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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0924-201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4-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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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规范

Code for construction of masonry structures engineering

GB 50924-2014

主编部门: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4年10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313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924-2014,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2.2、6.2.4、8.3.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1月29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9]88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原材料;5 砌筑砂浆;6 砖砌体工程;7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工程;8 石砌体工程;9 配筋砌体工程;10 填充墙砌体工程;11 冬期与雨期施工;12 安全与环保。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址:西安市环城西路北段272号,邮政编码:710082)。

   ▼ 展开条文说明

1总则

1  总则

1.0.1  为保证砌体结构工程的施工质量,做到技术先进、工艺合理,施工安全和节能环保,制定本规范。

▼ 展开条文说明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工程的砖、石、砌块等砌体结构工程的施工。

▼ 展开条文说明

1.0.3  砌体结构工程的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

2术语

2 术语

2.0.1 砌体结构工程 masonry structure engineering

由块体和砂浆砌筑而成的墙、柱作为建筑物主要受力构件及其他构件的结构工程。

2.0.2 配筋砌体工程 reinforced masonry engineering

由配置钢筋的砌体作为建筑物主要受力构件的结构工程。配筋砌体工程包括配筋砖砌体、砖砌体和钢筋混凝土面层或钢筋砂浆面层的组合砌体、砖砌体和钢筋混凝土构造柱组合墙、配筋砌块砌体工程等。

2.0.3 顺砖 stretcher

砌筑时,条面朝外的砖;也称条砖。

2.0.4 丁砖 header

砌筑时,端面朝外的砖。

2.0.5 斜槎 stepped racking

墙体砌筑过程中,在临时间断部位所采用的一种斜坡状留槎形式。

2.0.6 直槎 serrated racking

墙体砌筑过程中,在临时间断处的上下层块体间进退尺寸不小于1/4块长的竖直留槎形式。

2.0.7 马牙槎 toothing indenting

砌体结构构造柱部位墙体的一种砌筑形式,每一进退的水平尺寸为60mm,沿高度方向的尺寸不超过300mm。

2.0.8 皮数杆 story pole

用于控制每皮块体砌筑时的竖向尺寸以及各构件标高的标志杆。

2.0.9 钢筋砖过梁 reinforced brick lintel

用普通砖和砂浆砌成,底部配有钢筋的过梁。

2.0.10 芯柱 core column

在小砌块墙体的孔洞内浇筑混凝土形成的柱,分为素混凝土芯柱和钢筋混凝土芯柱。

2.0.11 预拌砂浆 ready-mixed mortar

由专业生产厂生产的湿拌砂浆或干混砂浆。

2.0.12 薄层砂浆砌筑法 the method of thin-layer mortar masonry

采用专用砂浆砌筑墙体的一种方法,其水平灰缝厚度和竖向灰缝宽度不大于5mm。

2.0.13 墙梁 wall beam

由钢筋混凝土托梁和梁上计算高度范围内的砌体墙组成的组合受力构件。

2.0.14 夹心墙 cavity wall with insulation

墙体中预留的连续空腔内填充保温或隔热材料,并在墙的内叶和外叶之间用防锈的金属拉结件连接形成的墙体,又称夹心复合墙或空腔墙。

2.0.15 相对含水率 comparatively percentage of moisture

块体含水率与吸水率的比值。

2.0.16 透明缝 transparent seam

砌体中相邻块体间的竖缝砌筑砂浆不饱满,且彼此未紧密接触而造成沿墙体厚度通透的竖向缝。

2.0.17 瞎缝 blind seam

砌体中相邻块体间无砌筑砂浆,又彼此接触的水平缝或竖向缝。

2.0.18 假缝 suppositions seam

为掩盖砌体灰缝内在质量缺陷,砌筑砌体时仅在靠近砌体表面处抹有砂浆,而内部无砂浆的竖向灰缝。

2.0.19 植筋 bonded rebars

以专用的结构胶粘剂将钢筋锚固于基材混凝土中。

3基本规定

3.1 施工准备

3  基本规定

3.1  施工准备

3.1.1  施工前,应对施工图进行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并应形成会议纪要。

3.1.2  施工单位应编制砌体结构工程施工方案,并应经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3.1.3  施工前,应对现场道路、水电供给、材料供应及存放、机械设备、施工设施、安全防护、环保设施等进行检查。

3.1.4  砌体结构施工前,应完成下列工作:

   1  进场原材料的见证取样复验;

   2  砌筑砂浆及混凝土配合比的设计;

   3  砌块砌体应按设计及标准要求绘制排块图、节点组砌图;

   4  检查砌筑施工操作人员的技能资格,并对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安全交底;

   5  完成基槽、隐蔽工程、上道工序的验收,且经验收合格;

   6  放线复核;

   7  标志板、皮数杆设置;

   8  施工方案要求砌筑的砌体样板已验收合格;

   9  现场所用计量器具符合检定周期和检定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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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放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位置和标高应引自基准点或设计指定点;

   2  基础施工前,应在建筑物的主要轴线部位设置标志板;

   3  砌筑基础前,应先用钢尺校核轴线放线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1.5的规定。

表3.1.5 放线尺寸的允许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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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  砌入墙体内的各种建筑构配件、埋设件、钢筋网片与拉结筋应预制及加工,并应按不同型号、规格分别存放。

3.1.7  施工前及施工过程中,应根据工程项目所在地气象资料,针对不利于施工的气象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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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控制措施

3.2  控制措施

3.2.1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现场应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应有健全的质量、安全及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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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所用的施工图应经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当需变更时,应由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提供有效设计变更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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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砌体结构工程中所用材料的品种、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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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砌体结构工程质量全过程控制应形成记录文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工序按工艺要求,应自检、互检和交接检;

   2  工程中工序间应进行交接验收和隐蔽工程的质量验收,各工序的施工应在前一道工序检查合格后进行;

   3  砌体结构的单位(子单位)工程施工完成后,应进行观感质量检查,并应对建筑物垂直度、标高、全高进行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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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  砌体结构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时,各分项工程主控项目及一般项目的检查方法及抽样数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的规定。

3.3 技术规定

3.3  技术规定

3.3.1  基础墙的防潮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宜采用1:2.5的水泥砂浆加防水剂铺设,其厚度可为20mm。抗震设防地区建筑物,不应采用卷材作基础墙的水平防潮层。

3.3.2  砌体结构施工中,在墙的转角处及交接处应设置皮数杆,皮数杆的间距不宜大于1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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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  砌体的砌筑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底标高不同时,应从低处砌起,并应由高处向低处搭接。当设计无要求时,搭接长度L不应小于基础底的高差H,搭接长度范围内下层基础应扩大砌筑(图3.3.3);

   2  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当不能同时砌筑时,应按规定留槎、接槎;

   3  出檐砌体应按层砌筑,同一砌筑层应先砌墙身后砌出檐;

   4  当房屋相邻结构单元高差较大时,宜先砌筑高度较大部分,后砌筑高度较小部分。

图3.3.3 基础标高不同时的搭砌示意图(条形基础)

1-混凝土垫层;2-基础扩大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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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  对设有钢筋混凝土抗风柱的房屋,应在柱顶与屋架间的支撑均已连接固定后,方可砌筑山墙。

3.3.5  基础砌完后,应及时双侧同步回填。当设计为单侧回填时,应在砌体强度达到设计要求后进行。

3.3.6  设计要求的洞口、沟槽或管道应在砌筑时预留或预埋,并应符合设计规定。未经设计同意,不得随意在墙体上开凿水平沟槽。对宽度大于300mm的洞口上部,应设置过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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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  当墙体上留置临时施工洞口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墙上留置临时施工洞口净宽度不应大于1m,其侧边距交接处墙面不应小于500mm;

   2  临时施工洞口顶部宜设置过梁,亦可在洞口上部采取逐层挑砖的方法封口,并应预埋水平拉结筋;

   3  对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及以上地震区建筑物的临时施工洞口位置,应会同设计单位确定;

   4  墙梁构件的墙体部分不宜留置临时施工洞口;当需留置时,应会同设计单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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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  砌体中的预埋铁件及钢筋的防腐应符合设计要求。预埋木砖应进行防腐处理,放置时木纹应与钉子垂直。

3.3.9  砌体的垂直度、表面平整度、灰缝厚度及砂浆饱满度,均应随时检查并在砂浆终凝前进行校正。砌筑完基础或每一楼层后,应校核砌体的轴线和标高。

3.3.10  搁置预制梁、板的砌体顶面应找平,安装时应坐浆。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宜采用1:3的水泥砂浆坐浆。

