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建筑工程逆作法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 》JGJ 165-2010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上传时间:2022-10-13 实施时间:2011-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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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地下建筑工程逆作法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top-down construction method of underground buildings

JGJ 165-2010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1年8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858号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地下建筑工程逆作法技术规程》的公告

现批准《地下建筑工程逆作法技术规程》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 165-2010,自2011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4、3.0.5、5.1.3、6.5.5、6.6.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程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0年12月20日

前言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定、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5]84号)的要求,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的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和符号、基本规定、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现场监测和工程质量验收。

本规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三大动力路532号,邮政编码:150046)。

本规程主编单位: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本规程参编单位: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陕西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四川建筑设计院

哈尔滨长城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上海第七建筑工程公司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轨道交通建设办公室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员:王海云 吴向阳 王树波 曾志攀 丁延生 贺志坚 章一萍 王玉林 张淮勇 宋清海 冯军劳 时宝辉 朱和鸣 周之峰 孙鸿剑 马红蕾 李悦 姜庆滨

本规程主要审查人员:滕延京 徐学燕 李丛笑 张显来 罗进元 吴春林 刘焕存 林雪梅 张学森

1总则

1  总则

1.0.1  为保证地下建筑工程逆作法设计与施工质量,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程。

▼ 展开条文说明

1.0.2  本规程适用于采用逆作法的新建、扩建地下建筑工程的设计与施工。

▼ 展开条文说明

1.0.3  地下建筑工程逆作法设计和施工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逆作面 top-down construction boundary

在采用逆作法施工时,正作、逆作施工的分界面。

2.1.2 逆作法 top-down construction method

在逆作面处先形成竖向结构,以下各层地下水平结构自上而下施工,并利用地下水平结构平衡抵消围护结构侧向土压力的施工方法。

2.1.3 围护结构 exterior-protected structure

在逆作法施工中对周边土体起支挡作用的构件体系。

2.1.4 支承体系 supporting system

逆作法设计中用于承担结构自重、施工荷载和侧向土压力的结构体系。包括竖向构件和水平构件。

2.1.5 内衬墙 inner chemise wall

逆作法设计中在地下连续墙或排桩内侧构筑的墙体,并与连续墙或排桩共同构成复合结构作为永久承重外墙的墙体。

2.2 符号

2.2 符号

2.2.1 抗力与材料性能

cik——三轴试验确定的第i层土固结不排水(快)剪黏聚力标准值;

γw——水的重度;

γmj——深度zj以上土的加权平均天然重度;

γmh——开挖面以上土的加权平均天然重度;

ψik——三轴试验确定的第i层土固结不排水(快)剪内摩擦角标准值;

ψ'——土的有效内摩擦角。

2.2.2 作用及作用效应

Kapi——第i层土的主动土压力系数;

Kapi——第i层土的被动土压力系数;

σaik——作用于深度zj处的竖向应力标准值;

σpjk——作用于基坑底面以下深度zj处的竖向应力标准值。

2.2.3 几何参数

hwa——基坑外侧水位深度;

nc——出土口数量;

Zj——计算点深度。

3基本规定

3  基本规定

3.0.1  地下建筑工程逆作法设计与施工前应对场地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对其周边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等进行调查,应取得相关技术资料。

3.0.2  地下建筑工程逆作法的范围和方法,应根据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地下建筑结构类型、周边环境、开挖深度、施工条件等因素,合理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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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地下建筑工程逆作法的结构设计,应考虑施工顺序、取土方式及施工进度等因素。

3.0.4  地下建筑工程逆作法施工必须设围护结构,其主体结构的水平构件应作为围护结构的水平支撑;当围护结构为永久性承重外墙时,应选择与主体结构沉降相适应的岩土层作为排桩或地下连续墙的持力层。(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该条,详见新规《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GB 5500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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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  逆作法施工应全过程监测。(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该条,详见新规《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GB 5500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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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岩土工程勘察

4  岩土工程勘察

4.0.1  地下建筑工程逆作法工程岩土工程勘察应具备下列资料:

   1  建设用地建筑红线范围、拟建工程平面布置、建筑坐标;

   2  拟建工程结构特征、基础类型及埋置深度;

   3  相邻建筑的建成时间、基础类型和埋深、上部结构现状及道路、地下管线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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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  地下建筑工程逆作法工程岩土工程勘察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及《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 50123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岩土工程勘察应根据地下建筑逆作特殊性要求,应重点查明中间支承结构、地下连续墙及围护结构影响范围内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

   2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结合逆作法工程的特点,除应满足一般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内容要求外,尚应对工程逆作法的可行性、合理性进行综合评价;应预测工程逆作中可能产生的岩土工程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治理措施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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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  地下建筑工程逆作法工程岩土工程勘察阶段工作范围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初步勘察阶段应初步查明建筑场地环境状况及工程地质条件,应对工程逆作法实施的可行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及评估:应预测逆作工程实施中可能产生的主要岩土工程问题,并初步提出方案或建议。

    2  详细勘察阶段应查明建筑场地范围内岩土层分布类型、规模、工程特性和不良性状;应对地基的均匀性、承载能力进行评价;对工程逆作的可能性、合理性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应判断逆作工程实施中地基的稳定性,并提供逆作法工程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工程参数及相关建议意见。

   3  水文地质勘察应查明建筑场地周围地表水的径流状况、地下建筑影响范围内地下水的类型、埋藏补给条件、水位变化特征及水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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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  岩土工程勘察范围与测试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勘察范围宜包括建筑基础平面并外延至基坑开挖深度的(1~2)倍;当工程地质条件复杂或存在深厚的软弱土区域,勘察范围宜适当加大,勘探点也宜适当加密。

   2  勘察点的深度宜根据建筑设计、场地岩土工程条件确定,勘察深度一般为基础埋置深度的(2~3)倍;当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复杂或存在深厚的软弱土区域,勘察深度宜适当加大。

   3  水文地质测试参数宜包含下列内容:

     1)各层地下水的类型、水位、水压、水量补给和变化;

     2)各含水层的渗透系数和渗透影响半径;

     3)分析水位变化对逆作法施工工艺的影响及应采取的措施。

   4  工程地质测试参数宜包含下列内容:

     1)岩土常规物理试验指标;

     2)岩土抗剪强度及变形指标;

     3)特殊性岩土指标应作专项性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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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设计

5.1 设计原则

5  设计

5.1  设计原则

5.1.1  地下建筑工程逆作法结构设计宜采用极限状态法,以分项系数的设计表达式进行设计。

5.1.2  结构设计极限状态应分为下列两类:

    1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结构构件达到最大承载能力;土体变形导致结构破坏或周边环境破坏;

    2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结构的变形影响结构的正常使用、地下结构施工或周边环境的正常使用功能。

5.1.3  地下建筑工程逆作法结构设计应根据结构破坏可能产生的后果,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级及结构的重要性系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期间临时结构的安全等级和重要性系数应符合表5.1.3规定。

    2  当支承结构作为永久结构时,其结构安全等级和重要性系数不得小于地下结构安全等级和重要性系数。

    3  支承结构安全等级和重要性系数应按施工与使用两个阶段选用较高的结构安全等级和重要性系数。

    4  当地下逆作结构的部分构件只作为临时结构构件的一部分时,应按临时结构的安全等级及结构的重要性系数取用。当形成最终永久结构的构件时,应按永久结构的安全等级及结构的重要性系数取用。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该条,详见新规《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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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  地下建筑工程逆作法结构设计时的荷载组合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计算围护结构的倾覆及抗滑移时,应按承载力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进行组合,其分项系数应为1.0。

    2  当计算围护结构、水平和竖向结构承载力时,上部结构传来的荷载效应、相应的地基反力及这部分结构所直接承受的施工荷载效应应按承载力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进行组合,并应采用相应的分项系数。

    3  基本组合的荷载分项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永久荷载的分项系数当其效应对结构不利时,对由可变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应取1.2;对由永久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应取1.35;土压力、水压力、基坑外堆载侧压力可取1.2;当其效应对结构有利时,应取1.0;对结构的倾覆、漂浮或滑移验算,应取0.9。

