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微电网接入配电网系统凋试与验收规范
Code for the commissioning and acceptance of microgrid interconnected with distribution network
GB/T 51250-2017
发布日期:2017年07月31日
实施日期:2018年04月01日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634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微电网接入配电网系统调试与验收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微电网接入配电网系统调试与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51250-2017,自2018年4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7月31日
前 言
本规范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3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6号)的要求,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和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分析,召开了多次专题研讨会,总结了近年来我国微电网并网调试和验收的实践经验,在此基础上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国内有关单位的意见,对主要问题进行了反复讨论和研究,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6章和4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微电网接入配电网调试、试运行、微电网接入配电网验收等。
本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负责日常管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一号,邮政编码:100761)。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
参编单位: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
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
南方电网科学研究院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
天津大学
中国科学院电工研究所
中国兴业太阳能技术控股有限公司
北京群菱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侯义明 吴鸣 于辉 苏剑 刘海涛 季宇 李洋 吕志鹏 鹏 赵波 陈艳霞 黄焘 曾杰 王成山 唐西胜 肖慧明 张进滨 于金辉 迟忠君 雷金勇 陈晓科 郭力 刘军 殷正刚 周青 马中华 谢霞凌
主要审查人:孙树敏 汪毅 吴俊 李英姿 赵波 杨俊 张海宁 韩俊 冯炜 马红伟 余勇 孔启翔 舒鹏 余庭豹 郭鸿
1总则
1 总 则
1.0.1 为规范微电网接入配电网的并网调试和验收,保障人员、设备和电网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接入35kV及以下电压等级配电网的新建、改扩建微电网的并网调试和并网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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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本规范适用于并网型微电网的并网调试和并网验收,鉴于目前我国配电网的电压等级在35kV及以下,故这里规定适用于接入35kV及以下电压等级配电网的微电网的并网调试和并网验收。
1.0.3 微电网接入配电网的并网调试和验收应包括并网设备调试、系统调试、试运行和并网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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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对于接入10(6)kV~35kV电压等级配电网的微电网,应通过微电网接入配电网的并网设备调试、系统调试、试运行以及并网验收;对于接入220V/380V电压等级配电网的微电网,可通过微电网接入配电网的并网设备调试、系统调试、试运行以及并网验收。
1.0.4 微电网接入配电网的并网调试和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 术 语
2.0.1 微电网并网点 point of microgrid interconnecting with public power systems
微电网与公共电网的电气连接点。
2.0.2 交换功率 exchanging power between microgrid and distribution network
微电网与配电网之间进行的功率交换,交换功率包括有功交换功率和无功交换功率。
2.0.3 微电网防孤岛保护 anti-islanding protection of microgrid
微电网所接入的公共电网故障、检修或其他原因造成停电时,动作于微电网并网开关跳开的保护。
3基本规定
3 基本规定
3.0.1 微电网接入配电网的并网调试和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微电网主要设备及部件具有产品合格证、功能使用说明、型式试验报告、出厂试验报告等相关技术文件;
2 微电网接入配电网相关的设计、安装和现场试验资料齐全;
3 微电网已完成整体工程安装及分系统调试,且具备相应的调试记录和调试报告;
4 直接接受公共电网调度的微电网,应具有设备调度命名文件、系统运行相关策略文件、微电网内部及涉网继电保护调试定值单、远动信息点表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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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明确了微电网并网调试和并网验收前应具备的条件。微电网内各类电源、电能量信息采集以及通信系统、保护系统等分系统调试完成,且微电网内发电设备、逆变设备、变压设备、保护设备、并网点开断设备、微电网监控系统(装置)等主要设备及部件具有产品合格证、功能使用说明、型式试验报告、出厂试验报告等相关技术文件的条件下,微电网才能申请进行并网调试和并网验收。
