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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建设项目验收技术标准》GB/T51429-202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22-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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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农业建设项目验收技术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农业建设项目验收技术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1429-2022,自2022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9月8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4〕189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技术内容∶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农业建筑工程中间验收、农业田间工程中间验收、农机具和仪器设备中间验收、农业安装工程中间验收、单项工程验收、项目初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等。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

本 标 准 主 编 单 位∶农业农村部工程建设服务中心(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59号,邮政编码∶100081)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李晓钢  郝聪明  王振泽  郑  毅 宋薇 刘冰心 冯建学 王蕾 洪俊君 李轶男 孙  妍  张晓亚 杨红 韩栋 孙春蕾 谭瑶瑶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董学玉 齐秀改 夏耀西 刘冬青 杨保城  沈  伟  邓远宝  方  松 廖吉方

1总则

1 总则


1.0.1  为统一农业建设项目验收标准,提高农业建设项目管理水平,保证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农业建设项目验收工作,不适用于农田建设项目验收工作。

1.0.3  农业建设项目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术语


2.0.1  农业建设项目 agricultural construction project

在农业、农村经济领域,为形成新的生产或服务能力、改善农业基础设施而建设的项目。

2.0.2  农业建筑工程 agricultural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用于农业生产、服务的建筑物,包括管理用房,科研实验用房,种质库、冷库等仓储用房,车间,温室,网室,旱棚,畜禽圈舍及防疫用房,沼气工程,港池、航道、护岸、码头、防波堤等工程,以及配套设施。

2.0.3  农业田间工程    agricultural field engineering

用于农业生产、服务的设施和构筑物等工程,包括田块整治,农田地力提升,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农田输配电,田间监测,圃、试验池,围栏等工程。

2.0.4  农业安装工程 agricultural installation engineering

由专业安装单位安装并与农业建筑工程、农业田间工程配套的,用于生产、服务的成套设备、管线、装置等工程。

2.0.5  工程质量 quality of engineering 

反映工程满足相关标准规定、设计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使用功能、耐久性能、环境保护、节约能源等方面所有明显的、隐含的能力和特性的总和。

2.0.6  农业建设项目验收 agricultural construction project acceptance

农业建设项目各个环节、各阶段、各类别验收工作的统称,包括中间验收、单项工程验收、项目初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

2.0.7  中间验收 intermediate acceptance

为了实现建设项目整体目标,保证工程质量,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针对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以及专业工程、隐蔽工程、特殊工艺要求所进行的验收。

2.0.8  主要控制项目 dominant item

农业建筑工程中对材料、规格、尺寸、性能和质量、安全、节约能源、环境保护以及主要使用功能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2.0.9  一般控制项目 general item

除主要控制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2.0.10  单项工程验收 single project acceptance

对项目中需联合试车的单位工程或几项建设内容进行的整体检验、功能认定评价,以及工程交接、验收资料移交等工作。

2.0.11 项目初步验收  preliminary acceptance of project 

在项目竣工验收之前,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的针对整个项目开展的全面验收。主要包括对项目建设完成情况、工程质量、建设进度、资金使用、项目管理、档案整理、竣工决算等总结、评价、整改等工作。

2.0.12 项目竣工验收 completion acceptance of project

按职责分工,由有关职责部门组织,对农业建设项目的完成情况、工程质量、建设进度、资金使用、项目管理、档案整理、竣工决算、试车运行等全面验收和总结。

3基本规定

3基本规定


3.0.1  农业建筑工程、农业田间工程、农业安装工程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规定。

3.0.2  农业建设项目验收应包括中间验收、单项工程验收、项目初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等环节。农业建设项目中只有一个单位工程或几个单位工程、几项建设丙容无需联合试车的,可不进行单项工程验收;只有一个单项工程或按一个单项工程组织管理的,单项工程验收可与项目初步验收合并。合并验收不应省略或减少实质性验收内容,不应降低验收合格标准。

3.0.3  农业建设项目验收工作应合理确定或划分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国家现行标准未确定或划分的应在项目实施前由建设单位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并据此收集整理技术和管理资料,开展验收工作。