      2)可变荷载的分项系数应取1.4;施工荷载、基坑施工运输车辆的荷载引起的侧压力可取1.4;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可按建筑结构相关标准的规定确定。

    4  当需要验算围护结构的裂缝宽度和变形时,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进行组合。

    5  当计算临时的围护结构竖向沉降时,传至基础底面的荷载效应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进行组合。当围护结构作为永久结构使用时,在使用阶段传至基础底面的荷载效应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准永久组合进行组合,不应计入风荷载和地震作用。

   6  当计算支撑结构的竖向沉降时,施工阶段传至基础底面的荷载效应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进行组合;使用阶段传至基础底面的荷载效应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准永久组合进行组合,施工和使用阶段不应计入风荷载和地震作用。

   7  承载力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组合,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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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  地下建筑工程逆作法结构设计的荷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平荷载:应包括逆作法施工阶段外围护结构所传递的水压力、主动土压力或静止土压力、坑外地面荷载的侧压力。作为永久结构的构件在使用阶段,应包括外墙结构所传递的水压力、静止土压力、坑外地面荷载的侧压力。

   2  竖向荷载:应包括逆作法施工各阶段逆作法结构构件自重及施工荷载,应包括取土、运土时可能作用于逆作法结构上的荷载。作为永久结构在使用阶段的竖向荷载,应包括结构自重、活荷载、风荷载和地震作用引起的竖向力,作用于底板的水浮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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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  地下建筑工程逆作法结构设计应进行下列计算和验算:

   1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计算和验算:

     1)围护结构的稳定性计算,包括整体滑动、抗滑移、抗倾覆稳定性;

     2)降水设计计算,抗浮、抗隆起验算;

     3)围护结构在施工和使用阶段受弯、受剪、受压承载力计算;

     4)主体结构兼作围护结构、支撑结构时,结构承载力计算和稳定性验算。

   2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计算和验算:

     1)围护结构的变形验算;

     2)主体结构兼作围护结构的沉降验算;

     3)竖向支撑结构的沉降计算。

   3  支撑体系和围护结构的内力和变形宜采用空间作用的整体分析方法。当施工与使用阶段构件的使用条件变化时,应按最不利情况验算。

5.2 围护结构设计

5.2  围护结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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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  围护结构可根据受力条件分段按平面问题进行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逆作法中地下室楼板可作为围护结构的水平支撑,楼板可视为围护结构不动铰支点;

   2  当围护结构兼作地下室外墙时,围护结构与楼板处的支点可视为不动铰支点,墙外侧的土压力宜取静止土压力。

   静止土压力系数K0宜由试验确定,当无试验条件时也可按下式估算:

    式中:ψ'——土的有效内摩擦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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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围护结构在施工期间水平荷载标准值еaik应按当地可靠经验确定,无经验时可按下列规定计算(图5.2.2):

    1  对于碎石土和砂土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1)当计算点位于地下水位以上时:

      2)当计算点位于地下水位以下时:

    式中:Kai——第i层的主动土压力系数,可按本规程第5.2.4条规定计算;

          σajk——作用于深度zj处的竖向应力标准值,可按本规程第5.2.3条规定计算;

            Cik——三轴试验(当有可靠经验时可采用直接剪切试验)确定的第i层土固结不排水(快)剪黏聚力标准值(kN/m2);

          zj——计算点深度(m);

          mj——计算参数(m);zj<h时,取zj,zj≥h时,取h;

          hwa——基坑外侧水位深度;

          ηwa——计算系数,当hwa≤h时,取1,当hwa>h时,取零;

          γw——水的重度(kN/m3)。

    2  对于粉土及黏性土可按下式计算:

    3  当按以上规定计算的基坑分段开挖面以上的水平荷载标准值小于零时,应取零。

    4  当墙外侧土压力取静止土压力时,静止土压力可同样按式(5.2.2-1)、式(5.2.2-2)、式(5.2.2-3)计算,公式中的主动土压力系数Kai改用静止土压力系数K0i,按式(5.2.1)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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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基坑外侧竖向应力标准值σajk可按下列规定计算:

    1  计算点深度zj处的自重竖向应力σrk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1)计算点位于基坑开挖面以上时:

    式中:γmj——深度zj以上土的加权平均天然重度(kN/m3)。

     2)计算点位于基坑开挖面以下时:

    式中:γmh——开挖面以上土的加权平均天然重度(kN/m3)。

    2  当围护结构外侧地面满布附加荷载q0时(图5.2.3-1),基坑外任意深度附加竖向应力标准值σ0k可按下式确定:

    3  当距围护结构b1处外侧,地表作用有宽度为b0的条形附加荷载q1时(图5.2.3-2),基坑外侧深度CD范围内的附加竖向应力标准值σ1k可按下式确定:

    4  上述基坑外侧附加荷载作用于地表以下一定深度时,将计算点深度相应下移,其竖向应力也可按上述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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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  第i层土的主动土压力系数Kai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ψik——三轴试验(当有可靠经验时可采用直接剪切试验)确定的第i层土固结不排水(快)剪内摩擦角标准值(°)。

5.2.5  基坑内侧水平抗力标准值epjk(图5.2.5)宜按下列规定计算:

    1  对于砂土和碎石土,基坑内侧水平抗力标准值宜按下式计算:

    式中:σpik——作用于基坑底面以下深度zj处的竖向应力标准值,按本规程第5.2.6条规定计算;

          Kpi——第i层土的被动土压力系数,按本规程第5.2.7条规定计算。

    2  对于粉土及黏性土,基坑内侧的水平抗力标准值宜按下式计算:

5.2.6  作用于基坑底面以下深度zj处的竖向应力标准值σpik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γmj——深度zj以上土的加权平均天然重度(kN/m3)。

5.2.7  第i层土的被动土压力系数Kpi应按下式计算:

5.2.8  逆作法围护结构应采用排桩或地下连续墙作为围护结构,桩墙围护结构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排桩作为围护结构时,应按施工开挖过程与支撑情况分工况计算。当地下连续墙作为围护结构时,应按开挖及楼板浇筑的顺序分工况进行计算。

   2  当地下连续墙兼作主体结构的侧墙或排桩与内衬墙组成复合外墙时,其施工阶段及使用阶段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地下连续墙作为逆作法施工期间围护结构并在使用阶段作为地下室的外墙,且不带内衬墙时,其施工与使用阶段应作为独立构件计算;

     2)地下连续墙在施工阶段作为独立构件计算;当在使用阶段有内衬墙时,内衬墙与地下连续墙之间应结合紧密,形成一个整体,计算时可按叠合构件计算;

     3)排桩与内衬墙复合外墙,施工阶段其排桩宜作为围护结构进行计算,使用阶段桩墙应作为两个构件共同受力,桩墙应按各自独立刚度分配所承受的力,分别验算;

   3  地下室顶、中、底板处衬墙与桩之间应设置腰梁;

   4  有人防要求的地下室,围护结构及内衬墙组成的复合地下室外墙应按人防设计要求满足抗核爆强度与早期防辐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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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  当进行构件的承载力及稳定性计算时,围护结构体系的内力及支点力的设计值应按其施工阶段和使用阶段中的各个工况中可能出现的最不利内力组合值进行计算。

5.2.10  在地下建筑工程逆作法围护结构的施工阶段,作为临时结构的各构件承载力计算,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2.11  地下建筑工程逆作法围护结构,在使用阶段兼作永久结构的各构件承载力计算,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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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2  地下连续墙在使用阶段作为地下室的外墙,当不带内衬墙时,应按地下室防水等级要求做好地下连续墙防水;当有内衬墙时,应按防水要求做好内衬墙防水及墙间的疏水排水设计;当排桩与内衬墙作为地下室的外墙时,应按地下室防水等级做好内衬墙防水。