3.0.2 微电网并网调试和验收宜在下列环境条件下进行:
1 环境温度:户内-5℃~45℃,户外-25℃~50℃;
2 环境湿度:相对湿度小于或等于95%,无凝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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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为保障微电网接入配电网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以及调试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重复性,本条款规定了并网调试的环境要求。户内和户外的环境温度、相对湿度是依据我国对工业设备装置的温度特性和耐湿性的要求,同时考虑到各类分布式电源的运行对环境的要求确定的。
3.0.3 微电网并网调试过程中遇恶劣天气时,应停止并网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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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调试过程中遇恶劣天气如五级以上大风、暴雨、雷电等气象活动时,应立即停止调试;并在确保人身安全前提下尽快将设备恢复原状,或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夜间调试应有足够的照明。
3.0.4 微电网并网调试过程中微电网并网点的谐波、电压偏差、电压波动和闪变、三相电压不平衡和频率偏差等电能质量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 公用电网谐波》GB/T 14549、《电能质量 供电电压偏差》GB/T 12325、《电能质量 电压波动和闪变》GB/T 12326、《电能质量 三相电压不平衡》GB/T 15543、《电能质量 电力系统频率偏差》GB/T 15945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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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为确保并网调试结果可真实、客观地反映被调试微电网的功能和设备质量,微电网并网调试过程中微电网并网点的谐波、电压偏差、电压波动和闪变、三相电压不平衡和频率偏差等电能质量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T14549、《电能质量供电电压偏差》GB/T12325、《电能质量电压波动和闪变》GB/T12326、《电能质量三相电压不平衡》GB/T15543、《电能质量电力系统频率偏差》GB/T15945的规定。
3.0.5 并网调试和验收用仪器、仪表测量精度应满足调试和验收要求,并通过国家认可的有关计量检定部门检定且在有效期内。
3.0.6 并网调试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质,调试安全工作规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GB 26859和《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GB 26860的规定。
3.0.7 接入220V/380V电压等级配电网的微电网,应向其所接入电网的运营管理部门提出并网调试和验收申请;接入10(6)kV~35kV电压等级配电网的微电网,应向其所接入电网的调度部门提出并网调试和验收申请。
4微电网接入配电网调试
4.1一般规定
4 微电网接入配电网调试
4.1 一般规定
4.1.1 微电网接入配电网调试应包括并网设备调试和系统调试两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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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接入配电网的微电网应依次进行并网设备调试和系统调试。
4.1.2 微电网并网调试前应进行分布式发电、储能、监控、保护和自动化等分系统的调试和验收工作。
4.1.3 微电网并网调试应成立并网调试工作组,工作组宜由所接入电网的运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微电网工程设计、建设(业主)、监理等相关单位参加;微电网主要设备制造企业应配合并网调试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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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确定微电网并网调试主持单位,并主持并网调试工作,主要是为了落实并网调试责任,保证并网调试质量。
4.1.4 微电网并网调试方案应根据微电网的结构形式特点确定相应的调试项目、调试步骤和方法,调试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调试依据;
2 调试参加人员、调试使用设备及调试环境要求;
3 调试项目、步骤和方法;
4 紧急事件处理程序;
5 调试安全管理细则。
4.1.5 并网调试现场宜提供安全可靠的独立试验电源,不宜从微电网内部电源上接取试验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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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微电网并网调试时,调试设备宜采用独立试验电源,以保障调试的可靠供电和防止相互干扰,保证调试结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4.1.6 并网调试人员应熟悉紧急事件处理程序。并网调试过程中,出现异常或发生直接危及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等紧急情况时,应中止调试,并采取相应措施。
4.1.7 并网调试过程中应及时进行调试相关数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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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为详实记录调试过程,应及时记录并网调试过程中的调试相关数据,并网调试人员和技术负责人员应在原始记录上签名。
4.2并网设备调试