3.0.4  农业建筑工程、农业田间工程以及配套的农业安装工程、农机具和仪器设备购置应分别组织中间验收。不同单位工程或几项建设内容间需整体检验、联合试车运行、功能认定评价的,应开展单项工程验收。项目建设内容全部完成后,应进行项目初步验收和项目竣工验收。

3.0.5  未实行监理的工程,建设单位相关人员应履行本标准涉及的监理职责。

3.0.6  农业建设项目档案资料应真实、准确、齐全,并分类汇总装订成册。项目各阶段档案资料内容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档案管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 50328的规定。

3.0.7  农业建设项目档案资料应包括前期工作及施工准备资料、施工资料、农机具和仪器设备资料、监理资料、竣工图资料、验收资料。

3.0.8  验收资料的收集整理应由建设单位负总责,项目建设参与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按照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分别负责收集整理相关验收资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前期工作及施工准备资料应由建设单位负责收集、整理、组卷、归档。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招标代理等单位应配合。

2  施工资料应由施工单位按单位工程分类收集、整理、组卷。总承包单位对施工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总责,专业分包单位对承包专业工程施工资料负责并应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管理、监督、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格时;应至少将一套完整施工资料随工程同时交付建设单位,需要提交地方建设工程档案管理部门保存的也应一并提交。

3  监理资料应由工程监理单位负责收集、整理、组卷,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的规定。

4  农机具和仪器设备资料应由供应商提供,由建设单位负责收集、整理、组卷。

5  竣工图资料应由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单位或设计单位绘制,包括农业建筑工程竣工图、农业田间工程竣工图、农业安装工程竣工图。竣工图可由绘制单位在原施工图上,结合施工过程中的变更、洽商等绘制,在修改部位注明修改依据。变更较大不宜在原施工图上直接修改和补充的,可在原图修改部位注明修改依据后另绘修改图。原图和修改图均应加盖绘制单位的竣工图章并由绘制人员签字。

6  验收资料应包括单位工程验收、农机具和仪器设备验收、单项工程验收、项目初步验收和项目竣工验收资料,由建设单位负责收集、整理、组卷。

4农业建筑工程中间验收

4农业建筑工程中间验收


4.1一般规定


4.1.1  农业建筑工程中间验收应包括检验批验收、分项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

4.1.2  用于农业生产、服务的房屋建筑及设备、管线安装工程,与主体工程配套的设施,中间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规定。

4.1.3  温室、网室、旱棚等工程及配套设施中间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农业温室结构荷载规范》GB/T51183、《种植塑料大棚工程技术规范》GB/T51057、《温室防虫网设计安装规范》GB/T 19791及《日光温室和塑料大棚结构与性能要求》JB/T10594、《温室地基基础设计、施工与验收技术规范》NY/T 1145、《温室工程质量验收通则》NY/T1420、《温室钢结构安装与验收规范》NY/T 1832、《日光温室主体结构施工与安装验收规程》NY/T2134、《温室覆盖材料安装与验收规范  塑料薄膜》NY/T1966的规定。

4.1.4  沼气工程及配套设施中间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大中型沼气工程技术规范》GB/T51063和《沼气工程技术规范  第3 部分∶施工及验收》NY/T1220.3的规定。

4.1.5  港池、航道、护岸、码头、防波堤等工程及配套设施中间验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165、《河港总体设计规范》JTS166、《码头结构设计规范》JTS167、《码头结构施工规范》JTS 215、《防波堤与护岸设计规范》JTS154、《防波堤与护岸施工规范》JTS 208、《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S 257 的规定。


4.2质量控制


4.2.1  农业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进场检验

2  凡涉及安全、节能、环保、功能的有关材料、产品,应按专业工程施工、验收和设计文件等的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

3  各施工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施工工序完成后,经施工单位自检符合规定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各专业工种之间的相关工序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应记录;

4  对监理单位提出检查要求的重要工序,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4.2.2  农业建筑工程验收的组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质量验收人员应为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

2  参加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验收的人员应具备同类工程工作经验,设计、监理单位参加人员尚应具有相关专业执(职)业资格。

