 应避开生态敏感区;
    3 应充分利用现状水系、农田、林地等开放空间边缘;
    4 可结合城乡生态廊道;
    5 宜结合铁路、公路和城市道路、堤岸等线性基础设施廊道空间;
    6 可利用废弃铁路、古驿道等;
    7 宜利用现有独立设置的自行车道、步行道等,且不影响道路原有功能。
4.2.2 绿道应串联城乡居民区,方便公众使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绿道宜串联沿线的文化遗存、历史文化城镇村等,展现场所历史文化特征;
    2 城镇型绿道宜串联文娱体育区、公园绿地、广场等城市公共空间;
    3 郊野型绿道宜串联郊野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及森林公园等。
4.2.3 绿道应做好交通接驳,应与城乡慢行系统、公共交通系统相衔接,与地铁站点、快速公交系统站点、公交站点、公共停车场、出租车停靠点等连接。
4.2.4 单条绿道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镇型绿道单段长度不宜小于1km;
    2 郊野型绿道单段长度不宜小于5km。
4.2.5 绿道线路宜网状环通或局部环通,当跨越河流、山体、铁路、公路、城市道路等障碍物时,可通过绿道连接线连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绿道连接线宜借道现有城乡慢行系统、非干线公路、农用道路等;
    2 城镇型绿道单段绿道连接线长度不宜大于1km,郊野型绿道单段绿道连接线长度不宜大于3km;
    3 绿道连接线累计长度不宜大于绿道总长度的10%。
条文说明
4.2.1 安全性是绿道选线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应避开危险区域及生态敏感区。利用区域现状水系、农田和林地等边缘建设绿道,既有利于串联生活空间与生态空间,同时可强化生态区域边界,为市民提供更好的自然生态和景观环境。结合铁路、公路和城市道路堤岸等线性基础设施的廊道空间建设绿道,有利于提高土地的利用率,但不能影响原线性基础设施功能的发挥,要保障使用者的安全。
4.2.2 绿道选线应方便服务人群,串联多样化的自然及人文资源点,为市民提供更多的健身空间,同时助力旅游发展。
4.2.4 为保证绿道实用性及环境品质,提出单段绿道最小长度控制要求。
4.2.5 绿道选线应实现网络化布局,形成局部环通。在遇到河流、山体、铁路、公路、城市道路等障碍物时,可采用立体过街设施、道路路面画线、借用桥梁等方式设置绿道连接线,保证绿道网的连通。
    根据交通流量、车行速度等因素,绿道连接线不宜直接借用国道、省道等干线公路。绿道连接线要保证使用安全,且不能影响道路原有功能。同时,由于绿道连接线是为保证绿道连通,但其管控难度较大,故其长度不宜过长,要根据实地调研情况,提出其长度控制要求。
《城镇绿道工程技术标准》CJJ/T304-2019

5游径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 绿道游径应结合现状地形,不宜大填大挖,应保证使用安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郊野型绿道游径宜设置绿道综合道;
    2 城镇型绿道游径及主要出入口应采用无障碍设计。
5.1.2 兼具消防、应急等功能的绿道游径应满足管理维护、消防、医疗、应急救助等机动车的通行要求。
5.1.3 绿道游径与交通线路相交处的交通组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与一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轨道交通相交时,应采用立体交叉;
    2 当与二级、三级、四级公路、城市次干路、城市支路相交时,可采用平面交叉;
    3 平面交叉口应邻近人行及自行车横道,宜有交通信号灯;
    4 交叉口应设置清晰的标识。
5.1.4 滨水设置的绿道游径宜利用现状堤路建设,并应满足防洪和安全要求;绿道游径与河流交叉时,在满足承载力要求的情况下,宜借助现有慢行系统的过河设施。
5.1.5 绿道游径出人口宜设置在邻近现有道路、公交站点、停车场(区)等地点,并应在交通接驳点设置清晰的标识。
条文说明
5.1.1 城镇型绿道邻近城市居民区,要方便各类百姓使用,因此,主要出入口和游径设置要考虑残疾人车通行。
5.1.2 由于绿道借用不同类型用地通行,有时会在具有消防和应急功能的场地通过。绿地设置不能影响和减弱原用地功能,因此要满足实现这类功能的车辆通行。
5.1.3 立体交叉有助于实现步行、骑行与机动车行的完全分流,是较好的交通组织方式,但成本费用较高。从安全和经济两方面统筹考虑,由于一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轨道交通机动车速较快,绿道与其相交时采用立体交叉有助于保障绿道游人使用安全;而绿道与机动车速较低的城市次路等交叉时,可采用平面交叉,但应做好交通组织,有清晰的标识。

