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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区过渡安置点防火标准[附条文说明]》GB 51324-2019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9-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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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灾区过渡安置点防火标准
Standard for fire protection of transitional settlements
in disaster areas
GB51324-2019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9年9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2019年第24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灾区过渡安置点防火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灾区过渡安置点防火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1324-2019,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2、4.1.2、5.1.3、5.2.4、5.2.5、5.2.9、5.3.1、5.3.6、5.3.7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1月24日
 
    本标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建标〔2014]189号)的要求,由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会同有关单位编制而成。
    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汶川地震、玉树地震、舟曲泥石流、芦山地震、鲁甸地震、阜宁龙卷风、九寨沟地震等灾区以及其他自然灾害灾区过渡安置点的建设、消防安全管理实践经验和火灾教训,开展了必要的专题研究,全尺寸火灾试验验证和计算机火灾动态仿真模拟,广泛征求了有关科研、设计、高校、消防监督等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并对主要问题进行了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分5章和1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灾区应急避难场所,临时聚居点,防火、灭火及装备等。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及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应急管理部负责日常管理,应急管理部消防局组织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资料寄往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迎宾大道518号,邮政编码:610036),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
    参编单位:威特龙消防安全集团股份公司
                      重庆大学
                      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云南省公安消防总队
                      甘肃省公安消防总队
                      青海省公安消防总队
                      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
    主要起草人:宋晓勇 东靖飞 李伟 汪映兴 马锐 王厚华 黄勇 陆曦 申立新 李芳 汪映标 龙卫国 杨瑞新 倪照鹏 卢国建 季文慧 尹文彪 胡安林 赖波 王庆 杨曦
    主要审查人:王玉忠 方汝清 杨光 徐晓楠 张兴权 刘文利 孙钢 乔旭 王士军

编制说明
 
    《灾区过渡安置点防火规范》GB51324一2019,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9年1月24日以第24号公告批准发布。
    为便于广大建设、设计、施工、科研、防灾救灾、消防监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说明,还着重对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理由做了解释。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

1总则

1.0.1 为预防灾区过渡安置点火灾、减少和控制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自然灾害灾区过渡安置点的防火设计、火灾预防、消防站及灭火救援装备配置。
1.0.3 灾区过渡安置点的建设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做到因地制宜、安全可靠、科学合理、环保经济。
1.0.4 灾区过渡安置点的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1 本条规定了制订本标准的目的。
    自然灾害(Natural disaster)是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是阻碍人类社会发展的自然因素之一。自然灾害包括洪涝、台风、龙卷风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以及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灾害种类多,分布地域广,发生频率高。在1986年至2015年的30年间,因各类自然灾害,我国平均每年约3.1亿人次受灾、紧急转移安置1022万人次。21世纪以来15年与21世纪前15年同比,年均紧急转移安置人次、紧急转移安置超千万人次年份数,分别上升6%、75%。
    汶川地震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破坏性最强、受灾地域最广、受灾群众最多、安置规模最大、预防次生灾害任务最重的自然灾害,其后的玉树地震、舟曲泥石流、芦山地震、鲁甸地震、阜宁龙卷风、九寨沟地震灾区以及其他自然灾害灾区,均衍生出规模不等的灾区过渡安置消防安全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灾区过渡安置工作,曾在汶川地震等自然灾害发生后专门针对灾区过渡安置过程中的消防安全问题做出系列重要指示,体现了确保受灾群众安全的国家意志。制定本标准的目的是为预防灾区过渡安置点火灾、减少和控制灾区过渡安置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提供消防技术保障。
1.0.2 本条明确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我国常见的自然灾害种类繁多,最常见的自然灾害有台风、龙卷风、洪涝、地震、山体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等灾害。灾后的过渡安置消防安全是救灾工作的必要和重要环节。本条规定本标准适用于各类自然灾害灾区过渡安置点的防火设计、火灾预防、消防力量及灭火救援装备配置。其他类似过渡安置点的工程建设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1.0.3、1.0.4 这两条规定了灾区过渡安置点消防工作应遵循的原则、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

2术语

2.0.1 过渡安置点 transitional settlements
    为满足自然灾害救援、受灾群众应急避难和过渡安置需要,统一规划建设的灾区应急避难场所和临时聚居点。
2.0.2 灾区应急避难场所 emergency shelter in disaster areas
    供受灾群众就近就地紧急疏散、避难、临时生活和集中救助的安全场所。
2.0.3 临时聚居点 temporary settlements
    灾后统一规划建设,供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居住、从事生产和其他活动并满足自然灾害救助需要的集居地。
2.0.4 过渡安置房 temporary building
    临时聚居点内建设的符合抗震防风等安全要求,具备基本生活居住条件,且在规定期限内需要被拆除的简易房屋。
 
条文说明

2.0.1 本条所指过渡安置点包括灾区应急避难场所和临时聚居点,同时具备三个要素:一是为满足自然灾害救援、受灾群众应急避难和过渡安置需求,由灾区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建设;二是灾区应急避难场所在灾前规划建设,灾害发生时投入运行,至灾情稳定或受灾群众人住临时聚居点后,根据灾区抢险救灾的具体情况有序关闭;三是临时聚居点在灾后根据过渡安置需要和灾区经济技术条件建造并投入使用,有一定使用期限。
2.0.2 灾区应急避难场所是自然灾害发生后或其他应急状态下,供受灾群众就近就地紧急疏散、避难、临时生活和集中救援的场所。主要设置在公园、绿地、广场、学校操场、体育场、停车场等室外开放空间和安全的开阔地带。抗震性能良好、安全可靠的室内空间也可用作灾区应急避难场所。如汶川地震发生后,四川省绵阳市在安全鉴定合格的九洲体育馆内设立了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并临时安置了2万余名受灾群众。
2.0.3、2.0.4 临时聚居点是在灾后由灾区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建设,供受灾群众生活居住、从事生产和其他活动并满足自然灾害救援需要的集居地。过渡安置房是在临时聚居点内建造的符合抗震、防风等相关安全要求的简易临时房屋,仅具备最基本的生活居住条件,在规定期限内必须有序拆除。汶川地震之后,我国对灾区临时聚居点的使用寿命要求是不超过5年。近年来,我国部分灾区临时聚居点的实际使用时间如表1所示。
表1 我国部分灾区临时聚居点的实际使用时间
 
 

