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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信息模型基础平台技术标准[附条文说明]》CJJ/T 315-202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22-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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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市信息模型基础平台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basic platform of city information model

CJJ/T 315-2022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22年6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2022年 第12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信息模型基础平台技术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城市信息模型基础平台技术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T 315-2022,自2022年6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1月19日

   为推动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开展〈城市信息模型基础平台技术标准〉等7项标准编制工作的函》(建司局函标〔2020〕26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内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缩略语和代码;3.基本规定;4.平台架构和功能;5.平台数据;6.平台运维和安全保障。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

   中外建设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7号新疆大厦B座12层,邮编:100044)

   广州市建设科技中心

   奥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息中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遥感应用中心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州市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监测与研究中心

   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信息中心

   厦门市规划数字技术研究中心

   易智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建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设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

   于静 杨柳忠 王保森 马虹 张永刚 包世泰 王永海 王曦晨 樊静静 丁利 李鸿鹰 曹书兵 王洋 彭为民 彭进双 季珏 张婷 娄东军 唐柱鹏 吴元欣 陈彪 周宏文 李荣梅 乔长江 周玮莹 姚玲 黎嘉慧 郑建业 冯振华 赵昂 覃英峻 孙建龙 于文龙 龙凤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

   顾明 谢卫 王静 杨滔 王玉恒 李云贵 杜明芳 黄玉芳 宋雨伦

1总则

1

1.0.1 为规范城市信息模型基础平台建设,推动城市建设、管理数字化转型和高质量发展,提升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信息模型基础平台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

1.0.3 城市信息模型基础平台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缩略语和代码

2.1 术语

2  术语、缩略语和代码

2.1  

▼ 展开条文说明

2.1.1  国家级城市信息模型基础平台 basic platform for city information model/modeling at national level

   对全国城市信息模型基础平台建设、应用履行监测监督、通报发布、应急管理与指导等监督指导职能,与国家级其他政务系统、下级CIM基础平台联网互通实现业务协同、数据共享的城市信息模型基础平台,简称国家级平台。

2.1.2  省级城市信息模型基础平台 basic platform for city information model/modeling at provincial level

   纵向对接国家级平台的监督指导、业务协同、综合评价等应用,联通下级CIM基础平台,横向同省级其他政务系统对接、信息共享,具有重要数据汇聚、核心指标统计分析、跨部门数据共享和监测下级CIM基础平台运行状况等功能的城市信息模型基础平台,简称省级平台。

2.1.3  市级城市信息模型基础平台 basic platform for city information model/modeling at city level

   纵向对接省级平台、国家级平台,横向同市级其他政务系统对接,具有整合、管理或共享城市信息模型资源等功能,支撑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运营工作的基础性信息协同平台,简称市级平台。

2.1.4  元数据 metadata

   关于数据的数据,即数据的标识、覆盖范围、质量、时间和空间模式、空间参考系和分发等信息。

2.2 缩略语

2.2  缩略语

▼ 展开条文说明

   CIM(City Information Model/Modeling)城市信息模型

   BIM( 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Modeling)建筑信息模型

   GIS(Geographic Information System)地理信息系统

   WMS(Web Map Service)网络地图服务

   WMTS(Web Map Tile Service)网络瓦片地图服务

   WFS(Web Feature Service)网络要素服务

   WCS(Web Coverage Service)网络覆盖服务

   S3M(Spatial 3D Model)空间三维模型

   I3S(Indexed 3D Scene)索引三维场景

2.3 代码

2.3  

▼ 展开条文说明

   本标准中数据体系采用约束条件代码及说明如下:

   M代表必选,对应英文Mandatory,含义是必须具有的内容;

   C代表条件具备时必选,对应英文Conditional,含义是实际情况具备时应具有的内容;

   O代表可选,对应英文Optional,含义是可自行判断是否需要的内容。

3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CIM基础平台建设应统一管理CIM数据,提供数据和服务访问的接口,满足业务协同、信息联动和应用延伸的要求。