4.2.3  工程质量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4.2.4  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采用见证取样检测;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抽样检测。检验资料应完整,检测结果应符合相应规定。

5农业田间工程中间验收

5农业田间工程中间验收


5.1一般规定


5.1.1  农业田间工程施工现场应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

5.1.2  农业田间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应由施工单位填写,总监理工程师检查,并做出检查结论。

5.1.3  未实行监理的农业田间工程,建设单位相关人员应履行本标准涉及的监理职责。

5.1.4  农业田间工程中间验收质量控制项目划分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


5.2  质 量 控 制


5.2.1  农业田间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进场检验

2  凡涉及安全、节能、环保、功能的有关材料、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施工规范、验收规范和设计文件的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

3  施工工序应合理划分,各施工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施工工序完成,经施工单位自检符合规定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各专业工种之间的相关工序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应记录

4   对监理单位提出检查要求的重要工序,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5.2.2  农业田间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  施工质量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2  施工质量验收人员应为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参加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验收的人员应具备同类工程工作经验,设计、监理单位参加人员尚应具有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关专业执(职)业资格;

3  检验批质量应按主要控制项目和一般控制项目验收;

4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见证取样检测;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应抽样检测;

5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  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5.3  验 收 划 分


5.3.1  农业国间工程中间验收宜按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进行。

5.3.2  农业田间工程检验批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批数量应根据检验项目特点确定;

2  检验批可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按施工流水段、变形缝等划分;

3  材料、设备均应有检验合格证,还应按每批不低于5%的比例抽取检验;

4  以体积计量的,不超过300m³为一个检验批;以面积计量的,不超过500m2为一个检验批;以延长米为单位计量的,不超过500m为一个检验批;以单台件计量的批量设备,不超过10台件为一个检验批;以上述几种计量单位混合计量的,检验批应以其中数量最小的为标准确定;以重量计量的,可折算成体积或面积后,按上述原则确定检验批。

5.3.3  分项工程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项工程宜按照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进行划分

2  分项工程可由一个或若干检验批组成。

5.3.4  分部工程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部工程划分宜按专业性质、工程部位确定;

2  工程组成部分应能够独立施工和验收;

3  分部工程可由一个或若干分项工程组成。

5.3.5  单位工程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

2  工程尚不能独立发挥生产能力和效益;

3  单位工程可由一个或若干个分部工程组成。


5.4  合 格 条 件


5.4.1  检验批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要控制项目和一般控制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主要控制项目全部抽查点、处、构件均应合格;一般控制项目抽查点、处、构件可以有部分不合格,但不允许超过全部抽查点、处、构件的20%,偏差范围不应大于允许偏差值的15%。

2  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验收记录。

5.4.2  分项工程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质量均应合格;

2  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应齐全,有关试验资料应完整

3  各类资料内容、数据及验收人员的签字应规范。

5.4.3  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质量均应合格;当分部工程难以划分或确定分项工程时,所含检验批质量均应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各检验批、分项工程验收记录资料应齐全,有关试验资料应完整;各类资料内容、数据及验收人员的签字应规范;

3  田块整治,农田地力提升,水源,输水,喷微灌,排水,渠系建筑物,泵站,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农田输配电,田间监测,圃、试验池,围栏等工程,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的有关安全及功能检验和抽样检测资料应完整、合格;

4  分部工程所有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5.4.4  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质量均应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各分部工程记录资料应齐全,有关试验资料应完整;各类资料内容、数据及验收人员的签字应规范

3  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合格;

4  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合格;

5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5.5一质量缺陷处理


5.5.1  检验批质量缺陷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经返工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验收;

2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5.5.2  经返工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结构、消防和劳动安全等使用要求,经设计单位认可,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的要求予以验收。

5.5.3  通过返工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或重要使用要求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不应验收。


5.6  验收程序和组织


5.6.1  检验批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专业工长等进行验收。分项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5.6.2  分部工程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2  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验收.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

3  主体结构、节能、环保、功能性部位分部工程验收,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

5.6.3  单位工程中的分包工程完工后,分包单位应进行自检,并按本标准规定的程序进行验收,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单位应整理工程有关资料,完整移交总包单位。

