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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地规划标准[附条文说明]》GB/T 51346-2019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9-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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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绿地规划标准

Standard for planning of urban green space

GB/T 51346-2019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9年1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2019年第99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绿地规划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城市绿地规划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51346-2019,自2019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4月9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6)77号)、《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9)8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凋整<城市绿地规划规范>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规范>编制工作的函》(建标标函(2016)159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系统规划;5分类规划;6专业规划。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车公庄西路5号,邮政编码:100044)。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参编单位:大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华南农业大学

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

清华大学

苏州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

同济大学

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佛山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贾建中 周海波 金云峰 吴岩 李敏 束晨阳 林鹰 王忠杰 刘海龙 谢爱华 刘冬梅 刘宁京 魏巍 刘颂 黄吉铭 朱墨 周俭 祝翔凌 黄衍光 贺风春 郭行方 姜娜 张尚武 郭淳彬 李汉飞 张浪 刘悦来 姚鹏字 刘兆凯 李瑞冬 韩笑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王静霞 王磐岩 柯焕章 张树林 闵希莹 李雄 王香春 周劲 郑向阳 汤海孺 王早生 王泰阶 赵鹏

1总则

1      

1.0.1  为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创造良好的城乡人居环境,提升城市绿地规划建设水平,提高城市绿地规划的科学性,制定本标准。

▼ 展开条文说明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规划、城市绿地专项规划的编制与管理工作。

▼ 展开条文说明

1.0.3  城市绿地规划建设应以生态文明战略、绿色发展理念为指导,充分发挥城市绿地在生态、游憩、景观、防护等方面的多元功能,促进城市美丽、宜居、可持续发展。

▼ 展开条文说明

1.0.4  城市绿地规划除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      

2.0.1  城市绿地  urban green space

   城市中以植被为主要形态,并对生态、游憩、景观、防护具有积极作用的各类绿地的总称。

▼ 展开条文说明

2.0.2  区域绿地  regional green space

   城市建设用地之外,具有生态系统及自然文化资源保护、休闲游憩、安全防护隔离、园林苗木生产等功能的各类绿地。

▼ 展开条文说明

2.0.3  市域绿地系统  green space system in the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city

   市域内各类绿地通过绿带、绿廊、绿网整合串联构成的具有生态保育、风景游憩和安全防护等功能的有机网络体系。

▼ 展开条文说明

2.0.4  绿色生态空间  green ecological space

   市域内对于保护重要生态要素、维护生态空间结构完整、确保城乡生态安全、发挥风景游憩和安全防护功能有重要意义,需要对其中的城乡建设行为进行管控的各类绿色空间。

▼ 展开条文说明

2.0.5  风景游憩体系  landscape recreation system

   由各类自然人文景观资源构成,通过绿道、绿廊及交通线路串联,提供不同层次和类型游憩服务的空间系统。

▼ 展开条文说明

2.0.6  城区绿地系统  green space system in urban area

   由城区各类绿地构成,并与区域绿地相联系,具有优化城市空间格局,发挥绿地生态、游憩、景观、防护等多重功能的绿地网络系统。

▼ 展开条文说明

2.0.7  公园体系  park system

   由城市各级各类公园合理配置的,满足市民多层级、多类型休闲游览需求的游憩系统。

▼ 展开条文说明

2.0.8  树种规划  planning of tree species

   在绿地系统规划中确定绿化树种的种类和比例、明确种植特色等内容的专业规划。

▼ 展开条文说明

2.0.9  基调树种  fundnmcntsl tree species

   各类园林绿地普遍使用、数量最大、能形成城市绿化统一基调的树种。

▼ 展开条文说明

2.0.10  骨干树种  backbone tree species

   各类园林绿地重点使用、数量较大、能形成城市园林绿化特色的树种。

▼ 展开条文说明

2.0.11  乡土植物  native plants

   原产于当地或通过长期引种驯化,对当地自然环境条件具有高度适应性的植物的总称。

▼ 展开条文说明

2.0.12  防灾避险功能能绿地  disaster-prevention green space

   在城市灾害发生时和灾后救援重建中,为居民提供疏散和安置场所的城市绿地。

▼ 展开条文说明

3基本规定

3  基本规定

3.0.1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应遵循尊重自然、生态优先的原则,尊重自然地理特征和山水格局,优先保护城乡生态系统,维护城乡生态安全;