5.2 平面设计

5.2.1 绿道游径应衔接顺畅,净空应大于2.5m。
5.2.2 绿道游径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绿道步行道宽度应大于2m,特殊区域不应小于1.5m;
    2 绿道骑行道宽度应大于3m;
    3 绿道综合道宽度应大于3m。
5.2.3 绿道骑行道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0m;当绿道骑行道或绿道综合道转弯半径小于10m时,应在转弯道内侧增加1m宽场地。
5.2.4 绿道综合道应设置步行与骑行隔离标识,宜采用绿化带、相关设施、设置道路高差等物理隔离。

条文说明
5.2.1 游径净空高度要满足自行车骑行的高度要求。
5.2.2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 2012(2016年版)表
5.3.4 中规定各级道路人行道宽度最小值为2.0m,本条引用该最小宽度要求。
5.2.4 由于骑行和步行存在速度的差异,为保障安全,需要有区域划分,并通过标识予以指示,一定的物理隔离更有利于保障骑行和步行功能的互不干扰。

5.3 竖向设计

5.3.1 绿道游径竖向设计应根据周边城乡道路标高、场地附近原有水系的常水位和最高洪水位、临海地区的海潮防护标高、周围市政管线接口标高等影响因素确定。
5.3.2 绿道游径纵坡应与现状地形相衔接,绿道骑行道、绿道综合道纵坡宜小于2.5%;当纵坡大于或等于2.5%时,应限制纵坡最大坡长;绿道游径最大坡长应符合表5.3.2的规定。
表5.3.2绿道游径最大坡长
绿道游径最大坡长
5.3.3 绿道步行道纵坡大于8%时,应设置台阶;城镇型绿道宜在台阶两侧增设推行道,推行道宽度不应小于0.5m。
条文说明
5.3.1 绿道游径竖向设计应综合考虑各类影响因素,科学协调绿道游径、场地与周边环境的竖向关系,以保障绿道游径雨水渗排符合区域海绵城市控制指标要求。绿道游径竖向设计需与平面设计相互反馈、交叉进行。
5.3.2 绿道骑行道、绿道综合道的坡长限制要符合《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 -2012(2016年版)表6.3.5的规定,见表4。
表4 非机动车道最大坡长
非机动车道最大坡长
5.3.3 城镇型绿道要保障无障碍通行。

5.4 铺装与基础

5.4.1 绿道游径宜采用透水铺装材料及可再生材料,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应满足荷载、防滑等使用功能要求。
5.4.2 绿道游径断面结构应根据沿线地形地质、水文气象及铺装材料等条件确定,宜采用可渗水结构。
5.4.3 冰冻地区潮湿路段及其他地区的过分潮湿路段不宜直接铺筑石灰土基层,当需要应用时,应在其下设置隔水垫层;在地下水位较高的地区应采用级配碎、砾石垫层。
5.4.4 透水面材下的土基应具有一定的渗透性能,土壤渗透系数应为10-6m/s~10-3m/s之间,且渗透面距地下水位应大于1.0m。
5.4.5 软土、湿陷性黄土、膨胀土、红黏土、盐渍土等特殊土地区的路基应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
5.4.6 当绿道游径穿越地形复杂区域时,应采取保证路基边坡稳定性和安全性的工程防护措施。
条文说明
5.4.1 透水、透气铺装材料有助于雨水下渗和植物根系生长。由于绿道游径一般不宽,且骑行和步行对游径的承载力要求相比机动车道路要低,故而绿道游径提倡采用透水、透气的装材料。
5.4.4 《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2016第4.1.3条规定:“入渗系统的土壤渗透系数应为10-6m/s~10-3m/s之间,且渗透面距地下水位应大于1.0m,渗透面应从最低处计”。