5.6.4  单位工程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检。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进行预验收。存在施工质量问题时施工单位应整改。整改完毕后,应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单位工程验收申请报告。

2  建设单位收到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验收。


5.7  验 收 记 录


5.7.1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可按本标准附录C记录。

5.7.2  检验批质量验收可按本标准附录D记录。

5.7.3  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可按本标准附录E 记录。

5.7.4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可按本标准附录F记录。

《农业建设项目验收技术标准》GB/T51429-2022

6农机具和仪器设备中间验收

6农机具和仪器设备中间验收


6.1一般规定


6.1.1  农机具和仪器设备中间验收应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农机具和仪器设备供应商应参加验收。验收备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

6.1.2  建设单位应在签订购置在同后安排或培训专职技术人员熟悉技术资料、制订验收方案、做好验收准备工作。对大型农机具、精密仪器设备及特种设备,建设单位可聘请有关专家和相关管理部门协助验收。

6.1.3  农机具和仪器设备验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进行。

6.1.4  一般仪器设备具备验收条件的,验收期限不应超过7d,精密仪器、成套设备验收期限不应超过40d,农机具磨合期应按合同约定执行。


6.2  农机具中间验收


6.2.1  农机具交货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农机具专业技术人员,按合同约定,到生产厂家或交货地验收。农机具中间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验收应包括包装和外观检查、农机具检查、使用(驾驶)试验、货物接收、农机具磨合;

2  验收时间、地点、结果及存在的问题均应记录,并由参验各方负责人员签字确认;农机具中间验收可按本标准附录G记录。

6.2.2  农机具中间验收应进行包装和外观检查,包装应完好,农机具应全新,外观应无碰损、残缺、浸湿、受潮、变形、锈蚀、磨损等缺陷。

6.2.3  农机具检查应对农机具名称、数量、型号、资料和发票号进行查验、登记,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机械标识,产品名称,主要技术指标、规格、型号;

2  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质量保修证书;

3  装箱单,备品、备件。

6.2.4  农机具使用(驾驶)试验应按说明书规定进行启动前检查,燃油、润滑油、发动机应正常工作,不应有漏气、漏水、漏油等现象,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自走式农机具应进行使用(驾驶)试验;

2  对耕整地、播种、收获等挂接机械,应进行挂接作业使用(驾驶)试验。

6.2.5  农机具磨合应按照说明书规定的负荷、挡位、时间确定,并按规定换油检查。有调整、调试要求的应在磨合过程中调整、调试。


6.3  仪器设备中间验收


6.3.1  仪器设备到货后,建设单位应组织仪器设备技术人员按合同约定验收。仪器设备中间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般仪器设备应进行开箱验收、试运行验收,精密仪器、成套设备还应进行短期使用验收;

2  验收时间、地点、结果及存在的问题均应记录,并由参验各方负责人员签字确认;仪器设备验收可按本标准附录H记录。

6.3.2  仪器设备开箱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仪器设备应全新,内外包装应完好,无破损、碰伤、浸湿、受潮、变形等;仪器设备及附件外表应无残损、锈蚀、碰伤、磨损等;

2  主机、附件应逐件清查核对,数量应与供货合同和装箱单一致,仪器设备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应进行登记;

3  仪器设备说明书、操作规程、检修手册、产品检验合格证书等随机资料应齐全;

4  验收记录应载明验收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箱号、品名、应到和实到数量;如发现存在问题,应记录并拍照留据。

6.3.3  仪器设备试运行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设单位组织生产厂家技术人员或建设单位技术人员对仪器设备安装后,应由建设单位技术人员按使用说明书或操作规程试机

2  试机过程中应进行技术参数测试;仪器设备的技术指标应达到要求;对于成套设备应分别进行单机和联动试运行;同时应做好试运行验收记录。

6.3.4  仪器设备短期使用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精密仪器、成套设备应进行短期使用验收,同时做好验收记录;短期使用验收期限不应少于20d;

2  建设单位技术人员应对运行设备进行两次以上抽检,如发现有质量问题,应记录并要求供应商检修或退换货;

