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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 》JGJ/T 129-201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3-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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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energy efficiency retrofitting of existing residential buildings

JGJ/T 129-2012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3年3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504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的公告

现批准《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T 129-2012,自2013年3月1日起实施。原行业标准《既有采暖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JGJ 129-2000同时废止。

本规程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2年10月29日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6]77号)的要求,规程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行业标准《既有采暖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JGJ 129-2000进行了修订。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有:1.总则;2.基本规定;3.节能诊断;4.节能改造方案;5.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6.严寒和寒冷地区集中供暖系统节能与计量改造;7.施工质量验收。

本规程主要修订的技术内容是:1.将规程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夏热冬冷地区和夏热冬暖地区;2.规定了在制定节能改造方案前对供暖空调能耗、室内热环境、围护结构、供暖系统进行现状调查和诊断;3.规定了不同气候区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方案应包括的内容;4.规定了不同气候区的既有建筑围护结构改造内容、重点以及技术要求;5.规定了热源、室外管网、室内系统以及热计量的改造要求。

本规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至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3)。

本规程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本规程参编单位:哈尔滨工业大学市政环境工程学院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吉林省建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重庆大学城市规划学院

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建筑学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

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员:林海燕 郎四维 方修睦 潘云钢 陆耀庆 金丽娜 吴雪岭 赵士怀 冯雅 付祥钊 杨仕超 夏祖宏 刘明明 刘月莉 宋波 闫增峰 郝斌 刘俊跃 潘振

本规程主要审查人员:吴德绳 罗继杰 杨善勤 韦延年 陶乐然 张恒业 栾景阳 朱惠英 刘士清

1总则

1      

1.0.1  为贯彻国家有关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通过采取有效的节能技术措施,改变既有居住建筑室内热环境质量差、供暖空调能耗高的现状,提高既有居住建筑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能力,改善既有居住建筑供暖空调系统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居住热环境,制定本规程。

▼ 展开条文说明

1.0.2  本规程适用于各气候区既有居住建筑进行下列范围的节能改造:

   1  改善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

   2  提高供暖空调设备(系统)能效,降低供暖空调设备的运行能耗。

▼ 展开条文说明

1.0.3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应根据节能诊断结果,制定节能改造方案,从技术可靠性、可操作性和经济实用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选取合理可行的节能改造方案和技术措施。

▼ 展开条文说明

1.0.4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

2基本规定

2  基本规定

2.0.1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应根据国家节能政策和国家现行有关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结合当地的地理气候条件、经济技术水平,因地制宜地开展全面的节能改造或部分的节能改造。

▼ 展开条文说明

2.0.2  实施全面节能改造后的建筑,其室内热环境和建筑能耗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实施部分节能改造后的建筑,其改造部分的性能或效果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

2.0.3  既有居住建筑在实施全面节能改造前,应先进行抗震、结构、防火等性能的评估,其主体结构的后续使用年限不应少于20年。有条件时,宜结合提高建筑的抗震、结构、防火等性能实施综合性改造。

2.0.4  实施部分节能改造的建筑,宜根据改造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抗震、结构、防火等性能的评估以及改造后的使用年限进行判定。

▼ 展开条文说明

2.0.5  既有居住建筑实施节能改造前,应先进行节能诊断,并根据节能诊断的结果,制定全面的或部分的节能改造方案。

▼ 展开条文说明

2.0.6  建筑节能改造的诊断、设计和施工,应由具有相应的建筑检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承担。

2.0.7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宜以一个集中供热小区为单位,同步实施对建筑围护结构的改造和供暖系统的全面改造。全面节能改造后,在保证同一室内热舒适水平的前提下,热源端的节能量不应低于20%。当不具备对建筑围护结构和供暖系统实施全面改造的条件时,应优先选择对室内热环境影响大、节能效果显著的环节实施部分改造。

▼ 展开条文说明

2.0.8  严寒和寒冷地区既有居住建筑实施全面节能改造后,集中供暖系统应具有室温调节和热量计量的基本功能。

▼ 展开条文说明

2.0.9  夏热冬冷地区与夏热冬暖地区的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应优先提高外窗的保温和遮阳性能、屋顶和西墙的保温隔热性能,并宜同时改善自然通风条件。

▼ 展开条文说明

2.0.10  既有居住建筑外墙节能改造工程的设计应兼顾建筑外立面的装饰效果,并应满足墙体保温、隔热、防火、防水等的要求。

2.0.11  既有居住建筑外墙节能改造工程应优先选用安全、对居民干扰小、工期短、对环境污染小、施工工艺便捷的墙体保温技术,并宜减少湿作业施工。

2.0.12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应制定和实行严格的施工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外墙改造采用的保温材料和系统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防火标准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

