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标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
CECA/GC 7-2012
主编部门: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批准部门: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施行日期:2 0 1 2 年 7 月 1 日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中价协[2012]011号
关于发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各专业委员会:为了加强行业自律,提高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格式和质量要求,我协会组织有关单位编制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编号为CECA/GC 7-2012,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试行。
本标准由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2012年4月17日
前 言
为了加强行业的自律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格式、工作深度和质量标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成果的质量,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组织有关单位编制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投资估算编制,设计概算编制,施工图预算编制,工程量清单编制,招标控制价编制,竣工结算审查,全过程造价管理咨询及工程造价经济纠纷鉴定等。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在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认真按照本标准的有关要求执业和从业,各地方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和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各专业委员会可以依据本标准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进行执业质量检查。
本标准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解释。本标准是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首次以标准的形式予以发布,难免有疏漏和不足之处,欢迎各有关单位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提出宝贵意见,以便在修订时补充与完善。
来信请寄:100835,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本标准的组织单位、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及主要起草人、主要审查人:
组织单位: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主编单位:北京求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上海申元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中建精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第一测量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王浩建筑工料测量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希地环球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中国有色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昆明新迪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吴佐民 高其琳 陈 静 丁 众 鲍伟忠 王 浩 金铁英 赵署平 恽其鋆 朱 坚 吴晓宏 杨 薇 郝文伟
主要审查人:谢洪学 马桂芝 刘 智 陈光云 于业伟 陈曼文 唐世海 李海泉 吕发钦
1总则
1.0.1 为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担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格式、深度要求和质量标准,提高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质量,制定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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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本条为本标准编制的目的。本标准为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标准,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在进行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检查时执行本标准。
1.0.2 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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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当本标准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时,应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1.0.3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质量管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各类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各类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质量要求可参照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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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1.0.4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担各类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合同文本宜选择现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合同中应明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内容、范围、双方的义务、权利、责任、服务周期、服务酬金、支付方式及成果文件表现形式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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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02-0212,以加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管理,规范市场行为。1.0.5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进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时,如果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严于本标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加大编制、审核、审定的人员投入,满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要求,并应适当提高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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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应参照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收费标准协商确定,当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严于本标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考虑增加编制、审核和审定人员投入等所增加的费用。
1.0.6 各类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由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承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在各阶段成果文件或需确认的相关文件上盖章,对成果质量或出具的报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注册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应在各自完成的成果文件上签署执业(或从业)资格专用印章,并承担具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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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承担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要求,以及企业和个人责任的划分原则。
1.0.7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担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除应遵循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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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本标准和其他标准的关系。
2术语
2.0.1 工程造价:工程项目在建设阶段预计或实际支出的建造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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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对于工程造价一直有两种不同的理解和解释,20世纪80年代,朱思义、林中文先生曾提出过广义工程造价和狭义工程造价的两种解释,即广义的工程造价指一个建设项目的建设费用,而狭义的工程造价指发承包双方确定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目前看该术语还很难统一,本标准的编制中,我们既要强调术语的规范性和解释的唯一性,也要考虑大家的习惯称谓,因此,我们将工程造价定义为一个工程项目的建造费用,该项目可以是一个建设项目,也可以是一个或多个单项工程、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如××工厂的工程造价,××建筑物的工程造价,××幕墙工程的工程造价。本条所述的建设阶段是指建设项目从投资决策到竣工投产;本条所述的预期或实际是指在合同签订前的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大多是一种估价,而在施工合同签订后大多是一种核定,至竣工结算时形成的是一种实际费用;本条所述的建造费用包括建设投资和建设期贷款利息。
本标准在以后的术语中,对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不再引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概念,一般情况应遵从以下原则:对于构成工程造价的部分内容我们称其为××费用,如建筑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安装工程费、人工费、材料费等;对于涉及项目投资总体相关的有关费用、资金等以××投资、××资金为方式定义,如建设项目总投资、建设投资、流动资金、铺底流动资金等;对于涉及与交易、采购有关的费用,以××价的方式定义,如合同价、投标价、设备原价、离岸价、到岸价等。
2.0.2 工程造价咨询: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运用工程造价的专业技能,为建设项目决策、设计、交易、实施、结算等各个阶段工程计价和工程造价管理提供的有偿服务。
2.0.3 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承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为委托方出具的具有法律责任、反映各阶段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成果的文件,包括投资估算书、设计概算书、施工图预算书、竣工结算审查书、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索赔、工程造价经济纠纷鉴定书等文件。