   2  应遵循统筹兼顾、科学布局的原则,统筹市域生态保护和城乡建设格局,构建绿地生态网络,促进城绿协调发展,优化城市空间格局和绿地空间布局;

   3  应遵循以人为本、功能多元的原则,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提高绿地游憩服务供给水平,充分发挥绿地综合功能;

   4  应遵循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的原则,依托各类自然景观和历史文化资源,塑造绿地景观风貌,凸显城市地域特色。

▼ 展开条文说明

3.0.2  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绿地系统规划和单独编制的绿地系统专项规划的内容宜包括市域和城区两个层次。

▼ 展开条文说明

3.0.3  城市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和指标应近、远期结合,与城市定位、经济社会及园林绿化发展水平相适应。

▼ 展开条文说明

3.0.4  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绿地系统规划应明确发展目标,布局重要区域绿地,确定城区绿地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等指标,明确城区绿地系统结构和公园绿地分级配置要求,布局大型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和广场用地,确定重要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的绿线等,绿地率计算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A.0.1条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

3.0.5  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保持一致,并应对城市绿地系统的发展远景提出规划构想。

▼ 展开条文说明

3.0.6  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应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明确绿地系统发展的目标、指标、市域和城区的绿地系统布局结构,分类规划城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和广场用地,提出附属绿地规划控制要求,编制专业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

▼ 展开条文说明

3.0.7  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应从市域绿色生态空间管控、城区绿地布局结构和指标、各类绿地建设管养、绿线管控、专业规划实施等方面综合评价城市园林绿化现状发展水平。

▼ 展开条文说明

3.0.8  详细规划应对规划范围内的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游园、广场用地和各类防护绿地划定绿线,并应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修建性详细规划还应划定纳入绿地率指标统计范围的附属绿地的绿线。

▼ 展开条文说明

3.0.9  城市绿地规划在保证绿地生态、游憩、景观和防护功能的前提下,宜与海绵城市建设相结合,发挥城市绿地滞缓、净化和利用雨水的功能。

▼ 展开条文说明

3.0.10  城市绿地规划应与城市生态修复和城市功能修补规划相结合,修复利用城市废弃地,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 展开条文说明

4系统规划

4.1市域绿色生态空间

4  系统规划

4.1  市域绿色生态空间

4.1.1  市域绿色生态空间统筹应以保护市域重要生态资源、维护城市生态安全、统筹生态保护和城乡建设格局为目标,识别绿色生态空间要素,明确生态控制线划定方案和管控要求,保护各类绿色生态空间。

▼ 展开条文说明

4.1.2  市域绿色生态空间统筹应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相协调。

▼ 展开条文说明

4.1.3  市域绿色生态空间统筹应根据自然地理特征、生态本底条件、自然保护地分布、生态格局发展演化的趋势和面临的主要风险,分析区域水文、生物多样性、地质灾害与水土流失、自然景观等生态因子及生态过程,识别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重要、生态环境敏感的绿色生态空间要素及其空间分布。

▼ 展开条文说明

4.1.4  市域绿色生态空间统筹应根据绿色生态空间要素及其空间分布,提出生态控制线划定方案和分级分类管控策略,并根据管控需求在生态控制线内明确严格管控范围。生态控制线划定方案宜符合表4.1.4中的要求。

表4.1.4  生态控制线划定要求

▼ 展开条文说明

4.1.5  生态控制线的分级管控应遵循叠加从严的原则。生态控制线范围内不得规划集中连片的城市建设用地,严格管控范围内不得规划布局与绿色生态空间要素主导功能定位不符的用地和建设项目。