3.3.11  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中,不得夹有砂浆、块体碎渣和其他杂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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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2  当砌筑垂直烟道、通气孔道、垃圾道时,宜采用桶式提升工具,随砌随提。当烟道、通气道、垃圾道采用水泥制品时,接缝处外侧宜带有槽口,安装时除坐浆外,尚应采用1:2水泥砂浆将槽口填封密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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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3  施工脚手架眼不得设置在下列墙体或部位:

   1  120mm厚墙、清水墙、料石墙、独立柱和附墙柱;

   2  过梁上部与过梁成60°角的三角形范围及过梁净跨度1/2的高度范围内;

   3  宽度小于1m的窗间墙;

   4  门窗洞口两侧石砌体300mm,其他砌体200mm范围内;转角处石砌体600mm,其他砌体450mm范围内;

   5  梁或梁垫下及其左右500mm范围内;

   6  轻质墙体;

   7  夹心复合墙外叶墙;

   8  设计不允许设置脚手眼的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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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4  当临时施工洞口补砌时,块材及砂浆的强度不应低于砌体材料强度;脚手眼应采用相同块材填塞,且应灰缝饱满。临时施工洞口、脚手眼补砌处的块材及补砌用块材应采用水湿润。

3.3.15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段的分段位置宜设在结构缝、构造柱或门窗洞口处。相邻施工段的砌筑高度差不得超过一个楼层的高度,也不宜大于4m。砌体临时间断处的高度差,不得超过一步脚手架的高度。

3.3.16  砌体施工质量控制等级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的规定执行。施工质量控制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不应低于B级,并应按本规范附录A的要求进行评定及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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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0924-2014

4原材料

4.1 一般规定

4  原材料

4.1  一般规定

4.1.1  对工程中所使用的原材料、成品及半成品应进行进场验收,检查其合格证书、产品检验报告等,并应符合设计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要求。对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原材料、成品及半成品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见证取样、送样复验;其中水泥的强度和安定性应按其批号分别进行见证取样、复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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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砖或小砌块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得倾倒和抛掷。进场后应按强度等级分类堆放整齐,堆置高度不宜超过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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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水泥

4.2  水泥

4.2.1  砌筑砂浆所用水泥宜采用通用硅酸盐水泥或砌筑水泥,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和《砌筑水泥》GB/T 3183的规定。水泥强度等级应根据砂浆品种及强度等级的要求进行选择,M15及以下强度等级的砌筑砂浆宜选用32.5级的通用硅酸盐水泥或砌筑水泥;M15以上强度等级的砌筑砂浆宜选用42.5级普通硅酸盐水泥。

4.2.2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受不利环境影响或水泥出厂超过3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1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应按复验结果使用。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该条,详见新规《砌体结构通用规范》GB55007-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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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不同品种、不同强度等级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 展开条文说明

4.2.4  水泥应按品种、强度等级、出厂日期分别堆放,应设防潮垫层,并应保持干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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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砂

4.3  

4.3.1  砌体结构工程使用的砂,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 25176、《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和《再生骨料应用技术规程》JGJ/T 240的规定。

4.3.2  砌筑砂浆用砂宜选用过筛中砂,毛石砌体宜选用粗砂。

4.3.3  水泥砂浆和强度等级不小于M5的水泥混合砂浆,砂中含泥量不应超过5%;强度等级小于M5的水泥混合砂浆,砂中含泥量不应超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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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  人工砂、山砂、海砂及特细砂,应经试配并满足砌筑砂浆技术条件要求。

4.3.5  砂子进场时应按不同品种、规格分别堆放,不得混杂。

4.4 块材

4.4  块材

4.4.1  砌体结构工程使用的砖,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烧结普通砖》GB 5101、《烧结多孔砖和多孔砌块》GB 13544、《蒸压灰砂砖》GB 11945、《粉煤灰砖》JC 239、《蒸压粉煤灰多孔砖》GB 26541、《烧结空心砖和空心砌块》GB 13545、《混凝土实心砖》GB/T 21144和《混凝土多孔砖》JC 943的规定。砌体结构工程用砖不得采用非蒸压粉煤灰砖及未掺加水泥的各类非蒸压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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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  用于清水墙、柱表面的砖,应边角整齐、色泽均匀。

4.4.3  砌体结构工程使用的小砌块,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GB 8239、《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GB/T 15229、《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GB 11968的规定。

4.4.4  加气混凝土砌块在运输、装卸及堆放过程中应防止雨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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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  采用薄层砂浆砌筑法施工的砌体结构块体材料,其外观几何尺寸允许偏差为±1mm。

4.4.6  砌体结构工程使用的石材,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的规定。

4.4.7  石砌体所用的石材应质地坚实、无风化剥落和裂纹,且石材表面应无水锈和杂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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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  清水墙、柱的石材外露面,不应存在断裂、缺角等缺陷,并应色泽均匀。

4.5 钢筋

4.5 钢筋

4.5.1 砌体结构工程使用的钢筋,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 1499.1、《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 1499.2及《冷拔低碳钢丝应用技术规程》JGJ 19的规定。

4.5.2 钢筋在运输、堆放和使用中,不得锈蚀和损伤;应避免被泥、油或其他对钢筋有不利影响的物质所污染。

4.5.3 钢筋应按不同生产厂家、牌号及规格分批验收,分别存放,且应设牌标识。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0924-2014

4.6 石灰、石灰膏和粉煤灰

4.6  石灰、石灰膏和粉煤灰

4.6.1  砌体结构工程中使用的生石灰及磨细生石灰粉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生石灰》JC/T 479的有关规定。

4.6.2  建筑生石灰、建筑生石灰粉制作石灰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生石灰熟化成石灰膏时,应采用孔径不大于3mm×3mm的网过滤,熟化时间不得少于7d;建筑生石灰粉的熟化时间不得少于2d;

   2  沉淀池中贮存的石灰膏,应防止干燥、冻结和污染,严禁使用脱水硬化的石灰膏;

   3  消石灰粉不得直接用于砂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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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  在砌筑砂浆中掺入粉煤灰时,宜采用干排灰。

4.6.4  建筑生石灰及建筑生石灰粉保管时应分类、分等级存放在干燥的仓库内,且不宜长期储存。

4.7 其他材料

4.7  其他材料

4.7.1  砌体结构工程中使用的砂浆拌合用水及混凝土拌合、养护用水,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的规定。

4.7.2  砌体砂浆中使用的增塑剂、早强剂、缓凝剂、防水剂、防冻剂等外加剂,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 8076、《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 50119和《砌筑砂浆增塑剂》JG/T 164的规定,并应根据设计要求与现场施工条件进行试配。

4.7.3  种植锚固筋的胶粘剂,应采用专门配制的改性环氧树脂胶粘剂、改性乙烯基酯类胶粘剂或改性氨基甲酸酯胶粘剂,其基本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加固材料安全性鉴定技术规范》GB 50728的规定。种植锚固件的胶粘剂,其填料应在工厂制胶时添加,不得在施工现场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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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4  夹心复合墙所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墙体材料应用统一技术规范》GB 50574和《装饰多孔砖夹心复合墙技术规程》JGJ/T 274规定的技术性能指标和防火性能要求。

5砌筑砂浆

5.1 一般规定

5  砌筑砂浆

5.1  一般规定

5.1.1  工程中所用砌筑砂浆,应按设计要求对砌筑砂浆的种类、强度等级、性能及使用部位核对后使用,其中对设计有抗冻要求的砌筑砂浆,应进行冻融循环试验,其结果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T 98的要求。

5.1.2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中,所用砌筑砂浆宜选用预拌砂浆,当采用现场拌制时,应按砌筑砂浆设计配合比配制。对非烧结类块材,宜采用配套的专用砂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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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不同种类的砌筑砂浆不得混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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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  砂浆试块的试验结果,当与预拌砂浆厂的试验结果不一致时,应以现场取样的试验结果为准。

5.2 预拌砂浆

5.2  预拌砂浆

5.2.1  砌体结构工程使用的预拌砂浆,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预拌砂浆》GB/T 25181、《蒸压加气混凝土用砌筑砂浆与抹面砂浆》JC 890和《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 223的规定。

5.2.2  不同品种和强度等级的产品应分别运输、储存和标识,不得混杂。

5.2.3  湿拌砂浆应采用专用搅拌车运输,湿拌砂浆运至施工现场后,应进行稠度检验,除直接使用外,应储存在不吸水的专用容器内,并应根据不同季节采取遮阳、保温和防雨雪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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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  湿拌砂浆在储存、使用过程中不应加水。当存放过程中出现少量泌水时,应拌和均匀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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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  干混砂浆及其他专用砂浆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不得淋水、受潮、靠近火源或高温。袋装砂浆应防止硬物划破包装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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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  干混砂浆及其他专用砂浆储存期不应超过3个月;超过3个月的干混砂浆在使用前应重新检验,合格后使用。