2.0.4 编制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中,承担编制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
2.0.5 审核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中,承担审核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
2.0.6 审定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中,承担最终审定各类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专业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2.0.7 项目负责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中,负责某一具体工程造价咨询项目的计划、组织、实施等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
2.0.8 误差率:造价成果文件中审查出的编制错误的累计金额与最终修正后造价总额的比率。
3基本规定
3.1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分类和要求
3.1.1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依据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服务的内容确定,包括:
1 投资估算的编制与审核;
2 设计概算的编制、审核与调整;
3 施工图预算的编制与审核;
4 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与审核;
5 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与审核;
6 工程竣工结算审查;
7 全过程造价管理咨询;
8 工程造价经济纠纷鉴定;
9 其他有关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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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本条阐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与分类。
3.1.2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前,应根据自身企业的资质条件、以往业绩,以及能够配备的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时间要求、成果质量要求、项目风险等方面做出是否承接的判断,并不得以上述理由中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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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本条明确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及签订合同时应重点关注的自身能力,以降低合同执行风险。
3.1.3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担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关注各阶段工程造价的关系,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力求做到对工程造价的有效控制,做好工程造价管理咨询,并应依据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具体约定的服务内容、范围、深度和参与程度编制各类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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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工程造价咨询在传统意义上一般为工程计价业务,随着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拓展,众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开展了以工程造价控制为主的工程造价管理咨询,本条就此提出了有关原则要求。 3.1.4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担各类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依据国家、行业或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的有关标准编制各类成果文件,并应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内容、格式和准确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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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格式,应以国家、行业或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的有关标准为基础,制定企业标准,以提高工程造价咨询的成果质量。
3.2工作组织和责任
3.2.1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对咨询项目实施有效的项目管理,对其承担各类工程造价咨询项目的基础资料进行收集、归纳和整理,各类成果文件的编制、审核、审定和修改,成果文件的提交、报审和归档等,都应有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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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为了提高企业服务水平和成果质量,在造价咨询服务过程中,咨询企业应进行有效的项目管理与控制,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本条明示了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管理应涉及的主要内容。
3.2.2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后,应编制工程造价咨询项目的工作大纲。工作大纲的内容应包括项目概况、咨询服务范围、工作组织、工作进度、人员安排、实施方案、质量管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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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项目策划阶段宜编制工程造价咨询项目工作大纲,本条明确了工作大纲应包括的内容。
3.2.3 工程造价咨询项目的人员一般包括现场和非现场的管理、编制、审核、审定人员。各类人员的安排除应符合造价咨询合同要求外,还应符合项目质量管理和档案管理等其他方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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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本条明确了项目参加人员的范围,以便于成果署名和责任追究。
3.3质量管理
3.3.1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应通过计划管理、流程控制保证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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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为保证成果质量,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加强流程管理。
3.3.2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各类成果文件应由编制人编制,并由审核人、审定人进行二级审查。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编制人、审核人应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或造价员从业资格,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审定人应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编制人、审核人、审定人应在工程造价咨询的成果文件上签署执业(或从业)资格专用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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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本条明确了成果文件审查的两级审核制度,以及专业人员的素质要求与签章要求。
3.3.3 承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编制人宜甄别或质疑委托人提供的书面资料的有效性、合规性,并应对自身所收集的工程计价基础资料和编制依据的全面性、真实性和适用性负责,全面进行工程的计量与计价,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的要求,编制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并整理好工作过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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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 本条明确了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编制人在工程造价咨询工作中的工作内容和责任,即对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要进行有效性和合规性的核对,并可提出质疑。同时,对自身咨询业务使用的工程计价基础资料和编制依据等要承担相应责任。
3.3.4 承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审核人应进一步审核委托人提供的书面资料的有效性、合规性,编制人使用工程计价基础资料和编制依据的全面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并应对相关工作做一定比例的复核,对错误的部分提出书面的修改和补充意见,修正、完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并整理好自身的工作过程文件和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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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 审核人员首先要检查委托人提供的书面资料的有效性、合规性,检查编制人使用工程计价基础资料和编制依据的全面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其次要对具体项目计量与计价的结果需要进行一定比例的复核,并应有相关的复核和修改记录。本条明确了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审核人在工程造价咨询工作中的工作内容和责任。
3.3.5 承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审定人应再次审核委托人提供的书面资料的有效性、合规性,编制人使用工程计价基础资料和编制依据的全面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并应依据工程经济指标进行工程造价的合理性分析,对工程造价咨询质量进行整体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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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 审定人员仍然首先要检查委托人提供的书面资料的有效性、合规性,检查编制人使用工程计价基础资料和编制依据的全面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其次要依据工程经济指标进行工程造价的合理性分析,对工程造价咨询质量进行整体控制。本条明确了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审定人在工程造价咨询工作中的工作内容和责任。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附条文说明] 》CECA/GC 7-20123.4档案管理
