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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集贸市场规划设计标准[附条文说明]》CJJ/T 87-2020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2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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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乡镇集贸市场规划设计标准
Standard for market planning of town and township
CJJ/T87-2020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20年10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2020年第103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
《乡镇集贸市场规划设计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乡镇集贸市场规划设计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T87-2020,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原行业标准《乡镇集贸市场规划设计标准》CJJ/T87-2000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4月16日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4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169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集贸市场类别和用地指标;4.集贸市场布设与选址;5.集贸市场规划设计与改造;6.集贸市场配套设施规划。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对集贸市场的内涵与适用范围进行了调整;2.调整了集贸市场的类别划分与配套指标;3.增加了现代物流体系的要求与内容。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乡镇集贸市场规划设计标准》编制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四川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河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常州市规划设计院
                                 沈阳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冯新刚 李霞 周丹 鲍巧玲 陈懿 李慧栋 刘铭 毛兵 宋文杰 刘雨佳 王迎 熊胜伟 张金华 夏雨 张建军 高峰 衡姝 武毅娜 陈大维 王迪 王璐 郭星 刘晓峰 周颖 苑静静 王正鹏 李晓宇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毛其智 李兵弟 葛学礼 何芩 冷红 刽艳丽 荣玥芳 武凤文 王刘辉 虞文军

编制说明
 
    《乡镇集贸市场规划设计标准》CJJ/T87-2020,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0年4月16日以第103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标准是在《乡镇集贸市场规划设计标准》CJJ/T87-2000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原标准的主编单位是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村镇规划设计研究所,参编单位是河北省村镇建设研究会、浙江省村镇建设研究会、四川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黑龙江省村镇建设研究所、云南省村镇建设研究会、新疆自治区村镇建设研究会,主要起草人是任世英、赵柏年、杨斌辉、孟祥书、廖先贵、丛树京、张铭彝、朱信义,参加人员是吴铁、丁家华、邹永安、丁伯昂、刘伟业、朱英杰、杨赋、李秀淼、尹庆祥、许晓燕、李光明。
    本标准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参考了大量国内已有的相关法规、技术标准,征求了专家、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对于原标准以及标准修订的意见,确定了各项技术要求。
    为便于广大规划设计、管理、科研、学校等有关单位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乡镇集贸市场规划设计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1总则

1.0.1 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传承地方特色,科学合理地进行乡镇集贸市场的规划与设计,方便居民生活,促进商品流通,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地区商业网点专项规划中的乡镇集贸市场的规划与设计。
1.0.3 乡镇集贸市场规划应纳入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并与其他商业设施统筹规划。
1.0.4 乡镇集贸市场的规划与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1 乡镇集贸市场对于乡镇的城镇化发展至关重要,很多乡镇是先有集贸市场再有的城镇。乡镇集贸市场又是最能代表一个城镇烟火气息的地方,传统集市留在无数人脑海里的,除了琳琅满目的商品、美味的小吃,还有热火朝天的讨价还价、街头巷尾的香味、此起彼伏的叫卖声。时代在进步,城市大型商超的迅速发展以及电子商务的普及,使得乡镇集贸市场不复往日热闹。很多市场给环境带来不利影响,集贸市场的“乱、脏、占道、扰民、治安差”愈演愈烈,市场建筑、内部环境与周边环境不协调,有的甚至成为环境治理的顽疾。但人们享受时代的进步,也怀念遗失的美好,调研中很多居民表示“逛集市是一种生活方式,喜欢跟朋友一起到市场转转,跟熟悉的摊贩聊聊天”,集贸市场仍是乡镇文化的载体之一。如何解决集贸市场秩序混乱、环境不佳、消防隐患等问题,按照交易与交往并存、效率与活力并重、传统与现代并举的规划理念和导向,恢复集贸市场的活力和魅力,重塑集贸市场的地域和文化特色,是本标准修订工作的重点。
    原标准于2000年颁布,执行多年以来,为我国乡镇集贸市场的规划建设提供了依据。为适应国家镇、乡、村庄发展宏观背景的变化,落实2008年1月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国家新时期“城乡统筹、乡村振兴”的战略要求,需要重新对集贸市场的内涵与适用范围进行调整,衔接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对集贸市场的类别划分与配套指标进行调整,对原标准作出修订。
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提出镇总体规划需要确定公共服务设施,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活服务设施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中将集贸市场纳入公共设施用地(C6)的范畴;商业网点规划要求确定包括集贸市场在内的商业网点体系规划和总体布局。为与国家法律、标准相衔接,本标准将适用范围调整为“适用于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地区商业网点专项规划中的乡镇集贸市场规划与设计”。
1.0.3 新设的集贸市场应按本标准规定执行,老旧集贸市场应加强更新改造和利用,因历史原因未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市场,可逐步调整。
 