3.1.2  CIM基础平台建设应满足数据更新和服务扩展的要求。

▼ 展开条文说明

3.1.3  CIM基础平台和数据应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CGCS2000)或与之联系的城市独立坐标系,高程基准应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时间系统应采用公历纪元和北京时间。

▼ 展开条文说明

3.1.4  CIM基础平台建设和使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保密要求。

《城市信息模型基础平台技术标准[附条文说明]》CJJ/T 315-2022

3.2 国家级、省级、市级平台衔接关系

3.2  国家级、省级、市级平台衔接关系

3.2.1  CIM基础平台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平台,三级平台应实现网络联通、数据共享、业务协同。

3.2.2  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平台应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和运行管理机制,国家级、省级、市级平台纵向之间及与同级政务系统横向之间应建立衔接关系(图3.2.2),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监督指导:宜支撑监测监督、通报发布、应急管理与指导等应用;

   2  业务协同:宜支撑专项行动、重点任务落实和情况通报等应用;

   3  数据共享:国家级、省级、市级平台应与同级政务系统进行数据共享,以及实现跨平台的数据共享,数据内容宜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

4平台架构和功能

4.1 一般规定

4 平台架构和功能

4.1 一般规定

4.1.1 平台总体架构应包括自下而上的设施层、数据层和服务层,以及标准规范体系、运维与安全保障体系;三个层次中的上层对下层具有依赖关系,两大体系对三个层次具有约束关系。

4.1.2 平台设施层宜包括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处理、服务等基础软硬件及网络资源。

4.1.3 国家级和省级平台CIM数据层内容应符合本标准第5.5节规定,市级平台CIM数据层内容应符合本标准第5.6节规定。

4.1.4 平台建设应建立统一的标准规范,与国家和行业数据标准及技术规范衔接。

4.1.5 平台建设应按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政策和标准建立运行、维护、更新与安全保障体系,保障网络、数据、应用及服务的安全运行。

4.2 国家级平台和省级平台

4.2  国家级平台和省级平台

4.2.1  国家级平台和省级平台总体架构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信息技术 云计算 参考架构》GB/T 32399和《信息技术 云计算 平台即服务(PaaS)参考架构》GB/T 35301的要求(图 4.2.1)。

4.2.2  国家级平台和省级平台应具备重要数据汇聚、数据查询与可视化、统计分析、数据共享与交换、监测监督、运行管理和开发接口等功能。

4.2.3  数据汇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国家级平台和省级平台数据汇聚功能应包括数据获取、数据清洗、数据融合和数据资源编目等功能,应实现上下级平台、同级平台之间数据共享和信息协同;

   2  数据获取应通过接口方式获取资源调查、业务系统、工程建设项目等数据,宜获取其他渠道商业数据;

   3  数据清洗应具有多源异构数据转换、审核、比对校验、去重和纠错等功能;

   4  数据融合应具有数据信息分类、标识、关联,以及加载和入库等功能;

   5  数据资源编目应具备CIM信息资源编目、目录注册和目录发布等功能。

▼ 展开条文说明

4.2.4  数据查询与可视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国家级平台和省级平台应提供地名地址查询、空间查询、关键字查询、模糊查询、组合条件查询、要素查询、模型查询、模型元素查询、关联查询、多维度多指标统计、查询统计和结果输出等功能;

   2  国家级平台和省级平台应提供模型加载、集成展示、图文关联展示、分级缩放、可视化渲染、图形变换和场景管理等功能。

▼ 展开条文说明

4.2.5  国家级平台和省级平台应具备对CIM数据进行多维统计和分析的功能,宜包括从时间、空间、指标等维度定义统计分析模型,以报表和图表等形式进行可视化展示及结果导出。

4.2.6  数据共享与交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国家级平台和省级平台应支持跨部门数据共享与交换;