4.2 并网设备调试
4.2.1 接入不同电压等级配电网的微电网,应按表4.2.1的规定确定并网没备调试项目。
表4.2.1 并网设备调试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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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明确了接入不同电压等级配电网的微电网应进行的并网设备调试项目,接入低压配电网的微电网在设备调试部分无须进行并网点本地监控功能调试。
4.2.2 微电网并网设备应按表4.2.2的规定进行并网调试前的准备工作。
表4.2.2 并网调试前准备工作列表
续表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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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明确了微电网并网设备调试前准备工作的内容和要求,检查方式可以通过现场查看或现场操作的方式进行;现场查看以外观和资料检查为主,现场操作主要是开关的开/合操作。
4.2.3 检查微电网与配电网的电气连接点各回路的一次回路电缆,以及控制电缆和通信电缆等二次电缆的绝缘测试报告,其测试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 50150的规定,测试结果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额定电压1kV(Um=1.2kV)到35kV(Um=40.5kV)挤包绝缘电力电缆及附件 第1部分:额定电压1kV(Um=1.2kV)和3kV(Um=3.6kV)电缆》GB/T 12706.1和《额定电压1kV(Um=1.2kV)到
35kV(Um=40.5kV)挤包绝缘电力电缆及附件 第2部分:额定电压6kV(Um=7.2kV)到30kV(Um=36kV)电缆》GB/T 12706.2的规定。
4.2.4 检查微电网接地系统的接地电阻测试报告,其测试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GB/T 21431的规定,测试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 50065的规定。
4.2.5 并网点开断设备调试前应检查并网点开断设备测试报告,其绝缘电阻、回路电阻、交流耐压的测试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3.6kV~40.5kV交流金属封闭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GB 3906的规定,测试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 50150的规定。
4.2.6 并网点开断设备调试应在微电网内各分布式电源及负荷处于断开状态下进行,调试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查开关控制回路,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2 至少应对开关进行3次就地开合操作,开关三相动作应一致且动作到位,辅助接点指示应正确;
3 至少应对开关进行3次远方开合操作,开关三相动作应一致且动作到位,辅助接点指示应正确;
4 进行开断设备调试时,应依据设备特性,每次开合操作应有相应的间隔时间。
4.2.7 接入10(6)kV~35kV电压等级配电网的微电网,涉网保护应按照电力调度部门下发的保护定值进行整定,并对电流、电压、频率等每一保护功能进行逐一校验。
4.2.8 接入10(6)kV~35kV电压等级配电网的微电网,涉网保护功能校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微电网接入配电网的每一套保护应单独进行整定校验,试验接线回路中的交、直流电源及时间测量连线均应直接接到被试保护屏柜的端子排上,交流电压、电流试验接线的相对极性关系应与实际运行接线中电压、电流互感器接到屏柜上的相对相位关系(折算到一次侧的相位关系)完全一致;
2 整定校验时,所通入的交流电流、电压应为模拟故障值,且应断开断路器的跳、合闸回路,整套装置的其他部分应处于与实际运行情况完全一致的条件下,不得在试验过程中人为的予以改变;
3 并网装置整定的动作时间,应是保护屏柜通入模拟故障分量(电流、电压或电流及电压)到保护动作断路器发出跳闸脉冲的全部时间;
4 电气特性检验项目和内容应根据检验的性质、装置的具体构成方式和动作原理拟定。
4.2.9 电网电压异常响应功能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微电网并网点配置了独立的继电保护装置且通过了涉网保护功能校验时,可不做电网电压异常响应功能调试;
2 电网电压异常响应功能调试可以采用从测量和控制的输入端子通入模拟异常分量(电压)进行调试,所通入的交流电压和电流应为模拟值,且应断开断路器的跳/合闸回路,整套装置的其他部分应处于与实际运行情况完全一致的条件下;
3 电网电压异常响应功能的调试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调节输入端子的电压模拟量使其低于88%UN,监测保护装置是否动作,记录动作时刻,动作时间应不超过2s;
2)调节输入端子的电压模拟量使其低于48%UN,监测保护装置是否动作,记录动作时刻.动作时间应不超过0.2s;
3)调节输入端子的电压模拟量使其高于112%UN,监测保护装置是否动作,记录动作时刻,动作时间应不超过2s;
4)调节输入端子的电压模拟量使其高于137%UN,监测保护装置是否动作,记录动作时刻,动作时间应不超过0.2s。
注:UN为微电网并网点所在电网的额定电压对应的二次侧电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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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9在微电网并网点配置了独立的继电保护装置且通过了涉网保护功能校验时,可不做电网电压异常,向应功能调试。电网电压异常响应功能调试时,调试点的选择应该合理、正确,应对各个范围的边界值的临界点进行调试;同时,调试点的选择应考虑仪器仪表和被调试设备的综合误差,综合误差可以取±2%。如考核点为85%标称电压以下时,调试点取标称电压的83%标称电压以下;考核点为110%标称电压以上时,调试点取标称电压的112%标称电压以上。
4.2.10 电网频率异常响应功能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微电网并网点配置了独立的继电保护装置且通过了涉网保护功能校验时,可不做电网频率异常响应功能调试。
2 电网频率异常响应功能调试可在断路器的跳/合闸回路断开的情况下在测量和控制的输入端通入模拟异常分量(频率)进行调试,整套装置的其他回路应处于与实际运行情况完全一致的条件下。