2术语

2.0.1 乡镇集贸市场 market of town and township
    在县城以外建制镇、乡和村庄的行政辖区范围内,为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求,主要用于各类农产品、农副产品、日用百货等现货商品,定期或长期进行商品交易的场所,不包括批发市场。简称集贸市场。
2.0.2 固定市场 independent land-occupying market
    具有独立用地的集贸市场。
2.0.3 临时市场 non-independent land-occupying market
    不独立占地,利用广场、路边、空地等空间设置,定期或不定期聚集的集贸市场。
2.0.4 露天市场 open-air market
    无主体建筑物的集贸市场。
2.0.5 厅棚型市场 semi-indoor/indoor market
    独立占地,采用室内或半室内空间形式,建筑跨度一般较大,主体建筑1层为主的集贸市场。
2.0.6 商业街型市场 market street
    独立占地,以沿街建筑形式组织,一般按经营商品类别分区布局并具备一定规模的集贸市场。
2.0.7 商超型市场 store market
    独立占地,具备一定规模,采用室内集中布局的集贸市场。
2.0.8 服务人口 serving population
    集贸市场服务范围内的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总数,单位为人。

条文说明

2.0.1 结合调研情况,乡镇集贸市场除了经营销售“各类农产品、农副产品、日用百货等现货商品”还包括一些餐饮、美容等功能,因为涉及内容较多,术语中只列出主要功能。
    本标准中的集贸市场不包括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的概念经历了由“大而全”向“小而专”的演变过程。早期的集贸市场是个笼统的概念,包含了批发市场和专业市场在内的各类商品交易场所。2000年以后,随着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部分集贸市场演变为批发市场、区域商贸中心。这些商贸中心年成交额在上百亿元以上,辐射范围达数十个省市,在商品品类、交易主体、管理主体、经营方式、配套功能等方面与传统集贸市场产生本质的差别:集贸市场向特色化、大众服务化发展,民生倾向性趋势明显;批发市场向专业化、区域服务化发展,统一管理、独立法人趋势明显。本标准主要为民生服务型的集贸市场提供规划建设指引,因此未将批发市场纳入标准指引范围。
    本标准中的集贸市场包括农贸市场,但也不仅限于农贸市场,因为农贸市场不足以承载地域文化与传统生活方式的传承,难以承载乡村旅游体验、娱乐消遣等镇(乡)、村庄产业的发展,也难以促进下乡商品交流会等支农惠农政策的实施。
    在该条术语之后,明确“乡镇集贸市场”简称“集贸市场”。
2.0.2、2.0.3 固定市场是集贸市场的一种类型,主要强调有独立用地的市场。从位置来讲,包括在建成区内设置的市场,也包括为了降低对居住环境的干扰,在建成区外围设置的市场;从商品品类来讲,包括综合型市场,也包括以农副产品为主的农贸市场;从聚集时间来看,可以是每日市场、“间日集”等定期市场,也可以是早晚市等定时集市。
    临时市场也是集贸市场的一种类型,指不独立占地的市场,包括乡村地区在广场、路边、空地定期或不定期聚集的集贸市场,也包括马路市场和利用闲置建筑改造利用的集贸市场。马路市场占用道路经营,不应是城乡规划技术规范鼓励的行为和做法,但就实地调研情况看,目前马路市场在中西部地区大量存在,未来在一些欠发达地区仍将持续存在一定时间,本标准将马路市场纳入临时市场予以指导,主要对其选址、安全防灾、配套设施等方面提出基本要求。
2.0.4~2.0.7 露天市场可以是固定市场,也可以是临时市场。厅棚型市场、商业街型市场、商超型市场均是固定市场的空间形式。商业街型市场指在独立用地上,以沿街建筑形式组织的集贸市场,与乡镇中沿道路布局的商业街不同。商超型市场多为2层及以上的商业综合体的建筑形式,用地较为集约节约。

3集贸市场类别和用地指标

3.1 集贸市场类别和规模分级

3.1.1 集贸市场的类别可按占地情况分为固定市场、临时市场,并可按空间形式分为露天市场、厅棚型市场、商业街型市场、商超型市场。
3.1.2 集贸市场确定类别及规模应统筹区域经济发展水平、服务人口规模、风俗习惯、出行方式等因素。
3.1.3 集贸市场的规模,按照用地面积,可分为小型、中型、大型、特大型四级,其规模分级应符合表3.1.3的规定。
表3.1.3 乡镇集贸市场分级
表3.1.3 乡镇集贸市场分级