▼ 展开条文说明

5.2.7  湿拌砂浆、干混砂浆及其他专用砂浆的使用时间应按厂方提供的说明书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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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现场拌制砂浆

5.3 现场拌制砂浆

5.3.1 现场拌制砂浆应根据设计要求和砌筑材料的性能,对工程中所用砌筑砂浆进行配合比设计,当原材料的品种、规格、批次或组成材料有变更时,其配合比应重新确定。

5.3.2 配制砌筑砂浆时,各组分材料应采用质量计量。在配合比计量过程中,水泥及各种外加剂配料的允许偏差为±2%;砂、粉煤灰、石灰膏配料的允许偏差为±5%。砂子计量时,应扣除其含水量对配料的影响。

5.3.3 改善砌筑砂浆性能时,宜掺入砌筑砂浆增塑剂。

5.3.4 现场搅拌的砂浆应随拌随用,拌制的砂浆应在3h内使用完毕;当施工期间最高气温超过30℃时,应在2h内使用完毕。对掺用缓凝剂的砂浆,其使用时间可根据其缓凝时间的试验结果确定。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0924-2014

5.4 砂浆拌合

5.4  砂浆拌合

5.4.1  砌筑砂浆的稠度宜符合表5.4.1的规定。

表5.4.1 砌筑砂浆的稠度

5.4.2  砌筑砂浆的稠度、保水率、试配抗压强度应同时符合要求;当在砌筑砂浆中掺用有机塑化剂时,应有其砌体强度的形式检验报告,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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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  现场拌制砌筑砂浆时,应采用机械搅拌,搅拌时间自投料完起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不应少于120s;

   2  水泥粉煤灰砂浆和掺用外加剂的砂浆不应少于180s;

   3  掺液体增塑剂的砂浆,应先将水泥、砂干拌混合均匀后,将混有增塑剂的拌合水倒入干混砂浆中继续搅拌;掺固体增塑剂的砂浆,应先将水泥、砂和增塑剂干拌混合均匀后,将拌合水倒入其中继续搅拌。从加水开始,搅拌时间不应少于210s;

   4  预拌砂浆及加气混凝土砌块专用砂浆的搅拌时间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或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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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砂浆试块制作及养护

5.5  砂浆试块制作及养护

5.5.1  砂浆试块应在现场取样制作。砂浆立方体试块制作及养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标准》JGJ/T 70的规定。

5.5.2  砌筑砂浆的验收批,同一类型、强度等级的砂浆试块不应少于3组。

5.5.3  砂浆试块制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制作试块的稠度应与实际使用的稠度一致;

   2  湿拌砂浆应在卸料过程中的中间部位随机取样;

   3  现场拌制的砂浆,制作每组试块时应在同一搅拌盘内取样。同一搅拌盘内砂浆不得制作一组以上的砂浆试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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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砖砌体工程

6.1 一般规定

6  砖砌体工程

6.1  一般规定

6.1.1  砖砌体的灰缝应横平竖直,厚薄均匀。水平灰缝厚度和竖向灰缝宽度宜为10mm,但不应小于8mm,且不应大于12mm。

▼ 展开条文说明

6.1.2  与构造柱相邻部位砌体应砌成马牙槎,马牙槎应先退后进,每个马牙槎沿高度方向的尺寸不宜超过300mm,凹凸尺寸宜为60mm。砌筑时,砌体与构造柱间应沿墙高每500mm设拉结钢筋,钢筋数量及伸入墙内长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 展开条文说明

6.1.3  夹心复合墙用的拉结件形式、材料和防腐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规定。

6.2 砌筑

6.2  砌筑

6.2.1  混凝土砖、蒸压砖的生产龄期应达到28d后,方可用于砌体的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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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  当砌筑烧结普通砖、烧结多孔砖、蒸压灰砂砖和蒸压粉煤灰砖砌体时,砖应提前1d~2d适度湿润,不得采用干砖或吸水饱和状态的砖砌筑。砖湿润程度宜符合下列规定:

   1  烧结类砖的相对含水率宜为60%~70%;

   2  混凝土多孔砖及混凝土实心砖不宜浇水湿润,但在气候干燥炎热的情况下,宜在砌筑前对其浇水湿润;

   3  其他非烧结类砖的相对含水率宜为4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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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  砖基础大放脚形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规定时,宜采用二皮砖一收或二皮与一皮砖间隔一收的砌筑形式,退台宽度均应为60mm,退台处面层砖应丁砖砌筑。

6.2.4  砖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在抗震设防烈度8度及以上地区,对不能同时砌筑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其中普通砖砌体的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h)的2/3(图6.2.4)。多孔砖砌体的斜槎长高比不应小于1/2。斜槎高度不得超过一步脚手架高度。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该条,详见新规《砌体结构通用规范》GB55007-2021)

图6.2.4 砖砌体斜槎砌筑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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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  砖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对非抗震设防及在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地区的临时间断处,当不能留斜槎时,除转角处外,可留直槎,但应做成凸槎。留直槎处应加设拉结钢筋(图6.2.5),其拉结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120mm墙厚应设置1φ6拉结钢筋;当墙厚为120mm时,应设置2φ6拉结钢筋;

   2  间距沿墙高不应超过500mm,且竖向间距偏差不应超过100mm;

   3  埋入长度从留槎处算起每边均不应小于500mm对抗震设防烈度6度、7度的地区,不应小于1000mm;

   4  末端应设90°弯钩。

图6.2.5砖砌体直槎和拉结筋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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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  砌体组砌应上下错缝,内外搭砌;组砌方式宜采用一顺一丁、梅花丁、三顺一丁(图6.2.6)。

图6.2.6 砌体组砌方式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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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  砖砌体的下列部位不得使用破损砖:

   1  砖柱、砖垛、砖拱、砖碹、砖过梁、梁的支承处、砖挑层及宽度小于1m的窗间墙部位;

   2  起拉结作用的丁砖;

   3  清水砖墙的顺砖。

6.2.8  砖砌体在下列部位应使用丁砌层砌筑,且应使用整砖:

   1  每层承重墙的最上一皮砖;

   2  楼板、梁、柱及屋架的支承处;

   3  砖砌体的台阶水平面上;

   4  挑出层。

6.2.9  水池、水箱和有冻胀环境的地面以下工程部位不得使用多孔砖。

6.2.10  砌砖工程宜采用“三一”砌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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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1  当采用铺浆法砌筑时,铺浆长度不得超过750mm;当施工期间气温超过30℃时,铺浆长度不得超过5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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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2  多孔砖的孔洞应垂直于受压面砌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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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3  砌体灰缝的砂浆应密实饱满,砖墙水平灰缝的砂浆饱满度不得小于80%,砖柱的水平灰缝和竖向灰缝饱满度不应小于90%;竖缝宜采用挤浆或加浆方法,不得出现透明缝、瞎缝和假缝。不得用水冲浆灌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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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4  砌体接槎时,应将接槎处的表面清理干净,洒水湿润,并应填实砂浆,保持灰缝平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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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5  拉结钢筋应预制加工成型,钢筋规格、数量及长度符合设计要求,且末端应设90°弯钩。埋入砌体中的拉结钢筋,应位置正确、平直,其外露部分在施工中不得任意弯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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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6  厚度240mm及以下墙体可单面挂线砌筑;厚度为370mm及以上的墙体宜双面挂线砌筑;夹心复合墙应双面挂线砌筑。

6.2.17  砖柱和带壁柱墙砌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砖柱不得采用包心砌法;

   2  带壁柱墙的壁柱应与墙身同时咬槎砌筑;

   3  异形柱、垛用砖,应根据排砖方案事先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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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8  实心砖的弧拱式及平拱式过梁的灰缝应砌成楔形缝。灰缝的宽度,在拱底面不应小于5mm;在拱顶面不应大于15mm。平拱式过梁拱脚应伸入墙内不小于20mm,拱底应有1%起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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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9  砖过梁底部的模板,应在灰缝砂浆强度不低于设计强度75%时,方可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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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0  采用板类保温(隔热)材料的夹心复合墙应沿墙高分段砌筑,每段墙体施工顺序应为:砌筑内叶墙、施工保温层、设置砂浆挡板并留置空气间层、砌筑外叶墙、设置拉结件,每段砌筑高度不应大于600mm(图6.2.20)。

图6.2.20 板类保温夹心复合墙施工顺序

1-内叶墙;2-保温板;3-外叶墙;4-预留空气间层;5-放置拉结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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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1  采用絮状或散粒保温(隔热)材料的夹心复合墙应沿墙高分段砌筑,每段砌筑高度不宜大于600mm,可先砌内叶墙,再砌外叶墙,或内外叶墙同时砌筑,每段砌完随填保温材料。

