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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0869-2013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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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for municipal solid waste sanitary landfill

GB 50869-2013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4年3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07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869-2013,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3、4.0.2、8.1.1、10.1.1、11.1.1、11.6.1、11.6.3、11.6.4、15.0.5条

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行业标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 17-2004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8月8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文)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内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规范。

本规范共分16章和5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填埋物入场技术要求,场址选择,总体设计,地基处理与场地平整,垃圾坝与坝体稳定性,防渗与地下水导排,防洪与雨污分流系统,渗沥液收集与处理,填埋气体导排与利用,填埋作业与管理,封场与堆体稳定性,辅助工程,环境保护与劳动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华中科技大学负责日常管理,由华中科技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华中科技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1037号,邮政编码:430074)。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华中科技大学

参编单位:中国科学院武汉岩土力学研究所

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

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

城市建设研究院

武汉市环境卫生科研设计院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市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

深圳市中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瑞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宁波市鄞州区绿州能源利用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陈朱蕾 薛强 冯其林 刘勇 杨列 罗继武 余毅 王敬民 齐长青 田宇 葛芳 龙燕 王志国 郑得鸣 刘泽军 史波芬 夏小红 谢文刚 曹丽 史东晓 俞瑛健

主要审查人:徐文龙 邓志光 秦峰 张范 吴文伟 张益 陶华 王琦 陈云敏 潘四红 熊辉

1总则

1  总则

1.0.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为贯彻国家有关生活垃圾处理的技术法规和技术政策,保证生活垃圾卫生填埋(简称填埋)处理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 展开条文说明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的选址、设计、施工、验收和作业管理。

▼ 展开条文说明

1.0.3  填埋处理工程应不断总结设计与运行经验,在汲取国内外先进技术及科研成果的基础上,经充分论证,可采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提高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的水平。

▼ 展开条文说明

1.0.4  填埋处理工程的选址、设计、施工、验收和作业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

2术语

2 术语

2.0.1 卫生填埋 sanitary landfill

填埋场采取防渗、雨污分流、压实、覆盖等工程措施,并对渗沥液、填埋气体及臭味等进行控制的生活垃圾处理方法。

2.0.2 填埋库区 compartment

填埋场中用于填埋生活垃圾的区域。

2.0.3 填埋库容 landfill capacity

填埋库区填入的生活垃圾和功能性辅助材料所占用的体积,即封场堆体表层曲面与平整场底层曲面之间的体积。

2.0.4 有效库容 effective capacity

填埋库区填入的生活垃圾所占用的体积。

2.0.5 垃圾坝 retaining dam

建在填埋库区汇水上下游或周边或库区内,由土石等建筑材料筑成的堤坝。不同位置的垃圾坝有不同的作用(上游的坝截留洪水,下游的坝阻挡垃圾形成初始库容,库区内的坝用于分区等)。

2.0.6 防渗系统 lining system

在填埋库区和调节池底部及四周边坡上为构筑渗沥液防渗屏障所选用的各种材料组成的体系。

2.0.7 防渗结构 liner structure

防渗系统各种材料组成的空间层次。

2.0.8 人工合成衬里 artificial liners

利用人工合成材料铺设的防渗层衬里,目前使用的人工合成衬里为高密度聚乙烯(HDPE)土工膜。采用一层人工合成衬里铺设的防渗系统为单层衬里,采用两层人工合成衬里铺设的防渗系统为双层衬里。

2.0.9 复合衬里 composite liners

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防渗材料复合铺设的防渗系统(HDPE土工膜+黏土复合衬里或HDPE土工膜+GCL钠基膨润土垫复合衬里)。

2.0.10 土工复合排水网 geofiltration compound drainage net

由立体结构的塑料网双面粘接渗水土工布组成的排水网,可替代传统的砂石层。

2.0.11 土工滤网 geofiltration fabric

又称有纺土工布,由单一聚合物制成的,或聚合物材料通过机械固结、化学和其他粘合方法复合制成的可渗透的土工合成材料。

2.0.12 非织造土工布(无纺土工布) nonwoven geotextile

由定向的或随机取向的纤维通过摩擦和(或)抱合和(或)粘合形成的薄片状、纤网状或絮垫状土工合成材料。

2.0.13 垂直防渗帷幕 vertical barriers

利用防渗材料在填埋库区或调节池周边设置的竖向阻挡地下水或渗沥液的防渗结构。

2.0.14 雨污分流系统 rainwater and sewage shunting system

根据填埋场地形特点,采用不同的工程措施对填埋场雨水和渗沥液进行有效收集与分离的体系。

2.0.15 地下水收集导排系统 groundwater collection and removal system

在填埋库区和调节池防渗系统基础层下部,用于将地下水汇集和导出的设施体系。

2.0.16 渗沥液收集导排系统 leachate collection and removal system

在填埋库区防渗系统上部,用于将渗沥液汇集和导出的设施体系。

2.0.17 盲沟 leachate trench

位于填埋库区防渗系统上部或填埋体中,采用高过滤性能材料导排渗沥液的暗渠(管)。

2.0.18 集液井(池) leachate collection well(pond)

在填埋场修筑的用于汇集渗沥液,并可自流或用提升泵将渗沥液排出的构筑物。

2.0.19 调节池 equalization basin

在渗沥液处理系统前设置的具有均化、调蓄功能或兼有渗沥液预处理功能的构筑物。

2.0.20 填埋气体 landfill gas

填埋体中有机垃圾分解产生的气体,主要成分为甲烷和二氧化碳。

2.0.21 产气量 gas generation volume

填埋库区中一定体积的垃圾在一定时间中厌氧状态下产生的气体体积。

2.0.22 产气速率 gas generation rate

填埋库区中一定体积的垃圾在单位时间内的产气量。

2.0.23 被动导排 passive ventilation

利用填埋气体自身压力导排气体的方式。

2.0.24 主动导排 initiative guide and extraction

采用抽气设备对填埋气体进行导排的方式。

2.0.25 气体收集率 ratio of landfill gas collection

填埋气体抽气流量与填埋气体估算产生速率之比。

2.0.26 导气井 extraction well

周围用过滤材料构筑,中间为多孔管的竖向导气设施。

2.0.27 导气盲沟 extraction trench

周围用过滤材料构筑,中间为多孔管的水平导气设施。

2.0.28 填埋单元 landfill cell

按单位时间或单位作业区域划分的由生活垃圾和覆盖材料组成的填埋堆体。

2.0.29 覆盖 cover

采用不同的材料铺设于垃圾层上的实施过程,根据覆盖要求和作用的不同可分为日覆盖、中间覆盖和最终覆盖。

2.0.30 填埋场封场 closure of landfill

填埋作业至设计终场标高或填埋场停止使用后,堆体整形、不同功能材料覆盖及生态恢复的过程。

3填埋物入场技术要求

3  填埋物入场技术要求

3.0.1  进入填埋场的填埋物应是居民家庭垃圾、园林绿化废弃物、商业服务网点垃圾、清扫保洁垃圾、交通物流场站垃圾、企事业单位的生活垃圾及其他具有生活垃圾属性的一般固体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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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混合填埋处置时,应经预处理改善污泥的高含水率、高黏度、易流变、高持水性和低渗透系数的特性,改性后的泥质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混合填埋用泥质》GB/T 23485的规定外,尚应达到以下岩土力学指标的规定:

   1  无侧限抗压强度≥50kN/m2

   2  十字板抗剪强度≥25kN/m2

   3  渗透系数为10-6cm/s~10-5c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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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填埋物中严禁混入危险废物和放射性废物。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该条,详见新规《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规范》GB 55012-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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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和医疗废物焚烧残渣经处理后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规定的条件,可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处置时应设置与生活垃圾填埋库区有效分隔的独立填埋库区。

▼ 展开条文说明

3.0.5  填埋物应按重量进行计量、统计与核定。

▼ 展开条文说明

3.0.6  填埋物含水量、可生物降解物、外形尺寸应符合具体填埋工艺设计的要求。有条件的填埋场宜采取机械-生物预处理减量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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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场址选择

4  场址选择

4.0.1  填埋场选址应先进行下列基础资料的搜集:

   1  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2  土地利用价值及征地费用;

   3  附近居住情况与公众反映;

   4  附近填埋气体利用的可行性;  

   5  地形、地貌及相关地形图;