5.5 绿道连接线

5.5.1 绿道连接线应进行有效交通组织,保证使用安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优先设置隔离绿带,隔离绿带宽度应大于1.5m;
    2 特殊场地应设隔离墩或护栏。
5.5.2 绿道连接线应设有交通组织和绿道连接线使用标识。
条文说明
5.5.1、5.5.2 绿道连接线借用其他道路,要保证使用安全。一是需要有效的交通组织,二是需要清晰的标识引导。
《城镇绿道工程技术标准》CJJ/T304-2019

6绿化与环境设计

6.1 一般规定

6.1.1 绿道游径两侧应保留或设置一定宽度的绿色空间来实施绿化,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镇型绿道单侧绿色空间宽度不宜小于8m;
    2 郊野型绿道单侧绿色空间宽度不应小于15m。
6.1.2 绿道游径两侧绿色空间宜结合绿道分级增加控制范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社区级绿道单侧绿色空间控制范围应符合本标准第6.1.1条的规定;
    2 市(县)级绿道单侧绿色空间控制范围不宜小于20m;
    3 区域(省)级绿道单侧绿色空间控制范围不应小于30m;
    4 国家级绿道单侧绿色空间控制范围不宜小于50m。
6.1.3 绿道游径两侧绿色空间应满足雨水渗透缓排要求。
6.1.4 绿道绿化应尊重并保护原有环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最大限度地保护和利用现有自然及人工植被,保护古树名木、珍稀植物等,新增绿化应与原有植被相协调;
    2 宜为动植物营造多样化的生态环境。
6.1.5 绿道绿化应疏密有致、开合有度,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绿道出入口和交通接驳处两侧15m范围内植物种植应采取通透式;
    2 绿道游径转弯处应保证任意15m视距内视线通透;
    3 视线通透区内的乔木枝下净空应大于2.2m,灌木高度应小于1m;
    4 停车场乔木净空应大于2.5m。
6.1.6 绿道绿化宜保障游径及游憩场地有适度遮阴,夏季庇葫面积宜大于游憩活动场地的50%。
6.1.7 新栽植植物与架空线路、地下管线、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园设计规范》GB 51192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6.1.1、6.1.2 研究表明,12m~15m是草本植物种子自播传播的最小宽度;30m是木本植物种子自播传播的最小宽度。
6.1.3 绿道距离较长,有利于实现雨水渗、滞、蓄的海绵城市功能。宜结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协调相邻用地标高,营造有利于雨水就地消纳的地形。
6.1.5 《公园设计规范》GB 51192-2016第7.1.13条规定:“游人通行及活动范围内的树木,其枝下净空应大于2.2m”。第7.1.18 条规定:“小汽车停车场、自行车停车场庇荫乔木枝下净空应分别大于2.5m和2.2m”。本条引用上述净空要求。
6.1.6 《公园设计规范》GB 51192-2016第6.2.3条规定:“游憩场地宜有遮阴措施,夏季庇荫面积宜大于游憩活动范围的50%”。本条引用上述遮阴要求,保证绿道具有良好的环境舒适度。

