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
客服 扫码添加客服微信咨询
反馈
反馈 扫码添加客服微信反馈
置顶

《合肥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 (试行) 》合建消〔2021〕21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22-01-01
下载 收藏 分享 阅读模式: 全文阅读 分节阅读 字号:

 前言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合建消〔2021〕21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开发区建发局(建管中心),局属有关机构,在肥各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安徽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办法》(建标〔2020]6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编订了《合肥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试行),经局办公会审定,现予以公布。本通知由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2022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相应的表格同步在合肥市工程建设数字化审图系统中进行调整,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合肥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试行)
2021年12月2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0] 5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号)《安徽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办法》(建标[2020] 61号)《合肥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细则》(合建消[2020])1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饰装修、建筑保温、改变用途)等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
    本《指南》不适用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应急防疫)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全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管理工作,各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市城乡建设局委托事项在其辖区范围内行使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跨行政区域的消防设计审查工作由市城乡建设局指定负责。
第四条  在合肥市行政区域开展的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施工图需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可通过政府购买第三方协审服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项目管理权限,由各县(市)区、开发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管理,依据协审单位出具的消防设计审查技术复核意见书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的行政许可。
第五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外的特殊建设工程申报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单位可委托具备审查能力的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或具备相应专业设计资质的设计院)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消防技术审查,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组织相关专业专家会审并依据会审意见出具消防设计审查的行政许可。
第六条  对于开展初步设计的建设工程,应有消防设计专篇。
第七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消防设计审查应符合国家和我省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相关的规定。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外的其他行业(专业)要求的,应满足国家、行业(专业)相关规范、标准中关于防火、防爆等方面的要求。
第八条  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及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要求另行规定。

 第二章审查范围

第九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一)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七)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八)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九)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十)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十一)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十二)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注:
    1.本条规定的“总建筑面积”,是指同一次申报时,该条中同一项所列功能场所在同一单体建筑物内建筑面积的总和(含地下室):
        (1)设在同一单体建筑物内不同部位的多个功能场所属于本条规定的同一项的,其建筑面积应当叠加计算;
        (2)设在同一单体建筑物内不同部位的多个功能场所属于本条规定的同一项,但属于两个及以上不同的建设单位,且场所之间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小时的楼板分隔并具备独立疏散条件的,其建筑面积可不叠加计算;
        (3)同一单体建筑物内的多个功能场所分属本条规定的不同项的,其建筑面积可不叠加计算;
        (4)本条规定的同一项功能场所分布在不同单体建筑物内的,不同单体的建筑面积可不叠加计算。
    2.建设工程在验收(备案)合格后进行扩建时,其“总建筑面积”应按照扩建后整体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规模计算。
    3.建设工程在验收(备案)合格后,其局部场所进行改建(含内装修、用途改变)时,其“总建筑面积”应按照该局部场所的建筑面积、规模计算。
    4.第(五)条所列的“养老院”,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5.第(五)条所列的“儿童活动场所”,是指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小学校的教学用房及用于12周岁及以下儿童游艺、非学制教育和培训等活动的场所(以游乐产品的使用说明书明确的适用对象或以申报、设计单位出具的图纸、说明为准)。
    6.第(六)条所列的“录像厅”,不包括电影院、剧院。
    7.第(八)条所列的“大型变配电工程”,是指电压等级 220kV 及以上的变电站,以及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的110kV变电站,如枢纽变电站、区域变电站、地区变电站。
    8.第(十二)条所列的“公共建筑”,包括住宅与其他使用功能建筑的组合建筑。
第十条  按规定需进行施工图审查的其他建设工程,应对其消防安全性进行审查。

