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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工程测量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0633-2010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1-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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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核电厂工程测量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for engineering surveying of nuclear power station

GB 50633-2010

主编部门:中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1 1 1 0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830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核电厂工程测量技术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核电厂工程测量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633-2010,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6.7、9.1.8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O—O年十一月三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2007]126号)的要求,由广东省电力设计研究院和电力规划设计总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内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范,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0章15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有:总则,术语、符号和代号,平面控制测量,高程控制测量,地形测量,数字摄影测量,卫星遥感,施工测量,变形监测,其他测量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负责日常管理,由广东省电力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广东省电力设计研究院(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科学城天丰路1号,邮政编码:510663),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广东省电力设计研究院

电力规划设计总院

参编单位:华东电力设计院

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原核工业第二研究设计院)

东北电力设计院

山东电力工程咨询院

北京国电华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中南电力设计院

西南电力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张小望 姚麒麟 殷金华 王旭宏 薛艳东 常增亮 曹玉明 王圣祖 邓加娜 柳林 代宏柏 刘小青 雷伟刚

主要审查人:孔祥元 田养权 尹洪斌 李广晔 刘光明 吴建杨 陈脉搏 何光源 马天勤 周美玉 陈亚明 石克勤 胡茂林 王骢 谭国铨 柴秀伟

1总则

1  总则

1.0.1  为统一核电厂及其附属设施测量的技术要求,保证核电厂工程得到正确的测绘资料,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质量,制定本规范。

▼ 展开条文说明

1.0.2  本规范适用于各种堆型的陆地固定式商用核电厂工程在规划设计阶段、工程建造阶段的测量。

▼ 展开条文说明

1.0.3  本规范采用中误差作为衡量测绘精度的标准,以2倍中误差作为极限误差。

▼ 展开条文说明

1.0.4  测量所使用的仪器和相关设备,使用前应进行检查、验证及校准。对于计量器具,应经过计量检定,并应在有效期内使用。对所使用的软件,应进行测试或验证。

▼ 展开条文说明

1.0.5  对工程中所引用的测量成果资料应进行检核;测量过程中的原始记录,应真实和准确。

▼ 展开条文说明

1.0.6  记录各项测绘活动的有关观测数据、数字图表、技术文档等具有保存价值的电子版资料,应分类整理、备份归档,并应与纸质资料一同长期保存。

▼ 展开条文说明

1.0.7  各项测量工作应积极采用经过实践验证的、成熟的新技术、新工艺或新设备,且应满足工程建设及本规范规定的精度要求。

▼ 展开条文说明

1.0.8  核电厂工程的测量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

2术语、符号和代号

2.1 术语

2 术语、符号和代号

2.1 术语

2.1.1 核电厂 nuclear power station

利用原子核裂变反应放出的核能来发电的发电厂,通常由一回路系统和二回路系统两大部分组成。

2.1.2 厂区 restricted area

具有确定的边界,并在核电厂管理人员有效控制下的核电厂所在领域。

2.1.3 测区起算点 original point of surveying area

指将国家或地方平面、高程控制引测至测区,作为整个核电厂区域内的控制起算数据。在国家或地方等级控制点距离测区较远或使用不便时建立。

2.1.4 初级网 primary control network

在测区起算点或国家或地方等级控制点基础上,为满足前期土建施工、附属工程的定位和放线、次级网的建立等,在整个核电厂区域内所布设的一组有特定精度要求的控制网,包括平面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

2.1.5 次级网 secondary control network

在初级网基础上布设的,为满足平整后厂区内主要建(构)筑物的施工定位和放线、微网测设、变形监测及局部控制加密等,由覆盖于核岛、常规岛等主要厂房周围的、若干个观测墩组成的平面和高程控制网。

2.1.6 微网 micro-grid control network

由定位在核岛、常规岛等厂房内混凝土基础底板或平台上的多个测量标志组成,同时,为通视在板、墙上预留孔洞,满足各厂房内部的土建和安装的定位、检查、变形监测及局部控制加密等,由次级网发展的微型精密工程测量控制网。

2.1.7 天线相位中心 antenna phase center

指微波天线的电气中心,其理论设计应与天线几何中心一致。

2.1.8 无线电指向标/差分全球定位系统 radio beacon-differential global position system

一种利用航海无线电指向标播发台播发DGPS修正信息、向用户提供高精度服务的助航系统,属单站伪距差分。主要由基准台、播发台、完善性监控台和监控中心组成。

2.2 符号

2.2 符号

A——GPS接收机标称的固定误差;

a——电磁波测距仪器标称的固定误差;

B——GPS接收机标称的比例误差系数;

b——电磁波测距仪器标称的比例误差系数;

C——照准差;

D——电磁波测距边长度;

Dg——测距边在高斯投影面上的长度(m);

DH——归算到测区平均高程面上的测距边长度(m);

Dp——测线的水平距离;

D0——归算到参考椭球面上的测距边长度(m);

d——GPS网相邻点间的距离、控制网平均边长、对向观测高差较差;

f——航摄仪主距;

fC——挠度;

fh——三角高程测量附合或环形闭合差;

fβ——导线环的角度闭合差或附合导线的方位角闭合差;

H——水深、建(构)筑物的高度;

Hd——地形图基本等高距;

Hm——测距边两端点平均高程;

Hp——测区平均高程;

h——高差;

hm——测区大地水准面高出参考椭球面的高差;

i——水准仪视准轴与水准管轴的夹角、指标差、三角形编号、度盘最小间隔分化值、主体倾斜率;

K——大气折光系数、像片放大成图倍数、坐标系统长度比;

L——路线长度、测段长度、垂直角盘左读数、视准线长度;

M——测图比例尺分母、像片比例尺分母;

Mh——加密点的高程中误差;

Mp——点位中误差;

Ms——加密点的平面中误差、水平位移中误差;

Mw——高差全中误差;

M——高差偶然中误差;

M——控制点中误差(m);

M——公共点中误差(m);

m——测量中误差;

mD——测距中误差;

mg——固定角的角度中误差;

mα1、mα2——起始方位角中误差;

mβ——测角中误差;

———起始边边长相对中误差;

mD/D——各边平均测距相对中误差;

N——异步环、附合线路、导线或闭合环的个数;

n——测站数、测段数、边数、点数、三角形个数、像片基线数;

P——测量的权;

R一一地球平均曲率半径,盘右读数;

RA一一参考椭球体在测距边方向法截弧的曲率半径;

Rm一一测距边中点处在参考椭球面上的平均曲率半径;

r一一地球曲率及折光差的改正数;

S——边长、斜距;

W一一闭(符)合差;

Wj、Wb、Wf、Wg、WZ一一分别为角-极条件、边(基线)条件、方位角条件、固定角条件、边-极条件自由项的限值;

Wr一一观测角与计算角的角值限差;

Wx、Wy、Wz一一同步环或异步环坐标分量闭合差;

ym一一测距边两端点横坐标的平均值;

α一一垂直角、地面倾角、长度比例系数;

β——求距角;

αw一一与极点相对的外围边两端的两底的余切函数之和;

αf——中点多边形中与极点相连的辐射边两侧的相邻底角的余切函数之和;四边形中内辐射边两侧的相邻底角的余切函数之和以及外侧的两辐射边的相邻底角的余切函数之差;

δ1,2——测站点1向照准点2观测方向的方向改化值;

δ2,1一—测站点2向照准点1观测方向的方向改化值;

△——较差、不符值;

△d——长度较差;

△α——补偿式自动安平水准仪的补偿误差;

μ——单位权中误差;

σ——基线长度中误差。

2.3 代号

2.3 代号

DJ——经纬仪系列分级代码;

DS——水准仪系列分级代码;

GPS——全球定位系统(global positioning system);

PDOP——GPS的空间位置精度因子(position dilution of precision);

GPS-RTK——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global position system real time kinematic);

RBN-DGPS——无线电指向标/差分全球定位系统(radio beacon-differential global position system)。

3平面控制测量

3.1 一般规定

3  平面控制测量

3.1  一般规定

3.1.1  平面控制网的建立,可采用卫星定位测量、导线测量、三角形网测量等方法。

▼ 展开条文说明

3.1.2  平面控制网精度等级,可依次分为三、四等和一、二级。

▼ 展开条文说明

3.1.3  首级平面控制网精度,最弱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应大于5cm。

▼ 展开条文说明

3.1.4  首级平面控制网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经济合理。

   2  应与国家或地方系统联测。坐标联系测量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3  作业前应进行资料收集和现场踏勘,对收集到的相关控制资料和地形图应进行综合分析,并应在图上进行优化设计和精度估算。

   4  在满足精度要求的前提下,应根据工程规模,合理确定首级控制网的精度等级和观测方案,但等级不应低于四等。

▼ 展开条文说明

3.1.5  平面控制网宜采用全国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所选平面坐标系统应在满足测区内投影长度变形不大于1/40000的要求下,作下列选择:

   1  采用统一的高斯正形投影3°带平面直角坐标系统。

   2  采用高斯正形投影3°带,投影面为测区抵偿高程面或测区平均高程面的平面直角坐标系统;或任意带,投影面为1985国家高程基准面的平面直角坐标系统。

   3  小测区或有特殊精度要求的控制网,可采用独立坐标系统。    

   4  在已有平面控制网的地区,可沿用原有的坐标系统。

   5  厂区内可采用建筑坐标系统。

▼ 展开条文说明

《核电厂工程测量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0633-2010

3.2 卫星定位测量

3.2  卫星定位测量

卫星定位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

3.2.1  各等级卫星定位测量控制网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

3.2.2  卫星定位测量,各等级控制网的基线精度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σ——基线长度中误差(mm);

     A——固定误差(mm);

     B——比例误差系数(mm/km);

     d——平均边长(km)。

▼ 展开条文说明

3.2.3  卫星定位测量控制网观测精度的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GPS网的测量中误差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m——GPS网测量中误差(mm);    

     N——GPS网中异步环的个数;

     n——异步环的边数;

     W——异步环环线全长闭合差(mm);

     Wx、Wy、Wz——异步环的各坐标分量闭合差(mm)。

   2  GPS网的测量中误差,应满足相应等级控制网的基线精度要求,并应符合下式的规定:

m≤σ        (3.2.3-3)

▼ 展开条文说明

卫星定位测量控制网的设计、选点与埋石

3.2.4  卫星定位测量控制网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测区的实际情况、精度要求、卫星状况、接收机的类型和数量,以及测区已有的测量资料进行综合设计。

   2  首级网布设时,宜联测2个以上高等级国家控制点或地方控制点;对控制网内的长边,宜构成大地四边形或中点多边形。

   3  控制网应由独立:观测边构成一个或若干个闭合环或附合路线,各等级控制网中构成闭合环或附合路线的边数不宜多于6条。

   4  各等级控制网中独立基线的观测总数不宜少于必要观测基线数的1.5倍。

   5  加密网应根据工程需要,在符合本规范精度要求的前提下可采用较灵活的布网方式。

   6  对于采用GPS-RTK测图的测区,应将参考站点的分布纳入首级网的布设方案中。

▼ 展开条文说明

3.2.5  卫星定位测量控制点点位的选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点位应选在土质坚实、稳固可靠的地方,并应有利于加密和扩展,每个控制点应至少有一个通视方向。

   2  点位应选在视野开阔,高度角在15°以上的范围内,应无障碍物;点位附近不应有强烈干扰接收卫星信号的干扰源或强烈反射卫星信号的物体。

   3  应充分利用符合要求的旧有控制点。

▼ 展开条文说明

3.2.6  GPS控制点的埋石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点之记绘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

GPS观测

3.2.7  GPS控制测量作业的基本技术要求,应符合表3.2.7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

3.2.8  对于规模较大的GPS测区,应编制作业计划。

▼ 展开条文说明

3.2.9  GPS测量在观测前,应对接收机进行预热和静置,同时应检查电池的容量、接收机的内存和可储存空间是否充足。

▼ 展开条文说明

3.2.10  GPS观测,安置天线对中误差不应大于2mm,天线高量取应精确至1mm。

▼ 展开条文说明

3.2.11  GPS测量作业时,应避免在接收机近旁使用无线电通信工具。

3.2.12  GPS测量作业时应做好控制点点名、接收机序列号、仪器高、开关机时间等相关信息的测站记录。GPS记录手簿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

GPS测量数据处理

3.2.13  GPS测量数据处理,基线解算可采用随机软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起算点的单点定位观测时间不宜少于30min。

   2  解算模式可采用单基线解算模式,也可采用多基线解算模式。

   3  解算成果应采用双差固定解。

▼ 展开条文说明

3.2.14  GPS控制测量外业观测的全部数据应经同步环、异步环和重复基线检核,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同步环各坐标分量闭合差及环线全长闭合差,应按下列公式进行计算:

   2  异步环各坐标分量闭合差及环线全长闭合差,应按下列公式进行计算:

   3  重复基线的长度较差应按下式进行计算:

式中:σ——相应等级基线长度中误差(mm),见本规范式(3.2.2);

     n——异步环或同步环中基线边的个数;

     W——异步环或同步环环线全长闭合差(mm),见本规范式(3.2.3-2);

     △d——长度较差;

     Wx、Wy、Wz——异步环或同步环的各坐标分量闭合差(mm)。

▼ 展开条文说明

3.2.15  当GPS观测数据不能满足检核要求时,应对成果进行全面分析,并应舍弃不合格基线,但应保证舍弃基线后,所构成异步环的边数不超过本规范第3.2.4条第3款的规定。当不满足本规范第3.2.4条第3款的规定时,应重测该基线或有关的同步图形。

▼ 展开条文说明

3.2.16  GPS外业观测数据检验合格后,应按本规范第3.2.3条对GPS网的观测精度进行评定。

3.2.17  GPS测量控制网的无约束平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WGS-84系中计算三维无约束平差,并应提供各观测点在WGS-84系中的三维坐标、各基线向量观测值的改正数、基线长度、基线方位及相关的精度信息等。

   2  无约束平差基线向量改正数的绝对值不应超过相应等级的基线长度中误差的3倍。

▼ 展开条文说明

3.2.18  GPS测量控制网的约束平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国家坐标系或独立坐标系中进行二维或三维约束平差。

   2  对于已知坐标、距离或方位,可以强制约束,也可加权约束。约束点间的边长相对中误差应符合本规范表3.2.1中相应等级的规定;

   3  平差结果应输出观测点在相应坐标系中的二维或三维坐标、基线向量的改正数、基线长度、基线方位角等以及相关的精度信息。有需要时,还应输出坐标转换参数及其精度信息。

   4  控制网约束平差的最弱边边长相对中误差应符合本规范表3.2.1中相应等级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

3.3 导线测量

3.3  导线测量

导线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

3.3.1  各等级导线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3.3.1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

3.3.2  当导线平均边长较短时,应控制导线边数不超过本规范表3.3.1相应等级导线长度和平均边长算得的边数;当导线长度小于本规范表3.3.1规定长度的1/3时,导线全长的绝对闭合差不应大于13cm。

▼ 展开条文说明

3.3.3  导线网中,结点与结点、结点与高级点之间的导线长度不应大于本规范表3.3.1中相应等级规定长度的0.7倍。

▼ 展开条文说明

导线网的设计、选点与埋石

3.3.4  导线网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导线网用作测区的首级控制时,应布设成环形网,且宜联测2个已知方向。

   2  加密网可采用单一附合导线或结点导线网形式。

   3  导线宜布设成直伸形状,相邻边长之比不宜超过1:3。

   4  导线网内不同环节上的点也不宜相距过近。

▼ 展开条文说明

3.3.5  导线点位的选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点位应选在土质坚实、稳固可靠、便于保存的位置,视野应相对开阔,并应便于加密、扩展和寻找。

   2  相邻点之间应通视良好,其视线距障碍物的距离,三、四等不宜小于1.5m;四等以下宜保证便于观测,并应以不受旁折光的影响为原则。

   3  当采用电磁波测距时,相邻点之间视线应避开烟囱、散热塔、散热池等发热体及强电磁场。

   4  相邻两点之间的视线倾角不宜太大。

   5  应充分利用旧有控制点。

▼ 展开条文说明

3.3.6  导线点的埋石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点之记绘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

水平角观测

3.3.7  水平角观测所使用的全站仪、电子经纬仪和光学经纬仪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经纬仪系列分级和基本技术参数应符合本规范附录E的规定。

   2  管水准器气泡或电子水准器长气泡在各位置的读数较差,DJ1级仪器不应超过2格,DJ2级仪器不应超过1格,DJ6级仪器不应超过1.5格。

   3  光学经纬仪的测微器行差及隙动差指标,DJ1级仪器不应大于1″,DJ2级仪器不应大于2″。

   4  水平轴不垂直于垂直轴之差指标,DJ1级仪器不应超过10″,DJ2级仪器不应超过15",DJ6级仪器不应超过20″。

   5  在仪器补偿器的补偿区间,对观测成果应能进行有效补偿。

   6  垂直微动旋转使用时,视准轴在水平方向上不应产生偏移。

   7  仪器的基座在照准部旋转的位移指标,DJ1级仪器不应超过0.3″,DJ2级仪器不应超过1″,DJ6级仪器不应超过1.5″。

   8  光学或激光对中器的视轴或射线与竖轴的重合度不应大于1mm。

▼ 展开条文说明

3.3.8  水平角观测宜采用方向观测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方向观测法的技术要求不应超过表3.3.8的规定。