   2  国家级平台和省级平台跨部门数据共享应支持跨部门间联审业务,实现跨部门间业务协同;

   3  数据交换宜采用前置交换、在线共享或离线拷贝方式,其中前置交换应提供CIM数据交换参数设置、数据检查、交换监控、消息通知等功能;在线共享应提供服务浏览、服务查询、服务订阅和数据上传下载等功能。

▼ 展开条文说明

4.2.7  国家级平台和省级平台应具备对下级平台远程监测监督的功能,应支持对下级平台的无缝调入,支持对下级平台运行机制、运行状况的监测监督。

4.2.8  国家级平台和省级平台运行应提供组织机构管理、角色管理、用户管理、统一认证、平台监控和日志管理等功能。

▼ 展开条文说明

4.2.9  开发接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平台宜提供开发接口(API)和软件开发工具包(SDK),应提供开发指南或示例等说明文档;

   2  平台开发接口宜采用网络应用程序接口(Web API),宜包括下列类别:

     1)资源访问类:提供CIM元数据、模型信息查询、目录服务接口、服务配置和融合,实现信息资源的发现、检索和管理;

     2)地图类:提供不同级别不同尺度CIM调用、加载、渲染和场景漫游,提供属性查询和符号化等功能;

     3)事件类:CIM场景交互中可侦听和触发的事件;

     4)控件类:CIM基础平台中常用功能控件调用;

     5)数据交换类:CIM元数据查询、模型预览、授权访问、上传、下载和转换等功能;

     6)数据分析类:按空间、时间和属性等多维度数据对比分析,大数据挖掘分析;

     7)平台管理类:提供用户认证、资源授权和申请审核等管理功能。

4.3 市级平台

4.3  市级平台

4.3.1  市级平台总体架构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信息技术 云计算 参考架构》GB/T 32399和《信息技术 云计算 平台即服务(PaaS)参考架构》GB/T 35301的要求(图4.3.1)。

4.3.2  市级平台应具备数据汇聚与管理、场景配置、数据查询与可视化、数据共享与交换、分析应用、运行与服务及开发接口等功能。

4.3.3  数据汇聚与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市级平台数据汇聚与管理宜包括数据汇聚、数据管理及数据交换;

   2  市级平台应提供二维、三维GIS数据、建筑信息模型、物联网感知数据和其他三维模型数据汇聚的能力,实现模型检查入库、碰撞检测、版本管理、模型轻量化、模型抽取、模型比对与差异分析等功能;

   3  市级平台应提供资源目录管理、元数据管理、数据清洗、数据转换、数据导入导出、数据更新、专题制图、数据备份与恢复等功能。

▼ 展开条文说明

4.3.4  市级平台应针对不同应用场景提供不同模型、图形等组合,实现场景配置功能。

4.3.5  数据查询与可视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市级平台应提供地名地址查询、空间查询、关键字查询、模糊查询、组合条件查询、要素查询、模型查询、模型元素查询、关联查询、多维度多指标统计、查询统计和结果输出等功能;

   2  市级平台应提供模型加载、集成展示、图文关联展示、分级缩放、平移、旋转、飞行、定位、批注、剖切、几何量算、体块比对、卷帘比对、多屏比对、透明度设置和模型细度设置等功能;

   3  市级平台应具备模型数据加载、可视化渲染、图形变换、场景管理、相机设置、灯光设置、特效处理和交互操作等能力。

▼ 展开条文说明

4.3.6  数据共享与交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市级平台应支持跨部门数据共享功能;

   2  市级跨部门数据共享应支持部门间CIM数据共享与汇聚;

   3  市级平台跨部门数据共享应支持跨部门间联审业务,实现跨部门间业务协同;

   4  数据交换宜采用前置交换、在线共享或离线拷贝方式。前置交换应提供CIM数据的交换参数设置、数据检查、交换监控、消息通知等功能;在线共享应提供服务浏览、服务查询、服务订阅和数据上传下载等功能。