3 接入220V/380V电压等级配电网的微电网,电网频率异常响应功能的调试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调节输入端子的频率模拟量至49.48Hz,监测保护装置是否动作,记录动作时刻,动作时间应小于0.2s;
2)调节输入端子的频率模拟量至50.22Hz,监测保护装置是否动作.记录动作时刻,动作时间应小于0.2s。
4 接入10(6)kV~35kV电压等级配电网的微电网,电网频率异常响应功能的调试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调节输入端子的频率模拟量至47.98Hz,监测保护装置是否动作,记录动作时刻,动作时间应小于0.2s;
2)调节输入端子的频率模拟量至50.52Hz,监测保护装置是否动作,记录动作时刻,动作时间应小于0.2s。
▼ 展开条文说明
4.2.10当微电网并网点若配置了独立的继电保护装置且通过了涉网保护功能校验时,可不做电网频率异常响应功能调试。电网频率异常响应功能调试时,鉴于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电力系统频率允许偏差》GB/T15945规定频率测量仪表绝对误差不大于0.O1Hz,调试点的选择应考虑仪器仪表和被调试设备的综合误差,可取±0.02Hz。如考核点为49.5Hz以下时,调试点取49.48Hz以下;考核点为50.2Hz以上时,调试点取50.22Hz以上。
4.2.11 并网点本地监控功能调试应包括遥测正确性调试、遥信功能调试、遥控功能调试,调试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遥测正确性调试时,应采用测量仪表分别测量微电网并网点的电压、电流、有功功率、无功功率、频率,记录相应测量仪表的测量值、监控系统(装置)的显示值,计算监控系统(装置)显示值与测量仪表测量值之间的误差,测量精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远动终端设备》GB/T 13729 的规定;
2 遥信功能的调试应包括断路器和隔离开关的位置信号、测控保护装置状态信号、保护告警和保护动作信号的正确性及传输性能调试,应检查监控系统(装置)上的状态显示是否与实际状态一致;计算遥信响应时间,应小于2s,每项调试应重复试验3次以上;
3 遥控功能调试时,应通过微电网监控系统(装置)对并网开关进行遥控操作,并网开关应正确动作,遥控响应时间应小于3s,应重复试验3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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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1本条明确了并网点本地监控功能调试的内容和方法。遥测正确性调试的目的是检验实际数据和显示数据的符合性,10(6)kV~35kV并网的微电网,这项调试应在PT/CT的二次侧进行,同时需要查看PT/CT的第三方计量报告。遥信调试的响应时间指遥信信号发出时间与控制执行的时间差,遥控功能调试的响应时间指遥控命令发出时间与控制执行完成状态返回的时间差。
《微电网接入配电网系统凋试与验收规范[附条文说明]》GB/T 51250-20174.3系统调试
4.3 系统调试
4.3.1 微电网接入配电网的并网设备调试通过后,方可进行微电网接入配电网的系统调试。
4.3.2 微电网接入配电网系统调试应满足下列条件:
1 微电网内各分系统调试已完成;
2 已完成核相、互感器极性检查以及一次设备(如母线、变压器、开关等)的带电启动试验;
3 微电网内分布式电源已投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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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微电网接入配电网系统调试前应进行核相检查,对于380V电压等级并网的微电网,可采用量程合适的相序表直接进行相序核对;对于10(6)kV~35kV电压等级并网的微电网,可采用高压静电电压表进行相序核对;此外,还应完成相关设备的带电启动试验,包括微电网母线、变压器、开关等一次设备的带电启动试验,以及带负荷试验。
4.3.3 接入不同电压等级配电网的微电网应按表4.3.3的规定确定系统调试项目,同时宜按调试项目在表4.3.3出现的先后顺序逐一进行调试。
表4.3.3 微电网接入配电网的系统调试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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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鉴于接入不同电压等级配电网的微电网的并网功能要求不同,本条款按照微电刚并网电压等级不同分别规定了系统调试的项目,简化了接入220V/380V低压配电网的微电网并网调试项目,无须进行有功交换功率功能调试、无功交换功率功能调试、微电网远方监控与通信功能调试。
4.3.4 离网转并网功能的调试,应在被凋试微电网处于离网稳定运行状态下进行。调试前,应确保所有保护装置投入,调试过程中保护不应动作。调试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微电网内应有50%以上电源投运,应带50%以上负荷,微电网离网稳定运行时间至少应为5min;
2 向微电网下发并网指令,应记录微电网监控系统(装置)下发并网指令的时刻t1、微电网切换到并网运行的时刻t2;
3 切换期间对微电网与配电网之间联络线的交换功率变化情况应进行录波,应记录微电网并网期间(t1时刻与t2时刻之间)微电网并网点处的电压和频率的波动情况;
4 应计算微电网并网所用时间ton,ton=t2-t1;
5 微电网离网转并网条件、并网所用时间及离网转并网过程中微电网并网点电能质量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微电网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GB/T 33589 的有关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
4.3.4为确保调试结果的有效性,同时考虑到微电网内普遍存在光伏发电、风力发电等间歇性分布式电源,很难保证调试时微电网内所有电源均处于满出力状态,本条款规定微电网离网转并网前微电网内应该有占总装机容量50%以上的分布式电源和储能设备(如果有储能设备)投入运行,且所带负荷占总负荷的50%以上。微电网离网稳定运行5min是指在进行微电网离网模式转并网模式之前,微电网应该已经持续处于稳定离网运行状态5min。同时,为监测微电网离网转并网过程中的电能质量和交换功率数据,调试时使用的录波装置应至少具有电压、电流、频率、有功功率、无功功率以及25次谐波的监测和数据存储功能。
4.3.5 并网转离网功能的调试应在所接入配电网处于正常运行情况下进行,被调试微电网应按预定方式与配电网断开连接。调试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微电网并网稳定运行时间至少应为5min;