3.4.1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依照国家和行业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档案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档案收集制度、统计制度、保密制度、借阅制度和库房管理制度以及档案管理人员守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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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 建立完整的档案管理制度是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努力开发和利用档案信息资源,便于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的审查,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供更及时、有效的服务,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3.4.2 工程造价技术档案可分为成果文件和过程文件两类。成果文件包括投资估算书、设计概算书、施工图预算书、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工程计量与支付审核报告、工程索赔审核报告、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工程造价经济纠纷鉴定报告等;过程文件包括编制、审核、审定人员的工作底稿、相应电子版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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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 成果文件即提交给委托方的成果报告。过程文件是支撑成果文件的基础,不包括在出具的成果文件中,但具有可追溯性。为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档案管理,便于成果质量检查,要求对成果文件及过程文件均需归档。3.4.3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保存期为10年,工程造价咨询的过程文件的保存期为5年。
3.4.4 承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项目负责人应负责组织、安排对借阅和使用的各类原始资料制定文件目录,并应做好接收、借阅和送还记录。主要包括设计文件、施工合同文件、竣工资料等可追溯性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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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 本条明确了档案管理的责任人,以及对各类原始资料的交接要求,便于咨询企业规范管理,理清责任。
4投资估算编制
4.1成果文件的组成和要求
4.1.1 投资估算编制的成果文件应包括投资估算书封面、签署页、目录、编制说明、投资估算汇总表、单项工程投资估算表等,但对于与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一起装订的成果文件,可不单设封面、目录和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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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本条明确了成果文件的具体内容。4.1.2 投资估算书封面应包括项目名称、编制单位名称和编制日期,并应加盖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证书编号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印章。成果文件名称应为××工程投资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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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本条明确了封面的具体内容。对于与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一起装订的成果文件,可在投资估算章(篇)名页上加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印章。4.1.3 签署页应包括工程名称及编制人、审核人、审定人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的姓名。编制人、审核人、审定人应在签署页签署执业(或从业)资格专用印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应在签署页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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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本条明确了对成果文件上编制人、审核人、审定人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的签署要求。
4.1.4 投资估算编制说明应阐述工程概况、编制范围、编制方法、编制依据、不包括的范围、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有关参数和率值选定、投资分析,以及特殊问题的说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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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本条明确了编制说明一般应阐述的内容,其中假定条件是指在设计或资料深度达不到要求时的设定条件。
4.1.5 投资估算汇总表纵向应分解到单项工程费用,并应包括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期贷款利息。生产经营性项目需要估算流动资金的,还应包括流动资金。投资估算汇总表横向应分解到建筑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安装工程费和其他费用。编制人、审核人、审定人应在投资估算汇总表加盖具有编号的执业或从业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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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本条明确了对投资估算汇总表内容和签章的具体要求。
4.1.6 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投资估算应编制单项工程投资估算表,单项工程投资估算表纵向应分解到主要单位工程,横向应分解到建筑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安装工程费。单项工程投资估算表应有编制人、审核人、审定人的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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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 在可行性研究阶段,为保证投资估算的准确性,单项工程投资估算表应尽可能展开,纵向应能反映主要单位工程的费用,横向应分解为建筑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安装工程费。在单项工程投资估算表成果文件上应印有编制人、审核人、审定人的姓名。
4.1.7 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投资估算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应分项详细计算,可在投资估算汇总表分项编制,也可单独编制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估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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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 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投资估算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应分项详细计算,有合同或协议价格的按合同或协议价格计列,没有合同或协议价格的按有关标准计算。
4.1.8 投资估算编制的成果文件相关表式可依据行业特点参考《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审规程》(CECA/GC 1)附录编制或自行设计。
4.2过程文件的组成和要求
4.2.1 投资估算编制的过程文件应包括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工作计划或实施方案,编制人的编制工作底稿,审核人的审核工作底稿,审定人的审定工作底稿,与投资估算成果文件形成相关的电子版文件,有关设计方案、工程量确定的设计交底和会议纪要等,有关价格或费率确定的文件等,编制过程中使用、借阅或移交的资料清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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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本条明确了投资估算过程文件的具体内容。
4.2.2 编制人的工作底稿应包括工程量计算书、询价记录、参数或率值计算及确定的过程文件等。审核人和审定人的工作底稿应包括工程量计算或复核书、价格审核记录、参数或率值计算或审核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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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本条明确了投资估算过程文件中工作底稿的具体内容。
4.2.3 投资估算使用或移交的资料清单应明确文件存档或移交的单位、时间,其内容包括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地质资料、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确定相关的合同或协议、有关会议纪要、影响工程造价的其他相关资料和其他计价依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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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本条明确了投资估算文件编制过程中其他文件或资料的具体内容。
4.3质量评定标准
4.3.1 投资估算成果文件的格式应符合本标准4.1“成果文件的组成和要求”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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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 本条明确了投资估算成果文件的组成和格式应符合本标准第4.1节的相关规定,具体包括文件的组成、签署要求和表现形式等。 4.3.2 投资估算的编制方法、编制深度等应符合《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审规程》(CECA/GC 1)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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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投资估算的编制方法,编制深度在《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审规程》(CECA/GC 1)有详细规定,应参考该规程编制。4.3.3 在相同口径下,项目建议书阶段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综合误差率应小于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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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 本条明确了项目建议书阶段投资估算成果文件质量的准确度标准。本条所述的相同口径是指相同的建设规模、编制范围、建设标准以及合理幅度内的价格水平,所谓合理幅度内的价格水平是指不超出价差预备费费率范围内的价格因素。本条所述的综合误差是指以相同的设计文件为依据,对投资估算因算数和汇总错误、重复或错漏项错误、设计文件使用或工程计量错误、计价依据使用错误、参数和率值取定错误等各项累计误差与最终修订的投资估算总额的比率。
4.3.4 在相同口径下,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综合误差率应小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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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 本条明确了可行性研究阶段投资估算成果文件质量的准确度标准。本条所述的相同口径是指相同的建设规模、编制范围、建设标准以及合理幅度内的价格水平,所谓合理幅度内的价格水平是指不超出价差预备费费率范围内的价格因素。本条所述的综合误差是指以相同的设计文件为依据,对投资估算因算数和汇总错误、重复或漏项错误、设计文件使用或工程计量错误、计价依据使用错误、参数和率值取定错误等各项累计误差与最终修正的投资估算总额的比率。
5设计概算编制
5.1成果文件的组成和要求