6.2 植物选择与配置

6.2.1 绿道植物选择与配置应兼顾生态、景观、遮阴、交通安全等需求,因地制宜、适地适树,并应体现地域特色。
6.2.2 绿道植物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优先选用生态效益高、适应性强、景观好、低造价、低维护的乡土植物,并应防止外来物种入侵;
    2 不应选用危及游人生命安全的有毒植物,不宜选用枝叶有硬刺等的植物;
    3 宜选用冠大荫浓的乔木。
6.2.3 绿道植物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形成季相变化,合理搭配常绿与落叶、速生与慢长植物,符合植物间伴生习性;
    2 宜突出绿道景观连续性和节奏感;
    3 应兼顾近远期效果。
条文说明
6.2.2 优先选择和栽植适应性强、低维护的乡土植物,有利于绿道后期管理维护低成本。

7驿站设计

7.1 一般规定

7.1.1 驿站可分为三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级驿站应承担管理、综合服务、交通换乘等功能;
    2 二级驿站应承担售卖、租赁、休憩和交通换乘等功能;
    3 三级驿站应承担休憩服务功能。
7.1.2 驿站应根据绿道分级、分类进行功能设施设置,驿站基本功能设施设置应符合表7.1.2的规定。
表7.1.2 驿站基本功能设施设置
驿站基本功能设施设置
    注:●应设置,○可以设置,—不做要求。
7.1.3 驿站布局应符合表7.1.3的规定。
表7.1.3 驿站布局
驿站布局
    注:—不做要求。
7.1.4 管理服务和配套商业设施应设置在一级驿站,并宜依托驿站建筑。
7.1.5 游憩设施宜结合驿站建筑和绿道沿线景点设置
7.1.6 科普教育设施应结合具有重要生态、景观、历史文化价值的资源设置在驿站和绿道沿线。
7.1.7 安全保障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治安消防点、医疗急救点应结合驿站设置;
    2 当游人正常活动范围边缘临空高差大于1.0m时,应设置护栏,高度不应小于1.05m。
7.1.8 厕所宜设置在驿站建筑、休憩点,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镇型绿道厕所间距宜为0.5km~1km,郊野型绿道厕所间距宜为2km;
    2 城镇型绿道应设置无障碍厕位,无障碍厕位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有关规定。
7.1.9 垃圾桶设置应与游人分布密度相适应,应设置在人流集中场地的边缘、主要人行道路边缘及公用休息座椅附近,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镇型绿道垃圾箱间距宜为0.1km~0.2km,郊野型绿道垃圾箱间距可适当放宽:
    2 垃圾箱宜选用生态环保材料,并应标注垃圾分类指示标志。
7.1.10 根据人流集散需求,绿道的公共停车场、出租车停靠点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镇型绿道停车场应满足自行车、残疾人非机动车停放;非机动车停车场出入口不宜少于2个,出入口宽度宜为2.5m~3.5m;停车区宜设置车棚、存车支架等设施;
    2 郊野型绿道宜增设机动车停车场,机动车停车场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园设计规范》GB 51192的有关规定;
    3 停车场应设置必要的安全集散空间。

条文说明
7.1.1 结合不同的绿道类型,依据管理、综合服务、交通、休憩功能的设施配置对驿站进行分级。绿道建设根据需要选择设置不同级别驿站,可保障游客活动使用,同时避免过度设施建设造成浪费。
7.1.2 本着经济高效的原则,要控制新建设施数量,充分利用现有设施,避免重复和过度建设。
7.1.3 本条根据绿道类型、驿站分级提出驿站设置要求。一二级驿站提倡结合现有的公园绿地、文化体育设施、农业园等,避免重复建设;要根据游人容量确定数量。根据对已建绿道的调研,郊野型绿道驿站间距一般大于城镇型绿道驿站间距。
7.1.6 科普教育设施,包括科普宣教设施、展示设施等。科普宣教设施用于对游人进行科普知识的宜传,包括科普宣传栏、科普宣传手册等。展示设施用于对沿线景区景点、区域性的地质地貌、景观环境、建筑规划、民俗节庆等专项内容进行集中展示,包括展示厅、展示演出等。
7.1.7 《公园设计规范》GB 51192-2016第8.2.2条规定:“防护护栏其高度不应低于1.05m”,本条引用该标准对防护护栏的高度要求。
7.1.8 《公园设计规范》GB 51192-2016第3.5.3条规定:“游人使用的厕所服务半径不宜超过250m,即间距500m”。结合上述规定及已建绿道调研结果,间距500m厕所可满足游人使用。考虑郊野型绿道活动空间较广,绿道游客以骑行为主,厕所间距放宽。
7.1.9 《公园设计规范》GB 51192-2016第3.5.5条规定:“公园陆地面积大于100hm2,垃圾桶设置间隔距离宜在100m~200m之间”,城镇型绿道垃圾桶间隔距离引用该标准。郊野型绿道活动空间更广,游人相对稀少,垃圾桶间隔距离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7.1.10 城镇型绿道就近服务城镇居民,自行车出行较多,兼顾无障碍使用需求,因此对自行车、残疾人非机动车停放做出规定。郊野型绿道一般距离较长,要考虑游人机动车停放、交通衔接与换乘需求。