3灾区应急避难场所

3.0.1 灾区应急避难场所应设置在公园、绿地、广场、操场、体育场、停车场和其他安全的开阔地带。
3.0.2 灾区应急避难场所与次生灾害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和防火标准的规定。
    灾区应急避难场所与易燃建筑区、可燃堆场等一般次生火灾危险源之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30m的防火隔离带;与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厂房、仓库、储气站以及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储罐(区)等重大次生火灾或爆炸危险源的距离不应小于1000m。(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3.0.3 灾区应急避难场所根据其用地面积、可持续运作时间和服务半径,可分为I、Ⅱ、Ⅲ类。各类灾区应急避难场所宜符合表3.0.3的规定。
表3.0.3 灾区应急避难场所分类
3.0.4 灾区应急避难场所内应按不同使用功能进行分区,并应按相关规定配备应急供水、应急供电、应急通信广播等应急设施,设置明显标识。
3.0.5 帐篷和篷布房区应划分防火分隔区,每一防火分隔区的占地面积不宜大于600m²,防火分隔区内的人行通道净宽度不应小于2m,防火分隔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12m。
3.0.6 医疗、公共厨房和炊事集中点等帐篷和篷布房应划分为独立的防火分隔区,与其他帐篷和篷布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m。
3.0.7 帐篷篷布的阻燃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救灾帐篷》MZ/T011的规定。搭设篷布房采用的橡胶或塑料双面涂层化纤篷布,其阻燃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阻燃篷布通用技术条件》GA91的规定。
3.0.8 灾区应急避难场所应统一敷设电气线路并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帐篷和篷布房内不得使用大功率电热器具和额定功率大于60W的白炽灯等发热量大的照明灯具。
3.0.9 灾区应急避难场所的疏散通道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3.01x。
3.0.10 帐篷和篷布房内使用明火时,应采取隔热、散热与防护等防火措施。在严寒和寒冷地区确需在帐篷和篷布房内设置火炉时,应采用设置烟囱的封闭式火炉,并应在火炉烟囱穿越篷布处采用不燃性隔热材料做防火保护,烟囱口宜加装防火帽或挡板。

条文说明


3.0.1 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群众出自本能反应,通常在第一时间就近、就地选择具有开敞空间的地点作为应急避难场所。为避免灾后次生灾害再次造成危害,本条对灾区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提出了要求。选择室外、室内空间作为应急避难场所,应满足相关规范规定的抗震设防、防风和防洪等要求。对室内应急避难场所,相关部门应于自然灾害发生后,及时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安全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3.0.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灾区应急避难场所选址应考虑避免次生灾害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本条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GB50413第8.2.7条规定了灾区应急避难场所与次生灾害源的距离要求。
    本条所称次生灾害源是指灾害可能引发的火灾、水灾、爆炸、山体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或者剧毒、强腐蚀性、放射性物质大量泄漏等灾害源。
    本条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临时生产、加工、使用或储存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本条所称易燃建筑区是指耐火等级等于或低于四级的成片建筑。
    本条所称防火隔离带是指灾区应急避难场所与次生火灾危险源之间的隔离地带,可以是空地、河流、二级以上耐火等级建筑以及含水率高、对火焰遮蔽率高、抗热辐射能力强的防火林带和其他绿化带等。
3.0.3、3.0.4 在我国的救灾实践中,灾区人民政府均在指定地点成立救灾指挥部,政府各相关部门以及军队、消防派员参加指挥部,确保指挥部的指令及时准确下达执行。避难场所或临时聚居点均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基层政权负责管理,治安、消防等机构派员协助;应急医疗卫生救护通常依托当地仍可运转的医院,在附近开阔安全地带搭设帐篷,不具备相关医疗条件的灾区,危重伤员应设法立即转运;由于抢救生命的黄金时间为72h,专业救助力量投送灾区、发现生命迹象后需不分昼夜连续作业,极度疲意状态下也只能就地稍事休息,绝无返回“专业救助队伍驻扎区”的可能;而现状各省、市均按相关防灾救灾计划建有救灾物资储配中心。所以,没有必要规划大而全、标准过高的灾区应急避难场所。
    邻里是地缘相邻并构成社会互动关系的初级群体,而邻里单位(Neighborhood unit)是城市规划的基础元素。邻里单位以小学的服务人口限定居住空间的人口规模,以公共设施服务半径限定居住空间的用地规模,通常以约1000户、3000人~5000人左右为宜。
    本标准以邻里单位构成的居住空间规模和地震等自然灾害发生后步行10min左右抵达应急避难场所的要求为基准,以“小而密、就近就地、利用既有绿地和公园”为基本规划原则,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标准》(建标180),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GB50413、现行国家标准《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GB21734和国内部分城市应急避难场所规划成果,规定了灾区应急避难场所的分类和设置要求,明确了各类灾区应急避难场所的用地面积、人均占地面积、服务半径和满负荷状态下可持续运作的时间。其中,I类灾区应急避难场所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抢险救灾队伍营地、医疗抢救中心和重伤员转运中心等。Ⅱ类灾区应急避难场所可供受灾群众在居住地附近较长时间避难。Ⅲ类灾区应急避难场所可供受灾群众就近临时避难。
3.0.5 本条针对灾区应急避难场所应具备的最基本应急设施配备做出原则规定,可根据灾区技术经济条件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GB21734相关规定配置。
3.0.6~3.0.8 据相关史料记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帐篷和篷布房火灾时有发生。1997年4月15日,国外某占地25km²的帐篷区因煤气罐爆炸引发火灾,当时的地面温度超过40℃,风速为10m/s,火势顷刻席卷近6km²的帐篷区,烧毁帐篷70000多顶,烧死、踩死343人,2000多人受伤。2004年2月15日,浙江省海宁市发生篷布房火灾,致40人死亡、3人重伤。
    搭建帐篷和篷布房等临时膜结构建筑应考虑适当的防火间距,避免“火烧连营”。但是,控制风险所采用的技术参数需综合评估其投入、可能性及可行性。为科学合理地确定帐篷和篷布房的防火间距,本标准编制组通过实体火灾实验,测定了距起火帐篷不同间距处的热辐射强度值Imax(kW/m²),建立了帐篷火灾数学模型Imax=8.948e-0.228x并采用美国国家技术标准局建筑火灾实验室开发的基于场模型的火灾模拟专用软件FDS5.3进行了计算机模拟验证。实体火灾实验和计算机模拟结果表明,单就热辐射强度值而言,帐篷之间保持2m以上防火间距是安全的。
    通常情况下,对于永久性建(构)筑物而言,热辐射是确定其防火间距的决定性因素。但考虑到帐篷和篷布房等临时膜结构建筑的特性、尤其是汶川和玉树等自然灾害灾区多地最大风速超过10m/s、帐篷和篷布房被掀翻拔起的实际情况,确定灾区帐篷和篷布房等膜结构类临时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时,风速在事实上已成为决定性因素。
    我国规定各地的基本风压w0以当地空旷平坦地面上10m高度处10min平均的风速观测数据,经概率统计得出50年一遇最大值确定的风速,再考虑相应的空气密度ρ,按伯努利(Bernoulli)公式(w0=pv02/2,概率分布为极值I型)确定。各地的基本风压因地而异。台湾和海南岛等沿海岛屿、东南沿海是最大风压区,由台风造成;东北、华北、西北的北部是风压次大区,主要与强冷气活动相关;青藏高原为风压较大区,主要由海拔高度较高所造成;其他内陆地区风压都较小。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给出的汶川、玉树、芦山、鲁甸、阜宁等灾区10年和50年一遇的风压值对应的风速均远远大于10m/s(5~6级风,风压值约0.07kN/m²),见表2。
表2 部分灾区风压及风速
    本标准结合帐篷和篷布房火灾案例、参照美国对帐篷和篷布房等临时膜结构建筑的相关规定,在实体火灾实验和计算机模拟基础上,以风速作为确定其防火间距的决定性因素,对帐篷和篷布房采取划分防火分隔区的办法预防火烧连营,并对帐篷和篷布房的阻燃性能提出要求。结合汶川地震、玉树地震、舟曲泥石流、芦山地震、鲁甸地震、阜宁龙卷风、九寨沟地震等灾区以及其他自然灾害灾区搭设帐篷和简易篷布房的防火经验,对帐篷和篷布房每一防火分隔区的占地面积、防火分隔区之间的防火间距和篷布的阻燃性能做出规定:帐篷和篷布房参照四级耐火等级建筑划分防火分隔区,每一防火分隔区占地面积不宜大于600m²,最多可搭设12m²救灾专用单帐篷约50顶、容纳400人~600人;防火分隔区内的人行通道宽度考虑2股人流通行,不应小于2m;防火分隔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12m。此规定建立在案例分析、实体火灾实验和计算机模拟的基础上,符合汶川地震以来灾区搭建帐篷和篷布房的防火实际情况(见表3),也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对四级耐火等级建筑防火分区、防火间距的相关要求。玉树地震灾区临时聚居点3年间发生的火灾案例亦证明,帐篷防火分隔区之间保持12m以上的防火间距是必要的。
表3 我国部分灾区搭建帐篷和篷布房的防火实际情况
3.0.9、3.0.10 违规用火用电是灾区过渡安置过程中最常见的火灾隐患,极易引发火灾。
    玉树地震灾区冬季来临后,帐篷内普遍采用封闭式铁火炉取暖,灾区政府组织专业人员逐户检查,在所有火炉烟囱穿越帐篷处均设置不燃材料制作的阻火圈,并在满足防火间距要求的地点统一设置采用不燃材料砌筑的封闭式炉灰倾倒点。
    鲁甸地震发生后,灾区供电部门在帐篷区架设了供群众照明和做饭使用的临时电路,电线明敷未穿管保护,支护及固定措施简单,每个帐篷的入户线路仅采用绝缘胶带缠裹分户,无漏电保护、过载保护等措施;冬季来临后,气温骤降,明火和电炉等取暖设施增多,私拉乱接电气线路、使用劣质电器产品等各类火灾隐患交织叠加。为确保受灾群众做到“五不要”,即不要在帐篷内私拉乱接电线和使用大功率电热器具;不要在帐篷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要在帐篷内吸烟和在帐篷外乱扔烟头;不要使用油灯、蜡烛等明火照明;不要在帐篷内使用明火做饭,公安消防和相关管理部门投入了大量人力资源。
    九寨沟地震发生后,灾区供电部门在帐篷区统一架设安装了电气线路,电线均采用4mm²以上纯铜2芯阻燃护套电缆,配电箱全部安装在室外并设防水装置,每回路进线安装漏电保护器,室外路灯和帐篷内照明灯均采用低功率节能灯泡,用电插座全部采取帐外设置、分片集中,帐篷内无电源插座,无大功率电气设备。
    本标准在总结归纳灾区帐篷和篷布房用火用电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基本防火要求,防止因在帐篷和篷布房内违规使用明火、私拉乱接电气线路和使用发热量大的照明灯具引发火灾;同时对应急照明及最低水平照度和疏散指示标志做出必要规定。

