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高层建筑火灾扑救行动指南
Guidelines for fire fighting of high-rise buildings
XF/T 1191-2014(原GA/T 1191-2014)
发布日期:2014年9月28日
实施日期:2014年9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灭火救援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13/SC 10)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公安部消防局、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江苏省公安消防总队。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长江、夏登友、姜连瑞、商靠定、刘皓、薛彩姣、吴立志、马鸿、魏捍东、朱晓利、张庆利、王贺明、马志锋、张友达、周建中、李海。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高层建筑火灾扑救行动的术语和定义、总则、扑救行动和行动安全等。
本标准适用于公安消防部队的高层建筑火灾扑救行动,专职消防队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907 消防基本术语 第一部分
GB/T 11651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T 18664 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
GA 621 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配备标准
3术语和定义
GB 590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高层建筑 high-rise building
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
3.2 灭火作战预案 fire fighting plan
针对作战对象可能发生的火灾事故,对灭火作战预先安排的行动方案。
3.3 分级响应 graded response
按火警和应急救援分级规定进行灭火作战编成和力量调派的行动。
3.4 协同作战 coordinated fire fighting
根据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各方参战力量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的作战行动。
4总则
4.1 高层建筑火灾扑救行动坚持“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
4.2 高层建筑火灾扑救行动应遵循“预案支撑,分级响应;以固为主,固移结合;内攻为主,攻防并举”的原则。
4.3 高层建筑火灾扑救行动应视情成立火场总指挥部,由当地政府统一领导,公安消防部队具体组织和指挥,其他单位协同作战,单位技术人员和专家提供技术支撑。
4.4 高层建筑火灾扑救行动应加强针对登高、供水等作战环节的战勤保障工作。
4.5 公安消防部队应针对辖区不同类型的高层建筑制定相应类别的灭火作战预案,并进行熟悉和演练。
4.6 公安消防部队应熟悉辖区内高层建筑的固定消防设施的分布、安全出口位置、安全疏散路线等,消防员应掌握建筑固定消防设施的操作方法。
5扑救行动
5.1.1 消防指挥中心应按照火警受理程序和方法,及时准确受理火灾报警。
5.1.2 应根据报警信息作出初步判断,结合高层建筑灭火作战预案实施力量调集,加强举高消防车、大功率水罐消防车、压缩空气泡沫消防车和供气消防车等车辆的调集。
5.1.3 根据火情变化,适时调度增援力量。
5.1.4 视情调集公安、供水、供电、供气、医疗救护、建筑、工程、航空等力量到场。
5.1.5 消防指挥中心应与报警人保持联系,了解火场情况;与出动力量保持通信,传达指挥员的命令和相关信息。
5.2.1 首批力量应根据火场情况,采取下列适当的战斗展开形式:
a) 准备展开。从建筑外部看不到燃烧部位和火焰时,指挥员应在组织火情侦察的同时,命令参战人员占领水源,将主要作战器材装备摆放在消防车前,做好战斗展开的准备。
b) 预先展开。从建筑外部能够看到火焰和烟雾时,指挥员应在组织火情侦察的同时,命令参战人员携带作战器材装备接近起火部位,铺设水带干线,确定水枪阵地。
c) 全面展开。基本掌握火场的情况后,指挥员应确定作战意图,果断命令参战人员立即实施火灾扑救行动。
5.2.2 增援力量到场后,应主动请领任务,按照任务分工迅速开展扑救行动。