2 向微电网下发离网指令,应记录微电网监控系统(装置)下发离网指令时刻t3;
3 应记录微电网与配电网断开连接的时刻t4;
4 切换期间对微电网与配电网之间联络线的交换功率变化情况应进行录波,应记录微电网离网期间(t3时刻与t4时刻之间)微电网并网点处的电压和频率的波动情况;
5 应计算微电网离网所用时间toff,toff=t4-t3;
6 微电网并网转离网的转换方式、所用时间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微电网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GB/T 33589 的有关规定。
4.3.6 故障后恢复并网功能的调试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微电网并网稳定运行时间至少应为5min。
2 对于接入220V/380V电压等级配电网的微电网,调试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拉开微电网并网点开关的上一级开关;
2)合上微电网并网点开关的上一级开关,记录该时刻为t1;
3)记录微电网恢复并网时刻t2;
4)计算微电网故障后恢复并网时间(t2-t1)。
3 对于接入10(6)kV~35kV电压等级配电网的微电网,调试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拉开微电网并网点开关的上一级开关,等待5min;
2)合上微电网并网点开关的上一级开关,等待5min,在此期间微电网不应自动并网;
3)向微电网发出并网指令,记录该时刻为t3;
4)记录微电网恢复并网时刻t1;
5)计算微电网接到并网指令后的并网响应时间(t4-t3);
6)未接到并网指令前微电网不应并网,且微电网并网条件、并网所用时间及离网转并网过程中微电网并网点电能质量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微电网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GB/T 33589的有关规定。
4.3.7 有功交换功率功能的调试应以微电网与配电网之间的有功交换功率最大允许值为基准值进行,受现场环境条件限制微电网输出或吸收有功功率无法达到最大交换功率值时,以现场环境条件下有功交换功率最大可输出或吸收值为基准值进行调试,且该基准值不应小于有功交换功率最大允许值的50%。有功交换功率功能调试应包括微电网输出有功功率功能调试和微电网吸收有功功率功能调试,调试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微电网输出有功功率功能调试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微电网应处于并网运行状态,调试过程中并网点功率因数应在规定范围内;
2)调节微电网输出有功功率至输出有功交换功率基准值;
3)逐级降低微电网输出有功功率分别至输出有功交换功率基准值的75%、50%、10%;
4)逐级升高微电网输出有功功率分别至输出有功交换功率基准值的50%、75%、100%;
5)每次指令下发20s后,应记录微电网实际输出有功功率,计算微电网实际输出有功功率与设定值的偏差值;
6)任一次微电网输出有功功率允许偏差应为设定值的±10%。
2 微电网吸收有功功率功能调试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微电网应处于并网运行状态,调试过程中并网点功率因数应在规定范围内;
2)调节微电网吸收有功功率至吸收有功交换功率基准值;
3)逐级降低微电网吸收有功功率分别至吸收有功交换功率基准值的75%、50%、10%;
4)逐级升高微电网吸收有功功率分别至吸收有功交换功率基准值的50%、75%、100%;
5)每次指令下发20s后,应记录微电网实际吸收有功功率,计算微电网实际吸收有功功率与设定值的偏差值;
6)任一次微电网吸收有功功率允许偏差应为设定值的±10%。
▼ 展开条文说明
4.3.7从确保调试的有效性的角度,本规范规定交换功率调试以微电网有功交换功率最大允许值为基准进行;若现场环境条件下,受风力、光照等自然资源限制,微电网输出有功功率无法达到有功交换功率最大允许输出值时,以现场环境条件下微电网有功交换功率最大可输出值为基准进行调试;但为确保调试结果可反映被调试微电网的运行性能,该基准值不应小于有功交换功率最大允许值的50%。
4.3.8 无功交换功率功能的调试应以微电网与配电网之间的无功交换功率最大允许值为基准值进行调试;调试过程中,并网点电压偏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 供电电压偏差》GB/T12325 的规定,且功率因数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微电网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GB/T 33589 的有关规定。无功交换功率功能调试应包括微电网输出无功功率功能调试和微电网吸收无功功率功能调试,调试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微电网输出无功功率功能调试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微电网应处于并网运行状态,联络线有功交换功率宜保持最小;
2)调节微电网输出无功功率至输出无功交换功率基准值;
3)逐级降低微电网输出无功功率分别至输出无功交换功率基准值的75%、50%、10%;
4)逐级升高微电网输出无功功率分别至输出无功交换功率基准值的50%、75%、100%;
5)每次指令下发20s后,应记录微电网实际输出无功功率,计算微电网实际输出无功功率与设定值的偏差值;
6)任一次微电网输出无功功率允许偏差应为设定值的±10%。
2 微电网吸收无功功率功能调试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微电网应处于并网运行状态,联络线有功交换功率保持最小;
2)调节微电网吸收无功功率至吸收无功交换功率基准值;
3)逐级降低微电网吸收无功功率分别至吸收无功交换功率基准值的75%、50%、10%;
4)逐级升高傲电网吸收无功功率分别至吸收无功交换功率基准值的50%、75%、100%;
5)每次指令下发20s后,应记录微电网实际吸收无功功率,计算微电网实际吸收无功功率与设定值的偏差值;
6)任一次微电网吸收无功功率偏差应在设定值的10%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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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无功调节与电压调节是强耦合关系,本条款规定微电网无功交换功率功能调试应在微电网并网点电压在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供电电压偏差》GB/T12325规定的允许值范围内的条件下进行。