7.2 驿站建筑

7.2.1 绿道驿站建筑规模应符合表7.2.1的规定。
表7.2.1 驿站建筑规模
驿站建筑规模
7.2.2 驿站建设应优先利用现有建筑,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层数宜为1层~2层,建筑风格应与周边环境相适应:
    2 建筑宜天然采光、自然通风,合理实现结构保温、隔热等性能,降低供暖、空调和照明系统的负荷;
    3 建筑应优先采用容易取材、经济生态的地方传统材料;
    4 严寒和寒冷地区一级、二级驿站宜设置供暖设施。
7.2.3 驿站建筑屋面形式和选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屋面形式宜根据地域传统特征以及实际服务需求确定;
    2 建筑屋面材料顏色和形式应与周边环境协调一致;
    3 地方传统形式墙体,应装饰简朴;现代工艺材料墙体,色彩应与环境协调。
7.2.4 驿站建筑室内净高应大于2.4m,散厅的楣子高度应满足游人通过或赏景的要求。
条文说明
7.2.1 为避免驿站建筑规模过大,特规定了驿站的总建筑面积和其中配置的厕所的面积,考虑城镇型绿道周边配套设施要比郊野型绿道完善,因此郊野型绿道驿站的面积规模要大于城镇型绿道驿站。
7.2.2 为避免重复建设和过度追求建筑面积,特要求驿站优先利用现有建筑,并规定了驿站的层数。
    驿站建筑要考虑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保护环境之间的辩证关系,降低建设行为对自然环境的影响,体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供暖设施包括采用多种能源和多种方式向驿站供暖以保证驿站内达到要求温度的设施,要符合当地的能源条件和政策。
7.2.3 驿站建筑要结合当地建筑风格进行建设,形式多样。常见的驿站建筑屋顶形式有坡屋顶和平屋顶。坡屋顶排水坡度一般大于10%,有利于防水。坡屋顶在驿站中应用较广,主要有单坡式、双坡式、四坡式和折腰式等。以双坡的悬山和硬山较为常见。平屋顶排水坡度一般在2%~5%。民居建筑中除西藏、新疆、东北等雨水较少的地区用传统的平屋顶外,其他地区一般较少采用。
7.2.4 《公园设计规范》GB 51192- 2016 第8.1.5条规定:“室内净高不应小于2.4m,亭、廊、敞厅等的楣子高度应满足游人通过或赏景的要求”。
 

8市政工程设计

8.1 一般规定

8.1.1 绿道工程应衔接城乡市政设施系统,并应合理利用现有市政设施。
8.1.2 给水排水、电力电信等线路铺设宜沿绿道游径布置,不应破坏景观环境,并应符合安全、卫生、节约和便于维修的要求。
条文说明
8.1.1 基于节约高效原则,绿道自建一套市政设施系统并不经济,因此要求充分衔接、利用现有城乡市政设施。
《城镇绿道工程技术标准》CJJ/T304-2019