5.3 竖向结构设计

5.3  竖向结构设计

5.3.1  当设计地下结构竖向构件时,在施工与使用的不同阶段应采用与其受力状态相符的计算模型及相应的荷载值进行内力分析和截面验算。当存在叠合构件时,尚应考虑二次叠合施工方法对构件承载力和构件变形的影响。

5.3.2  地下结构的竖向结构构件,宜选用钢管混凝土柱、型钢混凝土组合柱或钢筋混凝土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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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  采用逆作法施工的地下结构的竖向构件,在施工阶段应按偏压构件计算,柱的长细比不应大于25,柱顶端承受的水平力应按水平支撑轴向力的2%计算,并应根据其安装就位的垂直度允许偏差考虑竖向荷载偏心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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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  当地下结构钢筋混凝土柱采用二次叠合成型设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抗震设防区,钢筋混凝土柱子考虑叠合成型效应后,应按芯柱部分轴压比确定柱截面尺寸及最小配箍特征值。

   2  非抗震设防区,柱的平均轴压比不应超过0.8,叠合成型效应后芯柱部分的轴压比不应超过1.0。

   3  箍筋的最小直径、加密区箍筋最大间距、最小配箍率、叠合面的粗糙度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技术规程》JGJ 138的规定,且箍筋的最小直径不应小于8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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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  地下结构钢筋混凝土柱或型钢混凝土柱箍筋当处在水平施工缝位置上下各一个柱长边尺寸且不小于500mm的范围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轴压比小于0.8时,箍筋最小直径不应小于8mm;当柱轴压比大于0.8时,箍筋的最小直径不应小于10mm;当柱的轴压比大于0.9时,箍筋的最小直径不应小于12mm。

   2  位于抗震设防区的柱箍筋最小直径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技术规程》JGJ 138的规定,且按照规定增大2mm。

   3  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00mm,肢距不应大于15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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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  逆作法设计的钢筋混凝土剪力墙,在施工阶段其竖向临时支承体系应进行相关验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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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水平结构设计

5.4  水平结构设计

5.4.1  逆作法地下水平结构的设计,一般利用地下的楼盖结构作为水平内支撑;应采取与施工及使用状态相符的计算模型进行内力分析和截面验算,水平结构应与围护结构可靠连接,满足施工阶段和正常使用阶段的各种功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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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  地下结构楼板宜采用梁板式或格梁式,当有可靠措施时也可采用整体装配式。

5.4.3  逆作法设计时楼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楼板厚度不应小于120mm;

   2  楼板不宜有大面积的错台,当结构设计不能避免时应采取适当的措施保证水平力的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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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  设有结构缝的结构梁板,应设置传递水平力的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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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  当地下结构楼板采用整体装配式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板每层宜设置钢筋混凝土整浇层,厚度不应小于60mm,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并应双向配置直径不应小于8mm、间距不应大于200mm的钢筋网,钢筋应锚固在梁、柱及墙内。

   2  楼板的预制板缝宽度不应小于40mm,板缝内应配置钢筋且贯通整个结构单元,预制板缝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应高于预制板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且不应低于C25。

   3  预制板的选择及建筑构造做法应满足有关标准对建筑防火、耐久性等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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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  采用半逆作法施工时,设计应采用考虑梁轴向变形的计算模型进行相关的内力分析。当有叠合构件时应按叠合构件的计算原则进行相关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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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7  剪力墙在楼板处应设置通长的暗梁,暗梁的截面及配筋应能满足施工阶段构件变形及强度要求,并与洞口处的连梁钢筋贯通且不应小于连梁的配筋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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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地基基础设计

5.5  地基基础设计

5.5.1  地下建筑逆作法宜选用柱下一柱一桩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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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  当确定桩承载力时,桩的有效摩擦段应扣除土体的开挖段,并宜考虑土层回弹对桩摩阻力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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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  在施工、使用阶段,地基承载力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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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  当结构基础采用一次成型时,可按正常施工状态进行地基基础设计。当采用两次成型时,柱与基础的交接面的构造应满足传递柱轴力和柱底弯矩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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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  当结构地基采用天然地基时,施工阶段采用的柱下支承桩在使用阶段可不考虑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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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6  当结构基础采用多桩基础,并在计算各桩顶反力、筏板或承台内力时,不宜考虑逆作施工期间柱下桩的支承作用。当有可靠依据考虑柱下桩的支承作用时,柱下桩宜选择与其他各桩相同的桩长。