▼ 展开条文说明

4.3.7  分析应用宜提供缓冲区分析、叠加分析、空间拓扑分析、通视分析、视廊分析、天际线分析、绿地率分析和日照分析等功能。

▼ 展开条文说明

4.3.8  运行与服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市级平台运行应提供组织机构管理、角色管理、用户管理、统一认证、平台监控、日志管理等功能,以及CIM数据服务、功能和接口的注册、授权和注销等;

   2  市级平台服务宜具备CIM服务发布、服务聚合、服务代理、服务启动停止、服务调用、服务监控、访问控制和负载均衡等能力。

▼ 展开条文说明

4.3.9  开发接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市级平台应提供丰富的开发接口或开发工具包支撑CIM应用,应提供开发指南或示例等说明文档;

   2  市级平台开发接口宜采用网络应用程序接口或软件开发工具包等形式,应包括下列类别:

     1)资源访问类:提供CIM元数据、模型信息查询、目录服务接口、服务配置和融合,实现信息资源的发现、检索和管理;

     2)项目类:管理CIM应用的工程建设项目全周期信息,包含信息查询、进展跟踪、编辑、模型与资料关联等操作;

     3)地图类:提供不同级别不同尺度CIM、调用、加载、渲染和场景漫游,提供属性查询、符号化等功能;

     4)三维模型类:提供三维模型的资源描述、调用与交互操作;

     5)BIM类:针对模型信息查询、剖切、开挖、绘制、测量、编辑等操作和分析接口;

     6)控件类:CIM基础平台中常用功能控件的调用;

     7)数据交换类:CIM元数据查询、模型预览、授权访问、上传、下载和转换等功能;

     8)事件类:CIM场景交互中可侦听和触发的事件;

     9)实时感知类:物联感知设备定位、接入、解译、推送与调取;

     10)数据分析类:按空间、时间、属性等多维度数据对比分析,大数据挖掘分析;

     11)模拟推演类:基于CIM的典型应用场景过程模拟、情景再现、预案推演;

     12)平台管理类:提供用户认证、资源授权和申请审核等管理功能。

5平台数据

5.1 一般规定

5  平台数据

5.1  一般规定

5.1.1  纳入各级平台管理的各类CIM数据应按标准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组织,应生成相应元数据和资源目录。

▼ 展开条文说明

5.1.2  城市信息模型数据应存入各级平台的数据库集中管理、更新和共享应用。

▼ 展开条文说明

《城市信息模型基础平台技术标准[附条文说明]》CJJ/T 315-2022

5.2 数据建库

5.2 数据建库

5.2.1 数据建库应包括数据预处理、数据检查、数据入库和入库后处理等步骤。

5.2.2 数据预处理按数据库存储要求应收集并整理成果数据与元数据等,并对入库前成果数据进行坐标转换、数据格式转换或属性项对接转换等处理。

5.2.3 数据检查应包括完整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检查,检查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二维要素应检查几何精度、坐标系和拓扑关系,应检查其属性数据和几何图形一致性、完整性等内容;

2 三维模型应检查包括数据目录、纹理贴图、坐标系、偏移值等完整性和模型对象划分、名称设置、贴图大小和格式等规范性;