6.2.22  夹心复合墙中内外叶墙的拉结件(图6.2.22)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与墙、柱其他拉结钢筋搁置在同一灰缝内,拉结件在灰缝内的埋入长度不应小于60mm;

   2  不得将拉结件后放置或明露于墙体外侧,不得填满灰缝后将拉结件压入灰缝中;

   3  已固定好的拉结件不得再移动;

   4  当采用可调节拉结件时,应先将带扣眼的部分砌入内叶墙,待砌筑外叶墙时再铺设带扣件的部分,并应保持拉结件两部分位置水平。

图6.2.22 拉结件示意图

1-扣钉件;2-孔眼件;h-夹心墙总厚度;δ-保温层厚度;

h-50(30)-内(外)叶墙厚度分别为240(115)、190(90)对应的拉结件长度

6.2.23  在门窗洞口边,外叶墙应设阳槎与内叶墙搭接砌筑,且应沿竖向每隔300mm设置U形拉结筋。

6.2.24  外叶墙在底层墙体底部、每层圈梁处的墙体底部应设置泄水口,泄水口位置底层砖竖缝应为空缝,或应在竖缝内埋设10mm的导流管作为泄水口,泄水口间距宜为500mm。

6.2.25  砌筑夹心复合墙时,空腔侧墙面水平缝和竖缝应随砌随刮平,并防止砂浆和杂物落入两片墙之间的空腔内及保温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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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6  砌筑装饰夹心复合墙时,外叶墙应随砌随划缝,深度宜为8mm~10mm;且应采用专门的勾缝剂勾凹圆或V形缝,灰缝应厚薄均匀、颜色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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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7  砖砌体应随砌随清理干净凸出墙面的余灰。清水墙砌体应随砌随压缝,后期勾缝应深浅一致,深度宜为8mm~10mm,并应将墙面清扫干净。

6.2.28  砌筑水池、化粪池、窨井和检查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设计无要求时,应采用普通砖和水泥砂浆砌筑,并砌筑严实;

   2  砌体应同时砌筑;当同时砌筑有困难时,接槎应砌成斜槎;

   3  各种管道及附件,应在砌筑时按设计要求埋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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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9  正常施工条件下,砖砌体每日砌筑高度宜控制在1.5m或一步脚手架高度内。

6.3 质量检查

6.3  质量检查

6.3.1  砖、水泥、钢筋、预拌砂浆、专用砌筑砂浆、复合夹心墙的保温材料、外加剂等原材料进场时,应检查其质量合格证明;对有复检要求的原材料应送检,检验结果应满足设计及相应国家现行标准要求。

6.3.2  砖的质量检查,应包括其品种、规格、尺寸、外观质量及强度等级,符合设计及产品标准要求后方可使用。

6.3.3  砖砌体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对下列主控项目及一般项目进行检查,并应形成检查记录:

   1  主控项目包括:

       1)  砖强度等级;

       2)  砂浆强度等级;

       3)  斜槎留置;

       4)  转角、交接处砌筑;

       5)  直槎拉结钢筋及接槎处理;

       6)  砂浆饱满度。

   2  一般项目包括:

       1)  轴线位移;

       2)  每层及全高的墙面垂直度;

       3)  组砌方式;

       4)  水平灰缝厚度;

       5)  竖向灰缝宽度;

       6)  基础、墙、柱顶面标高;

       7)  表面平整度;

       8)  后塞口的门窗洞口尺寸;

       9)  窗口偏移;

       10)  水平灰缝平直度;

       11)  清水墙游丁走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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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  砖砌体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对拉结钢筋及复合夹心墙拉结件进行隐蔽前的检查。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0924-2014

7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工程

7.1 一般规定

7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工程

7.1  一般规定

7.1.1  底层室内地面以下或防潮层以下的砌体,应采用水泥砂浆砌筑,小砌块的孔洞应采用强度等级不低于Cb20或C20的混凝土灌实。Cb20混凝土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砌块(砖)砌体用灌孔混凝土》JC 86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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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  防潮层以上的小砌块砌体,宜采用专用砂浆砌筑;当采用其他砌筑砂浆时,应采取改善砂浆和易性和粘结性的措施。

7.1.3  小砌块砌筑时的含水率,对普通混凝土小砌块,宜为自然含水率,当天气干燥炎热时,可提前浇水湿润;对轻骨料混凝土小砌块,宜提前1d~2d浇水湿润。不得雨天施工,小砌块表面有浮水时,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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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砌筑

7.2  砌筑

7.2.1  砌筑墙体时,小砌块产品龄期不应小于28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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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  承重墙体使用的小砌块应完整、无破损、无裂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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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  小砌块表面的污物应在砌筑时清理干净,灌孔部位的小砌块,应清除掉底部孔洞周围的混凝土毛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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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4  当砌筑厚度大于190mm的小砌块墙体时,宜在墙体内外侧双面挂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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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5  小砌块应将生产时的底面朝上反砌于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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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  小砌块墙内不得混砌黏土砖或其他墙体材料。当需局部嵌砌时,应采用强度等级不低于C20的适宜尺寸的配套预制混凝土砌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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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  小砌块砌体应对孔错缝搭砌。搭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排孔小砌块的搭接长度应为块体长度的1/2,多排孔小砌块的搭接长度不宜小于砌块长度的1/3;

   2  当个别部位不能满足搭砌要求时,应在此部位的水平灰缝中设φ4钢筋网片,且网片两端与该位置的竖缝距离不得小于400mm,或采用配块;

   3  墙体竖向通缝不得超过2皮小砌块,独立柱不得有竖向通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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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  墙体转角处和纵横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斜槎高度。临时施工洞口可预留直槎,但在补砌洞口时,应在直槎上下搭砌的小砌块孔洞内用强度等级不低于Cb20或C20的混凝土灌实(图7.2.8)。

图7.2.8 施工临时洞口直槎砌筑示意图

1-先砌洞口灌孔混凝土(随砌随灌);

2-后砌洞口灌孔混凝土(随砌随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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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9  厚度为190mm的自承重小砌块墙体宜与承重墙同时砌筑。厚度小于190mm的自承重小砌块墙宜后砌,且应按设计要求预留拉结筋或钢筋网片。

7.2.10  砌筑小砌块时,宜使用专用铺灰器铺放砂浆,且应随铺随砌。当未采用专用铺灰器时,砌筑时的一次铺灰长度不宜大于2块主规格块体的长度。水平灰缝应满铺下皮小砌块的全部壁肋或单排、多排孔小砌块的封底面;竖向灰缝宜将小砌块一个端面朝上满铺砂浆,上墙应挤紧,并应加浆插捣密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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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1  砌筑小砌块墙体时,对一般墙面,应及时用原浆勾缝,勾缝宜为凹缝,凹缝深度宜为2mm;对装饰夹心复合墙体的墙面,应采用勾缝砂浆进行加浆勾缝,勾缝宜为凹圆或V形缝,凹缝深度宜为4mm~5mm。

7.2.12  小砌块砌体的水平灰缝厚度和竖向灰缝宽度宜为10mm,但不应小于8mm,也不应大于12mm,且灰缝应横平竖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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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3  需移动砌体中的小砌块或砌筑完成的砌体被撞动时,应重新铺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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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4  砌入墙内的构造钢筋网片和拉结筋应放置在水平灰缝的砂浆层中,不得有露筋现象。钢筋网片应采用点焊工艺制作,且纵横筋相交处不得重叠点焊,应控制在同一平面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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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5  直接安放钢筋混凝土梁、板或设置挑梁墙体的顶皮小砌块应正砌,并应采用强度等级不低于Cb20或C20混凝土灌实孔洞,其灌实高度和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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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6  固定现浇圈梁、挑梁等构件侧模的水平拉杆、扁铁或螺栓所需的穿墙孔洞,宜在砌体灰缝中预留,或采用设有穿墙孔洞的异型小砌块,不得在小砌块上打洞。利用侧砌的小砌块孔洞进行支模时,模板拆除后应采用强度等级不低于Cb20或C20混凝上填实孔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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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7  砌筑小砌块墙体应采用双排脚手架或工具式脚手架。当需在墙上设置脚手眼时,可采用辅助规格的小砌块侧砌,利用其孔洞作脚手眼,墙体完工后应采用强度等级不低于Cb20或C20的混凝土填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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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8  小砌块夹心复合墙的砌筑应符合本规范第6.2.20~6.2.26条的规定。