5.3.1 首批力量出动途中,应通过火灾方位的烟雾、火光等判断燃烧状态和火灾发展阶段;到场后,应成立侦察组,了解建筑内部结构、功能情况,尽快查明着火部位,初步判定燃烧物质、燃烧范围、主要蔓延方向、烟气流动方向;被困人员的数量、位置,可疏散抢救的途径等信息。
5.3.2 宜组成若干个侦察小组,分区域、分阶段实施侦察。
5.3.3 应结合火场实际情况选择以下侦察方法:
a) 外部侦察。观察高层建筑周围环境,建筑外部火势燃烧蔓延状态、毗邻建筑受威胁情况。
b) 询问知情人。向火灾单位负责人、安保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值班人员、目击者等询问火场详细情况。
c) 通过消防控制室侦察。了解高层建筑固定消防设施运行情况,观察建筑内部的着火部位、火势发展、人员被困以及作战人员行动等情况。
d) 内部侦察。侦察人员深入高层建筑内部,侦察具体着火部位、火势蔓延方向、人员被困数量和位置、燃烧物质和范围等。
e) 仪器侦察。利用红外热像仪、测温仪、有毒气体探测仪、遥控飞机等仪器,确定火点及被困人员的位置、建筑内的温度及烟气成分等。
f) 查阅图纸。查阅高层建筑的平面图、剖面图、消防水源图和有关的数据资料,了解高层建筑内部布局,出入口、通道及火势蔓延的主要方向。
5.3.4 应将现场情况及时报告给消防指挥中心、火场总指挥部或上级指挥员。
5.4.1 火场总指挥部或指挥员应统一组织,由消防、公安民警、武警或其他力量做好火场警戒。
5.4.2 根据风力,着火建筑的火情、周边环境,确定警戒范围,划分不同的警戒区域;在风力较大的情况下,应加强飞火监护。
5.4.3 警戒人员应维护火场秩序,疏导围观群众,控制着火建筑的主要出入口,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火场。
5.4.4 警戒人员应及时进行外部疏导,禁止无关人员及车辆进入火场;根据火场总指挥部或指挥员的命令对火场周围道路实施交通管制。
5.4.5 警戒人员应佩戴标识,做好安全防护、警戒记录。
5.5.1 除确定内部无人的情况外,救援力量应成立疏散救人组,进入高层建筑对被困人员进行疏散和救助。
5.5.2 增援力量到场,应根据现场疏散救人任务增加疏散救人组,分楼层、区域实施救人。
5.5.3 疏散救人组应利用建筑内应急广播系统、便携式扩音器等进行语音疏导,通报火情信息,稳定被困人员的情绪,引导被困人员疏散。
5.5.4 疏散救人组应携带移动照明器具进入建筑内部,沿疏散通道铺设救生照明线,放置发光导向指示标志;在可能引起迷路的重点部位应派专人值守,指引被困人员沿正确路线撤离。
5.5.5 疏散救人组应根据高层建筑火势蔓延情况,逐层、逐间仔细搜索被困人员,并采用背、抱、抬等救援方法,迅速使其脱离危险区域,搜索救人应贯穿灭火救援全过程,搜索过的地方应做标识。
5.5.6 疏散救人组可利用消防电梯、疏散楼梯和阳台等疏散救人。
5.5.7 疏散救人组可利用举高消防车、绳索、缓降器、救生滑道、救生机器人、软梯和消防梯等救人;也可使用直升机实施救人。
5.5.8 紧急情况下,可将人员引导、疏散至高层建筑的避难场所或其他安全区域;也可在相对安全、不易受烟火威胁的适当区域设置救援中转平台。
5.5.9 应将疏散出的人员引导到地面安全区域,救出的人员应安置于地面通风良好,不影响作战,便于急救的安全区域。
5.5.10 侦察组根据任务完成的情况可转换成疏散救人组。
5.6.1 消防力量到场后,应根据高层建筑火场情况,科学合理使用作战力量,控制火势蔓延,适时扑灭火灾。
5.6.2 应充分利用以下固定消防设施:
a) 启动水喷淋和消火栓等灭火系统;
b) 适时启闭着火区域及周边的防火分隔设施;
c) 利用水泵接合器向室内管网加压供水。
5.6.3 应采用消防装备控制火势和灭火:
a) 利用消防电梯、举高消防车、消防梯、疏散楼梯、室外楼梯、疏散阳台等迅速进入相应楼层;
b) 利用室内消火栓或垂直铺设水带设立水枪阵地,阻止火势水平蔓延;依托防烟楼梯间设置水枪阵地,阻止火势垂直蔓延;
c) 高层建筑外部可用举高车、车载炮等阻止火势向上层蔓延;
d) 利用毗邻建(构)筑物设置射水阵地。
5.6.4 可选择着火层下一层或着火层下二层作为进攻起点层,着火层以上适当楼层作为控制层。
5.6.5 在有效控制火势的前提下,迅速扑灭火灾。
5.7.1 应根据作战需要、现场水源和供水车辆情况,科学确定供水编成,合理采用移动装备供水。
5.7.2 应根据火场实际情况和客观条件采取不同的供水方法:
a) 启动固定消防水泵,向室内消防管网供水;
b) 当室内水喷淋系统、消火栓系统供水流量不能满足灭火用水量需求或消防水泵系统发生故障时,可通过水泵接合器向室内管网供水;
c) 根据作战需要和现场条件垂直铺设水带或利用举高消防车实施供水;
d) 建有消防竖管的高层建筑,可利用消防竖管供水。
5.8.1 应关闭高层建筑的通风空调系统。
5.8.2 应启用高层建筑内的固定防排烟设施,利用高层建筑内部专用的排烟口、排烟竖井实施排烟。
5.8.3 利用高层建筑内的窗户、中庭的天窗等进行自然通风排烟。可通过破拆开辟排烟口,加快排烟速度。
5.8.4 可采取雾状水排烟。