   2  观测的方向数不多于3个时,可不归零。

   3  观测的方向数多于6个时,可进行分组观测。分组观测应包括两个共同方向,其一个应为共同零方向。其两组观测角之差,不应大于同等级测角中误差的2倍。分组观测的最后结果,应按等权分组观测进行测站平差。

   4  各测回间应配置度盘,度盘配置应符合本规范附录F的规定。

   5  水平角的观测值应取各测回的平均数作为测站成果。

▼ 展开条文说明

3.3.9  三、四等导线的水平角观测,当测站只有两个方向时,应在观测总测回中以奇数测回的度盘位置观测导线前进方向的左角,以偶数测回的度盘位置观测导线前进方向的右角。左、右角的测回数应为总测回数的一半。但在观测右角时,应以左角起始方向为准变换度盘位置,也可用起始方向的度盘位置加上左角的概值在前进方向配置度盘。左角平均值与右角平均值之和与360°之差,不应大于本规范表3.3.1中相应等级导线测角中误差的2倍。

▼ 展开条文说明

3.3.10  水平角观测的测站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仪器或反光镜的对中误差不应大于2mm。

   2  水平角观测过程中,气泡中心位置偏离整置中心不宜超过1格。四等及以上等级的水平角观测,当观测方向的垂直角超过±3°的范围时,宜在测回间重新整置气泡位置,观测限差应满足本规范第3.3.8条第1款的规定。

   3  如受震动等外界因素的影响,仪器的补偿器无法正常工作或超出补偿器的补偿范围时,应停止观测。

▼ 展开条文说明

3.3.11  水平角观测误差超限时,应在原来度盘位置上重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测回内2C互差或同一方向值各测回较差超限时,应重测超限方向,并应联测零方向。

   2  下半测回归零差或零方向的2C互差超限时,应重测该测回。

   3  若一测回中重测方向数超过总方向数的1/3时,应重测该测回。当重测的测回数超过总测回数的1/3时,应重测该站。

3.3.12.首级控制网所联测的已知方向的水平角观测,应按首级网相应等级的规定执行。

▼ 展开条文说明

3.3.13  每日观测结束,应对外业记录手簿进行检查。当使用电子记录时,应保存原始观测数据,并应打印输出相关数据和预先设置的各项限差。

距离测量

3.3.14  各等级控制网的边长应采用中、短程全站仪或电磁波测距仪进行测距。

▼ 展开条文说明

3.3.15  短程测距仪器应为3km以下,中程测距仪器应为3km~15km。

▼ 展开条文说明

3.3.16  测距仪的测距中误差应按下式进行估算:

式中:mD——测距中误差(mm);

     a——仪器标称精度中的固定误差(mm);

     b——仪器标称精度中的比例误差系数(mm/km);

     D——测距长度(km)。

▼ 展开条文说明

3.3.17  各等级控制网边长测距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3.3.17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

3.3.18  测距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测站对中误差和反光镜对中误差不应大于2mm。

   2  当观测数据超限时,应重测整个测回,如观测数据出现分群时,应分析原因,并应采取相应措施重新观测。

   3  四等及以上等级控制网的边长测量,应分别量取两端点观测始末的气象数据,计算时应取平均值。

   4  气象数据的测量,应符合表3.3.18的规定。

   5  当测距边用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方法测定的高差进行修正时,垂直角的观测和对向观测高差较差要求,可按本规范第4.3.2条和第4.3.3条中五等三角高程测量的有关规定执行。

▼ 展开条文说明

3.3.19  每日观测结束,应对外业记录进行检查。当使用电子记录时,应保存原始观测数据,并应打印输出相关数据和预先设置的各项限差。

▼ 展开条文说明

V 导线测量数据处理

3.3.20  水平距离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测量斜距应经气象改正和仪器的加、乘常数改正后再进行水平距离计算。

   2  当采用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方法测定两点间的高差时,应进行大气折光改正和地球曲率改正;

   3  水平距离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Dp——测线的水平距离(m);

     S——经气象改正及加、乘常数等改正后的斜距(m);

     h——仪器的发射中心与反光镜的反射中心之间的高差(m)。

▼ 展开条文说明

3.3.21  导线网水平角观测的测角中误差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mβ——测角中误差(″);

     fβ——导线环的角度闭合差或附合导线的方位角闭合差(″);

     n——计算fβ时的相应测站数;

     N——闭合环及附合导线的总数。

3.3.22  测距边的精度评定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1  单位权中误差:

式中:μ——单位权中误差;

     d——各边往、返距离的较差(mm);

     n——测距边数;

     P——各边距离的先验权,其值为1/σ2D,σD为测距的先验中误差,可按测距仪器的标称精度计算。

   2  任一边的实际测距中误差:

式中:mDi——第i边的实际测距中误差(mm);

     Pi——第i边距离测量的先验权。

   3  当网中的边长相差不大时,可按下式计算网的平均测距中误差:

式中:mD——平均测距中误差(mm)。

3.3.23  测距边长度的归化投影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归算到测区平均高程面上的测距边长度,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DH——归算到测区平均高程面上的测距边长度(m);

     DP——测线的水平距离(m);

     HP——测区的平均高程(m);

     Hm——测距边两端点的平均高程(m);

     RA——参考椭球体在测距边方向法截弧的曲率半径(m)。

   2  归算到参考椭球面上的测距边长度,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D0——归算到参考椭球面上的测距边长度(m);

     Hm——测区大地水准面高出参考椭球面的高差(m)。

   3  测距边在高斯投影面上的长度,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Dg——测距边在高斯投影面上的长度(m);

     ym——测距边两端点横坐标的平均值(m);

     Rm——测距边中点处在参考椭球面上的平均曲率半径(m);

     △y——测距边两端点横坐标的增量(m)。

   4  常用的几种大地坐标系地球椭球基本参数和曲率半径的计算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G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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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4  一级及以上等级的导线网计算应采用严密平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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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5  导线网平差时,应先验中误差mβ及mD,应按本规范第3.3.21条和第3.3.22条中的方法计算,也可用数理统计等方法求得的经验公式估算先验中误差的值,并用以计算角度及边长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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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6  平差计算时,对计算略图和计算机输入数据应进行校对,对计算结果应进行检查。应打印输出的平差成果,应列有起算数据、观测数据以及必要的中间数据。

3.3.27  平差后的精度评定,应包含有单位权中误差、点位误差椭圆参数或相对点位误差椭圆参数、边长相对中误差或点位中误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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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8  内业计算中数字取值精度的要求,应符合表3.3.28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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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三角形网测量

3.4  三角形网测量

三角形网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

3.4.1  各等级三角形网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3.4.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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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  三角形网中的角度宜全部观测,边长可根据需要选择观测或全部观测;观测的角度和边长均应作为三角形网中的观测量参与平差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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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  首级控制网定向时,方位角传递宜联测2个已知方向。

三角形网的设计、选点与埋石

3.4.4  三角形网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首级控制网中的三角形,宜布设为近似等边三角形,其三角形的内角不应小于30°。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个别角可放宽,但不应小于25°。

   2  加密的控制网可采用插网、线形网或插点等形式;

   3  三角点点位的选定应符合本规范第3.3.5条第1款~第4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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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  三角形网点位的埋石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点之记的绘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

三角形网观测

3.4.6  三角形网的水平角观测宜采用方向法观测。

3.4.7  三角形网的水平角观测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4.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第3.3.7条、第3.3.8条、第3.3.10条~第3.3.13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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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  三角形网的边长测量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4.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第3.3.14条~第3.3.19条的规定。

三角形网测量数据处理

3.4.9  三角形网的测角中误差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mβ——测角中误差(″);

     W——三角形闭合差(″);

     n——三角形的个数。

3.4.10  三角形网的水平距离计算和测边精度评定应按本规范第3.3.20条和第3.3.22条的规定执行。

3.4.11  当测区需要进行高斯投影时,四等及以上等级三角形网的方向观测值应进行方向改化计算。方向改化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δ1,2——测站点1向照准点2观测方向的方向改化值(″);

     δ2,1——测站点2向照准点1观测方向的方向改化值(″);

     x1、y1、x2、y2——1、2两点的坐标值(m);

     Rm——测距边中点处在参考椭球面上的平均曲率半径(m);

     ρ——206265(″)。

3.4.12  三角形网测距边长度的归化投影计算,应按本规范第3.3.23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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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3  三角形网外业观测结束后,应计算网的各项条件闭合差。各项条件闭合差不应大于相应的限值,各项条件闭合差限值的计算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1  角-极条件自由项的限值:

式中:Wj——角-极条件自由项的限值;

     mβ——相应等级的测角中误差(″);

     β——求距角;

     ρ——206265(″)。

   2  边(基线)条件自由项的限值:

式中:Wb——边(基线)条件自由项的限值;

     ——起始边边长相对中误差。

   3  方位角条件自由项的限值:

式中:Wf——方位角条件的自由项的限值(″);    

     mα1、mα2——起始方位角中误差(″);

     n——推算路线所经过的测站数。

   4  固定角自由项的限值:

式中:Wg——固定角自由项的限值(″);

     mg——固定角的角度中误差(″)。

   5  边-角条件的限值:

式中:Wr——边一角条件的限值(″);

     mD/D——各边平均测距相对中误差;

     α、β——除观测角外的另两个角度;

     mβ——相应等级的测角中误差(″)。

   6  边-极条件自由项的限值:

式中:WZ——边-极条件自由项的限值(″);

     αw——与极点相对的外围边两端的两底的余切函数之和;

     αf——中点多边形中与极点相连的辐射边两侧的相邻底角的余切函数之和;四边形中内辐射边两侧的相邻底角的余切函数之和以及外侧的两辐射边的相邻底角的余切函数之差;

     i——三角形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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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4  三角形网平差时,观测角(或观测方向)和观测边应视为观测值参与平差,角度和距离的先验中误差应按本规范第3.4.9条和第3.3.22条计算,也可用数理统计等方法求得的经验公式估算先验中误差的值,并用以计算边长及角度(或方向)的权。平差计算应按本规范第3.3.26条和第3.3.27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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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高程控制测量

4.1 一般规定

4  高程控制测量

4.1  一般规定

4.1.1  高程控制测量精度等级的划分,依次应为二等、三等、四等、五等。各等级高程控制宜采用水准测量,四等及五等控制网可采用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五等亦可采用GPS拟合高程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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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测区内高程控制的水准网或水准路线中互为最远点的高差中误差不应超过3cm。

4.1.3  首级高程控制网不应低于三等水准测量。首级网应布设成闭合环形网,加密网宜布设成附合路线或结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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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高程系统宜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采用地方高程系统或相对独立的高程系统时,所采用高程系统宜与国家高程系统联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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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核电厂厂址区域应建立不少于3个永久性水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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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  首级高程网起算点的引测精度不应低于三等水准。当测区附近有几种高程系统时,可按需要进行联测,联测精度不应低于其中较低一等高程控制网精度。引测和联测之前应对各系统邻近高程点之间的高差进行检测。我国主要几种高程系统零点互换,可按本规范附录H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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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水准测量

4.2  水准测量

4.2.1  水准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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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水准仪系列分级及基本技术参数应符合本规范附录J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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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进行水准测量所使用的仪器及水准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准仪视准轴与水准管轴的夹角,DS05型水准仪不应超过10",DS1型不应超过15",DS3型不应超过20"。

   2  补偿式自动安平水准仪的补偿误差△α,对于二等水准不应超过:0.2″,对于三等水准不应超过0.5″。

   3  水准尺上的米间隔平均长与名义长之差,对于铟瓦水准尺,不应超过0.15mm;对于条形码尺,不应超过0.10mm;对于木质双面水准尺,不应超过0.5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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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水准点的布设与埋石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将点位选在土质坚实、稳固可靠的地方或稳定的建筑物上,且应便于寻找、保存和引测;当采用数字水准仪作业时,水准路线应避开电磁场的干扰。

   2  宜采用水准标石,也可采用墙水准点。标志及标石的埋设规格,水准标志、标石埋设应符合本规范附录K的规定。

   3  埋设在测图范围外的水准点完成后,应绘制点之记或作点位说明。

4.2.5  水准观测应在标石埋设稳定后进行。各等级水准观测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4.2.5的规定。

4.2.6  水准测量的观测方法和观测顺序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GB/T 12897和《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GB 12898的有关规定执行。

4.2.7  水准观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具有倾斜螺旋的水准仪,观测前应测出倾斜螺旋的置平零点并作出记号。对于自动安平水准仪,观测前应严格置平水准器。

   2  尺台严禁安置在沟边或壕坑中。

   3  除路线拐弯外,每一测站仪器和前、后视标尺的三个位置宜接近于直线。

   4  同一测站观测时,不应两次调焦。转动仪器倾斜和测微螺旋时,其最后旋转方向均应为旋进。

   5  每一测段的往测与返测的测站数均应为偶数;每一测段的往测或返测的测站数为奇数时,应加入标尺零点差改正。由往测转返测时,两根标尺应互换位置,并应重新整置仪器。

   6  数字水准仪观测时,条形码尺面应光照均匀、成像清晰。

4.2.8  测段往返测高差较差超限时应重测。重测后,对于二等水准应选用两次异向观测的合格结果;其他等级应将重测结果与原测结果分别比较,较差均不超过限值时,应取三次结果的平均值。

4.2.9  工作间隙宜在水准点上结束;当工作间隙不在水准点上结束时,应选择两个坚稳可靠便于放置标尺的固定点作为间歇点,并应作出标记。间隙后应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不超过本规范表4.2.5规定的限差要求时,可由此起测;当检测间歇点高差较差超限差要求时,应从前一水准点起测。

4.2.10  当水准线路跨越障碍物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等水准路线宜避免通过江河、湖塘、沼泽、宽沟或山谷等区域。需要通过江河、湖塘、沼泽、宽沟或山谷等区域时,水准视线的长度在200m以内仍应用一般观测方法单线过河,但在测站上应变换一次仪器高度,并应观测两次。两次高差之差不应超过7mm,应取两次结果的中数。

   2  水准测量的视线长度超过200m时,应根据障碍物的宽度和仪器设备等情况,按现行国家标准《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GB/T 12897和《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GB 12898的有关规定选用直接读数法、微动觇板法、经纬仪倾角法、测距三角高程法等方法进行观测。

4.2.11  水准观测读数和记录的取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DS1型水准仪使用铟瓦水准尺时,读数及记录均应取至0.05mm或0.1mm。

   2  DS3型水准仪使用木质水准尺时,读数及记录均应取至1mm。

   3  采用电子记录时,应根据使用的仪器精度等级和水准尺仍按本条第1、2款读数和取位,并应将电子文档中的原始数据和各项限差打印出来。

4.2.12  水准测量的数据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计算水准网中各测段往返测高差不符值,并应符合本规范表4.2.1的规定。每千米水准测量偶然中误差,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M——高差偶然中误差(mm);

     △——测段往返高差不符值(mm);

     L——测段长度(km);

     n——测段数。

   2  高差偶然中误差的绝对值不应超过表4.2.1规定的各等级每千米高差全中误差的1/2。

   3  每千米水准测量高差全中误差应按下式计算,并应符合本规范表4.2.1的规定:

式中:Mw——高差全中误差(mm);

     W——附合或环线闭合差(mm);

     L——计算各W时,相应的路线长度(km);

     N——附合路线和闭合环的总个数。

   4  平差计算应使用计算机软件。五等水准可进行简单配赋平差。用于平差计算的软件应符合本规范第1.0.4条的规定。对输入的原始数据和注记应进行核对,平差后每千米水准测量全中误差应符合本规范表4.2.1的规定。

   5  平差按测站数定权时,应将程序输出的每测站中误差乘以每千米平均测站数的平方根,以求得每千米高差全中误差。

   6  高程成果的取值,二等水准应精确至0.1mm,三、四、五等水准应精确至1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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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工程测量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0633-2010

4.3 三角高程测量

4.3  三角高程测量

4.3.1  三角高程测量宜在平面控制网的基础上布设成高程网或高程导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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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三角高程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4.3.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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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  三角高程观测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4.3.3的规定。

4.3.4  垂直角观测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垂直角观测的操作执行,应首先在垂直度盘的一个位置上,将望远镜中丝或上、中、下三丝依次照准该组的每一个目标并进行垂直度盘读数。然后纵转望远镜,应依中丝或下、中、上三丝的照准次序进行垂直度盘另一位置的观测,即完成该组中每一方向一测回的操作。

   2  盘左、盘右两位置照准目标时,目标的成像应位于垂直丝左、右附近的对称位置。同一方向照准的部位应一致。用三丝法观测时,应纵转望远镜前后,水平丝照准一律应按上、中、下丝的次序进行。

   3  在进行垂直角观测前,应将照准部水准器整置水平。在每次进行垂直度盘读数以前,应将垂直度盘上的气泡严格居中。电子经纬仪、全站仪在观测前应严格将照准部长水准器置平,其偏离中心位置不得超过一格。

   4  垂直角和指标差的计算公式,因垂直度盘刻划形式确定。DJ2型(T2、010)仪器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L——盘左读数;

     R——盘右读数;

     α——垂直角;

     i——指标差。

   5  宜直接使用天顶距计算高差,全站仪在输入各项改正参数后,可直接从显示屏上读取观测高差。

4.3.5  三角高程观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测距仪有对中杆时可直接读取仪器高,无对中杆时应采用卡尺或直角钢尺等特制工具量取仪器高和觇牌高,观测前后应各量测一次并取值至1mm,应取其平均值作为记录高度。