7.2.19  正常施工条件下,小砌块砌体每日砌筑高度宜控制在1.4m或一步脚手架高度内。

7.3 混凝土芯柱

7.3  混凝土芯柱

7.3.1  砌筑芯柱部位的墙体,应采用不封底的通孔小砌块。

7.3.2  每根芯柱的柱脚部位应采用带清扫口的U型、E型、C型或其他异型小砌块砌留操作孔。砌筑芯柱部位的砌块时,应随砌随刮去孔洞内壁凸出的砂浆,直至一个楼层高度,并应及时清除芯柱孔洞内掉落的砂浆及其他杂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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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  芯柱混凝土宜采用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砌块(砖)砌体用灌孔混凝土》JC 861的灌孔混凝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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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  浇筑芯柱混凝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清除孔洞内的杂物,并应用水冲洗,湿润孔壁;

   2  当用模板封闭操作孔时,应有防止混凝土漏浆的措施;

   3  砌筑砂浆强度大于1.0MPa后,方可浇筑芯柱混凝土,每层应连续浇筑;

   4  浇筑芯柱混凝土前,应先浇50mm厚与芯柱混凝土配比相同的去石水泥砂浆,再浇筑混凝土;每浇筑500mm左右高度,应捣实一次,或边浇筑边用插入式振捣器捣实;

   5  应预先计算每个芯柱的混凝土用量,按计量浇筑混凝土;

   6  芯柱与圈梁交接处,可在圈梁下50mm处留置施工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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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  芯柱混凝土在预制楼盖处应贯通,不得削弱芯柱截面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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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  芯柱混凝土的拌制、运输、浇筑、养护、成品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要求。

7.4 质量检查

7.4  质量检查

7.4.1  小砌块、水泥、钢筋、预拌砂浆、专用砌筑砂浆、复合夹心墙的保温材料、外加剂等原材料进场时,应检查其质量合格证书;对有复检要求的原材料应及时送检,检验结果应满足设计及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要求。

7.4.2  小砌块的质量检查,应包括其品种、规格、尺寸、外观质量及强度等级,符合设计及产品标准要求后方可使用。

7.4.3  小砌块砌体工程施工中,应对下列主控项目及一般项目进行检查,并应形成检查记录:

   1  主控项目包括:

       1)  小砌块强度等级;

       2)  砂浆强度等级;

       3)  芯柱混凝土强度等级;

       4)  砂浆水平灰缝和竖向灰缝的饱满度;

       5)  转角、交接处砌筑;

       6)  芯柱质量检查;

       7)  斜槎留置。

   2  一般项目包括:

       1)  轴线位移;

       2)  每层及全高的墙面垂直度;

       3)  水平灰缝厚度;

       4)  竖向灰缝宽度;

       5)  基础、墙、柱顶面标高;

       6)  表面平整度;

       7)  后塞口的门窗洞口尺寸;

       8)  窗口偏移;

       9)  水平灰缝平直度;

       10)  清水墙游丁走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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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  小砌块砌体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对拉结钢筋或钢筋网片进行隐蔽前的检查。

7.4.5  对小砌块砌体的芯柱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小砌块砌体的芯柱混凝土密实性,应采用锤击法进行检查,也可采用钻芯法或超声法进行检测;

   2  楼盖处芯柱尺寸及芯柱设置应逐层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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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石砌体工程

8.1 一般规定

8 石砌体工程

8.1 一般规定

8.1.1 石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对不能同时砌筑而又需留置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

8.1.2 梁、板类受弯构件石材,不应存在裂痕。梁的顶面和底面应为粗糙面,两侧面应为平整面;板的顶面和底面应为平整面,两侧面应为粗糙面。

8.1.3 石砌体应采用铺浆法砌筑,砂浆应饱满,叠砌面的粘灰面积应大于80%。

8.1.4 石砌体每天的砌筑高度不得大于1.2m。

8.1.5 石砌体勾缝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勾平缝时,应将灰缝嵌塞密实,缝面应与石面相平,并应把缝面压光;

2 勾凸缝时,应先用砂浆将灰缝补平,待初凝后再抹第二层砂浆,压实后应将其捋成宽度为40mm的凸缝;

3 勾凹缝时,应将灰缝嵌塞密实,缝面宜比石面深10mm,并把缝面压平溜光。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0924-2014

8.2 砌筑

8.2  砌筑

毛石砌体

8.2.1  毛石砌体所用毛石应无风化剥落和裂纹,无细长扁薄和尖锥,毛石应呈块状,其中部厚度不宜小于15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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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  毛石砌体宜分皮卧砌,错缝搭砌,搭接长度不得小于80mm,内外搭砌时,不得采用外面侧立石块中间填心的砌筑方法,中间不得有铲口石、斧刃石和过桥石(图8.2.2);毛石砌体的第一皮及转角处、交接处和洞口处,应采用较大的平毛石砌筑。

图8.2.2 铲口石、斧刃石、过桥石示意

1-铲口石;2-斧刃石;3-过桥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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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3  毛石砌体的灰缝应饱满密实,表面灰缝厚度不宜大于40mm,石块间不得有相互接触现象。石块间较大的空隙应先填塞砂浆,后用碎石块嵌实,不得采用先摆碎石后塞砂浆或于填碎石块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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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4  砌筑时,不应出现通缝、干缝、空缝和孔洞。

8.2.5  砌筑毛石基础的第一皮毛石时,应先在基坑底铺设砂浆,并将大面向下。阶梯形毛石基础的上级阶梯的石块应至少压砌下级阶梯的1/2,相邻阶梯的毛石应相互错缝搭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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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6  毛石基础砌筑时应拉垂线及水平线。

8.2.7  毛石砌体应设置拉结石,拉结石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拉结石应均匀分布,相互错开,毛石基础同皮内宜每隔2m设置一块;毛石墙应每0.7m2墙面至少设置一块,且同皮内们中距不应大于2m;

   2  当基础宽度或墙厚不大于400mm时,拉结石的长度应与基础宽度或墙厚相等;当基础宽度或墙厚大于400mm时,可用两块拉结石内外搭接,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50mm,且其中一块的长度不应小于基础宽度或墙厚的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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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8  毛石、料石和实心砖的组合墙中(图8.2.8),毛石、料石砌体与砖砌体应同时砌筑,并应每隔(4~6)皮砖用(2~3)皮丁砖与毛石砌体拉结砌合,毛石与实心砖的咬合尺寸应大于120mm,两种砌体间的空隙应采用砂浆填满。

图8.2.8 毛石与实心砖组合墙示意图

a-拉结砌合高度;b-拉结砌合宽度;

c-毛石墙的设计厚度

料石砌体

8.2.9  各种砌筑用料石的宽度、厚度均不宜小于200mm,长度不宜大于厚度的4倍。除设计有特殊要求外,料石加工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8.2.9的规定。

表8.2.9 料石加工的允许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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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0  料石砌体的水平灰缝应平直,竖向灰缝应宽窄一致,其中细料石砌体灰缝不宜大于5mm,粗料石和毛料石砌体灰缝不宜大于20mm。

8.2.11  料石墙砌筑方法可采用丁顺叠砌、二顺一丁、丁顺组砌、全顺叠砌。

8.2.12  料石墙的第一皮及每个楼层的最上一皮应丁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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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挡土墙

8.3  挡土墙

8.3.1  砌筑挡土墙除应按本节执行外,尚应符合本规范第8.1~8.2节的规定。

8.3.2  砌筑毛石挡土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毛石的中部厚度不宜小于200mm;

   2  每砌(3~4)皮宜为一个分层高度,每个分层高度应找平一次;

   3  外露面的灰缝厚度不得大于40mm,两个分层高度间的错缝不得小于8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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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3  料石挡土墙宜采用同皮内丁顺相间的砌筑形式。当中间部分用毛石填砌时,丁砌料石伸入毛石部分的长度不应小于2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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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4  砌筑挡土墙,应按设计要求架立坡度样板收坡或收台,并应设置伸缩缝和泄水孔,泄水孔宜采取抽管或埋管方法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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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5  挡土墙必须按设计规定留设泄水孔;当设计无具体规定时。其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泄水孔应在挡土墙的竖向和水平方向均匀设置,在挡土墙每米高度范围内设置的泄水孔水平间距不应大于2m;

   2  泄水孔直径不应小于50mm;

   3  泄水孔与土体间应设置长宽不小于300mm、厚不小于200mm的卵石或碎石疏水层。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该条,详见新规《砌体结构通用规范》GB55007-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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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6  挡土墙内侧回填土应分层夯填密实,其密实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墙顶土面应有排水坡度。

8.4 质量检查

8.4 质量检查

8.4.1 料石进场时应检查其品种、规格、颜色以及强度等级的检验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石材材质应质地坚实,无风化剥落和裂缝。