   6  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

   7  设计频率洪水位、降水量、蒸发量、夏季主导风向及风速、基本风压值;

   8  道路、交通运输、给排水、供电、土石料条件及当地的工程建设经验;

   9  服务范围的生活垃圾量、性质及收集运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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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  填埋场不应设在下列地区:

   1  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及补给区,水源保护区;

   2  洪泛区和泄洪道;

   3  填埋库区与敞开式渗沥液处理区边界距居民居住区或人畜供水点的卫生防护距离在500m以内的地区;

   4  填埋库区与渗沥液处理区边界距河流和湖泊50m以内的地区;

   5  填埋库区与渗沥液处理区边界距民用机场3km以内的地区;

   6  尚未开采的地下蕴矿区;

   7  珍贵动植物保护区和国家、地方自然保护区;

   8  公园,风景、游览区。文物古迹区,考古学、历史学及生物学研究考察区;

   9  军事要地、军工基地和国家保密地区。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该条,详见新规《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规范》GB 55012-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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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  填埋场选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和相关标准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与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协调一致;

   2  应与当地的大气防护、水土资源保护、自然保护及生态平衡要求相一致;

   3  应交通方便,运距合理;

   4  人口密度、土地利用价值及征地费用均应合理;

   5  应位于地下水贫乏地区、环境保护目标区域的地下水流向下游地区及夏季主导风向下风向;

   6  选址应有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规划、环保、环卫、国土资源、水利、卫生监督等有关部门和专业设计单位的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7  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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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  填埋场选址比选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场址预选:应在全面调查与分析的基础上,初定3个或3个以上候选场址,通过对候选场址进行踏勘,对场地的地形、地貌、植被、地质、水文、气象、供电、给排水、覆盖土源、交通运输及场址周围人群居住情况等进行对比分析,宜推荐2个或2个以上预选场址。

   2  场址确定:应对预选场址方案进行技术、经济、社会及环境比较,推荐一个拟定场址。并应对拟定场址进行地形测量、选址勘察和初步工艺方案设计,完成选址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审查确定场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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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总体设计

5.1 一般规定

5  总体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  填埋场总体设计应采用成熟的技术和设备,做到技术可靠、节约用地、安全卫生、防止污染、方便作业、经济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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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填埋场总占地面积应按远期规模确定。填埋场的各项用地指标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当地土地、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填埋场宜根据填埋场处理规模和建设条件作出分期和分区建设的总体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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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填埋场主体工程构成内容应包括:计量设施,地基处理与防渗系统,防洪、雨污分流及地下水导排系统,场区道路,垃圾坝,渗沥液收集和处理系统,填埋气体导排和处理(可含利用)系统,封场工程及监测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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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  填埋场辅助工程构成内容应包括:进场道路,备料场,供配电,给排水设施,生活和行政办公管理设施,设备维修,消防和安全卫生设施,车辆冲洗、通信、监控等附属设施或设备,并宜设置应急设施(包括垃圾临时存放、紧急照明等设施)。Ⅲ类以上填埋场宜设置环境监测室、停车场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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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0869-2013

5.2 处理规模与填埋库容

5.2  处理规模与填埋库容

5.2.1  填埋场处理规模宜符合下列规定:

   1  Ⅰ类填埋场:日平均填埋量宜为1200t/d及以上;

   2  Ⅱ类填埋场:日平均填埋量宜为500t/d~1200t/d(含500t/d);

   3  Ⅲ类填埋场:日平均填埋量宜为200t/d~500t/d(含200t/d);

   4  Ⅳ类填埋场:日平均填埋量宜为200t/d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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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填埋场日平均填埋量应根据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该工程服务范围的生活垃圾现状产生量及预测产生量和使用年限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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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填埋库容应保证填埋场使用年限在10年及以上,特殊情况下不应低于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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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  填埋库容可按本规范附录A第A.0.1条方格网法计算确定,也可采用三角网法、等高线剖切法等。有效库容可按本规范附录A第A.0.2条计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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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总平面布置

5.3  总平面布置

5.3.1  填埋场总平面布置应根据场址地形(山谷型、平原型与坡地型),结合风向(夏季主导风)、地质条件、周围自然环境、外部工程条件等,并应考虑施工、作业等因素,经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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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总平面应按功能分区合理布置,主要功能区包括填埋库区、渗沥液处理区、辅助生产区、管理区等,根据工艺要求可设置填埋气体处理及利用区、生活垃圾机械-生物预处理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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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  填埋库区的占地面积宜为总面积的70%~90%,不得小于60%。每平方米填埋库区垃圾填埋量不宜低于10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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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  填埋库区应按照分区进行布置,库区分区的大小主要应考虑易于实施雨污分流,分区的顺序应有利于垃圾场内运输和填埋作业,应考虑与各库区进场道路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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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  渗沥液处理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处理构筑物间距应紧凑、合理,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要求,并应满足各构筑物的施工、设备安装和埋设各种管道以及养护、维修和管理的要求。

   2  臭气集中处理设施、脱水污泥堆放区域宜布置在夏季主导风向下风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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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  辅助生产区、管理区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辅助生产区、管理区宜布置在夏季主导风向的上风向,与填埋库区之间宜设绿化隔离带。

   2  管理区各项建(构)筑物的组成及其面积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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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7  填埋场的管线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雨污分流导排和填埋气体输送管线应全面安排,做到导排通畅。

   2  渗沥液处理构筑物间输送渗沥液、污泥、上清液和沼气的管线布置应避免相互干扰,应使管线长度短、水头损失小、流通顺畅、不易堵塞和便于清通。各种管线宜用不同颜色加以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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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8  环境监测井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要求》GB/T 18772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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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竖向设计

5.4  竖向设计

5.4.1  填埋场竖向设计应结合原有地形,做到有利于雨污分流和减少土方工程量,并宜使土石方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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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  填埋库区垂直分区标高宜结合边坡土工膜的锚固平台高程确定,封场标高与边坡应按本规范第13章封场与堆体稳定性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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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  填埋库区库底渗沥液导排系统纵向坡度不宜小于2%。在截洪沟、排水沟等的走线设置上应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坡度应使雨水导排顺畅且避免过度冲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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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  调节池宜设置在场区地势较低处,地下水位较低或岩层较浅的地区,宜减少下挖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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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填埋场道路

5.5  填埋场道路

5.5.1  填埋场道路应根据其功能要求分为永久性道路和库区内临时性道路进行布局。永久性道路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中的露天矿山道路三级或三级以上标准设计;库区内临时性道路及回(会)车和作业平台可采用中级或低级路面,并宜有防滑、防陷设施。填埋场道路应满足全天候使用,并应做好排水措施。

▼ 展开条文说明

5.5.2  道路路线设计应根据填埋场地形、地质、填埋作业顺序,各填埋阶段标高以及堆土区、渗沥液处理区和管理区位置合理布设。

▼ 展开条文说明

5.5.3  道路设计应满足垃圾运输车交通量、车载负荷及填埋场使用年限的需求,并应与填埋场竖向设计和绿化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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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计量设施

5.6  计量设施

5.6.1  地磅房应设置在填埋场的交通入口处,并应具有良好的通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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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  地磅进车端的道路坡度不宜过大,宜设置为平坡直线段,地磅前方10m处宜设置减速装置。

▼ 展开条文说明

5.6.3  计量地磅宜采用动静态电子地磅,地磅规格宜按垃圾车最大满载重量的1.3倍~1.7倍配置,称量精度不宜小于贸易计量Ⅲ级。

▼ 展开条文说明

5.6.4  填埋场的计量设施应具有称重、记录、打印与数据处理、传输功能,宜配置备用电源。

▼ 展开条文说明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0869-2013

5.7 绿化及其他

5.7  绿化及其他

5.7.1  填埋场的绿化布置应符合总平面布置和竖向设计要求,合理安排绿化用地,场区绿化率宜控制在30%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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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  填埋场绿化应结合当地的自然条件,选择适宜的植物。填埋场永久性道路两侧及主要出入口、库区与辅助生产区、管理区之间、防火隔离带外、受西晒的生产车间及建筑物、受雨水冲刷的地段等处均宜设置绿化带。填埋场封场覆盖后应进行生态恢复。