   2  三角高程垂直角观测应选择在气候条件良好、成像稳定的时间进行,不应在雨、雾、风、阳光照射下抢测。

   3  观测顺序为前视时,应先测距后观测垂直角;后视时,应先观测垂直角后测距。有条件时,可争取在相同时间段内完成垂直角的对向观测。

   4  照准目标应清晰可辨,观测时其视线应离开障碍物1.5m以上。

   5  测距时,气压计应置平,并应防曝晒,温度计应悬挂在离地面1.5m以上的地方。如使用干湿温度计时,应按说明书规定的要求使用。

   6  垂直角观测宜用特制的觇牌作为观测目标。

   7  垂直角观测宜采用中丝法观测三测回。每测回指应用中丝分别照准觇牌的上、下缘并正倒镜各测一次。垂直角应取上、下缘读数的平均值。觇牌高应量至觇牌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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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  三角高程测量的数据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往返测的高差,应按下式进行地球曲率和折光差的改正:

式中:r——地球曲率及折光差的改正数(m);

     R——地球平均曲率半径,当纬度35°时,取6369km;

     S——测距边水平距离(m);

     K——折光系数,取0.13。

   2  外业原始记录和起算数据均应进行严格检查。采用电子记录方式时,应打印出原始观测数据检查校对。应计算对向观测高差较差、附合或环形闭合差,并应符合本规范表4.3.2的规定。

   3  平差前,应按本规范式(4.2.12-2)计算每千米高差全中误差。

   4  各等级高程网,应按最小二乘法进行平差并计算每千米高差全中误差。

   5  高程成果的取值应精确至1mm。

4.3.7  三角高程测量每千米高差测量的偶然中误差和全中误差,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1  用对向观测高差较差计算每千米高差测量的偶然中误差:

式中:M——每千米高差测量偶然中误差(mm);

     d——对向观测高差较差(mm);

     S——测距边水平距离(km);

     n——d的个数。

   2  用附合或环形闭合差计算每千米高差测量的全中误差:

式中:Mw——每千米高差测量全中误差(mm);

     fh——附合或环形闭合差(mm);

     S——每个闭合环(附合)长度(km);

     N——闭合环(附合)的个数。

4.3.8  高程网平差宜使用计算机软件,单一路线平差可按边长成比例配赋。用于平差计算的软件应符合本规范第1.0.4条的规定,对输入的原始数据应进行核对。

4.3.9  内业计算值取位应精确至1mm。

4.4 GPS高程测量

4.4  GPS高程测量

4.4.1  GPS高程测量仅适用于平原或丘陵地区的五等高程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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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  GPS高程测量宜与GPS平面控制测量一起进行。GPS观测的技术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3.2节中一级GPS的有关规定。

4.4.3  GPS高程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GPS高程网应与测区四等及以上的水准点联测。联测的GPS点宜分布在测区四周和中央。若测区为带状地形,则联测的GPS点应分布于测区两端及中部。

   2  联测点数量不应少于3个。

   3  地形高差变化较大的地区应适当增加联测的点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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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  GPS拟合高程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对联测的已知高程点进行可靠性检验,并应剔除不合格点。

   2  对于地形平坦的小测区可采用平面拟合模型,对于地形起伏较大的大面积测区宜采用曲面拟合模型。

   3  GPS点的高程计算不宜超出拟合高程模型所覆盖的范围。

   4  对拟合高程模型应进行优化。

   5  应充分利用当地的重力大地水准面模型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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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  对GPS点的拟合高程成果应进行检验。检测点数不应少于全部高程点的10%,且不应少于3个点;高差检验可采用相应等级的水准测量方法或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方法进行,其高差较差不应大于30√Dmm,其中D为检查路线的长度,单位为k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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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  内业计算取位,GPS天线高应精确至1mm,计算值取位应精确至1mm。

5地形测量

5.1 一般规定

5  地形测量

5.1  一般规定

5.1.1  地形图的测图基本比例尺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5.1.2  地形图基本等高距的确定应符合表5.1.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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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地形测量的区域类型可划分为一般地区、建筑区和水域。

5.1.4  地形测量的基本精度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形图图上地物点相对于邻近图根点的点位中误差应符合表5.1.4-1的规定。

   2  等高线或等深线插求点相对于邻近图根点的高程中误差应符合表5.1.4-2的规定。

   3  数字高程模型的精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由外业数字测图方法野外实测生成的数字高程模型宜为不规则格网数字高程模型,参与构成不规则格网点的高程中误差相对于邻近图根点不应低于相应比例尺地形图的精度要求。

    2)规则格网数字高程模型可由不规则数字高程模型内插生成。其格网点的高程中误差不应低于相应比例尺等高线插求点的高程中误差。

   4  建筑区细部点的点位和高程中误差应符合表5.1.4-3的规定。

   5  地形图中高程注记点密度应为图上每100cm2内5个~20个,宜选择明显地物点或地形特征点。地形点间距应符合表5.1.4-4的规定。地性线和断裂线应按其地形变化增大采点密度。

   6  地形图上高程测点的注记,当基本等高距为0.5m时,取位应精确至0.01m,其余注记取位可精确至0.1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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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  地形图宜采用50cm×50cm正方形分幅或40cm×50cm矩形分幅,也可根据需要采用其他规格的分幅。地形图分幅和编号宜符合本规范附录L的规定,也可按西南角图廓点坐标公里数编号,X坐标应在前,Y坐标应在后。对于已施测过地形图的测区可沿用原有的分幅和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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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  地形图图式和地形图要素分类代码的使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  第1部分: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图式》GB/T 20257.1和《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2部分:1:5000 1:10000地形图图式》GB/T 20257.2的有关规定,对于国家现行有关标准中针对核电厂的图式和要素分类代码不足部分可自行补充,对于同一个区域,应采用相同的补充图式和补充要素分类代码,并应在地形图上加以说明。

5.1.7  地形测图方法,1:500~1:2000比例尺宜采用全站仪数字化测图、GPS-RTK数字化测图等方法;1:5000、1:10000比例尺宜采用航空摄影数字测图等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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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  地形图成果整理和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业数据应及时处理,并应形成图形文件。

   2  实地对照检查发现问题时,应及时修正,但不得修改原始观测数据。

   3  检查修改后的数据应及时存盘,并应做备份。

   4  地形图平面检查点应均匀分布,并应随机选取明显地物点。平面和高程检测点数量应根据地物复杂程度等具体情况确定,每幅图宜选取20个~50个点。

   5  检测点的坐标和高程应采用外业散点法按测站点精度施测。用钢尺或测距仪量测相邻地物点距离,量测边数每幅图不宜少于20处。检测中如发现被检测的地物和高程点存在粗差时,应根据其情况重测。当一幅图的检测中误差超过本规范第5.1.4条规定中误差的2倍时,应分析误差分布情况,再对邻近图幅进行抽查,误差超限的图幅应重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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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图根控制测量

5.2  图根控制测量

5.2.1  图根点相对于图根起算点的点位中误差应符合表5.2.1的规定。高程中误差不应大于基本等高距的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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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图根控制点和高等级控制点的密度应以符合测图需要为原则,每幅图控制点的数量宜符合表5.2.2的规定。

图根平面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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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图根点平面测量可采用GPS-RTK、极坐标法、交会法和图根导线等方法布设。在各等级控制点下加密图根点,宜以附合方式发展但不宜超过二次附合。在难以布设附合导线的地区,可布设成支导线。图根点平面控制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图根导线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5.2.3-1的规定。

   图根导线的边长应采用测距仪单向施测一测回,一测回应进行二次读数,其读数较差应小于10mm,测距边应加入气象和仪器常数改正。

   对于1:500或1:1000测图,附合导线长度可放宽至表5.2.3-1规定值的1.5倍,附合导线边数不宜超过15条,方位角闭合差不应大于±40″√n,绝对闭合差不应大于图上0.5mm;导线长度短于表5.2.3-1规定的1/3时,其绝对闭合差不应大于图上0.3mm。

   图根支导线一般不设在难以布设附合导线或闭合导线的困难地区。图根支导线的长度不应超过表5.2.3-1中规定长度的1/2,边数不宜多于3条。水平角应使用DJ6级经纬仪施测左、右角各一测回,其圆周角闭合差不应大于40″。边长应采用测距仪单向施测一测回。

   2  采用光电测距极坐标法测量时,应在等级控制点或一次附合图根点上进行,且应联测两个已知方向,其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5.2.3-2的规定。采用光电测距极坐标法所测的图根点,不应再次发展。

   3  全站仪测图的测距长度应符合表5.2.3-3的规定。

   4  图根解析补点,可采用有检核的测边交会和测角交会。交会角应为30°~150°,交会边长不宜超过图上0.5m。分组计算所得的坐标较差不应大于图上0.2mm。

   5  GPS图根控制测量宜采用GPS-RTK方法直接测定图根点的坐标和高程。采用GPS-RTK方法的作业半径不宜超过5km,对每个图根点均应进行同一参考站或不同参考站的两次独立测量,其平面成果较差应符合本规范第5.2.1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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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根高程控制

5.2.4  图根点高程控制可采用图根水准测量或光电测距三角高程测量。图根点高程控制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图根水准可沿图根点布设为附合路线、闭合路线或结点网。图根水准测量应起讫于不低于四等精度的高程控制点,其技术要求应符合表5.2.4-1的规定。

   当水准路线布设成支线时,应采用往返观测,其路线长度不应大于2.5km。当水准路线组成单结点时,各段路线的长度不应大于3.7km。

   2  图根光电测距三角高程测量技术要求应符合表5.2.4-2的规定。光电测距三角高程测量附合路线长度不应大于5km,布设成支线不应大于2.5km。仪器高和觇标高的量测应精确至1mm。路线应起闭于不低于四等精度的高程控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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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  当图根点密度不能满足测图要求时,可采用支导线、极坐标法、自由设站法等方法增设测站点。测站点相对于邻近图根点,点位精度的中误差不应大于图上0.1mm,高程中误差不应大于测图基本等高距的1/6。支导线和极坐标法测量的技术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5.2.3条的规定。

   采用自由设站法测量时,观测的已知点数不应少于2个。水平角、距离各观测一测回,其半测回较差不应大于30″,测距读数较差不应大于10mm。自由设站法测量各方向解算水平角与观测水平角的差值,按测图比例尺,1:500不应大于40″,1:1000和1:2000不应大于20"。

5.2.6  图根控制测量内业计算的角度取值应精确至1″,边长或坐标取值应精确至0.001m,坐标成果、高程成果取值应精确至0.01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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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测绘方法

5.3  测绘方法

全站仪测图

5.3.1  全站仪测图所使用的仪器和应用程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全站仪的测角精度不宜低于DJ6级,测距标称精度不宜低于Ⅳ级。

   2  测图的应用程序应满足内业数据处理和图形编辑的基本要求。

   3  数据传输后,宜将测量数据转换为常用数据格式。

5.3.2  全站仪测图方法可采用编码法、草图法或内外业一体化的实时成图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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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  全站仪测图的仪器安置及测站检核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仪器的对中偏差不应大于5mm,仪器高和反光镜高的量取应精确至1mm。

   2  以较远一测站点标定方向,另一测站点应作为检核,算得检核点平面位置误差不应大于图上0.2mm,高程较差不应大于基本等高距的1/5。

   3  每站数据采集结束后应重新检测标定方向,检测结果如超出本条第2款所规定的限差,其检测前所测的碎部点成果应重新计算,并应检测不少于2个碎部点。

5.3.4  全站仪测图的测距长度应符合表5.3.4的规定。

5.3.5  数字地形图测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碎部点观测记录应包括测站点号、仪器高、观测点号、编码、觇标高、斜距、垂直角、水平角、连接类型等。

   2  当采用草图法作业时,应按测站绘制草图,并应对测点进行编号。测点编号应与仪器的记录点号一致。草图的绘制宜简化标示地形要素的位置、属性和相互关系等。

   3  独立地物能够按比例表示时,应按实际形状采集,不能按比例表示时应精确测定其定位点或定线点。有方向性的独立地物应先采集其定位点,再采集其方向点。

   4  对于线状地物、面状地物公共边、线状地物及面状地物边界线的重合部分应只采集一次,但应处理好多种属性之间的关系。

   5  线状地物采集时,应根据其变化测定,并应适当增加地物点密度。

   6  碎部点采集与控制测量同时进行时,碎部点坐标应以经平差后的控制点坐标计算得到,当控制测量成果检核超限时,控制点应重测,并应重新计算碎部点坐标。

   7  当采用编码法测图时,宜采用通用编码格式,也可使用软件的自定义功能和扩展功能建立用户的编码系统进行作业。外业数据文件宜为文本文件,其格式可自行规定,在上交成果时,应附加格式说明。

5.3.6  当采用无自动记录功能的仪器进行测图时,水平角、垂直角应读记至度盘最小分划,觇标高应量至厘米,测距应读数至毫米,归零检查和垂直角指标差不得大于1′。

5.3.7  对采集的数据应进行检查处理,应删除或标注作废数据、重测超限数据、补测错漏数据。对检查修改后的数据,应及时生成原始数据文件,并应存盘备份。

GPS-RTK测图

5.3.8  GPS-RTK作业前,应搜集下列资料:

   1  测区的控制点成果及GPS测量资料。

   2  WGS-84坐标系与测区地方坐标系的转换参数及WGS-84坐标系的大地高基准与测区的地方高程基准的转换参数。

5.3.9  GPS-RTK转换关系的建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准转换可通过重合点求定参数的方法进行。

   2  坐标转换参数和高程转换参数宜分别计算;坐标转换位置基准应一致,重合点的个数不得少于4个,且应分布在测区的周边和中部;高程转换可采用拟合高程测量方法,可按本规范第4.4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3  坐标转换参数可直接应用测区GPS网二维约束平差所计算的参数。

   4  对于面积较大的测区,需要分区求解转换参数时,相邻分区的重合点不得少于2个。

   5  转换参数宜采取多种点组合方式分别计算,再予以优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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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0  GPS-RTK转换参数的应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转换参数的应用不应超越原转换参数计算所覆盖的范围,且输入参考站点的空间直角坐标应与求取平面和高程转换参数时所使用的空间直角坐标成果相同。

   2  使用前,应对转换参数的精度、可靠性进行分析和实测检查。检查点应分布在测区的中部和边缘。检测结果,平面较差不应大于50mm,高程较差不应大于40√Dmm,D为参考站至检测点间的距离,单位为km。超限时,应分析原因并重新建立转换关系。

   3  当局部差异较大时,应加强检查;超限时,应进一步精确求定高程拟合参数。

5.3.11  GPS-RTK参考站点位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测区面积、地形地貌和数据链的通信覆盖范围,均匀布设参考站。

   2  参考站所处的地势应相对较高,截止高度角15°以上不应有障碍物和强烈干扰接收卫星信号或反射卫星信号的物体。

   3  参考站的有效作业半径不应超过5km。

5.3.12  GPS-RTK参考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接收机天线应精确对中、整平,对中误差不应大于5mm,天线高的量取应精确至1mm。

   2  应正确连接天线电缆、电源屯缆和通信电缆等。接收机天线与电台天线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3m。

   3  应正确输入参考站的相关数据。

   4  电台频率不应与作业区其他无线电通信频率相冲突。

5.3.13  GPS-RTK流动站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流动站作业的有效卫星数不宜少于5个,PDOP值应小于6,并应采用固定解成果。

   2  应正确设置和选择测量模式、基准参数、转换参数和数据链的通信频率等,其设置应与参考站一致。

   3  流动站的初始化应在比较开阔的地点进行。

   4  作业前,宜检测2个以上不低于图根精度的已知点。检测结果与已知成果的平面和高程较差均不应大于10cm,高山地区较差可放宽1.0倍执行。

   5  数字地形图的测绘应符合本规范第5.3.5条的规定。

   6  作业中,如出现卫星信号失锁,应重新初始化,并应经重合点测量检查合格后再继续作业。

   7  结束前,应进行已知点检查。

   8  每日观测结束,应及时转存测量数据,并应备份数据。

5.3.14  GPS-RTK不同参考站作业时,流动站应检测一定数量的地物重合点,点位较差应符合本规范第5.1.4条的规定。

5.3.15  对采集的数据应进行检查处理,应删除或标注作废数据、重测超限数据、补测漏测或错误的数据。

《核电厂工程测量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0633-2010

5.4 地物测绘

5.4  地物测绘

5.4.1  测量控制点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1部分: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图式》GB/T 20257.1和《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  第2部分:1:5000 1:10000地形图图式》GB/T 20257.2规定的符号绘制。控制点的高程注记应根据等级区分小数点后的位数,水准点的平面位置应按主要地物测定坐标,坐标应取位至厘米;埋石图根点应逐点表示,不埋石图根点可根据用图需要表示。

5.4.2  水系测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江、河、湖、海、井、泉、水库、池塘、沟渠等水利设施,应按实际形状测绘,有名称的水利设施应加注名称。

   2  河流、溪流、湖泊、水库的水涯线宜按测图时的水位测定,当水涯线与陡坎线在图上投影距离小于1mm时应以陡坎表示,平坦地区水系的水涯线不应表示,其边界线应用陡坎或斜坡表示;水库、池塘宜测绘水涯线。沟渠内侧宽度在图上大于1mm时应以双线表示,小于1mm时可用单线表示,并应加注流向符号。