▼ 展开条文说明

4.2市域绿地系统规划

4.2  市域绿地系统规划

4.2.1  市域绿地系统规划应明确规划原则和目标,确定市域绿地系统布局,构建兼有生态保育、风景游憩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生态网络,明确市域绿色生态空间管控措施;可提出重要区域绿地规划指引,以及下一级行政单元的绿地系统规划重点。

▼ 展开条文说明

4.2.2  市域绿地系统布局应突出系统性、完整性与连续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构建市域生态保育体系应尊重自然地理特征和生态本底,构建“基质-斑块-廊道”的绿地生态网络;

   2  构建市域风景游憩体系应科学保护、合理利用自然与人文景观资源,构建绿地游憩网络;

   3  构建市域安全防护体系应统筹城镇外围和城镇间绿化隔离地区、区域通风廊道和区域设施防护绿地,建立城乡一体的绿地防护网络。

▼ 展开条文说明

4.2.3  城镇开发边界内规划人均区域绿地的面积不应小于20m2/人。

▼ 展开条文说明

4.2.4  生态保育绿地选择应包含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区、生态公益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生态修复绿地、特有和珍稀生物物种栖息地等各类需要保护培育生态功能的区域。

4.2.5  生态保育绿地规划应遵循下列规定:

   1  应严格保护自然生态系统,维护生物多样性;

   2  不应缩小已有保护地的规模和范围;

   3  不应降低已有保护地的生态质量和生态效益;

   4  应培育和修复生态脆弱区、生态退化区的生态功能。

▼ 展开条文说明

4.2.6  市域风景游憩体系规划应整合风景名胜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野生动植物园等绿色空间,结合城镇和交 通网络布局,提出风景旅游布局结构策略,优化区域绿道、绿廊以及游憩网络体系。

4.2.7  风景游憩绿地选址应优先选择自然景观环境良好、历史人文资源丰富、适宜开展自然体验和休闲游憩活动,并与城区之间具有良好交通条件的区域;风景游憩绿地规划应遵循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协调与城镇发展建设的关系。

4.2.8  规划市域人均风景游憩绿地面积不应小于20m2/人,其中城镇开发边界内不应小于10m2/人。人均风景游憩绿地计算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A.0.2条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

4.2.9  市域绿道体系规划应以自然要素为基础,串联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旅游度假区、农业观光区、特色乡村等城乡休闲游憩空间,构建兼顾生态保育功能和风景游憩功能的城乡绿色廊道体系。

▼ 展开条文说明

4.2.10  风景名胜区选址和边界的确定,应有利于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及其环境的完整性,便于保护管理和游憩利用;功能分区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标准》GB/T 50298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

4.2.11  森林公园的选址应有利于保护森林资源的自然状态和完整性,单个森林公园的规划面积宜大于50hm2,并应进行功能分区规划。

▼ 展开条文说明

4.2.12  城市湿地公园选址应有利于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完整性、湿地生物多样性和湿地资源稳定性,有稳定的水源补给保证,充分利用自然、半自然水域,可与城市污水、雨水处理设施相结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个城市湿地公园的规划面积宜大于50hm2,其中湿地系统面积不宜小于公园面积的50%;

   2  城市湿地公园规划应以湿地生态环境的保护与修复为首要任务,兼顾科普、教育和游憩等综合功能。

▼ 展开条文说明

4.2.13  郊野公园选址应选择城区近郊公共交通条件便利的区域,并有利于保护和利用自然山水地貌,维护生物多样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个郊野公园的规划面积宜大于50hm2

   2  应配置必要的休闲游憩和户外科普教育设施,不得安排大规模的设施建设。

▼ 展开条文说明

4.2.14  生产绿地规划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绿线划定技术规范》GB/T 51163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

4.2.15  城区外铁路和公路两侧应设置区域设施防护绿地,宽度不应小于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对外交通规划规范》GB 50925规定的铁路隔离带宽度。