▼ 展开条文说明

5.7.3  填埋库区周围宜设安全防护设施及不少于8m宽度的防火隔离带,填埋作业区宜设防飞散设施。

▼ 展开条文说明

5.7.4  填埋场相关建(构)筑物应进行防雷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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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地基处理与场地平整

6.1 地基处理

6  地基处理与场地平整

6.1  地基处理

6.1.1  填埋库区地基应是具有承载填埋体负荷的自然土层或经过地基处理的稳定土层,不得因填埋堆体的沉降而使基层失稳。对不能满足承载力、沉降限制及稳定性等工程建设要求的地基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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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  填埋库区地基及其他建(构)筑物地基的设计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及《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 79的有关规定执行。

▼ 展开条文说明

6.1.3  在选择地基处理方案时,应经过实地的考察和岩土工程勘察,结合考虑填埋堆体结构、基础和地基的共同作用,经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 展开条文说明

6.1.4  填埋库区地基应进行承载力计算及最大堆高验算。

▼ 展开条文说明

6.1.5  应防止地基沉降造成防渗衬里材料和渗沥液收集管的拉伸破坏,应对填埋库区地基进行地基沉降及不均匀沉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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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边坡处理

6.2  边坡处理

6.2.1  填埋库区地基边坡设计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水利水电工程边坡设计规范》SL 386的有关规定执行。

▼ 展开条文说明

6.2.2  经稳定性初步判别有可能失稳的地基边坡以及初步判别难以确定稳定性状的边坡应进行稳定计算。

▼ 展开条文说明

6.2.3  对可能失稳的边坡,宜进行边坡支护等处理。边坡支护结构形式可根据场地地质和环境条件、边坡高度以及边坡工程安全等级等因素选定。

▼ 展开条文说明

6.3 场地平整

6.3  场地平整

6.3.1  场地平整应满足填埋库容、边坡稳定、防渗系统铺设及场地压实度等方面的要求。

▼ 展开条文说明

6.3.2  场地平整宜与填埋库区膜的分期铺设同步进行,并应考虑设置堆土区,用于临时堆放开挖的土方。

▼ 展开条文说明

6.3.3  场地平整应结合填埋场地形资料和竖向设计方案,选择合理的方法进行土方量计算。填挖土方相差较大时,应调整库区设计高程。

▼ 展开条文说明

7垃圾坝与坝体稳定性

7.1 垃圾坝分类

7  垃圾坝与坝体稳定性

7.1  垃圾坝分类

7.1.1  根据坝体材料不同,坝型可分为(黏)土坝、碾压式土石坝、浆砌石坝及混凝土坝四类。采用一种筑坝材料的应为均质坝,采用两种及以上筑坝材料的应为非均质坝。

▼ 展开条文说明

7.1.2  根据坝体高度不同,坝高可分为低坝(低于5m)、中坝(5m~15m)及高坝(高于15m)。

▼ 展开条文说明

7.1.3  根据坝体所处位置及主要作用不同,坝体位置类型分类宜符合表7.1.3的规定。

表7.1.3 坝体位置类型分类表

▼ 展开条文说明

7.1.4  根据垃圾坝下游情况、失事后果、坝体类型、坝型(材料)及坝体高度不同,坝体建筑级别分类宜符合表7.1.4的规定。

表7.1.4 垃圾坝体建筑级别分类表

   注:当坝体根据表中指标分属于不同级别时,其级别应按最高级别确定。

▼ 展开条文说明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0869-2013

7.2 坝址、坝高、坝型及筑坝材料选择

7.2  坝址、坝高、坝型及筑坝材料选择

7.2.1  坝址选择应根据填埋场岩土工程勘察及地形地貌等方面的资料,结合坝体类型、筑坝材料来源、气候条件、施工交通情况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 展开条文说明

7.2.2  坝高选择应综合考虑填埋堆体坡脚稳定、填埋库容及投资等因素,经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 展开条文说明

7.2.3  坝型选择应综合考虑地质条件、筑坝材料来源、施工条件、坝高、坝基防渗要求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 展开条文说明

7.2.4  筑坝材料的调查和土工试验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水利水电工程天然建筑材料勘察规程》SL 251和《土工试验规程》SL 237的规定执行。土石坝的坝体填筑材料应以压实度作为设计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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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坝基处理及坝体结构设计

7.3  坝基处理及坝体结构设计

7.3.1  垃圾坝地基处理的基本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 79、《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SL 274、《混凝土重力坝设计规范》DL 5108及《碾压式土石坝施工规范》DL/T 5129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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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  坝基处理应满足渗流控制、静力和动力稳定、允许总沉降量和不均匀沉降量等方面要求,保证垃圾坝的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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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  坝坡设计方案应根据坝型、坝高、坝的建筑级别、坝体和坝基的材料性质、坝体所承受的荷载以及施工和运用条件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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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  坝顶宽度及护面材料应根据坝高、施工方式、作业车辆行驶要求、安全及抗震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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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  坝坡马道的设置应根据坝面排水、施工要求、坝坡要求和坝基稳定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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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  垃圾坝护坡方式应根据坝型(材料)和坝体位置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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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7  坝体与坝基、边坡及其他构筑物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连接面不应发生水力劈裂和邻近接触面岩石大量漏水。

   2  不得形成影响坝体稳定的软弱层面。  

   3  不得由于边坡形状或坡度不当引起不均匀沉降而导致坝体裂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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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8  坝体防渗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土坝的防渗处理可采用与填埋库区边坡防渗相同的处理方式。

   2  碾压式土石坝、浆砌石坝及混凝土坝的防渗宜采用特殊锚固法进行锚固。

   3  穿过垃圾坝的管道防渗应采用管靴连接管道与防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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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坝体稳定性分析

7.4  坝体稳定性分析

7.4.1  垃圾坝体建筑级别为Ⅰ、Ⅱ类的,在初步设计阶段应进行坝体安全稳定性分析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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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  坝体稳定性分析的抗剪强度计算宜按现行行业标准《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SL 274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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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防渗与地下水导排

8.1 一般规定

8  防渗与地下水导排

8.1  一般规定

8.1.1  填埋场必须进行防渗处理。防止对地下水和地表水的污染,同时还应防止地下水进入填埋场。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该条,详见新规《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规范》GB 55012-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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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  填埋场防渗处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防渗系统工程技术规范》CJJ 113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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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3  地下水水位的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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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防渗处理

8.2  防渗处理

8.2.1  防渗系统应根据填埋场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进行选择。当天然基础层饱和渗透系数小于1.0×10-7cm/s,且场底及四壁衬里厚度不小于2m时,可采用天然黏土类衬里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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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  天然黏土基础层进行人工改性压实后达到天然黏土衬里结构的等效防渗性能要求,可采用改性压实黏土类衬里作为防渗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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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3  人工合成衬里的防渗系统应采用复合衬里防渗结构,位于地下水贫乏地区的防渗系统也可采用单层衬里防渗结构。在特殊地质及环境要求较高的地区,应采用双层衬里防渗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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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4  不同复合衬里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库区底部复合衬里(HDPE土工膜+黏土)结构(图8.2.4-1),各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础层:土压实度不应小于93%;

       2)  反滤层(可选择层):宜采用土工滤网,规格不宜小于200g/m2

       3)  地下水导流层(可选择层):宜采用卵(砾)石等石料,厚度不应小于30cm,石料上应铺设非织造土工布,规格不宜小于200g/m2

       4)  防渗及膜下保护层:黏土渗透系数不应大于1.0×10-7cm/s,厚度不宜小于75cm;

       5)  膜防渗层:应采用HDPE土工膜,厚度不应小于1.5mm;

       6)  膜上保护层:宜采用非织造土工布,规格不宜小于600g/m2

       7)  渗沥液导流层:宜采用卵石等石料,厚度不应小于30cm,石料下可增设土工复合排水网;

       8)  反滤层:宜采用土工滤网,规格不宜小于200g/m2

图8.2.4-1  库区底部复合衬里(HDPE膜+黏土)结构示意图

1-基础层;2-反滤层(可选择层);3-地下水导流层(可选择层);

4-防渗及膜下保护层;5-膜防渗层;6-膜上保护层;

7-渗沥液导流层;8-反滤层;9-垃圾层

   2  库区底部复合衬里(HDPE土工膜+GCL)结构(图8.2.4-2,GCL指钠基膨润土垫),各层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基础层:土压实度不应小于93%;