4临时聚居点

4.1 规划选址

4.1.1 临时聚居点应结合灾后重建规划要求设置在交通条件便利、场地相对平整、方便受灾群众恢复生产和生活的安全区域,应优先选用既有的广场、操场、公园、空旷地,不宜占用农田,并应避免对生态脆弱区域造成破坏。
4.1.2 临时聚居点的选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可能发生洪涝、山体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次生灾害区域以及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
    2 应避开水库和堰塞湖泄洪区、濒险水库下游地段;
    3 应避开现状危房、高大建筑物、重大污染源、高压输电走廊、高压燃气管道、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影响范围;
    4 应远离大树、铁塔和高压电杆等易受雷击的物体。
(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4.1.3 临时聚居点不应设置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等保护区域内,不宜设置在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的核心重要保护区域内。
4.1.4 临时聚居点宜靠近水源、供水设施以及干线公路,并应至少有2条宽度不小于4m的道路与外部联系。


条文说明


4.1.1 本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国务院令第526号)提出临时聚居点的总体规划原则,规定临时聚居点应设在交通条件便利、场地相对平整、方便受灾群众恢复生产和生活的区域,并应考虑经济、环保和灾区生态保护等因素。
4.1.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为避免灾区临时聚居点因选址不当而导致频繁的救援行动、尤其是避免因选址不当而导致较大伤亡和财产损失,本条规定了临时聚居点选址应注意避开的危险区域,尽量避免或减少次生灾害的不利影响。
    汶川地震灾区位于龙门山和四川盆地过渡地带,地质构造活动相对强烈。震中群峰环抱,山脉陡峭,谷壑纵横,水深流急,地质构造活动强烈。岷江上游的干旱河谷地区植被退化,水土流失严重。地震引发山体滑坡、地面塌陷,崩塌和泥石流等各类地质灾害13000余处,形成较大规模堰塞湖35处,2473座水库大坝受损;兰(州)一成(都)一渝(重庆)输油管线告急,数座大型油库出现险情;地震也引发了数起火灾和危化品泄漏事故。强震使山体松散破碎,再加上频发的数万次余震和罕见的异常气候,震后灾区发生多起临时聚居点因选址不当而导致较大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次生灾害。2008年7月至9月,洪水频繁地袭击都江堰市和江油市等地的数个临时聚居点,不同程度地造成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2008年9月24日,灾区因暴雨引发多处泥石流,北川县城地震废城被埋掉1/3以上,数个临时聚居点被损毁或被掩埋,造成多人伤亡或失踪。2010年8月12日至8月22日,强降雨导致汶川、都江堰、平武、清平和青川等地震重灾区洪涝、泥石流频发,大量房屋、板房被泥石流掩埋,交通、通信和水电中断。尤其是8月14日,暴雨引发汶川境内多处泥石流并形成堰塞湖,枫香树村等多处临时聚居点被淹没。特别是红村沟发生的特大泥石流,瞬间涌出100万m³泥石阻断岷江,映秀镇板房医院和某援建单位的112间板房被冲毁,31人失踪。所以,临时聚居点的选址规划,必须根据灾区过渡安置的实际需求,在严格遵循工程建设选址基本原则的前提下,考虑地震次生灾害的影响。
    2017年8月8日,九寨沟地震发生后,相关部门在震后第一时间启动了对324个过渡安置点的安全性评价,对评价结论为“不适宜”的予以取消或另行选址。地震发生8天后,确定了305个过渡安置点的选址。其中,集中安置50人或搭建10顶帐篷以上的62个规模较大的过渡安置点,均具备相关选址布局基本要求:一是全部依托现有平地建设,未破坏任何自然生态环境,未占用林地和农田。其中2处为城市广场、5处为学校操场、21处为停车场(坪)、9处为村委会活动室外院坝,其余均为自然开阔平地;二是全部远离滑坡、泥石流、洪涝等自然灾害风险点和火灾、爆炸等次生灾害危险源,周边无现状危房、高大建筑物、重大污染源、高压走廊、高压燃气管道和可燃材料堆场等;三是全部沿公路或靠近公路设置,全部具备2条以上安全疏散通道;8处具有市政消火栓供水,48处靠近天然河流并具备取水条件。
4.1.3 为避免临时聚居点污染饮用水水源,最大限度地降低临时聚居点火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同时考虑到名胜古迹、历史文化遗产、自然遗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资源的不可复制性,做出本条规定。
4.1.4 本条规定临时聚居点应具备必要的供水和道路交通条件。汶川地震灾区约49.8%的临时聚居点靠近干线公路、并设置2条以上宽度不小于的4m的通车道路与外部联系。
 