2.0.13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设备、产品和材料。

3节能诊断

3.1一般规定

3  节能诊断

3.1  一般规定

3.1.1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前应进行节能诊断。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供暖、空调能耗现状的调查;

   2  室内热环境的现状诊断;

   3  建筑围护结构的现状诊断;

   4  集中供暖系统的现状诊断(仅对集中供暖居住建筑)。

▼ 展开条文说明

3.1.2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诊断后,应出具节能诊断报告,并应包括供暖空调能耗、室内热环境、建筑围护结构、集中供暖系统现状调查和诊断的结果,初步的节能改造建议和节能改造潜力分析。

3.1.3  承担节能诊断的单位应由建设单位委托。节能诊断涉及的检测方法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居住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 132执行。

▼ 展开条文说明

3.2能耗现状调查

3.2  能耗现状调查

3.2.1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前,应先进行供暖、空调能耗现状的调查统计。调查统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能耗数据采集标准》JGJ/T 154的有关规定。

3.2.2  既有居住建筑应根据其供暖和空调能耗现状调查统计结果,为节能诊断报告提供下列内容:

   1  既有居住建筑供暖能耗;

   2  既有居住建筑空调能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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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室内热环境诊断

3.3  室内热环境诊断

3.3.1  既有居住建筑室内热环境诊断时,应按国家现行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134、《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75以及《居住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 132执行。

▼ 展开条文说明

3.3.2  既有居住建筑室内热环境诊断,应采用现场调查和检测室内热环境状况为主、住户问卷调查为辅的方法。

3.3.3  既有居住建筑室内热环境诊断应主要针对供暖、空调季节进行,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的诊断还宜包括过渡季节。针对过渡季节的室内热环境诊断,应在自然通风状态下进行。

3.3.4  既有居住建筑室内热环境诊断应调查、检测下列内容并将结果提供给节能诊断报告:

   1  室内空气温度;

   2  室内空气相对湿度;

   3  外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在严寒和寒冷地区还应包括热桥等易结露部位的内表面温度,在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还应包括屋面和西墙的内表面温度;

   4  在夏热冬暖和夏热冬冷地区,建筑室内的通风状况;

   5  住户对室内温度、湿度的主观感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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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 》JGJ/T 129-2012

3.4围护结构节能诊断

3.4  围护结构节能诊断

3.4.1  围护结构节能诊断前,应收集下列资料:

   1  建筑的设计施工图、计算书及竣工图;

   2  建筑装修和改造资料;

   3  历年修缮资料;

   4  所在地城市建设规划和市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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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  围护结构进行节能诊断时,应对下列内容进行现场检查:

   1  墙体、屋顶、地面以及门窗的裂缝、渗漏、破损状况;

   2  屋顶结构构造:结构形式、遮阳板、防水构造、保温隔热构造及厚度;

   3  外墙结构构造:墙体结构形式、厚度、保温隔热构造及厚度;

   4  外窗:窗户型材种类、开启方式、玻璃结构、密封形式;

   5  遮阳:遮阳形式、构造和材料;

   6  户门:构造、材料、密闭形式;

   7  其他:分户墙、楼板、外挑楼板、底层楼板等的材料、厚度。

▼ 展开条文说明

3.4.3  围护结构节能诊断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的规定计算其热工性能,必要时应对部分构件进行抽样检测其热工性能。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检测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居住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 132的有关规定。围护结构热工计算和检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屋顶的保温性能、隔热性能;

   2  外墙的保温性能、隔热性能;

   3  房间的气密性;

   4  外窗的气密性;

   5  围护结构热工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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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  外窗的传热系数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门窗玻璃幕墙热工计算规程》JGJ/T 151的规定进行计算;外窗的综合遮阳系数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75和《建筑门窗玻璃幕墙热工计算规程》JGJ/T 151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

▼ 展开条文说明

3.4.5  围护结构节能诊断应根据建筑物现状、围护结构现场检查和热工性能计算与检测的结果等对其热工性能进行判定,并为节能诊断报告提供下列内容:

   1  建筑围护结构各组成部分的传热系数;

   2  建筑围护结构可能存在的热工缺陷状况;

   3  建筑物耗热量指标(严寒、寒冷地区集中供暖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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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严寒和寒冷地区集中供暖系统节能诊断

3.5  严寒和寒冷地区集中供暖系统节能诊断

3.5.1  供暖系统节能诊断前,应收集下列资料:

   1  供暖系统设计施工图、计算书和竣工图纸;