       2)  反滤层(可选择层):宜采用土工滤网,规格不宜小于200g/m2

       3)  地下水导流层(可选择层):宜采用卵(砾)石等石料,厚度不应小于30cm,石料上应铺设非织造土工布,规格不宜小于200g/m2

       4)  膜下保护层:黏土渗透系数不宜大于1.0×10-5cm/s,厚度不宜小于30cm;

       5)  GCL防渗层:渗透系数不应大于5.0×10-9cm/s,规格不应小于4800g/m2

       6)  膜防渗层:应采用HDPE土工膜,厚度不应小于1.5mm。

       7)  膜上保护层:宜采用非织造土工布,规格不宜小于600g/m2

       8)  渗沥液导流层:宜采用卵石等石料,厚度不应小于30cm,石料下可增设土工复合排水网;

       9)  反滤层:宜采用土工滤网,规格不宜小于200g/m2

图8.2.4-2 库区底部复合衬里(HDPE土工膜+GCL)结构示意图

1-基础层;2-反滤层(可选择层);3-地下水导流层(可选择层);

4-膜下保护层;5-GCL;6-膜防渗层;7-膜上保护层;

8-渗沥液导流层;9-反滤层;10-垃圾层

   3  库区边坡复合衬里(HDPE土工膜+GCL)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础层:土压实度不应小于90%;

       2)  膜下保护层:当采用黏土时,渗透系数不宜大于1.0×10-5cm/s,厚度不宜小于20cm;当采用非织造土工布时,规格不宜小于600g/m2

       3)  GCL防渗层:渗透系数不应大于5.0×10-9cm/s,规格不应小于4800g/m2

       4)  防渗层:应采用HDPE土工膜,宜为双糙面,厚度不应小于1.5mm;

       5)  膜上保护层:宜采用非织造土工布,规格不宜小于600g/m2

       6)  渗沥液导流与缓冲层:宜采用土工复合排水网,厚度不应小于5mm,也可采用土工布袋(内装石料或沙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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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5  单层衬里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库区底部单层衬里结构(图8.2.5),各层应符合下列要求:

图8.2.5 库区底部单层衬里结构示意图

1-基础层;2-反滤层(可选择层);3-地下水导流层(可选择层);

4-膜下保护层;5-膜防渗层;6-膜上保护层;

7-渗沥液导流层;8-反滤层;9-垃圾层

        1)  基础层:土压实度不应小于93%;

       2)  反滤层(可选择层):宜采用土工滤网,规格不宜小于200g/m2

       3)  地下水导流层(可选择层):宜采用卵(砾)石等石料,厚度不应小于30cm,石料上应铺设非织造土工布,规格不宜小于200g/m2

       4)  膜下保护层:黏土渗透系数不应大于1.0×10-5cm/s,厚度不宜小于50cm;

       5)  膜防渗层:应采用HDPE土工膜,厚度不应小于1.5mm;

       6)  膜上保护层:宜采用非织造土工布,规格不宜小于600g/m2

       7)  渗沥液导流层:宜采用卵石等石料,厚度不应小于30cm,石料下可增设土工复合排水网;

       8)  反滤层:宜采用土工滤网,规格不宜小于200g/m2

   2  库区边坡单层衬里结构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基础层:土压实度不应小于90%;

       2)  膜下保护层:当采用黏土时,渗透系数不应大于1.0×10-5cm/s,厚度不宜小于30cm;当采用非织造土工布时,规格不宜小于600g/m2

       3)  防渗层:应采用HDPE土工膜,宜为双糙面,厚度不应小于1.5mm;

       4)  膜上保护层:宜采用非织造土工布,规格不宜小于600g/m2

       5)  渗沥液导流与缓冲层:宜采用土工复合排水网,厚度不应小于5mm,也可采用土工布袋(内装石料或沙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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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6  库区底部双层衬里结构(图8.2.6),各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础层:土压实度不应小于93%。

   2  反滤层(可选择层):宜采用土工滤网,规格不宜小于200g/m2

   3  地下水导流层(可选择层):宜采用卵(砾)石等石料,厚度不应小于30cm,石料上应铺设非织造土工布,规格不宜小于200g/m2

   4  膜下保护层:黏土渗透系数不应大于1.0×10-5cm/s,厚度不宜小于30cm。

   5  膜防渗层:应采用HDPE土工膜,厚度不应小于1.5mm。

   6  膜上保护层:宜采用非织造土工布,规格不宜小于400g/m2

   7  渗沥液检测层:可采用土工复合排水网,厚度不应小于5mm;也可采用卵(砾)石等石料,厚度不应小于30cm。

   8  膜下保护层:宜采用非织造土工布,规格不宜小于400g/m2

   9  膜防渗层:应采用HDPE土工膜,厚度不应小于1.5mm。

   10  膜上保护层:宜采用非织造土工布,规格不宜小于600g/m2

   11  渗沥液导流层:宜采用卵石等石料,厚度不应小于30cm,石料下可增设土工复合排水网。

   12  反滤层:宜采用土工滤网,规格不宜小于200g/m2

图8.2.6 库区底部双层衬里结构示意图

1-基础层;2-反滤层(可选择层);3-地下水导流层(可选择层);4-膜下保护层;

5-膜防渗层;6-膜上保护层;7-渗沥液检测层;8-膜下保护层;

9-膜防渗层;10-膜上保护层;11-渗沥液导流层;12-反滤层;13-垃圾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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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7  HDPE土工膜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垃圾填埋场用高密度聚乙烯土工膜》CJ/T 234的规定。HDPE土工膜厚度不应小于1.5mm,当防渗要求严格或垃圾堆高大于20m时,宜选用不小于2.0mm的HDPE土工膜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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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8  穿过HDPE土工膜防渗系统的竖管、横管或斜管,穿管与HDPE土工膜的接口应进行防渗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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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9  在垂直高差较大的边坡铺设防渗材料时,应设锚固平台,平台高差应结合实际地形确定,不宜大于10m。边坡坡度不宜大于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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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0  防渗材料锚固方式可采用矩形覆土锚固沟,也可采用水平覆土锚固、“V”形槽覆土锚固和混凝土锚固;岩石边坡、陡坡及调节池等混凝土上的锚固,可采用HDPE嵌钉土工膜、HDPE型锁条、机械锚固等方式进行锚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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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1  锚固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锚固沟距离边坡边缘不宜小于800mm。

   2  防渗材料转折处不应存在直角的刚性结构,均应做成弧形结构。

   3  锚固沟断面应根据锚固形式,结合实际情况加以计算,不宜小于800mm×800mm。

   4  锚固沟中压实度不得小于93%;

   5  特殊情况下,应对锚固沟的尺寸和锚固能力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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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2  黏土作为膜下保护层时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平整度:应达到每平方米黏土层误差不得大于2cm。

   2  洁净度:黏土层不应含有粒径大于5mm的尖锐物料。

   3  压实度:位于库区底部的黏土层不得小于93%,位于库区边坡的黏土层不得小于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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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0869-2013

8.3 地下水导排

8.3  地下水导排

8.3.1  根据填埋场场址水文地质情况,对可能发生地下水对基础层稳定或对防渗系统破坏的潜在危害时,应设置地下水收集导排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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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2  地下水水量的计算宜根据填埋场址的地下水水力特征和不同埋藏条件分不同情况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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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3  根据地下水水量、水位及其他水文地质情况的不同,可选择采用碎石导流层、导排盲沟、土工复合排水网导流层等方法进行地下水导排或阻断。地下水收集导排系统应具有长期的导排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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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4  地下水收集导排系统宜按渗沥液收集导排系统进行设计。地下水收集管管径可根据地下水水量进行计算确定,干管外径(dn)不应小于250mm,支管外径(dn)不宜小于2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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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5  当填埋库区所处地质为不透水层时,可采用垂直防渗帷幕配合抽水系统进行地下水导排。垂直防渗帷幕的渗透系数不应大于1×10-5c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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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防洪与雨污分流系统