4.2 总平面布局

4.2.1 每个临时聚居点建设的过渡安置房不宜超过1000间(套)。临时聚居点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4.2.2 临时聚居点内应划分防火分隔区布置过渡安置房。幼儿园、托儿所、学校、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厨房或炊事集中点等用房应独立划分防火分隔区。
4.2.3 过渡安置房宜以山墙拼接横向成行。单层过渡安置房每行拼接长度不应大于60m,多层过渡安置房每行拼接长度不应大于40m;宜组合若干行纵向成列布置为一个防火分隔区。每个防火分隔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0m²,防火分隔区内过渡安置房的数量不应大于100间(套)。
4.2.4 防 火分隔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m。防火分隔区内两行过渡安置房之间的行距及山墙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3m;确有困难时,设置房间门的墙面与相邻过渡安置房的行距不应小于2m、不设置房间门的墙面与相邻过渡安置房的行距不宜小于1m。
4.2.5 临时聚居点内主要道路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m。
4.2.6 临时聚居点内搭建的帐篷和篷布房应符合本标准第3章的规定,与其他过渡安置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m。

条文说明

4.2.1 本条总结和汲取了汶川地震灾区临时聚居点建设规模的经验教训,参照邻里单位的居住空间规模限定了临时聚居点的建设规模,规定每个临时聚居点建设过渡安置房不宜超过1000间(套)过渡安置房,可安置3000人~5000人。
    汶川地震发生后,四川灾区在2008年6月25日前修建的第一期25万(间)套活动板房基本上采取了大规模集中部署的方式。截止到2008年12月5日,灾区建成的临时聚居点中,74个规模为1000间~10000间板房,2个规模超过10000间板房。由表4数据可见,在汶川地震发生1年之际,四川6个重灾市(州)共有100户以上的临时聚居点581个(其中1000户以上的临时聚居点69个),人住过渡安置房430584间(套),安置974825人;截止汶川地震发生2年之际,四川6个重灾市(州)共有100户以上的临时聚居点257个(其中1000户以上的临时聚居点20个),入住过渡安置房165785间(套),安置343853人。
表4 汶川地震灾区临时聚居点规模
    安排受灾群众高密度、大规模集中居住的做法,造成农民远离承包地、生产生活半径过大等诸多不便。大规模集中建设临时聚居点,与受灾群众生产生活实际需求并不相符,同时给环境保护、卫生防疫、治安管理和消防安全带来了巨大压力。这种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国务院令第526号)规定的临时聚居点的规模应当适度,以及国家鼓励受灾群众投亲靠友、自行筹建符合安全要求的临时住所并予以补助的原则,在灾后重建永久性住房、搭建和拆除临时住所的过程中,既浪费了资源、又污染了环境。
    本条确定的临时聚居点规模适度,符合汶川地震之后的玉树地震、舟曲泥石流、芦山地震、鲁甸地震、阜宁龙卷风和九寨沟地震等灾区临时聚居点建设规模的实际情况。同时根据汶川地震灾区98.0%的临时聚居点之间的间距大于或等于30m的实践经验,规定临时聚居点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30m,防止一处临时聚居点发生火灾后在极端状态下殃及毗邻临时聚居点。
4.2.2 划分防火分隔区布置过渡安置房是控制火灾危害的重要技术手段。规定公共服务设施应作为独立的防火分隔区布置,是因为公共服务设施的火灾风险相对较高,疏散难度相对较大,作为独立防火分隔区布置,方便规范管理,可有效控制和减轻火灾危害。
4.2.3 灾区用于居住的过渡安置房,通常每间建筑面积约为17m²~24m²,其面宽约3.3m~3.9m、山墙进深约5.1m~6.0m。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对民用建筑防火分区及安全疏散的相关要求,规定平面布置宜以每2间过渡安置房共用一道山墙,拼接横向成行,如每行拼接不超过10个或15个开间,则每行拼接长度分别小于40m、60m,可将其最大疏散距离分别控制在20m、30m以内。限定每一个防火分隔区的建筑面积和间(套)数,是为了尽量降低一旦发生火灾、且扑救失利时可能造成的影响。通常情况下,100间(套)过渡安置房建筑面积不大于2500m²,可安置300人~500人。汶川地震灾区临时聚居点安置房基本采用行列式布置,约94.1%的拼接长度小于15个开间,约66.4%的防火分隔区≤1200m㎡,约66.9%的防火分隔区不超过50套安置房。
4.2.4 汶川地震、玉树地震、舟曲泥石流、芦山地震、鲁甸地震、阜宁龙卷风灾区均采用彩钢夹芯板搭建过渡安置房。汶川地震灾区彩钢夹芯板房火灾案例表明,在一般情况下,开口面积不大于墙板表面积的34%时,可燃彩钢夹芯墙板之间保持4m左右的防火间距基本安全、保持6m的防火间距有一定安全储备。汶川地震灾区临时聚居点93.4%的板房防火分隔区之间的防火间距≥6m;防火分隔区内约80.1%板房行距≥4m,约66.7%不设房间门的墙面与相邻板房的间距≥2m。
    本标准编制组通过实体火灾实验,测定了距起火环保型不燃板房不同间距处的热辐射强度值Imax(kW/m²),建立了环保型不燃板房火灾数学模型Imax=41.94e-0.6181x(其中1m
    通常认为引燃织物、纸张等材料的热辐射强度临界值为10kW/m²。表5数据表明,在距环保型不燃板房正面1m处,最大热辐射强度值达24.425kW/m²,现场观察距起火板房窗户1m的相邻板房窗玻璃炸裂,但火灾并未蔓延至该室内。在距环保型不燃板房正面3m处,热辐射强度小于6.640kW/m²。因此可以认为,在不考虑风力等不利影响条件下,环保型不燃板房之间保持3m以上的防火间距是安全的。
表5 距地面Z=1.6m处的最大热辐射强度和达到最大热辐射强度的时间
    本条根据实体火灾实验数据和计算机模拟结论,结合消防车道的净宽及板房檐口出挑宽度,确定环保型不燃板房组团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m,并规定组团内过渡安置房的行距不宜小于3m,每行拼接长度分别不大于60m、40m的单层和多层过渡安置房的山墙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3m;同时明确了当用地紧张、执行3m行距确有困难时,设置房间门的墙面与相邻过渡安置房之间的行距不应小于2m;不设置房间门的墙面与相邻过渡安置房的行距不宜小于1m。
4.2.5 本条规定了临时聚居点内主要道路的设置要求。4m的道路净宽和净高要求,既具备安全疏散和一定的防火分隔功能,也可同时满足消防车辆的通行要求。
4.2.6 玉树地震灾区、舟曲泥石流灾区和鲁甸地震灾区在临时聚居点内均规模不等的采用了以帐篷为主、板房为辅的安置方式。舟曲泥石流灾区在临时聚居点内搭建帐篷1000余顶,共安置受灾群众1000余户4000余人。鲁甸地震灾区在临时聚居点内曾搭建帐篷2022顶,安置2957户10399人;其中,帐篷数超过50顶的临时聚居点有8个,最小为51顶,最大为121顶。本条规定临时聚居点内搭建的帐篷和篷布房应符合本标准第3章有关防火规定,且与其他过渡安置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取相对较大值。