5.1.1 设计概算编制的成果文件应包括设计概算书封面、签署页、目录、编制说明、总概算表、综合概算表、单位工程设计概算表、补充单位估价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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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本条明确了成果文件的具体内容。
5.1.2 设计概算书封面应包括工程名称、编制单位名称和编制日期,并应加盖具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证书编号的工程造价咨询执业印章。成果文件名称应为××设计概算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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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本条明确了对成果文件的封面要求。成果文件应至少包括工程名称、编制单位和编制日期,并对签章作出了明确的要求。5.1.3 签署页应包括工程名称及编制人、审核人、审定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的姓名。编制人、审核人、审定人应在签署页签署执业(或从业)资格专用印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应在签署页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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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本条明确了对设计概算成果文件的签署要求。5.1.4 设计概算编制说明应阐述工程概况、编制依据、编制方法和形式、主要技术经济指标、重大事项说明、主要暂估项目说明、与投资估算的对比分析以及投资分析的说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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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 本条明确了编制说明一般应阐述的内容。
5.1.5 设计概算总概算表纵向应分解到单项工程费用。设计概算总概算表应包括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期贷款利息。生产经营性项目需要估算流动资金的,设计概算总概算表还应包括流动资金。设计概算总概算表横向应分解到建筑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安装工程费和其他费用。编制人、审核人、审定人应在设计概算总概算表、综合概算表上签署执业(或从业)资格专用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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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 本条明确了对设计概算汇总表内容和签章的具体要求。
5.1.6 两个以上单项工程的建设项目,应编制设计概算综合概算表。设计概算综合概算表纵向应分解到单项工程,横向应分解到建筑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安装工程费和其他费用。编制人、审核人、审定人应在设计概算综合概算表上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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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 本条明确了对设计概算综合表内容和签章的具体要求。
5.1.7 单项工程设计概算纵向应分解到单位工程,横向应分解到建筑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安装工程费。单项设计概算表应有编制人、审核人的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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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 本条明确了单项工程设计概算表内容和签章的具体要求。
5.1.8 设计概算编制的成果文件相关表式可依据行业特点自行设计或参考《建设项目设计概算编审规程》(CECA/GC 2)附件编制。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附条文说明] 》CECA/GC 7-20125.2过程文件的组成和要求
5.2.1 设计概算编制的过程文件应包括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编制人的编制工作底稿、审核人的审核工作底稿、审定人的审定工作底稿、与设计概算成果文件形成相关的电子版文件、与设计师沟通联系记录、有关设计方案工程量确定的设计交底和会议纪要等、有关价格或费率确定的文件等、使用或移交的资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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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 本条明确了设计概算过程文件的具体内容。重大项目应编制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5.2.2 编制人的工作底稿应包括工程量计算书、询价记录、参数或率值计算或确定的过程文件等。审核人和审定人的工作底稿应包括工程量计算或复核书、价格审核记录、参数或率值计算或审核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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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本条明确了设计概算过程文件中工作底稿的具体内容。5.2.3 设计概算使用或移交的资料清单应明确文件存档或移交的单位、部门、接收人,其内容包括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地质资料、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确定相关的合同或协议、有关会议纪要、往来文件,以及影响工程造价的其他相关资料和其他计价依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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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本条明确了设计概算文件编制过程中其他文件或资料的具体内容。
5.3质量评定标准
5.3.1 设计概算成果文件的格式应符合本标准5.1“成果文件的组成和要求”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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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 本条明确了设计概算成果文件的组成和格式应符合本标准第5.1节的相关规定,具体包括文件的组成、签署要求和表现形式。 5.3.2 设计概算的编制方法、编制深度等应符合《建设项目设计概算编审规程》(CECA/GC 2)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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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设计概算的编制方法、编制深度在《建设项目设计概算编审规程》(CECA/GC 2)中有详细规定,应参考该规程编制。 5.3.3 在相同口径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阶段设计概算的综合误差率应小于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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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 本条明确了初步设计阶段设计概算成果文件质量的准确度标准。本条所述的相同口径是指相同的建设规模、编制范围、建设标准以及合理幅度内的价格水平,所谓合理幅度内的价格水平是指不超出价差预备费费率范围内的价格因素。本条所述的综合误差是指以相同的设计文件为依据,对设计概算因算数和汇总错误、重复或错漏项错误、设计文件使用或工程计量错误,计价依据使用错误、参数和率值取定错误等各项累计误差与最终修正的投资估算总额的比率。
6施工图预算编制
6.1成果文件的组成和要求
6.1.1 施工图预算编制的成果文件的通常表现形式为单位工程施工图预算书,建设单位有要求的还应编制施工图预算汇总表、单项工程施工图预算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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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 施工图预算通常是指设计或施工单位编制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图预算书,一般以单位工程为对象编制,也以单位工程为对象进行审查,汇总时一般以承包商承接的合同内容进行汇总。为了与估算、概算口径相一致,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图预算编审规程》(CECA/GC 5)中引入了总预算和综合预算的概念,便于从建设单位的角度进行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管理,因此,本标准明确建设单位有要求时应编制施工图预算汇总表、单项工程施工图预算汇总表。
6.1.2 施工图预算编制的成果文件应包括施工图预算书封面、签署页、目录、编制说明、施工图预算汇总表、单项工程施工图预算汇总表、单位工程施工图预算书、措施费用计算表、人工材料机械用量分析表及价差计算表、其他基本建设费用计算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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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 本条明确了成果文件的具体内容。
6.1.3 施工图预算书封面应包括项目名称、编制单位名称和编制日期,并应加盖具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证书编号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章。成果文件名称应为××工程施工图预算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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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 本条明确了施工图预算书封面的具体内容。
6.1.4 签署页应包括项目名称、预算总额、编制人、审核人、审定人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的签名。预算总额处应加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章,编制人、审核人、审定人应在签署页签署执业(或从业)资格专用印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应在签署页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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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 本条明确了对成果文件的签署要求。
6.1.5 施工图预算编制说明应阐述工程概况、编制范围、编制方法、编制依据、有关参数和率值选定、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主要施工方案以及特殊问题的说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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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 本条明确了编制说明一般应阐述的内容。
6.1.6 施工图预算汇总表纵向应分解到单项工程,并应包括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期利息。生产经营性项目需要估算流动资金的,还应包括流动资金。施工图预算汇总表横向应分解到建筑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安装工程费和其他费用。编制人、审核人、审定人应在施工图预算汇总表签署执业(或从业)资格专用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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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 本条明确了施工图预算汇总表内容和签章的具体要求。
6.1.7 单项工程施工图预算汇总表纵向应分解到单位工程,横向应分解到建筑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安装工程费。单项工程施工图预算汇总表应有编制人、审核人的署名。