条文说明
 
3.1.1 本标准提出的集贸市场的类别基于原标准做了调整,主要包括:因集贸市场不包括批发市场和专业市场,故不再保留原标准按照商品交易类别和经营方式的分类;因集贸市场的服务范围涵盖镇区、镇域内外,故不再保留按照服务范围的分类内容。
    本标准从两个方面对集贸市场进行分类:
    1 根据集贸市场的占地情况分为固定市场和临时市场,重点对固定市场的用地规模、布设选址、规划设计、安全防灾、设施配套等进行规划引导,加强对临时市场的选址、安全防灾、设施配置等规划建设管理进行引导。
    2 根据集贸市场的空间形式进行分类,进一步指引各空间形式市场的人均用地面积、建筑设计、设施配套等内容。
3.1.2 集贸市场类别和规模的选择地域差异较大。例如河北省临时市场较多,露天市场占市场总数的70%;北京市固定市场较多,空间形式多为露天型和厅棚型;江浙地区和四川省新建市场空间形式多为商超型和厅棚型。市场规模的南北差异也较大,北方市场规模一般都比较大。
3.1.3 为满足市场规划设计、安全防灾、设施配套的要求,本标准按照用地面积进行规模分级,以便于与相关标准规范相衔接。临时市场(尤其是使用现有建筑、广场等空间进行复合利用的)可参照该分级标准。

3.2 集贸市场规模预测和用地指标

3.2.1 集贸市场规模预测的期限应与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规划期限相一致。
3.2.2 集贸市场的用地规模应以节约集约为原则,以规划预测的服务人口为依据,结合集贸市场的类别确定规划指标。用地面积应为人均市场用地面积与服务人口数的乘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固定市场人均市场用地面积宜为0.1㎡~0.5㎡。其中,露天市场、厅棚型市场、商业街型市场人均市场用地面积宜为0.2㎡~0.5㎡;商超型市场人均市场用地面积宜为0.1㎡~0.3㎡。
    2 临时市场的用地规模可根据实际需求及场地条件确定用地指标。
    3 当同时设置固定市场和临时市场时,固定市场的用地规模应依据临时市场设置情况和所占比例进行相应折减。

条文说明

3.2.1 为与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相衔接,集贸市场规模预测的期限应与集贸市场所在地的镇、乡、村庄规划期限相一致。
3.2.2 本标准对“服务人口”、“日入集人数”、“辐射范围”、“年成交额”四个因素与集贸市场的用地规模进行相关分析,“服务人口”的相关性最高。且“服务人口”与“平集日入集人次”两指标间具有较强的相关性,市场的服务人口规模越大,平集日入集人次就越多,用“服务人口”可以替代“平集日入集人次”。“服务人口”的数据具有可获取性高、准确度高、便于统计的优点,故本标准选用“服务人口”为依据,确定集贸市场的用地规模。
    服务人口依据合理的服务范围内的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总数计算得出:位于镇区的集贸市场,服务范围多为镇域,服务人口为镇域人口;大城市周边的镇、辐射带动能力强的镇、旅游型镇的集贸市场,服务范围为镇域、周围乡镇和域外旅游人口,服务人口多为镇域人口与一定比例的周围乡镇人口、旅游人口的总数;位于乡、村的集贸市场,服务范围多为乡域和村庄,服务人口多为乡域、村庄人口。调研显示,建制镇的镇域人口规模普遍较小,约80%的建制镇镇域人口在1万~6万之间,镇市场平均服务人口在2万~3万,大城市市郊的集贸市场服务人口多,北京约为5万~7万。一个镇设置有几处集贸市场的,镇市场、乡市场、村庄市场的服务人口具有重叠性。
    通过集贸市场用地面积、人均市场用地面积、服务人口的回归预测分析,三者之间具有显著的线性关系,但人均市场用地面积的取值受集贸市场的空间形式、所在地的行政区划、集期、南北方差异影响明显,确定“人均市场用地指标”具有一定的波动区间。调研显示,露天市场、厅棚型市场、商业街型市场人均用地面积大,商超型市场用地集约、人均用地面积小。采用现代物流体系的集贸市场,考虑到集贸市场在仓储、保管以及配送等方面用地面积的增加,人均用地面积可取高值。
    临时市场(尤其是使用现有建筑、广场等空间设置的),虽然用地复合利用,但在功能上替代了固定市场的部分职能,因此固定市场用地要依据临时市场的设置情况和所占比例进行相应折减。