3 BIM数据应检查模型精确度、准确性、完整性和图模一致性,规范模型命名、拆分、计量单位、坐标系及构件的命名、颜色、材质表达。

5.2.4 CIM数据入库应选择合适的方式,矢量和栅格数据入库宜采用分区、分层或分幅方式,三维模型和建筑信息模型入库宜采用分区或分块的方式,其他相关数据入库宜采用分幅或分要素方式。

5.2.5 数据入库后处理内容宜包括逻辑接边、物理接边、拓扑检查与处理、唯一码赋值、数据索引创建、影像金字塔构建、切片与服务发布等。

5.3 数据更新

5.3 数据更新

5.3.1 CIM数据应制定更新维护机制,宜采用要素更新、专题更新、局部更新和整体更新等方式。

5.3.2 更新数据的坐标系统和高程基准应与原有数据坐标系统和高程基准相同,精度不应低于原有数据精度。

5.3.3 几何数据和属性数据应同步更新,并应保持相互之间关联,数据更新后应同步更新数据库索引及元数据。

5.3.4 数据更新时应符合原有数据分类编码和数据结构要求,应保证新数据正确的空间拓扑关系。

5.4 数据共享与服务

5.4  数据共享与服务

5.4.1  C1M数据共享内容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保密规定,宜通过CIM基础平台安全共享。

▼ 展开条文说明

5.4.2  CIM数据宜采用标准或公开数据格式进行交换共享。

▼ 展开条文说明

5.4.3  CIM矢量、栅格数据等宜采用WMS、WMTS、WFS、WCS等标准发布服务,三维模型、倾斜摄影模型和BIM等宜采用S3M、3D-Tiles、I3S等标准发布服务。

▼ 展开条文说明

5.5 国家级和省级平台数据库

5.5  国家级和省级平台数据库

▼ 展开条文说明

5.5.1  国家级和省级平台数据库应包括CIM成果、资源调查、业务系统、工程建设项目等数据,来源应包含同级政务系统和下级CIM平台,数据内容宜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要求。

5.5.2  CIM成果数据应包括CIM 1级、2级模型成果数据,宜包括重点城市的CIM 3级模型成果数据,并根据实际需要拓展数据内容。

5.5.3  资源调查数据宜包括房屋普查、市政设施普查数据等。

5.5.4  业务系统数据宜包括建筑行业企业/人员资质审批、房地产市场监管、工程勘察设计统计信息和大型公建能耗管理等数据。

5.5.5  工程建设项目数据宜包括立项用地规划许可数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数据、施工许可数据和竣工验收数据等。

5.6 市级平台数据库

5.6  市级平台数据库

▼ 展开条文说明

5.6.1  市级平台数据库应包括CIM成果数据、工程建设项目数据、时空基础数据、资源调查数据、规划管控数据、公共专题数据和物联感知数据,数据内容宜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要求,并可根据实际需要拓展。

5.6.2  CIM成果数据宜包括工程建设项目报批和加工整理等形成的CIM 1级~7级模型成果数据;CIM源数据宜包括时空基础、资源调查、规划管控等数据;关联数据宜包括公共专题数据和物联感知数据。

5.6.3  工程建设项目数据宜包括立项用地规划许可数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数据、施工许可数据和竣工验收数据等。

5.6.4  时空基础数据宜包括行政区、测绘遥感数据及三维模型等。

5.6.5  资源调查数据宜包括国土调查、地质调查、耕地资源、水资源、房屋普查和市政设施普查等数据。

5.6.6  规划管控数据宜包括开发评价、重要控制线和国土空间规划等数据。

5.6.7  公共专题数据宜包括社会数据、法人数据、人口数据、兴趣点数据、地名地址数据和宏观经济数据等。

5.6.8  物联感知数据宜包括建筑、市政设施、气象、交通、生态环境等监测数据和城市安防数据。

《城市信息模型基础平台技术标准[附条文说明]》CJJ/T 315-2022

6平台运维和安全保障

6.1 平台环境

6  平台运维和安全保障

6.1  平台环境

6.1.1  CIM基础平台应充分共享已建政务基础设施资源,建立满足系统运行的软硬件环境,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平台应配备稳定的网络管理、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等基础软件,性能指标应根据实际需求确定;

   2  平台宜适用云计算中心提供的运行环境,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数据中心设计规范》GB 50174、《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GB/T 2887和《计算机场地安全要求》GB/T 9361的规定自建机房提供运行环境,宜按现行国家标准《国家电子政务网络技术和运行管理规范》GB/T 21061要求建设网络环境。