6.1.8 单位工程施工图预算书可采用工料单价法或实物量法编制,其纵向均应依据相应预算定额的项目划分分解到分项工程。采用单价法编制,横向应分解到人工、材料、机械费用,然后按单位工程汇总定额直接费,最后调整价差,并计取有关税费;采用实物法编制,横向应分解到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然后汇总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并依据人工、材料、机械单价计算并汇总定额直接费,最后计算有关税费。单位施工图预算书应有编制人、审核人的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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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 为保证施工图预算的准确性,施工图预算应尽可能展开。此条主要阐述施工图预算成果文件各种基本表格纵向和横向分解和划分要求。6.1.9 施工图预算书中,需要计算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应参照工程概算计列。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计算表应有编制人、审核人的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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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 本条明确了施工图预算成果文件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标准的选用原则。
6.1.10 施工图预算编制的成果文件相关表式可依据行业特点自行设计或参考《建设项目施工图预算编审规程》(CECA/GC 5)编制。
6.2过程文件的组成和要求
6.2.1 施工图预算编制的过程文件应包括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预算编制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编制人的工作底稿、审核人的审核工作底稿、审定人的审定工作底稿、与施工图预算成果文件形成相关的电子版文件、设计交底和会议纪要等、有关价格或费率确定的文件等、使用或移交的资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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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 本条明确了施工图预算过程文件的具体内容。
6.2.2 编制人的工作底稿应包括工程量计算书、询价记录、参数或率值计算或确定的过程文件等。审核人和审定人的工作底稿应包括工程量计算或复核书、价格审核记录、参数或率值计算或审核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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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 本条明确了施工图预算过程文件中工作底稿的具体内容。6.2.3 施工图预算使用或移交的资料清单应明确文件存档或移交的单位,其内容除含完整的施工图预算书外,应包括项目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确定的相关合同或协议、有关会议纪要、影响工程造价的其他相关资料和其他计价依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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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 本条明确了施工图预算编制过程中其他文件和资料的具体内容。
6.3质量评定标准
6.3.1 施工图预算成果文件的格式应符合本标准6.1“成果文件的组成和要求”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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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 本条明确了施工图预算成果文件的组成和格式应符合本标准6.1的相关规定,具体包括文件的组成、签署要求和表现形式。6.3.2 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方法、编制深度等应符合《建设项目施工图预算编审规程》(CECA/GC 5)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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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 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方法、编制深度在《建设项目施工图预算编审规程》(CECA/GC 5)的有关规定,应参考该规程编制。
6.3.3 相同口径下,在同一成果文件中,施工图预算的综合误差率应小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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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 本条明确了施工图预算成果文件的准确度标准。本条所述相同口径是指在相同的编制范围、编制依据和相同的施工组织设计等。本条所述的综合误差率是指以相同的设计文件为对象,对施工图预算因算术和汇总错误、重复或错漏项错误、工程计量错误、计价依据使用错误等各类累计误差与最终修正的施工图预算总额的比率。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附条文说明] 》CECA/GC 7-20127工程量清单编制
7.1成果文件的组成和要求
7.1.1 工程量清单编制的成果文件应包括工程量清单封面、总说明、工程项目汇总表、单项工程汇总表、单位工程汇总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表、措施项目清单表、其他项目清单表、规费/税金项目清单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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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 本条明确了工程量清单成果文件的具体内容。
7.1.2 工程量清单封面应包括项目名称、招标人名称、编制单位名称和编制日期,并应加盖招标人公章及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加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印章,并由工程量清单编制人员及复核人员签署执业(或从业)资格专用印章。成果文件名称应为××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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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 本条明确了封面的具体内容。
7.1.3 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宜阐述工程概况、编制范围、编制依据和其他相关说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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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 本条明确了编制说明一般应阐述的内容。
7.1.4 工程量清单的成果文件相关表式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规定的格式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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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 本条明确了工程量清单的相关表格的格式要求。
7.2过程文件的组成和要求
7.2.1 工程量清单编制的过程文件应包括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编制人的工作底稿、审核人的审核工作底稿、审定人的审定工作底稿、与工程量清单成果文件形成相关的电子版文件、设计交底和会议纪要、材料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额确认书、确认工程范围相关的文件等、使用或移交的资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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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 本条明确了工程量清单过程文件的具体内容。
7.2.2 编制人的工作底稿应包括工程量计算书。审核人和审定人的工作底稿应包括工程量计算或复核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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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 本条明确了工程量清单过程文件中工作底稿的具体内容。
7.2.3 工程量清单使用或移交的资料清单应明确文件存档或移交的单位,其内容包括招标图、确认招标工程范围的相关文件、材料及专业工程暂估价确认单,影响工程量清单编制的其他相关资料和其他计价依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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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 本条明确了工程量清单编制过程中其他文件或资料的具体内容。
7.3质量评定标准
7.3.1 工程量清单成果文件的格式应符合本标准7.1“成果文件的组成和要求”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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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 本条明确了工程量清单成果文件的组成和格式应符合本标准7.1的相关规定,具体包括文件的组成、签署要求和表现形式。7.3.2 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的有关规定,并不得违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中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7.3.3 相同口径下,在同一招标项目中,工程量清单中项目特征描述错误的子目数量占工程量清单全部子目数量的比例应小于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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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 本条明确了工程量清单成果文件中子目的特征描述应达到的准确度标准。本条所述相同口径是指相同的编制范围、编制依据、建设标准等。
7.3.4 相同口径下,在同一招标项目中,因工程量清单错误造成该招标项目招标控制价的综合误差率应小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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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 本条明确了工程量清单成果文件中清单列项的准确度标准。本条所述相同口径是指相同的编制范围、编制依据、建设标准等。工程量清单的计量错误或特征描述错误会引发不平衡报价和合同争议等一系列问题,对工程量清单质量的综合误差率的评定需引入一个计价概念,因此其综合误差以在此基础上编制的招标控制价进行判定。本条所述的综合误差率是指以相同的设计文件为对象,对因工程量清单的算术和汇总错误、重复或漏项错误、工程计量错误、特征描述错误等各类累计误差而引起的招标控制价误差的绝对值之和与以最终修正的工程量清单编制的招标控制价的比率。
8招标控制价编制
8.1成果文件的组成和要求
8.1.1 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应包括招标控制价封面、目录、编制说明、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汇总表、单项工程招标控制价汇总表、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汇总表及招标控制价计价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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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 本条明确了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的具体内容。8.1.2 招标控制价的封面应包括工程名称、招标人、编制单位名称和编制日期,并应加盖招标人公章及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加盖具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印章,并由招标控制价编制人员及复核人员签署执业(或从业)资格专用印章。项目名称应为××工程招标控制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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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 本条明确了封面的具体内容及相关盖章和签署要求。