3  对于生产性成套设备,在短期使用期间应按设计要求达到一定生产负荷。

7农业安装工程中间验收

7农业安装工程中间验收


7.1一般规定


7.1.1  农业安装工程实施宜在农业建筑工程、农业田间工程建造过程中或主体工程完成后进行。农业安装工程中间验收应结合工程特点与其他相关工程合理衔接,做好不同专业、工种以及施工与安装单位之间的交接检查,并做好记录。农业安装工程中间验收可按本标准附录J记录。

7.1.2  农业安装工程质量验收应在安装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安装单位通知监理单位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进行安装。

7.1.3  农业安装工程中间验收可根据工程特点,独立作为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管理、验收,也可与相关的农业建筑工程、农业田间工程结合管理、验收。

7.1.4  农业安装工程可包括机械设备安装、管线安装、管道安装、动力系统安装、电气系统安装、计量控制系统安装工程,以及防腐、防水、保温与隔热工程。安装工程检查、验收应按主要控制项目与一般控制项目确定。


7.2  质量控制


7.2.1  农业安装工程的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进场检验

2  凡涉及安全、节能、环保、功能的有关材料、产品均应合格,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

3  安装工序应合理划分,各安装工序应按安装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安装工序完成并经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安装;各专业工种之间的相关工序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应记录

4  对监理单位提出检查要求的重要工序,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才能进行下道工序安装。

7.2.2  质量验收人员应为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参加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验收的人员应具备同类工程工作经验,设计、监理单位的参加人员还应具有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关专业执(职)业资格。

7.2.3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见证取样检测;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抽样检测。检验资料应完整,检测结果应符合相应规定。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7.2.4  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现场检查,应符合要求并应共同确认。

8单项工程验收

8单项工程验收


8.1一般规定


8.1.1  几个单位工程或几项建设内容需联合试车进行整体检验、测试项目主要功能的,应组织单项工程验收。单项工程验收应包括联合试车测试、短期使用测试和主要功能评定三个环节。短期使用期限不应少于20d。

8.1.2  建设单位应依据设计文件预先制订联合试车方案。

8.1.3  单项工程验收应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各单位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供应商应参加,并按职责履行验收责任。

8.1.4  单项工程验收中发现的问题,相关设计、施工、监理和供应商应负责整改。

8.1.5  当参加验收各方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报请当地省级及以上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

8.1.6  单项工程可根据项目特点逐项验收,并分别投入使用。


8.2  单项工程划分


8.2.1  一个独立的农业建筑工程、农业田间工程、农业安装工程、农机具和仪器设备购置项目,或一个项目中建设内容之间无需联合试车测试项目主要功能的,完成中间验收后,可不再进行单项工程验收。

8.2.2  按一定工艺组合,共同形成农业生产、服务能力的成套生产线、农机具和仪器设备,应作为一个单项工程验收。


8.3  合 格 条 件


8.3.1  单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项工程所含各单位工程和单台套农机具和仪器设备均应质量验收合格,资料齐全,记录规范,签章完整;

2  单项工程中各单位工程所涉及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劳动安全、环保、卫生、节能等,应经有关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取得准许使用文件或办理备案手续;农业建筑工程、农业田间工程、农业安装工程应已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特种设备、农机具和仪器设备需有关部门出具准许使用许可或牌照的,应已取得;

3  农机具和仪器设备应已按设计要求安装完毕,安装工程应验收合格;

4  应按联合试车方案完成测试项目并验收合格,短期使用测试应合格,主要功能项目评定应合格并达到设计要求。


8.4 验收程序和组织


8.4.1  单项工程所含单位工程竣工后,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各单位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农机具和仪器设备供应商技术和质量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进行单项工程联合试车。

8.4.2  应由建设单位代表、有关方面传家组成验收组,测评联合试车测试项目和短期使用测试,评定主要功能项目。

8.4.3  符合验收合格条件的,单项工程应通过验收。测试项目或主要功能项目有不合格项的,相关设计单位应按验收组提出的意见制订整改方案,相关施工单位按方案整改。整改完成后应重新组织联合试车。