8.4.2 应对现场二次加工的料石进行检查,其检查结果应符合本规范第8.2.9条的规定。

8.4.3 石砌体工程施工中,应对下列主控项目及一般项目进行检查,并应形成检查记录:

1 主控项目包括:

1) 石材强度等级;

2) 砂浆强度等级;

3) 灰缝的饱满度。

2 一般项目包括:

1) 轴线位置;

2) 基础和墙体顶面标高;

3) 砌体厚度;

4) 每层及全高的墙面垂直度;

5) 表面平整度;

6) 清水墙面水平灰缝平直度;

7) 组砌形式。

9配筋砌体工程

9.1 一般规定

9  配筋砌体工程

9.1  一般规定

9.1.1  配筋砖砌体和配筋混凝土砌块砌体的施工除应符合本章要求外,尚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第7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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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2  配筋砖砌体构件、组合砌体构件和配筋砌块砌体剪力墙构件的混凝土、砂浆的强度等级及钢筋的牌号、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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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  配筋砌体中钢筋的防腐应符合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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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4  设置在砌体水平灰缝内的钢筋,应沿灰缝厚度居中放置。灰缝厚度应大于钢筋直径6mm以上;当设置钢筋网片时,应大于网片厚度4mm以上,但灰缝最大厚度不宜大于15mm。砌体外露面砂浆保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5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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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5  伸入砌体内的拉结钢筋,从接缝处算起,不应小于500mm。对多孔砖墙和砌块墙不应小于7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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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6  网状配筋砌体的钢筋网,不得用分离放置的单根钢筋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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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配筋砖砌体施工

9.2  配筋砖砌体施工

9.2.1  钢筋砖过梁内的钢筋应均匀、对称放置,过梁底面应铺1:2.5水泥砂浆层,其厚度不宜小于30mm,钢筋应埋入砂浆层中,两端伸入支座砌体内的长度不应小于240mm,并应有90°弯钩埋入墙的竖缝内。钢筋砖过梁的第一皮砖应丁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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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2  网状配筋砌体的钢筋网,宜采用焊接网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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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  由砌体和钢筋混凝土或配筋砂浆面层构成的组合砌体构件,其连接受力钢筋的拉结筋应在两端做成弯钩,并在砌筑砌体时正确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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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4  组合砌体构件的面层施工,应在砌体外围分段支设模板,每段支模高度宜在500mm以内,浇水润湿模板及砖砌体表面,分层浇筑混凝土或砂浆,并振捣密实;钢筋砂浆面层施工,可采用分层抹浆的方法,面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9.2.5  墙体与构造柱的连接处应砌成马牙槎,其砌筑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6.1.2条规定。

9.2.6  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的砌体,应按先砌墙后浇筑构造柱混凝土的顺序施工。浇筑混凝土前应将砖砌体与模板浇水润湿,并清理模板内残留的杂物。

9.2.7  构造柱混凝土可分段浇筑,每段高度不宜大于2m。浇筑构造柱混凝土时,应采用小型插入式振动棒边浇筑边振捣的方法。

9.2.8  钢筋混凝土构造柱的竖向受力钢筋应在基础梁和楼层圈梁中锚固,锚固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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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0924-2014

9.3 配筋砌块砌体施工

9.3  配筋砌块砌体施工

9.3.1  配筋砌块砌体的施工应采用专用砌筑砂浆和专用灌孔混凝土,其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和混凝土砖砌筑砂浆》JC 860和《混凝土砌块(砖)砌体用灌孔混凝土》JC 861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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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2  芯柱的纵向钢筋应通过清扫口与基础圈梁、楼层圈梁、连系梁伸出的竖向钢筋绑扎搭接或焊接连接,搭接或焊接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钢筋直径大于22mm时,宜采用机械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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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3  芯柱竖向钢筋应居中设置,顶端固定后再浇筑芯柱混凝土。

9.3.4  配筋砌块砌体剪力墙的水平钢筋,在凹槽砌块的混凝土带中的锚固、搭接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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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5  配筋砌块砌体剪力墙两平行钢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50mm。水平钢筋搭接时应上下搭接,并应加设短筋固定(图9.3.5)。水平钢筋两端宜锚入端部灌孔混凝土中。

图9.3.5 水平钢筋搭接示意图

1-水平搭接钢筋;2-搭接部位固定支架的兜筋;

3-固定支架加设的短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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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6  浇筑芯柱混凝土时,其连续浇筑高度不应大于1.8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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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7  配筋混凝土砌块砌体工程中,芯柱的施工除应符合本章有关规定外,尚应满足本规范第7.3节的规定。

9.3.8  当剪力墙墙端设置钢筋混凝土柱作为边缘构件时,应按先砌砌块墙体,后浇筑混凝土柱的施工顺序,墙体中的水平钢筋应在柱中锚固,并应满足钢筋的锚固长度要求。

9.4 质量检查

9.4  质量检查

9.4.1  配筋砌体施工质量检查,除应符合本章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和第7章相关规定。

9.4.2  配筋砌体工程施工中,应对下列主控项目及一般项目进行检查,并应形成检查记录:

   1  主控项目包括:

       1)  钢筋品种、规格、数量和设置部位;

       2)  混凝土强度等级;

       3)  马牙槎尺寸;

       4)  马牙槎拉结筋;

       5)  钢筋连接;

       6)  钢筋锚固长度;

       7)  钢筋搭接长度。

   2  一般项目包括:

       1)  构造柱中心线位置;

       2)  构造柱层间错位;

       3)  每层及全高的构造柱垂直度;

       4)  灰缝钢筋防腐;

       5)  网状配筋规格;

       6)  网状配筋位置;

       7)  钢筋保护层厚度;

       8)  凹槽水平钢筋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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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3  混凝土构造柱拆模后,应对构造柱外观缺陷进行检查。检查的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规定。

10填充墙砌体工程

10.1 一般规定

10  填充墙砌体工程

10.1  一般规定

10.1.1  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砌筑时,其产品龄期应大于28d;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的含水率宜小于30%。

10.1.2  吸水率较小的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及采用薄层砂浆砌筑法施工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砌筑前不应对其浇水湿润;在气候干燥炎热的情况下,对吸水率较小的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宜在砌筑前浇水湿润。

10.1.3  采用普通砂浆砌筑填充墙时,烧结空心砖、吸水率较大的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应提前1d~2d浇水湿润;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采用专用砂浆或普通砂浆砌筑时,应在砌筑当天对砌块砌筑面浇水湿润。块体湿润程度宜符合下列规定:

   1  烧结空心砖的相对含水率宜为60%~70%;

   2  吸水率较大的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的相对含水率宜为40%~50%。

10.1.4  在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的情况下,不应在下列部位或环境中使用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或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砌体:

   1  建筑物防潮层以下墙体;

   2  长期浸水或化学侵蚀环境;

   3  砌体表面温度高于80℃的部位;

   4  长期处于有振动源环境的墙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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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  在厨房、卫生间、浴室等处采用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砌筑墙体时,墙体底部宜现浇混凝土坎台,其高度宜为15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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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  填充墙的拉结筋当采用化学植筋的方式设置时,应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进行拉结钢筋的施工,并应按本规范附录C的要求对拉结筋进行实体检测。

10.1.7  填充墙砌体与主体结构间的连接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未经设计同意,不得随意改变连接构造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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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8  在填充墙上钻孔、镂槽或切锯时,应使用专用工具,不得任意剔凿。

10.1.9  各种预留洞、预埋件、预埋管,应按设计要求设置,不得砌筑后剔凿。

10.1.10  抗震设防地区的填充砌体应按设计要求设置构造柱及水平连系梁,且填充砌体的门窗洞口部位,砌块砌筑时不应侧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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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砌筑

10.2  砌筑

一般规定

10.2.1  填充墙砌体砌筑,应在承重主体结构检验批验收合格后进行;填充墙顶部与承重主体结构之间的空隙部位,应在填充墙砌筑14d后进行砌筑。

10.2.2  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应采用整块砌块砌筑;当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需断开时,应采用无齿锯切割,裁切长度不应小于砌块总长度的1/3。

10.2.3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等不同强度等级的同类砌块不得混砌,亦不应与其他墙体材料混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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烧结空心砖砌体