 第三章审查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和第三方协审单位应当按规定对建设工程利用合肥市工程建设数字化审图系统进行施工图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如实出具技术审查意见书、专项技术审查结论和技术复核意见书,并及时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报审查情况。
第十二条  受理施工图消防设计技术审查之前,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依据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以下规定进行检查。符合的,予以正式受理;不符合的,应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一)设计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文件真实、有效;
    (二)设计人员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信息真实、有效;
    (三)消防设计文件内容齐全、完整,编制符合《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的相关要求(具有本《指南》第十九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内容齐全、完整);
    (四)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筑工程规划许可文件,不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说明理由;
    (五)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六)扩建、改建工程应当提交所在建筑房屋权属证书,无法提供房屋权属证书的可提交消防验收意见书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情况登记表)等替代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性审查,也应结合施工图审查一并进行。
第十四条  施工图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合格的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在工程建设云平台数字化审图系统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书》(合格)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项技术审查结论》,并加盖施工图审查机构公章;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书》(不合格)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项技术审查结论》,明确告知违反现行(或适用)消防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具体问题。
第十五条  对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类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取得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书》(合格)后,持下列材料在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窗口或在合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中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可通过相关审批系统联网共享的材料,不再需要提交书面资料):
    (一)《合肥市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书》(合格)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项技术审查结论》;
    (三)消防设计文件;
    (四)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五)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提交批准文件;
    (六)涉及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饰装修、建筑保温、改变用途)的工程,应提供原有建筑消防验收意见书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情况登记表)。
第十六条  对于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类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将消防设计、施工图审查分别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具备审查能力的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或具备相应专业设计资质的设计院)。建设单位在取得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相应《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书》(合格)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项技术审查结论》后,持下列材料在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窗口或在合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中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可通过相关审批系统联网共享的材料,不再需要提交书面资料):
    (一)《合肥市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二)具备审查能力的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书》(合格)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项技术审查结论》;
    (三)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四)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资质证明文件;
    (五)消防设计文件;
    (六)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七)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提交批准文件。
    (八)涉及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饰装修、建筑保温、改变用途)的工程,应提供原有建筑消防验收意见书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情况登记表)。
第十七条  第三方协审单位应当在合肥市工程建设数字化审图系统接收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起的项目消防设计审查技术复核委托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应意见。依照本《指南》,对需组织专家会审的特殊建设工程,在十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应意见。复核合格的,出具《合肥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技术复核意见书》(合格),并加盖协审单位公章;复核不合格的,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项目设计修改通知书》、《合肥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技术复核意见书》(不合格),明确告知违反现行(或适用)消防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具体问题,同时通过信息平台同步将审查情况反馈至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根据本《指南》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提交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技术复核意见书和相关材料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对于消防设计审查技术复核不合格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消防设计审查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建设单位应补正后重新申报审批。
第十九条  特殊建设工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供本《指南》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所列材料外,还应当同时提供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包括特殊消防设计文件,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原文及中文翻译文本并同时提供国内第三方评估机构的验证报告文件,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说明,上述情况的应用实例,以及建筑高度大于250米建筑的加强性消防设计措施等资料)及专家评审(论证)意见, 向合肥市城乡建设局申请消防设计审查,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开展专家评审(论证)。专家评审工作程序和要求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和《安徽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办法》(建标[2020]61号)相关规定执行。
    (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必须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
    (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
    (三)建筑高度超过250米的建筑。
第二十条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指南》规定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第四章技术审查依据及规范适用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及技术审查的依据:
    (一)现行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及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二)国家、行业(专业)相关规范、标准中关于防火、防爆等方面的要求;
    (三)符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及本《指南》第十九条规定的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论证)意见。
第二十二条  部分建筑、场所的消防设计:
    (一)宿舍楼的消防设计应符合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规划部门认可按照成套住宅功能设置的除外)。公寓式办公楼应按办公楼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公寓式酒店、酒店式公寓应按旅馆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但上述用房与商场、营业厅不应共用疏散楼梯。
    (二)无治疗功能的休养性质的月子护理中心,应按照旅馆建筑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但疏散距离应按医疗建筑的病房部分要求执行。
    (三)用于教学的实训楼,如技工学校中的汽车检修教室、卫生职业技术学院中的老年人护理、医学院中的模拟病房、商贸学院中的模拟酒店客房等用房,可按照教学实验建筑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对于实验(试验)为辅,教学或培训为主的大楼,比如学校等教学机构的实验室或研究大楼等,可按公共建筑定性。
    (四)保龄球、台球、棒球、蹦床、飞镖、真人 CS、密室逃生、室内电动卡丁车场等场所属于公共娱乐场所,与其它功能用房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乙级防火门和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6.5.3条的规定的防火卷帘,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楼板)。
    (五)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国家规范管理组《关于足疗店消防设计问题的复函》(建规字(2019)1号)文件,足疗店的业态特点与桑拿浴室休息室或具有桑拿服务功能客房基本相同,其消防设计应按照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要求执行。
    (六)售楼处按人员密集场所设计。其营业大厅的人数按商业对待,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5.21条第7款的规定,其办公部分的人数可按办公建筑对待,按使用面积9m2/人计算人数。
    (七)教育培训机构要针对不同年龄的人群执行相应的专项规范。
    (八)《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条款中出现的“重要公共建筑”可参照《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附录B 关于重要公共建筑物认定的标准来界定。
    (九)《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3.1.2规定的类似生产厂房、第8.4.1.1规定的类似用途的厂房、第8.5.2.1规定的人员或可燃物较多的丙类生产场所和第10.3.1.5规定的人员密集的厂房是指“单体建筑任一生产加工车间或防火分区,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超过200人(或者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超过30人且人均建筑面积小于20㎡)的制鞋、制笔、制衣、玩具、打火机、眼镜、印刷、电子丙类企业、肉食蔬菜水果等食品加工、家具木材加工、物流仓储,或生产性质及火灾危险性与之相类似的企业(厂房)”。
    (十)劳动密集型的生产车间可参照《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主要指:生产车间员工总数超过1000人或者同一工作时段员工人数超过200人的服装、鞋帽、玩具、木制品、家具、塑料、食品加工和纺织、印染、印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第二十三条  新建工程的规范适用:
    新建工程应按编制完成消防设计文件时(按规定需进行施工图审查的建设工程,以施工图审查机构通过合肥市工程建设数字化审图系统正式受理的时间为准)有效的规范、标准及相关的规定执行。
    新规范、标准实施前,已经通过专家评审(论证),但尚未经施工图技术审查合格的项目,如在专家评审时已明确适用规范、标准的实效,可按专家评审(论证)时确定的适用规范、标准执行,鼓励建设、设计、施工及使用单位积极采用新规范、标准。
第二十四条  既有建筑改造利用不改变使用功能、不增加建筑面积的,宜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不得低于原建筑物建成时的消防安全水平。
    注:1.本《指南》所列的“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2. 本《指南》所列的“现行标准”是指国家、行业现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
    3. 本《指南》所列的“原标准”是指原建筑设计或最后一次改造设计审查(设计备案)时执行的工程建设技术标准。