   3  水渠应测沟渠内侧上边缘线,高出地面0.5m的土堤应测绘。

   4  海岸线宜以平均高潮线为准。干出滩在图上应用相应符号或注记表示。

   5  水下地形的表示应以绘制等高线为主,也可根据需要以测注高程。时令河应测注河床高程,池塘应测注塘顶及塘底高程,沟渠底部应测记高程,并应标记沟渠深度;泉、井应测绘泉的出水口及井台高程,并应测记井台至水面深度;堤、坝应测注顶部及坡脚的高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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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  居民地及设施测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集各类建(构)筑物及主要附属设施的数据。建筑物轮廓应以滴水为准,应以滴水线在地面上的投影为测点;柱廊应以柱外围为准;檐廊应以外轮廓投影为准;架空通廊应以外轮廓水平投影为准;门廊应以柱或围护物外围为准;独立柱的门廊应以顶盖投影为准;挑廊应以外轮廓投影为准;阳台应以底版投影为准;门墩应以墩外围为准;门顶应以顶盖投影为准;室外楼梯和台阶应以外围水平投影为准;其他倒金字塔形的建筑物应按落地为实、投影为虚的原则测量及表示。对居民区应根据测图比例尺或需要适当加以综合。建(构)筑物轮廓凹凸在图上小于0.5mm时可直接连线;简易房、棚房在图上面积小于16mm2的可舍去;临时性的活动房屋、施工时搭建的临时工棚及材料棚等可不表示。有名称的居民地、机关、学校等应标注名称。

   2  房屋总层数应包括房屋地上层数和房屋地下层数。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上的半地下室,应以其室内层高在2.2m以上的计入层数;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以及装饰性塔楼等附属于楼顶的建筑,层高不低于2.8m时应计入总层数;复式房屋、跃层建筑应按实际占有的自然层数计算;独立的车库、配电房、水泵房、垃圾站等单层建筑物应按一层计算。单层房屋应只标注房屋结构,悬空房屋的楼层数应按其实际包含的层数标注,建筑中的房屋和破坏房屋不应标注房屋层数,地下室、化粪池可选择表示。

   3  测绘垣栅应类别清楚、取舍得当。围墙、栅栏、栏杆等可按其永久性、重要性等取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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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  交通设施测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图上准确反映陆地道路的类别和等级、附属设施的结构和关系,应准确处理道路的相交关系及其他要素的关系,应正确表示水运和海运的航行标志、河流的通航情况及各级道路的通过关系,应实测表示各类道路的收费站,红绿信号灯、测速和摄像机站可选择表示。

   2  铁路轨顶、道路交叉处、公路路中、桥面、坡度变换处等应测注高程。道路坡度平缓处在图上每50mm~100mm应测注地面高程。

   3  公路及其他双线道路在图上均应按其实际宽度绘出,公路应注记技术等级,国道应注记国道线路编号,公路应注明路面材料,材料变化处应用点线分开,应注明主要道路的通向。

   4  铁路与公路或其他道路在同一水平面交叉时,铁路符号不得中断,宜将公路或其他道路符号中断。不在同一水平面交叉的道路交叉点,应绘出相应的桥梁符号。

   5  路堤、路堑应按实际宽度绘出其边界,并应适当测注坡度、坡脚高程,当斜坡宽度在图上小于2mm时,可按陡坎表示。

   6  道路通过居民地不宜中断,应按真实位置绘出。

   7  桥梁应实测桥头、桥身和桥墩位置,应加注建筑结构。码头的轮廓线应实测,有专有名称的码头应加注名称,无名称的应注码头,码头上的建筑物应实测,并应以相应符号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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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  管线测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线测绘应包括各种管道、电力线和通信线的测绘。

   2  永久性的电力线、通信线、变电室、电杆上的变压器等应实测表示,电杆、铁塔位置应实测,线路密集地区可摘要测绘。密集建筑区内电力线、通信线可不连接,但应绘出连线方向。临时性的通信线、广播线、路灯电线、灯箱电线和交通信号灯电线可省略。同一杆塔上架有多种线路时,应表示其中主要的线路,但各种线路走向应连贯,线类应分明;35kV及以上等级输电线路应注明线路名称、电压等级和杆塔编号。

   3  地上管线的转角点均应实测。管线直线部分的支架和附属设施密集时,可适当取舍,并应标注管道类别。地下检修井应按实际位置测绘注记。消防设施应实测表示,阀门可选择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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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  植被测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形图上应正确反映植被类别特征和分布范围,以及一年分几季种植不同作物的耕地,应以夏季主要作物为准,大面积分布的植被在能表达清楚的情况下,可采用注记说明。

   2  对耕地、园地和林地应实测范围,应用地类界表示,并应注记相应的符号,地类界与线状地物重合时,应按线状地物表示;有保留价值或具有方位意义的独立树应测绘。

   3  各种植被在图上的面积小于3cm2时可省略。

5.4.7  工矿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测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露天采掘场范围应实测表示;工矿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测绘,应在图上准确表示其位置、形状和性质特征。

   2  工矿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按比例尺表示时,应实测其外廓,并应配置符号或按图式规定用依比例尺符号表示;不依比例尺表示时,应按点状或线状地物实测位置,应用不依比例尺符号表示。

   3  大型名称标牌和柱式独立大型广告牌应实测表示;街道、公园、小区、幼儿园内设有文体娱乐设施的场所,应实测其范围线;公共场所独立的公用电话亭、落地的独立固定邮政信箱应实测表示。

   4  简易、临时、低矮的温室、菜窖、花房可不表示;坟地宜注记坟数,面积较大时应测出地类界,明显独立坟应实测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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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地貌测绘

5.5  地貌测绘

5.5.1  地貌可用等高线、规定符号和高程注记点表示,表示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山脊、山顶、鞍部、沟谷等可用等高线和高程注记点表示。

   2  冲沟应实测沟边,坡度较陡时应用相应符号表示,其底部应适当加测高程点。沟底较宽、坡度较缓时应用等高线表示。

   3  断崖、雨裂、崩土、自然洼坑、岩溶漏斗、蚀余陡岩、露岩等应用符号表示。

   4  山洞、独立石、土堆、坑穴等不宜用等高线表示时,可用符号加高程注记点表示。

   5  田坎的坡宽在图上大于2mm时应实测坡脚,小于2mm时可量注比高。坎上、坎下应测定适量的高程点。梯田密集地区,两坎间距在图上小于1mm或坎高小于1根等高距时,可适当取舍。两坎间距在图上大于20mm的倾斜旱地梯田应勾绘等高线。水田应分块施测,并应注记田中高程。

   6  土垄、石垄、田埂的宽度在图上大于1mm时应实测宽度并绘双线,小于1mm时应绘单线。当其宽度小于1mm且高度小于1/2基本等高距时,可适当取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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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  等高线的测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形点应取在地形特征点上。

   2  按基本等高距测绘的首曲线应从高程基准面起算,每隔四根首曲线应描绘一根计曲线。当两计曲线间的空白小于2mm时,可只绘计曲线。当首曲线不足以显示地形特征时,可适当加绘间曲线。

   3  当采用内外业一体化的实时成图法作业时,等高线应在野外对照实地现场勾绘。当采用草图法、编码法作业时,现场草图应勾勒出合水线、分水线等地性线。

   4  山顶、鞍部、洼陷地、谷地、盆地、斜坡方向不宜判读的地方、凹地的最高和最低一条等高线上,应适当绘出示坡线,示坡线应与等高线正交。

   5  等高线遇到各种注记、独立性符号时,在图上应断开0.2mm;遇房屋、双线道路、双线河渠、水库、水田、湖、塘、冲沟、陡涯、路堤、路堑等符号时,应绘至符号边。人工填挖地段可不绘等高线,应以地类界表示,但应适当加测注记高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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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水下地形测量

5.6  水下地形测量

5.6.1  水下地形测量可分为内陆水域测量和海域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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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  水下地形测量的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应与陆域测量的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一致。当不一致时,应求出陆域测量坐标高程系统与水下地形测量坐标高程系统间的换算关系。当同时进行陆域测量和水下地形测量时,应以陆域测量为主,布设统一的控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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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  平面控制网的基本精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测图比例尺小于1:500时,平面控制网最弱点相对于起算点的中误差不应大于10cm。

   2  当测图比例尺为1:500时,平面控制网最弱点相对于起算点的中误差不应大于5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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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  测深点的平面定位中误差不应大于图上1.5mm;当测图比例尺小于l:1000或水域浪大流急、水深超过20m时,不应大于图上2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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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  水深测量可采用单波束或多波束回声测深仪、测深锤或测深杆等测深工具。测深点定位可采用GPS定位法、交会法、极坐标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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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  水深测量方法应根据水下地形情况和设备条件合理选择。测深点的深度中误差不应超过表5.6.6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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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7  水下地形测量开始前,应掌握测区的礁石、沉船、水流、险滩等水下情况。作业中,如遇有大风、大浪,应停止水上测量作业。(自2022年4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工程测量通用规范》GB 55018-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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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  测深点宜按横断面布设,断面方向宜与岸线或主流方向相垂直。当用单波束测深仪时,主测深线应垂直于等深线的总方向;当用多波束测深仪时,主测深线宜平行于等深线的总方向。

5.6.9  测深线间隔,原则上应为图上10mm~20mm,辐射线的间隔最大应为图上10mm。

5.6.10  测点间隔宜为图上10mm,可根据水下地形变化情况、比例尺和用途适当加密或放宽。

5.6.11  水尺的设置应能反映全测区水面的瞬时变化,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测区范围小于3km2且水面平静时,可不设置水尺,但应于作业前后测量水面高程。

   2  水尺的位置应避开回流、壅水、行船和风浪的影响,尺面应顺流向岸。

   3  一般地段应1.5km~2.0km设置一把水尺。河床复杂、急流滩险河段及海域潮汐变化复杂地段,应300m~500m设置一把水尺。

   4  河流两岸水位差大于0.1m时,应在两岸设置水尺。

   5  当测区距离岸边较远且岸边水位观测数据不足以反映测区水位时,应增设水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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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2  水位观测的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尺零点高程的联测不应低于图根水准测量的精度。

   2  作业期间,应定期对水尺零点高程进行检查。

   3  水深测量时的水位观测宜提前10min开始、推迟10min结束;作业中,应按一定的时间间隔持续观测水尺,时间间隔应根据水情、潮汐变化和测图精度要求合理调整,宜为10min~30min:水面波动较大时,宜读取峰、谷的平均值,读数应精确至1cm。

   4  当水位的日变化小于0.2m时,可于每日作业前、后各观测一次水位,应取其平均值作为水面高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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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3  水深测量宜采用有模拟记录的测深仪或具有模拟记录的数字测深仪进行作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作电压与额定电压之差,直流电源不应超过10%,交流电源不应超过5%。

   2  实际转速与规定转速之差应为±1%,超出时应加修正。

   3  电压与转速调整后,应在深、浅水处做停泊与航行检查,当有误差时,应绘制误差曲线图予以修正。

   4  测深仪换能器可安装在距船头1/3~1/2船长处,入水深度宜为0.3m~0.8m。入水深度应精确至1cm。

   5  定位中心应与测深仪换能器中心位于同一条铅垂线上,其偏差不得超过定位精度的1/3,超过时应进行偏心改正。

   6  每次测量前、后均应在测区平静水域进行测深比对,并应求取测深仪的总改正数。比对可选用其他测深工具进行。对既有模拟记录又有数字记录的测深仪进行检查时,应使数字记录与模拟记录一致,数字记录与模拟记录不一致时应以模拟记录为准。

   7  测深过程应实测水温及水中含盐度,并应进行深度改正。

   8  测量过程中船体前后左右摇摆幅度不宜过大。当风浪引起测深仪记录纸上的回声线波形起伏值,在内陆水域大于0.3m或海域大于0.5m时,宜暂停测深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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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4  测深点的水面高程应根据水位观测值进行时间内插和位置内插,当两岸水位差较大时,应进行横比降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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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5  GPS定位宜采用GPS-RTK或RBN-DGPS方式;当定位精度符合工程要求时,也可采用后处理差分技术。定位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参考站点位的选择和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5.3.12条和第5.3.13条的规定,作业半径可放宽至20km。

   2  船台的流动天线应牢固地安置在船侧较高处并与金属物体绝缘,天线位置应与测深仪换能器位于同一条铅垂线上,其偏差不得超过定位精度的1/3,超过时应进行偏心改正。

   3  流动接收机作业的有效卫星数不宜少于5个,PDOP值应小于6。

   4  GPS-RTK流动接收机的测量模式、基准参数、转换参数和数据链的通信频率等应与参考站一致,并应采用固定解成果。

   5  每日水深测量作业前、结束后,应将流动GPS接收机安置在控制点上进行定位检测;作业中,发现问题应及时进行检测和比对。

   6  定位数据与测深数据应同步,不同步时应进行延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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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6  当采用GPS-RTK定位时宜采用无验潮水深测量方式,但天线高应量至换能器底部并精确至1cm,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5.6.13条和第5.4节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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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7  交会法、极坐标法定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测站点的精度不应低于图根点的精度。

   2  作业中和结束前,应对起始方向进行检查,其允许偏差应小于1′。

   3  交会法定位的交会角宜为30°~150°,个别角不应小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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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8  测深过程中或测深结束后,应对测深断面进行检查。检查断面与测深断面宜垂直相交,检查点数不应少于5%。检查断面与测深横断面相交处,图上1mm范围内水深点的深度检查较差不应超过表5.6.18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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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海洋测绘

5.7  海洋测绘

5.7.1  海底地形测量应按本规范第5.6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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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  海洋测绘使用的主要设备应包括侧扫声呐、浅地层剖面仪等。海洋测绘的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海区的海底微地貌起伏的高度、水深、形状特征或范围。

   2  探测海底浅层地层分布特征和不良地质现象。

   3  工程海区的海底礁石、沉船等障碍物的位置、高度、大小和范围。

5.7.3  侧扫声呐探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侧扫探测之前,应全面了解工程需要。应调查搜集工程海区的水深、海底地形及特征、海底障碍物情况、海流的流速和流向、风向和风速、水温层变化情况。

   2  侧扫的测线应设计成直线,测线方向应平行于工程海区的海流方向。

   3  应根据测线间距选择合理的声呐扫描量程,在工程海区内应100%覆盖,相邻测线应有20%~30%的重叠覆盖;当水深太浅时可适当降低重叠覆盖率。

   4  侧扫声呐工作频率应为50kHz~500kHz,水平波束角应小于或等于1°,脉冲长度应小于或等于0.2ms,作用距离应大于或等于200m;应具有水体移去、航速校正、倾斜距校正等功能。

5.7.4  侧扫声呐探测实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探测开始前,应在测区或附近选择有代表性的海域进行仪器设备调试,确定仪器的最佳工作参数。

   2  声呐拖鱼入水后,勘察船只不得停船或倒车,应保持航向稳定,不得使用大舵角修正航向;换测线转向应使用小舵角大回旋圈方法。

   3  声呐拖鱼离海底高度应为扫描量程的10%~20%。

   4  声呐记录仪记录为经水体移去、航速校正与倾斜距校正的图谱时,应用电子媒质记录储存未经校正的原始资料。

   5  应用合适的定位设备对声呐拖鱼进行自动定位,也可采用人工计算进行声呐拖鱼位置改正。

   6  现场进行声呐图谱记录的初步判读,应根据需要对可疑目标在其周围增设不同方向的补充测线作进一步探测。

   7  测线段漏测、航迹偏离设计测线大于测线间距20%、记录图谱质量不合格导致无法进行正确判读时,应进行补充探测。

5.7.5  侧扫声呐探测资料的解释应与相关专业技术人员配合,宜结合海底取样、钻孔取芯和浅地层剖面探测成果进行海底面状况判读,应辨别并剔除声呐图谱记录上的干扰信号和噪声及不具有工程意义的回声信号;应识别海底沉积物类型,并应确定各类沉积物与海底裸露基岩分布范围;应分析海底微地貌;应进行海底障碍物识别和定位。对识别出的海底面特征和海底障碍物应进行航速、倾斜距和拖鱼位置校正,并应确定海底面特征和海底障碍物的真实位置、分布范围、大小形状,同时应标绘于航迹图上。具垂向起伏的海底面特征,应根据声呐记录图谱上声学阴影长度确定其近似高度和深度。判读出的海底明显起伏的不规则性应补充进水深图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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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6  侧扫声呐成果图件应根据侧扫声呐探测资料编绘成海底面状况图,该图应以航迹图作底图,并应包括海底取样、钻孔岩芯等方面的地质资料和岸线,以及周围陆域与主要地物标志等。可根据声呐探测资料完成测区声呐镶嵌图,采用计算机自动数字镶嵌或人工镶嵌方法。

5.7.7  浅地层剖面探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浅地层剖面探测获得海底以下30m深度内的地层分布特征和不良地质现象,地层分辨率不应小于30cm。

   2  记录剖面图像应清晰,不应有强噪声干扰或图像模糊、空白、间断等现象。

5.7.8  浅地层剖面海上探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浅地层剖面探测使用浅穿透地层剖面仪,换能器入水深度不应小于0.5m。

   2  海上探测开始以前应在测区内进行试验,获得最佳的地层穿透深度和分辨率从而确立探测作业参数,同时应将噪声和干扰降低到最低程度。

   3  海上探测中对勘察船航行的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5.7.4条的规定。

   4  水深变化时,应及时调整记录仪扫描时间及时间延迟。

   5  记录剖面图像应完整,中间漏测或缺失部分不应大于50m,累计漏测段应小于测线总长度的2%。

   6  初步分析记录剖面图像,发现可疑目标应增设补充测线以确定其性质,圈定其范围。

5.7.9  浅地层剖面资料的解释应与相关专业技术人员配合,并用复制地层剖面记录资料进行解释,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识别剖面记录上的各种干扰信号。