4.2.16  城区外的公用设施外围、公用设施廊道沿线宜参照相关防护距离要求规划布置区域设施防护绿地。

▼ 展开条文说明

《城市绿地规划标准[附条文说明]》GB/T 51346-2019

4.3城区绿地系统规划

4.3  城区绿地系统规划

4.3.1  城区绿地系统规划应布局组团隔离绿带和通风廊道,构建公园体系,布置防护绿地,优化城市空间结构,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尊重城区地理地貌特征,与市域绿色生态空间有机贯通;

   2  应因地制宜,保护和展现自然山水和历史人文资源;

   3  应与城区规模、布局结构和景观风貌特征相适应:

   4  宜采用绿环、绿楔、绿带、绿廊、绿心等方式构建城绿协调的有机网络系统。

▼ 展开条文说明

4.3.2  在城市各功能组团之间应利用自然山体、河湖水系、农田林网、交通和公用设施廊道等布置组团隔离绿带,并应与城区外围绿色生态空间相连接。

▼ 展开条文说明

4.3.3  构建公园体系、配置各类公园绿地,应遵循分级配置、均衡布局、丰富类型、突出特色、网络串联的原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城区应均衡布局公园绿地,旧城区应结合城市更新,优化布局公园绿地,提升服务半径覆盖率;

   2  应按服务半径分级配置大、中、小不同规模和类型的公园绿地;

   3  应合理配置儿童公园、植物园、体育健身公园、游乐公园、动物园等多种类型的专类公园;

   4  应丰富公园绿地的景观文化特色和主题;

   5  宜结合绿环、绿带、绿廊和绿道系统等构建公园网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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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  城区公园绿地和广场用地500m服务半径覆盖居住用地的比例应大于90%,其中规划新区应达到100%,旧城区应达到80%;500m服务半径覆盖居住用地的比例计算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A.0.3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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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  对有卫生、隔离、安全、生态防护功能要求的下列区域应设置防护绿地:

   1  受风沙、风暴、海潮、寒潮、静风等影响的城市盛行风向的上风侧;

   2  城市粪便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净水厂、污水处理厂和殡葬设施等市政设施周围;

   3  生产、存储、经营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市场,产生烟、雾、粉尘及有害气体等工业企业周围;

   4  河流、湖泊、海洋等水体沿岸及高速公路、快速路和铁路沿线;

   5  地上公用设施管廊和高压走廊沿线、变电站外围等。

▼ 展开条文说明

4.4城区绿地指标

4.4  城区绿地指标

4.4.1  规划城区绿地统计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

4.4.2  规划人均绿地与广场用地面积、规划绿地与广场用地面积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

4.4.3  规划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的规定。设区城市的各区规划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宜小于7.0m2/人。

▼ 展开条文说明

4.4.4  规划城区绿地率指标不应小于35%,设区城市各区的规划绿地率均不应小于28%。

▼ 展开条文说明

4.4.5  每万人规划拥有综合公园指数不应小于0.06,万人拥有综合公园指数计算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A.0.4条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

4.4.6  公园绿地分级规划控制指标应与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相匹配,并应符合表4.4.6的规定。

表4.4.6  公园绿地分级规划控制指标(m2/人)

▼ 展开条文说明

4.4.7  公园绿地分级设置应符合表4.4.7的规定。同类型不同规模的公园应按服务半径分级设置,均衡布局,不宜合并或替代建设。

表4.4.7  公园绿地分级设置要求

注:1  在旧城区,允许0.2hm2~0.4hm2的公园绿地按照300m计算服务半径覆盖率;历史文化街区可下调至0.1hm2

   2  表中数据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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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  小城市、中等城市人均专类公园面积不应小于1.0m2/人;大城市及以上规模的城市人均专类公园面积不宜小于1.5m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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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9  直辖市、省会城市应设置综合植物园;地级及以上城市应设置植物园;其他城市可设置植物园或专类植物园。并应根据气候、地理和植物资源条件确定各类植物园的主题和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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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0  直辖市、省会城市应设置大、中型动物园;其他城市宜单独设置专类动物园或在综合公园中设置动物观赏区;有条件的城市可设置野生动物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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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1  大城市及以上规模的城市应设置儿童公园;  Ⅰ型大城市及规模以上的城市宜分区设置儿童公园;中、小城市宜设置儿童公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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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类规划