《灾区过渡安置点防火标准[附条文说明]》GB 51324-2019

4.3 建筑防火

4.3.1 过渡安置房宜采用单层建筑。受用地条件限制必须建造多层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且楼梯间应与敞开式外廊直接相连,其建筑内的安全疏散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4.3.2 过渡安置房宜采用预制装配式构件。墙体、楼板、屋面板均应采用不燃性环保板材,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1.00h,板材产烟特性等级、燃烧滴落物/微粒等级、烟气毒性等级分别不应低于s1、d0、t0级;承重结构及锚固件和疏散楼梯均应采用不燃性材料,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1.00h。
4.3.3 严寒、寒冷及其他有冰冻可能的地区,过渡安置房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且燃烧时不应有熔融滴落物;严禁采用燃烧性能低于B1级的保温材料。保温材料应与两侧墙体及屋面板材构成无空腔的复合保温结构。
4.3.4 屋面防水层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严禁采用燃烧性能低于B1级的防水材料。当采用B1级防水层时,应采用不燃性材料做防护层。
4.3.5 电气线路不应敷设在燃烧性能低于A级的保温材料中。确需局部穿越燃烧性能为B1级的保温材料时,应穿金属管并在金属管周围采用不燃性材料进行防火保护。

条文说明

4.3.1 本条根据灾区搭建过渡安置房的实践经验,推荐过渡安置房宜采用单层建筑。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规定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宿舍、办公用房建筑层数不应超过3层,每层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m²。考虑过渡安置房的使用者包括婴幼儿、老弱病残和伤员等疏散能力较差的特殊人群,规定当灾区确因用地条件所限,必须建造多层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且宜采用敞开式外廊,沿敞开式外廊单面布置房间,楼梯间应与敞开式外廊直接相连,并应根据其使用性质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相关规定确定其安全疏散参数。
4.3.2 1975年2月4日辽宁海城发生7.3级地震。由于当时技术经济条件所限,大多数防震棚采用麦杆稻草抹泥搭建,耐火性能极差。据不完全统计,震后1月内,共发生防震棚火灾3142起,烧死341人,烧伤980人。
    汶川地震、玉树地震、舟曲泥石流、芦山地震、鲁甸地震、阜宁龙卷风等灾区的过渡安置房多以彩钢夹芯板搭建,其夹芯材料多为可燃的、在自然环境中不可降解的聚苯乙烯(EPS)夹芯板或硬质聚氨酯(PU)夹芯板。彩钢夹芯板导热性良好,受热后迅速传导热量,EPS/PU夹芯材料受热收缩、遇明火即熔融滴淌、释放出大量有毒烟雾,空气进入夹芯板内进一步加剧燃烧反应,火势迅速蔓延,板房一般在火灾发生后3min~5min内坍塌,相对海城地震灾区采用麦杆稻草抹泥搭建的防震棚而言虽有较大进步,但亟需引起高度重视的问题是彩钢夹芯板房被拆除后产生的生态环境安全问题。
    汶川、玉树、芦山、九寨沟等灾区地处生物多样性保护关键区域,是大熊猫、藏羚羊等珍稀濒危物种的主要栖息地,是中华民族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也是岷江、沦江、涪江、嘉陵江、长江、黄河和澜沧江等江河的主要水源区,关系到上亿人的生产生活用水安全。汶川地震灾区除卧龙自然保护区和都江堰市的临时聚居点安装了极少量环保竹质预制活动板房外,共搭建约60余万间(套)彩钢夹芯板房,随着灾区永久性住房陆续建成,彩钢夹芯板房被拆除后产生约350万m²(以芯材厚50mm~250mm计,为175万m³~875万m³)不可自然降解的固体废料,对灾区的生态环境安全构成了巨大的威胁(表6)。
表6 部分灾区过渡安置产生不可自然降解的固体废料
续表6
    根据救灾的快速反应要求、环保要求、过渡安置房建设的经验教训以及当前的技术经济水平,规定过渡安置房宜采用预制装配式构件,并要求过渡安置房墙体及屋面采用天然的环保型不燃板材,并对其产烟特性等级、燃烧滴落物/微粒等级、烟气毒性等级分别做出规定,在满足受灾群众生命安全需要的同时,维护灾区的生态环境安全。
4.3.3 考虑严寒、寒冷及其他有结冰可能的灾区建造过渡安置房需采取必要的保温措施,为防止火灾经保温材料蔓延,规定宜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且燃烧时不应有熔融滴落物;当受灾区经济技术条件限制时,可采用低烟、低毒且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的保温材料,且燃烧时不应有熔融滴落物;严禁采用燃烧性能为B2级、B3级的保温材料;保温材料与两侧墙体及屋面板材应构成无空腔复合保温结构。
4.3.4 屋面防水层宜采用不燃材料。但考虑到防水材料多为沥青等可燃材料,结合防水层和保温层的构造对防水层的燃烧性能和防火保护做了规定。防水层厚度通常为3mm左右,当铺设在不燃屋面板或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上时,可不做防护面层;当采用可燃防水材料且铺设在燃烧性能为B1级的保温材料上时,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防护层可置于防水材料上部或防水材料与B1级保温材料之间,使B1级保温材料不裸露。
4.3.5 本条规定电气线路确需局部穿越B1级保温材料时,应采取相应的防火保护措施,避免电气线路火灾经保温材料蔓延。