   2  进行剖面地层序划分,并与测区的地质钻孔分层资料相对比;分析各层序的空间形态及各层序间的接触关系,确定各层序的地质特征与工程特性。

   3  识别浅层气、古河谷、滑坡、塌陷、断层、泥丘、盐丘、海底软夹层、侵蚀沟槽、活动沙波等不良地质现象。确定浅层气、古河谷、滑坡、塌陷、断层、泥丘、盐丘、海底软夹层、侵蚀沟槽、活动沙波等的性质、大小、形态与分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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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0  浅地层剖面成果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地层剖面探测资料和测区地质资料编制地层剖面图和浅部地质特征图。

   2  地层剖面图应根据需要选择测线编制;其平面比例尺可与其他解释图相同,垂直比例尺应根据要反映的剖面深度确定,纵、横比例尺应合理。图中应包括剖面线位置的水深、地层分界面、各层岩性、浅层气分布界面、断层等重要特征,并应标有所经过的主要地物标志和海底取样与钻孔岩芯的位置及相应海底沉积柱状图、岩芯的分层描述与测试结果。多种地层剖面探测同时进行时,可分别解释编制地层剖面图,也可合编为一种地层剖面图。

   3  浅部地质特征图应包括下列内容:

    1)重要地层层次的厚度等值线或顶面埋深等值线。

    2)重要的地形、地貌及浅部地质现象。

    3)主要不良地质现象分布及它们的成因、形态、性质、规模等。

    4)测区内主要地物标志、海底取样站位、钻孔位置、地质取样结果描述和沉积物测试结果。

    5)浅部地质特征图内容较少时可与海底面状况图合编。

   4  地层剖面探测资料解释成图的时深转换应根据测区内和测区附近海域的声速测井资料或其他声速资料进行。没有实际声速资料时,可采用1500m/s的假设声速进行时-深转换,但应在图上注明。

5.8 地形图整饰及检查

5.8  地形图整饰及检查

5.8.1  地形图外业测量完成后,应进行内业编图、图幅整饰与内、外业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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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  地形图的整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形图要素应分层表示。分层的方法和图层的命名宜采用通用格式,也可根据工程需要对图层结构进行修改,但同一图层的实体宜具有相同的颜色和相同的属性结构。

   2  地形、地物、地貌各要素应主次分明、线条清晰、位置准确、衔接清楚。

   3  文字注记应使所指示的地物能明确判读。字头应朝北。道路河流名称,可随现状弯曲的方向排列。各字侧边或底边应垂直或平行于现状物体。各字间隔尺寸应在0.5mm以上。文字注记应避免遮挡主要地物和地形的特征部分。

   4  高程点的注记应位于点的右方,字头应朝北,离点位的间隔应为0.5mm;计曲线的平缓稀疏处应注记高程数字,数字的排列方向应与曲线平行,其字头宜指向高处,不宜朝向图纸的下方。

   5  地理名称、行政名称的标注应使用法定名称,且位置应适当,并应无遗漏和二义性。    

   6  等高线走向应合理、光滑、无遗漏。

   7  图名、图号、坐标高程系统、图廓坐标、格网坐标、测图单位、测图者姓名、测图时间等应配置正确齐全。图廓整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  第1部分: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图式》GB/T 20257.1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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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  地形图的分幅除应符合本规范第5.1.5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区施测的地形图应进行图幅裁剪,并应对图幅边缘的数据进行检查、编辑。

   2  按图幅施测的地形图应进行接图检查和图边数据编辑。图幅的接边误差不应大于本规范表5.1.4-1和表5.1.4-2规定值的2√2倍,小于规定限值时可平均配赋;超过规定限值时,应进行外业实地检查和修改。

   3  图廓及坐标格网应由成图软件自动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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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4  地形图应经过内业检查、实地的全面对照及实测检查。实测检查工作量不应少于测图工作量的10%,检查测量的精度应符合本规范表5.1.4-1~表5.1.4-4的规定。

5.8.5  地形图的检查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1  测站点、地形点的密度分布应符合本规范表5.1.4-4和表5.2.2的规定,各种图例符号应符合现行相应图式的规定,各项注记配置应适当,等高线走向应合理,应无点线矛盾,图廓整饰应正确齐全,不应有遗漏和差错。

   2  地形图均应进行现场巡视检查。巡检中应重点查看地物应无遗漏,地形地貌的概括取舍应合理,各类地面线路的连接方向应与实地一致,等高线勾绘应与实地相符。

   3  仪器实测检查的重点应为核岛和常规岛部分的重要建(构)筑物的拟建区或扩建端,以及在内业检查和巡检中发现的错、漏和疑点,并应适量抽查细部点的坐标高程。检查点宜按断面布设,当采用散点布设时,应分布均匀。当一个测站上发现的错、漏、超限点数超过检查点的20%时,应扩大检查范围。

   4  水下地形的检查测量宜使用不同的测深工具和定位手段进行。

   5  检查点坐标高程与原图坐标高程的较差,应符合正态分布特性,并应按式(5.8.5)计算。统计地物点和地形点中误差,其结果不应超过本规范表5.1.4-1和表5.1.4-2规定中误差的2√2倍。

式中:m——地物、地形点的平面或高程中误差(m);

     △——地物、地形点的平面或高程较差(m);

     n——检查点的个数。

   6  地形图的内、外业检查完成后,应将检测数据文件区别于原测数据文件命名保存,并应填写检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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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工程测量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0633-2010

6数字摄影测量

6.1 一般规定

6  数字摄影测量

6.1  一般规定

6.1.1  本章适用于1:1000、1:2000、1:5000、1:10000数字摄影测量作业方法成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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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  航摄像片资料宜通过航空摄影取得或利用能满足需求的已有航摄像片。

6.1.3  像控点相对于邻近等级控制点的点位和高程中误差应符合表6.1.3的规定。

6.1.4  采用数字摄影测量作业方法成图,内业加密点相对于邻近平面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应符合表6.1.4的规定。

6.1.5  采用数字摄影测量作业方法成图,内业加密点相对于邻近高程控制点的高程中误差应符合表6.1.5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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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航空摄影技术及资料要求

6.2  航空摄影技术及资料要求

6.2.1  航空摄影作业前应编制作业计划书。

6.2.2  航摄仪和航摄比例尺应根据成图比例尺、像幅大小、图幅大小、布点方案、测区地形、仪器装备和加密、成图技术水平等情况选择,可按表6.2.2选择航摄比例尺,同时应注意航高与焦距的合理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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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  航摄作业应选择适当的摄影季节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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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  飞行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航向重叠宜为60%~65%,且不得大于75%,不应小于53%。

   2  旁向重叠宜为30%~35%,且不应小于15%。航线间不得有相对漏洞和绝对漏洞。

   3  像片倾角不宜大于2°,且不应大于4°。

   4  旋偏角不宜大于6°,且不应大于10°。在同一航线上达到或接近最大旋偏角的像片不得连续超过三片。

   5  航线弯曲度不应大于3%。

   6  航线偏离图幅中心线不应大于像片上3cm。

   7  一条航线最大和最小航高之差不得超过30m,分区实际航高与预定航高之差不应大于航高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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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  航摄影像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光学摄影仪时航摄底片不均匀变形不得大于3/1000。

   2  航摄底片应影像清晰、框标齐全。

6.2.6  采用原始航摄底片在影像扫描仪上扫描作影像数字化时,宜采用25μm扫描分辨率正像。

6.2.7  航摄资料检查验收宜采用目视检查法、数据测定法和样片比较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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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  对航摄资料中飞行、摄影及摄影处理质量等检查验收的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6.2.4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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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  航空摄影资料检查验收后,应提交下列航摄资料:

   1  全部底片及航摄底片登记表。

   2  像片及索引图像片。

   3  航摄仪技术数据表和鉴定表。

   4  航摄像片扫描片电子文档。

   5  航摄成果质量鉴定表。

   6  航摄底片、像片和索引图像片等移交清单。

   7  航摄质量验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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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像控测量

6.3  像控测量

6.3.1  像控点在像片上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布设在航向及旁向六片或五片重叠范围内。

   2  距像片边缘不得小于1.5cm。

   3  相邻航线公用的像片控制点应布设在旁向重叠中线附近,离开上、下航线像片方位线的距离均不应小于4.5cm;当旁向重叠过大,离开上、下航线像片方位线的距离小于4.5cm时,上、下航线应分别布点;当旁向重叠过小,像控点在相邻航线不能公用时,应分别布点,此时控制范围在像片上裂开的垂直距离不应大于1cm。当条件受限制时,也不得大于2cm。

   4  航线两端上、下像控点相互偏离值在同一像对内应小于半条基线,像控点左右偏离在规则区域网中间不应超过一条基线。    

6.3.2  像控点布设可选择区域网布点法、全野外布点法、航线网布点法中的一种或两种相结合的布设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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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  区域网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区域网应按周边6点法(图6.3.3-1)或周.边8点法(图6.3.3-2)布设平高点。

   2  区域网旁向控制点间的跨度不应大于4条航线,航向相邻控制点间的基线数应按表6.3.3-1进行估算。

   3  高程控制点的布设应采用网状布点,在布设平高点的基础上,应沿区域网航向垂直方向布设3排~5排高程控制点(图6.3.3-3~图6.3.3-5)。

   4  航线两端上、下应有一对高程点,航向方相邻两排高程控制点间的跨度应按表6.3.3-2估算。

   5  当航向方相邻两排高程控制点间基线估值大于3排不足4排时或大于4排不足5排时,应按3排或4排布设高程点,并应在网的上、下边相邻两排高程控制点中部加布高程点(图6.3.3-6)。

   6  在相邻两排高程控制点间的跨度值小于4条基线时,应按4条基线布设1排高程点,同时在网的上、下边应加布高程点(图6.3.3-7)。

   7  不规则区域网在凸出处应布设平高点,凹进处应布设高程点。当凹角点和凸角点之间的距离超过两条基线时,凹角点处也应布设平高控制点(图6.3.3-8和图6.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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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  特殊情况下布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航向重叠小于53%产生航摄漏洞时应分别布点,并应对漏洞处用野外测图方法补测。

   2  旁向重叠小于15%时,应分别布点。当选定的控制点离开像片边缘大于1cm,且重叠部分影像清晰,其范围内无重要地物时,除应分别布点外,还应在重叠部分加测2个~3个高程点。

   3  当像主点或标准点位处于水域内,或被云影、阴影、雪影等覆盖以及其他原因使影像不清,或无明显地物,且落水范围的大小和位置尚不影响立体模型连接时,可按正常航线布点。当像主点附近3cm范围内选不出明显目标,或航向三片重叠范围内选不出连接点时,落水像对应采用全野外布设像控点。当旁向标准点位落水,且在离开方位线4cm以外的航向三片重叠范围内选不出连接点时,落水像对应采用全野外布设像控点。

6.3.5  野外选刺像控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平面控制点应选在影像清晰的明显地物点、接近正交的线状地物交点、地物拐角点或固定的点状地物上,实地辨认误差应小于图上0.1mm。弧形地物与阴影处不得作为刺点目标。

   各等级的测量控制点应刺出点位,并应加注点位说明。高程控制点的标石至地面的高差应量注至厘米。

   2  高程控制点应选刺在局部高程变化很小的地方,狭沟、尖山顶和高程变化大的斜坡等不得选作刺点目标。

   当点位选在屋顶、围墙、陡坎等高出或低于地面的地物上时,应量出其与地面的比高,注至厘米,并应详细绘出点位略图和断面图。

   3  平高控制点的选刺应同时满足平面和高程控制点对点位目标的要求。

   4  像控点在各张相邻像片上均应清晰可见,应选择影像最清晰的一张像片作为刺点片,刺点误差和刺孔直径不得大于0.1mm,且应刺透,不得有双孔,刺偏时应换片重刺。

   5  选刺目标时应判读像片,并应满足刺点目标要求,同时应满足像控点布设的点位要求和兼顾联测的方便,选定后宜打桩或埋石,并应进行编号和实地绘制略图。桩位、说明、略图和刺孔位置应一致和确切无误。控制像片整饰格式宜符合本规范附录M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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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6  像控点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控制点的平面坐标测量可采用GPS、电磁波测距附合导线和支导线等方法测定,其测量精度应符合本规范第6.1.3条的规定。

   2  测定像片控制点的高程,可采用GPS、电磁波测距高程导线等方法测定,其测量精度应符合本规范第6.1.3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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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像片调绘

6.4  像片调绘

6.4.1  像片调绘工作宜采用室内判绘与野外调绘及仪器实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6.4.2  像片调绘应判读准确、描绘清楚、图式符号运用恰当、位置正确、各种注记准确无误,并应做到清晰易读。地物、地貌的类别和性质应由调绘确定,位置及尺寸应由立体模型测定。    

6.4.3  调绘应反映调绘时现状,对航摄后新增地物、影像模糊地物、被影或阴影遮盖的地物,以及无明显影像的独立地物和水准点均应到实地补测。

   对地物的调绘应注意其拆除或新增的变化情况,航摄后拆除的建(构)筑物,应在像片上用红色“×”划去。对新增地物可根据新增地物与四周明显点的相对位置关系,补充调绘在像片上,并应在像片背面绘制略图和注记相对位置关系的数据。

6.4.4  水涯线的调绘宜以摄影时的影像为准,池塘、水渠等应依坎边为准。被阴影遮盖的及其他内业难以测绘的地物,应在外业量注有关数据。2m以下的比高应于外业量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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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数字化成图

6.5  数字化成图

6.5.1  空中三角测量应使用数字化摄影测量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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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2  空三加密前应取得下列资料并进行检查分析:

   1  航摄仪技术数据表及鉴定表。

   2  航摄技术及质量检查报告。

   3  底片扫描片。

   4  像片索引图。

   5  航测外控提供的成果资料。

   6  地形图资料及测区有关的控制成果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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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3  空三加密中每张像片内业加密点的位置应按图6.5.3所示布设。每个位置宜有2个以上加密点,且上、下排点应成对出现,上、下排点的数量应均匀。点位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密点应选在本片和邻片的影像清晰、明显,并易于量测的目标点上,不应选在阴影和变形过大的地方。

   2  点位应位于通过像主点且垂直于方位线的直线上,左、右偏离不应大于1.5cm,上、下两点离方位线的距离宜相等;点位偏离标准位置不宜大于1cm;点与点之间的高差不宜大于15m。

   3  当旁向重叠过小时,应在两航线上分别选点,但其两点室重叠中线的距离之和不应大于2cm;当旁向重叠过大,且所选加密点至方位线的距离小于2cm时,则相邻两条航线应分别选点并互相量测。

   4  加密点应选在像片控制点连线附近,超出控制连线的垂距不应大于1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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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4  空三加密的内定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解析框标定向进行像片定向。

   2  应对自动内定向的成果进行人工检查。

   3  框标内定向坐标残差中误差不应大于0.015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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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5  空三加密的相对定向残余上下视差和模型连接较差应符合表6.5.5的规定。

6.5.6  空三加密的绝对定向各项限差要求应符合表6.5.6的规定。

6.5.7  当空三加密各项限差超限时,应利用各种资料,并根据各类误差产生的规律及超限误差的大小和方向,对相对定向和绝对定向的计算成果进行分析,并应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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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8  加密点的中误差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M——控制点中误差(m);

     M——公共点中误差(m);

     △——多余野外控制点的不符值(m);

     d——相邻航线公共点的较差(m);

     n——评定精度的点数。

6.5.9  空三加密的输出成果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加密点的坐标及其高程。

   2  立体像对模型参数,便于后工序快速重建模型。

   3  选加保密检查点,其加密成果形成独立数据文件,作为质量检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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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0  数字化测图应采用空三加密成果,在全数字摄影测量系统下应生成各像对的立体模型、测区正射影像图及数字高程模型等,构建三维可视化的立体作业平台应满足数字化测图要求。构建的像对立体模型精度应符合本规范第6.5.4条~第6.5.6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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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1  数字化测图宜采用装有X、Y手轮与Z脚盘输入装置或三维鼠标的全数字摄影测量系统。

6.5.12  数字化测图工作应包括地物量测、编辑和文字注记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数字化测图应按实地位置进行测绘,遇有位置相重叠的要素应按优先原则采集,相距很近的要素也应按真实位置测绘,采集时不应偏移,一个应“让”另一个。

   2  对于有向线或有向点,数据采集时应注意其数字化的方向与顺序。

   3  对等高线、河流湖泊水涯线等应采用“流”方式跟踪的线状要素,应恰当地选择记录参数。

   4  对铁路、公路、围墙、人工堤等不依比例尺的双线要素数字化测图时,应沿其中心线采集。

   5  数据采集时应处理好点、线、面状要素的相互关系。对房屋、湖泊、水库等面状要素应封闭,必要时应加辅助线;对铁路、单线河等线状要素应连续,必要时应加辅助线;线状要素相交,应采用“抓取”方法,并应避免悬挂现象等。