4集贸市场布设与选址

4.1 集贸市场布设

4.1.1 集贸市场布设应结合当地地理环境、经济发展状况、城镇化发展水平、现代物流体系发展需求,根据服务人口规模和服务半径,在县(市、区)域内统筹布局,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镇域范围内至少应设置一处集贸市场;现状具备一定规模和特色的集贸市场,宜予以保留;历史上长期或曾经设有集贸市场的乡镇,宜优先设置集贸市场。
    2 集贸市场的服务半径宜小于30min出行时间,具体数值可根据当地主要出行工具及地形条件确定。
    3 对于交通便捷、人口密集的镇(乡)、村庄,宜优先设置集贸市场,并宜多个村庄共建共享。
    4 对于旅游资源丰富、特色农产品丰富的镇(乡)、村庄,宜优先设置集贸市场。
4.1.2 特大型和大型集贸市场、经济发达地区的集贸市场,其布设应符合现代物流体系对集贸市场区位、交通组织、配送半径以及服务范围等要求。

条文说明

4.1.1 本标准的镇包含县级市以及城市近郊区的建制镇,故将原标准的“县域”改为“县(市、区)域”。
    集贸市场的布设规划,应在县(市、区)域内统筹考虑,集贸市场的分布与县(市、区)域内的地理环境、经济发展状况、城镇化发展水平等密切相关,且受服务人口、服务半径等因素影响。调研显示,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人均购买力高,交通便利,服务半径随之扩大,例如北京郊区有的集贸市场服务半径达到25km,而安徽省的集贸市场服务半径约为5km;北京郊区的集贸市场人均购买力、服务人口规模大,且“赶大集”的风俗浓厚,其集贸市场在镇(乡)域内有多处布设,每个镇(乡)驻地有一处固定市场,部分村庄也设置有固定市场。
    调研显示,每个镇至少有一处集贸市场,镇驻地是集贸市场的主要承载载体,乡市场、村庄市场是对镇市场的补充;因为镇市场的商品品类更为齐全,镇市场与乡市场、村庄市场服务范围有重叠,镇市场服务范围一般涵盖乡市场、村庄市场。
    现状具备一定规模和特色的集贸市场,宜予以保留;历史上长期或曾经设有集贸市场的乡镇,宜优先设置集贸市场。如河北省灵寿县燕川乡集市成立于1930年,至今已有90年历史,期间行政区划虽几经变化,但市场一直存在,赶集日人头攒动,虽设施简陋,但市场活跃,传统气息浓厚。北京青云店大集有百年历史,辐射范围达50km,尤其到了过年,到大集置办年货、感受传统年味的人潮攒动。
    调研显示,集贸市场出行时间在30min以内的比例为98%,30min~60min的为2%。考虑地区地形差异、发展差异,以出行时间为标准,根据当地主要出行工具、结合出行时间确定具体的服务半径更符合实际需求。
    本标准所指的交通便捷主要包括临近公路、高速等陆路交通的地段,部分大型、特大型市场需要依托铁路、水运运输。对于旅游资源丰富的镇(乡)、村庄,适宜结合旅游资源的开发,将集贸市场作为非物质文化传承的空间载体。
4.1.2 布设规划应对当地的物流发展趋势进行预测,对于有条件采用现代物流体系的地区,结合新型物流体系下集贸市场的配送半径和服务范围,在布设时要兼顾新型物流体系对集贸市场在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方面提出的新要求。

《乡镇集贸市场规划设计标准[附条文说明]》CJJ/T 87-2020

4.2 集贸市场选址

4.2.1 集贸市场选址应符合交通便利、有利于人流和物流的集散、确保内外交通顺畅安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与建成区公共服务设施联系方便且互不干扰的原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集贸市场不应跨越铁路布置,不应沿三级或三级以上公路两侧布置,不应占用交通性干路、桥头、码头、车站等交通量大的地段;在公路一侧布置的集贸市场应与公路保持20m以上的间距;位于建成区之外的集贸市场应与对外交通和生活性干路联系方便;位于建成区内的集贸市场可依托生活性道路进行布置。
    2 集贸市场应与教育、医疗机构等人员密集场所的主要出入口之间保持20m以上的距离,宜结合商业街和公共活动空间布局。
    3 固定市场不应与消防站相邻布局,临时市场、庙会等活动区域应规划布置在不妨碍消防车辆通行的地段。
    4 集贸市场应与燃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气化站等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保持50m以上的防火间距。应远离有毒、有害污染源,远离生产或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场所,防护距离不应小于100m。
    5 以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为主要商品类型的市场,宜独立占地,且应与住宅区之间保持10m以上的间距。
4.2.2 集贸市场选址应处理好与历史文化、自然景观要素之间的关系,不应影响和损害历史文化、自然景观环境。
4.2.3 乡和村庄的集贸市场选址应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
4.2.4 临时市场应作为公共服务项目,纳入政府规划,统一布局。应在镇(乡)、村规划区范围内统筹选址。应按照临时市场流动摊位的“绝对禁止区”、“相对禁止区”、“经营管理区”划分经营范围,并对经营时间提出要求。
4.2.5 临时市场宜根据实际情况,结合现有广场、路边、闲置空场地等开敞空间设置,分时复合利用。