8.2 给水设计

8.2.1 绿道用水应优先选择市政给水系统,自备水应优先选择优质的自然水体或地下水,生活用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有关规定。
8.2.2 绿道驿站建筑用水量应根据建筑规模及功能确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 的有关规定。
8.2.3 绿道灌溉、浇洒用水宜采用地表水、再生水和雨水,并宜采用节水灌溉设施。
条文说明
8.2.1 城镇市政给水管网相对完善,基本能够满足城镇型绿道的用水需要,但郊野型绿道往往远离城市,驿站供水系统不一定完善,水质不一定能够符合国家的饮用水标准,因此本标准强调了用水水质安全的重要性。
    优质自然水体包括泉水、溪流水等。优质自然水体和地下水的处理工艺简单、经济,是水源选择时应优先考虑的。
8.2.2 无论是城镇内的公园、文化体育设施、广场绿地,还是景区、旅游区的服务中心、村庄、观光农业园等,原来的供水设施是按照它们原来的性质进行规划设计、建设的,作为绿道驿站的功能是新增加的,其原来的给水系统不一定能够满足绿道的用水要求,或许需要改建、扩建现有的供水系统,对不完善或缺乏供水系统的绿道需要完善或新建供水系统。

8.3 排水设计

8.3.1 绿道排水设置应采用雨、污分流制。
8.3.2 绿道驿站污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污水量应按日平均用水量的85%~90%计算;
    2 污水宜就近排入城乡污水管网;
    3 当污水无法接入城乡污水管网或接入不经济时,驿站应独立设置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应经处理达标后排放。
8.3.3 绿道建设宜提倡雨水生态利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游径路面宜有利于雨水下渗;
    2 游径两侧绿色空间宜有利于雨水滞蓄和下渗;
    3 宜使用净化雨水进行水体补水与绿化用地的浇灌。
8.3.4 排入绿道两侧绿色空间的雨水不应对环境造成污染,应设置初期雨水弃流等预处理设施。

条文说明
8.3.3 为落实海绵城市建设,鼓励进行绿道雨水生态利用,并采用适宜的技术措施,如透水铺装、植草沟、生物滞留区、植被缓冲带、雨水湿地、渗管、渗渠、渗井等。

8.4 电力设计

8.4.1 绿道照明应避免逸散光对行人、周围环境及生态的影响,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镇型绿道路面平均照度应为5lx~10lx,最小照度应为1lx~2lx;
    2 有夜间使用需求的郊野型绿道路面平均照度应为5lx,最小照度应为1lx;
    3 绿化用地照度标准值不应大于3lx,广场照度标准值应为5lx~10lx,出入口的照度标准值应为20lx~30lx.
8.4.2 绿道用电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绿道游径及场地的用电指标宜为1W/m2~3W/m2
    2 驿站建筑用电指标宜为40W/m2~80W/m2
8.4.3 绿道供配电量应满足绿道内服务设施及照明用电需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就近连接城乡供配电系统;
    2 当服务设施分散且规模较小时,可根据当地条件利用太阳能、风能等新能源。
8.4.4 绿道供电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充分利用现有供电设施;
    2 新建变配电设施宜与其他建筑物合建,用电负荷小且分散时宜选用户外箱式变电站,并应符合整体景观要求。
8.4.5 供电线路宜埋地敷设,架空明设不应影响景观环境。
8.4.6 光源宜选择节能型灯具,并应与绿道的功能、景观要求相协调。
条文说明
8.4.1 绿道的游径系统包含了步行道、自行车道、步行骑行综合道等,类似于城镇道路中的人行道、非机动车道,绿道的照明不是单纯的景观照明,仅按行业标准《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 163- 2008中的公园公共活动区域的照度标准值不是特别准确。同时,《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 163- 2008规定的人行道照度标准值与《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 45-2015规定的人行道照明标准也比较接近。因此,本标准规定了城镇型绿道游径的路面平均照度为5lx~10lx,最小照度为1lx~2lx,郊野型绿道游径的路面平均照度5lx,最小照度为1lx。因绿化用地、广场属于景观照明,照度标准值在《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 163-2008中已有规定。
8.4.2 依据绿道组成的游径系统、绿化、设施配置要求,用电量相对较大和集中的用电对象主要包括游径、场地和驿站建筑,本标准给出了用电负荷指标,如有其他用电设施可以查看相应的标准。另外,在北方采暖地区,驿站建筑如没有供热的基本条件,在需要采用电采暖方式时还应计算包含电采暖所需的电量。
8.4.3 一般情况下,城镇型绿道的用电不存在大的问题,郊野型绿道照明及分散的小型设施用电由城乡供配电系统提供比较困难或不经济时,需要根据当地的气象、资源情况采用光伏、风能等新能源。