6.5.13  测绘等高线时应用测标切准模型描绘。在等倾斜地段,相邻两计曲线间距离在图上小于5mm时,可只测绘计曲线,首曲线可插绘。

   有植被覆盖的地表,当只能沿植被表面描绘时,应加植被高度改正。在树林密集隐蔽地区,应依据野外高程点和立体模型进行测绘。

6.5.14  注记高程点时,应在立体下测注。密度宜为图上每格(100cm2)15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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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5  编辑地形图,各地物要素之间关系应合理正确,注记应规范,配置符号应正确规整。可按国家现行标准《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航空摄影测量数字化测图规范》GB/T 15967或《1:5000 1:10000地形图航空摄影测量数字化测图规范》CH/T 1006的有关规定执行。

6.5.16  数字化地形图成图后应重点进行点状地物、植被密集区等航测困难地区的检查测量工作,所检查地物、地形点的平面和高程较差应符合表6.5.16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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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工程测量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0633-2010

6.6 数字影像产品

6.6  数字影像产品

6.6.1  在数字化成图作业的同时,可生成测区范围内的数字线划地形图、数字栅格地图、数字正射影像图以及数字高程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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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2  质量检测与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数字测绘产品质量检测与评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18316的有关规定执行。

   2  可采用在全数字摄影测量系统上加入保密点检查的功能,并应根据保密点解算数据检测平面和高程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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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卫星遥感

7.1 一般规定

7  卫星遥感

7.1  一般规定

7.1.1  卫星遥感影像适用于核电厂规划选址阶段制作1:5000、1:10000影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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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  卫星影像宜选择高分辨率的全色波段、多光谱、立体影像。多光谱影像的波段数不应少于3个波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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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  选用的卫星影像,成像季节应相近,影像层次应丰富,纹理、细节应清楚,色调应均匀,反差应适中。

7.1.4  选用的影像中云层覆盖应小于5%,且不应覆盖重要地物。

7.1.5  相邻影像之间应有不小于图像宽度4%的重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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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数据预处理

7.2  数据预处理

7.2.1  所采用的遥感数据应经过转换和压缩处理,并应以特征值和参数形式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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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  遥感数据应进行辐射校正,辐射校正的方式可采用对整个图像进行补偿或根据像点的位置进行逐点校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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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图像几何校正

7.3  图像几何校正

7.3.1  平面投影应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并应按3°带分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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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  几何校正应选择纠正精度高、控制点数量不多、迭代次数少、收敛快的数学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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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  控制点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选取的控制点应均匀分布在影像内。

   2  宜选取易于识别的明显特征点的地物做控制点。

   3  控制点的数量应根据采用的纠正模型决定,剔除粗差后应至少保留2个以上多余控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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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  图像校正应使用纠正公式对影像逐像元进行纠正,精度应控制在1个像元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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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  卫星影像镶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同影像应有重叠区域。

   2  应采用统一的地理坐标系统。

   3  同名地物的像素应大小相同。

7.3.6  卫星影像镶嵌过程中,应对接缝线邻近区域进行辐射均衡处理,并应消除明显接边线。两边色调差别较大时,应对影像进行色调调整。接缝处影像灰度、色调应与整幅影像灰度、色调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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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7  影像融合的方法可选用以像元为基础的加权融合、HIS融合、KL变换融合、加法融合、特征融合、分类融合,以及影像数据融合等一种或多种组合。

7.3.8  各波段影像融合匹配误差不应超过1个像元。

7.3.9  图像几何配准的重采样,应使融合的图像分辨率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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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0  对于单片卫星影像应建立测区数字高程模型,若收集已有的数字高程模型,应根据成图比例尺的大小,对特征地物、地貌进行纠正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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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影像整饰

7.4 影像整饰

7.4.1 生成正射影像图前,应对影像进行注记、整饰等编辑,其中注记内容应包括千米网格、工作区范围内的镇以上地名、主要河流等。

7.4.2 注记在影像图上的数字和文字应清晰易读,不应压盖主要地物,字体及大小应根据需要确定。

7.4.3 整饰内容应包括图名、图幅号、比例尺、地物、地名、数据来源、接图表、制作单位等。

《核电厂工程测量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0633-2010

8施工测量

8.1 一般规定

8  施工测量

8.1  一般规定

8.1.1  本章适用于核电厂及其附属设施的施工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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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  作业前,应搜集有关的测量资料,熟悉施工设计图纸,明确施工要求,制定施工测量方案,并应对工程设计文件提供的测量资料进行复核。

8.1.3  核电厂施工控制网的等级划分,可依次为初级网、次级网、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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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4  施工测量的平面坐标应采用独立的施工坐标系,并应与规划设计阶段采用的坐标系统有确定的换算关系。施工高程系统宜与规划设计阶段的高程系统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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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5  各级施工控制网测设应根据网点的目标精度要求,并结合所采用的测量仪器设备,合理选取各观测项中误差先验值,应按最小二乘法进行精度估算,并应优化观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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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6  次级网、微网的观测数据不得进行高斯投影改化,宜将观测边长归算到核岛、常规岛等主厂房区域的场平标高面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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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7  厂房内部的微网观测、安装的定位和检查、局部控制网加密等项精密测量工作,宜在同等气象条件下进行。当环境因素变化显著时,应对温度、气压的影响进行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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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8  主厂区以外其他独立子项工程的施工测量,在满足精度要求的前提下,可充分利用规划设计阶段测设的首级平面、高程控制网成果,但应进行复测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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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9  各级施工控制网均可同级加密、扩展。其主要技术要求、施测方法应与同级控制网相同,观测数据宜与同级网点统一平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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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初级网测量

8.2  初级网测量

初级平面控制网

8.2.1  初级平面控制网应根据所收集的测区平面起算点和地形图等资料,并结合现场踏勘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宜布设成GPS网或三角形网等形式。

8.2.2  初级平面控制网精度的基本要求,最弱点坐标中误差不应大于2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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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3  初级网点位应选在通视良好、土质坚实、便于施测、利于长期保存的地点;若采用GPS网,还应符合本规范第3.2.5条和第3.2.6条的规定。初级网点的埋石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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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4  初级平面控制网测量的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GPS网时,其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8.2.4-1的规定。

   2  当采用三角形网时,其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8.2.4-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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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5  初级平面控制采用GPS网、三角形网时,其观测、数据处理等其他技术要求应分别按本规范第3.2节和第3.4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初级高程控制网

8.2.6  初级高程控制网应根据测区高程起算点、地形图等资料,以及现场踏勘情况,并按水准网要求布设成闭合环线、附合路线或结点网。

8.2.7  初级高程控制网精度的基本要求,最弱点高程中误差不应超过1cm。

8.2.8  初级高程控制网测量的等级应根据最弱点高程中误差的精度要求以及水准路线的长度合理选择,但不应低于四等水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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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9  初级高程控制网水准点宜单独布置在场地相对稳定的区域;水准点间距宜小于1km,距离建(构)筑物不宜小于25m,距离回填土边缘不宜小于15m;水准点的布设与埋石应符合本规范第4.2.4条的规定。

8.2.10  初级高程控制网水准测量的其他技术要求应按本规范第4.2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8.3 次级网测量

8.3  次级网测量

 次级平面控制网

8.3.1  次级平面控制网宜布设成三角形网或GPS网等形式。网形设计应充分顾及精度、可靠性和灵敏度等指标。

8.3.2  次级平面控制网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8.3.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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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3  次级网点位应根据核电厂总平面布置图和施工总布置图,结合施工场区内、外的地形条件布设,并应满足厂区内主要建筑施工测设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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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4  次级网点宜分为基准点和工作基点,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准点作为次级网复测检查的基准,其数量不应少于3个,点位应选在主要厂区周边、变形影响区域之外、稳固可靠的位置。

   2  工作基点数量宜为6个~8个,宜选在核岛和常规岛等主要厂房周围、相对稳定且方便使用的位置。

   3  基准点和工作基点的布设应整体设计,并应进行一次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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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5  次级网标石应采用有强制对中装置的钢筋混凝土观测墩,其基础宜建立在基岩上。观测墩形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N的有关规定。新建的观测墩应达到稳定后再开始观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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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6  次级网平面控制采用三角形网观测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平角观测宜采用全站仪全圆方向观测法。每半测回每方向宜2次照准读数,各方向值应取多测回的平均值。其技术要求应符合表8.3.6-1的规定。

   2  边长观测应采用电磁波测距方法,并应符合表8.3.6-2的规定。

   3  垂直角观测宜每半测回2次照准读数,并应取多测回的平均值。其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8.3.6-3的规定。

8.3.7  次级网平面控制采用GPS网观测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双频测量型GPS接收机。

   2  应采用配备抑径板或扼流圈的GPS天线,其相位中心的变化应稳定。使用前宜对GPS天线进行相位中心偏差检定和稳定性测试。

   3  应选择卫星PDOP值较小、电离层相对稳定的时段进行观测。同时应避免施工影响,并应避免点位上空旋转塔吊横臂的干扰。

   4  每条基线的同步观测时间不应少于120min。

   5  WGS-84起算坐标的获取,可与具有准确WGS-84坐标的基准台站或等级控制点进行联测,也可通过长时间的观测数据进行单点定位;远距离坐标联测、单点定位的数据解算宜采用精密星历。

   6  GPS测量数据处理基线解算前应进行数据编辑,应修正相位观测值的周跳,剔除粗差;卫星高度角设置不宜低于15°;解算成果应采用双差固定解;平差后最弱边相对中误差不应低于1/70000。

   7  GPS测量成果应进行外符合精度的检测。宜采用测距方式检测基线边长,所使用的测距仪器等级不应低于Ⅰ级,检测边数量不应少于全部基线数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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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8  次级平面控制网在第一次测定坐标时,宜合理选用初级网中通过检测的一个点的坐标及一条边的方位角作为平面起算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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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9  次级网平面控制,采用GPS网及三角形网的观测、数据处理等其他技术要求时,应分别按本规范第3.2节和第3.4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次级高程控制网

8.3.10  次级高程控制网应采用精密水准测量方法,其网形宜布设成闭合环线、结点网或附合水准路线等形式。

8.3.11  次级高程控制网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8.3.1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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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2  高程基准点数量不应少于3个。当受地形或其他条件限制、不与平面基准点共墩设置时,也可在主施工场区外围相对稳定的区域单独埋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程基准点应选设在施工变形区以外、基础稳定、易于找寻和长期保存的地方。点位附近应交通便利,但应避开交通干道主路。    

   2  布设在建筑区内,其点位与邻近建筑物的距离应大于建筑物基础最大宽度的2倍,其标石埋深应大于邻近建筑物基础的深度。

   3  可根据点位所处的不同地质条件选埋在裸露基岩上,或在原状土层内采用深埋式标志。高程基准点标石形式应按本规范附录K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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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3  高程工作基点数量宜为6个~8个,宜在平面工作基点观测墩下部某一侧设置一水准点标志表示。观测墩水准标志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附录N的有关规定。

8.3.14  次级网水准观测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8.3.1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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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5  次级网高程基准点在检测稳定时,宜固定选用其中的一个作为施工高程起算依据,另外两个用作参考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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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6  次级网水准观测使用的水准仪和水准标尺应符合本规范第4.2.3条的规定。

8.3.17  次级网水准测量的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4.2.6条~第4.2.12条的规定。

次级网复测

8.3.18  施工建设期间,次级网应定期复测。建网初期宜每3个月复测一次,点位稳定后宜每半年复测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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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9  当受到爆破、地震等外界影响时,应及时复测,并应对次级网点位的稳定性、可靠性进行评估。

8.3.20  次级网每期复测的结果应与当前使用的成果进行较差分析,当较差不超过较差中误差的2倍时,宜采用原测量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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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微网测量

8.4  微网测量

微网平面控制测量

8.4.1  微网平面控制测量宜联测全部边角,并应观测所有通视的边长和方向。可采用自由测站法加设临时点,宜使观测网形构成三角形、大地四边形、多边形、折线形或中点多边形等基本图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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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2  微网平面控制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8.4.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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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3  厂房内部的微型平面控制网,应由埋设在各厂房内底板基础平台上的多个基本平面控制点组成。底板以上各楼层的平面控制应以底板微网的平面控制点为基准,确有需要宜按加密网形式布设。

8.4.4  底板微网点、加密网点及测量通视孔位置的选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各厂房内部结构和形状、各楼层设备的分布情况以及施工方法进行布设。

   2  底板微网平面点正上方楼板上宜预留专用垂直通视孔,同层微网点间连线上、浇筑墙体的合适高度处宜预埋适量的水平圆管。

   3  底板微网基本平面点、加密网点、垂直通视孔以及水平通视孔位置的选择应保证投测至厂房最高层时至少还有3个互相通视的平面控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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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5  微网平面控制点宜为预埋于楼板混凝土基础面上的一块不锈钢板,表面刻划应为十字线,交点处应冲一小孔代表点位中心,孔心直径不宜超过1.5mm。微网平面点的埋设规格及要求应符合本规范附录N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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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6  微网测量作业的基本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平面控制网优化应结合所使用的仪器设备情况,合理配置测角、测边精度。

   2  水平角观测、边长电磁波测距、垂直角观测的基本技术要求,应分别按本规范第8.3.6条第1款~第3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3  当采用铟瓦线尺、钢尺丈量距离时,应符合表8.4.6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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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  微网测量宜采用多联脚架法施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照准目标,应使用精密觇牌、精密棱镜和精密支架;仪器对中,应使用精密基座和天底仪或光学垂准仪。

   2  仪器安置应精确置平,转动照准部时宜匀速平稳。

   3  测站观测过程中,宜避免二次调焦。当相邻方向的边长相差悬殊、方向目标成像模糊需调焦时,宜采用正倒镜同时观测法。

   4  应选择良好的观测时段,每测回观测时间宜缩短。

8.4.8  微网测量应根据各厂房的施工进度,提前做好方案设计,分区分层建立。在厂房施工初期,微网测量应选择在标志稳定之后的适宜时段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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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9  底板微网的平面基点宜与邻近的次级网点进行坐标联测。底板以上各楼层加密网点的平面控制,应由底板平面基点进行传递和引测。

8.4.10  微网平面控制测量,采用边角网时的观测、数据处理等的其他技术要求应按本规范第3.4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微网高程控制测量

8.4.11  微网的高程控制测量应采用精密水准测量方法,宜布设成闭合水准路线。

8.4.12  微网高程控制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8.4.12的规定。

8.4.13  微型高程控制网应由埋设在各厂房内底板基础平台上的2个~3个水准基点组成。底板以上各楼层的高程控制测量应以底板微网水准点为基准,也可在各独立厂房内部另外引测1个高程控制点。

8.4.14  微网高程控制点应为预埋在厂房内或结构中心附近基础上的水准标志。微网水准点的埋设规格及要求应符合本规范附录N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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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15  底板水准基点宜固定选用其中的一个作为独立厂房内部的施工高程起算依据,而将其他的水准基点用作参考和检查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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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16  微网水准观测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8.3.14条的规定。

8.4.17  水准测量的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8.3.16条和第8.3.17条的规定。

微网复测

8.4.18  微网应定期复测。布网初期宜(1~3)个月复测一次,点位稳定后宜每半年复测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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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19  复测时,不宜再与次级网联系,应做微网内部相对位置的检查和调整。

8.4.20  每期复测的结果,应与前期成果进行较差分析,同时应对点位的变化趋势作出判断。

8.5 微网传递测量

8.5  微网传递测量

8.5.1  厂房内部底板微网平面基准的竖向投测、水准标高的垂直传递宜选择在无施工干扰、阴天、风力较小的条件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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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2  底板微网平面基准的竖向投测宜采用天底准直法,其竖向投点误差不宜超过1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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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3  通过天底仪竖向投测的底板平面基点,应与该楼层新增的加密点一起构网,并应采用多联脚架法进行边、角组合观测。

8.5.4  厂房内部水准标高的垂直传递,宜采用悬吊钢尺、水准观测读数的方法,并应由底板微网的水准基点传递高程至其他楼层面。悬吊钢尺法竖向高程传递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H1、H2——分别为底层已知、上层未知高程值;

     a、b——分别为底层水准尺、钢尺读数;

     c、d——分别为上层钢尺、水准尺读数。

8.5.5  采用悬吊钢尺法进行高程传递测量时,楼上和楼下安置的两台水准仪应同时读数,并应在钢尺上悬吊与钢尺检定时质量相一致的重锤。

8.5.6  使用钢尺传递高程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尺读数零端应在下方。

   2  水准仪观测,每一测站的前后视距差不宜大于1m。

   3  应独立观测至少两次,两次间应变动仪器高。

   4  两次观测高差较差应小于0.5mm。

   5  观测高差应进行温度和尺长改正,其中温度应取上、下两层读数的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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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工程测量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0633-2010

8.6 建筑施工放样及检测

8.6  建筑施工放样及检测

8.6.1  本节适用于核岛、常规岛的施工放样。水工构筑物、BOP建筑及其他建(构)筑物的施工放样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的有关规定执行。

8.6.2  建筑施工放样应收集下列技术资料:

   1  施工图纸,包括土石方开挖图、总平面图、厂房基础图、各楼层平面图、结构模板图、设备基础图、设备安装图及技术条件、管网图等。

   2  建筑物或设备的设计与说明,特别是限差的要求。

   3  设计变更。

   4  各级控制网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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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3  放样前,宜依据设计图纸和说明编制作业计划,并应对控制点进行检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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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4  施工放样应根据限差要求采用不同的方法,主要包括基准线法、弦线支距法、距离或方向交会法等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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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5  当已有的控制点布置不满足施工放样时,可适当建立加密控制网点和临时加密点,加密网的施测方法、技术要求应与同级控制网相同。