条文说明

4.2.1 为方便居民生活,集贸市场选址的首要因素就是交通便利,为确保内外交通顺畅安全,应避免对外交通产生干扰,可临近高速公路出入口,有序引入人流、车流,但不得影响交通正常通行;集贸市场可在交通性道路单侧布置,但不得将市场出入口设置于交通性道路两侧。
    集贸市场是人流、货流、车流集聚的区域,选址时要减少对学校、医院等人口密集场所的干扰。应鼓励依托商业街和临近小广场等公共活动空间布局,充分利用商业街、小广场等公共空间的人气与活力。
    集贸市场应与危险性大的场所保持安全防护距离。
    以农产品为主要商品类型的集贸市场,因禽肉、生鲜、水产等的气味扰民,蔬菜、禽肉的垃圾、污水需独立清运,宜单独设立,加强与生活区的隔离,避免农产品市场的噪声、气味干扰居民正常生活。
4.2.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且乡、村庄多为农村集体土地,市场的选址应当充分尊重村民意愿。
4.2.4、4.2.5 临时市场用地复合、布局灵活,便于与商业街、小广场等公共空间一起构成乡村重要的社交空间,是地域文化与乡村传统生活方式传承的载体,也是小城镇和乡村地区的特色。既要鼓励分时复合利用现有广场、空地、闲置建筑设置临时市场,又要加强对临时市场的规划建设管理:一是加强经营范围的规划管控,按照流动摊位的“绝对禁止区”、“相对禁止区”、“经营管理区”指引临时市场的选址,并分别采取严管、控制和规范等管理策略,规划与管理相结合;二是加强经营时间的管控,引导临时市场有序、有限制地经营。

5集贸市场规划设计与改造

5.1 规划与场地设计

5.1.1 集贸市场规划设计应体现地域乡村特色,与周边用地功能、道路交通、空间环境等相协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规划设计应合理组织人流、货流、车流,结合周边环境,统筹布置人流集散通道和停车场地,创造安全、方便的市场环境。
    2 不同类别的商品应分类分区布置,以方便交易、利于管理、满足防疫要求;相互干扰的商品品类应分隔布置。
    3 规划设计宜统筹庙会、乡村文化活动、节令习俗庆典、下乡商品交流会等活动对场地的需求,增设公共交往空间,挖掘文化价值,提高集贸市场的综合利用率。
    4 规划设计应结合周边环境,统筹安排配套设施的位置。
    5 场地布局应利于集散,确保安全,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等的相关规定。
    6 市场出入口不应设置于交通性道路两侧。厅棚型市场、商业街型市场、商超型市场的主要入口宜设计为内凹式的广场空间,场地的面积和尺度应满足人员、车辆集散的要求。
    7 固定市场应设置不少于表5.1.1规定数量的独立出入口,每个独立出入口的净宽不应小于7m,净高不应小于4m。有条件的市场可按客货分流的要求,单独设置进出货物的出入口。临时市场所在地段应确保有2个以上不同方向的出入口与城镇道路相连,出入口宽度和净高应符合场地防灾疏散要求。
表5.1.1 集贸市场出入口数量
表5.1.1 集贸市场出入口数量
5.1.2 停车场的配置应以方便经营使用为前提,结合市场规模、购物出行特征、货物配送方式以及周边环境,合理配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场地,并应合理确定停车场的规模和数量。
5.1.3 采用现代物流体系的集贸市场,宜根据需求确定市场的建筑防火、安全疏散、出入口数量及其宽度与净高等要求。
5.1.4 滨水集贸市场应注重与滨水岸线的线型设计,建设走向宜与岸线一致,并应预留充足的公共空间和防洪排涝空间。
5.1.5 集贸市场的场地应利于排水,方便清洗,场地竖向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5.1.1 集贸市场是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求的具有一定公共服务职能的设施场所,其规划布局,既要满足当地居民的基本需求,又要符合当地的传统和地方特色。
    1 人流、货流、车流的组织,要针对买方和卖方分别进行考虑。
    2 集贸市场涉及的商品一般有食品类、农产品类、日用品类、纺织品类、服装鞋帽类、家用电器类、农资产品类等。食品类、农产品类与农资产品类宜相邻布置;纺织品类与服装鞋帽类宜相邻布置;生鲜商品应与其他业态商品分类分区布置,并符合当地的防疫要求。
    3 集贸市场是承载地域特色和传统文化的载体,要加强公共交往空间的设计,深度挖掘文化价值,承担乡村旅游、民俗旅游、支农惠农的功能,要根据集贸市场的定位为举办庙会、下乡交流会等活动预留空间。
    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等规范对于集贸市场和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的消防通道、防火间距、无障碍设施出入口等均提出了相应的要求,集贸市场的规划布局应符合规定。
    7 本标准重点针对固定市场出入口进行规定,独立出入口应满足专用运输功能和消防功能,其宽度不应小于7m,可与消防车道结合设置。临时市场中的露天市场是开放的市场,出入口可满足要求,临时市场中利用既有建筑改造的市场要确保有2个以上不同方向的出入口。
5.1.2 本标准不仅考虑买卖双方机动车、非机动车的停车要求,也考虑了大中型车配送的停车要求。