4.4 电气及防雷

4.4.1 临时聚居点电气设备及电气线路选型、敷设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中的相应防火技术要求,用电负荷应根据灾区的气候和技术经济条件合理确定,每套过渡安置房的用电负荷不宜大于2kW。
4.4.2 配电箱宜设置在室外并应采取防雨措施。室内线路及进户线应采用铜芯线穿金属管或B1级电线电缆套管明敷,配电箱、电器插座应固定在不燃材料上,开关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电源进线断路器应具有漏电保护功能。
4.4.3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公共活动房间、疏散走道和室外疏散通道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3.0lx。
4.4.4 临时聚居点应采取防雷措施。

条文说明

4.4.1 本条规定了临时聚居点电气设备及线路的选型、敷设要求,明确了每套过渡安置房的用电负荷最大值。
    汶川地震灾区临时聚居点每间(套)过渡安置房用电负荷设计标准为1kW,使得超负荷用电无法从根本上得到有效控制,违规用火和超负荷用电始终是临时聚居点最大的火灾隐患。期间,共发生彩钢夹芯板房火灾10起,其中电气火灾8起,占火灾总数的80%。因此,本条建议综合考虑灾区的地理、气候、文化传统和生活习俗,根据灾区的技术经济水准合理确定每间(套)过渡安置房的用电负荷。
    阜宁龙卷风灾区在合理确定每间(套)过渡安置房用电负荷的同时,在临时聚居点就近厂房设置了电瓶车集中充电区域,有效地防控了可能发生的电瓶车火灾。建议有条件的灾区,可在合理提高用电负荷设计标准的同时,配套建设必要的应急照明灯具和电瓶车集中充电等公用设施。
4.4.2 本条根据鲁甸地震、阜宁龙卷风和九寨沟地震灾区电气防火成功的实践经验,规定了临时聚居点配电箱以及室内电气线路等的防火要求。
4.4.3 中学、小学、幼儿园、托儿所、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人员密集,疏散难度较大。本条规定临时聚居点的中学、小学、幼儿园、托儿所、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同时对应急照明的最低水平照度提出要求。
4.4.4 本条提出过渡安置房的防雷建议。汶川地震后,因灾区经济技术条件所限,仅有极少数临时聚居点采取了防雷措施,但由于管理和技术方面的原因,一些避雷针甚至变成了“引雷装置”。期间,汶川地震灾区曾经历了有气象记录以来最强的雷暴天气过程。2009年9月23日至24日,四川全省共发生雷电云地闪击104438次,主要发生在成都、绵阳、广元、德阳、雅安等地震重灾区。其中成都市发生雷电云地闪击27000余次。但灾区的1289个临时聚居点3年间均未发生雷击事故。故本标准建议在灾区经济技术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过渡安置房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相关规定,因地制宜地采取防雷措施。

5防火、灭火及装备

5.1 火灾预防

5.1.1 过渡安置点的消防安全应由其管理单位负责,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5.1.2 设置50间(套)以上过渡安置房的临时聚居点应作为消防安全重点管理对象,监督部门和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接到消防安全投诉后应立即核查处理。
5.1.3 Ⅰ类灾区应急避难场所和过渡安置房数量在1000间(套)及以上的临时聚居点应设置消防执勤室。Ⅱ类灾区应急避难场所和过渡安置房数量在50至999间(套)之间的临时聚居点,应设置消防执勤点。(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5.1.4 消防执勤室和消防执勤点应统一制作标牌,设置消防宣传栏、管理人员联系卡、消防组织结构图和意见箱。
5.1.5 Ⅰ类、Ⅱ类灾区应急避难场所和临时聚居点应建立义务消防组织。
5.1.6 过渡安置点管理单位应组织防火巡查并做好记录。一旦发现火灾,应立即报告,迅速组织疏散并实施扑救。防火巡查记录应按本标准附录A填制。
5.1.7 火灾扑灭后,过渡安置点管理单位应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事故情况,协助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5.1.8 Ⅰ类灾区应急避难场所和临时聚居点全员消防安全教育活动每季度不应少于1次。
5.1.9 Ⅰ类灾区应急避难场所和临时聚居点应建立消防档案。