8.5 电信设计

8.5.1 绿道应具备完善的通信网络,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镇型绿道应通信网络全覆盖;
    2 驿站应设置信息网络系统,一级驿站可设置宽带接人点及无线网络系统;
    3 驿站及人员密集地段应设置安全监控系统及紧急呼叫系统。
8.5.2 移动通信基站和通信线路建设不应影响绿道的景观环境。
    通信线路宜埋地敷设,郊野型绿道的通信线路可架空明设。
条文说明
8.5.1 驿站作为绿道重要的服务设施,是人们聚集、运动健身、休憩娱乐的场所,为保障绿道的安全,有必要配置健全的安防、紧急呼叫系统。同时,我们已进入了高度信息化的社会,为绿道游人提供信息网络也很有必要,包括宽带接入、WIFI信号等。

9标识设计

9.1 标识分类

9.1.1根据功能的不同,绿道标识宜分为指示标识、解说标识、警示标识三种类型。绿道标识分类设置应符合表9.1.1的规定。
表9.1.1 标识分类设置
标识分类设置
9.1.2 绿道标识内容应清晰、简洁,同一地点设置两种以上标识时,内容不应矛盾、重复。
9.1.3 区域(省)级绿道、国家级绿道宜建立统一标识系统。
条文说明
9.1.3 为体现绿道标识的一致性,国家级绿道标识系统在标志、颜色、字体等方面有必要统一。其他等级绿道可由地方根据需要统一绿道标识。
《城镇绿道工程技术标准》CJJ/T304-2019

9.2 标识牌布局

9.2.1 绿道标识牌应明显区别于道路交通及其他标识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标识牌形式宜结合本地自然、历史、文化和民俗风情等特色,并宜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2 标识牌材料应节能环保、经久耐用、不易破损绣损、方便维修;
    3 标识牌位置应醒目,且不应对行人交通及景观环境造成妨碍和破坏;
    4 应与交通、旅游等标识牌的布局合理衔接。
9.2.2 绿道标识牌信息登载位置垂直高度宜为1m~4m。
9.2.3 绿道导向牌宜设置在指示场地或设施前200m~500m的位置,安全警示牌应设置在提醒使用者注意事项前大于5m的位置。
9.2.4 绿道解说标识牌可根据解说事项进行设置。
9.2.5 同一地点设置两种及以上标识,标识牌可合并设计。

条文说明
9.2.2 根据人体工程学等相关学科的研究,以人的水平视线(高度约1.5m)为标准,以合理视觉距离(1m~5m)与合理视角(15°)为参数,绿道标识牌信息登载位置最好处于人视觉舒适范围之内,垂直高度在1m~4m之间。
9.2.3 根据实地调研结果,绿道导向牌提前200m~500m设置,是比较合适的距离。
9.2.5 本着节约高效的原则,绿道导向牌、解说牌和安全警示牌建议合并安装,或共用一个标识牌。