8.4.4  单项工程验收可按本标准附录K记录。

9项目初步验收

9项目初步验收


9.1一般规定


9.1.1  项目建成后,应对项目建设质量、安全、功能、管理、资金、效果、目标等进行项目初步验收。

9.1.2  项目初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可邀请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应商等单位参加。

9.1.3  项目初步验收应在各单项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建设单位应通过对项目建设情况、管理情况、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固定资产形成情况的初步验收,全面总结项目建设目标实现情况,评价项目建设成效。

9.1.4  项目各单项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组建项目初步验收工作组,进行项目初步验收,项目初步验收工作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项目初步验收工作组成员应由负责项目前期工作、招标采购、实施管理、财务管理、使用部门等建设单位人员或有关专家组成;

2 项目初步验收工作组应负责制订工作方案,按分工开展项目初步验收工作,研究项目初步验收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有关各方落实整改措施,提出项目初步验收结论意见。

9.1.5  未组织项目初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申请项目竣工验收。


9.2  验 收 内 容


9.2.1  项目建设情况验收应根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批复文件、项目变更的批准文件核对建设内容完成情况,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核对已完成的农业建筑工程、农业田间工程、农业安装工程、农机具和仪器设备购置等建设内容的总量;

2  应对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完成情况进行评价;

3  对于实际完成工程内容、规模及投资与批复相比变化较大的,应重点分析产生变化的原因;

4  对于改变内容、规模理由充分,确实需要按照调整的内容、规模验收的,应在项目初步验收总结报告中说明;理由不充分的,应采取整改措施。

9.2.2  项目管理情况验收应根据项目建设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对照检查验收项目开工前的报建和竣工后的报备情况,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等方面的情况,执行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劳动安全、环保、卫生、节能等规定情况,总结经验,查找不足。

9.2.3  竣工财务决算和审计情况验收应根据单位工程结算审定结果、账务处理、财产物资盘点核实、债权债务清偿等情况,核定建设成本和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核定各项建设内容投资,分摊待摊投资支出、其他投资支出

2  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并填列清单,整理归档;

3  填写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

4  委托中介审计机构或由当地审计机关进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并出具正式报告。

9.2.4  项目档案验收时,项目建设档案应符合本标准第3章的规定。

9.2.5  建设单位应总结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形成总结报告,并填写项目初步验收表。项目初步验收可按本标准附录L记录。


9.3  合 格 条 件


9.3.1  项目初步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项目批复的主要建设内容已经完成,各单项工程以及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等中间验收已经履行了规定的验收程序,并应验收合格。

2  项目建设不存在任何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劳动安全等妨碍工程安全使用的隐患,需要办理有关许可或备案手续的已经完成。项目建设涉及的环保、卫生、节能等问题的实施效果已经有关部门认可。

3  项目建设情况与批复情况不存在重大变更,或虽然存在重大变更,但履行了申报审批手续。对于其他变化,项目初步验收工作组认为原因明确、理由充分、程序合规,不需要调整和改进。

4  项目初步验收中未发现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现象,或存在土述现象但已经得到纠正、处理的。

5  单项工程验收、中间验收资料齐全,数据全面,记录规范,签章完整。项目建设档案资料已按照前期工作及施工准备资料、监理资料、施工资料、农机具和仪器设备资料、竣工图、验收资料分类组卷。项目初步验收和项目竣工验收之外的其他资料均收集齐全、整理完成。

6-财务管理规范,资金使用合规。竣工财务决算规范、真实,中介审计机构或当地审计机关出具了审计报告。

7  项目生产、服务、管理人员配备齐全、培训到位,项目各项运行管理制度已建立,运行使用经费已落实。

8  项目已投入运行,或投产、运行、使用各项准备工作已完成,可投入使用,已具备试生产、试运行能力。

10项目竣工验收

10项目竣工验收


10.1一般规定


10.1.1  项目竣工验收应由农业建设项目审批、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可邀请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应商等单位参加。

10.1.2  建设单位在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前,应按本标准规定完成项目初步验收工作,并做好项目实施收尾和项目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10.1.3  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应通过查验项目实物和档案,对项目建设内容完成情况、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项自变更情况、建设质量、管理情况、投产或者投入使用准备情况、竣工决算和资产形成情况、档案管理情况进行全面验收、总结、评价。