5.1公园绿地

5  分类规划

5.1  公园绿地

5.1.1  公园绿地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布置在有安全、污染隐患的区域,确有必要的,对于存在的隐患应有确保安全的消除措施;

   2  应方便市民日常游憩使用;

   3  应有利于创造良好的城市景观;

   4  应能设置不少于一个与城市道路相衔接的主要出入口;

   5  应优先选择有可以利用的自然山水空间、历史文化资源以及城市生态修复的区域;

   6  利用山地环境规划建设公园绿地的,宜包括不少于20%的平坦区域。

▼ 展开条文说明

5.1.2  规划新建单个综合公园的面积应大于10hm2

▼ 展开条文说明

5.1.3  公园绿地规划应控制建筑占地面积比例,保障绿化用地面积比例,合理安排园路及铺装广场用地的面积比例,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园设计规范》GB 51192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

5.1.4  综合公园至少应有一个主要出入口与城市干道连通;宜优先布置在空间区位和山水地形条件良好、交通便捷的城市区域。

▼ 展开条文说明

5.1.5  综合公园设置儿童游戏、休闲游憩、运动康体、文化科普、公共服务、商业服务、园务管理等设施,应符合表5.1.5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

5.1.6  大于1hm2的居住区公园应设置儿童游戏、休闲游憩、运动康体、文化科普、公共服务、商业服务、园务管理等设施,设施设置规定应符合表5.1.6的规定。

表5.1.5  综合公园设施设置规定  

注:1  “●”表示应设置,“О”表示宜设置。

   2  表中数据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表5.1.6  大于1hm2的居住区公园设施设置规定

注:1  “●”表示应设置,“О”表示宜设置,“△”表示可设置,”-”表示可不设置。

   2  表中数据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 展开条文说明

5.1.7  专类公园应结合城市发展和生态景观建设需要,因地制宜、按需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历史名园和遗址公园应遵循相关保护规划要求,公园范围应包括其保护范围及必要的展示和游憩空间;

   2  植物园应选址在水源充足、土质良好的区域,宜有丰富的现状植被和地形地貌,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园设计规范》GB 51192的规定;

   3  城市动物园应选址在河流下游和下风方向的城市近郊区域,远离工业区和各类污染源,并与居住区有适当的距离;野生动物园宜选址在城市远郊区域;

   4  体育健身公园应选址在临近城市居住区的区域,园内绿地率应大于65%;

   5  儿童公园应选址在地势较平坦、安静、避开污染源、与居住区交通联系便捷的区域,面积宜大于2hm2,并应配备儿童科普教育内容和游戏设施。

▼ 展开条文说明

5.1.8  滨水、沿路设置带状公园绿地应满足安全、交通、防洪和航运的要求,宽度不应小于12m,宜大于30m,并应配置园路和休憩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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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防护绿地

5.2  防护绿地

5.2.1  城区内水厂用地和加压泵站周围应设置防护绿地,宽度不应小于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282规定的绿化带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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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城区内污水处理厂周围应设置防护绿地;新建污水处理厂周围设置防护绿地应根据污水处理规模、污水水质、处理深度、处理工艺和建设形式等因素具体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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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城区内生活垃圾转运站、垃圾转运码头、粪便码头、粪便处理厂、生活垃圾焚烧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设施、餐厨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粪便处理设施周围应设置防护绿地。其中,垃圾转运码头、粪便码头周围设置的防护绿地的宽度不应小于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GB/T 50337规定的绿化隔离带宽度。