8.6.6  施工测量控制基准的选择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基坑开挖土石方工程及独立的建(构)筑物,其施工测量基准应为初级网或次级网。

   2  对于相互联系的建筑物,其施工测量基准应为次级网或该区域厂房内部微网。

   3  对于某一建筑物内部结构或设备,施工测量基准应采用该区域微网。

   4  每个厂房只应有一个高程基点。高程传递应采用精密水准测量。各厂房高程点高程确定后,不应改变。

8.6.7  大型设备基础浇筑过程中应进行监测,当发现位置及标高与设计要求不符时,应立即通知施工人员,并应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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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8  放线后应进行检查,并应编制测量定位和检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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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9  施工放样的测量技术及精度要求应满足设计技术要求。如无具体要求可按本规范第8.6.10条~第8.6.13条确定测量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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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10  混凝土工程及普通预埋件允许偏差应符合表8.6.10的规定。

8.6.11  构件允许偏差应符合表8.6.11的要求。

8.6.12  核岛主要设备允许偏差应符合表8.6.12-1~表8.6.12-1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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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13  汽轮机基座预埋件允许偏差应符合表8.6.13的规定。

8.6.14  现场各种控制点、线、部件的测量放线标识应清楚、准确,迹线应清晰耐久。轴线或基础划线时,线宽度不得大于1.5mm。

8.6.15  测量结束后,应及时整理测量成果。当超过允许偏差或不符合技术要求时,应检查资料和计算过程,必要时应进行复测。

8.6.16  对重要的和精度要求高的结构、设备及构件宜编制专用的测量方案。在施工放样测量后,宜进行同等精度的检查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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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17  所有的检测应作出检测结论和检测报告。

8.7 数据处理及成果提交

8.7  数据处理及成果提交

8.7.1  施工测量的资料整理应包括所有原始观测资料的整理与检查、内业数据分析及计算、观测成果汇总和相关资料归档等内容。单项工程完工后,应连同委托书、技术设计书、测量技术总结、检查验收材料及设计图纸等一并整理归档。

8.7.2  每项测量工作的原始观测记录应填写齐全,内容应包括角度、距离和高程测量的观测数据,以及仪器、观测、记录、日期、天气、仪器高、温度、气压、相对湿度、水准路线等有关的记事项目,均应现场采用钢笔或铅笔记录在规定格式的手簿中。

8.7.3  手工记录时,实际测量数据的平均值应在现场即时算出。当采用电子记录时,观测完毕后应及时将原始测量数据输出备份,编辑打印后还应加注必要的说明。所有原始记录均应经过检查校核后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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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4  控制网的内业处理应采用严密平差。平面控制网平差计算结果应表示出验后单位权中误差、观测值的改正数和平差值、点位坐标成果、点位坐标中误差和相邻点间误差等数据;高程控制网平差计算结果应表明点位高程、点位高程中误差、每千米高差全中误差、每千米高差偶然中误差等数据。

8.7.5  次级网复测应根据对基准点稳定性分析的结果,并以稳定的基准点为起算数据进行严密平差。

8.7.6  微网复测宜采用拟稳平差方法进行数据处理,应合理选取拟稳点和非拟稳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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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7  平差计算软件、计算模型、使用方法和处理过程,以及成果、图表和各种检验、分析资料,应完整清晰、准确无误。

8.7.8  施工测量内业计算和分析中的数字取位,应符合表8.7.8的规定。

8.7.9  施工控制测量的各项工作完成后,宜提交下列资料:

   1  经审定的技术设计书。

   2  控制网展点图、水准路线示意图。

   3  外业测量原始记录复印件。

   4  各种测量仪器和工具的检验资料。

   5  各项内、外业计算资料,精度评定及成果表。

   6  检查、验收报告和测量技术报告。

   7  其他有关的资料。

9变形监测

9.1 一般规定

9  变形监测

9.1  一般规定

9.1.1  本章适用于核电厂工程变形监测项目,主要包括厂区内核岛、常规岛等重要建(构)筑物、水工建筑物、边坡等的变形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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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2  核电厂变形监测的基准网宜由次级网的基准点和工作基点构成,变形监测网工作基点的加密宜按本规范第8.3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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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  变形观测点应埋设在监测体上且最能反映变形特征和变形明显的部位。

9.1.4  核电厂变形监测的等级划分及精度要求应符合表9.1.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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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5  每个重要的建(构)筑物都应有独立的变形测量监测系统。在工程设计时,应对变形监测内容进行统筹安排;在工程建造时,各项监测设施应随施工的进展及时埋设安装。

9.1.6  首次观测宜连续进行两次独立观测,当两次较差不超过2倍中误差时应取其平均值作为变形监测初始值。

9.1.7  不同周期的变形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择良好的观测时段并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

   2  应采用相同的网形或观测路线和观测方法。

   3  宜使用相同测量仪器和设备。

   4  观测人员宜固定。

   5  应记录荷载、天气、温度、气压、相对湿度等的环境因素。

   6  应采用统一基准处理数据。

9.1.8  每期观测结束后,应及时处理观测数据。当监测结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立即通知责任方采取安全措施:

   1  变形量出现显著变化。

   2  变形量达到预警值或接近允许值。

   3  建筑物的裂缝快速扩大。

   4  地面的垂直位移量(沉降量)突然增大。(自2022年4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工程测量通用规范》GB 55018-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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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水平位移测量

9.2  水平位移测量

9.2.1  水平位移的测量可采用测角前方交会法、边角交会法、极坐标法、小角法、经纬仪投点法、视准线法、正垂线或倒垂线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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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2  水平位移监测的水平角观测宜采用方向观测法。其技术要求应符合表9.2.2的规定。

9.2.3  水平位移监测的距离测量宜采用电磁波测距。其技术要求应符合表9.2.3的规定。

9.2.4  当采用交会法、极坐标法时,其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测角交会时,其交会角应为60°~120°,并宜采用三方向交会;采用测边交会时,交会角宜为30°~150°。

   2  极坐标法观测宜采用双测站极坐标法测定,其边长应采用电磁波测距仪测定。

   3  测站应采用有强制对中装置的观测墩,变形观测监测点可埋设安置反光镜或觇牌的强制对中装置或其他固定照准标志,也可采用光学垂准仪或天底仪对中。

9.2.5  当采用小角法、视准线法时,其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视准线两端的延长线处宜设立校核基准点。

   2  视准线应离开邻近障碍物1m以上。

   3  各测点偏离视准线的距离不应大于2cm;采用小角法观测时可适当放宽,小角角度不应超过30″。

   4  视准线法测量可选用活动觇牌法,当采用活动觇牌法观测时,监测精度宜为视准线长度的1/100000。

   5  当采用小角法观测时,监测精度应按下式估算:

式中:Ms——位移中误差(mm);

     mβ——测角中误差(″);

     L——视准线长度(mm);

     ρ″——取值为206265。

   6  基准点和测站点应采用有强制对中装置的观测墩。

   7  当采用活动觇牌法观测时,观测前应对觇牌的零位差进行测定。

9.2.6  正、倒垂线法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垂线长度合理确定重锤质量。

   2  垂线宜采用直径为ф0.8mm~ф1.2mm的不锈钢丝或铟瓦丝。

   3  单段垂线长度不宜大于50m。

   4  测站应采用有强制对中装置的观测墩。

   5  垂线观测可采用光学垂线坐标仪,测回较差不应超过0.2mm。

9.2.7  主体倾斜和挠度观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采用监测体顶部及其相应底部变形观测点的相对水平位移计算主体倾斜。

   2  可采用基础差异沉降推算主体倾斜值和基础的挠度。

   3  直立监测体的挠度观测可采用正倒垂线法。

   4  监测体的主体倾斜率和按差异沉降推算的主体倾斜值应按本规范附录P的公式计算;按差异沉降推算的基础相对倾斜值和挠度应按本规范附录Q的公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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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8  边坡和高边坡监测的点位布设可根据边坡的高度,按上、中、下成排布点,其监测方法、精度和周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边坡的水平位移监测可采用交会法、极坐标法、GPS测量等方法。

   2  边坡的水平位移监测精度宜符合本规范表9.1.4的规定。

   3  进行边坡监测时,应同时进行垂直位移观测。当分析边坡位移的规律时,应将观测点的水平位移量和垂直位移量进行综合判断。

   4  边坡监测周期宜每月观测一次,并可根据旱、雨季或位移速度的变化进行适当调整。

9.2.9  水坝的水平位移监测,其点位布设、监测方法、精度和周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坝坝体的变形观测点宜沿坝轴线的平行线布设。点位应设在坝顶和其他能反映坝体变形特征的部位;混凝土坝每个坝段应至少设立1个变形观测点;土石坝的变形观测点可均匀布设,点位间距不应超过50m。

   2  坝体水平位移观测可采用边角交会法、视准线法、小角法和GPS测量等方法。

   3  坝体水平位移的观测精度,相对于工作基点的坐标中误差,中型混凝土坝不应超过1mm,小型混凝土坝不应超过2mm;中型土石坝不应超过3mm,小型土石坝不应超过5mm。

   4  在坝体施工过程中,水坝的变形监测应每半个月或每个月观测1次;坝体竣工初期,应每个月观测1次;基本稳定后,宜每3个月观测1次;当发生水库空库容、水库水位发生骤变、水库达到最高水位或警戒水位、位移量显著增大等情况时,应及时增加观测次数。

9.3 垂直位移测量

9.3 垂直位移测量

9.3.1 核岛、常规岛等建筑物的垂直位移宜采用精密水准测量方法进行监测,在变形较大或不便于立尺的地方可同时辅以静力水准法独立监测。单个构件可采用测微水准仪或机械倾斜仪、电子倾斜仪等测量方法。

9.3.2 沉降观测点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能够反映建(构)筑物变形特征和变形明显的部位。

2 标志应稳固、明显、结构合理,不影响建(构)筑物的美观和使用。

3 点位应避开障碍物,并应布设在有利于观测和长期保存的位置。

9.3.3 沉降观测的各项记录应注明观测时的气象情况和荷载变化。

9.3.4 垂直位移监测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9.3.4的规定。

9.3.5 水准观测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9.3.5的规定。

9.3.6 建(构)筑物的沉降观测点应按设计图纸埋设,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埋设在建筑物四角或沿外墙每10m~15m处或每隔2根~3根柱基上。

2 宜埋设在裂缝、沉降缝或伸缩缝的两侧。

3 宜埋设在人工地基和天然地基的接壤处,也可埋设在建筑物不同结构的分界处。

4 宜埋设在烟囱、水塔和大型储藏罐等高耸构筑物的基础轴线的对称部位,每一构筑物不得少于4个点。

9.3.7 施工期间,建筑物的沉降观测周期应按施工进度和荷载变化确定,沉降观测总次数不应少于5次。

9.3.8 水坝的垂直位移监测,其点位布设、精度和周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坝坝体的变形观测点应沿坝轴线布设在能反映坝体变形特征的部位,并宜与水平位移观测点合设在一个标墩上。

2 坝体垂直位移的观测精度相对于工作基点的高程中误差,中型混凝土坝不应超过1mm,小型混凝土坝不应超过2mm;中型土石坝不应超过3mm,小型土石坝不应超过5mm。

3 水坝的垂直位移监测周期应按本规范第9.2.9条的规定执行。

《核电厂工程测量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0633-2010

9.4 数据处理与变形分析

9.4 数据处理与变形分析

9.4.1 观测工作结束后,应及时整理和检查外业观测手簿。

9.4.2 当采用电子记录时,观测完毕后应及时将原始测量数据输出备份,编辑打印后还应加注必要的说明。

9.4.3 数据处理工作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的有关规定执行,平差计算软件、计算模型、使用方法和处理过程,以及成果、图表和各种检验、分析资料,应完整清晰、准确无误。

9.4.4 内业资料整理应包括原始资料的整理与检查和变形观测点的成果汇总等内容。

9.4.5 变形测量内业计算和分析中的数字取位应符合表9.4.5的规定。

9.4.6 水平位移测量结束后,宜提交下列资料:

1 水平位移量成果表。

2 水平位移测量报告。

3 观测点平面位置图。

4 水平位移量曲线图。

5 有关荷载、温度、位移值相关曲线图等。

9.4.7 垂直位移测量结束后,宜提交下列资料:

1 垂直位移量成果表。

2 垂直位移测量报告。

3 观测点平面位置图。

4 位移速率、时间、位移量曲线图。

5 荷载、时间、位移量曲线图。

6 等位移量曲线图。

7 相邻影响曲线图等。

10其他测量

10.1 一般规定

10  其他测量

10.1  一般规定

10.1.1  本章适用于核电厂岩土工程勘测、水文工程勘测、各种拟建管线的测量工作,主要内容宜包括勘探点、线测量,水文测量以及管线工程测量。

10.1.2  勘探点、线测量,水文测量及管线工程测量采用的坐标、高程系统,应与核电厂现阶段所采用的坐标高程系统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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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  测量前应搜集测区及附近已有的各种比例尺地形图,国家及有关部门埋设的GPS点、三角点、导线点、水准点等资料,应对测量资料进行检测。

10.2 勘探点、线测量

10.2  勘探点、线测量

10.2.1  勘探点、线测量内容宜包括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工程物探和勘探、原位测试等所需的测量工作。

10.2.2  工程地质测绘的底图宜采用比提交成图比例尺大一级的地形图。地质观测点的定位标测可采用目测法、半仪器法、仪器法等方法。一般性观测点和地质界线的测绘精度不应小于图上3mm。

10.2.3  地质点和地质界线的实地测绘宜采用光电测距极坐标法或GPS定位法。当测绘填图区内已有的控制点不足时,可以邻近区域的控制点为起始点采用图根导线或支导线往返测加以补充。对于1:10000~1:2000比例尺地质填图测绘,可采用图解交会法求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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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4  工程物探和勘探点、剖面线的布设和定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物探和勘探点、剖面线的设计坐标,并以附近的控制点为起始点采用仪器法放样,设置有对应编号的木桩标志。

   2  对已施工完毕的钻孔、探槽、探坑、探井、地质点、物探点、地质剖面线等的实际位置,应重新测定中心坐标及高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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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5  工程物探和勘探点位测量应符合表10.2.5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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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6  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勘测阶段工程物探和勘探点、剖面线的布设和定测宜选用光电测距极坐标法或GPS-RTK法;在初步设计勘测阶段,也可选用RBN-DGPS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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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工程物探和勘探点、剖面线的高程测量宜采用五等水准测量、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或GPS拟合高程测量方法测定。

10.2.8  地质剖面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剖面定线中应建立剖面线上的起讫点和转点,并在其间加设控制点。

   2  剖面测量中剖面点的密度应充分反映地形、地貌变化,剖面测点间距不宜大于剖面图上1cm。

   3  应展绘成地质剖面图。

10.2.9  在无控制点的地区测量工程物探和勘探点、剖面线时,常规导线、三角形或GPS控制网的布设应符合本规范第3章、第4章的有关规定。当布设图根导线时,导线长度可适当放长,但相对闭合差不应大于1/2000。

10.2.10  工程物探和勘探点、剖面线的坐标成果取值精确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平面可取位至0.1m。

   2  高程可取位至0.01m。

10.2.11  原位测试点位的布设和定测可按本规范第10.2.4条~第10.2.10条的规定执行。

10.3 水文测量

10.3  水文测量

10.3.1  水文测量宜包括水准测量、平面控制测量、水尺零点高程测量、断面测量、比降测量、洪痕测量以及测流点、波浪观测点、泥沙底质探测点、专用潮位站、专用气象站等的定位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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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2  水文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长距离水准测量路线最弱点的高程中误差不应大于40mm,专用水文站内的各水准点联测、比降观测和水尺零点高程测量路线最弱点的高程中误差不应大于10mm。

   2  平面控制测量最低一级图根导线以及常用基线测设的最弱边相对边长中误差不应大于1/2000,断面测量、距离控制桩之间相对距离中误差不应大于1/1000。

   3  平面、高程控制测量应按本规范第3章和第4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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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3  专用水文站高程测量,在不同位置设置的基本水准点和校核水准点总数不应少于3个,宜构成高程自校系统。宜以国家一、二等水准点为起始点,应按不低于三等水准测量精度引测,条件不具备时,应以国家三等水准点为起始点引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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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4  水尺零点高程测量宜由校核水准点开始引测,应按四等水准测量精度要求观测。当受条件限制时,应符合表10.3.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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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5  陆域断面测量宜采用光电测距极坐标法、GPS-RTK定位法等方法,测点密度应充分反映地形、地貌变化,测点高程中误差不应大于0.1m。

10.3.6  水域断面测量应符合本规范第5.6节的规定,宜采用GPS-RTK、RBN-DGPS定位加测深仪测深方法,断面上测点间距不应大于图上2cm。水域测点平面点位误差不应大于1m,高程中误差不应大于0.2m。

10.3.7  大断面测量,内河应测至历年最高洪水位以上1m或防洪堤堤脚,沿海应测至海岸线。固定断面应埋设固定标桩,固定点高程可采用四等水准测量。

10.3.8  水文测量的断面图比例尺横向宜为1:500,纵向宜为1:50。

10.3.9  比降水尺或比降点的平面位置点位误差不应大于图上0.6mm。

10.3.10  重要洪水痕迹的高程应采用四等水准测量,一般洪水痕迹的高程可采用五等水准或三角高程测量。

10.3.11  测流点、波浪观测点、泥沙底质探测点、专用潮位站的平面位置定位宜采用GPS-RTK、RBN-DGPS方法,测点平面点位中误差不应大于1m。

10.3.12  专用气象站平面、高程定位测量宜采用光电测距极坐标法,平面点位误差不应大于图上0.6mm,高程中误差不应大于0.2m。

10.3.13  水文测量成果取值精确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文断面点间距应取至分米。