   2  历年维修改造资料;

   3  供暖系统运行记录及3年以上能源消耗量。

3.5.2  供暖系统诊断时,应对下列内容进行现场检查、检测、计算并将结果提供给节能诊断报告:

   1  锅炉效率、单位锅炉容量的供暖面积;

   2  单位建筑面积的供暖耗煤量(折合成标准煤)、耗电量和水量;

   3  根据建筑耗热量、耗煤量指标和实际供暖天数推算系统的运行效率;

   4  供暖系统补水率;

   5  室外管网输送效率;

   6  室外管网水力平衡度、调控能力;

   7  室内供暖系统形式、水力失调状况和调控能力。

3.5.3  对锅炉效率、系统补水率、室外管网水力平衡度、室外管网热损失率、耗电输热比等指标参数的检测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居住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 132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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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节能改造方案

4.1一般规定

4  节能改造方案

4.1  一般规定

4.1.1  对居住建筑实施节能改造前,应根据节能诊断结果和预定的节能目标制定节能改造方案,并应对节能改造方案的效果进行评估。

4.1.2  严寒和寒冷地区应按现行行业标准《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中的静态计算方法,对建筑实施改造后的供暖耗热量指标进行计算。计划实施全面节能改造的建筑,其改造后的供暖耗热量指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的规定,室内系统应满足计量要求。

4.1.3  夏热冬冷地区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134中的动态计算方法,对建筑实施改造后的供暖和空调能耗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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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夏热冬暖地区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75中的动态计算方法,对建筑实施改造后的空调能耗进行计算。

▼ 展开条文说明

4.1.5  夏热冬冷地区和夏热冬暖地区宜对改造后建筑顶层房间的夏季室内热环境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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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严寒和寒冷地区节能改造方案

4.2  严寒和寒冷地区节能改造方案

4.2.1  严寒和寒冷地区既有居住建筑的全面节能改造方案应包括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方案和供暖系统节能改造方案。

4.2.2  围护结构节能改造方案应确定外墙、屋面等保温层的厚度并计算外墙平均传热系数和屋面传热系数,确定外窗、单元门、户门传热系数。对外墙、屋面、窗洞口等可能形成冷桥的构造节点,应进行热工校核计算,避免室内表面结露。

▼ 展开条文说明

4.2.3  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方案应评估下列内容:

   1  建筑物耗热量指标;

   2  围护结构传热系数;

   3  节能潜力;

   4  建筑热工缺陷;

   5  改造的技术方案和措施,以及相应的材料和产品;

   6  改造的资金投入和资金回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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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严寒和寒冷地区供暖系统节能改造方案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改造后的燃煤锅炉年均运行效率不应低于68%,燃气及燃油锅炉年均运行效率不应低于80%;

   2  对于改造后的室外供热管网,管网保温效率应大于97%,补水率不应大于总循环流量的0.5%,系统总流量应为设计值的100%~110%,水力平衡度应在0.9~1.2范围之内,耗电输热比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的有关规定。

4.2.5  供暖系统节能改造方案应评估下列内容:

   1  供暖期间单位建筑面积耗标煤量(耗气量)指标;

   2  锅炉运行效率;

   3  室外管网输送效率;

   4  热源(热力站)变流量运行条件;

   5  室内系统热计量仪表状况及系统调节手段;

   6  供热效果;

   7  节能潜力;

   8  改造的技术方案和措施,以及相应的材料和产品;

   9  改造的资金投入和资金回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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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夏热冬冷地区节能改造方案

4.3  夏热冬冷地区节能改造方案

4.3.1  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方案应主要针对建筑围护结构。

4.3.2  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方案应确定外墙、屋面等保温层的厚度,计算外墙平均传热系数和屋面传热系数,确定外窗的传热系数和遮阳系数。必要时,应对外墙、屋面、窗洞口等可能形成热桥的构造节点进行结露验算。

▼ 展开条文说明

4.3.3  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方案的效果评估应包括能效评估和室内热环境评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节能方案满足现行行业标准《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134全部规定性指标的要求时,可认定节能方案达到该标准的节能水平;

   2  当节能方案不完全满足现行行业标准《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134全部规定性指标的要求时,应按该标准规定的方法,计算节能改造方案的节能综合评价指标。

▼ 展开条文说明

4.3.4  评估室内热环境时,应先按节能改造方案建立该建筑的计算模型,计算当地典型气象年条件下建筑室内的全年自然室温(tn),再按表4.3.4的规定进行评估。

表4.3.4  夏热冬冷地区节能改造方案的室内热环境评估

▼ 展开条文说明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 》JGJ/T 129-2012

4.4夏热冬暖地区节能改造方案

4.4  夏热冬暖地区节能改造方案

4.4.1  夏热冬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方案应主要针对建筑围护结构。

4.4.2  夏热冬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方案应确定外墙、屋面等保温层的厚度,计算外墙传热系数和屋面传热系数,确定外窗的传热系数和遮阳系数等。