10.2.4  烧结空心砖墙应侧立砌筑,孔洞应呈水平方向。空心砖墙底部宜砌筑3皮普通砖,且门窗洞口两侧一砖范围内应采用烧结普通砖砌筑。

10.2.5  砌筑空心砖墙的水平灰缝厚度和竖向灰缝宽度宜为10mm,且不应小于8mm,也不应大于12mm。竖缝应采用刮浆法,先抹砂浆后再砌筑。

10.2.6  砌筑时,墙体的第一皮空心砖应进行试摆。排砖时,不够半砖处应采用普通砖或配砖补砌,半砖以上的非整砖宜采用无齿锯加工制作。

10.2.7  烧结空心砖砌体组砌时,应上下错缝,交接处应咬槎搭砌,掉角严重的空心砖不宜使用。转角及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不得留直槎,留斜槎时,斜槎高度不宜大于1.2m。

10.2.8  外墙采用空心砖砌筑时,应采取防雨水渗漏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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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

10.2.9  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的砌筑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7.2节的规定。

10.2.10  当小砌块墙体孔洞中需填充隔热或隔声材料时,应砌一皮填充一皮,且应填满,不得捣实。

10.2.11  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填充墙砌体,在纵横墙交接处及转角处应同时砌筑;当不能同时砌筑时,应留成斜槎,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

10.2.12  当砌筑带保温夹心层的小砌块墙体时,应将保温夹心层一侧靠置室外,并应对孔错缝。左右相邻小砌块中的保温夹心层应互相衔接,上下皮保温夹心层间的水平灰缝处宜采用保温砂浆砌筑。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砌体

10.2.13  填充墙砌筑时应上下错缝,搭接长度不宜小于砌块长度的1/3,且不应小于150mm。当不能满足时,在水平灰缝中应设置2φ6钢筋或φ4钢筋网片加强,加强筋从砌块搭接的错缝部位起,每侧搭接长度不宜小700mm。

10.2.14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采用薄层砂浆砌筑法砌筑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砌筑砂浆应采用专用粘结砂浆;

   2  砌块不得用水浇湿,其灰缝厚度宜为2mm~4mm;

   3  砌块与拉结筋的连接,应预先在相应位置的砌块上表面开设凹槽;砌筑时,钢筋应居中放置在凹槽砂浆内;

   4  砌块砌筑过程中,当在水平面和垂直面上有超过2mm的错边量时,应采用钢齿磨板和磨砂板磨平,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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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5  采用非专用粘结砂浆砌筑时,水平灰缝厚度和竖向灰缝宽度不应超过15mm。

10.3 质量检查

10.3 质量检查

10.3.1 填充墙砌体的质量检查,除应符合本章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第6.3.1、6.3.2、7.4.1、7.4.2、9.4.3条的规定。

10.3.2 填充墙砌体工程施工中,应对下列主控项目及一般项目进行检查,并应形成检查记录:

1 主控项目包括:

1) 块体强度等级;

2) 砂浆强度等级;

3) 与主体结构连接;

4) 植筋实体检测。

2 一般项目包括:

1) 轴线位置;

2) 每层墙面垂直度;

3) 表面平整度;

4) 后塞口的门窗洞口尺寸;

5) 窗口偏移;

6) 水平灰缝砂浆饱满度;

7) 竖缝砂浆饱满度;

8) 拉结筋、网片位置;

9) 拉结筋、网片埋置长度;

10) 砌块搭砌长度;

11) 灰缝厚度;

12) 灰缝宽度。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0924-2014

11冬期与雨期施工

11.1 冬期施工

11  冬期与雨期施工

11.1  冬期施工

Ⅰ一般规定

11.1.1  冬期施工所用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砌筑前,应清除块材表面污物和冰霜,遇水浸冻后的砖或砌块不得使用;

   2  石灰膏应防止受冻,当遇冻结,应经融化后方可使用;

   3  拌制砂浆所用砂,不得含有冰块和直径大于10mm的冻结块;

   4  砂浆宜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拌制,冬期砌筑不得使用无水泥拌制的砂浆;

   5  拌合砂浆宜采用两步投料法,水的温度不得超过80℃,砂的温度不得超过40℃,砂浆稠度宜较常温适当增大;

   6  砌筑时砂浆温度不应低于5℃;

   7  砌筑砂浆试块的留置,除应按常温规定要求外,尚应增设一组与砌体同条件养护的试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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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冬期施工过程中,施工记录除应按常规要求外,尚应包括室外温度、暖棚气温、砌筑砂浆温度及外加剂掺量。

11.1.3  不得使用已冻结的砂浆,严禁用热水掺入冻结砂浆内重新搅拌使用,且不宜在砌筑时的砂浆内掺水。

11.1.4  当混凝土小砌块冬期施工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低于M10时,其砂浆强度等级应比常温施工提高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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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  冬期施工搅拌砂浆的时间应比常温期增加(0.5~1.0)倍,并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砂浆在搅拌、运输、存放过程中的热量损失。

11.1.6  砌筑工程冬期施工用砂浆应选用外加剂法。

11.1.7  砌体施工时,应将各种材料按类别堆放,并应进行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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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  冬期施工过程中,对块材的浇水湿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烧结普通砖、烧结多孔砖、蒸压灰砂砖、蒸压粉煤灰砖、烧结空心砖、吸水率较大的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在气温高于0℃条件下砌筑时,应浇水湿润,且应即时砌筑;在气温不高于0℃条件下砌筑时,不应浇水湿润,但应增大砂浆稠度;

   2  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混凝土多孔砖、混凝土实心砖及采用薄灰砌筑法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施工时,不应对其浇水湿润;

   3  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的建筑物,当烧结普通砖、烧结多孔砖、蒸压粉煤灰砖、烧结空心砖无法浇水湿润时,当无特殊措施,不得砌筑。

11.1.9  冬期施工的砖砌体应采用“三一”砌筑法施工。

11.1.10  冬期施工中,每日砌筑高度不宜超过1.2m,砌筑后应在砌体表面覆盖保温材料,砌体表面不得留有砂浆。在继续砌筑前,应清理干净砌筑表面的杂物,然后再施工。

Ⅱ外加剂法

11.1.11  当最低气温不高于-15℃时,采用外加剂法砌筑承重砌体,其砂浆强度等级应按常温施工时的规定提高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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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2  在氯盐砂浆中掺加砂浆增塑剂时,应先加氯盐溶液后再加砂浆增塑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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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3  外加剂溶液应由专人配制,并应先配制成规定浓度溶液置于专用容器中,再按使用规定加入搅拌机中。

11.1.14  下列砌体工程,不得采用掺氯盐的砂浆:

   1  对可能影响装饰效果的建筑物;

   2  使用湿度大于80%的建筑物;

   3  热工要求高的工程;

   4  配筋、铁埋件无可靠的防腐处理措施的砌体;

   5  接近高压电线的建筑物;

   6  经常处于地下水位变化范围内,而又无防水措施的砌体;

   7  经常受40℃以上高温影响的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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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5  砖与砂浆的温度差值砌筑时宜控制在20℃以内,且不应超过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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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棚法

11.1.16  地下工程、基础工程以及建筑面积不大义急需砌筑使用的砌体结构应采用暖棚法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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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7  当采用暖棚法施工时,块体和砂浆在砌筑时的温度不应低于5℃。距离所砌结构底面0.5m处的棚内温度也不应低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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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8  在暖棚内的砌体养护时间,应符合表11.1.18的规定。

表11.1.18  暖棚法砌体的养护时间

11.1.19  采用暖棚法施丁,搭设的暖棚应牢固、整齐。宜在背风面设置一个出入口,并应采取保温避风措施。当需设两个出入口时,两个出入口不应对齐。

11.2 雨期施工

11.2  雨期施工

11.2.1  雨期施工应结合本地区特点,编制专项雨期施工方案,防雨应急材料应准备充足,并对操作人员进行技术交底,施工现场应做好排水措施,砌筑材料应防止雨水冲淋。

11.2.2  雨期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露天作业遇大雨时应停工,对已砌筑砌体应及时进行覆盖;雨后继续施工时,应检查已完工砌体的垂直度和标高;

   2  应加强原材料的存放和保护,不得久存受潮;

   3  应加强雨期施工期间的砌体稳定性检查;

   4  砌筑砂浆的拌合量不宜过多,拌好的砂浆应防止雨淋;

   5  电气装置及机械设备应有防雨设施。

11.2.3  雨期施工时应防止基槽灌水和雨水冲刷砂浆,每天砌筑高度不宜超过1.2m。

11.2.4  当块材表面存在水渍或明水时,不得用于砌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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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5  夹心复合墙每日砌筑工作结束后,墙体上口应采用防雨布遮盖。

12安全与环保

12.1 安全

12  安全与环保

12.1  安全

12.1.1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中,应按施工:方案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并应形成书面交底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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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  施工机械的使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的有关规定,并应定期检查、维护。