10.2  验 收 内 容


10.2.1 项目建设总体完成情况验收应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变更文件,重点验收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工期等情况。

10.2.2  项目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验收应重点验收中央投资、地方配套及自筹资金到位时间、实际落实情况,资金支出及分项支出范畴及结构情况,项目单独核算、入账手续及凭证完整性、支出结构合理性等项目资金管理情况,材料、农机具和仪器设备购置款项使用及其他各项支出的合理性。

10.2.3 项目变更情况验收应重点验收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发生变更及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情况。

10.2.4  建设质量情况验收应重点验收各单位工程和单项工程验收合格记录、农机具和仪器设备安装及调试情况、生产性项目的试运转及试生产情况、各专业竣工图。

10.2.5  管理情况验收应重点验收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劳动安全、环保、卫生、节能等设施的建设情况和有关部门验收或备案情况,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执行法律法规、管理制度和规定的情况。

10.2.6  投产或者投入使用准备情况验收应重点验收组织机构、岗位人员培训、物资准备、外部协作条件落实情况。

10.2.7  竣工决算和资产形成情况验收应重点验收竣工财务决算和审计机构的审计情况,资产形成情况。

10.2.8  档案资料情况验收应重点验收技术、管理资料和财务账务的收集、整理、组卷、归档情况。

10.2.9  项目竣工验收可按本标准附录L记录。


10.3  合 格 条 件


10.3.1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项目批复的各项建设内容均已完成。

2  涉及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劳动安全等建设内容经有关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或取得备案手续,环保、卫生、节能等建设内容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并符合有关规定。

3  主要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按批复的设计要求运行。

4 项目达到了预期功能、效益和建设目标。

5  项目财务管理和资金使用符合农业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办法和有关法规、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完成了竣工财务决算,填写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编制了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经审计机构或由当地审计机关审计并出具了合格的审计报告。

6  项目初步验收程序规范、内容齐全、资料完整、结果合格。

7  系统整理技术文件、材料,并按本标准规定分类立卷,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完整。

《农业建设项目验收技术标准》GB/T51429-2022

 附录A农业建设项目各阶段档案资料

附录A农业建设项目各阶段档案资料


A.0.1农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及施工准备阶段档案资料应按表A.0.1收集整理。招标项目的标底、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文件可在招投标资料中收集整理。工程结算资料可整理在工程经济文件中。

表A.0.1  前期工作及施工准备资料


 附录B农业田间工程中间验收质量控制项目划分


 附录C农业田间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附录C农业田间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附录D农业田间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附录D农业田间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附录E农业田间工程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附录E农业田间工程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农业建设项目验收技术标准》GB/T51429-2022

 附录F农业田间工程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附录F农业田间工程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附录G农机具验收记录

附录G农机具验收记录


 附录H仪器设备验收记录

附录H仪器设备验收记录




 附录J农业安装工程验收记录

 附录K单项工程验收记录

 附录L农业建设项目(初步/竣工)验收记录

 本标准用词说明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 

《种植塑料大棚工程技术规范》GB/T51057 

《大中型沼气工程技术规范》GB/T51063 

《农业温室结构荷载规范》GB/T51183 

《温室防虫网设计安装规范》GB/T19791

《日光温室和塑料大棚结构与性能要求》JB/T10594 

《防波堤与护岸设计规范》JTS154 

《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165 

《河港总体设计规范》JTS166 

《码头结构设计规范》JTS167 

《防波堤与护岸施工规范》JTS208 

《码头结构施工规范》JTS215 

《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S257

《温室地基基础设计、施工与验收技术规范》NY/T1145 

《沼气工程技术规范  第3部分∶施工及验收》NY/T1220.3 

《温室工程质量验收通则》NY/T1420 

《温室钢结构安装与验收规范》NY/T1832

《温室覆盖材料安装与验收规范  塑料薄膜》NY/T 1966 

《日光温室主体结构施工与安装验收规程》NY/T 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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