9.1 填埋场防洪系统

9  防洪与雨污分流系统

9.1  填埋场防洪系统

9.1.1  填埋场防洪系统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CJJ 50及相关标准的技术要求。防洪标准应按不小于50年一遇洪水水位设计,按100年一遇洪水水位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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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2  填埋场防洪系统根据地形可设置截洪坝、截洪沟以及跌水和陡坡、集水池、洪水提升泵站、穿坝涵管等构筑物。洪水流量可采用小流域经验公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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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  填埋库区外汇水面积较大时,宜根据地形设置数条不同高程的截洪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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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4  填埋场外无自然水体或排水沟渠时,截洪沟出水口宜根据场外地形走向、地表径流流向、地表水体位置等设置排水管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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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填埋库区雨污分流系统

9.2  填埋库区雨污分流系统

9.2.1  填埋库区雨污分流系统应阻止未作业区域的汇水流入生活垃圾堆体,应根据填埋库区分区和填埋作业工艺进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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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2  填埋库区分区设计应满足下列雨污分流要求:

   1  平原型填埋场的分区应以水平分区为主,坡地型、山谷型填埋场的分区宜采用水平分区与垂直分区相结合的设计。

   2  水平分区应设置具有防渗功能的分区坝,各分区应根据使用顺序不同铺设雨污分流导排管。

   3  垂直分区宜结合边坡临时截洪沟进行设计,生活垃圾堆高达到临时截洪沟高程时,可将边坡截洪沟改建成渗沥液收集盲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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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  分区作业雨污分流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使用年限较长的填埋库区,宜进一步划分作业分区。

   2  未进行作业的分区雨水应通过管道导排或泵抽排的方法排出库区外。

   3  作业分区宜根据一定时间填埋量划分填埋单元和填埋体,通过填埋单元的日覆盖和填埋体的中间覆盖实现雨污分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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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4  封场后雨水应通过堆体表面排水沟排入截洪沟等排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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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渗沥液收集与处理

10.1 一般规定

10  渗沥液收集与处理

10.1  一般规定

10.1.1  填埋场必须设置有效的渗沥液收集系统和采取有效的渗沥液处理措施,严防渗沥液污染环境。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该条,详见新规《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规范》GB 55012-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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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  渗沥液处理设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生活垃圾渗沥液处理技术规范》CJJ 150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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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渗沥液水质与水量

10.2  渗沥液水质与水量

10.2.1  渗沥液水质参数的设计值选取应考虑初期渗沥液、中后期渗沥液和封场后渗沥液的水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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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2  新建填埋场的渗沥液水质参数可根据表10.2.2提供的国内典型填埋场不同年限渗沥液水质范围确定,也可参考同类地区同类型的填埋场实际情况合理选取。

表10.2.2 国内典型填埋场不同年限渗沥液水质范围(mg/L)(pH除外)

   注:表中均为调节池出水水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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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3  改造、扩建填埋场的渗沥液水质参数应以实际运行的监测资料为基准,并预测未来水质变化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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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4  渗沥液产生量宜采用经验公式法进行计算,计算时应充分考虑填埋场所处气候区域、进场生活垃圾中有机物含量、场内生活垃圾降解程度以及场内生活垃圾埋深等因素的影响。渗沥液产生量计算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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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5  渗沥液产生量计算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指标应包括最大日产生量、日平均产生量及逐月平均产生量的计算;

   2  当设计计算渗沥液处理规模时应采用日平均产生量;

   3  当设计计算渗沥液导排系统时应采用最大日产生量;

   4  当设计计算调节池容量时应采用逐月平均产生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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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0869-2013

10.3 渗沥液收集

10.3  渗沥液收集

10.3.1  填埋库区渗沥液收集系统应包括导流层、盲沟、竖向收集井、集液井(池)、泵房、调节池及渗沥液水位监测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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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2  渗沥液导流层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导流层宜采用卵(砾)石或碎石铺设,厚度不宜小于300mm,粒径宜为20mm~60mm,由下至上粒径逐渐减小。

   2  导流层与垃圾层之间应铺设反滤层,反滤层可采用土工滤网,单位面积质量宜大于200g/m2

   3  导流层内应设置导排盲沟和渗沥液收集导排管网。

   4  导流层应保证渗沥液通畅导排,降低防渗层上的渗沥液水头。

   5  导流层下可增设土工复合排水网强化渗沥液导流。

   6  边坡导流层宜采用土工复合排水网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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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3  盲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盲沟宜采用砾石、卵石或碎石(CaCO3含量不应大于10%)铺设,石料的渗透系数不应小于1.0×10-3cm/s。主盲沟石料厚度不宜小于40cm,粒径从上到下依次为20mm~30mm、30mm~40mm、40mm~60mm。

   2  盲沟内应设置高密度聚乙烯(HDPE)收集管,管径应根据所收集面积的渗沥液最大日流量、设计坡度等条件计算,HDPE收集干管公称外径(dn)不应小于315mm,支管外径(dn)不应小于200mm。

   3  HDPE收集管的开孔率应保证环刚度要求。HDPE收集管的布置宜呈直线。Ⅲ类以上填埋场HDPE收集管宜设置高压水射流疏通、端头井等反冲洗措施。

   4  主盲沟坡度应保证渗沥液能快速通过渗沥液HDPE干管进入调节池,纵、横向坡度不宜小于2%。

   5  盲沟系统宜采用鱼刺状和网状布置形式,也可根据不同地形采用特殊布置形式(反锅底形等)。

   6  盲沟断面形式可采用菱形断面或梯形断面,断面尺寸应根据渗沥液汇流面积、HDPE管管径及数量确定。

   7  中间覆盖层的盲沟应与竖向收集井相连接,其坡度应能保证渗沥液快速进入收集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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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4  导气井可兼作渗沥液竖向收集井,形成立体导排系统收集垃圾堆体产生的渗沥液,竖向收集井间距宜通过计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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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5  集液井(池)宜按库区分区情况设置,并宜设在填埋库区外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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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6  调节池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调节池容积宜按本规范附录C的计算要求确定,调节池容积不应小于三个月的渗沥液处理量。

   2  调节池可采用HDPE土工膜防渗结构,也可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

   3  HDPE土工膜防渗结构调节池的池坡比宜小于1:2,防渗结构设计可参考本规范第8章的相关规定。

   4  钢筋混凝土结构调节池池壁应做防腐蚀处理。

   5  调节池宜设置HDPE膜覆盖系统,覆盖系统设计应考虑覆盖膜顶面的雨水导排、膜下的沼气导排及池底污泥的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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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7  库区渗沥液水位应控制在渗沥液导流层内。应监测填埋堆体内渗沥液水位,当出现高水位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水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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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渗沥液处理

10.4  渗沥液处理

10.4.1  渗沥液处理后排放标准应达到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规定的指标或当地环保部门规定执行的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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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2  渗沥液处理工艺应根据渗沥液的水质特性、产生量和达到的排放标准等因素,通过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进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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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3  渗沥液处理宜采用“预处理+生物处理+深度处理”的工艺组合,也可采用“预处理+物化处理”或“生物处理+深度处理”的工艺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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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4  渗沥液预处理可采用水解酸化、混凝沉淀、砂滤等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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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5  渗沥液生物处理可采用厌氧生物处理法和好氧生物处理法,宜以膜生物反应器法(MBR)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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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6  渗沥液深度处理可采用膜处理、吸附法、高级化学氧化等工艺,其中膜处理宜以反渗透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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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7  物化处理可采用多级反渗透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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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8  渗沥液预处理、生物处理、深度处理及物化处理工艺设计参数宜按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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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9  渗沥液处理中产生的污泥应进行无害化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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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0  膜处理过程产生的浓缩液可采用蒸发或其他适宜的处理方式。浓缩液回灌填埋堆体应保证不影响渗沥液处理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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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填埋气体导排与利用

11.1 一般规定

11  填埋气体导排与利用

11.1  一般规定

11.1.1  填埋场必须设置有效的填埋气体导排设施,严防填埋气体自然聚集、迁移引起的火灾和爆炸。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该条,详见新规《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规范》GB 55012-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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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当设计填埋库容大于或等于2.5×106t,填埋厚度大于或等于20m时,应考虑填埋气体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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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  填埋场不具备填埋气体利用条件时,应采用火炬法燃烧处理,并宜采用能够有效减少甲烷产生和排放的填埋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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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  未达到安全稳定的老填埋场应设置有效的填埋气体导排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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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  填埋气体导排和利用设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气体收集处理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CJJ 133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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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填埋气体产生量