4.3.9 微电网防孤岛保护功能的调试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微电网并网稳定运行时间至少应为5min;
2 调节微电网与配电网之间联络线交换功率,联络线交换功率应调至最小值;
3 断开微电网并网点开关的上一级开关,应记录断开时刻t1;
4 应记录微电网并网点开关断开时刻t2;
5 应计算微电网防孤岛保护功能响应时间(t2-t1);
6 响应时间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微电网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GB/T 33589 的有关规定;
7 应重复试验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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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为检验微电网的防孤岛保护功能能否在最严苛的条件下正确动作,即能否在微电网与配电网之间理论交换功率为零的情况下正确动作,本条款规定微电网防孤岛保护功能调试应在微电网与配电网之间交换功率最小(有功交换功率和无功交换功率均趋近于零)的情况下进行。可参照现行国际标准《建议使用的光伏系统接口》IEEEStd929的规定,当微电网与配电网之间有功交换功率小于交换功率允许值的10%、无功交换功率趋于零时,认为微电网与配电网之间的交换功率达到最小。
4.3.10 微电网远方监控与通信功能的调试宜包括规约一致性测试、时钟同步调试、测量正确性调试、状态量(开关量)输入调试、遥控功能调试。调试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规约一致性测试的方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远动设备及系统第5-6部分:IEC 60870-5配套标准 一致性测试导则》DL/T 634.56的规定,一致性测试应包含肯定功能(模拟正确情况)和否定功能(模拟错误情况)的校验;
2 时钟同步调试应在微电网监控系统(装置)设置一个时、分、秒均偏离模拟主站的时间,模拟主站应通过传输规约将时钟同步命令下发给微电网监控系统(装置),微电网监控系统(装置)的时间应返回到模拟主站下发的时间;
3 测量正确性的调试应分别采用测试仪表对微电网并网点电压、电流、有功功率、无功功率、频率等模拟信号进行测量,应记录测量仪表的测量值、模拟主站的显示值,并计算误差;测量误差和响应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远动终端设备》GB/T 13729 的规定;
4 状态量(开关量)输入的调试应从操作并网点开关时开始计时,在模拟主站上观察到显示遥信变位时停止计时,遥信状态应正确,响应时间应小于2s;
5 遥控功能的调试应通过模拟主站对并网开关进行遥控操作,并网开关应正确动作,响应时间应小于2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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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0需要接受公共电网调度控制的微电网应进行微电网远方监控与通信功能调试。微电网与公共电网调度之间具有遥测、遥信、遥控功能时,调试项目宜包括测量正确性调试、状态量(开关量)输入调试和遥控功能调试;微电网与公共电网调度之间具有遥测、遥信功能时,调试项目宜包括测量正确性调试、状态量(开关量)输入调试;同时,可根据微电网项目需求和所接入电网运营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规约一致性测试、时钟同步调试等项目。
4.4并网调试报告
4.4 并网调试报告
4.4.1 并网调试报告应在并网设备调试和系统调试全部完成后及时编写,应能反映调试内容和调试结论。
4.4.2 并网调试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并网调试目的、并网调试项目;
2 并网调试依据;
3 微电网结构及相关技术参数,应包括一次及二次系统、接线、原理图、主要设备及参数等;
4 并网调试用仪器和设备的精度等级说明;
5 并网调试现场主要设备布置及测点位置说明;
6 并网调试原始记录及数据处理;
7 并网调试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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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并网调试报告是技术人员了解微电网项目详细技术情况的重要信息来源,并网调试报告应提供足够的资料表明全部调试目的均已达到;同时,为确保调试结果的可追溯性和可重复性,并网调试原始记录应包括并网调试日期、环境条件、调试用仪器仪表及参数、调试步骤、直接数据、数据二次处理过程以及调试人员签名等内容。
5试运行
5 试运行
5.0.1 微电网通过并网调试后方可进行试运行。
5.0.2 试运行应按照已确认的试运行方案进行,试运行方案应经其所接入电网的运营管理部门确认。
5.0.3 试运行方案应包括试运行起止时间、操作步骤、方法和紧急事件处理预案等内容。
5.0.4 试运行期间,微电网应处于正常运行方式并投入相关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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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试运行是全面检验设备及其配套系统的设计、制造、施工和调试的重要环节,是保证并网微电网能安全、可靠、经济地投入生产的关键性程序,微电网并网试运行期问应处于正常运行方式并投入所有功能,从而使试运行能够反映微电网正常运行情况下的全部功能。
5.0.5 接入220V/380V电压等级配电网的微电网应连续运行96h,接入10(6)kV~35kV电压等级配电网的微电网应连续运行168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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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本条明确了微电网试运行持续的时间。为验证微电网长时间运行特性,这里规定的试运行时间指微电网并网连续运行时间;微电网试运行过程中若出现操作失败或异常情况,试运行时间应归零。
5.0.6 试运行期间,微电网进行的操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至少应进行1次离网切换和1次并网切换,并应记录操作相关数据;