12.1.3  采用升降机、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运输材料设备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 215和《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 88的有关规定,且一次提升总重量不得超过机械额定起重或提升能力,并应有防散落、抛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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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4  车辆运输块材的装箱高度不得超出车厢,砂浆车内浆料应低于车厢上口0.1m。

12.1.5  安全通道应搭设可靠,并应有明显标识。

12.1.6  现场人员应佩戴安全帽,高处作业时应系好安全带。在建工程外侧应设置密目安全网。

12.1.7  采用滑槽向基槽或基坑内人工运送物料时,落差不宜超过5m。严禁向有人作业的基槽或基坑内抛掷物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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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8  距基槽或基坑边沿2.0m以内不得堆放物料;当在2.0m以外堆放物料时,堆置高度不应大于1.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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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  基础砌筑前应仔细检查基坑和基槽边坡的稳定性,当有塌方危险或支撑不牢固时,应采取可靠措施。作业人员出入基槽或基坑,应设上下坡道、踏步或梯子,并应有雨雪天防滑设施或措施。

12.1.10  砌筑用脚手架应按经审查批准的施工方案搭设,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验收合格后,不得随意拆除和改动脚手架。

12.1.11  作业人员在脚手架上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脚手架上砍砖时,应向内将碎砖打在脚手板上,不得向架外砍砖;

   2  在脚手架上堆普通砖、多孔砖不得超过3层,空心砖或砌块不得超过2层;

   3  翻拆脚手架前,应将脚手板上的杂物清理干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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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2  在建筑高处进行砌筑作业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的相关规定。不得在卸料平台上、脚手架上、升降机、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出入口位置进行块材的切割、打凿加工。不得站在墙顶操作和行走。工作完毕应将墙上和脚手架上多余的材料、工具清理干净。

12.1.13  楼层卸料和备料不应集中堆放,不得超过楼板的设计活荷载标准值。

12.1.14  作业楼层的周围应进行封闭围护,同时应设置防护栏及张挂安全网。楼层内的预留洞口、电梯口、楼梯口,应搭设防护栏杆,对大于1.5m的洞口,应设置围挡。预留孔洞应加盖封堵。

12.1.15  生石灰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防水措施,且不应与易燃易爆物品共同存放、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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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6  淋灰池、水池应有护墙或护栏。

12.1.17  未施工楼层板或屋面板的墙或柱,当可能遇到大风时,其允许自由高度不得超过表12.1.17的规定。当超过允许限值时,应采用临时支撑等有效措施。

12.1.18  现场加工区材料切割、打凿加工人员,砂浆搅拌作业人员以及搬运人员,应按相关要求佩戴好劳动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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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9  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720的有关规定。

表12.1.17 墙和柱的允许自由高度(m)

   注:1 本表通用于施工处相对标高H在10m范围内的情况。当10m<H≤15m、15m<H≤20m时,表中的允许自由高度应分别乘以0.9、0.8的系数;当H>20m时,应通过抗倾覆验算确定其允许自由高度。

        2 当所砌筑的墙有横墙或其他结构与其连接,而且间距小于表内允许自由高度限值的2倍时,砌筑高度可不受本表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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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环境保护

12.2  环境保护

12.2.1  施工现场应制定砌体结构工程施工的环境保护措施,并应选择清洁环保的作业方式,减少对周边地区的环境影响。

12.2.2  施工现场拌制砂浆及混凝土时,搅拌机应有防风、隔声的封闭围护设施,并宜安装除尘装置,其噪声限值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2.2.3  水泥、粉煤灰、外加剂等应存放在防潮且不易扬尘的专用库房。露天堆放的砂、石、水泥、粉状外加剂、石灰等材料,应进行覆盖。石灰膏应存放在专用储存池。

12.2.4  对施工现场道路、材料堆场地面宜进行硬化,并应经常洒水清扫,场地应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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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5  运输车辆应无遗洒,驶出工地前宜清洗车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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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6  在砂浆搅拌、运输、使用过程中,遗漏的砂浆应回收处理。砂浆搅拌及清洗机械所产生的污水,应经过沉淀池沉淀后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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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7  高处作业时不得扬洒物料、垃圾、粉尘以及废水。

12.2.8  施工过程中,应采取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作业区域垃圾应当天清理完毕,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进行分类处理。

12.2.9  不可循环使用的建筑垃圾,应收集到现场封闭式垃圾站,并应清运至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可循环使用的建筑垃圾,应回收再利用。

12.2.10  机械、车辆检修和更换油品时,应防止油品洒漏在地面或渗入土壤。废油应回收,不得将废油直接排入下水管道。

12.2.11  切割作业区域的机械应进行封闭围护,减少扬尘和噪声排放。

12.2.12  施工期间应制定减少扰民的措施。

 附录A砌体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等级评定及检查

附录A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等级评定及检查

A.0.1 施工前及施工中对承担砌体结构工程施工的总承包商及施工分包商的施工质量控制等级,应分别对其近期施工的工程及本工程施工情况按表A.0.1进行评定及检查。

A.0.2 当施工质量控制等级的有关要素检查结果低于相应质量控制等级要求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使之恢复到要求后,再进行正常施工。

表A.0.1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等级评定(检查)记录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0924-2014

 附录B拉结钢筋的植筋施工方法

附录B 拉结钢筋的植筋施工方法

B.1 一般规定

B.1.1 植筋所用胶粘剂的技术性能应符合本规范第4.7.3条的规定,寒冷地区所用的植筋胶粘剂,应具有耐冻融性能试验合格证书。

B.1.2 化学植筋宜采用下列施工工序(图B.1.2)。

图B.1.2 化学植筋的施工工序

B.2 植筋施工

B.2.1 植筋工程的施工环境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550的有关规定。

B.2.2 拉结钢筋的植筋孔位应根据块体模数及填充墙的排块设计进行定位。

B.2.3 植筋孔壁应完整,不得有裂缝和局部损伤,植筋孔洞深度应符合设计和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的规定。

B.2.4 植筋孔洞成孔后,应用毛刷及吹风设备清除孔内粉尘,反复处理不应少于3次。

B.2.5 现场调配胶粘剂时,应按产品说明书规定的配合比和工艺要求进行配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使用。

B.2.6 注入胶粘剂时,不应妨碍孔洞的空气排出,注入量应按产品说明书确定,并以植入钢筋后有少许胶液溢出为宜。严禁采用钢筋蘸胶后直接塞入孔洞的方法植入。

B.2.7 注入植筋胶后,应立即插入钢筋,并应按单一方向边转边插,直至达到规定的深度。

B.2.8 钢筋植入后,在胶粘剂未达到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固化期前,不得扰动所植钢筋。

 附录C拉结钢筋的植筋施工质量检查

附录C 拉结钢筋的植筋施工质量检查

C.0.1 每一检验批抽检的锚固钢筋最小容量应符合表C.0.1的规定。

表C.0.1 检验批抽检锚固钢筋样本最小容量

C.0.2 锚固钢筋拉拔试验的轴向受拉非破坏承载力检验值应为6.0kN。抽检钢筋在检验值作用下,基材应无裂缝,钢筋应无滑移和宏观裂损;持荷2min期间荷载值降低不应大于5%。

 本规范用词说明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1《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 50119

2《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

3《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

4《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

5《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550

6《墙体材料应用统一技术规范》GB 50574

7《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720

8《工程结构加固材料安全性鉴定技术规范》GB 50728

9《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

10《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 1499.1

11《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 1499.2

12《砌筑水泥》GB/T 3183

13《烧结普通砖》GB 5101

14《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

15《混凝土外加剂》GB 8076

16《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GB 8239

17《蒸压灰砂砖》GB 11945

18《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GB 11968

19《烧结多孔砖和多孔砌块》GB 13544

20《烧结空心砖和空心砌块》GB 13545

21《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GB/T 15229

22《混凝土实心砖》GB/T 21144

23《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 25176

24《预拌砂浆》GB/T 25181

25《蒸压粉煤灰多孔砖》GB 26541

26《冷拔低碳钢丝应用技术规程》JGJ 19

27《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

28《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

29《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

30《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

31《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标准》JGJ/T 70

32《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

33《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 88

34《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T 98

35《砌筑砂浆增塑剂》JG/T 164

36《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 215

37《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 223

38《再生骨料应用技术规程》JGJ/T 240

39《装饰多孔砖夹心复合墙技术规程》JGJ/T 274

40《粉煤灰砖》JC 239

41《建筑生石灰》JC/T 479

42《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和混凝土砖砌筑砂浆》JC 860

43《混凝土砌块(砖)砌体用灌孔混凝土》JC 861

44《蒸压加气混凝土用砌筑砂浆与抹面砂浆》JC 890

45《混凝土多孔砖》JC 943

 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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