8.1.3 招标控制价编制说明应阐述工程概况、编制范围、编制依据、编制方法、招标控制价组价原则及相关费用计取说明和其他说明等。其中,招标控制价组价原则及相关费用计取说明应当包括人工费、主要材料设备费、管理费、利润和风险费的计取原则说明,其他说明应包括由于招标工程存在的特殊施工条件或招标文件对本工程的实施提出的特殊要求、而应当增减的措施费等相关费用的计取说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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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3 本条明确了编制说明一般应阐述的内容。
8.1.4 招标控制价计价表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规定的计价表格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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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4 本条明确了招标控制价的相关计价表格的格式要求。
8.2过程文件的组成和要求
8.2.1 招标控制价编制的过程文件应包括提交资料清单、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工作交底单、编制人的编制工作底稿、审核人的审核工作底稿、审定人的审定工作底稿、现场踏勘记录、材料和工程设备询价汇总表及询价记录、成果文件形成相关的电子版文件、数据和资料移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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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 本条明确了招标控制价过程文件的具体内容。
8.2.2 编制人的工作底稿应包括询价记录、相关费用计算或确定的过程文件等。审核人工作底稿应包括人工、材料、机械价格审核记录、参数或率值计算或审核记录、相关费用计算或审核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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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 本条明确了招标控制价过程文件中工作底稿的具体内容。
8.2.3 数据和资料移交单应明确文件存档或移交的单位,其内容包括招标控制价编制委托合同、拟定的招标文件(包括工程量清单)及其补疑文件、招标施工图、施工现场地质、水文、地上情况等资料和影响招标控制价的其他相关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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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3 本条明确了招标控制价编制过程中其他文件或资料的具体内容。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附条文说明] 》CECA/GC 7-20128.3质量评定标准
8.3.1 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组成及相关计价表格应按本标准8.1“成果文件的组成和要求”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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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 本条明确了招标控制价的组成和格式应符合本标准第8.1节的相关规定,具体包括文件的组成、签署要求和表现形式。8.3.2 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的有关规定,且不得违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中有关招标控制价编制的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8.3.3 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应符合《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审规程》(CECA/GC 6)的有关规定。
8.3.4 同一招标项目,造价咨询企业采用招标人发布的工程量清单,单独编制招标控制价的,招标控制价的综合误差率应小于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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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4 本条明确了造价咨询企业单独编制招标控制价时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的准确度标准。本条关于招标控制价的误差,是针对同一招标工程的招标人发布的工程量清单而言的,其综合误差率是指因算术和汇总错误,采用计价定额和取费错误,价格取定错误,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和税金取定和计算错误等累计误差与修正后的招标控制价的比率。
8.3.5 同一招标项目,造价咨询企业同时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的,招标控制价的综合误差率应小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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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5 本条明确了造价咨询企业同时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时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的准确度标准。本条关于招标控制价的误差,是针对同一招标工程的招标图纸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并在此基础上编制的招标控制价而言的,其综合误差率是指因工程量清单的算术和汇总错误、重复或漏项错误、工程计量错误、特征描述错误等原因,以及招标控制价编制时的算术和汇总错误,采用计价定额和取费错误,价格取定错误,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和税金取定和计算错误等累计误差与修正后的招标控制价的比率。
9竣工结算审查
9.1成果文件的组成和要求
9.1.1 竣工结算审查的成果文件应包括竣工结算审查报告书封面、签署页、竣工结算审查报告书正文、竣工结算审定签署表、竣工结算审查汇总对比表、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汇总对比表、单位工程结算审查汇总对比表、分部分项(措施、其他、零星)工程审查对比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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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 本条明确了成果文件的具体内容。
9.1.2 竣工结算审查报告书封面应包括项目名称、档案号、编制单位名称和编制日期,并应加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印章。成果文件名称应为××工程竣工结算审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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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2 本条明确了封面的具体内容。
9.1.3 签署页应包括项目名称及编制人、审核人、审定人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的姓名。编制人、审核人、审定人应在签署页签署执业(或从业)资格专用印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应在签署页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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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 本条明确了对成果文件上编制人、审核人、审定人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的签署要求。
9.1.4 竣工结算审查报告正文应阐述工程概况、审查范围、审查原则、审查依据、审查方法、审查程序、审查结果、主要问题、有关建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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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4 本条明确了竣工结算审查成果文件正文一般应阐述的内容。
9.1.5 竣工结算审定签署表应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发包人单位、承包人单位、报审结算造价、调整金额、审定结算造价等内容。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审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均必须在本表中签字并盖章,审查单位应加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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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5 本条明确了对结算审定签署表内容和签章的具体要求。
9.1.6 竣工结算审查报告书应编制竣工结算审查汇总对比表、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汇总对比表、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汇总对比表。上述各表均应有编制人、审核人、审定人的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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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6 本条明确了竣工结算审查成果文件应包括的相关对比表格。
9.1.7 竣工结算审查的成果文件相关表式可依据行业特点自行设计或参考《建设项目结算编审规程》(CECA/GC 3)编制。
9.2过程文件的组成和要求
9.2.1 竣工结算审查的过程文件应包括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编制人的编制工作底稿、审核人的审核工作底稿、审定人的审定工作底稿、结算审核协调会议记录、与竣工结算审查成果文件形成相关的电子版文件、有关价格或费率确定的文件等、使用或移交的资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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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 本条明确了竣工结算审查过程文件的具体内容。 9.2.2 编制人的工作底稿应包括工程量计算书、工程量核实记录、价格计算书、结算造价确定的过程文件等。审核人和审定人的工作底稿应包括工程量计算或复核书、结算价格审核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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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2 本条明确了竣工结算审查过程文件中工作底稿的具体内容。
9.2.3 竣工结算审查使用或移交的资料清单应明确文件存档或移交的单位,其内容包括承包单位提交的结算书、工程合同、设计文件、工程造价确定相关的合同或协议、有关会议纪要、影响竣工结算的其他相关资料和其他计价依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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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 本条明确了竣工结算审查成果文件编制过程中其他文件或资料的具体内容。
9.3质量评定标准
9.3.1 竣工结算审查成果文件的格式应符合本标准9.1“成果文件的组成和要求”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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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 本条明确了竣工结算审查成果文件的组成和格式应符合本标准9.1的相关规定,具体包括文件的组成、签署要求和表现形式。