 第五章技术审查内容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合肥市工程建设数字化审图系统,将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饰装修、建筑保温、改变用途)项目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送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第十六条、本《指南》规定的资料及具有本《指南》第十九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的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论证)意见。
    既有建筑改造前应进行现场踏勘并根据改造要求和目标,对消防安全等内容进行评估,涉及结构安全和消防系统整体改造的项目,应编制并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六条  装修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审时,涉及建筑防火分区、使用功能改变、消防设施等设计内容变更导致需复核原消防设计参数时,应提供原设计单位或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消防设计文件(含建筑及消防设施施工图设计图纸等)。
第二十七条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文件审查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技术审查,审图合格后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合肥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书》(附录表A.1)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项技术审查结论》(附录表A.2),接受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协助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技术复核的协审单位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项目设计修改通知书》(附录表A.3),设计单位根据修改通知书的意见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修改答复单》(附录表A.4),协审单位复核通过后出具《合肥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技术复核意见书》(附录表A.5),报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文件审查,重点审查如下技术内容:
    1.建筑分类与耐火等级;
    2.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3.建筑、结构及构造防火;
    4.安全疏散和避难;
    5.灭火救援设施;
    6.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7.防烟排烟和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
    8.消防用电、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电气防火;
    9.建筑防爆;
    10.建筑内部装修防火;
    11.热能动力防火;
    12.其他行业(专业)防火。
第二十八条  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性技术审查内容,可参照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文件审查进行。
《合肥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 (试行) 》合建消〔2021〕21号

 第六章技术审查结果判定

第二十九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依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0])5号)和本《指南》的规定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如实填写《合肥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书》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项技术审查结论》,协审单位如实填写《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项目设计修改通知书》和《合肥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技术复核意见书》。
第三十条  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结论为合格;不符合下列任意一项的,结论为不合格: 
    (一)消防设计文件编制符合《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的相关要求;
    (二)消防设计文件内容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
    (三)消防设计文件内容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
    (四)具有本《指南》第十九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通过专家评审,消防设计文件编制符合专家评审意见。