10施工与维护

10.1 一般规定

10.1.1 绿道工程应依据总平面图,结合现场高程控制点及坐标控制点,建立工程测量控制网。
10.1.2 绿道工程施工前应进行相关核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复核基址现状地形地貌;
    2 应合理组织施工通道;
    3 应减少施工过程中对原有立地现状的扰动;
    4 应核查地下隐蔽工程现状。
10.1.3 市政工程管线施工时应与游径工程、绿化与环境工程、驿站工程等密切配合,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通信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GB/T5037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标准》GB 50168的有关规定。
10.1.4 城镇型绿道养护宜执行当地游园养护标准,郊野型绿道可视情况酌情降低,并应符合表10.1.4的规定。
表10.1.4 绿道分类养护
绿道分类养护
条文说明
10.1.1、10.1.2 绿道工程施工流程及基本要求与其他园林绿化工程相似,在行业标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82-2012已有规定。
10.1.4 根据各地养护管理工作实际开展绿道养护。城镇型绿道养护要保证环境卫生,定期进行设施维护;保证植物生长健康茂盛,绿地无裸露空缺,没有明显的病虫害侵蚀迹象,整体景观效果良好。郊野型绿道养护应保证绿道游径畅通及使用安全,绿道设施完好,可正常使用。

10.2 游径工程

10.2.1 绿道游径施工前应复核图纸基准点、基准线、特征线所在坐标与施工现场实际坐标的一致性。
10.2.2 路基应做好清表工作,路基整平压实后应检测,达不到设计要求的路基应进行处理;利用现状路面作为基层的,应采取修补及清理措施。
10.2.3 面层与基层的结合(粘结)应牢固,不应空鼓、松动,面层不应积水。绿道游径的弧度应顺畅自然。
条文说明
10.2.1 绿道施工前,施工人员要根据实际情况与设计人员充分沟通,达到绿道游径与现状环境的协调融合。

10.3 绿化与环境工程

10.3.1 现状植被应保护利用,新植植物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10.3.2 在施工前应合理备苗,运到现场的苗木应确保当天栽植完毕。
10.3.3 植物材料外观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82的有关规定。
10.3.4 绿化栽植前应进行场地清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形造型应自然顺畅,与周边环境相衔接,应满足雨水消纳与溢排需求;
    2 回填土应分层适度夯实,或自然沉降达到基本稳定,不得用机械反复碾压;应根据回填土的自然沉降系数进行自然沉降的复核,并处理好与周边场地的衔接,填垫范围内不应有坑洼、积水;
    3 应清除渣土、杂草、树根、有害污染物等。
10.3.5 场地原土和回填土应进行土壤检测,检测方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绿化种植土壤》CJ/T 340的有关规定。
10.3.6 原土和回填土质量应满足植物栽植及健康生长的基本要求,种植土厚度及理化性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绿化种植土壤》CJ/T 340的有关规定,不合格场地应进行土壤改良。
10.3.7 竖向施工应确保设计保留的原有树木稳定及生长安全,埋深不宜超过根茎或挖方不得使土球裸露,不应产生倒伏。
10.3.8 栽植施工应保证植物根系舒展,注意植物观赏面的合理朝向。
条文说明
10.3.4 植物栽植前要根据现场情况进行场地清理,对软泥和不透水层进行处理,满足植物健康生长的基本要求。

10.4 驿站工程

10.4.1 新建建筑开挖前应复核土方开挖边线与原有建(构)筑物的距离。当距离不满足设计要求时,应及时与设计人员沟通、调整,保障建(构)筑物安全。
10.4.2 新建及改扩建驿站建筑工程应进行全过程质量控制,当工程质量验收不满足要求时,不应投人使用。
10.4.3 标识牌的指示方向应准确无误,安装方法应按照产品说明或设计要求进行。
10.4.4 护栏高度、形式、色彩、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栏杆之间、栏杆与基础之间的连接应紧实牢固,栏杆空隙宜小于150mm。
《城镇绿道工程技术标准》CJJ/T304-2019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
“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规定”。

 引用标准名录

1《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
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标准》GB 50168
3《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
4《通信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GB/T 50374
5《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
6《公园设计规范》GB 51192
7《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8《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82
9《绿化种植土壤》CJ/T 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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