9.3.2 竣工结算审查成果文件的编制方法、编制深度等应符合《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CECA/GC 3)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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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2 竣工结算审查成果文件的编制方法、编制深度在《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CECA/GC 3)中有详细规定,应参考该规程编制。 9.3.3 发包人及承包人认可造价咨询企业根据造价咨询合同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查成果文件,并在成果文件的签署页上签字并盖章的,竣工结算审查成果文件质量评定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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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3 本条明确了竣工结算审查成果文件的合格标准。
9.3.4 发包人或承包人对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查成果文件不认可,并未在成果文件的签署页上签字并盖章的,相同口径下,同一成果文件,竣工结算审查结果综合误差率应小于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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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4 本条明确了在发包人或承包人对竣工结算审查成果文件不认可的前提下,竣工结算审查成果文件应达到的准确度标准。相同口径是指相同的编制依据、编制方法和编制深度等。本条的综合误差率是指因工程量计算错误、单价取定和调整错误、措施项目计算和调整错误、其他项目及规费和税金取定、计算错误等累计误差与修正后的结算审查结论性总额的比率。
10全过程造价管理咨询
10.1一般规定
10.1.1 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咨询业务按建设项目建设程序所涉及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交易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阶段划分,其对应的主要工作包括投资估算编制或审核、设计概算编制或审核、施工图预算编制或审核、工程量清单编制与审核、招标控制价编制或审核、投标报价分析、工程计量与支付的确定或审核、合同价款调整的确定或审核、竣工结算审查、工程决算编制等一系列业务。
▼ 展开条文说明
10.1.1 本条明确了全过程造价管理咨询的阶段划分及相关的工作内容。其中投标报价分析是指由评标委员会授权并由招标人委托造价咨询企业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分析和整理(简称清标),其目的在于不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通过对投标文件的基础性分析整理,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揭示合同双方可能面临的风险。
10.1.2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担全过程造价管理咨询业务的,应关注各阶段工程造价的关系,加强界面管理,力求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做到工程造价的有效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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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 本条明确了按工程建设程序所划分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交易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阶段等五个阶段所涉及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之间的关系和控制的原则要求,如在相同口径下,设计概算应不突破投资估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应不突破设计概算。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附条文说明] 》CECA/GC 7-201210.2成果文件的组成和要求
10.2.1 承担全过程造价管理咨询业务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除应按本标准第4章至第9章出具有关成果文件外,还应按本章要求编制清标报告、工程计量与支付审核报告、合同价款调整审核报告等成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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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 本条明确了除传统的工程计价业务外,承担全过程造价管理咨询业务的文件组成。
10.2.2 承担全过程造价管理咨询业务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在开标后、评标前,对投标报价进行分析,编制清标报告成果文件。清标报告应包括清标报告封面、清标报告的签署页、清标报告编制说明、清标报告正文及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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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2 本条明确了清标报告成果文件的编制时间和文件组成。
10.2.3 清标报告封面应包括项目名称、编制单位名称和编制日期,并应加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印章,成果文件名称应为××工程清标报告。
10.2.4 清标报告的签署页应有编制、审核、审定人员的署名,编审人员应在签署页签署执业(或从业)资格专用印章。
10.2.5 清标报告编制说明应包括各投标人投标报价情况的整体介绍、清标工作的内容、清标工作的方法及招标文件中涉及工程造价的要求或规定等。
10.2.6 清标报告正文应阐述清标的内容、清标的范围、清标的方法、清标的结果和主要问题等,一般应主要包括算术性错误的复核与整理,不平衡报价的分析与整理,错项、漏项、多项的核查与整理;综合单价、取费标准合理性分析和整理;投标报价的合理性和全面性分析与整理,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一问题表述不一致、明显的文字错误的核查与整理等。
10.2.7 承担全过程造价管理咨询业务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工程计量与工程价款支付的要求出具工程计量与支付成果文件。出具的工程计量与支付成果文件应包括工程计量与支付报告封面、签署页、编制说明、汇总表、分项工程付款组成清单、相关附件。
▼ 展开条文说明
10.2.7 本条明确了工程计量与支付成果文件的编制时间和文件组成。
10.2.8 工程计量与支付审核成果文件封面应包括项目名称、承包人名称、编制单位名称和编制日期,并应加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印章。成果文件名称应为××工程工程计量与支付审核报告。
10.2.9 工程计量与支付审核成果文件的签署页应有编制、审核、审定人员的署名,编审人员应在签署页签署执业(或从业)资格专用印章。
10.2.10 工程计量与支付审核报告编制说明应包括审核付款依据的合同条款和合同摘要、相关技术文件、往来函件名称等、承包人申请的付款金额、抵扣的项目工程款(包括预付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核的付款金额。合同摘要主要内容包括合同总价、合同工期、合同形式、支付方式、预付款额度、预付款抵扣方式、保留金比例、保留金返还方式、误期损害赔偿、变更价款及支付方式、其他与支付相关情况的说明。
10.2.11 工程计量与支付审核汇总表应包括本周期累计已完成的工程价款、至本周期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工程价款、本周期已完成的工程价款、本周期完成的计日工金额、本周期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本周期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本周期应抵扣的预付款、本周期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本周期应增加或扣减的其他金额、本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工程价款。
10.2.12 承担全过程造价管理咨询业务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求,适时出具合同价款调整成果文件。合同价款调整成果文件主要针对法律法规变化、工程变更、项目特征描述与实际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物价变化、暂估价、计日工、现场签证、不可抗力、提前竣工、工程索赔、暂列金额等事项的发生进行合同价款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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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2 本条明确了合同价款调整的成果文件可能涉及的内容,即合同价款调整的成果文件是针对本条中罗列项目并结合承发包双方合同约定及工程实施过程而产生的。
10.2.13 投标报价分析成果文件、工程计量与支付审核成果文件及合同价款调整的成果文件相关表式可依据相关标准或项目情况及行业特点自行设计。
10.3过程文件的组成和要求
10.3.1 清标报告的过程文件应包括编制人的编制工作底稿、审核人的审核记录、与清标报告形成相关的电子版文件等。
10.3.2 工程计量与支付审核报告的过程文件应包括编制人的编制工作底稿、审核人的审核记录、与工程款支付审核报告形成相关的电子版文件、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等。工程计量与支付审核报告编制人的工作底稿应包括工程量计算书、工程变更计算书、工程索赔审核报告的工作底稿、被审核方的核对记录等过程文件。审核人和审定人的工作底稿应包括审核记录等。
10.3.3 合同价款调整的过程文件包括各事项发生后编制人的编制工作底稿、审核人的审核工作底稿、与合同价款调整成果文件形成相关的电子版文件、有关图纸、工程合同及相关文件、会议纪要、工程计量与计价的文件等、使用或移交的资料清单。
10.4质量评定标准
10.4.1 清标报告成果文件的格式应符合本标准10.2“成果文件的组成和要求”的相关规定。
10.4.2 清标报告应遵循客观、公正、保密原则,清标报告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认真履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条款,不得对投标人投标文件进行任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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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2 本条明确了清标报告的编制应遵循的原则。
10.4.3 清标报告的定性应正确无误,相同口径下,清标报告的计算结果的综合误差率应小于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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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3 本条明确了清标报告成果文件的在定性正确的前提下,总体准确度标准。本条的综合误差率是指因依据错误、计算错误等累计误差与误差修正后的结论性金额相比的比率。 10.4.4 工程计量与支付审核报告成果文件的格式应符合本标准10.2“成果文件的组成和要求”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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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4 本条明确了工程计量与支付审核报告的组成及格式应符合本标准第10.2节的相关规定,具体包括文件的组成和表现形式。
10.4.5 工程计量与支付审核报告的编制应遵从承发包双方的合同约定。工程计量与支付审核报告的编制方法、编制深度等应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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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5 工程计量与支付审核报告的编制应首先遵从承发包双方的合同约定,工程计量与支付审核报告的编制方法、编制深度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中有相关规定,应参考该规范编制。
10.4.6 在相同的口径下,工程计量与支付审核报告的综合误差率应小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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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6 本条明确了工程计量与支付审核报告成果文件考虑各种因素的总体准确度标准。本条的综合误差率是指因依据错误、计算错误等累计误差与误差修正后的结论性金额相比的比率。
10.4.7 合同价款调整成果文件的格式应符合本标准10.2“成果文件的组成和要求”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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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7 本条明确了合同价款调整成果文件的内容应符合本标准第10.2节的相关规定。