 第七章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档案管理应当遵循真实准确、齐全完整、 规范有序、安全可靠、集中统一的原则。
    涉及国家秘密的消防设计审查档案管理应当符合保密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类的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
    (一)卷内文件目录;
    (二)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三)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四)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书;
    (五)消防设计文件;
    (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依法需要办理的);
    (七)临时性建筑批准文件(依法需要批准的);
    (八)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及审批表;
    (九)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包括专家评审申报材料,特殊消防设计文件,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有关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资料,专家评审意见(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51号令开展特殊消防设计评审的);
    (十)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档案内容较多时可立分册并集中存放,其中图纸可用电子档案的形式保存。档案资料应采用具有长期保存性能的材质和介质,以纸质和电子两种形式长期保存。
    纸质文件材料应为原件。如确实无法存档原件的,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原件存放单位公章,注明原件存放处和日期。
    电子档案应与纸质档案内容保持一致。

 表A.1合肥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书

表A.1 合肥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书

 表A.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项技术审查结论

表A.2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项技术审查结论
表A.2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项技术审查结论
表A.2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项技术审查结论

 表A.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项目设计修改通知书

 表A.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修改答复单

表A.4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修改答复单

 表A.5合肥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技术复核意见书

表A.5 合肥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技术复核意见书
表A.5 合肥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技术复核意见书

 表A.6工程基本情况范例

范例1:工程基本情况(居住建筑)
范例2:工程基本情况(公共建筑)
范例3:工程基本情况(工业建筑)
范例4:工程基本情况(地下建筑)
范例5:工程基本情况(内装修建筑)

 范例1:工程基本情况(居住建筑)

工程基本情况(居住建筑)
    一、建筑专业(项目基本工程概况,内外装饰材料的耐火等级,建筑防火分隔和防火分区的划分、安全疏散和安全出口数量、消防救援条件等内容描述。)
    ****项目**楼为一类高层住宅,地上**层、地下**层,框架剪力墙结构,地上耐火等级**级,地下耐火等级**级,建筑高度**m,地上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外墙保温材料为****燃烧性能等级为*级,屋面保温材料为****燃烧性能等级为*级。本单体工程沿建筑物*侧长边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且对应范围内设有直通楼梯间的入口。本单体每层**个单元,地上部分每单元设*部疏散楼梯,楼梯为封闭\防烟楼梯间,楼梯通至屋面,两部楼梯通过屋面连通。户门为乙级防火门,设备管井的检修门均为丙级防火门。同时满足每层设置有一部消防电梯,消防电梯前室短边≮2.4m。
    二、给排水专业(室内、室外消火栓,自动灭火系统等设置范围,消防水箱与消防水池的容量,消防水泵房设计等内容描述。)
    本工程设有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地下一层),配备灭火器材,其中地下一层小配电间设置悬挂式干粉灭火装置,室外设水泵接合器。合用地下一层消防泵房(消火栓给水泵设计流量15L/S、自喷给水泵设计流量35L/S)、有效容积234m³消防水池和*#楼屋顶高位消防水箱(有效容积为18m³)。
    三、电气专业(消防控制室位置,火灾报警系统、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等消防系统的描述。)
    本项目消防控制室在配套用房首层。本工程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防火门监控系统、消防电源监控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四、暖通专业(防排烟设计内容。自然排烟应明确设计开窗或开口的位置、高度、有效面积、开窗形式、手动或电动措施;机械排烟应明确设置区域,明确各区域排烟量计算及设计。)
    地下(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机械加压送风的计算风量不小于计算风量的1.2倍(如是自然通风,前室开窗面积≮2.0㎡,合用前室开窗面积≮3.0㎡,前室面积≮6.0㎡;楼梯间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0㎡的可开启外窗,且布置间隔不大于3层,同时在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1.0㎡的可开启外窗)。楼梯间设常开式百叶送风口,前室采用常闭式电动多叶加压送风口,并设手动开启装置。

 范例2:工程基本情况(公共建筑)