▼ 展开条文说明

6.1.2  CIM基础平台应建设满足平台部署运行、数据协同共享、数据安全可靠等需求的网络环境,形成纵向互通、横向互联的网络体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平台纵向网络应与国家级、省级、市级网络环境互通,不宜低于百兆光纤网,应能支撑CIM数据的管理和数据共享;

   2  平台横向网络应与本级电子政务网互联互通,宜为千兆光纤网,应能支撑本级数据交换与共享。

▼ 展开条文说明

6.2 平台运维

6.2  平台运维

6.2.1  CIM基础平台维护管理宜按现行国家标准《信息技术服务 运行维护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28827.1执行,应制定包含运行管理规定、平台维护操作规程等的平台运行维护机制,应建立专业、稳定的运维组织。

▼ 展开条文说明

6.2.2  CIM基础平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安全运维管理指南》GB/T 36626的规定,宜制定平台安全运维策略和安全运维规程,宜建立安全运维支撑系统。

▼ 展开条文说明

6.3 安全保障

6.3  安全保障

6.3.1  CIM基础平台安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计算机信息系统 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GB 17859、《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要求》GB/T 20269、《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基础安全技术要求》GB/T 20270、《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通用安全技术要求》GB/T 20271和《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 22239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平台应制定安全防护策略、安全管理措施;

   2  平台建设应综合评估安全风险,确定安全域,设计安全方案,开展等保定级和等保备案,应根据不同安全域确定安全保护等级;

   3  平台建设应对数据进行等级划分,根据分级结果划定安全保护等级及制定相应的安全保密方案;

   4  平台建设应建立物理安全、主机安全、网络安全、应用安全、数据安全等构成的安全保障体系;

   5  平台应采取统一身份认证及单点登录、权限管理、安全认证、系统日志、安全审计等措施;

   6  平台应执行信息产生、处理、传输、存储和载体销毁全过程中的国家保密标准。

▼ 展开条文说明

6.3.2  数据采集安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GB/T 35273、《公共安全重点区域视频图像信息采集规范》GB 37300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

6.3.3  数据传输和交换安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GB/T 28181、《物联网信息交换和共享》GB/T 36478、《信息安全技术 物联网数据传输安全技术要求》GB/T 37025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

6.3.4  数据存储和备份安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信息技术云数据存储和管理 第1部分:总则》GB/T 31916.1、《信息技术 备份存储 备份技术应用要求》GB/T 36092、《信息安全技术 云存储系统安全技术要求》GA/T 1347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

 附录A国家级和省级平台数据内容

附录A 国家级和省级平台数据内容

 附录B市级平台数据内容

 本标准用词说明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1 《数据中心设计规范》GB 50174

2 《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GB/T 2887

3 《计算机场地安全要求》GB/T 9361

4 《计算机信息系统 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GB 17859

5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要求》GB/T 20269

6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基础安全技术要求》GB/T 20270

7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通用安全技术要求》GB/T 20271

8 《国家电子政务网络技术和运行管理规范》GB/T 21061

9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 22239

10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GB/T 28181

11 《信息技术服务 运行维护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28827.1

12 《信息技术 云数据存储和管理 第1部分:总则》GB/T 31916.1

13 《信息技术 云计算 参考架构》GB/T 32399

14 《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GB/T 35273

15 《信息技术 云计算 平台即服务(PaaS)参考架构》GB/T 35301

16 《地理信息兴趣点分类与编码》GB/T 35648

17 《信息技术 备份存储 备份技术应用要求》GB/T 36092

18 《物联网 信息交换和共享》GB/T 36478

19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安全运维管理指南》GB/T 36626

20 《信息安全技术 物联网数据传输安全技术要求》GB/T 37025

21 《公共安全重点区域视频图像信息采集规范》GB 37300

22 《信息安全技术 云存储系统安全技术要求》GA/T 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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