11.2  填埋气体产生量

11.2.1  填埋气体产气量估算宜按现行行业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气体收集处理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CJJ 133提供的方法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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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  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填埋气体产气量的计算,应按本规范附录E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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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3  填埋场气体收集率宜根据填埋场建设和运行特征进行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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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填埋气体导排

11.3  填埋气体导排

11.3.1  填埋气体导排设施宜采用导气井,也可采用导气井和导气盲沟相连的导排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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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2  导气井可采用随填埋作业层升高分段设置和连接的石笼导气井,也可采用在填埋体中钻孔形成导气井。导气井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石笼导气井在导气管四周宜用 d=20mm~80mm级配的碎石等材料填充,外部宜采用能伸缩连接的土工网格或钢丝网等材料作为井筒,井底部宜铺设不破坏防渗层的基础。

   2  钻孔导气井钻孔深度不应小于填埋深度的2/3,钻孔应采用防爆施工设备,并应有保护场底防渗层的措施。

   3  石笼导气井直径(Φ)不应小于600mm,中心多孔管应采用高密度聚乙烯(HDPE)管材,公称外径(dn)不应小于110mm,管材开孔率不宜小于2%。

   4  导气井兼作渗沥液竖向收集井时,中心多孔管公称外径(dn)不宜小于200mm,导气井内水位过高时,应采取降低水位的措施。

   5  导气井宜在填埋库区底部主、次盲沟交汇点取点设置,并应以设置点为基准,沿次盲沟铺设方向,采用等边三角形、正六边形、正方形等形状布置。

   6  导气井的影响半径宜通过现场抽气测试确定。不能进行现场测试时,单一导气井的影响半径可按该井所在位置填埋厚度的0.75倍~1.5倍取值。堆体中部的主动导排导气井间距不宜大于50m,沿堆体边缘布置的导气井间距不宜大于25m,被动导排导气井间距不宜大于30m。

   7  被动导气井的导气管管口宜高于堆体表面1m以上。

   8  主动导排导气井井口周围应采用膨润土或黏土等低渗透性材料密封,密封厚度宜为1m~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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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3  填埋库容大于或等于1.0×106t,垃圾填埋深度大于或等于10m时,应采用主动导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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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  导气盲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用级配石料等粒状物填充,断面宽、高均不宜小于1000mm。

   2  盲沟中心管宜采用软管,管内径不应小于150mm。当采用多孔管时,开孔率应保证管强度。水平导气管应有不低于2%的坡度,并接至导气总管或场外较低处。每条导气盲沟的长度不宜大于100m。

   3  相邻标高的水平盲沟宜交错布置,盲沟水平间距可按30m~50m设置,垂直间距可按10m~15m设置。

   4  应与导气井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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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5  应考虑堆体沉降对导气井和导气盲沟的影响,防止气体导排设施阻塞、断裂而失去导排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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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0869-2013

11.4 填埋气体输送

11.4  填埋气体输送

11.4.1  填埋气体输送系统宜采用集气单元方式将临近的导气井或导气盲沟的连接管道进行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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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2  填埋气体输送系统应设置流量控制阀门,根据气体流量的大小和压力调整阀门开度,达到产气量和抽气量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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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3  填埋气体抽气系统应具有填埋气体含量及流量的监测和控制功能,以确保抽气系统的正常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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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  输送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计应留有允许材料热胀冷缩的伸缩余地,管道固定应设置缓冲区,保证输气管道的密封性。

   2  应选用耐腐蚀、伸缩性强、具有良好的机械性能和气密性能的材料及配件。

   3  在保证安全运行的条件下,输气管道布置应缩短输气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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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5  填埋气体输送管道中的冷凝液排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输送管道应设置不小于1%的坡度。

   2  输送管道一定管段的最低处应设置冷凝液排放装置。

   3  排出的冷凝液应及时收集。

   4  收集的冷凝液可直接回喷到填埋堆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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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填埋气体利用

11.5  填埋气体利用

11.5.1  填埋气体利用和燃烧系统应统筹设计,应优先满足利用系统的用气,剩余填埋气体应能自动分配到火炬系统进行燃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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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2  填埋气体利用方式和规模应根据填埋场的产气量及当地条件等因素,通过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确定。气体利用率不宜小于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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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3  填埋气体利用系统应设置预处理工序,预处理工艺和设备的选择应根据气体利用方案、用气设备的要求和污染排放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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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4  填埋气体燃烧火炬应有较宽的负荷适应范围以满足稳定燃烧,应具有主动和被动两种保护措施,并应具有点火、灭火安全保护功能及阻火器等安全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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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填埋气体安全

11.6  填埋气体安全

11.6.1  填埋库区应按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中戊类防火区的要求采取防火措施。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该条,详见新规《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规范》GB 55012-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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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2  填埋库区防火隔离带应符合本规范第5.7.3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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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3  填埋场达到稳定安全期前,填埋库区及防火隔离带范围内严禁设置封闭式建(构)筑物,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将火种带入填埋库区。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该条,详见新规《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规范》GB 55012-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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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4  填埋场上方甲烷气体含量必须小于5%,填埋场建(构)筑物内甲烷气体含量严禁超过1.25%。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该条,详见新规《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规范》GB 55012-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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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5  进入填埋作业区的车辆、填埋作业设备应保持良好的机械性能,应避免产生火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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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6  填埋库区应防止填埋气体在局部聚集。填埋库区底部及边坡的土层10m深范围内的裂隙、溶洞及其他腔性结构均应予以充填密实。填埋体中不均匀沉降造成的裂隙应及时予以充填密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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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7  对填埋物中可能造成腔型结构的大件垃圾应进行破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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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填埋作业与管理

12.1 填埋作业准备

12  填埋作业与管理

12.1  填埋作业准备

12.1.1  填埋场作业人员应经过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应熟悉填埋作业要求及填埋气体安全知识。运行管理人员应熟悉填埋作业工艺、技术指标及填埋气体的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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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  填埋作业规程应制定完备,并应制定填埋气体引起火灾和爆炸等意外事件的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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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3  应根据设计制定分区分单元填埋作业计划,作业分区应采取有利于雨污分流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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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4  填埋作业分区的工程设施和满足作业的其他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辅助设施,应按设计要求完成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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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  填埋作业应保证全天候运行,宜在填埋作业区设置雨季卸车平台,并应准备充足的垫层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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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6  装载、挖掘、运输、摊铺、压实、覆盖等作业设备应按填埋日处理规模和作业工艺设计要求配置。Ⅲ类以上填埋场宜配置压实机,在大件垃圾较多的情况下,宜设置破碎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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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填埋作业

12.2  填埋作业

12.2.1  填埋物进入填埋场应进行检查和计量。垃圾运输车辆离开填埋场前宜冲洗轮胎和底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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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2  填埋应采用单元、分层作业,填埋单元作业工序应为卸车、分层摊铺、压实,达到规定高度后应进行覆盖、再压实。填埋单元作业时应控制填埋作业面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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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3  每层垃圾摊铺厚度应根据填埋作业设备的压实性能、压实次数及生活垃圾的可压缩性确定,厚度不宜超过60cm,且宜从作业单元的边坡底部到顶部摊铺;生活垃圾压实密度应大于600kg/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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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4  每一单元的生活垃圾高度宜为2m~4m,最高不得超过6m。单元作业宽度按填埋作业设备的宽度及高峰期同时进行作业的车辆数确定,最小宽度不宜小于6m。单元的坡度不宜大于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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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5  每一单元作业完成后应进行覆盖,覆盖层厚度应根据覆盖材料确定。采用HDPE膜或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膜(LLDPE)覆盖时,膜的厚度宜为0.50mm,采用土覆盖的厚度宜为20cm~25cm,采用喷涂覆盖的涂层干化后厚度宜为6mm~10mm。膜的性能指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垃圾填埋场用高密度聚乙烯土工膜》CJ/T 234和《垃圾填埋场用线性低密度聚乙烯土工膜》CJ/T 276的要求。

12.2.6  作业场所应喷洒杀虫灭鼠药剂,并宜喷洒除臭剂及洒水降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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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7  每一作业区完成阶段性高度后,暂时不在其上继续进行填埋时,应进行中间覆盖,覆盖层厚度应根据覆盖材料确定,黏土覆盖层厚度宜大于30cm,膜厚度不宜小于0.75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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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8  填埋作业达到设计标高后,应及时进行封场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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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9  填埋场场内设施、设备应定期检查维护,发现异常应及时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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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10  填埋场作业过程的安全卫生管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 12801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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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0869-2013