2 至少应进行1次有功交换功率控制、1次无功交换功率控制,并应记录操作相关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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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6微电网并网/离网切换以及与公共电网交换功率控制功能直接影响其所接入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和供电电能质量,试运行期间微电网至少应进行1次离网转并网切换、1次并网转离网切换、1次有功交换功率控制、1次无功交换功率控制,并记录操作相关数据;同时,为验证长时间持续运行情况下微电网的并网运行稳定性,上述操作宜在试运行时间过半后根据电网实际运行需求进行。
5.0.7 试运行期间出现操作失败或异常现象,微电网应停止试运行,试运行时间归零,记录操作失败或异常现象相关数据并应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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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微电网试运行过程中出现操作失败或异常现象,应停止试运行并进行整改;同时,为便于后期事故分析和反事故措施的制定,应记录操作失败或异常现象相关数据以及相应的整改措施。
5.0.8 微电网试运行期间应按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记录试运行情况。
5.0.9 微电网试运行后至少应提交下列材料:
1 试运行记录;
2 微电网接入配电网的试运行报告;
3 所接入电网的运营管理部门出具的试运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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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9试运行记录应包括并网点电压、电流、交换功率等数据以及并离网操作等操作相关数据。被调试微电网提供的试运行报告应包括试运行阶段进行的操作、运行状况等可表明其满足并网要求的相关内容。微电网所接入电网运营管理部门出具的表明微电网试运行情况的书面意见,应明确表述微电网试运行期间是否实现了正常运行情况下的全部功能,以便于决定微电网是否可进入并网验收环节。
6微电网接入配电网验收
6 微电网接入配电网验收
6.1 并网验收条件
6.1.1 并网验收应在微电网并网调试和试运行完成后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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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从并网流程的角度,微电网并网验收的前提是已完成并网调试和试运行并均符合要求。
6.1.2 微电网并网验收条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完成自查并符合全部要求;
2 通过并网调试,并提交调试报告;
3 通过试运行,并提交符合本规范附录C规定的相关资料;
4 微电网内的计量装置已安装并通过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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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本条明确了微电网并网验收的条件,包括微电网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并网调试方案、试运行记录、工程整体自检及主要设备技术参数等,以保证微电网工程能够正常启动。
6.2 并网验收的组织
6.2.1 微电网所接入电网的运营管理部门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成立验收工作组;微电网的建设(业主)单位、设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受委托的并网测试机构应配合进行验收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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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本条明确了微电网并网验收的组织工作,验收工作的组织方宜为所接入电网的运行管理部门,参与方包括微电网的建设(业主)单位、设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受委托的并网测试机构等。
6.2.2 并网验收工作组主要职责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确定并网验收方案;
2 负责并网验收工作;
3 确认并网验收结果;
4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5 签署并网验收结果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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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本条明确了并网验收工作组的主要职责,包括确定并网验收方案、确认并网验收结果、提出并网验收中所发现问题的处理意见等。
6.2.3 并网验收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并网验收的负责单位、参加单位和人员;
2 并网验收地点、时间;
3 并网验收项目、内容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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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本条明确了并网验收方案的主要内容,包含并网验收的负责单位、参加单位和人员、并网验收地点和时间、并网验收项目、内容和方法等。
6.3 并网验收主要工作
6.3.1 微电网并网验收的内容和要求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并网开断设备;
2 并网点保护;
3 并网点计量装置;
4 监控与通信;
5 接入配电网主要设备;
6 并/离网切换;
7 交换功率控制;
8 通用技术条件;
9 安全管理;