5.2 建筑设计

5.2.1 集贸市场的建筑设计与设施选型应满足相应的层高、采光、通风、环境卫生、防火与疏散等要求。
5.2.2 固定市场的建筑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厅棚型市场的厅棚应采用大跨度、大空间的钢架结构,层高不宜小于4m,有条件的地方层高宜在6m以上,以提升采光和通风条件。
    2 商业街型市场、商超型市场建筑应体现传承与创新,建筑风格、材质应传承传统文化和地域特色,满足现代使用需求。建筑体量宜适中,并应注重建筑细部设计,采用本土建筑材料。建筑内营业厅的疏散门应为平开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其净宽不应小于1.40m,且不应设置门槛。
    3 集贸市场内部通道应满足购物、经营和疏散要求,并应结合不同商品类型和市场空间形式进行设计。主通道宽度不应小于3m,购物通道宽度不应小于2m。
    4 集贸市场内部应合理布局各档口。生熟、干湿、鲜活经营区之间应满足卫生间距要求,并应设置有效的物理隔离。
5.2.3 建筑设计应从镇(乡)、村庄整体环境和形象出发,集贸市场建筑、屋顶、摊棚色彩宜采用具有地域特色的色彩,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露天市场应加强摊棚色彩的统一协调,可采用明亮的色调。
    2 厅棚型市场应重视屋顶的色彩设计,可采用缤纷鲜艳、明快生动的色彩,塑造热闹的商业氛围。
    3 商店型市场建筑色彩宜体现地域文化要素、具有标识性,临商业街布局的建筑其色彩宜与商业街整体相协调,独立布局的可采用标志性的色彩。
5.2.4 集贸市场的标识系统设计宜体现地域文化特色。

条文说明
 
5.2.1 考虑到设施选型与摊位指标有较强的市场主导因素,故本标准简化了原标准对于设施选型和摊位指标的规划设计内容。
5.2.2 集贸市场中的建筑设计要求、建筑设备、室内环境等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的规定。
    1 厅棚型市场层高宜适当提高,提升采光和通风条件,改变传统市场气味的干扰和昏暗的采光条件。
    2 商业街型市场、商超型市场建筑作为镇、乡、村重要的公共建筑,对于广大乡村的风貌塑造具有重要的引导作用,其建筑体量宜适中,要与相邻建筑尺度相协调;应注意建筑细部设计,加强传统建筑手法、技艺、材质及符号的应用,传承传统文化,体现本土特色;鼓励就地取材,选用本土建筑材料,体现乡土气息与现代感的结合。
    4 水产品区与其他食品加工经营区间距不应小于5m或设有效的物理隔离。食品档口距离卫生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m,其中,熟食等直接入口食品档口距离活禽档口和卫生间不应小于10m。设有屠宰点的集贸市场应做好安全隔离,屠宰点与其他档口的间距应不小于15m,并设置有效的物理隔离。
5.2.3 集贸市场色彩设计应从建成区整体环境、形象出发,商业街型市场、商超型市场建筑色彩应提取当地的标志性色彩,厅棚型市场屋顶可采用彩色玻璃、喷绘等绚丽色彩加以装饰,露天市场摊棚可采用统一的明亮色调,形成一定的视觉效果。
 
 

5.3 改造

5.3.1 老旧集贸市场应结合环境卫生、购物休憩、景观环境、现代物流和电子商务要求,加固建筑结构,改善环境质量,完善市场功能,并宜增设公共交往、文化传承空间,应解决交通拥堵,促进集贸市场有机更新。
5.3.2 集贸市场宜结合乡镇闲置用地及建筑,加以改造利用,盘活存量土地,保存乡镇记忆。

条文说明

5.3.1 既有老旧集贸市场最核心的问题就是与周边环境相互干扰、交通拥堵、停车困难、建设形象不佳、公共空间缺乏,要加强既有市场的更新改造与利用,改善建筑结构,提升通风采光效果,加强建筑立面或屋顶色彩改造,结合周边环境整治,提升周边环境,增建休憩广场空间,增设停车位,完善市场公共交往、文化传承的功能,解决交通拥堵等问题。
5.3.2 鼓励灵活利用既有建筑和公共空间设置临时市场,一是鼓励利用现有的废旧厂房等老建筑进行改造,加以利用设置临时市场;二是鼓励利用公共建筑的空闲时间,设置临时市场;三是有序、有限制地利用具有人气的广场、空地等公共空间,结合庙会、乡村文化活动、节令习俗庆典、下乡商品交流会等各类活动集聚人气,提升临时市场商业吸引力。