4.4.3  夏热冬暖地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方案的效果评估应包括能效评估和室内热环境评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节能改造方案满足现行行业标准《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75全部规定性指标的要求时,可认定该改造方案达到该标准的节能水平;

   2  当节能改造方案不完全满足现行行业标准《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75全部规定性指标的要求时,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75规定的对比评定法,计算改造方案的节能综合评价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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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  室内热环境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计算改造方案中建筑屋顶、西外墙的保温隔热性能;

   2  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门窗玻璃幕墙热工计算规程》JGJ/T 151计算改造方案中外窗隔热性能和保温性能;

   3  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75计算改造方案中外窗的可开启面积或采用流体力学计算软件模拟节能改造实施方案中建筑内部预期的自然通风效果;

   4  室内热环境评价结论的判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围护结构节能设计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75的有关规定时,应判定节能方案的夏季室内热环境为良好;

       2)当围护结构节能设计不完全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75的有关规定,但屋顶、外墙的隔热性能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的有关规定时,应判定节能方案的夏季室内热环境为可接受;

       3)当围护结构节能设计不完全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75的有关规定,且屋顶、外墙的隔热性能也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的有关规定时,应判定节能方案的夏季室内热环境为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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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

5.1一般规定

5  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

5.1  一般规定

5.1.1  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应按制定的节能改造方案进行设计,设计内容应包括外墙、外窗、户门、不封闭阳台门和单元入口门、屋面、直接接触室外空气的楼地面、供暖房间与非供暖房间(包括不供暖楼梯间)的隔墙及楼板等。

▼ 展开条文说明

5.1.2  围护结构节能改造时,不得随意更改既有建筑结构构造。

▼ 展开条文说明

5.1.3  外墙和屋面节能改造前,应对相关的构造措施和节点做法等进行设计。

▼ 展开条文说明

5.1.4  对严寒和寒冷地区围护结构的节能改造,应同时考虑供暖系统的节能改造,为供暖系统改造预留条件。

▼ 展开条文说明

5.1.5  围护结构改造应遵循经济、适用、少扰民的原则。

▼ 展开条文说明

5.1.6  围护结构节能改造所使用的材料、技术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

5.2严寒和寒冷地区围护结构

5.2  严寒和寒冷地区围护结构

5.2.1  严寒和寒冷地区既有居住建筑围护结构改造后,其传热系数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的有关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

5.2.2  严寒和寒冷地区,在进行外墙节能改造时,应优先选用外保温技术,并应与建筑的立面改造相结合。

▼ 展开条文说明

5.2.3  外墙节能改造时,严寒和寒冷地区不宜采用内保温技术。当严寒和寒冷地区外保温无法施工或需保持既有建筑外貌时,可采用内保温技术。

▼ 展开条文说明

5.2.4  外墙节能改造采用内保温技术时,应进行内保温设计,并对混凝土梁、柱等热桥部位进行结露验算,施工前制定施工方案。

▼ 展开条文说明

5.2.5  严寒和寒冷地区外窗改造时,可根据既有建筑具体情况,采取更换原窗户或在保留原窗户基础上再增加一层新窗户的措施。

▼ 展开条文说明

5.2.6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的楼梯间及外廊应封闭;楼梯间不供暖时,楼梯间隔墙和户门应采取保温措施。

5.2.7  严寒、寒冷地区的单元门应加设门斗;与非供暖走道、门厅相邻的户门应采用保温门;单元门宜安装闭门器。

▼ 展开条文说明

5.3夏热冬冷地区围护结构

5.3  夏热冬冷地区围护结构

5.3.1  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居住建筑围护结构改造后,所改造部位的热工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134的规定性指标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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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既有居住建筑外墙进行节能改造设计时,应根据建筑的历史和文化背景、建筑的类型和使用功能、建筑现有的立面形式和建筑外装饰材料等,确定采用外保温隔热或内保温隔热技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土剪力墙应进行外墙保温改造;

   2  南北向板式(条式)建筑,应对东西山墙进行保温改造;

   3  宜采取外保温技术。

▼ 展开条文说明

5.3.3  既有居住建筑的平屋面宜改造成坡屋面或种植屋面。当保持平屋面时,宜设置保温层和通风架空层。

▼ 展开条文说明

5.3.4  外窗改造应在满足传热系数要求的同时,满足外窗的气密性、可开启面积和遮阳系数等要求。外窗改造可选择下列方法:

   1  用中空玻璃替代原单层玻璃;

   2  用中空玻璃新窗扇替代原窗扇;

   3  用符合节能标准的窗户替代原窗户;

   4  加一层新窗户或贴遮阳膜;

   5  东、西、南方向主要房间加设活动外遮阳装置。

▼ 展开条文说明

5.3.5  外窗和阳台透明部分的遮阳,应优先采用活动外遮阳设施,且活动外遮阳设施不应对窗口通风特性产生不利影响。

▼ 展开条文说明

5.3.6  更换外窗时,外窗的开启方式应有利于建筑的自然通风,可开启面积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134的有关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

5.3.7  阳台门不透明部分应进行保温处理。

5.3.8  户门改造时,可采取保温门替代旧钢制不保温门。

▼ 展开条文说明

5.3.9  保温性能较差的分户墙宜采用各类保温砂浆粉刷。

▼ 展开条文说明

5.4夏热冬暖地区围护结构

5.4  夏热冬暖地区围护结构

5.4.1  夏热冬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围护结构改造后,所改造部位的热工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75的规定性指标的有关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

5.4.2  既有居住建筑外墙改造时,应优先采取反射隔热涂料、浅色饰面等,不宜采取单纯增加保温层的做法。

▼ 展开条文说明

5.4.3  既有居住建筑的平屋面宜改造成坡屋面或种植屋面;当保持平屋面时,宜采取涂刷反射隔热涂料、设置通风架空层或遮阳等措施。

▼ 展开条文说明

5.4.4  既有居住建筑的外窗改造时,可采取下列方法:

   1  外窗玻璃贴遮阳膜;

   2  东、西、南方向主要房间加设外遮阳装置;

   3  外窗玻璃更换为节能玻璃;

   4  增加开启窗扇;

   5  用符合节能标准的窗户替代原窗户。

▼ 展开条文说明

5.4.5  节能改造更换外窗时,外窗的开启方式应有利于建筑的自然通风,可开启面积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75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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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 》JGJ/T 129-2012

5.5围护结构节能改造技术要求

5.5  围护结构节能改造技术要求

5.5.1  采用外保温技术对外墙进行改造时,材料的性能、构造措施、施工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 144的有关规定。外墙外保温系统应包覆门窗框外侧洞口、女儿墙、封闭阳台栏板及外挑出部分等热桥部位,并应与防水、装饰相结合,做好保温层密封和防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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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  采用外保温技术对外墙进行改造时,外保温施工前应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墙侧管道、线路应拆除,施工后需要恢复的设施应妥善保管;

   2  施工脚手架宜采用与墙面分离的双排脚手架;

   3  应修复原围护结构裂缝、渗漏,填补密实墙面的缺损、孔洞,更换损坏的砖或砌块,修复冻害、析盐、侵蚀所产生的损坏;

   4  应清理原围护结构表面油迹、酥松的砂浆,修复不平的表面;

   5  当采用预制外墙外保温系统时,应完成立面规格分块及安装设计构造详图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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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  外墙内保温的施工和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外墙内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T 261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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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  采用内保温技术对外墙进行改造时,施工前应做好相关准备,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原围护结构表面涂层、积灰油污及杂物、粉刷空鼓,应刮掉并清理干净;

   2  对原围护结构表面脱落、虫蛀、霉烂、受潮所产生的损坏,应进行修复;

   3  对原围护结构裂缝、渗漏,应进行修复,墙面的缺损、孔洞应填补密实;

   4  对原围护结构表面不平整处,应予以修复;

   5  室内各类管线应安装完成并经试验检测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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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  外门窗的节能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严寒与寒冷地区的外窗节能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在原有单玻窗基础上再加装一层窗时,两层窗户的间距不应小于100mm;

       2)更新外窗时,可采用塑料窗、隔热铝合金窗、玻璃钢窗以及钢塑复合窗、木塑复合窗等,并应将单玻窗换成中空双玻或三玻窗;

       3)更换新窗时,窗框与墙之间应设置保温密封构造,并宜采用高效保温气密材料和弹性密封胶封堵;

       4)阳台门的门芯板应为保温型,也可对原有阳台进行封闭处理;阳台门的玻璃宜采用节能玻璃;

       5)严寒、寒冷地区的居住建筑外窗框宜与基层墙体外侧平齐,且外保温系统宜压住窗框20mm~25mm。

   2  夏热冬冷地区的外窗节能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在原有单玻窗的基础上再加装一层窗时,两层窗户的间距不应小于100mm;