10 运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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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本条明确了微电网并网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微电网并网点开断设备、保护、计量等一次、二次设备功能的资料性检查以及安全管理和运行管理等文件的检查。
6.3.2 并网验收通过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验收检查内容与要求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验收结果”不得存在“不符合”项;
2 提交的资料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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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本条明确了微电网并网验收的合格条件,以便于现场操作和执行。
6.3.3 并网验收未通过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由建设(业主)单位组织,监理及施工单位参加,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并应落实责任单位、进行整改闭环;
2 应由建设(业主)单位组织,对整改问题逐项检查、验收;
3 无法返工或返修的问题,应经相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对不影响内在质量、使用寿命、使用功能、安全运行的可做让步处理,且应在“验收结果”栏内注明“让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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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本条明确了验收未通过的处理规定,认定为无法返工或返修的问题可做让步处理,其他问题均应一一落实整改并再次逐项检查验收。让步处理的问题,应经相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应在“验收结果”栏内注明“让步处理”。
6.4 并网验收结论与报告
6.4.1 微电网接入配电网并网验收完成后,应按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编写验收报告,应做出验收结论,并应由验收工作组签字确认。
▼ 展开条文说明
6.4.1为保证验收结论的有效性和可追溯性,应详实记录过程数据,验收报告应明确表述被验收微电网是否通过验收等内容;有保留意见时,应明确记录;最终验收结论应由验收工作组签字确认。
6.4.2 并网验收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及其整改落实情况应有专门记录,并应归档。
▼ 展开条文说明
6.4.2为进行微电网工程全寿命周期管理,应留存并网验收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整改措施以及落实情况。
附录A试运行记录
附录B并网验收检查内容与要求
附录B 并网验收检查内容与要求
表B 并网验收检查内容与要求
续表B
续表B
续表B
附录C并网验收应提供的资料
附录C 并网验收应提供的资料
表C 并网验收应提供的资料目录
续表C
附录D并网验收报告
附录D 并网验收报告
微电网并网验收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前言,应包括验收依据、组织机构、验收过程等;
2 并网验收目的、并网验收标准;
3 被验收微电网项目简介;
4 并网验收内容和项目应包括以下内容:
1)被验收微电网的结构与相关参数,应包括一次及二次系统、接线、原理图、主要设备;
2)主要技术指标;
3)并网验收记录及数据处理。
5 并网验收前已完成的相关工作;
6 存在主要问题及整改建议;
7 并网验收结论;
8 并网验收工作组成员签字表;
9 相关附件。
本规范用词说明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 GB/T 50065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 GB 50150
《绝缘配合 第1部分:定义、原则和规则》 GB 311.1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2894
《3.6kV~40.5kV交流金属封闭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GB 3906
《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第1部分:总则》 GB 7251.1
《电能质量 供电电压偏差》 GB/T 12325
《电能质量 电压波动和闪变》 GB/T 12326
《额定电压1kV(Um=1.2kV)到35kV(Um=40.5kV)挤包绝缘电力电缆及附件 第1部分:额定电压1kV(Um=1.2kV)和3kV(Um=3.6kV)电缆》 GB/T 12706.1
《额定电压1kV(Um=1.2kV)到35kV(Um=40.5kV)挤包绝缘电力电缆及附件 第2部分:额定电压6kV(Um=7.2kV)到30kV(Um=36kV)电缆》 GB/T 12706.2
《远动终端设备》 GB/T 13729
《电能质量 公用电网谐波》 GB/T 14549
《电能质量 三相电压不平衡》 GB/T 15543
《电能质量 电力系统频率偏差》 GB/T 15945
《交流电测量设备 特殊要求 第22部分:静止式有功电能表(0.2S级和0.5S级)》 GB/T 17215.322
《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 GB/T 21431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 GB 26859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 GB 26860
《微电网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 GB/T 33589
《微电网接入配电网运行控制规范》 GB/T 34930
《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 DL/T 448
《多功能电能表》 DL/T 614
《远动设备及系统 第5-6部分:IEC 60870-5配套标准 一致性测试导则》 DL/T 634.56
《多功能电能表通信协议》 DL/T 645
《微电网接入配电网系统凋试与验收规范[附条文说明]》GB/T 51250-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