工程基本情况(公共建筑)
    一、建筑专业(项目基本工程概况,每层的布局与设计用途,内外装饰材料的耐火等级,建筑防火分隔和防火分区的划分,安全疏散和安全出口数量,消防救援条件等内容描述。)
    ****项目**楼为(一类高层/二类高层/多层建筑/单层建筑),主要功能为***,地上**层、地下**层,框架剪力墙结构,地上耐火等级**级,地下耐火等级**级,建筑高度**m,地上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标准层面积约为:***㎡。外墙保温材料为****燃烧性能等级为*级,屋面保温材料为****燃烧性能等级为*级。本单体工程沿建筑物*侧长边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且对应范围内设有直通楼梯间的入口。地上部分每层设*个防火分区;疏散宽度设计满足规范要求;设*部疏散楼梯,楼梯均为**楼梯间,楼梯通至屋面。每层设置有一部消防电梯,消防电梯前室短边≮2.4m。
    二、给排水专业(室内、室外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等设置范围,消防水箱与消防水池的容量,消防水泵房设计等内容描述。)
    本工程设有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配备灭火器材,合用地下车库450m³有效容积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房及*#楼屋顶消防水箱(有效容积为36m³)。
    三、电气专业(消防控制室位置,火灾报警系统、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等消防系统的描述。)
    本项目消防控制室在****位置。本工程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电源监控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防火门监控系统、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四、暖通专业(防排烟设计内容。自然排烟应明确设计开窗或开口的位置、高度、有效面积、开窗形式、手动或电动措施;机械排烟应明确设置区域,明确各区域排烟量计算及设计。)
    本工程(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机械加压送风的计算风量不小于计算风量的1.2倍(如是自然通风,应明确开窗或开口的位置、高度、有效面积、开窗形式、手动或电动措施,前室面积≮6.0㎡,合用前室面积≮10.0㎡)。楼梯间设常开式百叶送风口,前室采用常闭式电动多叶加压送风口,并设手动开启装置。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在其顶部设置不小于1㎡的固定窗。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在其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的固定窗。
《合肥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 (试行) 》合建消〔2021〕21号

 范例3:工程基本情况(工业建筑)

工程基本情况(工业建筑)
    一、建筑专业(项目基本工程概况,每层的布局与生产用途,内外装饰材料的耐火等级,建筑防火分隔和防火分区的划分,安全疏散和安全出口数量,消防救援条件等内容按设计内容描述。)
    ****项目**单体为工业建筑,耐火等级为*级,火灾危险性为*类。主要功能为生产PE塑料粒(按实际生产功能)。地上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框架结构,建筑高度**m。本工程一层、二层均为生产车间,每层为一个防火分区,防火分区面积均符合规范要求。每个防火分区至少设有两个安全出口。每层设有两部封闭楼梯,楼梯间均直通室外,厂房内任意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满足规范要求。经计算,每层疏散门、走道、楼梯间宽度等均满足规范要求。**部封闭疏散楼梯均满足自然排烟要求,可开启外窗面积满足规范要求,且在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1.0㎡的可开启外窗。
    二、给排水专业(室内、室外消火栓,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范围,消防水箱与消防水池的容量,消防水泵房设计等内容描述。)
    本工程设有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配备灭火器材,合用地下车库450m³有效容积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房及*#楼屋顶消防水箱(有效容积为36m³)。
    三、电气专业(消防控制室位置,火灾报警系统、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等消防系统的描述。)
    本项目消防控制室在****位置。本工程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电源监控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防火门监控系统、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四、暖通专业(防排烟设计内容。自然排烟应明确设计开窗或开口的位置、高度、有效面积、开窗形式、手动或电动措施;机械排烟应明确设置区域,明确各区域排烟量计算及设计。)
    本项目一层生产车间划分为5个防烟分区,其中高大空间为1个独立防烟分区,独立设置1套机械排烟系统,二层1个防火分区划分为4个防烟分区,与一层其余4个防烟分区设置1套机械排烟系统,排烟机房均设置在屋顶上。设计排烟量为计算排烟量的1.2倍。

 范例4:工程基本情况(地下建筑)