12.3 填埋场管理

12.3  填埋场管理

12.3.1  填埋场应按建设、运行、封场、跟踪监测、场地再利用等阶段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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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2  填埋场建设的有关文件资料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整理与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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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3  填埋场日常运行管理中应记录进场垃圾运输车号、车辆数量、生活垃圾量、渗沥液产生量、材料消耗等,记录积累的技术资料应完整,统一归档保管。填埋作业管理宜采用计算机网络管理。填埋场的计量应达到国家三级计量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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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  填埋场封场和场地再利用管理应符合本规范第13章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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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5  填埋场跟踪监测管理应符合本规范第15章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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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封场与堆体稳定性

13.1 一般规定

13  封场与堆体稳定性

13.1  一般规定

13.1.1  填埋场封场设计应考虑堆体整形与边坡处理、封场覆盖结构类型、填埋场生态恢复、土地利用与水土保持、堆体的稳定性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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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2  填埋场封场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封场技术规程》CJJ 112与《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岩土工程技术规范》CJJ 176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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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填埋场封场

13.2  填埋场封场

13.2.1  堆体整形设计应满足封场覆盖层的铺设和封场后生态恢复与土地利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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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2  堆体整形顶面坡度不宜小于5%。边坡大于10%时宜采用多级台阶,台阶间边坡坡度不宜大于1:3,台阶宽度不宜小于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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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3  填埋场封场覆盖结构(图13.2.3)各层应由下至上依次为:排气层、防渗层、排水层与植被层。填埋场封场覆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气层:堆体顶面宜采用粗粒或多孔材料,厚度不宜小于30cm,边坡宜采用土工复合排水网,厚度不应小于5mm。

   2  排水层:堆体顶面宜采用粗粒或多孔材料,厚度不宜小于30cm。边坡宜采用土工复合排水网,厚度不应小于5mm;也可采用加筋土工网垫,规格不宜小于600g/m2

   3  植被层:应采用自然土加表层营养土,厚度应根据种植植物的根系深浅确定,厚度不宜小于50cm,其中营养土厚度不宜小于15cm。

   4  防渗层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采用高密度聚乙烯(HDPE)土工膜或线性低密度聚乙烯(LLDPE)土工膜,厚度不应小于1mm,膜上应敷设非织造土工布,规格不宜小于300g/m2;膜下应敷设保护层。

       2)  采用黏土,黏土层的渗透系数不应大于1.0×10-7cm/s,厚度不应小于30cm。

图13.2.3 黏土覆盖系统示意图

1-垃圾层;2-排气层;3-防渗层;4-排水层;5-植被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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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4  填埋场封场覆盖后,应及时采用植被逐步实施生态恢复,并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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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5  填埋场封场后应继续进行填埋气体导排、渗沥液导排和处理、环境与安全监测等运行管理,直至填埋体达到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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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6  填埋场封场后宜进行水土保持的相关维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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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7  填埋场封场后的土地利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填埋场封场后的土地利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稳定化场地利用技术要求》GB/T 25179的规定。

   2  填埋场土地利用前应作出场地稳定化鉴定、土地利用论证及有关部门审定。

   3  未经环境卫生、岩土、环保专业技术鉴定前,填埋场地严禁作为永久性封闭式建(构)筑物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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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8  老生活垃圾填埋场封场工程除应符合本规范第13.2.1条~第13.2.7条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气体导排设施的或导排设施失效存在安全隐患的,应采用钻孔法设置或完善填埋气体导排系统,已覆盖土层的垃圾堆体可采用开挖网状排气盲沟的方式形成排气层。

   2  无渗沥液导排设施或导排设施失效的,应设置或完善渗沥液导排系统。

   3  渗沥液、填埋气体发生地下横向迁移的,应设置垂直防渗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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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填埋堆体稳定性

13.3  填埋堆体稳定性

13.3.1  填埋堆体的稳定性应考虑封场覆盖、堆体边坡及堆体沉降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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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2  封场覆盖应进行滑动稳定性分析,确保封场覆盖层的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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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3  填埋堆体边坡的稳定性计算宜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中土坡计算方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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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4  堆体沉降稳定宜根据沉降速率与封场年限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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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5  填埋场运行期间宜设置堆体沉降与渗沥液导流层水位监测设备设施,对填埋堆体典型断面的沉降、边坡侧向变形情况及渗沥液导流层水头进行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对滑移等危险征兆采取应急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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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辅助工程

14.1 电气

14  辅助工程

14.1  电气

14.1.1  填埋场的生产用电应从附近电力网引接,其接入电压等级应根据填埋场的总用电负荷及附近电力网的具体情况,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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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2  填埋场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与接地装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T 50062及《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DL/T 621中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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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3  填埋气体发电工程的电气主接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发电上网时,应至少有一条与电网连接的双向受、送电线路。

   2  发电自用时,应至少有一条与电网连接的受电线路,当该线路发生故障时,应有能够保证安全停机和启动的内部电源或其他外部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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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4  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中的有关规定。正常照明和事故照明宜采用分开的供电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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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5  电缆的选择与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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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0869-2013

14.2 给排水工程

14.2  给排水工程

14.2.1  填埋场给水工程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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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2  填埋场采用井水作为给水时,饮用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有关规定,用水标准及定额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中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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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3  填埋场排水工程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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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消防

14.3  消防

14.3.1  填埋场除考虑填埋气体的消防外,还应设置建(构)筑物的室内、室外消防系统。消防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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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2  填埋场的电气消防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中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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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采暖、通风与空调

14.4  采暖、通风与空调

14.4.1  填埋场各建筑物的采暖、空调及通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中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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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环境保护与劳动卫生

15  环境保护与劳动卫生

15.0.1  填埋场环境影响评价及环境污染防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填埋场工程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同时,应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作出评价。

   2  填埋场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3  填埋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污染物的防治与排放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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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2  填埋场应设置地下水本底监测井、污染扩散监测井、污染监测井。填埋场应进行水、气、土壤及噪声的本底监测和作业监测。监测井和采样点的布设、监测项目、频率及分析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和《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要求》GB/T 18772执行,填埋库区封场后应进行跟踪监测直至填埋体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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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3  填埋场环境污染控制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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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4  填埋场使用杀虫灭鼠药剂时应避免二次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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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5  填埋场应设置道路行车指示、安全标识、防火防爆及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志。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该条,详见新规《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规范》GB 55012-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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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6  填埋场的劳动卫生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和《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 12801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应结合填埋作业特点采取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作业人员健康的措施。填埋作业人员应每年体检一次,并应建立健康登记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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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工程施工及验收

16  工程施工及验收

16.0.1  填埋场工程施工前应根据设计文件或招标文件编制施工方案,准备施工设备及设施,合理安排施工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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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2  填埋场工程应根据工程设计文件和设备技术文件进行施工和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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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3  填埋场工程施工变更应按设计单位的设计变更文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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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4  填埋场各项建筑、安装工程应按现行相关标准及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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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5  施工安装使用的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相关标准及设计要求;对国外引进的专用填埋设备与材料,应按供货商提供的设备技术规范、合同规定及商检文件执行,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相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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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6  填埋场工程验收除应按国家规定和相应专业现行验收标准执行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基处理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的要求。

   2  垃圾坝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的要求。

   3  防渗工程与地下水导排应符合本规范第8章的要求。

   4  防洪与雨污分流系统应符合本规范第9章的要求。

   5  渗沥液收集与处理应符合本规范第10章的要求。

   6  填埋气体导排与利用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的要求。

   7  填埋场封场应符合本规范第13章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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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0869-2013

 附录A填埋库容与有效库容计算

附录A 填埋库容与有效库容计算

A.0.1 填埋库容采用方格网法计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将场地划分成若干个正方形格网,再将场底设计标高和封场标高分别标注在规则网格各个角点上,封场标高与场底设计标高的差值应为各角点的高度。

2 计算每个四棱柱的体积,再将所有四棱柱的体积汇总为总的填埋场库容。方格网法库容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hi1,hi2,hi3,hi4——第 i 个方格网各个角点高度(m);