6集贸市场配套设施规划

6.1 一般规定

6.1.1 集贸市场配套设施按其使用性质可分为服务设施、安全防灾设施、物流仓储设施、环卫设施、公用工程设施五类,固定市场配套设施的配置应符合表6.1.1的规定。
表6.1.1 固定市场主要配套设施配置项目
表6.1.1 固定市场主要配套设施配置项目
    注:表中●为应设的项目;○为可设的项目。
6.1.2 新建固定市场的配套设施建设水平,应与市场的类型、规模等相对应,并应与市场主体同步建设、同时投入使用。老旧固定市场应逐步完善设施配套,改善市场环境。
6.1.3 临时市场可根据实际需求,结合周边环境,按照本标准表6.1.1的规定进行设施配置。当临时市场受周围条件限制达不到表6.1.1的规定时,摊位集中摆设区应完善水电、安全防灾、环卫等设施的配置。

条文说明

6.1.1 本标准将原标准的市场设施和市场附属设施两章内容进行了整合和补充,并增加了物流仓储设施类别。
6.1.3 临时市场(尤其是使用现有建筑、广场等空间进行复合利用的)可参照本标准表6.1.1进行设施配置,不能完全参照该表设施配置的临时市场,在摊位集中摆设区应完善水电、安全防灾、环卫等设施的配置。
《乡镇集贸市场规划设计标准[附条文说明]》CJJ/T 87-2020

6.2 服务设施配置要求及指标

6.2.1 管理用房宜独立设置,建筑面积可按15㎡~100㎡配置。
6.2.2 服务站点可结合管理用房设置,建筑面积可按15㎡~30㎡配置。
6.2.3 信息服务中心可结合管理用房设置。
6.2.4 特大型市场、生鲜产品为主的市场宜独立设置检疫检测设施。
6.2.5 便民药箱可结合管理用房设置。
6.2.6 集贸市场宜通过绿化和景观小品设置休憩座椅,提供安静、舒适的停留、休息和交往空间。

条文说明

    本标准的服务设施根据调研结果对原标准进行了扩充,着重增加了公共管理与服务的设施,如检疫检测、医疗救护等,也结合集贸市场的发展趋势对设施进行了扩充,如服务站点、信息服务中心、电子结算系统等。
6.2.1 管理用房承担食品安全、消防建筑安全、环卫等日常管理工作。
6.2.2 服务站点包括市场导览图、集市活动预告栏、网购商品寄存点、手机充电站(点)、顾客休息专座等服务项目。
6.2.3 信息服务中心包括市场基本情况介绍、产品质量动态监控、市场信息发布,以及对外宣传等服务项目。
6.2.4 特大型市场、生鲜产品为主的市场独立设置检疫检测设施,可为产品人市前的检疫检测服务,保证食品安全。

6.3 安全防灾设施配置要求及指标

6.3.1 特大型市场、大型市场的消火栓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的规定;中型市场、小型市场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6.3.2 灭火器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规定。
6.3.3 在未设消防站(点)的乡市场、村庄市场应补充具有一定灭火功能的农用车、洒水车、灌溉机动泵等农用设施作为消防装备,并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消防斧、消防桶、消防梯、消防安全绳等消防设施。
6.3.4 集贸市场的建筑防火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执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集贸市场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当相邻建筑之间防火间距不能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时,应进行整改。
6.3.5 集贸市场规划设计应统筹考虑居民的应急避难场所和疏散通道,并符合国家有关应急防灾安全管理的要求。

条文说明

6.3.1~6.3.5 本标准对于安全防灾设施在原标准的基础上进行了扩充,不仅限于消火栓、灭火器的配置,更强调了对建筑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应急避难场所和疏散通道等方面的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要求“体积大于5000m3的商店建筑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和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商业服务网点内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防火规范》GB50140,集贸市场人员密集,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属于A类(固体物质火灾)严重危险级灭火器配置场所,应选择水型灭火器、碳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泡沫灭火器或卤代烷灭火器,并应按照配置标准确定灭火器的类型、规格和数量,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2010要求“农村应充分利用满足一定灭火要求的农用车、洒水车灌溉机动泵等农用设施作为消防装备的补充”,“农村未设消防站(点)时,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的火火器、消防斧、消防钩、消防梯、消防安全绳等消防器材”。