条文说明


5.1.1 本条规定过渡安置点管理单位应履行自身的消防安全职责。参照相关法规规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并结合已有的灾区防火管理经验,过渡安置点管理单位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
    (2)建立组织管理体系,落实分级或分片管理;
    (3)制定消防安全制度,组建志愿消防队;
    (4)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6)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和器材,确保完好、有效;
    (7)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8)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9)建立消防档案。
5.1.2 临时聚居点消防安全管理应当按照“当地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协调监督,聚居点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受灾群众群防群治”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网络化消防安全管理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由于临时聚居点客观存在较大火灾风险,因此对一定规模以上的临时聚居点应当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且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频度不应小于1次/月,接到涉及消防安全的投诉后,应立即处理。
    鉴于过渡安置房的使用功能与宾馆饭店的客房类似,故规模的具体标准“50间(套)以上”参照了全国部分省(市、区)对宾馆饭店类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
5.1.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汶川地震、玉树地震、舟曲泥石流、芦山地震、鲁甸地震、阜宁龙卷风、九寨沟地震灾区以及其他自然灾害灾区过渡安置实践证明,在较大规模过渡安置点设置消防警务室或消防警务执勤点,是一项十分必要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只有通过入驻消防民警督促、指导和协助管理单位开展消防工作,才能保证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满足现实管理需要。本条结合灾区消防工作实践,提出了在不同规模过渡安置点设置消防执勤室、执勤点以及配备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的要求。
5.1.4 统一制作消防执勤室、消防执勤点的标牌,主要目的是便于识别。规范统一的执勤室、执勤点设置,既有利于引起受灾群众对消防安全的重视,更有利于消防管理人员更好地为受灾群众服务。
5.1.5 义务消防组织是过渡安置点消防安全管理的重要力量,为保证有足够的人力参与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和扑救初起火灾,成员数量宜为该应急避难场所和临时聚居点安置人数的2%~10%、且不应少于6人。参考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职责并结合灾区应急避难场所和临时聚居点实际,义务消防组织应履行下列职责:
    (1)落实轮流值班人员,每班不少于2人;
    (2)开展24h防火巡查;
    (3)进行防火宣传教育;
    (4)维护管理消防设施、器材和装备;
    (5)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初起火灾、及时组织受灾群众疏散。
5.1.6 过渡安置点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是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预防火灾发生的重要措施,也是检查相关消防安全制度措施是否落实的有效手段。同时规定了防火巡查人员发现火灾时的处置程序。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有无在帐篷、篷布房或过渡安置房内违章使用明火;
    (2)有无私自搭建棚户或在道路、通道上堆放物资;
    (3)有无私拉乱接电气线路,违章使用大功率电器;
    (4)有无在帐篷、篷布房或过渡安置房内私自使用、存储液化石油气等易燃易爆危险品;
    (5)使用蚊香、电热灭蚊器、蜡烛等是否采取安全措施;
    (6)灶具与帐篷、篷布房或过渡安置房墙板是否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是否采取防火阻隔措施;
    (7)液化气、天然气灶具阀门、管线是否漏气,厨房是否通风良好;
    (8)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完整好用,是否存在被圈占、埋压或者遮挡、损毁现象;
    (9)是否擅自改变过渡安置房使用性质。
    对巡查发现的第1、2、3、4项隐患,应在第一时间采取多种措施督促整改,特别注意防止跟风效仿,形成普遍现象。
5.1.7 本条明确规定了火灾发生后,过渡安置点管理单位应做的主要工作。
5.1.8 切实增强受灾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不断提高受灾群众火灾防控能力,对最大限度降低火灾风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正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有效途径。过渡安置点全员消防安全教育活动应包括下列内容:
    (1)过渡安置点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2)消防设施和器材的使用方法;
    (3)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4)本过渡安置点防火工作讲评。
5.1.9 建立消防档案是保障过渡安置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以及各项消防安全措施落实的基础工作。通过档案对各项消防安全工作情况的记载,可以检查管理单位相关岗位人员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实施情况,强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意识,有利于推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消防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消防安全责任人;
    (2)消防安全制度;
    (3)消防设施和器材配置及维修保养情况;
    (4)义务消防组织成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5)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6)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7)防火巡查记录;
    (8)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记录;
    (9)火灾情况记录。


5.2 消防设施

5.2.1 过渡安置点应至少设置2个方向的对外疏散出口,Ⅰ类灾区应急避难场所对外疏散出口不应少于4个。对外疏散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4m,并应设置明显标识。
5.2.2 Ⅰ类灾区应急避难场所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Ⅱ类灾区应急避难场所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临时聚居点内应结合主要道路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环形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m、中心线间距不应大于160m,坡度不宜大于8%。
5.2.3 有市政供水管网的过渡安置点应沿内部主要道路设置室外消火栓和消火栓箱。室外消火栓间距不应大于120m,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出流量不应小于10L/s、最不利消火栓供水压力不应小于0.10MPa。消火栓箱内应配置DN65有内衬里、长度不超过25m的消防水带和19mm的消防水枪。
5.2.4 市政供水水量或水压不能满足消防用水要求的临时聚居点,应设置消防水池,并应配备2台以上手抬机动消防泵和相应的水带、水枪。(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5.2.5 无市政供水管网或设置消防给水管网确有困难的过渡安置点,应利用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或设置消防水池,并应配备2台以上手抬机动消防泵和相应的水带、水枪。(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5.2.6 有条件的过渡安置点,宜结合地势设置高位消防水池。
5.2.7 除高位消防水池外,消防水池的保护半径不宜大于150m,且宜毗邻主要道路布置,应加盖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和手抬机动消防泵取水口,有效容积不应小于36m³,吸水高度不应大于6m;兼作生活用水贮水池时,应有可靠的补水和消防贮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5.2.8 消防水源利用天然水源时,应设置取水码头,吸水高度不应大于6m。
5.2.9 严寒、寒冷及其他有冰冻可能的灾区过渡安置点,消防给水系统应采取防冻措施。(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5.2.10 过渡安置点应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确定灭火器设置点。每10间(套)过渡安置房、占地面积每300m²的帐篷和篷布房区应至少确定1个灭火器设置点。每个灭火器设置点应按表5.2.10的规定配置灭火器。
表5.2.10 灭火器配置标准
5.2.11 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内宜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使用罐装液化石油气的公共厨房内应设置独立式燃气报警装置和燃气自动切断装置。

条文说明

5.2.1 本条规定了过渡安置点对外安全疏散出口的设置要求。设置不少于2个方向的安全疏散出口,符合双向疏散原则。Ⅰ类应急避难场所容纳人数、帐篷和篷布房较多,其疏散出口不应少于4个。
5.2.2 消防车道是重要的灭火救援设施。汶川地震灾区临时聚居点设置的消防车道,有86.1%宽度大于4m,有64.4%为环形消防车道。本条对过渡安置点消防车道的设置分别提出相应要求。
5.2.3~5.2.9 这几条分别对过渡安置点的消防给水提出基本要求,对室外消火栓的出流量、供水压力和设置提出要求,对室外消火栓的间距和保护半径、消火栓箱的配置标准做出规定。其中第5.2.4条、第5.2.5条、第5.2.9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汶川地震灾区临时聚居点中,约36.1%利用市政供水管网保证生活和消防用水,约23.8%利用可靠的天然水源保证生活和消防用水。有条件的应急避难场所和临时聚居点应充分利用市政管网供水。确有困难不能设置集中消防供水管网、利用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时,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相关要求。
    常用手抬机动消防泵,既有设1个出水接口的,也有设2个或3个出水接口的。要求配备2台以上手抬机动消防泵和相应的水带、水枪,是出于1用1备及同时出2支水枪灭火的需要。
    有条件的灾区宜结合地势设置高位消防水池(水箱),可经济地大幅提升消防供水的可靠度。消防水池(水箱)的有效容积应按同一时间1次火灾、火灾延续时间1h、用水量10L/s计,设置高度应确保最不利消火栓充实水柱不小于10m。可靠的补水措施包括:能全天可靠供水的生活给水管补水、有严格管理定时供水的生活给水管补水、消防水罐车补水等。规定消防水池应设置吸水井和手抬机动消防泵卡式消防接口,可最大限度提升其供水可靠度和速度。
    规定寒冷、严寒灾区及其他有结冰可能的灾区,消防给水系统应采取防冻措施,是为了保证环境温度低于0℃时,消防给水系统处于正常伺应状态。
5.2.10 本条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民用建筑中危险级场所,对过渡安置点内的既有永久性建筑、帐篷和篷布房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灭火器配置做出具体规定;参照轻危险级场所对过渡安置房的灭火器配置做出具体规定。
5.2.11 中学、小学、幼儿园、托儿所、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承载着临时聚居点社会活动有序开展的基本保障功能,主要使用对象是未成年人和伤病患者,消防安全条件需要重视和加强,经济技术条件许可的灾区,宜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使用罐装液化石油气做燃料的公共厨房,其火灾危险性相对较大。在经济技术条件许可的灾区,宜配置独立式燃气报警装置和燃气自动切断装置。