       2)更新外窗时,应优先采用塑料窗,并应将单玻窗换成中空双玻窗;有条件时,宜采用隔热铝合金窗框;

       3)外窗进行遮阳改造时,应优先采用活动外遮阳,并应保证遮阳装置的抗风性能和耐久性能。

   3  夏热冬暖地区的外窗节能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整窗更换为节能窗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和《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75的有关规定;

       2)增加开启窗扇改造后,可开启面积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75的有关规定;

       3)更换外窗玻璃为节能玻璃改造时,宜采用遮阳型Low-e玻璃;

       4)外窗玻璃贴遮阳膜时,应综合考虑膜的寿命、伸缩性、可维护性;

       5)东、西、南方向主要房间加设外遮阳装置时,应综合考虑遮阳装置对建筑立面外观、通风及采光的影响,同时还应考虑遮阳装置的抗风性能和耐久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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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6  屋面节能改造施工准备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对屋面状况进行诊断的基础上,应对原屋面上的损害的部品予以修复;

   2  屋面的缺损应填补找平;

   3  屋面上的设备、管道等应提前安装完毕,并应预留出外保温层的厚度;

   4  防护设施应安装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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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  屋面节能改造应根据既有建筑屋面形式,选择下列改造措施:

   1  原屋面防水可靠的,可直接做倒置式保温屋面;

   2  原屋面防水有渗漏的,应铲除原防水层,重新做保温层和防水层;

   3  平屋面改坡屋面时,宜在原有平屋面上铺设耐久性、防火性能好的保温层;

   4  坡屋面改造时,宜在原屋顶吊顶上铺放轻质保温材料,其厚度应根据热工计算确定;无吊顶时,可在坡屋面下增加或加厚保温层或增设吊顶,并在吊顶上铺设保温材料,吊顶层应采用耐久性、防火性能好,并能承受铺设保温层荷载的构造和材料;

   5  屋面改造时,宜同时安装太阳能热水器,且增设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 50364的有关规定;

   6  平屋面改造成坡屋面或种植屋面应核算屋面的允许荷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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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8  屋面进行节能改造时,应保证防水的质量,必要时应重新做防水,防水工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5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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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9  严寒和寒冷地区楼地面节能改造时,可在楼板底部设置保温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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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0  对外窗进行遮阳节能改造时,应优先采用外遮阳措施。增设外遮阳时,应确保增设结构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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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1  遮阳设施的安装位置应满足设计要求。遮阳设施的安装应牢固、安全,可调节性能应满足使用功能要求。遮阳膜的安装方向、位置应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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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2  节能改造施工过程中不得任意变更建筑节能改造施工图设计。当确实需要变更时,应与设计单位洽商,办理设计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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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3  对围护结构进行改造时,施工单位应先编制建筑节能改造工程施工技术方案并经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确认。施工现场应对从事建筑节能工程施工作业的专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必要的实际操作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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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严寒和寒冷地区集中供暖系统节能与计量改造

6.1一般规定

6 严寒和寒冷地区集中供暖系统节能与计量改造

6.1 一般规定

6.1.1 供暖系统的热力站输出的热量不能满足热用户需求的,应改造、更换或增设热源设备。

6.1.2 供暖系统的锅炉房辅助设备无气候补偿装置、烟气余热回收装置、锅炉集中控制系统和风机变频装置等时,应根据需要加装其中的一种或多种装置。

6.1.3 燃煤锅炉不能采用连续供热辅以间歇调节的运行方式,不能实现根据室外温度变化的质调节或质、量并调方式时,应改造或增设调控装置。

6.1.4 燃煤锅炉房无燃煤计量装置时,应加装计量装置。

6.1.5 供暖系统的室外管网的输送效率低于90%,正常补水率大于总循环流量的0.5%时,应针对降低漏损、加强保温等对管网进行改造。

6.1.6 室外供热管网循环水泵出口总流量低于设计值时,应根据现场测试数据校核,并在原有基础上进行调节或改造。

6.1.7 锅炉房循环水泵没有采用变频调速装置时,宜加装变频调速装置。

6.1.8 供热管网的水力平衡度超出0.9~1.2的范围时,应予以改造,并应在供热管网上安装具有调节功能的水力平衡装置。

6.1.9 当室外供暖系统热力入口没有加装平衡调节设备,导致建筑物室内供热系统水力不平衡,并造成室温达不到要求时,应改造或增设调控装置。

6.1.10 室内供暖系统无排气装置时,应加装自动排气阀。

6.1.11 室内供暖系统散热设备的散热量不能满足要求的,应增加或更换散热设备。

6.1.12 供暖系统安装质量不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的有关规定时,应进行改造。