工程基本情况(地下建筑)
    一、建筑专业(项目基本工程概况,每层的布局与生产用途,内外装饰材料的耐火等级,建筑防火分隔和防火分区的划分,安全疏散和安全出口数量,消防救援条件等内容按设计内容描述。)
    ****项目地下车库为地下*层,框架结构,耐火等级*级,地下室埋深高度**m,总建筑面积为***㎡,(其中非人防部分面积***㎡,人防平时面积为***㎡)。功能为***(普通汽车库/机械汽车库/充电桩汽车库),共分为**个防火分区(其中非人防部分为**个防火分区,人防平时为**个防火分区),设有*部汽车疏散坡道,汽车库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均小于4000 ㎡,汽车库室内任一点至最近人员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大于60m。非人防地库第六防火分区为消防水泵房,且有一个直通室外的出口及一个通往相邻防火分区的出口。充电车位在防火分区二,且按照《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 51313-2018)要求进行防火分隔。汽车库每个防火分区均设有两部及以上封闭楼梯间,且首层均满足直通室外地面的要求。设备用房、非机动车库均设有一个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同时用甲级防火门开向相邻防火分区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二、给排水专业(室内、室外消火栓,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范围,消防水箱与消防水池的容量,消防水泵房设计等内容描述。)
    本工程设有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配备灭火器材,其中配电房设置无管网七氟丙烷气体灭火系统,室外设水泵接合器。合用地下一层消防泵房(消火栓给水泵设计流量15L/S、自喷给水泵设计流量35L/S)、消防水池(有效容积234m³)和*#楼屋顶高位消防水箱(有效容积为18m³)。
    三、电气专业(消防控制室位置,火灾报警系统、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等消防系统的描述。)
    本工程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防火门监控系统,消防电源监控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四、暖通专业(防排烟设计内容。自然排烟应明确设计开窗或开口的位置、高度、有效面积、开窗形式、手动或电动措施;机械排烟应明确设置区域,明确各区域排烟量计算及设计。)
    本项目地下车库设有机械排烟系统与排风系统合用,机械排烟系统按防烟分区设置,每个防火分区以隔墙或挡烟垂壁划分防烟分区。系统排烟量按同一防火分区中任意两个相邻防烟分区的排烟量之和的最大值计算,且排烟系统的设计风量不小于该系统计算风量的1.2倍。利用坡道或采光通风井自然补风。补风量不小于排烟量的50%。

 范例5:工程基本情况(内装修建筑)

工程基本情况(内装修建筑)
    一、建筑及装修专业(项目基本工程概况,每层的布局与用途,内装饰材料的燃烧性能,建筑防火分隔和防火分区的划分,安全疏散和安全出口数量,消防设施的设置等内容按设计内容描述。)
    ****项目位于瑶海区长江东路1137号安徽圣大国际商贸中心,所在建筑地上**层,建筑高度**m,原使用性质为**,本次装修范围为1-2层局部,装修面积**㎡,现主要功能为***,1-2层所有KTV包厢采用乙级防火门、防火隔墙划分独立的防火单元。第1层为大厅、KTV包厢,设有3处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第2层为KTV包厢、后勤办公区,采用防火墙、甲级防火门划分为3个防火分区,包厢区设有4部封闭楼梯、3部防烟楼梯、3部室外疏散楼梯,后勤办公区设有2部独立疏散封闭楼梯。顶棚采用轻钢龙骨石膏板、不锈钢吊顶,墙面采用墙纸、墙砖、石材、玻璃镜面,地面采用地砖、石材。
    二、给排水专业(室内、室外消火栓,自动灭火系统等设置范围,消防水箱与消防水池的容量,消防水泵房设计等内容描述。)
    本工程设有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配备灭火器材,合用地下车库450m³有效容积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房及*#楼屋顶消防水箱(有效容积为36m³)。
    三、电气专业(消防控制室位置,火灾报警系统、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等消防系统的描述。)
    消防控制室在****位置。本工程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四、暖通专业(防排烟设计内容。自然排烟应明确设计开窗或开口的位置、高度、有效面积、开窗形式、手动或电动措施;机械排烟应明确设置区域,明确各区域排烟量计算及设计。)
    本工程楼梯间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机械加压送风的计算风量不小于计算风量的1.2倍(如是自然通风,应明确开窗或开口的位置、高度、有效面积、开窗形式、手动或电动措施,前室面积≮6.0㎡,合用前室面积≮10.0㎡)。楼梯间设常开式百叶送风口,前室采用常闭式电动多叶加压送风口,并设手动开启装置。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在其顶部设置不小于1㎡的固定窗。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在其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的固定窗。1-2层内走道、KTV包厢、后勤办公区建筑面积大于50㎡的无窗房间设有机械排烟系统,穿过200㎡防火单元的排烟管道设置了排烟防火阀。该项目主要存在下列问题:
    1、该项目演艺大厅设置在第4层,建筑面积478㎡,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第5.4.9条的规定;
    2、该楼层原使用功能为办公用房,变更为夜总会后将原有自然排烟的外窗封闭,且未设置机械排烟设施,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8.5.3、8.5.4条的规定;
    3、夜总会包厢隔墙采用难燃胶合板包敷可燃多孔泡沫软包材料装修,其隔墙耐火极限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5.4.9条的规定,其隔墙装修材料不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5.1.1条的规定。
条评论
评论
查看更多评论
我要
纠错
手机扫码浏览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