▼ 展开条文说明

5.2.4  城区内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周围应设置防护绿地,防护绿地宽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GB/T 50337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

5.2.5  城区内35kV~1000kV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应设置防护绿地,宽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T50293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规划走廊宽度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

5.2.6  城区内河、海、湖等水体沿岸设置防护绿地的宽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绿线划定技术规范》GB/T 5116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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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广场用地

5.3  广场用地

5.3.1  广场用地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有利于展现城市的景观风貌和文化特色;

   2  至少应与一条城市道路相邻,可结合公共交通站点布置;

   3  宜结合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交通枢纽用地布置;

   4  宜结合公园绿地和绿道等布置。

▼ 展开条文说明

5.3.2  规划新建单个广场的面积应符合表5.3.2规定。

表5.3.2  规划新建单个广场的面积要求

注:表中数据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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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  广场用地的硬质铺装面积比例应根据广场类型和游人规模具体确定,绿地率宜大于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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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  广场用地内不得布置与其管理、游憩和服务功能无关的建筑。建筑占地比例不应大于2%。

▼ 展开条文说明

《城市绿地规划标准[附条文说明]》GB/T 51346-2019

5.4附属绿地

5.4  附属绿地

5.4.1  附属绿地规划应包括居住、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商业服务业设施、工业、物流仓储、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等用地的附属绿地规划内容。

▼ 展开条文说明

5.4.2  居住用地内住宅用地的附属绿地规划指标和规划建设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的规定。附属绿地中的集中绿地的规划建设应遵循空间开放、形态完整、设施和场地配置适度适用、植物选择无毒无害的原则。

▼ 展开条文说明

5.4.3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绿地率应根据用地面积、形状、功能类型等具体确定。

▼ 展开条文说明

5.4.4  工业用地和物流仓储用地的绿地率不宜大于20%;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业用地、储存危险品或对周边环境有不良影响的物流仓储用地应根据生产运输流程、安全防护和卫生隔离要求可适当提高绿地率。

▼ 展开条文说明

5.4.5  工业用地附属绿地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职工集中休憩区、行政办公区和生活服务区等选择布置集中绿地;

   2  应在对环境具有特殊洁净度要求的区域布置隔离绿地;

   3  散发有害气体和粉尘、产生高噪声的生产车间、装置及堆场周边,应根据全年盛行风向和污染特征设置防护林;

   4  危险品的生产、储存和装卸设施周边应设置绿化缓冲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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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专业规划

6.1一般规定

6  专业规划

6.1  一般规定

6.1.1  城市绿地系统专业规划应包括道路绿化规划、树种规划、古树名木保护规划、防灾避险功能绿地规划。根据城市建设需要,可以增加绿地景观风貌规划、绿道规划、生态修复规划、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立体绿化规划等专业规划。

▼ 展开条文说明

6.1.2  道路绿化规划应明确各级各类道路的绿地率和主要道路的绿化风貌特色,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道路交通安全要求;

   2  快速路、主干路应充分体现城市绿化景观风貌,构建城市绿化骨架;

   3  应与城市功能分区特点相融合,合理确定园林景观路和风景林荫路;

   4  毗邻山河湖海的道路绿化应结合自然环境,突出自然景观特色;

   5  应选择适应道路环境条件、生长稳定、观赏价值高和环境效益好的道路绿化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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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  古树名木保护规划应明确古树名木及其后备资源名录、位置和保护级别,提出保护目标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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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  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从植物物种多样性、生态系统多样性、基因多样性和景观多样性四个方面提出相应的保护措施;

   2  应维护生态系统整体性,明确区域重要生物栖息地和迁徙廊道,及其保育管控要求;

   3  应明确对维护整体生态平衡有关键作用的物种、珍稀濒危物种,及其原生生境的空间分布和保育管控要求;

   4  应突出乡土植物景观特色,明确乡土植物的筛选、应用和推广措施;