5.5.7  承台的抗剪、抗弯计算、桩对承台的冲切及桩身强度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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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8  当基础底标高不在同一标高时,应加强基础底板的水平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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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节点设计及构造

5.6  节点设计及构造

5.6.1  节点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围护结构与地下结构的水平构件连接接头可采用刚性接头、铰接接头和不完全刚性接头等形式。

   2  当有防水要求时,节点的设计应满足防水要求。

     1)外围护结构和地下连续墙墙身的防水以及施工段接缝防水设计;密排桩桩间的防水设计。

     2)外围护结构与基础底板接缝处的防水。

     3)竖向结构在底板位置的防水。

     4)水平结构在外围护结构上连接节点的防水。

   3  当地下连续墙仅作为围护结构时,槽段接头可采用柔性接头;当地下连续墙作为主体结构的一部分时,槽段接头应采用刚性接头。

   4  当采用钢管、型钢或钢管混凝土支承柱时,支承柱与地下结构的水平构件连接接头除应符合本节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和《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技术规程》JGJ 138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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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  节点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结构的水平构件与地下连续墙的接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板与地下连续墙的连接采用刚性接头时,可采用在连续墙中预埋钢筋或采用钢筋机械连接的方式。当板与地下连续墙的连接采用铰接接头时,可采用在连续墙中预埋钢筋或预埋剪力键的连接方式,或通过边梁与地下连续墙连接,楼板钢筋锚入边梁,边梁与地下连续墙内的预埋钢筋连接,边梁伸入墙内的长度不宜小于70mm。

     2)当梁与地下连续墙的连接采用刚性接头时,可采用在连续墙中预埋钢筋或采用钢筋机械连接的方式。当梁与地下连续墙的连接采用铰接接头时,可采用在连续墙中预埋钢筋或预埋剪力键的连接方式。

     3)当底板与地下连续墙的连接采用刚性接头时,可采用钢筋机械连接,宜沿连续墙的周边将地下室的底板加强,在连接处应设置剪力键,在底板与地下连续墙连接处应设置止水条。

   2  地下结构的内墙与地下连续墙相交时的接头,可采用在连续墙中预埋钢筋或后植筋的连接方式。

   3  当采用排桩作为围护结构时,排桩顶部应设置冠梁,冠梁的宽度不应小于排桩直径,冠梁的高度不宜于400mm,冠梁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

   4  排桩与地下结构的水平构件连接接头,可采用在桩内预埋钢筋、钢锚板或后植筋连接的方式。

   5  地下结构的梁与柱的接头宜符合下列规定:

     1)当支承柱为型钢时,宜采用钻孔钢筋连接法和传力钢板连接法。

     2)当支承柱为钢管和钢管混凝土柱时,宜采用竖向传力钢板法或环板法。传力钢板或环板的厚度不宜小于20mm。

     3)当支承柱采用灌注桩时,宜采用在地下室各梁标高处预埋钢板环套的方法,钢板环套的厚度不宜小于20mm。

   6  地下室的中间支承柱、桩和底板的连接接头可采用图5.6.2-1和图5.6.2-2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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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施工

6.1 一般规定

6 施工

6.1 一般规定

6.1.1 在地下建筑工程逆作法施工前,应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措施。

6.1.2 施工组织设计应满足逆作法设计要求。

6.1.3 在地下建筑工程逆作法施工前应向施工班组进行施工方案、安全措施交底。

6.2 地下水控制

6.2 地下水控制

6.2.1 地下水控制的设计和施工应满足逆作法设计和施工要求,应根据场地及周边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和环境条件并结合施工方案综合分析、确定。