5.8.5 根据火场需要,使用排烟车、排烟机等移动装备排烟。
5.9.1 应对影响火场侦察、人员疏散、救人、物资疏散和妨碍烟气流动的非承重建筑构件或其他附属物实施破拆。
5.9.2 对影响火灾扑救行动的广告牌、封堵窗口等,可在专家的指导下,利用破拆车、挖掘机等施工机械实施外部破拆。
5.9.3 利用无齿锯、多功能液压剪、撬棍等器材实施内部破拆。
5.10.1 应按照无线通信三级组网方案进行火场无线通信联络,实现语音、图像、数据的实时传输。
5.10.2 应充分利用高层建筑内的消防通信系统或临时构设通信系统,实施高层建筑内部火场信息的传递。
5.10.3 可灵活采用灯光、手势、旗语、绳索、扬声器等简易通信方式实施火场信息的传递。
5.10.4 宜利用消防控制室的消防广播系统,向消防官兵和被困人员及时传递火场信息。
5.11.1 应及时调集建筑技术专家组,专家组成员应包括建筑、结构专家以及为高层建筑提供供水、供电、燃气的单位工程技术人员。
5.11.2 到达火场的技术专家应结合自身的行业、专业特点和经验,提出火灾扑救的建议。
5.12.1 根据有关规定,按要求向上级报告现场处置情况。
5.12.2 灭火救援现场的信息发布、调整和解除由火场总指挥部决定。特别重要的信息发布、调整和解除应经政府相应部门审核批准后,由政府专门机构实施。
5.12.3 信息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新闻媒体或组织人员通知等方式进行。
5.13.1 保障内容应包括;
a) 灭火救援现场发挥决定性作用的装备、容易耗损的装备和不能长时间作业的装备;
b) 挖掘机、起重机、送风机和专业测量装备;
c) 空(氧)气呼吸器充气设备、发电机、充电设备和装备的易损零部件等;
d) 油料、灭火剂等。
5.13.2 可采取以下保障手段:
a) 消防总(支)队、高层建筑单位和预案联动单位储备相结合的方式;
b) 消防总(支)队库存储备应满足扑救高层建筑常态火灾的补充需要,高层建筑单位库存储备应满足扑救本单位初期火灾的补充需要,预案联动单位储备应满足高层建筑非常态火灾需要。
5.14.1 火灾扑灭后,应全面、细致地清理火场,确认没有被困、遇难人员和复燃可能。火场面积较大时,应分区域清理检查。
5.14.2 视情留有必要力量实施现场监护。
扑救行动结束后,应与事权单位(人)或物权单位(人)做好移交。
5.16.1 交接结束后,各参战单位应清点人数,收整装备,撤离现场。
5.16.2 归队后应向上级报告,并及时补充油料、器材和灭火剂,恢复执勤战备状态。
《高层建筑火灾扑救行动指南》XF/T 1191-2014(原GA/T 1191-2014)6行动安全
6.1 指挥员应组织做好参战人员的作战行动安全工作,坚持行动服从安全,安全贯穿始终。
6.2 个人安全防护应根据高层建筑火灾特点,按GA 621、GB/T 11651和GB/T 18664等标准选用个人防护装备。
6.3 作战人员应佩戴好个人安全防护装备,进入高温浓烟区域应有水枪掩护。
6.4 警戒时,应有预防快速行驶车辆伤人的措施,夜间应使用发光和反光的警戒标识。
6.5 应确定建筑内无轰燃、爆炸、坍塌等险情存在,人员方可进入;进入人员数量应尽量少。
6.6 出入口安全员应检查记录出入人员的数量、气瓶的压力,掌握允许作业时间,并提前通知撤离。
6.7 侦察组中应有熟悉建筑内部情况的人员,侦察时应铺设发光导向绳,携带安全绳。
6.8 进入人员佩戴正压式氧气呼吸器有严重不适感时,应立即停止作战返回;使用移动供气源时,应确保供气导管不与尖锐物体接触摩擦,并有专人监测气瓶压力,及时更换气瓶。
6.9 内攻人员不应仅持一支水枪单独深入,宜有其他水枪配合;进攻时,应用水抢扫除建筑上方的坠物和两侧货架或易倒物品等,并注意防止脚下踏空。
6.10 对火场内带电线路和设备应视情采取切断电源或预防触电的措施。
6.11 移动排烟设施应平稳放置,不宜移动正在运转的排烟机。
6.12 使用移动发电机供电照明时,应保证良好接地,并注意通风。
6.13 火场安全员发现有火情骤变、局部坍塌等危险征兆时,应及时发出撤退信号,并利用长鸣警报、连续急闪强光、通信扩音器材、绳语等方式通知进入建筑内的所有人员撤离。
6.14 垂直铺设的水带应予以固定,水带90°弯处应采取防磨损的保护措施,受高空坠落物威胁的水带干线上应有覆盖物保护。
6.15 登高施放水带时地面人员应在水带接口或牵引绳落地后方可接应,设在高楼层的分水器应进行固定。
6.16 驾驶员供水时应缓缓升压,停水泄压时,应先开启分水器放水泄压,再开启泵浦出水口。
6.17 加压供水时,消防员不应位于水泵出水口处、分水器出水口处、地面水带接口处和垂直铺设水带的底部。
6.18 使用消防梯、举高消防车通过窗户、阳台等实施外部进攻时,应正确操作;携带的水枪、水带、破拆、照明等器材,应有防坠落措施。
6.19 举高车作业位置应满足支腿伸展点的承载能力,避开化粪池、井盖和地沟上方;满足梯臂伸展的净空要求,超过规定风速时不应使用。
6.20 利用直臂云梯车靠墙疏散救人时,每人间隔3m为宜,并做好相应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