6.1.13 供暖系统热力站的一次侧和二次侧无热计量装置时,应加装热计量装置。

6.1.14 居住建筑的室内系统不能实现室温调节和热量分摊计量时,应改造或增设调控和计量装置。

6.2热源及热力站节能改造

6.2  热源及热力站节能改造

6.2.1  热源及热力站的节能改造可与城市热源的改造同步进行,也可单独进行。热源及热力站的节能改造应技术上合理,经济上可行,并应符合本规程第4章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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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  更换锅炉时,应按系统实际负荷需求和运行负荷规律,合理确定锅炉的台数和容量。在低于设计运行负荷条件下,单台锅炉运行负荷不应低于额定负荷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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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  热力站供热系统宜设置供热量自动控制装置,根据室外气温和室温设定等变化,调节热源侧的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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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  采用2台以上燃油、燃气锅炉时,锅炉房宜设置群控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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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  既有集中供暖系统进行节能改造时,应根据系统节能改造后的运行工况,对原循环水泵进行校核计算,满足建筑热力入口所需资用压头。需要更换水泵时,锅炉房及管网的循环水泵,应选用高效节能低噪声水泵。设计条件下输送单位热量的耗电量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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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  当热源为热水锅炉房时,其热力系统应满足锅炉本体循环水量控制要求和回水温度限值的要求。当锅炉对供回水温度和流量的限定与外网在整个运行期对供回水温度和流量的要求不一致时,锅炉房直供系统宜按热源侧和外网配置两级泵系统,且二级水泵应设置调速装置,一、二级泵供回水管之间应设置连通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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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  供热系统的阀门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一个热源站房负担多个热力站(热交换站)的系统中,除阻力最大的热力站以外,各热力站的一次水入口宜配置性能可靠的自力式压差调节阀。热源出口总管上不应串联设置自力式流量控制阀。

   2  一个热力站有多个分环路时,各分环路总管上可根据水力平衡的要求设置手动平衡阀。热力站出口总管上不应串联设置自力式流量控制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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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  热力站二次网调节方式应与其所服务的户内系统形式相适应。当户内系统形式全部或大多数为双管系统时,宜采用变流量调节方式;当户内系统形式仅少数为双管系统时,宜采用定流量调节方式。

6.2.9  改造后的系统应进行冲洗和过滤,水质应达到现行行业标准《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的有关规定。系统停运时,锅炉、热网及室内系统宜充水保养。

6.2.10  热电联产热源厂、集中供热热源厂和热力站应在热力出口安装热量计量装置。改建、扩建或改造的供暖系统中,应确定供热企业和终端用户之间的热费结算位置,并在该位置上安装计量有效的热量表。

6.2.11  锅炉房、热力站应设置运行参数检测装置,并应对供热量、补水量、耗电量进行计量,宜对锅炉房消耗的燃料数量进行计量监测。锅炉房、热力站各种设备的动力用电和照明用电应分项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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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室外管网节能改造

6.3  室外管网节能改造

6.3.1  室外供热管网改造前,应对管道及其保温质量进行检查和检修,及时更换损坏的管道阀门及部件。室外管网应杜绝漏水点,供热系统正常补水率不应大于总循环流量的0.5%。室外管网上的阀门、补偿器等部位,应进行保温;管道上保温损坏部位,应采用高效保温材料进行修补或更换。维修或改造后的管网保温效率应大于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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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  室外管网改造时,应进行水力平衡计算。当热网的循环水泵集中设置在热源或二级网系统的循环水泵集中设置在热力站时,各并联环路之间的压力损失差值不应大于15%。当室外管网水力平衡计算达不到要求时,应根据热网的特点设置水力平衡阀。热力入口水力平衡度应达到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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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  一级网采用多级循环泵系统时,管网零压差点之前的热用户应设置水力平衡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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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  既有供热系统与新建管网系统连接时,宜采用热交换站的方式进行间接连接;当直接连接时,应对新、旧系统的水力工况进行平衡校核。当热力入口资用压头不能满足既有供暖系统要求时,应采取提高管网循环泵扬程或增设局部加压泵等补偿措施。

6.3.5  每栋建筑物热力入口处应安装热量表。对于用途相同、建设年代相近、建筑物耗热量指标相近、户间热费分摊方式一致的若干栋建筑,可统一安装一块热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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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6  建筑物热量表的流量传感器应安装在建筑物热力入口处计量小室内的供水管上。热量表积算仪应设在易于读数的位置,不宜安装在地下管沟之中。热量表的安装应符合现行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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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7  建筑物热力入口的装置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同一供热系统的建筑物内均为定流量系统时,宜设置静态平衡阀;