6.2.2 当因降水而危及工程及周边环境安全时,宜采用截水或回灌方法。

6.2.3 降水、截水、回灌措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相关规定。

6.3 围护结构施工

6.3 围护结构施工

6.3.1 地下连续墙单元槽段长度应根据槽壁稳定性及钢筋笼起吊能力划分,宜控制在4m~8m。

6.3.2 地下连续墙施工前宜进行成槽试验,确定施工工艺流程和槽段长度、泥浆比重、混凝土配合比、导管内初存混凝土量、导管内混凝土控制高度等各项技术参数。

6.3.3 排桩可采用人工、机械等多种工艺成孔,宜采取间隔法施工。

6.3.4 排桩的钢筋笼在绑扎、吊装和安放时,应保证钢筋笼的安放方向与设计方向一致。

6.3.5 在冠梁施工前,应将地下连续墙或排桩上部的混凝土浮浆凿除。

6.4 竖向结构施工

6.4  竖向结构施工

6.4.1  竖向结构构件施工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4.1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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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  竖向结构支承柱,当采用桩基础工艺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筋混凝土柱逆作施工,可采用人工或机械等成孔工艺,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的相关要求成桩,土方开挖后应按设计要求形成结构柱。

   2  型钢柱或钢管混凝土柱应与下部混凝土桩组合成中间支承柱,柱与孔壁之间的空隙应用砂密实充填。

   3  支承柱与水平结构连接的节点应按设计进行施工,预埋件、后植筋或其他连接构件应保证定位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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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  竖向结构混凝土墙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施工每一层水平结构时,相应的上、下层混凝土墙应预留竖向钢筋,预留长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规定。

   2  混凝土墙宜下返800mm~1200mm,有防水要求的边跨混凝土墙应上返300mm~500mm。

   3  正作混凝土墙体与下返墙体混凝土连接宜按图6.4.3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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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建筑工程逆作法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 》JGJ 165-2010

6.5 土方开挖及运输

6.5  土方开挖及运输

6.5.1  土方开挖前应详细了解地质情况,并根据土层特点与设计要求编制土方开挖的施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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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2  逆作法出土口的数量应根据土方开挖量、挖土工期和出土机械的台班产量按下式计算确定:

    式中:C——每天作业台班数;

        K——其他材料、机械设备的通过出土口运输的备用系数,取1.2~1.4;

        nc——出土口数量;

        T——挖土工期(d);

        V——土方开挖量(m3);

        W——出土机械台班产量(m3/台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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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3  材料、设备垂直运输竖井的数量应根据工程量计算确定,且不宜少于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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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4  土方开挖宜采用小型挖土机与人工挖土相结合,地下连续墙与中间支承柱周边的土方应采用人工挖土;土方运输宜采用传送带或小型提升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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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5  土方开挖时应根据柱网轴线和实际情况设置足够通风口及地下通风、换气、照明和用电设备。(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该条,详见新规《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GB 5500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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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6  梁、板下土方应在混凝土的强度达到设计要求后开挖,挖出的土应及时运走,禁止堆放在楼板上及基坑周边。

6.5.7  土方开挖时地下水应降至开挖面0.5m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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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水平结构施工

6.6  水平结构施工

6.6.1  水平结构施工前应按设计图纸确定出土口、各种施工预留口和降水井口的具体位置、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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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2  水平结构施工时应优先利用土胎模,当土质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用其他支模方式浇筑梁板水平结构,并应复核围护结构在此工况下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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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3  当水平结构作为周边围护结构的水平支承时,其后浇带处应按设计要求设置传力构件。(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该条,详见新规《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GB 5500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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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梁、板、底板与竖向结构的连接施工

6.7  梁、板、底板与竖向结构的连接施工

6.7.1  当型钢或钢管中间支承柱与梁之间的连接采用钻孔法时,每穿过一根钢筋应立即将孔的双面满焊封严,然后再钻下一个孔、穿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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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2  当型钢或钢管中间支承柱与梁之间的连接采用钢板传力法时,钢板与型钢宜采用竖向焊接,焊缝应满足设计要求,梁的钢筋与传力钢板之间的焊接件应进行抗拉强度试验。