V——填埋库容(m3);

a——方格网的边长(m);

n——方格网个数。

3 计算时可将库区划分为边长10m~40m的正方形方格网,方格网越小,精度越高。

4 可采用基于网格法的土方计算软件进行填埋库容计算。

A.0.2 有效库容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1 有效库容为有效库容系数与填埋库容的乘积,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V'——有效库容(m3);

V——填埋库容(m3);

ζ ——有效库容系数。

2 有效库容系数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I1——防渗系统所占库容系数;

I2——覆盖层所占库容系数;

I3——封场所占库容系数。

3 防渗系统所占库容系数I1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A1——防渗系统的表面积(m2);

h1——防渗系统厚度(m);

V——填埋库容(m3)。

4 覆盖层所占库容系数I2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平原型填埋场黏土中间覆盖层厚度为30cm,垃圾层厚度为10m~20m时,黏土中间覆盖层所占用的库容系数I2可近似取1.5%~3%。

2) 日覆盖和中间覆盖层采用土工膜作为覆盖材料时,可不考虑I2的影响,近似取0。

5 封场所占库容系数I3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A2T——封场堆体顶面覆盖系统的表面积(m2);

h2T——封场堆体顶面覆盖系统厚度(m);

A2S——封场堆体边坡覆盖系统的表面积(m2);

h2S——封场堆体边坡覆盖系统厚度(m);

V——填埋库容(m3)。

 附录B渗沥液产生量计算方法

附录B 渗沥液产生量计算方法

B.0.1 渗沥液最大日产生量、日平均产生量及逐月平均产生量宜按下式计算,其中浸出系数应结合填埋场实际情况选取。

式中:Q——渗沥液产生量(m3/d);

I——降水量(mm/d)。当计算渗沥液最大日产生量时,取历史最大日降水量;当计算渗沥液日平均产生量时,取多年平均日降水量;当计算渗沥液逐月平均产生量时,取多年逐月平均降雨量。数据充足时,宜按20年的数据计取;数据不足20年时,可按现有全部年数据计取;

C1——正在填埋作业区浸出系数,宜取0.4~1.0,具体取值可参考表B.0.1。

表B.0.1 正在填埋作业单元浸出系数C1取值表

注:若填埋场所处地区气候干旱、进场生活垃圾中有机物含量低、生活垃圾降解程度低及埋深小时宜取高值;若填埋场所处地区气候湿润、进场生活垃圾中有机物含量高、生活垃圾降解程度高及埋深大时宜取低值。

A1——正在填埋作业区汇水面积(m2);

C2——已中间覆盖区浸出系数。当采用膜覆盖时宜取(0.2~0.3)C1生活垃圾降解程度低或埋深小时宜取下限,生活垃圾降解程度高或埋深大时宜取上限;当采用土覆盖时宜取(0.4~0.6)C1(若覆盖材料渗透系数较小、整体密封性好、生活垃圾降解程度低及埋深小时宜取低值,若覆盖材料渗透系数较大、整体密封性较差、生活垃圾降解程度高及埋深大时宜取高值);

A2——已中间覆盖区汇水面积(m2);

C3——已终场覆盖区浸出系数,宜取0.1~0.2(若覆盖材料渗透系数较小、整体密封性好、生活垃圾降解程度低及埋深小时宜取下限,若覆盖材料渗透系数较大、整体密封性较差、生活垃圾降解程度高及埋深大时宜取上限);

A3——已终场覆盖区汇水面积(m2);

C4——调节池浸出系数,取0或1.0(若调节池设置有覆盖系统取0,若调节池未设置覆盖系统取1.0);

A4——调节池汇水面积(m2)。

B.0.2 A1A2A3随不同的填埋时期取不同值,渗沥液产生量设计值应在最不利情况下计算,即在A1A2A3的取值使得Q最大的时候进行计算。

B.0.3 当考虑生活管理区污水等其他因素时,渗沥液的设计处理规模宜在其产生量的基础上乘以适当系数。

 附录C调节池容量计算方法

附录C 调节池容量计算方法

C.0.1 调节池容量可按表C.0.1进行计算。

表C.0.1 调节池容量计算表

注:表C.0.1中将1~12月中C >0的月渗沥液余量累计相加,即为需要调节的总容量。

C.0.2 逐月渗沥液产生量可根据本规范附录B中式(B.0.1)计算,其中 I 取多年逐月降雨量,经计算得出逐月渗沥液产生量A1A12

C.0.3 逐月渗沥液余量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C——逐月渗沥液余量(m3);

A——逐月渗沥液产生量(m3);

B——逐月渗沥液处理量(m3)。

C.0.4 计算值宜按历史最大日降雨量或20年一遇连续七日最大降雨量进行校核,在当地没有上述历史数据时,也可采用现有全部年数据进行校核。并将校核值与上述计算出来的需要调节的总容量进行比较,取其中较大者,在此基础上乘以安全系数1.1~1.3即为所取调节池容积。

C.0.5 当采用历史最大日降雨量进行校核时,可参考下式计算:

式中:Q1——校核容积(m3);

I1——历史最大日降雨量(m3);

C1C2C3C4A1A2A3A4的取值同本规范附录B式(B.0.1)。

 附录D渗沥液处理工艺参考设计参数

附录D 渗沥液处理工艺参考设计参数

表D 渗沥液处理工艺参考设计参数

续表D

续表D

续表D

续表D

 附录E填埋气体产气量估算

附录E 填埋气体产气量估算

E.0.1 填埋气体产气量宜采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方法学模型,按下式计算:

式中:ECH4——在 x 年内甲烷产生量(t);

φ——模型校正因子;

OX——氧化因子;

16/12——碳转化为甲烷的系数;

F——填埋气体中甲烷体积百分比(默认值为0.5);

DOCF——生活垃圾中可降解有机碳的分解百分率(%);

MCF——甲烷修正因子(比例);

Wj,x——在 x 年内填埋的 j 类生活垃圾成分量(t);

DOCj—— j 类生活垃圾成分中可降解有机碳的含量,按重量(%);

j——生活垃圾种类;

x——填埋场投入运行的时间;

y——模型计算当年;

kj——j类生活垃圾成分的产气速率常数(1/年)。

E.0.2 参数的选择宜符合下列规定:

1 φ:因模型估算的不确定性,宜采用保守方式,对估算结果进行10%的折扣,建议取值为0.9。

2 OX:反映甲烷被土壤或其他覆盖材料氧化的情况,宜取值0.1。

3 DOCj:不同生活垃圾成分中可降解有机碳的含量,在计算时应对生活垃圾成分进行分类,不同生活垃圾成分的DOC取值宜符合表E.0.2-1的规定。

表E.0.2-1 不同生活垃圾成分的DOC取值

4 kj:生活垃圾的产气速率取值应考虑生活垃圾成分、当地气候、填埋场内的生活垃圾含水率等因素,不同生活垃圾成分的产气速率 k 取值宜符合表E.0.2-2的规定。

表E.0.2-2 不同生活垃圾成分的产气率 k 取值表

注:MAP为年均降雨量,PET为年均蒸发量。

5 MCF:填埋场管理水平分类及MCF取值应符合表E.0.2-3的规定。

表E.0.2-3 填埋场管理水平分类及MCF取值表

6 DOCF: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指南提供的经过异化的可降解有机碳比例的缺省值为0.77。该值只能在计算可降解有机碳时不考虑木质素碳的情况下才可以采用,实际情况应偏低于0.77,取值宜为0.5~0.6。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0869-2013

 本规范用词说明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T 5006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

《防洪标准》GB 50201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 12801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要求》GB/T 1877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混合填埋用泥质》GB/T 23485

《生活垃圾填埋场稳定化场地利用技术要求》GB/T 25179

《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CJJ 50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封场技术规程》CJJ 112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防渗系统工程技术规范》CJJ 113

《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气体收集处理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CJJ 133

《生活垃圾渗沥液处理技术规范》CJJ 150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岩土工程技术规范》CJJ 176

《垃圾填埋场用高密度聚乙烯土工膜》CJ/T 234

《垃圾填埋场用线性低密度聚乙烯土工膜》CJ/T 276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DL/T 621

《混凝土重力坝设计规范》DL 5108

《碾压式土石坝施工规范》DL/T 5129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 79

《土工试验规程》SL 237

《水利水电工程天然建筑材料勘察规程》SL 251

《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SL 274

《水利水电工程边坡设计规范》SL 386

 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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