   5  应坚持园林绿化植物的多样性,提出新增适用园林植物和典型群落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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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  城市下列区域应重点布局安排立体绿化:

   1  建筑密度高、绿化覆盖率低、热岛效应严重的旧城区;

   2  城市新区的重点景观区域;

   3  城区主要街道的立交桥、人行天桥等;

   4  具备条件的教育科研、公共服务和行政办公区等;

   5  具有大面积裸露边坡和立面的山体、河道、道路和其他桥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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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树种规划

6.2  树种规划

6.2.1  树种规划应确定城市绿化基调树种、骨干树种和一般树种等名录,确定树种比例指标,确定不同绿地的适用树种,提出市花、市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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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  树种规划应遵循乡土树种和地带性植物优先、适地适树、经济节约、植物和景观多样性、速生树种与慢生树种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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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  树种规划确定基调树种和骨于树种应能突出本地植物特色,体现城市文化景观风貌;基调树种宜选择3种~5种,骨干树种宜选择20种~30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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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  树种规划应依据地理气候特征、地域景观特色、园林绿化发展特点等因素确定常绿树种与落叶树种比例,乔木、灌木与草本植物比例,规划本地木本植物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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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  树种规划应分别提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化、庭院绿化等不同应用类型的绿化适用树种。可根据城市的地理和气候特征、园林绿化特点确定特殊绿化类型,提出相应的绿化适用树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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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防灾避险功能绿地规划

6.3  防灾避险功能绿地规划

6.3.1  防灾避险功能绿地规划应与城市综合防灾规划相协调,遵循以人为本、平灾结合、合理兼顾、因地制宜、分级配置、系统布局的原则,以绿地常态功能为主,兼顾防灾避险功能,完善城市综合防灾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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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  防灾避险功能绿地应包括长期避险绿地、中短期避险绿地、紧急避险绿地和城市隔离缓冲绿带四种类型。

6.3.3  设置城市防灾避险功能绿地宜以中短期避险绿地和紧急避险绿地为主,规划城区人口规模300万及以上的城市和抗震设防烈度7度以上的城市,宜结合城市用地条件,按“长期避险绿地-中期避险绿地-短期避险绿地-紧急避险绿地”四级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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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  各级防灾避险功能绿地的规模、有效避险面积和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长期避险绿地的规模宜大于50hm2,其中有效避险区域面积占比宜大于60%,宜结合郊野公园等区域绿地布置;

   2  中期避险绿地的规模宜大于20hm2,有效避险区域面积占比宜大于40%:短期避险绿地的规模宜大于1hm2,有效避险区域面积占比宜大于40%;宜结合广场用地、综合公园和社区公园等布置;

   3  紧急避险绿地的规模应大于0.2hm2,有效避险区域面积占比宜大于30%;宜结合广场用地、游园和条件适宜的附属绿地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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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  防灾避险功能绿地应安全可达,至少应与2条以上应急疏散通道相连接;短期和紧急避险绿地应靠近居住区,便于快捷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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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6  防灾避险功能绿地应选址于平坦开敞的安全地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得选址于地震断裂带、洪涝、山体滑坡、地面塌陷、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易发生地;

   2  不得选址于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或核放射物储放地、高压输电走廊等对人身安全有威胁或不良影响的区域;

   3  不得选址于需要特别保护的历史名园、动植物园和文物古迹密集区;

   4  不得选址于低于城市防洪标准确定的洪水淹没线以下的区域;

   5  不得选址于坡度大于15%区域的面积占比超过60%的绿地;

   6  不得选址于开敞空间小于600m2的绿地;