   2  同一供热系统的建筑物内均为变流量系统时,供暖入口宜设自力式压差控制阀;

   3  当供热管网为变流量调节,个别建筑物内为定流量系统时,除应在该建筑供暖入口设自力式流量控制阀外,其余建筑供暖入口仍应采用自力式压差控制阀;

   4  当供热管网为定流量运行,只有个别建筑物内为变流量系统时,若该建筑物的供暖热负荷在系统中只占很小比例时,该建筑供暖入口可不设调控阀;若该建筑物的供暖热负荷所占比例较大会影响全系统运行时,应在该供暖入口设自力式压差旁通阀;

   5  建筑物热力入口可采用小型热交换站系统或混水站系统,且对这类独立水泵循环的系统,可根据室内供暖系统形式在热力入口处安装自力式流量控制阀或自力式压差控制阀;

   6  当系统压差变化量大于额定值的15%时,室外管网应通过设置变频措施或自力式压差控制阀实现变流量方式运行,各建筑物热力入口可不再设自力式流量控制阀或自力式压差控制阀,改为设置静态平衡阀;

   7  建筑物热力入口的供水干管上宜设两级过滤器,初级宜为滤径3mm的过滤器;二级宜为滤径0.65mm~0.75mm的过滤器,二级过滤器应设在热能表的上游位置;供、回水管应设置必要的压力表或压力表管口。

6.4室内系统节能与计量改造

6.4  室内系统节能与计量改造

6.4.1  当室内供暖系统需节能改造,且原供暖系统为垂直单管顺流式时,应改为垂直单管跨越式或垂直双管系统,不宜改造为分户水平循环系统。

▼ 展开条文说明

6.4.2  室内供暖系统改造时,应进行散热器片数复核计算和水力平衡验算,并应采取措施解决室内供暖系统垂直及水平方向的失调。

▼ 展开条文说明

6.4.3  室内供暖系统改造应设性能可靠的室温控置装置,每组散热器的供水支管宜设散热器恒温控制阀。采用单管跨越式系统时,散热器恒温控制阀应采用低阻力两通或三通阀,产品性能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散热器恒温控制阀》JG/T 195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

6.4.4  当建筑物热力入口处设热计量装置时,室内供暖系统应同时安装分户热计量装置,计量装置的选择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供热计量技术规程》JGJ 173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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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 》JGJ/T 129-2012

7施工质量验收

7.1一般规定

7 施工质量验收

7.1 一般规定

7.1.1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后,应进行节能改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的有关规定。

7.1.2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施工质量验收应有业主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以及建设主管部门的代表参加。

7.1.3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施工质量验收应在工程全部完成后进行,并应按照验收项目、验收内容进行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划分。

7.2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工程

7.2 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工程

7.2.1 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提交有关文件和记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围护结构节能改造方案、设计图纸、设计说明、计算复核资料等应完整齐全;

2 材料和构件的品种、规格、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提交相应的产品合格证;

3 材料和构件的技术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提交相应的性能检验报告和进场验收记录、复验报告;

4 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提交相应的施工纪录、各分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记录;

5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应完整,且符合设计要求;

6 外墙和屋顶节能改造后,应提供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测报告;

7 严寒、寒冷和夏热冬冷地区更换外窗时,应提供外窗的气密性现场检测报告。

7.3集中供暖系统节能改造工程

7.3 集中供暖系统节能改造工程

7.3.1 建筑设备施工质量验收应提交有关文件和记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暖系统节能改造方案、设计图纸、设计说明、计算复核资料等应完整齐全;

2 供暖系统设备、材料、配件的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应提交相应的产品合格证;

3 设备、配件的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4 设备、材料、配件的技术性能应符合要求,并应提交相应的性能检验报告和进场验收记录、复验报告;

5 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提交相应的施工记录、各分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记录;

6 建筑设备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7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应完整,且符合设计要求;

8 供暖系统的设备单机及系统联合试运转和调试记录应完整,且供暖系统的效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本规程用词说明

本规程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1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

2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

3 《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5

4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

5 《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 50364

6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

7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

8 《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75

9 《居住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 132

10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134

11 《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 144

12 《建筑门窗玻璃幕墙热工计算规程》JGJ/T 151

13 《民用建筑能耗数据采集标准》JGJ/T 154

14 《供热计量技术规程》JGJ 173

15 《外墙内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T 261

16 《散热器恒温控制阀》JG/T 195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 》JGJ/T 129-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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