6.4 物流仓储设施配置要求及指标

6.4.1 大型、中型集贸市场宜按每1000㎡建筑面积配置2间~3间仓储保管用房,每处仓储保管用房的建筑面积可为30㎡~40㎡。
6.4.2 采用现代物流体系的集贸市场,应满足现代物流标准流程的要求。

条文说明

6.4.1、6.4.2 本标准物流仓储设施配置标准是基于调研的工作基础上确定的。采用现代物流体系的集贸市场,应满足现代物流体系的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加工、配送等标准流程的要求。

6.5 环卫设施配置要求及指标

6.5.1 商业街型市场和商超型市场的公共厕所宜采用附属式,露天市场、厅棚型市场的公共厕所宜采用独立式;中型市场宜设置1处公共厕所,大型市场、特大型市场宜设置2处公共厕所;公共厕所的女厕位与男厕位比例不应小于2:1。
6.5.2 中型及以上级别集贸市场至少应设置1处垃圾收集点,并应采用垃圾分类收集。垃圾收集点位置应固定,与周围建筑距离不应小于5m,标志应清晰、规范、便于识别。
6.5.3 废物箱应依据市场类型和级别确定其服务半径,应有明显标识并易于识别,宜采用垃圾分类收集。
6.5.4 冲洗消毒设备宜设置于肉禽类交易区。

条文说明

    本标准对于环卫设施在原标准的基础上进行了扩充,增加了对废物箱、消毒设备等方面的要求。
6.5.1 参照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附属式公共厕所指依附于其他建筑物的固定式公共厕所,独立式公共厕所指不依附于其他建筑物的固定式公共厕所;在人流集中的场所,女厕位与男厕位(含小便站位)不应小于2:1;商场、超市、商业街公共厕所厕位数与购物面积成正比,1000㎡以下的不应低于6个厕位数,每增加2000㎡厕位数增加6个,每厕位建筑面积参照二类厕所级别,不应低于3㎡。
6.5.2 垃圾收集点的设置要求和服务半径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的规定,垃圾容器的容量和数量应按使用人口、各类垃圾日排出量、种类和收集频率计算,计算方法可参照该标准附录的规定。
6.5.3 集贸市场废物箱的服务半径在《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12未有明确规定,可根据市场类别和级别参照“商业街道两侧的废物箱设置间隔50m~100m,广场应按照300㎡~1000㎡设置1处,镇(乡)建成区公共设施、广场、社会停车场的出入口附近等应设置废物箱”设置。
6.5.4 冲洗消毒设备主要用于地面或者案台上的残留血液和其他垃圾的冲洗消毒。

6.6 公用工程设施配置要求及指标

6.6.1 给水排水设施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固定市场应设置独立的给水排水系统,其用水定额及给水排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和《商店建筑设计标准》JGJ48的有关规定。
    2 临时市场可利用周边生活区给水排水系统。当难以满足需要时,宜配置独立的给水排水设施。
6.6.2 集贸市场应设置安全的供电设施和线路,有条件的固定市场宜设置独立的配电室。厅棚型市场和商超型市场的电源引入处应设置电源总切断装置和可靠的接地装置,其电力负荷、照明设计、照度和亮度分布等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的有关规定。
6.6.3 厅棚型市场和商超型市场应达到良好的通风条件,可根据规模、使用要求及所在气候区,设置供暖、通风及空气调节系统。商超型市场室内空气计算参数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的有关规定。
6.6.4 宜设置报警电话系统,有条件地区应实现无线网络信号全覆盖。

条文说明

    本标准在原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了对于公用工程设施内容的要求,主要包括给水排水系统、供电系统、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三部分内容,并进行分类指导。
6.6.1 固定市场用水定额可参照《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2019给定的“菜市场地面冲洗及保鲜用水每日每平方米最高日生活用水定额10L~20L,使用时数8h~10h”标准执行,并根据市场类别进行调整。
    水产品供水应到档口,畜禽肉类供水应到畜禽肉经营区,宰杀间、现场食品加工间等应供水到专间。市场内应设置供消费者使用的自来水供水点。固定市场排污管道应单独设置,自成系统,宰杀间、现场食品加工间内应设置下水管道。水产、畜禽肉类污水排放口应设隔离过滤设施。
6.6.2 集贸市场应配备满足用电负荷、安全的供电设施,固定市场应统一配备照明灯,商超型市场应设置应急灯,有条件的市场应统一合理布线,厅棚型市场、商超型市场可参照现行行业标准《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的有关规定。
6.6.3 厅棚型市场和商超型市场应达到良好的通风条件和温度条件,宰杀间和现场食品加工间应配备独立的通风换气装置。

《乡镇集贸市场规划设计标准[附条文说明]》CJJ/T 87-2020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3《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
4《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
5《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
6《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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