5.3 消防站及装备

5.3.1 过渡安置房数量在1000间(套)及以上的临时聚居点应设置消防站。消防站用房防火性能不应低于本标准有关过渡安置房的要求。(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5.3.2 毗邻消防站接到火警后5min内不能抵达火灾现场的其他临时聚居点宜设置消防站。
5.3.3 消防站建筑不应超过2层。消防站与其他过渡安置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m,与帐篷和篷布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m。
5.3.4 消防站应设置明显标识。消防站应满足灭火、抢险救援和执勤备战的基本需要,具备执勤人员住宿、办公、生活、学习和器材存放等基本功能。
5.3.5 消防站应设置消防车停车坪,停车坪宜做硬化处理。使用期3个月以上的停车坪应搭建车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车棚内消防车外缘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2.0m;消防车外缘至边墙、柱子表面的距离不应小于1.0m;消防车外缘至后墙表面的距离不应小于2.5m;消防车外缘至前门垛的距离不应小于
1.0m;车棚的净高不应小于车高加0.3m。
    2 车棚内每个车位都应设独立的大门,门的宽度不应小于车宽加1.0m,高度不应小于车高加0.3m。
    3 车棚室内温度不宜低于5C。寒冷、严寒灾区及其他有结冰可能的灾区应根据需要和可能采取必要的防冻措施。
5.3.6 消防站的消防车配备标准不应低于表5.3.6的规定。
表5.3.6 消防车配备标准
    注:消防车含随车器材及相关抢险救援装备。(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5.3.7 消防站的装备器材配备标准不应低于表5.3.7的规定。仅设消防执勤点的临时聚居点,应配备手抬机动消防泵、手动破拆工具、水枪、水带和消防员基本防护装备。
表5.3.7 装备器材配备标准
续表5.3.7
    注:1 18项消防员基本防护装备同《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附录二附表2-l中的二级普通消防站配备标准。
    2 通讯设施应与消防站无线联网。(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条文说明

5.3.1、5.3.2 5.3.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临时聚居点消防站是灾区人民政府在灾区部署的重要消防力量。汶川地震后,四川省根据既有消防力量部署态势、临时聚居点的数量和规模,迅即在灾区临时聚居点设立了消防执勤站。汶川地震发生1年之际,四川省在临时聚居点设立消防执勤站38个,消防警务室202个,配置消防官兵353人、消防车53辆;汶川地震发生2年之际,四川省在安置点设立消防执勤站45个,消防警务室103个,配置消防官兵231人、消防车51辆。防火灭火力量基本覆盖了灾区具有一定规模的临时聚居点,成功地预防和处置了火灾。
    江苏阜宁遭遇龙卷风袭击后,灾区人民政府在毗邻天然水源处择址建设10个临时聚居点,占地总面积64563mm²,搭建过渡安置房792套,安置2376名受灾群众临时居住。盐城市公安消防支队在每个安置点内设置1个微型消防站,配备6名志愿消防队员、1台手抬机动消防泵、10盘消防水带、2支水枪、30具灭火器、4具无线手持电台、2支强光电筒和2套战斗服;在10个临时聚居点的中心地域设置2个临时消防站,调配30名公安消防官兵和20名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每日与消防监督员混合编组,明确各队员职责分工和防火巡查任务,每隔3h对安置点内用火用电情况进行巡查检查,重点巡查液化气钢瓶、蚊香、吸烟、电瓶车充电等使用情况,提醒群众增强消防安全意识,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同时在阜宁县公安消防中队设立专职指挥席,每日调度检查保养10个微型消防站的消防设施、34个室外消火栓和2111个灭火器,保证消防设施的完整好用。过渡安置期间,10个临时聚居点未发生任何火灾事故。
    根据汶川地震以来各灾区过渡安置的实践经验,对于规模较大且距城市消防站较远的临时聚居点,建临时消防站承担灭火救援、抢险救灾、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等任务符合灾区过渡安置消防工作实际需求。火灾案例和实体火灾实验数据表明,板房火灾的水平蔓延速度约为1.5m/min。5min内,火灾蔓延面积约200mm²。为控制受灾户数≤10户,参照城市消防站的责任辖区和汶川地震灾区在临时聚居点设置消防站的经验,规定按照“1000户”和“5min全覆盖”标准建站,即设置1000间(套)以上过渡安置房的临时聚居点应设消防站;毗邻消防站接到火警后5min内不能抵达火灾现场的其他临时聚居点宜设消防站,从发现起火到消防救援力量出水灭火,限定在5min内。
5.3.3、5.3.4 根据执勤备战的基本需要,规定了临时聚居点消防站的基本建设要求,用房紧张情况下可多室合并建设。临时聚居点消防站具有消防保卫的特殊功能,其外观颜色宜与城市消防站外观颜色相统一,明显区别于临时聚居点的其他用房。
5.3.5 为保障消防车安全快速出动和日常管理,本条对保护消防车辆做了相应规定。车棚的长、宽、高应根据配置消防车型的实际数据确定。通常,水不结冰的工程设计最低温度值为5C,严寒、寒冷及其他有结冰可能的灾区应根据需要和可能采取必要的防冻措施。
5.3.6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根据临时聚居点规模和消防保卫任务需要,本条规定了临时聚居点消防站消防车辆的基本配备标准。考虑到临时聚居点的交通状况,建议以轻型消防车为宜。通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喷雾消防车,轻便快捷、操控灵活,适用于扑救可燃固体和液体火灾,单车战斗编成小,用水少,路况和水源条件差的临时聚居点可根据实际情况选配。
5.3.7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根据临时聚居点消防保卫对象的特点,本条明确规定了临时聚居点消防站装备器材配备的种类和数量以及消防警务执勤点装备器材配备的种类。其中,消防员的基本防护装备不应低于《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附录二附表2-1中的二级普通消防站配备标准。
《灾区过渡安置点防火标准[附条文说明]》GB 51324-2019

 附录A过渡安置点防火巡查记录表

A.0.1 过渡安置点防火巡查记录表应符合附表A的规定。
附表A 过渡安置点防火巡查记录表

续附表A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 152
《阻燃篷布通用技术条件》GA 91
《救灾帐篷》MZ/T 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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