6.7.3  传力钢板的位置应经测量放线确定,钢板的位置应准确,焊接钢板前应将型钢(或钢管)表面清理干净,不得有锈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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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4  叠合柱的钢筋接头不得采用绑扎。

6.7.5  当地下连续墙与梁节点的连接采用预埋钢筋法、预埋钢板法时,位置应准确,连接应可靠。采用后植筋法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 145的有关规定。

6.7.6  当地下连续墙与地下室底板连接处设止水条、中间支承柱与底板连接时,柱的四周应设置止水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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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现场监测

7  现场监测

7.0.1  地下建筑工程逆作法施工应对施工过程中岩土体性状、周边环境、相邻建(构)筑物、地下水状态及地下管线设施的变化进行现场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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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2  地下建筑工程逆作法施工现场监测应进行现场踏勘,熟悉工程设计、施工情况,调查了解当地地下建筑工程施工经验、周围的建(构)筑物、重要地下设施及道路的布置情况和现状,编制监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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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3  现场应监测下列主要对象:

   1  基坑(槽)底部、侧壁及周边岩土体;

   2  工程结构主体、中间支承结构及围护结构;

   3  地下水;

   4  周边建(构)筑物;

   5  周边地下管线及设施;

   6  周边相邻的城市道路;

   7  自然环境状况。

7.0.4  现场应监测下列主要内容:

   1  围护结构及中间支承结构的变形;

   2  围护结构内外岩土体变形;

   3  围护结构周边邻近地下管线的变形和渗漏;

   4  围护结构周边邻近建(构)筑物的变形;

   5  围护结构、中间支承结构开挖影响范围内的地下水水位及孔隙水压力的变化;

   6  围护结构、中间支承结构、基坑底部岩土体卸荷回弹变形及建筑沉降观测;

   7  施工现场环境条件(主要针对与人体有害气体的类型、含量、浓度及临近地表水体渗漏)。

7.0.5  现场监测的项目、监测点的布置应根据监测对象合理布设,并应满足监测控制要求,现场监测项目可按表7.0.5执行。

7.0.6  现场监测位移及变形监测的工作基点数量不宜少于2点,安全等级为一级的不应少于3点,工作基点应设置于建筑影响范围以外,便于施测并安全保护。

7.0.7  位移及变形监测工作初始值的观测,应在地下建筑逆作工程施工基坑开挖之前进行,观测次数不宜少于2次,安全等级为一级的不应少于3次;现场监制工作预警值、报警值应根据监测对象的相关标准及结构设计要求确定;监测项目的观测频度、间隔宜结合项目进程情况适当确定,当观测结果出现异常时,应调整观测频度加密观测次数,必要时应连续监测。

▼ 展开条文说明

7.0.8  逆作法工程施工现场监测工作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 61及《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等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满足逆作法工程设计、施工及监测控制安全、精度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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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工程质量验收

8  工程质量验收

8.0.1  质量验收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记录:

   1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文件;

   2  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3  桩位测量放线图及工程桩位线复核签证单;

   4  桩身完整性检测报告及单桩承载力检测报告;

   5  原材料出厂合格证和进场复试报告;

   6  混凝土强度试验报告;

   7  钢筋接头试验报告;

   8  预应力筋用锚具、连接器的合格证和进场复试报告;

   9  混凝土工程施工记录;

   10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11  分项工程验收记录;

   12  预应力筋安装、张拉及灌浆记录;

   13  工程重大质量问题的处理方案和验收记录;

   14  其他必要的文件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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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2  竖向构件垂直度验收应提交下列记录:

   1  有效断面设计交底记录;

   2  垂直度验收记录。

▼ 展开条文说明

8.0.3  工程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有关规定,现浇结构外观质量缺陷判定不应有严重缺陷。

▼ 展开条文说明

8.0.4  质量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和《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技术规程》JGJ 138等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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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建筑工程逆作法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 》JGJ 165-2010

 本规程用词说明

本规程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1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

2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3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

4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5 《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

6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

7 《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

8 《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 50123

9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

10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

11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

12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

13 《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

14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

15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

16 《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技术规程》JGJ 138

17 《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 145

18 《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 61

 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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