10.4.8 合同价款调整成果文件的编制应遵从承发包双方的合同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成果文件的编制方法、编制深度等应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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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8 本条明确了合同价款调整成果文件编制应首先遵循承发包双方的合同约定原则性要求。合同价款调整成果文件的编制方法、编制深度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中有明确规定,应参考该规范编制。
10.4.9 相同口径下,合同价款调整成果文件,综合误差率应小于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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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9 本条明确了合同价款调整成果文件考虑各种因素的总体准确度标准。本条的综合误差率是指因依据错误、计算错误等累计误差与误差修正后的结论性金额相比的比率。
11工程造价经济纠纷鉴定
11.1成果文件的组成和要求
11 工程造价经济纠纷鉴定
11.1 成果文件的组成和要求
11.1.1 工程造价经济纠纷鉴定成果文件应包括鉴定报告书封面、签署页、目录、鉴定人员声明、鉴定报告书正文、有关附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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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本条明确了成果文件具体内容的要求。
11.1.2 鉴定报告书封面应包括项目名称、鉴定报告书文号、鉴定企业名称和完成鉴定日期,并应加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印章。项目名称应为××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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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本条明确了成果文件封面具体内容的要求。
11.1.3 签署页应包括项目名称及鉴定编制人、审核人、审定人和企业法定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的姓名。编制人、审核人、审定人应在签署页签署执业(或从业)资格专用印章。法定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应在签署页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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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 本条明确了对成果文件签署的要求。
11.1.4 鉴定人员声明应表明对报告中所陈述事实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计算及分析意见和结论的公正性负责,对哪些问题不承担责任,与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或偏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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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 本条明确了对鉴定人员声明内容的要求。11.1.5 鉴定报告书正文应包括项目名称、鉴定报告书文号、前言(含委托人名称、委托日期、委托内容、送检材料)、鉴定依据、鉴定过程及分析、鉴定结论、特殊说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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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 本条明确了对鉴定报告正文内容的要求。
11.1.6 有关附件应包括:鉴定委托书,鉴定计算书,鉴定机构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项目备案书、鉴定经办人员和辅助人员的注册证书或资质证书等,鉴定过程中使用过的项目特有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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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 本条明确了对鉴定报告有关附件内容的要求。鉴定计算书内容根据委托项目的具体情况而定,如汇总表、对比表及其有关的工程项目、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造价计算书及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等。鉴定委托书原件应留存于鉴定机构的合同类文件中归档。
11.1.7 鉴定报告可以同时包括以下形式的结论:
1 鉴定机构可以确定的结论及造价。当整个鉴定项目事实清楚、依据充分、证据充足时,鉴定机构应出具造价明确的鉴定结论。
2 鉴定机构无法确定的部分项目或其造价。当鉴定项目中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力或依据不足且当事人无法达成妥协,鉴定机构依据现有条件无法作出判断时,鉴定机构可以提交无法确定的部分项目或其造价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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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7 本条明确了鉴定报告结论可同时包括存在的不同形式。
11.1.8 工程造价经济纠纷鉴定成果文件相关表式可根据项目特点自行设计编制。
11.2过程文件的组成和要求
11.2.1 工程造价经济纠纷鉴定过程文件应包括要求当事人提交鉴定举证资料的函、要求当事人补充提交鉴定举证资料的函、当事人要求补充提交鉴定举证资料的函、工作计划或实施方案、当事人交换证据或质证的记录文件、现场勘验通知书、各阶段的造价计算征求意见稿及其回复或核对记录、鉴定报告征求意见函及复函、鉴定工作会议(如核对、协调、质证等)及开庭记录、工作底稿、资料移交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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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 本条列举了鉴定过程文件应包括的主要内容,项目实施时可按实际情况增减,但是只要发生了的过程性文件均应归档。
11.2.2 鉴定人的工作底稿应包括工程量计算核实记录表、现场勘验记录、鉴定编制人的编制工作底稿、审核人的审核工作底稿、审定人的审定工作底稿、询价记录、各种有关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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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 本条是对第11.2.1条的补充,列举了工作底稿应包括的主要内容,工作中可按实际情况增减,但是只要发生了的工作底稿均应归档。11.2.3 鉴定成果文件和过程文件使用或移交的资料清单应明确文件存档或移交的单位,其内容包括成果文件和过程文件中当事人提交或委托人转交给鉴定机构并与本项目有关的举证资料或鉴定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合同类文件:施工发承包合同、专业或劳务分包合同、补充合同、采购合同、租赁合同;
2 招标投标类文件: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招标文件、澄清函或答疑文件;
3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类文件:需要特别表述的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类文件清单;
4 图纸类文件:工程竣工图或施工图;
5 造价类文件: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书或报价单、施工图预算书或标底等;
6 变更、签证类文件: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签证、工程洽商、有关通知、信件、数据电文等,以及当事人举证的其他资料;
7 工程验收类文件: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中间验收记录、竣工验收记录;
8 影响工程造价鉴定的其他相关资料:起诉状、答辩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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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3 本条是对第11.2.1条的补充,列举了资料移交单应包括的主要内容,工作中可按实际情况增减,但是只要发生了移交的均应办理手续并归档。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附条文说明] 》CECA/GC 7-201211.3质量评定标准
11.3.1 工程造价经济纠纷鉴定成果文件的格式应符合本标准11.1“成果文件的组成和要求”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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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 本条明确了工程造价经济纠纷鉴定成果文件的组成和格式应符合本标准第11.1节的相关规定,具体包括文件的组成、签署要求和表现形式等。
11.3.2 工程造价经济纠纷鉴定的过程文件归档应内容完备并记录真实,符合本标准11.2“过程文件的组成和要求”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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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2 本条对鉴定过程文件的完备性和真实性从正面提出了质量评定的一般性规定,反过来认识就是如果鉴定过程文件不够完备或不够真实就不符合本条规定。11.3.3 鉴定成果文件中的鉴定范围和内容必须符合鉴定委托。鉴定成果文件表述的鉴定范围和内容应严格按照委托书的委托,不得作出不符合委托的鉴定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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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3 鉴定成果文件中的鉴定范围和内容必须符合鉴定委托文件,是鉴定成果文件质量符合评定标准的重要条件。
11.3.4 在合同约定有效的条件下,鉴定成果文件中该鉴定采用的鉴定方法应符合当事人的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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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 鉴定成果文件中表述该鉴定采用的鉴定方法是否符合本条规定,是评定鉴定工作质量和鉴定成果文件质量的重要标准。
11.3.5 对于因合同无效、事实不清、证据不力或依据不足且当事人无法达成妥协,导致鉴定机构独立选择鉴定方法或无法确定的项目、部分项目及其造价,鉴定机构应在鉴定报告中逐项提出作出结论或不能作出结论的原因,提交当事人双方的分歧理由,必要时作出估价或估价范围供委托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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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5 本条是对鉴定项目在合同无效、事实不清、证据不力或依据不足且当事人无法达成妥协的条件下,如何评定鉴定质量作出的规定。基于鉴定工作的特殊性,提出本条意见作为标准,也是为了避免鉴定工作中发生主观性错误,把鉴定工作等同于审判工作、代替审判工作或凌驾于审判工作之上,在合同无效、事实不清、证据不力或依据不足且当事人无法达成妥协的条件下,擅自作出鉴定结论并使用于成果文件中。
11.3.6 相同口径下,在同一成果文件中,鉴定成果文件的综合误差率应小于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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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6 本条明确了鉴定成果文件的质量准确度标准。本条所述的相同口径是指相同委托条件下的鉴定,因委托人或当事人委托范围或委托内容、举证资料、鉴定资料发生改变而导致的误差,或是因理解不同又经统一理解而矫正引起的误差,不计误差率。本条的综合误差率是指因鉴定依据错误、工程量计算错误、单价取定和调整错误、措施项目计算和调整错误、其他项目及规费和税金取定、计算错误等累计误差与误差修正后的鉴定成果文件的结论性金额相比的比率。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本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规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