   2  比降测量点间距应取至米。

   3  高程应取至厘米。

10.4 管线工程测量

10.4  管线工程测量

10.4.1  管线工程测量宜包括下列内容:

   1  为管线工程设计提供地形图及纵、横断面图。

   2  按设计要求将管线位置测设于实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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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2  管道线路的平面、高程控制点应靠近线路布设,点位标石宜埋设在土质密实、引测方便、易于保存、施工干扰区外围的位置,相邻平面控制点应两两通视。

10.4.3  平面控制宜采用GPS、导线测量等方法,平面控制测量应符合本规范第3.2节和第3.3节的规定。当采用导线测量方法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导线的起点、终点及每间隔不大于30km的控制点应与高等级控制点联测。当导线联测有困难时,可分段测设GPS控制点作为检核。

   2  导线测量应符合表10.4.3的规定。

   3  导线水平角观测应采用两半测回测量右角,两半测回之间应变换度盘位置。

10.4.4  高程控制宜采用水准测量或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方法,高程控制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准测量应符合本规范第4.2节中有关五等水准测量的规定。高程控制应布设成附合水准路线,山区每隔0.5km~1km、平原区每隔1km~2km应埋设固定水准点,每隔30km应与高等级水准点联测一次。

   2  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应符合本规范第4.3节中有关五等三角高程测量的规定。附合路线长度不应大于30km,起讫点的精度等级不应低于四等水准测量要求。

   3  重力自流管线的高程控制宜采用水准测量方法。

10.4.5  管线工程宜实地测量纵断面图,有特殊需要时应加测带状地形图,局部复杂地段应加测横断面图或大样图。测图比例尺宜符合表10.4.5的规定。

10.4.6  管线带状地形图宜采用全站仪极坐标法或GPS-RTK法测绘,并应采用数字化成图方法成图。地物、地貌的取舍应符合本规范第5.4节和第5.5节的规定,对线路具有制约作用的地物点应测量准确、突出表示。

10.4.7  初测路线方案宜根据地形图以及实地踏勘结果,在图上设计选定。当情况复杂需现场定线时,应由业主、设计、勘测等代表共同确定,应实地直接设置中线控制点标志。

10.4.8  管线中心线定线测量可采用经纬仪正倒镜分中法延长直线,亦可采用GPS-RTK直线放样法定线,方向点偏离直线不应超过180°±1′。

10.4.9  管线中线的起点、终点、方向点、转折点应设置固定标桩,其点位坐标及高程测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光电测距仪极坐标法测量时,水平角应观测一测回,半测回较差应小于30";边长应测量一测回,读数较差应小于20mm;高程可采用变化镜高的方法各测一次,两次所测高差较差不应大于0.2m。

   2  当采用GPS-RTK测量时,每点应观测两次,两次测量的纵、横坐标及高程的较差均不应大于0.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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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0  管道线路的断面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纵断面测量时,在转角点与转角点之间或转角点与方向点之间应进行附合,其距离相对闭合差不应大于1/1000,高程闭合差不应超过0.2√n,n为测站数。

   2  纵断面测点密度应充分反映地形、地貌变化,相邻断面点间距不应大于图上5cm;在地形变化处应加测断面点,局部高差小于0.5m的沟坎可舍去;当线路通过河流、水塘、道路或其他管道时应加测断面点。

   3  管线与已有道路、沟管、架空线路交叉时,应根据需要测量交叉点平面位置及高程、净空高或负高。纵断面图中,平面图的地物可根据需要实测其位置、高程及高度。

   4  横断面测量的相邻断面点间距不应大于图上2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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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1  管线施工前,应对水准测量、导线或GPS控制测量成果以及管线原有中线桩的桩间距离和高差进行检测。检测成果与初测成果的较差在限差以内时,应采用原成果作为放线依据;超出限差时,应重测。

10.4.12  中线校核测量宜采用光电测距法或GPS-RTK定位法。应根据测量资料及设计图纸,对保存完好的桩位进行校核,恢复丢损的桩点或按改线资料重新测设新的中线控制桩,沿管线中心线应由起点开始测设里程桩和加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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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3  高程检核应采用水准测量布设附合水准路线。在引测水准点时,宜联测所有控制桩和中线桩的高程,校核原有管线出入口以及与设计管线交叉处的高程,在沿线附近应设置间距不大于150m的临时施工水准点。

10.4.14  开槽管线施工过程的测量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开挖沟槽前应测设施工中线控制桩。中线控制桩宜测设在管线起点、终点及转折点处的中线延长线上。

   2  在基槽内投测管线中心线,间距宜为10m,最长不应大于20m。

   3  在基槽内测设高程及坡度控制桩,或在槽口埋设坡度板测设坡度钉,间距不应大于10m,非自流管道的间距不应大于20m。

   4  管线安装过程中应使用经纬仪、水准仪及时校测。

   5  各种地下管线应在回填土前测出起点、终点、交点和井位的坐标及管顶高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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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5  架空管道施工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架空管道中线定位后应检查各交点处中心线转角,其测量值与设计值之差不得超过10′;测量值与设计值之差超过10′时,应进行调整。

   2  中心线及夹角调整后可测设管架中心线及基础中心桩,其直线投点误差不应大于5mm,基础间距测量精度不应低于1/2000。

   3  应根据中心桩采用十字线法或平行线法测定控制桩。

   4  基础浇筑时应对直埋螺栓固定位置及高程进行检测。

   5  支架柱模板铅垂度的测量允许偏差为1%。

   6  管道安装前应在已校正好的支架上测设中心线及高程。

10.4.16  各类管线的起点、终点、交点及井位相对于附近定位依据点的施工定位测量允许误差应符合表10.4.16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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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7  各类管线安装高程与模板高程的测量允许误差应符合表10.4.17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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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8  管线工程竣工测量方法和精度要求应与施工测量相同。管线点应定位于管线的特征点或其附属物的几何中心上,施工中无变动的部分可采用调查和检测的方法,已变更施工设计的项目应按实际位置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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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9  管线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宜分阶段完成项目的竣工资料搜集,竣工图的调查、测量和编绘工作,工程竣工后应及时进行竣工图的整理。对管线的属性、平面位置和高程等应标注清晰,宜采用建立数据库的方式进行管理。

10.4.20  核电厂公路专用线、架空输电线路等的测量工作,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公路勘测规范》JTG C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勘测技术规程》DL/T 5122和《220kV及以下架空送电线路勘测技术规程》DL/T 5076的有关规定执行。

《核电厂工程测量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0633-2010

 附录A坐标联系测量

附录A 坐标联系测量

A.0.1 当采用坐标与国家坐标、城市坐标、建筑坐标等联测时(图A.0.1),联测精度不应低于两坐标系统中较低一级网的精度,联测点数不得少于2点,联测后应按下列公式换算;当使用计算机程序计算时,应符合本规范第1.0.4条的规定。

1 由建筑坐标换算到国家坐标:

2 由国家坐标换算到建筑坐标:

式中:A、B——建筑坐标(m);

X、Y——国家坐标(m);

a、b——建筑坐标系原点在国家坐标系中的坐标,可按式(A.0.1-5)和式(A.0.1-6)计算(m);

α——两坐标系坐标方位角之差。

3 建筑坐标系原点在国家坐标系中的坐标,可按下式计算:

4 两坐标系坐标方位角之差可用同一条边的国家坐标系和建筑坐标系的坐标方位角的差求得,即按下列公式计算,角度单位可采用弧度或秒(″)为单位:

A.0.2 当两坐标系统中长度标准有差异时(相对误差大于1/150000),在坐标换算公式中应加入长度比,加入长度比例系数后可按下列公式换算:

1 由建筑坐标换算到国家坐标:

式中:K——长度比例系数。

2 由国家坐标换算到建筑坐标:

3 式(A.0.2-1)和式(A.0.2-2)中a、b可按下式计算:

4 加入长度比例系数后可按下式计算,宜取几个数据的平均值:

式中:Sj——建筑坐标系中点间距离;

Sg——国家坐标系中点间距离。

 附录B平面控制点标志及标石的埋设规格

B.1平面控制点标志

附录B 平面控制点标志及标石的埋设规格

B.1 平面控制点标志

B.1.1 三、四等平面控制标志可采用瓷质或金属等材料制作,其规格见图B.1.1和图B.1.2。

B.1.2 一、二级平面控制点标志可采用ф4~ф20、长度为30cm~40cm的普通钢筋制作,钢筋顶端应锯“+”字标记,距底端约5cm处应弯成勾状。

B.2平面控制标石埋设

B.2 平面控制标石埋设

B.2.1 三、四等平面控制点标石规格及埋设结构图见图B.2.1,冻土和岩石裸露地区的标石应根据具体情况另行设计。

B.2.2 一、二级平面控制点标石规格及埋设结构图见图B.2.2。

 附录CGPS控制点点之记

附录C GPS控制点点之记

 附录DGPS测量手簿记录格式

 附录E经纬仪系列分级和基本技术参数

附录E 经纬仪系列分级和基本技术参数

E.0.1 光学经纬仪系列的分级和基本技术参数应符合表E.0.1的规定。

E.0.2 电子经纬仪及全站仪系列的分级和基本技术参数也可按本规范E.0.1条的规定执行。

 附录F方向观测法度盘和测微器位置变换计算公式

附录F 方向观测法度盘和测微器位置变换计算公式

F.0.1 光学经纬仪、编码式测角法和增量式测角法全站仪(或电子经纬仪)在进行方向法多测回观测时,应配置度盘。

F.0.2 采用动态式测角系统的全站仪或电子经纬仪可不进行度盘配置。

F.0.3 度盘和测微器位置变换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σ——度盘和测微器位置变换值( ° ″);

m——测回数;

j——测回序号;

i——度盘最小间隔分化值(光学经纬仪的DJ1型为4′,DJ2型为10′);

ω——测微盘分格数(值)(光学经纬仪的DJ1型为60″,DJ2型为600″)。

F.0.4 DJ1型光学经纬仪方向观测法度盘编制应符合表F.0.4-1的规定,DJ2型光学经纬仪方向观测法度盘编制应符合表F.0.4-2的规定。

F.0.5 普通工程测量项目应按度数均匀配置度盘。有特殊要求的高精度项目可根据仪器商所提供的仪器的技术参数按本规范式(F.0.3)进行配置,并应事先编制度盘配置表。

 附录G大地坐标系的椭球基本参数和几种曲率半径的计算

附录G 大地坐标系的椭球基本参数和几种曲率半径的计算

G.0.1 我国常用的几种常见大地坐标系的地球椭球的基本几何参数应符合表G.0.1的规定。

G.0.2 椭球面上任意一点的几种曲率半径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1 两个常用的辅助函数:

式中:B——大地纬度;

W——第一基本纬度函数;

V——第二基本纬度函数。

2 子午圈曲率半径:

3 卯酉圈曲率半径:

4 平均曲率半径:

5 任意方向法截弧的曲率半径:

式中:A——任意方向的方位角。

其中,

 附录H全国主要几种高程系统零点高程互换表

附录H 全国主要几种高程系统零点高程互换表

 附录J水准仪系列分级和基本技术参数

附录J 水准仪系列分级和基本技术参数

J.0.1 气泡式水准仪、自动安平水准仪系列的分级和基本技术参数应符合表J.0.1的规定。

J.0.2 数字水准仪系列的分级和基本技术参数也可按本规范第J.0.1条的规定执行。

《核电厂工程测量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0633-2010

 附录K各等级高程控制点标志、埋石类型及要求

附录K 各等级高程控制点标志、埋石类型及要求

K.0.1 以水准点标志和埋设为例,其他等级高程控制点的标志和埋设可按本规范附录B的有关规定执行。

K.0.2 水准标志、标石埋设规格(图K.0.2-1~图K.0.2-3),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准标石如无专用标志,可采用不短于40cm的钢筋ф10~ф20代替,钢筋顶端应制成球状,下端应制成勾形插入混凝土中;

2 标石可采用自然石桩,也可用混凝土在现场浇灌;

3 冻土地区埋设规格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GB/T 12897、《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GB 12898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录L地形图分幅和编号

附录L 地形图分幅和编号

L.0.1 1:500、1:1000、1:2000地形图宜采用40cm×50cm矩形分幅或50cm×50cm正方形分幅,也可根据需要用其他规格的分幅;数字化成图的地形图可根据需要任意分幅。

L.0.2 地形图编号宜采用图廓西南角坐标千米数编号法,也可选用流水编号法或行列编号法。具体编号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图廓西南角坐标千米数编号时,x坐标应在前,y坐标应在后,1:500地形图应取至0.01km,1:1000、1:2000地形图应取至0.1km。

2 带状测区或小面积测区,可按测区统一顺序进行编号(流水编号法),宜从左到右、从上到下用阿拉伯数字1、2、3、4、…编定,见图L.0.2-2中的××-15(××为测区)。

3 行列编号法宜以代号的横号,由上到下排列,并应以阿拉伯数字为代号的纵列,从左到右排列编定,先行后列,见图L.0.2-3:A-4。

4 在同一测区,要求同时提供几种相邻比例尺地形图时,可先用流水编号法或行列编号法给小比例尺地形图编号,再用行列法给大比例尺地形图编号。

L.0.3 采用国家坐标系时,图廓间的千米数应根据需要加注带号和百千米数。

 附录M控制像片整饰格式

附录M 控制像片整饰格式

M.0.1 控制像片正面整饰格式见图M.0.1,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平面点、平高点和高程点,在其编号前面分别冠以P、PG和G等字。

2 大山为三角点,土山为小三角点,凤凰山为不埋石图根点,Ⅱ007为水准点,不能准确刺出的三角点,小三角点及水准点用虚线以相应符号表示。

3 符号的边长或直径均为7mm。

M.0.2 控制像片反面整饰格式见图M.0.2,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黑色铅笔整饰,以相应符号标出点位。

2 在相应位置绘出2cm×2cm大小的点位略图,略图方位要与实地对应,并用文字准确描述点位位置。方向以像片编号字头方向为上,用上下左右表示。

3 需签署刺点者、检查者姓名和日期。

 附录N次级网点、微网点和测量通视孔标志、埋设规格及要求

N.1次级控制网观测墩结构示意图

附录N 次级网点、微网点和测量通视孔标志、埋设规格及要求

N.1 次级控制网观测墩结构示意图

N.1.1 次级控制网强制对中观测墩钢筋混凝土结构制作规格,见图N.1.1。

N.1.2 观测墩桩基础可采用钻孔灌注桩、挖孔桩、沉管桩等,桩深和桩径可根据地质条件确定,应深埋至基岩。如点位基岩外露或岩面较浅,也可直接将基础平台浇筑在基岩面上。

N.2厂房内部微网控制点构造示意图

N.2 厂房内部微网控制点构造示意图

N.2.1 厂房内部微网平面控制点的构造规格,见图N.2.1。

N.2.2 厂房内部微网高程控制点的构造规格,见图N.2.2。

N.2.3 微网点位应按要求选择合适的位置,应便于日后使用。

《核电厂工程测量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0633-2010

N.3微网点测量通视孔构造示意图

N.3 微网点测量通视孔构造示意图

N.3.1 厂房内部微网点测量专用垂直通视孔的构造规格,见图N.3.1。

N.3.2 测量通视孔钢管应垂直埋设,通过钢管中心的铅垂线方向应与对应的微网点准确重合。

 附录P建(构)筑物主体倾斜率和按差异沉降推算主体倾斜值的计算公式

附录P 建(构)筑物主体倾斜率和按差异沉降推算主体倾斜值的计算公式

P.0.1 建(构)筑物主体的倾斜率,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i——主体的倾斜率;

△D——建(构)筑物顶部观测点相对于底部观测点的偏移值(m);

H——建(构)筑物的高度(m);

α——倾斜角(°)。

P.0.2 按差异沉降推算主体的倾斜值,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D——倾斜值(m);

△S——基础两端点的沉降差(m);

L——基础两端点的水平距离(m);

H——建(构)筑物的高度(m)。

 附录Q基础相对倾斜值和基础挠度计算公式

附录Q 基础相对倾斜值和基础挠度计算公式

Q.0.1 基础相对倾斜值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SAB——相对倾斜值;

SA、SB——倾斜段两端观测点A、B的沉降量(m);

L——A、B间的水平距离(m),见图Q.0.1。

Q.0.2 基础的挠度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fC——挠度(m);

△SBC——B、C的沉降差(m);

△SAB——A、B的沉降差(m);

L1——B、C间的水平距离(m);

L2——A、B间的水平距离(m),见图Q.0.2。

 本规范用词说明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

《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GB/T 12897

《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GB 12898

《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航空摄影测量数字化测图规范》GB/T 15967

《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18316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 第1部分: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图式》GB/T 20257.1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 第2部分:1:5000 1:10000地形图图式》GB/T 20257.2

《1:5000 1:10000地形图航空摄影测量数字化测图规范》CH/T 1006

《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

《公路勘测规范》JTG C10

《500kV架空送电线路勘测技术规程》DL/T 5122

《220kV及以下架空送电线路勘测技术规程》DL/T 5076

《核电厂工程测量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0633-2010

 自2022年4月1日起废止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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