   7  不应选择公园绿地中的大于15%的坡地、水域、湿地、动物饲养区域、树木稠密区域、建(构)筑物及其坠物和倒塌影响区域、有地下空间开发区域作为有效避险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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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7  城市中心区、旧城区等人口稠密地区应优先布局防灾避险功能绿地,并与医院、学校和体育场馆等其他可用于防灾避险的场所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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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8  应根据有效避险区域面积合理确定防灾避险容量,按照防灾避险功能绿地的等级和容量合理配置防灾避险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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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9  在城市功能分区之间、城市组团之间,以及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应设隔离缓冲绿带;加油站、变电站、工矿企业、危险化学品仓储区和油气仓储区周围,应结合防护绿地设置隔离缓冲绿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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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绿地景观风貌规划

6.4  绿地景观风貌规划

6.4.1  绿地景观风貌规划应与总体城市设计相协调,明确城市绿地景观风貌的特色定位,确定绿地系统景观结构和特色片区,提出展现地域自然文化特色和提升绿地景观风貌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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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  应根据城市性质、职能定位、风貌特征、自然景观特色和历史文化特色等因素,确定城市绿地景观风貌的特色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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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  确定绿地系统景观风貌结构应遵循有利于保护和优化自然山水格局、有利于强化城市整体景观风貌格局、有利于完善城市空间结构的原则,并与城市功能分区、景观轴线、景观节点和开放空间系统的布局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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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4  规划植物景观风貌,应以植物造景为主,倡导使用乡土植物和地带性植物营造地域景观风貌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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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地规划标准[附条文说明]》GB/T 51346-2019

6.5生态修复规划

6.5  生态修复规划

6.5.1  绿地系统专项规划的生态修复规划应以城市绿色生态空间的生态修复为主,并应遵循保护优先、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分类推进、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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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2  绿地系统专项规划的生态修复规划应在生态问题评估的基础上,明确修复目标,确定重点修复区域和重点项目清单,提出重点修复项目规划指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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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3  应针对城区范围内的山体、水体、废弃地和绿地面临的生态问题及其原因进行评估分析,确定需要进行生态修复的重点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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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4  生态修复规划应根据问题评估结论,提出与城市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近远期修复目标和技术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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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5  重点修复项目规划指引应根据生态环境受损程度,合理选择修复主导策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人为破坏少、生态环境保持良好的区域应采取保护主导策略,提出严格的生态保护要求,提出禁止人为破坏和人工干扰的措施;

   2  对已造成较大生态破坏的区域应采取工程修复主导策略,提出工程修复和植物恢复措施;

   3  对受到一定人为干扰和破坏,生态系统尚在自然恢复能力内的区域,应采取人工辅助下以自然恢复为主的策略,提出自然恢复促进措施和工程修复辅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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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A技术指标计算方法

附录A 技术指标计算方法

A.0.1 绿地率计算方法应按下式计算:

A.0.2 规划市域人均风景游憩绿地计算方法应按下式计算:

注:其中市域规划人口是指市域范围内的规划人口总量,而非仅包括中心城区人口。

A.0.3 公园绿地500m服务半径覆盖居住用地的比例可按下式计算:

注:本标准所述“城区公园绿地和广场用地500m服务半径覆盖居住用地的比例”应将公式中分子替换为“城区公园绿地和广场用地500m服务半径覆盖的居住用地面积”,分母不变。

A.0.4 万人拥有综合公园指数计算方法应按下式计算:

1 纳入统计的综合公园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 85的规定;

2 人口数量统计符合《中国城市建设统计年鉴》要求。

 附录B城区绿地统计表

附录B 城区绿地统计表

表B.0.1 城区绿地汇总

注:1 面积小于0.2hm2和宽度小于12m的绿地不纳入公园绿地统计;历史文化街区可下凋至0.1hm2

2 包括附属绿地的绿地统计表可参照现行行业标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 85执行。

 本标准用词说明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1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

2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

3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282

4 《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T 50293

5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标准》GB/T 50298

6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GB/T 50337

7 《城市对外交通规划规范》GB 50925

8 《城市绿线划定技术规范》GB/T 51163

9 《公园设计规范》GB 51192

10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 85

《城市绿地规划标准[附条文说明]》GB/T 51346-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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